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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法律常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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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念。所谓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指关于一国是否允许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银行市场,以及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后,申请进入的外资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以何种组织形式进入等问题的一种制度。

(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现状。自1979年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以来,我国逐步有序地对外资银行开放国内的金融市场。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7月末,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184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监管当局新批准37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12家外资银行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三)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1、从一般层次来说,整个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是否稳定密切相关。因此,有进行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而银行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外资银行又在我国银行市场中占据一定份额。因此,有必要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而市场准入监管又是外资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是理所应当的。

2、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关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鉴于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进行了相应承诺,更多的外资银行今后会陆续进入我国,若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不力,可能会造成外资银行充斥我国市场,必将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而这会对本来就和外资银行竞争力有一定差距的内资银行造成冲击,有可能导致我国银行动荡,但也可能会出现外资银行难以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这与世贸组织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相违背,也使中国不能较好吸引外资。

二、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虽然其中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定较之以前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仍然与世贸组织规则存在差距。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在有关服务贸易世贸组织法律规则中是联系在一起的,给予一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必然可允许其进入本国市场。但实践中并未真正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而是出现了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并存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不仅明显地区别了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准入问题,而且银行体制还从一些具体业务的准入上区别对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此种倾向还呈加强趋势。

(二)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层级不高。我国《商业银行法》第92条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纵观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比较而言,更多是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的,在立法层级上显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立法层级有待提高。

(三)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有许多不足,存在立法空白

1、申请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则存在不足。(1)缺乏设立机构许可的修改和撤销程序。从立法逻辑而言,规定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后,修改和撤销程序的规定更是必不可少的,从我国其他法律中可以看出这一点。(2)申请和审核的程序相对封闭。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是申请人和监管机构,在一定条件下,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正式申请中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程序的封闭性。

2、存在立法空白。(1)突出了对外资银行新设机构准入的规定,疏忽了对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我国银行市场的问题进行规定。(2)许可费用制度呈现空白。监管当局进行许可必然要有人力、技术等的支出,这必然需要申请人缴纳相关的许可费用,但我国目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法规中没有对其进行规定。

3、在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上,相关立法规定不甚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中,还应体现《巴塞尔协议》的“综合监管”原则,需要在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条文中更加明确规定进行国际合作。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逐步实现真正国民待遇,完成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真正接轨。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中,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作为一项具体承诺的义务,而不是一般性义务,允许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其承担该义务的程度。我国目前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法律规定未达到和体现真正的国民待遇也是我国灵活运用世贸规则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不与世贸规则相违背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通过谈判确定各国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的程度这一问题上,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要求的程度也未必就低于真正国民待遇的要求,而且国民待遇和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都要求各国渐进实行国民待遇,这样有利于整个国际金融业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在不断提高内资银行竞争力的同时,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改变对外资银行实行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与国际接轨。

(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监管法》。也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规则规定在其中。鉴于目前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规立法层级低,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囊括其中。

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监管法》也可实现提高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层级的目的。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对外资银行进行立法,那么也可以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相关市场准入的规则规定得更具体、操作性更强、更完善,真正实现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目的,这样也可以体现我国对内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

(三)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则,填补立法空白

1、法律文件中应该补充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问题。由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进行的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环境变化而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问题。

2、在申请和审核的程序规定中,应增加真正掌握申请人真实情况的个人或机构即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这样此制度的设计就会相对更加合理,监管机构也就能了解到真实情况,真正实现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

3、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需要在未来立法中进行规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应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这是因为这种进入不同于新设机构进入,它规避了一些限制,另外它的进入可能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

篇2

关键词 食品质量 市场准入 免检制度

一、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定。2005年7月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食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写下了重要的一笔。

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个内容:(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即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且产品经过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2)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即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并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

从2001年开始,我国质检部门开始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此项制度只是由质量监督部门一家实施的,存在诸多的局限性。目前,规制食品市场准入的还包括《食品卫生法》,由卫生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法》,由农业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由商务部门负责等。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上并未明确地规定,都是由各部门根据法律的有关精神制定的部门规章。因此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在法律的层面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二、企业产品免检制度存在的弊端

企业产品免检制度是我国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一个特例,它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其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应当说,这一制度的实施在提高企业质量监督的效率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树立和培育了一批龙头骨十企业,如海尔、格力等。

然而,近期出现的以雀巢奶粉碘超标为代表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现行产品免检制度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怀疑。

我国目前免检制度有三个最严重的弊端:

第一,门槛太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免检产品是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质量长期稳定的产品。然而事实上,对很多产品来说质量很难达到长期稳定。三次抽查合格代表不了其它批次的产品质量一定合格,甚至有些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以前检测为合格的产品可能存在很大的瑕疵。

第二,免检产品监督管理存在弊端。首先,《办法》规定在3年期限内,免检产品免于任何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样在免检期间内,对免检产品的监督则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对其进行的社会监督。然而,对于有些产品,单凭消费者有限的认识能力很难发现质量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社会监督职能就很难发挥作用,造成政府在免检产品上的监督真空。其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免检有效期满,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免检制度规定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其进行重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资格。作为免检制度的一项事后监督机制,这一规定是存在逻辑缺陷的:免检产品不可能只是在重新申请时才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早就出现了,这一规定又有什么意义?产品免检制度保护的又是什么样的产品?

