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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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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安全管理规定

篇1

有以下内容的均主责任单位:

1、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原料、成品油、压缩气体(液化气、乙炔、氧气、氢气)、农药、鼠药、油漆等];

2、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单位;

3、非煤矿山(采石厂、砖瓦厂);

4、中小学校危房;

5、山塘、水库等水利设施和建筑待业;

6、防火安全及生产安全;

7、锅炉等压力容器;

8、公众聚集场所;

9、旅游景点

10、道路交通安全

11、其他安全生产方面。

二、工作目标

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般性生产责任事故,经济损失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三、目标责任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厂(场)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

2、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要组织做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特种行业的上岗培训。

4、各生产企业须做到廿四小时有专人值班,并建立和健全报告制度。

5、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且须100%整改到位。

6、坚持每星期一次自查,并及时将情况上报。

7、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排查。

四、其它

1、本责任状一式二份,镇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2、本责任状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篇2

(一)消防规划和整改方案的制定完善

*、*两个古村落消防专项规划年底前要完成修编审批,确保古村落的火灾隐患整改更具有科学性、计划性和可操作性。*、*、*古村落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20*年1月10日前制定完成,并尽快付诸实施。

(二)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建设

*镇在东方红水库引水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制定古村落内消防供水管网建设方案,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争取20*年6月底建成,引水工程贯通即可连接使用。在此期间,应保障高位水池的消防用水量。*、*、*古村落应在村落内和村边修建消防水池和蓄水堤坝,并各配1-2台消防手抬泵。水源的保护半径为150米为宜。

(三)室内电气线路改造

*古村落内应全面拆除改造后的旧线路。规范电话、电视等弱电线路的敷设安装。加强用电管理,巩固整改成果。*古村落内砖木建筑的室内电气线路应在20*年12月20前全部按规范要求改造完毕。在此之前,所有建筑内影响安全的电线、开关、插座、电器等配件要全面检查,及时维修更换,且必须规范安装使用漏电保险和熔断保险装置。*、*、*古村落首期应对文物建筑、旅游景点电线规划整改,20*年4月20日前完成。其它古建筑、一般砖木建筑室内电线改造可分期完成。

(四)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

在*村选择一栋古建筑,作为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设施的试点,视情普遍推广。*、*和*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建筑、旅游景点、商业网点,20*年底前按最低标准每栋建筑配置2具3-4公斤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古村落内其它古建筑分期配置,20*年底前争取配齐灭火器。

二、明确责任,强化职责

(一)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制

有关镇政府进一步制定完善古村落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项目、内容、措施、期限、经费、制度、职责等及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镇长为直接责任人;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引水工程建设;电力公司负责电气线路改造施工;文物部门负责指导整改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督查、指导和服务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巡视检查,做到严防死守,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人之间要签订《火灾隐患限期整改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将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员。

(二)加强消防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有关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转发*局实施消防宣传“4+1”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04〕142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和灭火演练活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有关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旅游公司、文管局和建筑物管理使用者,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成立防火安全领导组织,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和应急处置预案,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活动,及时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建立健全单位防火档案。

(四)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整改经费的投入,推进整改进程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调查论证,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尽快予以落实。电力、水利、*、文物、旅游、建设等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促进整改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加强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篇3

(一)检查范围

敬老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室、车站、耶稣堂、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机构设置、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预案演练等安全管理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人员疏散设施完备情况,监控设备、灭火器材等安全设施有效情况。

2.建筑物安全状况:重点排查房屋等建筑物地基基础有无不均匀沉降、滑移、悬空等现象,房屋墙身、门(窗)洞角、纵横墙交界处等部位有无产生明显的斜向、竖向及水平向裂缝,支撑楼(屋)面的梁、板、屋架等节点部位有无松动、滑移、拉开、断裂等现象,房屋整体有无明显倾斜等异常变形现象以及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现象。

3.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开展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

二、检查分工

各分管领导、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安全检查。

1.城建部门: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房屋等建筑物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2.公安部门: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和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3.民政部门:负责对敬老院、福利院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4.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卫生情况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5.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6.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7.工商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8.国土部门:负责对砖瓦厂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9.工贸部门: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以及工业企业、商场、超市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0.城管部门:负责对车站、市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1.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城建、民政、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工商等部门进行综合抽查;

12.宣传统战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迅速部署安排

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此次安全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在前期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回头看”。8月6日-10日,由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自查;8月11日-20日,各主管部门进行集中检查;8月20日-22日,各部门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对问题大、整改难度大的要向镇主要领导汇报,以取得领导的支持,把隐患彻底铲除,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检点

敬老院要进行全面安全排查,重点对防坍塌、防漏电、防火、防盗、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等方面进行认真检查。要切实加强学校、医院、教堂等重点场所检查,加快实施“校安工程”,防范群体性事故发生。要切实加强建筑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要定人、定位、定措施、定方案,按步骤实施重点监控及整治;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的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三)严格隐患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销号制”,逐个落实实施,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坚决不留盲区死角。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

(四)加强预报预测

篇4

这次“十一”期间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政府重点督查的形式进行。

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9日至9月15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阶段:9月16日至9月24日;

政府重点督查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

(一)企业自点

各类安全生产资质证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和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企业预防、控制、减缓三类安全设施、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装置的安全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报告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工艺系统、基础建设、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空手段,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落实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二)行业检点

