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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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仫佬族特色村寨开发现状
(一)东门镇石围屯
石围屯位于罗城县东门镇西北部,是罗城县重点打造的仫佬族特色村寨,2012年,石围屯被广西区民委列为“特色村寨保护和发展”项目的村屯,同时还启动了石围屯仫佬族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工程,工程项目涉及进进村公路、仫佬族民俗博物馆、文化娱乐中心、休闲广场、古巷道修复等。其中古民居保护包括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复原一些传统民居、对民居的外墙进行统一粉刷等。2014年,在国家民委《关于命名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通知》中,石围屯被列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如今基础设施的建设已较为完备,村容村貌得到极大的改善,还建立了罗城县首个屯级博物馆,石围屯也是三个仫佬族特色村寨中开发程度最深、最完善的,因此这里也成了游客体验活态仫佬族文化的首选之地。
(二)四把镇铜匠屯
铜匠屯是最早设立的仫佬族特色村寨,2009年立项成功到2010年正式开始动工,如今已大致建成。屯里传承有刺绣、草编、竹编、蜡染等仫佬族传统工艺,地炉火锅食俗、传统生产习俗、婚丧嫁娶等仫佬族特色文化浓厚,十分适合作为仫佬族特色村寨而进行保护和开发。笔者采访了负责铜匠屯开发项目的民族局副局长游志华,向他了解了铜匠屯开发的详细情况。政府最初的想法是搞好古民居保护,但因屯里一直在陆续拆除旧房修建新房,不能整片保护下来,再加上现在土地紧张,无法找到合适的地皮修建楼房,所以再实施保护已经没有意义了,于是另择一处,修建了六座代表仫佬族六大姓氏(银、吴、罗、梁、谢、潘)的不同特色的古民居,主要区别是香火台的设置,因为每个姓的来源不同,供奉的堂号不同。然而,吸引游客前来的并非这六座古民居,而是新修建的两座游泳池。每到夏日,周边几个县市都会涌入前来玩耍的游客。“你光搞这些(古民居),没有人会来看的,要搞点吃的、耍的,人家来过这里耍了就懂得这里有古民居了。”(游志华)而可惜的是,因为管理问题,古民居长期处于紧闭状态,唯有重要宾客前来时才会开门迎接。
(三)小长安镇大勒洞屯
罗城大勒洞古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龙腾村境内,距离县城10公里。大勒洞屯是仫佬族聚居村屯,现保留有古民居80多座,这些建筑大都是清末所建,均为砖瓦木结构,极具仫佬族特色,是目前罗城保存最为完好、古旧民房最多的仫佬族古民居群。大勒洞特色村寨是2014年开始投入打造的,其古村落是按照“保护古迹 +旧村改造+生态旅游” 的模式进行保护和开发的,重点建设仿古寨门、修缮古民居群和铺设古石板路等。政府还计划改造古民居,将其装修成客栈,但因投资巨大,目前还未有具体计划。与石围屯相比,大勒洞的开发显得较为迟缓与困难。又由于政府不允许村民拆毁旧屋,因此村民们只得另外找地新建楼房,这样也就提升了建房的成本,对于一些贫困的村民来说,拥有自己的楼房就更加困难了。笔者走访旧民居群时,发现仍有少数几户居民还住在这里,经询问发现,他们因收入不高而又寻不到好位置建房,所以仍住在这破旧的瓦房里。
从上述资料可看出,罗城县的旅游开发仍处于粗放型的初级阶段,主要还是依靠政府主持建设。而又由于资金和规划方面的问题,整个地区的旅游业并未形成规模,各景点的功能和衔接还未明朗。且由于仫佬族的文化内涵挖掘不够,许多深层次的东西无法展现出来,所以游客来此主要还是看山玩水而非体验民族风情,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依饭节的挖掘与开发
依饭节是仫佬族最具特色和最隆重的节日,也叫“喜乐愿”,有祈神驱邪、保安集福、贺五谷丰登之意,是仫佬族特有的传统节日,带有强烈的感恩和祝愿色彩。依饭节通常每三到五年举行一次,时间定在立冬之后,为各个村屯自行组织举办,村民们会筹钱请三位师公来举行仪式,师公通过一系列的唱神、跳神、颂神的法事,与神灵相连,到达祭祀神灵的目的。2006年,广西仫佬族的依饭节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于是依饭节引起了人民政府乃至自治区文化部门的重视。2009年,在政府及仫佬族精英的大力推动下,罗城县举办了首届仫佬族依饭文化节,此后,依饭节名声大噪,也成了外界了解仫佬族的窗口。自2009年创办“依饭文化节”到2013年举办第二届“依饭文化节”,旅游人次逐年攀升,由最开始的一季度接待国内游客不到8万人次,到2013年一季度就可以接待10.7万人次,全年更是46万人次。将作为宗教仪式的依饭节上升到民族节日,不仅是较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同时也是打造文化品牌的需要,并且也收获了名声和收益,但同时也出现了反对的声音。同时也出现了反对的声音。因为依饭节本是各村自行组织的,而如今政府插手后,将中石村的大银屯定位依饭节的传承基地,同时将大银屯的四冬银氏宗祠列为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就让大银屯的居民误以为这里才是正宗的依饭节,这势必就导致了其他村落的不满,诸如“我们也是仫佬族啊,为什么都在他们那里办而不在我们这边?”等抱怨不绝于耳,也有村民表示若是依饭节在其他村子举行那么绝不会去看。近年来,文化遗产之争、历史名人之争甚至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普遍存在,因为这些问题而引起的争端数不胜数,但若挑起了民众间的矛盾,加深了隔阂,甚至演变成极端仇恨就实属当权者的过错。
三、旅游开发与文化变迁
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文化的变迁也一直在持续着,旅游开发只是引起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因素之一。旅游开发给当地居民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是巨大的,即使他们自己还未意识到。
(一)构建族群认同
罗城作为全国唯一的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就是对外宣传的特色招牌,如何突出仫佬族与其他民族的不同就是首要问题。然而,仫佬族早在明清之际就已开始逐渐与汉、壮等民族杂居,其文化相互交融,并且仫佬人并不像一些苗族和瑶族那样幽居山林,常年不与外界接触,正好相反,仫佬人长期居住在市镇中心,或者靠近交通要道的地段,也有居住在偏远山脚下的,但相对来说与外界交流还是比较频繁的,各民族在这两百多年的频繁交流中,经济生活和文化习俗上也就发生了涵化现象,再加上建国之后的一系列文化政策,更加剧了这些变化。故而在仫佬族身上很难直接找到明显的、突出的民族特征,所以重塑仫佬族文化形象,强化本民族的自我认同成了罗城开发民俗旅游的重中之重。政府通过制作出版了《神奇仫佬・大美罗城》、《仫佬千年》等仫佬族民俗风情的宣传片和画册图书,录制《仫佬族的歌》等光碟来宣传强调仫佬族的独特性,以吸引游客前来观光。而仫佬族人民自然也被卷入了这次重塑仫佬历史的大潮,被重新表述的民族文化已经成为一个民族重新认识自己的途径。较为突出的是石围屯,作为三个特色村寨中开发程度最深的村屯,石围屯的居民普遍能说出仫佬族的特色,自身也意识到像香火台、地炉这些家家都有的东西就是仫佬族特色的代表,这也是由于政府的宣传和学者的到访以及游客的增加而推动了他们对自身传统的重新认识,从而区别开了仫佬族与其他民族,这也刺激了他们保护传统文化的渴望,开始重视仫佬族文化的传承。
(二)“舞台真实”的影响
“舞台真实”这一说法源自于戈夫曼(Erving Goffman)的理论,后来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由麦坎内尔(Dean Mal Canell)引用到旅游业的研究中,“舞台真实”理论即在旅游开发中,文化旅游产品被当做“真实”而被搬上了舞台展示给游客,变成了“舞台化”的产品。为了吸引游客,各种各样的文化习俗被塑造成旅游产品,并都被打上了“特有”的标签,“一切与特征有关的东西被凸显出来,而一切与特征无关的则被掩饰甚至遗忘。”对于游客来说,其目的是想体验与现代社会完全不同的“异质”文化,想要看到“特色”的东西。对于旅游地来说,游客和市场的需求是就成了民族文化取舍的标准。文化商品化对于传统文化而言究竟是好是坏,各界学者仍莫衷一是,但从现今已开发成熟的民族旅游地的情况来看,若开发管理得当,则是利大于弊的。
