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法学本科教育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学本科教育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学本科教育

篇1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篇2

一、目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局限性可能使法

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

(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分析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我国法学界一直有分歧,有人认为“本科段的法学教育,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认为通过本科法学教育就能培养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5]还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部门应该明确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确定位为通识教育,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才能为后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6]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应当符合法学教育规律,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与现实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其理由如下:第一,通识教育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社会现实需求。首先,从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具有多元性,可能去公、检、法部门从事与法学专业完全对口的工作,也可能去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或与专业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法科生到非法律部门工作,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面对广阔的就业现实,我们的法学教育仅关注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就学生个体而言,其将来是否会从事法律职业是不确定的,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院是无法确定单个学生毕业后是否必然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在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上两者均要兼顾,即应该提倡通识性教育,不能是纯粹的职业性教育。再者,就社会需求而言,法律通识人才也是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应当忽视这种社会需求。李岚清同志曾提出:当今世界,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的相互交叉融合日趋明显,人才培养必须适应这一变化的趋势。法学教育亦不能例外。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和涉外法律事务都需要跨专业的法律人才,很多复杂的问题靠单一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无法解决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顺应时展的需求将培养目标定位为通识教育,培养出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另外,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虽然法学本科教育机构不尽相同,主管部门也不完全一致,但学制、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等都是一致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大同小异,我国法学教育的这些共性为统一实施本科法学通识教育奠定了基础。[7]第二,职业教育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法学职业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法律工匠”,它是以培养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职业者为核心的实用主义教育。这种教育在教学上重条文解说,重实务训练,轻法学理论研究,轻法律精神的传播,轻思辨能力的培养,这种解说式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将会使法学教育流于浅薄,会导致学生缺乏法律职业、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批判和怀疑精神,导致学生缺乏法治信仰,缺乏法律涵养。由于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比如它天然的具有滞后性,它不可能穷尽一切法律现象,在碰到法律没有调整的社会现象时,法律工作者必须利用法律素养,法律的思辨能力来解决问题,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能力培养。同时,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因为忽视理论研究会造成法学理论型人才出现断层,使法学教育难以延续。苏力教授说过,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单纯的职业教育是无法达到这个目标的,因此,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实需求,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内容和形式

自2002年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的形式一直采取一次笔试,过线合格的方式。共四张试卷,每卷分值为150分,其中卷一、卷二、卷三都是客观题考卷,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卷四是主观题,主要是司法文书写作、案例分析、论述题,其中选择题占总分的75%。知识覆盖面广,但主要是考查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兼有少量较浅的通行的理论。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形式与内容的局限性可能使法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司法考试大量的选择题的设计使得考生把大量时间、精力用在死记硬背上,用在训练选择题答题技巧上。我们都知道选择题,无论是单选还是多选或不定项选择题,它们都是给定选项,考生从既定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考生在进行选择时是被动的,而司法实践,哪怕是最简单的案件,也需要法律职业者对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这个过程是主动的,需要法律职业者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分析、判断能力,而不是如做选择题般从他人给定的数个方案中选出正确答案。司法考试采取单一的笔试、大量选择题的形式,无法检测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司法考试也难以评测考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虽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了职业道德,但对职业道德的测试,也是做选择题,考生只要背诵相关的内容就可以通过,考生是否真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考试是难以评测的。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最终会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法学本科教育既定的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即便是作为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这一目的也难以实现,因为目前司法考试局限性的存在使其不能检测出考生的法律能力。高分通过司法考试者其法律能力未必高,由此可见,目前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将使得法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

二、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将沦为应试教育

篇3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面临危机暴露出法学院本科教育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院培养人才结构趋同,普遍档次不高

在清华大学执教的香港学者何美欢认为,中国大学法学院还不能培育出大量的高端法律人才,其产品只能囤积在中下档次[3]。其所谓高端法律人才是指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国际化的法律人才。虽然她对法律高端人才定义似乎过分狭隘了一些,但其关于我国法学院本科法学教育层次的评价还是比较中肯的。就目前国内各著名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输出人才结构来看,基本是趋同的。高端的上不去,低端的下不来。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普遍都存在高不就,低不成的尴尬局面。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各个学校课程体系安排、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基本上完全相同,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没有自己的特色,拉不开档次。

﹙二﹚法学本科教育注重知识的灌输,而不注重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

从能力培养的角度来说,法学院本科教学任务不应是将一切现存内容传授给学生,而是装备他日后终身自学。由于只注重知识的灌输,而不注重持续学习能力的培养,所以学生课堂学习到的知识总是做不到与时俱进,学完了一门课程,其掌握知识相对速发展经济社会而言也可能已经过时了。可目前,所有大学法学院以教授法律知识最大化作为教育目标。这表现在本科课程体系安排上,注重数量,而非注重质量。基本上国家立一个法,就开一门课,甚至一门课分拆成为多门课,学生永远有选不完的课。整个本科教学活动就是上课、考试、结业拿学分。所以,基本上未等到学生出校门,学生就把其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全部都还给学校了,而学生则养成了被动接受灌输的恶习,缺乏独立思考和积极学习能力,所以,在用人单位面试时,一遇到自己课堂上没有学到的,就一问三不知了。

﹙三﹚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空泛,不切实际

从以下三所著名高校法学院对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描述可以看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目标非常空泛,不切实际。三所高校法学院都提出,要在法学本科阶段让学生打下坚实﹙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实践证明,在法学院大学本科阶段,学生根本就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水平。这就是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不接受法学本科,而教学科研单位也不接受本科生的原因,即便是某些教学科研单位接受法学本科,也没有一个将它们放置在科研单位的。由于目标定位就偏离了社会需求,所以各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普遍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自然在课程体系规划上也闭门造车,难以培养出满足社会需要的人才。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目标导向,我们教授给学生的东西严重背离了社会需求,脱离了实际。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就指出,目前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已经很不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和世俗化的社会需要;二是不适应中国农村社会的需要。“我们讲的、传授的仍然大多是书本上的知识,大多隔离了或过滤了现实中的复杂。我们对社会中的许多新问题缺少研究,尽管教授的头衔可以使我们有身分在这些问题上侃侃而谈。我们的许多法律命题仍然是无法操作的,甚至一些比较成熟的法律领域也还是比较脱离实际的,更不用说另外一些所谓法律理论学科了。”[4]三所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比较上述问题在学校课程体系规划与设计上体现出来的病征就是:1.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设计、安排与社会需求脱节,课程体系设计缺乏明确的目标指向。学校学科建设、教学设施、师资配备与教学目标制定、教学规划与课程体系安排等缺乏一个系统的规划与协调,相互脱节,导致本来稀缺的教育资源大量浪费。如图书馆每年采购大量新书,但教师科研、备课、学生自学却难以找到可用的资料;有的学科师资冗余,为满足学校教学量考核,教师之间为争课上而明争暗斗;而有的课程老师奇缺,无足够师资开课;把学术上门派之争带入了课程体系安排,本应属同一门课程,分别有好几个学科重复开课,各取所需,从而导致知识和技能训练支离破碎。2.老师开课与学生选课都具有很大随意性和盲目性。课程体系设计上不协调、不系统;就老师而言,开课随意性很大,备课具有盲目性;而对于学生来说,缺乏明确的职业发展目标和学习目的,选课和学习都具有很大盲目性,难以根据自己兴趣和职业发展规划接受到系统训练和基本素质与能力的培养。3.盲目追求特色而忽视了各个学校教学资源禀赋。学校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结合社会需求和自身资源禀赋,在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配备与课程体系设计上缺乏连贯性,盲目追逐时尚。所以,法学院学生大多数呈现一个奇怪的知识结构:一方面能对“前沿的”、深奥的东西如数家珍,滔滔雄辩;另一方面对基本知识却只有单薄的、贫乏的认识[3]。4.课程体系设计是静态的、僵化的,脱离了社会需求实际。1995年参与教育部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规划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感慨说,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研究报告中所列举的所谓法学院应设立的核心课程就完全忘记了“农村”[5]。实际上,所有法学院法学本科现行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都是闭门造车弄出来的,而且几十年如一日,没有根据社会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

二、问题的症结

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问题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思想认识上不足的原因:

﹙一﹚教育资源配置上“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各高校法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目标设定与规划更多的是取悦上级主管部门的评比,而非满足市场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学院输出本科毕业生看作是“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输出,我们就可以看到整个生产过程根本就不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而且真正的生产者———教师在整个生产环节上也只充当一个装配工的角色。法学院招生计划与规模的制定、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的安排、培养目标的确定以及教师考核等都是由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但在一线生产者和市场需求方却没有参与教学目标制定、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人才市场需要多少法律人才,需要什么样规格、品质的法律人才,不同需求客户对产品或服务有什么样的偏好和特殊需求,管理部门根本就无从获得准确的需求信息,而一线产品的开发者和生产者﹙教授﹚既没有参与市场调查,也不参与产品开发与设计,上什么课、怎么上,都是管理部门说了算,管理部门对教授们工作考核也是采取机械化的量化指标,如发表了多少论文,上课多少节课时,指导了多少学生等,部分学科不分专业,整个学校完全一致。生产与需求脱节是学校生产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教学规划与课程体系设计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把技能教育等同于实务技巧教育。自称对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了十几年,且亲身历践投身于大陆法学教育的香港学者何美欢教授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因为教育界都将法律专业技能教育简单地等同于“律师技巧课程”、“案例课程”、诊所教育等。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技能与知识的区别、智能技能与实务技能的区别。这表现在法学院培养出来学生缺乏两种重要技能,一是只懂得背诵理论而不懂得活用理论;二是只背得法条,不懂得分析、归纳和评价法律,只会陈述法条和复述别人的观点,不懂得识别及组织不同的观点来形成新观点[5]。2.将通才教育等同于教授的法律内容最大化。高校法学院普遍将传授法律知识最大化作为目标,课程开设越来越多,教材也越来越厚,而学生自学和研读时间却越来越少;另一方面,老师课时考核量不断增加,而课外辅导以及师生互动的教学方式却缺越来越少,老师疲于应付不断增加的课程和完成不断增加的课时工作量,授课质量提高方面所下的功夫也就自然越来越少,老师完全变成作业线上的操作工,自然无暇顾及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上的创新。3.把专才教育等同于专业知识教育。其结果是学科划分越来越细,而学生能力越来越弱。这表现在学生普遍高分低能,学校出具给学生的成绩单在社会上公信力日渐下降,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招录毕业生时普遍采取成本非常昂贵的海选方式,学生求职应聘成本也不断增高,匹配成功率非常低,学校在人才市场的品牌始终无法树立起来。

