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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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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篇1

1法制媒体从业者遭遇“两张皮”

对法制媒体从业者来说,面临着两道门坎――法律知识和新闻知识。新闻学院培养的具备新闻知识的人才,不懂法律知识;而法律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顺利地用新闻的手法和技能采写新闻;而目前开设法制新闻专业的高等院校培养的法制新闻人才,也经常遇到法律和新闻两张皮的现象。

法律和新闻脱节的现象,在新疆法制报社表现得非常明显。有一名法律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在新疆法制报社见习了6个月,法律知识拿捏得尚可,但新闻稿件写得一塌糊涂,因不能顺利转正,该毕业生最终不得不离开报社。而新疆法制报社有几个做了快十年新闻的记者,经常在稿子中把“起诉”写成“上诉”,把“裁定”写成“判决”,分不清一审和二审等基本程序,基础性法律知识错误经常出现。

法制媒体的从业人员中,法律和新闻脱节的现象不是孤立的,无论是专业新闻人还是专业法律人,都会觉得非常尴尬。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从业者缺少新闻表述的基本功,具备新闻知识背景的从业者显然又缺乏法律基础知识。其实,好的法制新闻作品,应该是充满浓郁的法律味,又读来有趣生动。

没有接受过法律科班教育的新闻人,无论年长还是年轻,其实都面对同一个挑战,专业知识的缺乏会使记者在采访一线缺少准确掌握报道要领的能力,缺少与法律人士对话的能力,也缺少对报道内容的足够判断力。这些记者写出来的法制新闻稿件,有时可能因为侵权或片面,为供职媒体惹来官司。

而法律科班的人,有很多不合新闻规律的习惯,缺乏基本的新闻专业知识和技能,即便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勉强上路,也缺少在更大范围内发现更具张力新闻点的能力。因为受法律思维的限制,有些记者时间长了又出现学究气,满篇的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写出来的文章生硬难懂,俨然一个老学究,他也经常会以法律专家自诩,而所写稿件有时会缺少最根本的新闻要素。

因此,就目前的状况看,新闻媒体尤其是法制新闻媒体,缺乏法制新闻人才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且随着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这种问题将越来越严重。

2要求能采能写并且熟悉法律

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制新闻应具有新闻本身的真实、新鲜和及时的特点,有别于社会新闻、经济新闻、体育新闻,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

法制新闻人才是指对新近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法治活动进行报道的人,应掌握以法律与新闻为主的多学科知识背景的表述能力,是一般新闻知识与法律知识相衔接的人才。法制新闻人才首要身份应当是新闻人。只有具备了新闻人的新闻敏感,才能具备对法制新闻线索的识别能力、对法治现象的观察能力,以及对法治进程发展变化的反应能力;只有具备新闻人的业务素质和基本理论,才能在工作中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客观、理性、平衡地报道法制新闻事实。法制新闻人才同时也应该是“法律人”,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特点是,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

显然,培养法制新闻人才是个非常复杂的课题,笔者认为,培养法制新闻人才的关键,不在于他原来所学专业是什么,而是如何引导他尽快实现法律与新闻知识在自身的兼容并蓄。一方面,必须让他们具备系统的新闻理论知识与技能、宽广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知识,掌握比较系统的法治知识;另一方面,他们应具备新闻知识、技能和视野,这也正是法制新闻人才的标准。无论是什么专业背景的记者,应该通过自身努力和实践的锤炼,较快弥补法学专业知识和新闻专业知识上的不足,进而在更深厚的法制新闻报道战场上,赢得更大的业绩。

具体而言,法制新闻人才是培养懂法(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的新闻人,还是懂新闻(熟悉新闻传媒相关实务和功能)的法律人;要求具有全面扎实的新闻采编评等新闻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两手抓”培养法制新闻人才

基于从业者不同的知识背景,法制媒体应有针对性培养出真正的法制新闻人才,既懂法律理论、了解法律实务,同时也了解新闻业务,掌握采写技能。

篇2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篇3

多年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方法在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引进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它改变了教师的观念,进一步激发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相比,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养更为突出和重要。诚然,诊所式教育的实践及其实践教学中的法律诊所模式越来越发挥了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学实践中培养高素养法律人的价值和功能。尤其作为职业教育导向的法学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愈加明显,并且经过多年实践已然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推广和推行法律诊所教学方式,同时应在实践人才培养中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教育。

1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

作为以民权运动为背景发展起来的法律诊所教育,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诊所课程已成为所有美国法律院校的必修课程。民权主义者意识到国家颁布的法律并没有起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穷人因为没有钱打官司而无法接近法律。于是,法学院的学生通过提供免费服务的方式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毫无疑问,法律诊所这样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取得的双赢的功效:一方面,穷人开始接近法律,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法学院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服务,实现了抽象、静态的法律与实践法律的衔接与转换,学生也在实践中培养了自己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由于认识到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在诊所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实务界认识到法学院系的不仅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更应当培养学生为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诊所”固然与医院联系起来,诊所法律教育借鉴和引入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学会面对实际问题和解决具体问题的基本技巧。但是,从诊所法律教育兴起开始,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即是其教育的重要目的和内容。法律人是具备重视法学专业知识,同时兼具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精神的法律群体或个人。作为职业教育定位法学教育,实践能力的培养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而法律诊所又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发端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导向”与“能力导向”的目标定位而成为被众多法学院校认可和推行的实践教学模式和手段,并且在发展中影响不断扩大。

2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教育的功能是培养人,任何历史发展阶段和任何类型的社会无一例外。培养什么样的人,在不同时代和社会是不同的。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不同时代对人的需要不同,不同时代和社会的人具有不同的素质,体现不同时代和社会发展阶段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因此,培养目标成为教育的出发点和教育工作者努力的方向,培养目标一定程度上决定人才培养的方式和手段。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胜任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或复合型法律人才几乎成为所有法学院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事实上,法学教育最终培养的是法律人。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学院是要教法律,要培养法律人,但它要以一种宏大的方式教法律,它要培养的是伟大的法律人。”作为法律人,一方面应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更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具备责任意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应有的特质。“良好的法律秩序的确立,不但需要良性的法律规则,更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人的存在。”[1]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倾向使其体现着对法律基本价值与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人秉持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观,具备高尚的情操,宽容而理性的精神,关注社会现实的品格和情怀。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律人为目标,从课程设置和课程讲授内容都可以看到,我们更关注于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训,而对法科学生职业道德与素养的培养远远不够。事实上,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应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相反,他们应成为时代的声音,成为千万人利益的代表,成为新的时代精神的呼喊者与领跑者。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教学模式,其教学目标在于:第一,教授学生学会如何去做律师所做的事情,即律师的基本技能;第二,教授学生遵守律师的基本准则,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第三,提供法律服务;第四,推动法律教育改革。[2]“法律诊所教育事实上成为对法律人的公民教育,然而,我们正在进行的诊所法律教育偏重于强调学生操作法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我们的法律诊所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强化职业技能,而不是公民教育”[3]对一个仅仅掌握了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法科学生而言,还算不上真正的法律人;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所谓法律道德,第一点应当时守刚正不阿的精神,不徇私情,抱有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精神;第二是有牺牲小己的精神,所谓牺牲小己,便是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以产生,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法案之实行,不应当固执成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4]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任务看,实践是培养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和伦理精神的最佳途径。诊所法律教育恰恰提供了一个培养学生职业精神的实践平台,法律诊所与当事人的实际接触,学生不仅直面真实的法律事实,而且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个人的价值观、处事原则和知识背景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正是以实例、案例为载体,将法律知识、原理、价值观、价值判断融于鲜活的个案,使学生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的同时,强化法律人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坚守法律人的职业良知,培养法律人的职业情怀。由此可见,法学教育除法律技能的养成外,还包括法律人品格的形成。诊所法律教育这一新型教学模式,其目标在于通过实践的方式,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观念和职业精神。