如今,一说起仫佬族,最先联想到的便是仫佬族最具代表性的“依饭节”,对于亟待打造仫佬族特色品牌的政府而言,对仫佬人具有特殊意义的依饭节便成了不二之选。如今的依饭节已由个人的、村落的仪式上升到了民族的、政府的仪式,政府打造的依饭节不仅提高了仫佬族的知名度,打开了外界了解仫佬族的窗口,同时也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拉动了经济发展。但这名为“依饭文化节”的节日,虽冠名“依饭”,但已逐渐淡化了其神圣的宗教内涵而变成了一场文化演出。在文化节过程中,传统的法事被搬上了舞台,师公们成为了舞台上的“演员”,他们的情感已不再是和神灵联系。经过政府和媒体的宣传,依饭节逐渐变成了代表仫佬族的符号和标示,它原本的意义也发生了转变,由于政府的插手,仫佬人已经转移了关注点,他们不再关心对依饭节的意义和价值,而是在争夺依饭节的举办权,这反而会阻碍依饭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三)与游客互动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 TN945.12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003-6970.2012.04.022
Research on the Validation Method for the Target Resolution Model of Warning Radar Simulator
JIaNG Miao, YaN Liao-liao, MeN Xing-huo, XU Yi-nan
(He Nan,Luo Yang 471003)
【Abstract】Simulator resolution settings of early warning radar affect the detection of target number,and resolution errors cause both
the false alarm and missed alarm, which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real Radar system.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aspects of the validation model for the simulator resolutions,then we investigate an effective method based on air surveillance imagination to verify the simulator resolutions.By simulations, our proposed method can successfully improves the simulation effectiveness.
【Key words】warning radar simulator; target resolution model; air surveillance imagination; Model validation
0 引 言
仿真模型是对真实世界的抽象,它将需求转译为模拟功能和模拟行为能力,模型的逼真程度直接关系到模型的可信性和模型的生命[1]。校核、验证技术可以促进仿真模型的测试评估工作,并可以大大提高仿真结果的可信度,因此在建模仿真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目前,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已成为电子对抗仿真领域中的重要装备,而作为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探测目标信息的重要组成,目标分辨率模型的精确度直接影响到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上报情报信息的可信度。因此,本文研究了对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目标分辨率模型进行校验的方法。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对目标分辨率模型的校核方法,然后研究提出了测试验证目标分辨率模型的空情想定设计方法。在目标分辨率模型校验过程中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将模型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型,对每个子模型进行单独验证,分析验证结果,在每个子模型都满足精度要求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整个模型的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这个过程反复进行,逐渐逼近,直到全模型的精度达到要求[2]。
1 模型校核
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作为整个仿真模拟系统的情报源,情报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上级指挥机构是否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而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中目标分辨率模型的精度,则是直接影响雷达模拟器上报情报正确性的重要因素之一[3]。因此,对目标分辨率模型进行校核十分必要。图1是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及目标分辨率模型仿真的一般流程图。
美国DoD5000.61指令[4]对校核的定义如下:校核是确定仿真系统是否准确体现开发者的概念描述和技术要求的过程。对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目标分辨率模型进行校核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确定在实装转换为模型的过程中,模型的行为与被仿真对象的行为在满意的精度下一致。
依据仿真模型的VV&A理论,对目标分辨率模型进行校核通常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5]:
1)基于需求的理论依据
模型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而是建立在实际需求之上。因此,校核初期通常将概念模型与开发需求进行对比,决定所需过程及其联系是否充分;实体,包括相应的属性、组件是否准确定义,与其他对象的动态、静态关系是否准确描述;输入数据需求和权威来源是否确定;逼真度要求是否详细说明。保证概念模型理论充分的前提下,以此建立仿真实现模型。
2)假设和简化合理
假设是用来确定概念模型适用的条件,与很多因素有关并且与算法联系紧密。它的物理意义也应该被阐述清晰,并在具体算法中声明,这对理解算法很重要。正确和完备的假设关系到模型是如何运转的、信息和数据的来源、模型不同部分的逼真度和重要性,不完备的假设会给今后的仿真应用带来隐患。
根据仿真测试系统需求,确定模型是对真实对象的功能进行模拟,并不需要实现其所有功能,只要满足需求即可。因此,设计实现模型时可以进行必要的简化,与需求无关的模型不需要模拟。
3)结构和逻辑关系正确
模型应尽量按真实设备的物理结构划分模块,这样模块的物理意义清晰,并能方便模型的理解和程序的纠错。模块划分在结构上应具有层次化,上层模块可以通过下层基本模块构建,顶层模块即是模型,整个模型呈树型结构。
各个模块的逻辑关系清楚,输入、输出变量明确,才能够便于系统的集成。按照概念设计的固有逻辑检查物理表达(如通信、过程执行)和行为表达之间的动态关系。另外,对含有聚合与解聚的模拟模型还应评估其适应性与敏感性。
4)算法合理正确
