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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理论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6:0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行政管理理论知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行政管理理论知识

篇1

一、行政管理方式概述

作为常见的教育管理方式,行政管理方式一方面来说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将国家的教育意识以及教育利益对教育教学进行宏观的控制与调节,可以说行政管理要求管理教育的机构必须依法行事。从另一方面来说,行政管理是学校为了维持自身正常秩序的运行模式,学校内部依据国家现有的行政管理进行适当的变形,使之更加符合学校自身的发展状态以及运行趋势,可以说,正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出现,使得学校能够稳固地发展。

二、行政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1.国家以及社会发展

就人类发展来看,不难发现,管理是人类基于社会发展的本能产生的,行政管理大多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甚至于在程序上与过程中都没有一定要遵循的。很多时候,行政管理的制度取决于管理者自身对于实况的研究以及预测。而这种状态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媒介是基于信任,甚至发展到后来这种模式也一直被延续下来。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彼此的信任在相互处理管理问题过程中越来越不能适应,行政管理应运而生。到了后来,行政管理慢慢在各个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2.教育管理与学校管理的促进

随着人们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学校数量也越来越多,学校内部的结构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到高等教育,专业技术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诸多的组成使得管理也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原有的管理模式下凭借经验的管理方式不能满足其发展,在这种状态下,合适的行政管理方式显得尤为必要,而设置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3.法制制度的建立与形成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越来越集中体现了国家的主体意识,可以说,行政管理的形成是为了教育系统的平衡,正是基于此,行政管理方式成为众多学校机构所集中的管理模式,而正是因为现代教育法规的建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国策的共同促进,行政管理在教育过程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定与发展。

篇2

1、执法管理模式未完善

社会在不断发展,这就需要海事管理的执法模式也要紧随其发展也调整。特别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发达,广大沿海沿江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这样较快的发展势头就迫切需要海事管理执法模式以较快的速度跟进,在管理执法的观念上要推陈出新;在管理体制上要进一步改革;在管理水平和监督效率上要进一步加强,以此来更好的出尽航运事业的高速发展,跟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但是,执法模式的改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逐步进行,必须避免头脑发热,鲁莽冒进。

2、海事管理机构体制不符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要求

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开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局面的观点,同时也提出了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主要任务,把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谐社会的建立是我国全社会的和谐,由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和各个区域的和谐来建构和完成的。其中行政和谐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和出发点,构建和谐的海事也就成了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事人事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无论任何单位,人力资源永远是最重要的资源,人事管理的责任重大。长期以来,海事人事管理系统一直存在着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和工作质量差等一系列问题,这就要求必须要加强海事人事管理的方式,在人事管理中大力推行科学管理。

4、海事文化建设需从实处抓起

大多数成功企事业单位的成功经验表明,成功的单位不但要有严格的各项规章制度,更需要优秀的企业文化。优秀的企业文化不但可以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也能影响员工的工作作风。工作作风对员工执行能力有着较大的影响,当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而造成的执行能力差的问题,在很多行政部门屡见不鲜。

5、行政公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间的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客观存在,因此各地的管理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执法政策制定的不合理,在管理的落实中造成了不公平,再者,海事管理机构受到地方政府和人大的监督,会使得海事部门在行政中存在一些不科学的性质行为,考虑海事的利益而忽略了海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等问题。

二、我国海事管理改革对策

1、海事改革的方针

从维护和保障安全方面来讲,海事管理工作对于构建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关系到水上的交通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国际形象和国防的建设。管理理论和政府改革结合指导下的海事管理综合性改革。强化海事管理的公共管理职责。提高海事管理的服务能力和效率,达到提升海事管理行政的社会满意度,为我国的航运高速发展护航。

2、海事管理综合改革设想

从我国政府改革的走向可以看出,改革的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层次决定了海事管理改革的进行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应该从海事管理的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执法模式和服务等方面进行逐步的开展。

3、借鉴西方海事管理经验

篇3

行政管理作为一个名词术语,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其使用范围都是很广泛的。以下就是由求学网为您提供的试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无论是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还是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都被叫做行政管理。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专有概念,我国理论界普遍把行政管理定义为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明确行政管理的实质,可以把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同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明确的区分开来,有助于人们深刻地认识政府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的实质及其规律性;其次,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组织活动。明确国家行政活动的管理属性,可以把行政管理同国家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区别开来,突显行政管理的执行功能,这有助于更好地借鉴和吸收其他管理活动中的有益经验和作法,提高行政管理的操作和技术水平;再次,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有着明确的规定性。

所谓精简,就是各级政府的规模要适度,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少而精。新时期坚持精简原则,一是机构、层次、编制定多少,必须严格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凡属重叠和多余的机构、层次、人员,一律合并和撤销。二是随着行政工作的发展,应把某些事务交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提倡科学方法,以降低国家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所谓统一,就是保持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过程的完整统一性。任何国家都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权力下放,还是分级管理,都不能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的完整统一性。遵循统一原则,首先是要坚持行政目标的统一性,各级政府必须以共同的总体行政目标为基础,进行目标同一的行政管理。在目标统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职能,建立政府内部的各层次和各部门,并依此明确它们的职、权、责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次是要坚持行政领导的统一性,实行首长负责制,形成明确的上下级行政领导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现象,保证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篇4

关于西方学者对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暂且不谈,仅就中国学界的研究来说,我国早期历史文献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当20世纪80年代行政学在中国恢复时,学者们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随着国家而出现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活动,凡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便不属于行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把行政确定为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不仅更符合汉语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国宪法对行政概念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把“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简称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这一含义表明:行政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公共行政学又叫行政学、政府管理学”。(注:曾明德,罗德刚:《公共行政学》,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体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我们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扩展了。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营利部门。所以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成为所有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注: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的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戈特博士访谈录”,《中国行政管理》,2000,(11):44.)人们今天所讲的公共管理,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中那些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开放式管理体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还需若干配角。

20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与之相伴随的“新公共管理”,其实践背景正是各国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运动。

正因为如此,台湾学者詹中原教授在他主编的书中,加进十分醒目的副标题,即《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务》。詹教授在书中写道:“了解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历程及内涵,我们可以发现,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学科发展的一部分。”“无论就理论及实务而言,‘公共管理’均是原本公共行政的典范内涵。”(注:詹中原:《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1.1.)作为特定历史范畴,无论是从内容还是究其实质,把“新公共管理”的研究看成是公共行政学的分支内容是可以理解的。但绝不能把“新公共管理”与我们所讨论“公共管理”混为一谈。

二、公共管理学是一门新学科

既然传统行政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政府管理为基本内容的,那末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以公共管理为基本内容的一门新学科的建立已势在必行。

正如建立企业管理(学),以此去研究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般规律一样,不论是政府还是非政府的公共组织作为管理主体,人们都可以从他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践中,找出关于研究公共事务管理的一般性规律,这些规律构成了公共管理学的基本内容。诚然,它也会包括政府管理学的内容。企业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有它们共同的规律,这些规律构成了作为研究所有管理活动规律的一部分,但它们也有由于各自研究领域的不同而获得的特殊规律。探求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的一般性规律,实际上在传统的行政学中早已开始。不过人们误以为政府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是它的全部内容,而这些理论与方法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中心”所总结得到的。

作为独立的新学科,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框架是什么?它与公共行政学的研究框架有何异同?构成它的基础概念又是什么?等等。在编写《公共管理学》教材时,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回答,否则《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会无实质性区别。

公共管理包含着两方面要素:管理性与公共性。从管理性分析,法约尔等早就指出,为实现管理中高效,需要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手段,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样,“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毫无疑问,公共管理中需要研究计划、组织、控制等问题,但人们已从大量的《管理学》著作中对此非常熟悉。从公共性分析,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主体(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他们拥有着公共权力,承担着与企业目标不同的公共责任。这些目标是有效公平地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为了实现目标,公共组织需要不断制订与实施,旨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广义)。为了保证达到这些目的,需要强化公共监督,倡导高尚的公共道德。因此,对公共管理可从两方面定义:

从区别企业管理与各种形式的私域管理出发,公共管理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是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所进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定义的前半部是区别企业管理,定义的后半部是区别非企业化的私域中一切形式的管理。