﹙三﹚行政主导自上而下,课程质量评价体系脱离社会实际和社会需求,导致学校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上浮华之风盛行。目前,各高校精品课程评比等都是在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的,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这样评比导致了一种高校在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浮华之风盛行,学校资源和老师精力大量投入到各种各样评比上,而不是用在课程质量和改进上,这进一步助长了高校法学院在课程体系设计、安排与评价上严重脱离实际,背离社会需求的倾向。

三、改进的策略与措施

长期以来,高校法学院都把法学本科教育与我国法治建设崇高使命紧密联系起来,法学院要把培养“法治”“卫道士”,所以把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拔得非常高。即便是学生毕业走向社会,面临就业困难,学生和学校总是以我国法治水平不高,用人单位还没有认识到法律专业人才重要性等来安慰自己。对于毕业学生在基层用人单位表现不尽人意,学生和学校总是以基层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用武之地来为自己的自尊“解套”。面对目前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许多法学院都以学生不愿意到基层,或基层没有为法律专业人才提供就业环境而为自己开脱。上述这些似是而非的开脱都不能回避一个残酷的现实,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必须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如果我们输送出去的毕业生不被社会接受,法学院存在的合法性就理应受到质疑。因此,我们必须对我们教育理念、培养目标以及课程体系设计都进行全面检讨,只有培养出来的人才在人才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教育才能称得上成功。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苏力指出:“中国的法学院教育也正处在一种知识转型时期,正从一种‘大词法学’转向更为实证的法学,从意识形态主导的法学转向更为技术化、社会科学化的法学。法学院在许多部门法的教学上,无论是课程、教材、教授方法,都正处在一种新的重建阶段。现时法学院的教育,包括法学院自认为最擅长的理论教育,无论是对于在校的本科生还是对于接受培训的法官,都往往既缺乏智识的吸引力,也缺乏实践的操作性。无疑,缺乏智识吸引力也许与法官的文化知识偏低有关,但必须承认,更可能与法学知识的陈旧有关,与法学教授的知识老化和讲授方式死板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法学院传授的知识仅仅是不适应中国发达地区和工商社会的需求;应当说,我们的法学教育传授的知识同样不适应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需要。事实上,尽管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然而我却真的不知道我们目前的法学教育究竟适合哪个地方的需要。”可目前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都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我们处在一个转型时期,甚至从心理上拒绝接受这样的客观现实。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的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必须修正自己的目标取向,即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来规划法学院本科教育目标、教学规划与课程体系设置,相应法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说:“我们还应当调整法学毕业生的标准,把培养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合格法律和司法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以市场﹙包括法律实务和法律学术的市场﹚作为合格与否的标准,以能否解决中国的问题作为合格、不合格以及优劣的标准,而不是以某种抽象的概念作为标准。也许我们的法学院还应当注意吸收法律实务人才进入法学院的教学队伍。”[4]为此,在不触动现有教育体制的情况下,法学院本科教育改革应当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法学院培养人才策略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从本科课程体系设计着手,进行改革,寻求突破,作为当前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路,具体而言,笔者也认为,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在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上,充分让需求者参与,或通过适当途径充分了解和反映社会需求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法学院招生计划、课程体系设置、教学目标,配置教育资源,使学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选择能够充分与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需求匹配起来。在目前情况下,学校应该有专门部门对社会需求进行调查,对往届毕业生去向和在单位工作表现进行跟踪反馈,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律人才需求做出预测,并对我国现行学校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进行评估与检讨,结合本校教学资源禀赋设计本科课程体系,配备教育资源,改进与完善教学工作①。

篇4

首先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律制度的挑战。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许多法律、法规仍然是为适应计划经济而制定的,没有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调节和竞争机制,与规则相悖;已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也不够完善。据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资料,我国现在有2000余条法律、法规与WTO不相适应,应该予以废除或修改。与此同时,还需要制定、颁布一批与 WTO 相配套的新的法律、法规。WTO 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挑战,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使我国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

其次,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后,需要一大批能够熟悉 WTO 规则,参与对外谈判,签约和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型的政府官员。从的情况来看,这种能够适应WTO 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当缺乏。同时,按照我国在加入 WTO 议定书中已作出承诺,开放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准许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等城市设立代表处,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律师及律师的后备人才必须以迅速提高自己的国际法律水平去迎战。但是,目前具有这样资历和水平的律师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加速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种新的机遇与挑战。

第三,对我国法学教育扩展和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在加入 WTO 的协议书中承诺对教育市场开放,允许成员国的教育机构来我国从事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中拥有控股权,允许外国的专家来中国从事教育,担任教师。对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市场,外国人一向十分关注,早在三、四年前,就有一些外国法学院来中国与我们的法学院校联合举办中国法律讲习班、法律硕士班等。同时,也有大批的外国法学教授来中国从教。这种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形势,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它不仅可以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注入大批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进外国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这无疑可以促进和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发展也必然会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引起一场变革,诸如办学模式、培养目标、教学、教学等方面的改革。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主要

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2001年底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系(院)有391 个。法学专业本科在校学生约为21万人,法学硕士点201 个,授予法学硕士学位6500 余人;法学博士点共38个,授予法学博士学位330余人,为国家培养了数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从而使政法干部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仍不能满足和适应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因此,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即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的人,也可以从事法律职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大批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行政官员,立法人员等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没有接受专门的、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不具有较宽厚的法学和国际法知识。据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师仅占20%,法官 5%,受过法学生教育的法官仅占0.25%.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专业素质。有人说,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学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做手术更加危险。二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现在中国的法律、法学教育界有一个怪现象,即一些政法机关没有或很少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士;一些法学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又进不去政法机关,当不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呈现了就业困难的现象。十分明显,这不是法律人才过剩,而是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占据了本来应属于法律本科毕业生应占据的岗位。事实上,我国现在法学教育的规模并非过大,与一些发达的法治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如,美国现在有法律院校约250个,在校法律专业学生为12万人, 而美国的总人口仅为我国的1/6.又如,从我国律师队伍的情况来看,预计到2010年我国需要专职律师约30万人,而现在仅有约10万人。每年我国法官、检察官减员为3—4 万人,而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仅为 2万人,尚不能补充法院、检察院的自然减员。这一切都证明,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是过大,法律专业人才不是过剩。现有的法学教育仍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仍需适度稳步地发展。

2.法学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

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大发展,使法学专业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一些大学、学院在一无师资,二无图书资料的情况下,就举办法学专业,开始招生。这种一块牌子高悬,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或专业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理工科院校办的法学专业质量更令人担忧,一些办学比较长的法学院校在这种形势下也盲目扩大招生,造成师生比率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恶劣,整个校园人满为患,学校的办学质量明显滑坡,使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矛盾日益突出。

三、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面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为了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

1.调整办学结构,整顿办学秩序

我国法学存在着多层次、多元化和无秩序的办学状态。应该停办大专、中专以及法律职业高中等低层次的办学形式,改为以法学本科为最低起点。法学本科生源不应限于高中毕业生,应该吸收其他专业的大专或大本毕业生,或者有一定工作阅历的同等水平的人员考入法律本科深造。适当增加法学双学士、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多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法律本科的学制可以多样化,如:4年制:“2+3”的双学士学位制,即在综合大学的二年级学生中招生加学法学的主辅修制:“4+2”的第二学士学位,即从普通高校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再学二年法学:“4+3”的法律硕士,即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再学三年法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

减少法学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压缩办学规模,提高法学成人教育的办学质量。目前,电大、自学、成人函授等形式的法学大专应予淘汰,以本科为起点,并且要适度压缩控制办学规模,防止过多过滥。目前,一些成人教育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毕业生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生含金量不同,差距较大。这类毕业生数量大、质量低,对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的就业造成很大的竞争和冲击。

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适度扩大法学硕士生的招生,增加法学博士点,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按法学(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立法、司法部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适当控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律专业数量和招生人数。大力扩大法学第二学位、法律专业硕士的招生,培养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近几年兴办的法学专业,应尽快进行专业评估。对于不符合办学条件,达不到培养目标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应予以停办。

2.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挂钩

提高法律专业队伍的入门门槛。各级法律职业人士必须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允许非法学毕业的本科生从事法律职业,尽快改变那种“法律职业是万金油,谁都能干”的状态。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要取得学士学位,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资格者,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性工作岗位。在进入具体岗位之前,还应该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可由职能部门与有关政法院校共同进行。应把法律培训视为后续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延伸。

3.地制定法学本科生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也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学院校究竟要培养什么人,如何才能使学生适应的需要,这是学校头等重要的大事。高等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种高素质体现为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

这里,首先强调的是基础素质,即思想、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政治素质应有更高的要求。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思想;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应该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一句话,是法律的卫士。不唯权、不唯上、不谋私利、公正谦明、刚正不阿。法学家也应该是关心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政治家。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治国人才的重任。现代法律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人文素质。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法律来自于社会,是社会需要的客观反映。法律职业人士必须全面认识社会,深刻地把握法律文化的背景,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的动态,更好地认识现代社会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等都是现代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法学本科生不仅要的,还要学习一定社会学、管、经济学和科学知识。使其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全面发展。

