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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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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辅导

篇1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0-0033-04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规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该规定所谓“应用型”,指的是法律人才所具有的法律实务技能;所谓“复合型”指的是法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的结合。“应用型”与“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过程,涉及到建立“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教师实务知识更新、课程与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环节设置、教学管理改革等一系列工作。笔者认为,“课程和教学内容改革”是以上诸项工作之核心。因为“课程和教学内容”直接决定了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决定了教学管理制度的配套。而前两个培养机制的建立并非高校自身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当前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必须把“课程和教学内容改革”置于重中之重,用最大的力量来抓出成效。

一、跨学科课程设置是“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复合型”知识指的法科知识与非法科知识的结合。对于法科学生进行“复合型”知识的培养和教育,是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法学教育的潮流。在美国,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其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之一是已经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已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这种模式把一般意义上的人文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从入学环节保证法律教育的跨学科性。美国法学院的这种“本科”被称为J.D。在美国,要想从事律师等法律事务工作,只能读法学院的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J.D学位的人开放。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法律部门在招聘时更看重的是J.D教育[1]。英国法学本科教育大致与我国相同,是高中升大学后的本科起点教育。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in Higher Education)是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性教育质量保证机构,每6年对全英的高等院校进行审计和质量评估。其颁布的学科基准声明(Subject enchmark Statement)是对学科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维护的标准。其于2007年颁布的法律《学科基准声明》之附录A把法学专业分为四种:纯法律专业、法律与其他学科混合学位专业、兼/辅修法律学位专业、法律适用技能型专业[2]。由此可见,英国把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结合的两种教育方式——混合学位、兼/辅修学位视为法学的两种学位模式。澳大利亚法学院提供三种本科教育模式:一种是三年制的法学学士,这是对已经获得非法学专业的学士学位的人员提供的一种法学教育,其需要专职学习三年(兼职6年),各科成绩合格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Laws,LLB);第二种是四年制法学学士学位,与我国的基本相同。第三种是五年制法学学士学位,即双学位教育(双LLB),学生获得法学与另外一专业混合的学士学位,这种教育模式是绝大多数学生所选择的。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显著特征就是这种双学位模式[3]。在混合法律课程要求的背后,其基本思想是为法律学生提供一个广泛的文科教育,以扩展他们的知识范围和技能。因此,大多数提供法律课程的澳大利亚大学作出规定,要求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将法律学位与另一个学士学位综合起来,除非已经完成了先前的大学学业。最受欢迎的传统混合课程包括艺术、科学、商业或经济。而在几所大学里,学习法律同时攻读的学位有:社会科学、媒体研究、金融实务、亚洲研究、新闻学、旅游、通讯和信息技术。商业方向的学位并非是唯一的可与法律混合的职业性学位,然而他们在混合法律学位课程中是最受欢迎的[4]。日本法学本科教育既是职业教育,又是法律知识和素养的教育。据此,日本形成了“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两大法学教育机构为载体的法学教育格局。“法学部”属于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以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法律素养为目的;“法科大学院”属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学生由“法学部”毕业生和“非法学部”大学毕业生组成,其比例为7∶3。学制分别为2年和3年。“法科大学院”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教育为主,现行司法考试内容是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而设计,只有法科大学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部”注重基础和素质教育,学制为四年,前两年很少学习专业课程,基本上是通识教育,后两年才进行专业教育。[5]。其法学职业教育的任务留给“法科大学院”完成。法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特别强调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渐进式的专业教育,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使受教育者经过3至5年逐步细化的法学学习,成为能够胜任某一法律领域工作的人员。其学生在法学本科3年修业过程中,前2年的教育基本上属于通识教育。所有学生学习内容相同,从第3年开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偏好选择不同的专业方向,规划个人未来职业发展道路。法国法传统上实行公、私法分立。法学教育也因此划分为公法类学位与私法类学位。但从全国看,法国法学基础教育的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及邻近学科的基础理论与方法、主要部门法学、外语和计算机等应用知识与技能三大类。为了增强法学教育的跨学科性,法国最近几年加大了基础理论课程的多样性。目前,这类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导论、法学方法论、法制史、法哲学、比较法、经济学与经济史、会计学、货币与金融问题、政治思想史、比较政治体制、政治社会学、政治史、国际关系史等综合性基础课程。目前,法律就业市场不仅特别需要“术业有专攻”的学生,而且格外青睐“复合型人才”,如要成为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商事律师,除了要具有律师资格外,通常还要具有在工商管理学校、政治学院等大学学习的经历,最好是取得工商管理硕士文凭[7]。法就是社会生活的事理、道理,或者说,法是用专业文字表达出来的生活道理。广泛掌握和理解社会生活的知识,深入体悟生活道理,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所以,法学人才必须是掌握复合型知识的人才。根据以上世界各主要法律教育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必须把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法学人才,作为当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与培养的重要任务。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的高度行政统一化体制,高校的教学自较小,各高校的法学院目前在学生入学条件(例如是否要求学生已经具有一个非法学学位等)和学制方面(在校学习期限)不能进行太大改动,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于法科学生进行“复合型”知识培养之途径就只有两条:一是在16门主干课之外增加非法学课程,将非法学课程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之中。但是,这方面的可操作幅度很小。二是引导、鼓励法学本科生辅/兼修二专业学位。这方面的可操作性较大。学生可利用周六周日和寒暑假时间来再修一个非法学专业的学位。如果在校四年修不完另一专业的学位,可以在法学本科毕业后的1年时间里继续攻读该非法学专业学位,同时准备司法考试。法科学生攻读另一个非法科学士学位,是以上所列国家法学本科培养的潮流。现在,中国有些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开始了跨学科的学位教育,其模式各有不同。

二、案例研讨课是学生真正掌握法学理论的唯一途径

卓越法律人才除了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以外,还必须扎实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学生扎实地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是其具有法律应用技能的前提。没有专门知识,何谈专业技能。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特别重视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教学,都是采用“案例研讨”的方式来阐释法学理论,来进行法学基本知识的教学。这些国家都是采取“先总括、后具体”,“先理论讲授、后案例讨论”的配套教学模式。仔细分析可知,用案例研讨的方法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教学活动,是完全符合法律知识发生规律的。法学理论来源于对生活案例的总结,或者说是对生活案例的类型化。法律调整就是从具体案例上升为类型指导的过程。自然的、具体的、不定型的生活案例,只有经过立法者的定型后,才能上升为法律规定。立法者将生活案例上升为法律规定的过程,实际就是一种抽象和概括的过程。立法的抽象和概括过程具有如下特点:(1)它舍掉生活行为个案的某些外部环节、非本质特点、差异,而抽取出其共同的东西。(2)它在思维中将生活行为个案的不同方面隔离开来、剥离开来,将所要着重研究的那一方面抽取出来,而将其他方面暂时地舍弃掉。(3)它将生活行为个案的现实复杂关系“简化”为逻辑上的关系,着重研究这种简化了的关系的变动情况及其制约条件。根据立法的这一本质,人们对于抽象、概括的法律规定讲授、学习,只有将它(该法律规定)还原到生活案例的情境中,才能真正地理解它,才能清楚地解释它,才能学习到它的本来面目和实质内涵。既然立法是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那么学习法律就必须是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展现过程,必须将一条条抽象的法律规定,展现为它所原本来自的生活案例。法律的教学活动必须遵循这一规律。美国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训练学生识别争议的精确要点及顺利解决争议的能力。这种方式首先要求学生面对争论时,能够通过筛选判例找出切合案例的法律规则,然后以此为切入点,为有利于己方的解决方案据理力争。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是与学徒制、讲授制教学法进行了长时间的竞争并最终取得胜利的,是与从个案中寻找法律规则这一普通法体制取得优势地位分不开的。普通法的唯一特性就是实践性需要[8]。在英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每一门课教学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形式,可以分为主讲课(Lecture)、讨论(Seminar)、案例分析课(Workshop)等形式。主讲课一般为每周1次,每次55分钟,多数情况下,大班上课(30~60人),在教师主讲课上,学生会获得复印的书面材料或者视听材料内容的学纲,在学纲中列有每章推荐的参考书、文章等。课程内容一般是介绍该课程的基本概念、课程结构、重难点等。主讲课的教学难度不大,是为学生深入学习和研究而指导学生的导修性课程。讨论课一般为每两周1次,每次55分钟。小班上课,通常每个班12名学生左右,并配有一名指导教师,有时指导教师也是该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教师指挥和控制讨论课的内容以及进度。教师对每位学生的发言进行评论和记分,有时甚至点名让学生发言,通过分数的杠杆调整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案例分析课,一般每两周或者三周一次,每次55分钟,小班上课(不超过20人)。5人一组围成圈,一般分为4小组。每小组选出本组代表进行小组总结性的发言,教师在黑板上记录每组分析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有无责任、理由、辩护结论和依据等。教师针对每组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9]在澳洲大学的法学院,案例研讨也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之一。例如在西悉尼大学麦卡瑟分校法学院,法律学士学位为全日制学习,包含有24门持续一学期的课程。其中16门核心课。核心课每周4学时,原则上是这样分配的:1学时讲授,2学时讨论,1学时技能指导[10]。讨论课内容基本上是案例研讨。在德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学生所修课程类型包括课堂讲授、练习课、专题研讨课三部分。(1)课堂讲授。承担课堂讲授工作的教授注重授课的理论性和系统性,旨在向学生全面传授法学基础知识。教学时比较注重抽象。法学教材也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进行解释和分类。学生听完教授的某门课程后,期末时并不需要考试。(2)练习课。该课是必须通过考试拿学分的课。练习课主要是案例分析,考试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和拟定论文两个方面。闭卷考试进行3次,拟定论文进行2次。闭卷考试的时间通常为3小时,内容为案例分析。论文则可拿回家去写,为期3周时间。学生只要通过一次闭卷考试和一次论文,即可取得这门课程的学分。通常情况下,闭卷考试的及格率为1/3。(3)研讨课。一般选择某个专题进行讨论,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开设。专题时宽时专,无一般规律可循,但总的来说比较专。学生须在参加研讨课之前的较长时间内择定题目并撰写论文。然后在研讨课开始之前提交论文,并向参加研讨课的同学分发。上研讨课时,由学生宣讲论文,介绍自己的观点和论证思路,并进行论证,,然后在教授的主持下由其他同学发表意见,进行评论和批评,展开讨论。教授实际扮演主持人的角色。这种研讨课经常到外地甚至国外举行[11]。

