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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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技术分析;超额收益;适应性假说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许多学者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的市场获利性进行了研究。但是,国内学者对适应性市场假说的研究结论不够明确充分。对此,本文结合国内和国外相关文献,对证券市场可预测性研究结果进行了理论分析。
二、股市技术分析策略的获利性研究综述
现代资本市场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是,技术分析方法得到广泛的应用。技术分析试图通过对过去价格、交易量和其它证券交易指标的研究来预测价格未来走势。根据有效市场假说(EMH),任何基于过去信息的价格预测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技术分析方法的使用及其预测、获利能力直接与有效市场假说相矛盾。
在Fama框架下,大部分研究都认为股票市场是非常有效的,基于技术交易策略的投资决策在考虑交易成本以后无法产生超额收益,而且,即便是调整的移动平均线交易策略也未必能能产生超额收益可以抵消交易成本。
然而,有一些研究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移动平均线交易策略能产生显著优于买入并持有交易策略的超额收益,而股票市场效率则呈现无效或弱式有效的特征,有些研究甚至发现,即使考虑到交易成本,在弱式有效的股票市场中也能存在具有一定预测能力的技术交易策略。股票市场的技术策略并非是唯一的,并非只有移动平均策略可以带来超额收益,三种常用的技术分析策略同样可以产生显著优于买入并持有交易策略的超额收益。我国学者在国内证券市场亦进行了很多研究,与国外相同的是,部分的国内的研究成果结果也验证了移动交易策略的有效性。一些学者通过对上证综合收盘指数来进行研究,对移动平均线交易规则在上海股票市场收益率的预测能力和盈利能力进行了统计分析和假设检验,分析和检验的结果表明,上海股票市场的股票收益率具有较显著的预测能力,并且采用移动平均线交易规则可以获得显著高于买入并持有策略的盈利能力。
除此之外,上个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学术界对传统技术交易规则的早期研究表明,技术分析方法并不能帮助投资者预测未来价格的变化,但是这些检验大多基于线性模型和传统的统计检验方法,检验技术分析能否获得超常收益方面存在缺陷。研究发现,收益率的各种线性原假设模型均不能解释技术交易规则的预测能力和获利水平,而Bootstrap检验也表明AR(l)和CARCH(l,l)这两个收益率线性模型无法解释这种获利能力。此外,对南美和亚洲的其它新兴市场的实证研究也得到类似结果。这说明,技术分析方法有助于预测股票价格变动,并且技术交易规则所揭示的收益率动态过程不能被各种线性原假设模型所解释。因此,股票价格形成过程是一个非线性过程,技术分析方法可能因捕捉到这些非线性特征而具有预测能力。用技术分析策略可以证明,股票价格的非线性动态存在获利性,而线性动态过程则不能获得超额收益。一些研究显示,在简单技术交易规则基础上,采用非线性方法构建更为复杂和精巧的交易模型将具有更高的预测能力。我国国内一些学者运用前向人工神经网络方法建立了收益率的非线性预测模型,发现基于移动平均规则交易信号的ANN模型具有明显高于AR模型和各种移动平均规则线性模型的样本外预测能力。
这些前沿研究大都将目光关注在股市收益是否具有可预测性,市场效率的波动性,却很少探索市场环境变化对股市超额收益的影响。适应性市场假说认为,连续性地使用一种策略会使收益下降,单一的投资策略难以应付市场环境的变化,并最终难以获得超额收益。CJ Neely,PA Weller,JM Ulrich(2009)。通过对外汇市场的技术分析在外汇市场,适应能够产生超额利润,甚至能持续一段时间,而且,外汇市场存在获取长期盈利能力的技术分析策略,不过,这种获利性会因为交易员的学习和竞争而逐渐消失。Kinga Niemczaka and Graham Smithb,(2013)使用三个有限样本方差比测试了11个中东股市的市场效率,验证鞅假设的同时,也得出如下重要结论:首先,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效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全球金融市场的集成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其次,收益可预测性的时变性特征也证实了适应性市场假说。Ito,M.and Noda,A.(2012)利用A Non-Bayesian time-varying model(非时变贝叶斯模型)对美国股市进行适应性实证表明:美国股市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在不停的进化,其市场效率在很长一段周期内呈现周期性波动。Akihiko Noda(2012)利用Ito and Noda’s(2012)非贝叶斯时变AR模型对日本市场进行研究,考察了Lo(2004,2005)的适应性市场假说,并基于时变长期乘数,测量了Ito and Noda’s(2012)的市场效率程度,得出了TOPIX指数和TSE2指数市场效率的程度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结论。而市场效率的体现途径之一是股市收益的可预测性程度。
参考文献:
[1]林玲,曾勇,唐小我.移动平均线交易规则检验[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9(6)
[2]唐彧,曾勇,唐小我.考虑交易费用与风险情况下移动平均交易规则的检验[J].管理工程学报,2002,16(3)
1.引言
对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探讨一直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随着人们对金融市场认识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完美理性为基础的有效市场假说因难以解释现实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与有效市场假说相悖的异象而日益受到质疑。于是经济学家开始引入其他因素来对这些异象进行解释,并创建了行为金融学等新兴学科。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一种新的基于主体建模的研究方法在金融学中得以应用,并逐渐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基于主体的计算金融学(ACF)。它基于复杂自适应系统理论,将股票市场中的交易者看成大量的异质主体,每个主体根据自己对市场预期进行股票交易,从而形成了价格等宏观特征,这些特征又会反过来影响不同主体的预测和决策行为。同时,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我们进行大量的主体模拟提供了可能。ACF便是采用这种基于主体“自下而上”的建模方法,并通过计算机仿真技术对市场中交易者与市场宏观特征之间的这一双向反馈过程进行建模运算,试图从微观层面上来解释金融市场的宏观特征的一门新兴学科。它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主体投资策略、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财富在各主体之间的分配规律及市场宏观特性的涌现(Emergence)的原因等[1]。并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将市场的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统一起来,能够更加真实、深刻地反映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2]。
本文的模型就是基于主体的模型,模拟了股市中三种类型的交易者:技术交易者,基础交易者与噪声交易者,并试图通过模拟解释不同类型交易者行为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
2.基于主体的建模技术
2.1 基于主体的建模技术
主体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下能独立自主的运行,作用于自身生存的环境,并能不断从环境中获取知识以提高自身能力,将推理和知识表示相结合的智能实体[3]。基于主体建模的系统仿真技术在90年代以来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研究中,它通过在微观层次上构造各仿真实体并对主体个体及其相互之间的行为进行刻画,进而从微观个体推导出宏观效应,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与传统的新古典经济理论相比,研究者追求的结果不再是系统的均衡与稳定,而是试图理解相互作用与涌现相互关联发展的过程。在这种研究方法中,组成系统的主体,具有认知与自主能力,通过简单的个体行为组成了复杂多变的经济景象。系统中各主体复杂的相互作用表现出了单个主体所不具有的特征――涌现行为,从而使整体表现大于单个个体简单的相加[4]。
2.2 基于主体建模方法的特点与优势[5]
与普遍使用的、以数学方程为基础的建模方法相比,基于主体建模方法的特色在于:
1)关注的内容不同。传统的建模方法往往以一组数学方程作为起点,这些方程代表了宏观系统的属性之间的关系。基于Agent建模方法的关注点是系统中发生于个体间的交互行为和作用,宏观系统的属性变化则是作为上述作用的结果体现出来。
2)对待系统层次的视角不同。基于数学方程的建模方法基本上是使用系统级的可观察属性,从某一个特定的系统层次去看待系统,基本上不涉及跨层次的问题,而基于Agent建模方法则把注意力集中于相关的个体行为,从底向上地观察和描述系统的行为,是一种由低到高、从微观到宏观的、跨层次的研究思路。
由于以上的概念和思路,与传统建模方法相比,基于Agent建模方法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优点:
1)提供了表述系统元素的主动性的方法,扭转了把系统中的个体单纯地看作被动的、僵死的部件的观念。
2)提供了反映层次间相互联系的方法,突破了仅仅从统计规律的角度去理解的范围,从而开辟了理解和认识涌现、突变等现象的新天地。
3)提供了真正理解发展和演化的可能性,改变了简单化的、只考虑量变的、线性外推的预测方法,引进了更加符合客观现实的、量变和质变相联系的思维方式。
4)由于基于Agent建模方法和计算机技术的先天的、内在的联系,它提供了非常直接的可操作性,从而为研究人员提供了越来越方便的研究工具和软件平台,使得人类对于复杂系统规律的研究和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3 基于主体经济模型的建模步骤
一般建立基于主体经济模型的步骤如下[5]:
1)问题识别。分析经济理论和经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目标。
2)模型框架。描述人工经济的框架,包括:主体的类型;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市场协议;人工经济一轮进化过程中的事件发生次序;经济总量的统计方式。
3)主体描述。描述每一类主体的状态和行为模式。主体的状态决定其行为,主体的行为能改变其状态,甚至改变行为模式本身(行为进化)。
4)实验设计。选择一种系统仿真平台和一种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模拟主体行为模式和经济运行模式;确定每一类主体的数目,采用适当方法为所有主体状态赋初值。
5)结果分析。观察模型运行的结果,应用经济学理论给予解释。
3.基于主体模型的股票市场仿真
本文在多主体股市建模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一个多主体股市模型,并利用SWARM平台[6]具体实现其计算机模拟,通过改变市场中不同类型交易者数量,观察不同投资者对股票市场价格行为的影响,再现了许多现实股市中普遍存在的事实。模型设立如下:
3.1 投资者分类
(1)技术交易者
技术交易者用一些简单的技术规则来决定股票的买卖。交易规则采用移动平均的方法,即短期移动平均值大于长期移动平均值时买入,反之卖出,交易规则的选取在主体初始化时进行随机分配。
技术交易者的行为包括四个方面:
1)获取信息。这里的信息主要为有当前股票的价格。
2)选取交易规则。模型中设定每个交易者在给定的时间段里只能用一个交易规则来进行判断,所以在进行决策之前技术交易者需要选择规则。
3)决策。一旦交易者选定了交易规则,那他将根据该规则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的决策。
