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中医的知识

中医的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4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中医的知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中医的知识

篇1

空气中飘扬着清爽而苦涩的中草药味道,宽敞的诊室坐着面目慈祥的老中医,耐心地向病人询问着病情。病人诚恳地问:“请问我最近时常咳嗽,已有半月之久,有何良方矣?”把脉后,老中医笑曰:“咳嗽乃肺虚也,你心跳略快,有慌乱的表相,应治根本啊!”“以前我曾服用多种味药,可皆无用,想请您大展身手一番!”“我给你开一副药,用夏枯草、琵琶叶、罗汉果、生石膏等来调解嗓子红肿,从而起到调解肺火与肠胃不服之病症。去楼下抓药,后面还有病人,我们改日再聊。”

好一个知识渊博、业务精湛、关心病人的好中医!

六年级:李正阳

篇2

随着国家对中医护理的高度重视,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中,明确指出了中医护理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以提高中医护理技术,发挥中医护理特色和优势为主线,注重中医药技术在护理工作中的作用【1】。所以为了突出中医整体观和辨证施护,加强中西医护理技术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医护理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研究旨在对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更好的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医医院护士继续教育计划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中医护理质量,使中医护理保持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其调查结果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选取黑龙江省三所中医医院护士为研究对象,采取方便抽样的方法,以经验法确定样本量为600人。其中年龄20-25岁99名,25-30岁158名 ,30-40岁 253名,40岁以上65名。平均为34±4.5,已婚450名,未婚125名。文化程度,中专150名,大专及大学以上425 名。护士(师)315名,主管护师212名,副主任护师 48名,主任护师无。其中黑龙江省中医医院(300份)、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0份)、附属第二医院(100份)。入组标准:(1)工作年限超过1年的临床护士;(2)自愿参加本研究者。

1.2调查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单向选择题型作为问卷,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即一般资料问卷,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情况调查问卷,此量表共三个维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操作技能,临床实际应用。调查时间为为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指导护士匿名填写,讲解目的及注意事项。全部调查问卷共发放600份,剔除填写不完整的问卷25份,有效问卷575份,有效回收率为95.8%。

1.3调查所收集的资料数据全部经SPSS13.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方法采用百分比,均数,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以及X2检验等统计推断。

2 结果

2.1不同职称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表1不同职称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医医院临床护士对中医知识的临床实际应用需求比较大,随着职称的增加,对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临床实际应用需求较少。经X2检验,P

2.2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表2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医医院临床护士对中医知识的临床实际应用需求比较大,随着学历的增加,对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临床实际应用需求较少。经X2检验,P

篇3

【Abstract】 As the rapid progres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informatization,a plenty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e.g.,databases,knowledge bases,libraries),systems,and tools emerged in TCM domain.How to utilize these resources and techniques to invent TCM knowledge management methods and facilitate TCM knowledge creation activities becomes an important problem.In this paper,we use knowledge management theory,to discuss the key processes of TCM knowledge management,and the roles that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an play in these processes.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Knowledg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发展出博大精深的中医药知识体系,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诊断方法、针灸手法、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中药方剂、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等。这些知识遗产在现代医药科学中仍发挥重要作用,体现出中医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传统上,中医药知识遗产主要通过著书立说和师徒制等方式进行管理和传播。浩如烟海的中医典籍是中医药知识遗产的主要载体,中医师徒制则使中医知识和经验得以代代传承。但这些传统方式的传播和影响范围往往受到地域、语言及组织边界的局限。

新兴的信息技术大大提升了人类知识发表和传播的能力,催生出新颖的知识管理与创新模式。这些模式的共同特征是知识创造的群体性。例如,通过构建数据库或知识库,能将中医各家的知识汇集起来,实现知识体系的系统梳理和数字化存储,使之得到永久保存[1]。基于互联网的知识服务系统,能够利用网络效应扩大知识传播范围,使中医药知识向全社会开放,为医学工作者和社会大众提供个性化的知识服务[2]。如何充分利用新兴信息技术,促进中医药知识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实现从传统的师徒传承模式到现代知识管理机制的转化,是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中值得研究的问题。下文根据知识管理理论,讨论中医药知识管理的核心环节,以及信息技术在其中带来的创新和发挥的作用。

1 理论背景

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于上世纪中叶提出了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理论[3]。隐性知识(或称缄默知识),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知识,一般通过领域专家之间的潜移默化来共享和传承。与之对应,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是由某种形式的作品所表达的知识。传统上,显性知识的主要形式为文本档案,包括医学典籍、科学文献、会议记录和非正式交流的记录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数据库、知识库等新型的显性知识载体。野中郁次郎(Ikujiro Nonaka)于1995年针对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之间如何转换的问题,提出了知识转化模型――SECI[4]。该模型提出了知识转化的4种模式。