其次是法律专业素质。法律专业素质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它与法律职业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法律日益完善,要求法律从业人具备较宽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去、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应该必修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民事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国际法等课程。这些课约为十四、五门,属于专业核心课程。在必修的核心课之外,应该扩大选修课。法学专业的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研究方向,可以选择一个专业方向,学校应为每一个专业方向规定一组限选课程,作为对必修课程的补充。例如,选择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必选“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法”、“海商法”等课程。在此之外,应另为学生安排一定数量的任选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总和应为专业核心课的二倍。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有法学专业的共性,又有不同学生的个性;即保证了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专业基本知识;又发挥了学生的不同特点。学生毕业后,既可以在法律的大环境里从事一般性法律工作,又可以依其所长从事某一个特殊领域的法律工作。这样才能适应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方面的需要。法律专业的学生才能有广阔的就业机会。

再则是能力素质。要培养学生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在注重培养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等。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将在法律部门从事实际工作,只有少部分人继续深造,将来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如果法学本科生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或者缺乏组织、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书呆子,是不会受社会欢迎的,也是难以胜任法律工作需要的。况且,未来的社会分工细致,人们工作的岗位多变,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适应性和能力。

新形势下的法学教育应该面向世界,注重培养外向型的现代法律人才。具体地说就是,现代的法律人才应该能够掌握国际法律知识,具有在国际大舞台上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因为,加入WTO后,我国不仅在经济贸易上“入世”,而且在法律上也必须“入世”。法学教育承担着为“经济的法律入世”培养大批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法律专业本科生应加大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律课程的学习。加大对外语的学习,努力提高外语水平,能够运用外语和国际法知识同外国的同行、对手进行交流、开展工作。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应保留或增设“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专业。培养外向型的现代法律人才,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1998 年全国专业目录调整时,不分具体情况、把原有的国际法专业(或国际经济法专业)统统砍掉,实行一个大法学专业的做法,不一定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应有一定灵活性。

4.改进办学模式,变一统天下的公办大学,为公办大学、中外合资办学、公办民助大学和民办大学并行的办学模式

入世后,允许外国人来华投资办学,这就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外合资办学,不仅吸收了外国的资金、设备,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外国法学教育的和,引进了外国的师资和教材,以及先进的管理系统,这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挑战。我们在中外合资、合作办学过程中,既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的东西,又要抵制外国文化中的糟粕;既要保留我国法学教育的优良传统;又不能因循守旧,一味地排外。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学才能跻身于世界法学教育之前列,才能实现法学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篇5

(一)法学毕业生已不受实务部门欢迎数量庞大的法律院系中已有较长的办学历史,但就整体而言,几乎仅仅是数量和规模的扩展,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质”的方面并无突破和提高,可以说在这方面仍然处于一种摸索、尝试的状态,无论是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成熟经验和模式。不少法律院系并没有自觉地思考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和培养目标的问题,更谈不上有目的地设计自身的课程和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的种类项目繁多、学科设置的紊乱和狭窄,本身就说明我们对于法学教育认识上的模糊和设计上的随机性。教学内容的相对陈旧和教学方法上的僵化单一,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实,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如此千差万别,课堂中如此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事实;发现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至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他们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会对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而法学院学生也对法学院教授的内容颇多责难。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学观的潜在影响和现行教学模式的陈旧。新兴的民办本科法学教育,数量不多,办学时间短,经验积累欠缺,在办学定位及教育模式上大多借鉴模仿公办法律院系的已有做法,并无实质上的改变,有的院校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支配下,甚至不顾法学教育本身的应有规律,连法学教育界普遍认同而又硕果仅存的有意义的做法随意放弃,拔苗助长。这种在表面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短视行为,在民办院校法律院系别明显并已运作多年,造成其毕业生既无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因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而不适应法律实务的最低要求,也不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毕业生竞争的能力。实事求是地评价,近年来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并不是成功的,如继续维持这种状况,长此以往,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在激烈的竞争中必然处于明显的劣势,发展之路也会越走越窄。

(二)报考法学专业人数逐渐减少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提高,导致学生学业成本提高,法学专业报考率逐渐减少。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该制度成为学习法学的人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唯一途径,也成为法律院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每年有几十万人参加考试,通过率仅有7%-8%,其高难度和低通过率使全社会将国家司法考试公认为“中国第一考”。通过这一考试,能够把国家非常优秀的人才选拔进法律职业队伍。这一制度的建立,对提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改变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素质低下的状况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学子们千辛万苦通过高考,学完大学课程后,还要通过严酷的司法考试竞争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每年司法考试的过关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有较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先期投入的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意面对的。其他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机会则相对较大,就业压力也相对宽松。因此,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从职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将会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逐渐变为“冷门专业”这显然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全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整体上面临困境和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形势下,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由于在生源、师资、经费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尤为严峻,但民办高校本身办学方式灵活、负担相对较轻的特点,使其在某些方面较公办院校更有优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研究,冷静分析,通过积极改革和苦练内功,民办法学本科教育是可以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和出路的。

二、教学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的确立

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及时调整办学定位,实现从职业技能型到教学应用型的转变,从培养法律辅助人才到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转变。

(一)以往办学定位与实际运作的脱节民办法学高等教育在创办之初,均是从专科层次开始的,本身应定位于职业技能型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如书记员、律师助理、司法助理、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等)为目标,突出职业技能的特长。但这些年来,各民办法律院系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招生宣传、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及教育模式等方面,均力争向公办法律院系看齐,以求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教育市场中与公办法律院校争夺市场份额。在办学之初,对一些向往法律职业而对于法学教育现状及社会需求并不十分了解的考生及家长来说,有一定的吸引力,但随着时间的延续,其潜在的隐患日趋暴露,如教育资源缺乏(优秀师资)、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脱节、毕业生综合素质较低、动手能力不强、就业困难等,已较大程度影响了考生报考的积极性,这正是办学定位与其运作严重错位导致的不良后果。民办法学教育进入本科层次以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找准符合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问题。

(二)民办法学本科的应有定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定位总体上分为三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其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也有所不同。其一是研究型教育,以培养高精尖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为目标,通过培养法学硕士、博士而逐步造就精英型法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律阶层,为国家输送高质量、高品位的治国之才,定位于该层次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各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和少数综合性法学研究生部。其二是教学型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职业技能突出,综合素质较高的应用型法律通才为目标,造就能胜任大量具体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企事业单位法务骨干,为国家和社送司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其三是职业技能型教育,即传统的法学专科教育,以培养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辅助型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这三个层次的法学高等教育定位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可能兼有两种办学定位的功能,如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应用型等,以一种办学定位的功能为主,兼有另一办学定位的功能;如教学研究型教育机构,一方面以培养复合法律通才为目标,同时兼有为研究型法学理论人才培养苗子的功能。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根据民办高校的特点和国家法学教育的总体形势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来确定。我们认为,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教学应用型教育,在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过程中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形成与一般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科教育均有所不同,而又兼具两方面的特色教育。一方面努力使部分优秀毕业生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使暂时未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能以其法律职业技能的优势迅速胜任辅法律工作,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得力助手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骨干。唯其如此,才能使民办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真正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的学生同台竞技的能力,使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走出困境,在法学教育市场中站稳脚跟,并寻求更高层次的发展。

三、课程设置的整合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教育的试金石,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法律院系,其毕业生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通过率极低,这所院校的法学教育很难说是成功的。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教育水准,则法学本科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含金量就会大幅降低。尽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都从来没有规定把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指标,但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广大学生乃至全社会都已将这一“中国第一考”的通过率认同为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衡量标准了。这一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不以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为转移的。民办法学本科院系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围绕其进行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的调整,同时对其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比重进行调整,使之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这种调整是必须的,也是务实的。教育部作为国家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完成的14门核心课程,以往各本科法律院系均将这14门核心课程,按照难易程度和知识衔接的先后规律,以几近相等的课时与学分将它们平均分布在各个学期,同时辅之以相应的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安排毕业实习,从而完成法学本科教育。这种多年来已成定式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安排,不能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通过对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分析,不难发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含了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这表明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内容接轨的可能性。另外,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又存在与14门核心课程以外的内容,如法律实务、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执业规范等。同时14门核心课程的内容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的比重是不均衡的,其中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几门课程的内容所占分值极大,几乎是国家司法考试总分的一半,而其他课程内容所占分值较少,有的甚至只有两三分,如宪法、国际法、法制史等。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及分值安排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的,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均衡分布14门核心课程的学时与学分的做法,显然不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应当调整。

(一)核心课程群的建立将14门核心课程及相关的选修课整合组建为5个课程群,同时增加一个14门核心课程未包括而国家司法考试又必然涉及的内容为一个课程群,共6个课程群。它们是:民商法课程群、刑法课程群、诉讼法课程群、理论法学课程群、法律实务课程群,国际法课程群。在每个课程群中确定2门核心课程和2至4门应用选修课,规定学生对每个课程群必须选够一定的学分,以防止偏科。按课程群组建教研室,确定学科带头人,建立教学梯队,使各课程群的教学均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强的司法考试的针对性,杜绝广而不精的“万金油”型教师授课,真正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内容比重的调整在6个课程群中,加大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课程群中核心课程的学时和学分,其学时学分在法学本科全部课程的学时学分中所占比例,应与其在国家司法考试总分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基本相当,以保证教学资源的投入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吻合。这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重新整合的做法,在部分法学本科院系中已开始尝试,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等,且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广西大学法学院,作为地方性一般院校,经过这种调整后,其毕业生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高出全广西的一倍,也超过了全国平均通过率,其公务员考试通过率和就业率也均超过部分国家重点院校,广西大学法学院的知名度由此而提升。

四、引进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

篇6

中图分类号:D926.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7.05.091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是当前法学专业的学生热议的话题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试与我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情况及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良性互动,课题组于2016年对我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通过调查,了解我校法学学生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等问题,以便为我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如何适用司法考试改革,司法考试改革如何促使法学本科教育提升创造良好的环境。

1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研究调查对象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课题组成员对我校法学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具体调查对象如下:大二、大三、大四共计224人,我们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收回调查问卷118份,占98.33%,调查问卷的发放占总人数的53.57%,其中民族学生76人,发放调查问卷40份,占人数的52.63%,汉族学生148人,发放调查问卷80份,占人数的54.05%,应该来说面还是比较广的,基本能够反映同学们的心声。

