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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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我局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和法律服务人员学习讨论省厅市局活动文件,充分理解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反复讨论,制定了“百千万”法律援助下基层活动的实施意见。意见合理安排了各阶段活动任务、活动内容、实施步骤。局领导精心布置任务,周密组织实施,确保了活动有条不紊的按计划开展,达到了预期效果。
二、邀请多单位参加启动仪式,营造活动氛围
今年9月1日是《法律援助实施条例》颁布实施8周年,我局以此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在县城中心广场召开了“百千万”法律援助下基层活动启动仪式。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及及其他单位相关领导出席了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由陈瑛局长主持,副县长作了重要讲话。启动仪式结束后,我局又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宣传互动,向来往群众发放宣传单、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为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大回访活动,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开展
为更深入了解社会各界,尤其是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意见,进一步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我局于9月5日组织召开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各司法所所长、各工作站援助人员、部分受援人等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倾听了受援人、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县法律援助中心还组织人员深入基层、群众,上门回访受援人,向群众发放了法律援助调查问卷200余份,广泛了解和听取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扩大了法律援助知晓度,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一、考核内容:
(一)提供法律咨询
1.参与重大议事会议,为所议事项把关,提供法律意见
2.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为基层组织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4.为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5.参与基层环境保护、乡村治理、扫黑除恶工作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2.为村干部、村民及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上法治课等活动,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3.配合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指导村(居)委员会建立法治宣传栏。
(三)合同审查
招商引资、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拆迁等工作中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参与相关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
1.义务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做到边解答边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帮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五)参与疑难复杂纠纷调处化解
参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纠纷工作,对法律关系复杂、疑难、重大等案件的调处提供调前法律咨询或直接参与调解。
(六)工作日志等材料详实齐全
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服务村(居)走访一次,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记录,有专门的工作台账,能够全面反映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量,相关材料详实齐全。
二、考核方法:
(一)先由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要求自评。
(二)各村(居)对法律顾问工作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三)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指导村(居)组织、人大代表、相关企事业、群众代表进行测评,并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四)司法局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确定等级。
(五)司法局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回访,并将回访结果运用到年度综合考评中。
三、工作要求
(一)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抗诉案件质量不高。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率较低。在提起抗诉的案件中,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不多。二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尽管影响抗诉成功率的因素较多.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质量不容忽视。上述问题总体表现为,提起抗诉与抗诉成功数量失衡。
2.抗诉程序启动困难。法定量刑幅度过大,幅度内的不公正量刑难以抗诉: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仍然较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抗诉仍然难,一些虽在法定量刑幅度但不合理、不均衡的判决无法纠正。特别是酌定情节的掌握,高法虽有相关解释,但“酌定”二字本身就决定其先天游离于依法监督之外,对审判人员适用酌定情节的随意性问题,检察机关虽想监督,却无法可依。
(二)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滞后.丧失力度
最高检、最高法等六部委1998年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和第360条也规定,公诉人对法庭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情况,只是记明笔录,而非当庭指出,要求纠正。这样规定从尊重合议庭对庭审的主持角度讲有其合理性,但如过于绝对也可能产生弊端。虽然审判人员不欢迎当庭纠正错误,但是对于一些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如不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只是在庭后提出,有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对其权益侵犯的既成事实,使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或引起再审,造成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显然,若非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必然会出现上述不利局面。绝对强调当庭提出,也有可能会使公诉人对一些不影响实体裁判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怠于进行监督。
(三)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是一个死角
因为刑事诉讼法中未涉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监督规定.实践中公诉部门对此几乎不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根据民诉法规定亦应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但由于公诉部门长期从事的系刑事检察职能,而刑诉法及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内未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公诉人有何权利义务,再加上检察机关内部民行与公诉部门的职能划分,一般公诉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很少关注。