知识群化(Socialization),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知识群化一般由领域专家在潜移默化中完成,它需要领域专家之间建立所谓的“默契”。默契产生于长期的磨合,所以潜移默化经常与家族、团队和协作关系联系在一起。

知识外化(Extenalization),从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当隐性知识被清晰地表述出来时,即可转换为显性知识。需要领域专家之间形成共享的认知模型,再通过对话、写作等方式实现隐性知识的显性化。

知识组合(Combination),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知识组合是将显性知识组合为更复杂、更系统的显性知识的过程。一般而言,知识组合是通过领域专家对各方面的知识进行内化、关联和重组,再将其外化的过程完成的。

知识内化(Internalization),从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知识内化一般通过“学习”实现,学习者在显性知识的启发之下,形成个人的隐性知识,从而实现外部知识的内化。

上述4种模式构成知识转化的循环,推动领域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共享。例如,将领域专家的隐性知识外化为有形的作品,再在学习者身上内化,这是领域知识大范围传播的常用方式。这种“外化-内化”模式与师徒之间的言传身教相比,虽不能身临其境、潜移默化,但更具广泛性和持久性。

SECI模型关注人的行为和人对技术的使用,特别强调隐性知识的作用。它很好地反映了中医药知识传承的特性,为中医药知识管理研究提供了理想的理论框架。下文以SECI模型为框架,对中医药领域的4种知识转换过程,以及其中涉及的知识管理方法与信息技术进行描述与分析。

2 知识群化

知识群化(Socialization)是指隐性知识在人际之间传播的过程。它的基础是领域专家之间共享的认知模型,包括共同的实践经验、彼此之间的理解、有效的交流方式以及共同接受的文化等。在传统文化中,知识群化的一个典型实例是师徒之间潜移默化的知识传承。师傅通过训导和示范对徒弟进行言传身教,其中涉及言语、表情、肢体动作等。在师傅的影响下,徒弟头脑中产生与师傅相似的隐性知识。可以说是师傅“激活”了徒弟的隐性知识,或者说是徒弟“重现”了师傅的隐性知识。隐性知识的“重现”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外部知识与个人已有知识的融会贯通。其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传承者的个性和天分。

知识群化的主要方式是近距离的对话和互动,信息技术在其中能起的作用很有限。但当领域专家之间建立默契之后,隐性知识的传播也可通过远程交流的方式完成。群件(Groupware)是指帮助一个群体进行交流与协作的软件,包括电子邮件、在线会议、文件共享工具、即时通讯工具和博客等。这些常用的信息工具都可能促成远距离的知识共享,对中医药知识群化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多媒体档案对知识群化也能起到辅助作用。可通过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形式,对名老中医的实践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和永久保存[5]。这种方法往往比师徒传承的方式投资小、见效快,适用于名老中医知识遗产的保护。多媒体档案可存于数字图书馆等系统中,支持交互式访问,使用户在观摩中有所启发,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它们往往比文字材料更为生动、鲜活,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改善学习效果。

专家定位系统有助于我们找到在某个领域中有造诣的中医专家,进而开展进一步的交流,因此也是知识群化的一种辅助工具。此类系统通过专家资料库维护专家信息,据此向用户推荐某个特定领域的专家。专家资料库可由专业人员进行录入和维护,也可通过领域文献的语义分析进行自动填充。专家定位系统可直接提供专家检索服务,也可在用户进行知识检索和浏览时推荐相关专家。它能加强领域专家之间的交流,协助用户向领域专家进行咨询。

3 知识外化

知识外化(Externalization)是将隐性知识清晰地表达出来,形成知识体系的过程。其主要手段是中医名家的著书立说。另外,也可由他人向中医名家主动求教并代为整理,这是一个知识获取的过程。知识获取是“知者”与“获取者”之间的合作过程,其形式包括讲述、辩论、对话、问答等等。可将外化的知识记载于书籍、报告、网页、电子邮件等永久媒介,从而实现知识共享与传播。