(2)基础交易者
基础交易者按照原则值进行交易,他们在每次交易前会对股票的真实价值进行一个估算,即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其真实价值时买进,反之卖出。
真实价值的计算均采用股息零增长价值模型,即:
p*=D/K
其中D为固定的现金股息,K为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由于不同投资者对投资回报率要求不同,本文中K的取值在一定范围内随机产生。
(3)噪声交易者
噪声交易者是指非理性的根据似乎是真实的信息而实际上却是噪声信息进行交易的交易者,他们的行为更加接近于随机的交易。
3.2 价格形成
市场价格的形成采用做市商机制。市场中存在一个做市商,他首先宣布一个初始的价格,之后市场中各类交易者根据初始价格做出相应的交易策略,做市场接受这些交易者所有的交易请求,并根据市场上的供需力量对比不断调整市场价格,每次调整价格的变化为一个固定的量,如0.01。
3.3 主体行为时间表
3.4 仿真程序的编写
根据上面的模型,编制了SWARM程序。其中,FAgent类定义了基础交易者的基本属性和交易策略,设定股票的现金股利为1元,基础交易者之间的差异在于每个交易者所要求的投资收益率不同。
TAgent类定义了技术交易者的基本属性和交易策略,技术交易者之间的不同在于他们随机选择交易规则的不同。
NAgent类定义了噪声交易的基本属性和交易策略,噪声交易者以0.5的概率随机买入或者卖出股票。
Market类定义了做市商和价格的出清方法clear(),他将计算每一期的超额需求并给出新的市场价格。
ModelSwarm类中进行了对象初始化,定义了交易者的数量和股票的初始价格,接着定义了行为时间表及参数的输入与输出,ModelSwarm管理着整个程序的顺序运行。
在OberverSwarm类中,初始化了模型界面,并将价格绘制在二维图框中。
最后是StartModel类,包括一个main()函数,是整个程序的入口。
4.结果分析
4.1 市场只存在技术交易者的情况
假定市场中只存在技术交易者,股利与投资回报率固定不变,得到仿真结果如图1所示:
在市场中全是技术交易者的情况下,此时并不考虑股利的变化,股票价格急速上涨并形成股价泡沫或者急速下跌形成市场崩溃。这主要原因在于技术交易者的大量涌入,引起股价自我实现机制的增强。当一些技术指标显示“看涨”或“看跌”时,买者和卖者一拥而上,从而强化了现有股价的涌动趋势,而导致更多的技术指标显示相同的趋势,引起更多的股民采取相同的交易策略,从而导致了股价泡沫与崩盘[3]。
模拟结果从一个方面很好的再现了现实股票中的“羊群效应”。在本文的模拟中,所有交易者所得到的信息都是一致的,即市场处于上涨或下跌的过程,并且随着技术指标的强化,这样的信息不断的加强。因此引发的从众行为导致了市场泡沫和市场崩溃。
4.2 市场只存在基础交易者的情况
设定市场中只有基础交易者,基础交易者人数为50,每股股利为1元,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因交易者的不同而要求不同,模型设定为在0.08―0.12间随机分配。通过改变初始价格(Pr)和股利(D),得到仿真结果如图2所示:
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每股股利的变化,股票价格迅速上涨或下降并稳定在一个固定的值,即在此时认为股票被高估或者股票被低估的人数正好相等。此时股票市场的运行时符合Fama经典的“有效市场假说”,即:股票价格良好的反应了所有“理性人”的供求平衡。
4.3 同时存在技术交易者和基础交易者的情况
假定股票的股利固定不变,设定为1,。通过改变两类交易者人数,得到仿真结果如图4-图5所示:
从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当市场中存在的基础交易者数量小于技术交易者数量时,股价出现了和只存在技术交易者时的股价泡沫现象,但随着基础交易者的增多,市场中存在的基础交易者数量大于技术交易者数量时,股价出现了一种相对稳定周期的波动现象,并且随着基础交易者的继续增多,股价波动的周期明显变短,幅度也逐渐变小。这说明,基础交易者的存在对稳定市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技术交易者趋向于使价格变得不稳定。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是技术交易者和基础交易者围绕着股票的真实价值进行力量较量的结果。
4.4 同时存在基础交易者、技术交易者和噪声交易者的情况
在上一节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引入噪声交易者,得到仿真结果如图6-图7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加入噪声交易者后,原本相对稳定的周期波动的逐渐的变得相对不稳定,随着噪声交易者的不断增多,这种不稳定的现象越来越明显,由此可见噪声交易者对于整个股市的影响是相对较小的,股票价格的波动主要是技术交易者和基础交易者进行力量较量的结果。对比图4图5,我们不难发现,加入噪声交易者之后,股票价格波动的周(下转第33页)(上接第5页)期明显缩短,噪声交易者的加入明显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这与Fischer Black[7]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4.5 考虑股利的变化
之前我们对仿真结果的讨论均建立在股票的股利不变的情况下,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接下来的仿真中,我们通过改变股票的股利,得到结果如图8所示:
从图形很容易的发现,股利发生变化时的仿真结果更加接近现实中的股市运行状况:股票价格以波浪式上涨或者以波浪式下跌。
对比之前仿真结果我们能够得出:
股票市场价格的运动趋势是由公司的股利也就是公司的经营状况所决定,它反映了股票的真实价值。在真实的股票市场中,影响一个公司基本面的因素有很多,如:宏观经济增长情况,行业发展情况,国家经济政策变动,公司经营策略,
财务状况,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人才状况等等。若将更多的复杂因素都纳入我们的模型当中,得到的仿真结果也将会更为复杂,更为接近真实市场。
5.结论
通过计算机仿真研究,我们得出了如下有意义的结论:
(1)技术交易者的存在使得股票价格倾向于沿着一个固定的方向运动,并使股票的价格变得不稳定。当技术交易者的力量在股票市场中占据绝对优势时,容易使得市场产生一种“非理性的情绪”,使价格的波动形成一种正反馈效应,并进一步诱发“羊群效应”,从而导致股市的泡沫或者崩盘。
(2)基础交易者的存在对于市场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促使股票价格从“非理性”回归到“理性”的真实价值。只有在信息绝对对称,并且只存在理性的基础交易者的情况下,股票市场才能构成EMH中的有效市场,然而这种市场在现实中是显然不存在的。
(3)股票市场的波动是技术交易者和基础交易者进行力量较量的结果,这种较量使得股票价格始终围绕其真实价值上下波动。而噪声交易者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是相对较小的,它的加入增加了市场中的交易对手,从而有利于市场的流动性。
(4)股票价格的运动趋势是由公司基本面决定的,股票价格在波动中随着票的真实价值上涨或下跌。
参考文献
[1]马进胜,邱菀华.基于主体的计算金融学综述[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2):14-17.
[2]刘文财,刘豹,王启文等.基于Agent的金融市场模型研究进展综述[J].系统工程学报,2003,18(2):135-141.
[3]刘大海,王治宝,孙,张瀚.基于Agent的股票价格行为仿真[J].计算机工程,2004,30(19):168-170.
[4]梁震中.基于Agent建模的金融市场复杂性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5]陈禹.复杂性研究的新动向――基于主体的建模方法及其启迪[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3,11(1):43-50.
[6]刘贞,程勇军.Swarm for Java仿真及编程实现[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7]Black,Fischer.Noise.Journal of Finance,July.1986,41:529-543.
[8]Arthur W B,Holland J H,LeBaron B,Palme R G and Talyer P.Asset Pricing under Endogenous Expectations in an Artificial Stock Market.The Economy as an Evolving Complex System II,1997.
[9]Situngkir H,Surya Y.Agent-based Model Construction In Financial Economic System,WorkingPaper WPU Bandung Fe Institute,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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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数法在证券投资领域的应用主要包括简单移动平均、平均动向指数、平滑异同移动平均及基于移动平均操作的其他方法等。其中平均数法最早在证券市场中的应用是1884年CharlesDow在证券价格平均指数中所观察到的证券价格变动。在随后的研究中,Neftci为了决定技术分析的普及程度是否有一个客观基础,在1991年进行了一项关于技术分析统计特性的调查,并试图根据马尔科夫时序来建立技术分析规则,但是马尔科夫时序本质上是在给定当前知识或信息的情况下,过去的状态对于预测未来是无关的。因此,Neftci考察了150天移动平均数和道琼斯指数之间的关系,并测试了1911-1976年间的道琼斯工业指数,发现移动平均数所产生的马尔科夫时序似乎有一些预测价值。而且,他还回顾了多个其他的技术分析方法,发现其中许多方法并未产生马尔科夫时序,因此得出只有在图表上有效地依托“看到未来”,才能够生成预测的结论。1992年Brock等人则利用1897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到1986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数据对技术交易规则进行测试。作者测试了组合的移动平均线并设计了固定长度和可变长度的持股期以及趋势线策略,并围绕消除价格跨越边界线来回震荡设计了一个百分点的频段。作者的发现对使用技术分析提供了有利支持,特别是使用一个百分点频段的移动平均数策略。此外,还发现了买(卖)信号所产生的收益要比正常收益高(低),而且这些差别并不能够被风险所轻易地解释。最后,作者得出了技术规则具有预测能力的结论。1993年Levich和Thomas使用Bootstrap方法测试了从1976年到1990年期间5种货币的期货合约。他们的研究发现使用简单的过滤规则和多种常用的移动平均指数进行交易获得了超过15年的持续盈利。Levich和Thomas总结得出“遵循交易规则所产生的盈利趋势强烈表明数据中存在着某种串行依赖形式,但对这种依赖的性质仍然不清楚”。与此同时,1997年LeBaron提出了基于简单移动平均数的交易规则,并利用这个规则对外汇汇率过程进行了标准化测试,并得出该外汇市场不遵循随机游走假说,而且偏差会被简单的移动平均数检测到。2003年SuandHuang结合使用了移动平均线、随机线、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相对强弱指标和指数移动平均线来确定趋势方向,并取得了很好的结果。综合上述文献可见,国外学者对平均数法的技术分析已具有较丰硕的研究成果。
1.2技术指标法在证券投资交易中的应用
