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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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是人类内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规则则是人类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筹划。秩序性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内在生活世界还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两种秩序性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但它们并非绝然隔离,而是以各种复杂的关联方式构成一个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来显现的相对统一的张力构架。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仅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而且它们的获得方式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要真正深刻地理解这个张力构架,就必须对不同秩序的获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间的关系作出恰当的理解。
一
德性是内在秩序的根源。它使人类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的绝对驱使,成为一种能够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德性使人类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自我创设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观念力,永远深情地眷注着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习俗的护养,承担起为人类构筑精神家园,为人之为人确立形上基础的历史使命。德性建构了人的品格,纯化了人的心灵,为人的尊严奠定了基础,每个真诚的灵魂无不深情地眷恋着它。德性作为人的一种稳定的精神品格,积淀在人的自我意识之中,指导人们的价值选择,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在人的行为模式中呈现为个体存在的现实形态。它唤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耻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终向自由自觉的境界升华。
自由是人类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发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应该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觉,意志的自律。道德虽然具有某种“律令”的表现形态,但本质上却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人自身生发出的一种内在需求。德性不应该被外在地强加于人,而是应该通过个人的人格自觉来实现。道德最根本的规定性正在于人的行为出于自由自觉的内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声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计,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术层面上的因果机制,而是与人的意志和情感体验密切关联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倾向,合宜的行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虽然与人的理智能力有关,但更主要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心灵感受方式和情感归向。德性在人的行为方式上的具体表现即是人的心灵品质的整体表达。德性的外化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在社会环境中彰显生活的本己意义,是对行为的整体价值和意义的创生。德性通过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来展现自身,因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黑格尔,1979:157)自由使人拥有了担负责任和义务的逻辑空间,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唤醒人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
制度化规则是对社会秩序性的“衰落倾向”的一种必然反应,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整体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过对独立主体行为方式的刚性规制来刻划个体自由的社会意义和个体与整体的历时关系。人是一种社会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对象发生作用。这些作用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有些不仅对个体本身是积极的,而且对个体所属的整体也是积极的,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对社会过程中某些类型的人与人、人与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种确定的标准,标准的现实体现即是规则。制度化规则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共同契约”,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为诉求的强制。这种强制对于每个单独的社会主体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为,不直接涉及精神过程;只涉及主体行为的表达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为的动机。大多数制度化规则都不是超时空的,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表现为强制。对待违规行为的结果的反应是一种直接涉及利害的反应,而不是仅仅限于一种贬抑性的价值评价。所以说,制度化规则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结构,它与自然人性中所涵纳的“趋利避害性”息息相关,而这种趋利避害性总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表达。理性算计并不总是一件坏事情,它是人们适应这个世界时所必需的基本能力。这种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规则能够发挥其社会行为整合性能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关性和技术度量的确定性的重要基础。
从形式上来看,制度化规则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实质上是对自由的一种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归正是自由。即是说,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验的特征,而是通过人类的制度铨选突显自身;主体关系的秩序性和可预见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才能够确定。制度化规则赋予每个主体以特定的社会角色,并给予其社会行为以相应的预期参量,从而使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中的不确定性降解到规则系统“定义”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系统的程序化运作使社会历史过程相对理性化。它既使社会存在成为确定的、可预见的,也使人的自由成为实在的、可理解的。这种确定性既意味着它的结构模式的相对静态性、稳定性,同时也表达了它外在的刚性规制方式。在类的意义上说,没有绝对的自由,因为个体的自由与整体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仅就个体或整体自身而言,自由也不会是绝对一贯的。这里不仅涉及个体相互之间的冲突,而且涉及同一个体在不同时空点上的冲突。制度化规则会为人们的自由创造一个具有相对相容性的现实空间,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证。制度化规则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发生模式,它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最基本的评判标准。
