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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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仫佬族特色村寨开发现状
(一)东门镇石围屯
石围屯位于罗城县东门镇西北部,是罗城县重点打造的仫佬族特色村寨,2012年,石围屯被广西区民委列为“特色村寨保护和发展”项目的村屯,同时还启动了石围屯仫佬族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工程,工程项目涉及进进村公路、仫佬族民俗博物馆、文化娱乐中心、休闲广场、古巷道修复等。其中古民居保护包括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复原一些传统民居、对民居的外墙进行统一粉刷等。2014年,在国家民委《关于命名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通知》中,石围屯被列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如今基础设施的建设已较为完备,村容村貌得到极大的改善,还建立了罗城县首个屯级博物馆,石围屯也是三个仫佬族特色村寨中开发程度最深、最完善的,因此这里也成了游客体验活态仫佬族文化的首选之地。
(二)四把镇铜匠屯
铜匠屯是最早设立的仫佬族特色村寨,2009年立项成功到2010年正式开始动工,如今已大致建成。屯里传承有刺绣、草编、竹编、蜡染等仫佬族传统工艺,地炉火锅食俗、传统生产习俗、婚丧嫁娶等仫佬族特色文化浓厚,十分适合作为仫佬族特色村寨而进行保护和开发。笔者采访了负责铜匠屯开发项目的民族局副局长游志华,向他了解了铜匠屯开发的详细情况。政府最初的想法是搞好古民居保护,但因屯里一直在陆续拆除旧房修建新房,不能整片保护下来,再加上现在土地紧张,无法找到合适的地皮修建楼房,所以再实施保护已经没有意义了,于是另择一处,修建了六座代表仫佬族六大姓氏(银、吴、罗、梁、谢、潘)的不同特色的古民居,主要区别是香火台的设置,因为每个姓的来源不同,供奉的堂号不同。然而,吸引游客前来的并非这六座古民居,而是新修建的两座游泳池。每到夏日,周边几个县市都会涌入前来玩耍的游客。“你光搞这些(古民居),没有人会来看的,要搞点吃的、耍的,人家来过这里耍了就懂得这里有古民居了。”(游志华)而可惜的是,因为管理问题,古民居长期处于紧闭状态,唯有重要宾客前来时才会开门迎接。
(三)小长安镇大勒洞屯
罗城大勒洞古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龙腾村境内,距离县城10公里。大勒洞屯是仫佬族聚居村屯,现保留有古民居80多座,这些建筑大都是清末所建,均为砖瓦木结构,极具仫佬族特色,是目前罗城保存最为完好、古旧民房最多的仫佬族古民居群。大勒洞特色村寨是2014年开始投入打造的,其古村落是按照“保护古迹 +旧村改造+生态旅游” 的模式进行保护和开发的,重点建设仿古寨门、修缮古民居群和铺设古石板路等。政府还计划改造古民居,将其装修成客栈,但因投资巨大,目前还未有具体计划。与石围屯相比,大勒洞的开发显得较为迟缓与困难。又由于政府不允许村民拆毁旧屋,因此村民们只得另外找地新建楼房,这样也就提升了建房的成本,对于一些贫困的村民来说,拥有自己的楼房就更加困难了。笔者走访旧民居群时,发现仍有少数几户居民还住在这里,经询问发现,他们因收入不高而又寻不到好位置建房,所以仍住在这破旧的瓦房里。
从上述资料可看出,罗城县的旅游开发仍处于粗放型的初级阶段,主要还是依靠政府主持建设。而又由于资金和规划方面的问题,整个地区的旅游业并未形成规模,各景点的功能和衔接还未明朗。且由于仫佬族的文化内涵挖掘不够,许多深层次的东西无法展现出来,所以游客来此主要还是看山玩水而非体验民族风情,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依饭节的挖掘与开发
依饭节是仫佬族最具特色和最隆重的节日,也叫“喜乐愿”,有祈神驱邪、保安集福、贺五谷丰登之意,是仫佬族特有的传统节日,带有强烈的感恩和祝愿色彩。依饭节通常每三到五年举行一次,时间定在立冬之后,为各个村屯自行组织举办,村民们会筹钱请三位师公来举行仪式,师公通过一系列的唱神、跳神、颂神的法事,与神灵相连,到达祭祀神灵的目的。2006年,广西仫佬族的依饭节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于是依饭节引起了人民政府乃至自治区文化部门的重视。2009年,在政府及仫佬族精英的大力推动下,罗城县举办了首届仫佬族依饭文化节,此后,依饭节名声大噪,也成了外界了解仫佬族的窗口。自2009年创办“依饭文化节”到2013年举办第二届“依饭文化节”,旅游人次逐年攀升,由最开始的一季度接待国内游客不到8万人次,到2013年一季度就可以接待10.7万人次,全年更是46万人次。将作为宗教仪式的依饭节上升到民族节日,不仅是较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同时也是打造文化品牌的需要,并且也收获了名声和收益,但同时也出现了反对的声音。同时也出现了反对的声音。因为依饭节本是各村自行组织的,而如今政府插手后,将中石村的大银屯定位依饭节的传承基地,同时将大银屯的四冬银氏宗祠列为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就让大银屯的居民误以为这里才是正宗的依饭节,这势必就导致了其他村落的不满,诸如“我们也是仫佬族啊,为什么都在他们那里办而不在我们这边?”等抱怨不绝于耳,也有村民表示若是依饭节在其他村子举行那么绝不会去看。近年来,文化遗产之争、历史名人之争甚至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普遍存在,因为这些问题而引起的争端数不胜数,但若挑起了民众间的矛盾,加深了隔阂,甚至演变成极端仇恨就实属当权者的过错。
三、旅游开发与文化变迁
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文化的变迁也一直在持续着,旅游开发只是引起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因素之一。旅游开发给当地居民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是巨大的,即使他们自己还未意识到。
(一)构建族群认同
罗城作为全国唯一的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就是对外宣传的特色招牌,如何突出仫佬族与其他民族的不同就是首要问题。然而,仫佬族早在明清之际就已开始逐渐与汉、壮等民族杂居,其文化相互交融,并且仫佬人并不像一些苗族和瑶族那样幽居山林,常年不与外界接触,正好相反,仫佬人长期居住在市镇中心,或者靠近交通要道的地段,也有居住在偏远山脚下的,但相对来说与外界交流还是比较频繁的,各民族在这两百多年的频繁交流中,经济生活和文化习俗上也就发生了涵化现象,再加上建国之后的一系列文化政策,更加剧了这些变化。故而在仫佬族身上很难直接找到明显的、突出的民族特征,所以重塑仫佬族文化形象,强化本民族的自我认同成了罗城开发民俗旅游的重中之重。政府通过制作出版了《神奇仫佬・大美罗城》、《仫佬千年》等仫佬族民俗风情的宣传片和画册图书,录制《仫佬族的歌》等光碟来宣传强调仫佬族的独特性,以吸引游客前来观光。而仫佬族人民自然也被卷入了这次重塑仫佬历史的大潮,被重新表述的民族文化已经成为一个民族重新认识自己的途径。较为突出的是石围屯,作为三个特色村寨中开发程度最深的村屯,石围屯的居民普遍能说出仫佬族的特色,自身也意识到像香火台、地炉这些家家都有的东西就是仫佬族特色的代表,这也是由于政府的宣传和学者的到访以及游客的增加而推动了他们对自身传统的重新认识,从而区别开了仫佬族与其他民族,这也刺激了他们保护传统文化的渴望,开始重视仫佬族文化的传承。
(二)“舞台真实”的影响
“舞台真实”这一说法源自于戈夫曼(Erving Goffman)的理论,后来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由麦坎内尔(Dean Mal Canell)引用到旅游业的研究中,“舞台真实”理论即在旅游开发中,文化旅游产品被当做“真实”而被搬上了舞台展示给游客,变成了“舞台化”的产品。为了吸引游客,各种各样的文化习俗被塑造成旅游产品,并都被打上了“特有”的标签,“一切与特征有关的东西被凸显出来,而一切与特征无关的则被掩饰甚至遗忘。”对于游客来说,其目的是想体验与现代社会完全不同的“异质”文化,想要看到“特色”的东西。对于旅游地来说,游客和市场的需求是就成了民族文化取舍的标准。文化商品化对于传统文化而言究竟是好是坏,各界学者仍莫衷一是,但从现今已开发成熟的民族旅游地的情况来看,若开发管理得当,则是利大于弊的。
如今,一说起仫佬族,最先联想到的便是仫佬族最具代表性的“依饭节”,对于亟待打造仫佬族特色品牌的政府而言,对仫佬人具有特殊意义的依饭节便成了不二之选。如今的依饭节已由个人的、村落的仪式上升到了民族的、政府的仪式,政府打造的依饭节不仅提高了仫佬族的知名度,打开了外界了解仫佬族的窗口,同时也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拉动了经济发展。但这名为“依饭文化节”的节日,虽冠名“依饭”,但已逐渐淡化了其神圣的宗教内涵而变成了一场文化演出。在文化节过程中,传统的法事被搬上了舞台,师公们成为了舞台上的“演员”,他们的情感已不再是和神灵联系。经过政府和媒体的宣传,依饭节逐渐变成了代表仫佬族的符号和标示,它原本的意义也发生了转变,由于政府的插手,仫佬人已经转移了关注点,他们不再关心对依饭节的意义和价值,而是在争夺依饭节的举办权,这反而会阻碍依饭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三)与游客互动的影响
