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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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1.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的确定是计算合同工期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日期有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单位工程开工日期、分部工程开工日期。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规范》SL288-2003)中,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要检查项目法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比如应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图纸、征地拆迁等属于项目法人义务的准备工作是否完成,若准备就绪,就可以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发进场通知,通知中载明开工日期,这个日期作为合同工期计算的开始日期。施工单位接到开工通知后就可以组织人员、设备进场,进行临时工程建设和工程开工准备。待主体工程开工后,申请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开工。工程进场通知是项目法人依据工程准备情况确定的工程开工日期,这里的开工日期是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期。而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开工的主动权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要检查施工的准备情况,比如人员、机械、施工方案、基坑的降水方案等,具备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发出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于2015年1月30日实施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以下简称《规范》SL288-2014),作为推荐性规范,取消了进场通知,直接改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上载明开工的时间,然后再合同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从合同时间的开始计算上来看,新旧规范具有统一性,但从逻辑性来看,《规范》SL288-2014还有再完善的空间。
2.工程资料工程资料是工程状况的真实反映和记录。
对工程资料的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作为推荐性规范的《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6)(以下简称《规范》SL176-2006)都有要求。笔者认为,对于工程资料的要求应当是真实、可靠,资料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在满足反映工程实际的条件下尽量减少资料的数量,更应避免重复,尤其是单元工程评定资料,在满足反映工程实际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但是现实中单元评定资料有去简趋繁的倾向。《规范》SL176-2006要求“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在《规范》SL176-2006的条文说明中“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原来的做法是在单元评定表中增加了自检、复检和终检人员的签字栏。而作为推荐标准的《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要求“提供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和施工队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的要求。工程实践表明,过多过繁的资料要求只会减少资料的真实度,因此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在对工程检查时应注意这个问题。
3.工程质量检测
检测是了解工程质量的主要手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检测,有施工单位的自检、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在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的自检一般没有异议,但是对跟踪检测、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的理解存在分歧。对于跟踪检测,《规范》SL288-2003中4.2.5条的定义是“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并对该结果确认”。根据此定义,所谓的跟踪检测就是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监督。但是在6.2.11条第3款中又规定“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此外《规范》SL288-2014第4.2.5条对此的定义是“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送样到施工单位的实验室还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明确规定,若是送到施工单位的实验室,似乎又失去了跟踪的意义;若是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这种定义又等同于见证取样。因此,笔者认为跟踪检测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规范》SL288-2003和《规范》SL288-2014定义基本一致,为“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规范中规定了监理的平行检测数量并要求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对于原材料,这样的要求是可行的,但是对土方填筑这样的要求又不可行。原因是若每填一层土方,监理机构都要抽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再填下一层土,工程进度将难以保证。若不等待检测结果出来就填下一层土,万一检验结果不合格,返工的成本太大,而且使监理处于被动的地位。除非是选择性取样和选择性送样。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土方填筑的压实情况,这种检查设备和方法都比较简单的检测,还是要求监理机构配备自己的检测设备,在工地即时的检测为好。关于见证取样,《规范》SL176-2006第2.0.11条规定“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有关部门规定了见证取样的数量是规范规定的施工单位应该抽取数量的百分比。其中有这样的争议:是以规范规定的某种材料施工单位总的取样数为基数抽取,还是以每个规格、每个批号作为基数,笔者认为应该为前者。这是由于见证取样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实验室存在系统误差,因此规定见证取样。从工程实际看,以水泥为例,水泥的抽样频度为:同一水泥厂、同品牌、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验收批;散装水泥每≤500t为一验收批。按照后一种理解,几乎全部水泥都需要见证取样。因此,前一种理解较为正确。
4.观测资料
水利工程中的观测资料主要指变形观测资料和测压管观测资料。观测资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被忽视。主要表现为水准基点和观测点设置不科学,保护不力,容易被损坏,未能及时进行观测和分析观测资料并用以指导施工。事实上,对于地基处理的人工地基,尽管经过试验检验合格,但是由于试验的尺寸效应和时间效应,往往不能全面反映工程的实际,需通过对建筑物的变形观测指导以后的设计工作。对于软土地基的堤防填筑,通过变形观测可以了解地基软土的固结状况,为确定下一步加载的时机和速度提供依据。因此,科学真实完整的观测资料和对其及时分析,可以指导工程施工并为设计提供科学支持。
第二条本规定分公共建筑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二种类型。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是全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凡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办公、医院、厂房、市场、幼儿园、养老院、酒店、商品楼等公共事业项目和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电信、环保等专业工程项目),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凡民用建筑(包括民居、民宅、祠堂)由各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监察和管理,查处乱搭乱建等纠纷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图纸、资料、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办理发放《*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
五、协助管理辖区内由建设与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凡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可向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申办《*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向各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及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条建立行政主要领导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条凡建设工程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办《*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向规划与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向发展计划局办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正式计划项目通知书》;
三、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具备齐全;
四、已向*消防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已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六、已向监理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书》;
七、已向防治白蚁单位办理《工程防治白蚁合同书》;
八、建设项目资金已落实;
九、已确定施工企业且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十、提交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十一、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安监有关手续;
十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开工申请表》;
十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应按“施工单位自评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评定建设单位同意质监单位监督”的程序,由建设单位(也可委托质监站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所在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等单位组织验收,质量等级经评定合格后,办妥备案手续,方允交付使用。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将定期不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定额测定费、交易费、质安监费、劳保费、墙改费、散装水泥基金费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负责备案。
民用建筑工程