1.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交通、农机、运管等部门参与,对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等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组织力量,要严查各种车辆超载、超速、超限、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加强对重点路段的综合治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重点检查检查机动车辆和农村“五小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农村“五小车辆”和农机无牌、无证和无保险问题;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特种运输车辆的监管,严厉查处手续不齐全、流向不清楚、非法运载等违法行为。

2.消防、民爆安全:由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工信、消防等部门参与,以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为一体的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品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重点检查民爆物品库存、库区设施、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状况,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倒卖、转借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做到该封必封、该关必关。

3.人员密集场:由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消防、文体、旅游、教育等部门参与,对纪念、庆典、文艺演出、

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等大型活动和旅游景点、商(市)场、学校、医院、宾馆、歌厅、影剧院、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及场所内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联动系统等配备、使用、维护、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4.矿山安全:由安监局牵头,各乡镇、公安、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参与,对煤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煤矿:重点检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宣贯执行情况;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煤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特别是经过复产验收已经恢复生产的煤矿企业及因停产整顿而整改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经常性安全检查情况;检查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重点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检查井下配电设施、机械通风系统和有限空间的防中毒措施制定情况,尾矿库防溃坝、防滑坡、输料管道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情况;检查露天采石场边坡浮石处理,露天设备管道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等情况。

矿山资源勘查安全专项检查和地质灾害防治专项检查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5.危险化学品安全:由安监局负责,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参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危险化学品要以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三个重点环节为抓手,重点抓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检查,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状况、周边环境及应急管理等情况检查;检查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6.旅游安全:由旅游局牵头负责,消防、质监、运管等部门参与,加大对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的游乐设施、压力容器、电梯及消防设施的隐患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和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加强对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确保旅游安全。

7.校园安全:由教育局牵头负责,公安、交警、消防、运管等部门参与,对教师、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对城乡学校及培训站点安全进行检查,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对学校防火措施、培训站点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对场地小、无办学资质、无安全通道的培训点,坚决予以取缔。

8.特种设备安全:由质监局负责,住建、工商等部门参与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电梯等进行安全检查,重点对车载气瓶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书持证情况进行检查,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9.建筑施工及加气站、燃气输送管线安全:由住建局负责,安监、工信、质监等部门参与,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检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城市燃气企业、调压站、输气管线和居民小区的防爆、防泄漏等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10.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工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加强对假药、非药品冒充药品、执业药师在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各类餐馆、学校食堂、饭店、饮食店等原料选购、加工卫生操作、过期食品处理环节,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非食用原料、高残留农药蔬菜、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再上市等违法行为。

11.农机安全:由农机站牵头,交警大队、交通、运管等部门参与,严厉查处拖拉机人货混装、黑车非驾、农用车搭架、超高、超宽、夜间行车无反光警示标牌等严重违章行为,保障农用车辆运输安全。

12.水电企业安全:由水务局牵头,安监、工信、质监等部门参与,负责水电企业隐患排查督查和全县用电线路隐患排查整治督查。重点检查小水电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厂房边坡护理及防洪情况;预防水淹厂房、临边坍塌、触电等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13.风电、光电企业:由发改局牵头,安监、工信等部门参与对风电

、光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生产现场可能造成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伤害、起重伤害的隐患及防人身伤害、职业伤害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两票三制”等基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14.其它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按照“六打六治”的要求开展安全专项行动、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以消除不安全因素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肃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北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肃安委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从零开始,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本次安全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各企业要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发动全体员工参与,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覆盖面,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篇5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53-02

在“十二五”发展的关键阶段,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2年10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基本建成海岛型立体化火灾防控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全省消防综合实力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求,重点区域消防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目标。本文认真研究消防发展目标,结合海南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强化国际旅游岛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几点措施。

一、抓住全民消防这个根本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每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海南省消防条例》规定“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发动各级政府、各部门、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消防工作才能不断进步。因此要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把强化消防管理,加大消防投入,推动基础建设,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作为政府重要工作,确保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坚持部门联动,完善职能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信息互通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严格依法审批,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全警消防,公安机关组织各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完善多警联勤的消防工作机制,构筑全警消防工作模式,合力做好消防监管工作;坚持全民参与,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二、抓住重点防范这个关键

海南消防安全形势呈现以海口为重点的中心城市高层、地下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众多,以三亚为中心的旅游高端酒店群、涉外宾馆众多,以洋浦为龙头的工业走廊石油化工、化学危险品密集,以博鳌为代表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影响力大的特点,消防安全压力逐年增大。一是提升重点地区消防管理。海口、三亚、洋浦、琼海等地属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具有区域性引导作用的重点地区,这些地区应当主动作为,制定和执行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准,争取到2015年消防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是提升重点行业消防管理。以海南油气化工和旅游行业为重点,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强化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配齐配强石油化工火灾扑救的消防装备和灭火药剂。研究制定旅游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评星评级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星级旅游宾馆、酒店、景区实施降星降级或者摘星摘牌处理。三是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火灾高危单位主要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对于火灾高危单位,不能局限于一般化的管理,必须紧盯主要致灾因素,采取超常的措施和超强的手段,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制定更高的标准、运用更科学的方法,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提高物防技防措施。四是强化薄弱环节管理。老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偏远农村等一直是海南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要坚持常态化排查整治,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治方案,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必要时采取政府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手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农村消防建设标准,明确农村消防设施配备标准,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抓住网格化、户籍化这个基础

