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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管体制改革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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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管体制改革

篇1

Zhao yu bao zhang ji hui Yuan xiao dong

(AnHui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Trade Bengbu 233041)

[ABSTRACTS] :Tax levy and management is the frontier and key part of the whore taxing work; In order to establish such a scientrfic tax levy system that can adopt to the require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at fit on country environment, that Can ensure our tax levy functions work fully; since 1994,there has been:“Taxes paying declaration、taxes deputy, taxes checking ” Until 1996, We lane established such a New levy and management mode that based on taxes paying declaration and service perfection. Relying on the computer and internet technology. Levy focusly, checking stressly In the now levy and management,We enforce first in an the cities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o the country side step by step. And try our best to complete this reform basally in 2010.

[Key words]: Taxes taxes levy and management affair rights and control over wealth levy and management mode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systems)的沿革

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以前,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先是50年代实行的征管专集于一身的税式。也就是专户管理税式,是以专管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它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其征收管理的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按经济情况、行业或地税等因素设置税务工作岗位,根据纳税户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缴。我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一直实行这种专户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飞速,极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建立了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的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以提高征管效率。但是,这种改革仍然没有突破50年代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传统征收管理模式。

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税式转换缺乏进度,使征纳双方难以适应新的征管局面。(二)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及征管质量均难以保证。(三)税收征管体制未能从根本上跳出“征征收、轻管理、弱稽查”的旧有模式。(四)专户管理员上门收税的方式,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使税款征纳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扭曲状态,同时分散了税收税务人员力量,削弱了税务稽查工作的力量。(五)税务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扯皮与内耗现象。

在保持原有征管模式的同时,1994年又在一些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意在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把纳税申报,中介机构的税务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整体。

篇2

实施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收保障体系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稽查职能、促进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是优化稽查管理机制、突出专业化管理的必然选择。我省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实践证明,实施一级稽查体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统一部署,整体联动,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力;有利于以查促管,依法治税,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规范执法程序,统一尺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但综合分析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这项改革还存在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一是信息网络不健全,达不到科学选案的要求。二是稽查人才奇缺,无法严格按“四分离”模式运作。三是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对稽查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四是现有稽查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因此,要想通过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有效地发挥税收稽查职能作用和提高税收稽查工作质量,最终达到推进依法治税这个根本目的,还需要进一步把这项改革引向深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构建信息管理平台,为一级稽查体制提供信息支撑。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计算机及网络已成为实施税收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成为实施一级稽查体制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支撑。实践证明,税收信息化难以深入的根源在于税收信息的不规范、不透明、不对称,因此,必须加快构建税务信息管理平台,盘活散乱在各单位、各部门的征管信息,税务系统内部应成立数据处理中心,对内部各类征管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处理,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产品,在此基础上,实施信息集中处理,构建内部信息平台,打破信息特权,提高上下级之间、征管与稽查部门之间的税收信息共享程度。同时应强化外部相关信息采集,构建政府——税务信息交换平台,与有关单位、部门之间联网,特别应加快与国税部门联网,实现国地税信息资源共享,为一级稽查体制的正常运行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撑,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因征管信息失真导致增加选案办案难度的问题。

(二)按国家规定配备稽查队伍,严格按“四分离”程序行使职权。新的稽查体制是针对传统稽查体制缺乏监督制约、不利于廉政建设的缺点提出的,强调的是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各环节是以“选案的不查案、查案的不审理、审理的不执行”为原则的相互制约的工作规程,这种体制无疑使税务稽查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迈进了一大步。但如果仅按“四分离”的要求设置内部机构、职能,而不按设计程序行使职权,仍然存在“越位”、“错位”的现象,那么这种改革只能是形式上的改革,而并没有发挥出一级稽查的作用,改革的效果不能体现出来,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目前各地税务稽查的职能、内设机构是按一级稽查体制设置的,但稽查各环节工作实际没有分开,不能严格按一级稽查体制运行,达不到“四分离”的要求,有体制流于形式的倾向。其主要原因是事多人少,稽查人手严重缺乏。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新西兰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稽查人员一般占整个税务机关人员的50%,按我国有关规定稽查人员的配备应达到现有税务干部人数的20%,因此,我们认为应考虑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稽查人员,充实稽查队伍,以确保税务稽查工作能够严格按一级稽查体制的要求运作,真正做到“四分离”、背靠背,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出一级稽查体制的优势。

