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税收行业管理

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5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税收行业管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税收行业管理

篇1

首先,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实现税收科学化管理、深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方法。专业化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三者有机结合,才能发挥管理的最大效能。其中,科学化强调探索和掌握管理的规律,是加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精细化强调管理要精确、细致和深入,是加强管理的具体要求;而专业化管理强调根据纳税人的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管理,是加强管理的基本方法。离开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就很难实现。

其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强化各类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主体个性化差异日益明显。从我市来看,全市59592户纳税人中,国有企业560户,集体企业1676户,股份制企业5490户,“三资”企业1602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0264户。这些纳税人不仅所属行业、经济性质、纳税能力不尽相同,而且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网算和税法遵从度等方面也有明显差异。比如,世界跨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的近40户“三资”企业,普遍采用erp系统进行内控和核算,而国内的中小企业一般采用手工核算,有的新办企业基层是请人代账。鉴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税收风险大小各异,税收工作需因企制宜,分类管理。否则,极易出现“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等现象。

再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实践。随着近几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纳税户数不断增多,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明显加大,加大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涉税事务日趋繁杂,不少税收管理员因事务性工作缠身,很难有时间、有精力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企业的疑难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影响了税源管理质效。此外,上级部署开展的一些行业性税收管理措施,比如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专项核查,由于商业企业颁布在全市200多个税收责任区,基本上所有税收管理员都要摸索和实践,最后还不能达到规范统一的效果。因此,在人少事多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征管效率,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点探索和实践。

二、准确把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内涵

篇2

随着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不断深入,中国医药产业蛋糕越做越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采取各项措施,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大对制药业的扶持,促使医药制造业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拉动地方经济的新增长点。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新时期,特别是在国家税务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措施后,如何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税源的监管,实行税源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成为各界人士争相讨论的焦点话题。

一、医药制造行业的现状

当前,我国医药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为求生存,恶性降低生产成本,采取各种手法,其中不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药品安全隐患突出,药害频发,群众频频因药罹患。为了吸引下级经销商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医药企业都会给经销商或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等,医药企业往往也都会将返利点数计入产品成本或销售成本,而销售返利是企业销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企业销售利润的一部分。医药企业经常出现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隐瞒收入转移利润,虚增收入以粉饰财务状况。一些医药企业存货丢失损耗严重,账实不符,采购无控制、销售无监督。

为了推进医药制造企业生产现代化和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例如:药品生产企业向农业生产个人收购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向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可凭企业自己为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由于农产品物流量大、范围广,其自然分布的区域性广泛,且基本都是现金交易,同时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优惠政策,给少数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

二、医药制造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设置账外账

当前有不少医药制造企业往往以接受纪念收藏品、广告促销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的使用,均走“账外账”,造成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导致了帐目库存商品虚高,实际库存商品与库存商品帐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但“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企业偷税难以定论。

2.假发票太多,导致财务开支混乱

当前,由于有些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纳税人发票开具不规范,甚至开具发票混乱,为某些医药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提供了可趁之机。另一个就是利用假发票、不规范发票、虚增人员冲抵销售返利,有些医药生产企业要铤而走险去大量购买假发票,来平衡企业为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所发生的费用,这导致税务稽查人员辨别发现某些制药企业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虚假发票入账现象仍然存在。

3.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少记收入

有些医药生产企业收入入账金额不正确,漏记、虚增其他业务收入,有的医药生产企业由于申报经营收入不实、未开具发票,收入不入帐及成本核算混乱等原因,造成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涉税检查工作难度较大。

三、对策及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打造税收宣传品牌,提高医药制造行业纳税意识。一是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公告、社区宣传、上门走访、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制药企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更好的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二是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税收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新闻片以及电视剧、综合文艺节目等,申明国税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监督,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心,从而警示纳税人规范纳税行为,增强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2.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税收控管力度。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发票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医药制造行业发票使用及管理的宣传教育、辅导和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实施以票控税。

3.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促进医药涉税信息共享。建立与卫生、社保、银行等医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部门联席会议要形成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上各部门提出的好的想法与建议要尽快予以落实,减少信息重复采集、政策矛盾和监管漏洞情况的出现,并互通信息,避免了重复检查,共创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结束语

总之,针对目前医药制造企业税收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解放思想,对医药制造企业有深入的了解,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通过全过程控制来带动税收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篇3

(二)陶瓷从业人员多而陶瓷税收占的比重小。据统计,全市陶瓷从业人员超过10万,占产业工人的比重达30%,但从近两年的统计数据来看,陶瓷工业入库增值税占陶瓷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到1%,占工业增加值和国税收入总额的比重也均不到2%。

(三)大中型企业税负高而陶瓷个体经营户税负低。根据*年度国税相关征管数据统计,景德镇市陶瓷企业(不含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为7.17%,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3%;陶瓷出口企业平均税负6.3%,其中工业6.9%,商业0.6%;陶瓷个体纳税人平均税负4.8%。

(四)陶瓷工业增加值高而产品销售收入低。从整个陶瓷行业来看,按国税部门的征管数据统计*年全市陶瓷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为6.5%,而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则显示*年陶瓷税收占陶瓷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只有1.83%,远小于陶瓷产品增值税税负率,且比全省工业增加值税负率7.75%低5.92%,比中部六省工业增加值税负率9.28%低7.45%,比全国工业增加值税负率11.28%低9.45%。经过深入广泛的调查,我们发现统计部门和国税部门统计口径及方法是产生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国税部门确认的陶瓷产品销售收入与统计部门统计的工业总产值之间存在的差异达21.58亿元,如剔除该差异计算,*年全市陶瓷工业增加值税负率达14.85%,高于全省、中部六省和全国工业增加值税负率。