在法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讲授课和辅导课、讨论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讲授课一般在几百人的阶梯教室进行,以教师讲授为主,无指定课本,但开学之初教师会列出参考书目,学生如有疑问,可以在课堂上随时举手或以便条形式提出,也可以在课间或课后与老师单独交流、讨论。讲授课的教师一般由具有一定年资、威望的教授担任。授课内容以概念、原理、理论为主。但多穿插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辅导课则采用小班制,一般在20人左右,任课教师通常为年轻教师,在读的博士生或校外聘请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如律师、公证人、法官等,辅导课以案例教学为主,夹杂实例分析。如果说讲授课侧重法学理论、法律原则的讲解,那么辅导课则重在原理的应用和发现原则的例外。在辅导课上,教师不仅通过具体案例向学生解释相关法律原理、原则,而且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评判。辅导课的学生则必须课前认真准备,课堂上积极发言,辅导课课堂表现通常占期末成绩的30%,因此单纯从取得学分、完成学业的角度看,学生也要在课前认真做好准备[12]。通过上述举例可知,案例研讨课是各主要法学教育发达国家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讲授法学基本知识的主要形式。在上述国家的法学教育中,讲授课在一门课的教学中所占用的学时并不多,一般占1/3左右,也不需要考试。学生要想拿到该门课的学分,必须花大力气参加该门课的案例研讨课或辅导课。案例研讨课或辅导课要考试,是该门课学习任务的最核心部分。这种教学方式是符合法律知识发生规律的。

如前文所述,案例分析或案例研讨是掌握某一抽象法律规定或法学理论的唯一方法。没有相对应的案例分析,根本无法理解或掌握相应法学原理。所以,我国应当确立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多元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在对案件事实的讨论中感悟、领会法学知识,培养自身对法律事实的认识和处理能力,与单纯的经院说教相比往往会事半功倍。因此,在把握传统讲授式教学方式的基础上,探究案例的实现方式,并以案例教学为中心,探索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将对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13]。

然而,我国法学院当前的做法与此背道而驰,一门课全部是讲授课,没有与之配套的案例研讨课。这种情况必须改革。改革的最佳方案是: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必须为每一门主干课程配套《案例辅导教材》。我国法学本科的16门主干课往往都是统编教材,各高校法学院各自编教材往往也很难突破统编教材的框架和内容。但是,各高校法学院自编为主干课配套的《案例辅导教材》,将其作为案例研讨课的参考教材,是切实可行的。为了进行此项教学内容的改革,必须对于本科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改革讲授课独打天下的局面。每一门课的讲授课所占课时不能超过该课时的一半,另一半课时必须进行案例研讨。老师通过学生在案例研讨课上的表现和考试成绩来评定其本门课的成绩。这是世界法学教育的通行做法。所以,当前各高校法学院的每门主干课的教师组,必须收集典型、疑难案例,根据法学基础课的知识点加以分类,并根据对应的知识点提出问题,并汇编成书,作为每一门法学基础课的强制性的配套教学内容。

三、强化法律思维与方法、法律应用技能和社会能力的教学内容

法律思维与方法课,主要指《法学理论》、《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逻辑》、《法律方法论》等课程。现在,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强化法律思维与方法课的教学。法律应用技能包括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协商和争端解决能力、法律调查方法的能力、辩论和说服能力等。社会能力包括学生将来融入社会的能力,包括职业道德、沟通与交流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现在,法律教育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学教育都大幅度地增加了教养学生上述能力的课程。美国法律教育属于典型的职业教育,学生侧重于实用课程的学习,对理论性课程关注较少。除选修课和必修课之外,各法学院均要求学生在三年的学习期间每年都要学习法律写作和职业道德课程。法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十大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协商和争端解决能力、法律调查方法的能力、法律通讯和信息利用的能力、沟通和谈判的能力、组织开展法律工作的能力等。为了保证未来律师的素质,有的法学院还非常重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和学习,如俄亥俄州在1975年要求各法学院院长宣誓学生已经接受了10个小时的《职业责任法典》的教育。印第安纳州要求学生必修“法律伦理学”之类的课程[14]。在英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第一学年学生要学习的四个模块均是必修课:职业技能、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公法、合同法、刑法;第二学年,学生要学习四个模块:三个是必修课,包括土地法、侵权法、欧盟法,选修一门;第三学年,学生要学习四个模块:只有一门必修课是衡平和信托法,其他三门均为选修课,而选修课内容各个法学院各不相同。[15]这些课程都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如下能力:一是专业知识;二是专业知识应用/问题处理;三是专业资料收集和研究;四是分析、评价批评性判断和综合分析;五是自主学习;六是与人交流和文字表达;七是其他技巧。澳大利亚的法学院现在也日益将重心放在所谓的“技术”课程上。在法律学士学位教育中学院教授给学生的技能主要包括:(1)多领域的一般技能,如会见顾客、洽谈和纠纷调处、分析和解决问题、书面和语言交流。(2)特殊技能,包括辩护、起草文件、法律研究(特别是集中在有关计算机化研究方面)、伦理学和职业责任。(3)学生实习计划,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广泛的法律工作环境,如私人法律服务、政府部门、公司法律部门、法庭、社区法律机构等。(4)目前法学院正在力图推出法律实践训练计划(PLT),将其并入法律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16]。总之,上述所列国家的法学院不断地增加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类的课程。这些课程被称为社会能力培养课。这些社会能力包括:会见顾客能力、洽谈和纠纷调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写作能力、辩护技巧、起草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能力、团队能力等。这些国家的法学课程不断向培养这些能力的方向拓展,甚至专门为培养上述某一项能力而专门开设课程。为了顺应法学职业教育的趋势,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的课程必须向培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方向拓展。其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一些部门法、专项法的教学中,把法律职业技能培养贯穿其中,针对某一专门法,讲授一项专门技能;二是开发培养某一种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门课程,并将其纳入课程体系之中,引导学生选修。另外,我国的法学院还要开发一批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课程。这一课程群主要承担改变学生的传统思维方式的任务。要使学生的思维方式与方法发生如下变化:变“传承性思维”为“创新性思维”;变“过度抽象思维”为“经验、例证型思维”;变“过度逻辑思维”为“发散、跳跃、非逻辑思维”;变“寻找必然性思维”为“破除标准答案思维”。教师也要改变教育思维,变“培养学术大师目标定位”为“培养能工巧匠的目标定位”。承担上述法律思维与方法教育的课程群包括《法哲学》、《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学》、《律师办案技巧》、《法律知识应用技能》、《思维观念和方法论哲学》、《知识发生学》、《法律逻辑》《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在这些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应当注意培养学生对于前一阶段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的综合归纳能力,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是怎样产生的、应当如何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加深其对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制度和规则的认识,提高其法律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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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辛崇阳.日本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3):88.

[7][12]张莉.道器一体,学以致用——法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0,5(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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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胜利.英国法学本科教育和律师职业教育对我们的启示——以英国西英格兰大学(UWE)法学院为例[J].天津法学,2011,(2):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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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韩慧.论美国法律教育的职业化取向[J].当代教育科学,2008,(13):38.

篇2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1-0089-02

素养是指“由训练和实践而获得的技巧或能力”[1]。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仅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应包含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知识是培植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能力是落实法律素养的核心,法律信仰是奠定法律素养的灵魂。”[2]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呈现出割裂性、短暂性和分散性,应根据协同管理的相关理论,落实多方主体的教育责任,形成多部门协同教育机制。

一、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现状

(一)形式单一,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进行法律素养培育的主体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总学时为48学时,用于法律部分讲授的课时一般不超过24学时。由于课堂学时限制,任课教师对法律知识的讲述只能点到为止,难以展开;有的任课教师因为自身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只能略讲甚至不讲。在有限的课堂讲授环节中,学生获得的法律基本知识不够完备,难以形成对法律体系的全面认知和深入理解。

(二)法律类通识选修课程体系不完备

通识选修课是非法学专业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全校性通识教育公选课体系中,法律类课程开设的比例十分有限。很多课程是由法学专业教师在工作量未完成的情况下开设的选修课,开课自由度较大,讲授体系较为随意,没有形成持久稳定的法律类通识选修课程体系。

(三)专业教育与法律素养培育割裂

一方面,在专业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从事专业课教学的教师自身未经过法律知识培训,对法律了解不够深入,不能够在专业教育同时穿插讲解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专业课学时,很多专业培养方案将法律类课程设定为专业选修课或者干脆直接删除。很多专业学生所接触到的法律类课程仅有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缺少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系统培育。

(四)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较少

在学生社团中,“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是为数不多的以大学生法律实践为目的的社团。在进行成员招募时,此类社团仅针对法学专业学生,社团成员专业构成较为单一。这就使得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法律社团活动、进行法律实践的机会较少,大学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能够运用到法律实践中,形成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相分离的情况。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协同培育的意义

协同理论是管理学系统科学中的术语,也称“协同学”或者“协和学”。协同理论创始人哈肯认为,所谓协同,就是为了实现系统整体目标,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子系统之间的协同与关联,最终形成1+1>2的整体放大效应[3]。教育部于2012年形成了以任务为牵引的协同管理理念,将协同管理理念和高校实践结合在一起,发掘了该理论的应用可行性。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协同培育是基于高校各职能部门的优势而采取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系统化培育方式,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目标具有一致性

协同就是为了共同的目标,协调各相关子系统,将子系统无规则的独立运动整合为有序的关联运动的过程。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是高校教育工作者共同的服务目标。虽然现阶段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呈现出分散化、无序化的状态,但是各个部门对大学生成长成才进行服务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具有协同管理的良好基础。

(二)各职能部门具有协同培育的沟通基础

大学生法律素养协同培育的重心是培育流程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各高校应从顶层设计角度进行整体规划,将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当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目标。在此目标的指引下,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宣传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和优势,制定适合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工作内容。根据部门职责在保持目标一致性、教育整体性的基础上,各部门可以分模块、分内容操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落实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任务。

(三)整合资源,优势互补

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协同培育需要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法学专业教师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传统的教学环境下,三者对学生的法律教育内容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他们服务对象却是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建立的教学资源网络,可以供辅导员和法学专业教师借鉴;同样,法学专业教师搜集的案例和视频等资料,也可以提供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用于课堂教学;而辅导员可以随时反馈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法律实践进程。学校如果能够以教务部门为主导,提供一个公共教学资源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达到信息协同的效果。