3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塑造

就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而言,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尽管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办法,教学中注入伦理道德的课程内容,但法学专业毕业生面对具体问题时的态度与做法让我们看到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的捉襟见肘。“法学教育的功能就是:根据理性的和认知的需要传授严谨的道德作风。”[5]从法学教育早期的学徒制度到哈佛式教学方法,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发展不同历史时期的争论到最终达成通过实践(实验)找寻更多有效的办法来加强律师公共责任感之共识的努力,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成为法学教育无法回避且尚需深刻思考的重要问题。特别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转型时期积累的多元矛盾和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面临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面临思想文化和价值观的激荡,面对传统文化和道德建设的繁重任务,特别是法治国家建设和新发展理念下,重塑道德建设尤为重要,而职业道德是道德建设的切入点和关键环节。法律诊所应成为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和精神的舞台。

3.1从教的视角,教师转换观念

教师的职责一是教书,二是育人,育人是重心。育什么样的人则是教师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即育人与一定的专业培养目标紧密相联。诊所教师以培养学生的开拓性思维,创造性能力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为目标,这固然与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相一致。同时,诊所教师也在朝着培养目标多元化的方向努力,培养的学生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但任何一个职业都有其作为职业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法律人,而诊所教学法正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望、闻、问、切”的特殊方式在培养法律人,教师首先应改变诊所教育主要是培养律师职业技能的错位观念,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地位,并把职业伦理教育渗透在诊所教学的各个环节,贯彻教学活动的始终,从教书的角度提高学生对职业伦理教育的认识。

篇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7.02.076

Abstract The professional orientation of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is the basic orientation and direction of law education. The position and advantages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the training of "compound and applied talent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As the ultimate goal and the organic component of legal education and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 is the basic quality and character of excellent legal person. In this paper, the origin of the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nalysis of the purpose of the clinical education model, combined with the legal law education tasks and objectives to explore the path of legal professional ethics.

Keywords legal clinic; legal person; professional ethics

多年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方法在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引进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它改变了教师的观念,进一步激发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相比,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养更为突出和重要。诚然,诊所式教育的实践及其实践教学中的法律诊所模式越来越发挥了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学实践中培养高素养法律人的价值和功能。尤其作为职业教育导向的法学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愈加明显,并且经过多年实践已然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推广和推行法律诊所教学方式,同时应在实践人才培养中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教育。

1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

作为以民权运动为背景发展起来的法律诊所教育,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诊所课程已成为所有美国法律院校的必修课程。民权主义者意识到国家颁布的法律并没有起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穷人因为没有钱打官司而无法接近法律。于是,法学院的学生通过提供免费服务的方式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毫无疑问,法律诊所这样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取得的双赢的功效:一方面,穷人开始接近法律,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法学院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服务,实现了抽象、静态的法律与实践法律的衔接与转换,学生也在实践中培养了自己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由于认识到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在诊所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实务界认识到法学院系的不仅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更应当培养学生为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诊所”固然与医院联系起来,诊所法律教育借鉴和引入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学会面对实际问题和解决具体问题的基本技巧。但是,从诊所法律教育兴起开始,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即是其教育的重要目的和内容。法律人是具备重视法学专业知识,同时兼具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精神的法律群体或个人。作为职业教育定位法学教育,实践能力的培养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而法律诊所又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发端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导向”与“能力导向”的目标定位而成为被众多法学院校认可和推行的实践教学模式和手段,并且在发展中影响不断扩大。

2 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教育的功能是培养人,任何历史发展阶段和任何类型的社会无一例外。培养什么样的人,在不同时代和社会是不同的。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不同时代对人的需要不同,不同时代和社会的人具有不同的素质,体现不同时代和社会发展阶段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因此,培养目标成为教育的出发点和教育工作者努力的方向,培养目标一定程度上决定人才培养的方式和手段。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胜任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或复合型法律人才几乎成为所有法学院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事实上,法学教育最终培养的是法律人。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学院是要教法律,要培养法律人,但它要以一种宏大的方式教法律,它要培养的是伟大的法律人。”作为法律人,一方面应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更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具备责任意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应有的特质。

“良好的法律秩序的确立,不但需要良性的法律规则,更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人的存在。”[1]法学教育的业化倾向使其体现着对法律基本价值与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人秉持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观,具备高尚的情操,宽容而理性的精神,关注社会现实的品格和情怀。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律人为目标,从课程设置和课程讲授内容都可以看到,我们更关注于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训,而对法科学生职业道德与素养的培养远远不够。事实上,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应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相反,他们应成为时代的声音,成为千万人利益的代表,成为新的时代精神的呼喊者与领跑者。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教学模式,其教学目标在于:第一,教授学生学会如何去做律师所做的事情,即律师的基本技能;第二,教授学生遵守律师的基本准则,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第三,提供法律服务;第四,推动法律教育改革。[2]“法律诊所教育事实上成为对法律人的公民教育,然而,我们正在进行的诊所法律教育偏重于强调学生操作法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我们的法律诊所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强化职业技能,而不是公民教育”[3]

对一个仅仅掌握了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法科学生而言,还算不上真正的法律人;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所谓法律道德,第一点应当时守刚正不阿的精神,不徇私情,抱有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精神;第二是有牺牲小己的精神,所谓牺牲小己,便是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以产生,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法案之实行,不应当固执成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4]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任务看,实践是培养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和伦理精神的最佳途径。诊所法律教育恰恰提供了一个培养学生职业精神的实践平台,法律诊所与当事人的实际接触,学生不仅直面真实的法律事实,而且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个人的价值观、处事原则和知识背景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正是以实例、案例为载体,将法律知识、原理、价值观、价值判断融于鲜活的个案,使学生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的同时,强化法律人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坚守法律人的职业良知,培养法律人的职业情怀。由此可见,法W教育除法律技能的养成外,还包括法律人品格的形成。诊所法律教育这一新型教学模式,其目标在于通过实践的方式,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观念和职业精神。