当前受消防监督管理体制的影响和消防警力限制,村镇、社区消防排查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社会单位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被动应付等问题影响了消防安全稳定,特别是偏远农村仍是火灾的高发区,因此要注重强化火灾防控基础。一是通过“户籍化”管理提升单位自我管理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包揽式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消防管理的需要。单位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只有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实施“户籍化”管理,推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升单位自我管理能力,才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实施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即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立或者变更报告备案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自查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通过报告备案对单位实行动态监管,采取“红、黄、绿”三色预警,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二是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消防监管全覆盖。全省划分消防安全三级管理网格,即:将街道乡镇划分为“大网格”,社区行政村划分为“中网格”,居(村)民楼院、村组、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小网格”,每个网格成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着重解决村镇、社区消防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

四、抓住旅游消防这个特色

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海南是旅游大省,年接待游客超过3 000万人次,做好旅游消防宣传是服务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是社会化宣传。报刊、广播、电视、有新闻资质的网站等主要媒体,要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资源,定期开展公益消防宣传。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结合本场所特点开展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宣传。每个市县还应当至少建设1处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作为常态化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二是全程化宣传。把消防宣传渗透到游客进出岛、住酒店、坐汽车、游景区、逛商场等各个环节。旅游经营单位要开展针对游客的消防宣传。通信运营企业免费为进岛游客第一时间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导游对游客开展1分钟的消防安全提示。旅游大巴、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张贴消防安全“三提示”,播放消防宣传短片。宾馆酒店等旅游接待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标志。旅游景区景点借助电子导游牌、广播、门票、电瓶车等载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景区旅游讲解内容,开展对游客的消防宣传。将消防知识编成黎族山歌、木偶戏等海南地方传统文艺节目,在旅游景点演出,打造本土特色消防宣传品牌。成片开发的旅游度假区应当建立消防共建、资源共享、隐患共查的区域协作机制,并依托这些景区设立与当地融为一体、风格独特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三是多元化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社会培训、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员工普训、科普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消防从业人员、保安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考试内容。

五、抓住海岛型立体化火灾防控体系这个要求

海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必须立足于自防自救,切实做大做强自己,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一是不断提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海上消防力量建设,沿海市县应当建立海陆消防站,提升水上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特勤消防力量建设,打造灭火救援的拳头力量。加强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在海岛东西南北和中部地区分别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在部分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市县建设市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打造全省1小时战勤保障圈。二是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本省的重点乡镇、特色旅游小镇、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大型企业、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车辆管理、经费保障、优惠政策和非现役消防员用工性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功评烈等内容。三是强化社会联动机制建设。立足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等任务的实际需要,加大对消防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公安消防部队与其他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跨区域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篇6

1 加强用户电工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用电单位应急安全措施

(1)电工应牢固掌握供电知识和操作规范,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鲁电监资质【2008】108号文”要求,由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进网作业许可证,全面了解用电单位用电设备及配电室设备状况,加强配电室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和维修等日常用电管理工作,并注意操作安全。日常维护中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点时,应及时与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沟通,排除隐患。

(2)电工日常应做好备用电源、发电机(若配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健康运行,保证发电机随时投入使用。

(3)用电单位在临时施工用电的施工现场及配电设施附近有建筑施工的工地,要加强安全巡视,施工现场要设立线路防护警示牌,必要时需预先与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沟通。非用电单位工程但在用电单位配电线路等设备附近其他单位施工的,应加强用电单位设备的防护,防止外力破坏影响用电单位用电。

2 加强专变用户配电室管理工作,确保电网和进网客户受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1 安全组织管理

(1)进网客户要设有专人负责的管电组织,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电力客户高压变电所、高低压配电室,以及运行值班、维护检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进网作业许可证”后,要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操作人员人数应满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

(2)进网客户变配电室应配备齐全足够数量的各种安全用具,

且试验合格或按试验周期试验,应配备变配电一次系统图模拟板,触电急救模拟板、操作规程、交接班记录的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等各种规程和记录。

(3)变配电室要求门窗齐全,关闭严密,进出变配电室的门加有挡鼠板,电缆沟洞应封堵,变压器室要有散热通风的孔道,做到防火、防汛、防漏、防雨雪、防小动物,并有良好的通风。

(4)变配电室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消防器材,要配置相适应的二氧化碳、干粉、1211等灭电火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有效;应配备触电急救图版、模拟图版或系统操作图(电气主接线图);箱变、台式变压器的外部围栏,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5)变配电室要求备有各种标示牌。

(6)进网客户应定期开展配电设备的巡视、检查、检修,定期清扫内部变配电设备(每年不少于二次),架空进线的变配电室应按周期结合设备清扫做好户外设备防污闪工作。

(7)对双电源和自发电客户要按“双电源协议”、“调度管理协

议”及“自发电协议”等严格执行,经常检查、试验电气互锁系统装置、自投装置或自动电源切换装置,以确保操作准确,杜绝倒送电事故,未经许可,不准私自改动协议确定的运行方式。