二、四个问题:陶瓷行业税收管理任重道远

(一)陶瓷个体户税收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经过国税部门不懈努力,陶瓷个体户税收征管质量逐年提高,但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是纳税意识不强。不少陶瓷个体户属陶瓷企业下岗工人,靠从事一些低档陶瓷加工、瓷坯生产来维持生计,这些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较差,税收征管难度大。二是税源分散。原国有陶瓷企业改制后,实际经营主体变成了若干陶瓷个体户,导致税源大量分散,增加了漏征漏管的可能性,税收流失风险加大。三是税源不稳定。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城市改造力度,有些已纳入税务管理的陶瓷个体户按市政府“出城进郊”、“规范市场”等统一要求进行拆(搬)迁,致使这些个体户生产经营不稳定,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多不利因素。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4月10日,在华阳、东风等市场和改制企业内就存在272户漏征漏管户。

(二)名人陶瓷作品税收监管未完全到位。陶瓷名家创作作品是今日瓷都的一块金字招牌。但是,由于纳税意识参差不齐,加上名人陶瓷作品基本处于卖方市场,虽然国税部门花大力气强化陶瓷名人作品税收征管,甚至在全国创造性地推出了陶瓷名人个性化发票,以促使陶瓷名人主动领购税务发票、主动申报纳税,但陶瓷名人作品的税收监管尚未完全到位,税款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年陶瓷名人主动以个人名义申报纳税的有20余人,缴纳增值税共计20余万元,这与名人实际应纳增值税仍有一定差距。

(三)陶瓷市场管理尚不规范。目前,景德镇市陶瓷市场建设规划和管理上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有些管理部门对进入专业市场的陶瓷个体户采取限制扩大的办法,对进入国贸广场的个体户限量办理合法证件,或者本着扶植、培育的目的让其自行试营业,国税部门未及时将其纳入税收正管。如国贸广场近200户陶瓷经营业户虽未取得合法经营证明,但仍照常营业,国税部门只能将其作为临时经营进行税收监管。特别是国贸广场附近又新建与之类似的“华阳市场”和“东风瓷厂再就业一条街”,许多陶瓷个体户又纷纷流动到这两个市场,税源的不稳定影响了税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陶瓷产品税负率偏高。由于陶瓷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在整个陶瓷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加上全市大多陶瓷生产经营者为小规模纳税人,致使陶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购进的瓷土、泥料、釉料等原材料多数没有进项抵扣发票,增值税法定扣除金额在产品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小,导致陶瓷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高。如江西玉风瓷厂*年增值税税负率达11.54%,景德镇艺光瓷厂*年增值税税负率达14.27%。

三、六大措施:开创陶瓷行业税源管理新局面

(一)广泛进行税法宣传,大力开展陶瓷行业税收清理整治。从目前全市陶瓷行业发展现状来看,陶瓷税收征管的难点在个体陶瓷税收。因此,一方面要开展深入广泛的税法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另一方面,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陶瓷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清理到位、登记到位、办证到位、管理到位”,大力营造规范经营、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税源监管机制,完善税源管理办法。一要建立定期对纳税人税源信息的调查分析制度。依靠科技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税源管理数据指标体系和税源分析的数学模型,对税源变化进行跟踪分析。二要重视利用第三方信息。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特别是工商、地税、统计、瓷局、安委以及水、电、气等供应单位间的有关信息交流机制,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税源控管。三要探索建立陶瓷行业税源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管理效能。

(三)大力扶持陶瓷原料生产企业发展,解决抵扣“链条”脱节问题。针对陶瓷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偏高源于原料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太多导致无法进项抵扣的问题,建议重点扶持一、二户民政福利企业从事陶瓷原料生产,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从事陶瓷原料生产的企业既能为下一环节提供增值税法定抵扣凭证,又能避免自身税负偏高,合理降低陶瓷生产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负担,更好地促进全市陶瓷行业快速发展。

篇4

我国税法规定,银行的营业税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为计提依据计征营业税,但是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银行应不断扩大外汇转贷业务,增大在业务总量中的比重,这样在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经营外汇业务营业税要大大少于经营人民币的营业税。

有关税收政策还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所取得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可不缴纳营业税。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尽力拓展票据的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通过向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转贴现票据取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规避营业税。

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分支机构逐级纳税调整后由其总行集中缴纳,其他税种则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当地税务机关,这也是各大商业银行基本上采用的方式;二是在年度中间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年度终了再由总行统一汇算清缴;三是由各地分支机构向地方自行缴纳所得税。这三种方式可以说是各有利弊,但是从纳税数额上来说,前两种方法还是更具优势。因为若某分支行某年度出现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现象,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抵消掉一部分应纳税所得总额。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也亦采用合并缴纳的方法,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在各个营业分支机构的营业额出现由正负差时,应合并缴纳营业税,这样可以得到节税的效果。

