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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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正大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合法注册域名,网站为合法的游戏展示平台;二、我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域名,网站仅为宣传效应,无实际收入,无攀附173的主观故意;三、“一起乐”网站不是我公司注册的,与我公司无关;四、域名中含有“173”的游戏类网站很多,该域名并非原告独有;五、与17173不构成近似,故不同意冠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冠游公司依法享有涉案“17173”、“一起一起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冠游公司实际经营网站从事网络游戏相关业务,正大公司作为域名的注册人,经营网址为的 “一起乐游戏”网,亦从事网络游戏相关业务,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北京某教育中心与员工高某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后,在互联网上“网络通缉令”,“通缉”高某,结果被高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教育中心行为侵犯了高某的名誉权,判令该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向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公证费800元。
高某原系北京某教育中心职工,曾因劳动报酬问题和教育中心发生争议。2004年12月6日,高某登录互联网后,发现该教育中心在其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了《网络通缉令》,内容为:“最近经常有一名IP地址为×××的网络歹徒到××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138××××机主所为。……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将该歹徒缉拿归案!” 该《网络通缉令》配有公安部门警徽。在这份网络通缉令中,除IP地址外,均为高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其现有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在湖北老家期间使用的联系方式。2004年12月8日,高某提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该中心网站上的“网络通缉令”内容进行了公证,为此支付公证费800元。2004年12月12日该中心网站改版后, “网络通缉令”信息被删除。
高某认为,该教育中心在通缉令中使用了“歹徒”、“抓捕”、“作案”、“缉拿”等带有侮辱性字眼,并冒充国家公安机关的名义,对其发出了所谓的“通缉令”,还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高某,该“通缉令”严重损害了高某的人格尊严,给其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此,高某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侵权方式相同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就业机会损失3000元;给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等。
一中院认为,作为当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亦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教育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了“网络通缉令”,该“网络通缉令”指向性明显,通过公布数个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方法将所谓“歹徒”与高某相联系,其内容对高某名誉权在客观上造成了贬损。该中心在主观上有使高某名誉受损害的目的,客观上对高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对高某名誉权的侵犯。
中国法院网·郭京霞
在商业银行信贷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并非出于恶意,但是形成了个人贷款的拖欠,甚至有的形成了不良。笔者根据日常催收的经验,总结出了非恶意拖欠原因,对给出了对策。
一、个人贷款非恶意拖欠成因
个人贷款非恶意拖欠成因主要有五种情况:贷款利率变动;新发现贷款未及时通知还贷;偿债能力出现问题;经济纠纷;无法或不便还款。
(一)贷款利率变动
笔者催收过程中发现有一类客户,每月总是拖欠几元、几十元,并且这种拖欠呈现出一种连续的状态,连续几个月都是如此。通过大量对拖欠一期客户进行电话催收、问访等方式,发现客户并不了解:每年的元月一号,银行会按照当日的央行贷款利率,计算客户一年的还款额,在一年内不变动――这是大多数银行的做法,为的是规避利率风险。存在这种可能性,由于上一年度央行加息,造成客户第二年每月的还款额会增加几元,几十元,或者是几百元,客户还是按上年的月供金额还贷,结果造成了每月存的金额不够。
(二)新发放贷款未及时通知还贷
催收中发现,有部分新发放的贷款总是拖欠一期,打印出客户的还款计划,比如:银行放款是07年的10月19日,而客户第一次存房贷是在12月份,这样客户总是拖欠一期。究其原因是客户并不知道,贷款应该是在什么时间开始还。
(三)出现无法还款的事由
无法还款的事由大体包括两种,一种是约定还贷账户出现问题,第二种是客户出差在外地,不便存款。
目前,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采用委托扣款的方式,即客户开一个存折或卡,将该折(卡)与自己的贷款账户建立一个对应的还款关系,即委托扣款方式。催收中发现有的客户存折丢了,不知道该怎么还了;有的存错折子了;有的存折丢了之后,自己开了一个新存折,月月存在新折上,却没有签订委托扣款账号变更协议。催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客户外地工作,一般都是回到贷款地后再还款,但是有时他几个月还不回来一次。
(四)偿债能力出现问题
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一般有以下的原因:家人有重大疾病;经营不善;投资失败(如股市、基金深度被套)等。出现这些问题的非恶意拖欠客户,房贷也还,但是每次还的不够。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很容易形成不良,因为客户无钱可还,越欠越多。
(五)经济纠纷
催收中发现有部分拖欠客户,因为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是已办理离婚手续,但是财产分割不明确。离异财产分割不明的,客户不愿意存款,担心还了房贷,法院不判给自己。
还有一种情况,贷款客户将房子卖了,由买家按月还房贷,一定时间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卖房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类似于转按揭,很容易产生纠纷。举个例子:房价涨了,贷款客户后悔了,不想卖了,纠纷就产生了。
实务中还有一些其他的由于经济纠纷,造成了客户不愿意还款,客户并非出于恶意,而是担心还了款,得不到相应的利益。
二、如何应对
(一)多渠道让贷款客户“清清楚楚”还贷
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让客户清楚还款额并及时提醒还款时间。短信通知:每年的元月一号告知其月供;扣款日未还款提醒,逾期提醒。对账单,账单日将对账单寄至客户的住处或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客户信箱。银行还可以开发程序,使得客户通过ATM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很容易获得关于贷款情况的信息。
(二)落实回访服务
银行大都规定,首次放款之后的几日内,必须进行电话回访,确认信息,并告知一些注意事项等等。实际上,重贷前,轻贷后,在各银行都较为普遍。回访服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笔者发现有一客户的信用记录上有十几个一(即拖欠一期十几次),就是因为不知道第一次还款时间造成的,究其原因是回访服务没有做到位。
(三)贷后服务人员要熟练掌握--储蓄、个人贷款业务应知应会知识
存折丢了怎么办,有几种方式可以还贷:无折续存;本人带身份证原开户所办理挂失补开;新开一个折(或卡折),签一个变更委托扣款账号的协议(这里不建议委托扣款账户是一张卡,卡销磁或挂失后,卡号会变);柜台还贷。贷后服务人员一定要懂得这些应知应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四)法律顾问指导客户解决经济纠纷
银行法律工作人员,可以指导房贷客户如何度过法律纠纷,保证贷款质量。也可以总结一些常见的经济纠纷影响还贷的情况,专家分析解决的方式、方法,将这些案例发给每位贷后服务人员。纠纷较好的解决,客户自然不会再拖欠了。
(五)偿债基金、债务豁免、展期等方式,帮助偿债能力出现问题的客户走出财务低谷
可以建议客户在资金宽裕的时候,多存一些钱,这样可以抵御经营失败、家庭困难等突发性因素影响偿债能力,这些多存的钱,从财务管理角度讲,就是“偿债基金”。银行可以开发相应的理财产品,让客户预存的这部分钱获得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这样可以让更多的人愿意预存一部分钱。
几条微博引发波澜
陈女士与胡某均为温州本地人,两人曾是朋友。陈女士是私营网店店主,主要通过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从事海外代购。
今年2月23日,一个ID为“给力的Andy”的新浪微博用户,在陈女士用于经营海外代购的微博上发表言论,留言评论“全诈骗的”、“到处借钱赖账”。之后,“给力的Andy”又在陈女士个人微博留言说她诈骗。
陈女士发现,“给力的Andy”就是她曾经的朋友胡某,两人因经济纠纷闹不和。陈女士无法忍受胡某在网络上摇唇鼓舌的行为,便找到对方家中,想说理解决。
不料,胡某却避而不见。陈女士一气之下,将胡某放在门口的两双鞋拿走,并称等胡某肯面谈再把鞋还他。之后,新浪微博上,一个ID为“NO2Andy”的用户发表言论,称“房地产女老板偷鞋”,附有未经过马赛克处理的陈小姐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并@了温州知名微博“温州草根新闻”。