第*条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的项目纳入管理范围,其中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建设监理,有条件的可委托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申办《*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区及所在镇建设总体规划;
二、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来源合法(已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四、具备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工程设备。
第十七条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其它项目也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十八条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房屋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建,其它项目可由建筑工匠承建。
第十九条建筑工匠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施工员、施工技术员(工长)或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其资质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初审合格,报*市建设局和省建设厅审批,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条民用建筑工程的验收,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区质监站参加。
第二十一条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村农民自建自用的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下,建筑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程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构件、材料和设备的;
四、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中图分类号】F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158-02
一、
当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现状及潜在风险
1、理论支持方面
建设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先天不足,不能充分满足日益发展变化的建筑市场实际情况,亟需完善。监理定位模糊,处境艰难,什么都要管,却什么都受方方面面的制约,权责极不一致。有人开玩笑,按照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监理承担的质量安全终身制责任,工程监理已经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替罪羊型高风险职业。
2、招投标方面
当前绝大多数工程监理招标均为最低价中标,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以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素质作为优选条件,而是以最低的工程监理费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许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互相压价,导致恶性低价竞争。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理取费的标准远高于目前的市场价,甚至监理行业协会也明确统一规定了各种规模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最低指导价,但是在种种幕后运作的过程中,监理合同价格最终依然是实实在在的最低价中标。这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只能偏低,服务质量当然下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质量,整个监理行业形象欠佳,恶性循环,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
3、监理单位现状
目前,我国的一线监理人员来源主要为设计、施工等基建和相关管理单位退休临时招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是单位下岗编外人员,进入门槛较低。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从而使得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能力强的因收入低、长期出差和环境条件差等问题留不住)。老的老小的小,老的经验丰富但观念陈旧且无继续学习的动力和能力。小的刚刚踏入社会,毫无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根本不能满足监理岗位要求,这与监理工程师高智能、高技术的服务要求远远不相匹配,难以取得监理成效。
二、监理过程中规避风险的一些技巧和经验
既然“江湖”这么险恶,而且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只能期待国家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断然措施,治理和整顿建筑市场乱象。但我们也要看到改善这个行业的境况还需要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了生活,我们只能面对,通过提高自身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利用丰富的工程实践管理经验尽力的去规避这些风险,改善工作环境,将风险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本人长期工作在工程一线,作为监理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结出一些规避风险的技巧和经验,仅供大家参考。
1、全力配合业主方做好工程前期的相关工作
目前国内监理主要是做项目实施阶段和试运行阶段的监理工作,但也有些业主会在合同中要求监理尽早进场,利用监理工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行业特点和基建程序,有丰富的管理和技术经验,帮助业主进行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和开创局面工作,这是一个双赢的举措。对于监理来说,可以利用这个机会,了解和影响业主方的运作模式,熟悉业主方的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对初设或施工图纸提出监理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帮助业主选择好资质合格,业绩优良,行业口碑好,实力强,不大量分包的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厂家;同时,在业主方办理前期相关报审、报批、报备手续时,尽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
2、工程实施初期监理工程师要通过有效的工作表现,充分展现技术及管理能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威信
监理工程师初期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对监理工程师做好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所谓行家一伸手,便知有没有。通过有效地工作表现,就会得到业主方、施工方的认可和信服,就会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这一阶段监理工程师主要做好如下工作来规避相应风险:
(1)创立规范有效的办公环境,确定工程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监理工程师进场后,应该迅速建立良好的办公环境,室内清洁、制度上墙、统一着装,人员行为规范等等,充分体现监理单位良好的精神面貌,给业主和施工方以好的初步印象。同时,配合业主尽快明确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和完成监理相关制度要求,确定工程管理运作模式,统一规定采用的工程监理表式、各项验评资料格式以及管理资料运转流程,为工程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2)严格控制开工条件
一个工程或单位工程要开工,必要的质量安全技术、材料、机械、设备、工器具等准备工作必须完成,管理、施工、特种作业等人员必须到位。一个做不好开工前准备工作的施工单位,一定是各项实力不够、准备仓促,存在诸多问题的队伍。因此监理工程师通过严把开工条件关来约束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也会尽早暴露个别较烂的挂靠队伍,有效杜绝其草率施工,粗制滥造,既成事实的风险。
3、认识到协调工作的艺术和重要性,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
正确处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积极稳妥的协调解决各方之间的各种问题矛盾,是监理工程师必须要认真面对和妥善处理的。
第一,监理是受业主委托授权,依据监理合同来进行现场的管理,尊敬业主自然是必要的,但监理又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的一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通常不懂工程项目管理,对业主提出的问题,要做到耐心解释。对于业主的违规行为,要敢于指出并说明利害关系,态度要不卑不亢,不可采取硬顶和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对于业主的困难,要尽全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重大及敏感问题处理决定前,要征求业主方意见并达成一致后再正式发出。这样有能力、有经验,即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公正无私的监理工程师,最终是会得到业主信任和支持的。
第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永远不是施工的组织者,不能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施工方法,但可以利用自己丰富的工程经验,给施工方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供其参考。在实际工作当中,既要讲原则,又要避免死搬教条。必须做到尊重他人,以理服人,以技术能力和经验为底气,以事实和数据讲话,切忌态度生硬、乱发号施令。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保持良好工作关系。应该认识到关系搞僵,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但有一条,在大是大非之前,必须把握好原则,否则监理工作将会失去方向。公正客观、专业尽职的监理工作,是一定会得到施工单位认可、配合和尊重的。
4、重视资料的形成过程及整理,确保完整真实有效。
监理资料可以真实的反映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是监理工作质量的体现。监理资料主要是由监理工作过程的记录和痕迹形成的,也是监理单位保护自身、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绝不能忽视。监理资料贯穿工程实施全过程,做到真实有效,规范齐全,分类有序,将充分显示监理单位的软实力。有些监理单位,不重视过程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工程结束后再胡乱瞎编,一旦遇到质量、安全问题,因资料弄虚作假,将有口都说不清,往往承担一些本不属于自己的风险责任。
5、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个人素质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特点,监理效果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理工程师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较高的学历、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还要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政策法规、计算机应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成为工程建设的复合型人才。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胜任不断提高的职业要求,这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另外,严格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行事,具备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思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身体健康等因素,也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因此,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应成为监理单位的常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品质恶劣、无责任心、能力不足、贪污受贿、“吃拿卡要”等等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单位形象。
