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

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4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

篇1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继续并全面深化改革,对于任何企业来说,要想在未来的市场经济中赢得发展,就必须不断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而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绩效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型企业的重视,笔者在此将以保险公司为例,探讨一下公司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一、保险公司绩效管理的问题及原因

绩效管理是将员工关心的问题――制定目标、评估、员工发展、指导等与企业的效益结合在一起,它反映了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程度,保险公司业在绩效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保险公司将绩效考核简单的当作绩效管理。因而,现行的绩效管理实际上只有绩效考核一个环节,绩效评估与完整的绩效管理处于割裂状态。从整个组织的角度来讲,很多无效的绩效管理操作都在于没有按照组织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估的重点,公司在设定具体的业务单位或个体的绩效目标时,没有将其放在整个组织的目标之中。另外,公司将绩效评估仅仅视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工具,没有把它视为整个管理过程中的有效工具,因而,公司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班子来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工作仅由行政部门兼管,管理零散且不系统。

第二,保险公司绩效考核定位的模糊。公司主要表现在考评缺乏明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考评而考评,这样做的结果通常使考评流于形式,管理层和员工都未能充分清楚的了解考核只是一个管理手段,本身并不是管理的目的,因而在实践中,各部门对待绩效考评只是草草应付,甚至把它作为“填表游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公司绩效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保险公司员工流动率相对较大,同部门员工工作年限与个人素质相差较大不同的员工对待同一个问题的认识可能不一样,对待评审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考核中还会出现由于个别考核者对被考核者的表现不了解而被动做出评定结果的情况,为统一评价标准制造了阻力。

第三,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缺乏合理性。公司设定绩效考核指标时,一定要找出对完成公司目标有增值作用的结果和行为进行考核与管理,使员工在达成个人绩效目标的情况下努力完成部门的目标,最终实现公司目标,达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然而公司绩效指标的设定,要么是脱离实际,要么是不明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保险公司绩效指标设置缺乏战略性。公司在制定绩效考评指标时,缺乏系统思考,未将考评指标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组织机构、职责规范等有机地联系起来,致使组织的战略目标得不到有效的传递和控制,也未将不同岗位的绩效考评指标放于整个组织的目标之中,未按公司的战略目标设定绩效指标和绩效评估的重点,使得公司的绩效考评指标设置存在缺陷,不能体现出公司的战略目标与行业特点。

第五,保险公司绩效考评指标设置缺乏完整性。公司员工绩效指标设置不完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管理者绩效指标的缺失,大多数公司员工绩效指标针对的是基层员工,而对中高层管理者的绩效考评指标不仅模糊,而且缺乏具体的考核方法;公司员工考核指标的缺失,在绩效考核中主要是考核工作行为,没有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公司对基层员工的考评指标没有体现岗位的差异,经营指标没有和员工挂钩,从而导致所有员工的个人目标不能统一到组织目标上来。

二、提升保险公司绩效管理对策

笔者从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绩效考核的理论和实践,认为保险公司要想在快速成长和高效运作过程中获得保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

(一)完善绩效管理,提升人力资源管理

绩效管理的根本目标是通过对人的管理来实现对物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使用。只有提升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公司人员的管理,使员工从内心深处意识到自己作为公司的一员,能够认真工作、热情招待客人,才会有持续的客户资源,在帮助公司实现效益持续增长的同时,也达到了个人价值与收入的提升。

绩效管理的重点是为公司服务人员加薪、职位晋升、职位变换提供直接依据,为公司员工培训、职业发展等人事决策提供参考。设定此目的,期望引导高绩效氛围与文化的形成,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实现,即为奖金分配、薪酬调整决策提供直接依据;把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人员晋升决策的直接与重要依据,促进人员晋升的规范性、导向性;根据绩效管理的结果,决定公司服务人员职位调整与培训方案。

(二)健全绩效管理,激励员工发展进步

构建健全的绩效管理,能够激励公司员工不断发展进步,因此绩效管理的根本在于对公司基层员工的管理和考核,通过健全的绩效管理,实现了对公司员工的合理考核,以最大程度的激励所有的员工为公司的进步和发展而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样可以帮助自己所工作的公司实现收益最大化。

保险公司构建健全的绩效管理,能够促进和帮助公司员工职业发展、支持对公司政策与重大举措的评估与动态改进。对公司服务人员职业发展的支持主要表现为:帮助保险公司员工认识组织绩效期望与员工个体绩效表现之间的差距;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潜力所在,促使开发自身潜能;使员工明确个人努力与薪酬之间的关系,激励员工积极发挥现有能力。通过对总体绩效状况及员工满意度的评估,可以间接实现对公司政策与重大举措的评估,检验公司政策与举措适应性、有效性,为动态改进提供依据。

(三)提升绩效管理,保障公司持久发展

通过绩效管理的完善和健全,最终实现保险公司持久发展的目标是绩效管理的根本目标。通过绩效管理,有效的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员工不断发展进步,最终一定会帮助公司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赢得更多的客户,这也是绩效管理的一个最直接的目标,通过公司收入的增加,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永久的发展目标。这需要公司要根本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与形势,不断的实现发展和追求,实现最终的目标。

保险公司构建有效的绩效管理,能够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的战略管理机制。通过对外部环境和公司自身能力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估,为战略制定提供依据;其次,发现组织运作体系及人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寻求组织优化与绩效持续改进的方法,促进公司战略的实施与实现;再者,建立和发展公司内部信息交流平台。传播组织文化,塑造公司的价值观;提高组织学习能力,促进团队的不断发展,为公司战略的实施奠定基础

结 语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保险公司绩效管理过程的观察,从科学的角度思考分析绩效管理中的各项问题,从而从现代绩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思考保险公司绩效管理的现状分析与解决对策。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如何调动组织与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潜力,持续地提高员工的绩效水平是十分重要的。笔者在借鉴很多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科学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学习和研究,以保险公司为分析对象,对绩效管理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试图进一步理清相关的概念,找到一套促使现代企业发展,不断提高企业核心能力的科学途径。

参考文献:

[1]李达辉.初论绩效管理的理论基础六――兼论系统论在绩效管理中的应用[J].成都大学学报,2011(4):86-88

篇2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9月3日

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和管控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于2008年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保监会以此为基准,2010年8月下发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虽然财产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管理和完善,但是客户保险费、退保费被挪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前端销售控制不力的问题依然严重,高管人员违规挪用保费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因此,财产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财产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基础薄弱。控制环境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和贯彻,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它涵盖了对于建立与加强、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价值观、素质及能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哲学、经营观念;规章制度、信息沟通体系、业绩评价机制等。经调查得出结论,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这一事实说明许多保险公司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意义。即使是那些已经制定相应内控制度的公司也大多停留在诸如“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给人看”的表面文章,缺乏制度的落实。

