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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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实现税收科学化管理、深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方法。专业化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三者有机结合,才能发挥管理的最大效能。其中,科学化强调探索和掌握管理的规律,是加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精细化强调管理要精确、细致和深入,是加强管理的具体要求;而专业化管理强调根据纳税人的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管理,是加强管理的基本方法。离开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就很难实现。
其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强化各类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主体个性化差异日益明显。从我市来看,全市59592户纳税人中,国有企业560户,集体企业1676户,股份制企业5490户,“三资”企业1602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0264户。这些纳税人不仅所属行业、经济性质、纳税能力不尽相同,而且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网算和税法遵从度等方面也有明显差异。比如,世界跨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的近40户“三资”企业,普遍采用erp系统进行内控和核算,而国内的中小企业一般采用手工核算,有的新办企业基层是请人代账。鉴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税收风险大小各异,税收工作需因企制宜,分类管理。否则,极易出现“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等现象。
再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实践。随着近几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纳税户数不断增多,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明显加大,加大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涉税事务日趋繁杂,不少税收管理员因事务性工作缠身,很难有时间、有精力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企业的疑难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影响了税源管理质效。此外,上级部署开展的一些行业性税收管理措施,比如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专项核查,由于商业企业颁布在全市200多个税收责任区,基本上所有税收管理员都要摸索和实践,最后还不能达到规范统一的效果。因此,在人少事多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征管效率,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点探索和实践。
二、准确把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内涵
随着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不断深入,中国医药产业蛋糕越做越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采取各项措施,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大对制药业的扶持,促使医药制造业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拉动地方经济的新增长点。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新时期,特别是在国家税务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措施后,如何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税源的监管,实行税源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成为各界人士争相讨论的焦点话题。
一、医药制造行业的现状
当前,我国医药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为求生存,恶性降低生产成本,采取各种手法,其中不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药品安全隐患突出,药害频发,群众频频因药罹患。为了吸引下级经销商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医药企业都会给经销商或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等,医药企业往往也都会将返利点数计入产品成本或销售成本,而销售返利是企业销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企业销售利润的一部分。医药企业经常出现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隐瞒收入转移利润,虚增收入以粉饰财务状况。一些医药企业存货丢失损耗严重,账实不符,采购无控制、销售无监督。
为了推进医药制造企业生产现代化和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例如:药品生产企业向农业生产个人收购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向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可凭企业自己为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由于农产品物流量大、范围广,其自然分布的区域性广泛,且基本都是现金交易,同时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优惠政策,给少数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
二、医药制造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设置账外账
当前有不少医药制造企业往往以接受纪念收藏品、广告促销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的使用,均走“账外账”,造成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导致了帐目库存商品虚高,实际库存商品与库存商品帐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但“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企业偷税难以定论。
2.假发票太多,导致财务开支混乱
当前,由于有些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纳税人发票开具不规范,甚至开具发票混乱,为某些医药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提供了可趁之机。另一个就是利用假发票、不规范发票、虚增人员冲抵销售返利,有些医药生产企业要铤而走险去大量购买假发票,来平衡企业为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所发生的费用,这导致税务稽查人员辨别发现某些制药企业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虚假发票入账现象仍然存在。
3.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少记收入
有些医药生产企业收入入账金额不正确,漏记、虚增其他业务收入,有的医药生产企业由于申报经营收入不实、未开具发票,收入不入帐及成本核算混乱等原因,造成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涉税检查工作难度较大。
三、对策及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打造税收宣传品牌,提高医药制造行业纳税意识。一是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公告、社区宣传、上门走访、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制药企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更好的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二是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税收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新闻片以及电视剧、综合文艺节目等,申明国税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监督,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心,从而警示纳税人规范纳税行为,增强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2.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税收控管力度。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发票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医药制造行业发票使用及管理的宣传教育、辅导和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实施以票控税。
3.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促进医药涉税信息共享。建立与卫生、社保、银行等医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部门联席会议要形成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上各部门提出的好的想法与建议要尽快予以落实,减少信息重复采集、政策矛盾和监管漏洞情况的出现,并互通信息,避免了重复检查,共创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结束语
总之,针对目前医药制造企业税收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解放思想,对医药制造企业有深入的了解,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通过全过程控制来带动税收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我国税法规定,银行的营业税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为计提依据计征营业税,但是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银行应不断扩大外汇转贷业务,增大在业务总量中的比重,这样在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经营外汇业务营业税要大大少于经营人民币的营业税。