3 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塑造

就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而言,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尽管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办法,教学中注入伦理道德的课程内容,但法学专业毕业生面对具体问题时的态度与做法让我们看到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的捉襟见肘。“法学教育的功能就是:根据理性的和认知的需要传授严谨的道德作风。”[5]从法学教育早期的学徒制度到哈佛式教学方法,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发展不同历史时期的争论到最终达成通过实践(实验)找寻更多有效的办法来加强律师公共责任感之共识的努力,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成为法学教育无法回避且尚需深刻思考的重要问题。特别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转型时期积累的多元矛盾和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面临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面临思想文化和价值观的激荡,面对传统文化和道德建设的繁重任务,特别是法治国家建设和新发展理念下,重塑道德建设尤为重要,而职业道德是道德建设的切入点和关键环节。法律诊所应成为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和精神的舞台。

3.1 从教的视角,教师转换观念

教师的职责一是教书,二是育人,育人是重心。育什么样的人则是教师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即育人与一定的专业培养目标紧密相联。诊所教师以培养学生的开拓性思维,创造性能力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为目标,这固然与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相一致。同时,诊所教师也在朝着培养目标多元化的方向努力,培养的学生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但任何一个职业都有其作为职业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法律人,而诊所教学法正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望、闻、问、切”的特殊方式在培养法律人,教师首先应改变诊所教育主要是培养律师职业技能的错位观念,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地位,并把职业伦理教育渗透在诊所教学的各个环节,贯彻教学活动的始终,从教书的角度提高学生对职业伦理教育的认识。

3.2 从学的视角,学生提高认识

学生不仅是教学的对象,而且是教学活动中的主角。职业伦理道德的培养是教学活动的主要目标之一,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具有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而多样的教学环节为主体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的培养和发挥提供了平台,为职业道德观念的培养提供了实践的舞台。因为“现在普遍认为,法律道德规范最好利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和难题来教学”。[6]学生通过诊所教学中的模拟演练法、案例教学法、角色体验的活动(包括真实客户和虚拟客户)认识到面对鲜活的个案和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时,所学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或处于失灵状态,而个人的价值观、处事原则和道德观念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多样的社会问题要求一个法律职业者要超越法律。诊所法律教育为学生提供的实践方式,恰好满足了学生的要求,使其真正学会如何超越法律,在虚拟场景的模拟和真实办案的职业能力培养中,潜移默化地培养自己的职业责任感,把自己塑造成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课题项目:本文为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复合型、应用性”地方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H14053)

参考文献

[1] 包万平.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中国教育研究论丛.中国言实出版社,2005:124.

[2] 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11-12.

篇5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法律辅助职业;法律辅助职业市场

随着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需求数渐趋饱和,现行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高职法学教育还有无存在的必要?如果有,其出路又在何方?

一、高职法学教育取消论的理由及其反驳

随着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变化,取消高职(本科以下)法学教育已成为教育界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其理由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1)现在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即使是企业)都要求有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大专法学教育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1](2)法律职业要求从业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专科法学教育大多招收文化基础相对薄弱的高中毕业生,要在三年时间里将他们培养成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是不可能的。[2](3)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律应用型高级职业技术人才,而当下的法学高职教育不能满足这种要求。[3](4)从世界范围看,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法律教育的起点都是本科生。[4]

上述高职取消论的理由看似具有说服力,但在我们看来,其实并不成立,这是因为(1)法律职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的人才虽不能满足狭义法律职业的有要求,但可以满足广义法律职业的要求。(2)人类个体所具有的职能类型大致可分为两类: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通过学习、培养和教育,主要能力为抽象思维者可以成为研究型、设计型的专家,而主要能力为形象思维者则可以成为技术型、技能型的专家。经过三年时间的培养,基础较弱的高职生虽然不能成为擅长抽闲思维能力的研究型、设计型专家,但成为擅长形象思维能力的技术型、技能型专家可能性是存在的。(3)将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显然是个错误,但这种错误并非不可修正。[5]事实表明,实践中的许多高职院校都在自觉和不自觉之间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辅助类技能型人才。(4)正如西方民主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一样,国外法律教育传统也不能当然地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圭臬。即使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是以本科为最低层次,但那也只是针对狭义法律职业而言的。

二、高职法学教育存在必要性的理由

高职法学教育取消论的理由不成立,并不说明高职法学教育就有其存在必要性。我们认为高职法学教育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因为高职法学教育不仅是我国法律职业不同类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的合理选择。

法律职业内在的人才结构需要是高职法学教育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根本理由。法学教育的总目标当然是培养各种懂法律的人才,但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层次、多类型的。在各种法律人才中,法律职业者(狭义法律职业)是核心,其他法律人才处在边缘位置。因此,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包括核心目标和一般目标。核心目标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一般目标则是培养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如行政执法者、公司企业单位经营者、司法机关的书记员、法警、执行官等

等。[6]从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来看,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提供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一类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类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第三类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将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高职层次的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律辅助类人员,本科层次的教育主要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研究生层次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培养学术型人才,法律硕士培养复合型的应用性法律人才。[7]

当然,或许有人会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也能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既然如此,本科法学教育完全可以同时承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与法律辅助人才的任务。如果这样,高职法学还是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学职业教育,所谓的法学教育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素质教育层面,所以,对于法律辅助人才的教育,三年时间应该足以完成,用四年时间则有浪费的嫌疑。此外,不同的培养目标,必然导致培养规格、模式及教学内容和方法迥异,本科法学教育如果同时培养应用型人才和辅人才,则其不仅在培养时间上有浪费的嫌疑,而且还会使得整个教学体系发生混乱。因此,就目前的法学教育现状而言,其一般目标即培养法律辅助类人员的任务由高职法学教育来承担是最合理的选择。

三、高职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及其症结所在

既然在法律辅助人才培养需求方面具备现实存在的必要性,从应然层面讲,高职法学教育理应具有光明的发展前景。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即便将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辅助型人才,高职法学教育仍然无法摆脱人才培养质量低下、毕业生就业无门的尴尬处境。针对高职法学教育存在的现实困境,众多研究者进行相关原因的发掘和探讨。虽然现存的文献颇多,但总结概括起来,原因似乎只有一个即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因为所培养质量不高,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具有就业的竞争力。而造成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具体又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人才培养模式不不恰当、制定的课程结构体系不合理、课程和教学内容学科化、教学方法陈旧、师资水平低下等等。