2、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制度等一系列依存于企业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组合。企业文化建设的支持和维护有助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和执行。以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为支撑的内控制度,会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解决因制度失灵而产生的种种问题。调查中发现不少财险公司已经提出了自己的经营理念和宗旨,也比较重视企业文化的环境建设,但对企业文化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的作用知之甚少,企业文化“作秀”的成分大。

(二)内控环节弱化,内控流程不合理

1、在内控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在总部没有单独合规法律部门,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公司的内控制度;二是一些新公司的二级机构没有单独的内部稽核机构;三是有的公司虽然设有内部稽核机构,但没有独立,限制了职能的有效发挥;四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处理保险纠纷和诉讼事务,没有精力去研究和防范事前法律风险。

2、在内部管理流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单证管理上,单证保管和使用两者职务不分离;二是在承保管理上,业务质量的审核把关不严,不能严格按照业务承保规定核保业务;三是在理赔环节中,报案后不能及时立案,从而导致未决赔款底数不清,或是通过人为压低或提高未决赔案估损调节利润,个别公司甚至制作假赔案套取费用。

(三)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目前,国内财险企业组织架构的设置,多数只能满足一般的业务管理需要,通常没有设置统一的内控管理部门,管理风险的各项职能散布在各个业务部,即便是设有诸如监察审计或稽核部门的公司,其主要工作精力也是投入到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中,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寿险公司的职能监督部门,由于独立性不足,造成了内控制度的失效,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内控管理仍然停留在初级的阶段。

(四)财务管理水平有待加强。目前,财务核算或管理软件已经得到极大的普及,各个层次的财务核算软件能够帮助财务人员提高效率、确保核算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但是,财险公司的基础财务水平与管理层对财务数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财务控制的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部分财险公司在管理过程中,财务控制没有起到监管及控制业务风险的作用,反而流于形式或只是为了完成必要的程序。很多内部控制常用的技术和工具,如内部控制标准、预算管理、财务预警机制等并没有在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得到运用。

二、改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正确处理内控实施过程中的三大关系

1、处理好内控与公司经营的协同关系。好的内部控制,控制环节应该涉及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控制死角,确保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均已纳入内部控制范围。同时,公司的内部控制应能确保本公司基本经营目标的实现,而不能成为经营管理的绊脚石。也就是说,内部控制既要符合外部信息披露要求,也要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2、处理好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需要通过一系列控制活动的实施,并同时配合大量内部控制文档的记录,并且不断发现、总结和改进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只有通过大量、持续、长期的控制活动的实施,积累控制活动的数量和时间,才能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

3、明确内控组织部门和实施部门的关系。内部控制是财产保险公司保证各项目标得以实现的动态过程,做好内部控制是各级经营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成为内控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从源头分析和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概率,研究化解各项风险的控制措施。内控办、审计部门是财产保险公司内控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有选择地对内控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进而提出一系列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二)完善公司的内控环境。控制环境的要素很多,包括价值观、组织结构、控制目标、员工能力、激励与诱导机制、管理哲学与经营风格、规章制度和人事政策等等。这些要素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不是短时间内就能改变或形成的。要改善内部控制环境,须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真正建立起体系完善、管理科学、权责清楚的现代企业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建立;二是重视公司组织机构建设,这是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改善控制环境的重点;三是要有明确的内部控制主体和控制目标;四是要有先进的管理控制方法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三)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财产保险公司应该科学进行风险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管理,把风险等级较高的方面作为内控的重点,从而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发现并确定风险点。根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科学设计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和措施并严格执行。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结束语

内部控制是管理现代化的产物,它包含了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管理措施,只要公司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并且保证这种内部控制机制必须是健康和完善的。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管理水平。因此,只有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财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持续健康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篇3

保险新国十条第一次提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概念,明确保险的服务特性和属性。既然保险是现代服务业,服务质量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就必须要有可衡量的服务质量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为此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7月31日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5〕75号),这是中国保监会第一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提出服务评价的标准,这将对提升中国保险业服务质量起着积极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将会生产深远的影响。

一、财产保险服务评价方法与定量指标

中国保监会保险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消费者导向,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二是全流程覆盖,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三是客观公正,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四是持续改进,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服务评价范围覆盖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所有服务环节和销售渠道。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定量指标是以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系统数据为基础,根据统计标准和计算公式,对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各环节接触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量化评价的客观数值。定量指标评价采用百分制。同时,对于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保险服务重大创新项目,根据实际应用效果加1-5分。对因保险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重要媒体负面报道、重大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保险服务突出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扣1-5分。

二、落实服务评价方法和定量指标的对策

1.以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为服务宗旨

一是保险消费者购买的保险是看不见和摸不着特殊商品,是一种对未来发生保险事故和满足保险给付条件后的承诺,因此保险业要比其他任何行业都要特别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只有让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认为他们的利益是绝对有保障的,才会放心并踊跃的投保。二是开展保险服务评价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抓手,客户可以先通过保险公司的投诉电话和网站投诉,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就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客户投诉电话12378投诉,由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处理。三是通过设置从承保到理赔,从投诉到合理解决的一系列服务评价指标的考核,可以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并解决客户投诉难的问题,切实改变保险公司长期存在的重视投保,轻视理赔和投诉的顽症。四是开展保险服务评价可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外部约束,通过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保监局定期公布保险公司的服务评价等级,激发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的动力,促进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从而更好地服务保险消费者。

2.不断提升服务评价指标

一是《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提供可遵循具体方向和目标,保险公司一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要通过管理办法、制度体系、保障实施条件和考核奖惩等全方位的举措,确保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指标达到A等级。二是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培养员工诚实守信和服务至上的职业道德,训练员工拥有广泛精湛的专业知识和娴熟高超的服务技能。三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重要服务创新可以加分规定,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保险服务重大创新。四是要避免发生指因保险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重要媒体负面报道、重大等重大负面问题的扣分,确保保险公司依法依规经营。

3.实施客户服务的“六力”标准

一是要实施客户界面的执行力,就是凡与客户接触的人,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养成良好服务习惯,自觉执行服务标准,忠实履行首问负责制,全力以赴做好全程和跟踪服务工作。二是要实施业务后台的支撑能力,就是要完善管理规则,理顺业务流程,明确服务环节时效,对超过时效的服务环节要严格处罚。要优化技术支持,形成有效激励,为前端客户服务提供支持。三是要实施服务品质的监控能力,就是要建立保险公司各层级、各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服务工作标准和考评奖罚标准,健全保险公司各层级服务监督考评机构岗位,明确职责,赋予权限,实现服务效能考评的常态化和有效性。四是要实施客户资源的管理能力,就是要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客户实名制的强制执行,建立保险公司客户识别与分级系统,并有效联通业务系统、电网销系统、理赔系统、财务收付费系统和服务电话系统,构建保险公司统一、互联、高效和差异化客户资源管理与服务体系。五是要实施客户需求的发现能力,就是在市场研究、产品开发、服务提供、技术应用等方面,建立以发现需求、引导需求、创造需求为目的的客户服务创新体系,充分体现保险公司引领市场的价值与作用。六是要实施服务资源的整合能力,就是依托保险公司既有的网点优势和巨大的客户群体,以保险保障为核心,有效整合外部资源,不断扩大和延伸保险公司的服务领域,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强化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7月.