(三)完善内部监督,确保依法办事。实行监督制约,相互促进,是稽查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因此加快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也是深化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内部的职能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稽查四个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税务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监督还没有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因此,完善税务稽查内部机制,除了目前各地普遍已制定的错案追究责任制、一岗两责制度外,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稽查各个环节之间的互相监督,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局各职能科室应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监督,征管科应加强“三率”考核监督,即结案率、入库率、处罚率的考核。法规科应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税政科要加强对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的监督,计会科要针对目前国家取消稽查专户、查补税收由征管单位入户的新情况,加强对查补税收入户情况的监督,确保查补税收及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政治学习,建设高素质的税务稽查队伍。新时期的稽查工作需要有一支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稽查干部队伍,否则,再好的体制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各地现有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还不能完全适应一级稽查体制的要求,有的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还不够熟练,有的对《新征管法》、新的税收政策掌握还不够全面、准确,有的执法程序不规范,也有极个别的干部存在不廉洁的问题等等,因此,税务稽查部门要以同志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要求为目标,加快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税务稽查干部队伍,以适应现代稽查体制的需要。一方面要加强业务知识与业务技能的培训,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培训,着重培养稽查干部运用现代思维方式和现代技术手段查案办案的能力,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坚持以德带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学习,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稽查干部始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稽查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准,增强其免疫力,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一尘不染。

篇3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首先,主体税种结构失衡。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但实施后,流转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2005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24.6%,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53.7%,流转税和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比例严重失调。流转税比重过大,地方政府重产值、轻效益,重规模、轻质量,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运行质量提高。另一方面,所得税自动稳定器功能发挥不到位,造成税收调控社会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的职能弱化。其次,一些应开征的税种未及时开征。如社会保障税、环境税等缺失,导致税源遗漏,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调控和保障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同时,有些收入又以费的名义存在,以费挤税。这种不合理的税制结构,削弱了税收对于资源配置和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力,使税收难以成为稳定经济运行的杠杆。

(二)税收管理体制落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我国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分别设立国家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实行这种税收管理体制是合理的,但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分税制发生了变化,税收管理体制也暴露出许多不适应问题。一是征管矛盾大。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后,税收征管出现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并立的局面,二者之间的矛盾很难协调。国税实行国家垂直领导,地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所代表的利益侧重点不同,国、地税两部门为了完成各自税收任务,争管辖权、争管户、争税源,由于内部没有建立科学、合理、顺畅的协调机制,矛盾和摩擦越来越突出。二是企业负担重。国、地税既要为中央征税,又要为地方征税,因征管权力交叉,出现多个税务部门对同一个纳税人征税的现象。而且国、地税管户划分既不科学、又不严格,两部门重复进厂、重复检查,不能实现征管资源共享,增加了企业负担。三是征管成本高。分税制改革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3.12%,改革后税收征收成本率上升为5%~8%,其中,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较低,为4%~6%,西部欠发达地区较高,为10%左右,中部地区大致为7%~8%左右。与发达国家征管成本率相比,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远高于同期其他国家水平。如美国为0.58%,日本为1.13%。四是执法标准不统一。国、地税两部门由于在优惠政策规定、管理方式、人员素质方面的差异,在具体征管过程中执法标准不统一。如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前开办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为获取利益,在两部门之间游动,一些基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征税,一些日收管理活动和征管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两部分企业税收负担不均,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深化税制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新一轮税制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加强宏观调控入手,通过简税制、调体制、重效率等一系列措施,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税制和管理体制,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篇4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011-02

1994年,中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组建成立后,地方政府为稳定地税队伍和控制人员增长,减轻财政负担,出台了地税系统“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这样一个经费划拨规定,并且一直延续至今。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突飞猛进,地税系统面对征管的税种多税额小且点多面广、零星分散、税收成本高的情况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等等,“增人不增经费”这一地方税务经费管理规定已明显不符合当今地税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十五年来,省各级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本文以贵州为例,下同),在税务经费方面,干部年人头工作经费划拨的差异是较为明显的。当前,国税系统干部职工的年人头工作经费已由分设时的1.5万元逐步增加到现在的3万余元,而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年人头工作经费仍由分设时的0.8万元一直延续至今(上述人头工作经费不含国家历次统一调资时中央财政增补的增资额部分)。在办公楼建设、征管车辆装备和电脑等信息化建设所需电子设备等设备投资方面,国税系统自机构分设以来自下而上按需逐级上报审批划拨经费或上级局统一配备,而地税系统则是各级量入而出、自行解决。导致了基层地税机关税收征管车辆配备参差不齐,在人员编制少、征管压力大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税收“偷、逃、抗、骗”的打击力度。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国税系统为上级拨款或统筹,并依托“金税工程”一二期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脱产到全国各类大专院校接受培训,培训期在半年至一年左右,并基本实现了全员培训、人人过关。而地税系统除千方百计保运转外,没有专项培训经费,人才队伍建设受到了制约。1998年,地税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及2001年进行机构改革,各地地税部门即便零星组织开展一些内部非脱产学习培训,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到省外有关大专院校进行短期(一般为一周、半月或一个月)培训,但也是经费自理。因此,多年来受经费的制约,地税系统未能组织干部职工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或更新知识培训,绝大部分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理论水平特别是信息化建设(“金税工程”三期)所需知识没有得到提升或掌握甚少,操作运用能力差,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仍然比较低,难以适应新形势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税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地税机构组建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 87号)文件规定,“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省各级地方税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供给,保证地方税务局人员的福利待遇与国家税务局的待遇基本相同。”而国、地税两个税务机构组建成立十五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国税系统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设备等装备及干部培训等方面与地税系统是有天壤之别的……。

