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入职法律常识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入职法律常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入职法律常识

篇1

(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念。所谓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指关于一国是否允许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银行市场,以及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后,申请进入的外资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以何种组织形式进入等问题的一种制度。

(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现状。自1979年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以来,我国逐步有序地对外资银行开放国内的金融市场。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7月末,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184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监管当局新批准37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12家外资银行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三)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1、从一般层次来说,整个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是否稳定密切相关。因此,有进行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而银行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外资银行又在我国银行市场中占据一定份额。因此,有必要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而市场准入监管又是外资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是理所应当的。

2、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关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鉴于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进行了相应承诺,更多的外资银行今后会陆续进入我国,若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不力,可能会造成外资银行充斥我国市场,必将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而这会对本来就和外资银行竞争力有一定差距的内资银行造成冲击,有可能导致我国银行动荡,但也可能会出现外资银行难以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这与世贸组织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相违背,也使中国不能较好吸引外资。

二、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虽然其中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定较之以前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仍然与世贸组织规则存在差距。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在有关服务贸易世贸组织法律规则中是联系在一起的,给予一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必然可允许其进入本国市场。但实践中并未真正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而是出现了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并存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不仅明显地区别了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准入问题,而且银行体制还从一些具体业务的准入上区别对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此种倾向还呈加强趋势。

(二)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层级不高。我国《商业银行法》第92条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纵观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比较而言,更多是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的,在立法层级上显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立法层级有待提高。

(三)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有许多不足,存在立法空白

1、申请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则存在不足。(1)缺乏设立机构许可的修改和撤销程序。从立法逻辑而言,规定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后,修改和撤销程序的规定更是必不可少的,从我国其他法律中可以看出这一点。(2)申请和审核的程序相对封闭。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是申请人和监管机构,在一定条件下,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正式申请中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程序的封闭性。

2、存在立法空白。(1)突出了对外资银行新设机构准入的规定,疏忽了对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我国银行市场的问题进行规定。(2)许可费用制度呈现空白。监管当局进行许可必然要有人力、技术等的支出,这必然需要申请人缴纳相关的许可费用,但我国目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法规中没有对其进行规定。

3、在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上,相关立法规定不甚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中,还应体现《巴塞尔协议》的“综合监管”原则,需要在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条文中更加明确规定进行国际合作。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逐步实现真正国民待遇,完成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真正接轨。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中,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作为一项具体承诺的义务,而不是一般性义务,允许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其承担该义务的程度。我国目前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法律规定未达到和体现真正的国民待遇也是我国灵活运用世贸规则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不与世贸规则相违背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通过谈判确定各国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的程度这一问题上,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要求的程度也未必就低于真正国民待遇的要求,而且国民待遇和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都要求各国渐进实行国民待遇,这样有利于整个国际金融业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在不断提高内资银行竞争力的同时,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改变对外资银行实行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与国际接轨。

(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监管法》。也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规则规定在其中。鉴于目前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规立法层级低,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囊括其中。

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监管法》也可实现提高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层级的目的。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对外资银行进行立法,那么也可以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相关市场准入的规则规定得更具体、操作性更强、更完善,真正实现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目的,这样也可以体现我国对内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

(三)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则,填补立法空白

1、法律文件中应该补充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问题。由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进行的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环境变化而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问题。

2、在申请和审核的程序规定中,应增加真正掌握申请人真实情况的个人或机构即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这样此制度的设计就会相对更加合理,监管机构也就能了解到真实情况,真正实现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

3、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需要在未来立法中进行规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应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这是因为这种进入不同于新设机构进入,它规避了一些限制,另外它的进入可能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

篇2

关键词 食品质量 市场准入 免检制度

一、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定。2005年7月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食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写下了重要的一笔。

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个内容:(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即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且产品经过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2)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即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并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

从2001年开始,我国质检部门开始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此项制度只是由质量监督部门一家实施的,存在诸多的局限性。目前,规制食品市场准入的还包括《食品卫生法》,由卫生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法》,由农业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由商务部门负责等。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上并未明确地规定,都是由各部门根据法律的有关精神制定的部门规章。因此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在法律的层面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二、企业产品免检制度存在的弊端

企业产品免检制度是我国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一个特例,它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其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应当说,这一制度的实施在提高企业质量监督的效率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树立和培育了一批龙头骨十企业,如海尔、格力等。

然而,近期出现的以雀巢奶粉碘超标为代表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现行产品免检制度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怀疑。

我国目前免检制度有三个最严重的弊端:

第一,门槛太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免检产品是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质量长期稳定的产品。然而事实上,对很多产品来说质量很难达到长期稳定。三次抽查合格代表不了其它批次的产品质量一定合格,甚至有些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以前检测为合格的产品可能存在很大的瑕疵。

第二,免检产品监督管理存在弊端。首先,《办法》规定在3年期限内,免检产品免于任何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样在免检期间内,对免检产品的监督则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对其进行的社会监督。然而,对于有些产品,单凭消费者有限的认识能力很难发现质量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社会监督职能就很难发挥作用,造成政府在免检产品上的监督真空。其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免检有效期满,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免检制度规定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其进行重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资格。作为免检制度的一项事后监督机制,这一规定是存在逻辑缺陷的:免检产品不可能只是在重新申请时才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早就出现了,这一规定又有什么意义?产品免检制度保护的又是什么样的产品?

第三,产品免检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申请产品免检的条件之一是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这使得本行业内规模大、资本雄厚的企业的产品获得免检的机率将远高于业内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本来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就要弱于大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设立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建立一种不公平的外部竞争环境。而且,由于这一制度事实上造成一种假象,即免检产品的质量一定优于非免检产品,而成立不久的企业或中小企业的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申请免检,这就有可能在存在免检产品的行业造成市场准入的障碍。

三、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完善

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缺陷使废除这一制度势在必行。而对于食品来说,更应加强政府对其的规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政府实施强制性检验,同时,将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用定期监督检查来建立质量评价指数的样本总体,用统一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来对存有质量问题的一类产品进行行业性整治,用监督抽查来及时发现存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对于产品不合格问题,一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二要按期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复查;三可采用跟踪或专项监督抽查的方式对其质量进行重点整治。

篇3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创业板证券市场又被称为二板市场,是指在主板市场之外,上市标准较低,主要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处于初创期、规模小,但运作良好的、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高科技企业提供融通资金渠道和成长空间的场所。

一、我国现有的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包括一系列调整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对创业板市场准入的条件、标准、程序、责任等的系统性规定。

尽管我国内地创业板市场成立时间非常短,但作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之一,创业板市场仍然要适用于我国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上市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除了这两个我国证券管理的根本大法之外,其他市场准入监管法律规定都是由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对于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其基本法律即为2009年3月31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相关配套规则,还对《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了《深交所上市规则》。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内地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售股限制期规定的不足。

从现实问题来看,创业板实施3年多来,创业板公司高管股东们把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当成了实现个人资本增值和财富创造的手段和工具,许多创业板公司大股东们忙着套现,而不是致力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高管套现的现象进行深层理解,无疑这体现了创业板公司管理者自身对创业板的未来存在隐忧,同时这种现象也会导致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的不信任。