证券投资交易市场中技术指标是指根据价格、交易量等历史数据,通过建立一个数学模型,给出数学上的计算公式,得到一个体现证券市场某个方面内在实质的指标值,常见的指标有相对强弱指标、随机指标、趋向指标、能量潮等,有众多学者在研究中使用了这些技术指标,并在学术界形成一定的理论基础。1998年PruittandWhite证明了基于累积量、相对强度和移动平均(CRISMA)交易系统的有效性。该交易系统需要交易者买入和卖出的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认购期权制度明确的证券,并且应符合预定义的规则。这项研究包括了从1976年到1988年的171家公司,并假设可以购买第二最短的成熟期权。实验结果表明,即使在交易成本最大的1988年,该交易系统每回交易的平均回报也有12.05%。此后,2001年Goodacre和Kohn-Speyer使用1988-1996年间的美国数据对CRISMA交易系统的有效性进行了重新检测。发现该系统的性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了不稳定,而且一旦考虑了市场运动、风险和交易成本时,该系统将不会再获利,最后得出了与市场有效相一致的结论。2000年Lee和Swaminathan则研究了价格动量和交易量。他们发现过去的交易量可以预测价格动量的幅度和持续时间,即过去的交易量有助于缓和中期区间反应不足和长期区间过度反应的影响。2004年Demir等人研究了在澳大利亚股票市场应用动量策略所取得的收益回报情况。他们发现相比于其他市场,动量策略在澳大利亚市场更加的流行并可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该策略所产生的回报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愈加稳健且获利性更强,而且所观察到的收益不能被规模和流动性所解释。
1.3软计算法在证券投资交易中的应用
软计算是指通过对不确定、不精确及不完全真值的容错来取得低代价的解决方案和鲁棒性。它模拟自然界中智能系统的生化过程来有效处理日常工作。软计算包括人工神经网络、遗传算法、模糊逻辑等。其中软计算方法在证券投资交易中的应用更为广泛。在人工神经网络方面:1988年White考虑了在一个持续期内使用神经网络来预测IBM公司普通证券价格的日回报。White没有找到任何与有效市场假设相违背的证据。它注意到采用后向传播的神经网络方法可以有效地降低训练中的错误,然而利用优化利润的方式来寻找反驳EMH的证据时,却并未通过使用神经网络获得直接证据。1991年Jang等人建立了两个神经网络来学习价格运动趋势和随机指标之间的相关性。一个网络采用了12天移动窗口,而另一个网络采用的是最近交易季的过滤数据。最后的输出设为两个网络输出的加权总和。此外,基于模型预测的准确性,并利用自适应权重调整算法对权重进行了调整。该文中的集成的观念就是对从两个不同视角所得到的结果进行加权输出,其中一个是短期趋势视角,而另一个是长期趋势视角,这个加权输出在台湾股市中获得了很好的市场回报。继这项研究后,研究者们进一步证实了利用集成移动平均的平滑预测方法会产生更为优越的交易结果。在遗传算法方面:1997年Neely等人使用遗传算法寻找到有效交易规则并研究了1981-1995年间的6种外汇汇率。他们的这种规则发现类似于那些技术性投资者所使用的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在经济上产生了显著的样本外收益回报。此外,他们并没有发现能够证实该额外收益是由风险所引发的证据,同时通过自举过程,利用那些交易规则检测到了没有被标准统计模型所捕获的数据模式。Neely等人把这些结果看作是市场低效率性的可信证据。2002年Skabar和Cloete使用了一个基于权重的遗传算法优化程序来训练神经网络,并针对道琼斯指数进行了检测,得到的结果显著优于本来所预计的随机价格序列。在模糊逻辑方面:1997年Chou等人提出了将包含大量技术分析指标的系统和模糊逻辑规则相结合,并基于此建立了一个感应树系统。利用台湾市场1990年1月至1995年4月的数据对该系统进行了检验,即将输出结果与买入并持有策略以及当时台湾的四大封闭式基金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该系统优于买入并持有策略,且优于当时那四支基金,但奇怪的是该系统在1994年却表现不佳,此文将其归咎于这一年市场中“人类的影响”。2002年Dourra和Siy的文章,他们在技术分析系统中建立了一个模糊逻辑解释后端。该系统首先确定了各种技术分析指标的值,然后使用模糊逻辑将技术分析的输出值量化成隶属度集合,并用于模糊逻辑解释。因此,系统评估专家只需将数值定义为“大”“小”等规则,而无需描述实际的数值。最终,系统得到了非常好的结果,利润远超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收益回报。在综合方面:众多的学者也结合神经网络、遗传算法和模糊逻辑等综合算法进行了研究。2002年Thawornwong等人发现,神经网络和遗传算法集成系统所获得的收益超过了使用ARIMA,MACD和买入并持策略所产生的收益,同时也提出了过度交易会产生负收益的疑问。2004年Simutis和Masteika提出了一个成功的模糊神经遗传算法,该算法利用基于价格变动和成交量变动的技术输入变量,通过检验从1992年初始至2002年底的标准普尔500指数而取得了非常好的结果。2005年Versace等人利用遗传算法来选择集成神经网络的构造参数,并在整个检测集合中对集成系统的训练表明预测向上/向下的准确率具有很高的水平。当然还有一些文献结合遗传算法和神经网络对证券交易进行研究。
一、引言
基于Agent的建模(ABM)思想自从提出以来,广泛应用于复杂适应性系统的研究领域,在生态系统、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的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基于Agent的仿真平台的研究和使用使得这种研究方法可以更直观和方便地得到应用。传统的金融证券分析大多基于数学计量方法和规则分析,缺乏系统性的分析方法。本文旨在根据证券交易市场的特征,以系统仿真的观点,通过智能Agent来抽象和描述证券市场中的组成要素行为,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运转,对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为证券投资和市场分析提供支持。
二、多agent模型理论
霍兰(John Holland)于1994年提出复杂自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ive System,CAS)理论,为人们研究经济系统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思路和方法。CAS理论认为经济系统不是确定的、可预测的和机械的,而是基于过程的、自组织的和不断演进的。CAS理论的核心就是把系统的成员看作具有适应性的、主动的个体,简称主体,引进宏观状态变化的“涌现”,使之从简单中产生复杂。主体在环境中持续不断地相互交换、学习、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继续优化自己的机构和行为规则,整个宏观系统由微观主体构成,其演变和进化都是在这个基础上逐渐产生的。整个系统的变化被看成一种伴随随机事件和自然正反馈的动态过程。
在我们将系统看作是主体组成的之后,传统的线性和非线性的数学结构很难对系统结构进行描述,而传统经济学倾向于忽略主体的有限理性,遵从理性期望和市场有效性的假定,因此,在这种环境下的所有主体都有一种相同决策制定系统。但是这与实际的市场情况不相符,这时候,就需要基于Agent的仿真建模方法对其进行研究。
不同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看待系统的方法,基于Agent的仿真建模方法是“自下而上”基于过程的,通过分析复杂适应性系统中不同层次上多个适应性主体的行为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由多主体之问的相互作用而引发的一些突发性的现象,来研究整个系统的演进过程,以便于从整体上把握整个系统的活动。
三、Swarm仿真模型
目前,国外已有许多实现基于Agent仿真模型的软件工具,如桑塔费研究所的Swarm 平台、芝加哥大学的Repast平台、布鲁金斯的Ascape 等。其中最著名的是Swarm 平台,本文的模型将采用Swarm模型的基本思想实现一个类Swarm模型证券仿真交易平台的实现,以研究个体行为对股票市场股价的影响,以及股价波动趋势。
Swarm仿真程序主要包括三类对象:ModelSwarm(模型Swarm)、ServerSwarm(观察者Swarm)以及从所要模拟的真实系统中抽象出来的有代表性的微观个体和这些个体活动的环境,称之为人(Agent)。其中的模型Swarm类和观察者Swarm 类都是Swarm 类的子类,它们二者建立了Swarm 仿真程序的框架结构。人则都是SwarmObject类的子类。模型Swarm 对象是Swarm 仿真程序的核心。首先它是一个人对象的容器,定义了模型中出现的人的种类和每一类人的数目,并持有这些对象的引用。当用户定义好全部的人对象并为它们建立起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后,通过模型Swarm 对象的buildObjects 方法来创建这些对象。其次,模型Swarm 还定义了模型中人行为执行顺序的动作序列表,动作序列表实现了人之间的交互。观察者Swarm 的作用是监测模型的运行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时各个Agent 状态的变化并以图形化的方式输出结果。
四、基于Swarm的证券市场建模
用Swarm 编写仿真程序一般有以下步骤:1)定义模型Swarm;2)定义仿真人及其人行为时间序列表;3)创建观察者Swarm。
1.定义证券市场模型Swarm。在证券市场中模型Swarm可以定义为市场交易机制和市场规则。假设市场中只有一支股票,其数量固定且不产生股利,并假设现金的利息收入不用于股票投资,因此,市场上的总现金和股票数量保持不变。假设市场中有N名交易者,每个交易者在初始时被赋予一定的现金Ci和一定数量的股票Si。股票市场是连续竞价市场,交易者可以提交市价订单或限价订单进行交易。订单匹配的原则为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仿真时钟以离散的方式推进,在时刻t,随机选择一个交易者。该交易者首先决定是买、卖还是不交易以及最大交易数量。然后查看订单薄,寻找是否有匹配的订单;如果有匹配的订单,就与下单者进行交易;如果该交易者无法找到匹配的订单或匹配订单的交易数量小于其意愿交易数量,则根据当前的市场价格和所拥有的资源提交一个限价订单。然后处理下一个交易者直至所有的交易者都进行了一次交易,最后清空订单簿,至此一个时刻t仿真完毕,时钟推进到t+1。当仿真时钟等于结束时间时仿真结束。
2.定义仿真人及其行为时间表。证券市场中交易者分为基本分析者和技术交易者,在模型中将依据一定的给定的时间表做出一定的决策,决策的模型可用下面的数学模型来描述。
基本分析者买人、卖出股票和不交易的决策模型条件分别为公式1~公式3表示:
(1)
(2)
(3)
其中为银行利率,为t时刻股票的价格,为基本分析者i对股票基本价值的估计,是基本分析者i对股票风险溢价的估计,为了简化模型假设对所有基本分析者都相同并且始终不变。
模型中的技术交易者的交易规则为简单移动平均规则。其含义是:若短期移动平均线从下方穿过长期移动平均线,则是买人信号;反之若短期移动平均线自上而下穿过长期移动平均线,则是卖出信号。模型中短期移动平均线为日线,长期移动平均线为日平均线。一般的,两条移动平均线的穿越需要一个有效突破,才可触发买卖信号,以过滤无效的突破信号。避免频繁的不必要的交易。即假定t时刻价格为Pt ,移动平均价格为MA,若满足:
在t-1时刻,,
在t时刻,,
则t时刻就是买人信号,若满足
在t-1时刻,,
在t时刻,,
则t时刻就是卖出信号。
其中,b为有效突破因子,模型中将技术交易者分为若干种类型,每种类型的技术交易者的长期移动平均线的移动平均步长和有效突破因子b不同,以此增加趋势追踪者群体的多样性。
3.创建观察者Swarm
观察者Swarm 的作用是监测模型的运行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时各个Agent 状态的变化并以图形化的方式输出结果,在本实验中主要以图表形式输出数据。
五、仿真结论
给定初始参数,通过模型的运行可以输出股票价格、价格的移动平均、交易量、各交易者的资金和股票头寸等时间序列数据。下图是模型某一次运行价格的时间序列图,图中横坐标为仿真时钟,纵坐标为价格。
通过下图可以看出在定义好参与交易者的行为模型后,在一定时间内,股价随着交易行为的发展而产生波动。
通过调整描述交易者行为的参数可以方便地研究微观的交易者的行为对宏观的市场价格、交易量等指标,以及市场中各项制度的实施效果的影响。这样就自底向上地通过模拟微观的投资者行为而得到市场运行的宏观结果,这对于宏观控制和把握股市提供了必要的决策支持。
参考文献:
[1]罗批等:Swarm及其平台下建特定民意模型的探讨[J].系统仿真学报,2004 (1):21-2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投资途径已经相当广泛,其中最常用的就是股票投资。投资者把资金投放于证券市场,期望违避投资风险,同时追求较高的预期收益。他们主要关注市场中短期趋势,为市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流动性,能促进金融资产的顺利转移。
移动平均线是趋势指标中的一种重要技术指标。它构建了一套追踪趋势的机制,使技术分析者有能力捕获主要的市场运动,尤其当市场处在趋势明显的状态时更能发挥作用;但均线指标在价格走势预测方面具有滞后性。为了弥补这个缺点,本文利用移动平均线趋势指标与黄金分割线、K线形态图进行相互验证技术,改进一般的基于均线的证券买卖准则,并选用宝钢股份自2007年10月16日至今的数据,计算改进后的周期收益率与改进前基于移动平均线投资策略的周期收益率并作比较。实证结果表明,基于改进后的均线买卖准则进行证券投机,具有可操作性和高收益性.