其实,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地方税制的设计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源问题。一是现行的地方税制内容不齐全,且长期未得到修订,导致税基过窄、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地方税收规模的扩大,且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二是分税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省、州、县)共享税三级。由于受地区差异影响,经济发展区位和优势不同,其税种收入也不平衡,按中国现行税种划分,造成了各级地方政府收入分配不平衡,发达地区财力雄厚,欠发达地区财力困难,于是,靠中央财政补贴(转移支付)来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鉴于此,地税部门在争取地方政府经费支持时,这十五年来实际上已处于讨价还价色彩浓重的“经费与地方税本级收入任务挂钩”的状态,致使地税部门常常面临经费短缺的压力,甚至有时由于缺乏必须的经费而使得一些日常的征管工作不得不搁浅下来,2001年地税进行机构改革前尤为明显,不少贫困县局有时连干部职工的正常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十多年来,地税部门为了得到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撑,维持机构运转和保障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有的地方很多时候不得不按地方“父母”官的意图行事。税法本是国家公权,在上述客观环境下,不少地方把他变成了地方权、部门权,把权力变成地方和部门的利益链,公权变成私权。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随之改变税种征收、混级入库及囤积税款(积压或跨月、季、年度征收)等现象由此产生。长此以往,一方面,税收征管工作就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税,乃至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税务部门只能放弃依法治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保收入基数或地税部门为了完成州、县政府层层追加的税收任务,在没有税源的情况下,利用行政措施协调企业预缴税款,寅吃卯粮,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制约了企业的后续发展。再一方面,培植了腐败现象的土壤,加大了税务行政执法风险,酿就了不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篇5

在2018年7月5日这一天,单位的很多老同志参加了挂牌仪式,当看到红色的彩绸缓缓从牌匾上被揭落下来,白底黑字的牌匾上那一行“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时,这些税务老兵们大多见证过当初的国地税分设,如今再次见证合并,他们心中情绪万分激动,能感觉到他们体内对于税收的热血依然在流淌。

篇6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乘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前行快车,伴着新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正式挂牌的无比喜悦,历经二十四载岁月沧桑,国税地税重新兵合一处,归为一家。值此征管体制改革迈上新征程之际,县局联合党委向辛勤工作在全县税收战线上的全体干部、职工致以亲切的慰问和诚挚的敬意!

篇7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的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试点方案》很好地解释了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但是这只是一时的权宜之策,如果要向全国推广,我觉得还有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国推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

2.国地税之间的关系与征管问题。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增值税的收入主要是中央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改征还提出了一个增值税征管主体的问题,上海由于国地税实质上合一的特殊性,基本上不涉及国税和地税之间的部门利益冲突问题。但是改革如推向全国,这个问题就不可回避。近年来,地税部门的收入功能在萎缩,如果营业税再全面改征增值税而增值税又由国税部门征管,那么地税部门何去何从是个大问题。

3.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

二、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国推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1.关于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的对策。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财力减少的问题,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这样地方财政收入小幅度减少。再根据现实情况开征新的地方税源,比如房产税、资源税之类。从理论上,房产税可以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仍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其次可以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来增加地方财政,这涉及到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

2.关于国地税之间的关系与征管问题的对策。财税〔2012〕71号明确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但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地税征管的问题应当从采取什么方式征税成本最低的角度来解决。至于国地税的关系不外乎以下两种:

一种方法是国地税税务机构“合二为一”,这样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抢税”矛盾,但税务机构将要面临的是减员,领导干部重新配置安排的问题。

另一种方法当然国地税分设的方法。从现实来看这完全可以通过国地税资源分享,加强国地税合作来解决这个问题。国税部门有着丰富的增值税征管经验,地税部门对所要改征增值税的原缴纳营业税的行业情况比较熟悉。可谓各有优势,具有合作的空间,特别是信息化时代,这种合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至于未来国地税分税是否要延续,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决定。只要税务机构的设立税收遵从成本最小化的要求,那么这都是合理的。