从公共管理所包括的基本内容出发,公共管理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是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在运用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在维护、增进与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同样,公共管理学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规律的科学。具体地讲,它要以那些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共组织,在维护、增进与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为基本研究对象,它是一门实践性、综合性与操作性很强的新学科。”所以,公共管理要研究如下基本内容:

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公共管理系统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责任公共问题公共决策公共产品(服务)公共资源管理公共项目管理公共监督公共道德法与公共秩序战略管理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计划、组织、控制、协调、激励等)公共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三、研究公共管理的意义

在我国,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对自身与社会两个方面的管理)走向公共管理,这确实是理念上的一场变革。从这个变化中,人们容易注重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主体从仅由政府发展到包括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内的多元化主体;二是政府把一部分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下放给社会非政府组织,甚至部分公共产品允许私人企业生产。这些结论基本上属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我们认为,推行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开展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更大的意义是推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我们不能从“政府中心论”出发看待这场变革,而要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进行探索。具体地讲,现代公共管理要以一种开放的思维模式,动员全社会一切可以调动与利用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政府管理为核心的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体系。政府不仅要下放权力,更多地是要认真考虑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公民。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政府权力太大,剥夺了大量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造成了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大萎缩,使得在如何发挥政府功能与社会功能方面形成巨大反差。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对应目标,应该是经济改革的市场化、公共管理的社会化与政治发展的民主化。经济市场化取向,人们对此已有了共识。而行政体制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机构的改革上,更多地是从政府自身需求安排的,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较好的互动关系。这样,政府职能定位很难跳出自身设定的圈子。不实行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就不会彻底。

社会的共同事务应由社会自身来做。由政府独家包揽一切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并在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由此所带来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否认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是错误的,用政府管理代替公共管理也是行不通的。

四、公共管理研究中几个技术性问题

既然公共行政研究的实质是政府管理,它与我们所讨论的公共管理是有区别的。而我国研究生专业目录中,把一级学科定为公共管理,二级学科中包括了行政管理,MPA项目又把人们以往经常译为“行政管理”的一词改为“公共管理”,那末为了防止混乱,又能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如下建议:

1.把研究生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行政管理”改为“政府管理”,英文是否可译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

2.把研究生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公共管理”译为"PublicAdministration",与MPA的译法相同。

篇5

0引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渐城市化的新时代,城市是社会环境的中心地带。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管理来支撑,行政执法则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的对象复杂且多元化,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执法难度。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要进行革新,也就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可以解决现行我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城市环境和执法队伍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生活。因此,需要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力求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新的突破,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促进城市管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执法管理对公民的参与不够重视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多数执法机关并没有足够重视当地公民的参与。公民是城市发展的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参与没有得到认可,公民参与管理城市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同,一定程度上照旧是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实施管理,导致人民大众对执法机构的不满,心生怨气,进而削弱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会给城市发展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1.2执法分力与执法不力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城市综合行政部门,因此,有一部分权利是从其他的行政机关分过来的,涉及一些权利分权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范围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各个部分之间的权利做具体、详细的划分,导致在行政执法上出现各部门对处罚的认识的偏差,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工作不积极,遇事就相互推托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也导致了执法机关办事效率低。

1.3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城市发展很快,但在城市的一些繁华地带,经常出现小商贩占道的现象,他们经常成为城管管理的对象。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商贩和和暴力抗法的状况。商贩处于弱势,而城管处于强势,因此城管在一个城市中是名声最不好、最不招人民大众喜欢的公务员,没有之一。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的频繁,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集体性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对老百姓的生活也极为不利。

2完善和革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2.1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执法

一个城市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城市管理也是为公民的利益做后盾,城市管理执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足够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与公民互动的行为。老百姓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他们居住在城市的各个地方,对城市各方面的建设、改进、管理也是最了解的人。因此,当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应大力鼓励我国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这既能体现我国民主、尊重人民大众的理念,还有利于增强公民与城管之间的交流,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注重公民的参与是一个地区的政府能真正做到体恤百姓,为百姓服务,为百姓谋利的职能。城市管理加入众多的民主、公平、公正的执政执法元素,才能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能力。让更多的公民有“城市是我家,保护城市靠大家”的公众意识,公民自主参与“家庭”的建设、环境的保护,能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就能实现我国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2.2集中执法权利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由于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而详细的权利分布界定和划分,往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重视权利分布的情况,明确规定执法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如凡涉及城管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了城管以外的部门不可再参与此事的管理处罚,城管监察组织承担了处罚违法行为之后,不能再对这种处罚专门设立处罚机构,就是要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权利的唯一性。构建城管管理行政执法的新体制,一方面避免混乱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能保证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利于城管机关的发展。

2.3加强城管教育与公民教育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因此要优先解决这个问题,这影响着我国城市和谐发展的未来。在城市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对城管进行教育,让城管多体恤百姓,能温和执行的就采取温和执行的方法,城管的目的是为广大公民谋福利,小商贩也是我国公民重要的一员。同时,城管还可以设立专门地带,在不影响公众生活的情况下,按程序让商贩在专门地带进行买卖。当然,应对小商贩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明白城管的工作宗旨,行政执法是城管的工作之需要,小商贩还应提升自己的素质,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影响城市生活的发展,不遗留垃圾影响市容。可以与城管进行协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因此,加强城管和小商贩公民的教育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尤其重要的,不仅能推动新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产生,还能促进我国城市健康和谐的发展。

3结语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一个漫长而喜悦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体制不断成熟的过程。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过程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一个长期的改革过程。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转变传统行政执法管理中不合理的执法过程,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合作性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同时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理念和方式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等等。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城市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促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创新。

作者:袁礼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篇6

一、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的成因

(一)岗位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难以提升。组织领导指导的实现关键在于落实,落实是工作态度,态度不认真,是导致指导偏差最大的根源。岗位人员对待工作经常草草了事、缺乏责任心感和岗位意识;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在开始做之前就缺斤少两,导致预期与成果大相径庭。低效率成为妨碍高校事业发展的绊脚石,落实不当导致各项工作目标无法按预期发展,责任感的缺乏使行政发展丧失完善的执行力。

(二)制度执行缺乏严肃性。我国高校的很多规章制度是堪称完善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关键工作若无分工则责任松散,公共事务无人愿做,领导之间相互推诿,基层总作人员敷衍了事,这些制度往往停留在意识形态上或者公文之上,形同虚设。人民日报说过这样一句很著名的话――实践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不能完好落实制度,只会摧毁制度的严肃性和说服力。

二、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的危害

(一)行政管理人员责任感的恶性循环。在正常的工作体系之中,为得到更好的工作效果以及更高的工作效率,往往会进行工作职责分工,岗位工作者各司其职。但是如果分工不明确,会有职能相交的事宜被互相推诿。繁重的工作人人规避,自私的工作情绪蔓延,接到手的工作任务挑三拣四,上级领导虽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决策,却往往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二)对学院教学环境的直接影响。在一个高校之中,行政管理阶层的决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左右该学校的发展进程。完善的制度及工作的落实可以使学院的发展名声在外,相反不齐全的制度和行政管理执行力的缺乏会导致学院管理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精气旺盛的青年没有成长在制度严密而管理合格的环境只中,恐怕后果不仅仅是影响学院名声,还会向社会输出低素质人员,对社会的长期发展而言怠之大矣!

(三)工作难以分辨责任方。很显然的,行政管理人员若是工作秩序混乱,分工不明,落实不到位,工作事故频频发生在所难免。而事故的发生不可怕,可怕的是问题出现后并不能很好地反省和改进,隐患只会越埋越深。教学管理决策系统左右着教学管理系统的运行,而一个工作责任相互推诿,工作事故无人负责的系统,如何能使学院教学管理系统以及行政管理系统正常高校地运作?