(二)我国内地对保荐人法律责任制度仍存在不足。

保荐人服务期时间仍较短。我国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继续跟踪服务两年,但是从我国具体国情和创业板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考虑,这个服务时间应该进行适当延长。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市场信用制度还未完善,又由于创业板市场自身的高风险性及我国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不成熟性,保荐人理应对申请公司进行较长时间持续辅导,保证其持续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三)我国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不完善,往往会导致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存在虚假等情形。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这个最低信息披露限制标准虽规定了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需要进行披露,但其含义模糊,并没有对什么是“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作具体阐释。

三、启示与建议

第一,对公司的管理层要作出3—5年的售股限制期,确保发行人的管理层稳定和公司的持续增长,防止包装上市套现的行为。仅仅从时间上延长了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东的售股限制期限还不足以完全发挥警示作用。因此,为了从根源上杜绝套现的短视行为,未来还应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的责任,对于督导不力的保荐人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等其他更为有效的方式方法。

第二,完善保荐人制度。要严格要求保荐人的责任,保荐人对拟发行上市公司负有完全保荐责任。在创业板证券市场,保荐人必须完全凭自己来判断选择的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各项要求,上市是否成功,上市后是否产生理想表现,如选择失败,保荐人应自行承担损失。此外,必须提高选择创业板保荐人的资质要求,确保保荐人必须具有必要的能力和诚信度,符合其资格标准,加强在尽职调查中的责任心。

第三,尝试将强制信息披露和具体“定制性”的信息披露结合起来。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作了最低限制要求,然而没有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做具体的说明。因此,相关规定应该对此进行补充,可以结合创业板公司自身特征,公司规模,发展前景及阶段等来制定符合创业板公司行业特点的“定制性”信息,及时予以披露,从而有效保证投资者利益。

(作者:湖南湘潭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周民源.创业板证券市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篇4

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动脉介入治疗在临床得到广泛应用,急性心肌梗死治疗进入新时期,介入治疗可使血管快速、完全再灌注,目前已经成为临床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的重要方案[1]。但介入治疗后可能导致再灌注心率失常,再灌注心率失常是指急性心肌梗死经溶栓、介入等治疗后,冠状动脉血流出现一过性心率失常[2]。护理人员在急性心肌梗死治疗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护理指标对临床护理具有重要意义。分析护理指标同再灌注心率失常的关系,提高救治成功率,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1年5月~2015年6月我院收治的126例经介入治疗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其中男性患者61例,女性患者65例,年龄为41~73岁,平均年龄为(56.92±3.61)岁,患者均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标准:①持续胸痛时间30min以上,服用硝酸甘油未见缓解;②12导联心电图观察2个以上相邻ST段抬高,出现动态演变;③首次出现急性心肌梗死;④接受介入治疗且成功者。排除标准:①合并严重心力衰竭;②严重肝肾疾病;③中途出院患者;④不配合治疗者。

1.2方法 根据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确定入选病例,收集患者临床资料,对收集资料患者进行统一培训,讲解病例收集方法、标准及意义,收集再灌注心率失常发生情况,进行资料汇总,并进行统计学分析。观察指标包括血压、血糖、焦虑状态、梗死前无心绞痛、溶栓时间6h内等。

1.3统计学处理 数据资料利用SPSS15.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与计量资料分别利用χ2检验与t检验表示,P

2 结果

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指标中发生再灌注心律失常同未发生组比较,血压低、血糖高、焦虑状态、梗死前无心绞痛、溶栓时间

3 讨论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在梗死前出现心绞痛不易导致再灌注心率失常,患者因心绞痛使心肌适应缺血,心肌在接受缺血刺激后提高自身对缺血刺激的耐受,延长产生心肌损伤时间,降低心肌缺血面积,降低再灌注心律失常发生率,对心肌功能起到保护作用,使患者不易出现再灌注心率失常[3]。急性心肌梗死无心绞痛患者可能引发再灌注心率失常,护理人员应引起足够重视。血糖升高为导致再灌注心率失常的危险因素,动物研究显示[4-5],鼠心脏中糖尿病血液提高白细胞、毛细血管粘附性,提高心肌再灌注损伤。低血压同再灌注心律失常密切相关,护理人员应观察患者血压变化,若血压下降应采取应对措施,保证介入治疗顺利进行,在介入治疗过程中应观察血压变化,每隔5min检测血压变化,介入治疗后每15min测量一次血压[6]。

针对上述危险因素,护理人员应做好入院评估,尤其是关注胸痛症状开始时间,患者开展介入治疗后应加强心电监护,患者出现胸痛或ST段下降时应提高警惕,严密观察患者心功能变化情况,有效预防再灌注心率失常[7]。同时护理人员应观察患者一般状态,包括:大汉、面色苍白、躁动不安等情况,应及时同医生沟通,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治疗效果[8]。

综上所述,血压低、血糖高、焦虑状态、梗死前无心绞痛、溶栓时间6h内为引发再灌注心律失常相关因素(P

参考文献:

[1]罗玉婵,赵小耐.急性心肌梗死急诊PCI术中发生再灌注心律失常的护理配合[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17):133-134.

[2]秦顺华.对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在溶栓治疗中发生再灌注心律失常的相关因素分析[J].当代医药论丛,2014,12(5):30-32.

[3]吴艳.研究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急诊介入术中再灌注心律失常的特点及处理[J].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杂志,2015,3(2):49-50.

[4]李健,周丽娟.从预见性护理的角度构建急性心肌梗死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再灌注风险模型[J].中国全科医生,2014,17(30):3626-3629.

[5]吕卫华,王青,苏卫红,等.缺血预适应对老年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预后的影响[J].北京医学,2011,33(7):537-540.

篇5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the occurrence of cardiac arrhythmia after artificial cardiac pacemaker double helixelectrode implantation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 Methods Patients received artificial cardiac helixelectrode implantation in our hospital were enrolled, occurrence of cardiac arrhythmia were followed up and influencing factor were analyzed. Results The incidence of cardiac arrhythmia in patients with different age, cardiac function before treatment, psychological factors, such ascardiac function were different; old age, anxiety and depression were risk factors of arrhythmia, hige LVEDD and LVEF were protective factors of arrhythmia. Conclusion Occurrence of cardiac arrhythmia after artificial cardiac pacemaker double helixelectrode implantation is affected by many factors, patients with old age, poor heart function, anxiety and depression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

Key words: Helixelectrode; Cardiac arrhythmia;Cardiac function

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是心内科采用的治疗方法,起搏器植入后也会出现一系列并发症,其中心律失常是人工心脏起搏器双螺旋电极植入后较为严重的并发症,若无法及时处理可危及生命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在明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筛查高危人群并制定预防措施,最大限度的预防心律失常的发生。在下列研究中,我们对心律失常发生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现汇报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2012年1月~12月在我院接受人工心脏起搏器双螺旋电极植入的患者纳入研究,纳入标准:①明确的心脏原发疾病诊断;②符合起搏器治疗指征;③收住院完善检查后进行起搏器治疗;④取得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签署同意书;⑤能够坚持随访者。共纳入120例。

1.2 方法

1.2.1 心律失常调查 从接受人工心脏起搏器双螺旋电极植入后的当天开始进行随访,至2013年12月截止,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心电图检查判断心律失常的发生情况。

1.2.2 影响因素调查 参考WHO《健康和卫生系统反应性》设计《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后心律失常影响因素调查表》,内容包含性别、年龄、术前心功能、精神心理因素。调查表经过信度和效度检查后由同一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调查。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软件录入数据并进行分析,单因素分析采用χ2检验;多因素分析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按照P