3.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的对策。在增值税“扩围”后,地方政府将处于财权小事权大的尴尬境地。如何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使收入更为科学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首先,应该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根据事权的大小来划分财权。逐步建立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要多考虑自然、社会、经济因素对各地方财政需要的影响,确保各地政府行政能力有必要的财力保证。

由于增值税具有中性作用和交叉稽核功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大势所趋。当然改革的过程是逐步和渐近的,我们期待增值税扩围到全国发挥更大的作用。

篇8

(一)税制变迁对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成本

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成本,更深层次的表现为在制度变迁中因解决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而付出的代价,也可表述为摩擦成本。

1.潜在纳税人利益集团的利益。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为: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的前提下,在年度和税种之间统筹安排增税和减税的改革措施,实行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其一,这种增税和减税相结合的结构性税制改革,使一部分纳税人因税负降低而取得利益,另一部分纳税人则利益受损。比如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这会使相应的纳税人得到利益;未来可能开征的物业税,将会增加一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内资企业因所得税税率降低而整体税负下降,外资企业却因部分税收优惠被取消而获利减少,产生心理失衡,因而可能减少在我国的投资。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新一轮税制改革带来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问题表现为:其一,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使税收收入在一定期间相对下降可能会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压力,这种压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如何化解,比如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将会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矛盾;其二,由于新一轮税制改革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税种的重新划分,致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形成利益博弈局面。

3.多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除了涉及上述利益集团的利益外,还会出现多种利益集团共同博弈的问题。以我国开征燃油税为例,作为“费改税”的改革措施,政府早就提出了改革设想,并制定了改革的方案。但时至今日燃油税仍未开征,除了近年来油价上涨的原因外,重要的原因在于与该项改革有关的原有利益主体不愿放弃既得利益。在利益均衡没有打破的状况下,博弈的结果只能表现为路径依赖。

(二)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及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成本

1.税制变迁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的社会环境。税制变迁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征管的社会环境,即税制变迁的外部环境决定着税收征收成本和税制变迁成本。主要包括:其一,公民纳税意识。良好的公民纳税意识,是新税制运行正常的条件。其二,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是指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程度,这将决定纳税人有关经济业务反映信息的真实程度,决定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决定新税制运行的效果和成本。其三,社会信息管理水平。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主要取决于社会化信息共享程度。只有在国家统一立法之下,达到社会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经济业务信息分析和控制才能有可靠来源,保证税源监管到位。其四,社会金融管理水平。在没有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之下,大量的现金交易,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资金流无法控制,一方面会形成地下经济,另一方面会产生税收流失,使税制变迁的随机成本上升。

2.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实际上是税制及税制变迁的征管内部环境,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对这种能力的路径依赖。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其一,税收征管模式。它是税务部门为了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由税收征管中的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员、征管形式等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组织形式。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模式,表现为税务部门较高的征管能力,将降低新税制的运行成本。其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偷逃税问题的控制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质量,以及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手段和水平。其三,税务人员工作努力程度。税收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政策水平以及工作自觉性。(三)政府对新制度规划设计的费用

因为制度变迁是用新的制度替代旧的制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新的制度进行设计,对制度变迁的过程进行规划,并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使制度建立起来并开始运行,在这个过程中直接和间接发生的一切费用,都构成制度变迁的成本。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成本中制度规划设计的费用主要包括:新税制的设计费用,即为制度设计进行论证和调查研究的费用;新税制提案设计费用等。

(四)纳税人在新一轮税制变迁中的遵从成本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纳税人对新税制必须重新学习、认识和理解,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纳税人必须更新财务核算软件等等。这一切都将构成实施新税制改革的遵从成本。

二、把握时机,全面推进改革,降低税制变迁成本和路径依赖

(一)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减少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摩擦成本

新一轮税制改革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调整,为了平衡由于税制改革产生的利益不均.需要配套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等相关改革,以保证税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与新一轮税制改革同时推进的分税带财政体制改革,应根据社会和经济事务管里责权的划分,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工和职责的基础上,在同-税政的前提下,明确界定税权,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把握税制改革时机,降低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度变迁的随机成本

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避免年度之间财政收入的大起大落,税制改革措施的推出应在收入的增减方向和时间的进度安排上统筹协调。这种协调既体现在一个税种内部,也体现在不同税种之间。对单个税种,在全方位改革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税种要素进行局部调整,逐步予以推进。对于不同税种,在综合考虑改革的迫切性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进行搭配,选择恰当时机予以实施。通过这种策略性的安排,财政上耗用的只是机会成本,而税制改革的力度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能较好地统一起来,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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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税收属地管理的现实性

