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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的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4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中医的知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中医的知识

篇1

空气中飘扬着清爽而苦涩的中草药味道,宽敞的诊室坐着面目慈祥的老中医,耐心地向病人询问着病情。病人诚恳地问:“请问我最近时常咳嗽,已有半月之久,有何良方矣?”把脉后,老中医笑曰:“咳嗽乃肺虚也,你心跳略快,有慌乱的表相,应治根本啊!”“以前我曾服用多种味药,可皆无用,想请您大展身手一番!”“我给你开一副药,用夏枯草、琵琶叶、罗汉果、生石膏等来调解嗓子红肿,从而起到调解肺火与肠胃不服之病症。去楼下抓药,后面还有病人,我们改日再聊。”

好一个知识渊博、业务精湛、关心病人的好中医!

六年级:李正阳

篇2

随着国家对中医护理的高度重视,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中,明确指出了中医护理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以提高中医护理技术,发挥中医护理特色和优势为主线,注重中医药技术在护理工作中的作用【1】。所以为了突出中医整体观和辨证施护,加强中西医护理技术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医护理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研究旨在对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更好的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医医院护士继续教育计划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中医护理质量,使中医护理保持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其调查结果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选取黑龙江省三所中医医院护士为研究对象,采取方便抽样的方法,以经验法确定样本量为600人。其中年龄20-25岁99名,25-30岁158名 ,30-40岁 253名,40岁以上65名。平均为34±4.5,已婚450名,未婚125名。文化程度,中专150名,大专及大学以上425 名。护士(师)315名,主管护师212名,副主任护师 48名,主任护师无。其中黑龙江省中医医院(300份)、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0份)、附属第二医院(100份)。入组标准:(1)工作年限超过1年的临床护士;(2)自愿参加本研究者。

1.2调查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单向选择题型作为问卷,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即一般资料问卷,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情况调查问卷,此量表共三个维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操作技能,临床实际应用。调查时间为为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指导护士匿名填写,讲解目的及注意事项。全部调查问卷共发放600份,剔除填写不完整的问卷25份,有效问卷575份,有效回收率为95.8%。

1.3调查所收集的资料数据全部经SPSS13.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方法采用百分比,均数,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以及X2检验等统计推断。

2 结果

2.1不同职称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表1不同职称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医医院临床护士对中医知识的临床实际应用需求比较大,随着职称的增加,对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临床实际应用需求较少。经X2检验,P

2.2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表2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医医院临床护士对中医知识的临床实际应用需求比较大,随着学历的增加,对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临床实际应用需求较少。经X2检验,P

篇3

【Abstract】 As the rapid progres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informatization,a plenty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e.g.,databases,knowledge bases,libraries),systems,and tools emerged in TCM domain.How to utilize these resources and techniques to invent TCM knowledge management methods and facilitate TCM knowledge creation activities becomes an important problem.In this paper,we use knowledge management theory,to discuss the key processes of TCM knowledge management,and the roles that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an play in these processes.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Knowledg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发展出博大精深的中医药知识体系,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诊断方法、针灸手法、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中药方剂、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等。这些知识遗产在现代医药科学中仍发挥重要作用,体现出中医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传统上,中医药知识遗产主要通过著书立说和师徒制等方式进行管理和传播。浩如烟海的中医典籍是中医药知识遗产的主要载体,中医师徒制则使中医知识和经验得以代代传承。但这些传统方式的传播和影响范围往往受到地域、语言及组织边界的局限。

新兴的信息技术大大提升了人类知识发表和传播的能力,催生出新颖的知识管理与创新模式。这些模式的共同特征是知识创造的群体性。例如,通过构建数据库或知识库,能将中医各家的知识汇集起来,实现知识体系的系统梳理和数字化存储,使之得到永久保存[1]。基于互联网的知识服务系统,能够利用网络效应扩大知识传播范围,使中医药知识向全社会开放,为医学工作者和社会大众提供个性化的知识服务[2]。如何充分利用新兴信息技术,促进中医药知识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实现从传统的师徒传承模式到现代知识管理机制的转化,是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中值得研究的问题。下文根据知识管理理论,讨论中医药知识管理的核心环节,以及信息技术在其中带来的创新和发挥的作用。

1 理论背景

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于上世纪中叶提出了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理论[3]。隐性知识(或称缄默知识),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知识,一般通过领域专家之间的潜移默化来共享和传承。与之对应,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是由某种形式的作品所表达的知识。传统上,显性知识的主要形式为文本档案,包括医学典籍、科学文献、会议记录和非正式交流的记录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数据库、知识库等新型的显性知识载体。野中郁次郎(Ikujiro Nonaka)于1995年针对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之间如何转换的问题,提出了知识转化模型――SECI[4]。该模型提出了知识转化的4种模式。

知识群化(Socialization),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知识群化一般由领域专家在潜移默化中完成,它需要领域专家之间建立所谓的“默契”。默契产生于长期的磨合,所以潜移默化经常与家族、团队和协作关系联系在一起。

知识外化(Extenalization),从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当隐性知识被清晰地表述出来时,即可转换为显性知识。需要领域专家之间形成共享的认知模型,再通过对话、写作等方式实现隐性知识的显性化。

知识组合(Combination),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知识组合是将显性知识组合为更复杂、更系统的显性知识的过程。一般而言,知识组合是通过领域专家对各方面的知识进行内化、关联和重组,再将其外化的过程完成的。

知识内化(Internalization),从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知识内化一般通过“学习”实现,学习者在显性知识的启发之下,形成个人的隐性知识,从而实现外部知识的内化。

上述4种模式构成知识转化的循环,推动领域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共享。例如,将领域专家的隐性知识外化为有形的作品,再在学习者身上内化,这是领域知识大范围传播的常用方式。这种“外化-内化”模式与师徒之间的言传身教相比,虽不能身临其境、潜移默化,但更具广泛性和持久性。

SECI模型关注人的行为和人对技术的使用,特别强调隐性知识的作用。它很好地反映了中医药知识传承的特性,为中医药知识管理研究提供了理想的理论框架。下文以SECI模型为框架,对中医药领域的4种知识转换过程,以及其中涉及的知识管理方法与信息技术进行描述与分析。

2 知识群化

知识群化(Socialization)是指隐性知识在人际之间传播的过程。它的基础是领域专家之间共享的认知模型,包括共同的实践经验、彼此之间的理解、有效的交流方式以及共同接受的文化等。在传统文化中,知识群化的一个典型实例是师徒之间潜移默化的知识传承。师傅通过训导和示范对徒弟进行言传身教,其中涉及言语、表情、肢体动作等。在师傅的影响下,徒弟头脑中产生与师傅相似的隐性知识。可以说是师傅“激活”了徒弟的隐性知识,或者说是徒弟“重现”了师傅的隐性知识。隐性知识的“重现”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外部知识与个人已有知识的融会贯通。其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传承者的个性和天分。

知识群化的主要方式是近距离的对话和互动,信息技术在其中能起的作用很有限。但当领域专家之间建立默契之后,隐性知识的传播也可通过远程交流的方式完成。群件(Groupware)是指帮助一个群体进行交流与协作的软件,包括电子邮件、在线会议、文件共享工具、即时通讯工具和博客等。这些常用的信息工具都可能促成远距离的知识共享,对中医药知识群化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多媒体档案对知识群化也能起到辅助作用。可通过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形式,对名老中医的实践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和永久保存[5]。这种方法往往比师徒传承的方式投资小、见效快,适用于名老中医知识遗产的保护。多媒体档案可存于数字图书馆等系统中,支持交互式访问,使用户在观摩中有所启发,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它们往往比文字材料更为生动、鲜活,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改善学习效果。

专家定位系统有助于我们找到在某个领域中有造诣的中医专家,进而开展进一步的交流,因此也是知识群化的一种辅助工具。此类系统通过专家资料库维护专家信息,据此向用户推荐某个特定领域的专家。专家资料库可由专业人员进行录入和维护,也可通过领域文献的语义分析进行自动填充。专家定位系统可直接提供专家检索服务,也可在用户进行知识检索和浏览时推荐相关专家。它能加强领域专家之间的交流,协助用户向领域专家进行咨询。

3 知识外化

知识外化(Externalization)是将隐性知识清晰地表达出来,形成知识体系的过程。其主要手段是中医名家的著书立说。另外,也可由他人向中医名家主动求教并代为整理,这是一个知识获取的过程。知识获取是“知者”与“获取者”之间的合作过程,其形式包括讲述、辩论、对话、问答等等。可将外化的知识记载于书籍、报告、网页、电子邮件等永久媒介,从而实现知识共享与传播。

随着数据库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它也成为实现名老中医隐性知识的外化和保存的主要工具。例如,通过构建中医临床数据库,可搜集和整理结构化电子病历,从而大范围捕捉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知识[6]。又如,通过构建中医医案数据库,可从各种渠道搜集、整理临床医案,从而实现医案知识的结构化保存[7]。这些数据库能够准确描述中医经验知识和具体诊疗活动,为文化传承和临床研究提供重要依据,也为决策支持、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等创新研究提供数据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在线会议、即时通信、维基、博客等一系列信息工具。它们在辅助领域专家进行在线互动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通信记录,成为显性知识的一种载体。在线会议等系统将“头脑风暴”等交互手段搬上网络,实现了中医专家的动态、远程、甚至匿名参与,有助于提升中医药知识获取的便捷性、广泛性和客观性。

4 知识组合

知识组合(Combination)是将显性知识组合为更复杂、更系统的显性知识的过程。计算机系统擅长于处理显性知识,能在知识组合中发挥显著的作用。计算机系统可独立完成许多知识组合工作,如将大量的文献汇集起来构成文献库,并对它们进行主题标引和文本分类等处理,从而支持更为有效的知识检索[8]。中医团体还利用数据库技术,系统实现中医药经验性知识的结构化,建成大量富含中医药科学知识的数据库,为中医药知识创新提供了宝贵的资源[9]。

