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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5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税收行业管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税收行业管理

篇1

首先,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实现税收科学化管理、深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方法。专业化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三者有机结合,才能发挥管理的最大效能。其中,科学化强调探索和掌握管理的规律,是加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精细化强调管理要精确、细致和深入,是加强管理的具体要求;而专业化管理强调根据纳税人的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管理,是加强管理的基本方法。离开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就很难实现。

其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强化各类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主体个性化差异日益明显。从我市来看,全市59592户纳税人中,国有企业560户,集体企业1676户,股份制企业5490户,“三资”企业1602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0264户。这些纳税人不仅所属行业、经济性质、纳税能力不尽相同,而且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网算和税法遵从度等方面也有明显差异。比如,世界跨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的近40户“三资”企业,普遍采用erp系统进行内控和核算,而国内的中小企业一般采用手工核算,有的新办企业基层是请人代账。鉴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税收风险大小各异,税收工作需因企制宜,分类管理。否则,极易出现“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等现象。

再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实践。随着近几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纳税户数不断增多,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明显加大,加大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涉税事务日趋繁杂,不少税收管理员因事务性工作缠身,很难有时间、有精力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企业的疑难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影响了税源管理质效。此外,上级部署开展的一些行业性税收管理措施,比如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专项核查,由于商业企业颁布在全市200多个税收责任区,基本上所有税收管理员都要摸索和实践,最后还不能达到规范统一的效果。因此,在人少事多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征管效率,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点探索和实践。

二、准确把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内涵

篇2

随着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不断深入,中国医药产业蛋糕越做越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采取各项措施,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大对制药业的扶持,促使医药制造业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拉动地方经济的新增长点。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新时期,特别是在国家税务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措施后,如何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税源的监管,实行税源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成为各界人士争相讨论的焦点话题。

一、医药制造行业的现状

当前,我国医药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为求生存,恶性降低生产成本,采取各种手法,其中不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药品安全隐患突出,药害频发,群众频频因药罹患。为了吸引下级经销商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医药企业都会给经销商或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等,医药企业往往也都会将返利点数计入产品成本或销售成本,而销售返利是企业销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企业销售利润的一部分。医药企业经常出现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隐瞒收入转移利润,虚增收入以粉饰财务状况。一些医药企业存货丢失损耗严重,账实不符,采购无控制、销售无监督。

为了推进医药制造企业生产现代化和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例如:药品生产企业向农业生产个人收购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向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可凭企业自己为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由于农产品物流量大、范围广,其自然分布的区域性广泛,且基本都是现金交易,同时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优惠政策,给少数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

二、医药制造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设置账外账

当前有不少医药制造企业往往以接受纪念收藏品、广告促销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的使用,均走“账外账”,造成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导致了帐目库存商品虚高,实际库存商品与库存商品帐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但“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企业偷税难以定论。

2.假发票太多,导致财务开支混乱

当前,由于有些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纳税人发票开具不规范,甚至开具发票混乱,为某些医药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提供了可趁之机。另一个就是利用假发票、不规范发票、虚增人员冲抵销售返利,有些医药生产企业要铤而走险去大量购买假发票,来平衡企业为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所发生的费用,这导致税务稽查人员辨别发现某些制药企业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虚假发票入账现象仍然存在。

3.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少记收入

有些医药生产企业收入入账金额不正确,漏记、虚增其他业务收入,有的医药生产企业由于申报经营收入不实、未开具发票,收入不入帐及成本核算混乱等原因,造成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涉税检查工作难度较大。

三、对策及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打造税收宣传品牌,提高医药制造行业纳税意识。一是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公告、社区宣传、上门走访、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制药企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更好的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二是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税收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新闻片以及电视剧、综合文艺节目等,申明国税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监督,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心,从而警示纳税人规范纳税行为,增强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2.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税收控管力度。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发票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医药制造行业发票使用及管理的宣传教育、辅导和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实施以票控税。

3.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促进医药涉税信息共享。建立与卫生、社保、银行等医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部门联席会议要形成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上各部门提出的好的想法与建议要尽快予以落实,减少信息重复采集、政策矛盾和监管漏洞情况的出现,并互通信息,避免了重复检查,共创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结束语

总之,针对目前医药制造企业税收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解放思想,对医药制造企业有深入的了解,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通过全过程控制来带动税收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篇3

(二)陶瓷从业人员多而陶瓷税收占的比重小。据统计,全市陶瓷从业人员超过10万,占产业工人的比重达30%,但从近两年的统计数据来看,陶瓷工业入库增值税占陶瓷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到1%,占工业增加值和国税收入总额的比重也均不到2%。