贷款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记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记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因此,对于已有欠息现象的逾期贷款,当企业部分还款时,银行应当首先将其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处理,还是作为应收利息的归还处理,目前,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均无规定,但实际上这是有重要差异的。从税收和稳健经营的角度看,将这一部分还款首先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是有利的。因为对应收利息,按照现行规定,在其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后,商业银行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这样将企业的部分还款确认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可以尽量避免营业税的垫支。

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的税收筹划

银行在被迫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要缴纳双重的税收,比如,房地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等6种税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变现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综合服务费,须按买卖成交价的0.9%收取,双方负担各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银行全额缴纳。这使得处置抵债资产损失巨大。以账面价值为100元的抵债资产为例,如果最终收回40元现金,那么损失率为60%,其中15%-20%的损失是税费损失。

因此,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把抵债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直接变现,则相当于银行收回贷款,则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银行也可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样也可避免税负问题。

合理运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税前扣除办法

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在原“一逾两呆”分类的同时采用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即把贷款从优到劣划分为五类——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要求,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且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具体操作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200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该办法中规定的税务处理与上面所述的会计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只允许计提1%比例的呆账准备,其余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呆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次,财政部要求核销的呆账做冲减呆账准备处理;而税务总局规定呆账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这两种处理方法虽然在表面上不同,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从计提到核销这个全过程看,两者都达到了呆账损失冲减应税所得额的目的,只是按财政部的办法会导致延期纳税;按税务总局的办法,导致纳税期提前。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某些企业对此的理解有偏颇导致了多缴税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在计提准备当年对超比例的部分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而在核销呆账当年,呆账损失全部是用会计账面的呆账准备来冲减的,对呆账损失超过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的部分,未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致使多缴税。

除此之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并进一步指出不同贷款损失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时,相关证据的提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是许多银行在这方面仍需完善。同时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应作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保存好相关的证明,同时及时与税务部门协调沟通。

与外国银行成立合资商业银行

在现阶段,寻求与外资银行合作,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着很大的意义。它不仅可以给我国银行提供充足的资本金,提高抗风险的能力,还可以引进国外先进银行业的管理思想,提升我国银行的整体素质。

篇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资源费等。

第四条凡在我县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缴纳小水电行业税费的义务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小水电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

第六条税收征管部门对所有在建的水电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逐一进行项目登记。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按要求搞好税务登记,并按要求进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基建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以实际投资总额的60%为计税依据,按3.3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按营业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0.2%、印花税0.03%)。

电站建设占用耕地的,应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交纳标准按占用时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电站建成后办理有关手续时,按4%的税率交纳契税。

电力生产销售按销售收入的6%计征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33%的综合征收率预征地方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预征率3%,按增值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资源费按发电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电站必须按投资进度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已建成发电的电站按月向各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小水电企业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增值税税率按6%不变。

第九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实搞好代扣、代征、代缴工作。

在建小水电站的税费征收由县水务局在办理工程验收时统一把关。工程竣工后,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及时搞好建安环节各税款的结算工作。县水务局必须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原已建成发电,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安环节税费的,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结算意见书实行代扣代缴。强化以票控税。

篇6

1、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有的经销公司为了完成厂家规定的销售计划,提前将货款打入厂家,取得进项发票,而不提车。按政策规定,应该予以抵扣,但又与事实不附。这就导致人为的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本期应纳税款的实现。同时,4S店的购车代办车险返利和按揭代办佣金等业务,但一般只对准销售员个人进行核算,没有纳入企业的正常收入,但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另外,部分4S店为了减轻税负,将修理、修配业务单独核算,不归并到经销公司按一般纳税人核算,只按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税款,逃避国家税收。以上问题均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2、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有关数据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数据资料传递不畅,导致在管理上不能形成合力,在机制上不能产生动力。其次是税务、公安、银行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很多数据资料很难掌握,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第三是与车购税“一条龙”管理还没有完全结合,有些信息还没有综合运用到流转税、所得税管理上。

3、推迟销售实现时间。有的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随车销售收取的汽车内饰等价外费用,不记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不作视同销售处理。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整车。这些现象也是“4S”店普遍存在的。另外,汽车经销商为促销或作广告,在销售时将一部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用户,或将随车收取代客户装车内饰等费用,只结转成本,不计提销项税。

4、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有的经销商出于对“关系户”考虑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多列工资及三费、招待费、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因从银行贷款不容易。就以向关联企业购货为由向银行申请以“承兑汇票”结算,再由该关联公司贴现后,将资金和贴现费用转入本公司。关联公司的贴现费用76000多元则记入本公司的“财务费用”。增加了当期成本。同时,有的企业出于从谨慎性原则考虑过多,不论实际工资发放情况如何,均按一个固定数额进行预提,结果造成多预提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先进行提折旧,也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5、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经销公司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有的家公司存在将非正常损失的车未作进项税转出,少计算税金。也有的公司将自用车辆不作进项税转出等等。从厂家取得的现金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汽车经销公司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但在该区只有现金返利。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但是也有公司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6、纳税评估效果不佳。由于汽车行业的毛利率、税负率、成本变动率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这就对评估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使评估工作没有一个科学的参考依据。另外,由于有些信息资料收集不齐,数据资料掌握不准,使纳税评估工作很难有效开展,致使一些面上的问题也不易发觉。实地监控不能到位。由于汽车经销行业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计划性、规律性、稳定性,这就为我们实地监控提供了方便。比如每家4S店均有销售计划、商务政策、与厂家联网的数据库等,只要对这些资料进行监控,就能准确掌握每户汽车经销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由于管理力量的因素,税管员没有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监控。