第三,产品免检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申请产品免检的条件之一是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这使得本行业内规模大、资本雄厚的企业的产品获得免检的机率将远高于业内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本来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就要弱于大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设立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建立一种不公平的外部竞争环境。而且,由于这一制度事实上造成一种假象,即免检产品的质量一定优于非免检产品,而成立不久的企业或中小企业的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申请免检,这就有可能在存在免检产品的行业造成市场准入的障碍。

三、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完善

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缺陷使废除这一制度势在必行。而对于食品来说,更应加强政府对其的规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政府实施强制性检验,同时,将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用定期监督检查来建立质量评价指数的样本总体,用统一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来对存有质量问题的一类产品进行行业性整治,用监督抽查来及时发现存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对于产品不合格问题,一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二要按期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复查;三可采用跟踪或专项监督抽查的方式对其质量进行重点整治。

篇3

银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动力来源。在我国,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组成,并各自从事不同的业务。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原本设计上为国有企业准备的国有银行明显呈现其不足之处。私营经济占我国经济比重的逐年增加,而国有银行对其资金的支持却很少,这不得不使人们重新思考建立什么样的金融体制才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时民营银行的产生就是顺应这个时代的产物。

什么是民营银行?笔者认为民营银行也就是私营银行,是指由民营资本控制的,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的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相比,它根本上的不同是其资本全部来自民间而非国有,在日常运作上最大限度地不受国家的控制,而实行市场化运作,以灵活的自主性和私营性为其最主要的特征。

(一)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

首先,民营银行可以弥补和完善银行业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在我国实际上因国有银行其特殊的身份与优势的地位占据了整个银行市场的绝对多数份额。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增大。民营银行的发展必将使我国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辐射面、渗透力和适应性日益增强。

其次,将民营银行引入我国金融制度可以有利于各类银行的竞争和发展。即使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高于国家银行上限仍然十分活跃于民间资本市场,这也是民营银行未来的巨大的市场。引入民营银行为银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使得中小企业看到贷款的希望,这也促进了金融业更好更快的竞争发展,同时加快促进金融业的体制改革。

第三,现实状况也使得建立民营银行迫在眉睫。在温州等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地下“钱庄”。这些“钱庄”长期存在必然是有它一定现实原因的,但地下“钱庄”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虽然暂时起到了一些银行借贷的作用,但它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已远远超过了它所带来的益处。如果我们还是这样放任不管,就会使得地下“钱庄”愈演愈烈,例如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城市,一旦出现资金断裂或者其他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然而如果我们使它正规化和合法化,就会使它的益大于弊,它似乎可以看作是民营银行的雏形。

(二)建立民营银行的重要性

民营银行在职能上的优势是国有银行所不具有的,它可以更加快速便捷地为中小民营企业甚至是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使得民营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也使得民营银行自身在银行业更具有竞争力。在银行的功能上民营银行填补了国有银行的空白点,它可以设立在县、乡一级,这样在地域上可以说覆盖性更为广泛。而在这类地区往往很少有国有银行,也可以说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措施。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现有的银行体系不足以抵抗。而民营银行有着其自身的优点如:市场灵活性、自主性和私营性等特点,即可以自主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制定策略,最大限度的不受政府行政干预从而有效地辅助现有的银行体系一起抵抗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国改革开放最成功的经验就是在国有经济之外有效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笔者相信将这一经验运用到金融领域也是同样适用的,并且可以做到避免出现中国金融业企业非国有即外资的尴尬局面,做到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 。

二、民营银行设立的困境分析

我国民营银行的物质基础是有的,在今天的中国民间资本中不容小视,所以在一些垄断行业上,民间资本是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与之相竞争。而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也需要更多不同成分的资本的加入。

目前,民营银行的设立的最大困境是现阶段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但这并不等于放松对民营银行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而是需要我们更加谨慎和严格地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