计算机系统亦可辅助领域专家完成知识组合工作。例如,知识发现系统能辅助中医专家从海量数据(其中蕴含中医药知识)中发现具有意外性和启发性的知识[10]。知识发现系统一般采用数据挖掘(Data Mining)算法,对海量的数据资源进行复杂处理,从而为客户提供所需的知识发现结果。中医团体已开展将频繁模式发现、关联规则发现、聚类分析等知识发现方法引入中医药领域的若干探索[11]。知识发现方法被用于研究方剂配伍规律,辅助中医开具中药处方,解释中医证候的本质,以及辅助基于中医药的新药研发。

5 知识内化

知识内化(Internalization)是通过学习行为将外部显性知识转化为个人隐性知识的过程。隐性知识的形成是采取正确行动的关键,因此知识内化是知识管理别重要的一环。知识管理系统可提供知识检索、决策支持、电子学习等服务,以改进学习效果,促进知识内化。

目前,知识管理系统普遍提供知识检索服务,支持用户采用关键词、主题词等方法检索相关知识[12]。某些系统在提供知识检索服务的基础上,还能辅助用户加深对知识的理解。系统可对知识内容进行分析处理,将知识重构为更易理解的形式,并提供基于知识内容的搜索、浏览和关联发现等服务[13]。如可用文本分类技术,将知识资源按主题分类以利于用户检索;或可按照过程模型对知识资源归类,支持用户按照业务发展阶段获取相关知识[14]。这些措施使学习者更易理解知识的相关性和潜在用途,促进知识内化。

另外,可将知识资源包装为交互式课件、自我学习向导等电子学习(e-learning)产品,并通过软件包、互联网服务等方式提供电子学习服务。它们面向学习者提供广泛的资源和丰富的选择性,支持教学模式从教导式学习到自主式学习的转化。

决策支持系统也与知识内化过程具有密切关系。决策支持系统包括统计报表系统和专家系统等,其核心特征是根据应用情景和用户需求提供实用的知识,也就是能够激发和指导行动的知识。对于决策者而言,只有自身的隐性知识才有直接实用性。显性知识若能内化为实用知识,则具有间接实用性。决策支持系统的核心任务,是从海量知识中找出与应用情景相关的显性知识,以辅助用户产生实用的隐性知识。决策支持系统在中医临床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医生从知识库中获取规律性认识,筛选出支持临床决策的直接参考证据,使之拟定更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提高临床疗效[15]。

6 小结

新一代信息和互联网技术,能催生出新颖的中医药知识创造模式,实现传统的个体性知识创造方法,与网络时代的群体性知识创造平台之间的有机结合,带来中医药知识管理模式的创新。本文介绍了一系列知识管理方法以及相关信息技术,并运用野中郁次郎的SECI模型分析了这些方法和技术在中医药知识创新与共享中发挥的作用。

SECI模型针对知识如何在组织中转化、传播与共享的问题,提出了知识转化的4种模式,包括知识群化(潜移默化地传播隐性知识)、知识外化(将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知识组合(显性知识的组合与使用)以及知识内化(将显性知识转化为隐性知识)。上述4种模式构成知识转化的完整回路,在知识管理体系中缺一不可。只有将支持上述4类过程的信息技术组合起来,才能构成完整的知识管理技术方案。

在中医药领域,传统的知识管理技术侧重于处理显性知识。所谓中医药知识资源,不仅包括中医典籍、文献库、数据库、知识库等形式的显性知识,也包括中医药专家头脑中的隐性知识。显性知识只是人类知识的冰山一角,在水面之下隐藏着丰富的隐性知识。名老中医的隐性知识和经验的传承,是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需要进一步研究中医隐性知识的特点,研发能够辅助中医隐性知识处理的信息技术,促进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之间的转化以及中医隐性知识的传承。

参考文献

[1]于彤,杨硕,李敬华.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研究进展综述[J].中国医学创新,2014,11(18):142-144.

[2]于彤,苏大明,尹仁芳,等.中医药知识服务平台构建研究[J].中国医学创新,2014,11(15):120-123.

[3] Polanyi M.Personal knowledge:towards a post-critical philosophy[M].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8.

[4] Nonaka I,Takeuchi H.The knowledge creating company[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5]孙海舒,郭敏华,符永驰,等.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多媒体教育资源系统建设初探[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12,34(3):239-240.

[6]李敬华,尹爱宁,张竹绿,等.基于中医临床数据库的中医临床文献统计分析[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9,16(12):96-97.

[7]李敬华,高宏杰,亢力,等.中医医案数据库建设与临床需求浅析[J].中国数字医学,2013,8(10):68-70.

[8]于彤,张竹绿,刘静,等.中医药文献检索和知识发现系统[J].中国数字医学,2014,9(11):16-18.

[9]崔蒙.中医药行业数据库建设现状分析[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4,11(3):189-191.

[10] Fan J,Li D.An overview of data mining and knowledge discovery[J].Journal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1998,13(4):348-368.

[11]吴朝晖,封毅.数据库中知识发现在中医药领域的若干探索(Ⅰ)[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5,12(10):93-95.

[12]程慧平,陈永超.国内知识检索研究进展[J].图书情报工作,2011,55(10):126-129.

[13]钟伶,林丹红.基于Ontology的传统中医药知识的概念检索[J].情报探索,2007,27(5):76-78.

篇4

我国在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如何将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为中医药标准,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和中医药自身特点及发展状况,来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的转化机制、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等,应当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1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和行业发展的战略选择之一

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着全球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的竞争也愈趋激烈。仅依靠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或者标准的公用性,已不能满足企业竞争与发展的需要。专利技术的大量涌现和产业化速度的加快,突破了标准只是普通技术规范的范围,使得知识产权不但得以进入标准的内容之中,而且还能够借助标准的平台寻求更大的利益。目前,利用知识产权的排它性和标准的统一性,让知识产权借助标准的特殊地位来强化一个国家、一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上无可争议的事实和趋势,也是中医药行业在制定标准中的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明确表示,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也同样如此。这使得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中医药行业在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有意识纳入知识产权成分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推动的结果。

2  现行技术标准阻碍我国中医药国际化的进程

据商务部的调查显示,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每年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在中医药方面,由于国际上还没有中医药方面的公认标准,西方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单方面用自己的标准(主要是西医西药的标准)来衡量要求中医药,因而,近年来不断出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有效成分、包装、说明书和有毒中药等标准问题,我国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受到他国设立标准的阻截和排斥。另一方面,一些大型植物药生产企业和研究单位,以及日本、韩国等汉方药生产企业,都在积极制定并推出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国际植物药或汉方药质量标准,并引导消费者接受他们的标准,为他们的标准国际化、技术许可化作准备。而我国在道地药材、中医服务、中成药制剂等现有标准中技术成分不高、不含知识产权的成分或其技术含量没有被知识产权制度所确权,难以应对国际上对草药市场标准的变化,难以推动和保障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

3  我国已具备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基础条件

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卫生资源、优势的科技资源、有潜力的经济资源,是最易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领域之一。随着人类社会回归自然意识的兴起,中医药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的人们所接受,同时,国际上对中医药的标准建立也期盼由我国来主导。我国多年的标准实践使得我国在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上占据特殊优势。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20多年来,已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原始积累,与中医药有关的专利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6年底,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总数已达到31435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中明确标注使用在中药上的有62531条(包括驰名商标84条),其中有一部分为医疗服务类商标;中医药的科研队伍、科研能力和科技投入等逐年增强;我国已完成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体系的基础条件。

4  我国必须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中医药标准战略中来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中医药的推广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形象和标识,并对标准认证进行统一的管理;另一方面,国内外对中医药形象和标识的使用处于没有法定监管依据的局面。对现行各级标准文件的记载以及格式,对一些与标准有关的中医特有标记符号等,都没有按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没有将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去。

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目的、规划和进程,也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其基本原则与基础措施也已确定,其中适时地提出了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战略思想。中医药界在制(修)订标准中一定要与知识产权界密切结合,积极探索一条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战略道路,将已经形成的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扩散,并有目的地创造可用于标准方面的技术性知识产权,从而使中医药的潜在优势转化为我国企业的现实生产力,保持我国在中医药上的优势地位。

5  在知识产权向中医药标准渗透时须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创新规律

中医药领域的技术标准与西方国家的医学(乃至国外传统医药)技术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中医药的标准还是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乃至两者的结合,其目的都是为了中医药完整保存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医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定要体现中医药的本色,坚持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的创新规律,不但需要具备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中医药知识,而且也需要掌握标准化制(修)订过程中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律,其提出的思路和策略必须有利于中医药自身的发展、有利于中医药企业增强自主竞争力、有利于制定的标准成为国际上的通行规则。

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介入知识产权成分,不但要考虑把最先进的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中的前瞻性,而且要运用商标或地理标志制度来形成中医药标准的可执行性,还要防止其他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抢占中医药标准的制定权,实现中医药标准化自身的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篇5

关键词

传统知识;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传统中医药因进入公有领域,使用价值一直被无偿攫取,而传统文明的创造者及传承人却从未得到知识利益的任何回馈。国家间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慢慢对传统中医药的利益权人应得到尊重和价值保护达成共识。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给予传统知识的创造者和继承人应有的财富所有权。