(四)法院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所用诉讼期限过长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165条还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法定影响审判进行情形的,可以延期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延长审理期限都有法律手续,不能说是违反法律规定,但延期后确实造成审限过长的情况,特别是有的案件既延长审限又延期审理,在审限上有故意拖延之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监督起来难度很大,一是双方对延长期限和延期审理条件的认识标准很难统一:二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解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
准确把握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是正确行使刑事抗诉权的前提.检察机关抗诉成功率不高,原因之一就是不能很好地掌握刑法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正确理解立法精神。要加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被告人主体身份、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的研究,避免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抗诉不准,得不到上级机关的支持。要切实加大培训力度,深入学习法学理论,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不断提高抗诉工作的能力。
(二)统一执法标准,建立和完善刑事诉嵩证据规则
1.设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非法证据采取排除法则,既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的严格要求。在法庭审判中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是对程序公正的破坏,同时也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特另是非法言词证据,必须无条件地、坚决地予以排除。
2.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判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由控辩双方提供,法官处于中立地位,而辩护律师在庭审前掌握的控方证据是有限的,缺少控辩双方庭前对主要证据的充分展示,就难以保障控辩平等并实现公正的判决。证据规则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审判的公正,减少错判,相应地减少可能引起抗诉的因素,因此,审判制度本身的完善对于诉讼监督的整个体系的完善是有益的。
(三)修改并完善司法解释。加强当庭监督
由当庭监督改为庭后监督这项改革由于不符合法律而合法性不足,而不具有合法性的制度,显然谈不上公正性。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始终的,具体制度的安排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原则,不允许存在一个法律监督的真空或。
(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合理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1.尽可能将监督工作予以制度化。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更需要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监督予以制度化的规定,从而指导实践中的审判,例如对于审判监督事后原则例外的事项范围就可由高检或高检联合高法予以规定,北京市检察院可制定本地区的审判监督操作规则,各基层院亦可建立自己的可操作规则等。
2.拓宽监督方式,建立与民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有机联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监督一方面缺乏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由于公诉人民商法知识的欠缺,建议可与民行部门加强联系,对该问题予以解决,例如对于认为民事判决不合法的。可以移交民行部门处理。另外公诉机关的主任务仍只能是审查,如发现在审判中有不公正判决,且该不公正判决可能隐藏违法犯罪活动,可将该线索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一是围绕提高素质开展活动。提高代表素质,是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我们从本镇实际出发,制定完善学习制度和计划,利用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采取领导讲话、专家辅导、集中授课等办法,每年普遍对代表进行2次以上培训,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工作基础知识等。镇人大为每位代表购买了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读本,订阅了《人民权利报》、《山东人大工作》等。凡是需要代表重点学习的文件,我们都及时组织学习。如今年七一期间,我们组织代表认真学习了同志的重要讲话。使代表们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提高了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自觉性。镇人大每年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让代表通过参加活动,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努力提>,!
二是贴紧中心开展活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把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代表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视察、调查、召开议政会等形式,监督支持镇政府抓好经济工作,促进了全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瓦店镇有大棚草莓3000多亩,党委政府多次号召要做大做强这一产业,但是大棚草莓生产一直没有统一的组织和销售渠道,效益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为促进全镇种植业结构调整,今年春天,我们组织代表对畅通草莓销售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开展了调查。代表们针对上述问题,向政府提出建立统一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建议。镇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代表建议,在本镇大岳峙村建设草莓批发市场一处,成立了管委会,具体负责全镇草莓生产的管理和销售工作,群众对这一做法十分满意。围绕促进为农服务工作,今年6月份,我们组织部分代表对镇供电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2天的调查,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使供电所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因此量刑建议权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检察权,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于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二、量刑建议的现实价值
(一)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法院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确有错误时,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提高了抗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办案质量。
(二)有利于强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诉讼效率