随着数据库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它也成为实现名老中医隐性知识的外化和保存的主要工具。例如,通过构建中医临床数据库,可搜集和整理结构化电子病历,从而大范围捕捉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知识[6]。又如,通过构建中医医案数据库,可从各种渠道搜集、整理临床医案,从而实现医案知识的结构化保存[7]。这些数据库能够准确描述中医经验知识和具体诊疗活动,为文化传承和临床研究提供重要依据,也为决策支持、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等创新研究提供数据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在线会议、即时通信、维基、博客等一系列信息工具。它们在辅助领域专家进行在线互动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通信记录,成为显性知识的一种载体。在线会议等系统将“头脑风暴”等交互手段搬上网络,实现了中医专家的动态、远程、甚至匿名参与,有助于提升中医药知识获取的便捷性、广泛性和客观性。

4 知识组合

知识组合(Combination)是将显性知识组合为更复杂、更系统的显性知识的过程。计算机系统擅长于处理显性知识,能在知识组合中发挥显著的作用。计算机系统可独立完成许多知识组合工作,如将大量的文献汇集起来构成文献库,并对它们进行主题标引和文本分类等处理,从而支持更为有效的知识检索[8]。中医团体还利用数据库技术,系统实现中医药经验性知识的结构化,建成大量富含中医药科学知识的数据库,为中医药知识创新提供了宝贵的资源[9]。

计算机系统亦可辅助领域专家完成知识组合工作。例如,知识发现系统能辅助中医专家从海量数据(其中蕴含中医药知识)中发现具有意外性和启发性的知识[10]。知识发现系统一般采用数据挖掘(Data Mining)算法,对海量的数据资源进行复杂处理,从而为客户提供所需的知识发现结果。中医团体已开展将频繁模式发现、关联规则发现、聚类分析等知识发现方法引入中医药领域的若干探索[11]。知识发现方法被用于研究方剂配伍规律,辅助中医开具中药处方,解释中医证候的本质,以及辅助基于中医药的新药研发。

5 知识内化

知识内化(Internalization)是通过学习行为将外部显性知识转化为个人隐性知识的过程。隐性知识的形成是采取正确行动的关键,因此知识内化是知识管理别重要的一环。知识管理系统可提供知识检索、决策支持、电子学习等服务,以改进学习效果,促进知识内化。

目前,知识管理系统普遍提供知识检索服务,支持用户采用关键词、主题词等方法检索相关知识[12]。某些系统在提供知识检索服务的基础上,还能辅助用户加深对知识的理解。系统可对知识内容进行分析处理,将知识重构为更易理解的形式,并提供基于知识内容的搜索、浏览和关联发现等服务[13]。如可用文本分类技术,将知识资源按主题分类以利于用户检索;或可按照过程模型对知识资源归类,支持用户按照业务发展阶段获取相关知识[14]。这些措施使学习者更易理解知识的相关性和潜在用途,促进知识内化。

另外,可将知识资源包装为交互式课件、自我学习向导等电子学习(e-learning)产品,并通过软件包、互联网服务等方式提供电子学习服务。它们面向学习者提供广泛的资源和丰富的选择性,支持教学模式从教导式学习到自主式学习的转化。

决策支持系统也与知识内化过程具有密切关系。决策支持系统包括统计报表系统和专家系统等,其核心特征是根据应用情景和用户需求提供实用的知识,也就是能够激发和指导行动的知识。对于决策者而言,只有自身的隐性知识才有直接实用性。显性知识若能内化为实用知识,则具有间接实用性。决策支持系统的核心任务,是从海量知识中找出与应用情景相关的显性知识,以辅助用户产生实用的隐性知识。决策支持系统在中医临床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医生从知识库中获取规律性认识,筛选出支持临床决策的直接参考证据,使之拟定更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提高临床疗效[15]。

6 小结

新一代信息和互联网技术,能催生出新颖的中医药知识创造模式,实现传统的个体性知识创造方法,与网络时代的群体性知识创造平台之间的有机结合,带来中医药知识管理模式的创新。本文介绍了一系列知识管理方法以及相关信息技术,并运用野中郁次郎的SECI模型分析了这些方法和技术在中医药知识创新与共享中发挥的作用。

SECI模型针对知识如何在组织中转化、传播与共享的问题,提出了知识转化的4种模式,包括知识群化(潜移默化地传播隐性知识)、知识外化(将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知识组合(显性知识的组合与使用)以及知识内化(将显性知识转化为隐性知识)。上述4种模式构成知识转化的完整回路,在知识管理体系中缺一不可。只有将支持上述4类过程的信息技术组合起来,才能构成完整的知识管理技术方案。

在中医药领域,传统的知识管理技术侧重于处理显性知识。所谓中医药知识资源,不仅包括中医典籍、文献库、数据库、知识库等形式的显性知识,也包括中医药专家头脑中的隐性知识。显性知识只是人类知识的冰山一角,在水面之下隐藏着丰富的隐性知识。名老中医的隐性知识和经验的传承,是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需要进一步研究中医隐性知识的特点,研发能够辅助中医隐性知识处理的信息技术,促进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之间的转化以及中医隐性知识的传承。

参考文献

[1]于彤,杨硕,李敬华.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研究进展综述[J].中国医学创新,2014,11(18):142-144.