一、传统中医药知识概述

(一)传统知识的内涵传统知识,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一代传向下一代的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具有继承性、群体性、公开性、共有行、特异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内涵传统医药,包括传统中医药学、阿拉伯医药学、印度医药学等传统医药学系统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传统中医药分为汉医药和民族医药,其中的汉医药即中医药。“中医药”是“中医”与“中药”的统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疗法,始创于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为形成标志。“中药”指以中医理论指导临床实践,具有药性(四气五味)、归经、功能、主治和配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1]。1.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定义传统中医药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在继承中持续发展创新、有着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方面的传统知识。中医药知识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存最为完整的民族医药知识体系,它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预防、治疗疾病经验的高度总结。2.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特点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传统知识的基本特点外,传统中医药知识还具备如下特点:(1)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广泛性,这是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不仅积累了中药学丰厚的物质财富与中医学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还包括优秀的卫生从业精神财富。这是传承和继承传统中医药学的前提。(2)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基础性,这是就中医药传统知识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历经数千年积淀,稳定深厚,是中医药学的根基和灵魂。(3)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特殊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与其他传统知识和外来医药学而言的。传统中医药独具的核心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发展规律,是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独特魅力所在,是中医药文化内涵的根本体现。(4)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时代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在科技时代下的创新、发展与完善而言的。学科交叉、技术集成,尤其是量化和提纯技术在中医药方面的运用,促使经验医学更加科学可靠,传统知识焕发出时代光彩。3.传统中医药知识利益流失的起源、现状及保护意义中医药领域隐藏巨大的国际市场,中国作为中医药的原产国和最大消费国,原有3%的国际市场占额在十年间不断下滑。国家医药保健品贸易数据显示,中成药进出口自2008年开始出现贸易逆差,在主要的欧盟市场植物提取物在各类出口药品中的比例超过52%,在拉美市场高达87%。多数植物提取物出口后,被加工成附加值更高的成药,最后返销到中医药的故乡———中国。经济利益流失源于知识产权制度使用不佳。利用中国海量开放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跨国公司凭借先进的研发手段、高水平的生产工艺无限攫取中医药价值,更有甚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据为己有。日本仿照中国的古代中医“汉方制剂”制备的“救心丸”,与我国的“救心丸”如出一辙,从中攫取的巨额利润累计超20亿美元。科学技术对生物和文化多样性的破坏是传统医药知识不断面临盗用。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进入到公有领域的各种知识资源已成为各国为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不当利用和无偿占用成为利益纠葛的中心[2]。分析发现,深得消费者青睐的“洋中药”质量上乘,剂型剂量准确,但是适应症和主治功能等使用说明与中医药古方不谋而合。在国家层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在立法上已经有所体现,如1997年菲律宾颁布“传统可替代医药法”,2002年印度颁布“生物多样性法案”。在国内,传统中医药面临边缘化的尴尬境遇,缺乏正确评价与尊重,生物盗版严重。国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产权保护研究起步晚、研究弱。从全球来看,尚未形成一套国际认可度高的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案,伴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具有借鉴意义的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协议有望创举。传统中医药作为唯一延续至今的世界传统医药体系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现代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其科学性逐步得到国际认可。目前,我国探明的药用动植物和矿物资源累计超过12000种,是开发新药的重要来源。数据显示,流行于国际市场的119种利用植物开发的药品中,超过70%从传统中草药中提炼而成。坐拥海量传统中医药知识和质量上乘的原产药材,国内医药企业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毋庸置疑,基于传统中医药的新药研发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坚持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模式,可以捍卫民族文化根基,增强民族认同感,促进传统知识向经济利益的转化,实现文化经济双丰收。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国际保护简述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律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是推动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国际保护发展的专门机构。2000年,WIPO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法律保护框架。2006年,WIPO郑州研讨会将传统中医药知识列为其重点保护的对象之一。WIPO是国际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在推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2.WTO和TRIPS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必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中的规定。TRIPS协议要求各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时,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实际上是把TRIPS协议作为国际市场的准入标准。中国是最重要的中医药生产国和消费国,协调传统中医药保护立法与TRIPS等国际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并与在全国范围推进国际标准迫在眉睫。TRIPS协议条款还规定,只要具备新颖性、工业利用价值、能提供发明步骤等说明,专利可授予包括产品和方法在内的所有技术领域任何发明,这就为传统中医药产品的专利注册提供可能性。但是同时要认识到,TRIPS没有为药品专利权滥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导致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只是一味的申请药品专利而不实施专利,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医药领域科技创新水平低。传统中医药知识是唯一存续至今的世界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应当不遗余力将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纳入TRIPS协议保护范畴,共同致力于实现TRIPS协议中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公约成果。3.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WHO)是联合国(UN)内负责卫生事业的专门机构,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最主要的保有国家,中国仅仅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我国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缺乏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力普遍较低,而《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是品种保护,不是权利保护。2002年,WHO出台了首个传统医药全球发展战略———《2002-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首次确定了传统医药的概念。当前形势下,中国迫切需要根据《战略》提出传统中医药的保护目标,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的国家战略,积极推进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政府要大力支持WHO在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上海中医药大学等7个机构设立的传统医学合作中心,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4.《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是第一份全球性的生物源多样性保护协议,其主要贡献是确立了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公约第15条规定,任何国家有权但只有事先征得生物资源原始持有人的知情同意才能获得或开发遗传资源,由此产生的商业利益必须采取资金补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公平合理的方式与遗传资源的提供国进行分享。CBD开创的遗传资源保护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中国可以将保护对象从遗传资源扩展到传统知识,既可以促进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确认,也使我国中医药资源保护有据可循,对遏制“生物盗版”具有里程碑意义。综上所述,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虽然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保护框架,但是尚未产生具有细致针对性和强大约束力的法文,不能为传统医药知识利益提供及时保障。

(二)外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概述由于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化运作没有遵循TRIPS等协议的知情同意、获益分享原则,引起传统知识保有国的强烈抗议和不满,许多国家纷纷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土著和传统社区的非正式创新纳入保护范畴。笔者主要以泰国、印度为主要分析案例,阐述他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先进经验。1.泰国泰国是单独立法的代表性国家。在保护传统医学方面,泰国颁布有最著名法案《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此法规定:传统医药处方分为三级(国家、私人和普通)。国家处方是满足人类最迫切的健康需求,具有重大利益或特殊价值的处方,经卫生部认定核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化生产;私人处方经由处方发明者、开发者或继承人提请注册,获批后为处方持有人自由使用,有效期截止至权利人死后50年,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一般处方为处于公知领域的药方,可自由使用[3]。《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对传统医药处方进行细致分级予以差异化保护,同时兼顾国家、权利人和公众三者的利益需求。对国家处方进行界定,有效避免因保护力度过大而阻碍传统医药实现经济利益的转化,赋予个人处方权利人一定年限的专有权,是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结合的有益尝试,为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立法提供良好的国际借鉴。2.印度印度作为四大传统医药体系发祥国之一,鉴于“姜黄案”、“basmati案”的沉痛教训,其在国际社会上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呼声最高,在国内立法和保护实践更是不遗余力。2002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案》和2004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细则》中规定,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是唯一负责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授权管理的机构,任何人要获得基于二者研究成果的知识,必须事先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同时遵循法案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益公平分享的期限和其他条件。除此之外,印度以地区、邦和国家三个不同层次的注册制度或特别法规的形式为传统知识提供差异化保护[4]。保护实践方面,印度创立生物多样性调查和归档国家计划,在多个村、部落、邦和研究中心和非政府组织中开展,旨在对散落各地的民间配方、医用植物、治疗技术等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1999年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联合印度药品和疗法系统部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TDKL筛查百年以上科学文献千余份,收录古方250个、Slokas(Versus&Prose)配方35000种,以英、德、法、日等多国语言编译,数据库资料累计超过140000页。此外,印度还建立了用于发明者注册登记的“蜜蜂数据库”(HoneyBeeDatabase)和较短保护期限的小型发明专利保护制度,促使印度传统医药知识实现文化到经济的转化,印度传统医药逐步走上产业化道路。3.其他国家日本传统医药学起源于中国,传统中医药理论传入日本后得到不同形式的发展,以汉方药为最大成就。日本政府特别重视汉方药的基础研究,尝试用当代西医的实验室研究对中医药机制作出合理解释。据统计,日本医药行业科技人员在全国同类占比中高达60%,政府每年划拨1.72万亿日元作为基础研究经费。在专利保护方面,日本企业制定“专利网”、“创造性仿制”、“海外拓展,专利先行”三大战略,形成产研结合,开发与保护协同进行的良性循环。在过去30年里,美国人对西医的局限性和副作用有着深刻了解,越来越多慢病、重症患者要求赋予传统医药学合法地位。2000年白宫成立补充和替代医学政策委员会,将美国传统整脊医学、欧洲传统顺势医学、传统中医药学、印度医药学一并纳入补充/替代医学范畴。中国医药产业存在严重的产、学、研脱节问题,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浪费和毁坏严重,研发层次较低,出口贸易以原材料为主。为了扭转这种形势,我国需要对现行模式进行调整,实行“以经济驱动研发,以研发促进保护”的发展战略。此外,国人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发源地的土著居民,应当充分认识中医药的潜在价值,自觉学习并利用传统医药,尝试自下而上推动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立法的新方式。

三、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专利保护一是因为传统知识已处于公知领域,明显无法归属于专利保护的专有知识,因此不符合专利要求具备的“新颖性”标准;二是传统文化的本质不符合创造性标准,体现的是继承性属性;三是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认,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特征;四是专利制度保护有期限、有明确对象,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不符合专利保护制度的标准及对创新的激励要求[5]。然而,在特定社群中延续、传承与发展的传统医药知识不应被简单视为公用知识,更不应以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来片面衡量,而应当另辟蹊径,或者提供略有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目前,我国专利注册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传统中医药知识在传统社区之中经过口头传播、书面记载、公开使用,已经构成了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许多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公知领域至今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传统中医药知识正是在这样的范围内孕育、发展、完善。在现代科学研究当中,新诞生的知识和发明在实验室等特定范围内也处于“公知”状态。因此,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专利客体予以审查时,应该对新颖性重新做出界定。参照《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关于“商业新颖性”的规定,只要没有相关创新在先专利和同质技术的书面公开,不应认为传统中医药知识丧失了新颖性。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智力成果,其“创造性”可理解为该智力成果是独立创造或设计的,即具有独创性;或者理解为该智力成果相对于现有成果,还应有所突破、创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用来分析传统文化是否科学,应当从中医药活性物质和有效成分角度出发,探索其有效成分,形成新的创新单,符合科学技术的逻辑性,这样就可以将传统中医药具备创造性特点,符合现有法律保护的机制。综上所述,专利法应当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注册专利采取特殊的保护策略,其专利主体理所应当是原住地集体,客体是一个系统、完整的传统中医药知识群。具体来说,专利注册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从单方中开发新药,也即从我国古籍记载的单方或单味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2.应用传统的有效名方开发复方制剂,通过分析研究传统中药复方中的有效成分,提取工艺研制新型制剂;3.通过改良剂型和变更给药途径的方式来开发新药;4.在科研实验成果中开发新的中药制剂。