由法官在控辩双方就量刑意见辩论后形成内心确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决书中对是否采纳各方意见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和阐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减少滥用上诉、申诉权,也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行使抗诉权更具针对性,提高诉讼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机关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质上是在现行刑事审判程序中明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环节,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过规范的量刑程序,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对具体量刑的论证更加突出地置于诉讼程序中,这是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要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诉队伍素质;通过严格的程序设置,同时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清晰明了的制度设计和落实,是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更有助于公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三、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威的量刑建议制度规定和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
量刑建议权虽已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遭遇制度障碍;同时因缺乏指导量刑建议运行的统一具体规则,造成适用中的混乱。其中在学术界、实务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性质及适用。有学者认为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仅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仅对法院系统内部量刑有约束力,不对外产生约束力,故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不需要参照。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囿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与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审判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若不参照执行,又面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审判有较大偏差时无应对措施的尴尬局面,庭审中更容易出现被动局面,长此下去,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会随之降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面临被架空的风险。
(二)量刑建议工作缺乏相关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没有保障,缺乏相关的判决说理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够充分,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经常受到突袭证据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量刑建议与抗诉之间缺乏应有的制度安排。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很难以判决 “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因为缺乏法定的说理制度,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说明论理;因缺乏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的衔接机制,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法院量刑虽符合法定量刑范围,但量刑确有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时纠正,故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针对量刑行使抗诉权缺少法定的抗诉规格。
(三)量刑情节的检法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审查案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更重视主观情节,法院更重视客观情节。如检察机关对与财产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以行为时的数额为准,尽量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总额负责,但法院重视退赃数额,可能根据犯罪人的辩解缩减犯罪数额,这也会导致检法量刑的差异;对关键量刑情节的掌控标准看,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把握相对严格,而法院掌握标准则过于宽泛,检法两家对关键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双方量刑的不统一。检察机关重视量刑建议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轻量刑,有时可能遗漏某些量刑情节,出现量刑失衡;检法两家的量刑就出现差异。需要相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的标准更加明晰、统一。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干警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将量刑与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调研,不断积累经验,借鉴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试点中形成的“回头看”机制。同时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归纳总结量刑建议的指导经验。通过召开对具体案件量刑建议的分析会,主诉检察官会议等不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公诉办案人员掌握科学量刑建议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并结合以往的判例,对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分析总结,提高对类罪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的整体把握,对特殊量刑情节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议法律的规范体系
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商讨,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意见,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详细规定,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围绕公诉案件量刑建议的试行范围,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审批程序等具体问题规范、完善。为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还要建立、健全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监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笔者赞同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分级决定”的量刑建议决定程序。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内部审批程序的设置:一是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起诉权,故包含了对其办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议这一内容。二是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设置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设置更加严格的审批机制。
2、积极发挥外部法律资源的作用
(1)发挥大专院校和国网、省公司法律资源的作用,聘请法律专家讲授立法动态、新法解读、法律释疑,合作开展法律专题研究,开展高层次的法律培训。
(2)发挥司法系统法律资源的作用,侧重从法律实践、法律适用方面入手,以实际案例为重点,剖析有关法律关系,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总结归纳典型案例的经验和教训。