[2]于彤,苏大明,尹仁芳,等.中医药知识服务平台构建研究[J].中国医学创新,2014,11(15):120-123.

[3] Polanyi M.Personal knowledge:towards a post-critical philosophy[M].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8.

[4] Nonaka I,Takeuchi H.The knowledge creating company[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5]孙海舒,郭敏华,符永驰,等.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多媒体教育资源系统建设初探[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12,34(3):239-240.

[6]李敬华,尹爱宁,张竹绿,等.基于中医临床数据库的中医临床文献统计分析[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9,16(12):96-97.

[7]李敬华,高宏杰,亢力,等.中医医案数据库建设与临床需求浅析[J].中国数字医学,2013,8(10):68-70.

[8]于彤,张竹绿,刘静,等.中医药文献检索和知识发现系统[J].中国数字医学,2014,9(11):16-18.

[9]崔蒙.中医药行业数据库建设现状分析[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4,11(3):189-191.

[10] Fan J,Li D.An overview of data mining and knowledge discovery[J].Journal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1998,13(4):348-368.

[11]吴朝晖,封毅.数据库中知识发现在中医药领域的若干探索(Ⅰ)[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5,12(10):93-95.

[12]程慧平,陈永超.国内知识检索研究进展[J].图书情报工作,2011,55(10):126-129.

[13]钟伶,林丹红.基于Ontology的传统中医药知识的概念检索[J].情报探索,2007,27(5):76-78.

篇4

我国在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如何将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为中医药标准,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和中医药自身特点及发展状况,来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的转化机制、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等,应当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1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和行业发展的战略选择之一

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着全球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的竞争也愈趋激烈。仅依靠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或者标准的公用性,已不能满足企业竞争与发展的需要。专利技术的大量涌现和产业化速度的加快,突破了标准只是普通技术规范的范围,使得知识产权不但得以进入标准的内容之中,而且还能够借助标准的平台寻求更大的利益。目前,利用知识产权的排它性和标准的统一性,让知识产权借助标准的特殊地位来强化一个国家、一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上无可争议的事实和趋势,也是中医药行业在制定标准中的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明确表示,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也同样如此。这使得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中医药行业在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有意识纳入知识产权成分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推动的结果。

2  现行技术标准阻碍我国中医药国际化的进程

据商务部的调查显示,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每年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在中医药方面,由于国际上还没有中医药方面的公认标准,西方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单方面用自己的标准(主要是西医西药的标准)来衡量要求中医药,因而,近年来不断出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有效成分、包装、说明书和有毒中药等标准问题,我国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受到他国设立标准的阻截和排斥。另一方面,一些大型植物药生产企业和研究单位,以及日本、韩国等汉方药生产企业,都在积极制定并推出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国际植物药或汉方药质量标准,并引导消费者接受他们的标准,为他们的标准国际化、技术许可化作准备。而我国在道地药材、中医服务、中成药制剂等现有标准中技术成分不高、不含知识产权的成分或其技术含量没有被知识产权制度所确权,难以应对国际上对草药市场标准的变化,难以推动和保障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

3  我国已具备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基础条件

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卫生资源、优势的科技资源、有潜力的经济资源,是最易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领域之一。随着人类社会回归自然意识的兴起,中医药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的人们所接受,同时,国际上对中医药的标准建立也期盼由我国来主导。我国多年的标准实践使得我国在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上占据特殊优势。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20多年来,已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原始积累,与中医药有关的专利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6年底,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总数已达到31435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中明确标注使用在中药上的有62531条(包括驰名商标84条),其中有一部分为医疗服务类商标;中医药的科研队伍、科研能力和科技投入等逐年增强;我国已完成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体系的基础条件。

4  我国必须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中医药标准战略中来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中医药的推广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形象和标识,并对标准认证进行统一的管理;另一方面,国内外对中医药形象和标识的使用处于没有法定监管依据的局面。对现行各级标准文件的记载以及格式,对一些与标准有关的中医特有标记符号等,都没有按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没有将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去。