三、大学生法律素养协同培育的路径选择

(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先导,整合法律教育师资力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大学生接触的第一门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对很多专业的学生而言,也是唯一一门与法律相关的必修课)。高校教育工作者应有效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环节,对法律部分的知识进行系统提炼,加深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但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大多是哲学、史学背景者,具有法学专业背景者不多。很多任课教师法律功底较弱,讲解不够深入。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可以与法学院协调,邀请部分法学专业教师参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涉及法律知识的内容,学校可以安排给法学专业教师讲授,以加强法律部分的教学效果,加深学生对法律内容的印象。

(二)健全法律类选修课体系,注重隐性教育平台建设

专业培育方案的课程设置总学时有限,若将法律类课程强行加入各个专业培养方案中,是不切实际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协同法学专业教师、纪委、学工部门,以开设稳定性通识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一定数目的法律类课程供非法学专业学生选择。学校需要从政策层面对法律类通识教育公选课体系建设进行制度保障,例如,制定法学类公选课的开课条件和考核办法,对教师进行一定的工作量补贴;鼓励法学专业教师长期开设稳定性选修课,在工作量考核和教学改革项目评选中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等。在大学生生活的公共空间中,各类宣传活动、微博、微信平台的信息均可以成为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课程设置有限,不能满足学生需要,隐性教育使大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单单只出现在课堂中,而是渗透到大学生的生活中,特别是大学生主要生活和学习的校园中。”[4]学校应协同法学专业、学工处、宣传部、纪委等部门,将生活中的案例制作成形式多样的宣传画、文化长廊、微视频、微电影等,投放到大学生网络空间中,做到大学生法律素养与媒介素养提升的共赢。

(三)加强教师培训,达到专业教育与法律素养培育同步

针对专业教师法律知识缺失的情况,学校应对教师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鼓励教师学法、知法、用法。学校可以聘请当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结合专业方向为教师举办法律专题讲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育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教师法律法规意识教育引导工作,帮助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可以制订学习计划和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广大教师的必修课程和常设课程,并经常进行考核,以提高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修养。”[5]在鼓励教师进行法律学习的同时,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引导教师将法律知识与教学内容相结合,将法律教育融入专业课教学环节。例如在广播电视学专业“传播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网络谣言的传播作为案例进行分析,将《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刑法》中“谣言入刑”等相关内容渗透到讲课过程中。这样讲解,学生既掌握了传播学的基本知识,又通过案例了解了实践知识,提高了法律意识。

(四)以社团活动为载体,搭建法律实践平台

大学生社团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为校园增添了别样的光彩,但是这些社团活动个性明显,整体性和系统性较差。若能够以某个法律问题为主题,引导各个社团以自己的形式展开普法活动,必将大大提升法律宣传的受众面。校团委应协同各社团组织引导法学专业学生发挥辐射和带头作用,吸纳非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普法社团;各学院应协同安排,组织非法学专业学生观摩法庭审判,增加非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途径。

学校各部门由于工作内容不同,在学校育人过程中所承担的教育任务亦有所不同。协同的过程就是高校各职能部门育人功能的整合过程。在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中,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为大学生开设关于反腐廉政的讲座,引导大学生对职业犯罪保持警惕;学工处应及时通报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相关案例,引导大学生知法守法;保卫处应为大学生开展人身安全教育和生活防范的讲座;教务处应对大学生违纪事例进行通报,引导大学生对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引以为戒;宣传部可以制作普法宣传的微视频,建立普法教育资源库。只有整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形成法律素养的协同培育模式,才能真正发挥高校对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推动力量,完成育人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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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学生作为课程学习的主体并没有多少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大多数高校的经济法课程都是安排在大二、大三阶段,与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有一段间隔,且任课教师多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在教学时弱化法律基础这部分课程内容,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与法律基础知识无法很好对接。同时,在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认知、学习热情、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等方面,较法学专业学生也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经济学、金融学等基础知识掌握较好,反而对经济法课程的部分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因此,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更多地考虑到适时原则、量力原则和满足原则。

2.经济法课程内容的特殊性

近年来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已经在学界达成基本共识,经过多年的研究也确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但多年来由于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固有影响,经济法课程内容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包含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内容。就学生的未来应用角度,经济法学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可能更贴近实际,但是因此也造成了学界的经济法学和所谓“经济法课程”内容产生冲突,实属不该。同时,经济法相关教材五花八门,有针对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有针对各种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单看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适用的经济法教材,体例多种多样,包含法律法规众多,品质参差不齐,内容设置缺陷也是不一而足,以民商法内容为主已经不甚稀奇,有的教材放弃了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直接用民法基础理论取而代之,有的教材混淆相关概念。对于学生来说,教科书很可能就是他们了解经济法这门课程的主要渠道,如果产生了错误的第一印象,学习了错误的知识,后果将会很严重。

3.教师要求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主体以及课程内容的特殊性也对教师本身提出了特殊要求。除了法学相关知识要深厚、保持与法学前沿问题接轨,教师的知识面也一定要广博。法学是注重逻辑思维的一门学科,如果只按照法学教育的思路去面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同的结果。教师应该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与思维也要有所涉猎,与经济法学知识相互结合,才能在经济法教学中游刃有余,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教师的责任心也要更强,如面对学生对经济法课程学习热情不高的情况,不能对课程敷衍了事,充分的课前准备、情绪饱满的课堂表现、细致耐心的课后辅导,都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不仅是传道授业,也是引领者、示范者。尤其是法学教师,对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对法的信仰,遵循法律的谨慎态度都会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学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以学术和道德为重,对学生尊重、用心,学生自然会感受到,进而亲近教师,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反过来促进课程教学。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实践的策略

1.激发学习兴趣,间接开展法制教育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求知的不竭动力,也是非智力因素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学生的学习动机越来越倾向于功利性,认为理论性的知识没有实际用途,并且枯燥乏味,需要死记硬背,往往以期末突击作为应付考试的方式。在经济法教学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何激发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在兴趣的带动下,学生往往会变被动为主动学习,深入思考。首先,教师要转变教学思想,突破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换位思考,创设情境,将课程内容带入到日常生活中,以小见大,使学生充分领略经济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其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教学设计要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系统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等原则,由讲授为主转向指导学生独立学习与研究。其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摒弃沉闷的灌输式教学,用活泼幽默的语言将经济法课程知识轻松地展示出来,循循善诱,先提出问题,再引导学生思考,自己解决问题。改变以往对法学类课程就是“催眠”课的成见,使知识富有魅力,提高课堂实效。第三,激发学生对知识的高层次追求。人的好奇心都是与生俱来的,对知识的渴求也是一种天性。但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学生开始信奉“读书无用论”,或将学习视为追名逐利的工具。教师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知识观,用知识的吸引力感召学生,弘扬正能量。使学生体会学习与不断探索的乐趣,培养受益一生的学习习惯。多数经济管理类专业在整个大学期间,除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之外,再无其他法学类课程,在法律基础逐渐被弱化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便间接承担了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法律信仰和树立法制观念的作用。经济法教学中经常涉及各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础知识,介绍给学生时可以同时进行懂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2.因材施教,注重实用性

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但一般高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均为一个学期,课时较少,无法容纳全部课程内容。针对经济管理类的不同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要有所区别。比如对财会类专业要注意结合相关资格考试;对经济学类专业要侧重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对于管理类就应该将合同法、企业法和社会保障法等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使课程内容安排各有侧重,详略得当。同时对本科和专科学生,即使是相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也要有所区别,课程内容安排方面,专科学生课程的难度以及理论所占的比例都要比本科学生低,应保留重要的知识点,向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目标倾斜,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另一个要点就是注重实用性。与法学专业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不需要过深过难,经济法课程知识与非法学专业知识的结合点多体现在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当中。理论知识不能完全摒弃,但要把握深度,理论的学习是为了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原意,掌握相关知识点,进行实际应用。教学中切忌本末倒置,过于强调学理知识,激起学生的厌烦和逆反心理,起到反作用。

3.选取适合教材

对于不同专业的本科、专科学生,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对教材的选用也是不一样的。选好教材,是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一环。针对目前市面教材的混乱现状,选择教材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教材内容能够反映我国当前经济法律制度的最新进展;二是教材难易适中,体例明晰,重点突出,便于学生学习,减少额外的笔记,将注意力集中至教师的课堂讲解;三是穿插典型案例,带有课后练习题。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无法学思维的训练,如果在学习中辅以案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之后有配套的习题作为课后训练,既可以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提高课堂实效,实现教学目标。

4.教学、考核方法得当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除了传统的讲授法,更应灵活加入案例教学法、互动教学法以及实践教学法等。在众多教学方法中,多数教师都非常推崇案例教学。诚然,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优越性无可比拟,能够将枯燥繁琐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是一种非常好的教学手段。但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不具备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在案例的选取上不能够采用法律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案例,会喧宾夺主,于课程学习无益,还会打消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在教学中只要刚好能够说明知识点就可以。案例可以在课堂知识学习之前作为导入,也可在学习之后作为知识的巩固,也可以典型案例的分析作为学习知识的方式。无论哪一种,都要注意整体比例,如果一味安排案例,会打乱课堂情境创设,使学生陷入目不暇接、囫囵吞枣、知识学习出现半生不熟的状况,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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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应用型本科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应运而生。为培养出适合社会与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在专业方面下功夫必不可少, 而其中作为向专业方向发展的专业基础课的地位也是至关重要, 在学生知识能力构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目前,专业基础课已成为制约专业延伸、发展的瓶颈。如何推动专业基础课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改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经济法课程作为高校的专业基础课, 面向除法学专业以外的大多数专业本科生开设,是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工学等专业的必修课。由于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各高校尤其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在教材编写和教师培养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不容否认的是,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改进,以适应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