三、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规章制度。为使教育教学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学校情况的教学管理规划制度,从而逐步形成科学而规范的教学管理模式和学风管理体系。科学制定教学计划运行表、课表、考表等审批制度,并委以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增加学生对老师及老师对学生的相互评价监督体系,共同促使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提质。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保证了学校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的计划只需要,逐步形成常规向上的教学环境的的良好规划。

(二)工作中实施科学化管理。(1)教学管理决策系统左右着教学管理系统的运行。由于高校行政管理主要是对教学过程中知识信息的沟通、甄别、传播和制造,因而教学信息的管理又称作教学管理决策系统的基础。(2)教学状况信息反馈系统主要包括教学巡视员制度、学生教学联络员制度等。正确的决策依赖于沟通。教学状况信息反馈系统要求及时得到有力和有效的信息,以便使相关管理部门在充足准确的准备下,有效管理和指挥高校学业进程的顺利进行。

(三)创立齐全的组织机构。通过这种阶级管理系统的实

施,产生了以下三点效果:(1)管理者各司其职,强化了他们的职位意识。不同岗位的人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各自的职业规划,充分调动了管理者的积极性。明确岗位责任,结果是带来竞争,恰当的竞争活跃着整个职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能力。(2)使高校行政管理环境步入健康发展的格局。

结论: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是长久的工作经验累积以及制度的发展过程之中逐步出现而且颇为顽劣的病根。而参考了大量高校管理事例,佐以多位著名学者针对此问题提出的治理对策,我们可以发现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并不是无懈可击。相反,从细节入手,通过完善制度、提升教学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工作素质等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完善并最后彻底根除这个问题。而根除问题最大的阻碍,是落实。再聪明的头脑,如果没有一张能说会道的嘴和勤劳的双手也是徒劳。

放眼世界,各类欧美名校、常青藤名校联盟等等大明如雷贯耳,而我国除了清华北大复旦等寥寥几个高校出名,剩下的在世界范围皆默默无闻。由此可见我国各类高校不但要从行政管理方面入手提升教学、管理质量,也要借鉴世界名校的管理,取长补短。高校的管理如一个人的成长,在学习进步的历程之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发展成为一个更加完善的教学环境,从而提升我国教育质量以及国民素质。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势在必行;行之有效,则必焕然一新。

篇7

证据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早期证据展示制度在英国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将证据展示制度固化下来。然而,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规则即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一项制度,证据展示正式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因为在英美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状一本主义以及法官消极的仲裁者地位,决定了证据展示极为必要,否则法庭审判将完全演变成一场纯粹的司法竞技,案件的客观真实难以发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突袭不可避免。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中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以后各个州也相继进行了规定,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展示范围。建立在庭前交换证据为主线的证据展示制度成为必然。从1979年修订《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改变控方单方面出示证据成为控辩双方互相出示证据至今,美国大多数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专门的证据展示制度。

英国历史上从17世纪中叶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证据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纪90年代,又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员会的努力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实体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美国学者在论证《联邦行使诉讼规则》第16条时,指出这一规定中确立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因此,尽管在其产生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争论,但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无疑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

不仅如此,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对抗式的过程中,摒弃卷宗移送主义的同时,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

目前,传统上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证据开示制度,原来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相应设置了有关证据开示方面的规定,以便在强化程序公正的同时,维持程序的真正发现功能。证据开示制度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二、中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现状

1996年,我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审判程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一是律师较早地介入诉讼;二是检察院移送时,不再移送诉讼案卷,书只附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三是庭审采取了主要由控诉方和辩护方举证的所谓控辩式或类似控辩式的诉讼形式,这使我国的审判方式在技术上已具有一定的对抗制特征。这就使得证据开示成为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但与庭审诉辩对抗式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已初现雏型,这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个先导和促进作用。与庭审诉辩对抗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应向检察院提供证据,有违证据开示制度的双向性原则;

第二,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仅限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辩护律师通过法院得到的证据有限,其知悉权不能完全保障;我国刑诉法对证据开示仍旧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对审判前律师到何处去查阅检察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就欠缺说明,而检察机关否认律师有权到检察院阅卷,这就使律师只能十分有限地了解检察官所掌握的证据,使得原来刑诉法中的律师查阅全部证据的权利在新法中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这无疑会对律师辩护以及整个刑事诉讼发生重要的影响。

第三,没有证据开示的程序性规定,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方式以及不进行开示的法律后果均无法律依据。

三、中国现有证据展示程序产生的问题

由于证据展示这一方面存在的许多缺陷导致不能适应新的审判方式,司法实践中出现诉讼活动动作不顺畅的局面。

第一、表现在降低了诉讼效率,妨碍了公平竞争。控辩双方相互隐瞒主要证据,很难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很少进行证据交流,辩护方从控诉方所得到的证据材料也非常有限,这样就会导致庭审中双方都会提出一些令对方措手不及的证据,不利于双方进行充分的质证、辩论,其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不能及时收集到有利于己方的相关证据而败诉,影响司法公正。如果一方因此而申请延期审理,就会造成拖延诉讼,法庭的不间断审判原则得不到贯彻。同时也增加了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的负担,降低了诉讼效率。没有证据开示制度的对抗式庭审机制只能带来控辩双方非正常的对抗和资源浪费,这与当初设立对抗式庭审机制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二、辩护方取证困难,辩护方无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中国证据展示的作法弱化了律师的阅卷权,导致辩护功能萎缩,加剧了控辩双方之间力量对比的失衡,无法实现“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是一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因此,辩护律师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所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非常有限的。虽然辩护方可依法向法院、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然而此举在实践中却难以实行。

第三、控方进行指控难度的加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辩护方向控诉方开示证据的义务。然而,如果庭审前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难免会造成辩护方在审判过程中突然抛出一些具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而检方对此毫无防备,即使能够提出相应的证据也会因时间关系而未能收集,从而陷入不利境地,丧失诉讼中的主动权或者败诉。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方指控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以达到的定罪量刑标准。远远超出英美法系的定罪标准。对于一些案情复杂,举证困难的案件,辩护方如果进行证据突袭,必将会给控诉方带来很大的挑战,不利于惩罚打击犯罪。

四、国外刑事诉讼的证据展示制度

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即控诉方向辩方开示证据和辩护方向控方出示证据。检察官要向辩护方开示将要在法庭上使用的全部指控证据,辩护方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承担向检察官开示证据的义务。英国的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检察官将其所有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有利和不利证据展示给辩方,使辩护方在庭审前充分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证据,从而为庭审辩护做好准备。在特定情况下,检察官也可根据公共利益豁免原则,拒绝将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进行开示。辩方也不负有向控方开示证据的义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辩方才承担出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精神不正常和一些专家证据。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通常发生在预审和审前动议提出阶段。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和各州基层法院通过预审,对检察官提起重罪的指控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性。检察官为证明其指,需要将证据交给法庭,辩护方因此获得了质证、询问证人的条件,这就要求辩方对检察官在预审中的证据有所了解。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之前,必须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的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在法庭和辩护方提出要求时进行解释和说明。这样,本来是为了对指控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而设计的预审,在实践中就成为辩护方了解控诉方证据的重要场合。在预审阶段检察官向法庭证明重罪指控的义务,客观上为辩护方获得证据展示提供了便利。然而,检察官在预审阶段对指控的合理性证明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不需要将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全部展示,实践中检察官为避免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被辩护方获悉,常常会隐藏一些关键证据或证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美国实行审前动议阶段的证据展示作为补充。法院在开始对案件的审判之后,组成陪审团之前,控辩双方就证据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证据等问题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阶段。法官对双方存在分歧的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支持某一动议或申请的决定。地点问题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官申请证据展示,而未对展示地点进行规定,在实践中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而在日本,辩护律师带上应展示的证据材料,到检察院,作彼此的证据展示。

二战后日本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建立了书一本主义的诉讼模式。时,控方只提交一份书,不附带任何有可能使法官对案件形成预断的证据材料,以此来避免法官在审前的预断的偏见。控辩双方只要准备向法院提出证据,就有向对方开示证据的义务。但这种方式的证据开示需要以对方提出请求为前提。换言之,日本的证据开示只是要控辩双方的相互要求下进行的,法官并不参与其中,以此确保不会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和擅断,确保庭审对抗的公正性。

意大利在保留大陆法系传统作法的基础上,吸收大量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而形成一种混合式的审判制度。在废除卷宗移送方式的基础上,确立了两方面的证据展示机制。即在预审前允许辩方对检察官的书面卷宗进行全面查阅,在预审结束后法庭审判前,允许辩方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特设的部门查阅卷宗材料。尽管由于预审采取的是秘密的书面的形式,容易导致程序的不公,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还是要求检察官在预审之前必须将其卷宗材料全部移送给预审法官,并允许辩护方查阅。这一规则事实上已形成一道证据开示程序。由此看来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展示制度的确可以使控辩双方平等地享有证据资源,增强辩护方的辩护力量,有利于控辩平衡的实现。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实体真实和实质公正的社会,如何借鉴证据展示建立我国自己的证据展示制度问题急需加以解决。