2 结果

2.1 心律失常影响因素的单因素分析 不同性别患者心律失常的发生率无差异(P>0.05),不同年龄、治疗前心功能、心理因素等患者心律失常的发生率有差异(P

2.2心律失常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经logistic回归分析可知:高龄、存在焦虑和抑郁情绪是发生心律失常的危险因素,LVEDD和LVEF高是发生心律失常的保护因素。

3 讨论

人工心脏起搏器双螺旋电极植入是治疗缓慢性心律失常的常用方法,但手术后受到心室激动和机械收缩顺序不同步会影响左心室功能,并造成起搏器介导性心律失常的发生。该类并发症十分常见,严重时会影响患者的心室率并导致心脏充盈过程、射血过程异常,危及生命安全[1]。目前,关于起搏器植入术后心律失常的发生尚无深入认识,这无疑不利于疾病高危人群的筛查以及早期预防工作的开展。在本研究中,我们首先通过单因素分析的方法发现,不同年龄、治疗前心功能、心理因素等患者心律失常的发生率有差异.。这就说明年龄、治疗前心功能、心理精神因素等可能是起搏器植入后心律失常发生的影响因素。

在临床实践中,心律失常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仅通过单因素分析对心律失常的发生进行一元化解释并不全面,也会影响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因此,我们还在单因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logistic回归分析并发现:高龄、存在焦虑和抑郁情绪是发生心律失常的危险因素,LVEDD和LVEF高是发生心律失常的保护因素。这就反映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高龄患者心肌细胞逐步老化、被大量纤维组织取代,若本身就存在心脏舒缩功能异常,更加容易在起搏器植入后发生心律失常[2];②焦虑和抑郁情绪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诱发血液动力学不稳定、增加心脏负荷并诱发心律失常[3]。

综合以上讨论可以得出结论:人工心脏起搏器双螺旋电极植入后心律失常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高龄、心功能不佳、存在焦虑和抑郁情绪的患者应更加重视。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状况与校园安全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8日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状况及原因分析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欠缺。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人掌握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可能像法律专业学生那样掌握得有深度和广度。但从自身的综合素质方面来讲,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还是应该掌握多一些法律知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基础课和专业法律课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但这些知识还是远远不够的,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一是学校在课程设置时专业课设置太多,挤占了相关法律课的课时;二是学生从就业的角度上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相关法律课重视不够,学习法律课程的目的不是提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而是为了应对考试;三是相关法律课程中有关法律的知识虽然全面,但都过于笼统概括,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刻,对法律的认识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缺乏理性的认识,很难有效地掌握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欠缺。目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是通过课堂式的学习,在课堂上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学完之后,学生们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遇到问题时,如何维护合法权利就慌了手脚。例如,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同学就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不假思索,就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最终造成比较的严重后果;有的学生在购物消费时不知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购物凭证;有的学生毕业找工作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等等。这些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学生平时不注重维权权意识的培养;二是学校在学生权利维护方面缺少引导;三是社会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存在欠缺。因此,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

(三)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基于规则行为意识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即使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都不关注,他们认为自己很难遇到法律问题,其实人在社会中生存,时时刻刻都与法律及其法律相关的问题紧密联系。另外,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这都非常容易使这些学生脱离法制的生存环境,产生错误的观点,对事务缺乏冷静、理智的判断,例如有些学生在毕业找工作时,不能明确地作出判断,曾出现过大学生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组织的现象;有些学生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出现法制观念淡薄的主要原因:一是学校里法制宣传活动近乎冷淡;二是学生自身缺乏培养法制意识,无论是在平时的学习中,还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学校疏于学生法制意识方面的培养;三是有些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少,甚至几乎为零。因此,帮助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很贫乏,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法制观念还很淡薄,因此,从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强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来维护校园安全的对策

中高职院校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制环境。

(一)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水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国普通高校开设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它以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为核心,是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最直接、最主要的课程。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依靠传统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是难以达到让学生认识、接受和认同法律知识的,所以任课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一些能激发中高职学生情感的教学方式、方法,将封闭式的教学模式转变为互动式教学模式,让学生融入到法律知识中。一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中高职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根本保证。中高职学生法律情感的发展依赖于教育工作者个人的人格魅力及其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学校法律课程的教师,应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和感染学生;二是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不局限于教材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善于利用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教学方法上要突出案例分析法的地位和作用,以案例分析法为主,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讲授法、讨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贴近生活,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并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多媒体技术和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率,使教学过程充满动感和活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只靠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教育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是在课外多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可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以及今后就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举办法律专题讲座,通过法律讲座解答学生所关心的疑难和热点问题,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及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安排学生通过电视或网络收看媒体播出的各类法制节目。例如,收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道德观察》等法制栏目。

三是通过举办法律知识演讲、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或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法律常识。

四是走出课堂,旁听审判,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五是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掌握一些诉讼法程序,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

六是在普法宣传日,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到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活动中去。如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等。这样,不但提高了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对提高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作用。

(三)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创造条件。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因此学校要很重视学生的心理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设立心理辅导机构,让学生随时都能够了解自己,很好地进行解压和宣泄压抑在心中的不良情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一项研究表明:有1/4的大学生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强迫症等为主。因此,中高职院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同时学校应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四)学校要为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提供和谐的内部环境。一个学校的法制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因此学校应从各个方面着手,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

一是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不仅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而且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近年来,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这种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学生因违反校规而受到学校的惩罚,包括不发毕业证、开除、勒令退学等。学生被学校处分后觉得过于严厉,于是提讼,这说明随着学生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学校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二是依法管理,逐步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采取各种手段,对管理人员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管理者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明确管理者的法律责任,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确保学生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实现。

篇7

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五大模块顺序相比较更早几年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顺序发生了变化,其顺序为常识、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这样的顺序可谓“文理分明”。

根据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本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模块顺序再次调整,变为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这样的考题顺序相对于以前出现过的考题顺序有以下两方面的改进:首先,将文、理类考题穿插排列,有助于考生在考试当中进行状态调整;其次,将历年来都放在最后的“资料分析”模块提升为了第四个模块,凸显出对于这个模块考查的实际需求,因为以往有不少考生做不到最后一个模块的试题,考试就已经结束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社会对于统计资料的敏感度大幅度提升,因此该模块的考查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第二点变化,常识模块内容不再强调法律常识。

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打破了2014、2014年度的出题规律,在常识模块不仅考查了法律常识,还考查了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但是2014年的考试大纲特别指出,常识考查以法律常识为主。最终考题常识模块25道题中,法律常识有7道题,非法律常识有18道题。

但是根据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本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内容不再具有侧重点,没有专门突出法律常识,要求考生更具有广泛、全面的知识掌握能力。这样的调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而提出的。公务员职业不仅仅需要法律常识方面的了解和应用,更需要入职者能够具有全面的知识能力。希望考生在复习常识模块时不要有过分的偏重性。

第三点变化,也是最重要的变化。申论考试要求发生了本质变化。

国家公务员分为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两种职位。在以往的考试大纲中,对于申论考试的要求并不区分这两类考生,对于两类考生的考查要求也完全一样。