篇4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5799亿元,比2001年同期增长56.6%。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却呈下降趋势:2001年度为4.3%,2002年度为3.14%。资金余额的增加和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使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回报的压力不断增大。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减,迫切需要通过投资收益进行弥补;另一方面,人身保险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投资性寿险产品的发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不但要化解过去累积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潜在风险,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竞争,如不尽快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将使保险资金运用的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从而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际保险业的资产管理模式大体可分为三种: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由保险公司同属一集团、控股公司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外部委托投资方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是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小、经营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便于监督和控制。而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模式已与其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保险投资运作效率的提高。人保、人寿两家的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设立,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界来讲是新生事物,由于现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对保险资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也面临若干新问题,很多问题尚处于探讨阶段。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资金的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其业务定位,即可以经营的受托资金范围,它包括委托对象和资金性质两个方面。在国外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保险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被视作投资性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委托对象看,欧美主要保险集团的投资公司不仅接受母公司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本身的保险资金运营,还为外部客户服务,委托管理其他客户资产;从管理的资金性质看,除保险资金外,还涉及养老金、共同基金、不动产、现金管理和股权管理等领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一些国家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发展还表现为受托管理养老保险金的趋势。这是因为,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出现支付危机,政府主办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资金供给日益不足,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补贴来鼓励发展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并推动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以提高基金的整体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养老金计划和年金产品具有的相同的精算基础,其负债特性大致相同,都是资本市场的长线稳定投资者,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在内的综合服务,可以满足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资产规模,分散风险,还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取得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受托资产的范围虽然目前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做以下考虑:第一,按照现有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毕竟是保险集团内的企业,主要是受母公司的委托管理自有保险资金(狭义的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第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可以拓展到广义的保险资金,即除接受母公司的委托的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以及社保基金。

(一)自有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

1.自有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首先是集团内的自有保险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通过承保业务和其他负债业务筹集的资金,以解决大型保险公司目前所面临的急迫问题。2003年上半年,仅中国人寿的保险资金运用总额就超过2000亿元,这部分资金由集团的投资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创造了条件。

2.其他资产。指保险法颁布前遗留下来的房地产、经营实体和不良贷款等,有些保险公司这部分资产在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前,本来就是公司内部的投资部负责管理和清理工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理应受母公司委托管理这些资产。

(二)企业年金

随着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近几年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呈膨胀之势,发展空间诱人,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主要的参与者,保险公司在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将是最具竞争力的管理者。(1)企业年金计划对养老金产品的特殊需求,需要保险公司介入管理。因为,养老金的年金支付方式决定保险公司在管理养老基金方面的优势。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基于工资、年薪、红利或股权发生的缴费,目的用于受益人的养老,其缴费率的厘定应当与退休年龄和预期寿命关联,这点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特点相近。保险公司管理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将受益人缴费阶段和领取养老金阶段统筹安排,为参保人设计和管理终身养老金计划。(2)企业年金与保险资金在性质上相似,可以满足投资运用安全性和稳定的回报要求,便于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人身份运作企业年金,符合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分离的原则,使运作过程更加透明。

待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局面有所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逐步弱化,成为保险集团控股的一般意义的资产管理公司时,其受托资金范围可进一步拓宽。

二、拓展投资渠道改善投资结构

投资渠道的拓展不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投资渠道的拓展也不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能自主确定的,有赖于保险投资政策的放宽,但它是探讨公司经营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投资的角度看,投资者投入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使现有资产增值,预期收益最大化是投资的是基本目标。但投资过程的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风险和收益是投资的两大要素,投资者要在风险给定的情况下追求收益最大,或者在收益给定的情况下追求风险最小。保险资金和其他性质的资金没有本质的区别,都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但其投资运用上有特殊的要求,最突出的是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把安全性放在首位。由于保险费收入形成的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最终要用于赔付。保险投资要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性,并满足流动性的要求。要满足以上要求需要运用投资组合方式,其核心是将资金投资于两个或多个风险资产上,建立起多证券或多资产的组合,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就要求:第一,具有风险和收益不同的各种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为组合投资创造条件;第二,在此基础上进行组合投资以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匹配。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购买金融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回购业务、购买企业债券等。投资渠道的狭窄导致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比如,2002年末,资金运用余额为579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3019.7亿元,占比52%;购买国债1080.8亿元,占比18.6%;购买金融债券403.5亿元,占比6.96%:投资证券投资基金313.3亿元,占比5.4%:回购业务620.4亿元,占比10.7%;购买企业债券183.1亿元,占比3.16%。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两项占70.6%。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会产生不良后果:(1)利率风险高。银行存款占的比例高,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货币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带动协议存款利率大幅下调,已由2001年的5%左右下调至目前的3.4%左右。此外,银行存款、债券加上回购在总资产中的占比高达91.52%,这些固定利率和产品利率敏感度很高,受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的影响十分明显。(2)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不同的保险公司负债结构不同,经营策略出不同,保险投资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险种,由于期限、费率的厘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不同。这样使资金运作所强调的重心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资金尤其需要长期的投资工具匹配,而现有的投资渠道不能满足这种要求,长期资金作短期投资使用,导致投资效率的低下。(3)加剧保险资金的风险积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如果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度,会使其失去控制风险的动力。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对于那些利差损较大的公司来说,只能靠不断追求销售业绩来保证现金流入,而新增加的保险资金如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导致恶性循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按照现有的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难以担当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重任,因此,拓展投资渠道,改善资产结构,是控制投资风险,增加收益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扩大企业债券投资

企业债券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有以下特点:(1)可选择的种类较多;(2)具有偿还性,与股票相比,收益相对稳定,并可以按期收回本金,投资风险相对较小;(3)流动性较好,持有人可以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转让以收回本金。企业债券盈利性可能高于国债,但比国债风险大。企业债券的特点使其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较好途径。199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铁路、电力、三峡等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开办债券回购业务。2001年3月,又允许购买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以上批准购买的企业债券及其回购业务,都对投资比例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篇5

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医疗保险提供了法律支持,采取强制的手段督促用人企业以及员工个人定期缴纳医疗保险的费用,一旦医疗保险的缴纳人出现了负伤、疾病、生育等情况时,不需独自支撑所有的医疗费用,而是将这笔费用分成三份,分别由个人、企业以及国家三方力量共同支付,以此来减轻企业以及个人的经济负担。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发展了很长的时间,但是由于各种影响因素,使得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仍旧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本文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分析。