五、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美对抗式审判程序的一些特点,大大减少了检察官向法庭移送卷宗的范围,使得辩护方无法获得对检察官掌握的证据进行全面查阅的机会,这在客观上导致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刑事诉讼永恒的价值目标,是衡量刑事诉讼模式优劣的根本标准。在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目前我国的证据展示还没有得到制度化,给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活动造成了诸多弊端。例如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与防止法官预断的司法改革相违背等等。因此,建立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对于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提高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减轻庭审质证的工作压力,优化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都有很大的益处。中国应尽快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以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达到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机统一。

借鉴英美国家的证据展示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对建立我国证据展示制度提出如下构想:

(一)、证据展示主体

证据展示作为控辩双方以交换证据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诉讼活动,其参与主体首先应包括检控方和辩护方。另外法官同样应是证据展示重要的参与主体。法官参与证据展示不是在控辩双方就展示问题发生争执时,以裁断者的身份参加到展示程序中来,而是在法官行使庭外调查权的场合,因其调查所得的证据也应当向控辩双方展示,所以此时负责证据展示的法官,就不仅是证据展示程序的主持者,而且成了展示证据的义务主体。

(二)、证据展示范围

控方应展示:检察官所掌握的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和补充侦查获得的材料,具体而言:(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和罪行轻重、责任大小(刑事和民事的),拟在法庭审理时出示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2)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辩方应展示:辩护人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发现的新的证据材料。具体而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证明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2)拟传唤出庭或其证言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三)、展示时间、地点

关于时间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阶段就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证据审查完毕之日就应成为证据展示期间的开始,具体的可以以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案件后十五天或二十天作为起始时间,至迟时间应定在法院开庭五日前,这样一个阶段都应成为证据展示的期间。

关于地点问题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官申请证据展示,而未对展示地点进行规定,在实践中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而在日本及意大利等几个国家,辩护律师带上应展示的证据材料到检察院,作彼此的证据展示。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法官的主持下可能缺乏效率,而且还会占用法院的司法资源。因此,证据展示在法院进行似乎没有太大的必要,可在检察院设立专门的证据展示地点,进行证据交流。

(四)、刑事证据展示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刑事证据展示程序的有效性,建立证据展示的保障机制,对违反证据展示程序的行为做出纠正和制裁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对违反证据展示程序的行为采取以下的措施予以制裁:一是负有展示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展示义务时,对方可以向法官申请做出裁定,强制其履行展示义务,并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后,已展示的证据才能提交庭审;二是批准延期审理,待证据被展示并做一定的诉讼准备后再恢复庭审;三是排除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诉讼一方有意不展示应当展示的证据,致使该证据因时机的丧失,难以核实或反驳的,法庭有权依职权或对方的申请,裁定违反展示义务的一方出示的证据不予采纳。对违反义务的律师或公诉人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惩治。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刘善春、毕玉谦、郑旭书主编《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07页,第235页。

[3]黄学武、高洪江主编《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我见》载《审判研究》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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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流经济,市场竞争成为重要的时代特征,企业为了提高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和适应能力,及时洞察国内外宏观趋势和发展动态,规避政策和竞争风险,监视竞争对手,制定正确的对策,最终赢得市场和得到市场份额,开始逐渐重视经济信息、市场动态、对手情报的收集和利用。随着信息量的剧增使得企业难于在信息的海洋中及时找到准确的信息,所有这些因素都加速了竞争情报的快速发展。

进入21世纪,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知识创新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知识经济正成为社会和企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一方面知识经济倡导创新、合作、学习、共享和重视知识资本的企业文化:另一方面,知识的迅猛增加,也增加了人们找到自己真正需要知识和学习知识的难度,这些客观变化都无疑要求加强对组织知识和个人知识进行有效地管理,使人们快速找到正确的知识,并快速学习、共享需要的知识,以提高组织和个人的竞争力,知识管理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中产生和发展。

知识、信息的快速更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日益复杂,使得整合提高企业竞争力成为一个日益迫切的问题,所以如何正确认识和协调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和谐运作与发展就成为制定正确的竞争策略,协助企业保持和发展竞争力的关键。

一、竞争情报

(一)关于竞争情报

美国匹兹堡大学JosephM.Katz商学院的John·E·Prescott教授认为,“竞争情报”既是指一个操作过程,也是指一种产品。我们可以理解:竞争情报是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战略决策为目的,系统地和科学地收集和分析有关竞争者活动和总体经营趋势以实现企业自身目标的过程,是企业参与竞争的一种工具。

(二)竞争情报作用

将数据、信息、知识转化为有利于企业战略决策的情报是竞争情报成果的核心。其主要作用与效果体现于:

1.为企业的战略决策与行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情报支援

例如:为企业制定未来的战略计划提供情报支持;在新产品开发和推出阶段评估对手的反应行为及其反制计划和措施,等等。

2.机会和威胁的早期预警

包括预测竞争者的早期行为、技术动向和政府行为。例如:预测和规避可能的技术突破对企业现有和未来竞争优势的影响;预测和规避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环境变化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等等。

3.参与者的评价与追踪

包括竞争者、客户、供应商、管理者和潜在的合作者。例如:提供参与者的评估,以鉴别各类潜在的竞争者、合作者及客户群,等等。

4.支持企业战略规划和执行

由此可见,竞争情报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

二、知识管理

(一)关于知识管理

知识是由信息而来的,它通过对信息的提取、识别、分析和归纳转换而来。知识管理是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为了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和提高组织机构管理能力而提出的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使组织机构通过知识共享、获取和利用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企业的成功主要依赖于企业在关键的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知识的质量。在创造竞争优势、保证企业可持续的发展中,成功使用企业的知识资产至关重要。在各个行业中,知识管理的任务多种多样,但其基本的职能作用却是保持不变的,主要包括:为联机和非联机的知识建立知识地图,向用户提供知识利用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并提供相应的知识检索工具,监视企业外部知识源。

二、旁争情报与知识管理系

(三)竞争情报与知识管理的相同点

1.产生的背景相似

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格局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都是在物资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产生的。

2.研究对象都是知识和信息

竞争情报活动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内容重组、信息深度加工、以及对发展趋势的预测和分析。知识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信息的获取、处理,知识的挖掘、重组、转移、创新、共享和显化。由此不难看出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研究内容和范围是高度交叉,彼此融合的。

3.都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相关联

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是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重要基础,缺乏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的支持,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是不能生存、发展的。

4.都是“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

竞争情报是一种特殊的高度浓缩人类智慧的产品,人的经验与高度综合的判断力起着关键的作用。竞争情报要求鼓励每位员工积极主动为企业收集情报,共享情报、利用情报。知识管理考虑的是如何转化人的观念使其愿意提供知识和共享知识,以及如何方便人们交流、学习知识并最终产生新知识。成功的知识管理需要企业建立以知识为导向的企业文化,企业员工能认识到知识的价值和学习的重要性,并重视个人经验、专业技术和创新,从而为知识的交流、学习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

5.最终目标相同——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竞争情报本身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即提高活动主体的竞争能力、保持竞争优势。

知识管理,从表面上看似乎与企业的竞争力无关,这是知识管理的缓效性造成的错觉。事实上,企业实施知识管理战略是直接为企业竞争力服务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企业知识能力的竞争,而企业知识能力的提升又有赖于知识的有效管理。归根结底,知识管理旨在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6.实施策略的相似

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属于信息活动的范畴,因而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共性。表现在:

(1)对显性信息的收集方式相同。对于诸如专利、技术、会议资料、管理文档之类的显性信息,可以采取相同的收集方式。

(2)部分信息交流方式相同。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注重加强信息在活动主体内部的流通,如竞争情报机构和知识管理机构都会采用BBS公告牌的方式加强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

(3)对人的协调机制相似。两者都涉及到人力资源开发的问题,因而在对人的协调机制上也存在相似性。比如,竞争情报所采用的头脑风暴法、德尔斐法等,有些类似于知识管理为实现知识共享而开展的研讨会、讲习班等。