3月11日,这条内容为“房地产女老板住32平方房子,欠账不还被告到法院,还来我家偷鞋”的微博被转发21次,评论65条;这条微博又被温州某网站转发,一度置于首页,浏览次数达2万多。
4月7日,陈女士状告胡某侵犯名誉权,要求对方停止一切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上的侵权文字,并在网络和温州本地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合计35400元。
【庭审现场】
是否侵权各有说法
5月7日,该案一审在温州鹿城区法院第四法庭开庭。陈女士委托律师出庭,本人没有露面。开庭后,现场火药味十足。
“在微博这个公开的平台,使用‘诈骗’、‘赖账’、‘偷鞋’这些词语明显带有侮辱、贬低性。”陈女士的律师认为,胡某多次发表贬低性言论构成恶意中伤。该律师还表示,胡某没有经过陈女士的同意,就将陈的身份证复印件晒到网上,严重侵害名誉权、隐私权,造成精神损害,并且影响了她网店的生意,造成经济损失。
“我没有过错,在微博上说的都是事实,且网络上很多网友都认为,陈女士网店出售的是假货。”胡某说,新浪微博上“NO2Andy”是他注册,但之后已经注销,至于后来为何又有人通过“NO2Andy”发表与陈女士有关的微博,这与他本人毫无关联,是别人冒用他的名义发表。
胡某还表示,他确实通过“给力的ANDY”这个ID发表过与陈女士有关的微博,但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他和陈女士之前是朋友,双方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已经判决,要陈女士归还其欠款50万元及利息。陈女士在电话中表示愿意还款,但之后一直未还,称其“诈骗”并不为过。胡某在微博发表的言论,均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且后来及时删除,有效制止了事态的扩张;之前他发上网络的身份证照片也经过马赛克处理。
双方经过两轮辩论,均不能达成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以往案例】
微博纠纷并不少见
2012年9月,杭州一位小伙子王某在新浪微博上,以“柚总”的用户身份,了多条微博,称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裁员”。
不想,这些微博被盘石公司知晓后,认为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把这名网友告上了拱墅区法院。这也是我省第一起微博侵权案。
这起案件开庭时,王某坚持说“盘石裁员”是事实,他发微博的目的,是督促这家公司妥善解决跟离职员工的劳资纠纷;盘石公司方面却说,王某所有的微博指控都是无中生有,公司因此蒙受声誉损失,王某不仅要登报向公司道歉,还得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几经争辩后,去年12月,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要写致歉声明,在涉案的“柚总”微博上至少一个月。王某还要支付盘石公司1元钱象征性的经济损失赔偿,双方各自承担200元的诉讼费。
【专家点评】
乱发微博易构侵权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的各种商业和贸易活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基本两种类型:第一,“不完全的电子商务”:传统企业在其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引入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开辟电子商务业务活动,拓展企业经营方向和范围;第二,“完全的电子商务”:借助计算机技术,通过整合商业运作中的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实现交易方式和手段的电子化。
一、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从企业规模看,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总量持续增长。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规模以上电子商务网站总量为3325家,而2010年12月已达到25000家,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20%。
(二)从地域分布看,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经济较发达的省份。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我国长三角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占有29.5%的份额,珠三角占有10.8%,北京占有9.7%,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地方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扶持力度和消费者观念密不可分。
(三)从行业分布看,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底我国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分布排名前十名的依次为:纺织服装、农林畜牧、数码家电、钢铁机械、化工医药、礼品饰品、五金工具、包装印刷、建筑建材、食品糖酒。
二、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伦理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正在以其举足轻重的角色地位支配着市场经济发展走向,成为市场交换中的“主力军“。为了帮助更多的企业提高风险意识,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迫在眉睫。
(一)企业成本控制方面
许多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试图在不断降低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然而由于交易成本控制手段缺乏,信息化成本和收益不匹配,组织机构成本居高不下,客户服务相关成本支出过低,上游成本控制缺乏规范性,缺少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措施等问题。再加上物流成本、库存成本控制不全面,成本较高,且退换货的逆向物流成本控制意识薄弱,信息安全体系、支付体系以及其他相关支持体系不健全,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法律纠纷数不胜数。
(二)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方面
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企业缺乏统一的企业市场准入立法,立法分散、层级低且漏洞较多。审批程序繁杂,监管部门多头,与电子商务活动本身要求的低成本、高效率和开放性等特征相矛盾。监管体系落后,非信息话的监管手段和被动的监管模式都无法适应整个市场的发展需要。由于现行立法体系的分散和庞杂,立法内容互相冲突,许多企业在这种权力交叉地带钻法律的空子,人为地造成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机制的不平等。
(三)企业经营策略和社会责任问题方面
不少企业存在错误的经营理念,认为电子商务就是把传统的商品机械地搬到互联网上销售,因此在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渠道和促销手段等方面未能适应消费者的需要,只希望实现企业成本的“快打快收”。许多企业违背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诚信原则,通过虚假广告和信息扩大企业规模,将交易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在追求“量”的同时忽视了“质”的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选择合理的商业模式和经营范围,树立供应链一体化的物流管理思想,建立标准化的物流管理体系,在物流管理基础上控制库存成本和逆向物流成本,同时构建安全高效的信息系统,降低风险成本,注重增强客户服务的针对性和培养客户的忠诚度。通过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而不是单纯依靠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制定统一的《商业登记法》、《电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机制。改革企业登记和监管模式,建立政府与社会的二元监管机制,明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关系,使企业能够公平、平等地实现自身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
(三)在电子商务红火、人才争夺战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与其上演“人才争夺大战”,不如改善公司管理,提供人才施展才能、健康发展的平台。通过讲座、课程培训等多种方式建立内部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以提升员工的忠诚度,同时与各高校电子商务专业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为教师与学生提供实践教育平台,实现人才阶梯的有效衔接,真正做到“公平”与“效率”兼得的良好竞争模式。
(四)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坚持诚实守信第一,利益、利润第二。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制定合理的市场营销策略,使企业的产品质量与服务、价格定位、销售模式以及促销策略等更好地符合自身发展与消费者需求。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与“量”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在吸引公众眼球的同时打造电子商务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1] 李长兵.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J].科学.经济.社会,2011(1),第155-158页 .