(一)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

陕西省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是:省直属征收分局,管辖省政府所在地市区省级企业。市直属分局,管辖范围有负责全市中央、省、市三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有负责全市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有负责该市机构所在地市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还有负责该市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市级以下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等等。

(二)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存在的问题

上述税收征管管辖方式的共同点是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设立直属征收分局,保证中央、省、市级收入。它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初期,企业级次明显,行业管理严格,不允许跨行业经营,在税制上也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按经济性质划分上缴利润或缴纳所得税,上述模式不仅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保证大宗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与现行财政分配体制也是相吻合的,有助于保证各级次收入的取得。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存在的问题已愈来愈明显地表现出来:

1.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各种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使过去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划分也越来越难以界定,现有的税收管理机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一些原有的企业主管部门被合并、撤消、精简,或改变职能,使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协调、督促缴税的作用大大弱化,也使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理的企业,已不是过去单一经济成分的大中型企业,而是多种类型的企业并存。致使税务机关内部责任难以划分,执法刚性弱化,市、地级的直属征收分局和涉外分局的存在失去原有优势。

2.交叉管理,税负不公,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同一地域或并列几个征收单位,或直属分局管辖的大企业多,重点税源大户多,难免存在抓大放小的情况。例如,某一欠发达地区的区级税务机关在未实行属地管理时,有500余户个体工商户跑到了当地的市直分局缴税,由于市直分局管的皆是市级以上的大企业,一则人力所限,二则主观因素所致,认为这500余户个体工商户缴税多少,对全年税收计划影响不大,难免对这500余户个体户放松了管理,缘于斯,上级主管税务机关虽多次将其管辖权划到区级税务分局,但时隔不久,囿于可少缴税的因素,这500余户个体工商户又重新跑到市直税务分局,1年按可比因素保守测算,国家流失税款在20万元左右。同时直属分局点多面广,人员相对偏紧,税收征管难以到位,导致部分散落在相临的征收单位的名为国有、集体,而实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的个体私营性的企业,趁机挂靠在直属分局管辖的大企业之下,采取报假账、不报账等手段,隐瞒其销售收入,千方百计地偷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另外,各征收单位为减轻任务压力,不讲政策,不择手段,想方设法争夺纳税户,有的单位甚至不顾大局,采取降低税负手段吸引纳税户,造成税收管理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一些纳税户趁机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上,与税务机关打游击战,如某区内两个税务机关,由于执行税收政策尺度有别,一个局一年内转出纳税人300多户,交叉户越来越多,客观上为“关系税”、“人情税”开了绿灯,给以税谋私、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弱化了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严重损害了国税机关的形象。

3.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促使各级政府只顾保本级收入,不顾征管成本。他们往往为了确保某一级次的财政收入而成立直属征收分局,使征税区域跨度加大。如在市级设立直属分局,该直属分局可以在全市区域内征收市直单位实现的税收;涉外税收本应放在基层分局征收,可目前大多由直属的涉外分局管理,由于纳税单位与征收机构之间距离较远,从而大大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4.容易造成入库级次间的混淆。在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下,由于局部利益的驱动,使得各级政府之间争抢税源,甚至有意变通外来税源,争相制定优惠政策跨地区吸引税源的问题相当严重,行政部门越权干涉税收执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客观上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同时人为的造成了入库级次混乱。

5.增大了税收成本。按照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税收成本必然不断加大。一是由于在一个区域内往往设置多个税务机关,如西安雁塔区不到二平方公里的区段内有十几个税收单位征收。税收征收成本的浪费和增大可想而知。二是稽查局及税务所稽查岗位人员轮流上阵重叠检查,分别处罚,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也增大了税务部门的人、财、物的消耗。三是两个征收机构管辖一个纳税单位不仅造成税负不均,而且使税收成本加倍。某区一座商贸大厦1~3层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管理,4层由另一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不仅同一楼内税负不均,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现行税收管辖方式已不适应税收工作规范化运行的要求,应探索一条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路子,而实行属地管理是其必然选择。

二、强化属地管理的基本设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公有制企业的改制、重组、联营等行为使国有、集体类型的企业减少或使原企业的组成变得复杂;涉外企业、私营企业、各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逐渐增多,他们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级次等变得模糊而难以界定,相应其税收管辖权也变得难以确定,为此,我们认为应打破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级次和经济性质划分各级财政收入的办法,改变目前这种条块结合的征管方式,实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参照外省的经验,结合陕西省实际,我们提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建立新的税务登记系列