(3)发挥政府相关部门法律资源的作用,侧重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方面入手,明确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4)发挥外聘律师本文 事务所的作用,对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对电力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出具分析报告,对企业投资、企业并购、债权债务处理等专项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5)发挥相关协会法律资源的作用,利用协会平台沟通兄弟单位、相关部门的信息,了解不同行业的法律工作开展情况,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
3、积极发挥专业法律人员的作用
(1)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在专题研究中的作用,参与电力建设、电力营销、农电管理、劳动关系等专题研究,从法律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在处理诉讼案件方面的作用,侧重在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进行把关,调动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跨地域处理重大、疑难诉讼案件。
(3)发挥专业法律人员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通过法律信息平台,统计法律事务工作,上报各类纠纷案件,交流工作经验,相互提供法律协助。
五、法治工作三年目标保障措施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
随着国资委、国家电网公司对国有企业法治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省电力公司也不断加大这方面工作力度。我局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治企的能力,切实加大对法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力度。
2、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
各级领导干部和重要敏感岗位人员要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首先要加[,!]强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把握,做任何事情都要先考虑法律是否有规定;其次要加强对限制权力理念的把握,杜绝部门权力利益化;第三要加强对程序正义理念的把握,在工作中不仅要做到依法办事,还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
“三式”服务的实施
“管家式”服务突出一个“管”字。将依法合规作为经营决策的前置条件,从优化外部法治环境、重塑内部管理流程、强化“人、财、物”管理三个方面着手,提升经营决策依法合规水平。“政、企”联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将涉电民生、触电压降纳入镇街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作为衡量其综合管理成效的重要标准;联合行政部门制定多项政策,简化业务流程、理清投资界面,构建良好的供用电秩序;组织员工参与普法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以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业务、流程”重构建,夯实内部法治基础。分类归总,以供电服务等12类决策事项为基础构建基本业务单元,明确利益会签部门,实行模块化管理;一链全含,以12个业务单元为基础,固化专业提出—部门初审—利益会签—法律审核—领导审批—上会表决的“一链式”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人、财、物”全管控,扩大法律覆盖范围。坚持“人、才”两手抓。针对员工关注的高风险事项,定期定点集中办公,响应职工诉求;分级分类培训,大力培养、挖掘法律专业人才;资金“查、控”两不误。设立资金风险排查、控制“两个兼职员”,及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并落实执行;物资“采、用”全监督。采购阶段,根据采购金额设定法律审核阈值,避免违规操作。使用阶段,全流程核对物资台账,实现闭环监督。“抢先式”服务抓住一个“抢”字。紧盯生产建设领域法律风险,按照“事前预防为主、事后处置为辅”的工作思路,将更多的法律力量向前端引导,从嵌入岗位职责、创新隐患查治、降低项目风险、提升管控能力4个方面着手,在“不出事”上下功夫。责任导向,在明责履职中融入法治精神。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25个关键岗位安全职责清单,压实依法履职责任。将不违法、不违规纳入无违章班组、无违章个人评价标准,实现违法违规与个人切身利益的关联。靠前服务,在项目管理中提供法治方案。加强前期管理,对招标采购计划进行法律审核,杜绝违规拆解、寻租设租行为;加强过程管控,建立重大项目法律跟踪档案,为重点项目配备“法务经理”,提供“法治+”定制服务。加强后期评价,从自身风险、履约能力、工艺质量、社会评价4个维度对施工单位建模画像,建立关注、负面“两个清单”。合力攻坚,在管控能力上彰显法治力量。点对点专项联合执法,针对工作中遇到的违建拆除、线路防护、有序用电等阻力,政企联合一事一策解决问题。诺成式定期联合执法,与重点工作任务相结合,政企联合定时定向查治问题,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度,联合行政部门开展固定执法行动,提升管控治理能力。“拉网式”服务盯紧一个“网”字,对营销服务涉及的所有业务逐一过筛,对存在的法律风险业务实现“一网打尽”,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又避免侵害客户权益,构建与实施风清气正的内外部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为电费回收出谋划策。开展客户背景调查,将不同客户划分为高、中、低风险,实行差异化合同签订政策和管控措施。同时,每年对客户履约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动态调整信用评级,同步将存量客户纳入评价管控范围。思想行动双向发力,为降损提效聚力赋能。思想上,按照普法警示、举报激励“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注重定向发力、靶向攻坚。行动上,按照督促整改、行政处罚、诉讼维权“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注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关键领域刀刃向内,为客户权益保驾护航。加强扶贫监督,编制流程指南、投诉事项清单,以二维码的形式张贴到业扩现场,以“透明服务”打造“阳光业扩”。优化营商环境,为扶贫项目建立专项法律档案,从资金来源、资金流向、资金效用三个维度着手,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三式”服务的措施
闭环评测。建立“评估—完善—试行—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提出了“四个必须评估”“三个必须完善”“一个必须试行”的工作要求,实现“法治+业务”的循环提升、互促互进。四个必须评估:机构改革调整后,必须评估;新兴业务拓展后必须评估;业务重新整合后,必须评估;每年度必须定期评估。三个必须完善:根据评估结果,发现重大缺陷的,必须完善;发现更高效工作方式的,必须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必须完善。一个必须试行:完善后的措施必须试行,试行时间根据不同业务一般为3~6个月。试行后具备条件的正式实施,不具备条件的继续优化。双向考核。通过建立法律、业务双向考核机制,设立加分项和减分项,实现了两者的相互制约、共同进步。加分项:法律助力原有业务取得重大突破或助力新型业务顺利开展的,由业务部门对法律部门提出加分建议。业务部门未出现依法合规问题或对法律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由法律部门对业务部门提出加分建议。减分项:业务部门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在案件审理等日常工作中不配合的,由法律部门对业务部门提出减分建议;法律部门合法合规性审核不严导致决策失误或保障力度不够导致重点工作延误的,由业务部门对法律部门提出减分建议。
2、健全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互动衔接机制。继续完善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站、联络员三级网络体系,做到及时沟通,互动衔接。在村居和有条件的规模企业、人群聚居点等最能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的地方设立援助站,对法律援助联络点实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援助对象提供便利,保证社会弱势群体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真正做到方便群众,司法为民。
3、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支持、帮助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具有法律知识或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和管理制度。
4、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来电、来访咨询事项及时输入信息系统,对经初步审查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直接输入系统,由中心在网上实时审批,并将系统逐步扩大到有条件输入信息系统的法律援助联络点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尽可能地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平台,并完善“148”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的工作台帐。