算法定义了实体或过程的运作方式及其如何与其它事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应尽可能使用科学和技术符号来表示。在校核这项内容时,应首先确定所有算法及与之相关的实体和过程,算法的表示可以用行业术语,也可以采用传统的代数学方法。追踪所有确定的算法的来源及与其它相似算法之间的关系和算法的假设、数据元素,如果不能提供数据元素的精确值,就应给出期望的数据来源并提供数据的假想值。
中图分类号:R2-05;R259.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04-0025-03
国医大师颜正华教授治验甚众,尤擅长失眠、心悸、胃脘痛、便秘等内科杂病的诊疗。本研究首先收集、整理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处方,进而基于“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采用关联规则apriori算法、复杂系统熵聚类等无监督数据挖掘方法,分析处方中药物的使用频次及药物之间的关联规则、处方规律,探讨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的用药经验,希冀为阐明颜正华教授诊疗心悸思路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处方来源与筛选
本研究以2005-2010年颜正华教授在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医堂出诊处方为来源进行筛选,以《实用中医内科学》[1]心悸主要症状为评判标准,共筛选心悸处方70首。
1.2 分析软件
“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提供。软件集关联规则、聚类算法、频次统计等算法功能于一体,可用于名老中医处方的储存、分析、挖掘。
1.3 处方的录入与核对
将筛选后的处方录入“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由2人负责数据的审核,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通过“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数据分析”模块中的“方剂分析”功能,
进行用药规律挖掘[2-4]。
1.4 数据分析
1.4.1 频次统计分析 将心悸方剂中每味药的出现频次从大到小排序,并将“频次统计”结果导出。
1.4.2 组方规律分析 经过预实验,确定在支持度(表示在所有药物中同时出现的次数)为12、置信度为0.9条件下开展研究,按药物组合出现频次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利用软件中“规则分析”功能分析所得的规则。
1.4.3 新方分析 首先进行聚类分析(核心算法包括改进的互信息法、复杂系统熵聚类),在聚类分析前,先选择合适的相关度和惩罚度,然后点击“提取组合”按钮,发现新组方(基本算法是无监督的熵层次的聚类),并可实现网络可视化展示。
2 结果
2.1 用药频次
对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的70首方剂中包含的189味药物进行“频次统计”,并将药物按使用频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使用频次>10的药物有30味,见表1。
2.2 基于关联规则分析的组方规律分析
按照药物组合出现频次由高到低排序,前3位分别是“丹参、夜交藤”,“丹参、炒酸枣仁”,“炒酸枣仁、夜交藤”。出现频次≥20的药物组合见表2。分析所得药对的用药规则,结果见表3。关联规则网络图见图1。
2.3 基于熵聚类的方剂组方规律分析
2.3.1 基于改进的互信息法的药物间关联度分析 依据方剂数量,结合经验判断和不同参数提取数据的预读,设置相关度为8,惩罚度为4,进行聚类分析,得到方剂中两两药物间的关联度。关联系数>0.04的药对见表4。
2.3.2 基于无监督熵层次聚类的新处方分析 在以上核心组合提取的基础上,运用无监督熵层次聚类算法,得到8个新处方,具体见表5。
3 讨论
颜正华教授认为,心悸的病位主要在心,但也与脾、肾、肺等脏功能失调有关。如脾失健运,气血化生无源,或劳心过度,可致心脾两虚,而出现心悸;若肾水不足,不能上济心阴以涵养心阳,亦可出现心悸;若肺气虚损或肺的宣降失常,进而导致气血运行不畅,也可引发心悸。颜正华教授同时认为,心悸的基本病因病机是“本虚标实”。初起以心气虚为常见,可表现为心气不足、心脾两虚、心肺气虚、心虚胆怯等;阳虚者则表现为心阳不振、脾肾阳虚,甚或水饮凌心之证;阴虚血亏者多表现为心血不足、肝肾阴虚、心肾不交等证。病久正气耗伤,阴损及阳,阳损及阴可出现气阴两虚、气血不足、阴阳俱损之候。而肝郁气滞或心脾气虚,均可导致痰浊、痰血内生,而成痰浊阻络或心脉瘀阻之证,即所谓标实。颜正华教授经过多年临床实践,总结出治疗心悸的两种基本治法,即益气养阴、安神定志和活血化痰、通络定惊。
本研究应用“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运用关联规则和聚类算法分析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的用药经验,验证了其学术思想。关联算法分析显示,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常用的药物有:丹参、炒酸枣仁、夜交藤、茯苓、远志、赤芍、白芍、陈皮、生龙骨、生牡蛎等(见表1)。常用药物组合有:丹参、夜交藤,丹参、炒酸枣仁,炒酸枣仁、夜交藤,丹参、赤芍,丹参、茯苓,远志、炒酸枣仁,茯苓等(见表2)。在核心组合提取基础上,基于复杂系统熵聚类算法获得8个新处方(见表5)。
丹参为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处方中出现频次最高的药物。丹参味苦,性微寒,归心包、肝经,功能活血调经、凉血消痈,祛瘀止痛、除烦安神。其活血调经作用卓越,故古人云:“一味丹参,功同四物。”颜老用丹参,一方面取其活血化瘀之功,另一方面取其安神之效,共奏祛瘀定悸作用。炒酸枣仁、夜交藤分别为出现频次第2、第3的药物,均为养心安神之佳品。炒酸枣仁补肝益阴,养心安神而定悸;夜交藤味甘,性平,入心、肝经,功能养血安神。二药配合共奏养心血、益肝阴而安神之功。茯苓味甘、淡,性平,归心、脾、肾经,功能利水渗湿、健脾、宁心,可用于心脾两虚,气血不足之心悸。远志味苦、辛,性温,归心、肾、肺经,功能安神益智、祛痰开窍、消散痈肿,其性善宣泄通达,既能开心气而宁心安神,又能通肾气而强志不忘,为交通心肾、安定神智、益智强识之佳品,用于心肾不交之心悸。在颜老治疗心悸处方中,赤芍和白芍常同时出现,其中赤芍味苦,性微寒,归肝经,功能清热凉血、散瘀止痛;白芍味苦、酸,微寒,归肝、脾经,功能养血敛阴、柔肝止痛、平抑肝阳。二药配伍共奏活血化瘀、平抑定悸之功。同时,颜正华教授处方中,龙骨和牡蛎也常同时出现,其中龙骨味甘、涩,性平,归心肝肾经,功能镇静安神、平肝潜阳、收敛固涩,为重镇安神常用药。牡蛎味咸,性微寒,归肝、胆、肾经,功能重镇安神、平肝潜阳、软坚散结、收敛固涩,虽属平肝潜阳之品,但亦是安神常用之药。颜正华教授治疗失眠兼心悸者,常将生龙骨、生牡蛎与炒酸枣仁、夜交藤同用,以期养心安神与重镇安神法兼用而效捷。
本研究基于“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开展颜正华教授用药规律数据挖掘研究,获得了既往传统医案整理和统计学研究未获得的新知识、新信息,为颜正华教授心悸治验的深入挖掘和传承提供了参考。应用关联规则和聚类研究得到的组方规则、核心组合和新处方等还需进一步临床验证,数据挖掘方法亦有其局限性,需结合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综合分析、评价。同时,本研究过程亦表明,“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为深入分析、挖掘名老中医经验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值得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1] 邓铁涛,董建华.实用中医内科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4.
[2] 杨洪军,赵亚丽,唐仕欢,等.基于熵方法分析中风病方剂中药物之间关联度[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05,11(9):706.