1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改革活动从二十世纪末就已经开展了,发展到现在,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设工作中就是一个重大举措,我国城镇居民过去使用的医疗保险中,一般是由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支付再加上政府的资金补助作为资金来源,但是在经济发展速度极快的现代社会,经办医保基金的机构已经呈现出了多种形式,其中商业保险公司是一个具有多方面优势的经办机构,其精算技术领先、还具有专业的保险人员、优质的服务性网络以及对于风险的现代管理模式都是商业保险公司胜出其他基金经办机构的原因。因此现代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组织不再单一,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卫生部门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进行管理和运营,以此减少运行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的成本。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其将我国的新型农村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办理的的医疗保险的方法相似,可以将征缴、管理以及检查三项工作分离进行,征缴医疗保险的基金的工作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进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由作为经办组织机构的保险公司来进行,最后一方面的规范、指导以及监督医疗机构的工作由我国的卫生部门来负责。通过这种分别管理的工作方式,可以保证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能够有效地顺利进行。商业保险公司在进行管理医疗保险时主要通过三种方法:首先是管理基金型,这种方法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是十分有利的,这正体现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的优势,政府将运作以及管理医疗保险的工作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的管理工作之后,可以向政府收取管理费用,之所以说这种方法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由于,在这种运作方式之下,政府承担所有的未知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则非常安全,但是同样地,商业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产生懈怠心理,使保险管理工作出现漏洞。另外一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方法是签订保险合同,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是符合市场运作的基本方式的,政府将社会补贴以及个人家庭缴纳的费用为参保的费用,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通过签订商业性的合同来进行,这种方法的特点与第一种方法不同,因为承担风险的主体变为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可以有效地促使商业保险公司重视起对于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但是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还不具备承担全部风险的能力,其能够运用的数据还没达到准确预测不同的疾病发生的概率,使得其保险产品的设计工作难以进行得很顺利。第三种混合型。这是一种风险共担方式,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的综合。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保险合同型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和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基金运营的盈利和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具体而言,保险合同可以规定一个有限的盈亏区间,保险公司在该区间内盈亏自负。超出该盈亏区间,风险由政府承担,盈利结转人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基金。这种模式可以调动保险公司和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有效地监督管理基金的运营。缺点是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特别是现在缺乏医疗保险有关基础数据的情况下。另外,如何平衡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自应承担的风险比例也是较为棘手的问题。

2医院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影响

毋庸讳言,“看病难、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成为现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不少文献指出医院行为是问题的关键。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负担重,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也成为现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起步”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总量是有限的,如何尽可能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非常关键。高效率地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仅需要基金经办管理方的高效运营,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医院的收费标准。医疗保费的支付主要有后付制、预付制和混合制三种。后付制较为常见,是指保险公司作为付费第三方事后根据患者的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同医院结算。预付制是无论医疗的实际费用是多少,保险公司给医院的支付是固定的。混合制实际上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目前我国保费的支付主要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而国外很多国家则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后付制的优点是对于患者来说较为方便,但是不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有开大处方的激励。预付制的优点是完全锁定了风险,但是医院可能会因此挑病人或是不肯用好药,这对患者的福利有负面影响。在我国的医疗体制中,公立医院是事实上的垄断者,从某种程度上讲,医院的垄断可能比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医疗体系资源配置的扭曲,还要严重。如果我们坚持方办医的思路,鼓励各种资金参与医院的建立,切实打破医疗体系的垄断,那么可以预期医疗费用的飞涨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一旦医疗费用稳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即使是有限盘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也可以对城镇居民起到较高水平的保障作用。

3结论

为了使我国的城镇居民拥有更好的医疗保险服务,我国的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卫生组织应当针对我国社会的现状,改变合作模式,不仅要加强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与约束力度,还要不断地优化医院体系,解决医院体系对于城镇居民治疗疾病的不良影响,提升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相关的改革工作必须持续性进行。

作者:丁德鑫 单位:黑龙江省巨浪牧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5-0038-04

引言

保险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主要途径之一。作为经营保险产品的特殊企业,保险公司承担着投保人未来风险的保障和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而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双方达成交易的前提,同时也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依法监管的重要途径之一。

目前国内关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与保险资产的风险水平的关系的研究很少,大多数研究使用了比较简单的信息披露程度与保险资产的风险水平的模型,简单地认为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对于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起到了积极、正面的约束作用。安祥、梁世平-2006)运用博弈论分析了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因和信息披露不理想的原因,主要从政策层面进行了论述。为了更好地论证信息披露与保险公司风险水平的关系,笔者借鉴Cordella和Yeyati-1998)模型,分析信息披露降低保险公司风险水平的内在约束条件。

Cordella和Yeyati-1998)研究了信息披露和银行资产风险之间的关系,得出如果银行的风险水平是自己选择的结果,那么对于那些冒险倾向比较强的银行,信息披露降低了这些银行选择的风险水平;反之,如果不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公众不知道银行的风险水平,未来收益的贴现率较小的那些银行就将选择风险较高的项目。该模型是针对完全信息披露的状况进行讨论的,在本文中,笔者在该模型基础上进行改进,基于信誉机制更为一般地讨论信息披露与保险公司资产风险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与保险公司

风险水平的关系研究

在保险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和调整自身的风险水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信息的披露将引发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活动的监控,并减少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承担风险的动力。具体来说,投保人将对保险公司施加更加严格的控制,通过对保险公司风险暴露要求收益补偿来约束保险公司的冒险行为。

为了研究信息披露与保险公司资产风险之间的关系,笔者构造如下模型,在此模型中假设所研究的保险公司只经营投资型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公司从投保人和投资者那里获得资金进行风险项目的投资。考虑一个存在N个相同投保人的经济体系,每个投保人拥有1/N单位现金,他们需要决定投资于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存款。投保人是风险中立者,如果购买保险产品的预期收益大于或等于银行存款利率,他们将向保险公司提供资金。保险公司是风险中立的,它投资于风险性的项目并最大化收益现值。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整个顺序为:(1)保险公司设计保险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2)保险公司确定预定的结算利率;(3)在预定结算利率和银行利率确定的基础上,投保人决定是否该买保险;(4)保险公司将获得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5)最后,保险资金收回并偿付给保单持有人。如果在期末,保险公司不能全部偿还保险基金,它将被拍卖、清算,所得资金将按一定比例分发给保单持有人。

综上所述,在保险公司可以自主选择风险水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信息的披露将引发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活动的监控,减少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承担风险的动力,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也就是说,投保人通过对保险公司高风险的资金使用要求更高的结算利率的办法来约束保险公司的冒险行为,这将对保险公司施加更加严格的风险管理控制要求。