2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分析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问卷总涉及20个问题,其调查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1)当问到你是否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时,106人选择“是”,占89.83%,12人选择“否”,占10.17%,绝大多数学生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说明同学们参加司法考试的愿望与积极性挺高。

(2)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能否证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水平的高低时,62人选择能,占52.54%,56人选择否,占47.46%,基本上各占一半,说明同学们对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水平联系比较紧密。

(3)当问到你认为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是什么时,45人选择司法考试通过率,占38.14%,3人选择研究生考试升学率,占2.54%,70人选择大学生就业率,占59.32%,说明同学们在对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上认为还是就业率的问题,但是研究生考试升学率比较低这一点应该值得我们思考。

(4)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低对大学法学专业的声誉时,90人选择影响很大,占76.27%,26人选择影响较小,占22.03%,2人选择没有影响,占1.7%,说明司法考试通过率对法学专业的声誉影响较大。

(5)当问到你认为通过司法考试与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情况影响如何时,94人选择影响很大,占79.66%,23人选择影响较小,占19.49%,1人选择没有影响,占0.85%,说明司法考试对法学就业情况影响很大,这是由专业就业的特殊性决定的,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司法系统的一道门槛。

(6)当问到你认为老师应该对于学生中间普遍存在的“一切为了司法考试”的现象持什么态度时,3人选择不闻不问,占2.54%,24人选择积极配合,鼓励同学们“一切为了司法考试”的行为,占20.34%,91人选择提醒同学们注意培养理论修养,亦锻炼实务能力,占77.12%,说明大部分同学还是愿意提醒注意培养理论修养,亦锻炼实务能力,不是一味“一切为了司法考试”,这样能加强提高学生的理论与实践能力。

(7)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是什么时,94人选择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占79.66%,24人选择注重法学理论的抽象思考,占20.34%,应该来说,现在的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为此我们不仅要注重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提高我们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8)当问到你认为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是否应向司法考试靠近时,87人选择应该,占73.73%,31人选择不应该,占26.27%,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司法考试还是比较重要的,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应向司法考试靠近,司法考试的改革也要顺应法学本科教学,两者应该做到良性互动。

(9)当问到你认为是否应该改善与司法考试有关的教学条件时,106人选择应该,占89.83%,12人选择不应该,占10.17%,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应该改善与司法考试有关的教学条件,改善条件,为司法考试提供更好的平台。

(10)当问到你认为学校是否应加强教学管理中与司法考试有关的相应方面时,108人选择应该加强,占91.53%,10人选择没必要加强,占8.47%,说明大部分同W认为应加强教学管理中与司法考试有关的相应方面,加强管理,为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提供条件。

(11)当问到你认为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否考虑司法考试因素时,109人选择应考虑,占92.37%,9人选择不应考虑,占7.63%,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考虑司法考试因素,这在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师教学里面已经有所体现。

(12)当问到你是否了解司法考试的侧重点和命题规律时,48人选择了解,占40.68%,70人选择不了解,占59.32%,说明大部分同学对司法考试的侧重点和命题规律不了解,这一点在低年级体现尤为突出。

(13)当问到你觉得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有报辅导班的需要吗时,90人选择需要,占76.27%,28人选择不需要,占23.73%,说明大部分同学在司法考试复习中还是愿意报辅导班。

(14)当问到你认为学校是否应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98人选择应该组织,占83.05%,20人选择不应该组织,占16.95%,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学校应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15)当问到你认为学校是否应该提供司法考试辅导书时,97人选择应该,占82.2%,21人选择不应该,占17.8%,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学校应该提供司法考试辅导书。

(16)当问到学校如果提供司法考试辅导,应以什么形式提供司法考试辅导时,53人选择正式课程之外开设辅导,占44.92%,51人选择选择纳入学校正式课程,占43.22%,14人选择其他形式,占11.86%,说明同学们对正式课程之外开设辅导和纳入学校正式课程的比例基本一致。

(17)当问到你认为进行课程内容改革,应该注重下列哪些(多选)方面的改革时,100人选择增加相关司法考试的内容,占84.75%,101人选择增加培养学生素质方面的内容,占85.59%,108人选择增加实践教学内容,占91.53%,29人选择其他方面,占24.58%,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课程内容改革要在增加相关司法考试的内容、增加培养学生素质方面的内容、增加实践教学内容等方面都有改革的必要。

(18)当问到你认为在本校的教学内容上是否应突出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时,102人选择应该,占86:44%,16人选择不应该,占13.56%,说明学校教学内容上应突出司法考试的知识点,使同学们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知识点。

(19)当问到你认为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是否应该贯穿司法考试相关试题的案例时,110人选择应该,占93.22%,8人选择不应该,占6.78%,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贯穿司法考试相关试题的案例。

(20)当问到你是否认为专业课老师应当研究司法考试趋势并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意指导时,100人选择是,占84.75%,18人选择否,占15.25%,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专业课老师应当研究司法考试趋势并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意指导,只有老师研究司法考试趋势并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意指导,才能使同学们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试趋势,同时法学大部分人的目标就是过司法考试,所以应该将重点放在上面。

3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分析

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调查问卷总涉及10个问题,其调查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1)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时,95人选择同意,占80.51%,23人选择不同意,占19.49%。大部分同学们认为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是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题型,考试的报名条件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司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素养较低,司法考试难度的提高和形式的多样性是有利的,改革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进门的标准,保证法律从业人员的基本素养,有利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法治化进程。

(2)当问到你是否认为司法考试报考条件设置过低时,54人选择是,占45.76%,64人选择否,占54.24%。认为非法学学生法学涵养不足,多数没有法律思维,但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不仅无法保证法律从业人员整体法律素养的提高,也对法学专业的就业产生一定的冲击,不利于法学的发展。

(3)当问到你是否同意将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的报名条件限定为法科毕业生时,102人选择同意,占86.44%,16人选择不同意,占13.56%。大部分同学认为法科毕业生相比非法科毕业生而言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受过系统的学习,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甚至懂得更多的法学理论,经过专业学习专业性更强,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更强。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处理起法务事务的效率更高,结果也更好,这样对选取具有法律素养的人才有利,有效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有利于法律队伍的壮大,有助于职业化、特定化。

(4)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改革减少司法职业准入的不合理障碍时,102人选择同意,占86.44%,16人选择不同意,占13.56%。大部分同学认为既然是不合理障碍就应该清除,这样有利于法律人才培养,促进法律专业人员的就业,促进法学的发展。

(5)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时,83人x择同意,占70.34%,35人选择不同意,占29.66%。大部分同学认为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自己就有机会通过,但也有少部分认为宁缺毋滥,一旦提高通过率那司法考试通过也就失去了意义。

(6)当问到你是否同意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时,70人选择同意,占59.32%,48人选择不同意,占40.68%。大部分同学同意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但也有近一半的同学不同意,认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师资力量不同,教学条件不同,教学质量有差异,学生的水平有差异,分数线设置也应该有所不同。司法考试合格线有一定的区分度,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成绩拿到相应的合格证书,并且司法考试难度本身就大,统一分数线对于考生无疑于雪上加霜。

(7)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内容是否科学时,88人选择科学,占74.58%,30人选择不科学,占25.42%。大部分同学认为科学,法律基础考察力度大,案例灵活多变,对培养法治专业素养水平意义重大。

篇7

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时至今日,法学教育的困境仍未突破。一方面,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毕业生不断增多;另一方面,现行法学培养模式所培养出的学生,难以满足法学实践的要求。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规模扩张迅猛,但法学培养模式与目标却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这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和社会大众对于法学教育的合理预期。造成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传统心理预期的偏差。社会大众对法学教育的目标、功能和成果存在着合理预期,人们希望法学教育能培养出具备法律素质的管理者,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高级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等。这些合理预期使中国法学教育着力于加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但是,这种预期也助力了简单化或单一化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

第二,教学方法的偏差。法学是一门科学,以科学的立场和方法来探讨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知识,这当然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但受大陆法系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不适当地或是过分地强调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轻视了对法学方法、法学技巧的学习和掌握。不从根本上厘定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改变我们长久以来所推崇的法学教育方法与教学内容,从教学方法、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上作较大幅度的调整乃至根本性的革命,在加强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重视对社会生存基本技能的传授,那么,法学教育的困境还会存在,法学人才培养的困惑也难以消解。第三,多元价值取向的忽视。诚然,法学高端人才是稀缺的。高端法律人才的缺乏对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并不是说高端法学人才的培养是所有法学教育阶段的唯一价值取向。当前,法学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理论教育模式和手段的趋同,其本身就简单化或单一化了法学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不同的法学教育阶段的目标需要厘定,价值取向需要区分,这种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价值取向是不容忽视的。

二、法学教育的解困路径

第一,法学教育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区隔。法学教育整体面临的困境与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清是不可分的。法学教育宏观目标与法学教育的阶段目标、层次目标的界限不清与混同是法学教育目标困惑、价值取向不清的重要原因。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植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说明法学教育的终极方向是为社会和国家培养法律人才。但是,现实中的法学教育却在为社会和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宏观目标的指引下迷失了方向。当然,这并不能说是宏观目标的定位造成了法学教育与现实矛盾的困境,但是至少欠缺法学不同培养阶段的不同目标与价值取向的认识,混淆法学人才培养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与社会需求的多层次性所引发的困惑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以人为本的思考进路。法学教育研究的最终指向应该是以“人”为主体来展开和深化。关于法学教育模式、教学方法、教学改革的研究最终都要服务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法学教育毕竟是塑造人的工作,是为社会和国家培养人才的工作。

既然不仅仅是培养学生的智识与兴趣,而是有着国家和社会的需要,那么,人的培养就必须与社会需求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有的放矢。

第三,法学教育的多元价值取向。当代法学教育的社会功能是实现两对要求: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学思想的传播。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知识的传授是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而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学思想的传播是法学专业理论型人才培养所期待的。

法学专业的应用型人才与理论型人才,都是社会实践所需要的人才类型。现实需要决定了法学教育体系结构上的层次性、形式上的相异性。法学教育不可能以一种人才培养取向、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的面目出现。封闭的、保守的法学教育难以满足社会需要,迟早会被时代所淘汰。