不可否认,人才培养质量低下确实是导致目前高职法学教育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但问题是,这些原因只是表象(表面原因)。倘若沿着这样的(原因)思路,存在的问题必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高职法学教育近年来充满艰辛却又鲜有成效的改革与创新进程,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发掘原因背后的原因即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我们看来,这个背后的症结,非法律辅助职业市场不成熟(原因)莫属。

就法律辅助职业市场而言,其不成熟的主要表现有三:其一,新型法律辅助职业尚未形成;其二,助理类职业还没有完成合理的职业分化;其三,已经定型且相对成熟的辅助类职业缺乏应有的职业准入资格标准。这些职业不成熟的表现,从源头上限制和影响着高职法学教育质量和就业形势。

新型法律辅助职业主要指人民调解员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新型法律辅助职业本应是高职法学教育的重点和亮点,为此,诸多高职院校也为其开设独立的专业。但问题是,这些新型的法律辅助职业还没有完成职业化的进程,相关工作还处于试点之中,其从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在实务中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因为,无论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结构体系,还是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都是以人才培养规格为基础而设定的。在对培养目标应具备怎样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人才培养规格)尚不清楚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的课程结构体系优化、课程和教学内容的筛选、教学方法的更新,其方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其结果自然是毫无进展可言。当然,我们可以选择暂不培养此类新型法律辅助型人才。但问题同样的也会出现,那就是,高职法学教育将失去将来的主阵地。

助理类职业主要指律师助理和企业法务助理(还可以包括司法鉴定员助理)。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助理类职业本应属于法律辅助类职业(至少其内部包含有法律辅质的工作任务)。正因为如此,部分高职法学教育院校将其确定为培养目标,甚至还有院校还为此设立了相关的专业和方向。但问题是,因为法治进程缓慢,该类职业还没有明确分化出具体的辅助型岗位。实现中,该职业真正吸纳的是法律应用型人才,用人单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求从业者具备本科教学背景和司法资格。高职法学院校以此类职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定位,由于缺乏最基本的就业保障,其人才培养质量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也只能是纯属偶然。当然,高职法学教育可以不以此类职业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但如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培养人才的就业适应面过窄。

相对于新型职业与助理类职业而言,书记员、法警、刑罚执行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属于已经定型和相对成熟的法律辅助类职业。但即使是这样的一些职业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标准,不仅就业上难以形成高职法学教育背景毕业生的优势,就连开展与人才培养相关的教学(主要指实践技能实训)都缺乏相应评价标准。

三、高职法学教育的出路

如上所述,法律辅助职业市场的不成熟是高职法学教育面临困境的症结所在。因此,要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困境,改变职业市场不成熟现状就成了高职法学教育唯一的出路和选择。我们认为,当下的高职法学教育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法律辅助职业市场的成熟做出应用的努力:

1、开展调研和实践,促成助理类法律职业分工细化。成熟的职业化市场是一种细化的分工合作的市场,这种细化的分工不仅存在于各大类职业之间,更存在于各类职业内部。助理类法律辅助职业市场的缺陷就在于没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市场需求结构不合理,其带来的结果不仅是职业人才的浪费,更是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目前,有个别律师事务所正进行职业团队建设尝试,团队内部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和律师文秘的分工,其中执业律师负责技术和宏观把控,律师助理主要在技术方面为执业律师提供帮助,而律师文秘则负责台前幕后与秘书有关的工作。这种尝试将广义的律师助理细化为狭义的律师助理与律师文秘。狭义的律师助理因从事法律应用型工作,一般聘用具有本科法学教育背景且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应用人才;而律师文秘因从事文秘方面的工作,一般聘用具有高职法学教育背景的辅助人才。不管这种分工是否合理与可行,我们的高职法学教育院校理应以此为契机,除给予全力支持之外,还应主动进行实践尝试(如与律所共同组建实验班等),以促使其朝着合理与可行的方向发展。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法务助理、司法鉴定元助理、仲裁员助理、公证员助理职业也有细化分工的必要,但目前还没有自觉细化分工的迹象。因此有必要先启动相关调研工作,为该职业细化分工进行先期准备。

2、开发职业资格职业标准,为职业准入设置条件。职业资格标准的重要性在于,既便于行业部门或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以规范市场;同时还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以保证服务质量。单就技术而言,开发职业资格标准并不存在很大难度。目前的法律辅助职业之所以没有形成自己的职业标准,其主要原因可能与相关职业的行业管理机构没有或无法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有关。但我们认为,既然狭义的法律职业能形成自己的职业资格标准,法律辅助职业市场没有道理不能形成自己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作为法学教育部门,我们做如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开展广泛的理论讨论,为促使职能部门将制定职业资格标准纳入记事日程进行前期宣传;(2)深入职业市场进行全面调查,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资格标准从技术方面为行业部门提供帮助。

3、探索新途径,促成新型法律辅助职业的职业化。新型法律辅助型职业的职业化问题任重而道远。但根据目前的发展趋

势,[8]积极研究和实践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制度与方式,或许是促使新型法律辅助职业职业化较为理想途径。为此,法学教育部门首先应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研究,以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管理模式的顺畅进行;其次则应是利用专业和生源优势,组织相关的服务团队,为地方政府提供专业性社会公共服务。法学教育部门组织团队承包地方政府项目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人民调解或社区矫正),既可以促进新型职业的职业化,又可以为毕业生提供实习场所和就业岗位,可谓一举俩得。当然,对高职法学教育部门来讲,要将这一方案付诸实施,重要的还是要在内部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以确保项目参与者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自玉,黄宏起.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2]周春蕾,杨晓辉.中国法学教育期待变局[J].教育与职业,2006(12).

[3]杨彬权.法学教育高职高专层次应该废止[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1).

[4]欧亚.对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5]彭建新.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

[6]彭建新.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

[7]周樨平,吴璇.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与特色[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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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高等院校办学宗旨及本科人才培养特点

近年来,我国民族高等院校大多已发展成为综合性大学,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如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在办学宗旨上,民族高等院校以两个面向、两个服务为宗旨,如西北民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以及大连民族学院等民族院校均秉承面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宗旨。在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上,概言之,大多以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总体目标构建培养框架,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拟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间题,学校均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人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同时,学校还广泛联系省市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每年从3月份开始,每月举办一次大中型校园双选会,吸引众多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各二级学院还结合专业实际,全员动员加强就业工作。近年来,大连民族学院荣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示范学校、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民委就业典型学校、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本科学生就业率连续11年保持在90%以上,学生(包括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就业的学生都受到其就业单位的认可和好评,受到重点培养,在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2关于目前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评析

教育部2011年1月至3月对部分高校法学教育情况的调研显示,目前法学高等教育存在的间题有:短期内专、本设置过多且课程简单重复;教育质量监控不力,就业形势严峻;人才培养方式单一,难以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对接不充分;国际化水平偏低,很难适应法律职业竟争国际化的需要。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出现的上述间题,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是由于法学教育模式发生了偏差。为此,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和精英教育;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是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

