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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法律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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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法律培训

篇1

[中图分类号] F272.91 [文献标识码] B

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含义以及意义

(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定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D&A)主要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管理而言的,它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报告中对企业的原来经营情况、业务范围等进行综合的分析以及根据过去、现在的企业经营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指导企业的管理者以及信息需求者及时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情况。

(二)研究目的

1.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作为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一部分,它的作用已经得到世界会计界的普遍认识,尤其是在国外相对发达国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已经得以普遍的推广与发展。相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作用是充当会计信息公布的补充,因为它所包含的会计信息不仅具有企业基本会计披露信息,还具有分析的价值。通过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的推广,可以帮助企业投资者及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基本是依据企业的财务信息报告进行的,这样的投资信息来源具有局限性,他们缺乏对于企业的规则性了解,而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进一步获取企业的未来发展价值。因此,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方面的意义,还对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具有现实作用。

2.我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各方面还与先进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我国的上市公司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不愿对不利于企业在外形象的破坏。同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的内容还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的问题的研究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影响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原因

(一)制度缺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因为社会的规则制定对于促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在进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时需要联系我国的各项制度。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本身存在许多的不足,进而导致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质量下降。

1.缺少统一且正式的系统规定。当前,我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我国几部法律中,比如:《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通过这几部法律可以发现,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法律对其的规定也只是停留在片面化的法律分化中,这样的法律规章会缺失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全面保护,影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建设。

2.缺少可以参考的样本。上市公司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只是依据管理者的思想意识,对于思想层面的我们很难对它进行控制。再者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方面也可能不全面,并且有的细节不在其包括之中。

3.缺乏安全港规则。安全港制度是在美国的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中形成并且发展的,它为预测性信息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为信息披露者解决后顾之忧。但是我国没有制定与安全港相似或者相同的制度,这就无法为管理层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不利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最终导致“无过即是德”的心理形成。

(二)企业内部影响因素

1.公司效益。企业的效益好坏对于企业的信息披露具有直接的关系,比如企业的效益好时,它的社会影响就比较大,人们就会增加对它的兴趣,尤其是对于企业的经营效益情况,这样的社会要求以及企业的内在发展促使企业提高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质量以及信息的时间速度。相反,如果企业的效率高企业就会增加他们乐于进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的披露,促进企业更好地进行融资。同样,业绩差的公司管理层由于担心过多的披露不利于企业的价值,所以他们会采用回避不利信息来保证企业的价值稳定。

2.公司规模。如果企业的规模越大,它就越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同样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就相对的比较完善,可以说健全的公司结构治理是信息披露的基本保障。通过实践证明企业的规模越大,它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就会越全。如果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股权结构安排不合理、董事会运作等原因都会影响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质量。

3.公司的融资需求。通过信息不对称理论可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作为一项公开透明的信息,对外公布了传统财务报表所没有给予的非财务性信息或者预测性信息,所以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信息不同步的程度,以此使得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现状,进而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总之,潜在公司融资需求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市场上潜在的融资需求越大,那么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就会倾向于完全暴露。

4.市场行业特点和竞争环境。企业的管理层时刻在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和企业的竞争环境。如果企业所处的环境存在价格波动大或者主营业收入对外部因素变化及其敏感,这样就会加大企业对于市场预测的难度,就会使企业不愿意公布企业的预测性信息。同样,如果过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能会使上市公司泄露机密信息,企业就会在这样的环境中处于劣势。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企业就会减少对某些方面的信息披露,特别是来自外部的预测性信息的披露。

三、提高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措施

(一)制定系统规范的法律文件

规范的法律文件是各项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通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法文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地吸取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分析我国当前的规范法律文件,进行总结,进而建立与我国市场相统一的系统规范法律文件。首先,就是我国的行政部门要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格式等书面内容进行规范化规定,使企业的管理者在进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有章可循。其次,证监部门也要对于非财务信息进行评价,尤其明确提高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通过规范的法律文件可以引导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同时也要加强我国法律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具体的法律责任制度是:刑事责任,它的目的就是对于违反者进行严惩;行政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保护投资者以及证券市场的信誉;民事责任,它是对于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可以说对于上市公司任何形式的处罚都不如对其进行民事处罚,因为通过民事处罚可以增强社会阶层对于此企业的谴责,进而破坏企业在社会中的形象,不利于企业的融资以及接受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二)制定行业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规范