高职法律教育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等法律教育转型为高职法律教育。近年来,普通高等教育迅猛发展,不仅表现在质的提高,也表现在量的扩大,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中等教育带来严峻挑战,大多数中等专业学校抓住机遇,经过改制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原来的司法和警察类中专学校经过整合发展为司法警官类职业学院,这些学校利用已有的资源继续从事法律和警官教育。第二,高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张以后,纷纷增设法律类专业。高等教育规模不足的问题解决以后,结构失衡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失衡问题的基本办法就是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三改一补”和“三多一改”的政策引导下,高等职业教育异军突起,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支主要力量。高等职业院校产生以后,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调整专业,扩大招生,一些高等职业院校未经充分调研,纷纷增设法律类专业,以培养法律人才。全国共有194所高职高专院校开设法律类专业,另外还有131所一般本科院校和政法类本科院校开设法律类高职专业。
(二)高职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
当前,对于一些学生而言,选择职业院校是迫于无奈;对于一些办学者而言,一心寄望于把职业教育升格为本科教育;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没有给职业学院的毕业生予以重视,各类录用考试也把很多职业学院学生拒之门外。高职法律教育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也面临同样的尴尬。高职法律教育产生以后,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高职法律教育将自身置于法律教育的低层次,作为本科法律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等高层次法律教育的附属和补充。在本科法律教育面临巨大就业压力,正在限制招生规模的形势下,高职法律教育存在的价值必然受到怀疑。如果仍然采用现有的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教育争夺生源和就业市场,高职法律教育必然惨遭淘汰。
二、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的生成及其影响
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与高等职业教育层次观产生相同的原因,又有法律教育自身的原因。
(一)招生录取就业制度的原因
高等学校录取按照分数线分批次进行,专科和高职专业被安排在第四批录取。虽然这一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教育公平,但对高等职业教育造成了致命打击,即容易误导社会确立高职教育的低层次观,给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设置了制度上的障碍。随着招生制度改革,招生应以需求为标准而不是以分数为前提。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这些关于高职教育学制的规定,容易深化人们认为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相比是低层次教育的观念。
(二)法律人才观的影响
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人才是精英人才,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他们认为,由于生源素质不高,学制年限较短,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只能培养低层次法律人才。在某些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以后。有人认为高职法律教育无存在的必要,如果要继续存在,也只是为农村、社区和中小企业等基层单位培养法律人才,以弥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不足。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用人单位不管法律人才的类型,只要招聘人才一律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法律教育是低层次的法律教育似乎成了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共识。在层次观的支配下,高职法律教育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农村、社区和中小企业的法律工作者。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因为这些地方与大中城市、大企业中的高级别的用人岗位相比是低层次的,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愿去,或很少去的地方。但随着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的迅速发展,法律本科毕业生,或者研究生将会陆续占据基层的法律工作岗位。到时候,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人才将无路可走,高职法律教育也将因培养目标落空而走到绝境。
三、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的确立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现存的种种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类型观不确立。确立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是对高职法律教育的重新定位,是解决高职法律教育发展过程中一切问题的根本。
(一)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确立的动因
1.教育心理学理论的支撑。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加德纳教授认为,人类智能是多元的,不是一种能力而是一组能力。从总体上来说,个体所具有的智能类型大致分为两大类: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通过学习、教育与培养,主要能力为抽象思维者可以成为研究型、学术型、设计型的专家,而主要能力为形象思维者则可成为技术型、技能型、技艺型的专家。一般来说,职业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具有形象思维的特点。职业院校的学生与普通院校学生相比,他们是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没有智力的高低贵贱之分,只有智能的结构类型的不同。职业院校与普通院校的培养对象在智能类型上的差异,决定了两类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差异———社会所需要的不同类型的人才,因此它们是两类不同类型的教育。同理,高职法律教育与普通院校法律教育应该是培养不同类型法律人才的教育。
2.法律职业类型化的推动。对于法律职业具体包括哪些职业,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从我国法律职业准入的资格考试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当然属于法律职业。一般认为,法律研究和教学岗位也应属于法律职业。另外,随着法律职业的高度专门化,又产生了辅助法律职业。近年来,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书记员已经实施单独序列管理并成为专门职业,法官助理的岗位设置已在试点进行。此外,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仲裁机关等也将产生更多的辅助岗位。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职业也将分化为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的职业,从事司法和法律服务的职业,以及辅助法律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法律教育来担当,法律职业的类型化必然带来法律教育的类型化。辅助法律人才的产生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辅助法律人才的专业化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现今也没有哪一类法律教育将培养目标专门定位为辅助法律人才的培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高职法律教育必须实施战略调整,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的培养,力争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教育。
(二)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确立的政策支持
由前文的论述可知,高校招生制度和学制的规定是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生成的重要原因。要促成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向类型观的转变,还必须依赖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向高职教育倾斜的教育政策。当然,出台有关向高等职业教育倾斜政策必须建立在对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清楚认识的基础上。笔者以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招生政策和学制两个方面给予高等职业教育支持,要改变现行的完全按批次招生且将高等职业院校排在最后的做法。就高职院校的生源入口而言,应考虑文化理论基础与职业实践基础两方面的要求,而不应是单纯面向那些未经任何职业准备的考生。结合辅助法律人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单招单考是选拔高职法律教育生源有效可行的办法。从学制和学历方面看,由于高职法律教育既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实践,应不局限于单一的三年制的专科,可以考虑实行四年制专科或本科。高职法律教育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层次观向类型观的转变,不仅依赖于教育政策的支持,同时还有赖于人事政策的支持。应当树立法律人才的类型观,要认识到法律实务人才既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包括辅助法律人才。辅助法律人才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他们所承担的工作密切联系法律实践,必须经过专业培养。只有充分认识到辅助法律人才的专业性,高职法律教育才能找到自己的职业岗位群,才能确定适当的培养目标,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的确立才能获得来自外部的推动力。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8—0025—03
一、民办高校的法律规定及其分类
(一)民办高校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1982)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民办教育立法的根本根据。
民办高校是一种民办学校,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自然也就是调整民办高校的最直接法律依据。
由于民办学校通常被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也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的调整。另外,民办高校的性质决定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民办高校。
(二)民办高校的分类
第一,根据其教育类型,可以分为文化教育类和职业培训类(或者分为普通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两类。
第二,根据其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可以分为取得合理回报类和不取得合理回报类两类。
第三,根据举办时资产的来源,可以分为投资类和捐资类两类。
第四,根据是否从事经营,可以分为经营性类和非经营性类两类。
第五,根据是否取得学历,可以分为学历教育类和非学历教育类。
二、民办高校的法律性质
(一)民办高校有别于公办高校
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与取代该条例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在措辞上不太相同,而内容却是一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社会力量”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这里的社会力量其实就是指社会组织;该条规定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范围。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民办高校与其他民办学校一样,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区别仅仅在于,其举办是否利用了国家财政性经费:利用了则属于公办,反之则属于民办。
(二)民办高校与法人
1。民办高校是否属于法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35条又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该法规定了举办者的“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法人条件”和“法人财产权”,却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属于法人。本文认为,既然法律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上法定条件,那么民办学校自然也就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属于法人,否则就无法正常开展教育事业,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本文建议,在今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时必须予以明确民办高校的法人资格,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引起歧义和不必要的法律难题。
2。民办高校属于什么类型的法人?