(二)商标保护著名中药老字号如“同仁堂”、“潘高寿”、“达仁堂”、“陈李济”、“桐君阁”等,是传统中医药的无形资产。但是就全国而言,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用的问题。《商标法》(2013)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不得直接使用标识主要原料、商品质量、功能、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国内许多企业或产品商标设计水平低,不具备所要求的显著性。因此,我国药品商标的注册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仅占我国注册商标总量的2.5%,知名商标更是屈指可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道地药材保护的认识,相关利益遭遇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侵犯,如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特殊产品实行国家专卖,而事实上许多高丽参原产地来自中国东北。鉴于《药品管理法》(2001)并不要求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中药产品的命名对重要的成分和疗效具有一定描述作用,我国的中药仅通用名要求以规范的商品名称标识成分、功能,这无疑是中药打造本土品牌的重要突破口。道地药材是我国具有战略地位的优势资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长白山人参、宁夏枸杞子、冬虫夏草、藏红花等,采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来识别商品的原产地,是被各国广泛采纳的经济有效的保护手段。1995年,我国已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用于地理标志保护,尽早把更多质地优良的道地药材列入地理标志的保护范畴,加强质量控制促进成产集约化,势将助力优质药材打造品牌,占领市场,获取更高效益。

(三)著作权保护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呈现的不同表达方式或方法,而非作品中的具体内容。在中医药领域,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医药著作、论文、口述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但由于现有的医学专著进入共有领域,加之许多中医药企业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保护效果不佳。尽管著作权法在传统中医药领域中不直接涉及配方、工艺等具体内容,保护力度不如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方式,却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出发,可以维护医药专著、古方典籍的完整性、系统性;其次,从著作权保护的功能出发,可以有效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扩大知识传播的广度;第三,采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可以树立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声望,为传统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国际化奠定思想基础。传统中医药知识涵盖民族医药、古方典籍、药物资源等,体系庞大繁杂,对其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建立中医药知识名录或数据库,确保行政和司法机构能够全面高效地进行检索。数据库要求对所有国家、地区和机构具有可及性,提供关键词检索、高级检索、交叉参考文献等友好界面、链接和全文获取,以确保权利授予机构最大限度地识别在先技术。标准化数据库的建立可在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权利主体明确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建立起利益分享机制,一定程度上规避知识产权利益争端,降低对处于公知领域的传统中医药知识或相关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维护权利主体的尊严和经济利益[6]。

(四)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公开化的硬性要求相反,商业秘密不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严苛的审查标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限制信息的流动来防止个体利益流失,因此赋予权利人更多自主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数据显示,国内120家中成药重点企业生产的401种中成药中有61.8%被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保护条件已趋于成熟。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保护规定散落在诸多法律条文中,故而存在许多适用障碍和局限性。尽管如此,相较于注册专利,商业秘密制度具有对技术信息保密功能的同时,没有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只要保护主题具备秘密性、经济价值,并为当事人采取作为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工业产权,因此商业秘密制度更符合某些传统中医药知识(如制配工艺)的保护需求[7]。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界定为“信息的合法控制人”,相较于我国规定的“经营者”更加科学合理,修改现行法律予以扩展保护主体势在必行。此外,为了能够实现传统中医药知识商业秘密保护,还必须厘清现有立法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混用,建立专门制度与协作机制相整合的保护体系,协调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采取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途径[8]。

(五)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20世纪50年代起,非洲、南美多国率先提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主张,要求建立特殊制度以对抗对本土传统知识成果的不当利用。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联合签署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中,要求该组织会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对传统医药知识予以保护。在传统医药知识面临屡遭侵犯而又缺乏强有力的国际法律救援的情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联合起来制定保护规则,共同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伴随综合国力的不断攀升,中国在上海经济合作组织(SCO)、亚洲太平洋经济组织(APEC)、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国际组织占有重要席位,在履行大国义务的同时,应当适时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提升到国际层面,积极主导传统医药知识地区性保护屏障的构建。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已成功举办两届,旨在“弘扬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产业,壮大南方药都”,与东南亚国家共同探讨传统医药服务和贸易模式创新以及传统医药的品牌建设。成员国共同签署发表《中国———东盟国家传统医药南宁宣言》,承诺坚持政企合作的方式,遵循“、优势互补、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原则,在传统医药贸易和知识保护方面共同做出不懈努力。医药高峰论坛是行业性的会议,并不直接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但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行业现状和未来趋势具有很强的洞察力。会议宜形成正式会议记录、医药行业发展年鉴等成果,由与会国家共同呈请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表达加快传统医药知识国际保护体系构建的愿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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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一丁.传统中医药知识共享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实证分析[J].科技与法律,2013,101(1):7-12.

篇6

传统医药是一个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织的领域,近年来,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引起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注。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精粹、重要元素之一的中医药无疑是传统文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中医药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最具民族特色和技术优势的专业。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医药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国家已将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开发作为重点专项并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医药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时期;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中医药亦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相对于西药而言的无足轻重,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的落后,缺乏系统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发展战略的滞后等都使中医药的进一步发展形成障碍。中医药历史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影响,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中医药现代化的核心,对实现中医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及向世界的传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同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传统中医药知识和药物资源都未进入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状态,一些有价值的古方、秘方流落民间,没有得以充分使用及形成产业化,中医药资源地不断流出,更有甚者被外国进行不法的模仿和利用形成资源性标志,我们正面临大量“洋中医药的入侵和威胁”,因此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医药的保护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我国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1 传统医药保护的必要性

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医药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提出的。

1.1 传统医药的地位正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提升 众所周知西医药的局限性和西药不可避免的不良反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将一些疑难病、慢性病、老年性疾病的治疗方法、手段开始转向传统疗法,特别是中医药。1996年8月16日,美国的FDA起草了《植物品种研究指南》,2000年8月又在网上了《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这标志着美国政府正式有别于化学药品的方法来管理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1]。西方各国对中医药的态度也正悄然转变,由最初的完全排斥、不认同开始有所变通,不论是西方的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还是东方的泰国、新加坡都广布中医诊所,针灸、草药疗法已成为不少民众就医的选择。澳大利亚甚至立法《中医注册法》、新加坡成立了中医药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泰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医药的合法地位[2]。

1.2 健康观念的改变 祖国中医学历经2000余年的发展,不但有着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且还提倡养生保健,重在预防。早在《内经》中就有中医学“治未病”的预防思想,强调“防患于未然”,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注重养生保健,并提出一些预防疾病的原则和方法,从而达到培养正气,提高人体抗病能力的目的。正所谓“正气内存,邪不可干”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近年来人们的医疗健康观念正在悄然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崇尚“回归自然”,天然药物和自然疗法正在全球掀起热潮,中草药市场份额高达120亿美元,这是一个具有广阔前景的巨大市场。日本津村株式会社在我国传统中药制剂“六神丸”的基础上研制的“救心丹”年销售额高达1亿美元。

1.3 新的化学合成药品研制越来越困难 目前合成一个新的化学药品命中率已从1/900降到万分之一,每种药的创制成本已高达3~5亿美元,研制周期约10年。传统医药开发可以遵循一定的规律,命中率高,周期短,花费少,越来越多的制药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药企开始热衷于从天然药物中寻求开发新药,对传统医药的开发日趋重视[3]。

1.4 传统医药知识正成为生物盗版的源泉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通行的关于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发达国家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难以保护传统医药的弱点大肆开发、利用传统医药,使得经济技术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承担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义务,同时又被发达国家无偿利用祖先传承下来的传统资源。以下几个案例是将传统知识申请为专利的典型案例[4]。

1.4.1 姜黄案 1995年密西西比医学中心的两位印度公民将印度人作烹饪调料的香料姜黄申请了“姜黄在伤口愈合中的应用”(专利号5401504)的美国专利,并被授权,而在印度姜黄长期以来被促进治疗皮疹及用于伤口愈合。

1.4.2 死藤水案 1986年美国人Loren Miller根据亚马逊流域某原住部落祭祀用的一种饮料-“死藤水”(可诊断和治疗疾病)在美国申请了一项植物专利并获授权。

1.4.3 楝树案 产于印度及南亚的印度楝树可用作药品、农药、肥料,楝树的提取物可防百种害虫及植物真菌病害,可用于治疗伤风和流感、疟疾、皮肤病、脑膜炎等疾病。美国一家公司申请了一系列专利,其中“楝树的储存稳定方法”及“采用疏水方式提取印度楝树油,用于防治植物真菌的方法”引起了印度原住居民的抗议。

1.4.4 Hoodia仙人掌案 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从Hoodia中分离出抑制食欲的成分(P57),后P57许可给一家英国公司,1998年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以高达3 200万美元的使用费得到了开发、销售P57的权利,并打算将其开发为减肥药和治疗肥胖症的药物,市场价值预计超过300亿美元。