[2] 何俊.电子商务企业的社会责任[J]. 信息化建设.
[3] 刘志超,何振亮.浅谈我国网上零售的发展障碍与对策[J].商业研究,2006(19).
[4] 张安榕.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成本控制问题与对策探析[J]. 科技广场,2011(4),第50-54页.
江西卫视《目击者》每天19:30播出,时长38分钟,由“法眼天下”和“法治故事”两个版块组成。“法眼天下”是以图片或视频方式简要回顾近期几起国内热点事件,主持人稍作点评的串烧式的节目形态;“法治故事”则是以讲故事的形式讲述某一事件的来龙去脉。该栏目是江西电视台唯一一档大型法治类电视栏目,在省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多年来收视率一直居于该频道首位①,对于该栏目在形成品牌后如何深化发展,笔者根据对《目击者》的问卷调查反馈情况来作一探讨。
一、问卷调查结果及分析
此次问卷调查采取网络邮件、QQ在线、面对面问答等方式,合计发放问卷120份,回收120份,其中根据题目设置的逻辑性排除无效问卷44份,共有有效问卷76份。
此次调查问卷的访问对象中女性所占比例约为26%,男性所占比例约为74%。采访对象中18-44岁青年阶段所占比例最大,约为68%;其次是45-59岁中年阶段,约占22%;再次是18以下阶段人群,约占6%;最后是60岁以上老年人群,约占4%。
本科人群所占比例最大,约为38%;然后依次是专科(24%);硕士及以上(20%),高中学历人群(13%);初中及以下(5%)。
学生占比约为38%;然后依次是公司职员(28%);政府公务人员(20%),个体经营者和其他(7%)。49%的受访对象表示看过《目击者》,51%的受访对象表示没看过这个栏目。家里电视收不到这个频道成为不看《目击者》的主要原因,约占46%。
在您希望《目击者》应该重点关注哪些题材的选项中,消费问题、家庭问题、社会矛盾纠纷以及劳动关系纠纷最为人们关注,然后依次是“家庭问题(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纠纷;离婚、遗产引发的财产纠纷、婚姻纠纷、家庭暴力)”;“社会矛盾和纠纷(侵犯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医患矛盾、医疗回扣)、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工伤纠纷)”;“交通事故伤害、逃逸伤害;公共设施意外致人死亡纠纷”;“环境污染造成损失纠纷”。对于《目击者》节目的播出时间,59%的受访对象认为节目安排在晚上8点到10点比较合适,39%的受访对象认为12点到下午3点播出比较合适,2%认为上午播出比较合适。
二、《目击者》的品牌化发展途径探析
如今,品牌已成为媒体的“生命线”。当下中国传媒业日益市场化,竞争日趋激烈,传媒品牌的价值和意义则日益凸显。②在经历品牌塑造阶段之后,品牌由功能升级到情感,传媒业也更加注重建立同受众情感上的联系。诚然,《目击者》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制栏目,并且曾获2008-2009年全国十佳法制类电视栏目,但从统计数据来看,超过一半的采访对象表示没有看过《目击者》,这在某种程度上显现出“全国十佳法制类电视栏目”光环背后的尴尬,也说明《目击者》在品牌化发展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笔者试从栏目内容设置、栏目播出渠道和传受互动等角度探讨该栏目的可改进之处。
1、注重播出内容与解读视角的创新
根据数据反馈显示,人们最为关注消费问题,然后依次是家庭问题等。可见,吸引受众注意力的都是与其自身利益联系紧密的民生事件。故而,栏目在内容制作过程中并非一味地要强调案件的新奇性与重大性,毕竟,法制类栏目的最大意义是在普及法律常识的同时,也能唤起人们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与勇气。而受众常常是根据自身的倾向性并带有选择性地去接触、理解并接受媒介内容。所以,栏目更该注重以普通民众的关注度来选取素材进而调整播出内容。另外,由于节目资源的稀缺以及市场上的跟风现象导致全国范围内同质化日趋明显,使法制类节目题材窄化,易于走套路。因此,为避免人云亦云并实现品牌扩张,《目击者》应在节目共享资源同质化的情况下,采用特殊的解读方式形成自己的特色,这就要求栏目编导要在叙事方式上,比如悬念设置,情节的曲折呈现,画面语言与主题的巧妙配合上实现突破,同时做到点评体现哲理思辨,观点独到犀利。
2、拓宽播出渠道,增添重播环节
尽管江西五套拥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并在网站上专门开设了该频道王牌栏目的视频专区,但在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栏目之前,少有观众会专门去官网上找视频,因此,在官网上开辟栏目视频点播虽体现了全媒体时代媒介融合的趋势,然而在扩大影响力上却收效甚微,并且根据数据反馈显示,64%的受访对象表示没看《目击者》的原因是家中收不到该频道,这说明江西五套在江西省的辐射面不够。因此,栏目应该拓宽播出渠道,比如同省内交通广播电台合作,在直播时段播放该栏目的音频格式;或是同土豆、优酷等视频网点播网站合作,将其视频每日更新在网上,以吸引外省网友的注意。也可以同平面媒体合作,在其版面上以新闻资讯形式介绍栏目内容,以期获得关注。另外,为了巩固原有观众,《目击者》也可以采取每期19:30首播,隔天中午或是下午的某一时段进行重播,如此增加播放频率,在带给未能及时收看栏目直播的观众的方便的同时,亦可以提升栏目在观众心中的认知度。
3、注重互动环节的常态化
《目击者》在节目播出过程中有“有奖问答、短信参与”的互动环节,并也在栏目外积极参与一些社会活动,比如2003年,《目击者》策划了“我与主席合过影”活动,广泛征集省内人士与合影的珍贵照片;2004年,推出“年度十大法制事件”评选活动;2005年,开展远离系列活动;2007年,推出帮助贫困唇裂儿童活动;今年又开展打拐活动等等。“有奖问答、短信参与”当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栏目组与观众的距离,但这种互动的有效性只能局限在收看当期栏目的观众中,并不能扩大影响。《目击者》在栏目外策划的活动对于树立固化该栏目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形象有所帮助,但这些并没有一个常态化机制,只能在一段时间内产生一定的传播效果。品牌是内涵的表征,而品牌内涵是在长期运作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是媒体和受众双向互动的动态陈述。③所以,《目击者》应该建立互动活动的常态化机制,比如筹建有关这个栏目的观众俱乐部,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借助会员的社会资源,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一步提升该栏目的知名度。
参考文献
①《江西五套〈目击者〉栏目简介》,[EB/OL],
1.甲方保证网电的性能以及质量,达到网电说明书上提供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2.甲方有义务按时、按量提供网电给乙方,甲方在网电短缺的情况下优先保证乙方的供货。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网上经销所在地为___________,加盟等级___________,购入价为___________,长途时段首次购买额为___________。
