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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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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篇1

为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我局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和法律服务人员学习讨论省厅市局活动文件,充分理解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反复讨论,制定了“百千万”法律援助下基层活动的实施意见。意见合理安排了各阶段活动任务、活动内容、实施步骤。局领导精心布置任务,周密组织实施,确保了活动有条不紊的按计划开展,达到了预期效果。

二、邀请多单位参加启动仪式,营造活动氛围

今年9月1日是《法律援助实施条例》颁布实施8周年,我局以此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在县城中心广场召开了“百千万”法律援助下基层活动启动仪式。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及及其他单位相关领导出席了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由陈瑛局长主持,副县长作了重要讲话。启动仪式结束后,我局又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宣传互动,向来往群众发放宣传单、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为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大回访活动,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开展

为更深入了解社会各界,尤其是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意见,进一步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我局于9月5日组织召开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各司法所所长、各工作站援助人员、部分受援人等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倾听了受援人、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县法律援助中心还组织人员深入基层、群众,上门回访受援人,向群众发放了法律援助调查问卷200余份,广泛了解和听取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扩大了法律援助知晓度,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篇2

一、考核内容:

(一)提供法律咨询

1.参与重大议事会议,为所议事项把关,提供法律意见

2.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为基层组织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4.为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5.参与基层环境保护、乡村治理、扫黑除恶工作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2.为村干部、村民及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上法治课等活动,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3.配合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指导村(居)委员会建立法治宣传栏。

(三)合同审查

招商引资、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拆迁等工作中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参与相关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

1.义务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做到边解答边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帮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五)参与疑难复杂纠纷调处化解

参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纠纷工作,对法律关系复杂、疑难、重大等案件的调处提供调前法律咨询或直接参与调解。

(六)工作日志等材料详实齐全

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服务村(居)走访一次,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记录,有专门的工作台账,能够全面反映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量,相关材料详实齐全。

二、考核方法:

(一)先由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要求自评。

(二)各村(居)对法律顾问工作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三)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指导村(居)组织、人大代表、相关企事业、群众代表进行测评,并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四)司法局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确定等级。

(五)司法局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回访,并将回访结果运用到年度综合考评中。

三、工作要求

篇3

(一)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抗诉案件质量不高。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率较低。在提起抗诉的案件中,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不多。二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尽管影响抗诉成功率的因素较多.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质量不容忽视。上述问题总体表现为,提起抗诉与抗诉成功数量失衡。

2.抗诉程序启动困难。法定量刑幅度过大,幅度内的不公正量刑难以抗诉: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仍然较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抗诉仍然难,一些虽在法定量刑幅度但不合理、不均衡的判决无法纠正。特别是酌定情节的掌握,高法虽有相关解释,但“酌定”二字本身就决定其先天游离于依法监督之外,对审判人员适用酌定情节的随意性问题,检察机关虽想监督,却无法可依。

(二)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滞后.丧失力度

最高检、最高法等六部委1998年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和第360条也规定,公诉人对法庭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情况,只是记明笔录,而非当庭指出,要求纠正。这样规定从尊重合议庭对庭审的主持角度讲有其合理性,但如过于绝对也可能产生弊端。虽然审判人员不欢迎当庭纠正错误,但是对于一些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如不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只是在庭后提出,有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对其权益侵犯的既成事实,使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或引起再审,造成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显然,若非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必然会出现上述不利局面。绝对强调当庭提出,也有可能会使公诉人对一些不影响实体裁判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怠于进行监督。

(三)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是一个死角

因为刑事诉讼法中未涉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监督规定.实践中公诉部门对此几乎不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根据民诉法规定亦应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但由于公诉部门长期从事的系刑事检察职能,而刑诉法及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内未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公诉人有何权利义务,再加上检察机关内部民行与公诉部门的职能划分,一般公诉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很少关注。

(四)法院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所用诉讼期限过长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165条还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法定影响审判进行情形的,可以延期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延长审理期限都有法律手续,不能说是违反法律规定,但延期后确实造成审限过长的情况,特别是有的案件既延长审限又延期审理,在审限上有故意拖延之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监督起来难度很大,一是双方对延长期限和延期审理条件的认识标准很难统一:二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解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

准确把握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是正确行使刑事抗诉权的前提.检察机关抗诉成功率不高,原因之一就是不能很好地掌握刑法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正确理解立法精神。要加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被告人主体身份、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的研究,避免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抗诉不准,得不到上级机关的支持。要切实加大培训力度,深入学习法学理论,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不断提高抗诉工作的能力。

(二)统一执法标准,建立和完善刑事诉嵩证据规则

1.设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非法证据采取排除法则,既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的严格要求。在法庭审判中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是对程序公正的破坏,同时也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特另是非法言词证据,必须无条件地、坚决地予以排除。

2.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判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由控辩双方提供,法官处于中立地位,而辩护律师在庭审前掌握的控方证据是有限的,缺少控辩双方庭前对主要证据的充分展示,就难以保障控辩平等并实现公正的判决。证据规则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审判的公正,减少错判,相应地减少可能引起抗诉的因素,因此,审判制度本身的完善对于诉讼监督的整个体系的完善是有益的。