5、建立执业律师值班制度,要求执业律师年度内到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咨询接待不少于5日,方便当事人得到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中心的便民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1、根据《市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踪管理细则》,进一步运用旁听庭审、质量反馈、回访当事人、归档检查等跟踪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程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特别要落实对法官、仲裁员的回访制度。
2、加强法律援助档案的管理,下发归档案卷的统一标准,要求案卷材料齐全、装订规范并及时上交,并从归档案卷中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严把案件承办的结案关。
3、加强与法院、残联、妇联、总工会、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召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义务监督员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
1、中心工作人员的自身学习。继续坚持并完善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做到学有内容、学有所得、学有记录。
2、对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各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增强对各法律援助站负责人、联络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
3、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和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效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咨询、社区顾问工作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惠民服务.发挥法律专长,加强法律援助力量。
4、加强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受理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局和律师协会沟通,配合市局做好相关工作。
四、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层面
1、加强信息和调研工作,抓好日常宣传。及时报送法律援助工作的最新动态信息、典型案例,深入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或工作研究性文章,反馈工作中的亮点、难点,研究和探索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动态报道,提升宣传层次,扩大宣传效果。
2、寻求长效宣传形式。在辖区选址悬挂法律援助广告牌,让群众能随时随地看得到,提高宣传的有效性、长期性、针对性。
3、多样化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结合一些有纪念意义的日子,组织较大规模的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继续以法律援助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工地为主线;与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在“三.八”维权周、“助残日”等深入开展法援扶贫、法援助残、法援济弱、法援解难系列宣传活动。
五、进一步突出特色活动,发挥法律援助的维权作用
1、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学习借鉴法律援助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完善便民“十项举措”,在扩大对困难群众的援助覆盖面和提高便民程度上有所突破。
一、法制副校长成“鸡肋”
调查结果显示,87.5%的学校配备了兼职法制副校长,只有少数地处边远山区的学校受师资、地理等因素的制约还没有聘任法制副校长。对于法制副校长所发挥的作用,22.8%的被调查者认为“发挥了积极作用”,72.8%认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4.4%认为“没有作用”。这说明法制副校长为推动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达到预期结果。一些被调查者以“鸡肋”来形容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尴尬处境。
二、法制副校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被聘人员受兼职身份限制,工作时间难以保障
按照《意见》的规定,兼职法制副校长主要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选聘。他们的本职工作已经令他们分身乏术,再分出时间去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时间难以保障是情理之中的事。同时,很多法制副校长身兼多所学校的法制教育任务,到学校工作的时间就更少了。
2、未严格按照任职资格要求选聘人员,被聘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尽管《意见》明确规定了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聘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区并没有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聘任法制副校长。在120所学校中,对法制副校长的学历、工作时间没有明确要求的占73.4%。很多学校法制副校长的选聘缺乏严格的程序,34.9%由学校自己聘任,65.1%由上级任命。由于未严格按照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进行选聘,导致部分法制副校长的素质与实际要求相差太远,在农村地区突出表现为普通话不标准、语言表达能力欠佳、专业素养欠缺等。
3、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责任,缺乏相应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意见》规定,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职责包括:(1)参与制定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2)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要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3)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4)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5)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6)按照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职责并没得到很好的落实,特别是(3)、(5)、(6)项落实不到位。原因之一是,《意见》虽然规定了法制副校长的职责,但这些规定还比较宽泛,没有规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容易导致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流于形式。原因之二是,缺乏相应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无法调动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意见》的规定,由政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共同管理兼职法制副校长,这种多头管理的结果是谁也不管。对政法部门而言,法制副校长的工作与其本职工作相比,所占的比重较小,很难对其进行评价;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而言,法制副校长不占学校编制、没有报酬,身份是兼职,没有明确的工作数量和目标,因此也很难对其进行管理;乡镇(街道)综治委(办)既不如学校那样了解法制副校长的实际工作情况,又没有政法部门那种直接的奖惩权力,因此在管理上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4、工作方式和内容单一,缺乏针对性