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目的、规划和进程,也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其基本原则与基础措施也已确定,其中适时地提出了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战略思想。中医药界在制(修)订标准中一定要与知识产权界密切结合,积极探索一条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战略道路,将已经形成的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扩散,并有目的地创造可用于标准方面的技术性知识产权,从而使中医药的潜在优势转化为我国企业的现实生产力,保持我国在中医药上的优势地位。

5  在知识产权向中医药标准渗透时须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创新规律

中医药领域的技术标准与西方国家的医学(乃至国外传统医药)技术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中医药的标准还是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乃至两者的结合,其目的都是为了中医药完整保存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医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定要体现中医药的本色,坚持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的创新规律,不但需要具备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中医药知识,而且也需要掌握标准化制(修)订过程中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律,其提出的思路和策略必须有利于中医药自身的发展、有利于中医药企业增强自主竞争力、有利于制定的标准成为国际上的通行规则。

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介入知识产权成分,不但要考虑把最先进的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中的前瞻性,而且要运用商标或地理标志制度来形成中医药标准的可执行性,还要防止其他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抢占中医药标准的制定权,实现中医药标准化自身的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篇5

关键词

传统知识;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传统中医药因进入公有领域,使用价值一直被无偿攫取,而传统文明的创造者及传承人却从未得到知识利益的任何回馈。国家间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慢慢对传统中医药的利益权人应得到尊重和价值保护达成共识。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给予传统知识的创造者和继承人应有的财富所有权。

一、传统中医药知识概述

(一)传统知识的内涵传统知识,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一代传向下一代的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具有继承性、群体性、公开性、共有行、特异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内涵传统医药,包括传统中医药学、阿拉伯医药学、印度医药学等传统医药学系统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传统中医药分为汉医药和民族医药,其中的汉医药即中医药。“中医药”是“中医”与“中药”的统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疗法,始创于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为形成标志。“中药”指以中医理论指导临床实践,具有药性(四气五味)、归经、功能、主治和配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1]。1.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定义传统中医药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在继承中持续发展创新、有着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方面的传统知识。中医药知识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存最为完整的民族医药知识体系,它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预防、治疗疾病经验的高度总结。2.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特点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传统知识的基本特点外,传统中医药知识还具备如下特点:(1)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广泛性,这是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不仅积累了中药学丰厚的物质财富与中医学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还包括优秀的卫生从业精神财富。这是传承和继承传统中医药学的前提。(2)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基础性,这是就中医药传统知识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历经数千年积淀,稳定深厚,是中医药学的根基和灵魂。(3)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特殊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与其他传统知识和外来医药学而言的。传统中医药独具的核心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发展规律,是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独特魅力所在,是中医药文化内涵的根本体现。(4)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时代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在科技时代下的创新、发展与完善而言的。学科交叉、技术集成,尤其是量化和提纯技术在中医药方面的运用,促使经验医学更加科学可靠,传统知识焕发出时代光彩。3.传统中医药知识利益流失的起源、现状及保护意义中医药领域隐藏巨大的国际市场,中国作为中医药的原产国和最大消费国,原有3%的国际市场占额在十年间不断下滑。国家医药保健品贸易数据显示,中成药进出口自2008年开始出现贸易逆差,在主要的欧盟市场植物提取物在各类出口药品中的比例超过52%,在拉美市场高达87%。多数植物提取物出口后,被加工成附加值更高的成药,最后返销到中医药的故乡———中国。经济利益流失源于知识产权制度使用不佳。利用中国海量开放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跨国公司凭借先进的研发手段、高水平的生产工艺无限攫取中医药价值,更有甚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据为己有。日本仿照中国的古代中医“汉方制剂”制备的“救心丸”,与我国的“救心丸”如出一辙,从中攫取的巨额利润累计超20亿美元。科学技术对生物和文化多样性的破坏是传统医药知识不断面临盗用。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进入到公有领域的各种知识资源已成为各国为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不当利用和无偿占用成为利益纠葛的中心[2]。分析发现,深得消费者青睐的“洋中药”质量上乘,剂型剂量准确,但是适应症和主治功能等使用说明与中医药古方不谋而合。在国家层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在立法上已经有所体现,如1997年菲律宾颁布“传统可替代医药法”,2002年印度颁布“生物多样性法案”。在国内,传统中医药面临边缘化的尴尬境遇,缺乏正确评价与尊重,生物盗版严重。国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产权保护研究起步晚、研究弱。从全球来看,尚未形成一套国际认可度高的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案,伴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具有借鉴意义的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协议有望创举。传统中医药作为唯一延续至今的世界传统医药体系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现代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其科学性逐步得到国际认可。目前,我国探明的药用动植物和矿物资源累计超过12000种,是开发新药的重要来源。数据显示,流行于国际市场的119种利用植物开发的药品中,超过70%从传统中草药中提炼而成。坐拥海量传统中医药知识和质量上乘的原产药材,国内医药企业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毋庸置疑,基于传统中医药的新药研发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坚持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模式,可以捍卫民族文化根基,增强民族认同感,促进传统知识向经济利益的转化,实现文化经济双丰收。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国际保护简述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律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是推动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国际保护发展的专门机构。2000年,WIPO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法律保护框架。2006年,WIPO郑州研讨会将传统中医药知识列为其重点保护的对象之一。WIPO是国际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在推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2.WTO和TRIPS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必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中的规定。TRIPS协议要求各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时,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实际上是把TRIPS协议作为国际市场的准入标准。中国是最重要的中医药生产国和消费国,协调传统中医药保护立法与TRIPS等国际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并与在全国范围推进国际标准迫在眉睫。TRIPS协议条款还规定,只要具备新颖性、工业利用价值、能提供发明步骤等说明,专利可授予包括产品和方法在内的所有技术领域任何发明,这就为传统中医药产品的专利注册提供可能性。但是同时要认识到,TRIPS没有为药品专利权滥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导致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只是一味的申请药品专利而不实施专利,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医药领域科技创新水平低。传统中医药知识是唯一存续至今的世界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应当不遗余力将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纳入TRIPS协议保护范畴,共同致力于实现TRIPS协议中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公约成果。3.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WHO)是联合国(UN)内负责卫生事业的专门机构,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最主要的保有国家,中国仅仅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我国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缺乏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力普遍较低,而《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是品种保护,不是权利保护。2002年,WHO出台了首个传统医药全球发展战略———《2002-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首次确定了传统医药的概念。当前形势下,中国迫切需要根据《战略》提出传统中医药的保护目标,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的国家战略,积极推进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政府要大力支持WHO在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上海中医药大学等7个机构设立的传统医学合作中心,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4.《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是第一份全球性的生物源多样性保护协议,其主要贡献是确立了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公约第15条规定,任何国家有权但只有事先征得生物资源原始持有人的知情同意才能获得或开发遗传资源,由此产生的商业利益必须采取资金补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公平合理的方式与遗传资源的提供国进行分享。CBD开创的遗传资源保护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中国可以将保护对象从遗传资源扩展到传统知识,既可以促进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确认,也使我国中医药资源保护有据可循,对遏制“生物盗版”具有里程碑意义。综上所述,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虽然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保护框架,但是尚未产生具有细致针对性和强大约束力的法文,不能为传统医药知识利益提供及时保障。