2.乙方首次必须购买___________分钟,以后每月购买___________分钟。如果某一个月不购买或未达到标准购买量,本合同自动失效。
3.乙方有义务进行网电咨询、介绍等服务,为用户提供一定的售后服务。
4.乙方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网络电话。
5.乙方若违反以上任何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网上经销资格。
三、公司给予总经销的权利
1.公司免费为经销商提供技术等问题的咨询。
2.强势的网络广告支持。
3.免费提供三套群发软件(邮件群发、qq群发、ip群发),按级别配送测试卡(开户卡)。
四、违约责任
1.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甲方、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属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五、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的有效期为______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______日内汇款生效。
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八、公司不收现金,请按公司指定账号汇款,否则出现问题公司概不负责。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随着中国加入WTO,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进行的国际环境下,我国赣南脐橙产业加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已成为该地区产业创收重要增长点。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仍然看到赣南脐橙加工业正面临着国内外双重的竞争与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赣南作为革命老区,经济状况不良,信息来源闭塞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原因。
电子商务是商品交易的新模式,赣南脐橙要想打造属于自身的品牌价值,让赣南脐橙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走向世界,搭建赣南脐橙专属的网络交易平台势在必行,而以完善的制度体系做为保证成为了保证各方利益的根本。
一、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中内部争议的处理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是网络交易提供商在电子网络条件下为用户搭起虚拟的空间平台作为交易市场。赣南本身在全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伴随着起步晚、发展没有优势的现实情况,要实现赣南脐橙产业中积极有效的走向世界目标,搭建赣南脐橙网络交易平台不妨是一种加快产业发展的新路。在目前网络交易平台相对完善的淘宝、易趣等交易平台中,内部争议的处理机制存在,为保证买卖双方在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有章可寻,也为赣南脐橙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搭建提供了有力的可参照模式。
内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由在线交易经营者自己所设立的接受消费者投诉、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解决消费纠纷的制度。[ 高富平主编:《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在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相对发达的国家中,内部争议处理机制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有些甚至已经形成了法律内容。很多都明确了电子交易人和网上经营者等应建立并运行合适的机构用来接受消费者合理批评意见和索赔,提供由电子商务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反观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中,淘宝网就有关于支付宝的争议制定了《争议处理规则》,根据此项规则可以看出,支付宝公司可以启动与法院、仲裁并行的裁决程序,对争议做出裁决。这种规定可以做为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中借鉴的已实施成果。赣南因为其本身所有的发展状况导致了民众,尤其是在农村进行种植的农户整体素质不高,加之农产品销售本身的季节性强的特点,在打造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过程中结合赣南脐橙的营销情况,从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角度为买卖双方提供合理的,可供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步是十分必要的。
二、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中引入第四方主体,即赣南脐橙仲裁庭
围绕赣南脐橙的世界化需要,在赣南本土建立以脐橙为核心的仲裁庭成为产业发展国际性的应然性要求。在解决电子商务的问题里,如何建立一个中立的机构积极的从事在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的运营销售变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重要问题不仅决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也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结合赣南脐橙国际化的需要,打造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过程中结合围绕脐橙建立起来的仲裁庭,让其成为第四方的中立机构积极解决纠纷无疑是推动平台合法化建设的良中之选。
根据社会分工原则,专事应由专人来办。仲裁的出现其实就是为了处理专门的民商事经济纠纷,为了加快脐橙产业的发展建立脐橙仲裁庭也是其中的一步,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将中立方--赣南脐橙仲裁庭引入进来做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于商家来讲可以有实质性的审查机构,法律主体通过懂法、知法、会法的专业法律人员评估,弥补了非专业人员的工作不足情况;于买家来说也可以自行查看经过专业的仲裁机构审查的卖家的实际情况,更多了一重购物保证。这种设计一举两得,既解决了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又可以保证有中立方进入纠纷解决环节。