三、结束语
本文从四个大的方面介绍了当前监理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潜在职业风险,并根据多年一线实践工程经历,总结出一些规避风险的技巧、经验总结和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为防止监理执业风险提供一个可借鉴的思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等
1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差异性与原因
1.1二者之间的差异性
首先,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工作面向的对象有所不同。工程监理监管的对象是施工单位,在监理工作的实际开展中,需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标准,来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管控。此外,监理工作还要遵循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条约,在处理施工问题时,不能脱离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而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则要大的多,需要监管的内容十分复杂,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建设企业、施工材料生产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等,因此项目管理工作受到的制约更多。其次,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涵盖的范围大小不同。工程监理主要存在于施工阶段,主要作用是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规范施工流程。这也意味着监理工作对其他环节的监管较为薄弱,例如工程的设计和后期维护,是工程监理不能发挥作用的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几乎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工程涉及到的内容,都在项目管理涵盖的范围内。具体来说,工程设计的科学性、施工材料的采购、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项目预算成本等,都属于工程项目管理内容。
1.2存在差异的原因
首先,工程监理管理范围有限,不能够对施工进行全面监管。这就使得监理单位对施工实际情况了解有限,尤其是在工程设计阶段,以及后期维护环节,监理单位无法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此外,目前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一些高水平人才因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而专业能力不足的工作人员,又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导致监理工作达不到预期目标,限制了监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我国监理体系还有待完善,企业对监理工作的重视不足,使得监理企业中人力资源的配置不科学,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无法高效接轨,两者间的紧密联系没有得到体现。其次,目前与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健全程度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代建筑行业的起步时间较晚,尤其是工程监理相关的理念是近年来才引入的,虽然国家有心要强化工程监理工作,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还有待深入,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面临着不可避免的阻碍。除了监理制度的不完善,制度的执行力度也较低,而且由于建筑行业发展日新月异,监理制度需要及时的更新改进,否则监理工作的公平性会遭到质疑,缺乏足够的权威性。部分监理人员在处理工作时,应对能力不够,使得监理工作较为死板。
2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的有效途径
2.1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合理完善
对于市场准入制度而言,其自身的建立与完善,会对工程项目管理开展的有效性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而且也是工程项目管理有效发展的合理措施,因此,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重视,并在这一方面投入较为充足的资金,以此提高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性。现如今,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在人力资源方面较为紧缺,尤其是专业性较高的监理人员,而且在监理取费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基于此,我国需要提高对监理人员专业素养及业务能力的重视程度,并采用合理的措施,如开展专业培训或者讲座等活动,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素养,同时还要加大对监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就要将从严处罚,提高工程监理的科学性。
2.2政府需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引导力度
在社会生产建设中,政府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虽然工程项目管理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工程的项目,服务于工程自身,但这离不开企业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者科学合理的决策。因此,政府部门要对监理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控,规范整个行业发展方向,尤其是要重视对监理市场的管理,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首先要解决监理行业中的弊端,调整监理工作模式。此外,还要制定相关政策,便于监理行业引进人才,而且要严审监理企业的从业资格。此外,为了保障监理企业的茁壮成长,政府要促进小型监理单位的合并,优化市场的结构,推动监理工作与项目管理的接轨。
第二条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安排的用于村通水泥路建设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县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单独核算的原则。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区)财政局和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专项核算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收付。省、市级安排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省交通厅明确每公里补助10万元,市政府每公里补助8万元、县(区)级每公里补助7万元。市、县(区)两级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市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县(区)级配套资金落实。各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对上级拨入资金及本级安排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关于印发〈**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财购[20**]224号)执行政府采购。
(四)各县(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每年初应根据工程预算确定县(区)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年度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采取统一计划,省、市补助资金和县(区)补助资金分别切块实施。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计划,市交通局每年下文明确省、市补助资金路段和县(区)补助资金路段。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级资金拨付程序。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计划,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拨付3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根据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再拨付2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凭借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报告拨付。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直拨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
第五条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见附件一:项目申请用款说明书)。
第六条县(区)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从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第七条年终未完工项目,其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未经政府采购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九条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月编制报送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交通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共同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为在石庄镇镇域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石庄镇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立项、设计、招投标
第四条所有拟建工程必须由投资方组织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论证,取得立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所有拟建工程应根据批准的立项内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及工程设计。
第六条投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低于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议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凭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等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施工单位须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组织、技术、安全方案,明确进度计划。