从社会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规则对人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塑造是通过对人的外在行为方式的引导和规制而实现的。人的行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决定,必须是在制度化规则裁切其负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开。这正是制度化规则那种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静态性”、一律性、强制性等规定的内在价值根源。
二
德性与制度化规则是两类不同的社会秩序的整合方式。它们之间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关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构建总需要一定的价值铺垫,而这种价值通常是来自于一个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价值信念,这些价值信念不仅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合理性的根据,而且是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的现实有效性离不开德性的内在担保,完全脱离人的道德认同的制度化规则无异于“机心”对人心的宰制,无异于“物性”对人性的役使。正因为这一点,可以说制度化规则系统就成为社会道德结构的直接现实的表现形态。另一方面,制度化规则系统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具有提升主体境界的积极作用。它为经济主体建构了一个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比如不是采取抢劫而是采取合规范的竞争易方式在社会个体之间分配权益。由此,它就为人们的行为塑造了一个与道德价值企向相接近的倾向性,同时也为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个现实基础。
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总是与某种特定的社会群体及其相应的制度化规则结构相关联。德性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必须以这种确定的制度化结构为现实背景。离开特定的制度化规则系统抽象地强调个体的德性境界,不仅会使这种强调失去应有的现实基础,而且会使道德本身扭曲变形。离开制度化结构的正义性谈论个人道德的完善,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不仅是无济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对于制度化规则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则更多地体现了道德的内在维度。制度化规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个体的外在制约,而德性的外化却要通过具体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意识来实现。当主体的行为出于德性时,并不表现为对外在社会要求的被动遵从,而是呈现为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对完美存在的确证和追求,制度化规则所体现的则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制度化规则是基于公共权威的强制,而德性则是基于对“义务”认同的主体性自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义务与权利是一组对等的范畴,这种对等性是制度化规则结构公正性的初始条件之一;对德性而言,它所真正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对等性,而是倾向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一般地,对一个对象的强调并不必然导致对与之对应的另一个对象的否定,所以,德性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不相容或绝然割裂,而是为了通过道德主体的积极反应抑制人们积淀于自然属性中的那种重视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心理趋势。
以上分析表明,德性与制度化规则虽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的内在规定性和运行方式确实有着很大差异。改革开放前,人们不但无视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别,而且刻意追求它们在方法论层面的严格“同构”,执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如说道德的意识形态化、政治化、行政法规化等,其结果是导致道德的非道德化。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义或道德中心主义。这种主张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规则系统规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种特定的价值符号来表征的“道德人”,对人的自然属性的道德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定人的感性本质的积极意义,坚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属性才能够把握人的“真正本质”。这显然不是一种对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趋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基本构成,欲望和需要的满足是人的基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规则层面肯定这一点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会真正成为可理解的、对人生不可或缺的价值祈求。凡事诉诸人的德性,一事当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视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调节方式,企图以道德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一思路决定了泛道德主义必然漠视社会制度化规则整合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地位,习惯于把造成社会生活失范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主体的品德修养,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和技术合理性。与制度化规则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义上的确定性,人的理性自觉和意志自律同样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换句话说,德性的非实体化形态,决定了道德化裁量标准在操作意义上的模糊性和校准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诸多难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规则系统的内在动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观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趋利避害性”的微观推动力,从而使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各个方面的发展迟缓。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状况已经充分说明这一点。第二,“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E.博登海默,1987:366)热衷于精神领域的道德强制,就必然忽视制度化规则系统的设置、创新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的解决,甚至认为专注于制度化规则的技术性问题是舍本逐末。这种思维定势必然导致社会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演进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难以实现,反过来促使人们更多地诉求德性,不断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终使德性本身遭受难以弥合的伤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仅造成现实社会生活的僵化、封闭与落后,而且给我们在对诸如社会道德状况的评价、德性本身的意义、道德的社会效用及其发挥效用的方式等问题的理解上造成混乱。第四,道德强制使社会生活中假慈伪善流行。道德强制使大多数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会主体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规则的合理性上,这实际上为机会主义行为和欺诈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不仅对伦理崇高是一种伤害,而且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五,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灵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润,而是受到德性的压抑,人的自然属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导与携领,而是受到绝对的蔑视与禁锢,最终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处永远不可弥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无法解脱的精神痛苦之中。