三、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围绕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结合现行网络交易提供商的现状,学者提出的“卖方”或“合营方”“柜台出租方”“居间人”等的观点均需进一步考量,因为在网络交易平台操作的过程中有其本身所具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技术性等特征,完全套用现有的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进行定位是不适当的,应当根据本身的实际特性设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4月18日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所设定的模式,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也需要围绕此项规范进行,总体上说有以下几项义务:1、保证网络交易平台正常运行的义务。2、保证交易安全的义务。3、制定、公示交易规则的义务。4、如实告知的义务。5、保密的义务。6、合理审查的义务。7、信息监管的义务。8、资料存储的义务。9、信用管理的义务。以上的管理服务规范在目前的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中要求更为重要,前文提及赣南本身经济不发达的特性,要求在建立此种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尽量的少走弯路,尽量的制度完善,尽量的保证法律框架下的完整,这样才能够力保脐橙产业与世界接轨。
网络交易平台是在现行经济模式之下快速发展的商品交易新模式,为了推动和促进赣南脐橙产业快速的国际化和现化化,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满足农户、企业、消费者的使用要求。以网络化的管理为支撑,搭建面向全赣南脐橙农户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而法律制度的构建成为了搭建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姚海放.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监管的法律规制.专题研究.2010(9)
我母亲由于包办婚姻的不幸福,大半生经常和父亲打架,加上封建思想束缚,变得越来越不相信任何人。母亲认为生活的不如意都是父亲一手造成的,因此三年前和父亲分居,一年前和父亲离婚。实际上,生活的困境不是个人起决定作用的,但母亲始终转不过弯来,并且可能由于离婚前家里一直由父亲理财,认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父亲一直欺骗她!为此而反复父亲。姐姐和哥哥劝解她,她反而认为他们与父亲合伙欺负她。为了阻止她的不停地,去年春天,两个哥哥把母亲的700元钱偷偷拿走了,他们以为没有钱了,母亲就不会再去了。可这更加激化了矛盾。母亲现在不仅告父亲,也告两个哥哥,并且矛盾已经演化成了仇恨,尤其见到父亲就会发狂地哭喊和谩骂。离婚后,房子归母亲住,她却总是提出一些让哥哥姐姐无法达到的要求,比如要数额较多的钱。因为哥哥姐姐不可能完全满足母亲的要求和利益,母亲就经常骂他们,并给在外地工作的我写信,说他们虐待她,让我回去“主持公道”。发展到现在,无论哥哥他们为母亲做什么,她都认为对她有害,不相信他们,也不相信别人,每天早早关门,封闭自己,不与外界沟通。另外,母亲身上还表现出其他一些症状,比如多疑,总是怀疑别人偷了他的东西,还有幻听,一个人在家就能听见我或别人和她说话。但是,母亲不认为自己有病。母亲如上的症状是不是精神病的状态?
我在家中排行最小,父母吃了不少苦供我读完大学,在外地参加工作五年了。母亲一直要求我回到家乡离她近一点,好照顾她。可是,我在这里五年了,有一定基础了,不可能回去。退一步说,如果回去就失去了现在的待遇和工作条件,也就更没有能力照顾她了。我想把母亲接来我这里。可是,一来她不答应,再有我也担心她过来真如她所说的,找我们领导非要把我调回。因为她不清楚“打工”的概念,还认为和以前国营单位的性质一样,可以调动。所以,接母亲到我这里来的计划只能从长计议。最让我感到麻烦的是,我不知现在怎样给她寄生活费。因为哥哥姐姐说,我寄给母亲的钱一分也不动,还是向他们索要生活费用。所以,与其寄钱给母亲,不如寄钱给他们。另外,我想哥哥姐姐可能还担心母亲攒钱再告他们。这样,我上个月就把钱寄给了大哥。没想到他却用这笔钱到外面打工了。如果我这个月把钱寄给二哥,谁又能保证二哥不会把钱另作他用?如果那样,到时真的没人照顾母亲了。再说,母亲一旦知道我把钱寄给二哥,非要和我闹翻天不可!因为,母亲一直认为“偷钱”的事二哥是主谋,拒绝二哥的帮助。可是,如果再直接给母亲寄钱,万一再拿钱去告状,可真要出大麻烦!再有,春节回家我给母亲租了一个较好的房子,但她不接受,认为不是自己的,自己有房。无奈把房子又退了。可如果冬天哥哥不回来帮她烧炉子,她该怎么办?请您指点迷津,我究竟能为母亲做些什么?编辑/张玉春
第十期心理故事
《老年非婚同居,心路怎样平安走过》
心理咨询师马志国解读
单身老人为什么要选择非婚同居呢?
从外界心理因素说,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为了规避经济纠纷。老人再婚后面临许多经济方面的问题,比如赡养责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会造成纠纷。于是,一些老人害怕再婚后经济纠纷更为激烈,对双方造成伤害太多,只好选择非婚同居。二是为了避免亲子冲突。有的子女由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或者传统观念地影响,对老人再婚持反对态度,不允许外人进入自己的家庭。不少老人因顾及子女的态度,只好不再考虑登记结婚。三是因为社会态度宽容。人们对老人非婚同居越来越宽容,给老人创造了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据有关部门对老年非婚同居进行的一次网上调查显示,70.42%的人表示赞成,13.75%的人表示不关心,只有15.8%的人表示反对。
从自身心理因素说,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心理原因。
一是缓冲心理。有的老人希望通过非婚同居彼此深入了解,看看双方生活方式性格习惯等是否大体适应,以便相互磨合,有个心理缓冲。二是草率心理。有些单身老人渴盼老来有个伴,又怕再婚后引发经济纠纷,就抱着合则聚、怨则散的心态选择了非婚同居。三是交易心理。有少数非婚同居出于一种交易心态,一方主要是为了满足性的需要而同居,另一方选择同居是为了利益的需要,图存款,图住房,图对方能照顾自己等。四是无奈心理。有的老人有较强的再婚意向,却受到强烈的外界阻挠,于是为实现再婚的愿望,就“先斩后奏”造成木已成舟的事实,或以同居表示对抗。五是盲目心理。少数老人同居是盲目追风,或是不懂法律盲目同居。有些盲目同居行为源于性心理警戒线薄弱而且放松,认为是“过来”的人,对男女之事不再感到神秘。
那么,老年非婚同居怎样才能平安走过呢?