三、应用型人才应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取向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与实践性

中国法学教育体系是多层次、多形式的复合体。这决定了法学教育目标人才培养取向上的多元性。中国的法学教育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上主要采取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理论型人才培养模式两种方式。确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以此为基础规划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系统模式,这是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深刻思考的问题。法学本科教育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层次,向上是研究生教育,向下是大专和中专教育。处于这种中间层次的法学本科教育常常带有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理论型人才培养两种取向的综合色彩。而且,由于多数法学教育工作者保守的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致使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和人才培养取向上偏重理论型人才的培养或目标模糊不清,成为法学教育界试图改变却又缺乏共识的问题。

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主要是学知识,因此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应成为首要选择。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后要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加强职业教育环节,这是破解法学学生职业生涯瓶颈的首要问题。根据对法学本科教育社会功能,即培养具备法学知识的通识式社会管理人才与法律实践人才的定位;对社会大众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合理预期,即培养能够满足大众生活中解决法律问题的人才的审视;以及法学教育工作者们的共识,即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从重理论转向重实践的认同,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应用型人才(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和实践人才)是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取向。

篇8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3-0229-02

一、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的反思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尺,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学教育办学体制开始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法学专业的数量猛增,专业层次加大,形成了法学本科、硕士、博士培养体系,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我国法学教育却面临着很多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毕业人数激增,毕业生就业困难与法学专业人才稀缺,难以满足实务部门需求上的矛盾,这为我国法学教育敲响了警钟。相比较国家一流的法律院校而言,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生存下来、发展下去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在教育目标上如何找准定位。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三种定位,分别是:“第一,精英说。即把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第二,职业需要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旨在培养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1]反思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上是混沌不清晰的,甚至是矛盾的。比如有的地方院校借口照顾以后立志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学生,而在教学环节上忽略实践教学,做出了许多与法律职业化相去甚远的教学安排;有的地方院校在教育目标上既要造就大批高级理论人才,又要输送大批实务性人才,使得有限的教学资源和宏大的教育目标无法配套。

目标是教育的基础性问题,直接决定着教育的模式、内容和方法。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2]也就是说,教育的目的应该致力于国家需求、社会需求的实现。“社会需求是特指社会对人才的专业方向、数量、素质等的要求”,[3]它是法学教育持续发展的源动力,能够揭示法学教育的真谛,能够决定法学教育的走向。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处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院校在师资、教学设施等软硬件上都无法与国内一流的法律院校相比,所以,在教育目标的定位上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扬长避短,发挥特色。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需要考虑三个因素:所处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高等法学教育肩负的适应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责任;对自身办学条件和实力的客观估计。[4]因此,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点,为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促进地方经济、文化、法制建设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标,也是地方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源动力。

二、定位后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一)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司法考试和地域特色

以为地方司法实务部门输送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应当首先进行改革。在课程设置,应当平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标,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在教学内容上,一方面,应当考虑到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重要性,在内容上适度与司法考试试题相结合,尤其是民商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对应的程序法课程等,司法考试所占比重比较大的课程的教师更应该对司法考试内容有所掌握和强调,从而改变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相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院校应当根据自己所处地方的地域特色开设一些有特色的边缘性课程,比如地处民族地区的院校可以增开民族法课程,师范类的地方院校可以增开教育法课程,以此增加办学特色。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元化,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增加学生的参与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和观察问题,理解和做出判断,进行法律调研,进行逻辑思考,进行价值权衡,从而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高水平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优化师资配置,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是法学教育的直接实施者,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成败。有些地方院校由于地理位置不优越,师资待遇不高,发展空间有限,很难引进优秀的高水平的法学教师,也没有充分的机会供现有教师进行再培训、再提高,直接制约了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应集中力量在优化师资配备上下功夫,具体说来,在教师的招聘上首先要避免“近亲繁殖”,多引进外来人才,形成开放的积极的学术交流环境;设计出科学、有效的教师考核机制,对教师的专业水平、职业技能定期进行考核,从而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不断完善;要鼓励法学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兼职于司法实务部门,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青年法学教师要着重加强培养,要多提供机会让他们走出去,参加一些学术交流会议,参加法律技能的培训。[5]

(三)建立地方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实现法律职业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职业的完善又会丰富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构成法学教育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力。地方院校在软硬件设施上都非常有限,实现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实务性人才的培养合作是一个全新的尝试。

一是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上要实现全面合作。以与法院的合作为例,法院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在高校进行审判,使审判走进高校。在审判活动结束后,还可以请办理案件的法官为学生讲述办案的过程,回答学生有关案件办理方面的疑问,让学生体会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理论与实践的差异。高校还应该聘请一些有经验、高素质的法官走进学校,成为学生的实践指导老师,定期为学生答疑,参与学生的理论讨论,辅导学生的模拟审判活动等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接触大量的形形的案件,了解真实的审判程序,了解实际,了解社会。学校还应该在法院等实务部门设立固定的学生专业实习点,改革现有的专业实习模式,让学生实习不再流于形式。

二是在双方人才的交流上实现合作。以法院为例,一方面,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执业人员面临着充实理论知识、提高理论水平的压力,高校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定期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老师去法院讲课,为法官们在办案中遇到的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答疑,为法院工作人员讲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更新他们的理论知识。教师还可以与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团队,优势互补,申请、完成科研项目,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真正有效结合,打破过去双方合作少、交流少的局面。另一方面,鉴于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教师都是在毕业后直接登上讲台,缺少或没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机会和经验,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和科研上难以避免纸上谈兵,高校与法院部门的人员可以定期的进行交流座谈,高校教师可以分批在法院各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低,科研脱离实际,难以出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的问题,最终实现科研促进教学,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

当然,合作模式的有效建立存在很多的制约因素,最关键的就是经费如何解决,这需要高校、法律事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能够站在全局、长远的角度上看问题,积极互动、协调,,为实现“多赢”局面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徐波,张茂荣.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探索[J].

长春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77.

[2]孙晓楼.法学教育(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

篇9

中图分类号:G6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6-0091-04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工作要点》第10项明确提出:启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政法、司法部门紧密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标准,探索“学校——实践部门共同培养”模式,加强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特点鲜明的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全面推进法学教育改革。2012年8月份,教育部组织评审了首批60家实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标志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从上述行动可以看出,“十二五”期间,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在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计划基本精神甚为明确:即加强法律职业人才和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培养。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主管部门高教司看,该计划的定位主要应是针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如果这一定位准确的话,现行本科法学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便需要重新探讨: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重在素质教育还是职业能力培养?法学本科教育应统一培养规格还是分类培养?

一、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以素质教育为主的职业前教育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究竟应当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个事关法学教育基本定位的问题随着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应当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但是,自2000年以后,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性为素质教育而非专门的职业教育,已成为主流观点并得到官方认可。例如,2003年9月19日至21日在重庆召开了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上,时任教指委主任委员曾宪义先生和副主任委员会张文显先生联合发表的《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一文,明确提出“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在实践层面,各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也基本上按这一定位,设计和开展法学本科的教育工作。但是,近几年,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性和定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当转向为“职业教育”。贾宇教授认为,大学的法律教育,应当以法律职业为基本的目标导向。一些大学的法学院也已开始进行这种教育转向的尝试。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自2008年开始,经教育部批准启动“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工作,并于当年9月进行了招生培养。2011年教育部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工作,提出“加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似已代表官方确认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转向。但是,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真的应当从素质教育为主转向职业教育为主吗?适合转向吗?笔者的观点是:在不改变我国法学本科四年基本教育体制的前提下,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为主的法律职业前教育,不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理由有二:

1.法学本科教育不可能达到完整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法律职业教育,就是培养职业法律人(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教育。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教育属于精英教育。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作为精英教育,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都无法达到其目标。①从学生和学制角度看,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是以高中起点为基础的四年制的大学本科教育。这就决定了如果大学本科阶段作为法律职业教育,必须完成三个方面的教育:对学生的通识教育、法学专业理论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将教育任务定位于前二方面的教育,如果在本科阶段再加上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的内容,显然是现行的四年制所无法完成的任务。②从师资角度分析,我国大学法学师资力量主要是从事理论研究和理论教学的,多不具有法律职业实践的经历,从事法律专业理论的教育是基本胜任的,但是,从事职业技能教育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把职业技能教育也放在本科阶段,则大学的师资力量必须加以重大的改进。改进的办法无非两种:一是让教师从事较长时间的法律实务工作,取得法律职业教育所必须的经历;配备一批具有长期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专业从事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师资的改进虽然并非不可能,但是,如果要求所有的师资都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却是不可能的。

2.法学本科教育不需要定位于完全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即专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传统上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包括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人员。但是,培养职业法律人并非法学教育的唯一目的,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技能人员,无论是普通的公务员还是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都有助于其职业的发展。①从社会需要角度看,社会对职业法律人的需求数量有限,但对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的需求是无限的。社会并不仅仅需要职业法律人,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仅限于培养职业法律人,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规模显然过大,远超社会的实际需要。近几年,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困难,多数人将其归结于法学专业学生招生过多,这或许是原因之一,但是,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观念和就业市场的理解过于狭窄也不无关系。②从法学教育的现实角度看,本科教育不需要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现有的法学本科专业如果定位于职业法律教育,专门培养职业法律人,不仅不可能,而且是不现实的。法律专业研究生的数量完全可以满足职业法律人的培养要求。因此,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的出路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继续接受研究生教育,最终成为职业法律人;选择其他职业,成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非职业法律人。笔者简要结论是: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培养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前教育。

二、法学本科教育内容:以综合及法学专业知识为主,职业技能为辅

在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以素质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导向的前提之下,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当是综合知识素质和法学专业知识及素质教育为主,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素质教学为辅。在四年制的法学本科教育中,笔者认为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基本是合适的。即一年左右的通识和素质教育,二年左右的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一年左右的职业准备教育。通识和素质教育中,素质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首先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大体上是:立足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课程体系的建构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开设文化素质教育专门课程;组织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开展优秀的、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是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专业知识教育的目标,是让法科学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基本制度,为将来从事法律和非法律职业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支撑。本阶段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学习为全部内容。学生不分专业,所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应当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职业准备教育,是本科阶段的辅助教育内容。学生经过素质和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后,根据本科毕业后的基本职业取向,可以有选择的选修部分与自己的职业取向相关的课程和知识。对于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实习,对该法律职业获得一定的感性知识,对于不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可以进行其他职业方面知识的技能的训练,例如,准备普通公务员考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学习和训练等。