1.4.1、1.4.2两个案例是直接将传统知识申请为专利的案例,1.4.3、1.4.4两个案例是利用传统知识开发新技术的案例[3]。

2 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中医药知识利益的保护是制定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正在考虑制定保护中医药知识利益的法律制度,甚至一些国家把传统知识认为是一种国家财富,上升到国家的高度来认识。目前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保护等。

2.1 专利保护 1985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得授予专利。199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专利法,开始对药品授予专利保护。中药产品、中药生产方法和中药新用途只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就可获得发明专利。目前我国从中药中开发新药的4种主要方法[5]:从单方中开发新药、应用传统有效名方开发复方制剂、从科研成果中开发新的中药制剂、通过剂型改革和给药途径的多样化开发新药。

由于我国在提取技术方面与国外特别是欧美、日本、韩国相比没有优势,我国就中药中提取有效部位、有效单体申请产品发明专利的数量极少,我国的中成药专利类型主要以外观设计为主,发明专利的比例很少。中药专利保护存在以下难点[3]:

2.1.1 中药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比较困难 最能体现中药特色的中药复方很难同时满足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要求,特别是满足创造性更困难。对中药制剂的创造性进行评价时,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信性的对比药效学试验数据或临床对比观察资料。许多中药复方的的发明集中在中药的配方变化上,应用的是常规技术,技术改进实质不大。

2.1.2 中药的专利权保护范围难以确定 西药一般采用产品特征定义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容易确定,中药复方一般由多种中药材按照中药理论配伍而成,其中绝大多数药效物质不清楚,在专利申请中中药复方不得不采用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一种中药产品往往可以有几种不同的制备方法,中药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很难确定。这也是我国目前中药复方发明专利少的原因。

2.2 中医药的商标保护 商标权是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商标法“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创名牌、保证药品质量、增加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北京“同仁堂”、广州“王老吉”“潘高寿”“陈李济”、天津“达仁堂”等商标在海内外均享有一定声誉,这些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在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目前我国中药生产企业还缺乏商标意识,商标注册量少,一个产品只申请一个注册商标,生产企业在商标与药品名称的选择上缺乏认识,导致一些独特的中成药药名作为规范药名列入《中国药典》后又引起商标之战。另外企业商标设计质量不高,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为一谈,商标特别是一些地道药材未采用地理标志保护。因此中医药企业应增加商标注册意识,防止名牌商标的流失、遭恶意抢注,对一些名牌产品商标应通过续展注册、联合商标注册、防御商标注册,一方面扩大自己的名牌产品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防止仿制。

2.3 商业秘密保护 中药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复杂,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其配方和生产工艺。从中药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新药开发、传统药方、云南白药之类的民族珍稀配方,可以根据TRIPS协议“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形式。但企业也应清楚一旦商业秘密泄漏,产品被仿制后企业将束手无策,因此企业一定要加强防范措施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商业秘密泄漏。

2.4 中药品种保护 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已经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该条例关注的是疗效确切,不要求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保护。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地位低于专利法,中药品种保护属于行政保护,力度也弱于专利保护,是弱保护。对于产品而言只有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同样的产品虽然已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并不影响他人申请专利,不能对抗专利权。企业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性,仅适用于国内不具有域外效力。中药品种保护属于行政保护,采取行政救济途径,较法律救济力度弱。

2.5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在中药领域著作权主要保护中药科技工作者创制的作品。青蒿素是我国为WHO承认的一类新药,但由于当时我国未建立专利制度,有关科研人员未及时申请专利,并连续20余篇,虽然著作权得到了保护,但再向国外申请专利已不可能,后期研制的青蒿素两个衍生物疗效更显著也存在类似情况,导致美国大肆仿制该药品,每年由此造成的损失估计约2~3亿美元。因此对于中医药科研人员而言如何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最全面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是个值得深刻学习的问题。

3 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探索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后所必须遵守的国际游戏规则,对最具有民族特色、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中医药产业来说,所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一方面企业及企业的科研人员首先要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企业的新技术、新发明充分利用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之得到最充分的保护。在目前的国际形式下,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充分认可,作为国家层面来说,重新制定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同时为世界接受、认可的新知识产权制度从制度制定、运行的成本、效益看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适时修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一方面不违背TRIPS协议,同时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如“发明定义”、“专利范围”、“专利保护例外”、“强制许可”等条款对国内中医药专利给与切实有效保护。民族医药多集中在第三世界国家,可考虑以第三世界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提出修改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使之更符合民族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要求来共同对抗西方目前维护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某些不合适条款。中医药企业同时应加强科技创新,在提取技术和工艺上下功夫,力争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攻克目前我国专利申请困难的瓶颈。另外国家应加快制定中药材资源保护目录,特别是濒危动植物资源、名贵药材、稀有药材。建立针对处方和炮制工艺的特殊保护制度,包括建立处方登记制度、对国有处方和炮制工艺进行国家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军,吴桂生,彭翔.21世纪我国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科技管理研究,2005,9:31-34.

2 蔡仲德,雷燕.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中国药房,2005,16(14):1046-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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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缺乏适用中医药院校的公管专业英语教材。目前市面上通用的《公共管理专业英语》教材只有五本,已出版专业英语教材都是针对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本科生及研究生编写的。教材内容包括公共经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等公共管理领域相关知识。对于中医院校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来说,这些专业英语教材由于没有涉及到卫生事业管理和中医药管理相关内容,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第二,教学大纲规定不尽合理。在专业英语教学大纲中对设课任务、设课目的及要求没有一般性的统一规定及针对特殊专业的特殊性要求,对教授内容、数量、质量、教授方法也没有明确要求,对设课目的是否达到要求也没有衡量标准。比如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原《公共管理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就没有明确规定学生应该掌握中医药词汇和卫生事业管理词汇,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应该在专业英语的听说读写方面达到何种水平和能力,更没有相应的衡量标准。

第三,教学要求不明确且教学时间不足。一般本科院校专业英语课要有足够的时间保证一定的阅读量和听说量,才能保证学生的专业英语听说读写译得到较好的训练。对于中医药院校公共管理专业学生来说,除了要掌握1500个左右公共管理专业词汇外,还要掌握2000-2500个卫生事业管理和中医药类的词汇,才能满足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这就要求必须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一般不应少于72学时,才能达到专业英语教学目的。然而,不少中医药院校给予专业英语的教学时间极其有限,比如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规定《公管专业英语》只有12周共36节课的教学时间,这对专业英语的教学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第四,教学方法和内容不当。现有的教学方法过于单一,且教学内容过于注重翻译与理解。公共管理专业英语应该更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但目前大部分中医药院校公管专业英语教学仍停留在词汇、对课文解释及英译汉这样的浅层次上,教学方法仅停留在黑板、课本、PPT的基本条件下,缺乏音频、视频等其他丰富的教学资料。在教学内容方面,注重理解与翻译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英语的作用不应仅停留于此。特别是在目前中医药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中医药院校公管专业学生除了能阅读、翻译专业文献外,还应能听懂和表达一些基本的专业内容。

二、改进意见针对目前中医药院校公共管理专业英语教学中普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及本校教学状况提出几点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一,加强专业英语师资培训。公共管理专业英语教师往往是公管类专业课教师,虽具备深厚的专业课功底和一定的外语水平,但对语言类教学的特点往往把握不够准确;而外语专业教师对中医药知识及公共管理知识又缺乏相应的积淀,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内容理解不如专业教师深刻。为此,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专业教师提供提高业务水平的平台。可以利用集中训练、短期进修等方式对专业英语教师进行英语方面的系统训练,比如近期我校为储备双语师资人才对专业教师开展两期PETS5培训,这大大提高专业英语老师的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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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

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gwyOO.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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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生活节奏加快,加上工作压力大,很容易造成一些心血管系统方面的疾病,其中以高血压最常见[1]。目前我国患有高血压人群的比例正在逐年攀升,威胁人类身体健康,因此克服高血压困扰刻不容缓。作为一名医学工作者,寻找病因、采取措施控制疾病蔓延以及治愈患者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将中医保健知识成功运用于高血压患者中,收到良好的成效。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2010年1月――2010年12月200例确诊高血压患者为观察组,男性135例,女性65例,年龄在33-87岁,均龄58岁;2009年1月――2009年12月200例确诊高血压患者为对照组,男性140例,女性60例,年龄在34-80岁,平均年龄60岁,两组患者基本资料(P>0.05)无统计学意义。

1.2方法

1.2.1基本健康干预方法对实验组和对照组的高血压患者同时实施常规治疗方式干预,两组具有统计学意义(p

1.2.2中医健康教育观察组的患者在常规治疗基础上进行中医保健健康教育。

1.2.2.1中医宣教制定中医保健计划,内容包括:①引发高血压的原因;②诱导原因;③采取控制措施;④饮食指导;⑤合理休息;⑥心理指导。将保健计划挂在病房中,并按时由责任医师、护士进行健康教育宣传讲解。

1.2.2.2落实内容在进行中医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时,要合理安排时间,并确保宣教的内容通俗易懂,方式避免重复单调,确保内容贯彻落实,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做法:①讲解内容因人而异,对于入院时间较短的,教育时要重点详细。负责护士需示范血压仪等设备的使用方法;②定期举办患者交流会,组织病人探讨各自体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地落实中医教育[2]。

1.2.2.3中医保健内容中医保健内容主要包括:①饮食指导,高血压患者饮食需格外注意,合理搭配饮食,禁止食用高热、高胆固醇、高脂食品[3]。每天食盐的摄入量不超过5g,多吃虾皮等含钙高的食物。戒烟戒酒,多吃蔬菜水果,增加维生素、纤维素的摄入量。②适当运动,保障充足的睡眠时间,对于失眠患者,睡前饮一杯热牛奶,温水泡脚都是提高睡眠质量的有效方法。中医保健是指导患者进行适当的锻炼,散步、慢跑都是比较好的选择,建议不可过量、剧烈运动。③心理疏导,定期对患者进行心理咨询指导,排除病人烦躁、紧张、激动等消极心理,指导病人保持平和、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另外,保证居住环境舒适,也可以避免烦躁心情产生。④教育评价,教育评价贯穿中医教育的始终,对患者的体重、血压、生活方式等各项内容进行登记。