理想德性的确立及其外化,必须立足于制度化规则的基本规定性,否则,人们就会希求道德担当起整合社会秩序的全部责任,造成各种不良的后果。中国的“德治”传统,就是在道德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对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强调代替制度化规则的程序化运作,严重忽视对制度化结构本身的理性建构。传统儒学中蕴含着中华民族道德智慧的结晶,闪烁着人道精神的光彩。然而儒学的官学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义,而且还强化了残酷的专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国政治哲学高扬“调和”,相信道德的“奇理斯玛”功能,只要官家成圣为善,百姓自当景从不二。政治问题从而道德化,政治秩序仅只由道德意图之基础上自然生成。(林毓生,1988:125)人们常常不是依据制度化规则严格界定当事人的行为,而是依据道德标准或是出于道德义愤评判当事人本身。这种道德中心主义在中就曾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具有现代性的制度化规则系统迟迟未能建立起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
对于人的价值迷失、社会失范、个体越轨行为的泛滥,不能说道德没有责任。但长期以来,学界确实存在苛求道德的倾向:出于对社会失范的忧虑,极端地强调德性的重要性,于是演生了各种各样的追求道德社会效用的偏激主张。“因为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性变得徒有虚名。”(梁治平,1991:254)强调道德的结果是道德意识的磨灭,善良的初衷却带来人心的禁锢或放逐。这种理论企向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漠视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在作用方式上的原则差别。要使德性在引导人生,挺立人格、陶冶情操的深层次中更加光彩夺目;要使道德成为活的而不是死的,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态滋润人的心田,养育人的良知,守护人的精神家园,我们就必须使道德从沉重的负荷下解脱出来,就必须以不同的方法论态度对待德性与制度化规则,依照其内在规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职,而不是使它们“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愈益复杂,如果一如既往地仅仅满足于单纯的道德调节,就难以准确厘定复杂的人际利害关系。制度化规则不仅能够提供界定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所需的技术细则,而且能促动大多数利益主体协调一致地创造利益,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是符合这一总体思路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在等价交换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制度化规则肯定追求功利价值的现实合理性这一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制度化规则的利益驱动机制所内含的功利价值观念的外趋指向,及其源于公共权威的巨大强制力量,使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不断强化,以致可能把交换原则外推到非市场领域,使原本丰富、完整的人性日益被功能化、市场化所销蚀、肢解,导致“物性”对人性的宰制。这类问题的解决当然不能依靠制度化规则的强制性裁切。德性在调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时,是通过对人格的塑造,通过把社会目标和制度化规则转化为个体的道德情感和信念,经由个体的道德实践,达到整合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只有坚持把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区分开来,坚持德性的非功利原则,保持其突出的义务性特征,才能使德性充分发挥消解功利价值观外趋倾向的功能,才能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养创造更大的可能空间。如果一定要坚持采用制度化方式推行心性学说,实质上就意味着以利害观念支配德性,把德性对人的感化变成以功利主义为主导倾向的他律性规制,从而使德性在根底处丧失自身原本具有的超越的品性。“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A.麦金太尔,1995:241)德性本身并不绝对排斥人追求或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但它的旨趣在于养护人的精神品格,在于一种被赋予更多企盼的崇高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种“权利”的界定与确认,不在于引导人们关注自身的利益,反倒更倾向于对个体自身利益意识的某种消解。社会主体关注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虽然是合乎制度化规则的,但在德性层面上看,却未必值得特别推崇。
如果说在旧中国,强使制度化规则与德性浑然无分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达到社会控制之目的,那么,今天仍然固执于这一运思方向不肯放松就是不可原谅的过错了。德性的本质在于理性的自觉,与强制的推行方式格格不入。道德的制度化既是学理的谬误,也是“急功近利”的德性治化心态的反映。虽然用心无邪,但结果却极其有害。我们要走出道德的困境,就必须坚持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分立的观点。由于现代制度化结构系统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机制,故从操作方式上将它和道德系统区分开来是可能的、必要的。解消道德系统和制度化系统之间的严格同构,增强道德的理想性,会使道德变得更加宽容,更加有魅力。德性应该成为关照人生的一盏明灯,它并不企求人惧怕它。要摆脱靠恨一些人去爱另一些人的生活方式,仅凭制度化规则的规范是不够的,这不仅需要情感的升华,而且更需要道德智慧的创造。要创设现代的道德意识,就必须坚持道德诉诸自觉的原则,这个原则既给了道德自我创生的机会,也给予它维系人心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的德性的自然流露,与功利化的顾忌绝然无涉。
我认为,在当前贯彻“以德治国”方针的大背景下,探讨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上的区别是很重要的,这可以避免我们对“以德治国”战略思想的误解,从而达到正确地贯彻这一战略思想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黑格尔,1979年,《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
②.E.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已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在这种经济背景下,2006年的会计准则中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总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规定分散在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多项具体准则中。
新准则在我国已经连续实施6年,因准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这里讨论的是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准则实施期间出现了因公允价值使用降低信息可靠性的问题,如在债务重组中通过调整估值技术、改变参数来调整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以改变当期损益调整利润表;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关于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准则只做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显著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的这些定性规定(杨英男,2012),缺乏操作性,这些都给了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财政部在2012年5月17日出台的公允价值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公允价值的使用。