一、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定位不准确,内容欠缺针对性

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很多,比如国际贸易类、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类、金融类等。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需要有所侧重,更不同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经济法的教学名称和内容设置上与一般的法学本科专业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动,也只是法学专业课程的压缩版。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也容易忽略不同专业学生的差异性,对不同专业学生讲授相同的内容,忽视学生的需求,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二)教材选用不合理,缺乏专业适用性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但很多都缺乏专业适用性。比如,有的教材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罗列,缺少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和应用;有的教材涉及面过广,重点不突出;有的教材只是纯理论分析,缺少相应案例。而教师在选用教材的时候也不够慎重,不同专业往往选用同一种教材,在教学的过程中又往往按照自己的讲义进行授课,导致教材成为摆设,学生缺少课下进行预习和复习的范本。

(三)教学方法欠缺灵活性,考核方式陈旧

目前,高校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多以讲授为主,教师往往只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在教学方法上也不重视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丰富但抽象,理论性强但又需要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如果只是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很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学生也只是被动地接受,为了完成任务或修满学分,很难真正地参与到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中来。

另外,经济法的考核方式也较为陈旧,多以试卷为主,题型稳定。而学生往往为了得高分,只是在备考时对所学内容进行强化记忆,不利于思维的开拓,很难达到期待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对象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高年级开始,学生在学习过法理学、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后才能学习经济法课程。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第三、第四学期,甚至在第一学期开设。许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都没有学习过基础的法律知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花大量的时间去解释法的基本知识、法律术语,加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而学生在学起来也较为吃力。

二、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根据专业需要,调整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内容众多,教师在有限的学时内不可能将全部知识一一讲解,因此可以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有选择有侧重地进行介绍。针对不同的专业,结合其专业特色选取不同的章节进行重点讲解。例如,对于财务会计类学生,可以重点讲解《会计法》、《税法》,并可以和会计师等考试相结合;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可以重点讲解《合同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人力资源专业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公司法》等商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在同一结构体系下与不同专业结合并有所侧重,使基础课融入到整个专业知识体系中,才能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向,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合理选择教材,凸显专业适用性

教材对于大学教学至关重要。教材的选择:一要有利于教师授课;二要可供学生自学。目前,经济法的教材很多,有适用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教材,有专门为财经、管理类学生编写的教材,还有适合各种资格考试的辅导用书。因此,教师在选择教材的时候要多比较,针对不同的专业特点,选择不同的教材。同时,在进行选择时还要关注教材的质量。一是要选择最新的经济法教材,能及时反映我国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二是在选择的内容上,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要选取实际应用型的教材,特别是有大量典型案例支撑的教材。这样才会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增强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材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课程改革的成功与否。

(三)改良教学方法,改革考试方式

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而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尝试将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结合。针对应用型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采用以下方法:

1.案例法

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法,可以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力。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如果只是单纯地分析法理、罗列法条,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且枯燥无味。因此,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切勿照本宣科,使学生丧失对本门课程的兴趣。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引入大量的案例,对现实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也十分关键。教师要选择有针对性、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确保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课堂讨论法

课堂讨论是师生进行沟通的有效方法, 每一次课,可以选取一个当前与经济法有关的热点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并让每组同学推荐代表将讨论结果进行总结汇报。在这一环节,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学生提高其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在组织讨论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丰富学生的直观经验和感性认识, 启发学生对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和概括。最后,还要注重组织和引导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使学生的讨论有始有终。另外,也可以让学生自己选择感兴趣的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作为大学教师,除了给学生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和学习能力,启发他们延伸和加强课堂学习的内容。课堂讨论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

3.多媒体教学法

目前,在各高校多媒体设备已经普及,教师在教学中应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新型教学手段,将有关经济法的典型案例以视频等多种形式直观地传递给学生。这样,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同时,还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加大实践环节在期末分数中所占的比例,使学生在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中的表现在期末成绩中都有所体现。

(四)调整教学计划,适应非法学专业学生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开设经济法课程之前要先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最好在高年级进行开设,如大三的第一学期、第二学期。高年级的学生理解能力较强,学习目的也较为明确。另外,针对对不同专业、不同的教学对象开设的学时也应有所区别,如对经济管理类的的学生可开设54学时课时,对工学类专业的学生可开设36学时课时。教师针对不同的授课时数和内容,可灵活把握,张弛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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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How the Law Major Students Take a Test of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Abstract The law major students should fully realize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judicial exam and the law education which they have receiced. They should do the followings such as know both one's own and other's situations, be attention inwardly, pay attention the selection of the textbooks and reviewing datas, abandon bad habits, resist outside temptations and review hard can they pass the judicial exam smoothly.

Key words Law profess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know ourselves and others

自从2002年国家统一组织司法考试,特别是2008年国家允许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以来,学校、教师就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司法考试大背景下法学教育的改革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学生如何顺利过关呢?笔者以为学生应知己知彼,一次通过。

1 知己

学生首先要知道自己所接受的法学专业教育能否应对司法考试。目前大多数学校的法学教育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重视单科,缺少综合。不可否认,目前高等学校的师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许多老师都有博士学位,术业有专攻,这些老师都是本专业的专家,在教授本学科知识中信手拈来、绰绰有余,但是一些老师不能做到跨学科的联系,比如教授经济法的老师不能经常性的把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有关知识融会贯通。其二,重视理论,轻视实践。实践教学是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目前大多数院校,依然采取理论为主、实践为辅的教学方式,“法学本科教育缺少法学实务技能训练”。①教师在课堂上据主导地位,重在理论的传授和讲解,学生仅仅在课外有些实践性的活动。这对于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体系是有帮助的,但忽视了学生能力与素质的提高,使得学生欠缺实践能力。

2 知彼

法学本科生能够参加司法考试,而且在毕业前争取通过,要有的放矢,要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分析自己与司法考试要求的差距,然后积极准备。司法考试有以下明显特点:

其一,注重综合,轻视个别。在注重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的考查的基础上,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一道题的考察目的不在于单个知识点甚至不在于一门课程,出现了有关知识点的比较性题型,加大了试题的综合性。其二,注重运用,注重案例。司法考试的试题,不仅仅考察法律条文层面,多数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尤其是卷二、卷三,多数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注重考察考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题目非常灵活,要求考生能熟练应对。

3 如何通过

从上文可以看出,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二者之间的矛盾是比较明显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脱节的”,②作为大三的法学本科生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弥补自己所接受法学教育的不足。笔者以为,法学专业学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思想上重视。一些学生,特别是重点院校的法学本科生,认为通过司考不是问题。这些学生往往以历年的通过率、通过人员等来比照自己。我们知道,每年有不少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专业自考生一次通过,法学本科生则以此为参照,认为自己比他们基础好,应该容易通过。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自考生学习法律时有一种敬畏之心,而且大多数出于对法律的兴趣或决心转行才学习法律的,因此,他们在学习时往往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虽没经过正规的法学训练,但每一个知识点都得到了落实。相反,法学专业学生有些知识是不牢固的。一是因为教师在讲解某一学科时是有偏好的,自己研究较深的则重点讲解,那些自己不感兴趣的章节,往往稍微提及或不讲,这些知识点在司法考试中则可能是重点;二是法学本科生的期末考试试题也有较大的随意性。教师往往根据自己讲课的重点来命题,而且有些老师在考前还有辅导或指出重点复习内容。这样,法学专业本科生所掌握的知识并不比非法学专业学生或自考生全面和扎实。

其二,复习教材的选择。我们知道,各个高校选用哪个教材,与学校、任课教师、法学院领导等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同样,作为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命题者,也是有一定的学术观点倾向的。因此,司法考试虽然不制定教材和复习资料,但是考生在复习时还是要根据各卷、各学科的命题人选择教材或复习资料,不能死死复习自己本科时所用的教材。

其三,复习资料的选择。总的要求是少而精。现在关于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可以说堆积如山,网上资料更是比比皆是。现在学生经济条件较好,为了通过司法考试,不惜花费钱财购买各种复习资料,其实这非明智之举。司法考试涉及知识点很多,需要反复复习,多次领悟。如果今天一套资料,明天另一套资料,最后感觉到知识点都似曾相识,但都不够牢固。原因就在于,不是在刻意强化知识点,而是为了看复习资料而去阅读。如果我们挑选一套适合自己的复习资料,多次重复,根据考点的不同、学科的不同,做不同的标记,这样经过几遍的复习,合上复习资料,便会呈现某一知识点在资料的前面或后面,一张纸的上面或下面,其旁边有何标记、有何文字等,这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并不是其他的复习资料毫不涉及,而是尽量少看。但看到可以弥补自己所选定资料之不足时,把这些内容转移至所选的资料之上。

其四,不要在网上找资料。现在司法考试辅导机构很多,大都有自己的网站,加之非辅导机构的网站为了获取点击率或做广告,互联网上司法考试的信息、资料多如牛毛。而且有些网站宣传得天花乱坠,“吸引”考生去点击。其实,这种途径获取资料,一是费时间,因为有些网站需要会员才有权限,所以先要注册,注册有的还需要积分才能打开或下载,结果一个小时过去了,可能劳而无功;二是质量不高,有些资料是七拼八凑来的,有的没有答案,有的互相矛盾。与其在网上找资料,不如以自己选定的资料为主,多次复习,切实落实,举一反三。

其五,不要加入司考QQ群。不可否认,复习司法考试是一较为艰难的过程,一些志同道合者互相激励、互帮互助是必要的。但是,据笔者的调研,加入司考QQ群是弊大于利的。复习时,有了疑难问题,登录QQ群求助。可由于在线人较多,你一言,我一语,不好控制,往往由疑难问题转向了他事,结果时间飞逝。

其六,咬定青山不放松。只要坚定要参加司法考试,就要为之辛勤耕耘,摒弃外来不良影响。我们知道,大学生容易形成小团体,有些学生自制力不强,本想认真复习,结果受到他人或自己团体成员的鼓动,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团体成员应互相鼓励,朝好的方向发展。作为司考的学生,必须抵制诱惑,专心备考,方能成功。

其七,在案例分析中提高“实践”能力。学生到了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或大学四年级时,忙于准备司法考试,是无力到实务部门提高实践能力的。为应付司法考试对实践能力的考察,学生应以历年司法考试中的案例为核心,培养自己的分析、推理能力,加强自己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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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将高校法制教育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把原有的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这种课程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但在客观上却降低了“法制教育”课程在高等院校素质教育中的比重,弱化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法制教育附属于德育。高等美术院校同其他高校一样,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而法律基础仅占这门课程得三分之一比重,仅仅用十几个学时就要把涵盖民法学、刑法学、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多个部门法的基础知识传授给学生,这只能是浅尝辄止,更谈不上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了。