3讨论

对病人实施中医保健教育措施,实验观察组病人五项功能指标明显得到改善,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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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问题

1.1 现存教育模式严重制约传统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中医药的传承一般三种方式: 学校教育、祖传自学、师徒传承,这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是有机结合的整体。而就我国现在的高等中医药学府的教学现状来看:1/3或2/3的课时为西医,中医的教学时间大大不足;国学基础是学好中医的必备条件,而相关的课程设置却无法满足要求,往往出现外语好过古汉语的现象,学生没有能力接受对中医药经典文献的学习;尤其,缺乏对中医药技术特征的临床体验。如此功利的教学只能培养中医基础理论和实践匮乏的“假中医”。另外,与中医药事业相关联的法律课程至今未纳入中医药高等教育课程体系。何谈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中医药人才,何谈有效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何谈中医药的传承和创新。

1.2 维权意识淡漠和立法滞后并存。1925年以来的三次中医存废之论,动摇了国人对中医药本来就脆弱的信心和支持。正如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波克特指出的:中医药在中国至今没有受到文化上的虔诚对待,没有确定其科学传统的地位而进行认识论的研究和合理的科学探讨,所受到的是教条式的轻视和文化摧残。这样做的不是外人,而是中国的医学从业人员,他们不承认在中国的宝藏,为了追求时髦,用西方的术语胡乱消灭和模糊中医的信息,是中国的医生自己消灭了中医。我国自颁布专利法以来,70%的大中型企业,95%的小型企业未申请过药品专利,大部份中药科研人员对其研究成果的保护和商品化考虑不足。国内的中成药重复生产现象严重,如牛黄安宫丸有100余家成产,复方丹参片有140余家成产。《中药保护条例》的保护主体仅局限于中药品种,而对处方组成、制法工艺等未列入保护对象,对技术产权归属和中药饮片、汤剂等缺乏具体保护的操作规则。目前,如何强化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适应的立法,在WTO的规则下使企业权利最大化,是制约中医产业化和国际化的突出问题。

1.3 我国传统中医药领域面临“生物海盗”的强烈冲击。“生物海盗”通常是指未经许可,提炼或利用传统医药或生物遗传资源,取得来源于这种医药或生物遗传资源的合成于发明的知识产权,没有给提供传统医药或生物遗传资源的个体或社区以利益分享的行为[1]。如:日本在我国“六神丸”的基础开发了“救心丸”年销售量上亿美元。韩国的“牛黄清心丸”源自我国的“牛黄清心液”,年产值也近1亿美元[2]。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拥有1万多种中药资源和4000多种中药制剂。目前有900多种中药项目被外国公司在海外申请专利,我国中药专利在国外申请有近千项。造成了传统中医药 “中国原产,韩国开花,日本结果,欧美收获”的窘境。

2 原因浅析

2.1 专利保护措施的不足。首先,由于中医药很难通过化学成分所表示,并且往往“公知公用”,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其次,我国中药专利保护主要集中在方法和复方产品上,缺乏以单方制剂为主的专利保护。而日本生产的中药多以单方为主,能明确的指出药物作用及临床功效数据。 第三,缺乏既懂中医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我国于1992年9月人大通过关于《专利法》的修改,第一次将中药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医药专门立法起步较晚。

2.2 商标保护措施的不足。首先, 传统中医药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国内许多知名商标被国外抢注。如“同仁堂”被日本抢注,给我国造成巨大的损失。其次,企业往往把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淆。企业在研发新药品之后,给药品命名并用该名称注册商标,之后此药品被收入药典,被认定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该名称也就失去了特有商标的意义,其他企业也可以用此商标,商标的无形资产也就无法体现。

2.3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不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中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中药的配方复杂多变,炮制过程的技术性强,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中药的配方和工艺技术,因此从这一特征来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有效的保护方式,但是商业秘密保护自身的缺陷会对中草药保护带来负面影响,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他人独立形成相同或类似的商业秘密后会丧失其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他人侵害自己商业秘密的行为却不容易确认[3]。

2.4 综合行政保护措施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新药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两种方式,依据1993年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只要是没有申请专利的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等都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条件比较笼统和宽泛。新药的行政保护措施具有申请手续简便,保护期限长等特点,给企业带来了一定便利。但有其局限性:首先,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只能提起有关部门的调处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缺少必要的司法救济手段。其次,只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有效,没有域外效力,无法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

3 破解思路

对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策略,在法律领域:应由《中医药法》和若干子法组成专门法律制度体系,其作用和相互关系是,《中医药法》作为主法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原则和途径;专利制度保护中医药的核心技术;商标制度树立中医药的知名品牌;商业秘密捍卫中医药的工艺诀窍;著作权保护中医药的文化与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机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有互补作用。在行政领域:细化中医行政管理制度与丰富相应的救济制度。

3.1 强化自保意识和教育是基础伴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政府和多数大企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和市场竞争的商业价值。现在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人的行为中,尤其是作为中医药研发核心力量的科研人员和学者在成果发表之后,很少考虑对其司法保护及开发商业价值。因此,我国应从科研规划、经营策略、国际化的视角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高度,关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把相关法律知识纳入中医高等教育的课程内容,有条件的院校应完善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培养跨学科的医法复合型人才。

3.2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途径

3.2.1 完善现有专利制度 首先,在专利申请中指出中医药的来源。 欧盟在生物技术发明的立法方面,认为一项以动植物材料为基础或使用这些材料的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候应该适当揭示他们所知道的包括原产地在内的信息,《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一做法可提高专利申请透明度,能体现对持有人的利益和文化上的尊重。其次 ,建立传统中医药专利数据库,对其进行整理和归纳,使其文档化或数据化。第三 , 改进中药发明专利“三性”的界定,充分体现中药的自身特点。如在现有方剂基础,通过药味的随证加减、用量比例调整、多个方剂组合的三种复方制剂,都会改变原方剂的功效,并具有创造性。此外,生产工艺和剂型的改进,也应获得专利保护。

3.2.2 合理利用商业秘密制度 中医药的许多临床经验和治疗手段都是一些医家的传家技艺,如针灸手法、骨伤疗法、按摩等,都是现代意义上的技术秘密。中药方剂的配方因其秘密性具有技术秘密的基本特征,如果技术容易被人破解,申请专利保护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如果该技术发明很难破解,用商业或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会更好。目前我国 “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尚不完善,尤其是散落于民间的技艺和秘方,保护效果不尽人意。

3.2.3 有效利用商标法律制度 第一,国内有潜力的品牌和驰名商标应进行国外注册。 TRIPS协议有保护商标和服务商标,我国有不少百年老字号的中药品牌,符合协议保护的标准。地域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之一,商标专有权依其所申请国的法律产生。第二,突出药品商标,淡化药品通用名称。第三,引入地理标识保护机制。《本草衍义》中“凡用药必须择土之所宜者,则药力具,用之有据。”中草药的药性药力于药材源产地独特的自然环境有密切联系。 如山西的党参、云南的三七、山东的阿胶等等自古有被视为同类中的上品,这种地理特性对消费者来说有一种天然的信赖优势。地理标识显示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于其原产地或来源地自然环境、地域、人文环境地密切关系,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受到法律地保护[3]。

3.3 加强特别立法是保障 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指出:如果我们只是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对他们的长项专利 驰名商标等等加强保护,对自己的长项则根本不保护,那么在国策上就是一个重大失误,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从《中医药条例》到《中医药法》的转变,这不仅仅是法律位阶的升格,还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与文化遗产保护,中医药行政程序机制等纳入专门的立法,同时要增加相应程序与救济机制,法律的实施和目的实现总是离不开一定的程序和手段。通过程序立法,可以为法律执行机制和人员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摈弃主观任意性[4]。也就是在立法过程中,保证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与法制的统一,避免法制冲突。其内容应包括行政程序,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等。特别是行政复议解决机制及其相应的程序设置。但是制定专门法律不是一劳永逸的,实际上,法律都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修改完善,出台法律之后还要对其执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做到“立法-实施-修法”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唐晓帆,郭建军.《传统医药的著作权和数据库保护》,载《知识产权》,200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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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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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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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TP182

引用格式:于彤.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理论体系构建和关键技术分析[J/OL]. 知识管理论坛, 2016, 1(5): 336-343[引用日期]. http:///p/1/56/.