(二)外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概述由于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化运作没有遵循TRIPS等协议的知情同意、获益分享原则,引起传统知识保有国的强烈抗议和不满,许多国家纷纷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土著和传统社区的非正式创新纳入保护范畴。笔者主要以泰国、印度为主要分析案例,阐述他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先进经验。1.泰国泰国是单独立法的代表性国家。在保护传统医学方面,泰国颁布有最著名法案《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此法规定:传统医药处方分为三级(国家、私人和普通)。国家处方是满足人类最迫切的健康需求,具有重大利益或特殊价值的处方,经卫生部认定核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化生产;私人处方经由处方发明者、开发者或继承人提请注册,获批后为处方持有人自由使用,有效期截止至权利人死后50年,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一般处方为处于公知领域的药方,可自由使用[3]。《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对传统医药处方进行细致分级予以差异化保护,同时兼顾国家、权利人和公众三者的利益需求。对国家处方进行界定,有效避免因保护力度过大而阻碍传统医药实现经济利益的转化,赋予个人处方权利人一定年限的专有权,是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结合的有益尝试,为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立法提供良好的国际借鉴。2.印度印度作为四大传统医药体系发祥国之一,鉴于“姜黄案”、“basmati案”的沉痛教训,其在国际社会上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呼声最高,在国内立法和保护实践更是不遗余力。2002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案》和2004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细则》中规定,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是唯一负责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授权管理的机构,任何人要获得基于二者研究成果的知识,必须事先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同时遵循法案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益公平分享的期限和其他条件。除此之外,印度以地区、邦和国家三个不同层次的注册制度或特别法规的形式为传统知识提供差异化保护[4]。保护实践方面,印度创立生物多样性调查和归档国家计划,在多个村、部落、邦和研究中心和非政府组织中开展,旨在对散落各地的民间配方、医用植物、治疗技术等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1999年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联合印度药品和疗法系统部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TDKL筛查百年以上科学文献千余份,收录古方250个、Slokas(Versus&Prose)配方35000种,以英、德、法、日等多国语言编译,数据库资料累计超过140000页。此外,印度还建立了用于发明者注册登记的“蜜蜂数据库”(HoneyBeeDatabase)和较短保护期限的小型发明专利保护制度,促使印度传统医药知识实现文化到经济的转化,印度传统医药逐步走上产业化道路。3.其他国家日本传统医药学起源于中国,传统中医药理论传入日本后得到不同形式的发展,以汉方药为最大成就。日本政府特别重视汉方药的基础研究,尝试用当代西医的实验室研究对中医药机制作出合理解释。据统计,日本医药行业科技人员在全国同类占比中高达60%,政府每年划拨1.72万亿日元作为基础研究经费。在专利保护方面,日本企业制定“专利网”、“创造性仿制”、“海外拓展,专利先行”三大战略,形成产研结合,开发与保护协同进行的良性循环。在过去30年里,美国人对西医的局限性和副作用有着深刻了解,越来越多慢病、重症患者要求赋予传统医药学合法地位。2000年白宫成立补充和替代医学政策委员会,将美国传统整脊医学、欧洲传统顺势医学、传统中医药学、印度医药学一并纳入补充/替代医学范畴。中国医药产业存在严重的产、学、研脱节问题,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浪费和毁坏严重,研发层次较低,出口贸易以原材料为主。为了扭转这种形势,我国需要对现行模式进行调整,实行“以经济驱动研发,以研发促进保护”的发展战略。此外,国人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发源地的土著居民,应当充分认识中医药的潜在价值,自觉学习并利用传统医药,尝试自下而上推动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立法的新方式。