7、日常检查深入不够。日常检查主要浮在面上,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案头检查,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深入进行剖析,没有挖掘问题的根源。另外,由于对计算机知识掌握不够,对企业的系统数据不能准确查清,致使管理工作一直浮在面上,导致管理漏洞。日常管理有些偏松。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执行相关登记和备案制度。主要表现在这几家汽车经销公司均未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亦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重新开立的新账户、账号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们进行税务检查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在检查过程中不能有效发挥主动权。同时,由于对汽车经销行业是链条式、封闭式经营,有其独特的经营核算特点,而税务部门对这个新兴产业了解不够深入,对有些问题还不能深入了解其中的症结,再加上现在对专项检查均有明确检查时限,要求税稽查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而且要求税务部门一年内只能对企业进行不超过两次的检查,使稽查人员很难深入进行检查,挖掘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探索行业规律,掌握稽查要点。随着企业核算不断走上电算化、规范化、无纸化办公,这就需要稽查人员素质要紧跟形势的变化,精通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不能被计算机所算计,造成有账不会查、有数据不会调、有问题发现不了的矛盾,一方面要增强稽查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运用;一方面要认真落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组织人员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研究,掌握稽点,提高管理水平。

2、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对企业的运营状况实时监控不够,造成了人为调控收入实现时间、销售配件等售后服务收入不入账、提前抵扣进项税、推迟应纳税额的实现等问题。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税管员要加强对企业的资金流、物流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掌握企业资金变动、货物的进出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和进行实地检查,这也是防止人为造成零、负申报的一种有效措施。

篇7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篇8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篇9

一、乌鲁木齐市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

从乌鲁木齐地税局税收征管资料统计的数据看,自20__年1月至2013年8月,乌鲁木齐市新增劳务派遣公司逐年递增,尤其在20__至20__年就新增636户,增幅较快,2013年总户数为1365户,其中正常户为998户,注销户254户,非正常户113户。可以看出这些企业中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所占比例较高。

从税收征管角度上看,一是股东多为个人,财务制度简易,财务核算简单,财务资料原始凭证中多为各种类型的工资表。二是企业注销频繁,非正常比率高。这类公司会因为各区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与执行政策的松紧度不同而相应频繁地进行登记注册或注销,移动性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这正是注销率和非正常率持高的诱因。如果这种行为恶意持续下去,税务机关不加以认真管理,必将会导致税收的流失,严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使税收秩序得到破坏。

今年,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乌鲁木齐市近100户劳务派遣公司的稽查中发现,近三年这些公司的开票金额就高达约42.6亿元,而纳税金额仅430余万元,税负仅为0.1%,整体过低。由此可见,在劳务派遣企业中存在诸多涉税问题。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特点

劳务派遣企业涉及的营业税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16号)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建筑劳务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劳务企业,它必须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建筑劳务企业也不同于施工企业,虽然具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却只能从建筑施工企业那里进行劳务分包作业,不能像施工企业一样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作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__]493号)相关规定,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由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有的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税,有的按“服务业”税目差额征税,还有的区分“建筑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合同”,分别按“建筑业”和“服务业”税目征税。

三、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按超低取费比率代开发票牟利。在税收征管调查中发现,目前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已成为“开票公司”。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不发生实际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仅向用工单位开取其所需金额的劳务发票,并收取一定比率的管理费用,公司对此暗称为“税率”,这个“税率”可以随着开票金额的大小而起伏。有些劳务派遣公司甚至未招收员工,只是虚做大量人员充数,没有实际劳务发生,开具发票再实施差额纳税,以此非法牟利。如乌市某劳务派遣公司20__年开具劳务发票185份,总金额44,884,657.18元,账面反映该公司的收入即劳务派遣管理费按劳务工资即开发票数额1%定比例收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仅按开票额的1%的5.50%纳税。该劳务派遣公司已缴纳营业税22,442.34元、

城建税1,570.97元、教育费附加673.29元、印花税250.00元,合计24,936.60元。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检查劳务派遣公司看是否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者是否签订用工合同、是否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是否由劳务派遣企业发放,通过检查,查出了该单位虚开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查补营业税1,603,909.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73.63元,教育费附加48,117.25元。查补企业所得税应为897,693.14元。共查补税款2,661,993.17元。

(二)计税工资不规范。劳务派遣公司向外派员工支付工资薪金规范度差,多以现金结算,无法合理体现真实性,造成工资支付额无法真实获取和计量,同时公司虚增用工人数,以此增加工资支出成本,减少以差额纳税的计税依据,对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某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虽然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者有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只有姓名、身份证号,无岗位,工资,电话等核心内容,无法查验真伪),给代开虚开发票披上合法的外衣,但无资金往来的银行票据作为第三方确认依据等,该劳务派遣公司仍然改变不了其虚开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利用建筑业与服务业在劳务派遣税收上的差异偷逃纳税。由于建筑业与服务业在劳务派遣税收上的差异,当下一些建筑业利用法定分包政策成立大量“夫妻”企业,“父子”企业等形式的公司,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领取、开据发票的便利,然后多帐核算,多头领票、开票。如乌市某建筑公司成立了与其关联的劳务派遣公司,仅一年内就为其开具8765万余元的建筑劳务发票进入工程劳务成本,以此达到建筑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与其关联的劳务派遣公司则按差额缴纳了4.4万元营业税。稽查人员展开了延伸稽查,对该建筑公司及劳务派遣公司追缴偷逃税款及罚款,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税务部门对劳务派派遣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不到位。由于乌鲁木齐市税务系统没有建立劳务行业发票监控机制,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劳务发票领取、开具情况,无法及时制止劳务公司的违法开票行为,从而造成目前市场上劳务公司多、收入高、税负极低的状况。企业获取了相关资质,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任其领取相应发票。如,建筑劳务企业是否可以领购“服务业”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对持《外出经营证明》登记备案的疆内、疆外劳务企业,存在严重征管乏力和纳税信息不畅通的现象,几乎无人函证对方出据《外出经营证明》的税务机关,也不核查填开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这些管理上的漏洞都给企业提供了非法的生存空间。