(三)修改并完善司法解释。加强当庭监督

由当庭监督改为庭后监督这项改革由于不符合法律而合法性不足,而不具有合法性的制度,显然谈不上公正性。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始终的,具体制度的安排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原则,不允许存在一个法律监督的真空或。

(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合理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1.尽可能将监督工作予以制度化。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更需要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监督予以制度化的规定,从而指导实践中的审判,例如对于审判监督事后原则例外的事项范围就可由高检或高检联合高法予以规定,北京市检察院可制定本地区的审判监督操作规则,各基层院亦可建立自己的可操作规则等。

2.拓宽监督方式,建立与民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有机联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监督一方面缺乏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由于公诉人民商法知识的欠缺,建议可与民行部门加强联系,对该问题予以解决,例如对于认为民事判决不合法的。可以移交民行部门处理。另外公诉机关的主任务仍只能是审查,如发现在审判中有不公正判决,且该不公正判决可能隐藏违法犯罪活动,可将该线索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篇4

一是围绕提高素质开展活动。提高代表素质,是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我们从本镇实际出发,制定完善学习制度和计划,利用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采取领导讲话、专家辅导、集中授课等办法,每年普遍对代表进行2次以上培训,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工作基础知识等。镇人大为每位代表购买了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读本,订阅了《人民权利报》、《山东人大工作》等。凡是需要代表重点学习的文件,我们都及时组织学习。如今年七一期间,我们组织代表认真学习了同志的重要讲话。使代表们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提高了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自觉性。镇人大每年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让代表通过参加活动,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努力提>,!

二是贴紧中心开展活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把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代表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视察、调查、召开议政会等形式,监督支持镇政府抓好经济工作,促进了全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瓦店镇有大棚草莓3000多亩,党委政府多次号召要做大做强这一产业,但是大棚草莓生产一直没有统一的组织和销售渠道,效益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为促进全镇种植业结构调整,今年春天,我们组织代表对畅通草莓销售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开展了调查。代表们针对上述问题,向政府提出建立统一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建议。镇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代表建议,在本镇大岳峙村建设草莓批发市场一处,成立了管委会,具体负责全镇草莓生产的管理和销售工作,群众对这一做法十分满意。围绕促进为农服务工作,今年6月份,我们组织部分代表对镇供电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2天的调查,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使供电所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篇5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因此量刑建议权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检察权,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于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二、量刑建议的现实价值

(一)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法院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确有错误时,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提高了抗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办案质量。

(二)有利于强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诉讼效率

由法官在控辩双方就量刑意见辩论后形成内心确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决书中对是否采纳各方意见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和阐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减少滥用上诉、申诉权,也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行使抗诉权更具针对性,提高诉讼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机关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质上是在现行刑事审判程序中明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环节,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过规范的量刑程序,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对具体量刑的论证更加突出地置于诉讼程序中,这是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要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诉队伍素质;通过严格的程序设置,同时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清晰明了的制度设计和落实,是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更有助于公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三、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威的量刑建议制度规定和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

量刑建议权虽已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遭遇制度障碍;同时因缺乏指导量刑建议运行的统一具体规则,造成适用中的混乱。其中在学术界、实务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性质及适用。有学者认为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仅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仅对法院系统内部量刑有约束力,不对外产生约束力,故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不需要参照。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囿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与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审判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若不参照执行,又面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审判有较大偏差时无应对措施的尴尬局面,庭审中更容易出现被动局面,长此下去,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会随之降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面临被架空的风险。

(二)量刑建议工作缺乏相关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没有保障,缺乏相关的判决说理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够充分,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经常受到突袭证据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量刑建议与抗诉之间缺乏应有的制度安排。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很难以判决 “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因为缺乏法定的说理制度,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说明论理;因缺乏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的衔接机制,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法院量刑虽符合法定量刑范围,但量刑确有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时纠正,故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针对量刑行使抗诉权缺少法定的抗诉规格。

(三)量刑情节的检法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审查案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更重视主观情节,法院更重视客观情节。如检察机关对与财产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以行为时的数额为准,尽量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总额负责,但法院重视退赃数额,可能根据犯罪人的辩解缩减犯罪数额,这也会导致检法量刑的差异;对关键量刑情节的掌控标准看,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把握相对严格,而法院掌握标准则过于宽泛,检法两家对关键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双方量刑的不统一。检察机关重视量刑建议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轻量刑,有时可能遗漏某些量刑情节,出现量刑失衡;检法两家的量刑就出现差异。需要相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的标准更加明晰、统一。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干警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将量刑与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调研,不断积累经验,借鉴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试点中形成的“回头看”机制。同时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归纳总结量刑建议的指导经验。通过召开对具体案件量刑建议的分析会,主诉检察官会议等不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公诉办案人员掌握科学量刑建议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并结合以往的判例,对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分析总结,提高对类罪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的整体把握,对特殊量刑情节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议法律的规范体系

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商讨,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意见,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详细规定,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围绕公诉案件量刑建议的试行范围,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审批程序等具体问题规范、完善。为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还要建立、健全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监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笔者赞同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分级决定”的量刑建议决定程序。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内部审批程序的设置:一是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起诉权,故包含了对其办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议这一内容。二是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设置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设置更加严格的审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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