第九条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须提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任命书、总监证书、现场监理证书、专业监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业绩合同文件。
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监方案。监理工作实行月报制,即每月最后一天将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报工地质量负责人,再由质量负责人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所有工程开工前应由业主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现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完成的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报请总监工程师初验合格后由总监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验收,不达合格标准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现场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及砼试块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封存,并由监理和业主委托人陪送到业主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确需进行变更的,施工单位应主动向总监和业主提出变更意见或变更请求,由合同总监、业主审查同意后通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少量、简易变更可直接由业主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
第十五条政府工程变更实行分级报批,单项变更数额伍仟元以下的由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同一工程两次以上变更或数额在伍仟元以上的报主要领导批准,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变更应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无现场定额外签证及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制度,在招标范围内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合同明确可按现场签证、基础加固及个别不可预测的项目确须现场签证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权限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减少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由监理负责及时做好变更记录,经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批准,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扣除。对变更工程一经发现没有及时记录,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不论工程量增减,相应损失一律由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和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按照合同和现行定额及现行指导价规定应认质认价的材料、半成品,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和业主组织的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市场考察、询价,对现场确认的品牌、质量标准、定价等重大事项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所有认质认价的材料进场由分管领导组织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监理、项目经理共同验收,符合认质认价标准的方可使用,否则业主对工程不予组织验收。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根据规定书面提出竣工申请;
3、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初验发现的问题整改后监理签署的合格证明材料;
8、总监签署的住宅楼分户验收合格证;
9、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7天向业主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听取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审阅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或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归档,将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竣工图、竣工验收单、室外工程雨污水、自来水、道路、路灯、绿化、强弱电等公共设施施工图、竣工图等报建资料整理后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存档。资料不全不予送审,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的,由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在施工单位保修费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1、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须将立项文件、报建批准资料、总平图、设计图、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原件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按批准内容组织放线。
2、业主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业主代表、质量负责人等全权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和进度、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以及监理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成本控制,并做好协调服务。
3、业主聘请的监理直接负责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成本控制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每月应对镇区内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施工单位1000~10000元、监理单位1000~3000元罚款,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合格。对进度严重滞后且没有补救措施或管理混乱、质量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可以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的要求。检查时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分别罚款1000元,现场监理和专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监理必须不离施工现场。总监实行7、5、6到岗制,即每周7天须有5天在场,每天在场时间不少于6小时。现场监理实行7、7、8到岗制,即每周到岗7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各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业主代表实行每天进场签到、离场签字、有事请假制度。未经业主代表同意,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擅自离岗一天罚款500元,离岗一小时罚款100元。由业主驻工地代表进行考核登记、监督实施。业主驻工地代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的,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各工程监理月报每少一次罚款1000元。
上述罚款可在业主与工程建设实施单位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石庄镇工程建设不良记录名单。凡被列为不良记录名单的,自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石庄镇承担相关工程业务。
1、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差(含不考虑经济指标),不能满足时间节点要求,施工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
2、勘察、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3、施工单位不按图纸和相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非法转包和分包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现场管理混乱、整改不力的;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的;
4、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给业主或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5、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单位或施工单位串标的;
6、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本规定,工作效率低下,处理问题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处置不力,以及幕后操纵、支持阻工闹事的业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30~100%的年终
奖金或绩效工资,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0引言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理还没有确切统一的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
1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必要性
(1)可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各个过程进行统一的规划。众所周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施工过程。在整个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理工作的工程师就是这个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当中整个施工过程的决裁者,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和指挥。从这方面来看,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师对于整个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其次,因为负责监理工作的工程师是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指挥员,所以他还负责配合相关监理控制单位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切实保证对每个监理审核工作的安排的有效程度,进而保证各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个建设过程中监理规范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来保证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以及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可以最大程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当中,负责监理控制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交流方式和所有的施工方取得联系和交流,收集一切有效信息以及所有的与施工工程相关的各类资料,而且还可以对所收集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及时的扩散和交流互换,确切保证各方的意见或建议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整合,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式或进度进行快速地调整,尽最大努力发挥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管的力量,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