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我们的学生从高中进人大学就学习法律,还有很多人文的东西未确立起来,且在大学期间仅有两年半的时间学习专业,要成为法律职业人,是根本做不到的。现在法科毕业生去向多元,只有一小部分是去了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所以应该给学生提供更宽的学习平台。徐显明教授认为,在以高中为起点的四年制法学教育中,恐怕是很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来的。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徐显明教授指出,法学教育近十年的最大贡献可能只是为高等教育贡献了毛入学率,其表面繁荣的背后是深刻的质量危机、就业危机和声誉危机,人们已经慢慢认识到,未来的法学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徐显明教授提议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改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上教育。周祖成教授认为,本科教育是奠定社会人文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关键阶段,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构成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主要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的教育,奉行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可以在法律职业外的各领域就业;在本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必须有达到分流效果的门槛。周祖成教授指出,从我国的情况看,以硕上研究生人学考试作为分流门槛比较合适,这就意味着法学本科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本科毕业后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硕上研究生人学考试。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管道,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阵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如吴汉东教授认为,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就此而言,法律人才的界定应包含专业和职业两方面的要素。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或者直接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以强化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江国华教授也认为,就其性质而言,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让法学本科教育回归职业教育之本位乃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间题。王健教授认为,要深化法律教育体制改革,必须立足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借鉴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经验,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胡玉鸿教授认为,法科学生的职业性和应用性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任务,卓越法律人才所需的法学教育内容设计,应突出对法科生运用法律原理能力的培养。基于这种考虑,当下法学教育模式也面临着转轨,即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是能力培养,法学教育的基本环节是技术训练。余涛博上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更为具体的说,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因为所谓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其实就是对法律人职业素养的一种要求,职业人才的培养当然离不开职业教育。从这一点出发,专业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应该是一种职业教育。李磊博上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应走精英化、职业化之路。李磊博上指出,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化是司法权的独立性、专属性和技术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必须从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整体性出发,优化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其核心是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二元教育结构。

笔者赞同吴汉东等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第一学历/学位)应该是大众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在很多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学教育都是坚持职业化的取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在修完通识教育必修课(含人文类教育)J十完成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的法学学科16门核心课程之后,可以加大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培养,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及从事法律职业的需求。从我国现状来看,由于历史及体制原因,公检法司系统内由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等现象仍广泛存在。2002年以来国家通过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来改善这种现状,但实践中,一方面存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协调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法学专业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就业偏重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现象,全国2860多个县区级基层司法机关中的法官、检察官的学历层次仍然比较低,县区级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引进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比较困难的局面。对于民族高等院校而言,由于担负着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任,如法学教育采取六年制本硕连读教育培养模式对于民族地区学生而言起点过高、学制过长,不利于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由此,笔者认为,近年来,我国高中起点的法学本科教育在不断地改革完善,逐渐形成比较合理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高中起点的法学教育(第一学历/学位)比较适合目前我国县区级基层司法机关对法律人才的需要,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需要,从笔者任职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法学专业精英教育适合设计在硕上研究生学习阶段。

3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法学教育探索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十意见》(以下简称《若十意见》)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提出了为两个方面的要求,这是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民族高等院校改革完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依据和方向。实践中,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在教育对象、教育宗旨、教育目标以及培养规格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完全相同,必须采取高等教育一般规律与民族工作规律有机结合的方式。因而,民族高等院校与普通高等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着不同。笔者认为,民族高等院校应当主要从两个方面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以期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一是加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二是为民族地区尤其西部基层民族地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3.1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方面,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同时,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3.2完善人才培养的方式与途径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之间相互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机制联动等间题,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解决的途径之一是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相契合,使法学教育致力于法律职业目标的确立,致力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建设和促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

作为民族高等法学院校,应当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标,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及法律研究人员,但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其他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这样才有可能处理好不同专业领域的案件;同时还应该具备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上述专业知识与实际能力的培养需要日积月累、反复实践,还需要经验丰富的导师和足够的教学资源。因而,应当以《若十意见》为指导,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双师型培养计划,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整体优化,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对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体现厚基础、强实践、高素质、重创新的特点,培养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职业化是当下我国法学教育要面向未来的一个趋势。

3.3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对高校法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因为他们是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员。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法治理念依托于公民共同体,公民意识的自由理性精神和自由、平等及权利的正义价值诉求,构成了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法科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4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社会对各种人才,包括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愈加多样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体对于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和类型并不一样。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断细化的行业向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只有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多样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在校内,应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同时,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如吴汉东教授曾指出,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育环节,比较注重专业因素,对职业因素关注不够是普遍的问题;在法律人才的养成环节,法学教育还没有找到用武之地。可以说,我们的法学教育还只停留在法律人才的培育阶段,虽然丰富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培育内涵和内容,使专业教育更具系统性,却丢失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职业训练和职业养成功能。吴教授认为,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已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取向和职业背景,通过学位论文、学年论文、试验课程、课内实训、专业实习构建了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学时占教学总时数的35%,这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法学实践性教学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以增强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与实践部门的紧密合作,以发挥学校与实践部门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联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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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主要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学教育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智力化能力在内在的综合体现,法学专业教育只有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素养,才能够培养出未来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因此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时应用系统的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影响,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得创新的价值观念,促使他们能够提高自身对新问题的法律认识,掌握法律规律,进而创新的解决法律新问题,实现自身价值。

一、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具有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创新的解决社会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能够自觉、创新的引进法律文化而具有的一种综合能力。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教育和实践教学来完善学生法律问题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能够独立的发展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律新知识和新思想,掌握法律规律,进而创造性的提出解决的方案。创新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而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依靠教育。创新教育作为高等院校实现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和主要的发展途径。为了实现培养创新型人才就必须实施创新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知识面广阔,能力强,且素质高的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需要学生运用准确熟练的法律知识应对经济社会的千变万化,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的运用使得法律更加完善和合理化。要想培养创新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就必须让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中除了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学习法律价值观、法学理论、法条和立法等方面的内容外,还要丰富学生的实践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向社会会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工作,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是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而是用自己的理智分析案情,有力的说服法官,这些都需要学生具备创新能力。

而现有的法学专业传统的教学模式重理论和法律条文,轻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由于多种原因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实习往往表现出能力的很大不足,严重阻碍了学生未来的发展,不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随着近年来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法学教育为各行各业培养出一批批高质量的人才,并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的为我国依法治国做出重要的贡献。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社会多元化和高质量的人才需求,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已经成为法学教育必经之路。法学专业属于应用型社会科学,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实践性也决定了法学专业的培养应当注重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需要从事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扎实的法律技能,进而为立法、司法等部门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必须以实践为基础,提高学生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真正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全面的适应社会的变化要求。