首先是老人要智慧应对。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14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3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之外促成了新的贸易方式。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跨境电子商务开始在各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各种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政府也在近年内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扶持政策以及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等配套监管措施,设立了多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这既是顺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有力举措。与此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如何解决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的难题,这个问题也受到了各国电商巨头、政府机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与国际贸易组织的关注和思考,以期在促进贸易和消费者保护二者间达成平衡。
1 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与ODR争议解决方式的结合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种模式,即B2B(Business-to-Business)和B2C(Business-to-Consumer)。就交易性质而言,B2B模式下交易数额较大,买卖双方谈判权具有对等性,双方的订约和履约方式以及政府对B2B交易的监管模式都与传统的线下进出口贸易相同。因此,B2B模式下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但B2C模式下的买卖合同并非商业性的合同,而属于民事性的消费合同(鉴于谈判权的不平等性,对消费合同不宜直接应用于商事合同相同法律规则的做法得到了一些国际条约或惯例的认可,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条a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二条c项)、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4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允许缔约国作出商事保留。就冲突法来说,各国通常以卖方营业地或住所地作为商事性买卖合同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倾向于将消费者经常居所或住所地作为消费合同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B2C模式下的争议具有小额量多的特点。因此,B2C模式需要简便快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倾向于消费者保护的争议解决规则。
同样是根植于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的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争端解决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受到重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解决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纠纷的替代性方法之一。ODR机制主要通过网上谈判、调解和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一些投诉处理机制虽然不提供网上调解和仲裁服务,但其为消费者和供应商提供了谈判平台,因而也属于ODR机制的一种类型(投诉处理机制是一种无第三方干预的、方便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谈判的程序。现有的投诉处理模式的范例有国际消费者保护和执行网的eConsumer.gov、欧洲消费者中心网(ECC-Net)和国际消费者咨询网(ICA-Net)。
ODR机制所具有的便捷高效优势与跨境电子商务中B2C争议的“小额”特征非常契合,在了解这一点后,一些消费者保护组织(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甚至律师协会(如美国律师协会)开始改变对ODR的抵制立场,将其视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的首选方法,并为之制定了相关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此外,我们还需要重新审视B2C模式下的ODR机制以更好地适应这种模式下买卖合同纠纷的非商事性以及跨境性的特征。此外,虽然在互联网域名争议领域已经存在十分专业的网上争议解决系统,比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在网上解决域名争议方面的解决办法是公认的。域名争议按照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该政策的目的是为域名所有权方面的域名争议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并指定某些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但由于争议类型的区别,这类ODR机制仅具有有限的参考价值。
2 电子商务背景下ODR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局限性
2.1 依附型ODR机制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兴起是ODR机制得以产生的原动力。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例如:eBay、淘宝等不仅是商家和消费者交易的平台,同时也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场所和程序。通常这些争议解决机制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争议,通常不包括产品责任和损害赔偿纠纷(例如eBay为商家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仅限于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但这种由购物网站自带的ODR机制并不会区分境内电子商务与境外电子商务活动,从而不能被境外的网购消费者充分利用。就涉外消费者合同而言,消费者个体缺乏比较不同国家有关实体法的能力,不仅在法律选择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争议解决方式上同样处于弱势。因此,跨境购物网站将其自带的ODR机制不加区别地应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境外消费者将使ODR机制失去固有的优势。此外,语言障碍也是妨碍消费者使用这类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通过电子交易订立合同所要求的理解水平与网上解决程序所要求的水平是不同的。
2.2 独立型ODR机制
与依附型机制不同,目前还有不少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的ODR机制存在。这些独立型ODR机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由政府机构主导的,例如: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PROFECO)管理下的Concilianet机制;另一种是由私人机构主导的,比如: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运作的商业促进局理事会(与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不同,CBBB完全是一个由商家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由理事会管理设立在美国及加拿大各地的共计122家商业促进局)和中国的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hina ODR);还有一种是由现有专业性仲裁机构在原有框架下增添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国际商会的Net Case系统。
这种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机制的最大问题在于,不少ODR平台仅仅是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比如:调解和仲裁的辅助手段,主要还是立足于商事性纠纷。上述第一和第二类ODR机制主要还是在一国境内或毗邻国家之间运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而言,这种模式虽然可避免语言及法律选择等方面的不熟悉,但争议解决结果的执行困难仍然制约着这类ODR平台的发展。
3 国际社会建立区域性及全球性ODR机制的尝试
目前国际社会对于ODR全球网络的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从上文可知,各国间的协作是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得以有效解决的关键。因此,区域性或全球性ODR平台的建立也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构建区域性或全球性ODR机制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包括整体框架模式、程序规则、适用法及执行机制等。在这方面,付诸努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有三大场所,分别是欧盟框架和美洲国家组织框架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框架。
3.1 欧盟框架下的跨境ODR平台
消费者保护属于欧盟框架下的共同体政策之一,2013年5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在线解决消费者争议并修正第2006/2004号(欧共体)条例及第2009/22号指令的第524/2013号(欧盟)条例》,现已在欧盟全境内实施和直接适用。根据这个条例所设立的ODR平台在本质上是一个连接各成员国境内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机构的中心网站,并为欧盟境内消费者提供24种官方语言的服务。ODR平台还为ADR机构设立了最低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ADR机构才能通过电子注册的方式与ODR平台链接。一旦争议双方就ADR机构达成了一致,相关信息都可以通过ODR平台传递给选定的ADR机构,而接受申请的ADR机构也可以通过ODR平台将其程序规则及费用告知争议双方。鉴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ODR平台还提供信息的翻译工作。该平台的研发、运行和维护所需的资金全部由欧盟委员会的财政拨款来支持。