信息披露促进保险公司

风险管理的条件

(一)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能力

1. 约束机理。

我们已经论证,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的自是信息披露促进保险公司降低风险水平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保险公司并不会有完全的风险选择自,保险公司选择风险水平的能力往往会被某些超越它对资产风险选择控制力的因素所限制。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自是信息披露能够改善保险公司风险水平的重要约束条件。

在保险公司没有风险选择的自情况之下,如果保险公司对自身投资组合风险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由于保险公司不能选择无风险投资组合并支付相应的结算利率,保单持有人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选择信息,也就无法确定一个能够补偿保险公司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的保单结算利率,即使保险公司选择在低风险状态下进行投资,保单持有人也无从知晓,也就是说,保单持有人无法利用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方面的信息去约束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保险公司安全投资并不能有效降低保险成本和破产清算的可能性、提高信誉,因此也失去了进行稳健投资的原动力。如果保险公司选择不披露风险信息,保险公司在稳健经营状况下向公众提供的任何结算利率都会与保险公司在采取冒险策略的状况下提供的结算利率相同。

总之,当保险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时,信息披露减少了保险公司冒险的动力进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但是,在保险公司不能自主选择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当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波动范围较大时,信息披露将增大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这将引发信息披露情况下结算利率反映风险水平的变动的现象。特别是,对于大范围的波动,冒险状况下高结算利率对保险公司破产的抵制作用往往要超过低风险状况下低结算利率对保险公司破产推动作用。在此情况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公布信息而使自身能在各个时期均匀地分布成本是其最优决策。

2. 影响保险公司风险选择水平的基本因素。

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水平应该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保险公司选择不同风险水平的资产组合的自主性;二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资产的配置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我国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水平还受到较大的限制。

(1)我国金融资产的稀缺和保险公司投资范围的管制,决定了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只能以存款为主,缺乏高风险资产和对冲工具。由于中国的保险公司受到金融分业监管的要求,目前的业务还比较单一,在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只能够选择为数不多的渠道来获取利润,由于债券市场产品的稀缺,保险公司的资产主要还是存款、基金,因此容易受到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系统风险居高不下。

(2)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有效控制资产风险。“官本位”的治理体系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风险控制手段上比较落后,无法对资产的风险水平进行科学的识别和评估。

(二)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

通过信息披露促进保险公司改善风险管理水平,本身就是市场约束机制-Market Discipline)发挥作用的过程。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原则都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保险公司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而市场约束机制的基础条件是否满足,乃是信息披露能否促进保险公司降低风险水平的重要约束条件。

1. 市场约束机制的运行机理。

Bliss和Flannery(2000)研究认为,市场约束应当分解为两个要素:市场监控和市场影响。市场监控指的是投保人应该具备对于保险公司及其监管框架的实时的风险评估能力。投资者传递出来的价格信号,使得保险公司会自动打消从事超出风险控制能力之外的活动的念头,而不是要等到监管者采取强制措施,或保单持有人流失来迫使其降低风险。投保人的分析同样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性,通过分担监管者评估日益增多的复杂的和形形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概况的事务。市场影响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对于通过保险公司的证券-包括次级债、股票等)的价格反映出来的投资者反馈消息的敏感性,这是市场约束的终极目标,也是市场约束能逐步渗透的测试举措。

2. 市场约束机制运行的基础条件。

从理论分析角度,市场约束机制如果发挥功能,通过信息披露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效果就能够达到。但在实践中,市场约束机制却可能存在失效。

根据Cem Karacadag和Animesh Shrivastava(2000)的研究,笔者认为保险市场约束机制运行的基础条件包括:(1)准确而及时的关于保险公司资产状况的信息披露,以对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状况实施有效监督;(2)市场上存在大量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且具有大量潜在的投保人,从而产生对销售投资型产品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的激励;(3)投保人相信购买保险公司的投资型产品是有风险的;(4)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以实现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主要分析以下三方面:

(1)保险公司资产的可监控性。保险公司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资产质量难以为外部人所知晓。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并不在于其提供融资功能,而是在于他们对于客户关系的投资和信誉的投资。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实施监督的内容,也因为我国薄弱的公司治理机制、远未完善的信息披露与审计体系而发生变化,包含了对企业组织和执行能力、以及面临的制度环境的评估,再加上不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不可信赖的法律环境,更加增大了风险评估的难度和复杂性。

(2)丰富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市场上存在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数量,直接影响投保人的选择范围,进行影响了投保人的风险选择能力,同时也使保险公司丧失对所销售投资型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的积极性。只有市场上具有丰富的投资型产品,才能形成一个具有竞争的市场,同时也会扩大投资型产品的市场的规模,有利于培养市场约束机制。

(3)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管。监管机构关注的是如何维护一个高效、公平、安全及稳定的保险市场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如果有适当的信息来评价保险机构行为及其内在风险,市场就会作出有效反应,奖励那些对风险进行了有效管理的公司,同时惩罚其他公司。为了加快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应该规定保险公司至少披露以下内容:财务状况,财务表现,风险暴露程度及其管理,信息准备的基础、方法以及假设,包括会计政策-以及对任何变动的评论和经济影响),以及基本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通过及时可靠的公开信息披露有助于保单持有人、潜在保单持有人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他们可能承担的风险。

参考文献:

[1]Cordella and Yeyati.Public Disclosure and Bank Failures[M].IMF working paper,1998

[2]Mark M.Spiegel and Nobuyoshi Yamori.Determinants of Voluntary Bank Disclosure: Evidence From Japanese Shikin Banks[J].Monetary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e 2004:2

[3]John S.Jordan,Joe Peek,and Eric S.Rosengren.The Impact of Greater Bank Disclosure Amidst a Banking Crisis[M].1999; 2

篇7

1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分析

(1)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全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自2004年6月突破1万亿元大关以来,截至2005年底,又上新台阶,达到1.5万亿元。200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分别为3702.79、5799.25、8378.54、11249.79和14315.8亿元。

(2)投资渠道不断拓宽。近年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间称“中国保监会”)加大了拓宽保险投资渠道的力度,在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等。2006年3月保险资金又获准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这些举措为保险资金构建合理的投资结构、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效率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3)保险投资结构出现了战略性转变。截至2005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4315.8亿元。其中,保险公司持有国债3588.3亿元、金融债1785.1亿元、企业债107.6亿元,分别占其发行余额的12.6%、13.4%和67%。保险公司持有银行次级债804.9亿元,占发行余额的44.6%。2005年中国保险资产结构实现了战略转变,债券投资占整个保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首次超过银行存款的比例,达到52.3%,与2005年初相比,债券投资比例提高了16.7个百分点;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见表1)。

(4)投资收益水平较低。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效果却不容乐观,资金运用收益呈逐年下滑趋势。有关资料显示,200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收益率分别为4.3%、3.14%、2.68%、2.9%、3.6%,收益率水平已经低于或接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中提出的3%的资金年收益率底线。