一、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概况
苗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在贵州境内苗族主要集中黔东南洲雷公山一带,包括雷山、麻江、丹寨、台江、凯里、剑河等县市。这里素有“苗疆腹地”之称,集中了全国苗族的主要文化特征,如较大的方言,次方言和多数土语,主要的服饰类型,重要的工艺美术,基本的风俗习惯,基本类型的耕作文化等,可说是全国苗族文化的典型代表。目前已成为贵州 “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的窗口。
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来明确界定“民族文化资源”,通过对众多学者的论述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出: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是指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凡能产生旅游吸引力,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能为旅游业所利用,并由此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切民族文化因素。“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并不等同于“民族文化”,通常来说,能成旅游开发对象的民族文化才被称作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它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具有民族特性、民间特性、地域特性、文化特性、美学特性等五个方面的特性。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来看,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包括各民族在文艺、语言、信仰、服饰、饮食、居住、娱乐、节庆、礼仪、婚恋、生丧、交通及生产、生活等方面特有的、有旅游吸引力的各种文化传统和习俗。本文指的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范围包括稳定的物质实体文化旅游资源和非实体精神文化在内的旅游资源两大方面。如苗族建筑与聚落、服饰、工艺、饮食、节日、风俗、岁时节令、、游艺竞技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二、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
由于民族文化资源具有多样性、交叉性与延展性,目前世界各国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尚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分类的依据不同,得到的分类方案也不同,综合前人的研究,民俗文化资源的分类的主要有两种分类形式:一是对民族文化本身,即根据民族文化的各种表现形态划分,可分为生活文化、游艺文化、礼仪文化、节日文化、制度文化、工艺文化、信仰文化七大类;二是根据旅游产品的属性将民族文化资源分为三大类旅游产品:第一类是实物景观,包括历史遗迹、古城旧址、民族建筑、村落、以民族文化建筑为主题构成的民族博物馆、以及以民族文化内涵为灵魂形成的旅游附属区等;第二类是以民族行为文化及可参与性民俗活动的开发为主形成的旅游产品,抱括大型活动与节事旅游、民族餐饮、民族歌舞、各类民俗活动;第三类是民族精神文化旅游产品。包括对民间文学和神话、绘画、工艺、宗教等。
这两种分类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形式分类清晰明确,但它只是从文化资源的角度进行的归类,而不是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考虑分类,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种形式,虽然是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分类,但分类笼统,类型之间界限模糊,甚至有的地方交叉重复,科学性不严谨。国家标准GB/T18972一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应该说为各地旅游资源调查分类和评价提供了很好的规范性指导。本文参照国家标准类,吸收、综合已有的民族文化资源分类的长处,结合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对苗族文化旅游资源进行细分。
(一)分类依据
由于旅游资源的属性、特点及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因而分类的标准也是多方面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标准主要有成因、属性、功能、时间、开发利用状况、管理级别、资源质量高低等等,均可以作为不同目的要求的分类依据。本文的对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按照以下两级方案展开:
一级分类方案的划分依据:第一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属性,即旅游资源的性质特点、存在形式为依据;第二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表现形态为依据;第三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功能为依据。
二级分类方案的划分依据: 主要是根据各类资源的内容进行归类。
(二)分类方案
①一级分类方案:苗族文化旅游资源是指在苗族文化资源中可开发为旅游产品的部分。本文参照国家标准GB/T18972一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确定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方案。
根据上述标准将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分为大类、主类、亚类和基本类型四个层次,在类别命名上结合了文化旅游资源的相关名称。根据以上分类方案,大体上把雷公山地区苗族文化分为以实体为表现形态存在的实体文化资源和客观存在但不以具体实物形态表现的非实体文化资源两个大类和以下四个主类,十二个亚类和四十二个基本类型。
第一类:建筑与设施。主要包括苗族景观建筑与附属型建筑、居住地与社区、与归葬地三个亚类,其中景观建筑与附属型建筑包括特色建筑、广场、人工洞穴、建筑小品等五个基本类型;居住地包括与社区包括苗族村寨、苗族民居建筑、民族博物馆、特色街巷、历史名人故居与历史纪念建筑、特色店铺、特色市场体等七个基本类型;归葬地主要指悬棺景观类。
第二类:遗址遗迹。主要指社会文化活动遗址遗迹类,包括历史事件发生地 、废弃寺庙、古城旧址、聚落遗迹四个基本类型。
第三类:民俗旅游商品。主要包括手工艺品与工艺品、苗族服饰品、苗族饮食、苗医药品四个亚类,其中手工艺品与工艺品包括刺绣品、蜡染品、纺织品、锻铸品、雕刻品、编织品等六个基本类型;苗族服饰品包括头饰、服饰及其他等基本类型;苗族饮食主要是包括特色小吃、菜品等类型;苗族医药类主要是指苗族的中草药材及制品。
第四类:人文活动。主要包括民族民间礼仪与地方风俗、游艺文化、节庆活动、宗教活动四个亚类型,其中,苗族民间礼仪与地方风俗礼仪包括生活礼仪、人生礼仪、生产礼仪、其他礼仪四个基本类型;节庆文化包括纪念节日、生产活动类节日、社交与娱乐活动节日、大众节日四个基本类型;游艺文化包括民间文学、民间演艺活动、民间游乐竞技活动三个基本类型。宗教活动祭祀活动 与巫术活动两大基本类型。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分类见表1-1。
②二级分类方案
在一级分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文对雷公山地区苗族文化资源调查与统计,对苗族文化资源进行细分,如表1-2所示。
三、分析与讨论
第一,由于“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使得民族文化资源是一个存在相互交错的复杂关