然而在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当中,申论考试要求对于这两类考生的要求有了区分。对于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要求考生具有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四种能力。对于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四种能力。两类考生四种能力的具体要求也有说明,接下来就详细比较一下这四种要求。

对于第一方面阅读理解能力来说。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能够“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也就是说这类考生在阅读时要能站在一定高度对给定材料进行深层次的阅读理解,并有较高的概括能力。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能够“理解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对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观点、事实作出恰当的解释。”也就是说这类考生的阅读能力要求相对于前一类考生来说要相对低一些。

对于第二方面能力要求来说。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综合分析能力”,即“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最后一句当中点明的“推断或评价”类型题目是近年来的新题型,也是热点题型。对于这类试题,不仅仅要准确的找出材料中一部分内容存在的问题,还要学会“顺藤摸瓜”,指出问题所在,并能够改正问题。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贯彻执行能力”,即“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对于此类考生,主要要求考生能够准确找出材料中给出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即可。

从第二方面要求的区别,不妨猜测一下今年申论给定材料的形式很可能是内容丰富而繁杂。对于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考生来说,要从众多的材料中加以区分和辨析,找出正确的和主要内容,同时指出错误的和次要内容。而对于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需要能够准确找出正确和主要内容即可。

对于第三方面的能力要求来说。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特别是要有“提出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从繁杂的材料中提取出有用的内容之后再提出应对策略。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即“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在此亦可猜测,这类考生可能将会面临给定材料中的某一部分材料,对这部分材料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对策即可。

对于第四方面能力要求来说,两类考生都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但能力的具体要求不同。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也就是说不仅仅要求考生能够写出具有一定深度的论证性文章,同时要能够“准确规范”。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对事件、观点进行准确合理的说明、陈述或阐释。”相对于前一类考生来说,对于写作能力的要求稍微低一些。

纵观上述四点要求,大胆猜测,本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的考试试题可能会比较多,但是每一位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职位性质有选择性回答其中某几道试题,在答题时不要看错题目。

从上述三点变化可以看出来,虽然我国公务员考试已经有了15年历史,但是作为快速发展的职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以及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的背景下,公务员职位的能力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考题每年的变化属于正常现象。

虽然以上三点变化较大,但是本年度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中仍然有一些不变的内容,特别指出。

篇8

[作者简介]王B(1979- ),男,江苏连云港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财经分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思想政治教育。(江苏连云港22200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江苏省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职院校爱国与法制教育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SJB880031)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5-0110-0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高校扩招近10倍,给职业教育带来的直接冲击就是生源质量的大幅下滑,使得高职院校充斥着学习成绩、学习自觉性与自我约束力都比较差的学生,给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学生管理部门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预防和处理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加强对学生的监控力度。即使如此,高职学生违法犯罪的现象依然屡屡发生,既影响高职院校的安全稳定建设,也给职业教育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据统计,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占社会犯罪的70%~80%,其中高职学生占了很大的比例,并呈不断上升趋势。校园内违规犯法现象如团伙考试舞弊、聚众斗殴、偷窃、报复杀人等时有报道。很多家长不愿意将子女送去接受职业教育,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怕子女在高职院校学坏或受欺负。要预防和减少学生违纪违法的现象,仅依靠学生管理部门严防堵截是没有用的,治标不治本。笔者以为,唯有法制教育方为敦促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约束学生行为的治本之策。学生树立了敬畏纪律、法律的意识,就不敢任意违法乱纪,学生管理工作也得以顺利进行。但现行的法制教育显然没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必须先反思现行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对之进行改革与创新。

二、法制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调查结果显示,59%的同学认为课堂是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但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可以看出,法制教育几乎没有效果,学生经过教育后依然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教育理念上非常不重视

因为种种原因,整个职业教育体系都缺乏对法制教育的足够重视,存在重技能教育、轻法制教育的错误倾向。首先,教学安排不合理。自2005年起,法制教育就不再独立成课,而是作为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一个章节,这样的安排根本不具备科学性与有效性。其次,高职院校普遍不重视法制教育。高职院校鲜有把法律与纪律视为一体,一方面非常头痛学生不遵守纪律,另一方面却不认为法制教育能够帮助学生增强守纪意识。事实上,学校的纪律虽然不是法律,但任何学生违法犯罪都是先从藐视和违反学校纪律开始的,如小偷小摸演变为盗窃,打架斗殴演变成故意伤害甚至杀人。反之,学生敬畏法律,也会先从遵守校规校纪开始做起。

这种教育理念的偏差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高职学生普遍不懂法,分不清违法与违纪的界限,更不知道违反法律的严重后果,导致学生很容易知法犯法,以身试法。笔者曾在某职业技术学院接触过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女生小A与小B发生口角,小A顺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在小B脸上划了几刀,造成毁容,被公安机关逮捕。小A居然满不在乎地以为自己只是普通的违纪,家里把受害人送医院治好再赔点钱就可以了,自己最多就是个校纪处分。当得知自己因为故意伤害罪要被判重刑时,才陷入深深的悔恨。因为无知而犯罪的类似案例在很多高职院校都有发生,如果学校重视法制教育,搞好法制教育,可以预防和减少很多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完善的法制教育还可以教会学生,守纪是守法的前提,违法都是从违纪开始的,要做一个守法公民,首先要学会遵守学校的纪律,这也正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力图达到的目标。

(二)教学设计上存在偏差

目前,高职院校实质上开展的是法学教育,而非法制教育。法学教育即法学理论教育,法制教育是法律常识教育,即普法教育。高职教育应该做好法制教育,而不是法学教育,这主要取决于高职教育的目标以及高职学生的特点。除了法律类学校以及学生考证或深造的情况之外,高职院校没有必要进行法学理论教育,毕竟职业教育的初衷不是培养理论型人才。但是法律常识教育却应该是职业教育必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普法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培养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所必需的成人教育。高职学生大多都是处于叛逆期的未成年人,思想、价值观都不够成熟,自控能力差,藐视一切社会规则,如果不进行必要的法律常识教育,容易走上邪路。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在课程设计上出现了偏差。首先,内容浓缩化。课程设计没有考虑课堂教学的具体需要,法律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需要法学本科四年学完的内容被压缩成了几个课时教完的内容,导致教师在教学时无所适从,只能简单讲授了事。其次,知识理论化。课程设计没有考虑高职学生的年龄特点,课程内容完全是法学理论的浓缩,都是学生既不爱听也无法直观理解的理论知识,缺乏形象的案例分析与具体的法律后果承担,无法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后,重点平均化。课程设计没有考虑高职学生的现实需要,照搬了法本教育设置的十四门主干课的内容,平均分摊,缺乏重点,尤其对于高职学生可能触犯的、应该着重讲授的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没有详细介绍,反而对高职学生日常基本用不到的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大书特书。因此,法制教育的课程亟待重新设计。

(三)专业师资队伍缺乏

由于职业教育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学专科层次就业的困难性,设置法学专业的高职院校很少,这导致了高职院校招收的法学教师数量很少。即使因为考证等原因需要开设法律课程,高职院校也往往通过本校马列、思政等基础课出身的教师去讲授,他们因为不熟悉法律知识、也不重视法律教学而往往在授课中敷衍了事。高职院校缺少专业出身、熟悉法律理论与实践、精通法律教学的教师,自然也就无法解决法律课程的相关教学问题。笔者曾与十多所高职院校的学生交流,得知教师在讲到思想道德修养课最后的法律章节时,经常会让学生看书自学,甚至明确告诉学生那些内容考试不考,看不看无所谓。如此教学,如何能给学生灌输遵纪守法的正确意识。缺乏专业的法制教育教师队伍,加之高职教育职业性的特点,决定了与学生操作技能无直接关系的高职法制教育必然边缘化。