(二)缺少法律氛围,师资建设不足。

高等美术院校与其他类别的院校相比有着自身的弱势,第一,从学校专业设置来讲,我国绝大多数综合型大学都开设了法学(律)专业,成立了法律系(部)或专门的法学院,法学专业的开设在一定程度上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和学术氛围,在这种环境中,广大学生能够耳濡目染,受到积极的影响。而美术院校因为专业设置单一且均为艺术,一般不可能开设法律专业,因此很难在校园内形成一个很好的谈法论法的良好氛围。第二,众多高校法律专业的设置带来的另一个优势便是法律师资力量相对强大,一般来说这些高校法律基础课程均是具备专业法学素养的人才来讲授,这些法学专业教师能从法理出发,传授给大学生相对系统深入的法学知识,而不只是简单的照本宣科。在这点上,作为高等美术院校而言,具备法学科班出身的法律教师少之又少,不能形成一个高水平的法律教师团队,而大都是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来讲授法律基础课。他们一般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素养,更多的是进行道德的宣传,无法真正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

(三)课程设置僵化,重视程度不足。

从国内高等院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开设情况来看,均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必修课程,高等美术院校在这门课程的安排上与艺术专业课程相比可谓边缘化,加上非法学专业教师机械式的知识灌输和枯燥的填鸭,学生早已厌烦这样的教学方式,根本无法提起学习兴趣。对高等美术院校来说,在教育教学上更多关注艺术专业课程,而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这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相悖。对于高等院校而言,不仅要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同时还要兼顾人文素质教育,这有赖于合理开设人文素质教育课程,其中法制教育课程应该占有相当比重。

二、完善高等美术院校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建设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教师是进行法制教育最直接的实施者,其法制观念的有无,法律意识的强弱,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败。教师乃是教育之本,是教育发展的力量源泉,只有拥有一支积极向上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才能培养出健康有良知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作为高等美术院校,应该对“法制教育”给与足够的重视,改变过去仅仅任用几个非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讲授法律基础课的状况,法律知识毕竟不同于传统的思想政治课,担任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师必须是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科班人才,这样才能从法学的根本理念上教授学生法律知识,使学生逐渐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使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改革法制教育模式。

高等美术院校应该打破传统僵化的课堂教学模式,反对照本宣科,应该支持和鼓励教师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与带领学生多进行法律实践,比如组织艺术专业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到法院听审,组织艺术专业学生与法学院校学生进行交流与辅导活动,尽可能的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法制教育与宣传,增加艺术专业大学生与法律接触的机会。此外,法律专业教师还应该增加案例教学,用更多的实际案例让学生直观理解法律真谛,激发学生学法的兴趣。为了加强法制宣传,高等美术院校可以成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聘请法学专业教师担任中心成员,为广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这种面对面的法律讲解必然更有针对性。

(三)开设艺术法课程。

高等美术院校开设的专业均为艺术相关,专业学生无论是进行绘画创作还是设计创作均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他们应该学习艺术法相关课程,这一方面在自己作品受到侵权时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方面也要用艺术法的知识作为指引,避免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中央美术学院早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设了艺术法课程,成为国内高等美术院校开设艺术法课程的先驱,这值得其他高等美术院校借鉴。艺术法课程内容应该以知识产权法为主体,包括与艺术品相关的拍卖法、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法等。

(四)学校内部成立法制教育管理机构。

目前中国大学一般都没有成立专门的法制教育管理机构,而是由教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法律基础课程,但作为一般的教学管理部门他们没有专门的时间去研究如何开展法制教育课,况且在美术类院校法制课程课时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强化法制教育管理。鉴于知识产权法、拍卖法等艺术法在高等美术院校法制教育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明确高等美术院校法制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学校应该成立单独的法制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做好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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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的首要职责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法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辅导员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的实施主体。辅导员能够利用自身优势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中去,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进而更好的实现德育目标。

(二)辅导员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间接受益者

辅导员的工作纷繁复杂,内容多,范围广,变数多。辅导员每天面对的是思想各有不同、行为各有差异的众多学生,大到人生规划、小到生活琐事,这些在学生的大学阶段,都属于辅导员的工作内容。法制教育能够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意识,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从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减轻了辅导员工作的负担,提高了工作效果。这也说明了法制教育与辅导员工作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既有助于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也有助于减轻辅导员工作的压力。

(三)辅导员有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便利条件

辅导员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直接接触最多的老师,也是学生与其他学校管理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最贴近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最了解学生的思想状态和成长需求。由于各高校辅导员队伍多以年轻人为主,辅导员往往与学生之间的年龄差距不是很大,这也使辅导员更加便于与学生进行沟通,更容易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正是辅导员与大学生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使得辅导员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起到其他教育主体无法起到的作用。

二、高校辅导员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举措

(一)高校辅导员自身法律素养的提升是有效介入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前提辅导员自身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介入法制教育的效果。在现实中,多数辅导员并非法学专业出身,因此,辅导员在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加强自身法律素养的提升,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得心应手、从容不迫。首先要树立学习法律的意识,认识到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法律实践,如将所学用于解决学生中发生的纠纷和矛盾,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等,在学中用,用中学,做到学以致用。其次要知章守纪,坚决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自觉依照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中注重过程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生,为学生树立榜样。

(二)将法制教育融入到辅导员日常工作中,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辅导员应将法制教育融入到日常工作中,通过具体的学生管理活动实现法制教育功能,重点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学生干部的选拔。学生干部的选拔过程是渗透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良好契机。辅导员按照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确定学生干部的选拔规则,让学生们全程参与、监督实施,可以为学生提供直接体验和践行程序价值和法治正义的机会,增强法制观念。二是奖贷助优对象的评选。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优秀学生荣誉的评选都是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在这些评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辅导员往往都是直接组织者和执行者。辅导员通过班会等方式将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传达到学生中间,并严格依照学校和院系的评选规定,成立评选小组,经过严格的选择程序评选出最符合条件的人选,这一过程能够很好的培养学生依规办事的规则意识。三是考风考纪教育。辅导员可以将法制教育与考风考纪教育结合起来,通过主题班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坚决维护考试纪律,使学生树立对考试纪律的尊重,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素质。

(三)将法制教育贯穿于班级建设,增强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

良好的班级文化对学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将法制教育融入班级建设,使其成为班级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学生在班集体的熏陶中,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辅导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班级建设:一是让学生参与到班级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中来,使学生亲自体验一项制度的酝酿、讨论、起草、表决、、实施、反馈和修订的全过程,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使学生行使自己的参与权、提议权、变决权等权利,同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这样既能促进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也能提高学生的自觉守法意识。二是在班级活动的筹划和组织过程中,充分听取全班同学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策,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集体归属感。三是主动联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到班级安全法制教育班会中来,通过专门的针对性教育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四是成立班级法律兴趣小组,举办各类法律学习和普法活动,以点带面,促进整个班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四)将课堂学习与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

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辅导员应当督促学生在课堂上认真学习,并经常向任课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将学生关心的法律问题及时搜集起来,主动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以帮助任课教师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课堂教授,提高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辅导员可以通过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相呼应,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如参加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组建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开展法制专题社会调查,还可以创作演出法制教育情景剧、举办法制征文比赛和法律知识竞赛等,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学生课外生活,而且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接受了法律教育,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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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教育部对于法学理论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统一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

 

国际经济法课程应用性较强,特别是对于地方高校非法学院的法学本科教学来说,由于其在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学生实践条件、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学校原有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的限制,给这门课的教学提出了严峻的课题。笔者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地方工科院校法律系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对此有一些思考,特予以总结,以供交流。

 

一、关于培养目标问题

 

目前,许多学者职责地方高校非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存在着误区,认为他们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段,仅仅将教学目的定位于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要,而忽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至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国际经济法课程尤其面临这种难题。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被安排在专业课的最后阶段,即大四第一学期。这一阶段是学生“三考一试”(司法考试、考研、考公务员和应聘面试)阶段或其准备阶段。学生急需这方面的指导,哪管什么素质教育或综合教育?而且个体的学生之间本身也有不同的定位,此时的国际经济法课程自然难以面对如此迥异的多重目标,只能变成考研或司法考试辅导。同时,选择其他目标的学生此时已无心他顾,只能选择缺课。

 

对此,我们认为,非法学院地方院校本身具有多种多样的特色和层级,其法学专业的定位也是多元的,包括法律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或者精英教育。“三考一试”也是学生进行自我定位或测试自己的定位的过程,也是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质或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不应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据此,我们的做法,一是在坚持素质教育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对考研和司法考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专门讲解,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这门课程调整到大三第二学期,避免在司法考试之前学生漏掉这门课,也避免在大四第一学期考研之前安排过重的课程。我们在实施了这两项措施之后,效果很明显:学生考研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大幅上升;国际经济法课堂学生出勤率大幅提高。

 

二、选修课设置与师资力量问题

 

非法学院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选修课在专业课中的比例一般都比较低,而由于地方院校涉外人才的缺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选修课更少,只能采取“大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办法,将此领域全部内容囊括其中。这一问题确实难以解决。我们根据自身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特长以及教师结构开设了若干选修课,如国际知识产权法、WTO法、海商法等。另外我们发现,选修课比例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教师缺乏,二是学生较少,按照学校规定选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人数少于一定限度,就停开这门课。因此,我们建议适当整合学校教师资源,特别是从其他专业的教师中选择选修课教师,如国际经济学、社会学、外语等专业。同时,考虑从一年级开始就在全校范围内放松转专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专业的学生转入法学。目前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全面和大力实施,尚无法看出其效果。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问题

 

许多学者所推崇,被一些法学院系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方法并未见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可能由于过于重视本来就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度习惯和特点的案例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对成文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律理论的学习。因此,我们结合这些情况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采取了如下教学方法。

 

(一)双语教学

 

国际经济法的最大特点是其条约、惯例以英语文本为主,条约的制定、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法庭也主要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在此情况下,双语教学成为必须。我们经过与学生之间的多次双语互动试验,最后决定采取一种独特的双语教学模式。

 