(二)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不同点

1.研究范围不同

竞争情报是关于竞争环境、竞争对手、竞争态势和竞争策略的一个信息的转化过程,信息既是这一活动的原料,又是最终产品,信息是竞争情报的灵魂和实质。

竞争情报研究范围可以概括为

3个方面:

(1)竞争主体情报,主要包括竞争主体能力的评估,诸如技术设备和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市场范围、营销方法等。

(2)竞争环境情报,诸如政治环境、地理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等。

(3)竞争对手情报,包括竞争对手的现行战略、竞争对手的SWOT分析、竞争对手的未来目标等。知识管理的对象是知识,它的活动是围绕着知识的有效识别、获取、开发、分解、转移、使用、存储和共享而展开的,信息和信息技术只是知识创新的工具和原料,其核心仍然是知识。知识管理主要关注知识获取、转化、传递、共享和创新等问题。

2.研究内容和方法不同

竞争情报以企业内、外部的知识为主,其目的是有效的组织知识,使其发挥作用。在竞争情报活动中,虽然强调人员的主观作用,但是人的经验知识是作为一种方法而不是对象来对待的。知识管理则是对企业内部知识的组织、管理,强调挖掘存在于人脑中的隐性知识。从而建立知识与信息的共享网络,形成知识的管理体制。

3.外延差异

竞争情报工作只是信息工作的一个方面,其目标、任务和对手都比较明确,主要是为科研、生产和决策者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支持和对策建议。而知识管理包括知识创新体系的建立、知识基础设施的建设、知识创新和共享的激励机制及保护制度的确立等。

4.时效性不同

竞争情报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它能对外部环境变化、条件变化等做出快速反应,并为决策提供有效的报告、建议、对策等,一般不具备可重用性。

知识管理则没有很强的时效于企业的长远战略、计划,通过长时间的运作能促进企业整体能力的提升,是可以为企业全体人员长期共享的。

由上可见,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和融合的问题,两种理念互相交叉、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和互相融合。当概念上升到理论层次的时候,其边界已很难界定。虽然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在侧重点、操作步骤和实现方法上存在着很大差异,但是他们在产生基础、内容甚至研究对象上,又都存在着很大的关联。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无论竞争情报还是知识管理都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关系,寻找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激励绩效,将是企业能否迅速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四、正确理解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关系

(一)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互补性关系

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处于主导地位,收集竞争对手的一切信息。这些信息经过情报人员的加工、整理、分析,最终转变为企业可综合利用的情报。这一过程由企业的竞争情报系统发挥主导作用。其后,由于情报的分散性和无序性,使之利用和吸收率大大降低。因此,需要用知识管理的方法建立企业机制,改善企业信息系统的吸收和消化,提高吸收利用率及深度,并将分析后的情报内化到员工的认知结构及企业的工作流程中,以改善企业员工的知识状态,形成企业的专有知识和专有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在这一过程中知识管理则明显占据主导地位。

由此可见,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本身就是融合的。它们没有明显的分界,既相互融合又相互涵盖,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缺一不可。合理地利用二者的关联性,可以使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发展,由此形成并不断完善的系统才能拥有治理资源上的优势,并展开一系列的创新活动,形成新的竞争力、生产力和竞争策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协调促进竞争力的发展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的积累和在企业内的释放和共享,都将会增强企业竞争力,即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知识管理就是通过对企业内部知识的挖掘和管理,从企业各个层面渗透知识,建立专有认知结构和特定工作流程,从本质上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所以,知识管理是一种可以从企业内部和整体上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手段,它属于企业核心能力的范畴,在这一点上它与竞争情报是截然不同的。由于知识管理是从企业内部和整体上来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所以由此产生的效果不是一时的而是长久的。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高低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主导权和优势地位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需要精确的规划和长期有效的实施。这就需要企业的各种资源及竞争情报系统与知识管理充分衔接、合作。然而也只有在强大的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支持下,企业竞争情报系统才能更好地、更完善地执行其搜集、整理、分析情报的职能,才能更准确地抓住环境变化,才能完成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竞争态势和竞争策略等等的研究,也才能将更准确的情报递交给企业高层管理者,以辅助决策的制定与执行。

(三)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人是知识的载体和来源。“人”在竞争情报系统中最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是通过“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和发挥出全体员工关注企业生存状况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营造一种“全员重视竞争情报”的企业文化。即发动企业中所有的人都做“情报员”,鼓励每个员工为公司收集情报,并利用情报。例如,摩托罗拉公司的每一个人,不管他处于何种职位,都被鼓励为公司提供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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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自问世以来,由于其手段的灵活性,效果的显著性而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虽然对环境行政指导的研究较少,但是大量的实践证明,环境行政指导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分析了对行政指导制度的特征及其在环境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指出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方法。

一、行政指导制度的特征及其在环境行政管理中的体现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研究相对滞后,已有学者开始关注行政指导问题,但总的来说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也没有关于行政指导的专门立法。关于行政指导的施行对象、表现形式、依据均有争论。现分析如下:

第一,行政指导在施行对象上是否只能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个别施行,而不能大范围施行。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应针对特定的组织或个人[i],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指导针对的是社会上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ii],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iii]。

这种建立在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进行指导的理论无法解释我国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例如我国的产业政策对相关产业进行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对相关产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不局限与特定的企业和个人。日本的行政指导领域是非常宽广的,对特定企业的行政指导只不过是日本通过产业政策对经济进行指导的具体表现。

第二,行政指导行为在性质上是否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个问题与上面的问题相关联。通常我们认为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有学者基于行政指导只能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理论不承认行政指导中含有抽象行政行为。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个层次进行探讨:一方面,考察各国行政指导制度和我国的表现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各国都在大量运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导向政策、经济发展纲要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抽象行政行为实际上在行政指导中承担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行政指导也往往是为了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发展规划设立的目标。由于行政指导的特殊性,不仅可以有法律法规依据,还可以有政策依据,政策依据本身往往是行政指导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行政指导中排除抽象行政行为是不适当的。如果真的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指导,那么行政指导的作用就会被大大压缩,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第三,行政指导是否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学者大多主张行政指导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iv]有的学者更指出,行政指导应当有组织法上的依据,也可以根据政策施行。日本学者通常对于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则没有过多强调。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行政指导不应当超过组织规范的范围;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因而无论是依据侵害保留,还是根据权力保留的原则,行政指导都不需要法律依据。[v]笔者认为,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在于其本身职能的限制和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大政策。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尚无具体法律规范的领域中,主要是基于法律精神、原则和政策规定而采取的行政指导措施,显然具有广义的“法”的依据,是现代依法行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不能仅仅看到某些行政指导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具体规定这一表面现象,就简单地得出行政指导不合法的结论。现阶段,一味强调行政指导必须要具有组织法和实体法的双重依据,在我国是很难做到的,也没有必要做到。

第四,行政指导是否与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截然分开。很多学者在研究行政指导时,一再强调行政指导的独特属性,忽视了行政指导与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的密切联系,结果却使得行政指导的定义更加模糊,甚至被忽视。实际上,行政指导作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盐野宏语),必然与其他行政手段交替运用或者互相辅助。将行政指导强行与其他行政手段隔绝的结果是行政指导成了虚幻的影子,最后难以说清楚行政指导究竟是什么。

将行政指导运用于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在行政管理中的必然体现。目前,在环境行政管理中,行政指导具体体现是:

第一,在国家政策中有很多体现。与法律相比较,国家政策对于环境行政指导的规定,更为直接、灵活。国务院分别于2002年2月和2002年3月修订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两个政策性文件都充分考虑到环境资源的保护。国务院在《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相关的规定:珍稀濒危植物、野生动物保护及森林公园建设,野生动植物基因库建设,生态环境及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一批)》中为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积极防治工程污染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单行法中有很多环境行政指导的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国家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26条:国家采取有利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第30条: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辆,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第45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充分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5条: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的措施。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7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第8条、第18条、第37条也对环境行政指导作出了相应规定。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第6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第l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也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9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8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上述政策与法律规定都是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具体体现。环境行政指导主要起导向作用,使用鼓励、奖励、税收杠杆等方式,引导相对人实施有利环境保护的行为。 转贴于