2寿险公司投资风险分析

(1)利率风险。利率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的杠杆,国家为了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频繁地使用利率杠杆来调节资金供求。因而,利率是保险公司不可控制的外部变量。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率风险指的是利率变动对资产、负债价值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从上述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来看,投资组合中的几乎所有品种都属于直接的利率敏感产品,隐含着很大的利率风险。如在银行存款方面,在过去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以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随着央行连续8次降息,一方面使寿险公司利差倒挂的问题凸现了出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近一半的资金存入银行,在实际利益几乎为零的情况下,资金投资收益率为负;又如2004年以来的加息预期以及加息的实现使得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投资组合中的债券部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加强利率风险管理对提高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急于抛售手中持有的某项资产,采取价格折扣等方式造成投资收益的损失。流动性强的资产,一般具有完善的二级市场,可以随时出售;流动性差的资产由于没有完善的二级市场,不太容易交易转让,要降低价格进行交易,从而造成资本损失。

综观中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历程,寿险业一直呈现快速增长势头。1990~2002年间年均增长率高达36%,2002年达到最高峰,增长率达59.74%。但是,自2003年开始,寿险业增长的速度有放慢的趋势,尤其是2004年,全国人身保险的保费的增长速度下降到最低点7.2%。有学者提出,如果寿险业增长趋缓只是短期现象,那么随着通胀压力的缓解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完成,继续保险业的快速成长,问题也许并不严重;但如果在较长时间内增长一直趋缓,问题将会严重得多。因为寿险业趸缴短期分红型占比过高的业务结构合理,将极有可能导致其未来业务的成长难以持续发展。以2002年和2003年为例,这两年银行保险中,5年期的分红型趸缴短期业务占很高比重。2008年前后,这些业务将出现给付的高峰,如果新业务的成长不能维持一定的速度,将有可能出现现金流不足的流动性风险。而在通货膨胀压力下,水平低下的投资收益率将进一步降低产品的吸引力。随着客户以退保和保单抵押等形式的流失,现金流的流出将明显大于流入,这将进一步加大流动性风险。

(3)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指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外汇汇率由于受各国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外汇供求的影响而频繁波动,因此,当投资于以外币所表示的资产时,要承担汇率风险。例如,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一旦人民币升值,以外币持有的资产将会面临大幅缩水的风险。

(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贷款对象或者是其购买的债券的发行者的经营状况恶化或故意违约,使公司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信用风险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将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对于国内寿险公司来说,因为当前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较为单一,并不包括发放贷款;从投资债券来看,主要是信用等级较高的国债和金融债券,而企业债券所占比重较低,并且对投资企业债有严格的等级限制,所以信用风险并不如利率风险所带来的影响显得迫切。但在部分寿险公司中,存在着向内部员工发放住房贷款等实际操作;并且今后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当寿险公司可以进行房屋抵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等投资时,信用风险也将逐步增加。

(5)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是指寿险公司在某一时点上资产现金流与负债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寿险公司收益损失。由于寿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负债)具有长期性,对于许多寿险公司来说,多数保单的保障期限甚至长达20~30年,而对于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资产)来讲,有长期投资,也有短期投资。具体讲,在资产层面上,不同的项目具有不同的到期时间、不同的现金流量分布以及不同的风险偏好,在面临市场利率变化、股价波动、通货膨胀等影响时,寿险公司存在很大风险。在负债层面上,即使对于同一家保险公司来讲,不同的险种,由于期限不同,产品的现金流也影响着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匹配。

(6)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价格变化而造成投资收益的不确定。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所面对的市场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有资料显示,大约5%左右的保险资金投向了证券投资基金,但从账面上,近几年我国股票市场出现较长期低迷状况,股票指数不断下降,从2001~2005年5月,指数跌去了三成以上,造成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浮亏20%~30%,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在封闭式基金上的投资仍旧亏损。

(7)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又称运用风险,指由于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或失效、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政策执行不当,这往往是由于有关信息没有及时传达给操作人员,可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是操作人员没有正确领会上司的意图等原因而造成损失;二是操作不当甚至违规操作,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偶然失误可能造成损失;三是交易系统可清算系统发生故障。3寿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3.1政府对保险投资风险的监管

保险监管部门出于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目的,应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进行严格的监管,以规避投资风险。监管部门的举措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保险投资范围的限制,主要是限定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资产和项目;二是对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制,即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结构及其比例进行限制;三是对投资资产与负债的配比关系的限制,即对投资资产与对投保人负债之间期限结构的配比关系的要求;四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限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允许寿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但必须以保值为前提,禁止进行套利等投机交易。

3.2保险公司对投资风险的管理

(1)资产负债管理。利率风险是保险资金投资运作中的最大风险,市场利率的变化,将对资产、负债的现金价值有不同的冲击,打破资产、负债间原已实现匹配的均衡状态,或使未来的资产、负债特征变得不对称,而给未来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风险。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特征(期间、成本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制定投资策略,使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双边对称、匹配,以控制风险,谋求收益最大化。持续期管理是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的有效方法。

(2)总风险限额限制。总风险限额反映保险公司可承受的最大资产损失的大小,一般由保险公司可承担投资风险资本乘以百分比确定,百分比的大小由保险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实力及经营管理状况确定。可根据一定评估周期,运用在险价值法对投资组合的在险价值进行计算、监控,并将之与公司规定的最高风险限额进行比较,对投资组合中高风险资产给予调整,减少高风险资产投资比例,加大低风险资产的投入,直到符合公司政策要求为止。

(3)投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科学、高效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可以过滤掉大部分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组织架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投资管理“三权分立”。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部门与资产所有人、资产托管部门分设,投资部门的运作受资产所有人、托管部门的监控;投资前台与后台分开,后台对前台操作情况进行实时评估、监控,同时,投资部门接受稽核部门的监控;战略性资产管理、战术性资产管理、证券选择相互监督、制约;核算部门独立于投资运作部门之外,负责资产及汇报的记录和复核。

(4)交易流程控制。交易流程的有效控制,同样是防范、化解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在交易流程控制中应严格遵循严格的授权、交易指令及时复核、交易结果及时反馈和交易操作及时存档记录的原则。

(5)保险产品开发策略。保险资金投资运作中的风险管理,不仅与投资运作过程本身有关,而且与保险产品最初的设计策略紧密相连,恰当的产品开发策略,不仅可增强新产品的销售竞争力,而且可以化解许多潜在的投资风险。由于利率波动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在不同市场利率环境下可采用不同策略,低利率时期主要开发固定预定利率产品,高利率时期以开发投资连结类、分红类产品为主,同时,保险公司产品在任何一个时期都应遵循多元化原则。

参考文献

1戴锦平.保险投资效益风险分析[J].保险研究,2004(8)