2.2 设备安全管理

(1)要求进网客户电工人员每天巡视检查变配电室电气设备,

高供高计客户值班人员交接班时要加强检查,特殊天气(雷雨、风雪、大雾)加强巡回检查,并按安规要求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2)检查进线设备(如电缆头、刀闸、避雷器、穿墙套管等)是否有发热、破损、放电现象。

(3)检查变配电室内高压设备(如高压开关、PT、CT、避雷器等)是否运行正常,观察各种表计指示是否正常。要做到电气设备外观清洁,无渗漏油,设备编号正确、醒目,图实相符,设备主人明确。

(4)检查变压器的温度、声音、油位、瓦斯继电器是否有异常现象。变压器大修或小修应按实际运行情况和制造厂家规定执行。

(5)检查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是否运行正常,动作可靠。

a.超前管理,做好节前重要客户、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客户安全等级档案,针对春节期间客户的用电特性,对节假日用电量变化较大的客户,超前开展重点检查;对重要机关、交通枢纽、主要旅游景点、剧场、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人口密集场所的供配电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以确保春节期间供用电安全稳定,严防因供电原因导致的事故发生。

b.加强监督,落实整改,严格执行“四到位”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检查实效。重点对配电设备的运行情况、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安全工器具的周期性试验、双电源的电源切换装置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要详细记录,并书面通知客户,监督整改;对暂时无法整改的缺陷、隐患,要记录在案,协助客户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安全用电,并严格按照“四到位”(服务、通知、报告、督导到位)的要求,及时向当地经信(发)局、安监局汇报,依靠政府,加快督促完成隐患的整改治理。

c.细致全面,深入开展临时电、低压电的安全检查。

3 开展客户安全检查,降低客户配电故障

(1)全面开展营销档案普查。完善客户用电地址、联络方式、用电电源等信息,确保营销基础档案准确率100%。

(2)开展高压客户专项检查。发放《关于加强用电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到每一高压完成年度用户故障频发线路所带用户用户设备普查工作。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对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的隐患,报经信委督办,并加强督查、监控。

(3)严格客户设备故障后送电管理。要求客户认真分析故障原因,举一反三,故障彻查清楚且试验合格方给予送电。

(4)完成客户分界开关信息统计。做好管辖客户所在线路、容量和接线方式等信息收集工作,报送运检部门,以便制定分界开关加装计划。

(5)开展客户设备监督检查。

4 强化业扩报装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4.1 业扩入口严格把关

业扩受理时,严格审核客户报装资料,分析、查验是否具备政府批准文件及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业扩勘察时,对用电单位设备存在谐波、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严格把关,安装无功补偿、滤波器等装置,严格供电方案的批复,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2 进网设备严格审查

设计和资料审查环节,加强对设计图纸、设备厂家资质的审查、把关,不发生用户降低设备标准的现象,确保进网运行设备的安全、合格。

4.3 工程质量严格管控

加强中间检查、试验和验收环节的管理,强化验收管理,执行标准化验收,实行中间、关键环节质量见证,严禁不合格工程并网送电。建立施工队伍安全质量红黄牌制度,不断提高业扩工程质量。

4.4 内部流程强化衔接

理顺内部流程环节,完善业扩例会制度,加强与运维检修、调度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业扩工程同步实施配网改造工程,提高配网运行水平。

篇7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篇8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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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源远流长,这其中就包括我们今天的古建筑,它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曾多次发生古建筑火灾,如山西省宁武县小石门悬空寺、湖北省武当山遇真宫主殿先后发生古建筑火灾事故,这些火灾均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影响。

俗话说:“劳动创造财富”。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劳动人民用智慧和勤奋创造了无数的财富,这样才有了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文化。独具一格的中国古代建筑,就是其中的一项。它对于研究中国历史。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民族自尊心,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确保古建筑的安全,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我们急需从理论上对其做出深刻的研究,以更好的去指导实践工作。

1 古建筑为何防火

(1)古建筑一般是指古人遗留下来的具有较长历史年代的寺、庙、殿、楼、塔等建筑,它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研究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宗教信仰的历史资料,是国家珍贵的文化遗产。它是某一地区某一时代文化发展的标志,形象得说明历史的渊源,是前人留下的巨大财富,它不仅是一种物质财富的代表,更是一种精神财富的象征。

(2)古建筑一般远离城镇,靠山缺水,扑救不利。大多数古建筑形体高大,坐落偏远,构建在半山腰或山顶,容易遭受雷击,而且方圆周围没有消防水源或距离水源很远,人烟稀少。少数在城镇附近的古建筑,也因院墙高大,台阶层叠,门窄、槛高无消防车道,消防车无法驶入靠近,万一发生火灾,极其不利于火灾扑救,往往小火酿大灾,造成重大损失。因为这一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除建筑物本身的艺术价值外,在建筑物内一般还保存着大量的历史雕塑、壁画、文物等等,这些文物和艺术品对我们后人在各个领域的研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古建筑一般比较牢固美观,所用的建筑技术很值得我们后人研究和学习,尤其是对于现代建筑设计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如古长城、应县木塔、秦始皇墓等其建筑艺术都是无比高超的。

(4)古建筑还能给我们带来经济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古建筑成了我们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许多古建筑现已被列为旅游景点,同地方的自然风光融为一体,成为风景名胜,吸引了许多中外游客,在宣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旅游收入,可谓是一举两得。