系统一体,各文化资源内部、各文化资源之间不是单独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并存的,例如习俗、礼仪文化与节庆文化,节庆活动能体现与反映出民族习俗与礼仪文化,同时,民族习俗与礼仪文化可以促进节庆活的特色性;又如建筑与村落等资源之间,村落中包含建筑,建筑又是村落的一种表现形式;活动场地民族活动的载体,民族活动场所又需要通过民族活动的开展来体现它的作用等。这些资源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包含或被包含、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关系,因此,在对某单项资源进行保护与开发时是相对的,不能将它与其它资源完全割裂开来。
旅游是人们外出旅行与游览的综合,是游客在地域空间的流动。无论是往返于常住地和目的地之间,还是在目的地内各景区之间的旅游活动,都必须借助良好的交通设施和工具,因此,便捷的交通成为沟通旅游者和目的地的桥梁和纽带。改革开放30余年来(特别是近20年),我国交通运输网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8年年底,全国交通运输线路总里程达到639.45万千米,是1985年的4.62倍,其中,民航通航里程248.16万千米,是1985年的8.88倍。民用机场数翻了一番,民航旅客构成多元化,私人出行增长迅猛,旅客吞吐量比1985年增加了18504万人次,年均增长高达14.50%,北京、上海和广州3大枢纽机场均进入全球机场前50强行列。铁路通车里程7.97万千米,是1985年的1.44倍,高速铁路从无到有,既有线路改造成效显著,电气化里程是1985年的6倍多,新增91座现代化铁路客站,旅客运输能力大为提升,铁路客运总量是1985年的1.3倍,高速铁路日发送旅客达到92.5万人。公路通车里程373.02万千米,是1985年的4倍,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2。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6.5万千米,居全球第2,与欧盟27国相当。公路客运量是1985年的5.63倍,年均增长7.47%。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的快速发展。1985~2008年,入境客流量增加了1.14亿人次,年均增长8.63%;国内客流量增加了14.98亿人,年均增长8.53%。
有关旅游与交通运输的关系,国外相关研究开展较早。伦德格伦(lundgren)、皮尔斯等(pearce,etal)对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伦德格伦、斯图尔特等(stewart,et al)对旅游者空间行为和迁移规律进行了分析。德斯蒙德(desmond)、托马斯(thomas)、丹尼尔(daniel)、蒂亚戈(tiago)分析了包机旅游及航空运输的作用。国内该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汪正元分析了交通对旅游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保继刚认为,现代旅游业的发展与交通运输紧密相连,交通运输的便利程度是衡量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刘南分析了杭甬高速公路开通对杭州、宁波和绍兴旅游发展的影响。张涛认为,旅游交通是发展旅游业的命脉,是旅游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凤君等认为,铁路客运提速对城市间旅游业的分工与合作十分有利。缪婧晶、王劲松分析了旅游交通成本对旅游业的影响及对策。何调霞等、马丽君等研究了中国旅游业与航空运输业的关系。张文尝等对北京、成都和大连城市居民出行交通方式和结构进行了分析。王兆峰分析了旅游交通对张家界旅游的影响。陈晓、李悦铮探究了城市交通系统和旅游系统之间的协调模式。周蓓研究了四川省航空旅游网络空间特征及其结构。朱兹、张明等分析了铁路建设对旅游业的影响。
国内外学者关于旅游与交通运输的关系研究,主要集中在某种交通方式对旅游需求的影响及对旅游目的地发展的影响。国外学者较关注航空和公路(私家车)交通对旅游的影响,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深度和广度。国内学者注重理论的探讨,对于重大的铁路和公路工程建设的旅游效应较为关注。但在研究方法方面,定性分析多于定量分析;研究层次上着眼个别区域或个别线路的个案分析,而忽视整体的宏观研究,且研究的交通方式也较单一。由于不同的交通方式具有不同特点,在游客运输中担负着不同的角色,以及国内旅游与入境旅游对交通方式的不同选择,因此,上述研究既不能提供航空、铁路、公路等运输的发展对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产生何种影响及具有什么边际弹性,也不能从地区差异上提供各省区交通运输对旅游业发展的适宜性特征。本文尝试运用宏观的时空结合方法:首先,利用1985~2008年时间序列数据,分析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的协整关系;然后,依据2006~2007年30个省区截面数据,分析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的统计规律,并划分其依赖一偏好类型,从时空变化上定量分析交通运输业对旅游业的拉动作用,对于认识交通运输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概念模型、数据说明与研究方法
2.1概念模型与基本假设
张文尝等认为,交通运输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来说,交通运输更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从旅游客源地来说,旅游交通连接着旅游目的地和景区,帮助游客实现外出旅游;从旅游目的地来说,旅游交通联系客源地、组合旅游产品,使旅游接待和景点旅游得以实现。根据抽样调查和问卷调查资料,依据空间尺度将旅游交通划分为两个层次,如图1所示。第一层是大中尺度的长途交通,主要是航空和铁路,一般运送空间尺度大于100千米,主要承担从客源地到目的地的大中尺度空间移动,包括入境旅游和跨省区旅游。航空旅游具有快捷、直达、舒适等特点,但价格比较昂贵;铁路旅游具有运量大、价格低廉等特点,但速度较慢。这两种交通运输方式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来说,主要解决游客“进得来”和“出得去”的问题。第二层是中小尺度的短途交通,主要为公路旅客运输,一般运送空间尺度小于100千米,是游客在目的地(中心城市)到风景区之间交通,省内旅游和市内交通以公路为主。因公路运输快捷灵活,主要解决游客在目的地“散得开”的问题。
基于上述认识,本出如下两点假设:(1)入境旅游及客流量在30个省区的分布主要受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的影响。因为,入境旅游客流量在各省区的分布主要是大中尺度的旅游流,入境游客可支配收入高、旅游时间宝贵、活动范围大,航空和铁路是长距离旅行的主要交通方式;至于人境旅游者在各城市内的交通运输,多由旅行社专配旅游车辆来完成,一般不计入公共交通系统。(2)国内旅游客流量在30个省区的分布,主要受公路交通和铁路运输的影响。因为国内旅游一部分是本省游客在本省区内的旅游(大约占20%~40%)①;另外,跨省区的国内旅游,因国内居民收入较低,航空运输票价较为昂贵,2000年之前乘坐飞机手续复杂,铁路成为国内大中尺度旅游的主要交通工具。
2.2数据说明
本研究所选用的基础数据包括两个序列:(1)1985~2008年中国旅游客流量和交通运输客运量数据,共包括3个子序列:①入境客流量,反映入境旅游业发展状况,记为tf;②国内旅游客流量,反映国内旅游发展状况,记为td;③航空、铁路、公路客运量,反映陆路交通运输系统的运输能力,分别记为al、rw、hw。这些数据均来自1986—2009年《中国旅游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交通年鉴》等官方统计资料。(2)30个省区的截面数据。为了分析各省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的关系,本文还选取2006年全国30个省区的截面数据(西藏除外),分别以上述时间序列分析中的关键因素,采用截面数据分析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国内旅游客流量与公路客运量的关系。
旅游业是环境敏感的脆弱产业,极易受到各种危机事件的影响。1989年的政治风波、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3年的sars危机、2008年的汶川地震等,均对中国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产生较大影响,为了在较平稳的序列中分析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的关系,本文依据本底趋势线理论,对1989年、1998年、2003年和2008年的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数据进行了内插订正。