法制教育是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力手段,但很少有高职教育能认识到这一点,似乎学生管理工作与教学工作天生就应该是永无交集的两条平行线。专业师资队伍的匮乏,导致了一方面高职院校管理部门不得不全天候、全方位对学生加强监控,疲于奔命;另一方面,却无人考虑从法制教育着手去教会学生懂得遵守学校纪律与法律的重要性,从而自发地遵纪守法,减轻学生管理工作的压力。无论从改革高职教育教学还是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都应该完善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

三、完善法制教育的方案

就高职院校自身而言,完善法制教育除了要提升专业师资水平之外,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从目标上看,法制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而不仅仅作为完成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教学任务。应该将法律教学独立出来,成为一门专门的专业基础课。其次,从作用上看,法制教育应该教给学生最基本、最常用的法律知识,告诉学生违反法律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人生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是培养学生敬畏法律意识的关键,因此教学应该考虑实用性而非理论性。最后,从教学手段看,法制教育要充分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年龄、认知等特点,应该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一)法制课程设计

在教学内容设计方面,高职院校可以考虑独立增加一门《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教育》作为专业基础课程,由《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与《刑法》的基础知识构成,其他法规可以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自由增加,如金融专业可以增加《金融法》,保险专业可以增加《保险法》,组织专业教师编写校本教材。之所以选择《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与《刑法》基础知识为必修的内容,是因为从学生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这三部法规是高职学生最容易通过生活经验直观理解和记忆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是高职学生最容易触犯的法律。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年龄、认知特点,纯粹讲理论是行不通的,也是没必要的。因此,课程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该以法规结合案例分析为主,案例要选取高职院校发生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真实案例,这样才能触动学生,真正为学生所理解和接受。考虑到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该将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强调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守纪与守法之间的共同性,这样可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督促学生通过守纪来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提升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质量。在教学方法设计方面,传统的讲授法是不能满足法制教育需要的,应该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分析法、情景模拟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记忆、理解。

(二)课外法制实践

法律知识的特点决定了法制教育仅仅进行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高职学生的特点也决定了直观教育的触动会更深,对心灵的震撼会更持久。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必须坚持理论教学紧密结合课外实践活动,通过课外实践来深化和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因此,学校应加强与当地公检法机关的紧密联系,请公检法机关在学校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邀请主要从事少教工作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定期来学校开办讲座,以发生在身边的、直观可信的青少年犯罪的前车之鉴教育学生,帮助学生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信念。学校还可以利用主题班会、团日活动、素质教育课等时机播放法制教育影片,组织案例分析大赛、法律知识辩论赛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确保学生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能熟练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该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给学生以青少年犯罪方面最真实、最直接的观感,深入触及学生的灵魂,使学生知道不遵纪守法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责任,以及对人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不敢藐视纪律、法律,不致于违法犯罪。

四、结语

要做好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从完善法制教育入手,通过法制教育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了解藐视社会规则、肆意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与严厉的法律责任,帮助学生树立敬畏学校纪律与法律的思想意识。唯有如此,方能变学生被动管理为自觉遵纪守法,提升学生管理工作质量,达到为国家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篇9

由于现阶段社会整体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各项法律政策的逐渐趋于完备化,人们在诊治就医的整个过程中合理的通过各项法规政策有效的衡量医疗、护理行为和后果的观念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方案》的出台以及落实以及除此之外其余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护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护士自身依法维权的观念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为了了解高职院校中护士专业学生的医疗法律意识的现状,笔者在某高职院校随机抽取了200名护理专业的学生,对其发放问卷调查,报告如下。

一、对象和方法

(一)调查对象

随机抽取的某高职院校的护理专业的学生学生200人,年龄18-25岁,由于护理专业中女生较多,所以抽取的200人中女生110人,男生90人。

(二)调查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展开调查,内容主要涉及:①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灵活运用情况,对当前阶段的法律体系的一系列合理认知。②法律对现阶段事务处理的影响程度的掌握情况。③对于医疗事务相关的法规政策的整体掌握情况。此次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8份,有效问卷为195份,回收率和有效率较高。问卷回收之后对所有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录入,应用数据处理软件建立数据库,对数据库进行分析。

二、调查结果

(一)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通过上述调查问卷的最终结果进一步分析可知,绝大多数的学生对并没有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个较为完备的掌握,对于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都不能回答上来,由于所研究问题的进一步复杂化,可以明确给出最终答案的学生数量相比之前大幅度减少,但是问卷中的问题均是属于需要明确掌握的基础性常识。从此处能够清楚的认识到,高职院校医学生大部分比较关注专业课程的学习,却并没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个系统的掌握。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此次调查可以将认可程度划分为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和完全不认可。根据相关调查结果可知,高职院校的学生对我国当前阶段的法律体系在总体上进行分析可知相对良好,然而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知的确有一部分学生明确表示法律在维护公平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1]。

(二)高职医学院校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关键方式和学习法律的积极度

通过调查显示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方式关键是采取课上老师的相关讲解,课堂教学可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维权的意识,在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方面,医学高职生有更为主动的探索精神,尤其是对于与其自身所学的专业有关系的一系列卫生法律规范和与就业有紧密关系的法律政策[2]。

(三)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可以以更为专业化的视角去看待一系列的问题,并紧密结合现阶段所掌握的一系列关于医疗体系的法规政策,对当前社会中反向较为激烈的事件有一个明确的把握,并据此提出自己的个人看法,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高职医学生完备优秀的专业技能以及法律道德修养[3]。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接触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机会较少,所以在这一方面的知识储备较少。在大学的学习过程中,大部分学生对法律知识变现出了浓厚的学习兴趣,但是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到,大部分学生都只关心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对于事件的本质并不是很清楚[4]。2.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开展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课,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现在高职院校里的法律课程都只是国家统一安排的法律课程,没有针对性,在考取执照或者以后从业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考医事法律法规,这让学生很难去做。

(二)建议

1.学校开设医学相关法律法规课高职医学院校应该开设这些课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进而学习与之前所学习的专业具有紧密联系的医学法规常识,逐步学会运用专业的法律指导自己的一系列行为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完整不受侵犯。2.创造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可以让学生进入医院实习,同时通过指定医生的相关规划指示,使其能够对参与实习的医院基本概况有一个大体的掌握,实习的整个阶段中学生可以进一步深入感受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各项权责义务、突发事故的处理方法、能够良好的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处理好一系列的突发性医疗事故,切实保证患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完整不受侵害。

四、护士执照考试和注册

护士,指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有关的执业资质证书同时通过一系列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从事有关活动,履行保护生命、缓解苦痛、强化健康职责的医疗技术人员。《护士法》规定,护士必须经过执业注册,未经注册一律不得执业。未经注册执业者,视为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当前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专业技能,作为单位聘任技术工种所必须的关键依据所在。申请务必确保两大基本条件:一是专业要求,必须接受过护理或助产专业教育;二是学历要求,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护士管理办法》规定:①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二)护士执业注册

1.首次注册取得护土执业证书后,同时务必向上级卫生行政机构申请相关的从业执照,经审批达标后,具有合格的执业执照,方可形式一系列的执业活动。护士执业注册的机关是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相关费用,同时注册部门交付一系列的证明材料。2.再次注册《护士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需要在期限符合规定时期时的前30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次注册。但中断注册超过5年的人员,必须按各级行政区域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参加实际学习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上交相关的资质证明,才可以进行第二次注册。

[参考文献]

[1]盛丽娟,孙欣,彭德珍,汪健健,徐莉莉,赵丽萍.新入职护士法律知识认知情况与需求调查[J].护理学杂志,2015(05):75-77.