我们要依据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法律规定,避免同一种信息披露标准来规制所有的上市公司。实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可以避免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片面性。对此依据行业特点制定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规范可以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一个参考依据,为其在使用信息的过程中提供判断信息是否有效的工具。

(三)建立有效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机制

当前上市公司对于会计的信息披露由于自身私利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当关系到企业的观念利益的信息他们不愿意进行披露,害怕因为会计信息的披露导致企业机密的泄露等。根据信息不对等原理,这些信息往往会不被除管理层之外的其他信息需求者了解,这样就会造成企业价值降低。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信息披露激励制度,对于主动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相关部门要在某些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优惠;同时也要建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事后追究体制,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法律的制裁。

(四)引入安全港制度

在加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法律建设的同时,引入安全港规则,要在各种制度中积极地保护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企业管理者,尤其是保护他们可能因为提供了虚假的会计信息而导致的与实际效果的不符,而被使用虚假信息者行驶追求权利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以及激发企业的管理层积极的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

(五)加大民间机构的鉴定功能

对于会计信息的鉴定主要依靠的就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企业相关的财务报告等材料进行鉴定,并且做出相应的评价,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会计信息的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具有未来前瞻的信息,会计师就不能做出科学真实的判断,所以我们应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间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只有保持了他们的独立性,才能更加注重注册会计师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公正关系,使他们做出的审计意见具有公正、公平、合法性。再则也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技能水平的培训,通过制度形式确定他们定期接受培训和参加考核,进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因此,在建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机制中要积极的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强化会计师的权利,完善它的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审计技能以及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的判断能力。

总之,我们要积极地研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补充,完善我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篇2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

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篇3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

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篇4

一直以来,中国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相对其他一些大型跨国公司都显得薄弱。2004年3月,中国人寿因财务违规行为被股东提起了集体诉讼。而在2005年前两个月,更是连续有UT斯达康、中航油、前程无忧网站、新浪等数家公司在美遭遇“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重大事实”的集体诉讼。

中国从2002年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2006年9月28 日出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作了比上交所内部控制指引更为详尽的规定。高密度的政策出台, 表明了我国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

由此可见中美两国对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视及努力。然而,两国不论在监督规定上,还是在公司内部控制框架上,差异均十分显著。

相关规定比较:对管理层的约束

《萨班斯法案》抑制了上市公司造假的动机

萨班斯法案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完善了现行美国法规在处理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财务审计、销毁财务证据等方面的漏洞。

《萨班斯法案》最为鲜明的特点,即以立法的形式,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加以约束。《萨班斯法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极为严厉,如,“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国内的司法约束仍然不足

上交所、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被业界称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内部控制指引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而制定的。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执行,但是内部控制指引毕竟只是行政监督性质的规定,并无法律效力,所以并未对违反内控指引要求的行为作出如何处罚进行相应的规定,而且在司法监督体系中也并未有法律条文对内部控制指引作出回应性的民事、刑事处罚规定。缺乏法律支持的内部控制指引与美国立法形式的《萨班斯法案》形成了本质区别。由于缺乏对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的事后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形成威慑力。

相关规定比较:公司管理层的监督职责及信息披露

《萨班斯法案》对在美上市公司的影响不仅集中在企业增加成本完善内控制度上,其实《萨班斯法案》真正的核心是对公司高管,尤其是CEO、CFO施加的严苛刑事处罚,它真正要改变的是社会对企业高管的态度,将管理层的收益、责任和风险相结合。从短期看,它使企业增加了成本,而股东的监督成本由于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信任而减少。

上交所内部控制指引则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内控指引所强调的检查监督规定,是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入的更多风险管理因素之后有效的回应,使企业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识别上升到风险管理阶段,并通过监督机制保证企业能够在内部控制中发现缺陷并及时予以改正,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达到更大的一致。