2.3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时间序列和截面数据结合的方法,分析交通运输对旅游业的影响。首先,利用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方法,对交通运输巨变与旅游业发展的长期稳定关系进行检验,在存在长期均衡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误差修正模型进行短期均衡关系调整的检验;然后,利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对交通运输与旅游业因果关系进行检验,从时间序列数据分析中认识交通运输与旅游业发展的因果关系;最后,利用2006年30个省区的截面数据,分析入境旅游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国内旅游客流量与公路客运量的统计相关性,依据相对偏差划分依赖一偏好类型,寻找旅游客流量与主要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空间差异。
3 时间序列分析与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3.1时间序列的稳定性检验
要分析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并建立var模型,首先需对变量进行是否具有单位根平稳性检验。只有变量在同阶平稳的条件下,才能对其进行协整分析。常用adf方法来验证,该方法可以通过对如下3个模型进行检验:模型1-不含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模型2-含有常数项而没有趋势项,模型3一含有常数项和趋势项。如果其中任何一个adf值大于麦金农临界值,则可以认为该序列没有单位根,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本文对取自然对数后的变量以及它们的差分序列作平稳性检验。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在1%显著性水平下,所有变量水平值都是非平稳的。经过一阶差分后,在5%显著性水平下,国内客流量(ltd)、入境客流量(ltf)、公路客运量(lhw)、铁路客运量(lrw)和航空客运量(lal)为平稳性变量,即为一阶单整序列。
3.2协整检验
协整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由恩格尔(engle)和格兰杰(granger)提出的。其基本思想是,尽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中每个都是非平稳的,但其线性组合有可能相互抵消趋势项的影响,成为一个平稳的变量。协整检验的常用方法是e—g两步法,对于多个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可以使用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的约翰森(johansen)检验法。为分析变量ltd、ltf与lrw、lhw、lal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本文采用约翰森模型对其进行协整检验。选择方程中含有截距项,根据aic和sc准则,将滞后阶数确定为2,检验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在5%显著性水平上,人境客流量与公路、铁路、航空客运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采用ols方法,其协整方程如下:
ltf=-0.350486lrw +(1. 51442)
1.121560lhw 0.348604lal+(-2.43182) (1.92863)-22.04167 (1)
从方程的系数可以看出,各时间序列变量都显著地进入了协整方程,反映了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趋势。从长期来看,铁路客运对入境客流量的弹性为-0.350486,公路客运对入境客流量的弹性为1,121560,民航客运对入境客流量的弹性为0.348604。王海江和苗长虹认为,我国客运交通联系具有明显的距离衰减规律,公路、铁路和航空客运最佳营运距离为150千米、700千米和1300千米。入境游客由国外进入中国及在中国大区之间移动的空间距离较大,依赖长途交通,主要以航空客运为主;而在各省区内部,大部分省区内航班班次少,加之高速公路网发达、快捷等优势,游客在省区内部移动主要由公路运输承担,一个人境游客在省内的移动,可产生10~20个公路客运人次,导致公路客运弹性系数很高。对入境客流量而言,铁路客运产生的负效应是由于航空客运、公路客运部分替代效应和铁路客运距离衰减双重作用所致。
从表3可以看出,在5%显著性水平上,国内客流量与公路、铁路、航空客运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采用ols方法,其协整方程如下:
ltd=1.049012lrw+0.881197lhw-00.172383lal-24.06571
转贴于
(-2.0803) (-1.96406) (-2.13556) (2)
从方程的系数可以看出,各时间序列变量都显著地进入了协整方程,反映了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趋势。从长期来看,铁路客运对国内客流量的弹性为1.049012,公路客运对国内客流量的弹性为0.881197,民航客运对国内客流量的弹性为0.17383。中国地域辽阔,国内游客在超过150千米的省区之间主要由铁路客运承担,或铁路客运和公路客运交替承担。各省区十分重视公路网络的建设,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公路较铁路网络密集和完善,笔者依据国内游客抽样调查数据估算,约有20%~40%的游客在本省区内发生。因此,在省区内旅游移动主要由公路客运完成。航空客运对国内客流量增长贡献相对较小,是因为在省区之间或省区内空间位移,航空客运较铁路客运和公路客运费用高,加之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可自由支配收入水平较低,航空客运不是国内大多数游客出行首选交通方式,以及早期航空客运比重较小等因素所致。
3.3误差修正模型
上述协整分析分别给出了ltf、ltd与lrw、lhw、lal之间的长期稳定均衡关系,而这种长期稳定关系是在短期动态过程的不断调整下得以维持的。根据granger定理,一组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具有误差修正模型的表达形式。因此,在协整检验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建立包括误差修正项在内的误差修正模型,以此来研究模型的短期动态和长期调整特征。将长期关系模型中的各变量以一阶差分形式重新加以构造,并将长期关系模型所产生的残差序列作为解释变量引入。作为解释变量引入的长期关系模型的残差,代表着在取得长期均衡过程中各时点上出现“偏误”的程度。分别建立ltf与lrw、lhw、lal以及ltd与lrw、lhw、lal如下形式的修正模型:
3.3.1 入境客流量(ltf)短期波动向长期均衡调整的误差修正模型
dltf=-0.716022ecm-0.280582dltf(-1)+0.548099dltf(-2)-0.017133dlrw(-1)+0.015559dlrw(-2)-1,171688dlhw(-1)+0.893335dlhw(-2)+1,022703dlal(-1)+0.029439dlal(-2)+0.0329289
r2=0.618536 (3)
误差修正方程(3)中各参数的系数,可分别看作是各滞后量对dltf的弹性系数,可对其进行弹性分析。其中,dltf(-1)和dltf(-2)为入境客流量的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28058和0.548099,说明前1年或前2年客流量每增长1%,将促使下年客流量下降0.28058%或第2年增长0.548099%;dlrw(-1)和dlrw(-2)为铁路客运量的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017133和0.0155589,说明前1年或前2年铁路客运量每增长1%,将促使下年客流量下降0.017133%或第2年增长0.0155589%;dlhw(-1)和dlhw(-2)为公路客运量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1.171689和0.893335,说明前1年或前2年公路客运量每增长1%,将促使下年客流量下降1.171689%或第2年增长0.893335%;dlal(-1)和dlal(一2)为航空客运量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1.022703和0.029438,说明前1年或前2年航空客运量每增长1%,将促使下年客流量增长1.022703%或第2年增长0.029438%。从弹性分析可看出,入境客流量增长对自身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显著,而交通客运量增长对下年入境客流量增长起到重要的作用,尤其航空客运量增长贡献最大。ecm项系数反映了对偏离长期均衡的调整力度。当修正系数为l时,入境客流量和铁路、公路、航空客运量均衡的误差,将在下年就可以调整到均衡状态。方程(1)中ecm系数为-0.716022,说明入境客流量与铁路、公路、民航客运量之间的均衡关系,对当期非均衡误差的修正能力较强,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原理。