二、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和素质教育的培养途径

(一)更新教育观念更新教育观念

作为创新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创新教育是以新型的教育观念为先导的。更新教育观念首先要明确创新教育的重要性,突破传统教育的羁绊,倡导创新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教育。创新教育主张敢实践、敢想,针对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能够具有独特的思维能力,提出新的方法和思路。创新教育不仅是一种人才培养的方式,更是一种全新的教育观念。因此创新教育必须牢固树立创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不是对原有教育的一种抛弃和彻底颠覆,而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教育需要更新传统的教育观念,改变传统的教学体制和教学观念,进行教学理论的创新,改变传统教学中知识灌输的方式,转变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接受和积极参与,让法学教育真正变为学生成才的教育,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变知识接受型教育为知识主动发现型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重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

创新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超前性和新颖性。但现行的许多法学专业课程内容明显滞后,不利于学生接受新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学生开拓新的领域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对于法学专业来说,随着知识经济发展带来的是各种高新技术的不断出现,规范这些技术的各种法律法规也相继出现,这促使我们在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时要培养法律人才广博的知识面,只有懂得各种知识才能理解和运用由这些知识凝结的法律。首先,在课程体系上分阶段实施课程目标。法学专业一二年级,主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念,形成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将传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教学的基础,适当的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增加一些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设计实验研究有关的课程,并且注重该课程体系内法律问题的创新性解决。针对高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方式上选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可供实践的案例资料和基础平台,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思考能力。同时通过实践教学和毕业实习来让学生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团队合作和语言的表达能力。通过实践锻炼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在实践教学中,做到校内外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强专业学习和业务能力相结合的程度。其次,实现校内外师资力量的相互配合。动员不同学科的教学参与到实践教学当中,完善校外实践的基础教学和教学指导。例如可以聘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生实习和实践的指导教师,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保障教学质量可以实施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对教学实践进行管理。确定每个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目标的完成,督促检查学生。加强校内外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另外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的创新教师人才队伍,提高指导教师的实践和创新能力。最后,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重视推陈出新。创造性主要包括丰富的想象力,独立实践和思考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也是教学的根本目标。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中心,以创新为核心,启发调动学生自觉的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重视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在教学的重要环节注重法学实践案例的引入,通过案例培养学生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案例的引入要以当前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为依据,重视法律的思想以及法律的训练等,借助案例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重塑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途径

为了改变法学专业传统教学中理论条文多,讲得多,实践实训少的现状,需要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改革,将实践教学氛围理论加实训,综合应用加实践的方式,开展法律实验室和法律诊所,设计不同形式的实践形式,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在教师统一指导下选择与当代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经典案例,由学生分担不同的橘色,精心准备,针对不同的案件开展模拟发硬,让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创新性的运用到课堂之上。这种实践案例的教学模式能够通过实战演练的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中既是法律的实践者,又是法律的观摩者和评价者,能够运用自身学习到的知识通过认真观摩课堂演练进而提高自身的综合分析能力。模拟实践的方式能够让学生更加注重解决法律问题当中的细节问题,有意识的去发现自己学习上存在的缺陷,进而形成教学和实践的双向互动,实现法律知识的实践化。法律诊所优势课堂实践教学内容的重要环节。法律诊所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教学方式,是美国法学院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教学方法。主要是与让学生参与到法律的实际运用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来,通过模拟的法律诊所中,针对法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让学生充当组织者,大家一起集思广益,针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共同商讨,进而为这些疑难问题开出自己的“药方”。另外,还可以运用法律咨询的方式,利用学生的业余时间通过现场、热点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自己获取的知识回报社会。参加各类的竞赛是检验学生学习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成立竞赛小组,参与到各种司法竞赛活动中,让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提升领会法律的内在含义,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构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考评机制

构建完善评价机制是法学专业教育推动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工具。如果实践能力的培养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会造成这种培养方式只是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机制。法学专业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此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评价机制需要从大一时期开始分阶段考评。由专门的考评小组依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实践报告成果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的评价,设置相应的学分。另外还可以通过学生的自我评价、互评以及实习评价等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提高对自我的认识。

三、结语

创新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作为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目标,在培养的过程中需要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实践内容等各个方面入手,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提高创新思维能力,进而为社会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晋红、幸红、彭虹.论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及创新能力培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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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第九届“君健之光”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即将在这里开幕了,对此首先表示热烈的祝贺!

"法律"是一个圣神的字眼。我们常讲现代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们要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办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已经深入到我们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既是我们生活中的守护神,也是我们行动中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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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创新能力是创造性人才的核心,做好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造就一代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高素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学教育具有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训练法律实务能力的二重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任务。

1 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1.1 法律创新能力的内涵

法律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所具有的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创造性地解决法律指向不明的问题,或自觉引进、创造新的法律文化所具备和表现出来的整合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思维能力、智力化能力和创新人格化能力的内在整合体。本科法学专业培养学生法律创新能力的目标是通过对法学专业学生施以系统的教育和影响,使学生作为独立个体能够善于发现、认识有意义的新的法律知识、思想和方法,掌握其中蕴涵的基本法律规律,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方案的能力。

1.2 法学专业学生提高法律创新能力的必要性

1.2.1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法律创新能力

客观存在的法律局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的矛盾状态,要求法学教育必须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为己任。

1.2.2 法律的局限性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法律创新能力

法律具有局限性的特点,肩负着我国法制建设未来的法学专业学生,其法律创新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制的完善和进步。创新能力是建立在知识传播、转化和运用基础上的,是以教育为支撑的,法学教育必须以培养学生具有法律创新能力为己任。

1.2.3 提高法律创新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就学校教育来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非常重要,创新能力是素质教育的核心和深化,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法学教育具有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训练法律实务能力的二重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任务。

2 本科法学专业教学在学生法律创新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现状与相应的职业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其主要表现为综合素质不理想和创新能力欠缺,由此决定了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对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应该有其特定的目标定位,并依靠对法学教学机制改革与完善的努力而去实现。

2.1 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存在脱节

当前的法学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重视职业培训即实务能力的培养。形成了高分低能现象。学生只注重记住生硬的概念,一旦接触到实务便束手无策。

2.2 法学教学中缺乏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重视对学生的思维训练,学生才不会固守现成的法律知识。但长期以来,教学方式相对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单向性和封闭性,多数采取满堂灌的方式,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教学方法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住教师的论述,而没有教会他们去形成自己的观点,更难以引导学生批判地思考法律问题,从而遏制和影响了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2.3 法学教学中对实践环节重视不够