一、改进的移动平均线投资策略
移动平均线采用统计学中的“移动平均”原理,将一段时期内的股票价格的平均值连成曲线,用来显示股价的历史波动情况,进而反映股价指数未来发展趋势。移动平均线根据期间长度不同分为短线(如3、5、10、13日线)、中线(如20、30、50、60日线)和长线(如90、100、120、150、200、250日线)。葛兰碧所创的“移动平均线八项法则”是移动平均线使用的重要规则。但是经过长期试验后,葛兰碧认为上述八法则中若将第一与第二条合并使用,第六与第七条合并使用,会发现平均线从下降转为水平而有向上波动趋势,股价从水平线下方向上突破平均线,回跌时若不跌破移动平均线,是运用短期移动平均线操作最佳买进时机;平均线从上升转为水平而又向下波动趋势,股价从平均线上方向下突破平均线,回升时无力穿过平均线,是运用短期移动平均线操作的最佳卖出时机。葛式法则第四与第五条虽然是可以使用的原则,但是没有明示投资人距离平均线究竟多远才可以买进卖出——这是一大缺憾。
黄金分割率是自然界与社会中存在的一种数学规律。黄金分割法来源自黄金分割率,是计算强阻力位或强支撑位的一种方法,即人们认为指数或股价运动的阻力位或支撑位会与黄金分割率的一系列数字有关,可用这些数字来预判点位。黄金分割法中最重要的数字是0.191、0.382、0.5、0.618、1、1.191、1.382、1.5、1.618、2。其具体应用是:①在上升行情掉头向下时,可用近期上升行情的涨幅乘以以上数字,再加上近期上升行情的起点,得到此次下跌的强支撑位;②在下跌行情转头向上时,可用近期下跌行情的跌幅乘以以上数字,再加上下跌的最低点得到上涨的强阻力位。
我们对移动平均线交易准则进行了扩展,买卖点确定为黄金交叉和死亡交叉的一定范围。设交易触发范围为1.6%,指数—10日均线交易策略为:
式中为第t天的收盘指数,为股票数量。
基于以上分析,再结合黄金交叉与死亡交叉信号、K线图形态对均线买卖应用准则进行改进,对每个买卖周期(1次买入和1次卖出操作)确立如下买卖准则。
买入准则:按照黄金分割法计算支撑位,当股价运行到支撑位发出买入信号;K线出现买入形态时发出买入信号;短期均线黄金交叉时发出买入信号。由于三种技术手段发出买点的时间先后有差别,在这里我们将买入操作策略确定为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买入卖出信号确认时全仓操作,得到一个信号确认时半仓操作。
卖出准则:股价运行至黄金分割法计算阻力位时发出卖出信号;K线出现卖出形态时发出卖出信号;短期均线死亡交叉时发出卖出信号;损失超过10%卖出。由于三种技术手段发出卖点的时间先后有差别,在这里我们将卖出操作策略确定为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买入卖出信号确认时全仓操作,得到一个信号确认时半仓操作。
二、实证研究
本文选取的样本的时间区间是2007年10月中国股市最高6124点至今,从沪深两市中选择4只不同行业的样本股票进行实证研究。每股收益(不计交易手续费)与收益率分别由和计算. 其中为第买卖周期卖出点的收盘价,为第买卖周期买入点的收盘价,其中i=1、2、3……为交易周期数。
下表分别给出了基于传统的移动平均线投资策略和改进后的移动平均线投资策略的操作结果。
由上述两表可知,从收益的角度来看,基于改进后的买卖准则进行股票买卖,其收益高于改进前的收益;且基于改进前的买卖准则,进行股票买卖亏损的可能性较大。从买卖周期长度来看,改进后的交易准则进行交易的时间周期较长,避免了频繁操作。因此,改进后的买卖准则在证券投机中具有较高的操作价值,它使投机者几乎能捕捉到每一波段行情。不足的是,在牛市中若股价做短暂的回落调整之后继续攀升,回调的幅度较浅,没有达到预定的价位,可能会错过最佳的买入时机,则根据改进后的买卖准则,有可能踏空这波行情。
[参考文献]
1.赵永亮 张记伟《上证指数:移动平均线有效性的技术交易规则检验》[J](《中国证券期货》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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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宪聚 代文强《基于移动平均线的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研究》[J](《经济师》2003.10)
一、研究现状与问题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提出通过市场来交换创新知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研究任务。知识交易的场所就是知识市场,知识通过市场交易和流通,转化为经济价值。但是,目前知识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层面,区域层面的知识市场研究寥寥无几,张林(2007)提及区域知识市场是区域知识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未涉及到知识市场的具体分析。虽然中国于1999年提出了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NKI),但龚荒、王元地(2008)却发现,中国专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忽视市场对知识流通与交易作用是主要原因。知识市场可以依托物理场所和虚拟场所。物理场所指那些能够使各节点企业进行面对面交流的场所,如会议室、实验室等;虚拟场所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来的知识交易平台,它主要由知识仓库、知识搜索引擎、知识传递系统以及虚拟交流社区等部分组成。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虚拟知识市场的必要条件,也是知识市场发展不可忽视的基础。Karel Davids和Larry Stewart(2008)总结知识的稀缺是知识经济形成的基础,知识的扩散才是知识经济形成的根本,而且着重指出信息基础设备作为知识市场的物理条件,更是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决定因素。
以上研究或多或少涉及到知识市场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但缺乏二者具体的实证研究分析。本文将采用协整模型,利用(1990―2007年)数据对中国知识市场的发展与现代通信基础建设关系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定量研究,意在说明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对于知识市场发展的影响程度,以期针对提高知识市场流通性,促进创新和知识市场发展提出有效建议。
二、变量构造和数据处理
对于知识市场的发育程度,用技术市场交易额来衡量,而信息基础设备建设利用历年中国邮电通讯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来表征。数据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1―2008年)和《中国交通年鉴》(1991―2003年),由于统计年鉴在2003年后对邮电通讯业分开统计,划分为邮政业、电信及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等。为了统一口径,2003年后基本建设投资取两者固定投资之和;为了消除物价影响,将邮电通讯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市场交易额这两个变量分别用固定资产投资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处理;同时为了消除异方差,对数据分别取对数。
三、实证检验
时间序列变量之间协整关系的基本思路是: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间序列变量是非平稳的,但它们的某种线性组合表现出平稳性,则这些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即协整关系。而基于协整理论的误差修正模型,把长期均衡关系引入动态方程,用长期均衡误差作为短期波动修正项。这种设定对许多经济模型是非常合适的。目前,误差修正模型已在计量经济分析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基本步骤如下。
1、单位根检验。即检验变量是否为平稳的过程,本文使用ADF 法检验变量平稳性,进行如下回归:
Yt=α+?茁t+?啄yt-1+?撞?姿jyt-j+ut
其中:?琢为常数,t 为时间趋势,0
该检验的原假设是H0:?啄=0。接受H0意味着时间序列{yt}含有单位根,即序列{yt}非平稳。实证分析结果与结论见表1,邮电通讯基本建设投资额与技术市场成交额的水平值都为非平稳的,但它们的一阶及二阶差分在5%显著性水平下都是平稳的,两者可以进一步作协整分析。i表示邮电通讯业的基本建设投资,kmv表示技术市场交易额。
2、协整检验。协整关系检验目前有许多模型,如Engle- Granger 两步法、Johansen 极大似然法。对单方程系统,只需用OLS 估计,操作简单明了。具体操作为先用OLS 法建立模型,然后对残差作平衡性检验,若残差是平稳的,则两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否则就不存在。OLS 法实证结果如下:
LN(kmv)=1.041459?鄢LN(i)(1)
(注:表中Li表示邮电通讯业基本建设投资取对数,同方程(1)中LN(i)。R2值为0.581977,D.W.值为0.509176,Prob(F-statistic)为0.000000。)
方程中各变量t 检验值在5%水平下都是显著的,说明邮电通讯基本建设投资对知识市场交易额有比较明显的影响。从系数估计值来看,邮电通讯基本建设投资每增加1个百分点,技术市场交易额就要上升1.041459个百分点。为了识别是否有长期影响,还需进行进一步协整检验。记方程(1)的回归残差序列为e,对e作单位根检验,对回归残差序列做平稳性检验,选取模型e=kmv-kmvf(kmvf为变量kmv的拟合值),检验结果如表3,e的水平值(ADF检验对应阶数为I(0))是平稳的,证明了方程(1)表述了邮电通讯基本建设投资与知识市场交易额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3、误差修正模型。协整关系表述的是一种“长期均衡”,但实际数据却是由“非均衡过程”生成的。因此,建模时需要用数据动态非均衡过程来逼近经济理论的长期均衡过程。最一般的模型是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ADL,即一个内生变量Yt,被表示成同一时点的外生变量Xt 的函数,且每个变量的滞后也出现在模型之中,这就是ADL 模型。
误差修正模型如下:
LN(kmv)=0.158168+0.067957?鄢LN(i)-0.247992?鄢LN(iT-1)-0.162531?鄢LN(iT-2)-0.091160?鄢LN(iT-3)+0.253142?鄢LN(kmvT-2)-0.301010?鄢ET-1(2)
(注:表中L即表示取对数,同方程(2)中LN;表中括号中数字表示滞后期数。R2值为0.894319,D.W.值为2.219963,Prob(F-statistic)为0.000479。)
如表4,方程(2)中各变量t 检验值在5%水平下是显著的(除LN(i)在10%水平下是基本显著的)。在误差修正模型方程(2)中,差分项反映了短期波动影响,如(0.067957?鄢LN(i)),即表示基期当年的邮电通讯基本建设投资的波动对于基期技术市场交易额的波动幅度的影响系数为(0.067957)。误差修正项ET-1的系数大小反映了对偏离长期均衡的调整力度。从其对应的系数估计值看,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误差修正模型将以(-0.301010)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即调整力度很明显。
由此模型(1)、(2)就构成了邮电通讯基本建设投资(i)和知识市场交易额(kmv)的协整模型。从短期来看,邮电通讯基建投资对知识市场的效率的短期提高作用是很明显的,知识市场交易额随着邮电通讯基本建设投资增加而增长;从长期来看,方程(2)的每个变量t检验值都是合格的,即方程中的每个变量与知识市场交易量都有着关系(变量对应的系数正负皆可)。综合起来,可以说邮电基本建设投资与知识市场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
4、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上文中协整检验表明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检验。其基本思路为:在预测Y的回归模型中,引入X的过去观测值作为独立变量应该在统计上显著地增加模型解释能力,并且Y预测X在统计上不显著。实证分析及结果如下。
在滞后一期(滞后期=原有数据组数-Obs数,一年为一期)时,技术市场交易额(kmv)对于邮电通讯基建投资(i)在10%的显著性有单向的因果关系(如表5),说明技术市场交易额的改变能够在一年之后影响邮电通讯基建投资的规模。在滞后四期,邮电通讯基本建设投资(i)对技术市场交易额(kmv)在显著性为5%时,有显著性的单向因果关系(如表6),说明邮电通讯基建投资对技术市场的发展影响要经过4年的滞后期才能表现出来。换言之,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可以明确知识市场的发展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正相关,但是这种双向关系的作用时间却不同步。当基期知识市场规模变大(变小),翌年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的规模也会变大(变小);但知识市场要在4年之后才能反映出基期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规模的改变,这主要是由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长,转化成可用知识传递信道所需时间长。
四、对策及建议
实证研究表明,信息基础设备建设对于知识市场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知识市场起作用的周期过长,造成知识转化效率低。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的建议如下。
1、加大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邮电通讯基本建设对知识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正面影响,所以中国要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方便快捷的通讯方式能够更好地用于信息的流通和传播,促进知识市场的发展,夯实中国的创新能力。
2、增强利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由于技术设施建设对知识市场作用在4年后才充分体现。因此,中国必须强化利用信息技术来促进知识市场的发展的能力,用以减短受益的滞后期,提高中国的创新能力。
3、合理地规范知识经济的虚拟市场规则。目前,信息技术对知识市场的促进作用并不高,而通过网络进行知识交易还面临着国家科技平台、区域技术平台、专利数据库网络整合的问题以及知识网络交易规则不完善等问题。实践证明,合理而规范的规则可以保证私人知识合理合法的转化为公共知识,还可以提高信息技术对知识市场的促进作用。
(注:本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8BJL
0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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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金融概述
(1)碳金融的概念。“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三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哥本哈根协议》。碳金融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而言,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银行的绿色信贷及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2)碳金融的功能。一是碳交易的价格发现。在碳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将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因此,通过竞争性的市场运行机制将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二是生产方式转型的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传统金融体系的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功能是传统生产方式的保障。在低碳经济,生产方式要从高排放向低排放的生产方式转型,碳金融的发展要完成推进生产生活方式低碳化的转变。新能源产业可通过衍生的交易方式来转移各种风险,主要是非系统性风险。三是促进国际投资和技术的传播。清洁发展机制在降低发达国家减排成本的同时,能有效地促进相关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为国际投资和技术转移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二、国内外碳金融发展现状对比
1.碳金融产品的类型差异。国外的传统碳金融产品的发展经历过很长时间,以支持碳减排项目为目的的碳贷款发展到了很成熟的阶段。同时,国外在近几年发展碳金融创新型产品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尤其是碳期货期权的发展。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推出了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2008年,纽约商业交易所控股有限公司宣布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还牵头组建上市环保期权、期货、互换合约,在欧洲的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可以同时对碳信用期货和碳信用期权进行交易。我国碳金融产品以传统型的金融产品为主,主要是围绕CDM项目融资。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兴业银行IFC合作签署的《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碳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另外,在创新性产品方面,国内的商业银行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2.碳交易市场差异。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国外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已开始运作,欧盟内的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电力交易所(Nordpool)、未来电力交易所(Powernext)及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均参与碳交易,欧盟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居全球首位。限于《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我国现阶段仍以CDM项目为主要交易对象。2008年8月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宣告成立,成为国内首个环境能源交易平台。之后,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先后成立,广东、江苏等地也在加紧筹备成立碳排放交易所。这些交易所将主要在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交易、SO2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发挥作用。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存在的不足与原因分析