3.3.2国内客流量(ltd)短期波动向长期均衡调整的误差修正模型
dltd=-0.243782ecm+0.576056dltd(-1)+0.269367dltd(-2)-0.348364dlrw(-1)+0.083713dlrw(-2)+0.510915dlhw(-1)+0.654979dlhw(-2)+0.260907dlal(-1)+0.093286dlal(-2)+0.113737
r2=0.517116 (4)
方程(4)中,dltd(-1)和dltd(-2)为国内旅游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5760和0.2694,说明上年或前2年国内客流量每增长1%,将使今年或明年国内客流量增长0.5760%和0.2694%;dlrw(-1)和dlrw(-2)为铁路客运量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3484和0.0837,说明上年或前2年铁路客运量每增长1%,将使今年国内客流量下降0.3483%和第2年增长0.0837%;dlhw(-1)和dlhw(-2)为公路客运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5109和0.6550,说明上年或前2年公路客运每增长1%,将使今年和第2年国内客流量增长0.510915%和0.654979%;dlal(-1)和dlal(-2)为航空客运l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2609和0.0933,说明上年或前2年航空客运量增长1%,将使今年和第2年国内客流量增长0.2609%和0.093286%。弹性分析结果显示,国内客流量1期和2期滞后都对自身发展有推动作用,这是国内发展的惯性或称为系统的记忆性。而公路、铁路、航空的l期滞后对国内客流量有明显的推动效应,2期滞后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相比较而言,公路客运对国内客流量增长贡献最大。而偏差调整项ecm系数为-0.243782,说明国内客流量与公路、铁路、民航客运量的均衡关系对当期非均衡误差调整能力不强,当国内旅游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会以(-0.244)的调整能力将其拉回均衡状态。
3.4格兰杰因果检验
通过协整检验,表明变量ltf,ltd分别与lrw、lhw和lal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是,这种长期的均衡关系究竟是旅游客流量引起交通客运量变动的结果,还是交通客运量引起旅游客流量的结果?旅游客流量和交通客运量在波动中孰为因孰为果还是互为因果?这需要对旅游客流量和交通客运量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张晓峒认为,滞后期数的选取是任意的,以xt和yt为例,如果xt-1对yt存在显著性影响,则不必再做滞后期更长的检验,否则应该再做滞后期更长的检验。因此,本文按照这一原则选择格兰杰检验的滞后期为2,结果如表4。
表4表明,在10%显著水平下,入境客流量方面,公路客运量与入境客流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06571,因此,拒绝原假设,表明公路客运能够促进入境客流量的增长;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08605,因此,拒绝原假设,即入境客流量增长对航空客运量具有拉动效应。我国地域辽阔,省区之间的距离相当于欧洲国与国之间的距离,入境旅游者从境外入境中国大陆及在大陆较远各省区间进行旅游,基本上都属于大尺度上的空间位移,对长距离的交通工具飞机和火车依赖较大,因此,入境旅游对航空客运拉动作用明显。铁路客运量与入境客流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01962,因此,拒绝原假设,表明我国铁路提速和高铁的建设对入境旅游者的增长和其在境内中尺度上空间位移产生了积极作用。国内客流量方面,公路客运量与国内客流量为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10026,因此,拒绝原假设,即公路客运对国内客流量增长具有促进效应。短距离的省区间及省区内,因汽车具有灵活、方便和快捷等优势,加之通向旅游景区高等级公路的修建,旅游者出行主要以汽车为主。航空客运量与国内客流量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05458,因此,拒绝原假设,即航空客运发展对国内客流量增长能起到一定的推动效应,航空运输的特点能较好地满足经济实力强和对时间要求高的部分旅游者的需求。
检验结果还显示,在10%显著水平下,入境客流量不是公路客运量和铁路客运量的格兰杰因概率分别为0.52387和0.20404,接受原假设,即入境旅游对公路客运和铁路客运推动作用不大。国内客流量与铁路客流量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47319和o,28107,接受原假设,即国内客流量与铁路客运量无显著互相推动效应。国内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的格兰杰因概率分别为0.20358和0.39884,接受原假设,即国内客流量对航空客运和公路推动效应不明显。这些检验结果都与事实有出入,但这并不代表旅游客流量对交通运输客运量没有促进作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只是基于时间序列数据的分析,是在特定显著性水平的定量判断,并不能完全排除理论上的质性分析。质性分析可以发现,交通运输是旅游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是连接客源地与目的地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无论是入境客流量,还是国内客流量都是交通运输客流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交通客运量增长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旅游客流量在交通客运量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就表明了这一点。随着《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纲领性文件的出台,这一比重还将进一步上升。这也说明格兰杰因果关系分析存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格兰杰因果性检验是时间上的“先后次序”(或前因后果)关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它要求变量必须是平稳的(无趋势项)。若原始变量的时间序列不平稳,就要对变量作对数变换或多级差分处理,这种处理有可能会扭曲原始变量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才得出“不是因果关系”的结论。
4 交通客运量与旅游客流量关系的统计分析及地域类型划分
时空互照,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非线性时间序列的规律,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空间差异反映出来。我国东部北京、上海、广东是3个最大的入境口岸,国际航空客运和国内航空客运都十分发达,成为人境旅游的三大高地;而浙江、江苏、河南、四川、广东、山东等省区,人口众多、公路运输发达,国内旅游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下面着重以入境旅游与航空客运、国内旅游与公路客运为对象,采用30个省区截面数据,分析交通客运量与旅游客流量的关系并划分其地域类型。
4.1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流量关系的统计分析