(二)税收政策执行不明确。主要表现在建筑劳务企业应按“建筑业”全额纳税,还是按“服务业”差额纳税。不仅相关企业没有完全掌握有关政策规定,税务机关的很多管理人员同样对这些税收政策模糊不清,这就直接造成税收管理上的混乱。劳务派遣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其允许扣减的代收转付工资中,是否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力的工资等未支付成本、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了税务纳税检查和企业申报时计税依据不准确。

五、针对劳务派遣公司涉税问题的对策

篇10

一、引言

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与税收筹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国家税收不断更新征收体制的管理,逐步增强了对企业的税收约束。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合法的方法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为企业赢得一份可观的利润。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的各个业务领域、各个职能部门,各个管理层面,管理者必须在全面熟悉企业各个运营环节的实际情况,科学地运用税务征收方法、合法合规的针对每一项业务领域进行涉税分析与筹划。因此,税务筹划可以说在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同时,为企业寻求价值最大化。

二、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税收筹划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税收的筹划,它不论处在国内还是国际、哪一个税种、什么样的主体,它的本质上是一个方法体系、息息相关、环环相扣。从企业的缴税过程来说,企业照章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纳税筹划,维护企业自身经济利益、以达到减少税费支出,也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力。企业经营管理者往往可能对税收政策理解得不够全面、不够清析,在实际纳税时导致某些税收应该享有优惠政策的反而未能享受或未能够全面享受;在企业初建时间确定企业经营方式、核算方法时未能经多方面的分析研究,作出实行税负节省的最佳筹划方案;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运用合法合规的手段来享有合法的权益。以下从公司的发展必然所经历的生命周期来划分四个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分析。

(一)新建时期企业的税收筹划

首先,注册地址的选择,国家宏观调控为改善地区性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成立了很多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很多地区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上施行了税收免税或者执行地区区域的优惠政策,如:沿海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西部开发区、“老、少、边、贫困”的地区、特区经济、关税保税区等,结合企业的产品特点及技术要求可以选择税收优惠多的地点作为企业的注册地,来达到税负降低的效果。其次,在产业发展上,市场是衡量产业发展标准尺,国家常为鼓励新型方面、环保方面、节能减负方面等产业的发展,推出一系列对这类行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集成电路行业施行了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税收政策,高薪技术企业中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减免15%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的产业优势来选择税收政策的优惠,使之降低税负。最后,按公司法要求,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多种类型。公司类型不同而纳税身份不同,税收的待遇不同,比如,在所得税的税率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制所得税按25%、个体户按9档税率计算等。这些方方面面的事项都需要企业成立前分析国家税收政策,找到最适合的本企业在行业中以及区域里最有发展前景的方法,做出税收筹划方案,确定税负最低税,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二)发展时期企业的税收筹划

首先,结合企业产品成本构成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就增值税征收方式纳税人身份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后征收,后者采用简易征收直接用当月的收入乘以税率。基于这两种计算税收的差异结果,企业具体在选择时就要考虑,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主要用的原材料、消耗品、生产设备等的来源能不能正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的成本所占的比例有多大;比如,一家来料加工的企业,抵扣的范围只有水电费和一点消耗品,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为3%,采用一般纳税人税负远远超过3%。因此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条件进行选择,以此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次,企业货款的结算方式可以来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出货时直接收回货款、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采肜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等,使得企业现金入账时间与纳税人义务时间一致,有些还晚些。这样一下来企业就有足够的现金缴纳税款,也相当于为企业借到一笔短期的无息贷款。最后,发展时期两个方面的投资选择,一方面:直接投资生产线、生产项目等,在这个投资之前必须要考查好投资产品的市场份额,寿命以及投资成本收回的期限,这些直接影响当期和后期的税负。另一方面是对外投资,这个时候企业就要权衡企业的实际经营规模、行业自身的性质与在所占的市场份额、本次投资的意图和投资管理人员的喜好,以及企业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以及承受风险方式,分析企业承担经营风险还是投资风险;从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比重来划分的直接控制、重大影响等确认会计核算方法,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所产生的税收不同,如:权益法下的投资账户要按期调整,成本法下的投资账户就不需要,因而可以递延纳税;财务战略中的股利分配方面有一种税负差异,如:股份制企业股东们最不喜欢发放任何一种股利,因为发放股利、股息,股东们要缴一笔可观的个人所得税,所以他们一般通过提高股票价格来间接增加他们的财富。