在120所学校中,有9l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主要是通过举办讲座或做报告的方式进行法制和安全方面的教育(有些学校一学期只上一次法制教育课),2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组织学生参加一些社会实践,1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组织了安全演练活动,5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参与解决一些纠纷。由此可见,举办讲座或做报告是法制副校长最为普遍的一种工作方式。但在讲座或报告过程中通常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即集中时间对全校学生进行集中教育,忽视了学生的年龄差异、需求差异及学校的地域差异,导致工作缺乏实效性。有的人同时兼任几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为了完成任务,他们会派自己的下属或同事来客串讲课,使学校及学生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不尽信任。
在课外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有时需要一定的资金做支撑,而目前学校还缺少这方面的专项经费,因此法制副校长有时不得已放弃开展其他活动的计划。
三、关于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建议
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小学需要加强法制教育,但却缺乏专业教师。尽管这项制度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推动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人认为,现行法制副校长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源在于法制副校长的兼职身份,因此,学校应该聘任专职法制教师取代兼职法制副校长。应该说,以专职法制教师取代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是一种趋势,但目前我国的很多地方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更好地落实和完善这项制度。
1、严格选聘条件,加强岗前
培训
《意见》明确规定了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聘程序,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在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任职条件上,除了要求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热忱的工作态度。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中小学生,这决定了法制副校长必须具备教师的一些素质,如普通话要标准,善于与学生沟通,工作要耐心、细心等。
(2)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任。按照《意见》规定,法制副校长既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也可以由学校自己聘任。教育行政部门为学校聘任法制副校长,其实质是一种政府行为,与学校自己聘任相比,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统一管理,同时可以增强受聘者的责任感,增加其对工作的投入度。
(3)规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按照规定,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任期为3年,如不适合工作可进行调整。但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有的学校即便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不满意,通常碍于情面也不会进行调整,只能等聘期结束再解除聘任合同。笔者建议设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前组成一个有学生参加的考评小组,对待聘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者再正式聘任,否则不予聘任。
(4)对法制副校长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法制副校长通常都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但缺乏教育工作经验,而学校教育又是一项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在上岗前应该对他们进行教学技能、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心理学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2、明确目标和任务,创新工作方式
(1)进一步明确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意见》对法制副校长职责的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学校的特点,统一制定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不仅要有任期内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还要有每个学期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如每学期最低课时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次数等。这些要求应形成规范性文件,下发辖区内的学校和法制副校长,同时报送综治委(办)和相关司法部门。在此基础上,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要达到的目标等进行细化。
(2)延伸工作内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不应仅限于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应有所延伸:一是从学生法制教育向教师法制教育延伸,教师懂法会更好地促进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二是从学校法制教育向家庭法制教育延伸,通过开办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家长进行法制宣传,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三是从学校法制教育向社区法制教育延伸,积极参与到学校周边的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中。如果真正做好以上3个延伸,把学校、家庭、社会的法制工作结合起来,那么“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将会逐步形成。
(3)创新工作方式。一是丰富教学方式,除了采用讲座、报告、观看录像等传统方式外,还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模拟交通指挥等活动,围绕“远离、关爱生命”等主题开班会或举行辩论会。还可以开展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如有的学校将少管所作为法制教育基地,通过参观服刑人员的生活生产情况、听取违法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二是在进行一般性法制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开展差别化教育。例如: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中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对男学生进行远离暴力教育,对女学生进行防治害教育等。设立法制副校长的“阳光信箱”或“法制热线”,为学生提供单独的教育和辅导。三是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参与,如培养“小小法制辅导员”,指导和培训学生出墙报,办校园法制期刊等。
3、加强组织管理,完善考核制度
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在一些地区没有深入开展下去,一方面是因为法制教育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尚未纳入到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和安排中;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明确法制副校长的归口管理部门。
笔者以为,法制副校长的管理应该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熟悉本辖区内学校的具体情况,有能力组织力量进行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培训、考核、表彰等各项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组织统一实施(允许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适当变通),逐步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综治委(办)、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定期组织力量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将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为了更好地监督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通过评选“优秀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先进单位”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推广经验。