为防止重复登记、漏征漏管、争抢税源现象的发生,应在城区较大的市局设立税务登记分局(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内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局的税务登记工作。税务登记分局(中心)对全市税务登记实行电脑联网集中管理,建立“集中登记、全面受理”的税务登记管理体系。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市内有关区域的国税机关设置税务登记点,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通过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有效掌握税源分布情况,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对城区较小的市(地),可在各区、县分别设立税务登记大厅,同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税务登记点,一方面方便纳税人,另一方面便于税务机关有效掌握税源分布情况。

(二)建立新的税务征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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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体制问题

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小康社会建设,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事业单位的作用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利用国资举办从事科教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特点。事业单位类别众多,研究事业单位税收按其经费拨付分为不同类型。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与自收支单位。我国事业单位体制存在结构单一,布局不合理,功能不清等问题。事业单位由政府管理,公益事业发展资金有限,供给总量不足,无法满足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事业单位有政府举办,重复设置多,导致结构失衡,效益不高。事业单位无自主权,缺乏服务主动性。事业单位经费少,行政后勤人员多,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一些公益服务允许收费,一些部门忽视社会效益,制约了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形成具有多方面原因,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适应,但随着经济市场化推进,事业单位弊端显现。事业单位结构单一,税收受行政制约,事业单位税收复杂,税收项目繁多,有的项目为征税,税收票据多样,有的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有的来自财政部门。职工收入来源渠道不同,有的财政统发工资,有的加班补助。事业单位体制问题决定税收特殊性。

二、事业单位税收现状

(一)事业单位税收分析事业单位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城建维护税随营业税附征,印花税是领受经济合同等凭证的单位个人,按合同金额缴纳税项。营业税条例规定提供规定劳务的单位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税务局关于调整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通知对营业税免税项目作出补充,大部分单位收费列入营业税免税项。事业单位税收以个税为主,文教卫系统由于个人所得体现在工资薪金福利等,规划等事业部门个人收入来自设计收入,扣除个税难以到位。事业单位营业税征收非常棘手,如广电等单位主要收入为征税收入,教育部门由于收入为免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统一收据,医院提供的租赁服务等计入非税收入。事业单位兼有行政单位的社会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特有的事业功能需要法定收费项目支持,国家支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盈利,但收入项目税收政策补贴,票据种类不同造成征税混乱。

(二)事业单位税收中的问题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税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运作机制引起的问题,筹资模式引起的问题与税收政策引起的问题。事业单位主要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性质特殊性,税改前对事业单位收入不征税,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市场经济下普遍征税原则理解不充分,单位负责人纳税意识薄弱,导致事业单位发生应税后不自觉申报纳税。我国事业单位运作机制多样,现阶段事业单位多为政府主导,事业单位收入具有相对隐蔽性,致使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事前监控手段。如事业单位将房屋出租等涉水收入与免税收入混合。事业单位票据复杂,普遍使用财政统一收款收据,由于票据不由税务部监管,一些单位使用财政收款收据达到逃税目的。事业单位运作方式多样,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大量实物,不计入个人所得额计算,有些事业单位钻税法漏洞,将奖金分次发放,达到避税的目的。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税采取自核自缴方式,税源相对较小,税务机关未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造成对事业单位个税管理真空。

三、事业单位税收问题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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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全球化的金融危机为我国的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但同时金融风暴也使得政府性税收调整萌发出了新的机遇,重新认识和思考财政税收改革,积极探索财政税收的新模式,改变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以适应外部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 从政府的角度来增强企业生存、盈利、发展的实力。

1. 金融危机对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蔓延和持续,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社会危机。金融危机一旦深化就会演变成经济危机,更会导致社会经济出现衰退。经济衰退现象严重就会引起社会深层次问题,一旦金融危机演变成经济危机,就会上升到社会危机,是个连锁反应。从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经济运行状态看,虽然没有向其他国家那样出现严重衰退,但是我国原本高速运转的经济也受到严重创伤,大量工厂倒闭,大批工人失业,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抑制经济的进一步恶化,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来帮助经济走出危机。当然,政府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和政策有很多,也可以采取一些组合拳来更好的促进经济复苏,但是这些方法中,首先是政府应该采取财政税收政策来带动经济发展,而且,这种方法的成效最明显最直接。国家对税收的政策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也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有力武器,国家对税收采取最规范最严格的管理模式。税收肩负着为国家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提供财力支持的使命。税收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是巨大的,会起到以小搏大的杠杆性作用。