(三)稳定时期企业的税收筹划

稳定期在企业生命周期内是最为理想的时期。它给企业带来大额的收益。第一,缴纳所得税的筹划,账面上有以前年度亏损,将盈余弥补亏损,税法允许用当年税前利润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时间为5年,超过5年的不可以再补亏,没超过5年的可延续补亏。免缴企业所得税,多利用当年的新优惠政策,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比如:2015年的税法优惠政策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减少税的负担。第二,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的税收筹划,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时利用节能、降耗等设备,以增大设备购置当年的抵面额,同时,有些地区还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节能设备改造的补贴。比如:在深圳的项目中只要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就可以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的补助,帮助企业减少税负的同时为企业争取了一笔额外的收入。第三,税后利润股利分配的税收筹划,分配股利的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两种方式比较,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所得,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从经营整体上看不是多交税就一定不好,发放现金股利会激发股东们的积极性,因此企业应多方面考虑,结合企业的特点筹划发放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比例。

(四)收缩时期企业的税收筹划

因产品技能更新换代达不到市场的需要,或者产品供过于求,企业的销量、利润连续下降,保持负增长时,增大负债压力,经营困难日益增加等。纷纷出现的各种状况时说明了企业已进入了收缩期,这个时候企业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企业改变经营战略及经营方向,税收筹划按照创立期进行;另一种可能是兼并破产,唯一方法加强财务控制减少资金流失。

三、结语

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的行为意味着经营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规范了核算制度,加强了核算能力,提高了管理水平。另外,灵活运用退税法与延迟纳税法以及更新设备获得政府扶持,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利便,不仅合法合规而且不用任何息费成本,因此税收筹划也可以说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财的一个重要方式。

作者:戴春花 单位:深圳市华辰旺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成贤.财务经理必做100件事[M].中国致公出版社,2002.

[2]谭志军.做好税收筹划的36个策略[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

[3]国注册税务师执行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税务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篇11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一)税收关系这我国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通过税收上缴国家,由国家统一进行管理和支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调节汽车制造企业经济分配,实现资金合理配置的有效宏观政策手段。

(二)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带动了行业的发展汽车制造业内部有效地税收管理会带动企业的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不断的进行摸索和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汽车制造业内部的税务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于汽车制造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税法的完善过程就是不断解决企业纳税行为中出现的一些难题,及时的了解汽车制造行业的发展,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加强汽车制造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汽车制造业的专业化管理我国的相关部门在税收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要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管理经验,在我国成立汽车制造业税收管理的专门部门。汽车制造行业涉及税收的项目比较多,需要由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进行一一核实,并掌握汽车制造行业需要缴纳的各种税种以及要缴纳的税款。税收的专业管理团队需要对汽车制造企业上交的税收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税源进行详细的实地考察,收集企业税收涉及的范围,对企业的税收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好税收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车制造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转变人们以往被动纳税和强制纳税的思想观念,树立依法纳税的新思想,在思想上宣传依法纳税的意义,提高人们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意识。汽车制造行业经营范围比较大,因提交的企业经营材料不全面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因此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教育非常重要。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我国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税法的各项基本要素和税法约束的范围;还要根据我国的国家政策对税法的变动范围进行科学的预测,研究税法可能完善的方向,积极响应我国的税收政策的号召将依法纳税观念深入到企业每位员工的脑海中,使企业上下员工之间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在汽车制造企业学习税法有关规定的同时,根据汽车制造企业发展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实际发展形势的不同进行相应的管理指导。例如:对那些没有及时申报税收或者申报材料提供不充分的汽车制造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指导和教育,并对企业的不良行为提出警告,防止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对于刚走向飞速发展的汽车制造企业展开税法的教育工作,保证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和税收的申报流程,根据国家的税法规定制定企业的财务账簿,以及完成税收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汽车制造企业则开展税法知识的普及讲座,加强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税收工作的监察和管理力度。

(三)借助科学技术完善税务管理体制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拓宽税收信息收集的平台,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强化汽车制造企业的纳税信息监控和管理工作,防止税源的减少,税收工作人员需要借助计算机做好税务的登记工作,在源头上对税务工作加强管理,并不定期的抽查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关部门将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反应企业经营情况的各种财务报表呈现的信息编制成完整的税收管理信息体系,并输入到专门的计算机系统中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管理。税收管理平台的建立可以对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及时的监查,对所有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调查,适时的解决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

我国的税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大力打击汽车制造行业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们的工作人员要与企业内部的各部门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不仅仅要加强与汽车制造企业的财务部门的合作,还要与企业内部的销售、生产和采购部门建立联系。汽车制造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税收工作的开展,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工作。

篇12

船舶修造行业需要依靠沿江沿海便利的航道运输条件,区域性十分明显,我市主要集中在五接、平潮、平东三个沿江地区。从主营范围来看,由于运输条件限制,本地区船舶修造行业主要以舱口盖、舱口围、船体分段等船体金属结构加工制造为主,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和修船拆船为辅,整船制造为数并不多。从行业分类的角度来看,主要分布在金属结构制造(含建筑钢结构)、金属船舶制造、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修船及拆船四个明细行业,我市共有上述四个明细行业纳税人227户,占整个*地区总数的22.6%,数量上仅次于*市区。