入境旅游是大尺度、高消费、高选择的高层次旅游。因受旅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国外旅游者往往选择经济发达、基础设施较好的热点城市和级别较高的景点旅游。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大,各省区在交通区位和旅游资源丰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各省区接待的入境游客有较大差别。依据国家旅游局抽样调查资料,外国旅游者入境中国及在各省区之间的流动,50%依靠民航运输,20%依靠铁路客运,而公路主要承担城市内部和旅游景点之间的短途运输①。本节以航空客运为关键变量,分析各省区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的关系。以2006年30个省区截面数据为依据,以入境客流量为因变量,航空客运量为自变量,制作x—y关系散点图,结果表明,入境客流量与民航客运量呈明显的线性相关。其中,广东、上海、北京航空客运量位居前三名,入境客流量排全国前3名,并且远远超过其他省区;中西部的陕西、云南、四川、重庆航空客运量较高,入境客流量也领先其他省区。本文采用ols法进行回归分析,其回归方程如下:
tf=0.1079al+61.765 (5)
可决系数r2=0.758,拟合效果较好,符合预测要求。由方程(5)可知,航空客运量的边际弹性系数为0.1079,即航空客运量每增加1万人次,入境客流量将增加0.1079万人次。
仔细观察图中散点分布,可以发现各省区在入境旅游与航空客运上存在较大差异。为了分析这种散点分布对回归方程的偏差,本文借用孙根年早期提出的依赖一偏好指数模型,分省区比较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的地区差异。依赖一偏好指数计算公式为:
转贴于
εi=[sti/tti]
其中:sti为入境客流量统计值,tti为回归方程的预测值。依据对依赖一偏好指数的计算和偏离程度,得到全国30个省区入境客流量对航空客运量的偏离指数类型。结果见表5。
表5表明,在所统计的30个省区中,强依赖或偏好省区有4个,占13.33%;较强依赖或偏好省区有8个,占26.67%;中等依赖或中等偏好省区有9个,占30%;较弱依赖或偏好省区有7个,占23.3%;弱依赖或偏好省区有2个,占6.6%。内蒙古、上海、山东、广西依赖指数高于1.45,内蒙古和广西地处边陲,上海是出入境口岸,江苏和浙江经济发达,对航空需求大;天津、江苏、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云南依赖指数处于1~1,45,多处于边陲或内陆,对航空依赖明显;北京、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依赖指数处于0.7~1,北京和广东是出入境口岸,陕西、四川和重庆则地处内陆,对航空有依赖;山西受北京影响,吉林受辽宁影响,江西受上海、江浙等影响,航空依赖指数较小;青海和宁夏地处边缘地区,旅游资源丰度不高,入境旅游客流量较小,对航空需求低。
4.2国内客流量与公路客运量关系的统计分析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国内旅游已进入大众化阶段,旅游人数屡创新高。尽管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国内旅游仍达到19.3亿人次,出游率达到1.5次/人,较2008年增长16.3%。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国内旅游仍具有低消费、中近距离等特点,30%以上游客为本省区内旅游。因公路运输灵活、方便,铁路运输票价低廉,此两种方式是国内旅游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本节以公路客运量为关键变量,分析各省区国内旅游与公路客流量的关系。以2006年30个省区截面数据为依据,以国内旅游客流量为因变量,公路客运量为自变量,制作x—y散点图,结果发现,回归方程可决系数很低,方程拟合效果不理想。分析发现北京、上海和天津国内客流量大,但公路客运量小,与其是中国最大的直辖市有关,影响了方程的回归,随后剔除三者,做新的散点图,结果表明,国内客流量与公路客运量呈明显的二次函数关系。其中,东部沿海的浙江、山东和江苏国内客流量很大,中部安徽国内客流量排在第l位,西部地区四川国内客流量位居首位。本文采用ols法进行回归分析,其拟合的二次曲线回归方程如f:
td=-0.0055hw2+0.193hw-0.121 (6)
可决系数r。=o,7673,拟合效果较好,符合预测要求。根据依赖一偏好指数公式,得到各省区国内旅游客流量对公路客运量的依赖一偏好指数类型。结果见表6。
表6表明,在所统计的27个省区中,强依赖或偏好省区有2个,占所统计省区的7,41%;较强依赖或偏好省区12个,占44,44%;中等依赖或中等偏好省区9个,占33,33%;弱依赖或偏好省区4个,占14,81%。青海和宁夏多山,地形复杂,航空与铁路网络少,国内旅游主要依赖公路运输;浙江、山东和四川等省境内公路网络密度大,尤其浙江和山东不仅高等级公路比例高,而且四通发达,出行十分方便。辽宁、河南和陕西不仅公路网络发达,更重要的都是我国铁路交通枢纽,高速列车和动车组较多,航空线众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公路运输的需求。中度依赖一偏好型的省区9个,占33.33%,这些省区中,广东和湖北省铁路与航空网络发达,基本已形成了民航、铁路和公路运输三位一体的交通网络。因此,国内旅游对公路运输依赖适中。而甘肃、湖南、广西、重庆等省区大部分铁路网络不发达,高等级铁路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而且境内多山,因此,国内出游主要以公路为主。弱依赖一偏好型的省区4个,占14.81%,依赖一偏好指数在0.6以下,这些省区都地处我国边疆地区,地形复杂、多山,且距离远,与外界联系以铁路和航空运输为主,对公路运输需求很小。
5 结论
尽管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了交通运输的发展,但是交通运输功能巨大,并非完全是为旅游业服务的,因为货物运输、国内外非旅游者的运输,也是交通运输的重要任务。在旅游业发展之前,交通运输已经存在,并在客货运输中担负着重要的功能。20年来,随着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航空客运逐渐普及,铁路提速、高速铁路的修建,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发展,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利用1985~200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和2006年全国30个省区的截面数据,分析了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的关系。结果发现:
(1)基于时间序列的协整分析发现,长期内,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弹性系数表明,交通运输业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表明,航空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与入境客流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航空客运与公路客运对入境旅游的推动作用很大。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即入境旅游能推动航空客运的增长。航空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与国内客流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即公路客运和航空客运的增长促进了国内旅游的发展。
(2)误差修正模型分析发现,对于入境旅游,短期动态内,航空客运量、铁路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的1期和2期滞后效应中,航空客运量对入境客流量增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铁路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1期效应不显著。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系统将以-0.716022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对于国内旅游,短期动态内,航空客运量、铁路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的1期和2期滞后效应中,公路客运量和航空客运量对国内客流量增长具有较大推动效应,铁路客运量1期滞后效应微弱。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系统将以-0.243782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
(3)基于对全国30个省区截面数据的分析,发现入境客运量与航空客运量呈明显的线性相关,航空客运量的边际弹性为0.1079,即民航客运量每增加1万人次,入境客流量将增加0.1079万人;国内旅游与公路客运量呈明显的二次函数关系。这种基于主导因素的分析,忽略了铁路客运的空间再分配作用。