从内容上看,该条例很少对欧盟原有的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修改,应该说实质上是对原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承认和完善,欧盟甚至没有对网上争议的解决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由各争议解决机构制定各自的程序规则(仅对争议解决程序规定了一般期限限制,即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后30日内解决争议)。但欧盟这种自上而下全面推动跨境电子商务ODR发展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学习。就我国仅有的两家独立型ODR平台并不理想的运作情况看,更需要强调国家的介入(由于CIETAC要求涉外案件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仲裁费用最低不少于4 000元,且每案另收立案费1万元,这显然不适合小额的B2C争议。而China ODR虽然收费不高且提供免费调解服务,但自2005年之后其官网上就没有任何争议解决的记录)。这不仅是由于ODR是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而且由于对技术手段的倚重,ODR需要大量的科技投入。更为重要的是,ODR裁决结果的执行也离不开国家间的协作。
3.2 美洲国家组织的ODR体系
2010年2月,美国向美洲国家间第七轮国际私法特别会议提交提案,建议由美洲国家组织建立区域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不受国境、语言和法域阻碍的快速争议解决和执行方式。在整体框架上,美洲国家组织选择了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了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委员会作为体系的总管理者,美洲国家组织的参加国需要指定本国消费者保护机构作为其与委员会的联系机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的名单由各国提供,即美洲国家组织的ODR体系是采用了利用现有争议解决机构的方式。但与欧盟的做法不同的是,就程序规则而言,美洲模式制定有专门的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根据该规则,仲裁裁决是最终结果,并具有约束力。在具体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的确定方面,美洲模式下是由各国的管理机构指定,而非在建议的基础上由争议各方协商确定。就实体法的适用问题而言,美洲模式回避了由于仲裁地无法确定而引起的冲突法及实体法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采取了依据合同条款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裁断的方法。
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ODR框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式关注全球网上争议解决问题始于2000年的第33届会议。2010年3月在维也纳由UNCITRAL秘书处、佩斯国际商法研究所和宾州大学迪金森法学院共同举办了一次专题研讨会。该研讨会主题是“重新审视网上解决争议与全球电子商务:力争为21世纪交易商(消费者和商家)形成一个务实公平的补偿制度。这次研讨会上被普遍持有的一个看法是传统的法律追诉司法机制并未给跨境电子商务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办法,快速解决跨境争议并加以执行的方法或许就在于一个全球性的网上解决系统,用以解决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小额量大争议(UNCITRAL第三工作组主持制订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草案》虽然也适用于B2B,但强调只适用于“小额争议”。这也导致了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小额交易”)。鉴于此,在2010年6月的委员会第43届会议上,UNCITRAL设立了第三工作组,力图为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构建一个全球网上解决框架。
就该工作组目前的会议进程来看,这一全球网上解决框架所包含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以下方面:①遵守适当程序要求的快轨程序规则;②网上解决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③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实质性原则;④跨国界执行机制。随着会议议程的深入,工作组逐渐就跨境电子商务全球网上争议解决框架下的核心和棘手问题展开了讨论,包括全球框架的具体架构、《纽约公约》的适用、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差异对网上仲裁的影响、全球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费用以及处理结果的有效执行等方面。
纵观第三工作组的历届会议进展情况,可以看出其要圆满完成最初授权任重而道远。看似进展顺利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草案》,却因为各国对B2C模式下的争议前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持不同态度而最终无法向前推进(由于不同国家的立法对消费者合同下的争议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不同规定,从而影响到仲裁裁决结果的有效性,为此,各方曾提出双轨制的设想。其中一轨道适用于认可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经该程序规则做出的裁决结果是有约束力且终局性的,排除了法院及其他法律救济。二轨道程序规则下的裁决结果是无约束力的,并不排除争议双方诉诸其他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因此二轨道既可以适用于排斥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也可适用于认可其效力的国家。在双轨制下,将会建立一个不承认消费者合同下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名单。)甚至危及第三工作组的授权终止时间。UNCITRAL在其第48届会议上将第三工作组的任务限定在拟订一部无约束力的描述性文件,并在其中反映工作组早先已达成的共识,将网上解决程序最后阶段(即网上仲裁)的性质问题排除在外。第三工作组的授权时间也被限于一年或两届工作组会议。
4 构建B2C模式下区域性/全球性ODR机制的几点设想
道德自律和规则约束是保障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的两种相辅相成的手段。适合B2C模式的ODR机制必然是融合供应商道德自律和规则导向的裁断机制。如前文所述,ODR机制要在跨境B2C争议中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各国政府的介入。具体而言,争议解决网络及其基础设施的搭建需要各国政府的合作,以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为契机,加入ODR框架性条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ODR平台,或重视UNCITRAL现有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其目标,应是切实可行的路径。
第一,统一集中的ODR框架应是努力的方向。这个框架的主要参与方包括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和管理机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各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消费者。各国政府对这个框架的介入主要体现在,基础协议或框架性安排的订立,任命各自的国内机构负责管理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在必要情形下采取便利措施以承认和执行ODR仲裁裁决,鼓励和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平台及企业加入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利用各国现有ODR服务提供者比较切实可行,因此,各国签订的基础协议应对各ODR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提出统一而严格的要求。这方面值得借鉴的是2003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B2C和C2C交易中的ODR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 fo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in B2C and C2C Transactions)。此外,还应设计统一的程序规则。
第二,鉴于各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差异,要在短期内起草适用于消费者合同的统一实体法并使之生效,且为主要贸易国家所接受极为艰难,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过程就可以看出各国在统一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所能达成共识的最大限度。因此,利用ODR机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时最有可能适用的规则是两种类型:一是类似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软法”。另一种则是类似于国际投资仲裁机构ICSID机制下的一般法律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在小额消费争议的网上仲裁程序中,法律适用问题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的那般复杂,在无法适用意思自治的冲突法规则的情形下,仲裁员甚至不需要适用国内法,而只需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来裁断。这符合欧盟和美洲国家组织框架下与B2C争议有关的ODR机制的实际运作)。
最后,B2C争议所具有的小额量多的特点决定了能与其适应的ODR机制应是简便而成本低的。这不仅需要减少法律专业服务的提供数量而且需要简便有效的执行机制。因此,利用现有的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来执行ODR裁决,这虽然不失为可行路径之一,但并非最佳方式。如综合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要建成一个便捷高效且有有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最佳方案应当是融合网上谈判、调解、仲裁以及对供应商的监督机制。所谓“对供应商的监督机制”包括:私人执行机制、承诺执行网上裁决结果的商家认证以及商家执行情况的统计信息公布制度等。以自行遵约为目的的各种机制可能仍然是确保执行网上裁决结果的最有效手段。常见的私人执行机制包括评分和信誉标记制度、信用卡退款以及托管账户(比如:淘宝的支付宝账户)等方式(电子商务中的信誉标记通常是指网站上显示的一种形象、标识或印章,用于显示网上商家的可信度。信誉标记证明网上商家是一个专业组织或网络的成员,且设有赔偿机制。信用卡退款制度,即在消费者提出投诉的情况下,信用卡公司可将购货款退还使用信用卡完成交易的消费者。当然,在相关立法没有规定信用卡公司对持卡人有退款义务的国家,或在使用信用卡以外方式付款,例如:电子转账、借记卡、支票等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是行不通的。不仅如此,根据研究,世界范围内信用卡的使用在下降,而移动支付的使用则迅速增加)。
主要参考文献
[1]SJ Cole,CI Underhill.Fifteen Years of ODR Experience: The BBB Online Reliability Trust Mark Program[J].UCC Lj,2010(1).