首先,不指定教材。目前我国缺乏国际经济法双语教材。仅有的如姜作利的《国际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沈四宝的《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顾百顺的《国际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分三本:“合同销售”、“法与产品责任”和“公司和票据法”,仅限于国际经济私法部分),孙法柏的《WTO与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教材内容范围宽窄各异,但其共同的缺点是大多遵从汉语版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结构体系,未能反映国际范围内的学者所关注的其他问题,如Lowenfeld的专著“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的国际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经济制裁法和日本学者中川淳司等著的《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刑法等。国际上最受推崇的Lowenfeld教授的专著由于版权和费用等问题无法在国内推广。另外,通过前期教学实践和调查,我们发现,国内本科学生(即使是一些像对外经贸大学等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远达不到阅读原版教材的水平,让学生使用纯英文版教材,难度太大。因此,为了实现“大国际经济法”所要求的教学内容和体系。我们决定不选择教材,而是集众家之长而选择具体的授课内容,由教师分发一些教学材料和教会学生获取其他教学材料的手段,由学生自行补充教学材料。这样也可以锻炼学生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

 

其次,在课堂上,教师课件采取中英文并用的办法,主要采取在汉语课件中加入英语关键词句、段落,特别是条约惯例以及裁决的原文以及学者观点的原文。同时,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外语水平和难易程度灵活决定口语授课的比例,在英语授课部分必要时参以汉语解释,在汉语授课部分加入英语关键词句和片段,以学生能够基本听懂为限。

 

另外,对于重要知识点,教师都在课堂上插入少量精选的“英文原读”的内容,要求学生快速阅读并翻译其关键词句或找出作者的核心观点。同时,向学生提供扩大阅读的链接或其他线索,如外国著作、论文,方便其课后进一步阅读。

 

(二)课堂/模拟法庭以及课下互动/辩论教学

 

同其他应用性法学专业一样,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要求这门课的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辩论能力。因此,我们在这门课的教学设计别重视这一点。首先,安排2到4个学时的专门的辩论课,主题主要是国际经济仲裁案例模仿,如WTO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或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的审案程序。学生通过辩论课,直观第了解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问题,有助于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其次,在平时的课堂上,对于每一章都选择一到两个主题(该主题可能由老师提出,也可能是从学生分章论文的题目中选择),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并在课堂上进行发言(presentation),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他同学提出质疑,进行辩论,解决了学生被动“听课”、老师在台上唱独角戏的问题。另外,以教师的博客和学校教学网站为平台,与学生进行互动,学生可以下载所需课件资料,更可以随时在网上向老师请教某些问题,或者发表自己的观点,弥补课堂教学时间的不足。

 

四、学生实践锻炼问题

 

内地高等学校与国外的各种交流非常有限,其中的法学/法律系更是如此。这对于传统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专业似乎不是大问题,学生学习这些课程可以通过本地的各种法院等机构的实践得到锻炼。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课程来说,在内地几乎就没有实践锻炼的机会。我们的做法是组织有兴趣的学生参加国家级的学术会议,如国际经济法学会学术年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现改为“国际法研究所”)举办的各种国际学术会议等。另外,也鼓励学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国内著名学府举办的各种国际经济法培训班或研修班。这样使学生直接向我国和国际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学习和与其交流,获得受益。

 

五、教学评价估体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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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空前发展,国家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大大促进了律师队伍的发展,明显改变了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另一方面,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仍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倾向,导致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向职业化发展道路”,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日趋严重。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整体上,法学的教育教学跟社会 够全面实践和社会需求脱节

1.“填鸭式”教学使学生被动接受,无法形成独立的思辨能力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能力。尽管这种方式在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领会法律思想方面有优势,但是却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的情况。 2.课程调整不够科学,教育内容不 学习法律,要将理论与现实紧密结合,既要将基础理论学习扎实,又要结合时展及时更新法律知识体系,更要注重对文史哲学等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在实战中运用法律的能力,但现实教育中却存在诸多问题:部分法学院校不重视基础知识,而是以国家的立法为指挥棒开设相应课程;有的教师却固步自封,照本宣科,不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还有很多的法学院校不重视文史哲的课程开设,根本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

(二)法学专业快速扩张导致质量下降,社会各方面因素导致人才需求严重不足

1. 法学教育的快速扩张导致法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性下降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2009年,我国设法学院(系)的普通高等院校从两所增加到目前的六百多所,增长了三百多倍,而毕业的学生更是成几何数量级增长。但量的急剧扩大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法学教育教学设施不完善,导致法学的教学质量明显下降,学生水平整体不高,法学文凭的含金量也急剧下降。还有一些办学单位,根本不顾及自己师资水平和基础设施薄弱之现状,为商业化目的开办法学教育,严重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 2. 法律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治观念并没深入人心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现在中国的法律界有一个怪现象,即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占据了本来应属于法律毕业生的岗位,但法学毕业生却很难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同时,法律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观念并没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理念。中国目前缺少法律信仰也是法科类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现状,无法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人才

我国传统法学的教育现状是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社会功能等法学理论。学生认真听课,认真做笔记,但很少发问。教科书成为了法学著作的主流,很多老师只是照本宣科。学生考试考试题目仅包括概念分析、简答、论述、等老套路题型,很少有案例。老师评卷打分中,重视考勤,尽量控制不及格率。 这种教学与评价方法,使学生养成“死记硬背的学习习惯及考前突击的学习方法”,很难培养学生独创精神。只要听课笔记做得好,就能通过平时的考试,甚至还能凭此考上研究生,继续深造。这样一种法学教育,也就使“学完国际私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都不会办涉外民商事案件”成为一种常态。

(四)职业化门槛过低,法律职业化受到阻碍

目前,我国法学的第一学位可以是任何一个阶段的学位(本科、硕士或博士),司法考试也不需要必须是法学专业。一个人可以从任何阶段进入法学教育,整个行业门槛变得很低,而且不同的阶段都向外开放。这样的教育制度设计使得法律职业化受到阻碍,很难建立法律的职业化队伍,很难形成职业化的共同体。现在很多学校,法学专业的就业很不好,由于就业压力、不少法学院毕业生流向非法律职业。

二、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我们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

(一)转变教育观念,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

1.法学教育者要转变教育观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升能力。要灵活地运用法律方法,更要培养学生具有高贵的法律品格。要改变过去注重培养法学人才的倾向,将培养大量的具有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其法学教育的目标。 2.教学方法上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必须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鼓励教师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课程,有意识地探索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参与司法实践,聘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兼职教师,开设实践性强的法律案例评析讲座。

3.高度重视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法学教育者要教会学生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培养学生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帮助学生寻找适合自己的持续学习的能力和方法,提升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机的结合,为学生的前途和出路考虑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即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日益脱节。一方面,学生需要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按照学校的要求,学完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并考试合格;另一方面,学生为了能通过司法考试,奔波于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中,按照培训班老师的要求,埋头攻克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训练自己的司考应试能力。 所以,我们需要重新定位我们的法学教育,同时进行司法考试改革。我们加大法律专业的实践教育,使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学教育为未来法律职业人积累法学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司法考试消化并检测法学教育的成果。最终,使学生既掌握了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又通过得了司法考试,为自己走向法律职业化道路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将法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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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造体现公安院校特色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意义

浙江警察学院自2007年升本以来始终强调教学中心地位,刚刚经历过教育部本科合格的洗礼,我校的教学工作以及教学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以《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为例,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同时契合公安专业实际的模拟法庭是提升我校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以及学生综合素质的优良平台。

1.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创新了我校的法学教学模式。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学教育自然而然继承了传统大陆法系以理论阐释为导向的程式化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教学采用仿真现实法庭场景和流程的方式,将学生置于最接近于现实法律实践核心场所的情境之中,在模拟法庭中融入更多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环节,能够增强我校教学的独特性,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2.开展体现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是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提供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训练,让学生亲历诉讼和审判的过程,直接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探索警察出庭作证的未来走向。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警察出庭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更使得打造符合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环节成为必然需求,学生在课堂实训中的磨炼能够为走上公安队伍打下坚实基础。

3.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能够促进警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全面提升。模拟法庭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进一步将法的价值及对法的尊重和信仰自然地转化为心灵的认同感,帮助其塑造良好的法律人格,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职业感。

二、我校目前开展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现状分析

1.《刑事诉讼法》课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强化公安院校特色力度有限。当前我校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重在全盘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以及法庭审判程序,而法庭审理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以及审前程序很难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中得到突出和强化,这样无疑弱化了人才培养方案中与公安工作结合的要求。

2.开展体现公安工作模拟法庭实训课程缺乏专业人员指导。我校为公安院校,联系的驻校教官主要为基层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民警,由于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属于新规定,基层民警往往也缺乏相关经验,很难在实训教学环节中做到有效指导。虽然我校法律系也与滨江区法院有合作关系,但是还停留在我校学生旁听法庭审判以及协助开展法院工作这一“单向交流”阶段。

3.开展体现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缺乏必要的教学管理保障。首当其冲的困境就是模拟法庭课时安排较少,2节课的课时做完案情演绎、模拟庭审及交流评论三个环节非常紧张,同时模拟法庭的高效开展涉及案例选取、庭审演绎等多个环节,需要学校保障学生有足够的课外时间。当前过多的课程选择模拟法庭作为实训项目,开展模拟法庭是否充分结合该课程学科特色,其实际教学效果有待商榷,并且过于频繁使用模拟法庭也导致本来有限的法学实训场所加速了损耗,不利于实训项目的深入推进;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受到了课时量有限的制约,模拟法庭设计案件选取、剧本起草、角色安排、庭审演绎、交流点评等多个环节,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而一个学期属于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课时只有短短的2到3课时,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课外时间,根据我校目前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现状,一门专业课程很难为学生保障如此充足的准备时间,同时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课程缺少相应的教材,也让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开展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处于“边开展、边探索”的状态。

三、打造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若干举措

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浙江警察学院顺利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为背景,以打造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为出发点,以更好实现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体现学科和专业特色为契机,以更好为公安实践服务为终极目的。

1.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背景,结合最新法律条文强化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针对性。具体来说,就是要把2013《刑事诉讼法》中的警察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内容作为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课程的必备要素,在开展实训的过程中强化这两个环节和知识点的应用,体现课程教学与学院特色的契合度。因此,只有指导教师进一步提升对2013《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及相应实践业务水平,才能为更好开展体现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打下良好基础,而参加什么性质和类型的学习和培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把警察出庭作证环节加入模拟法庭需要安排专门的角色,同时需要做好相关模拟法庭剧本的排演,在模拟庭审结束后要安排专门的参演人员交流心得体会环节,这样更能够加强实训的效果。在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规定上,可以让扮演法官的学生有主动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意识,通过结合201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体现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最后在教师的点评环节可以通过“程序性制裁理论”加深学生对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认识。