从税收收入的角度来看,20*年该行业入库税收收入(含调库)14371.92万元,占整个国税收入的9.39%,已成为我市除纺织服装、家纺用品以外的第三大产业,同比增幅149.75%,超过地区平均速度100多个百分点,远远超出了其他地区,占地区行业收入总量比也由20*年的12.29%提高到20*年的20.71%,势将成为*第一大龙头产业。

二、行业税源特点

1.行业利润高,税源质量高。船舶修造行业是一个高利润行业,据统计,我省船舶修造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41%,企业赢利面为31.82%,该行业产品附加值高于传统的纺织服装、家纺用品行业,是一个税源质量较高的行业。

2.税收收入增长快,支撑作用强。我市船舶修造行业近三年来税收收入增长迅猛,是一个高投入、高产出的行业,今年一季度,该行业入库税收5158.45万元,占国税收入总量的12.8%,同比增幅113.45%,超出税收收入计划增幅70个百分点,三年环比增长速度达到139.0%,该行业是我市税收收入的重点、增长点和支撑点。高速增长的原因一是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旺盛、船台紧缺;二是造船的卖方市场格局短期难以改变,本地船厂目前平均手持3年以上定单;三是近年来本地船舶产业持续高速投资,产能扩张很快;四是人民币持续升值,国际造船规范生效导致造船成本增加等因素,支持船价保持高位或进一步上扬。

3.行业税收收入存在不均衡性。船舶修造行业产品价值高,加工制造周期长,销售收入和税收产生的时间较长,月度税收收入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性(如下图),行业税收入库不均衡性这一特点给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入库,完成时序进度造成很大的难度。

三、行业税源增长难点

我市船舶修造行业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企业普遍起步较晚,尚处在发展扩张阶段,缺少规避风险的经验和能力,汇率变动、劳动力成本提高、出口退税率降低等变动成本因素对企业生存发展影响巨大。从2008年一季度船舶修造行业国税收入统计表同比分析来看,虽然该行业保持100%以上的高增幅,但四个子行业有三个明细行业的收入增幅已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行业甚至出现了负增长,未来风险逐步显现。

1.汇率变动。人民币持续升值,特别是兑美元的汇率不断降低,而船舶行业加工制造周期长、产品价值高这一特性,再加之本地船舶修造企业普遍起步晚,规避风险经验不足,使得汇率变动对船舶修造企业影响巨大,预期的销售收入和税收无法实现,造成企业亏损严重。例如*海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0*生产13艘出口荷兰驳船,由于美元贬值,每艘亏损近100万元,合计减少增值税189万元。

2.材料涨价。近期金属材料价格上涨迅速,仅春节过后短短两个月时间船用钢板和辅助材料焊丝等平均涨幅超过10%,由于目前在产几乎都是老定单,材料成本的提高对于生产企业利润影响很大。按照平均涨幅10%测算,将降低整船制造企业毛利润30%左右,减少整个行业增值税税收2400万元。例如*通洋船务有限公司生产一艘价值4500万元重7000吨左右出口新加坡船舶,仅船体材料成本这一项就增加近500万元,因此降低利润500万元,减少增值税85万元,降低增值税税负近2%,减少所得税125万元,造成该企业2008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增长31.2%,而税收收入同比下降22.2%。

3.劳动力成本提高。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力成本进一步提高,船舶修造行业一方面面临工资成本不断提高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要面对产业区域集中、用工多、扩张迅速,招收有一定技术能力工人越来越难的问题,因而船舶修造产业工人的工资涨幅较一般性行业还要大,平均工资成本提高超过15%,将减少毛利率4.5个百分点,预计全年累计减少行业利润14000万元,减少行业增值税税收25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

4.杂费高。船体分段等重钢结构体积较大,运输十分不便,企业普遍反映过桥过闸以及自用码头存在收费不合理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5.用地难。沿江土地资源有限,部分企业由于用地困难,发展受限。如通洋船务有限公司由于与相邻砖瓦厂购买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新的船台一直无法投入,无法实现企业扩张。

6.出口退税率降低。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船舶产品出口退税率逐步降低,20*年7月1日起船舶分段和非机动船的出口退税率完全取消,退税率的取消,一方面影响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也导致没有免抵资源产生,影响税收收入。

四、行业趋势及发展建议

随着国内造船能力的过快扩张,行业间的竞争加剧,产能过剩,船舶修造行业也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从长期趋势来看,船舶修造行业面临修造成本上升的严峻形势,企业必须通过提高船台利用效率和改进造船模式来降低变动成本和材料消耗,从而提高行业盈利水平。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协调,科学调控,合理引导,实现产业稳步健康发展。

(一)企业自身提高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1.强化风险意识,通过签定敞口合同、欧元结算等办法减小变动成本因素的不利影响;

2.加强内控,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利润,稳步增长;

3.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减少无序竞争,提高地区行业利润水平,加强合作,做大做强;

4.增强忧患意识,开拓创新,多元化发展,降低产业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政府加大扶持协调,合理调控

1.针对企业用地紧张、贷款难、原辅材料成本上涨的问题,政府给予协调和帮助,扶持企业发展。

篇13

关键词:

税收;房地产税;征收

1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的特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投资项目大多有规模巨大的特点,另外也有资金投入数额巨大且回收期长等行业特点。

(2)当前房地产企业多采用分期分项目分批次、滚动式的方式开发,并且跨城市、跨地区经营成为常态、开发形式各异等,这都是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复杂的主要原因。