二、盈余管理概述
关于盈余管理的定义,凯瑟琳·雪珀(1989)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威廉·斯科特(1997)在《财务会计理论》中指出“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保罗和詹姆斯(1999) 认为,盈余管理是公司的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外部信息使用者,在编制财务报告时进行的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
在这里,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的客体是会计准则、会计方法和估计等。盈余管理中既包含合法的操控,也包括非法的或欺诈性的操纵行为(沈烈,张西萍,2007)。当企业在准则、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职业判断和方法选择导致盈余的账面价值变动是正当的行为,当盈余管理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时,比如虚构交易、违背准则进行会计选择和估计,就属于非法的操纵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反映管理当局为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在披露信息过程中带有的倾向性。
三、征求意见稿对盈余管理影响的几点分析
在征求意见稿中,具体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和级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的内容结构基本一致,也反映了在修订会计准则过程中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1.规范定义,引入新概念。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对比《企业会计准则》可知,征求意见稿中将之前的公平交易改成了有序交易。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强调一些非公允情况下的交易价格需剔除,使得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增强,降低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引入了计量单元,主要市场、最有利市场等概念和假设,为具体实务中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了规范,降低主观判断的程度。规定资产或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以计量单元而不是单项资产或负债为最小的计量单位,强调了经济活动的实质。
2.规范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首先将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分为非金融资产、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这三大类,然后分别对每类的计量进行规定,为实务中的操作提供规范。对估值技术、采用的假设(输入值)、公允价值的级次等做了系统的阐述。准则规定在确定估值技术时,主要看是否有足够可利用数据支持,尽可能的使用从有序市场中获得的可观察数据。因为市场价格是金融资产(也包括非金融资产)的最佳估计,是最公允的输出变量(葛家树,2006)。规定公允价值级次由输入值的级次决定,判断输入值的级次则依据其是否利用来自有序市场数据、是否可观察。这一规定使得企业用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时最大化的利用了市场客观数据,降低了公允价值估计中的主观判断,从而降低盈余管理的空间,增强信息的可靠性。同时也将为增强我国市场的有效性作出贡献,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3.完善公允价值披露要求。关于公允价值的披露,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以及公允价值级次对其进行恰当分组,并按照组别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分组后披露将增强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使外部信息使用者更好的理解企业披露的信息,有助于他们识别报表中因盈余管理而造成的数据变动。此处规定企业除了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外,还应披露确定公允价值过程中的方法、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级次、估值技术,这些更多的信息可以帮助信息的使用者分析披露的公允价值在确定过程是否依据客观现实,帮助信息的使用者辨认公允价值的可靠性高低,从而降低了企业进行盈余调节的空间。
一、供应商选择与管理综述
(一)供应商选择战略
1 供应商选择标准。对供应商选择研究最早、影响也最大的是Dickson G.W.(1966)。他通过分析170份对美国采购经理协会的采购人和采购经理的调查结果,得到了23项供应商绩效评价标准。Dickson认为,质量、成本和历史配送水平是供应商选择最重要的3个标准。自Dicksor之后,大量的学者对供应商的选择准则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Weber,Current和Benton综述了74篇有关供应商选择的文献。他们发现,质量是最重要的一项准则,接下来依次是配送作业水平和成本(Weber and Current,1991)。
国内早期关于供应商选择与评价的问题研究较少,而且多集中于评价标准的研究。马士华等人(2005)在参阅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给出了包括企业业绩、业务结构与生产能力、质量系统以及企业环境等四项一级指标的供应链合作伙伴评价体系。堪述勇、陈荣秋(1998)通过对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和20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调查,提出了对供应商的选择应依据供应商在质量、交货期、批量柔性、价格、品种多样性等方面的水平,而不能仅仅依据价构进行评价。钱碧波(2000)等三人提出了适用于敏捷虚拟企业合作伙伴评价选择的指标体系,它共由10项指标所组成,即时间、质量、成本、服务、机遇实现能力、先进性、创新后勤、环境、管理与文化。
2 供应商选择方法。国外对供应商的评价及选择研究至今已经形成一些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方法,包括定性、定量及二者结合的方法。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国内学者在供应商选择方法方面也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现有供应商评价与选择的方法归类为;线性加权法、基于成本的方法、实证/概念方法、数学规划方法、基于人工智能的方法、组合方法和其他方法等7种。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模糊理论优化方法和DEA方法等。
(二)供应商管理战略
供应商管理战略是由制造商采用的,旨在改善供应商作业水平和能力以满足制造商短期和(或)长期供应需要的战略。供应商管理主要致力于对能提供高性价比的原料或配件的供应商最优流程的组织。供应商作为供应链的源头,在供应链中处于一种非常特殊的地位,创造和管理供应商关系对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性竞争起着决定性作用。供应商会对成本、产品质量、技术及新产品导入时间产生直接的影响。很多行业中,供应商管理成本可以占生产成本的60%-80%(Asinus and Griffin,1993)。而Christopher和Martin(19971的研究表明,有效的供应商管理可以减少供应链的成本。除此之外,通过实施供应商管理,制造商可以弥合供应商能力与自己预期之间的缺口,可以增加对采购业务的控制能力,而且通过长期的、有信任保证的定货合同保证了采购的要求,减少和消除了不必要的对购进产品的检查活动。
二、我国制造企业的供应商管理现状
(一)供应商评价标准和选择方法缺乏科学性
由于多数国内企业与供应商仍处于传统的敌对关系。而这种关系模式主要是由价格驱动的,注重短期目标,因此制造商在选择供应商时多以价格、质量或服务作为主要的评估指标,缺乏一个综合的评估体系。有的企业即使建立了一套指标体系,但是由于各方案指标值的给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价指标也形同虚设;另外许多评价指标不是建立在供应链管理基础上的,不适应在动态、合作、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难以对供应商的整体水平进行准确评价。
另一方面,由于缺少适合我国企业供应商、尤其是对战略合作型供应商进行选择与评价的理论与方法指导,或者是理论的可操作性较差。国内企业在实行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时,往往不是根据特定产品及其所处供应链的特点来选择和设计适合的评价指标。而是简单模仿或照搬照抄其他企业现成的方法。由于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评价的结果自然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二)对供应商管理缺乏总体认识,尤其忽略关系管理