(三)大中型企业税负高而陶瓷个体经营户税负低。根据*年度国税相关征管数据统计,景德镇市陶瓷企业(不含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为7.17%,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3%;陶瓷出口企业平均税负6.3%,其中工业6.9%,商业0.6%;陶瓷个体纳税人平均税负4.8%。

(四)陶瓷工业增加值高而产品销售收入低。从整个陶瓷行业来看,按国税部门的征管数据统计*年全市陶瓷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为6.5%,而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则显示*年陶瓷税收占陶瓷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只有1.83%,远小于陶瓷产品增值税税负率,且比全省工业增加值税负率7.75%低5.92%,比中部六省工业增加值税负率9.28%低7.45%,比全国工业增加值税负率11.28%低9.45%。经过深入广泛的调查,我们发现统计部门和国税部门统计口径及方法是产生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国税部门确认的陶瓷产品销售收入与统计部门统计的工业总产值之间存在的差异达21.58亿元,如剔除该差异计算,*年全市陶瓷工业增加值税负率达14.85%,高于全省、中部六省和全国工业增加值税负率。

二、四个问题:陶瓷行业税收管理任重道远

(一)陶瓷个体户税收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经过国税部门不懈努力,陶瓷个体户税收征管质量逐年提高,但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是纳税意识不强。不少陶瓷个体户属陶瓷企业下岗工人,靠从事一些低档陶瓷加工、瓷坯生产来维持生计,这些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较差,税收征管难度大。二是税源分散。原国有陶瓷企业改制后,实际经营主体变成了若干陶瓷个体户,导致税源大量分散,增加了漏征漏管的可能性,税收流失风险加大。三是税源不稳定。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城市改造力度,有些已纳入税务管理的陶瓷个体户按市政府“出城进郊”、“规范市场”等统一要求进行拆(搬)迁,致使这些个体户生产经营不稳定,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多不利因素。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4月10日,在华阳、东风等市场和改制企业内就存在272户漏征漏管户。

(二)名人陶瓷作品税收监管未完全到位。陶瓷名家创作作品是今日瓷都的一块金字招牌。但是,由于纳税意识参差不齐,加上名人陶瓷作品基本处于卖方市场,虽然国税部门花大力气强化陶瓷名人作品税收征管,甚至在全国创造性地推出了陶瓷名人个性化发票,以促使陶瓷名人主动领购税务发票、主动申报纳税,但陶瓷名人作品的税收监管尚未完全到位,税款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年陶瓷名人主动以个人名义申报纳税的有20余人,缴纳增值税共计20余万元,这与名人实际应纳增值税仍有一定差距。

(三)陶瓷市场管理尚不规范。目前,景德镇市陶瓷市场建设规划和管理上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有些管理部门对进入专业市场的陶瓷个体户采取限制扩大的办法,对进入国贸广场的个体户限量办理合法证件,或者本着扶植、培育的目的让其自行试营业,国税部门未及时将其纳入税收正管。如国贸广场近200户陶瓷经营业户虽未取得合法经营证明,但仍照常营业,国税部门只能将其作为临时经营进行税收监管。特别是国贸广场附近又新建与之类似的“华阳市场”和“东风瓷厂再就业一条街”,许多陶瓷个体户又纷纷流动到这两个市场,税源的不稳定影响了税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陶瓷产品税负率偏高。由于陶瓷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在整个陶瓷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加上全市大多陶瓷生产经营者为小规模纳税人,致使陶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购进的瓷土、泥料、釉料等原材料多数没有进项抵扣发票,增值税法定扣除金额在产品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小,导致陶瓷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高。如江西玉风瓷厂*年增值税税负率达11.54%,景德镇艺光瓷厂*年增值税税负率达14.27%。

三、六大措施:开创陶瓷行业税源管理新局面

(一)广泛进行税法宣传,大力开展陶瓷行业税收清理整治。从目前全市陶瓷行业发展现状来看,陶瓷税收征管的难点在个体陶瓷税收。因此,一方面要开展深入广泛的税法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另一方面,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陶瓷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清理到位、登记到位、办证到位、管理到位”,大力营造规范经营、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税源监管机制,完善税源管理办法。一要建立定期对纳税人税源信息的调查分析制度。依靠科技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税源管理数据指标体系和税源分析的数学模型,对税源变化进行跟踪分析。二要重视利用第三方信息。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特别是工商、地税、统计、瓷局、安委以及水、电、气等供应单位间的有关信息交流机制,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税源控管。三要探索建立陶瓷行业税源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管理效能。