教育行政机关作为管理部门,更多地是从规章和制度层面对法制副校长进行管理,学校才是具体落实和实施的单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学校自己去解决。比如:为了解决工作时间上的矛盾,学校应加强和法制副校长派出单位的沟通,双方合作,共同为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法律学习、研讨制度。学习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定期交流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共识。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加强调研、探讨,统一对法律及其适用的认识。举办有关法律或执法业务培训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互邀有关人员参加。
三、建立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先行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或邀请人民法院参加咨询论证或研讨,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建立案件协调制度。对所有行政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影响面广的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要加大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司法建议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以及苗头性、倾向性的,有可能引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人民法院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该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司法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二、建立法律学习、研讨制度。学习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定期交流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共识。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加强调研、探讨,统一对法律及其适用的认识。举办有关法律或执法业务培训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互邀有关人员参加。
三、建立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先行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或邀请人民法院参加咨询论证或研讨,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建立案件协调制度。对所有行政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影响面广的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要加大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司法建议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以及苗头性、倾向性的,有可能引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人民法院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该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司法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一、组织一次物业管理条例培训(月——月)
⒈在培训的同时,收集各法制楼组代表的电子信箱,为后续的网上送法上门、网上沟通做好准备,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⒉公布《长宁房地》门户网站网址,为以后登陆该网站提供方便。
⒊培训后组织一次讨论会,对如何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组织一次现场开卷知识竞赛。
二、在全区的每个小区张贴《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宣传海报。(月底完成)
三、利用门户网站开设网上物业管理法制宣传专栏,并及时更新。(月开始),主要内容包括:
⒈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建设部、上海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文件。
⒉案例分析:近期有代表性的案件。
⒊便民问答:挑选常用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分条。
⒋网上调查: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
⒌网上竞赛:邀请法制楼组居民或代表参加,其他市民也可以参加。
⒍房地万事通信箱:根据法制楼组居民或其他市民的提问,在二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答。
四、在《时报》开辟专栏,宣传物业管理条例。(月开始)
五、通过各个房地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物业小区经理业务培训一次,主要内容为《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并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内居民的宣传。(——月底)
六、组织个别法制楼组和所在居委会同志参加违法搭建的现场执法活动一到两次,加深对法规的理解。(——月)
七、组织个别法制楼组和所在居委会同志参加业委会组建现场会议一到两次,加深对法规的理解。(——月),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八、每月一次送法到家,经最新的物业管理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到法制楼组居民或代表的电子信箱中。
九、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二周年之际系列活动。(月)
⒈开设一次物业管理义务法律咨询。地点设在法制楼组所在小区附近,并邀请部分法制楼组的居民或代表参加。
一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工商建设。一方面,我们工商部门很多工作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干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关键靠人,本质在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向前发展。实践证明,任何一项工作,越向纵深推进,难度就越大,就越要有强有力的干部队伍作保障。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
二是要坚定不移地围绕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科学发展。能不能加快科学发展,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我们要牢牢把握服务这个宗旨,着眼点就是要进一步促进工作指导思想的转变、工作思路的调整、工作方法的改进,找准履行职责与服务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运用和延伸工商职能,为经济发展办实事、作贡献。
三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监管执法。加强管理,搞好规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是推进经济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放松管理,不讲规范,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最终阻碍经济健康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市场秩序,根本目的是促进科学发展。我们要充分认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在营造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中,在强化监管中展现工商风采,树立工商形象。