高职法律教育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等法律教育转型为高职法律教育。近年来,普通高等教育迅猛发展,不仅表现在质的提高,也表现在量的扩大,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中等教育带来严峻挑战,大多数中等专业学校抓住机遇,经过改制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原来的司法和警察类中专学校经过整合发展为司法警官类职业学院,这些学校利用已有的资源继续从事法律和警官教育。第二,高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张以后,纷纷增设法律类专业。高等教育规模不足的问题解决以后,结构失衡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失衡问题的基本办法就是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三改一补”和“三多一改”的政策引导下,高等职业教育异军突起,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支主要力量。高等职业院校产生以后,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调整专业,扩大招生,一些高等职业院校未经充分调研,纷纷增设法律类专业,以培养法律人才。全国共有194所高职高专院校开设法律类专业,另外还有131所一般本科院校和政法类本科院校开设法律类高职专业。
(二)高职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
当前,对于一些学生而言,选择职业院校是迫于无奈;对于一些办学者而言,一心寄望于把职业教育升格为本科教育;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没有给职业学院的毕业生予以重视,各类录用考试也把很多职业学院学生拒之门外。高职法律教育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也面临同样的尴尬。高职法律教育产生以后,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高职法律教育将自身置于法律教育的低层次,作为本科法律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等高层次法律教育的附属和补充。在本科法律教育面临巨大就业压力,正在限制招生规模的形势下,高职法律教育存在的价值必然受到怀疑。如果仍然采用现有的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教育争夺生源和就业市场,高职法律教育必然惨遭淘汰。
二、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的生成及其影响
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与高等职业教育层次观产生相同的原因,又有法律教育自身的原因。
(一)招生录取就业制度的原因
高等学校录取按照分数线分批次进行,专科和高职专业被安排在第四批录取。虽然这一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教育公平,但对高等职业教育造成了致命打击,即容易误导社会确立高职教育的低层次观,给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设置了制度上的障碍。随着招生制度改革,招生应以需求为标准而不是以分数为前提。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这些关于高职教育学制的规定,容易深化人们认为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相比是低层次教育的观念。
(二)法律人才观的影响
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人才是精英人才,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他们认为,由于生源素质不高,学制年限较短,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只能培养低层次法律人才。在某些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以后。有人认为高职法律教育无存在的必要,如果要继续存在,也只是为农村、社区和中小企业等基层单位培养法律人才,以弥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不足。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用人单位不管法律人才的类型,只要招聘人才一律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法律教育是低层次的法律教育似乎成了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共识。在层次观的支配下,高职法律教育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农村、社区和中小企业的法律工作者。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因为这些地方与大中城市、大企业中的高级别的用人岗位相比是低层次的,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愿去,或很少去的地方。但随着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的迅速发展,法律本科毕业生,或者研究生将会陆续占据基层的法律工作岗位。到时候,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人才将无路可走,高职法律教育也将因培养目标落空而走到绝境。
三、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的确立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现存的种种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类型观不确立。确立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是对高职法律教育的重新定位,是解决高职法律教育发展过程中一切问题的根本。
(一)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确立的动因
1.教育心理学理论的支撑。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加德纳教授认为,人类智能是多元的,不是一种能力而是一组能力。从总体上来说,个体所具有的智能类型大致分为两大类: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通过学习、教育与培养,主要能力为抽象思维者可以成为研究型、学术型、设计型的专家,而主要能力为形象思维者则可成为技术型、技能型、技艺型的专家。一般来说,职业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具有形象思维的特点。职业院校的学生与普通院校学生相比,他们是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没有智力的高低贵贱之分,只有智能的结构类型的不同。职业院校与普通院校的培养对象在智能类型上的差异,决定了两类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差异———社会所需要的不同类型的人才,因此它们是两类不同类型的教育。同理,高职法律教育与普通院校法律教育应该是培养不同类型法律人才的教育。
2.法律职业类型化的推动。对于法律职业具体包括哪些职业,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从我国法律职业准入的资格考试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当然属于法律职业。一般认为,法律研究和教学岗位也应属于法律职业。另外,随着法律职业的高度专门化,又产生了辅助法律职业。近年来,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书记员已经实施单独序列管理并成为专门职业,法官助理的岗位设置已在试点进行。此外,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仲裁机关等也将产生更多的辅助岗位。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职业也将分化为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的职业,从事司法和法律服务的职业,以及辅助法律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法律教育来担当,法律职业的类型化必然带来法律教育的类型化。辅助法律人才的产生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辅助法律人才的专业化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现今也没有哪一类法律教育将培养目标专门定位为辅助法律人才的培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高职法律教育必须实施战略调整,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的培养,力争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教育。