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制造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仍是竞争关系。这种关系模式主要是由价格驱动的,注重短期目标,即使有的企业在合作之初希望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其行为往往是停留在短期的目标上,努力的方向也是提高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改善自己的工作,实现双赢。很多情况下。供应商只是提供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以保证每一笔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制造商通常也不会有意识地与供应商加强交流以便参与到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和有关质量控制活动中去。也不能就新产品开发向供应商征询意见。另外,制造商也很少考虑供应商的利益,常常出现拖延付款现象,从而导致供应商后续合作不利的局面。
三、我国制造企业供应商选择与管理建议
(一)战略规划供应商选择标准
国内外关于供应商选择标准的研究很多,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多标准,然而在实践中,让企业为难的往往不是标准的提出,而是标准体系选定的问题。对于一个制造企业而言,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服务、技术等都很重要,但其分量在企业不同部门眼中却大相径庭。生产部门看重质量和按时交货率。设计部门重视的是技术,而供应管理部门的目标则往往是价格。这就出现了部门之间在供应商选择和战略上的分歧。而此类分歧注定了各部门在选择供应商上意见的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一个代表各个部门的“跨职能小组”来制定供应商选择标准。该小组围绕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和供应商)而设置,其核心成员来自设计、采购、生产、质量等部门,其核心任务是选择和开发供应商,并确定未来几年对供应商的技术、质量、价格等的战略目标。小组通过各种例会来跟踪、协调、总结供应商战略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高层领导汇报。
(二)向供应商明确绩效考核指标
供应商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向供应商提出明确的要求。而供应商绩效指标就是表达要求的绝佳方式。指标的价值在于规范和引导行为。供应商管理的指标体系不但引导供应商的行为,也是评价供应管理部门绩效的重要依据。宝马公司推出了一本供应商伙伴关系手册并为供应商举办研讨会,这本手册清楚地界定了供应商的责任及其宝马公司对他们的预期要求,并使双方在企业文化方面更好地进行融合。
(三)采用早期供应商参与
早期供应商参与是指在产品设计初期。选择建立了伙伴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小组。通过让供应商早期参与到新产品开发及持续改进中。供需双方都可以从中受
益。一方面,供应商可以很好地了解制造商的需求、企业文化及决策方式,这些都能够帮助他们更有效地达到制造商的预期需求。另一方面。制造商也可以比较清楚了解供应商的质量、技术发展蓝图,适宜的库存管理计划,从而更容易抵御供应链的不确定性。这些战略帮助企业彼此很好地进行沟通。实现知识共享。改善决策水平并提高双方的绩效水平。新产品设计中的早期供应商参与使得制造商可以开发多种解决方案并从中选出最合适的部件、材料和技术并从设计评估中接受帮助。
(四)注重供应商关系管理
供应链环境下。制造商与供应商之间已经由单纯的买卖关系转换为更为复杂的、更深层次的关系结构。制造商在进行供应商管理时要注重关系管理。可以考虑设立供应商日(supplier Day)和供应商关系经理(Supplier ReIation-ship Manager)。
供应商关系经理的角色是一个外交官,用来平衡公司与供应商的关系,即代表公司,让自己公司得到应得的或需要的;代表供应商。让供应商的正当利益得到保护。制造商需要明白。内外任何一方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采购方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
制造商也可以定期安排供应商日,与主要供应商沟通。供应商日是让公司高层领导肯定供应商绩效的日子。通过对最佳供应商的褒奖。强化公司对供应商的奖惩标准。同时,在总结供应商上一年度表现的基础上,提出对来年的期望,与供应商有关的举措等。这些信息通过公司最高层领导传递,也给供应商以明确的信号。这些策略都有助于供需双方关系的培养。
(五)实行供应商优化和分类管理
供应商优化是指通过供应商管理保持适宜的供应商群。目前,多数企业的供应商优化都集中在缩小供应商群上,即减少供应商数量、集中采购额,实现规模效益,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目的。不过,并不是供应商越少越好。作为采购方。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对维持竞争是必要的,只不过在大供应商群的情况下,要实行供应商分类管理。
从世界范围看,盈余管理是困扰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一个主要问题。客观地说,盈余管理有着正反两方面的
作用,但总的来说,负面作用远远大于其正面作用。过度的盈余管理,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影响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
一、新准则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分析
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在某些方面减少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但由于新会计准则加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也就相应地增加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
这次新会计准则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公允价值的应用。新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金融工具和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均引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更有助于相关利益使用人做出正确的决策。但公允价值的使用需要依靠活跃的交易市场以及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结果将会导致财务数据可操作性增大。例如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允许债务人确认重组收益,因此,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可以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债权人让步,可迅速实现扭亏为盈的目的。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新准则对于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规定一经提取以后年度不得转回,这有效地遏制了企业利用减值准备一次亏够、以后再重新转回的盈余管理行为,但新准则对于存货、应收账款和金融工具等减值准备仍可以继续计提并转回,企业仍然可能利用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转回来调节年度利润。此外,资产减值准则中资产减值业务的职业判断较多,如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新准则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包括相关税费、清理费用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销售状态而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都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确定。再如对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界定,新准则规定,企业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新准则列出了一些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的迹象,但不可能穷尽所有迹象,所以实际中需要会灵活运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两个条件之一,便可认定为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按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这都需要会计人员去判断。而具有商业实质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取得成本入账,而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可能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转化为具有商业实质,通过高估换出资产价值,增加企业利润。