2 古建筑如何防火

对于古建筑如何防火,我们应该从制度和技术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防火效果。

2.1从制度上来讲

(1)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任命各级防火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和文物保护规定。制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方案,并建立防火档案。消防部门应加强职工的消防意识。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能力。

(2)各级消防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期的不断对古建筑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确保其安全。

(3)在古建筑范围内进行各种重大宗教活动和利用古建筑拍摄影视,以及进行危及古建筑防火安全的作业时,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4)必须严格控制火源,严格用火用电制度。禁止在古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在生活区的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在供游人参观和举行宗教活动的地方吸烟。对拜祭用的烟火实行严格管理,香炉、焚纸炉应在殿堂门外的安全地方采用不燃材料设置,并有专人值班巡查,经常清灭。指定为宗教活动的殿堂如必须点灯,应固定在安全地点,把灯放置在玻璃罩内,并设专人看管。

(5)古建筑在进行较大的修缮工程时,管理与施工单位应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消防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能开工。如因维修必须进行焊接作业,还需另外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经批准发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落实防火和灭火措施,方可焊接。木材加工和熬炼铜油、沥青等明火作业,要设在远离古建筑的安全地方。

对于以上这些措施,笔者认为,各级消防部门内部应该严格制定一些规定,并督促各个部门积极配合和大力贯彻落实。除此以外。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责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形成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议事决策机构,合理编制古建筑消防设计和城市消防规划,多方面筹措资金,在古建筑修缮和城市建设中积极完善消防设施。

2.2从技术上来讲

2.2.1涂防火涂料

古建筑中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与古建筑内悬挂得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宜进行防火阻燃处理。现在常用的阻燃产品有溶剂饰面型防火涂料和水基防火阻燃液等。对吸水性物料均可运用织物专用型水基防火阻燃液。经处理后织物手感柔软如常,无潮感并具有不燃不爆,无毒无味,防火阻燃等优点。新型阻燃液使用简便,且本身无毒、无色、无害、无污染、不伤害身体、不损伤织物,值得大力推广。对木材等易燃物件可选用木材专用防火阻燃液进行处理。既起到了防火作用,又保持了古建筑原貌。

2.2.2研究先进的灭火技术

研究能快速扑救古建筑初期和局部火灾的灭火技术,并且灭火后古建筑内部各种构件和装饰物能保持原样,这就必须研究特殊的灭火剂和灭火系统,避免传统灭火剂灭火后的二次污染造成古建筑的破坏。

2.2.3解决消防供水

在古建筑范围内应设计、布置消防供水系统。充分利用人工水井和天然水源或市政水源逐步解决消防给水;在有消防管道的地区,参照有关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水缸。消防给水可采取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城市间的古建筑。应利用市政供水管网设置室外消火栓。偏远的古建筑还应设置地下消防水池或挖水井,消防水池的最小容量应满足扑救一次火灾,保证不小于2 h的用水量。

2.2.4 火灾报警、控制和通讯系统

在不影响原有古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古建筑形象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自动灭火装置及向消防部门自动报警的通讯系统。空气采样火灾报警系统有报警时间早。有效地避免误报的发生,安装方式灵活、隐蔽,不破坏古建筑外观,运行可靠,易于维护等特点。正在古建筑防火中迅速推广。

2.2.5 防雷技术

中国古建筑中遭雷击起火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如何利用现代防雷技术,研究可靠的防止雷击起火,并且不影响古建筑外部结构的技术。针对部分古建筑中缺少避雷设备,或即使安装了避雷设施,但保护半径不够,不符合防护要求的现状,目前一种提前放电避雷针逐渐成为非常规避雷针的主流。新型避雷针在雷击发生临界点提前产生了一个向上先导,形成雷电优先通路,相当于将避雷针增长了数十米,克服了传统避雷针被动接闪的不足,大幅提高了防雷保护范围,减小了二次雷击效应影响。新一代避雷针安全可靠,无放射性元素,抗风能力强,耐腐蚀,无源、无耗能元件,本身不受浪涌冲击影响,免维护,寿命长,精确的提前放电,完全主动式引雷,大大加强了建筑的防雷能力。可在古建筑避雷工作中大力推广。

2.2.6建设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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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其他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构成,其中从汽车养路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车养路费总额的15%。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并应当侧重用于农村公路比重较大的经济欠发达的海岛、山区县(市、区)。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1 在高路堤、桥头引道、陡坡、急弯、临水库、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护柱、石砌护墩、石垛等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钢质护栏;桥头引道、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漫水桥、过水路面上应设置标杆。

2 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标志、警告、减速等标志;在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道口标志等必需标志。

3 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速装置。

4 受限路段应在起终点处设置减速、限载、限高等警告标志。

在急弯、陡坡、大型构造物、学校等特殊路段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及必要的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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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原因。1.旅游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旅游市场的主体主要是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相对于其他市场,旅游市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在这个市场上发生交换的要素是无形的旅游服务而非其他有形产品。在缺乏专门的旅游基本法约束的情况下,旅游业经营行为在流通领域的规范在法律层面只能依靠《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来约束,与旅游市场的个性化经营特点不能完全适应。正因为如此,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才会出现乱象丛生的局面,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也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2.旅游经营企业管理不规范。当前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依据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旅游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相对比较松散。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旅游企业发放给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往往很低,甚至完全靠带团消费取得收入,这是直接诱发其改变旅游服务宗旨的原因,旅游经营企业管理的不规范加大了旅游的行业性质量监管难度。3.旅游业经营竞争激烈。纵观《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不难发现,旅游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因此,近年来,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由此带来的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层出不穷。针对旅游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目前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专门的调整旅游业竞争行为的法律尚属缺位,甚至连现有的法规或规章都对此都鲜有涉及,旅游质监与执法工作的完善面对激烈甚至是恶性的市场竞争行为尚需要进一步探索。