严格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无法整体归类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范围之内的。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较为复杂,难以整齐划一,需要予以区别对待。民办高校也同样是这样。《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类型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虽然法律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这不意味着民办学校自然成为举办法人单位的一部分,也不意味着民办学校从属于举办主体的法人性质,而分别成为了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首先,需要区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知,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资产的来源不同: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是事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 条中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说明了,目前的民办高校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事业单位范围。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一个完整的体系来为社会服务的,这个体系由功能各异而又相互依存的部分构成,并以此来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求。提出建构高等职业教育类型体系转型的制度安排,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来设计一个理想框架的制度体系,而是基于现实存在的合理内核和发展需要,来整合由于人为的局限与割裂的有机部分,也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符合国情的、稳定的、多层次、多类别和开放的类型体系。
一、完善高职教育类型结构自主性的政策保障
(一)强调教育层次中的教育类型,是不同类型教育赖以生存的基础
教育类型划分的第一标志在于培养目标的不同。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都是就业导向的教育。即,对职业教育来说,就业导向这一培养目标是显性存在的。同样,不管是普通中等教育,抑或是普通高等教育,就业导向这一培养目标,却是非显性存在的。这表明,培养目标指向一致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是同一类型的教育,都遵循基于职业属性的教育规律:融职业性的社会需求与教育性的个性需求于一体。由这一目标决定的教育规律,既体现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宏观层面,又体现在专业建设的职业分析、课程开发的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实施的行动学习、实习实训的职业情境、学习评价的需求定向和师资培养的“双师”素质等微观层面。
教育类型划分的第二标志,在于课程内涵的不同。职业教育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动态的课程结构,不同于普通教育基于学科知识系统化的静态的课程结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推出的“国际教育分类”,将高等教育阶段面向“理论基础、研究准备、进入需要高技术要求专门化”的普通高等教育,称之为5A教育,与之相应的是基于知识储备的课程;而将面向“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即“定向于某个特定职业的”高等职业教育,称之为5B教育,与之相应的是基于知识应用的课程。这两类教育是以课程为依据分类的。
模糊不同教育类型的培养目标,混淆不同教育类型的课程内涵,将会导致处于发展中的职业教育的衰落。在现代化教育资源还不十分丰富的情况下,如果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建设与普通高等教育没有区别,那就意味着学术性大学可以替代职业技术学院。换句话说,如果普通高等教育可以取而代之,则高等职业教育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因此,只有清醒地把握自己的类型定位,使职业教育在系统特征上成为无法替代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才能够生存。
(二)保障高职类型结构自主性是发展的内在要求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院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已经从法律上得到认可,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比以往更加深刻。教育部长周济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一方面,丰富了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完善了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顺应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需求,迎合了现代化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适应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1]这些观点,是对若干年来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的概况总结。
目前在理论界,关于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和界定,尽管还存在争论,但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类型,而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某一层次,已基本达成共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转化为现实政策,从而提供实际支持和保障条件。现实的情况表明,由于观念的偏差和理论的误导,导致了高等职业教育在政策支持和待遇上的不公,这种不公不仅表现在不同教育类型的政策上,如教育经费分配不公和教育评估标准单一,也同时表现在对待接受不同教育类型学生的态度上,如招生政策、生源拨款和学生收费政策等[2]。另外,职业教育并未被看作一个整体,高职教育同其他层次职业教育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完整的职教系统被人为割裂。高职教育的依附性和缺乏自主性是社会对其持鄙薄态度的重要制度和政策根源。高等职业教育以至整个职教系统要真正实现与普通教育的并行、并立和并重,必须首先在政策上获得应有的位置和强力扶持。
二、进一步明确高职教育合理的层次结构
(一)专科层次始终是我国高职教育的主体
从我国的国情和人才需求来看,高职高专不仅肩负着培养大量应用性或紧缺技能型人才的使命,而且是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要途径。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坚持以专科层次为主的“短学制、低重心”的长期发展方针,这是高职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决不能动摇。专科层次的高职教育要立足于办出自己的特色。在人才培养上,要探索独立自主的人才培养模式,既要走出“本科压缩型”的误区,又要与中职教育相区分。在学制上,要逐步把高职教育学制由三年过渡为二年。学制改革不单纯是一个年限问题,还是一个导向和机制问题。因为高职三年制和本科四年制在学制上很接近,容易给学校和学生带来许多误导,客观上助长了学校和学生“升本”之风。通过缩短学制,有利于高职院校明确办学方向和定位,推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突出职业教育的灵活、快捷和适应性强的特点,办出特色。
(二)适度发展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
教育类型和教育层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一类教育存在着不同的层次,同一教育层次可以包含不同的教育类型。1999年,陈至立同志在第一次全国高职高专教学工作会议上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举办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也是对培养应用性人才的重要探索。”近年来,一些教育研究人士也提出本科教育应划分为不同类型,需将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育自主形成系列,并通过对高等学校的分类使部分确属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回归本来的定位和职能。因此,笔者提出要适度发展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不是要讨论高职高专应不应该升格为“高职本科”的问题,而是探讨在本科层次中如何发展职业教育类型的问题。尽管受到政策上的严格限定,但是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已经开始了试办,一些省市选择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在众多的试办模式中,笔者认为两种模式较为可取:其一,试办四年制的技术本科,培养技术精英,并使之能与国际上同类人才匹敌;其二,以招收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为主的两年制“专升本”,以满足少部分优秀专科学生继续学习深造的需要。应当指出的是,试办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应以培养高层次的应用技术型人才为目标,而不是盲目地迎合人才的高消费。
(三)探索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的实现途径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研究生教育在招生方式、招生对象和培养过程等各方面具有明确的分类和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如MBA、MPA、工程硕士、教育硕士、法律硕士、建筑学硕士和临床医学硕士等,侧重于培养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应用性特征,有理由归入职业教育的系列和范畴。
三、构建“双线制”高职教育人才教育体系
(一)“两分法”理论指导下的高等教育分类调整
在中国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变过程中,现有的“h”型人才政策表现出一种不平衡性:倾向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与使用,而对应用型人才不够重视。要改变我国教育体制和人才政策的“h”型跛行现状,需要从人才分类理论上进行改进和完善。采用社会人才“二分法”,从工作职能的属性,将社会人才分为应用型与研究型,赋予这两个领域的人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这就避免了对人才属性的人为分割,片面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这种人才分类方法不仅能为人才政策制定部门提供科学的依据,更是应用型人才和研究型人才并行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发展“双线制”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滞后,高级实用性人才匮缺的现状,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改善现行过于侧重于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单一办学思路,构建“双线制”的高等教育模式,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发展。其中,“职业教育体系”应允许设置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甚至是博士的培养层次,并可与“普通高等教育体系”在专科以上层次交叉,即职业教育大专可以升入普通高校读本科(学分也可以部分带入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大专亦可升入高等职业学校读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见图1)。
四、加强高职教育与其他教育类型的衔接和沟通
(一)与中等职业教育的衔接
作为职业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不可能替代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中等职业教育的充分发展为前提。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历史悠久,学校数量多,学生规模大,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一直承担着培养各类职业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任,积累了丰富的教育资源和办学经验。加强中、高职教育的衔接,有利于改善职业教育的结构体系,使职业教育从单一的就业准备教育,即终结性教育,调整为培养职业技能与继续学习并重的开放式教育,并成为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形式。从外部看,要加强中、高职的学制接轨,改革高职教育的招生考试模式和招生办法,扩大中职对口升入高职的学生比例;从内部看,要加强中、高职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以及合作办学等方面的衔接,优势互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在管理上,要改变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彼此孤立的状况,统筹规划、积极探索中高职教育一体化管理和一体化办学的新路。
(二)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沟通
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两大组成部分,共同承担着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专门人才培养任务。在社会对人才需求和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选择日益多样化的今天,高等教育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建立灵活开放的教育制度和互通机制,架设不同类型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实现普通教育体系与职业教育体系相互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两个体系各层次之间的纵向衔接。具体表现在:其一,要打破教育类型和学校类型的单一对应关系,不同的教育类型可以在同一所学校并存,或者说同一所学校可以实施一种或几种教育类型。据此,要充分依托和鼓励一些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其二,要改变两类教育之间彼此割裂的状况,通过学分互认机制和考试选拔制度,在两类教育的不同层次之间形成交互通道,特别是满足一部分高职教育学生继续学习的需求。其三,借鉴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弹性学习制度,适应普通高校学生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要求,把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有机结合起来。如在澳大利亚即使是大学本科生、研究生甚至博士生,也必须取得TAFE(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培训证书,才能在某些行业就业。我国有关部门也提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并为高职院校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总的说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决不仅仅是职业教育的事,它的发展不仅有赖于高职教育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而且有待于整个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和整个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
参考文献:
[1]田发,周琛影.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J].安排成人教育,2007,(6).