(三)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方交易一直是企业常使用的盈余管理会计人员根据经验及外界因素进行判断。这些都给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空间。
(四)对商业实质的判断
新准则体系中提到一个新概念――商业实质。商业实质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必备条件段之一,关联方间的购销、租赁、股权转让及置换、资产转让及收购以及担保抵押、资金占用等都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形式,以后一些形式也将继续延用。关于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我国新会计准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和细化,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国有企业只有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才视为关联方。这里的“重大影响”和“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如何量化判断,需要会计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判断。而且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类型采用了列举式,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对于企业有可能出现的其他交易类型如何判断其关联性,也需要进行职业判断。因此,出于操纵利润的目的,企业很可能隐瞒交易双方的真实关系。
(五)利用无形资产调节利润
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内容变动较大。一是研发费用的处理,另一个是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如符合条件就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虽然新准则对公司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了区分,但是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很难明确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企业可以利用这点进行盈余管理,即企业可以利用虚假或不实资料将支出在费用化和资本化之间做调整,当企业需提高业绩时,提高资本化支出,当需降低业绩时,只需增加费用化支出。
另外,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净残值在初始确认时,依赖相关人员的职业判断而做出的估计和预测。而且,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也不再仅限于直线法。这就意味着企业完全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法做出调整,如通过减少摊销年限和加速摊销来提高公司业绩。准则规定,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是不作摊销,但每年需做减值测试,这样更增加人为估计和调节的空间。
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对策
盈余信息是最重要的会计信息,而过度盈余管理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误导外部信息使用者,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对过度盈余管理的治理能够改善和提升盈余质量,即确保盈余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改进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制度安排
减少盈余管理的外在制度诱因。针对目前我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上市、配股、停牌的有关规定,首先,应扩充公司上市、配股的考核标准。针对现行财务指标的主观性强、可操作空间大的特点,可引入一些客观性的财务指标,如现金流量指标等。同时,还应改变财务指标的单一性,设计一套指标体系。如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的关键经营业务指标、获利能力指标,提高公司盈余管理的难度。其次,改进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或被“终止上市”等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事实上促使一些上市公司在亏损头一年或两年通过巨额冲销等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其结果是加强了公司机会主义作风。
(二)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及有关法规、政策
会计准则是各利益相关方博弈的产物,本身就具有不完全性、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新准则实施后,要根据准则具体实施情况,及时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尽量减少准则中不明确或含糊不清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政策选择条件的限定。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虚假会计信息的判断标准,使得盈余管理与会计造假难以区分,因此对有关法规、政策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控股股东和管理者等特定利益集团的自利动机转换为盈余管理行为,通常借助于公司制度缺陷。比如,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很容易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缺乏制衡机制的治理结构下,公司管理当局很容易实施自利行为。因此,应通过完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补救公司制度缺陷,以制衡各利益集团的行为,抑制部分盈余管理行为。第一,继续适当降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比重,尽快解决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市场流通问题,消除“一股独大”带来的种种弊端。第二,建立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分离机制,使其各司其职,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体制,以便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的独立,起到应有的监督与牵制作用。第三,增强监事会作用。改革监事会的人员结构,让部分外部利益关系人参与治理,切实加强监事会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第四,完善经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比如对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引入股票期权制度,或者将经理人超出生活必需的一部分奖励收益留存于公司,在其经营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返回,从而制约短期化的盈余管理行为。第五,建立经理人市场。通过建立经理人市场,充分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来遏制经理人以公司利益为代价来谋求个人利益的盈余管理行为。
(四)强化注会审计的独立性
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第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第二,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形式上保持独立。第三,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必须采取措施,禁止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政府官员干预等现象的发生。