1.碳金融产品单一。我国现在拥有的碳金融产品相对单一,应用最广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给节能减排的CDM项目企业提供贷款。对于二级市场交易、项目咨询及碳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金融产品开发等领域,我国商业银行均尚未涉足。尽管最近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了诸如低碳信用卡、环保理财投资产品等创新型碳金融产品,却未涉及大多数创新型碳金融产品。这将制约我国碳金融市场规模的进一步增长从而影响低碳经济的进程。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相关的知识型人才。创新型碳金融产品的开发,首先要熟练基本的金融业务知识与实际操作,才有可能结合新地标的资产进行创新。就这些要求来说,我国碳金融相关人才稀少。另外,碳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需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部门,目前金融机构未设立对应机构和部门,这样使得我国金融机构开发碳金融产品的内部动力不足。
2.市场主体参与度较低。从国内外碳金融发展现状比较中可看出,我国碳金融市场主体的参与度较低。大多数金融机构、各类基金、企业、政府等市场主体并不积极,可能原因如下:(1)企业缺乏减排的动力。碳交易的基本原则是“Cap and Trade(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即通过排放总量的控制制造碳排放权,再通过类似排污权交易的方式形成碳交易市场。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没有多少企业主动自愿设定强制减排的目标。虽国内已建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气候交易所和上海能源交易所等交易平台,为CDM项目买卖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但企业参与度没有很大的提高。(2)不确定性因素过多。一是目前我国还缺乏发展低碳经济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这容易导致转型企业经营成本加大,预期的盈利能力下降,这直接导致银行信贷的规模不足与回收风险。二是新兴产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当前一些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新兴产业如风电设备、多晶硅等出现了产能过剩的倾向。然而,这些新型能源产业存在着行业标准和技术不成熟的缺陷,即使现在采用最新的装备和工艺,没有软制度的支撑也可能会被迅速淘汰。三是价格和汇率风险。目前很多低碳项目都是以美元计价,就中国现行的汇率状况来看,市场需求可能会发生意外的转移;此外,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加上我国碳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参与碳交易的市场投资主体还不明确,这些都加大了低碳经济发展的难度。另外,由于碳交易市场主体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交易规则、指标定价权仍主要由国际大型金融机构掌控,这使得在相关领域的竞争中,我国处于劣势。
四、对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建议
(1)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努力。第一,要加强市场主体的培育,不但要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还要引导其他参与者(如各类基金、企业等)进入碳市场,拓展碳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第二,要形成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行业规则或惯例,标准化碳交易程序,完善交易场所、交易平台等服务性机构的建设,努力形成对中国有利、被国际接受的通行惯例,占据碳金融交易的主动权。第三,增加政府投入,加大鼓励和优惠力度,支持各市场主体在碳金融方面的产品或业务创新,提高碳金创新的技术水平。第四,发挥政府的作用。从更长远的政策定位来看,中国必须在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打破美元、欧元等货币结算的体系,努力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占据一定的主动权,同时也可规避汇率风险。(2)企业需要努力。企业应具备减排意识,要做的就是形成碳资产。如前文所述,我国企业作为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缺乏减排的积极性其原因是他们还没有意识到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价值,在供给能力上制约了我国碳金融的发展。(3)金融机构需要努力。第一,银行业作为当前碳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不但应关注传统的节能减排信贷项目,还要重视绿色信贷相关的中间业务,即在提供间接融资过程中,加大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碳交易金融服务。第二,证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应加快涉足碳金融市场的步伐,通过业务渗透和产品创新,推动碳金融产品的丰富。第三,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各种私募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应成为碳金融的重要参与者,通过股权投资或直接投资,扩大碳金融市场规模和范围,通过业务创新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1]吴玉宇.我国碳金融发展及碳金融机制创新策略[J].上海金融.2009(10)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05-02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合法权益,由于消费者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其受侵害的权益也难得到补救。因此,正确理解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势在必行。
一、公平交易的内涵
(一)公平交易的概念
要了解公平交易,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交易,所谓交易是指物物交换,后引申为商品买卖的通称。交易一词多用于市场商品买卖或商品交换活动中。具体是指不同商品所有者或占有者之间,以一定方式就一方获得商品使用价值另一方取得商品价值而进行的买卖活动或买卖行为过程。
交易与交换一般都是指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相互让渡过程,两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差别。但在现代市场条件下,交易往往侧重于现实的具体的商品的买卖活动过程,多用于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有形商品买卖,但也不排除无形的商品或劳务活动的买卖。如劳务交易、证券交易、技术交易等。而交换往往在使用中带有一定的理论抽象,常被概括为人们相互交换劳动活动或劳动产品的过程,并在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交换,是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交换。它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交换与生产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一方面,生产处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它决定着交换。这表现在,如果没有生产,也就没有交换,而交换的形式和规模,完全是由生产决定的;另一方面,交换也不是消极的因素,它反过来也反作用于生产,推动或限制生产的发展。例如,市场的扩大或缩,必然会影响生产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
狭义上的交换,是从每一个社会成员或消费者自身的需要出发来看交换。每个成员在社会中生存,为满足自己的多种需要,就必须相互交换自己的劳动活动。狭义地说,交换乃是指人们在等价基础上所进行的商品交换。通常所说的交易,就是指这种商品交换,它是满足人们各种需要而必须经常进行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买卖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处于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它将生产和由生产所决定的分配同消费联系起来。因此,在市场条件下,这种直接为消费而必须进行的交换或交易,乃是不可缺少并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公平交易,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在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及商业交易习惯基础上所进行的自愿、平等、公正、合理的交易活动或行为。因此,公平交易的基础就是在买卖过程体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结果。我们国家一向提倡诚信为本,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童叟无欺、买卖公道与公平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这与西方国家所倡导的“遵守公平交易之合理商业标准”等,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追求公平合理化。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交易还有更深、更广的一层含义。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以机会均等作为公平交易的前提与条件,即在市场交易与竞争活动中,交易机会、交易条件的取得,交易合同的签订等对所有交易双方都是机会均等的,经营者对市场共同占有、每人都有实现交易关系的权利;
2)交易机会、交易条件与经济优势的取得,是靠交易者改进技术、工艺,加强经营管理与服务,减少费用,降低成本等正当交易或竞争手段实现的;
3)任何以欺诈、假冒、引诱、贿赂、诋毁、贬低、隐瞒、混淆、串通、窃密、排挤、限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或部门、行业等垄断行为获取市场占有率并因此而达成的交易都不是公平交易,都是与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不相容的。
由此可见,市场条件下的公平交易已超出了其一般含义,它是从维护整个宏观的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秩序的角度来看公平交易的。即使某一微观的、具体的交易活动及结果是公平的,但参与这一交易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交易手段是不正当的,并破坏了公平交易与竞争秩序或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那么,这一交易活动及行为本身也是不公平的。
(二)公平交易的特点
从公平交易的上述含义出发,可以看出公平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公认性。公平交易是人们在长期的交易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也就是说交易是由最初的不公平逐渐走向公平的。同时,公平交易的规则和标准,也是在长期的交易中形成的,并为人们所熟知和认可,被社会广泛公认、采用和遵守。人们常说的“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指的就是长期形成的被交易者广泛公认的交易习惯、规则和标准,体现了公平交易所具有的社会公认性。
2.真实性。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买卖活动过程。双方在公平交易中所体现的意志本身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真实意志或意思表示的存在。同时,公平交易本身就是建立在双方意志真实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交易一旦失去了真实,就必然形成一种不公平的交易。因此,真实性可以说是一切公平交易所必须具有的基本特征。
3.合法性。公平交易本身是否合法,不能仅以人们所公认的商业道德与习惯规则为依据,而应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标准。我国目前维护公平交易与确认交易是否公平的法律规范很多,其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等。如果公平交易所遵守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和习惯准则,一旦为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就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性。因此,在现代市场交易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不仅要求交易行为趋向法律化、规范化与合同化,而且对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与交易程序也都要求逐步实现法律化、制度化与规范化。衡量市场交易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准,就在于交易本身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4.合理性。公平交易的核心就是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与合理。这种公平、合理,是交易双方围绕交易对象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相互让渡而展开的。公平交易所体现的合理性,是交易双方针对交易对象所实现的一种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买卖过程。此过程要求交易双方不仅享有权利,而且承担义务,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等价互利性,即交易双方在交易对象的取得以及其货币支付在价值上要大致相等,不允许严重显失公平或明显有利于某一方的情况发生。因此,公平交易的合理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5.竞争性。公平交易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进行并得以实现的。因此,公平交易本身就具有竞争性,它是公平竞争的结果,而公平竞争是公平交易的前提与内在要求,没有公平竞争的交易不可能是公平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将公平交易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该法第10条进一步将公平交易原则加以具体化,确立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该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源自传统的民商法,但又不同于传统的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的不同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传统的民商法确定公平交易原则,适用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仅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交易活动,不适用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民事活动。如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时,也必须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但是,此种公平交易的原则,是传统民商法规定的交易公平的原则,而非此处的消费交易中的公平交易原则。
第二,传统的民商法确定的公平交易原则,强调形式的公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公平交易原则更重视现实公平。传统的民商法认为所有的平等主体都能够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交易,至于其交易是否公平,主要考虑交易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违背真实意愿,很少考虑交易的实际条件和交易实际结果是否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是出了交易的自愿外,更重视交易条件是否公平、交易结果是否合理、公平。所谓公平交易结果,是指交易结果相当,也就是说消费者支出的费用与获得的利益应该是相称的。交易本身即是一种有得有失的活动,即通过付出一定的代价从而获得一定利益的行为。在消费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所付出的通常是金钱,所得到的则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消费交易的结果即是消费者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钱获得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传统民商法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是将交易双方当事人作为同等的当事人,给予同等利益考虑和衡量,并不特别强调对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原则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以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的,并没有考虑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同等待遇。这主要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是不同的,经营者处于强势,对于维护他们的实际交易是有利的,容易得到公平交易的结果。而消费者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经常要承担这些不利的交易后果。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公平交易原则时,更多的是从消费者能否获得公平交易结果考虑的,更强调的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消费者购买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为了生活需要的满足,只有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如果消费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消费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就无法实现其消费的目的。如果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能得到保障、数量不足,付出与得到的不相称,消费者也就无法获得满意的消费。消费者只有在付出与得到相当的情况下,即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消费的满足,才能实现消费的目的。
此外,《民法通则》也规定,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和撤销。要实现交易公平,首先必须要求有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市场的价格功能才能最充分地发挥出来,因此,法律必须首先制止垄断,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文献:
[1]邓江凌,张爱华.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2).