(一)准入标准的困境

银行业因其自身具有高风险性、指标性、效益依赖性、高负债营业性以及明显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特点,所以为了使其能够长久的经营,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政策不仅是对民营银行负责也是对公众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对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设定。首先,不应对民营银行设定的注册资本过低,而应当比照《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设定,但相对的可以适当降低。这主要是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如果对注册资本设定过低,就会使得一些不具备竞争能力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从而增加对公众的不安全性。反之如果对注册资本设定的过高,又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场竞争,从而不能起到建立民营银行对银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对民营银行发起人经营能力的考察。民营银行有其自身的私营性和资本的私有性,并且我国民营企业对聘用职业经理人或者职业金融师并不多见,这就要求我们的民营银行的负责人要有较高的金融知识和经营能力,并对其高层的管理人员也要进行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防止一些不具备从业资格和有劣迹的人员进入,从而增加银行风险,造成不良后果。

(二)退出机制监管的困境

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一直都是企业生存的法则。我们不仅要为民营银行制定其准入的监管,更要为其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从保障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入手,从而才能更好地稳定社会安定。对此我们不光要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破产机制,更要发挥政府的功能,任何一个机构都没有比政府具有更高的信任度,政府可以利用其管理优势对其进行重组等,使其稳着陆。对于此时的民营银行制定的退出机制一定要遵循两个原则,即一是维护社会稳定,避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处置成本,也就是说以成本最小化为处置目标。从以上两个原则出发,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就有了两个途径:一是市场处置,即关闭、破产或被动并购;二是通过强力组织撮合,即政府参与金融风险化解。

三、民营银行的立法建议

篇4

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动脉介入治疗在临床得到广泛应用,急性心肌梗死治疗进入新时期,介入治疗可使血管快速、完全再灌注,目前已经成为临床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的重要方案[1]。但介入治疗后可能导致再灌注心率失常,再灌注心率失常是指急性心肌梗死经溶栓、介入等治疗后,冠状动脉血流出现一过性心率失常[2]。护理人员在急性心肌梗死治疗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护理指标对临床护理具有重要意义。分析护理指标同再灌注心率失常的关系,提高救治成功率,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1年5月~2015年6月我院收治的126例经介入治疗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其中男性患者61例,女性患者65例,年龄为41~73岁,平均年龄为(56.92±3.61)岁,患者均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标准:①持续胸痛时间30min以上,服用硝酸甘油未见缓解;②12导联心电图观察2个以上相邻ST段抬高,出现动态演变;③首次出现急性心肌梗死;④接受介入治疗且成功者。排除标准:①合并严重心力衰竭;②严重肝肾疾病;③中途出院患者;④不配合治疗者。

1.2方法 根据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确定入选病例,收集患者临床资料,对收集资料患者进行统一培训,讲解病例收集方法、标准及意义,收集再灌注心率失常发生情况,进行资料汇总,并进行统计学分析。观察指标包括血压、血糖、焦虑状态、梗死前无心绞痛、溶栓时间6h内等。

1.3统计学处理 数据资料利用SPSS15.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与计量资料分别利用χ2检验与t检验表示,P

2 结果

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指标中发生再灌注心律失常同未发生组比较,血压低、血糖高、焦虑状态、梗死前无心绞痛、溶栓时间

3 讨论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在梗死前出现心绞痛不易导致再灌注心率失常,患者因心绞痛使心肌适应缺血,心肌在接受缺血刺激后提高自身对缺血刺激的耐受,延长产生心肌损伤时间,降低心肌缺血面积,降低再灌注心律失常发生率,对心肌功能起到保护作用,使患者不易出现再灌注心率失常[3]。急性心肌梗死无心绞痛患者可能引发再灌注心率失常,护理人员应引起足够重视。血糖升高为导致再灌注心率失常的危险因素,动物研究显示[4-5],鼠心脏中糖尿病血液提高白细胞、毛细血管粘附性,提高心肌再灌注损伤。低血压同再灌注心律失常密切相关,护理人员应观察患者血压变化,若血压下降应采取应对措施,保证介入治疗顺利进行,在介入治疗过程中应观察血压变化,每隔5min检测血压变化,介入治疗后每15min测量一次血压[6]。

针对上述危险因素,护理人员应做好入院评估,尤其是关注胸痛症状开始时间,患者开展介入治疗后应加强心电监护,患者出现胸痛或ST段下降时应提高警惕,严密观察患者心功能变化情况,有效预防再灌注心率失常[7]。同时护理人员应观察患者一般状态,包括:大汉、面色苍白、躁动不安等情况,应及时同医生沟通,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治疗效果[8]。

综上所述,血压低、血糖高、焦虑状态、梗死前无心绞痛、溶栓时间6h内为引发再灌注心律失常相关因素(P

参考文献:

[1]罗玉婵,赵小耐.急性心肌梗死急诊PCI术中发生再灌注心律失常的护理配合[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17):133-134.