2.加强实践部门对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指导,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实训项目开展的水平。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开展的过程中充分依托我校“校局合作”平台,在驻校教官选派中尽量选取有出庭经验的民警来校指导,由于警察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在我国公安执法实践中尚属于新问题,可以尽量选择有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经验的民警定期与教师进行业务交流探讨,与学生做专题讲座的方式,为我校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提供指导。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系与滨江区法院的对接,除了继续选拔学生旁听法庭及协助办案以外,还要定期安排有经验的法官为警校学生进行指导和交流,笔者认为还可通过聘请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作为兼职教官,通过信息交流、业务探讨的方式,为我校更好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探讨把部分案件的审判放到我校模拟法庭实施的可行性。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专职人员进行指导以外,也可以邀请有丰富出庭应诉经验的律师为我校教师和学生进行专业辅导,为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开展水平提供有力帮助。

3.从教学管理层面,通过多种手段保障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环节高效开展,进一步体现公安院校特色。首先,科学合理地把模拟法庭实训项目与课程教学安排相结合,让实训项目与课程性质紧密结合。其次,笔者认为一个学期三个实训项目,6到9个实训课时可以全部用来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要达到良好的效果不在乎数量和种类的多寡,而在于实际取得的效果,因此三次实训课时如果都为模拟法庭服务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比如,第一次实训课时是案件演绎还原,第二次课时是模拟法庭审判,第三次课时交流与点评。而且三次实训可以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三次课,通过开展一次深入的模拟法庭也是对整个学期所学知识的总结与复习;第三,在开展实践教学环节中需要经常总结和凝练,教学主管部门能够为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研究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投入专门的人力和物力编写相关教程和论文,同时有条件的情况。可试点探索模拟法庭比赛,从而进一步提升实训项目的开展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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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法制教育课时与经费

《规划》指出,要着力解决法制教育在课时安排、师资配备与培训、教材建设、经费保障、教学评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国家普法规划关于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的要求,真正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进入课堂主渠道,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民意识和法律知识成为学生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明确,要科学规划、系统安排各教育阶段法制教育的内容与体系,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常识、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门性法律知识的梯度,循序渐进安排相应教育内容,着重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突出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养成。

探索以法制教育统筹专题教育

《规划》要求,在中小学课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法制教育内容。结合综合实践活动以及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禁毒、国防、知识产权等专题教育,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在地方或者校本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或者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探索以法制教育统筹、整合各种专题教育的形式与途径。

《规划》进一步明确对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的教学要求;鼓励高等学校重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开展以提高法律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的课堂教学改革。鼓励高等学校发挥法学专业教育的资源优势,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和社会普法工作,提供智力和资源支持。

入学考试将增加法治理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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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极大的推进了法治中国的发展进程,法治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进步和法学学科的繁荣。一个学科的繁荣发展的标志为教科书的编写,和该学科的方法论的研究。教科书的地位毋容置疑,教科书的繁荣说明了该学科的教育的进步,反映出该学科的成熟。而方法论的研究却没有足够的繁荣,甚至其地位也没有提高到足够高的地位,这存在在一些不得不引人思考。在一些法学学者看来,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是存在着不同,不仅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存在着不同,而且在研究的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着不同。笔者以“法学方法论”通过检索发现,我国对于法学方法论的著作丰富,其中知名的有;(德国)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杨代雄译《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法律出版社)、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我国台湾学者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利明著《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喻中著《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舒国滢著《法学方法论》(厦门大学出版社)等著作。笔者以“法律方法论”通过检索发现,我国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也是著作丰富,其中对学界影响深刻的有:陈金钊著《法律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沈志先著《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葛洪义著《法律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著作。笔者无意对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之间的差异进行论述,笔者发现这些丰富的法学著作,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的空白,对于法学研究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中部分教材成为我国各大高校的必读的数目,而大部分高校的法学院也相应的开展了法学方法论的教学传授,开阔了法科生的视野和知识量,对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帮助,这是我国各高校开展法学方法论教育的成果。同法理学者或者民法学者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的重视和深入研究,而诉讼法学界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几乎是“贫困化”的状态。这样的状态不仅反映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乃至行政诉讼法学领域(笔者检索发现行政诉讼法领域的方法论的著作为零),这应该引起广大研究学者的关注和反思。为何民诉讼法学领域的方法论研究如此贫困与匮乏,为何民事诉讼学学者们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研究的产出如此稀少,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民事诉讼学科的成长和成熟。笔者在分析近些年的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分析出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研究稀少的原因,反思我国民事诉讼研究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丰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贫困化”的原因

我国学者张卫平教授在深刻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贫困化的原因和问题之上,指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程序与实体的背离;研究自主性的失位: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张卫平教授的分析深刻而到位,其分析的力度振聋发聩,虽然其中还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的和与其有相关影响的间接原因和部分政治等非法学原因,而其中张卫平先生强调,在诸多的直接原因中、最主要、最关键的原因是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我国民诉讼法学方法论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稀少就深受理论与实践的脱离的危害。实践与理论想脱离的危害已经有很多的研究在思想政治领域和法学学界已经有很多的研究。笔者限于篇幅无意再次进行论述。笔者发现造成民诉法学研究领域的这种脱离存在着多种原因和“意外”。1)研究方法的偏执。我国自从迎来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热潮以来,就形成“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两大流派的争论。研究方法的不同见解和争论是繁荣该领域的重要表现。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从来没有绝对的真理,研究方法更没有高低之分,单两大流派的争论多是表现在互揭对方的缺陷与不足,唯独缺少对运用两大研究方法来丰富和发展部门法学的举措,更是缺少运用抽象思辨行动来丰富民事诉讼法方法论的建构和研究上。这不仅是研究方法的失范,而是对于研究方法真正意义的迷失。2)缺少民事诉讼方法论文化。按照学界的主流的研究理论认为,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是:法哲学法律文化诉讼法律文化民事诉讼文化。按照此种研究逻辑,以法理学领域研究丰富来推动各个部门发学科的学科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其实更应该看到文化发展也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利用文化的独立性来推动部门法学科的建设。3)解决问题的措施出现“意外”。国内也有不少著名的学者和大家发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我国法学研究学科的方法和类型已经不少了。但是在适用具体的办法来解决具体的问题时,依然存在在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的“失落”。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缺乏深度和体系,而且一个学科体系大厦完整的方法论更是研究和推进的困难。为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陆续提出改革方案,其中如改革我国法学院的教学体系和培养体系,希望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设置“双师”教学模式,双管齐下,不仅理论推进和论证此种培养模式的合理和优势,而且部分高校作为试点进行改革试点来进行培养和“新卓越”法学院建设。以期望来推进以诉讼法学为代表的应用法学的研究。不仅在教育上进行此种改革,而且借助司法改革的趋势,诉讼法学学者和专家也积极建言献策,比如进行审判流程公开,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上网执行信息公开三大措施,“双千计划”的实施,甚至借助新兴的网络技术(大数据方式和互联网+)来推进各个学科的建设。对于民事诉讼法学来说,确实促进了法学发展,更加有利于法学研究更加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和论证完善。更加明显的是多种措施的法治宣传,使司法获得了更多人的认可,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也能使更多的人学习法律、研究法律。2016年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人数的大量增加就是明证,并且可以预见将会有更多的人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然而出现“意外”的是,法律人的大量培养,并未见有更多的人进行民诉讼法学学理论研究,连研究民事诉讼法理论的人都减少了,那么作为高屋建瓴、高度思辨的方法论的研究更少了。最为明显的是,更多的高校青年老师大量的涌进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的各种“法律”辅导机构。这些大量的辅导机构哪里是进行“法律”辅导,都是如何考试的考试辅导,法学学科的繁荣和丰富哪里能更加茁壮的成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带来的司法公平正义更加深入人心。可却没有带来民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言必称法官待遇,话必说说司改未来,大量的人才看到希望后,纷纷涌向法院,亦或者从法院涌向律师,法务方向。人才的缺失必然是带来学科研究的青黄不接,而学界确实更加关注是法律人的应用型的建设,而法学研究本身的规律竟然遭到漠视,长期下来必然会造成各个学科研究的萎缩。而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大厦体系的研究至今没有体系化,民诉讼法学方法论至今没有得到重视研究。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思考

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必须在我国学者自己的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够健康的成长。我国民诉讼法学方法论的必须立足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特色,开阔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我国的本土社会土壤环境下才能够得到成长和发展。1)民诉讼法学方法论立足于本学学科的学科特色。民事诉讼法学不同于实体法的特点,主要区别在与其性质,地位,目的和思维方式的不同。诉讼的特点在纠纷的解决,通过国家的审判权来实现定纷止争。通过不同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来体现设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双重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性建设,然后以逻辑思维的方式建立起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理论阶梯,在建立民诉讼法学学科大厦的建立过程可以将方法论的研究作为指导性的理念作为整体建设的指导。2)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要有开阔的胸怀吸收其他的研究方法。任何一个学科的在发展困境的时候,就需要反思自己的研究现状和开阔自己的研究方法的视野。研究方法的开阔不仅仅在不同国度,不同时间的比较学习,还可以跨出本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场域”,打开研究方法的“自我困境”。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之外,还有发展到成熟的自然科学领域,比如说我国有学者利用法律问题的函数思维,侧重法律与函数的分析过程研究,通过函数的基本原理和逻辑思维工具解读了法律研究中的法的适用范围、法律评价后果、法的确定性和适应性、法律规范的类型化、法律竞合等具体问题,并力所能及地给出了研究结论或研究启示,并尝试为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开辟一片别具特色的新天地。3)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要立足于我国的本土社会土壤环境下才能够得到成长和发展。诉讼法方法论除了要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涵和基本模式,还要体现出诉讼法学的本质特征,就是强制实现私法上的请求权的国家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更是要有所体现,那么就意味着必须展现出诉讼法学方法论上的多元维度考虑。而这个多元维度的考虑的一个核心就是要将本土社会环境作为核心的参照坐标系,然后将当事人的诉权和国家审判权体系进行在此之上建构出法学方法论的分析模型,同时应以本土社会环境的可接受度作为接受的“元”数值,来检测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的建构和完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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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卫平.无源之水—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考之一,司法[J],2008年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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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郭武.当法律遇上函数-法学研究中的函数思维刍议,甘肃社会科学[J].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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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渊源及现状