[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8-0087-04
1 碳金融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1.1 碳金融的概念
碳金融(carbon finance)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一项重大金融创新。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更确切地说是基于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目前,关于碳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世界银行(2006)对碳金融的定义是: 碳金融是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拉巴特(Labatt)和怀特(White)的定义是目前最为全面的概括性界定:①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②碳金融是探讨与碳限制经济领域有关的财务风险和机会;③碳金融科学预期会产生相应的基于碳市场的金融工具,用于转移碳排放导致的环境风险,并促进人类完成环境保护目标。张传国、陈晓庆(2011)则将碳金融定义进一步归纳为:近十年在国际金融领域中出现的旨在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从实质上看,碳金融就是以金融方法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碳金融的核心是碳排放权。随着全球温室效应的加剧,大气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不再是免费的公共资源。《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包括:国际排放权交易(IET)、联合实施机制(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DM)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区域碳交易市场,涉及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列士敦士登、冰岛和挪威等国家,超过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此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也都先后成立了专业交易所。近年来国际碳交易市场上,基于碳交易的期货产品、期权产品及掉期产品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2011年全球碳市场达到1070亿欧元。2012 年世界银行估计交易额是 1500亿美元将超过石油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一种发展趋势已初现端倪,即未来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贸易摩擦、汇率问题将越来越多地与碳市场联系起来,碳资产可能成为未来重建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性因素。
碳金融源于碳交易,但是,碳金融和碳交易并非完全一致。碳金融业务大体可归为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融资支持,通过成立各种碳基金或环保基金,或直接贷款支持相关的产业;二是围绕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各种融资、产品创新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已经初步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Garcia(加西亚)和 Roberts(罗伯茨)(2008)将碳金融的特征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服务两种新型“商品”的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市场(限量—交易机制)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基准—信用机制);第二,碳金融与投资密切相关,无论是风险资本,还是政府基金,投资都是碳金融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第三,碳金融为私人企业提供一种新的评估生产能力的标准,从而影响他们在碳市场上的投资和交易选择。
随着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爆发性增长,碳金融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参与者,不仅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碳金融业务当中,有实力的跨国公司也积极加入其中,不但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间接或直接融资服务支持,同时日益活跃在国际碳交易市场。
1.2 中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碳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几乎概括了碳交易市场的全部内容。但在我国,碳金融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其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为低碳项目的绿色贷款和与CDM项目相关的投融资等。
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由于在中国降低碳排放具有明显的边际成本优势,开发基于市场机制的碳减排项目CDM便成为中国参与全球碳金融活动的重要途径。中国已成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 CER一级市场上最大供应国。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纷纷进入中国,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主要业务是向中国的减排项目提供资本和技术支持。但是,国内碳金融市场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不能满足中国经济发展从“高碳”向“低碳”转型的要求。
(1)碳金融市场参与程度不高。国内金融机构涉足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为低碳排放项目提供信贷融资,即“绿色金融”。中国基于项目的 CDM 等融资方式要依赖传统银行业的支持,由于 CDM项目流程烦琐,交易规则复杂,项目周期较长,又涉及较多风险因素,使得国内诸多金融机构对这一领域都持谨慎态度。低碳项目技术含量高,要转化为可核减认证的项目需要时间和资金的大量投入、转化成本高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许多有意愿参与低碳经济的企业设置了准入壁垒。
(2)碳交易的范围狭窄,业务类型比较单一。目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一级CDM 项目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的金融创新还很少,也少有涉及二级CDM 项目市场交易。
(3)企业参与动力不足。因节能减排初期投入巨大,未来收益既滞后又不确定,严重影响当期实际利润,即使获得了政府的补贴或减税优惠,短期行为的微观主体很难积极主动发展低碳项目。
(4)由于国内没有健全的碳交易体系,碳金融功能无法实现。国际经验表明,自愿减排市场是不成功的。企业自愿减排的社会责任往往要让位于自身的生存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建立地区性碳交易平台,但实行的是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而非总量控制的强制减排,导致需求不足,交易稀少。因此,其价格发现、交易融资、资源配置及节能减排作用有限。
低碳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来源于企业,但现实中,企业首先面临着减排成本与收益的比较。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资金和技术的两大瓶颈。中国拥有巨大碳减排空间,但是碳金融市场发展不足。其中,突出问题之一是低碳技术创新和推广融资存在困难,碳交易需求不足。从长远来看,加快建立中国本土强制减排市场交易机制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节能减排激励问题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体系之前,建议通过探索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创新,鼓励加快清洁能源减排技术的创新研发,减低企业“低碳生产”(碳减排)成本,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节能减排之中,最终推动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基于上述想法,本文探索性地提出通过发展碳金融托管业务,作为解决我国低碳技术创新和推广融资存在困难的选择之一。
2 碳金融托管经营模式
顾名思义,碳金融托管经营是以降低碳消耗为直接目标,通过高碳耗企业签订合同,运用低碳技术对其进行改造,达到减低受托管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并使托管企业获得相应收益的制度创新。
碳金融托管与合同能源管理既有其相通的方面,也有它的特殊性与适用性。相同的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以开发和运用低碳技术为直接手段,达到节能减排、降低经济增长的碳强度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碳金融托管不仅运用金融手段开展投融资业务,更重要的是碳金融托管要降低被托管企业的碳消耗水平并有效地提高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此外,由于合同能源管理主要适用于规模大、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而广大的中小规模企业、生产企业很难得到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垂青。本文提出的碳金融托管经营模式是一种新的既适合于碳耗高、效益不好的生产企业,也能够在规模大、效益好的大型企业有所作为的碳金融托管经营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投入低碳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所需的费用,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与服务对象在未来的节能收益上的利益分成,获得企业的投资收益。碳金融托管则包括专门从事低碳技术贷款和开展证券化业务的碳金融机构和实施具体托管业务的企业。从事低碳技术贷款和开展证券化业务的碳金融机构也可以设立专门直接从事托管业务的部门,承担具体托管业务。
无论是碳金融企业,还是直接从事托管业务的公司,开展碳金融托管业务要承担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自主研发或购买他人技术成果等途径获得低碳技术。二是通过低碳技术的运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必须明确的是,在托管经营模式下,被托管企业的投资者成为一个不参与管理、不干预经营、在托管企业结束或特定阶段分享托管经营成果的形式股东。托管企业有权按照托管合同的要求,使用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资金和人员,并有权处置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设备。托管企业是否有权处置被托管企业的核心资产应该在托管合同中详细说明,必须避免因托管企业处置被托管企业的核心资产而导致其核心竞争力的降低。
3 低碳技术的赢利途径
低碳经济领域良好的赢利前景已经改变了银行家、企业家、政府及机构组织在环境问题方面的思维定式。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已不再被视为负担,而是被视作新的机遇。
碳金融托管经营的直接目标是减少碳排放量,发展低碳经济。很多企业都在发展低碳技术方面获得巨额收益。但从发展低碳技术的角度,碳金融托管经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标。
(1)减少碳排放、节约能约消耗方面的支出。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水泥、冶金、炼焦等行业都是传统的高碳行业。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高碳行业降低能耗的潜力巨大。例如太钢通过技术研发和工艺创新,每吨钢的能耗从1000千克降低到500~600千克的水平,节能减排项目每年可增加产值16.7亿元。
(2)减少碳排放,绕开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壁垒。为了降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力,发达国家借口保护人民健康,设置了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和碳关税等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实质是贸易保护。有研究人员测算如果碳关税定在30美元/吨碳,中国的外贸出口将减少1.7%。如果定在60美元/吨碳,中国的外贸出口将减少2.6%。尽管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做法,但由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中国的反对并不能阻止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步伐。中国必须通过技术创新降低碳排放量,才能绕过发达国家设立的碳关税壁垒。
(3)减少碳排放量,参与碳交易,获得碳交易收入。为了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通过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发达低碳技术,获得碳交易收入成为炙手可热的新产业,也是很多企业的新的收入来源。2009年湖南皂市水电CDM项目通过联合国鉴定,每年减少30万吨碳排放,企业每年可以获得2000多万元的碳交易收入。所以,在碳交易制度下,中国高碳企业面临巨大的压力,也可以抓住稍纵即逝的发展机会。
从碳金融托管业务的角度,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以通过低碳技术的研发,从上文所阐述的三个途径获得高额收益。这就为专门的低碳技术研发者提供了成长空间。从技术研发的角度,这些研发者成为低碳技术的专业性提供者。从碳金融的角度,社会需要碳金融机构为研发低碳技术和采用低碳技术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4 托管业务的赢利途径
碳金融的托管业务主要通过与技术落后的高碳企业签订托管获得,利用自主研发和采购获得的低碳技术对被托管企业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和设备更新,降低碳消耗水平,获得碳交易、市场扩大和相应的经营杠杆收入。其主要赢利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低碳技术的经营收入。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技术不仅是第一生产力,更是企业扩大销售、占有市场的通行证。取得市场需要的技术就可以达到一本万利和一劳永逸的目的。
在技术交易市场发育完全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和购买适宜技术等方式获得对相关技术的使用权和处置权。通过碳金融托管措施,托管企业可以尽快取得低碳技术的研发成果。通过低碳技术交易,托管企业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同时,托管企业还可以通过制定低碳设备的技术标准,获得技术研发的诸如许可证、会费等高端利益。
(2)获得减少碳排放的相关收入。通过碳金融托管模式,托管企业可以用先进的低碳技术改造中国的高碳企业。通过减少碳排放,降低被托管企业的能源消耗支出,从被托管企业的赢利分层中获得收入;通过托管行为,降低被托管企业的碳消耗水平,参与国内和发达国家的碳交易,从被托管企业转让碳排放指标获得利益分成。
(3)低碳技术使用获得的扩大销售收入分成。发展碳金融及相关托管业务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绕开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和碳关税壁垒。碳金融的主要职能是促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运用,而碳金融的托管业务则更进一步包括用低碳技术改造高碳企业和通过托管企业的融资活动和管理创新,促进原有的高碳企业降低碳排放量、维持和扩大销售。碳金融托管企业可以从被托管企业扩大销售的利润分成获得相应利益。
(4)低碳技术使用获得的杠杆收入分成。市场经济不仅是交换经济,更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许多制度安排可以使投资者利用新信用和融资杠杆获得高额的杠杆收入。具有实力的托管企业可以通过发债、贷款、Pre IPO和直接上市获得丰厚的杠杆收入。
5 政策建议
碳金融托管经营是以低碳技术为媒介,通过各种碳金融工具,对高碳企业进行工艺改造和技术升级,减少碳排放,绕开发达国家以碳关税形式存在的贸易壁垒,达到减少能源费用支出、绕开贸易壁垒的目的。因此,碳金融托管是一个既包括碳金融业务,又包括托管业务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贯彻未雨绸缪和统筹规划的原则,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碳金融托管经营的高速和健康的发展。
(1)按照金融业发展的原则与规范,积极推动碳金融产业的发展。发展低碳经济是一个惠及全球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趋势。发展低碳经济必然有与发展低碳经济要求相一致的要求。尽管传统的金融机构能够解决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一部分要求,如果以传统的金融机构越俎代庖,必然导致效率低下和不良资产率上升等问题。碳金融有自身的特点、规律和要求,必须按照金融业发展的原则与规范,积极推动碳金融产业的发展,并通过碳金融体系支持对高碳企业的托管。
(2)发展低碳技术的证券化业务,促进中国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发展低碳技术的关键在于研发适宜的低碳技术,研发适宜的低碳技术则有赖于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消除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通过低碳技术研发的证券化措施,可以筹集技术研发所需的资金、分散技术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证券业务,可以刺激社会加大对低碳技术的投资力度与兴趣。