篇8

(一)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把服务地方经济和保障民生事业作为保险经营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当发生灾害事故后,保险公司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支付赔款,帮助企业或个人及早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二是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赔足;对于可赔可不赔的也要适当放宽标准尽可能的赔,对于实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要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三是要贯彻执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和主动地进行调查了解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迅速”就是要抓紧处理赔案,对赔案查得准,办得快,赔得及时。“准确”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惜赔、不错赔,不滥赔。“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赔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

(二)理赔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是要准确查找事故原因和界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根据出险原因并对照保险条款判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判断时要实事求是和准确合理。二是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范围和投保金额,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三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照被保险人的实际资产与投保资产的比例情况、投保资产的清单和地址、免赔责任和免赔金额,最后确定实际赔偿的金额。

做好理赔工作的主要举措

理赔工作要围绕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升素质和改进服务四个方面下大力气,花苦功夫。提高质量就是要全面提高赔案处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降低成本就是要通过控制超额赔付、规范理赔费用,有效降低理赔成本。提升素质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强化激励,不断提高理赔队伍技能和素质。改进服务就是要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时效性和便捷性,完善客户服务的体验。提高质量是关键,降低成本是方法,提升素质是基础,改进服务是目标。

(一)完善和执行服务标准

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制订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并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督促保险公司执行标准。要提高监督检查的层次和频率,加大对违反服务标准的保险公司的惩戒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通过全面执行服务标准和履行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达到提升理赔工作质量的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提高理赔质量

篇9

进展

我国大病保险服务目前已经覆盖全国城乡10.5亿城乡居民。其中,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业务覆盖了9.2亿城乡居民,占总覆盖人口的87.6%(其他由政府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门承保)。2015年大病保险人均保费为28元,人均报销7138元,个案最高赔付达到111.6万元,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高13.85%。保险公司的总赔付支出达到了保费收入及受托管理基金的95%,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

针对大病保险,我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模式,由政府从基本医保、新农合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为基本医保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大病保险基本实现了出院及时结算、网点同步结算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了报销手续,结算更加及时、快捷。同时,保险公司为跨统筹区域就医、无法实现出院及时结算的被保险人提供异地就医、异地结算服务,一些患者还享受到了远程诊疗、家庭医生等额外增值服务,改善了大病患者的就医体验。对保险公司,保监会要求其完善服务网点建设,培训专属服务队伍,开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建立理赔回访制度、投诉处理机制和以投保人、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测评体系,这些监管举措都表达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了保障参保人群合法利益的目的。

今年,保监会还制定颁布了有关大病保险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制度,财务核算制度、风险调节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从多方面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提出了规范与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投标需经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确认其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坚决杜绝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报价、恶性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应具备“一站式”结算、信息查询、医疗核查、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应对大病保险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保监会报告财务经营结果,不得以佣金、手续费形式套取费用,输送不当利益;在每一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结余返还基本医保基金或与政府部门分摊损失,并协商调整下一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对于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将取消其经营资格,三年内不得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并严厉惩处相关人员等。这些监管措施旨在规范市场,以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化优势,保障大病保险的健康和可持续运行。

挑战

当前,由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攻坚阶段,大病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困难。

篇10

1 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分析

(1)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全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自2004年6月突破1万亿元大关以来,截至2005年底,又上新台阶,达到1.5万亿元。200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分别为3 702.79、5 799.25、8 378.54、 11 249.79和14 315.8亿元。

(2)投资渠道不断拓宽。近年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间称“中国保监会”)加大了拓宽保险投资渠道的力度,在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等。2006年3月保险资金又获准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这些举措为保险资金构建合理的投资结构、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效率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3)保险投资结构出现了战略性转变。截至2005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4 315.8亿元。其中,保险公司持有国债3 588.3亿元、金融债1 785.1亿元、企业债107.6亿元,分别占其发行余额的12.6%、13.4%和67%。保险公司持有银行次级债804.9亿元,占发行余额的44.6%。2005年中国保险资产结构实现了战略转变,债券投资占整个保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首次超过银行存款的比例,达到52.3%,与2005年初相比,债券投资比例提高了16.7个百分点;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见表1)。

(4)投资收益水平较低。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效果却不容乐观,资金运用收益呈逐年下滑趋势。有关资料显示,200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收益率分别为4.3%、3.14%、2.68%、2.9%、3.6%,收益率水平已经低于或接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中提出的3%的资金年收益率底线。

2 寿险公司投资风险分析

(1)利率风险。利率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的杠杆,国家为了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频繁地使用利率杠杆来调节资金供求。因而,利率是保险公司不可控制的外部变量。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率风险指的是利率变动对资产、负债价值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从上述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来看,投资组合中的几乎所有品种都属于直接的利率敏感产品,隐含着很大的利率风险。如在银行存款方面,在过去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以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随着央行连续8次降息,一方面使寿险公司利差倒挂的问题凸现了出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近一半的资金存入银行,在实际利益几乎为零的情况下,资金投资收益率为负;又如2004年以来的加息预期以及加息的实现使得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投资组合中的债券部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加强利率风险管理对提高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急于抛售手中持有的某项资产,采取价格折扣等方式造成投资收益的损失。流动性强的资产,一般具有完善的二级市场,可以随时出售;流动性差的资产由于没有完善的二级市场,不太容易交易转让,要降低价格进行交易,从而造成资本损失。

综观中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历程,寿险业一直呈现快速增长势头。1990~2002年间年均增长率高达36%,2002年达到最高峰,增长率达59.74%。但是,自2003年开始,寿险业增长的速度有放慢的趋势,尤其是2004年,全国人身保险的保费的增长速度下降到最低点7.2%。有学者提出,如果寿险业增长趋缓只是短期现象,那么随着通胀压力的缓解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完成,继续保险业的快速成长,问题也许并不严重;但如果在较长时间内增长一直趋缓,问题将会严重得多。因为寿险业趸缴短期分红型占比过高的业务结构合理,将极有可能导致其未来业务的成长难以持续发展。以2002年和2003年为例,这两年银行保险中,5年期的分红型趸缴短期业务占很高比重。2008年前后,这些业务将出现给付的高峰,如果新业务的成长不能维持一定的速度,将有可能出现现金流不足的流动性风险。而在通货膨胀压力下,水平低下的投资收益率将进一步降低产品的吸引力。随着客户以退保和保单抵押等形式的流失,现金流的流出将明显大于流入,这将进一步加大流动性风险。

(3)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指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外汇汇率由于受各国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外汇供求的影响而频繁波动,因此,当投资于以外币所表示的资产时,要承担汇率风险。例如,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一旦人民币升值,以外币持有的资产将会面临大幅缩水的风险。