2. 改革现有财政税收政策的现实依据

2.1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必然要求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由“过热”向稳定运行“软着陆”产生了突如其来的外部冲击, 一些加工企业特别是一些出口导向型企业遇到了明显的困境,中国以“出口”这驾马车拉动经济增长的路子越来越不好走, 扩大内需是提振经济的关键。而无论是促进短期经济增长,还是兼顾中长期经济稳定增长,关键都在于财政预算投资向公共民生领域倾斜,以及适度推进税制改革,来撬动长期以来启而不动的消费内需增长, 以降低国际金融危机可能带来的更进一步的冲击。

2.2改善企业与公众预期的迫切需要

据相关分析,我国目前并非流动性不足,只是在内外部经济都不确定的环境下, 人们对消费和投资缺乏信心。改革财政税收制度、实施财政刺激政策能向外界表明政府保持经济增长的强烈愿望和决心,有助于提升公众的信心。并且政府支出的增加有助于推动民间投资,提高民间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改善民间投资的外部环境,进而调节经济周期的波动。

3. 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改革的探索

3.1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 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 税收征管更需要掌握税源变化, 加强税源管理; 依法办事, 依率计征; 促进生产与组织收入相结合; 开展纳税检查,以合理有效的税收征管组织来稳定市场经济。运用现代管理理念, 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可以从理顺政府管理职能、建立扁平的组织管理结构等方面入手。

3.2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

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目前的经济背景下,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继续分设,已经显得不大适应改革的新形势了。虽然整合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但是因为地方税制改革滞后等因素,机构整合的难度仍然显得比较大。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国税与地税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以加强工作的联系协调。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而不能及时展开税务整合的地区, 应该利用信息资源将国税与地税的协调工作处理好, 通过制定体制沟通来实现双方的互利互惠, 为企业的税收合理化做出贡献。

3.3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之下,税收征管更需要掌握税源变化加强税源管理: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促进生产与组织收入相结合:开展纳税检查。以合理有效的税收征管组织来稳定市场经济。

结论

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政府必须要通过税收改革加大对企业销售能力的促进力度, 以保证财政税收收入的连续稳定增长。促进财政税收与企业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政府财政较多地介入竞争性领域,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将税收制度转化为公共性的投入,政府税收的公共性投入必然会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 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课题组.促进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发展的思路和对策研究[J].中国投资,2008(9).

[2] 阮永平等.美国次贷危机的应对:税收政策及其效应评价[J].税务研究,2009(2).

[3] 胡忠毅.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09(19).

[4] 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体制研究课题组.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J].中国财政,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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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完善国库组织机构。目前,人行县级国库与会计部门为同一机构,人员一般为8人左右,担负着会计核算、支付清算、反洗钱、财务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经理国库等工作,而这些工作是基层人行履行监管与服务职能的主要工作,其业务性强、政策性强,对口业务部门多,特别是人民银行职能转换后,为加强金融服务工作,对调查研究、信息反馈等工作要求标准高,国库和会计整体业务均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过渡,国库、会计同一机构格局已不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另外,财政系统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需要,从上至下设立了预算、国库、会计集中核算中心部门,县级人行国库、会计同一机构办理业务,与服务财政,经理国库业务职能不配套。

因此,首先按照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的要求,县级人行应单设国库机构,以充分体现经理国库在人行业务工作中的地位,加强国库整体效能,发挥国库监督管理作用。其次,要调整充实国库人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我国进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两大工具,财政国库收支情况与货币政策的落实情况息息相关,探索财政收支对地方经济金融影响,加强财政国库收支与货币信贷关联分析是国库工作面临的新任务。目前县级人行国库人员年龄偏大,知识结构、学识水平都与国库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盂县近8年时间没有充实新人员,即使岗位轮换也是在部门间调换岗位。调整国库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加强统计分析及相关业务培训是加强国库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

二、建立健全国库相关法律制度。1985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与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在对国库职能的定位上存在某些偏差,且已不适应国库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国库部门作为连接地方政府、财税、银行部门的纽带,其金融服务地位是明显的,并随着财政收入的逐年递增,国库部门的监督服务作用愈加重要。但是,《预算法》、《税收征管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都显得《国家金库条例》在其中的作用力不从心。县级国库作为最基层的国库,协调部门间的关系,依法加强业务监督工作是做好国库工作的基础之一。现在国库面临征管部门汇缴税款,控制预算收入进度,财政预算拨款计划性不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而国库职责权限的有限性使这些问题困绕着基层国库发挥职能。一是应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法》,确立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地位、职能及权限。制定《退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从法律的角度确定国库在退库中的审批、监督地位,维护国库资金完整;二是对《税收征管法》、《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清理国库依法行使职能法律上的障碍,《金库法》要与《预算法》、《税收征管法》相配套,使之成为国库管理权威性法规;三是制定国库在对税务、财政、银行进行相关业务监管时的办法,明确监管内容、监管责任、监管程序,使国库监管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以增强国库监管的有效性。