1 引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无论作为文化遗产还是作为医学资源,都理应得到保护和传承。对中医药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总结、诠释与研究,是中医药传承的一项核心任务。知识工程(knowledge engineering)为中医药知识的组织、存储、处理和利用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方法和工具,在中医药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1-2]。

知识工程是随着信息革命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知识管理和知识创造手段。知识工程源于人工智能领域,其最初的目标是构建基于知识的系统(或称专家系统)[1,3]。为了构建基于知识的系统,需要获取足够的专业知识,并将这些知识表示为计算机可以理解的形式,以支持自动推理和问题求解[3]。因此,知识获取、知识表示以及知识运用成为知识工程领域研究的主要问题。随着知识工程在知识管理中应用的不断深入,知识工程的研究范畴从知识库和专家系统,扩展到自由文本、半结构性数据和多媒体内容的处理。时至今日,知识工程已发展为涉及知识表示与推理[4]、语义网[5-6]和数据挖掘[7]等多个技术领域的交叉学科,在电子科学、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等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知识工程在中医药领域的应用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当代著名中医学家关幼波与计算机专家合作,于1979年研制了首个实用的中医专家系统DD中医关幼波诊疗肝病的计算机系统,它在临床应用中取得良好效果[8]。此后,全国兴起了一股中医专家系统研发与应用的热潮[9],知识工程作为专家系统的支撑技术也得到了中医界的重视。近30年来,中医药工作者采用知识工程方法对中医药领域的知识遗产进行广泛采集和永久保存,建成了大量的知识资源和智能系统,为中医药知识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10]。为此,本文对中医药知识工程进行系统总结和综合论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为相关领域学者和知识工程师提供参考。

2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概念

中医药知识工程是指将中医药知识整合存入计算机系统,以使计算机能够利用这些知识来解决中医药领域复杂问题的工程学科[1-2]。旨在实现中医药知识的“计算机化”,并将计算机技术融入中医药知识的收集、挖掘、整理、更新、传播及转化等环节,从而丰富和完善中医药知识体系,提升中医信息系统的智能水平。之所以称之为一项“工程”,是因为这项工作涉及系统性的方法、大规模的协作、严密的流程以及复杂的产品(本体、知识库、专家系统等),这些都是系统工程的显著特征。

中医药知识来自中医专家的头脑,以及书籍、论文、病案等各种专业资料。为使中医药知识“计算机化”,需要从各种知识源中广泛获取知识,将知识进行编码并录入计算机系统;还要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方案对知识进行组织和存储;最终实现专家系统、知识发现等各种计算机应用。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关键环节,包括中医药知识表示方法的研究、中医药领域知识的获取、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的构建、中医药知识发现研究以及中医药智能系统(如临床决策支持系统)的研发等。

中医药知识工程是中医药与信息科学(包括人工智能)相结合的产物,是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它也是中医药知识管理的一项关键支撑技术,有助于实现中医药知识管理与服务模式的创新。

3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意义

中医药知识工程有利于开拓临床思路,支持临床决策,研究中医理论,丰富教学内容,指导实验研究,促进中医药知识传承与创新[1-2]。具体而言,中医药知识工程可在以下三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1 梳理知识体系,保护知识遗产

中医药知识遗产具有很高的科学和文化价值,但其知识体系尚存在模糊笼统之处。只有对中医药知识遗产进行系统梳理,去芜存菁,才能凸显中医药知识的精华之处。使用语义网络、描述逻辑等知识表示方法,能够精确描述中医思维逻辑,建立数字化的中医药知识体系,这对中医药学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 促进知识传承,加速人才培养

中医传承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中医名家的个人经验转化成普遍的知识,从而培养更多经验丰富的名医,提升中医界的整体水平。中医药知识工程旨在系统总结前人经验,将历代医家的智慧结晶转化为全面、系统的领域知识库,研发中医辅助学习系统,以提升初学者的学习效率,促M专业医师之间的交流,从而突破中医传承的瓶颈。

3.3 发现新知识,促进学科发展

通过实施中医药知识工程,可对中医药信息化过程中积累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与挖掘,建立跨越年代、流派、学说和病证的整体性知识模型,从而加深我们对中医辨证论治规律的认识,使中医药领域两千多年来积累的知识遗产得到有效整理和挖掘。

4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理论体系构建

中医药知识工程研究的核心任务是利用信息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医药知识体系的全部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准确表达。可以说,中医药知识工程所研究和处理的核心对象就是中医药知识体系。两千多年以前的《黄帝内经》奠定了中医学的理论基础;经过两千年的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中国古代哲学为基础,以中医药学理论为架构,以临床实践经验为主体的知识体系[2]。

中医药知识体系有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对知识工程技术产生了独特的需求。中医特色的思想方法、含义模糊的中医概念以及中医专家的隐性知识都对知识表达、知识获取和知识利用产生重大影响和制约。因此,面向西医等其他领域的知识工程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医药领域。中医药知识工程领域迫切需要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理论和方法,从而有效处理中医药知识的模糊性和复杂性,支持标准化知识体系的建设。因此,有必要对中医药知识工程的理论思想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总结,从而指导中医药知识的建模、获取、组织、存储、共享与服务等一系列工程实践活动。建立中医药知识工程的理论体系是一项繁重、长期的工作。本文主要围绕思维模拟、知识表示、知识获取、知识发现等4个主要方面,对中医药知识工程的理论思想、研究热点以及核心概念意涵进行简要论述,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4.1 中医思维模拟研究

中医思维模拟是指在对中医思维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用计算机系统对中医的思维过程进行模拟,从而完成计算机辅助诊疗等复杂任务。中医深受中华传统哲学和文化的影响,产生了独特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模式,包括“天人合一”“取象比类”以及“辨证论治”等等。中医药知识体系是中医思S的直接产物。开展中医药知识工程研究,首先需要深入理解中医的核心思维模式。

中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具有形象性、模糊性和整体性等特点,需要针对这些特点提出创新性的思维模拟方法。例如,“取象比类”是贯穿中医知识体系的思维模式,与中医其他的思想方法共同构成了中医“象思维”。在中医药知识工程领域,需要追溯中医“象思维”的思想源流,并采用认知语言学等学科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据此提出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模拟方法[11]。又如,中医辨证思维是一个涉及分析、综合、推理、归类、鉴别的复杂思维过程,需要将中医辨证理论与实际的病案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总结中医辨证思维的规律,从而建立合理、准确的中医辨证计算模型[12]。思维模拟研究在中医临床诊疗等领域具有潜在的应用价值。但首先需要在临床实践中对计算机建立的中医思维模型加以检验,以验证其准确性和实用性。

4.2 中医药知识表示研究

知识表示(knowledge representation)是指通过某种方案、数据格式或语言,将领域知识表达为计算机可直接处理的数据。知识表示处于知识工程的中心地位,它既是知识获取的基础,又是知识存储和运用的前提。为实现基于知识的系统,必须将领域知识表示为某种计算机可处理的形式,并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去,存储于知识库之中。知识表示的合理性直接决定知识处理的效率,对知识获取和应用的效果也有很大的影响。

广义上,知识表示的目标就是实现人类知识的显性化、机读化和结构化,从而支持自动推理,知识检索和知识发现等应用。知识表示方法有很多种,包括状态空间、谓词逻辑、框架、产生式、语义网络、与或图、Petri网等。这些方法适用于表示不同类型的知识,从而被用于各种不同的应用领域。如何选取或提出合理的知识表示方法,用最恰当的形式来表示中医证候、中药、针灸、温病、养生等各方面的知识,是中医药知识表示研究的重点问题。

目前,知识工程领域的一种主流观点是将建立一个知识系统的过程视为一种“建模”活动。知识建模(knowledge modeling)是指采用某种计算机方法构建一个“知识模型”,它在特定领域中能像专家那样解决问题。其本质是通过模型来表示知识,因此属于一种形式化的知识表示方法。近年来,采用本体等技术建立知识模型,已成为中医药知识分析的一种常用手段,也是中医药知识表示研究的一个主要方向[13-14]。

4.3 中医药知识获取研究

知识获取(knowledge acquisition)是指从专门的知识源中全面、系统地获取知识,并将其转换为某种计算机可处理的形式(如程序、规则、本体等)[15-16]。这里的知识源可以是人类专家,也可以是案例、教科书、论文、数据库、网站等知识载体。一般情况下,知识获取需要由“知识工程师(knowledge engineer)”与领域专家配合,共同来完成工作。知识工程师的任务是帮助领域专家激活隐性知识,完成知识的转换,建立基于知识的系统。

知识工程的一个典型场景是:一组知识工程师找到并访问特定领域的专家,听取专家的介绍,记录专家的经验性知识并将其表达为计算机可处理的形式,存入知识库中。将知识库与推理引擎结合起来,也就构成了一个新的专家系统。知识获取也必然涉及知识验证的问题:知识工程师需要对知识进行评审和验证,以确保知识的准确性。

知识获取是任何知识管理和知识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在中医药领域,知名老中医的经验和古籍文献占有重要地位,是知识获取的重点对象。一方面,知名老中医知识和经验的获取,是中医药知识获取的重要环节。它属于专家认知获取的范畴,也就是将专家头脑中隐含的知识转换为某种形式的显性知识的过程。另一方面,中医药领域产生了海量的古籍文献。古籍数字化对于中医药信息的快捷传播和永久保存具有重要意义。如何从数字化的古籍文本中有效提取中医药知识,则是知识工程所关注的问题。无论是通过专家访谈等方法获取领域专家的经验和实践方法,还是查阅大量文献搜集领域知识,都是复杂的、繁琐的工作,且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人工方法完成。因此,知识获取是中医药知识工程领域中面临的关键瓶颈[16]。如何突破“知识获取”瓶颈,也就成为知识工程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4.4 中医药知识运用研究

知识运用是指将领域知识库以及机器推理、知识发现等技术运用于科研、临床、教学等领域,辅助中医药工作者解决复杂问题并提升工作效率。知识工程在中医药领域的具体应用包括:四诊客观化研究、中医辨证规范化研究、方剂量效关系分析、中药新药发现、中医临床诊疗、中医教学等等。为使知识工程的成果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中医药知识创新和学科发展,必须研究如何运用知识的问题。知识工程学不能逐一研究具体应用的过程或方法,而是研究在各种应用中都可能用到的共性方法,包括知识推理、知识搜索、知识发现、知识服务等。