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完善的影响因子分析

旅游质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总结起来,影响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构建的因子大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旅游质监执法理念的更新

旅游质监执法理念的更新直接关乎旅游业的发展和质监执法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首先,把旅游质监执法当作一项旅游管理工作的理念是落伍的,必须改变管理主导理念为服务主导理念,才能真正促进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改进。其次,将旅游质监执法局限于旅游横向体系甚至仅限于旅行社行业的观念也是狭隘的,必须将质监执法的视野拓展至整个旅游及与旅游相关的行业和产品上,确立“立足大旅游、服务大市场”的思路。再次,将旅游质监执法的具体工作与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完全混为一谈,极易导致各级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处(科)室与旅游质监所的职能划分不清,出现相互间的推诿或者“争权”的现象。

(二)旅游立法的完善

国家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执法机构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完善不可能脱离立法问题。旅游立法的完善直接为旅游旅游质监与执法行为提供了适用依据,也是确保旅游质监与执法行为保持规范性的前提。

(三)旅游市场的有序性

作为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最终的服务对象,旅游市场的有序与否,直接影响到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的难度大小。

(四)旅游质监执法的制度配套

完善的旅游质监执法网络形成依赖于外部制度的配套,例如价格执法制度、旅游服务标准制度、专门性的旅游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等都直接影响旅游质监执法的启动和效果。

(五)旅游质监执法的法律赋权

尽管从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章中可以看到对旅游质监执法部门的赋权,但是这仅限于部门规章的角度,其效力层次较低,且目前的部门规章赋权也存在着范围窄、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亟待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旅游质监执法的权限。

(六)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主体,其人员规模的适配性、人员的法律素养、执法水平高低都会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在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完善过程中,必须着力培养专业化的旅游质监与执法人员队伍,促进执法效率的提高。

(七)旅游保障体系构建

旅游保障体系是确保旅游质监和行政执法效力的手段,比如对旅游事故的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及对执法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等都是确保旅游质监体系良性循环和旅游行政执法效果的有力保障。

(八)旅游执法手段科学化

执法手段科学化水平是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率的有力支持,比如近些年推行的旅游综合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和旅游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等都有效地改善了执法效果。未来旅游质监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旧需要进一步促进旅游执法手段的科学化,压缩旅游行政执法的权力寻租空间和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完善的对策

(一)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完善的整体思路

建立完善的旅游质监体系和行政执法制度,必须横向、纵向体系网络以及考察外部环境的基础上进行,最终是要建立三位立体的无缝制度体系。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基本原则是:(1)立足大旅游、服务大市场原则;(2)根据旅游市场的细分化,实现旅游质监和执法的多元化;(3)旅游质监和执法工作的规范化;(4)旅游质监和执法的标准化;(5)旅游质监和执法过程的程序化。

(二)旅游质监体系构建的总体设想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安排

旅游质监与旅游行政执法是两项不同的工作,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就是混淆了监督与执行的界限,犯了角色性错误。根据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文件精神,旅游质监机构的职能包括: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根据旅游质监机构的等级划分,国家旅游质监机构负责制定旅游质监政策、方针、制度;协调、指导和督促其贯彻落实。省级旅游质监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省内旅游质监执法;开展旅游质监执法。市县级旅游质监机构具体负责旅游质监执法。由此,构建旅游质监体系的总体原则应该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服务先导、监督有力、执法有据、规范操作。旅游质监体系的整体性构建,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着手,其中内部体系又应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分析。

1.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框架设计

根据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旅游质监体系应从外向和内向两个方面入手以指导旅游行政执法工作。(1)外向型旅游质监体系的构建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旅游市场环境整治的监管制度体系构建;二是关于旅游政策法规的制定或参与制定程序规范完善;三是对旅游政策法规实施效果的检测与反馈机制完善;四是建立与旅游相关的行业联动执法机制。(2)内向型旅游质监体系的构建应包括横向与纵向旅游质监体系两个方面。横向的旅游质监体系构建应主要面对直接从事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企业,要加强当前已有的对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建设,同时还要构建纵向的旅游质监体系,重点是加强对辅助旅游企业的监管,加强对旅游饭店和旅游配套服务企业的监管制度建设。

2.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制度安排

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完善需要相对完备的制度支撑,根据上述关于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框架设计思路,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制度安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向型旅游质监体系构建的制度安排

首先,必须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从旅游质量监督与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现状看,各地多是采用旅游质监所与旅游行政执法大队合署办公的形式,造成旅游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角色混同,极易滋生权力腐败,不利于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因此,要构建完善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体系,首先必须完成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的权力分置,将旅游质监所与旅游行政执法大队独立开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旅游质监所负责督查旅游市场和旅游企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由旅游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为了调动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并有效的防止权力寻租,应该将旅游质监所和旅游行政执法大队统一纳入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在各县级以上地方和大型景区均应设立旅游质监所和旅游行政执法大队,充实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队伍。