2如何建立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化体系
(1)建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为了可以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第一要务是要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有规范化的监理组织。由此看来,要建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组织,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确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工作内容,并且要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关系。一般来说,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单位是通过竞标来获得监理业务的,而且必须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单位签订一系列合同,然后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单位便会安排固定的专业监理工作人员对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理,保障相关投资单位的经济效益。
(2)成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队伍。建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组织应该加强相关工程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以及相关监理单位工作者的责任感,确立明确的工作职责。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管人员职责的规范化不仅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水平,也有利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管人员对工程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水利工程建设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
(3)确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标准。一般来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理控制可以分为2个阶段,一个阶段是设计阶段;另一个阶段是施工阶段。笔者在文中主要强调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理控制工作。在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中,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整个监理工作能够顺利展开的前提条件,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小质量隐患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保证。其次,确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标准,就是要在平常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分配各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尽最大努力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顺利、有效地运行。与此同时,在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控制的时候,还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建立起明确的规范和要求,进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里各项工程的施工工艺的质量和施工的进程,从而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理工作从局部扩大到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统筹规划,确切保证整个水利工程施工能有最优的施工质量。最后要强调的是,不管是成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团队,或者是确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工作标准,首先要做的都是建立起相应的规范和程序,进而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化体系正常运行策略
(1)加大对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理控制力度。为了能够确切保障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规范化,必须要加大对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理控制力度,强调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控制的重要性和统一性,与此同时还要强调它的可操作性。此外,还要综合考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各阶段状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监理的范围、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目标以及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等等,融会贯通到整个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中来,进而保证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施工的监理组织,可以根据计划方案合理分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管的人员安排、确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管人员的工作内容,进而达到显著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管力度的目的。此外,还要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人员的工作得到规范化管理,进而保证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提高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保证我国人民可以拥有较高质量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2)增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部门的责任感。增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部门的责任感不仅能够达到提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相关监理单位的市场满意程度,提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相关监理机构的市场满意度,还可以起到增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飞速发展的目的,同时还能够起到使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控制工作规范化、有序化进行的目的。尤其是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本身来说,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当中,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有关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人员的责任感,能够确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相关流程的顺利展开和后续项目的有序进行,进而从根本上起到强化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目的。与此同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理组织也要认认真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而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同时达到提升自己责任感的目的,以便于可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3)增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验收力度。为了能够确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还要增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验收的力度。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高标准验收会导致水利工程的二次施工,进而导致工程资金的再次投入,然而,这样却能够保证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而保障我国人民能够拥有一个较高水平的生产活动条件,此外还能够起到促进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目的。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高标准验收可以对工程的承办单位以及工程的投资单位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作用,能够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而减少违规操作出现的概率。
(4)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到目前为止,阻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监管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忽视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从而导致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效率的低下。由此看来,为了能够有效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的效率,进而切实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一定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的每个成员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从而提升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组织成员的专业素养,进而提高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的专业水准,为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控制工作效率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进而达到提升我国综合国力、使我国经济得到飞速的发展、提升我国国民的生活物质水平的目的。
4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水利工程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必须要对其进行规范监理,良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更有利于我国的飞速发展,是我国赶超他国的巨大动力。
参考文献
[1]韦志立,王韶华,胡俊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化研究[J].水利水电技术,2004(10):25-28.