[2]彭山玲,王晓霞,李妮,赵璧,陈璟,康月明.护士学生护理相关法律知识认知情况的调查分析[J].现代临床护理,2012(09):73-75.

篇10

(一)高职学生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普遍不足当前,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是大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课程性质为公共基础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职学生对专业课比较重视,而对公共基础课不太重视。对于这门课,只是临考应付拿学分,不大重视课程涉及法律知识章节的学习。甚至还有不少学生主观上抱着“只要不违法犯罪,不学法律无所谓”的错误观念不放。因此,不少高职学生都缺乏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从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对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太乐观。问卷题目“我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答对的只占61.3%;“我国最高的立法机构是哪个?”答对的只占45.1%;对于“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这个问题,认为“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学生只占55%。由此看来,从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来看,有相当一部分高职学生的态度比较消极,由此导致高职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普遍不足。

(二)部分高职学生缺乏法制观念,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弱根据本次调查,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比较熟悉的占32%,对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法律《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21%,至于《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9%。“当你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你准备怎么办?”只有41%的学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8%的学生选择通过武力解决,20%的学生选择通过关系解决,20%的学生感觉很委屈但认为这事没有办法解决,11%的学生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的认识水平,导致很多学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用说付诸诉讼。更有甚者连自己违法犯罪了都还不知道。

(三)高职学生的法律能力普遍欠缺法律能力是体现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违法犯罪学生已占到高校学生总人数的1.51%。当前,高职学生守法能力不高,违法行为不断增多,主要表现在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和犯罪类型的不断增加。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行为—制造网络谣言,上传不当言论攻击报复别人等。问卷题目“你会买偷来的、价格比实际价格低得多的自行车吗?”回答“会”的学生占25%。由于受经济浪潮和文化思潮的冲击,部分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发生偏移,自我意识出现矛盾和偏差。因此,很多学生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事件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缺乏作为公民应有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守法、用法、护法能力明显较差,往往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综上所述,总的来看,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比较缺乏,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理解程度和自觉守法的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见,培养和提高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尤显重要和必要。从小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是引导和保障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从大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

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是社会、家庭、学校、学生个人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引导和促进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针对上述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笔者认为培养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研究和分析教育客体特点,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努力促进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教育客体———高职学生的思维方式、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众所周知,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法律需求,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的专业性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针对职业特点满足职业需求,努力体现法制教育的职业需要。“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效果。”可见,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础上强化高职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努力培养和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推进其教学改革与创新,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课,是向高职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职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学科。培养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增强高职学生法制观念应贯穿于这门课全过程。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学生真正重视和真心喜欢这门课,努力让这门课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让课堂教学成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这就要求:首先,学校要重视该课程,保证充足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要适当增加课时,充实任课教师,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进修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在讲解法律知识时,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精选典型的且与学生生活比较贴近的案例,正确剖析,增强教学趣味性、实用性与教育性,以此努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要注意专业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比如,要重点讲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让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帮助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思想意识。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教学内容更加生动、直观,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与生动性。

(三)理论联系实际,要开展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作为课堂理论教学的深化和延伸,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质量、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组织高职学生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可以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而且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和充实他们的法律意识,更真切接触法的现象,深入法的本质,形成对法的正确看法,以此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多组织学生参与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实践活动。例如,可组织学生观看《今日说法》、《法律讲堂》、《道德观察》等法制节目;邀请相关办案人员或专家学者到学校作法制讲座,让学生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学校在制定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时,让部分学生参与其中,要及时采纳学生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学生应自觉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可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原被告等角色,让学生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可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审理案件的程序,直观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等。

篇11

关键词:

翻转课堂;高职;德育教学

一、引言

在高职德育教学中引入翻转课堂,教师不再占用课堂的时间来讲授德育问题,学生在课后可以完成自主学习,可以看视频讲座、听播客,还能在网络上与别的同学讨论有关德育的问题,能在任何时候去查阅需要的德育材料,教师也能有更多的时间与每个学生交流德育问题。翻转课堂模式是大教育运动的一部分,它与混合式学习、探究性学习、其他教学方法和工具在含义上有所重叠,都是为了让学习更加灵活、主动,让学生的参与度更强。因此,对于高职院校的德育教学中使用这种教学手段,必定可以取得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

二、翻转课堂的含义

翻转课堂译自“FlippedClassroom”或“InvertedClassroom”,也可译为“颠倒课堂”,是指重新调整课堂内外的时间,将学习的决定权从教师转移给学生。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能够更专注于主动的学习,可以提高高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明显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思维能力,为他们提供了广阔的个性发展空间。

三、高职德育教育中如何运用翻转课堂

“上课听教师讲授,课后做作业”变成“课前在家里看教师的视频讲解,课堂上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作业”是人们翻转课堂的基本教学观念。但在现实中,翻转课堂的形式多种多样。著名的教育专家乔纳森•伯尔曼和亚伦•萨姆斯强调,翻转课堂的形式尽管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中,它有一个固定的特征,就是把人们的课堂中心进行转移——从注重教师转移到注重学生以及学生的学习。以教师为中心转移到以学生为中心,实现了知识的学习和传授发生了翻转,很多教学的东西也随之改变,把以前上课的内容转移到上课前和课堂之外。教师要改变课堂教学设计以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的德育教学特点,使用更加生动活泼的自主课外学习,使上课时师生的互动更加生动活泼。第一,课堂前自学模块设计。首先,要使翻转课堂顺利进行,教师要制作合适的德育教学视频。德育教学视频的形式要多样,其通常以知识点为单位,制作成微课的形式。例如在《法律基础》这门学科设计自助学习模块,以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单位,制作不同的微课视频。微课的形式可以是录制德育教师在上课时的授课过程,也可以是把德育课的课件制成视频格式而成为微课,亦可以是直接在网上下载相关的优秀的开放式德育教学的视频资源,如高职院校的德育课堂经济常识、法律基础等内容或者是国外和国内著名学校关于这方面的德育教学视频和纪录片,等等。在上课之前进行对应的练习。例如组织学生观看“经济常识”德育教学视频,然后教师根据经济常识德育教育视频内容进行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提问,让学生解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法案件,使知识更实用性、更贴近生活。另外,还设置生生互动必要环节。例如学生们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了解到对经济案件的解决方法进行互动讨论、互动交流。第二,课堂模块设计。其一,课堂情境设立。提高学生深入思考积极性和学习的兴趣是高职院校德育课堂教学的重要目的,教师要千方百计引导学生创设一个德育课堂情境,以加深对德育知识的印象,达到人们想要的教学效果。例如,对经济常识中的投资理财进行角色模拟,教师也可以对经济常识中的“市场规律”章节让学生以情景剧的方式进行演绎等等。其二,提高独立探索能力。翻转课堂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独立探索能力,让学生从教师的引导到自主探索研究,充分发掘学生独立探索能力。俗话说“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自我思考和探索后所得到的结论每个人都是不尽相同的。例如,在《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让学生主动研究刑法中目前不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条文有哪些。教师对其进行引导,并对他们的研究成果给予充分的尊重,此种做法可以使学生在自主探索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自己的德育知识框架和系统。其三,师生互动合作。师生互动合作是高职院校德育翻转课堂教学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谈话、讨论等方式对德育知识进行探讨研究,以达到德育教育的目的。比如在学习“消费者权益法”的教学中,采用师生的互动合作,使学生对消费者权益法的看法在德育课堂上得到了更多的良好的互动交流。我采用分组协作、小组讨论等方式对消费者权益法的理解进行讨论分析,使学生的发散思维以及沟通表达能力得到提高,同时对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等也有积极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以便及时更正。其四,提出疑问积极思考。古语云“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可以得知,提出疑问加强思考是学生学习的必要步骤。学习的最佳状态就是从被动强迫学习到主动自主学习。如果学生上课时提出疑问,说明学生能积极主动思考、学习。法律常识这门课程可以通过开展辩论比赛、模拟法庭等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教学,提倡学生敢于提出疑问并进行积极思考,提高自己学习德育的效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翻转课堂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可以说是颠覆性的。翻转课堂不仅可以使学生深入思考和积极主动学习,而且可以发掘学生的其他潜力。翻转课堂也为高职院校信息化技术应用开辟了新路,值得广大教师应用推广。