(3)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土地的交易、土地平整,房屋的建造、销售以及持有出租等多个开发销售的环节,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收环节也较多、涉及的税种繁多复杂,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若干个税种。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较高的风险。房地产业是一项较高风险的产业,其开发的产品单位价值高,负债经营程度也高,同时作为国民经济的风向标,房地产行业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面对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譬如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都会对房地产业造成较大冲击和影响,决策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开发产品滞销,商品积压,导致资金周转不灵,甚至资金链断裂,令企业陷入困境。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2.1内部原因

(1)部分税务人员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征管不够重视、经验不足,专业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譬如税务部门缺乏建造师、评估师等专业人才等。房地产行业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相当复杂,专业性强,对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税务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要求都很高。而在实际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接触较少,有的在管理上简直就是感到力不从心。

(2)税收征管精细化程度不高,税务部门内部大多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开发项目进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也没有建立独立的台账。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筑安装业务、销售不动产业务都没有在税务部门专门开发的“两业”系统进行详细登记,没有充分利用好“两业”系统,对企业的开发、销售的情况未能及时掌握,未能做到有效监控。

(3)征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管理手段单一,纳税信息掌握不对称,信息受限,造成税收征管不到位,特别是在核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更是容易造成部分证据无法取得或者是虽然可以获取到有关凭证资料,但却需要花费过多的精力和时间,整体上影响了税务核查工作效果和最终成绩。

(4)税务管理工作主要是一种事后管理的工作,相对地说,管理工作的开展比较滞后,税务部门未能在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立项之初即时介入,这方面的不足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建筑施工成本的核查方面带来了较大难度。

2.2外部原因

2.2.1房地产企业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纳税意识不强,财务核算不健全,税款容易流失

部分房地产行业财务核算不够准确,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会人员配备不足且素质普遍不高,企业法人税法意识淡薄。比如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帐款”等科目的情况,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正确计缴;或者在业务往来上做手脚,采取通过关联企业转移收入、多开成本费用发票等方式,造成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状况,造成税款的流失等等。

2.2.2目前在建筑安装环节虚列工程成本依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工程,往往存在着前期工程施工总量被后来的施工所覆盖、隐蔽的特点,但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反而因专业方向的差异,对建筑施工业务不太熟悉,这样,税务部门这一软肋往往就会被房地产开发商所利用,他们会为了增大税前扣除,而在建安环节虚列工程成本,从而降低利润额,以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

2.2.3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律不够,税务征管难度加大

现阶段,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仍不够到位,并且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等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及在各种利益引诱下,少数房地产中介机构为房地产企业伪造虚假的房地产项目结算审核书据提供各种便利,以上种种的因素都给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更加大的难度。

2.2.4税收征收管理外部环境有待改善,协税护税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国土、房管、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由于协税护税机制还不够完善,造成了部门配合不力的情况,部门间涉税信息不能共享,取证困难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不尽如人意,就会更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3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3.1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以及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得到不断提高

要结合实际加强税法宣传,通过上街摆摊、发放宣传材料、宣传手册,在新闻媒介、税局公开网站上增设税收政策宣传专栏,或在QQ、微信等电子媒介上宣传以及举办税收培训班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及时、迅速地将国家房地产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等告知企业,传送、告知每一个企业法人、财务核算人员、办税人员等,确保其吃准吃透政策,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促使其自觉遵章依法纳税。

3.2加强对税务人员和企业账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日常管理

一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各类税收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使每个税务人员不但精通专业知识,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另外除加强对税收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外,更要增加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特别是要注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相关的工程造价、评估等专业知识的涉猎,以满足税务核查的需要;二要调配各税务部门的业务能手不定期对房地产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人员等进行纳税辅导,提高他们的财务核算水平和对税法认知度,减少房地产行业企业的纳税风险。

3.3对房地产开发产品实行项目化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鉴于同一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有多个开发项目,其所发生的工程成本、财务费用等支出都很难划分清楚,通常有成本费用的结转与登录的主营收入不匹配的情况,另外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等情况也普遍存在。基于以上的不良状况,应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对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的管理可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法,按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的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来归集成本费用,建立健全的项目台账,比如包括项目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可售面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费用分摊等,充分利用好“两业”系统资源,完整登记相关信息,构建全程跟踪的管理体系。

3.4强化重点税种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强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重点税种的管理。一是关注收入结转的及时性和成本结转的配比性等,并对几大税种的计税依据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保证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二是对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最低预警率,对税负低于最低预警率的企业要及时介入,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原因。三是在土地增值税征管方面除了要随同流转税(增值税)预征外,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审查土地转让成本及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四是要加强存量房出租增值税的监控。

3.5紧密关注房地产企业的关联行业,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无缝对接

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多是集团公司或家族企业,同时经营着建筑安装、装修和房地产开发等多元化业务。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关联企业或者与施工企业的供需关系或者关联关系,虚列工程成本或转移营业利润,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必须强化对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完善关联行业和关联企业的管理,从而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同时,依托计算机技术,搞好纳税评估。根据区域内房地产及关联行业纳税情况的相关历史数据,开展关联行业税负率、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利润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指标的分析,按期进行纳税评估,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有效控管。

3.6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促税收

一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与财政、税务、国土、城建、金融、房产管理等部门形成合力,实现资料、信息共享,扩充、建设好协税护税网络,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