2、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的意义
现阶段,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日趋复杂化,加之各种先进项目管理模式的引进,使得工程监理无法满足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专业化的需要。随着近年来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多,项目管理的市场需求量随之增大。但从国内项目管理的总体情况上看,尚且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体现在服务的深度和质量均有所欠缺: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项目管理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管理公司只能获得少部分项目的委托。
建设工程中的业主与监理的关系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必须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两者的关系可知,监理方并不是业主在项目中的利益代表,所有的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规范、法规的要求,本着公正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按照合同规定,业主有权利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但却不能随意干预监理的正常工作:业主将项目委托给监理之后,监理人员必须对业主负责,其所有的监理行为均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监理制度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全面实施是工程管理体制规范化、专业化的标志:它与项目管理的有效接轨,对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升、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保障以及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建设工程中运用监理加项目管理的模式,可以显著提升综合实力,有助于加快与国际项目管理方式的接轨,进一步推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
3、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的有效途径
3.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建筑企业要想顺利的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也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完成相应的工作。而且要想将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相互融合,首先也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建设工程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要遵循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以及管理工作。作为制定法律法规的政策部门,要不断的完善工程建设监理以及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一些漏洞给相关的人员工作带来不利的因素。对于工作人员来说,要不断地学习工程监理以及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3.2市场主体的接轨
工程项目在管理市场上的竞争主体就是工程咨询公司。工程咨询公司主要就是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工程监理单位具有很大一部分业务重叠。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进行接轨的意识较为薄弱,项目管理企业可以对工程的招投标、概预算以及工程的成本控制進行编制和完善。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工程成本进行控制,并协调好施工方和建设方之间的关系,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严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顺利进行,但是,目前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依旧是对施工阶段的管理,但是根据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也开始逐渐的和国际管理接轨,将提高建筑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设置为了主要目标。在开拓市场过程中,加强建筑工程的管理质量和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接轨已经成为了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已经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监理模式,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起到了较好的影响,也提高了建设方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了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3.3工程施工阶段的有效接轨
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进行工程监理能够对工程的质量及其使用价值进行控制,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利益。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是工程监理的核心工作,也是控制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的重点内容,当进入施工阶段后,监理单位需立即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动态控制。首先,需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检验,并审核实际施工中施工方选择的施工技术、方案等是否与设计标准符合,同时评价各岗位员工在岗时任务完成的质量是否达标。其次,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还需审核施工的设计与其选择的方案是否与实际施工一致,严格控制进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等的质量,并定期抽查审核,降低施工阶段的质量事故发生概率。此外,还需严格监管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问题,能够结合施工中的进度控制与投资控制,合理调整投资费用,确保资金的使用有效合理,同时对于施工中的进度计划进行控制,并调整优化,通过调整投资结构,确保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能够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业主使用。在进行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时,需明确总进度目标及各个阶段的进度任务。通过全面地分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可能遇到的风险或其他不利因素从而确定合理的竣工时间。再根据竣工时间合理确定各个阶段的分进度目标,主要是通过总进度目标、各阶段的投资费用、工程的难易程度等对施工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并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合理调整进度。同时严格监管施工进度,落实施工计划,若不得已需变更进度计划则需严格审查进度计划出现误差的原因,并记录审核后合理调整。
结论:
综上所述,综工程监理对建设项目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控制作用、桥梁作用和管理作用,要充分利用有效资源,控制好工程的投资、质量和进度,协调好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功能、资金和技术,预防和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现阶段我国还需要加强对现代监理队伍的建设,发挥监理工作的最大效用,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冀雅茜,王翌飞.探讨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J].价值工程,2016,01:12-14.