三、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统一规格教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

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采取统一的教育模式还是由各法学院选择不同的教育模式,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见解。有主张为保证法学教育质量,应当统一法学本科的教育要求,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条件等方面应有全国统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有主张基于各法学院不同条件和不同人才培养目标,各法学院的办学模式应当具有自己的特色。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各法学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创立和增强其法学教育的特色。首先,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标准或最低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即应当由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标准,包括开办本科法学教育的基本条件(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及其他条件等)和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学管理、质量考核等的基本要求。制定实施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是保证和评估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质量的要求。近几年法学本科教育的迅速发展,大量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立,导致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下降,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少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标准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立缺少严格的准入标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缺少统一的培养标准和要求,导致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既无法客观评价,也无法对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调控。如果建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对于达不到标准的法学院予以取消或限制其招生,对于保证和提高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有重要作用。制定实施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的统一。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无论其最终成为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法律人还是成为从事其它职业的人,统一的专业法学教育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一致的法律理念、法律信仰、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法治统一实行。统一法学本科教育规格,可以以现行的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大纲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使用统一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大纲,对各法学院本科专业的评估也以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教学情况作为主要的评估内容,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本科阶段的特色教育,必须以完成法学专业的育规格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各法学院可结合自身特点,在选修方向和选修课程的设置上,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例如,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在选修方向上可以适当突出财经法学教育的特色等。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法学本科教育,首先不是创造特色,而应是以完成基本法学教育任务和目标为目的的教育。对各法学院本科教育的评估,也应以是否完成统一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为评估基础和评估目标。

四、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几个外部因素及解决对策

1.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巨大,可以说已成为多数法学院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所有教学活动都围绕司法考试进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既有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点:第一,影响素质教育。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涉及学生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素质教育。第二,影响法学理论教育。司法考试的重点偏向于现行法律知识的运用,导致学生为通过司法考试,只重视一些主要部门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而对一些法学基本理论和与司法考试关系不大的一些部门法的学习重视不够,导致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学知识的欠缺,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不相符。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笔者建议主要进行以下两方面改革:①司法考试学习德国模式,分两次考试。第一次,理论考试,侧重考察考生的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学知识。第二次,技能考试。侧重考察考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两次考试全部通过的,才能进入法律职业,担任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本科阶段,只允许参加理论考试。在法科硕士毕业后,才允许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②考试内容改革。理论考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学专业知识,其中以法学专业知识的考试为主。技能考试,以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的考试为主。以上这种改革有两大优点:第一,与法学分层次教育有效衔接。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重在综合素质和法学基本知识学习,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提供基础。第一次司法考试,可以有效推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目标实现。法律硕士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侧重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职业教育,第二次的司法考试,可以有效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第二,与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有效衔接。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从其实际的就业情况看,并非都选择从事典型的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有相当一部分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因此,第一次司法考试,类似于现行公务员考试(笔者建议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用第一次司法考试替代公务员考试),适应非典型的法律职业选择的需要。法律硕士毕业后才允许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适应典型法律职业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要求有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技能,必须在接受完法律硕士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的二次司法考试才能胜任。

2.职业准入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对于法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也具有重要的影响。现行的职业准入制度,没有考虑不同职业对法科毕业生的不同需要和法学教育的不同情况,基本上都按典型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标准,要求学生都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这使得法学本科专业教育都在围绕现行司法考试进行。这导致法学教育无法有效分层进行,本科生、研究生都以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为目标,导致法学教育资源无法有效利用,也导致法学教育无法根据不同职业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培养人才。改革的办法,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职业需要,建立不同的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对于典型的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其职业准入资格要求应提高。典型的法律职业,其职业准入资格应包括两方面:第一,学历层次要求。典型的法律职业,应当限于硕士以上,且本科或研究生必须有一个层次是法律专业,经过系统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对于没有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和训练的学生,可以进入非典型的法律职业,但不准进入典型的法律职业从业;第二,通过两次(理论和技能)的司法资格考试。对于非典型的法律职业(政府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等),其职业准入资格应较低,一般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或公务员考试(对法科学生强烈建议合并为一)即可。这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改革,既符合法学教育分层次教育的需要,也符合不同职业对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可以对法科学生的就业进行合理的引导,避免典型法律职业就业拥挤的现象,是一种合理可行的措施。

3.创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定位应当是覆盖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点是培养优秀的职业法律人,因此,其定位不应只限于法学本科阶段。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育,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导向的法学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是硕士阶段的任务,因此,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应当是包括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教育的共同任务。这就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从法学本科教育开始,延续至研究生教育为止的全过程的法律教育培养计划。

要实现上述任务,应当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在已开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法学院,可以实行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本硕连读,从本科招生阶段到整个培养方案,建立一体化的招生培养机制,分阶段完成基本素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也应当鼓励参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法学院之间,实行研究生阶段互相保送,实现优质资源互享;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司法考试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改革,以保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与功能的认识[J].法学家,2003,(6).

[2]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09,(12).

[3]贾宇.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其当前改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6).

[4]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篇10

梧州学院地处广西梧州,于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建立,是一所新建的地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的法律系同年成立并于9月开始招生,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该系发展迅速,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同时在教育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还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梧州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在众多的新建地方院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以梧州学院为例来分析,希望能探寻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方式方法。

一、教育目标应合理定位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是法学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前提。法学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就业,是一个极其重大的问题。

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等等。这些不同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因为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从而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多元的。各级各类院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制定不同的培养目标。传统的法律专业院校以及实力强大的综合性大学应将教学目标定位为研究型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不能简单照搬政法院校和重点大学法学院系的现成方案,而应该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院校自身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学生状况、师资力量、本校的其他学科资源等等),将教育目标定位于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基础型、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办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性会址落户广西首府南宁,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向纵深发展,对法律服务人才需求量递增的同时,也对其综合素质要求提高。作为服务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人才,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既要熟知国内的法律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东盟一国甚至多国的法律知识;既要有良好的沟通、谈判能力,又要有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还应熟练掌握一门甚至多门东盟国家的官方语言。梧州学院法管系可以利用本校与东盟国家相关高校联合办学的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开设国内法律基础课程的同时也开设东盟法律课程、东盟国家语言课程。在实践中探索法律人才培养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发挥与东盟国家相毗邻的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法学专业办学特色,培养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课程设置应该科学与合理

法学学科的课程内容和课程次序的设置应具有较高的综合性与较强的科学性,这样才能使学生学好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从而实现新建地方院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课程内容的设置

教育部规定了16门法学核心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但并不是法学教学课程的全部,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还可以结合本校优势、人才培养定位及培养特色来设置其他的课程。

首先,强调的是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这是开办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能使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及了解国家的几大部门法,同时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

其次,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是要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应该注意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锻炼学生动手能力与法学理论的应用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诉讼技巧、庭审艺术学、公司企业法律实务、非讼处理、谈判技巧、公共关系学等课程。

再次,课程内容的教学应当适当的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合。当前,在我国要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想要谋求发展,就必须积极探索一些与司法考试良性对接的方式方法,尽其所能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分值的科目,适当增加授课课时,加强对重要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对于第四卷所考核的主观题部分,采用案例题、材料分析题进行针对性训练,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文书撰写能力。

最后,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根据地方特色,开设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这样,能使学生掌握与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以后服务于地方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

(二)课程次序的设置

课程次序的设置应注重课程体系的循序性,即按照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等循序渐进的方式。

具体而言,第一学年的课程全部设置为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如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等。第二、三学年开设法学专业方向课及选修课,并按照先实体后程序、先国内后国际、先综合后具体、先主干后支脉的原则,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对法学学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有助于学生法学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维的培养。第四学年则主要开设培养职业技能的课程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以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地方特色经济的法律服务需求。

梧州学院法律系的课程设置,原来存在着较多的不合理与不科学的地方。如盲目的照搬其他学校的教学计划,开设了一些在实践中用得很少的部门法课程选修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效果都达不到预期目标。另外,也出现有将实体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后等等课程次序安排混乱的问题。近年来,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吸取,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逐渐科学合理。笔者建议多开设一些能形成的专业特色的课程,以及利用学院与越南、泰国等多个国家进行合作办学的条件,开设越南语、泰国语、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

三、引入互动教学模式,确立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一)互动教学模式

传统教学模式,以老师如何教为关注重点,是一种由教师到学生的单向交流模式;互动教学模式,则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动,学生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过程。在课堂上,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并使学生本人的经验得到肯定和充实。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参与度,增强教学效果,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1.理论教学方法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学不能忽视,只有基础打好了,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进行运用。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仅局限于课本,也不仅局限于课堂的45分钟,教师可以推荐、引导学生阅读法学经典名著,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小组讨论和自主分析。

2.实践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

第一,进行案例教学时,应注意案例的典型性、时效性,由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去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

第二,设立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进行案件审理的模拟训练。模拟法庭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各种诉讼角色,可以模拟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庭辩论能力。

第三、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教学能够让学生在参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体会和掌握办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在法律适用的真实环境中进行技能学习,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备、模拟法庭的场景布置、组建相关实验室等等,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新建地方院校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要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要把好教师引进关

首先,引进教师的数量要适中。要开设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及一些选修课程,一般来说需要20名左右的专业教师,以一名教师担任一至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为宜。其次,提高引进教师的质量。一方面,要引进具有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的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学位结构,尽量避免近亲繁殖现象。另一方面,学历学位不应成为师资选择的唯一标准,要更多引进理论和实践水平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甚至要敢于引进法律实务娴熟而理论功底不很突出的人才,如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可以允许兼职形式。

(二)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在职教师应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展法学知识的视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论和立法趋势,学习最先进的教学方法。例如到著名高校攻读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或者是一段时间的进修、访学或者是参加各种相关的学术研讨会、教学研讨会等等。