本世纪初之前,我国法律职业化呈多元化发展,法检系统及律师行业各有独立的职业资格考试,且互不认同,若要从事跨行业法律职业必须“从头再来”,此种状况不利于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及统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经人大常委会修订颁行,最重要一条修订即是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司法考试,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2002年初《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试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举行首届统一司法考试。从此标志我国司法系统人才准入制度的规范化和选拔标准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思维和理念的形成和升华,对司法机关及律师行业的人员素养的提升提供了一个量化的平台。

(一)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法学教育及教师职业的影响

1、我国政法院校及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是从建国初废除国民政法《六法全书》,摒弃民国法统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法学教育几乎照搬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视意识形态和国家,形态色彩浓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较性,法学毕业生毕业直接分派到法检系统从事实务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为政策的执行者而职业的法律人。期间,司法机关权威遭到践踏,使本来步履维艰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学院校开始恢复,但因为前期发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环境的严峻,导致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养出现浮躁的趋向,甚至出现很多速成型的培养模式,功利色彩浓厚,这在当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但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在此后20多年,法学高等教育不断规范,法检系统准入制度也不断提高并逐渐注重较高的法学素养,逐渐形成了西政、中政几个大的法学阵营格局。但21世纪初实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却使高等法学教育逐渐偏离主线,,因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若要在法律职业舞台上有所作为,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很多院校开始注重功利性和应试性,而忽略了基础理论的学习和法律人格的培养,使得大学法学教育成为应试工具,特别是2008年考试政策规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阶段即可参加司法考试,这无疑导致大学阶段就是为了司考教材而学习,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无意义。其因缺乏独立的法理思维,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似乎只为司法考试,从而造就很多会考试而不会学习的“高素质人才”,这对今后司法精英化的发展是一个桎枯,也和司法考试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2、教师行业因其职业特点,交际面狭窄,个人的独立面不容易表现,所以教师职业虽然是个稳定的职业,但教师心态并不稳,又因现在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条件比较宽松,所以很多年轻的老师多数抱着“跳跃”的心态在工作,因此很多老师相当多的精力不是放在学生身上和教学、课题研究上,而是把大量精力花费在司法考试上和公务员考试上,导致教师队伍不稳,阶层脱节,难以培养骨干力量。教师出身的占了每年公考和司考相当大的比例,在国家机关越来越要求社会在职经历的情况下这个现状不失为一个丰厚的资源备选。但是实践中一些不足也逐渐凸显出来。尤其在司法机关,这种缺陷比较明显。因为教师行业的特殊性,在应试上要比应届毕业生有更大的优势,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试“状元”几乎全是教师出身,动辄430分、430分。然后再从事律师行业或者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但在司法实务中,这些高分状元们却显得力不从心。究其原因,司法考试的单纯应试性让他们掌握了答对题的规律,但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哪怕一个理工科出身背了三个月辅导资料竟也高分通过,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司法考试注重应试性和表现出工具性的一个弊端。

(二)司法考试对法检系统的影响

自新的《法官法》及《检察官法》颁行,法检独立的资格考试被取消,法官、检察官资格晋级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在中国法治建设是个质的飞跃。但也遗留下来一些问题,即改革之前已在法检系统工作尚未任命的干警不得不面对和新进干警同一起点的问题,有些工作多年的干警,实务经验非常丰富,但因精力和应试能力较弱,始终跨不过司法考试的门槛,给很多法检机关造成“能用的人不合格”的尴尬局面,而年轻的法官、检察官又缺乏实务经验,造成“业务断层”。这是特殊阶段的局部特写,但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在实务中即可感觉到,年轻检察官有深厚的学理基础和敏锐的逻辑思维,但缺乏实务经验,在实务中难免会现一些失误,但很多没有法律资格的老干警有非常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务经验,如果有老干警的帮教,送上一段路,会少走一些弯路。对年轻干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也有很大的引导作用。

二、对大学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的初步探讨

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法学本科教育来完成。因此,司法考试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产生重大影响,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快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步伐,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效应。

1、更新法学本科教育的观念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观念的更新,由于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提供的准入标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重点应该是法律本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对应法律应用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理念,着力塑造“高级专门人才”,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导致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脱离,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等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法学教育应当采用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素质教育理念,在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培养的同时,要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为应对司法考试的需要,要实现师生原有角色的转变,并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教师角色应从知识的权威向知识的组织者转换、从知识的灌输者向学习的促进者转变;学生角色从知识的被动学习者向知识的主动探索者转变。据此,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知识交往的主体性的伙伴关系。知识教学从“知识传授”转换为“知识对话”,既可激活教师的教育智慧,又可催声学生的学习热情。必须注重启发式、探讨式等有益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方式,采用“问题研讨”、“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评价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熟悉法律条文的内容,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掌握适用法律的技巧,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重视对学生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2、因法律职业需要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生,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紧密结合联系司法实践和社会实际,因此,还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高校教师队伍较为封闭,与系统外部交流过少的状况,在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机制,使法学教师定期有机会参加司法实务工作,并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或专职教师,努力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学理论水平,又深谙法律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以为法学教学内容的优化提供师资队伍保障。

司法考试影响着法学本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要应对司法考试,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但不是要把法学本科教育变成“应试教育”,而是要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理念、模式、内容与方法等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发展的人才,不仅使学生具备法律从业者所应有的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智识和能力。

三、司法考试与高校毕业生及社会在职人员的关系

司法考试从一定层面上为大家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其体现兼容并包的准入门槛也为我国法律职业增添了不少色彩。但是在目前毕业生就业环境极为严峻的情况下,应当有意识的倾斜于此。社会在职人员的在工作上首先是有保障的,他们参加司考和公考为了是更有所作为,而在此情况下高校毕业生与其竞争并不占优势,在公务员考试中此种情况表现的比较突出。从近几年司考报名统计来看,全国近六百所高校有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在逐年增加,就业也日益困难。限定考试主体资格,要求报名者须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学教育备选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限定行业稳定,避免行业间频繁“迁徙”,比如教师队伍可以要求其工作满三年才可参加司法考试,五年才可参加公务员考试。针对招考进法检系统通过司法考试的非法本专业人员司法实务层面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以要求非法本专业通过司法考试后,须到律师事务所见习满两年才有资格报考法检系统。针对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律法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现象,中央也实行了特殊的照顾政策,中西部地区报考条件降为法律专科学历,同时分数上也有所降低。但根据中央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意见》精神:适当放宽西部司考报名条件并相应降低合格线,在新疆、等地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考试试点,完善司考通过制度,完善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合并进行。我们应该深刻领会中央《司法改革意见》,针对中西部的法检断层现象有更深刻的认识,并在立法上细化,改变西部法检系统僵化的人事布局,提高整体执法素养。

四、完善司法考试改革的探索

1、目前司法考试是有最高法、最高检及司法部共同组织的,以司法部为主。不同部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每年的试题及答案也都引发了大量争议,诟病颇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考的权威性。因此司法考试领导机构的组成应当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不能只有“一家之言”,应当成立专门的司考组织机构,吸纳学理性研究人士及司法实务人士参与其中,应当尽量选用通说,避免争议问题的出现,并完善答案复议程序的透明化,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鉴于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相脱节,原则上法官、检察官应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中选任,而实践中若要成为法检机关工作人员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律师行业却只需“一卷永逸”,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否定司法考试的权威性,而更多带有工具性。因此应当改善这种状况,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精神,完善从高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合并。因此可以从法规角度细化,针对法检系统,可以分类别招考。对业务类司法人员,比如法官、检察官可以通过合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择优选拔,作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员,并经过两年审判或检察工作以后,通过竞争考核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而非业务类人才招录应当并入统一公务员考试中,按行政机关标准录用。

2、改革司法考试模式,分阶段累进通过

近年来,关于司考取消一次性考试的消息很多,但都未得到官方证实,个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目前“一卷定终身”的考试模式确实存在很多弊端,考试次数越少,结果的偶然性越大,一次性考试增大了非法律出身者侥幸过关的可能性。而在实务中这种弊端也较突出,有些所谓高分通过的非法律出身者竟然不会写状,问其原因,答曰,我只知道按答案去套,别的就什么不知道了,在法检业务中这种不足也有表现。有学者建议引用日韩等国的累进考试制度,避免一次通过的侥幸心理。因各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不能照搬套用,但日韩等国多年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践和理念确实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主要是针对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所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者,采用单一选择和论文的方法进行。第二次考试是针对通过第一次考试和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者。第二次考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科目,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考试,第二阶段考试以论文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三阶段考试,第三阶段以口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五个科目。最后一个阶段的考试成绩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试前两个阶段的成绩不予保留。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其称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分为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的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实考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参加第二试。第二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参加第二试人数的百分之十六(确定具体人数时还应当考虑法院、检察院当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参加第三试。第三试为口试,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和表达能力。考试的总成绩以第二试和第三试的成绩计算,其中第二试成绩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试成绩占百分之十,依总成绩之高低,择优录取。但第三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仍不予录取。

鉴于我国大陆具体国情组织三次以上累进考试不符合实际,但经过7年的司考实践探索,在我国逐步建立起两次累进考试制度。第一次为笔试,以基本法为主,注重“通说”,回避争议问题,主要考察基础法学理论,适当减少政论性试题,并适当设置每卷及格线;第一次考试考试合格者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为笔试加面试,笔试内容以非基本法及实务案例为主;考试合格者有资格进入面试,面试主要考察法律思维能力及个人素养。面试合格者,按比例折合笔试总分和面试总分,然后从高到底划出及格分数线。针对我国通过司法考试并不能直接从事司法工作的情况,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精神,完善从高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合并,因此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可以放在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将司考成绩(合格线以上)与公务员成绩按比例折合,从高到低择优录用。这样要成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就比从事律师行业多了一次法检公务员招录考试,但其又不同于现行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互不交叉的状况。

五、结语

纵观我国法治道路的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从建国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就道路曲折,但总体是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法治氛围也愈加浓厚。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人权概念,这是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化,因此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要不断完善,与时俱进,通过合理的制度和规范保证司法机关理性执法、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石勇冒朋举.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J].当代学术论坛.200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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