[2]李峰,金鑫,曹宝国.探究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J].建材与装饰,2016,03:133-134.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在城市交通建设中,铁路轨道工程建设是重要的一环。随着时代的发展,铁路建设也向更高、更快的方向发展,无疑增加了铁路轨道建设的难度。面对日趋复杂的铁路建设环境,加强对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在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因此要加大对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构建,从工程的设计阶段就要严格要求,对工程中采用的技术、材料、设备等都要高标准、严要求,使工程建设制定规范化,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促进轨道工程的顺利进行。另外要对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工作中的管理要点要进行及时的总结和准确的提炼,为城市交通建设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和有力借鉴。
一、设计规划阶段管理
1.初步设计管理
对铁路轨道进行初步设计,主要目的就是确定轨道的线路走向,对轨道工程建设的扣件形式和道岔类型有准确的掌握[1]。在设计中,首先要由监理人员对设计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可行性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严格确保设计的每一个环节都与规章制度向符合,同时在相关规定的法律范围内,保证各种设计的功能实现最大化。其次,在设计过程中,对使用的技术及设备的有效性要进行认真准确的分析,像对无缝线路的一次性铺设、特殊地段的建筑结构的设计运用等相关技术性问题,要进行多次的分析与论证,确保准确。另外对审查工作中也要有足够的重视,对初步设计的环节一定要严格把关,要认真听取分析专家的宝贵意见,把用户、专家、设计监理这三方面的观点和看法进行有机的融合,对利弊关系进行分析,通过研讨与论证初步形成设计方案。
2.图纸设计管理
在铁路轨道的施工中需要有严格的依据和标准,所以对图纸的设计与管理也不容忽视。在图纸技术的管理中,首先要有一套技术责任制度,对技术部门的分工要职责明确,对整体道床、碎石道床、接触轨、道岔等部分要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同时要组件一个技术专家小组,对在施工中的技术进行分析与论证,保证施工能够顺利进行。另外在图纸设计中要进行标准化管理,对技术标准要明确要求并做出规定,在大力提倡技术创新时,也要符合实际的对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做出标准的规定。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文件或图纸的设计要合理规范,按照设计的原则进行编绘和分册,同时对图纸的管理一定要用心,以免对图纸造成破损或遗失,需要保密的图纸设计,一定要做好安全工作,遵守规则的对图纸进行审查、发放和管理。
二、施工阶段的管理
1.技术质量管理
质量是安全的保障,同时也是工程项目的生命,要想保证工程的质量就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与合理的管理方法。第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与铁路交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目前,由于对城市铁路轨道的建设没有严格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多数的城市铁路轨道建设需要借鉴国铁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来展开,所以导致在城市轨道的建设中出现了很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在借鉴国铁的规范标准时要选择性进行采用,而对于一些在城市铁路轨道建设中需要但在国铁建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内容,要及时的进行专家研讨与论证,同时要加快对城市铁路规定建设标准的建立,从而使城市轨道建设在工作中有制度进行保障,有标准可以参照,实现轨道建设的统一施工标准。
第二,要严格遵循基建程序。基建程序是按照国家的建筑标准和相关政策制定的建设规范,一定要严格执行。在铁路轨道的建设中,设计变更、质量体系、审批程序等都属于施工基建程序。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规章程序,遵照设计流程图来展开施工,使流程化和制度化贯穿施工的始终。每当完成一个施工程序时,都要及时对其进行检查,当质量和标准都达标后,再开始下一程序的施工工作。标准的规章制度还要靠人来践行,所以也要提高相关人员的执行力,保证管理制度能够真正落实,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有效。
第三,要加大新技术,新工艺的投入。随着科技的进步,在铁路轨道施工建筑中,也要不断的对技术进行升级,对设备进行改造,积极鼓励建设单位对新技术的学习、研发与应用,通过新技术的运用,提高工程的质量的安全系数[2]。
2.工程进度的管理
在铁路轨道的建设中,工程进度是工程实施的重要指标。所以要通过对使用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进场使用时间以及施工的快慢来控制工程的进度。施工单位对设备及所需使用材料进行计划,然后由各个厂家进行供货,再由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的监督。这一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差错,都会影响施工的进度,所以在施工前,对于影响施工进度的天气和交通运输等因素都要进行周全的考虑,以免耽误了设备材料进场的时间,延误工期。在施工进度的管理中,要严格制定工程管理周期,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严格的把控,同时要采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对工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
三、 验收及运营阶段的管理
城市铁路轨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建设。当工程完工后,要严格的对整个工程进行系统的监测与验收。要组织调动设计方、施工方、监理单位、勘测单位等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并且出示质量报告。对于需要进行验收的相关资料要妥善进行保管,防止工程技术及相关数据被篡改,或者对技术资料进行后期补写[3]。不仅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还要确保工程图纸的完整性。同时要对变更的数据,按照规章程序进行变更并要详细注明,每个工作程序都要严格遵循规章开展,使得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安全有序进行。
四、工程机械和设备的管理
随着铁路运输业的发展,铁路工程和城市铁路轨道的建设工程量明显加大,而施工难度也越来越大,想要使铁路轨道建设工程的效率有所提高,工程质量得到保障,就离不开一些工程机械设备的支持,目前来看,施工过程中对设备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是工程设备管理单位,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也要对重要的机械设备建立起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落实设备的责任负责制。对于工程施工中的架桥机、塔式起重机、卷扬机、重型挖掘机等重吊装设备状态进行定期的核查,并要对设备机械进行及时的保养与维护,并要要对机械设备的状态变化进行记录,方便维护与检修,另外还要对设备的管理与资产管理进行结合,保证机械设备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轨道工程的建设效率。
结束语:
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岗位的人员共同努力。
在城市铁路轨道的工程建设中,要合理引进计算机信息等现代化技术,积极培养和吸纳铁路轨道建设的专业性人才,为铁路轨道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要严格规范和完善轨道工程施工各个层面的管理工作,为工程建设营造出一个公平、安全、有序的环境,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确保工程的质量,从我国的国情的实际出发,推进对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的研究,促进我国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二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对《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