传统上知识运用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如何构建专家系y。中医专家系统是指用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来模拟著名老中医诊疗病人的临床经验,从而使该软件具有专家诊治病人的水平[8]。如前文所述,随着“中医关幼波诊疗肝病的计算机系统”的出现,全国兴起了一股研发中医专家系统的热潮。据陆志平等[9] 估计,中医专家系统已不下300个,并遍及中医的内、外、妇、儿、五官以及针灸等各科。专家系统能对中医四诊信息进行处理和解释,并产生临床推荐意见和临床警示,可用于辅助职业医师进行临床决策。该系统的构建涉及知识获取、机器学习、知识推理、知识搜索等多方面的理论和方法学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数据库技术的普及以及数据库内容的不断积累,使业务人员产生了从数据库中挖掘知识的愿望。为此,学者们将数据库技术与人工智能、统计学、机器学习等传统技术相互融合,产生了知识发现这一交叉学科[17]。知识发现(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KDD),可被理解为“数据库中的知识发现”。近年来,中医团体探索将各种KDD方法应用于中医药领域。KDD被用于研究方剂配伍规律[18],辅助中医开具中药处方[19],解释中医证候的本质[20-21],以及辅助基于中医药的新药研发[22],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KDD作为中医药知识分析和科研创新的一种新方法,也成为中医药知识运用研究的一个热点。

5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关键技术分析

中医药知识工程将本体(ontology)、文本挖掘(text mining)、语义网(semantic Web)等多种信息技术与中医药领域知识相结合,以促进中医药知识的创造、管理和运用。在下文中,围绕知识建模、知识获取、知识存储、知识发现等4个主要方面,对中医药知识工程中涉及的关键技术进行具体分析。

5.1 中医药知识建模技术

知识建模是将领域知识表达为计算机可处理模型(即知识模型)的过程,它是知识工程的基础。中医药知识体系与中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具有鲜明的文化和语言特色,这决定了中医药知识建模的独特性。历代中医普遍采用“取向比类”等形象思维方法,中医药概念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中医文献中包含大量古汉语成分,这些因素导致中医药知识难于精确描述和定量刻画。需要对知识建模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创新,并研究出一套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知识建模框架,以支持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实施以及知识服务平台的建设。

知识建模技术有很多种,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统一建模语言(UML)和实体关系模型(ER模型)都属于知识模型。本体是1990年代出现的知识建模方法,其核心任务是对领域概念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和准确表 达[13]。本体在复杂知识建模和自动推理等方面体现出技术优势,因此在生物医学领域逐渐成为主流技术。

近年来,中医药知识工程的一个热点是通过构建中医药领域本体,对中医药理论和知识体系进行辨认、梳理、澄清和永久保真处理。中医团体已经开展了基于本体的中医药知识建模方法研究,并实际构建了一系列领域本体[14] 。例如,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研制了“中医药学语言系统(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anguage System,TCMLS)”这一大型中医药领域本体[23] 。TCMLS对中医药领域的概念和术语系统进行了完整的表达,在中医药学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此外,本体建模的对象还包括阴阳、五行、脏腑、证候、中药、方剂等诸多领域。这些本体最终可被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中医药领域本体,支持知识获取、知识发现、知识服务等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后续工作。实践表明,本体可有效捕捉中医药领域的概念体系,并以概念为核心将中医药知识体系准确地表达出来,能够胜任中医药领域知识建模的任务。

5.2 中医药知识获取技术

如上文所述,中医药知识获取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被公认为知识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瓶颈,严重限制了知识工程和知识系统的发展。近年来,学者们主要试图通过“集体智能”和“机器智能”这两条路径来突破中医药领域的知识获取瓶颈。

“集体智能”是指组织大量领域专家一起编辑知识库,从而实现专家知识的共享与融合。实现集体智慧的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交流、协作和激励机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推广,中医界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各种面向中医药领域的知识工程平台,进行跨学科、跨组织、跨地域的协作式知识加工,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的知识工程项目,建成了一系列术语系统、领域本体、文献库、数据库和知识库。例如,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中医药虚拟研究院”,部署了一个协同知识工程平台,支持全国40余家机构,近300人进行协同工作[24-25]。在该系统的直接支持下,研制了“中医药学语言系统”[23]等一系列大型知识系统。实践表明,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环境能将不同机构、不同地区的研究人员组织起来,有效解决资金分散、缺乏协调、研发能力不足等问题,实现知识工程的规模化[25]。

“机器智能”是指研发文本挖掘技术,使机器能够直接从文献等知识载体中提取结构性知识。文本挖掘在中医药领域已得到成功应用,能够显著提升知识库加工的效率[26]。但与生物医学领域的大量研究工作[27]相比,文本挖掘在中医药领域的应用仍处于早期探索阶段。需要针对中医药文献的特点,进一步研发实用的挖掘方法,提升挖掘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深度挖掘中医药文献中蕴含的知识。

5.3 中医药知识存储技术

知识存储(knowledge storage)特指在计算机系统中安全、可靠、有序地存储知识资源,以支持知识管理和知识工程应用。知识库是实现知识存储的重要支撑工具,也是知识工程的重中之重。知识库一般是针对特定领域以及问题求解而建立的,对领域知识进行全面收集和系统整理,进而对知识进行组织、分类和保存,以支持知识检索和查询。

构建中医知识库系统,是指用人工智能技术把中医药理论和专家的经验按规范化、标准化的格式组建成知识库[8]。知识库一般具有形式化、结构化、易查询、易操作等特点,能支持机器推理。传统上知识库主要是指采用谓词逻辑、框架等知识表示方法,在计算机系统中表示和存储的知识集合。但在中医药信息化实践中,人们也把文献库、数据库、本体等多种形式的知识载体统称为“知识库”。它们都能起到知识存储的作用,与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方法相结合后仍可支持智能应用,因此称之为广义的知识库也不为过。

近年来,中医药知识库建设得到迅猛发展,在中医人体、中医疾病、中医证候、中医医案、中药、中医养生等方面都出现了知识库系统[28]。中医药知识库在中医药信息化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在文献整理、知识可视化、知识共享、临床诊疗、教学、研究等诸多方面取得实际应用,为中医药知识遗产的数字化保存和深度挖掘提供了创新性的手段。

5.4 中医药知识发现技术

知识发现是从数据中获取有效、新颖、有潜在应用价值和最终可理解模式的非平凡过程[17]。知识发现是人工智能、数据库、统计学、机器学习等多种技术相互交叉产物。知识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之后,获得了广泛关注和迅速发展,产生了高频集、关联分析、分类、预测、聚类、孤立点分析、时序/序列分析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还出现了Weka、Rapidminer等较为成熟的开源软件。这为知识发现技术在中医药领域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中医在数千年的临床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积累了海量的数据、文献和知识。如何利用这些宝贵资源就成了发展中医药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而KDD所擅长的正是从海量的数据中寻找有意义的模式和知识,是分析中医药海量数据所需的理想技术手段。近年来,中医团体已开展了将频繁模式发现、关联规则发现、聚类分析、复杂网络分析等多种KDD方法引入中医药领域的若干探索。例如,使用关联规则发现等方法对方剂数据进行分析,来揭示方剂配伍规律[18];通过知识发现方法辅助中医开具中药处方[19]以及中药新药研发[22];通过基于隐结构模型的机器学习方法来揭示中医证候的本质[21];使用文本挖掘方法从海量文献中挖掘新颖知识,构建并分析中医药复杂网络[20]。这些工作表明,面对中医药领域的海量数据,采用KDD技术进行有效的知识发现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9]。

过20多年的发展,中医药知识发现的方法和技术已进入相对成熟期,针对中医药领域的各种问题都产生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成熟并不意味着完善,面对中医药数据描述多样化、数据仍不完备的特点,仍然需要对现有的KDD技术进行改进和发展,以满足中医药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的需要。

6 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医药知识工程实践取得长足发展,成功建立了大量的知识资源。但中医药知识资源往往服务于特定的医疗和研究机构,彼此之间异质、异构,难以实现集成与共享,形成严重的“知识孤岛”现象,成为长期困扰中医药知识工程领域的技术难题。中医药与西医等相关领域的知识资源也难以实现有效的关联,阻碍了跨学科研究的开展。

为此,学者们[6,30]提出使用语义网作为中医药数据表示标准,实现中医药内部的知识整合以及中西医领域的知识互联,从根本上解决“知识孤岛”问题。2001年,万维网发明人(T.B. Lee)在《科学美国人》上正式提出了语义网的构想,认为它将是一个机器可以理解的开放性信息空间[5]。语义网技术的核心优势在于将数据结构和存储方式各异的数据转换为统一格式并重新,从而实现数据资源的交换与集成。语义网为实现跨领域知识关联提供了理想的技术平台,有助于构建面向特定领域的大规模知识图谱,进而实现各领域知识图谱的关联与融合。语义网最终将发展为一个全球性的知识图谱,提供全面、智能的知识检索服务,促进知识共享和人机协作。

可基于语义网技术建立中医药知识图谱,从而实现中医疾病、中药、方剂、针灸、医案等中医药各门类知识资源的集成[30-31]。TCMLS作为一个包含10余万个中医概念以及100余万个语义关系的大型语义网络,为构建中医药知识图谱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框架。鉴于此,于彤等[31]提出以中医药学语言系统为骨架,将中医药领域现有的术语资源和数据库资源融合起来,构成大规模知识图谱,并实现基于知识图谱的知识检索、知识展示和知识服务等功能。在未来,可进一步扩充中医药知识图谱,通过语义关系表达中医和西医之间的结合点,从而实现这两个领域的知识图谱的关联和融合。这套方法将使中医药知识资源接入全球互联的知识图谱之中,支持各种面向结合医学的知识共享、决策支持和知识发现应用,在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力。

6 小结

中医药根植于中华文化,源于中国传统哲学,是中华民族非常宝贵的知识遗产。中医药知识工程成为中医药知识遗产保护和知识创造的一种新模式,能有效推动群体性的知识创新活动,加速知识转化过程,促进知识的传播。

中医药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座伟大的知识宝库,这决定了中医药知识工程的巨大价值和艰巨性。中医药领域知识体系相当复杂,对知识工程技术提出了独特的需求。在中医药领域实施知识工程是一项极其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其中还有很多尚未解决的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需要进行长期的研究。展望未来,中医药知识工程必将成为中医药信息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在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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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ledge Engineering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 Review of Theoretical System and Key Technologies

Yu Tong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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