其次,必须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依据。我国已出台几十部关于旅游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全国三十多个省市也分别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价格法等。但受法律效力等级等问题的限制,给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扰,目前的旅游行政执法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具体的行业性制度亟待补充。当前旅游市场秩序的失范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处在旅游执法依据的支撑力不足上。具体而言,完善旅游质监与行政执法依据必须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举措:第一,由于业界期盼多年的旅游基本立法缺失,导致旅游服务与市场规范标准参差不齐,因此必须尽早出台《旅游法》,对各地尺度不一的地方性规定和宽严不同各旅游行业性规则进行统一规制。在旅游基本立法中,要对旅游经营主体、旅游服务标准、旅游终端产品和旅游市场秩序管理等分别加以规定。第二,由于旅游业态发展的多元化,自助游、网上订房订票等业务发展迅猛,旅游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尚属空白,因此,必须尽早出台针对新的旅游发展形态的法律法规,从旅游经营终端对此类旅游行为加以调控。第三,由于旅游景点依托的管理体制多元化,比如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寺庙道观的管理又属于宗教管理部门、文物博物馆的管理隶属于文化管理部门等,由此造成旅游资源管理多头领导的混乱局面,给旅游行政执法带来极大的难度,因此,应尽快出台协调性规定,理顺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实现旅游景区经营行为的有序化。

再次,必须构建完备的旅游执法标准化体系。我国现有37项旅游标准化制度,涉及旅游社、旅游饭店、旅游景点、旅游休闲场所、旅游服务人员、旅游公共信息管理、旅游安全管理等方面,较为全面。但目前涉及旅游术语标准化、出境游语言培训服务标准、企业内部或行业内部约束的指导性标准尚待建立。针对近些年新型的特殊形态的旅游服务项目,除农家乐服务规范外,在其他乡村旅游服务项目上尚缺乏统一的标准。在现有标准中,考虑到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旅游组织相关标准的接轨,在旅游饭店星级认定等标准上尚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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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全市“十小”整治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为指针,认真落实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扶优与治劣相结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县乡(镇)为主负责、业主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块为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快推进执法监管向农村延伸,着力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要求。以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市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为抓手,巩固和扩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年目标:摸清全市“十小”行业的基本状况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各项监管制度;制定“十小”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在重点乡镇(街道)开展“十小”整治试点,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注重典型示范,总结“十小”整治工作规律,开展“十小行业示范”活动。

2009年目标:在全市农村全面开展“十小”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十小”行业按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即:扶植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水平;改造提升基础条件较差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范要求;关停转化达不到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条件恶劣、产(商)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又不主动整改或屡次整改仍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或关停,净化农村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2010年目标:巩固和深化“十小”整治成果,制假售劣、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十小”生产经营行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农村市场监管网络基本形成;“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健全;农村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农资、液化气、音像制品、美容美发、农村客运等涉及群众身心健康安全和关系*形象的产品或服务的站、点、店、户。

重点区域:县城及县城以下的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旅游景点,以及“十小”行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和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

重点问题:生产经营中“脏、乱、差”和“无、散、低”等问题,具体包括:无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从事音像制品、客运经营的行为等。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部门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督促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业主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组织生产;以桶装饮用水、“两豆”(豆制品、豆芽)、干制海产品、茶叶、米面制品等五类食品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达不到取证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鼓励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龙头带动、区域集中等“五种模式”整合提升,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通过整治,促使食品加工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场所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齐备,并执行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此项任务由质监部门负责牵头,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

(二)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积极鼓励小食杂店改造提升为放心示范商店,逐步引导纳入经营食品统一配送体系。通过整治,促使小食杂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店面整洁卫生;严格实行台账登记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此项任务由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商贸、旅游、经贸、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供销等部门配合。

(三)小餐饮店质量安全整治。推广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餐饮原料进货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通过整治,促使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小食堂做到:证照齐全(需证照的)并上墙;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明示并有效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货台账并实行进货验收;有专用的垃圾桶;餐饮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穿戴整洁。此项任务由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

(四)小药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认证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禁止超范围经营。通过整治,促使小药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场所整洁卫生;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按规定销售药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药品;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严禁违法虚假药品广告。此项任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

(五)小农资店质量安全整治。推进农资店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杜绝禁用农药的销售,严厉打击销售劣质农资坑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通过整治,促使小农资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相符;建立化肥、农药、兽药、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资的进货索证和销售台账制度;执业人员具备农资销售相关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农资使用指导能力。此项任务由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工商、质监、供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

(六)小菜场整治。延伸农贸市场监管触角,加强对农村小菜场整治力度。通过整治,促使小菜场做到: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固定和临时小菜场,确属群众生活需要并已纳入乡镇或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应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此项任务由工商部门牵头,农业、供销、经贸、商贸、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

(七)小美容美发店整治。督促业主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操作规程,加大对消毒杀菌设施投入,预防感染和疾病传播,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的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通过整治,促使小美容美发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具备必须的消毒杀菌设备和工作间,经营场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验化妆品、消毒用品等质量,建立并实施索证索票制度。此项任务由商贸部门负责牵头,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环保、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