约束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独立审计准则已经制定,而要注册会计师真正按审计准则的要求来执行业务,一方面,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个人素质和所属事务所的管理质量;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威慑力和约束力。既然导致注册会计师违规的主要动机是追求经济利益,那么在追究其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可以考虑建立以民事赔偿责任为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制裁力度。这样,既可以使受损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更多的补偿,也会大大增加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信息的预期成本,使注册会计师不敢轻易违反独立审计准则,从而约束其执业行为
(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和中介市场
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除了市场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信息处理能力的瓶颈也会增进信息的不透明度,散户居多、投机性强以及专业知识的缺乏均属于此。这些都可能成为管理层滥用专业判断的诱因,助长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要提高信息使用者的信息处理能力,促进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有两种方法是可行的:一是小的投资者们联合起来形成机构,借助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提升获得内部信息的能力;二是借助信息中介的能力分析公开信息,搜集私有信息以引导投资者追随绩优公司。
总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能仅通过某一方面的改进来达到治理的目的,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联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治理,以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明海,谭劲松,林舒.盈余管理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1世纪以来,中国各界对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呼声不断,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食品安全恐慌、特大矿难事故、严重的环境污染等事故频出,严重制约了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企业都追求利润,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保障企业和社会长远发展的根本性要素。企业社会责任是人文精神的一种体现,学校教育是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种重要途径。工商管理类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如何在学生走上社会之前,就掌握一套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是现代高等教育培养模式创新的一个新的课题。本文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对
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现状进行了调研,旨在为企业社会责任培养与商科教育的融合提供有效的理论借鉴。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概念
1961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MauriceClark)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认为企业在其商业运作中应对其利益相关者负有一定的责任,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可以影响或者被企业的决策所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包括员工、顾客、供应商、社会团体、合作伙伴、投资者和股东等多个组成要素。后来诸多学者围绕企业社会责任展开讨论,对其内涵和构成维度也进一步的深入研究。目前被广为接受的是卡罗尔(CynthiaCarroll)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在他的概念界定中,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属性四维度: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通过提供社会所需产品、服务,获取能维持企业生存发展的利润;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遵守相关监管体系的管理;伦理责任是指企业应遵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公众期望企业恪守的社会规范;慈善责任是较高层次的属性维度,是企业对社区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在理论界的推动下,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许多知名企业在职能设计中都加上了社会责任标准,《财富》和《福布斯》在企业排名评比时也都加上了社会责任标准评价维度。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大学生可能成为企业未来的管理者,他们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对未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息息相关。因此,本研究将遵循卡罗尔的属性四维度,对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现状展开调研。
三、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现状
1.研究设计
本研究根据卡罗尔的属性四维度,设计了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主要包括六个部分,每个部分4道题目。第一部分为企业必须履行的经济责任认知;第二部分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认知;第三部分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伦理责任认知;第四部分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慈善责任认知;第五部分为企业社会责任教育相关问题;第六部分为个人基本资料,主要包括所在年级、性别、今后就业取向和是否修读过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课程。问卷采用李克特7点量表,1表示非常不同意,7表示非常同意,1-7的同意程度逐渐加强。
2.数据收集
本次调研采用网络发放的方式,对天津市某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本科大学一年级和大学三年级学生进行调研。共发放问卷300份,实际回收275份,其中有效问卷231份,有效率77%。造成无效的原因是填答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
3.数据分析与研究结论
本研究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本次调研男生108人,女生123人,男女比例基本相当;大一学生128人,没有学过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课程,大三学生103人,都学过《商业伦理》课程;约有一半以上的学生选择毕业后希望到大型国企和中小型企业就职。
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总体认知。根据调研结果发现,在4个责任维度的均值均在5以上,说明总体上看,我国工商管理类大学生普遍对企业社会责任持肯定态度。四个属性维度的认知度从高到低依次为法律(5.75)、伦理(5.47)、经济(5.13)、慈善(5.12)。在得分最低的慈善责任维度中,“企业必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企业必须为慈善活动配置一定资源”两个选项得分分别为4.89和5.08,得分最低。说明大学生对于企业必须参与慈善活动或社会公共事务的认知不足。法律和伦理责任的认知超出了企业最基本的经济价值,与现代社会商业企业的可信任度较低有关,大学生们已经意识到,对于企业来说,虽然经济利益是生存之本,但是必须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公平。经济属性得分较低,可能是由于工商管理类大学生虽然未来可能成为企业管理者,但是目前仍然属于消费群体,更多的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问题。