(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贷款对象或者是其购买的债券的发行者的经营状况恶化或故意违约,使公司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信用风险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将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对于国内寿险公司来说,因为当前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较为单一,并不包括发放贷款;从投资债券来看,主要是信用等级较高的国债和金融债券,而企业债券所占比重较低,并且对投资企业债有严格的等级限制,所以信用风险并不如利率风险所带来的影响显得迫切。但在部分寿险公司中,存在着向内部员工发放住房贷款等实际操作;并且今后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当寿险公司可以进行房屋抵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等投资时,信用风险也将逐步增加。

(5)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是指寿险公司在某一时点上资产现金流与负债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寿险公司收益损失。由于寿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负债)具有长期性,对于许多寿险公司来说,多数保单的保障期限甚至长达20~30年,而对于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资产)来讲,有长期投资,也有短期投资。具体讲,在资产层面上,不同的项目具有不同的到期时间、不同的现金流量分布以及不同的风险偏好,在面临市场利率变化、股价波动、通货膨胀等影响时,寿险公司存在很大风险。在负债层面上,即使对于同一家保险公司来讲,不同的险种,由于期限不同,产品的现金流也影响着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匹配。

(6)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价格变化而造成投资收益的不确定。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所面对的市场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有资料显示,大约5%左右的保险资金投向了证券投资基金,但从账面上,近几年我国股票市场出现较长期低迷状况,股票指数不断下降,从2001~2005年5月,指数跌去了三成以上,造成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浮亏20%~30%,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在封闭式基金上的投资仍旧亏损。

(7)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又称运用风险,指由于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或失效、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政策执行不当,这往往是由于有关信息没有及时传达给操作人员,可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是操作人员没有正确领会上司的意图等原因而造成损失;二是操作不当甚至违规操作,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偶然失误可能造成损失;三是交易系统可清算系统发生故障。

3 寿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3.1 政府对保险投资风险的监管

保险监管部门出于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目的,应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进行严格的监管,以规避投资风险。监管部门的举措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保险投资范围的限制,主要是限定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资产和项目;二是对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制,即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结构及其比例进行限制;三是对投资资产与负债的配比关系的限制,即对投资资产与对投保人负债之间期限结构的配比关系的要求;四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限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允许寿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但必须以保值为前提,禁止进行套利等投机交易。

3.2 保险公司对投资风险的管理

篇11

2015年1月5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我国香港主板上市公司康健国际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医疗”)签订投资协议,拟斥资近17.5亿港元投资康健医疗。投资完成后,中国人寿集团将持有康健医疗24.59%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国内寿险业龙头中国人寿开始布局健康产业,“保险+医院”的健康管理模式正在推进。

这种模式在业内并不新颖,但其“入主”香港地区头号私人连锁医疗机构“康健医疗”的举动,却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中国人寿称,发展从传统的健康保险扩延到健康管理、健康服务的“大健康”。此次入主康健医疗,是中国人寿推进大健康战略的重要举措,未来公司将继续积极探索参与大健康产业链的途径和方式,寻求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医疗产业投资及发展机会。

此前,在保险业已有公司投资健康管理机构的零星案例。如今,随着“保险保障+健康管理”的保险业务发展趋势的日渐清晰,各大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参与国内健康产业链的整合,一支由保险公司控股的健康管理公司队伍已具雏形。中国平安是业内较早看到这一领域潜力并行动的公司。早在2008年,中国平安就通过旗下平安信托投资北京慈铭健康体检连锁机构、投资成立广州宜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又于2013年9月,与凯雷投资集团、凯辉中法基金联合出资3亿元人民币,战略投资美年大健康有限公司,共同打造健康管理平台。平安集团总经理任汇川表示,平安将来想做两个最大的垂直门户,一个是财富管理,一个是健康管理。新年的“飞船”计划中,以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管家移动平台为核心的“健康云”,成为与资产管理的“资产云”并重的一项业务。市场有一种观点认为,平安健康险业务目前的选择是与互联网嫁接起来做健康管理。

此外,中再保险、新华保险、阳光人寿等纷纷涉足大健康领域,而“开医院”仅仅是险企布局医疗健康产业的第一步。放眼全球,保险公司拥有自己的康复中心等健康管理机构,在欧美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已有成熟的经验。

“健康管理”大有可为

为什么保险公司如此看重“健康管理”?“健康管理”又是什么意思呢?对于健康管理服务,保监会曾在2013年9月的相关通知中作过定义,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相关的健康风险因素,通过检测、评估、干预等手段,实现控制风险、改善健康状况的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就医服务、生活方式管理、疾病管理、健康教育等。

可以看到,包括PE/VC、民资、险资等资金正在涌入国内健康管理领域,保险机构无疑是最新的一个群体,也对健康管理寄予厚望。而资金为何愿意投身到“健康管理”呢?保险公司不同于简单的财务投资人,在整个健康产业链中,可以依托自身保险业务提业链上下游延伸服务,与成熟的医疗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建立对客户的保险保障配套的服务延伸。

此外,国家政策已对此给予明确支持。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到,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以有关服务。

篇12

一、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三)在市场竞争上,表现为“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部分专、兼职机构和个人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抬高手续费;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地采取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佣金、降低费率等违规手段招揽业务,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五)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健全。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较少,市场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层次较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价值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发挥,国民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尚欠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传统市场领域趋向饱和而导致竞争激烈,新兴市场领域因国民收入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而没有形成规模需求效应。直接经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的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受各自计划任务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地导致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层公司在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指标时,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下达的计划指标难免简单化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基层公司完成保费任务的压力过大而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质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违规经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基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保险市场开发没有长远的计划和措施,着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兴市场开发和新的保险产品推广上,因为市场对保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层公司考虑到投入大、收效慢而丧失了积极性,遇到困难就退缩,新兴保险市场开发工作难以展开。3.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4.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还大量依赖和使用手工操作,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

(三)基层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调查,部分基层公司业务人员90%以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专业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差。对员工培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没有长期性的计划。当前,基层公司大部分业务员依靠经验和关系网展业,对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学科知识的支持,承保理赔工作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停滞不前,对公司的战略、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和公司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了解。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司高管人员不完全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对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营销、成本核算、人力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统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灵活地加以运用。

三、提高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基层保险公司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认真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和不足,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不断实施新的竞争战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转变经营观念,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已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基层保险公司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苦练内功,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为中心,实现公司业务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发展壮大。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不断市场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场潜力,以先进的经营理念、灵活的展业方式、丰富的保险产品、优质的保险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业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发展的后劲。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篇13

    In wants the abstract: Our country insured the accounting system to pass through in the past's two several years from the series to the minute, from the minute to the series process, has experienced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and "Fin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4 times. Each time's accounting system has its unique individuality and consummates day by day. Now,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the inevitable trend is the establishment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key word: Our country insurance;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Accounting 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 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 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 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 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 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 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 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 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 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 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 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 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 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 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 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 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 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 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 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 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 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 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 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