(二)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确立的政策支持
由前文的论述可知,高校招生制度和学制的规定是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生成的重要原因。要促成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向类型观的转变,还必须依赖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向高职教育倾斜的教育政策。当然,出台有关向高等职业教育倾斜政策必须建立在对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清楚认识的基础上。笔者以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招生政策和学制两个方面给予高等职业教育支持,要改变现行的完全按批次招生且将高等职业院校排在最后的做法。就高职院校的生源入口而言,应考虑文化理论基础与职业实践基础两方面的要求,而不应是单纯面向那些未经任何职业准备的考生。结合辅助法律人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单招单考是选拔高职法律教育生源有效可行的办法。从学制和学历方面看,由于高职法律教育既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实践,应不局限于单一的三年制的专科,可以考虑实行四年制专科或本科。高职法律教育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层次观向类型观的转变,不仅依赖于教育政策的支持,同时还有赖于人事政策的支持。应当树立法律人才的类型观,要认识到法律实务人才既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包括辅助法律人才。辅助法律人才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他们所承担的工作密切联系法律实践,必须经过专业培养。只有充分认识到辅助法律人才的专业性,高职法律教育才能找到自己的职业岗位群,才能确定适当的培养目标,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的确立才能获得来自外部的推动力。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8—0025—03
一、民办高校的法律规定及其分类
(一)民办高校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1982)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民办教育立法的根本根据。
民办高校是一种民办学校,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自然也就是调整民办高校的最直接法律依据。
由于民办学校通常被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也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的调整。另外,民办高校的性质决定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民办高校。
(二)民办高校的分类
第一,根据其教育类型,可以分为文化教育类和职业培训类(或者分为普通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两类。
第二,根据其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可以分为取得合理回报类和不取得合理回报类两类。
第三,根据举办时资产的来源,可以分为投资类和捐资类两类。
第四,根据是否从事经营,可以分为经营性类和非经营性类两类。
第五,根据是否取得学历,可以分为学历教育类和非学历教育类。
二、民办高校的法律性质
(一)民办高校有别于公办高校
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与取代该条例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在措辞上不太相同,而内容却是一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社会力量”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这里的社会力量其实就是指社会组织;该条规定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范围。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民办高校与其他民办学校一样,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区别仅仅在于,其举办是否利用了国家财政性经费:利用了则属于公办,反之则属于民办。
(二)民办高校与法人
1。民办高校是否属于法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35条又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该法规定了举办者的“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法人条件”和“法人财产权”,却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属于法人。本文认为,既然法律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上法定条件,那么民办学校自然也就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属于法人,否则就无法正常开展教育事业,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本文建议,在今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时必须予以明确民办高校的法人资格,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引起歧义和不必要的法律难题。
2。民办高校属于什么类型的法人?
严格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无法整体归类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范围之内的。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较为复杂,难以整齐划一,需要予以区别对待。民办高校也同样是这样。《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类型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虽然法律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这不意味着民办学校自然成为举办法人单位的一部分,也不意味着民办学校从属于举办主体的法人性质,而分别成为了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首先,需要区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知,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资产的来源不同: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是事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 条中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说明了,目前的民办高校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事业单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