上交所内部控制指引框架在董事会、公司高管关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责和信息披露方面与《萨班斯法案》最关键的两个条款“第302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和“第404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实现了一致,表明我国已经向国际先进内部控制规定看齐,并结合中国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国外先进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定进行了有益的借鉴。

COSO框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比较分析

美国是进行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在1985年由五大会计职业团体组成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并耗费两年时间对财务舞弊问题及成因进行调查,在1992年定稿的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报告;又于1994年对内部控制的概念进行增补。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是认为该内部控制框架有些局限性,如对风险强调不够。因此,COSO委员会于2004年10月,在1992年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相关要求,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ERM),将内部控制全面纳入企业的风险管理范畴。

篇5

一、特别处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994年我国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被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的总股本额、股权分布等发生的变化是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公开财务报表,或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亏损。

《公司法》第158条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有前条第(2)、第(3)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第(4)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且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消除的,不具备继续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如果出现亏损,就有可能面临特别处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命运。毫无疑问,这些处理方法肯定会对亏损上市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此,本文将分别阐述这些不同的影响。

二、不同特别处理对上市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一)特别处理对亏损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首先,亏损上市公司在被特殊处理后,其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被限制在-5%至5%这个区间,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股票价格的波动,但是因为ST公司还面临着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因此对投资者而言,其投资风险加大了。

其次,ST公司必须经过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这意味着,亏损上市管理层想通过违背会计法律法规以达到盈余操控的目的的难度增大了;并且,股票行情会有特别提示,使得投资,媒体以及监管部门对亏损上市公司的关注加大,管理层面临的限制更多。最后,ST公司因为财务状况不佳,导致其无法到期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会对公司的资金状况给予更多的关注,并且ST公司再融资的难度也会增加。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特别处理会对公司的管理层造成特别大的压力,无论是来自投资者还是债权人。而沪深交易所判定是否要给予一家公司特别的重要依据就是公司的会计盈余数字。这也就为亏损上市进行盈余管理创造了动机。

(二)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对亏损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公司之所以要争取上市,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利用资本市场分配资源的功能,获取资金,以此来扩张企业规模,增加企业的竞争力。而如果因为亏损,公司股票就被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公司就将缺少一个融资的渠道并且还会丧失很多上市公司才具备的优势,例如,享受政府更多的优惠政策等。并且,由于我国实行发行股票的核准制度。就导致了公司股票的上市资格是非常宝贵的。公司丧失了上市资格,对当地政府,控股股东来说都意味着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管理层必将用尽浑身解数来扭亏为盈。这时,盈余管理就是其扭亏为盈的重要手段。

三、改进我国特别处理制度的建议

(一)改善我国退市制度。

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在不断发展,但是以会计盈余数据为基础的退市制度并未改变。连续亏损,对上市公司就意味着面临摘牌。在短期内无法通过改善经营而扭亏的情况下。亏损上市公司就会选择盈余管理。国内退市制度过多的关注会计盈余数据,而很少关注公开发行股票的这一行为的实质。首先,可以尝试在退市制度中增加会计数据以外的参数,例如,资不抵债,主营业务停产等。然后,可以加入与股票交易相关的指标,例如,股票价格,股票成交量,股东人数等。

(二)改进公司业绩体系。

过分重视盈余管理指标,会是公司管理层采取短视行动,会损害股东的权益。为了遏制机会主义盈余管理,应该在公司业绩评价体系中充分考虑非会计指标。在报酬契约中,可以适当的增加长期激励计划。这将引导公司管理层从更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经营公司。

(三)改进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外部监管者,必须要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其职责。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对应计项目盈余管理的甄别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成为公司管理层新宠的情况下,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提高证券投资者的识别能力。

投资者是资本交易市场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出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导致了很多非理性的投资行为的出现,例如:ST股票由于重组预期往往被投资者过度的追捧。如果投资者能够更加理性的进行投资决策,这将势必成为强大的社会监管力量,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的制衡。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培训,使其掌握识别盈余管理的技能,会对我国资本的健康发展作出有效的贡献。此外,还应该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在资金,技术,信息,人力资源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机构者来完成对普通投资者的指引,也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刘冬莉.对证券一级市场审批制的反思[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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