篇11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2010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效果。笔者在《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授过程中深感教改之关键在于摈除传统教学模式忽视学生个体需要和自我发展的弊端,寻求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途径,从根本上促进学生的发展。项目式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改革模式,其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应用以及推广。

项目式教育概述

1.项目式教育概念及应用说明

所谓项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以科研项目为基础,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师有条件的吸纳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或以项目为教学补充或以项目为教学延展,在课程教授与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启发和促进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笔者在高校一直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授与研究工作,该门课程在我校属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必修课,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帮助其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而且有利于学生的继续学习和发展,加之本学科实用性非常强,因此日益受到学生的欢迎与关注。随着对劳动法学研究的升温,也给本课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传统教学模式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难以全面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第一,忽视学生自我需求及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第二,教学模式单一,难以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第三,师生之间交流途径有限,缺乏互动。2010年4月,笔者申报本学科的校级课题获准立项①。以此为契机,笔者将部分本科学生吸收进项目组,意通过项目式教育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之尝试,实现培养创新人才之目标。

2.项目式教育的优势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项目式教育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学生自我认同感,激发自主学习兴趣。项目式教育是吸收学生主动参与的方式,学生与教师共同研究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过程;能够进入项目组的学生,往往是对项目存有兴趣的学生,学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将研究兴趣与研究内容结合在一起,不论最终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仅就这一教育过程而言,学生所获将远远大于传统教学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学生视野,培养良好法学思维和研究思路。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受课时、教学模式等限制常常沦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关心本专业的基本制度,对许多专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皮毛阶段,视野不够开阔,更谈不上法学思维的养成。开展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学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关知识及作深入研究的机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其视野得到了拓展,思维局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时,开展项目式教育也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在教研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从教师那里获得资料搜集整理、论文写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习正确的法学研究思路,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一般而言,高校课堂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介绍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侧重的是基础教育。而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要求绝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开展模拟法庭、实地调研、法律诊所等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期望达到培养全面创新人才的目标。笔者认为,项目式教育就是一种直接实用并且经过教师精心设计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升:项目式教育尊重学生的主观需求,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远远超过基础理论的传授,其时刻关注学生法学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对毕业后即就业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为其提供了从事劳动法律工作技能的训练机会;对毕业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巩固和增强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其进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项目式教育可以成为连接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桥梁。

第四,有利于增进师生交流,构筑和谐师生关系。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互相配合的一个人才培养过程。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师生良性互动机制的问题,高校代课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课堂上,课外的交流互动比较少。虽然网络发达,但有很多局限,网络互动往往只能成为课后解答专业问题的工具。通过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了一种定时交流沟通的机制,增加了课外的师生相处时间。而且面对面可以让教师更直观的感知学生需要、更深入具体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可以说项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对“教学相长”最好的诠释。

3.项目式教育的教学目标

通过开展项目式教育,笔者试图实现以下教学目标:第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方法,提升学生在语言表达、法律思维等多方面的素质;第二,提供更多途径使学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扩展师生交流方式,搭建构筑和谐师生关系的平台;第四,研究和检验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式,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项目式教育应用实例

1.学情分析

本次项目式教学改革的实施对象是笔者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二年级本科学生以及经济法专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为主。从本科生的知识水平来看,除哲学等公共课外已修完法学概论、民法总论等专业基础课,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正在学习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对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对笔者教授劳动法知识的理解。从实践能力上来看,学生都具备对网络等媒体的运用技能,而专业课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弱,基本上没有参与过任何法学实践活动。从情感起点上来看,学生大多认为现有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习兴趣,因而对教学模式改革持有欢迎和积极的态度,乐于接受教师设计的项目式教育。

2.实施策略与过程

笔者应用的项目式教育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的流程是项目介绍――学生报名――确定成员。为了进行项目式教学改革,笔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学生中举办了专场项目介绍会。一是向学生介绍笔者获准立项的课题基本情况,包括课题内容、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等等,让学生了解项目情况及判断是否对该领域有研究兴趣;二是向学生介绍项目式教育的基本构想,主动向学生发出邀请并告知学生报名方式等等,让学生了解何为项目式教育以及笔者预备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步骤。会后在笔者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陆续有十余位学生提出了报名要求,最后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十名学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参与项目组。为了规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笔者还与部分学生签订了“助研岗位聘用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学生成员的基本信息、进入项目组的职责等等。

第二阶段:项目教研阶段,这一环节实际就是围绕课题开展具体项目研究工作,是项目式教育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环节。首先,笔者与学生确定了“定期研讨+不定期沟通”相结合的联系方式,即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就项目进展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平时学生有任何关于项目开展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教师进行沟通。其次,笔者将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充分尊重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此范围内自选题目。最后,为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研究,笔者专门向学生介绍了项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论文的写作规范等。在此阶段,笔者发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不仅在项目研讨时积极发言,而且平时也非常认真的收集资料,备写论文,自主学习及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项目组中一名学生有出国留学的打算,因此在自选课题时,该生就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国际比较”这一子课题,在学习过程中利用外语专长拓展项目研究视野,用项目研究锻炼和检验自己的外语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第三阶段:项目考核总结阶段,这一环节贯穿项目式教育始终。关于项目考核,主要是根据学生完成教师布置任务情况来判断学生参与项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学生是否按时提交了研究书面计划、是否按时参加研讨活动等等。关于项目总结,一方面是师生之间对研究课题本身不断进行自修、反思、再讨论等,另一方面指师生之间对项目式教育的进展进行不断修正与总结。

项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推广及反思

一直以来,项目式教育多应用于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在本科生中应用较少。随着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素质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②。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过程中引入项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其进行推广的现实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项目式教育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实现了教研一体化,即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一中心,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教学为基础,以科研为补充,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融合提高。其次,现代社会对高校教师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师不仅要完成教学任务,更要关注学生的综合发展,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项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教师与学生共同提高、教学与科研共同进行的“双赢”局面。

当然,项目式教育也有许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对项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笔者此次教学改革有立项课题作为支撑,所以将其称之为“项目式教育”似乎比较贴切,但如果对“项目式教育”的理解仅局限于教师有课题才能应用就太狭隘了。即使教师没有课题,也可以就所教授学科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专题而开展项目教育。毕竟,项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给学生提供一个提高能力的平台,有无项目支撑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项目组学生成员的吸纳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首先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应该和研究内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计划。另外,确定参与学生时有必要了解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以本次教改为例,笔者所选择的学生均具备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已修过或正在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这样才能将基础教学与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如果参与项目组的学生不具备理解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知识,将会直接影响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项目式教育的考评体系有待完善。在笔者的教改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学生访谈、问卷调查和学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来检测项目式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效果的。但项目式教育考评体系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比如如何将项目式教学效果与高校对学生或教师的日常考评结合起来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与研究。总之,缺乏教研的教学是无生命力的教学,项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学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广。

注释:

①2010年4月,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优秀青年人才项目――“和谐劳动关系视角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XJC006.

②陈红梅.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9:193.

参考文献:

[1][澳]Michael Prosser,Keith Trigwell著.潘红,陈锵明译.理解教与学 高校教学策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篇12

【摘 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给未入围“培养基地”的地方高校带来挑战。地方高校应地方高校应遵循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所指引的方向,挖掘自身比较优势,创新教育模式,改革教学方法,与入围“基地”的高校开展差异化竞争,获得生存空间,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20-0009-0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立项课题“行政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研究—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编号:ZLGC2014JY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根据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分批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2012年计划建设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占一半以上。不难看出,培养法学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此次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对于全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建设而言,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条件和办学特色的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是提高办学质量,达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标准,跻身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结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学专业近年探索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实践。

一、完善师资结构

1.落实“双师型”的师资理念。师资结构是整个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核心构成要件。针对目前法学专业师资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必须着力完善师资结构。首先从落实“双师型”制度入手。双师型这个提法已久,许多学校也按照此目标在努力,但实践中还是有所偏废无法落实。实践中老师忙于科研和职称的晋升,个人学术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实务能力相比理论水平明显不足,无法胜任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任务。卓越法律人才模式下的教师必须在学术的基础上兼具实务才能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具体做法有:一是多渠道接受法律技能方面的专门培训;二是兼职从事律师实务,掌握律师执业技巧;三是兼职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裁判获得大量案例素材和审判技巧。理论和实务两者结合才能形成科研促进教学、教学反哺科研的良性互动机制。

2.加强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受各种因素制约,完全依靠教师的实务技能去完成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并不现实。聘任实务部门的法律人为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是建设“双师结构”的便捷途径。但这种联合培养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课题组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寻找实务人员培训法律技能的合理方式。实务人员受自身工作、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教学技巧的约束难以独立承担一门课程,因此需与院校教师共同合作完成课程,但为避免课程的连贯性和可能的重复,应由专业老师为主导,根据课程内容来合理安排与实务老师之间的分工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二是解决实务人员参与院校教学的动力不足的问题。院校教学需要实务人员参与实务培训,因人事关系的问题导致实务部门人员可能没有合作的意愿或者动力。这需要设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双向互聘制度正是解决这些难题的有效方法之一。高校和政法部门的法律人才进行互聘,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既可以帮助高校教师获得法律实践经验,用法律实践经验反哺课堂教学,有效提升教学质量。而优秀政法干部走上讲台,能给高校课堂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他们不仅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授课,形式生动活泼,内容新颖有趣,深受学生欢迎。日前,本校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互聘,实现了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学理论教学研究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以期望培养更多卓越的法律人才。

二、转变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不同种类法学院校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就课题组所在的院校而言,课题组所在的学校属于独立学院,学校有着与普通高校不同的个性特点,学生的理论学习能力不足而社会活动能力强,对专业学习兴趣不却是爱好广泛。因此,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我们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定位为以职业教育为重点,实施分类培养。结合学生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帮助。独立学院的学生大部分理论功底不高,没有升学需求的应使其掌握必要的技能在大学毕业后迅速就业,因此在校期间应结合实践教学内容培养其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根据需要选择提供跟就业方向相吻合的实习机会。而小部分有志继续求学的通过设立专门的导师制度进行引导。