有关税收政策还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所取得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可不缴纳营业税。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尽力拓展票据的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通过向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转贴现票据取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规避营业税。
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分支机构逐级纳税调整后由其总行集中缴纳,其他税种则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当地税务机关,这也是各大商业银行基本上采用的方式;二是在年度中间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年度终了再由总行统一汇算清缴;三是由各地分支机构向地方自行缴纳所得税。这三种方式可以说是各有利弊,但是从纳税数额上来说,前两种方法还是更具优势。因为若某分支行某年度出现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现象,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抵消掉一部分应纳税所得总额。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也亦采用合并缴纳的方法,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在各个营业分支机构的营业额出现由正负差时,应合并缴纳营业税,这样可以得到节税的效果。
贷款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记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记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因此,对于已有欠息现象的逾期贷款,当企业部分还款时,银行应当首先将其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处理,还是作为应收利息的归还处理,目前,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均无规定,但实际上这是有重要差异的。从税收和稳健经营的角度看,将这一部分还款首先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是有利的。因为对应收利息,按照现行规定,在其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后,商业银行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这样将企业的部分还款确认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可以尽量避免营业税的垫支。
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的税收筹划
银行在被迫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要缴纳双重的税收,比如,房地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等6种税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变现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综合服务费,须按买卖成交价的0.9%收取,双方负担各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银行全额缴纳。这使得处置抵债资产损失巨大。以账面价值为100元的抵债资产为例,如果最终收回40元现金,那么损失率为60%,其中15%-20%的损失是税费损失。
因此,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把抵债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直接变现,则相当于银行收回贷款,则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银行也可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样也可避免税负问题。
合理运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税前扣除办法
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在原“一逾两呆”分类的同时采用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即把贷款从优到劣划分为五类——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要求,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且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具体操作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200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该办法中规定的税务处理与上面所述的会计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只允许计提1%比例的呆账准备,其余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呆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次,财政部要求核销的呆账做冲减呆账准备处理;而税务总局规定呆账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这两种处理方法虽然在表面上不同,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从计提到核销这个全过程看,两者都达到了呆账损失冲减应税所得额的目的,只是按财政部的办法会导致延期纳税;按税务总局的办法,导致纳税期提前。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某些企业对此的理解有偏颇导致了多缴税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在计提准备当年对超比例的部分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而在核销呆账当年,呆账损失全部是用会计账面的呆账准备来冲减的,对呆账损失超过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的部分,未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致使多缴税。
除此之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并进一步指出不同贷款损失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时,相关证据的提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是许多银行在这方面仍需完善。同时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应作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保存好相关的证明,同时及时与税务部门协调沟通。
与外国银行成立合资商业银行
在现阶段,寻求与外资银行合作,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着很大的意义。它不仅可以给我国银行提供充足的资本金,提高抗风险的能力,还可以引进国外先进银行业的管理思想,提升我国银行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资源费等。
第四条凡在我县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缴纳小水电行业税费的义务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小水电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
第六条税收征管部门对所有在建的水电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逐一进行项目登记。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按要求搞好税务登记,并按要求进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基建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以实际投资总额的60%为计税依据,按3.3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按营业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0.2%、印花税0.03%)。
电站建设占用耕地的,应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交纳标准按占用时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电站建成后办理有关手续时,按4%的税率交纳契税。
电力生产销售按销售收入的6%计征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33%的综合征收率预征地方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预征率3%,按增值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资源费按发电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电站必须按投资进度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已建成发电的电站按月向各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小水电企业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增值税税率按6%不变。
第九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实搞好代扣、代征、代缴工作。
在建小水电站的税费征收由县水务局在办理工程验收时统一把关。工程竣工后,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及时搞好建安环节各税款的结算工作。县水务局必须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原已建成发电,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安环节税费的,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结算意见书实行代扣代缴。强化以票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