(3)加速中国的碳交易系统建设。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碳市场的有效运行。要让碳排放这种稀缺的资源体现出其真实的价值,必须要有一个信息公开透明、交易活跃的市场。尽管发达国家的碳交易和碳关税具有限制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保护主义特点,但发展低碳经济、过低碳生活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碳交易体系是鼓励和敦促中国企业、研究机构发展低碳技术的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尽管中国已经在碳交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地来说,中国的碳交易体系建设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应该建立完善的低碳法律规范和碳交易体系,鼓励低碳技术创新者通过碳交易获得高端利益,加大推动低碳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
(4)对碳金融托管业务实现政策倾斜,支持托管公司开展低碳技术的Pre IPO和直接上市等杠杆业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研发和采用低碳技术以及支持低碳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是降低碳消耗和碳排放的关键措施。通过托管企业发展Pre IPO业务,直接上市可以使托管企业获得高端利益,激励更多的托管企业通过研发和孵化低碳技术、用低碳技术改造高碳产业、对缺乏创新和管理能力的企业实现低碳化托管经营,发展低碳经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开展对托管企业低碳项目融资租赁业务。托管企业在低碳化建设过程中需要购买昂贵的低碳设备,如风力发电机、水力发电机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机等。商业银行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为相关企业提供设备,企业则通过出售CERs或低碳产品向银行支付租金。通过这种方式,可帮助企业解决低碳化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6)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碳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完善中国自己的认证机构,以满足将来庞大的市场需求。在当前 CDM 机制下,主要认证机构都是来自于欧洲。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应该在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之前引入企业碳资产管理的概念,进行企业碳资产审计。相应的,国家应该出台配套措施,如合规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于企业的碳信用进行认证、登记和备案,作为税收优惠、贷款、未来碳配额分配和排放权交易等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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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对生产要素的影响
1、生产要素地域性特征变迁的发展路径溯源
在古典经济学中,土地、资本和劳动力是经济发展的三大要素。低下的科技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三类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均很低,生产要素的地域性特征十分明显,此时的区域经济处于近似封闭状态,地区(包括一国之内的地区或国家)之间大规模生产要素流动基本不存在。即便存在,也往往驱动原因较为特殊,如以英法等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于新大陆的开发,其主因是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殖民地的瓜分,而且新航路的开辟与新大陆的发现都是航海技术进步,增强了劳动力与资本流动性的结果。
自18世纪中叶至今的三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极大飞跃与社会的明显进步。与此相伴随,经济发展的要素数量多少及其作用的大小也在不断演变。随着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爆发及发展,传统的生产三要素论并不能全面解释经济的成长。因此,一些经济学家将科技进步因素导入生产要素理论之中,以致生产三要素变为四要素。科技的日新月异与生产力的极大飞跃以及近现代教育的发展更刺激了人们的创新精神,增强了劳动力的流动能力,扩大了劳动力的流动规模。信用制度体系的创立与信用关系的规范加快了资本的流动速度,扩大了资本的流动规模并使其流动井然有序,进一步削弱了劳动力和资本的地域性限制,增强了流动性,区域经济的发展对当地资源的依赖性也因此日益削弱。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被急剧放大,并在构成经济成长的诸要素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此背景下,信息被作为第五个导入生产要素理论之中。信息作为经济资源之一,既高度共享,又高度分割。共享的信息资源不需支出成本或成本很低,而分割的信息资源则必须支付成本,有些情况下成本很高。目前一般的情况是,发达地区信息资源丰富,而不发达地区则较为贫乏,似乎信息资源地域性特征较明显,但实质上信息的流动性极强,已很少受地域的限制。
一般而言,生产要素的地域性是与其流动性相对应的,某种要素的流动性越强,则其地域性限制愈弱。若一地区生产要素均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则意味着该地区经济成长对区域性资源的依赖性较弱,而发展的变数则较大,区域经济发展活力也较强,利用区域外部经济资源发展本区经济的可能性也越大。
产业经济理论认为,随着科技进步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主导产业发展会依次交替发生由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到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过渡,这一过程也伴随着各类生产要素流动性的提高。区域经济由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以资本密集型产业为主的转变,生产要素由劳动相对稀缺演变为资本相对稀缺,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客观地促进了区域劳动力与资本流动性的增强,即区域发展的非地域性因素增强。由资本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的转变,意味着技术相对稀缺。每一次主导产业的更替并不意味着该产业所赖以发展的生产要素功能的丧失或弱化,只是表明其相对贡献有所下降。
2、生产要素地域性限制弱化的载体――要素市场
生产要素流动性的增强与地域性的削弱是建立在要素市场成长的基础之上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被称为三大产业生产要素市场。金融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信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货币借贷从双方直接借贷的初级作用形式逐步发展为以银行为中介的借贷形式,这种间接融资形式的出现,又促进了以债券、股票为内容的直接融资形式的发展,金融资本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而地域性则大为削弱。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进行流动和交流的场所,其作用是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推动人才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为劳动力的区内、区际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
房地产市场包括房产市场和地产市场,是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和转让的市场,我国的地产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相比有自己的特性,土地市场上流通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的让渡。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使得土地这种生产要素的使用者不必局限于区域之内。
除以上三大产业生产要素市场之外,在现代高技术和信息化的时代,技术和信息更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其所组成的市场也是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技术和信息是市场的发展对经济成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在现代社会,信息的生产、储存、分配和交换日益成为一个专门的部门与行业。信息市场提供的商品是信息,信息的使用价值最终表现为通过信息的使用,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其效益远大于信息自身的价值。信息产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它的生产需要大量知识、技术,要消耗人们大量的劳动,技术和信息产业市场的发展为技术和信息的流动与转移创造条件。
总之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丰富了生产要素的内涵,增强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弱化了要素的地域性限制。
二、增强生产要素流动性的制度保障――制度创新
经济发展中的制度理论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维持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效率两大难题,而问题的根源必须从基本制度框架中去探寻。如寻租行为,权力过于集中、市场制度不完善等制度结构方面的缺陷影响了资源的配置和人力资本的发展。制度安排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其表现首要是制度通过影响区域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塑造动力以及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划而扩展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选择。其次,制度结构决定着“矫正价格”的努力成效。如大量的研究表明,欠发达区经济制度的弱点导致了大量的价格扭曲,造成其要素流动受阻,经济增长缓慢。因此通过制度创新矫正价格可以为区域为区域政治发展作出基本的、长期的贡献。再次,技术创新能推动经济增长,但如果区域要素市场欠发达并存在大量寻租活动,那么技术创新将会十分缓慢,而要促进区域制度创新,就必须在产权界定和契约关系及分担外在性风险等方面作出合宜的制度安排,以促进要素市场的建立,消除寻租活动,加快要素流动,弱化要素的地域性限制。
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看,根本问题是缺乏发展市场经济的制度背景,如法律和秩序、产权界定、人力资本积累的供给、支配交易和风险分担的法规等。正是由于存在这样一些制度方面的限制性因素,阻遏了区域内以及区域间的要素流动,限制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促进要素流动的制度建设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三、生产要素地域性弱化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的简要分析
目前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区域,要素流动性是有差别的,这是与区域要素市场体系是否成熟和完善相联系的。如果市场制度健全,五大要素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比较成熟,那么生产要素流动性就较强,反之亦然。生产要素流动性的强弱对区域经济发展可谓是一柄双刃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一国之内的区域角度看,经济发达区有可能更多地获“利”,而经济欠发达区则更有可能遭其“害”。
1、生产要素地域性限制弱化对发达区经济的影响
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区生产要素的综合禀赋较强,劳动力素质较高,流动能力较强;房地产市场活跃,土地使用权乃至所有权流动顺畅;资本市场相对发达,融资十分便利;科技发展水平较高,专利制度完善,产权制度比较健全,技术市场比较成熟,技术交易量较大;信息产业相对发达,信息量大且流通迅速。所有这一切都为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流动性较强的生产要素使得区域经济更具活力,区域经济成长不仅可以依赖区内资源,也可以利用区外资源。如著名发展经济学家佩鲁在其“增长极”理论中谈到的“极化效应”与此类似,缪尔达尔在“区域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中所论及的“回流效应”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况。在缺少非经济(非市场)手段干预的情况下,生产要素流动性的增强在一段时间之内更有可能使区域经济“富者愈富”。
2、生产要素地域性弱化对欠发达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与经济发达区情况相反,欠发达区生产要素综合禀赋较差,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水平低下,市场的低成熟度限制了生产要素的流动。在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状况使得欠发达区经济资源不致于过度流失,有效阻滞了发达地区的极化效应与回流效应的完全发挥,有利于维持欠发达区较低水平上的经济循环。但是,面对经济发达区的市场、收益等多重优势,欠发达区的生产要素既有现实的流失,也有持续流失之虞。如在“回流效应”中,流出人口往往都是最富有事业心,具有良好技能,就业能力强的人,它们的离开只能使雇佣留下来的人更困难,甚至产品的当地市场也会随之萎缩。在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日益开放的今天,不能有效利用流动性较强的生产要素就会为其他区域所用,从而势必导致区域相对劣势的形成与进一步恶化。生产要素流动性的增强是不可回避的趋势,欠发达区应正视生产要素流动性的增强,加强要素市场体系与制度建设,区域经济发展才有出路。
四、结语
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为生产要素地域性弱化创造了客观条件,生产要素地域性限制的减弱反过来促进了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进一步深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流动性的增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简言之,对发达区而言可谓是“锦上添花”,而对欠发达区则会“雪上加霜”。纵观世界经济及各国经济的发展史,生产要素地域性限制弱化是必然趋势,不可回避。对欠发达区来讲,如何利用要素流动性增强的“利”而去其“弊”,是值得深思的重大课题。在解决欠发达区经济发展这一难题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出一套公开、透明的规则体系,防止寻租、和欺诈行为,促进各类要素市场尽快建成、完善。此外,应制定有关倾斜政策,如财政、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引导欠发达区经济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周起业等:区域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武汉是我国开展产权交易比较早的地区,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在资本市场上开展了一些探索。
在武汉,设有省、市、区(县)三级产权交易所。湖北产权交易所是湖北省唯一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7年11月批准设立,挂靠省财政厅,由湖北证券公司牵头组建,实行会员制;属于事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鉴证权,经该所鉴证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是产权变更登记的合法。 1988年,武汉市设立了企业兼并市场,1993年改为产权交易市场,1994年成立武汉市产权交易所。武汉产权交易所是武汉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挂靠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控和监督产权交易行为及过程,具有市场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同时,武汉市各区、县也设有产权交易所。比如,黄陂产权交易所负责组织、调控和监督产权交易行为及过程,具有市场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是黄陂区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这些产权交易所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交易平台,为国企改革、结构调整和扼制产权交易中的内部交易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长期缚住产权市场发展手脚的一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产权市场的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突出表现在产权流动性很差,交易效率低、成本高。比如,企业在产权交易所交易后,还要到具体的部门办理变更、评估等手续,往往涉及10多个部门,互相扯皮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不仅不能适应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更不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武汉是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源地。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是我国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于1987年,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全国8家国际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之一。目前,武汉有4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1000余家。这些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最主要的瓶颈是资金问题,而众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资本畅通进出的渠道和公开的信息资源平台,往往持币观望,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很难走到一起。一方面,很多创业企业缺乏资金,很好的项目不得不搁浅;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各种资金又进不来。这种情况使得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都很为难。创业企业抱怨风险投资公司怕风险,风险投资公司也有难言之隐:没有退出机制,投的钱何时才能回家?