三、改进教学目标和方式

1.优化课堂教学目标。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的课堂教学应设定为以下两个基本目标:其一,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即教内容,包括法律规则及相关术语;其二,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即教技能,包括如何找出相关法律规则,将其应用于实际事件,解决法律问题。法律内容作为法律学习的一部分,可以通过个人研读积累获得,教师给予的帮助在于督促。目前传统的考试方式就是在检阅学生们对内容的掌握而忽略其技能的习得。法律人思维方式属于经验理性是需要在不断的磨砺和学习中获得,需要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的精心设计和引导才能帮助学生们建立起来。虽然培养的法律职业人才不限于律师,但可以借鉴这种思路,让学生不仅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也要让他们学会像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一样思考问题。

2.多样化开展实践教学。丰富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首先要转变实践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位置。与理论教学不同,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应该是实践的主角,教师只是导演。作为实践课程的导演,应当设置多样化的场景,且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扮演不同的角色,体会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技能。比如,课题组在开展的模拟法庭课程中,让学生们分组提供一份15分钟左右的视频,由学生亲自参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犯罪分子、证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等角色),既能达到介绍案情的目的又能培养其从不同角色来分析和理解案件的能力。

四、改革教学投入结构

与理工科的专业实验相比,法学专业的实验并不是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除了法学专业的实验室除了学校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验室等之外,还包括不确定的当事人所在区域的法庭或者其他司法机构。因此,专业实践常常是在动态或者流动的情形下完成的。差旅经费成为桎梏实践教学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规定,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目前我校对于课外专业实践的经费使用问题已经解决,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教师可以在开课前通过填写经费预算计划获得学校的支持,大大提高了教师开展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夏锦文.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学教育[J].法学家,2005,(6).

篇13

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法学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我国法治事业建设输送了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但是我国法学教育机制仍然存在许多先天与后天的不足,仍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需求。"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可以满足社会和国家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我国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法学院系和法科学生数量激增,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各种条件并没有紧跟其发展步伐,无可避免的走上了粗放式的培养模式。法学是一门艰深且综合性很强的学科,要求掌握复杂的知识、理论和方法,且知识要求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学习相关知识是掌握法学这门学科的必要条件。在一些法制成熟的国家,法科学生一般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阅读大量的书籍才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与此相反,在我国大部分法学院校,法学考试已经可以归为突击类考试,连国家司法考试也不例外。这种教育模式实难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二、中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弊病

1.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我国的法学院系在短短的30几年内就已经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增长了200多倍,法学毕业生堪称各专业毕业生之最,但是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却不容乐观。首先,这与我国粗放式的法学教育发展模式,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未能凸显是分不开的。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对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起了消极的制约与阻碍作用。其次,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是社会公平正义与制度正常运转的维护者,要求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特殊的职业技能。在西方的传统中,法律职业是与医生和牧师并列的三大传统特殊职业,都要求从业者受过严格的职业训练,具有特殊的职业技能,并具备特殊的职业伦理。另一方面,社会关系是法律职业所面对的主要处理对象,其必然要求从业者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与阅历,但是我国接受法学教育的大部分是只经历过基础教育的学生,而我国基础教育的状况也颇让人担忧,并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2.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专业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载体,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课程设置不科学、课程体系不完善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课程改革向来被认为是教育改革的核心。在课程体系设置上我国现在主要面临以下问题:其一,基础课程学时少。教育部对法学专业规定了十六门核心课程,学校一味地为达到课程要求并不能很好地分配每门课程的学时,以至于基础的部门法课程的课时不足。而这些基础课程包含的知识却很丰富,比如民法就包含有总则、物权、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诸多体系。其二,没有提供与法学相关领域课程。法学应是一个以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为基础的学科,学习相关的科学知识对法学学习尤为重要,而在我们的课程中并没有设置与法学相关的领域的课程,比如学经济法应该开设经济学。其三,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主要表现在为,第一,实践性教学流于形式,而且所占比重也偏小,影响了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第二,现有实践性教学模式不能适应学生需求。一是实践性教学中教师仍沿用传统的以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二是教学内容与社会实际相脱节,选取的案例往往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时效性不强,很多社会问题在课堂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3.法律思维和创新能力欠缺。在实际中,在将一个具体案件交给一个法科学生分析的时候经常是依旧依据普通人的公平感来判断案件中的是与非,并没有形成一个法律人该有的分析案件的思维模式。学生难以融会贯通所学知识,不懂得运用所学知识与各学科之间的联系,不能灵活运用全面地分析问题。此外,他们普遍缺乏对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的透彻了解,也无法通过适当的切入点和角度来思考和解决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法学教育是培养的是像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其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是其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而在我国开设法学的院校中很难找出能够养成学生法律思维的法学方法课程,欠缺对法律思维方式的全方位训练。而在一般教学中,教师也主要是传授知识“授人以鱼”,并没有做到“授人以渔”。以至于学生遇到问题不能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研究和处理。

三、国外先进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经验

1.美国法学教育。1.1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清晰,培养为法律职业准备之人才。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为法律职业而准备的法律人”为目标。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学模式多样化,实践课堂较多,课堂教学为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服务。美国法学院与中国整合型法学院不同,是典型的律师学院,集中培养学生的律师执业能力,学生毕业即可直接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美国法学教育为研究生教育,法学院学生较普通本科学生成熟,学识和阅历更加丰富。1.2法学教育模式先进,学生主观能动性发挥较好。在课程设置上,美国法学院注重学生能力培养课程开设。除了法律必须课程外,各法学院均开设有超过100种的法律能力培养课程。比如辩护、谈判、取证等一系列应用技能课程。不单独设立实践教学环节,而是将理论与实践集合,在法律实务中考察理论基础知识。在课堂上引入案例教学、讨论教学和诊所教学,从案例分析中凝练法律规则,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思维能力。多种考试方式结合,综合评判学生学习成果,以书面答卷和论文考察法学理论基础,以口试考察学生法学实务技能。2.德国本科法学教育。2.1双轨制教学,宽进严出。德国本科法学教育实行双轨制教学,即学术与实践教育并行发展。实行宽进严出原则,中学毕业的学生无需入学考试,便可直接进入高校本科法学专业研读法律。德国法学院多为公立学校,在经费和教育设施上国家给予充分保障,学生可在毫无压力的情况下完成学业。2.2学习时间弹性大。值得一提的是,德国高校本科法学院规定学习时间为四年制,但允许学生在自愿情况下无限期继续学习。相比较我国严格的学年制度来说,德国这一弹性学习时间制度给予学生更多学习机会和拓展能力的空间。2.3本科法学教育实践性与职业性突出。德国法学生每一个基础学期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每位学生至少参加3个月以上的法律实践活动方可完成该学期学习任务。注重实践教学,法律课堂案例均为近年来发生的真实案例,教师多聘用法学界实务专家或法官,能够真正将课堂与社会实际问题及法律实务联系起来。

四、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改革对策

1.凸显职业教育属性,强化精英教育。突出法律教育的专业属性,不仅是法律的法律实践的基本要,更是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摆脱就业瓶颈的现实立足点。第一,建设多元化师资队伍,改革单一的学术师资力量结构,加强执法人才的培养。探索建立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的互聘制度,聘任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部门专家到本科高校任教,鼓励高校教师在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以弥补其实践经验的不足。第二,鼓励学生修双学位。一些高校为了响应建设综合性大学的号召,在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情况是下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为了增强其优势应该立足本校优势,完善双学位体制,鼓励学生辅修本校较强学科的第二学位以增强竞争力。第三,增设法律职业道德为核心必修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而不仅仅以普通的道德素质教育对其替代。2.完善课程结构设置。2.1开设相关领域通识课程,扩大学生知识面。通识教育课程由通识教育额必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组成。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在具体安排中,通常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大学英语、体育、计算机和军事理论与训练。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可以分为历史与文化、艺术与审美、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经济与管理、创新创业及其他模块,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充实。通识教育课程模块的构建,实现了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效融合,有助于丰富学科层次,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将通识教育贯穿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是实现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2.2增加基础课程学时,夯实基础知识。学科基础课程是法学专业教育课程开展的基础。它的设置应符合大口径的原则,体现基础、公共和学术的性质。法学专业也可以根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求,自主确定是否开设学校所列的学科基础课,并结合数、理、化等学科基础课的简介和大纲,确定其学分和学时。学科基础课程的建立和优化,对拓宽学科基础、提升法律人才的整体水准意义重大,同时也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法学课程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3.开展实践性教学模式培养法律思维。3.1强化案例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案例教学法是以培养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为重心的教学方法,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掌握运用法律推理的思路、方法和能力。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转变学生角色—变教学客体为教学主体。在实践中,应由教师提出问题,与学生一起对案例进行讨论,进而总结法律原理。教师应当引导学生运用相关学科理论,对案例的变化或者解决方案进行分析,提升学生分析案情、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3.2创建问诊式教学方式。当前各个法学院系设置的法律诊所式课程就是问诊式的教学方式之一,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充当医生的作用,对学生的问诊过程进行指导,最终顺利完成法律实务操作。问诊式的教学方式可以是在教师的带领下组织一个法律诊所,直面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法律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学生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可以对与当事人、政府部门、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学生对法律帮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教师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必要的辅导,以培养学生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思维能力。3.3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主要功能在于弥补课堂教学过程中无法完成的技能训练,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模拟法律职业岗位群所必需的实践技能训练。在实践中,虽然模拟法庭已成为法学院校的标配,但是也有不少学校从未组织过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俨然成为摆设。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学科,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时的方式也应当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应该增加模拟法庭教学的课时,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学科制定合适的教学方法。我国高等本科院校法学院系在对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时,应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及现实应用性。通过制度化建设,对法学教学方式和手段不断进行创新,从而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更好实现。

参考文献:

[1]符启林:《中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第11页.

[2]转引自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改革研究》,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第60页.

[3]杨勇、王以雷:《刍议清末民初山西大学堂法科英美法教学》,载《九江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0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