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标投标的;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第三条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的;
2、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程转包或层层分包的;
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
3、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
4、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第六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及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2、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干预工程发包及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个人从中谋利者应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建设工程是一项包括了建设工艺、管理法规等多种行为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风险因素,其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保护国家、企业财产、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安全监理在监理的过程中成为重要的构成内容。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行为,在管理的过程中,必然要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
1 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内涵
对工程建设的风险产生发展的过程进行风险管理,能够强化对工程建设风险的认识,提高对安全监理风险的控制效果。安全监理风险因素是安全监理风险产生的原因。某一个监理风险的产生是因为这一风险产生的内在原因客观存在决定的,安全监理风险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由于人们对事物认识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与阶段性造成的。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监理风险是因为在施工的时候,客观存在着不同种类的不确定性的风险。风险事件指的是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各种不确定性事故。例如异常的气候这一类型的风险因素,有可能造成工程建设的时候,发生高温、高湿或者洪水等风险事故。
2 工程建设安全监理风险的作用
风险管理指的是管理者对潜在的意外损失,事先科学的进行判断、评估,按照实际的情况采取科学的措施做出处理的能力,即管理者在主观条件上最大程度上,做出有效补偿的措施,达到减少意外损失带来的损失。风险管理可以使用两阶段循环管理的措施,即风险管理的分析与对策决策阶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理风险的内涵指的是,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由于建设工程产生的一些安全事故,给监理工程师及单位造成的损失等。在建设工程施工的时候,工程监理部门作为主要责任人,避免不了要承担来自各方面的风险,使得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风险增加,监理责任也越来越大。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师等,要清晰的认识与重视对工程建设建立风险的研究,提高监理责任的防范意识,从而有效的减少和避免监理风险带来的不必要麻烦与责任。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风险的类型与风险的成因
3.1 安全监理风险的类型
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风险有两类,首先是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随着工程建设安全条例的颁布与实施,监理部门与监理师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得到了强化。另外一种风险指的是经济损失方面的风险,当期在我国工程建设市场中,在监理合同以及施工合同的范文中,没有特别的制定安全监理的条文,但是在安全条例颁布与实施之后,大部分的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把安全监理条款写进了监理合同里面,使得安全监理的职责与权利得到了明确,安全监理成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重要的是,由于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产生,监理部门会受到行政与合同方面的处罚,使得监理部门的信誉与业务能力受到影响,削弱了监理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3.2 安全监理风险的成因
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风险大部分是由于建设部门、施工企业以及监理单位的责任三个方面。监理本身职业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监理部门与监理师自身业务的过失,使得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给监理单位与监理师造成了法律责任与经济方面的损失。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是造成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因为建设企业原因造成的安全监理风险主要有:建设企业的市场行为没有做到规范实施;建设企业的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重视工程建设进度忽视安全监理的思想等等。施工企业作为建设行为的主体,在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中也是主体。最近以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原因表明,工程施工企业是大部分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方。造成安全监理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到位或不足;施工企业从业者整体素质不达标,造成违章施工事件发生。
4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规避策略
4.1 提高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建设水平
加强对监理师等人员的安全教育,树立与强化监理师的安全责任防范行为,落实监理人的法律行为与合同管理的行为意识。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业素养进行提高与充实,在承接监理业务与履行监理合同的时候,要学会并掌握风险防范的意识,承接能够处理,具备监理能力的业务。对于不熟悉或者没有经验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业务承接的时候要谨慎;对于资金不到位,缺乏良好融资渠道,甚至主要依靠降低工程造价的施工单位,其拖欠工资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在进行业务承接的时候更要慎重。在和建设单位签署监理合同的时候,要对工程安全监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补充;帮助建设企业选好施工单位。
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工程变更,监理部门要及时的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影响进行评估,并签署意见;在工程施工高的时候,建设部门在某种正常需要的情况下缩短工期时候,监理部门一方面要与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措施的提高,使得工期缩短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在合同履行的时候,如果建设部门故意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理单位要对其进行提醒和规劝;对于由施工垫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也要受施工单位的监控,监理单位的行为需要建设单位的合作与支持。
4.2 切实履行安全监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