事业单位考试一般按三类岗位分别出题考试,如下:
报考教育类岗位的考生,笔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时事政治等,满分为100分。报考卫生类岗位的考生,笔试内容为:医疗卫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相关法律法规等,满分为100分。报考综合类岗位的考生,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满分为100分。
(来源:文章屋网 )
⒈高起本(兼报高起专)
⑴文史类:语文、数学(文史类)、外语、史地,共四科。
⑵理工类:语文、数学(理工类)、外语、理化,共四科。
⒉高起专(含高职)
⑴文史类:语文、数学(文史类)、外语、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共四科。
⑵理工类:语文、数学(理工类)、外语、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共四科。
⒊专升本
专升本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专业基础课,共三科。专业基础课根据各学科门类的特点设置8门(见附表一),由招生院校按专业的需要规定考生应试其中一门。
⒋高起本、高起专的外语考试,分英、俄、日三个语种。
⒌招生院校对部分专业规定了专业测试或特殊要求,有关测试的科目、时间、地点,请考生注意所报专业的相关信息并咨询招生学校。
(二)计分办法
⒈所有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50分。
⒉报考高中起点艺术类的考生,其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投档分,但要载入电子档案,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
⒊招生院校规定的专业测试科目计分办法由测试院校确定,其成绩不载入电子档案,由测试院校存档,供录取时参考。
(三)考试时间
2011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于10月15、16日进行。高中起点本、专科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各科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2011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执行(见附表二)。
(四)考试命题
《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按《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指南》中的考试说明,由我市自主命题;其他考试科目按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复习考试大纲的要求,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五)考务要求
为配合网上阅卷工作,试卷将全部采用便于机读的模式制作为试题卷和答题卡,试题按书写工具不同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类。要求是: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用0.5mm黑色签字笔在规定的题号及区域内书写做答。
为了保证答题效果,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为考生准备标准文具,考生自愿购买,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做出强制性购买的要求,凡订购的考生在领《准考证》同时领取文具。
未订购标准文具的考生,请按以上要求自备质量合格的文具。
附表一:
专升本各学科门类考试科目设置一览表
报考学科门类以及一级学科 统一命题考试科目 专业课
公共课 专业基础课
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学类(一级学科)
政治
英语 大学语文
由
招
生
院
校
自
定
艺术类(一级学科) 艺术概论
工学、理学(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等四个一级学科除外) 高等数学(一)
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药学类等六个一级学科 高等数学(二)
法学 民法
教育学、体育学(职业教育类一级学科除外) 教育理论
农学 生态学基础
医学(中医学类、药学类等两个一级学科除外) 医学综合
附表二:
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00 语文 外语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二、专升本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30 政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关键词:信息素养;课程设置;师资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1引言
高师院校是培养符合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合格师资的基地,培养出能够胜任基础教育信息化需要的中小学教师是高师院校的重要职责。根据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在必设的“学科专业”课程群外,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群是体现高师院校师范教育专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课程群包括培养师范生将来在基础教学岗位上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技能和能力的所有课程。
2内蒙古地区高等师范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现状
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间,笔者对内蒙古地区现有的六所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现状进行了调查,分别是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呼伦贝尔学院、赤峰学院、河套大学。整个调查过程采用电话访谈方式获取课程设置现状资料。访谈力求在自然状态下进行,以期所获资料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通过调查资料分析发现,我区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教育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相关课程的目标定位还不能全面反映信息社会对师资的信息素养的要求。至于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基本上还是以计算机教育为中心,以信息获取的操作技能训练为主。在信息意识、信息伦理道德、信息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技术教育应用方面还是相当欠缺的。具体课程设置现状如表1。
3高师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群的设置建构原则
课程设置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规划的核心和具体表现,一切教学改革最终都将落实到课程体系的构建乃至具体实施这一关键环节上。为适应信息社会和教育信息化的要求,体现内蒙古地区高师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我区高师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突出师范性。体现师范教育的特点,强化教师职业基本技能训练,使学生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具有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学科教学工作的能力。
教学内容的发展性。要关注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重视实践性。在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过程中要为学生创造查询信息、收集资料处理信息的必要条件,为学生创设应用信息技术解决学科实际教学问题的情境,使学生在解决问题的情境中锻炼实践能力,初步形成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教学技能。
拓宽适应性。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要求师范生必须具备一定的自学能力,这样才能在与日俱增的新型教育软件与应用软件面前从容不迫,得心应手。
具有地方特色。我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信息化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教师信息素养培养方面与发达地区更是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从本地的实际状况出发,找出适合和方法和途径,不能照搬经济发达地区已有的模式。做到“从实际中来,到实际中去”。
4我区高师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的构想方案
目前我国高师院校的课程设置按课程类别一般可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课和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训练类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体育和实习、实践等。专业基础课依据各学科专业教学内容而不同。教育类课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教法等。然而培养目标的实现不是仅仅靠一门或几门课程所能奏效的,而是依赖于所有课程的协调和配合。因此,高等师范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的改革应该是全方位的,多维度的。“全方位”是指该项改革要涉及到高等师范院校的每一类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师范类特有的教育类课程。“多维度”是指该项改革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多角度进行。
本文只从课程设置这个角度来讨论,关注的重点主要在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的构建上。由于专业课程群依各专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课程体系,因此不可能笼统地提出各专业的专业课程群应该怎样设置,但这也并不是意味着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的构建与专业课程群无关。在专业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也应渗透信息素养方面的培养教育,把专业课程与信息技术进行整合,在潜移默化之中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
笔者认为,作为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应参考我区现有师范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的状况和我区中小学师资的实际需求,依据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的原则来构建。具体如表2。
由表2给出的提出的课程设置体系可以看出,该课程体系的设置力求以培养目标为出发点,从信息基本知识和能力、信息意识、信息伦理这三个维度来构建信息素养培养的课程群。而这三个维度,恰恰是目前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所认同的信息素养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因此笔者把它称为是“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设置模式”,希望对其他兄弟院校有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近来,地方高校转型发展、应用科技大学建设不仅成为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管理者、著名教育专家等研究、讨论的课题,而且也成为了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甚至对其中相关的一些问题引起了争议。本文不企图全面地、准确地回答应用科技大学建设的基本问题,只想不断地理解这些问题,从而不断地深化对应用科技大学建设的领悟与认识,进而推进建设中国特色鲜明的应用科技大学建设步伐。
一、应用科技大学的概念界定
在欧洲,应用科技大学是发展比较成熟的一种新型高等教育类型,它是欧洲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高等教育优化调整的结果。它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独特的办学特色、独特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
“应用科技大学”的英文名称为“Universities of Applied Sciences”,这个词源于德国为消除国际社会对德国应用科技大学Fachhochschulen (FH)的误解,而设计的英文翻译,并与1998年通过决议正式使用。正如《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将其释义为:“eine spezielle Art von Hochschulen, in der die praktische Ausbildung der Studenten st?rker betont wird als an Universit?ten(一类特别的高等学校,这类高等学校与综合性大学相比,更加注重学生的实践性培训)。
对于应用科技大学的理解,不应该在名称上、定义上做文章、去纠结,而是应该从内涵与外延两个层面看到其本质。
第一,应用科技大学指的是一种新型高等教育类型,是一类大学的通称,而不是指某一所大学或学院的具体名称。
第二,应用科技大学是国际上尤其欧洲通用的术语,但在国家层面使用当地语言,采用了不同的名称。例如,德国,高等专业学校称为应用科技大学;法国,大学技术学院称为称为应用科技大学。
第三,应用科技大学目标定位是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它以实践为导向,主要是将自然科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上,强调应用性、突出实践性,侧重应用性研究。