三、继续提高国库电子化水平。一是全面推广《国家金库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我县国库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试点运行情况看,一方面,国库数据集中可以为上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收支信息;另一方面,为适应地(市)级金融机构会计集中核算及国库资金直接参加地(市)级同城清算网搭建了平台。二是国库应加快横向联网进程。国家“金税”、“金财”、“金海”、全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各商业银行业务系统的统一推广,使财、税、库、行、海横向联网具备了条件。使得纳税申报、银行收纳、资金清算、国库报解、资金入库、财政支出实行计算机联网处理成为可能。而国库电子化在其中起着中间连接的作用,必须加大国库科技投入,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培养计算机人才,加速国库横向联网进程;三是完善国库电子化相关业务制度。国库业务电子化进程的加快,国库资金风险控制点增加,国库同城票据清算、国库内部往来、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国库核算业务全部实现了计算机处理,县级国库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不能规避电子化进程带来的风险,上级部门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内控制度,以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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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款征收的管理活动,同时也是国家及税务机关根据经济状况和经济规律制定税收政策、对税收分配的过程进行组织、监督及管理。税务管理的任务一方面包括依法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管理体制,并组织税收活动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是要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好国家、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此外,还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于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具体而言,税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制度管理、核算与监督、征收管理以及税务机构管理。在我国,税务管理需要坚持依法治税、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并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税收的监督与管理活动之中。当前,我国税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加强税收执法的刚性,树立税法的绝对权威。如何完善税务管理,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树立税法和税务部门的权威。从较长的时期来说,还应逐步解决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问题、税务人员的素质问题、税务问题、税务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等问题。

按照管理学的观念和视角来看,税收管理一共应包含三个重要的部分,即组织结构管理、过程控制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管理就是要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进行计划和制定,并促进税收的征收模式最优化。过程控制管理则是对税收的征管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并保证纳税人能依法配合交税工作,促成税收任务的完成。人力资源管理则是对参与税务管理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税务管理的环境约束

税务管理作为一种行政活动,其组织结构、过程控制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势必都会受到社会环境因素额度额影响和制约。税务管理的环境约束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将就几个相对重要的环境约束因素展开讨论。

(一)政治环境

作为一种公共组织行为,税务管理必然深受国家政治环境的影响。税收管理中的诸多线性内容和隐性内容事实上都是根据国家的政治环境来制定并实施的。单从税收制度而言,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性质以及国家政策决定了这个国家应该具有怎样的税收政策。此外,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机构设置和税收征收形式都必须与国家的政治环境息息相关的。在我国,税务管理主要受到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趋势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的影响。

(二)经济环境

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必须根据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和经济体系来指定的,经济环境对于国家税务管理的影响是具体而深刻的。只有经济迅速发展了,一国的税收收入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国民经济也得到了飞速的提升。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税收政策的成熟和税务管理水平的成熟,另一方面税务管理有反过来作用于对经济的调控,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影响,我国外需萎缩严重、内需也较为疲软,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GDP和财政税收收入增速也开始明显放缓。由此可见,税务管理必然与经济环境脱离不了关系,深受一国经济环境的影响与约束。

(三)法制环境

前文已谈及,我国的税务管理要遵循依法管理、依法治税的原则。只有法制健全、执法严格的国家,才能营造优良的税收执行环境,这样,不管是税务人员,还是纳税人员,都能依照税法办事。然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制不够健全,且税务征管机构的管理制度的法制效力不够,严重影响了税务管理的效率。

(四)技术环境

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对社会各方面的渗透和影响是巨大的,同时对于税务管理同样具有重要的影响。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促进税务管理系统向信息化发展。由此可见,技术环境同样会对税务管理有较大的影响。

三、税务管理的制度安排

(一)组织结构安排

目前,我国税务征管组织结构过于繁杂,严重影响了税务管理的效率,因此,精简结构成为税务管理改革的重心。在制定税务征管的组织结构之时,可以适当的减掉中间赘疣的环节,促进税务管理模式的简洁化。

(二)过程控制安排

为提高税收征管过程的监控效率,可以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促进税收信息化和行政办公室信息化建设。将税务信息公开化,运用信息网络和网络民主力量,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对税务征管过程的监管工作之中。在此基础上,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规范税务管理。

(三)人力资源管理

坚持人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并实行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此来提高行政人员的办事效率。此外,还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必须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四、结束语

税务管理是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正常执行,并保证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管理活动,是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得以实现的前提。税务管理深受国家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制罂粟以及技术因素的约束和影响,在做好税务管理的制度安排之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优化税务管理的组织结构、过程安排以及人力资源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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