[2]邹国勇,李俊夫.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发展――2013年《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条例》述评[J].国际法研究,2015(3).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能力不高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如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对假冒专利权的保护,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的保护,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的保护,等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大多数基层院对科技创新接触不多,认识水平不高,缺乏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意识。
2.融资问题比较突出
目前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来源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三条渠道,还有一部分依靠内部集资和供货商赊账等。中小科技创新企业贷款手续繁琐,需要准备的资料相当复杂,审批时间长,部分企业即使贷到款,资金也难以及时到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银行方面按风险管理要求,不敢轻易向企业规模小资金数量少、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的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这使得中小科技创新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其年利息在20%-30%,甚至更高,从而加重了企业负担。
3.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科技创新企业制度是最根本的问题。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活力,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繁荣。目前我县科技创新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结构、企业人格化等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我县境内很多企业仍为家族化管理模式,部分企业虽然实行股份制,但是在产权、利益分配等方面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影响了股东参与的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的薄弱环节
1.检企互动不足,服务效果仍需提高
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在服务的形式、手段、内容等方面分析探索的还不够,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找的还不准。由于检察机关职权有限,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中的更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还有部分科技创新企业总部不在本地,作为分支机构自主权缺乏。另外,检察机关的单向式服务较突出,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对检企合作的兴趣不大、配合不够,总体服务效果欠佳。
2.服务工作重点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欠佳
能注重抓重点、重点抓,选择当地科技创新企业作为服务对象,努力确保它们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的影响推动作用。可以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工作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示范带动欠佳。
3.短期取向仍然存在,深入持久力度较弱
开展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活动,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延续。但是短期价值取向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利于深入持久地推进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工作。比如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内容和方式缺乏有效的创新服务的措施手段滞后等。
三、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
1.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
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科技创新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审查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嚴格依法办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畅通科技创新企业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的渠道,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情况。
2.落实普法责任制,主动开展普法活动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其依法开展科技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办理涉及科技创新犯罪案件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检察人员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对有关犯罪的研究。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小组,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从事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办理工作。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条件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能力。利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鉴定、出庭作证制度,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1.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科技创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2.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全局司法观。自觉摆正被动司法与主动服务的关系,坚持有为才有位,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置于全市大局来思考和定位。针对个别法官办案重视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状况,教育法官深刻认识重庆大城乡、大农村的特殊市情、社情和民情,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思想,强化“为民司法、为民服务”意识,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支持和促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
牢固树立支持大开放大发展的创新司法观。深刻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成文法的相对滞后性,吃透城乡统筹政策,创新司法观念,支持、鼓励行政机关在农村土地流转、金融创新等方面所作的探索。司法审判工作应在坚持依法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以立法原意作为评判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的依据,支持、鼓励和维护城乡统筹过程出现的新生事物,宽容城乡统筹的失误,确保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保障民生的举措得到司法的支持。牢固树立衡平利益化解矛盾的和谐司法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需要运用和谐司法的智慧,妥善衡平利益化解矛盾争议。针对个案的多元价值冲突,克服单纯讲政治不顾法律规定,重视于法有据忽视化解矛盾的片面做法,尽可能权衡利弊,体现特定利益优先保护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并通过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原则等方法来体现实质正义,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
二、运用司法手段,服务城乡统筹
全力履行“第一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坚持“亲民、爱民、为民”主题,落实维护稳定这个首要的政治责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打、防、建、教、管等多重作用,扎实推进“平安重庆”建设。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大投资、大建设中贪污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借改革之机谋取私利的本质区别,旗帜鲜明地用司法手段支持和保护改革者,确保城乡统筹改革先行先试的试错机制得到落实。延伸案外服务功能,加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涉及群体利益案件要适用调解。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与配合,努力促进“官”“民”关系和谐。
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和劳动仲裁、司法审判、处理等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全面落实“第一要务”,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发展是执政兴国的根本目的。把平等保护观念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无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本地外地、单位个人,实行平等和对等保护,构建开放安全的投资环境。针对辖区金融机构总部多的实际,开展金融审执专项调研,稳妥化解涉及金融纠纷案件,把握应对金融危机的主动权,妥善处置可能大量增加的企业借款、招商引资、产品购销、劳动用工纠纷。对濒临破产、倒闭且无回生希望的企业,纳入规范的清算、破产程序,努力避免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处置好企业改制案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延伸产业链,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针对辖区涉外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多的特点,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优势,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积极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合理流通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创建保护知识产权模范城市。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问题,指导和做好主城危旧房改造中对重点个案进行的司法强拆。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适时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加大执行力度,坚决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积极受理和依法审判各类行政不作为案件,依法促使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坚持用开放的方法服务内陆开放高地建设,通过“裁判案件—价值判断—行为指引—树立规则”路径,发挥司法审判保护开放成果、规范开放秩序的特殊功能。服务城乡统筹改革,保障“五大重庆”建设。改革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坚持“有所作为、有所慎为、有所不为”的要求,慎重处理因统筹城乡和农村改革引发的各类纠纷,重点调研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司法保护,及时指导和审理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养老保险、扶养赡养、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案件,妥善解决民生问题,当好“平安重庆、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健康重庆”的保障者。谨慎受理集体土地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案件,公正审理土地确权登记纠纷,充分保障土地经营者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正确应对民工“返留潮”,按照有利于满足返乡农民工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有利于稳定农村生产关系、有利于发挥土地最大效益的原则,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针对辖区九龙坡、巴南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试点的实际,对农村土地流转创新、金融创新及农业专业合作等机制创新的相关纠纷,严格进行立案审查,引导诉争各方通过提请党委、政府协调解决。对形势发展需要或党委、政府要求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要妥善审理,不能因司法处置不当影响城乡统筹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与市工商联、市台办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合资合作,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完善工作措施,提升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