二、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被行政机关与公众所认识,并运用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国外已经有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在美国,环境行政指导属于环境保护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愿性方法,以鼓励和引导为特征,包括公共教育、技术援助、环境指导规范等。[vi]日本的环境行政指导可以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vii]

第一,对环境立法起到检验和预测作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有更多的环境法律出现,这些立法的实际效果需要检验,环境行政指导可以对这些立法的实际效用有一个评估。针对某一特定的环境问题,环境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建议、劝告、鼓励、奖励等方式推行环境行政管理政策,这些政策被相对方接受并且实施,将理论转化为实践,并且在实践中得到检验。[viii]同时,环境保护中有很多新问题,环境行政指导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和法律原则来进行指导,而不仅仅根据法律具体规定。[ix]在指导的过程中,就会发现立法的空白和环境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立法建议,制定新的法律。

第二,与常规环境管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由于环境问题千差万别,并不断有新问题出现,立法天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会有法律空白产生。而这些问题,又必须予以管理,因此常规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均失去了依据,而环境行政指导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对利益进行诱导、调整。[x]同时,常规的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往往具有强制性、刚性的特点,容易引起相对人的抵触情绪,而环境行政指导是灵活、柔性的管理方式,当事人心理上更容易接受,并积极配合,从而保证环境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xi]

第三,对环境污染起到预防作用。环境问题是日常积累的结果。环境行政机关可以凭借其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和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优势,预知哪些行为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及污染的危害。[xii]预先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引导相对人有意识的采取行为,避免污染环境,从而起到预防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的产生。环境问题已经造成一定损害时,环境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引导相对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xiii]

三、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

环境行政指导行为在我国现阶段已逐渐受到人们注意,逐渐运用于环境行政管理诸多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是,我国在推行环境行政指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法学研究不足,理论探讨滞后,缺乏统筹考虑带来了环境行政指导立法的不够完善。我国从环境行政指令性管理过渡到环境行政指导体现了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变革,而法学和环境学研究方面仅仅被动地反映了改革的成果,缺乏前瞻性的、深层次的研究。目前行政指导实务普遍地存在着行为不够透明、动机不尽纯正、关系尚未理顺、责任不够明确、救济缺乏力度等问题。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偏低,缺乏定义性、程序性、救济性的明确规定。在理论层面又模糊不清,无法对行政指导提供有效指导;在操作上,除少数领域外,多数行政管理领域尚未形成比较规范的指导制度。环境行政指导法律制度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行政主体往往会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由而任意行政。

其次,环境行政指导缺少程序控制。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引导环境行政指导实现多层次目标的预设轨道。没有程序的公正,必然导致实体的错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行政指导单独立法,也没有国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关环境保护的部门法也不可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现行环境行政指导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约束,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并导致事实上的法律失控状态。

第三,公众对环境行政指导的参与比较少。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往往凭单方的意愿就轻率做出了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一项指导行为,应将做出的依据、可行性及预期的效果公之于众,使相对人认识到环境行政指导事项的可行性及可能带来的收益,否则是不会得到相对方的认可的,指导行为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会与相对方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

第四,环境行政指导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对环境行政指导的救济机制亟待完善。环境行政指导存在违法运用、不当运用或出现失误的可能,因而需要加以约束和设定救济办法并有效运作,例如将其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但实际上不但这方面的规定不完备,在某些方面几乎是空白。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指明行政指导问题。虽然环境行政指导通常以相对方的同意为前提,不具有直接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上后果,但相对方基于听从环境行政主体的指导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应该说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者有因果关系。[xiv]

第五,推行环境行政指导的利益诱导机制不够健全。环境行政指导的推行除了人们对行政机关专业技能、公信力的认可以外,还需要经济利益因素刺激。但在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实践中,关于利益诱导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一方面,环境行政机关只追求环境行政指导的实施,忽视利益诱导机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承诺的诱导措施,常常无法兑现,给以后推行环境行政指导埋下隐患,不利于行政指导的发展完善。

最后,部分环境行政机关对于运用行政指导的管理方式还不适应,不了解,持观望态度。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指导不太了解,不能自觉而主动地加以运用甚至不敢采用,甚至仍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很多行政机关迷信法律强制手段,希望迅速达到行政目的,缺乏与行政相对人沟通的技巧、耐心和自信,对包括行政指导在内的非权力强制手段持一种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这种情形严重制约着行政指导措施的采用。

四、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

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了巨大的社会责任,建立有灵活、高效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总结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就与不足,借鉴日本等国家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

第一,在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时对行政指导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对行政指导的定义、地位、作用、手段、目标、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程序、责任、救济、赔偿等,为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提供必要的一般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程序上体现行政指导程序的公开和公正。同时要明确规定行政指导赖以实施的手段,规范劝告、告诫、说服等相关制度。环境行政指导应遵循行政指导的法定程序。[xv]

第二,环境资源立法应当将环境行政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予以明确。我国关于环境资源立法呈现多层次、多侧面的特点,但是还没有将行政指导作为重要制度,予以确认,由此带来人们对于环境行政指导作用的模糊认识。应当通过行政法规以下级别的立法,对环境行政指导作出具体规定,加强环境行政指导的运用。

第三,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指导的决策过程。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之前应当鼓励相对人参与决策.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尽可能的为行政指导相对方提供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程序的平等就是参与的平等,只有为相对方提供了参加决策的机会,才能切实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考虑,才能有效地保障其权益。

第四,完善环境行政指导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管理机关因其地位、职能、工作性质、人员素质等特殊性,在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运用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提示制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这对于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选择,保障经济与社会生活健康运行,无疑具有特殊意义。[xvi]

第五,建立健全行政表彰、鼓励、奖励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需要发挥激励因素的作用,对于环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需要从正面加以引导、指导。环境行政机关通过正面表彰、鼓励、奖励等方式(包括非物质激励因素),引导和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这是行政指导的重要手段。行政表彰、鼓励、奖励不仅是单纯的物质利益手段,其中既包括物质激励措施,还包括且应特别注重对精神激励措施的采用,往往是两种激励措施的有机结合。

第六,完善环境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传统上认为环境行政指导须经相对方的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所以环境行政指导是不能获得救济的。但是相对方因为相信指导方而接受指导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结果与行政机关的指导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由于传统理论上对环境行政指导的错误认识,使环境行政指导排斥在救济范围之外。现实生活中,环境行政指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案例很多。因此,建立环境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将具有强制力的环境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畴。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和来自外部的法院的司法监督,规范环境行政指导,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总之,推行环境行政指导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潮流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推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注释:

[i] 王克稳.经济行政法[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232.

[ii] 王连昌、莫于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行政指导》[J].行政法学研究,1994,(1):39.

[iii]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12.

[iv] 方世荣著.《论具体行政行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203。

[v] [日] 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5-148.

[vi]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原理[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16—17.

[vii] [日] 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3-145.

[viii] Larmer,Paul.1994.A Soft-Paths Approch to Land Conservation. High Country News, September5.

[ix]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0.

[x] Walker, Donald V.H., and Martin E. Zeller, 1985. Promoting Public/Private Initiatives for Preservation . Urban Land, November.

[xi]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0.

[xii] 日本环境厅.《Illustrated white paper on the environment in Japan》, 1985.