作者:欧洁琼 单位:肇庆市技师学院

篇12

家政是指对家庭事务的管理。家庭事务内容丰富,涉及家庭经济、衣服、饮食、房屋、装饰、卫生、侍疾、育儿及家庭教育、交际、礼仪等诸多方面。家政女工就是从事有关家政方面服务工作的专业女性工人,具体来说是指在家庭、社区、社会公益事业机构从事家庭日常管理、衣着、饮食、房屋、装饰、卫生、保健、护理、育儿、交际、礼仪等服务工作的专业女性人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世纪90年代末,家政行业悄然兴起。截止到目前,家政行业已经形成供需两旺的态势。家务劳动市场化推进了人类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家务劳动逐步成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中等收入以上家庭开始欣然接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享受家务劳动社会化带来的极大方便。然而,目前市场上的家政女工大多是一些年龄偏大的农村妇女和城市下岗女工,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能力不强。因此,为了使家政女工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需要完善并提升她们的职业素质。

家政女工职业素质的内涵

素质包涵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们在举止、仪表、礼貌、情操等方面的陶冶和锻炼,二是指人们在政治、思想、知识、技能等方面的造诣和水平。概括来说,素质主要指人们在政治、道德、学识及技艺等方面自觉地进行学习、磨炼、涵养及陶冶,经过长期努力所获得的某种能力和态度。职业素质是指劳动者在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劳动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职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内在基本品质。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及其他综合素质,如人文素质、团队素质、审美素质、创新素质、应变素质以及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等。所谓家政女工的职业素质,则指家政女工通过家庭文化的熏陶、家政职业教育及自我陶冶和锻炼,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所养成的某种能力和态度。它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特色,是人的心理素质、生理素质及社会文化素质根据家政服务的职业要求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家政女工的职业素质包括综合职业素质和专门职业素质。综合职业素质是指从事任何一项职业活动都应具备的素质,主要指身体、心理、思想品德、基本文化方面的素质,这是对家政女工未来职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素质;专门职业素质是指从事某一特定职业活动的必备素质,主要指职业态度、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这是家政女工胜任本职工作、从事职业劳动和职业生活的必备素质。

家政女工职业素质培养的意义

家政女工职业素质的培养是指高职院校或职业培训部门以就业为导向,以使家政女工获得和提高职业素质为宗旨,以强化岗位能力为重点,以适应家庭服务发展需要为目标的教育活动,家政女工职业素质培养的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

改变家政女工对本职工作的认识误区如前所述,目前市场上的家政女工大多是一些年龄偏大的农村妇女和城市下岗女工。由于年龄、文化和性别的限制,她们被动接受家政服务这一职业,认为做家政就是给人当下人,遵照雇主的安排做就行了,不需要什么特别的素质。另外,家政女工在从事家政服务前多是家庭主妇,像洗衣、做饭、带孩子、看老人等家事,自己以前在家也经常做,认为没有什么难的。再说,进职业院校或参加职业培训还得花钱、花时间,因此,家政女工很少会选择这样的投资。然而,现在的雇主对家政女工的素质要求都比较高,往往都很关心保姆的身体状况、性格品质,做菜煮饭的味道以及对待老人小孩是否有耐心等等。一些客户甚至还提出希望请大学生当家政员,既帮忙看管孩子,又辅导孩子的功课。因此,必须通过家政女工职业素质的培养,改变其对家政服务这一职业的认识,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

提高家政女工服务水平,促进家政行业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促使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生活现代化、服务社会化。这些变化使需要社会服务的家庭越来越多,需要服务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为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然而,家政服务市场供需矛盾却非常尖锐。一方面,大批求职者找不到用户;另一方面,许多用户找不到合适的家政服务员。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劳务市场上的家政服务人员服务技能普遍较低,不能满足用户的需要。因此,为了提高家政女工的服务水平,促进家政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做好职前培养,真正提高家政女工的职业素质。

丰富家政女工的自我保护知识,提高其职业幸福感由于进入家政服务中心和劳务市场的家政女工来源复杂,一些家政女工因为没有培训或培训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法律常识。某些家政女工在使用家用电器或现代厨房用具时常常发生意外,严重威胁到自己和雇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某些家政女工缺乏防火、防盗的安全意识,进出雇主家门未关好水、电、气或门窗,使雇主家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某些家政女工不懂劳动法和合同法,入职前未签订劳动协议或对协议一知半解,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被虐待、伤害、克扣工资时,既不知道,也无力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些家政女工缺乏职业道德,可能会在无意识间侵害了雇主的权利,如使用雇主的私人用品、泄露雇主的秘密、破坏雇主家人团结等,使雇主和自己的权益都遭受巨大的损失。还有一些家政女工不懂着装和家庭礼仪的基本规范,可能会遭到雇主的鄙视或男性雇主的性骚扰。可见,缺乏职业素质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通过家政女工职业素质的培养,丰富她们自我保护知识,使她们健康、快乐地工作。

家政女工职业素质的基本内容

家政女工的职业素质具有丰富的内容,它是家政女工胜任岗位工作、完成特定职责所必备的一切内在条件的综合体。这里的内在条件,主要是相对于职业岗位和社会环境等客体而言的主体机能,是家政女工通过后天的学习、交往和实践而形成的具有社会价值和职业意义的身心组织的要素、成分、结构及其质量水平,并表现出职业行为中独特的个性心理品质和人格模式。