综上所述,应用科技大学是一种新型高等教育类型,是以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实践为导向,强调应用性、突出实践性,通过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它是国家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高等教育结构优化的客观需要。
二、应用科技大学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欧洲各国为了保障应用科技大学的地位,明确技术技能传授的主要任务,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个体的需求,各国都为应用科技大学提供了相当完备的教育立法和制度保障。
例如,德国1976年的《高等教育总纲法》正式明确了应用科技大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定地位;荷兰1986年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案》确立了应用科技大学与大学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在国家制度设计层面,不同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应用科技大学是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同类型的学校,具有等值要素而与普通高校相互存在,是“不同类型但等值”的高等学校。从法律层面对应用科技大学明确定位,为应用科技大学的建立、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应用科技大学与普通大学、职业教育的关系
应用科技大学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厘清与普通大学、职业教育的关系,将有利于准确把握应用科技大学的本质特征,有助于正确理解应用科技大学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一)应用科技大学与普通大学的关系
从学理上讲,应用科技大学有着不同于普通大学的知识生产与产品研发功能定位,是具有不同社会分工的社会组织。它们处于知识结构中不同的位置,具有各自的特性。普通大学主要开展基础性、学科性的学术研究;应用技术大学主要开展实践导向性、短期性研究、新产品和服务的实验发展性研究,致力于社会专业实践的发展,促进知识有效转化。
在科类结构上,普通大学与应用科技大学共同形成了高等教育的“双元”结构体系;在层次结构上,各国都赋予了应用科技大学学士、硕士甚至博士学位授予权,形成了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现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在管理体制结构上,应用科技大学具有更为灵活的教育体制、流动机制,学生可以灵活地选择应用科技大学或综合性大学,使得应用科技大学与普通大学之间变得更有贯通性,在满足个体需要的同时更好地适应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应用科技大学和普通大学,只是社会分工不同,都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遵循了高等教育为社会经济服务的规律,它们只有学校定位和专业设置的不同,其存在地位和生源质量并没有显著差别。应用科技大学和普通大学都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形成了高等教育的“双元”结构体系,它们是相对独立、相互补充、有效贯通衔接、并行发展的两种教育体系。
(二)应用科技大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欧洲各国对应用科技大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都有了明确的定位或法律规定。例如,奥地利,应用科技大学的出现提高了职业教育的层次,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大学层次的替代方案,已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主力军。德国,应用科技大学的建立与发展,提升了德国职业教育的层次,丰富了高等教育的内涵,成为德国教育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述,欧洲应用科技大学的建立和发展,确立了职业技术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丰富了高等教育体系的内涵,提升了职业教育的层次,形成了更加完善系统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因此,应用科技大学属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位列高等职业教育的层次。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构探讨
一、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不断发展的职业教育形势下显现出的问题
第一,各层次的职业教育之间缺乏有力的衔接,在法律体系上没有形成顺畅的沟通连接。第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层次设计缺乏合理性,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定对当前职业教育的体制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难以为职业教育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支撑。第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在培养模式方面的规定实践性不强,而职业教育本身则具有明确的实践性,这就导致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不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由于受到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影响,职业教育类的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具体的市场需求存在脱节的现象,教学的模式比较单一。第四,职业教育中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实训耗材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职业教育院校在经费方面存在巨大缺口。第五,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具体的法条在生源问题上做出明确。近年来,国家推行扩招政策,以及不断减少的高中或初中生源,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学校的生源数量。面对生源不断减少的情况,一些职业教育院校开始不断相互抢夺生源,生源问题也需要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解决当前职业教育院校抢夺生源的纷争。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提高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规范,解决当前职业教育当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实现我国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企业升级提供优质的职业型人才。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原则
增强职业教育立法内容的针对性。职业教育不同于一般的高等教育,它的应用性特别强,主要目的就是就业。在国际上,立法时对职业教育院校的定位十分清晰,而各大职业教育类的院校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定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除了指导性的原则规定外,在职业教育立法的内容上,还应该包含具体实施的条款。这些条款都应该足于现实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希望达到的目标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大大增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职业教育服务于经济发展,有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科技经济的进步必然也会反过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进步,由此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世界各国在对职业教育立法时,逐渐调整职业教育各个领域的问题,并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除了原则性规定之外,还需要增强内容的针对性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职业教育立法体系的完整程度。另外,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严重不健全,除了现行的《职业教育法》以外,不存在与职业教育直接关联的部门法。而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不高,位阶也比较低。因此要加强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构建,推行和完善部门法,在经费保障、校企联合等方面不断完善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推行完善的监督系统,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三、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策略
1、政府应转变职能,在法律上加强宏观管理
职业教育是为经济发展和企业的转型提供高新的人才,它与市场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在构建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当中,需要把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和人员就业紧密联系起来,最大限度发挥职业教育在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当中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法律发展,引导政府和社会正确公平的评价职业教育。在进行评价和评估时,注重职业教育的特点,给职业教育院校自,采用以学生技能的培养为重点,全面提高职业教育学校学生的素质的评价机制。发挥市场需求导向作用和就业优先的原则,规范职业教育的管理。
2、完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例如: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针对这一特征,在构建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时,也应该从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进行完善,建立全面系统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根据我国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再加上当下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劳动就业法》等进行综合考虑,不断修订和完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针对职业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已有多个省份制定出了地方性的法规,为法律体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构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注重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保障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以及参与工作的权利,同时对企业、教育机构等也要进行统一的规范和保障。
3、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要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把握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增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构建的前瞻性。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对人才的培养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也是社会发展的成果以及积极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应该在立法层面促进职业教育院校不断创新和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转变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模式。
职业教育的定义目前有以下三种说法:一是从外延的定义,职业教育是教育与经济的结合;二是从内涵的定义,职业教育是通过知识、技能的传授,使得受教育者获得一定职业资格的教育;三是从功能的定义,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劳工素质和培养大批使用人才中承担着艰巨的任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直接桥梁[2]。日常生活中,我们能接触到的职业教育类的学校主要包括,中高职学校、各类专科学校、技术学校以及成人教育等。作为一种特定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有着不同于普通教育而富含职业教育本身根本属性的类型特征。根据教育部职教中心研究所所长姜大源教授的理解,这些类型特征至少包括:基于多元智能的人才观、基于能力本位的教育观、基于全面发展的能力观、基于职业属性的专业观、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观、关于行动导向的教学观、基于学习情境的建设观、基于整体思考的评价观、基于生命发展的基础观、基于技术应用的层次观、基于弹性管理的学制观。对职业的研究是职业教育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研究职业,就要研究职业教育的职业属性。其范畴应包括职业哲学、职业历史学、职业分类学、职业术语学、职业心理学、劳动医学与职业医学、职业社会学、职业法律(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法律及职业从业的法律),以及职业教育学和职业教学论。显然这些“与职业相关的学科的总框架”,所蕴含的内容和涉及的学科领域是非常丰富与广博的,或者说它本身已具备了作为一个与普通教育同等地位的一级学科的基本条件。简单地说,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研究通过什么样的教育途径来获取合适的职业从业资格的科学,其特殊性表明其不可替代性,在职业教育观和职业科学的所有层面,开展对职业教育的学习问题的研究。