作为一个科技大市,武汉每年都有大量的科技成果问世,不缺好项目,但缺少技术成果的交易平台。武汉·中国光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众多,但由于本地没有合适的交易平台,很多有前景的项目没有得到资金支持。这表明,武汉的产权交易和技术交易机构已经跟不上光谷建设的步伐,不能满足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
如何促使高新技术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稀有资源,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化发展,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势在必行。同时,加快光谷建设步伐,对创业投资和企业孵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舞台。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设立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融资渠道的一种制度创新。交易所在成功的架构了中小型科技企业产权交易系统的基础上,又于2002年5月22日开通了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为孵化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进入和退出平台。
二、定位与运作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集技术产权交易和国际企业孵化器为一体的综合性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产权交易为纽带,为科技成果所有者和企业提供技术与资本对接的通道,实现技术产权交易的公开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加快高新技术转化步伐;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为技术所有者和资金所有者提供投融资链接服务,为风险投资和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良性的资本运作机制为主要内容,集聚资本、整合资源,为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营造理想的投融资环境。
(一)定位: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
技术产权交易是新兴行业,不同于技术市场,也不同于产权市场,无现成的规范可以遵循。况且,武汉没有上海那样的强政府背景,也没有深圳那样发达的资本市场,没有特殊的政策,只有靠市场,靠“武汉·中国光谷”的品牌。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立足于创新,追求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做市场的空缺。为了规避有关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定位是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是“不叫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不是二板的二板、是创业企业进入主板和二板的‘踏板’”。从交易形式上看,这套交易系统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但实质又与证券交易所有很大的不同,其交易、结算以及产权变更等都与证券交易不同。
根据交易规则,孵化企业拿到系统内交易的股权必须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而不能出让企业原有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也就是说,在该交易系统中,并不是挂牌企业的所有的股份都可以进行交易,只有通过在系统中进行增资扩股所形成的那部分股权才可以挂牌交易,而企业创始人所持有的股份也是不能在系统中挂牌交易的。
为了与证券交易“划清界限”,交易所还规定,不允许把系统内交易的股权进行证券化拆分。
(二)功能与服务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具有孵化器和交易所的双重功能。
1、交易所功能
交易所是知识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配置枢纽,是技术创新、技术扩散、技术进步的动力引擎,为入场项目提供挂牌上市、评估认证、专业推介、交易鉴证、产权重组、企业并购、融资策划、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拍卖招标等综合服务。交易所的服务对象包括三类:一类是技术产权出让方,包括科技成果的持有人、需增资扩股的科技企业和其它成长性企业;第二类是技术产权受让方,包括产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资产经营机构以及其它企业和个人;第三类是中介服务方,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2、孵化器服务功能
主要包括:协助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协助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服务、协助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申报、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等综合服务(包括水、电、空调、电梯、保安、餐饮、停车、邮政、飞机、火车订票等)、资金筹措服务(包括风险投资服务;技术创新基金、孵化基金的立项申报;火炬计划的立项申报及协助筹措银行贷款等服务)、协助进行新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服务(包括出国接受相关机构培训)、协助办理出国交流、访问、进修等手续、人事档案接纳、党团关系接纳、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律师咨询服务。
(三)运作机制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立足于创新,在体制改革方面先行一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不要政府一分钱,实行股份制运作。
交易所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按照政府主导、省市共建、市场运作的方式,由武汉高科控股集团公司、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湖北省科技情报局、武汉宏宇实业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武汉光谷技术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运作管理,其股权比例分别是20%,30%,20%和30%。
交易所实行会员主导下的委托交易方式。目前,已吸纳了22家会员单位,正式挂牌的项目达230余个。
(四)加强与兄弟交易所交流与合作,融入世界产权交易市场
交易所重视同国内、国际交易所的合作与交流。目前,已经与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湖北省工商联、湖北省浩瀚律师事务所、湖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湖北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湖北省设备招标办公室、湖北省设备成套招标有限公司、湖北民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英华信息识别传播有限公司、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北中创天脉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大学风险投资高级培训班基地、长江咨询评估中心、武汉顺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为加强内地与海外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产升级。交易所还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科技产业联交所、世界产权市场香港交易所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在国内率先设计和实施了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通过在湖北省内各孵化器的推广和应用,已形成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孵化企业产权远程和本地的实时报价交易和清算,为孵化器内中小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提供标准化、电子化交易的专业性市场。该系统不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资金融通渠道,而且通过市场机制促使各种孵化资源的全方位整合,实现孵化资源的有效配置,构建风险资本进出机制,拓展创新资金进出通道。
(一)基本目标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是由孵化器保荐的产权明晰的孵化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股权),其基本目标包括:为孵化器内的企业提权(股权)融资和交易的途径;完善孵化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购并提供交易场所和资源平台;为风险资本创造一个项目资源丰富,价值认定相对准确并具有可参考性的投资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进入机会和退出渠道,促进风险资本健康发展,并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私募场所;构造创业板支撑体系,促进创业板市场的良性发展;增强孵化器的孵化能力,促进孵化产业的良性循环和蓬勃发展。
交易所以孵化器为核心,以被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产权(股权)为交易对象,以等份化的孵化企业产权(股权)为交易单位,构筑低门槛、低成本、高增值、高效率的交易平台,凡有50万元净资产、孵化器内半年存续期的企业都可以提出挂牌申请,最小的交易单位仅为1%的企业股权。
(二)业务流程
产权发售:经申请通过审核批准挂牌的孵化企业,将拟发售的产权(股权)通过项目推介会、路演和其他信息手段向投资者推介,投资者通过本系统对挂牌产权进行认购。
产权交易:挂牌产权(股权)由投资者认购后,投资者即可将产权(股权)在交易系统内进行交易。
(三)交易原则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规范交易操作。“公开”就是要求挂牌企业、保荐人、交易所对有关资料和信息必须实行公开披露,做到真实和全面,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平”和“公正”的核心是权利平等。任何人不得在交易系统中享有特权,必须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公信”即交易合约标准化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有赖于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挂牌企业、保荐人和保障会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公信力。
(四)风险防范
交易所通过对市场风险和交易主体的监管,结合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加强电子交易系统的风险防范。即:通过严格的涨跌停板制度、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稽查制度等对市场风险进行监管;通过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交易主体资格、保荐人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对交易主体进行监管;通过充分公开交易信息、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体系、引入先进的实时风险投资分析系统、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控制风险。
四、特色与创新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开业时间不长,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更是一个新生事物。尽管在监督管理、非证券化股权交易、引入做市商和保荐人制度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它毕竟是技术与资金结合方面的新探索,有自己的特色,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融资渠道的一种制度创新。
(一)追求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定位为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创新意义
非证券化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灵活的投融资机制,它能够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其他非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交易平台,是资本市场最基础的一级发展规范的非证券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舞台,为大量的民间资本风险资本提供投资通道;可以拓展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层次升降的市场空间,从而提高上市证券的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定位在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是“不叫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不是二板的二板、是创业企业进入主板和二板的‘踏’”。这种定位使它在政策上规避了诸多障碍,对在系统中挂牌的企业也可以带来诸多好处。在产权交易系统挂牌成本很低,门槛相对也低,投资者对企业回报的期望值也比主板市场低得多。这些宽松的环境都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也可以使企业逐步走向规范,为今后走向主板、二板或是海外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以孵化器为依托,探索技术产权交易与企业孵化结合,着力于科技成果进入企业后的融资服务和孵化
孵化器是聚合孵化资源,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服务的支撑体系。它为创业者营造一种创业环境和氛围,让处于种子期的企业进入孵化器,进行孵化服务直到其长大毕业,从而帮助创业企业提高成活率和成功率。
与国内其他技术产权交易所不同的是,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集技术产权交易与企业孵化为一体,为技术所有者和资金所有者提供融资链接服务,着力于科技成果进入企业后的融资,进行技术入股、产权转化、股权融资、企业并购和孵化,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交易所充分考虑本地资源优势,成熟的技术、项目直接挂牌交易,不成熟的,先孵化后交易。
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以在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通过细致的交易品种设计和交易合约标准化,降低了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拓展了资金进出通道,促使投资人、孵化器、中介机构、在孵企业等加快资源的全方位整合。由被孵化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民间投资者所共同搭建的高效率、低成本、低风险的专业化交易平台,是企业孵化器功能的提升,为被孵企业吸纳民间资本提供便利途径,是各类投资者资本进退出的通畅渠道。
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不仅是一套解决资金“供求矛盾”的交易系统,反映在机制层面上,更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在这个系统中,建立了信息和评估的方法和制度,能帮助投资人评估在孵企业的发展状况,保证信息及时公证地披露;这个系统中引入了保荐人制度,提高了诚信度,降低了投资的风险。以前的投资者没有这些制度的保证,投资活动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为投资人准备了规避风险的制度,对于风险投资来说可以更好地把握投资对象。
(三)引入做市商和保荐人制度
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是以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建立起来的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产权交易服务的市场,为控制该市场的风险,引入了保荐人制度。
申请产权挂牌交易的孵化企业由其所在的孵化器作为保荐人,保荐人制度使孵化器服务功能得以延伸。保荐人通过比较完善的遴选机制,可以从储备项目中培育、遴选出优质企业,进行挂牌辅导。孵化器承担对孵化企业挂牌后的持续辅导职责,通过进行实时的全程化辅导,变风险投资的“远程管理”为“近程管理”,大大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把挂牌企业的运作行为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促进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运行,保证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通过做市商制度,增加了市场的交投活跃性、抑制过度投机。
保荐人在任期内对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重大责任,有助于加大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其充分地披露信息,增加信息披露的强度和透明度,尽可能避免和消除因信息分布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所引发的挂牌企业的投机行为,有效地防止挂牌公司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占有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保荐人是防范和规避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市场运行风险的重要承担者。
发达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农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产生的,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体的五级推广体系。并为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龙头企业科技服务为核心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已成为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1以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为中心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
1龙头企业要结合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星火产业带计划、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星火计划农村信息化科技行动。大力开展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出企业发展战略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2以龙头企业为核心,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以政府、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服务主体并存、推广转化、评估、咨询、技术交易、培训、信息、标准研究与应用等服务内容并存,农村、农业、农民和企业等服务对象并存的农村服务格局、逐步形成服务主体多形式、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对象多元化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网络。
3通过企业化的制度创新和环境创新,建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和制度环境。
4制定出一系列以促进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体系,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不断创新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以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为中心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构建
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应以政府,龙头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和农户为主体,其中龙头企业是核心,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按照公司企业模式,合作社模式和合同生产模式等,建立“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思路,形成了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种养加工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2.1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的整体框架建设
2.1.1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整体设计
在图1的框架中,龙头企业是连接政府、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和农户之间的纽带,分别为政府提供税收和产品,同时需要政府政策、金融和基木设施建设的支持;对科研院所提供资金、项目和其它硬件设施服务时,同时也需要获得技术、咨询和人才的支持;对专业协会进行技术推广、签门产销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也需要获得供给和销竹市场。对农户也可以自接提供与专业协会相同的服务。与此同时,通过龙头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使政府、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和农户等两两之间间接互动,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主要体现政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龙头企业木身对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创新能力的内因和外因作用促使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同时,通过以龙头企业核心,政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间接支持,对农户和代表农户利益的专业协会进行产中、产前和产后的一体化服务,从而提高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的科技服务能力。
2.1.2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政府的政策税收扶持项目资金、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支持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政府对专家和研究院建设的投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联合科技攻关,专业人才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建立和管理技术指导;龙头企业内部的战略创新,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管理创新,企业品牌建设,内部技术创新和市场营销创新、其中,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是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的外部支持体系,该体系推动和促进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2.1.3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服务体系建设
该服务体系分为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与省相关部门结合)、龙头企业创新服务区域中心(与地市县相关部门结合)、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乡镇中心(与乡镇相关部门结合),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整合相关政府、科协、专业协会和其他与农村科技服务相关的组织,实行企业的市场化运营,中心之间按照企业的垂自一体化组织模式建立紧密的关系,实行科技服务的“无缝”运作。
同时,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服务体系建设是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结合政府、科协、专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的支持,按照“公司+政府+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农户”的思路,形成了市场牵动,政府搭台,高校参与,龙头带协会,协会连农产;种养加下一条龙,贸下农一体化的产业化模式;少i形成了深加下带动,产业化经营,集团化运作,依托名牌产品开拓市场的龙头企业运作模式,培育和壮大平要支柱产业,催生和培育了龙头企业发展。
3基于龙头企业服务能力创新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主要措施
(1)加强农村科技服务市场的制度建设。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前提下,形成以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利益协调机制为辅的制度建设。实行科技服务市场化,打破农村科技服务垄断和单一化的公益模式,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避免参与者因不能得到合理回报而扑伤其积极性。健全科技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规范科技服务市场经营行为,使具有农村科技服务经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在规则范围内正当竞争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科技服务市场立法,为农村科技服务市场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应建立市场预警机制,为科技服务者提供信息预报,降低其市场风险。
(2)创新农村科技服务运行模式。一是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行必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通过示范,以点带而、以线促而,滚动发展的思路组织实施。一是通过政策引导,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组织各方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三是农村科技服务示范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单位、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单位的责任,对实施技术方案、资金使用方案、项目进程,采用合同制,明确实施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对项目建设进行统一督导。
(3)培养农村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农村科技服务主体应具有市场信息获取能力,答理控制能力和创新服务能力。目前我国农村科技推广服务的主体是政府,而政府主要从事社会公益,还不是科技服务的市场主体,因而要培养营销主体,一方而加强建设农村股份合作制度,走分散到集中的道路,形成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团,参与到科技服务的市场竞争;一是建立专业合作组织,运用协会组织代表生产者参与科技服务市场竞争;三是建立农业产业化企业运用企业经营方式形成科技服务市场竞争主体。培养科技服务市场主体还重中间商的培植,特别是技术商队伍和技术咨询公司的建设,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村科技服务的市场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