就其结构而言,家政女工的职业素质大致应包括:(1)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民主意识、社会理想、爱国情怀、政策理解能力等;(2)科学人文素质,包括科学态度、人文精神、知识结构、治学方法、学习理念、信息接收与处理能力等;(3)道德法纪素质,包括法制观念、纪律意识、内省习惯、责任感、良心正气等;(4)审美情感素质,包括审美情趣、艺术鉴赏、职业美感等;(5)择业创业素质,包括职业生涯规划、择业技巧、职业兴趣、职业才能与智慧等;(6)劳动技能素质,包括专业知识、动手能力、设计艺术、操作维护与革新改进的本领等;(7)团体协作素质,包括合作协调意识、包容友好态度、和谐理念、共赢认知及环境适应能力等;(8)创优心理素质,包括敢为人先的思想、不屈不挠的意志、人有我优的竞争意识、创造性思维与创新能力等。

就其要素而言,家政女工的职业素质大致应包括:(1)职业道德素质,包括工作在先、享受在后,稳重诚实、宽容谦让,尊重雇主的生活习惯、不干涉雇主的家事,保守秘密、尊重习俗,上进好学、勤奋用心,自尊自爱、大方沉着,恪尽职守、诚实守信等;(2)礼仪规范素质,包括着装要整洁、朴素、美观,着装颜色要搭配协调、符合身份,容貌要端庄、自然、淡雅,要求做好个人卫生、身上不留异味,举止要沉稳谦和、自然大方,称呼要注意语言习惯和职业特点、长幼有序、疏亲有别、家庭中的一般礼节、待客、接物要求合理规范等;(3)业务工作素质,包括科学调配日常饮食、食品管理和烹饪、衣物的清洁与整理、家具的清洁与整理、家用电器的使用、宠物和花鸟的养护、小儿的护理和教育、老人和病人的护理及医药等;(4)法律安全素质,包括懂得劳动法、合同法的知识,防火、防盗、防止性骚扰的知识等;家政女工职业素质培养的主要途径

做好职业道德、礼仪规范、安全法律常识课程的开设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部门应该把培养家政女工的职业道德素质、礼仪规范素质、安全法律常识放在首位,在专业课讲授中加大职业道德、礼仪规范、安全法律常识的渗透,让学生在学好每门专业课的同时,了解到相关的职业道德、礼仪规范、安全法律常识,并学会用其去指导接下来的专业课学习。可以请本行业的先进模范人物来学校举办教育专题报告,开展典型示范活动,结合学生的特点,给学生讲解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礼仪规范、安全法律常识的重要性,以及她们是如何做的。通过这样的现身说法,能给学生树立鲜明的职业典范,有极大的教育意义。

注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课程建设与改革首先,要加强专业课程建设,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使学生既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又具备较强的实际专业工作能力,实现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目前,高职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程设置已经基本完备,但在课程教学质量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教学内容与当前社会专业技术发展脱节,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较差;专业课程设置目标不明确,学生对未来职业目标认识模糊;职业技能证书和学生的现实专业能力存在差距,名不副实。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改变观念,使专业课程教学服从于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目标,从专业技能培养目标着眼,进行教学改革。在传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时,应开设计算机课程,培养学生熟练运用互联网收集、整理资料的能力,教会学生自主学习的方法。

组织学生参加职业实践活动职业实践活动主要是指校内实习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两种。对校内实习活动,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把这项内容作为学业成绩的重要考查项目。家政服务的实践性很强,食物的选择和烹饪、家用电器的使用、小孩老人的护理等都需要多次练习,形成技能。在校内开展职业实践活动,进行职业技能比赛,可以有效促进学生技能的提升。而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与妇联、家政公司联合,开展进入家庭的实习活动。在活动中她们不但能体会这种职业的艰辛,还能得到教师的指导,及时纠正自己的不良习惯和错误做法。这种形式的活动,往往能很好地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而且还能培养他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

重视家政女工良好个性心理品质的培养虽然现在的家政女工和封建时代的丫环、佣人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往往还会受到一些不公正待遇。特别是由于家政事务多而杂的时候,难免会有做不到位的地方,难免有受到雇主挑剔、指责的时候。面对这些,家政女工要懂得一些自我安慰的心理学知识,学会和雇主家庭成员和谐相处的技巧。因此,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部门应该开设基础心理学课,传授与职业相关的心理学知识。可以借鉴心理访谈节目的方式,通过典型案例,讲授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参考文献:

[1]王乃家.家政学概论[m].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7.

[2]袁广林.我国警察职业素质培养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

[3]王晓东,许宪国.论高职教育中人文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之关系[j].职业教育研究,2007,(3).

篇13

我国流传了多年的人治传统,形成了民众法律意识缺乏的状况。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够成熟,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还有很大差距。虽然我们正在开展依法治国建设,但长期形成的源自历史的消极因素和体制环境如“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人们。高职学生受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潜意识里也抹不去这些观念,这便是造成高职学生法律素质偏低的历史原因。高职教育体制的限制。虽然国家在法制教育方面对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持同一标准,但高职院校由于未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教学培养目标体系中,学校、教师对学生法律教育都没能引起足够重视,使高职学生产生“法律基础课不重要”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的教育体制不能满足培养就业市场全面素质人才的需求。客观方面的原因。由于高职院校招生分数线较低,往往是高考中未达到本科线的学生的选择。而这些学生在中学阶段学习成绩较差,对新知识获取的速度较慢。加之社会方面存在的种种偏见,使得高职学生往往产生自卑的心理。他们渐渐失去了学习的自信心,产生得过且过的偷懒思想。这种客观方面的原因也给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造成了消极影响。

加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面对当今这个法律日益健全、人们越发重视法律的社会,单纯具有某项专业技能根本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因为,每个人都不是绝对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具备熟练而精湛的专业技能又熟谙法律常识的“一专多能”人才才是高职院校教育的最终落脚点。这既满足国家对高职院校办学的要求,又是检验高职院校教学质量好坏的标志。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由于目前的职业教育缺乏对法律教育的足够重视,法律教育基本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对法律教育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所设置的课程和学时不尽合理、教学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的需求。为此,对高职院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需要解决如下问题:进一步充实教材内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法律教育教材普遍存在教材内容滞后、系统性差、难易程度与职业教育不匹配等问题和不足,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要求。所以,应选择贴近生产和生活的法律知识作为教材的基本内容,再附之与职业工作相匹配的专门性法律知识,兼顾知识的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在体现出职业教育特色的同时,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增加理解深度、锻炼学生对法律实用的理解。调整课程设置一些高职院校为提高就业率,在课程设置上存在专业课冲击基础课的现象。将法律教育的课时挤到30多学时,这仅能让法律教师紧赶进度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避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如走马观花一般,应尽量调整延长法律教育的学时。此外,学校的法律教育仅以教材为主,缺乏对课外知识的获取,往往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为改变这种状况,学校在设置法律课程时,应在每学期适当增加丰富法律知识的活动课,让学生通过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掌握,增加活用法律的技巧。改进教学方式在高职院校的法律课堂里面,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角,从事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能。但基于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教师以讲为主,忽视了和学生进行有效的互动和沟通。学生对法律课程渐渐产生抵触情绪,这对学习效果“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教师需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将学生变为课堂的主角,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方式的改变离不开教师对法律教学的重视,更需要在课前进行充分的备课准备。随着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生动再现某些图片或视频资料与学生分享。为进一步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单凭课堂教学是难以实现的。我们还需要拓展课外法律讲堂、采取实施情境教学,采用法庭观摩、模拟法庭等手段,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依法办事的能力,取得理想的效果。

精选范文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