(八)小音像店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租售盗版音像制品;保护未成人身心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暴力、迷信等违法音像制品;加大对音像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通过整治,促使小音像店(包括网吧)做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行业经营许可;音像店经营的音像制品有合法进货凭证,正版率达到90%以上;“黑网吧”得到有效遏制;有良好的经营秩序。此项任务由文广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

(九)农村小客运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无证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严禁使用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件拼装的车辆从事客运。整治农村客运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客运营运许可、客运车辆定期检测、司乘人员资质审查、客运安全管理等制度。通过整治,促使农村小客运业主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运人责任险,遵章守法,不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此项任务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交通、工商、安监、农业等部门配合。

(十)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严格执行液化气经营的布点审批规定和经营许可制度,加强液化气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明码标价。通过整治,促使小液化气供应点做到:证照齐全;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营场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液化气使用钢瓶100%经过检验合格并签订定点充装供应合同;不短斤缺两;从业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建立进货登记台账并索取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此项任务由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公安、质监、物价、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

四、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领导“十小”整治工作。各行业整治与规范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配合部门编制具体的整治与规范行动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与规范标准,落实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都要明确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十小”整治实施方案,将具体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基层政府,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十小”整治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和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十小”整治的统一领导,为“十小”整治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保障,推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堵疏结合,分类治理。要认真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把整治工作与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群众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坚持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整治与创业就业的关系。既要整治问题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更要注重规范、服务、提升,做到宽严相济,让更多的群众成为创业者;二是整治与便民利民的关系。既要关停取缔一批无证照及制假售劣的“十小”单位,又要整改帮扶一批“十小”单位达到规范要求,方便群众生活;三是整治与发展传统产业的关系。在大力整治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十小”单位的同时,注意保护小而精、小而优的传统产业。要科学界定,合理把握,全面排查摸清“十小”行业底数,掌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制定整治标准,打扶结合、疏堵并举,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和帮助“十小”单位通过连锁配送、合作经营、区域集中、联合加工等多种方式联小做大、规范发展。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整治与规范的重点和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群策群力,积极主动,认真履职。要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要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等途径,不断完善治理网络,推动“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十小行业示范”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和“十小”现状,选择适当的乡镇(街道)、适当的园区、适当的行业、适当的单位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树立样板,稳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优势,履行职责,分线指导好各地的试点工作。要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十小”整治工作,确保每个县(市、区)、“十小”涉及的每个行业,都有可听、可看、可推广的典型样板,确保“十小”整治在典型示范下,全面展开,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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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兼任。

各街办、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周密部署,明确责任。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整治范围: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区)、医院、学校、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的科研单位、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天然气、液化气、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销售、运输场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储存库房、经销门店等场所;生产、仓储、住宿等“三合一”场所以及其他各类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改被依法责令停业整改的单位;列入区政府挂牌督办至今未整改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整治重点:

(一)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瘫痪,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通道、水源缺少或不适应消防安全需要等问题。

(四)重点区域:城中村、区内各类市场和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五)消防管理:消防安全组织、责任、制度、措施未落实,违反易燃易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制定灭火应急及安全疏散预案,未定期开展模拟演练等问题。

四、工作任务

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街办、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全力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影响火灾形势稳定和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各街办、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管辖实际,认真开展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治理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凡未完成今年区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各街办、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并会同区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在今年12月底以前消除隐患,摘牌销案;对未按时整改销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督办人员的责任,对隐患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不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值班制度,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冬春消防安全整治期间,各街办、各部门要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加强值班,组织员工开展灭火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对冬春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加大查处工作力度,依法快查快办,严肃处理。

(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大力营造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良好氛围。各街办、各部门要以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城中村”、“进家庭”为载体,针对冬春季节火灾的特点,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强化防范火灾的措施,将防火灭火、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进一步传播到居民家庭。教育部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要结合创建“平安校园”和教学工作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区科技、司法、劳动部门要结合科普、普法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强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五、责任分工

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街办、各部门负责本辖区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动员、安排、组织、督促所属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区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促辖区各单位、社区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区级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认真开展工作。教育、卫生、文化、人防、旅游、民政等部门要组织动员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区建设、工商、城管等部门要积极会同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扑救各类火灾事故;公安*分局要组织动员、检查指导各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检查、整治工作,按照公安部实施社区、城中村警务战略决定的要求,落实社区、农村警务室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区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消防监督工作,严禁各种违章作业,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督查工作,严格执法,切实消防火灾隐患,防止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区安监局和消防部门在冬春消防专项整治期间,要组织力量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加强对圣诞、元旦、春节及元宵节期间人员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大型群众性聚会活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检查、督办、指导工作。依照公安部“11.19”全国冬季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要求,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一条高压线,三条铁规”,即凡未经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六、工作步骤

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动员部署、检查落实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24日至12月31日)

根据全区工作方案的要求,各街办、各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部门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告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曝光典型火灾案例,跟踪隐患整改。

(二)方案实施阶段(元月1日至*年2月29日)

各街办、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责任,按照方案开展整治工作,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带队的检查组深入冬春季节易发生火灾事故的重点行业、区域、单位和场所,督促、检查、指导消防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动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全面开展,取得良好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强化监督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时限,明确责任人,依法督促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3月1日至*年3月31日)

冬春消防安全整治期间,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街办、各部门落实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结束后,各街办、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并于4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区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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