三、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专利保护一是因为传统知识已处于公知领域,明显无法归属于专利保护的专有知识,因此不符合专利要求具备的“新颖性”标准;二是传统文化的本质不符合创造性标准,体现的是继承性属性;三是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认,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特征;四是专利制度保护有期限、有明确对象,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不符合专利保护制度的标准及对创新的激励要求[5]。然而,在特定社群中延续、传承与发展的传统医药知识不应被简单视为公用知识,更不应以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来片面衡量,而应当另辟蹊径,或者提供略有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目前,我国专利注册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传统中医药知识在传统社区之中经过口头传播、书面记载、公开使用,已经构成了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许多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公知领域至今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传统中医药知识正是在这样的范围内孕育、发展、完善。在现代科学研究当中,新诞生的知识和发明在实验室等特定范围内也处于“公知”状态。因此,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专利客体予以审查时,应该对新颖性重新做出界定。参照《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关于“商业新颖性”的规定,只要没有相关创新在先专利和同质技术的书面公开,不应认为传统中医药知识丧失了新颖性。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智力成果,其“创造性”可理解为该智力成果是独立创造或设计的,即具有独创性;或者理解为该智力成果相对于现有成果,还应有所突破、创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用来分析传统文化是否科学,应当从中医药活性物质和有效成分角度出发,探索其有效成分,形成新的创新单,符合科学技术的逻辑性,这样就可以将传统中医药具备创造性特点,符合现有法律保护的机制。综上所述,专利法应当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注册专利采取特殊的保护策略,其专利主体理所应当是原住地集体,客体是一个系统、完整的传统中医药知识群。具体来说,专利注册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从单方中开发新药,也即从我国古籍记载的单方或单味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2.应用传统的有效名方开发复方制剂,通过分析研究传统中药复方中的有效成分,提取工艺研制新型制剂;3.通过改良剂型和变更给药途径的方式来开发新药;4.在科研实验成果中开发新的中药制剂。

(二)商标保护著名中药老字号如“同仁堂”、“潘高寿”、“达仁堂”、“陈李济”、“桐君阁”等,是传统中医药的无形资产。但是就全国而言,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用的问题。《商标法》(2013)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不得直接使用标识主要原料、商品质量、功能、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国内许多企业或产品商标设计水平低,不具备所要求的显著性。因此,我国药品商标的注册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仅占我国注册商标总量的2.5%,知名商标更是屈指可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道地药材保护的认识,相关利益遭遇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侵犯,如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特殊产品实行国家专卖,而事实上许多高丽参原产地来自中国东北。鉴于《药品管理法》(2001)并不要求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中药产品的命名对重要的成分和疗效具有一定描述作用,我国的中药仅通用名要求以规范的商品名称标识成分、功能,这无疑是中药打造本土品牌的重要突破口。道地药材是我国具有战略地位的优势资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长白山人参、宁夏枸杞子、冬虫夏草、藏红花等,采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来识别商品的原产地,是被各国广泛采纳的经济有效的保护手段。1995年,我国已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用于地理标志保护,尽早把更多质地优良的道地药材列入地理标志的保护范畴,加强质量控制促进成产集约化,势将助力优质药材打造品牌,占领市场,获取更高效益。