②修读过相关过程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影响。以往的研究表明,教育背景对价值观形成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教育背景不同会使其社会责任取向有所偏重。本研究设置了“是否修读过相关课程”的选项,其中有103名大三学生全部修读过《商业伦理》课程,在该课程上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综合介绍。本文利用ANOVA分析,得到数据如表1所示。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群组之间还是有显著差异的。是否修读过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课程对于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的认知均有显著差异(F值和Sig.分别为9.395和0.002,22.837和0.000,16.688和0.000,均小于0.05),且修读过相关课程的同学的认知度平均值均高于未修读过课程的同学,说明在修读相关课程之后,大学生对于这三种责任更加熟识。但是两个组的同学对于慈善责任的认知并没有显著差异(F=2.845,Sig=0.093,大于0.05)。这一方面说明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来说,在校期间学习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说明,在现有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的安排中,对企业的慈善责任维度介绍可能存在不足,所在造成学生对慈善维度比较陌生。
③分项指标认知差异。在以往文献的研究结论中,有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主对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认知较高,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以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为主,对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重视不够。此次对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的调研中,法律责任依旧重要,但是对经济责任的认知却开始下滑。仔细研究分项指标发现,在16道测量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问项中,得分最低的是经济责任第一个问题“企业必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均值为4.46)。说明大学生们对于企业的社会角色定位认知已经发生了变化,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逐渐演变成关注社会和企业共同发展。工商管理类学生是未来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他们的认知变化对于未来企业的发展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另外,本研究还对学生们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渠道进行了调研(见图),结果表明,门户网站和社交网站等互联网渠道仍然是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企业官网和自身的宣传也是一个重要途径。而其余各项指标均低于20%,说明目前大学生获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主要途径仍以专业性较低的互联网和新闻报道为主,专业的教育、书籍及政府的宣传都亟待提高。
企业社会责任教育的相关建议从上述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对企业社会责任比较熟悉,对各个指标的认知度都比较高,但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获取途径较少,理解的深度和准确度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课程的学习的确会造成大学生的认知差异。鉴于上述结果,本文针对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教育问题提出如下优化对策:
1.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目标
著名的商学院认证体系AACSB在评定标准中有一条明确的规定,即商学院必须满足所列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要求,毕业生应该具有伦理认知和推理能力,对职业责任、职业伦理标准在商业组织和社会中的战略角色作用有更深入和广泛意义上的理解和认识,才可能通过AACSB认证;要求学生必修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问题相关课程的学校所占比例逐年递增,从2001年的34%,增加到2011年的79%,其中必修课中包含企业社会责任课程的院校约为30%。另一认证体系EQUIS在认证标准中也明确指出,必须考核专业的项目设计和内容是否明确包括了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是否将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教育纳入学生个人发展过程。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对于商科学生的重要性。我国高校应该在工商管理类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中,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教育的相关要求,从学生一入校,就有明确的企业社会责任培养定位,积极宣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在工商管理类专业学习中的重要性,为后续系统培养和提升学生们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奠定思想基础。
2.设计适合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培养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_些高校已经设置了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学科和专业,如英国诺丁汉大学商学院就拥有从学士到博士的企业社会责任专业;许多海外高校也在管理学科课程中增加企业家精神,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进行讲授。为培养具有新商业文明的新一代商界管理精英,中国大学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为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设计_整套企业社会责任培养体系。从教材选择、课程设置、讲授内容、授课方式等多个方面,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建构、强化、实践和反馈,系统的实现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培养。在培养体系的设立中,应重点关注教师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和教学效果的评价。
3.将企业社会责任教育作为系统化、常态化教育内容
根据JonesChristensen和Peirce(2006)年的研究,全球排名前50的商学院中,超过84%开设了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课程,而2013年我国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商学院学生修读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课程平均总课时仅为22.36。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当前我国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育中,已经不断的融入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但是其系统化远远不够。根据前文调研结果显示,许多学生虽然学习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课程,但是因为只有一门或二门,缺少对相关知识的系统化学习,因此理解并不够准确和深入。我国高校在工商管类专业的课程体系设计中,应该保持系统性,将企业社会责任教学变成一种常态化教学,不仅仅是在高年级单独开设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课程,而是需要从一年级开始就设计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课程,并在管理、会计、营销等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的课程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专题,将学生们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贯穿大学4年,系统的、成体系的培养和提升学生们的企业社会责任感。
4.采用多样化教学手段,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