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主要是通过毕业实习来完成的。目前毕业实习的弊端具体表现为:第一,时间短,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将其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于具体实践;第二,范围窄,学生在实习中,通常是被安排在一个法律部门实习,实习的内容和业务范围受限;第三,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对于实习的具体内容,要达到的目标、如何考核等没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第四,实习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由于缺乏实践训练,致使学生实际具有的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较大,因此在就业的初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挫败感和不适应性。

3 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的培养途径

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科法学专业应在优化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丰富课堂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加强社会调查,以形成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合力,保证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实现。

3.1 重视专业实习的地位

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实践教育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科学的考评方法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具体可采用加强实习课老师和实习地指导老师的合作,对专业实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的评测方法。

3.2 实施课堂改革,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

以书本知识为本位,教师为中心,以传授灌输为主要特征的“条文”教学模式,是无法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的。创造力存在于一般的问题解决过程之中,所以,日常教学活动应努力通过创造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情境,来开发和提升学生法律创新能力。

3.2.1 完善案例教学法,提升创新能力

案例分析教学通过对精选的例子的研究分析,不但可以使学生获得基本的、基础的知识和能力,更好地理解现行法,或者去发现现行法的不足,还可以为学生提供简单快捷的实践机会,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当很好利用。

3.2.2 采用“提问式”教学,促使形成创新思维在进行“提问式”教学时,首先,要鼓励学生质疑问题,发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其次,要给学生充分思考时间,鼓励学生进行自我判断和评价;最后,鼓励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开展讨论,合作学习,使他们学会与人交流、沟通、理解、支持,创设一种群体合作解决问题的情境。

3.2.3 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意识,刺激了其学习兴趣,发挥了其聪明才智和个性能力,培养了其综合素质。整个模拟法庭运作进程是一种互动的过程,学生通过讨论案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宣判等过程,实务操作的能力得到了切实提高,并训练了司法速记、司法口才、司法文书写作等基本专业技能。

3.3 进行法律社会调查,提高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

要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就必须使理论知识与社会调查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然后指导学生撰写社会调查研究报告,研究、分析现实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所以,社会调查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的重要方法。

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必须适应社会的变迁,而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必须是符合社会发展变化的人才。高校在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时,要着力提高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要达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爱玲,张岚.本科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培养目标分析[J].河南教育(高教),2009(09).

[2]范秀红.浅谈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中国高教研究,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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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因此,“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6]据此看出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这也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培养具有较为丰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涉法性社会纷争的实践性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重点强调传授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忽视了学生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养成。

1、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的偏离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法治现代化进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学界一般认为是两者并重,此种观点其实是偏离了高校法学教育目的。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象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7]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无论将来他们是否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都必须具有“法律头脑”,即能够被内化为一种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这种内化为社会实践方式的法律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没有法律思维的力量,这些法学专业知识只能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并渐渐枯萎以致消失,永远不会转化为推动法制发展的力量。因此,法学教育所承担的任务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然而,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离了法学教育的目的,重视法学知识的传授和理论的灌输,缺少对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结果是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离开校园之后,对于具体的案件无所适从、无从着手。

2、高校法学教育方法的单一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方法仍然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讲授法可以说是一种填鸭式教育方法。讲台是教师一个人的舞台,老师讲,学生听,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从法条到法条,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枯燥乏味,学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模式只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可以保证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学生能系统完整的把握所学内容,最大的弊端是忽视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学的能力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在现实的法学教育中,我们高校大部分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是把案例作为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的工具,即把案例教学法当做是印证当下学习的理论或法律条文的一种教学方法。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因为其没有体现出其本来的目的:通过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分析并不是一种科学原理法学教育方法,而是作为法学的问题解决过程的教育方法来界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在解决实践问题时所运用的特有的思考方式。案例分析的性质在于,它是作为现实中发生的实践问题的理解及其问题解决中的专家所固有的思考方式的一种教育方法。”[8]由此可见,我们高校法学教育中现行的传授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教学效果。

3、教育实习的形式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各大高校也很重视法学实践。实践的主要方式就是教育实习,即在学生完成全部课程之后(一般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结束之后),将学生派往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实习,这种实习方式可以说是收效甚微。一方面,学生在此期间或者忙于考研,或者奔波于找工作,基本上没有经历实习或者是无法保证实习时间,为了应付学校的实习要求,实习演变成“盖章”,公章一盖,“实习”结束。另外一方面,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处理案件需要与外界接触,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实习单位不会将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给一个只有理论知识而没有实战经验的实习学生,实习演变成见习或者打杂。这样的一种实习根本无法完成预定的训练计划,效果自然不好。法律思维是一种习惯思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移植,法律思维却很难移植。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实习无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

法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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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法辅以讨论法,加强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的训练

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培养法律职业人士,因此,在已经系统讲授完知识产权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法并辅以讨论法,培养学生综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职业技能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例源于生活,培养法律思维习惯

这部分的案例选择与上文的案例明显不同,其目的不是针对某一或某些知识点的讲解,而是使学生学会抽丝剥茧的技能,锻炼学生从混乱的素材中识别并提炼法律事实,分析法律问题;这些案例大部分还没有处理结果或审判结果,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空间也不会受到限制和拘束,教师再辅以启发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近日拍摄电影《人在囧途》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会,宣布以“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状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投资出品方,该案已于2013年2月28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已经系统接受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学生可以基于所学知识对该案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现今这样的知识产权纠纷比较多,教学素材充足,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运用不能不说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客观环境。知识产权纠纷多,一方面,反映公众的知识产权意思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的创新和创造力提高了。

(二)改变思维定式,全面推进案情发展

具体的案例分析过程中,要妥善运用讨论教学法。教师与学生应当是平等对话的关系,鼓励学生进行批评式思维,倾听学生的不同意见,应当注意案例分析本身并非重点,而是培养学生职业规范和操作技巧。现行教学模式通常从法官中立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要求学生从职业律师(原告或被告)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并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职业技巧,还能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这一过程中,把学生分组,每一组又分为原告方人和被告方人,不仅要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更要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收集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课堂讨论的过程中,必须说明证据的证明对象,并由另一方进行质证。除实体方面的演练,还要求学生针对程序问题(如维权途径)展开讨论。通过共同学习、研讨、练习等课程形式,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个性、开拓性、独创性和灵活性,以适应社会对知识产权高层次服务型人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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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很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仍然过多地强调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严重脱节,导致了学生独立面对司法考试时茫然无措等现象,具体来说存在问题有:

2.1教学理念与学校定位不一致

教学理念是选择教学模式的前提。当前,很多民办高校无视应用型高校的教学定位,只在形式上强调运用型的法学人才培养,但实际操作中仍然更多地强调法条教学,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悖。

2.2课程设置依然只强调理论知识

在课程设置上更多地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法理学、法哲学以及法律发展史等课程占有很大的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接受法律实务的机会。这种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导致学生在经过几个学期的学习之后连最基本的分析能力都无法建立,更不要说法律思维的培养。

2.3教师业务能力单一

法学学科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做好实践指导者的角色。然而民办院校由于师资力量薄弱等各方面的原因,教师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比较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承担法学教学的教师自身尚且缺乏实务能力,怎能要求其在教学中指引学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培养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呢?