[2]秦顺华.对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在溶栓治疗中发生再灌注心律失常的相关因素分析[J].当代医药论丛,2014,12(5):30-32.

[3]吴艳.研究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急诊介入术中再灌注心律失常的特点及处理[J].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杂志,2015,3(2):49-50.

[4]李健,周丽娟.从预见性护理的角度构建急性心肌梗死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再灌注风险模型[J].中国全科医生,2014,17(30):3626-3629.

[5]吕卫华,王青,苏卫红,等.缺血预适应对老年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预后的影响[J].北京医学,2011,33(7):537-540.

篇5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the occurrence of cardiac arrhythmia after artificial cardiac pacemaker double helixelectrode implantation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 Methods Patients received artificial cardiac helixelectrode implantation in our hospital were enrolled, occurrence of cardiac arrhythmia were followed up and influencing factor were analyzed. Results The incidence of cardiac arrhythmia in patients with different age, cardiac function before treatment, psychological factors, such ascardiac function were different; old age, anxiety and depression were risk factors of arrhythmia, hige LVEDD and LVEF were protective factors of arrhythmia. Conclusion Occurrence of cardiac arrhythmia after artificial cardiac pacemaker double helixelectrode implantation is affected by many factors, patients with old age, poor heart function, anxiety and depression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

Key words: Helixelectrode; Cardiac arrhythmia;Cardiac function

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是心内科采用的治疗方法,起搏器植入后也会出现一系列并发症,其中心律失常是人工心脏起搏器双螺旋电极植入后较为严重的并发症,若无法及时处理可危及生命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在明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筛查高危人群并制定预防措施,最大限度的预防心律失常的发生。在下列研究中,我们对心律失常发生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现汇报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2012年1月~12月在我院接受人工心脏起搏器双螺旋电极植入的患者纳入研究,纳入标准:①明确的心脏原发疾病诊断;②符合起搏器治疗指征;③收住院完善检查后进行起搏器治疗;④取得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签署同意书;⑤能够坚持随访者。共纳入120例。

1.2 方法

1.2.1 心律失常调查 从接受人工心脏起搏器双螺旋电极植入后的当天开始进行随访,至2013年12月截止,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心电图检查判断心律失常的发生情况。

1.2.2 影响因素调查 参考WHO《健康和卫生系统反应性》设计《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后心律失常影响因素调查表》,内容包含性别、年龄、术前心功能、精神心理因素。调查表经过信度和效度检查后由同一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调查。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软件录入数据并进行分析,单因素分析采用χ2检验;多因素分析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按照P

2 结果

2.1 心律失常影响因素的单因素分析 不同性别患者心律失常的发生率无差异(P>0.05),不同年龄、治疗前心功能、心理因素等患者心律失常的发生率有差异(P

2.2心律失常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经logistic回归分析可知:高龄、存在焦虑和抑郁情绪是发生心律失常的危险因素,LVEDD和LVEF高是发生心律失常的保护因素。

3 讨论

人工心脏起搏器双螺旋电极植入是治疗缓慢性心律失常的常用方法,但手术后受到心室激动和机械收缩顺序不同步会影响左心室功能,并造成起搏器介导性心律失常的发生。该类并发症十分常见,严重时会影响患者的心室率并导致心脏充盈过程、射血过程异常,危及生命安全[1]。目前,关于起搏器植入术后心律失常的发生尚无深入认识,这无疑不利于疾病高危人群的筛查以及早期预防工作的开展。在本研究中,我们首先通过单因素分析的方法发现,不同年龄、治疗前心功能、心理因素等患者心律失常的发生率有差异.。这就说明年龄、治疗前心功能、心理精神因素等可能是起搏器植入后心律失常发生的影响因素。

在临床实践中,心律失常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仅通过单因素分析对心律失常的发生进行一元化解释并不全面,也会影响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因此,我们还在单因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logistic回归分析并发现:高龄、存在焦虑和抑郁情绪是发生心律失常的危险因素,LVEDD和LVEF高是发生心律失常的保护因素。这就反映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高龄患者心肌细胞逐步老化、被大量纤维组织取代,若本身就存在心脏舒缩功能异常,更加容易在起搏器植入后发生心律失常[2];②焦虑和抑郁情绪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诱发血液动力学不稳定、增加心脏负荷并诱发心律失常[3]。

综合以上讨论可以得出结论:人工心脏起搏器双螺旋电极植入后心律失常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高龄、心功能不佳、存在焦虑和抑郁情绪的患者应更加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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