四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创新是我们工商事业发展永葆生机的源泉。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新的时代,面临着很多新的任务,也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必须用创新的方法来解决。一定要改变过去封闭的、单向的、固定的思维方式,树立开放的、多向的、辨证的思维理念,统筹兼顾,大胆地试,以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手段、创新的方式方法、创新的思路加快科学发展,实现各项工作新突破。
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工商部门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工商部门,特别是基层工商部门在法制工作中仍然面临许多问题,给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障碍。比如:某些重要的法律缺位或严重老化,不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利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的实现;立法层次偏低;某些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法律冲突现象较多等。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严格制定并执行立法计划。使立法工作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防止匆忙立法和不必要的立法,全力保证重点立法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立法工作中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使立法做到既有现实性,又有科学性,既统筹兼顾,又突出重点,既注重当前,又顾及长远,从而发挥整体效应。
二是坚持各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因此在立法中要注意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消除部门意识。要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认真研究吸纳。
三是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各地方、各部门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往往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这就要求各部门和地方应当从大局出发,具有全局意识,要加强中央和地方、部门立法的协调配合。
四是加强地区之间交流,借鉴了其他部门和地区的成功经验。
五是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跟踪评估机制,发现法律法规执行中的种种问题,加以解决和修正。
三、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工商行政执法水平总体上在不断提高,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决策机制不够完善,透明度不够;二是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执法监督力量不足;四是不能正确看待复议应诉工作,发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如临大敌,为了撤销复议或者避免诉讼,不惜损害执法尊严满足相对人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按照依法行政,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采纳建设性、合理化建议作为决策依据,确保重大决策的合法性。此外,要强化对决策的外部监督, 利用各种载体及时重要政策信息,加大工商的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务,提升工商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外部制约和监督协调机制,维护法纪的严肃性。要实行执法公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审核等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工作的激励机制和权力保障制度,赋予行政执法必要的刚性手段和较为具体的执法依据,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三是对各种涉及行政相对人直接利益的、对工商部门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行为等,要建立严格的事前审核机制。由法制机构对这些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结果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完善落实执法责任制及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文书审核、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处罚听证、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通过分解职责、梳理依据、规范程序、完善制度、考核评议、追究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以促进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五是建立执法监督互动机制和联系机制。加强督查,以上级部门的名义对下级执法进行监督和检查;促进协查,上级部门抽调下级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协助下级和本级部门做好巡查工作。组织交叉检查,由上级部门出面组织下级各级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
四、法制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一直积极参与,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学法制度不落实,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科学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严格执行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
二是拓展法制宣传的内容。不仅要加强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还要注重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获得社会和百姓的认同,避免法律法规和惠民政策“两张皮”的现象,使法制宣传工作更加充实、丰满。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力度。要切实加大领导法制培训、全国性普法活动和法制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力度,以确保普法取得实效。在采取培训班、讲座等传统方式开展培训的同时,还要将法制教育充分体现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让干部职工在实践中养成自觉学法用法的习惯。
四是积极探索运用新兴媒体普法,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努力造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是要巧借外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法制联络员和法律顾问等作用。
五、法制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为加强基层法制队伍建设,我省工商部门在基层工商分局实行法制员制度,并且年年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员业务技能竞赛和培训活动,使得基层法制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制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大,法制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法制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队伍力量薄弱,对法制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工作专业性不高等。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坚持原则,树立权威。法制机构履行法律工作职责,要从维护工商权威的立场出发,对潜在法律风险早发现、早化解,有效预防法律纠纷的产生。对于发现的法律问题,要明确指出并提出合理化法律建议,特别是对于容易引发复议、诉讼风险的法律问题,在相关处室不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积极协调,另一方面要坚持原则,树立法制机构权威,把防止法律风险作为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