2.4实践活动的开展不够深入

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等都是培养法律运用型人才的有效方法。美国等国家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如开设相应的技巧课程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很多民办高校对法学教学同样都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开展实践活动,比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分析等。但教师囿于教学资源的不足和自身实务经验的缺乏,很难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指导学生故而更倾向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实践活动的开展流于形式、不够深入。

3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实现民办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途径

黄河科技学院法学专业教学通过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评价等环节充分与司法考试结合,大四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始终在30%以上,远高于全国的平均通过率,更有学生取得449分的高分,大大提升了人们对三本院校学生的印象,而这样的成果得益于该校法学专业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

3.1明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等的前提。为实现学生充分就业的目标,民办本科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应当定位为应用型人才,所以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学的一场必须面对的考验。3.2参考司法考试充实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围绕着司法考试,教学内容中不但要有基础理论,更要在课程体系中增加伦理与职业、法律知识与技术相结合的富有人文基础的课程,讲授中要引入历年司法考试试题,要增加实务课程以提高学生分析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以期具备法律职业能力。

3.3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教师缺乏实务经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教学中无法以第一手资料指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教学更容易停留在从理论分析到法条分析的阶段。应在绩效考核中建立激励机制支持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活动,把案例材料带到课堂,以培养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问题、提出方案的能力。

3.4丰富实践课堂的教学方式

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的教学、师资力量等条件,选择对话式教学、判例教学、实务培训、成建制实习以及项目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同时建立教学质量督导机制,督促实践教学的落实。

3.5改革考核方式,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民办高校应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以保证教学质量。要摒弃“轻视过程、只重结果”的做法,要加大对学生平时作业、案例评析等实践环节参与程度、律所等第三方评价结果的考核力度,进而提高学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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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归结起来,法学教育的目标大概可以分为:“素质教育说”和“职业教育说”两种,前者强调教育的普遍性,法学教育并不只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后一种强调的是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应该具有专业性和应用性[1]285,也就是通识型教育与职业型教育之争。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法学院都采用的是第一种学说,即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授和法学博士等,没有哪个法学院愿意承认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他们认为,承认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会降低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但是需要反思的是,法学教育遵循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经过40多年的发展,目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人所共知的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在所有专业中处于倒数之列,这与我们培养目标理念的偏差有绝对的关系。因为目前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只具备理论知识,缺乏实务操作能力,只具备法律概念原理等粗浅知识,欠缺创新性人格和思考批判精神。这就应该重新审视一下我们的培养目标定位。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在本科层次上,人才培养目标必须改变旧的观念,培养目标应该定位在职业型教育更为现实,也更为科学。原因如下:

第一,从学科性质上来讲,法学是一个实践性、职业性很强的学科,应该是应用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学习法律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进入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因为毕竟一个国家需要从事理论工作的人是少数,社会需要的是大量从事实务工作的人才。法科学生就业最对口的单位应该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其职业性特点显而易见。如今高等学府要求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才有资格担任教师,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是法学本科教育所远远不能胜任的。

第二,从法学培养模式的国际经验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更为合理。国际法学培养模式都特别注重法律职业化教育。例如,英国,法学学生本科学位时间为三年,毕业后如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继续读一年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1]286。美国模式更有特点,美国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后进行。在这种体制下,学生进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从事法律职业[2]。

第三,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有利于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就业。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一种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教师采取“填鸭式”或曰“满堂灌”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的解说。而采用职业型教育的定位后,教师就应在教学内容上注重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实际案例的教学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包括辩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因为职业化定位强调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强调学习为就业服务。

第四,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也符合大学本科生的身心特点。刚上大学学习法学的本科生都比较困惑,他们对于法学的学习往往不能深入理解,特别是法理学这门法学基础入门理论课,都普遍反映学不进去。虽然在其后的学习中逐步理解了,但效果仍然不太好。原因是由于学生的年龄偏小,没有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而法学是一门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紧密相连的学科,学生学习有困难,难以深入理解是正常的。所以,适当减少基础理论的讲授,将讲授的重点放在职业技能的培养上可能效果更好一点。前述美国将法学教育放在已经本科毕业的学生身上就是明证。

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言:在恢复法科教育30周年的今天,我们如果还不强调法科教育的职业型特征,将会贻误法科学生,也会危及到法治建设。法学作为职业知识体系,那么法科教育则应当主要作为职业型教育,而不是主要作为通识型的教育[3]。

二、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问题分析

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方法和手段陈旧及教学内容范围小等方面。

第一,教学理念上,只注重学生知识的传授,不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由于受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影响,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等为主,教师在课堂上着重对抽象法律关系的研讨,从学理上去解说法律现象,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抽象思维能力方面确实很有作用,可为将来从事抽象的理论工作奠定基础。但其带来的弊端也是有目共睹的,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并没有出现“教学相长”的喜人局面,而是一种机械的、单向的由教师向学生的灌输,缺少互动性。学生的质疑和批判精神、学生的主动学习精神均得不到发展,评价学生学习好坏的唯一尺度是考试成绩,而不包括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二,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方法和手段是实现目的的途径。由于受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影响,许多教师认为高校是培养研究型人才,所以只注重传授式教授方法,而不注重采取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的教学手段,即使采用一些改进式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也主要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要模式,学生仍然是被动的接受者[4]。对于实践性强的模拟开庭,也只选择一些简单的案例,匆匆走个过场了事,起不到实际效果。法学教学多媒体的利用率也比较低,客观上是由于有的学校多媒体资源有限,更主要的是教师对多媒体教学效果的认识不深,也欠缺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技术和能力。

第三,教学内容涉及的知识面窄。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自在任课教师。教师选定一本教材,就围绕该教材进行教学,考试一般也不超出教材的内容。至于教师对教材讲授的重点、难点的处理也因人而异,缺乏有效的考评和标准。这样的后果就是教师很少再参考别的教材内容,而且将教材上的观点当作真理传授给学生。事实上,许多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结构体系等都存在争议,所以讲授仅仅以一本教材的观点为定论,学生全盘接受,教师也不引导学生去思考。学生的学科视野大大受到限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大削弱。

三、在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基础上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

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核心问题,上文分析述及,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于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在此定位基础上,对目前法学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具体路径如下:

第一,法学教学理念应当是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而非仅仅是理论素养。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法学教育的这两种目的,历来被中外法学教育所公认[1]283。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学教育中外所一致认可的实践性,可以引申为职业性色彩,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才能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以此精神为指导,务实性地搞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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