(三)大力扶持陶瓷原料生产企业发展,解决抵扣“链条”脱节问题。针对陶瓷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偏高源于原料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太多导致无法进项抵扣的问题,建议重点扶持一、二户民政福利企业从事陶瓷原料生产,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从事陶瓷原料生产的企业既能为下一环节提供增值税法定抵扣凭证,又能避免自身税负偏高,合理降低陶瓷生产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负担,更好地促进全市陶瓷行业快速发展。

篇4

我国税法规定,银行的营业税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为计提依据计征营业税,但是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银行应不断扩大外汇转贷业务,增大在业务总量中的比重,这样在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经营外汇业务营业税要大大少于经营人民币的营业税。

有关税收政策还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所取得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可不缴纳营业税。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尽力拓展票据的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通过向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转贴现票据取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规避营业税。

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分支机构逐级纳税调整后由其总行集中缴纳,其他税种则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当地税务机关,这也是各大商业银行基本上采用的方式;二是在年度中间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年度终了再由总行统一汇算清缴;三是由各地分支机构向地方自行缴纳所得税。这三种方式可以说是各有利弊,但是从纳税数额上来说,前两种方法还是更具优势。因为若某分支行某年度出现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现象,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抵消掉一部分应纳税所得总额。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也亦采用合并缴纳的方法,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在各个营业分支机构的营业额出现由正负差时,应合并缴纳营业税,这样可以得到节税的效果。

贷款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记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记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因此,对于已有欠息现象的逾期贷款,当企业部分还款时,银行应当首先将其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处理,还是作为应收利息的归还处理,目前,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均无规定,但实际上这是有重要差异的。从税收和稳健经营的角度看,将这一部分还款首先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是有利的。因为对应收利息,按照现行规定,在其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后,商业银行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这样将企业的部分还款确认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可以尽量避免营业税的垫支。

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的税收筹划

银行在被迫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要缴纳双重的税收,比如,房地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等6种税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变现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综合服务费,须按买卖成交价的0.9%收取,双方负担各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银行全额缴纳。这使得处置抵债资产损失巨大。以账面价值为100元的抵债资产为例,如果最终收回40元现金,那么损失率为60%,其中15%-20%的损失是税费损失。

因此,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把抵债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直接变现,则相当于银行收回贷款,则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银行也可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样也可避免税负问题。

合理运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税前扣除办法

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在原“一逾两呆”分类的同时采用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即把贷款从优到劣划分为五类——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要求,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且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具体操作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200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该办法中规定的税务处理与上面所述的会计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只允许计提1%比例的呆账准备,其余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呆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次,财政部要求核销的呆账做冲减呆账准备处理;而税务总局规定呆账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这两种处理方法虽然在表面上不同,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从计提到核销这个全过程看,两者都达到了呆账损失冲减应税所得额的目的,只是按财政部的办法会导致延期纳税;按税务总局的办法,导致纳税期提前。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某些企业对此的理解有偏颇导致了多缴税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在计提准备当年对超比例的部分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而在核销呆账当年,呆账损失全部是用会计账面的呆账准备来冲减的,对呆账损失超过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的部分,未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致使多缴税。

除此之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并进一步指出不同贷款损失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时,相关证据的提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是许多银行在这方面仍需完善。同时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应作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保存好相关的证明,同时及时与税务部门协调沟通。

与外国银行成立合资商业银行

在现阶段,寻求与外资银行合作,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着很大的意义。它不仅可以给我国银行提供充足的资本金,提高抗风险的能力,还可以引进国外先进银行业的管理思想,提升我国银行的整体素质。

篇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资源费等。

第四条凡在我县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缴纳小水电行业税费的义务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小水电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

第六条税收征管部门对所有在建的水电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逐一进行项目登记。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按要求搞好税务登记,并按要求进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基建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以实际投资总额的60%为计税依据,按3.3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按营业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0.2%、印花税0.03%)。

电站建设占用耕地的,应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交纳标准按占用时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电站建成后办理有关手续时,按4%的税率交纳契税。

电力生产销售按销售收入的6%计征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33%的综合征收率预征地方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预征率3%,按增值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资源费按发电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电站必须按投资进度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已建成发电的电站按月向各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小水电企业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增值税税率按6%不变。

第九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实搞好代扣、代征、代缴工作。

在建小水电站的税费征收由县水务局在办理工程验收时统一把关。工程竣工后,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及时搞好建安环节各税款的结算工作。县水务局必须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原已建成发电,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安环节税费的,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结算意见书实行代扣代缴。强化以票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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