(三)著作权保护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呈现的不同表达方式或方法,而非作品中的具体内容。在中医药领域,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医药著作、论文、口述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但由于现有的医学专著进入共有领域,加之许多中医药企业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保护效果不佳。尽管著作权法在传统中医药领域中不直接涉及配方、工艺等具体内容,保护力度不如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方式,却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出发,可以维护医药专著、古方典籍的完整性、系统性;其次,从著作权保护的功能出发,可以有效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扩大知识传播的广度;第三,采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可以树立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声望,为传统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国际化奠定思想基础。传统中医药知识涵盖民族医药、古方典籍、药物资源等,体系庞大繁杂,对其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建立中医药知识名录或数据库,确保行政和司法机构能够全面高效地进行检索。数据库要求对所有国家、地区和机构具有可及性,提供关键词检索、高级检索、交叉参考文献等友好界面、链接和全文获取,以确保权利授予机构最大限度地识别在先技术。标准化数据库的建立可在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权利主体明确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建立起利益分享机制,一定程度上规避知识产权利益争端,降低对处于公知领域的传统中医药知识或相关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维护权利主体的尊严和经济利益[6]。

(四)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公开化的硬性要求相反,商业秘密不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严苛的审查标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限制信息的流动来防止个体利益流失,因此赋予权利人更多自主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数据显示,国内120家中成药重点企业生产的401种中成药中有61.8%被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保护条件已趋于成熟。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保护规定散落在诸多法律条文中,故而存在许多适用障碍和局限性。尽管如此,相较于注册专利,商业秘密制度具有对技术信息保密功能的同时,没有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只要保护主题具备秘密性、经济价值,并为当事人采取作为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工业产权,因此商业秘密制度更符合某些传统中医药知识(如制配工艺)的保护需求[7]。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界定为“信息的合法控制人”,相较于我国规定的“经营者”更加科学合理,修改现行法律予以扩展保护主体势在必行。此外,为了能够实现传统中医药知识商业秘密保护,还必须厘清现有立法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混用,建立专门制度与协作机制相整合的保护体系,协调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采取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途径[8]。

(五)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20世纪50年代起,非洲、南美多国率先提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主张,要求建立特殊制度以对抗对本土传统知识成果的不当利用。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联合签署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中,要求该组织会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对传统医药知识予以保护。在传统医药知识面临屡遭侵犯而又缺乏强有力的国际法律救援的情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联合起来制定保护规则,共同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伴随综合国力的不断攀升,中国在上海经济合作组织(SCO)、亚洲太平洋经济组织(APEC)、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国际组织占有重要席位,在履行大国义务的同时,应当适时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提升到国际层面,积极主导传统医药知识地区性保护屏障的构建。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已成功举办两届,旨在“弘扬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产业,壮大南方药都”,与东南亚国家共同探讨传统医药服务和贸易模式创新以及传统医药的品牌建设。成员国共同签署发表《中国———东盟国家传统医药南宁宣言》,承诺坚持政企合作的方式,遵循“、优势互补、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原则,在传统医药贸易和知识保护方面共同做出不懈努力。医药高峰论坛是行业性的会议,并不直接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但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行业现状和未来趋势具有很强的洞察力。会议宜形成正式会议记录、医药行业发展年鉴等成果,由与会国家共同呈请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表达加快传统医药知识国际保护体系构建的愿望。

参考文献

[1]胡真,王华.中医药文化的内涵与外延[J].中医杂志,2013,54(3):192-194.

[2]宋晓亭.国际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兴起及发展趋势[N].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2007,21(4):69-72.

[3]张华敏,徐慧,唐丹丽.从泰国传统医药立法探讨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法[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09,31(3):215-222.

[4]梅智胜,肖诗鹰,黄璐琦,刘铜华.印度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07,29(2):80-83.

[5]张冬,马超.传统文化专利保护的合法性问题[J].河北法学,2013,31(4):32-38.

[6]李一丁.传统中医药知识共享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实证分析[J].科技与法律,2013,101(1):7-12.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