职业教育观的内涵
一、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者试(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其收费标准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二、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考试,不得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对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教师资格考试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省级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甲种)。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各市、县(区)未实行收缴制度改革之前,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六、教师资格考核收费标准期限暂定为3年。
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各类“重点班”
本学期开学以来,接连有群众来电来函反映,我省一些中小学校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巧立名目,违规举办“火箭班”、“实验班”、“特色班”等重点班,这种现象严重的违背了教育规律,违反了国家和省上关于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个别学校的违规行为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引起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强烈不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和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省教育厅就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各类重点班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陕教基办[2006]18号)、《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教基[2006]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态度,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对学生均衡编班,坚决取缔重点班或以教学实验名义设立的重点班等,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审批,并严格控制其数量和规模;普通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坚决纠正公办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
三、各市、区(县)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今后,对违反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将取消其学校各项评优、表彰、奖励以及省级标准化高中和示范高中评估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基础教育办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在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开展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精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于2007年在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积极开展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并在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检查。从开展工作的情况来看,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制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比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特别是部分高校还在建立考核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使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我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新年伊始。省委、省政府对2008年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又作了新的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省考核办的通知精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要求省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继续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准确把握制定目标任务的基本原则
制定2008年度目标任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陕和人才强省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西部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在具体制定2008年工作目标任务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开展充分的调研,进行认真的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要坚持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在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上取得新突破;要坚持突出重点,在提高教育质量上狠下功夫;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能够量化的指标尽量量化,难以量化的指标也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具体的评价要求。
二、认真制定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指标体系
各学校要对照《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中省属高校及中专学校的工作任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学校2008年工作任务并将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细化指标,并按照《2008年度省属高校及中专学校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分解一览表》的各项要求,夯实责任,落实到人,提出工作任务完成标准、量化考核分值、完成时限、主办人及协办人等相关指标。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省属高等院校、中专学校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
继续加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的工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省考核办关于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要求。要加强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定期对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查,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做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真正把广大教职员工的思想和行动引导到谋发展、促和谐、干实事上来。不断开创学校工作的新局面。
认真做好2008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
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为认真做好2008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本次受理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是指通过参加全省普通中考或高等学校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经正式录取入学,取得中师、大专或本科学历的2008届师范专业毕业生。2008年毕业的研究生和通过夜大、电大、自考或成教(包括函授和脱产)获取相关学历者,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按社会人员对待。
二、考试范围:包括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对符合相关免试条件的,按《考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安排:(一)认真完成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资质认定。各有关高校应在3月底前完成对本校所开设的相关专业师范性质的自查与认定工作,按照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分别报当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备案;同时,应将自查报告报省教育厅师资处。经汇总后商厅高教处审查确认。对确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将由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在4月中旬发文予以公布,以便及时纳入本次认定范围。
(二)认真做好相关课程的培训与考试工作。各有关高校要按照《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开设《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相关课程,参照必修课的规定,组织专门师资开展培训,确保培训的课时和质量。鉴于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人数较多、工作量大的实际,经研究,这些学生的考试由所在学校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其考试成绩将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资料之一,装入本人教师资格认定档案。各有关高校应在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参加上述课程培训前,按照认定权限,将本校的培训计划与师资情况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008年的培训与考试工作必须在5月中旬结束。今后,这两门课程要作为师范教育类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学校正常教学计划。
(三)认真做好体检、普通话测试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各有关高校要提早做好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体检、普通话测试、思想品德鉴定和相关报名摸底工作,做到不漏一项,保证质量。其中,体检、思想品德鉴定要严格按照《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项目和要求如实填写,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确保申请人员身体和心理健康。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普通话测试应按照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数据录入与核对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原北京交通大学开发的单机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和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将停止使用,代之为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和单机版辅助软件。省教育厅拟定于3月底至4月中旬组织新版系统使用培训,全省定于5月中下旬集中受理申请人员数据。因此,各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5月中旬前完成本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资料采集、录入、校对以及相关材料的核查工作,保证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高质量完成认定与发证工作。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安排,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在6月底前结束。各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资料,提交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批准,并在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前免费发放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