[xiii]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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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171-02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社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关注度有了明显提升,这就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在注重自身形象的同时更要加强单位的内部建设和管理。特别是加强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对保护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公众中的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对会计内部控制存在误解,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存在模糊认识,通常观念严重,不理解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意义。从而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工作只落实在嘴边和文字上,疏于管理和防范,导致各种舞弊和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行政事业单位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人员没有注意到自身岗位的重要性,认为自己只是单位中的一个部门,财务方面的事情主要由领导安排,自己只是简单的做好预算、按规定领取资金、使用资金,没有严格的按照财经制度履行自身职责,资金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对现有制度执行不严格,缺乏有效管理

我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都对内部控制作了具体规定,并且突出建立风险控制系统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每项业务的控制条款中都增加了相应的防范风险的要求。但是,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上,还普遍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记账凭证填制方面。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混编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并且不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稽核、制证、记账、出纳等项目一人担,存在出纳兼保管等现象。

2.票据管理方面。票据管理比较混乱。因为票据主要来自财政部门的票据,也有单位自购或自印的票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票据主要是用于非税收入的收取,也有用于往来方面的收款收据,所以,在票据管理中存在普通性的混乱现象。主要表现在票据认购、票据领用、票据核销上存在监督的漏洞,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给国家资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3.会计核算方面。在所调查的单位中普遍存在着会计核算不规范,甚至失真现象。如有些单位正常经费与专项拨款不分开进行明细核算,使得单位正常经费和专项拨款来源不清晰,去向不明白,给自己和他人用账带来不便;再如,有些行政单位虚列专款严重,造成单位年终结余账户的虚增或虚减。

4.财产清查没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确。 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固定资产明细账种类或品名不全、不细、不实,有的只登记金额,不登记数量,有的根本就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的资产盘点工作没有按规定执行,时常出现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混乱状态。

5.内部审计没有形成制度化,该设内审机构的不设,该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的不配置。即使有了机构、人员也没有按时进行审计,形同虚设。

(三)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体系还不完备

目前,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盲区,各职能部门之间监督还不够协调。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没有发挥有效作用。单位的外部监督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而行业主管部门往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 对所属单位采取保护主义, 不能进行有效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往往把重点放在预算内的资金使用上, 不可能对所有单位进行经常性监督。财政、审计监督把监督重点放在对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上,对事前、事中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经常出现。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与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转变观念,加强管理

在当前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要提高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视程度。多学习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知识,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要多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充分认识内部会计控制在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单位经济目标等方面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

根据我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度、专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资产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抓好落实发挥其作用。

(二)培养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提高现有人员素质

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具有相对稳定性,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不足,提高现有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显得尤为突出。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培养、评价、选拔会计人才的机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会计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会计专业在职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准入制度,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上岗,否则不得上岗,并作为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硬性指标,加以严格控制。

(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要做到以下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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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行政管理方式,即“行政机关为实现其管理职能而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的总合。”它是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了推动政治的进一步延续,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而逐渐产生并不断发展变化传承,符合历史发展规律。随着时代的交替变革,行政管理也在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新型的法治背景之下的行政管理方式,相应的做出自己的创新,来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与人民需要。

一、行政管理方式

法治环境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并非以人为本,以行政相对人作为其行政主体。相反的,它采用单一的强制性的命令式的方式来对行政当事人进行管制。这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创新改革非常不利。

二、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概要

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方式主要是继承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它以政府作为其权力中心,以行政权作为其权力根本,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性的管理手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单一的管制。随着历史的前进,这种传统的的管理模式逐渐暴露了如下几点弊端:

1.强调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忽视相对人的权益。行政管理的传统方式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进行单一的,强制性的管制,两者之间是对立的关系而不是合作交互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立起来,二者无相通权益,同时,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也被忽视甚至剥夺。原有行政模式可谓压制型管制,它唯一的宗旨就是实现模糊抽象的人民的公共利益,其目标是贯彻落实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志,主要内容就是强制性管理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本应该是行政主体,结果却变为被动的客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简单地被被定义为命令――服从模式。行政机关在贯彻自己主观意志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势必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形成侵犯,往往会在潜在的层面牺牲个人利益,也就是说它侵犯了人名群众的整体性与个性需要。作为我国行政管理方式中最组要的行政手段,强制性管理导致的问题不可避免。

2.坚守传统观念,难以突破创新。我国行政机关总是倾向于在在管理中采用强制性手段,行政相对人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行政意见或者参与决策,久日久之就会严重影响其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从而阻碍他们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社会复杂多变,而应对策略却简化单一,行政事务多种多样,而履行方式却简约而不具备实际的操作性,我国权力资源剩余,而其他资源明显不足,为了完成一些紧张必须的行政事务,就不免会对行政权力形成一定的依赖。这种依赖实际上是对行政方式改革创新的阻碍,因为它抑制了其他资源的再分配,也影响了其他权力的合理合法使用,使得繁杂的行政事务与简约的履行方式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难以在创新中取得长足进步。

3.行政成本不断增加,行政效能降低。我国行政机关在陈旧的行政管理方式中,主要通过禁止、强制、惩罚等手段来实现其行政目标。单一性的管理方式压抑了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能动性,阻碍了其发挥聪明才智创造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实际上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厌恶反感。因此为了进一步压制相对人,使其完全听命于行政机关,那么行政机关就会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政治成本来达成目的,这势必会造成更高的成本与更低的效益。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就应该积极探索改变其相对的关系,形成相互合作,互利共赢的局面。

三、行政管理观念的革新

实践活动是以意识为先导,相应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改革也要先从改变传统的行政观念开始。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主要体现如下:

1.管制型转变为服务型。自古以来行政管理以行政权力为本,政府作为其权力中心拥有绝对的行政管理能力。政府为了实现并巩固其行政目的,采用强制性的单方面的方式实行管制,这在现当代已不能与时代要求相适应。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环境之下的政治、文化以及人民生活需要,政府就必须转变其职能,首先从管制转为服务。服务型管理方式将成为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向,也将成为其基本的行政理念与价值所在。政府只有为人民服务,为民做主,方可真正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最大化。

2.单向性转为交互型。行政管理采取单向性的管制是为了表达并强调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政意愿,只将行为结果传递与相对人,并不允许他们表达自己的意志或参与行政管理。新型的行政管理就要提倡其交互性,即给予每一个相对人以发言表决的机会或参与行政管理事宜的机会,强调相对人之间进行协商沟通的重要性。只有实现了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相互合作与监督,形成良好的互动体系,行政机关才能加强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科学性,以便更好地使民众接受行政结果并进一步支持其行政管理工作。

3.强制性转为合作型。行政权的本质与目的是服务人民,而不是强制性的向相对人传达行政活动的结果。传统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的权力主体是对相对人的进行强制性的管制,而新型的管理方式是将这种相互对立的关系转变为相互合作的关系,使行政相对人也能主动积极地参与行政管理活动,以及自觉自愿的接受其行政决定。

4.单一化转为多元化。陈旧的管理方式倾向于单一化管理,在转变为服务型的管理理念之后,管理层面进一步扩大,同时人民生活的需求面也在不断地扩展,传统的权力为本的行政管理方式无法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面对这样的社会现状,行政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将成为其首要选择,从而更多地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社会需求,刺激行政活动的灵活性与能动性更加充分地发挥。

四、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思路

1.行政观念。要实践出效益就必须先行改变行政观念,行政观念的改变主要是从强制性的管制转变为合作式的服务,政府将不再作为唯一的主体,而是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自住性,从简约单一的行政方式转变为交互型,多元化,同时要走出封闭的行政管理方式,逐渐走向开放。

2.管理方式。我国传统的行政权力资源过剩,应用到社会各个层面,而新型的管理方式则要求压缩行政权力的适用范围,减少成本,提高效益。它将不再作为绝对的行政主体,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多样的个性也给予更多地关注与关心,减少对其行政限制。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将运用到行政管理过程中,保障期合理有序的运行,大幅度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管理的品质,促进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和谐发展。行政方式的弹性范围,增加其实施的柔和性,使行政主体感受到行政管理的人性化,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权为本。

3.电子政务。电子政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普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创新。通过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电子政务在行政管理中可以方便快捷的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改革、创新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

五、结论

我国的政府职能正在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只在为人民服务,为民做主。行政管理方式也在向人性化转变。在当今信息化技术膨胀的时代,电子政务的参与实际上正在为政府职能增添新的活力。在健全法律的监管之下,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定能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世香.公共行政文化及其影响的系统分析[J].探索,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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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审美观念都是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市政工程不再满足于它的实用性,而是进一步向功能性、美观性、文化性发面发展。一条城市道路不仅要宽阔通畅,更要求其美观大方,给人以一种赏心悦目的美感,通过道路两侧景观的不断变化,反映出一个城市的文化积淀来。在城市中进行游览、休闲活动的人群,大部分的活动空间都是在附属工程上,例如:人行道、步行街、休闲广场等等。这就要求我们的设计、施工人员不仅要搞好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还要加强附属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才能给城市的市民一个美丽、畅通的活动场所。

一、附属工程的属性

1、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9)第六章《附属结构物》的界定,附属工程一般指:

(1)道路侧石、路缘石;(2)人行道;(3)收水井、支管;(4)护底、护坡、挡土墙。

2、特点 作为附属工程,其技术含量不高,质量要求比主体工程低,因此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的事项麻痹。其外,附属工程主要靠人工进行操作,劳动强度不大,但事情繁琐复杂,容易造成浪工,一旦管理不善,是最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

二、附属工程的质量通病

1、路牙沿

(1)直顺度达不到要求;

(2)路牙相邻高差偏差较大;

(3)路牙沿相邻块之间间距不均匀,砂浆勾缝不密石饱满;

(4)路牙前后错缝严重;

(5)路牙沿底基层及土基不密实,产生不均匀沉降。

2、人行道

(1)预制板人行道:目前多为彩色、拼装式预制板人行道路面。

a、人行道道板与路亚顶面没接顺;

b、纵横缝不值顺,缝宽大小不一,弯道地段处理不当;

c、盲道上下坡不平滑;

d、人行道道扳平整度,基层压实度达不到要求。

(2)沥青类人行道:沥青类人行道的基层混合料拌合不均匀,产生夹层土现象,使得基层不能形成一定的强度。同时人行道的压实机械的相对薄弱,造成基层压实度达不到要求,以至于沥青混合料人行道铺筑完成后,因基层的不均匀沉降造成沥青路面的不平整。

3、收水井、支管

(1)收水井:是排除路面积水的重要附属工程。主要表现为几何尺寸不符合要求,井的内外粉刷不均匀,与路缘石相交部位没有按要求低于路缘石顶面,起不到收水作用。

(2)支管:支管是连接收水井与排水主干线的管道。其主要表现为管道连接不直顺,管节之间砂浆密封不实。管道沟槽回填不密实。

4、护底护坡挡土墙

(1)护坡、护底:

a、护坡、护底底部土方不密实,产生空鼓、下沉、下滑现象;

b、块石砌筑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产生通缝;

c、砂浆勾缝不饱满,外部看上去高低不平,甚至右脱落现象。

(2)挡土墙

a、块石挡土墙砌筑砂浆不饱满,外露部分砌体勾缝不密实,出现平整度差、裂缝、空鼓、脱落等现象;

b、块石砌筑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产生通缝;

c、水泥混凝土挡土墙几乎尺寸不符合要求,砼强度达不到设计指标;

d、挡土墙基础没有处理好,产生不均匀沉降。

三、附属工程的施工和质量监控

1、以人为本,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

由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市政工程在施工水平、技术装备工程质量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而附属工程的施工手段上,由于其空间的局限,技术要求的相对简单,仍然以人工为主,施工质量的好坏与施工人员的素质、技术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在附属工程开工前,必须要向有关关施工员进行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交底。必要是要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使他们熟悉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才能保证附属股票那个城的施工质量。

2、制订好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开工前,要根据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对附属工程的施工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例如:目前人行道大多数采用彩色人行道板铺成五彩的人行道,同时为了方便残疾人,还专门设计残疾人通道。因此在制订施工方案时,要把这些因素都要考虑到里面去。特别是弯道部分人行道板铺筑、残疾人通道的安排、彩色道板花纹的设计等等。要做到外观美观大方,又要保证工程质量,还要方便使用。

3、把好施工过程质量关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应主动积极地配合质量检验人员把好工程质量关。及时查验施工质量,特别是关键部位更要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石灰土基层拌和与压实;路牙沿铺设时相邻高差、至顺度、稳定性等的控制;人行道道板铺筑中的纵、横缝控制,平整度控制,铺底砂浆的拌和质量,与路牙顶面高差的控制等;收水井的位置和几何尺寸、内外粉刷质量,支管的至顺度与接口砂浆的密封性;护坡护底的土基压实度、块石的铺砌和勾缝质量;块石挡土墙砌筑的定顺关系,混凝土挡土墙模板的支位牢固与否等等。同时,还要注意施工工艺流程是否按施工方案进行。

4、把好附属工程的材料关

附属工程的主要材料为原材料和预制品。原材料一般同主体工程一道控制采购,只要按要求做好进场材料的检验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场,是不会出现问题的。而预制品大多数水泥制品厂生产的半成品,还有少部分是施工现场的预制品。例如;路牙(侧石)、沿(平石)、人行道板、收水井井框等,这些预制品的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附属工程的施工质量。路牙(侧石)、沿(平石)预制品的几何尺寸稍有变化,就会对路牙(侧石)、沿(平石)的直顺度、相邻高差、稳定性产生影响,甚至会破坏路牙(侧石)、沿(平石)的整体形象;人行道板的几何尺寸、表面翘曲的变化太大,就会影响到人行道的平整度、纵横缝的直顺度的质量。因此,对预制品的选用,是十分慎重的事情。我市在这方面有过不少经验,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为:注重源头的控制。选择好生产预制品的厂家,同他们一起对预制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预制品的出厂质量。

我市在市区主干道的施工中,注重产品质量和美观,采用大理石料石加工而成的路牙(侧石),青灰色大理石料石加工而成的路沿石(平石)施工的路牙沿工程;采用彩色人行道板拼装图案施工的人行道。整个工程完工后,色彩鲜艳的路牙、人行道再加上宽阔平坦的道路,给人以赏心悦目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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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本身

1、矛盾心理:在城市管理中,执法人员一面对违章行为的厌恶,另一方面又同情于其生活的艰辛,所以感情用事,或象征性的扣没经营工具,或处以低限度的处罚,或对违章现象视而不见,久而久之容易让人产生“违章合法化”的认识,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极为不利。

2、急噪心理: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章行为时,先入为主,未经调查分析,凭主观臆断下结论,草率处理,这种心理源于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及对执法为民的道理缺乏深层次理解。

3、消极心理:这种心理是执法人员因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未能被群众和媒体的认可,甚至遭到非议、误解、批评和无端的指责时所产生的。辛辛苦苦工作反而要受到责骂。他们感到委屈和不解,从而产生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心理,“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丧失了上进心、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整天抱着无所谓态度,平时大事不犯、小事不断。这种现象很容易影响到其他队员,削弱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4、自卑心理:这是执法队员因自己的身份没有被尊重、取得的工作成绩没有被社会或单位领导所肯定而产生的心态。比起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人员来,辛苦有余、收入不足,生活没有优越感,而产生自卑感。

5、胆怯心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量大、易变性强、执勤时间不固定,有一定风险,所管理对象文化水平和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尤其是流动摊贩,有些甚至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有的是少数民族(主要是新疆、藏民),他们或纠集同伴,或用自身携带的刀具相威胁,或“一哭、二闹、三躺倒”,或恶人先告状歪曲事实,甚至暴力抗法。个别执法队员因担心少数违章者蛮性难改,而不敢对其实施教育和处罚,怕遭到打击和报复,尤其是曾有类似经历的队员,他们的心理负担就更为明显了。这种心理不仅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也助长了违章者的嚣张气焰和抗法行为。久而久之当其他执法队员前往管理时,便容易导致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二、目睹我们执法的群众的人员构成及普遍心态

1、小学生,微乎其微,他们心志还不成熟,跟社会接触少。

2、中学生,极少,他们学习任务重,涉世未深,仅仅是旁观者。

3、大学生,双休日,假期较多。如果原来没有接触过城管执法,那么文明执法给他们的好印象,及粗暴执法差印象都会影响他们以后的判断。如果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接触过城管执法的文章,如果我们做的好,会给他们一个印象,我们这里的城管跟其他地方不一样;做的差,果然,跟网上说得一样,留着一个印象到大学毕业后再说吧。

4、青年工作者,较少,忙忙碌碌工作持家,外面的事只要对自己的利益没有影响,就很少关注,对城管也有一定的了解和理解。城管管的好,应该,管不好,对自己也没什么影响。除了一部分愤青,会到网上发些言论,引人注目,城管执法是其中一个很好的话题。

5、中年人,最多,普遍经历过市容管理、城建监察等阶段,由于原来对“城管”队伍的约束很少,给老百姓的印象不是很好。我们执法的文明程度会给他们一个直观的印象:现在的城管就是跟原来的不一样了;相反的情况,城管在什么时候,改成什么名字都一个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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