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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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预防与应对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2、分类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企业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掌控的,因而企业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发展战略、内部管控、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设置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机制;对法律环境认知不足,经营决策考虑法律因素欠周全,甚至违法经营等。
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预防与应对的重点。
3、表现
一是合同法律风险 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
二是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法律风险较高。
三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亡羊补牢的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四是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等一系列流程,都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行为都有可能给带来劳资纠纷,造成不良影响,且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并将随着社会问题不断叠加更加尖锐和复杂。
五是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指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可能损失或不利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税或少交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法律后果将是相当严重,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4、企业法律风险成因
根据现代企业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六大职能,在实际运行当中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四种。
一是决策违规 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二是经营违法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有的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批准,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三是民事违约 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的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遭受不法侵害 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预防与应对机制不健全,遭受商标侵权、或假冒等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为了能够有效预防与应对企业法律风险,企业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
1、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
是指企业根据法律风险特性,建立由企业决策层、各职能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在企业生产运营管理各环节中,通过识别、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对法律风险进行预防与应对、控制和化解的一整套制度和流程。
2、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
企业应当树立以事先预防与应对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理念。
一是事先预防与应对是基础 事先预防与应对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成本高、效果差。一个企业在事先预防与应对的投入与事后救济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先预防与应对投入成本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先投入成本小,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还比较差。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预防与应对。事先预防与应对就是企业自身免疫系统,能够使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于未然。
二是过程控制是关键 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企业运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企业运作每个过程,关系到企业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岗位。因此,法律风险过程控制是风险预防与应对的关键因素,过程控制做好了,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就做好了,事后纠纷也就少了。
三是事后救济很重要 尽管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的目标是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但实际情况并不能完全杜绝法律纠纷的产生。而纠纷一旦产生,事后救济一定要跟上,因为这是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后救济要及时、有效。企业一旦出现法律风险,内部的法律人员应积极并及时应对,立即采取可行措施,并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方案。如果企业认为需要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处理时,应及时聘外部请律师协助公司处理。
3、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特点
一是相融性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与企业管理体系相融合,并且渗透于企业管理各环节,成为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管理体系一样,以促进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构建要根据成本与效益相一致原则,在预防与应对企业法律风险同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是系统性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注重各环节、各项内容及企业职能部门统一协调,只有建立系统的企业法律预防与应对体系,才能有效实现事先预防与应对和过程控制目标。
三是操作性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要注重与企业发展目标、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相结合,以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根据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企业经营范围变化,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也要相应调整。
4、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构建程序
一是健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人员基础上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一应事务。一般企业可由法人挂帅,法律顾问制定具体方案,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办理,企业各职能部门配合。
二是尽职调查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一般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企业重大并购、重组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法律风险救济机制;企业法律培训;企业法律风险年度评估报告。
为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的子项目与企业管理体系相融合,各子项目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充分的尽职调查是必要的。
三是构建体系 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各子项目。包括构建各子项目模板,各子项目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流程管理等。
四是体系培训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各子项目,必须渗透于企业管理体系、企业管理层,甚至每名员工都必须在企业运作中贯彻执行该体系内容。
五是体系实施 在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构建及培训完成后,进入实施阶段。要使企业每名员工都在企业运作过程中,自然地贯彻执行体系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5-0161-02
石油企业法律风险逐年递增,防控法律风险的难度也在逐渐加大。主要表现是:面临的法律环境异常复杂,调整油田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数量大,既有国内的法律又有国际的法律,还有“走出去”必须面临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而由于油田属于高危行业,法律调整因此有更严格的要求;经营管理活动相对人异常复杂,交易活动繁多,监管部门繁多,在国外经营有时要与项目所在国政府高层直接对话,而在国内生产有时不得不面对油区普通群众,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性和对法律的认同性不一致,必然造成法律风险频率增强;自身合规性控制异常复杂,油田生产经营点多、面广、线长,各种行为主体活动的类型多、变化快,管理控制工作复杂,有的专业技术性强,有的监管要求严,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因此如何有效构建石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组织保障机制、识别监控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是石油企业领导和法律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为锁牢法律风险源头、及时化解各类法律风险,需要石油企业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下功夫、出
实招。
1 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组织保障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治企的重要制度保证和组织保证。应坚持以法律风险防控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基本着力点,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1 建立“三种模式”,确保履行职责有机构
企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认真落实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事务职能体系建设。在企业层面,要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和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专人管。在下属单位层面,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法律事务管理幅度、法律风险程度大小等实际,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兼职法律事务岗位”三种组织模式,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落到实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和法律事务机构;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岗位;其他规模较小的单位设立兼职法律事务岗位。通过科学设计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落实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到位。
1.2 健全“三类制度”,确保管理行为有规范
不断深化法律事务制度建设,整合制度功能,推进制度落实。建立以《法律工作管理细则》、《法律顾问管理细则》为引领的综合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建立以《合同(信用)管理细则》、《授权委托管理细则》、《法律纠纷管理细则》、《商标管理细则》、《工商事务管理》、《法律中介机构管理细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细则》、《学法用法创新成果评审细则》等为支撑的法律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编制《合同管理业务流程》、《民事诉讼纠纷处理工作指引》、《工商事务办理指引》等一系列业务管理流程和操作指引,明确各个具体法律业务的管理任务、管理程序和管理规范;建立以《法律事务工作考评办法》等为保障的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通过三类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逐步形成,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的全面
受控。
1.3 培育“三支队伍”,确保工作质量有保证
建立以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员、合同经办员为主体的三支法律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法律人员的履职能力。培育法律顾问队伍,严格落实法律顾问持证上岗要求,认真组织法律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育合同管理员队伍,认真组织合同管理员参加合同管理培训及考核,加强合同法律知识、管理制度、典型案例的学习和交流,掌握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基本技能,满足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培育合同经办员队伍,认真组织合同经办员培训,加强合同经办员资格管理,提升广大合同经办员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只有稳步提升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2 细化法律事务管理,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识别监控机制
加强风险源头管理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不断细化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决策管理及风险预警管理,确保重大法律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和控制。
2.1 甘当“法律卫士”,严格合同管理
紧抓合同管理关键点,努力夯实合同基础管理。严把合同法律审查关,加强重大、重要合同法律审查,严格履行合同审核程序,明确重大风险点的控制办法,落实合同全过程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杜绝违法合同、无效合同的发生;严把标准文本使用关,建设合同标准文本库,收集国家合同标准文本,通过合同标准文本“本土化”改造,开发完善企业合同标准文本,提高标准文本使用率,不断降低合同文本使用风险;严把合同运行考核关,狠抓合同管理检查考核,将合同管理指标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兑现,并形成以合同法律专项检查为主,内控、审计、效能监察等多部门联动考核为辅的综合考核机制,确保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2 善当“法律谋士”,参与决策管理
把握经营管理与依法决策平衡点,积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为企业规章制度合法化提供法律审查意见,将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流程之中,对拟出台的各项管理制度从制订依据、程序、内容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把关,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为重大决策合法化提供法律审查意见,通过参加日常会议、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项问题协调论证等方式发表法律意见,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真正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为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拓宽民主渠道,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2.3 敢当“法律勇士”,强化风险管理
找准法律风险管理切入点,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新机制。勇于研究探索,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通过编制或下达《法律风险管理年度报告》、《法律风险防范手册》、《法律风险提示》等做好法律风险警示管理,超前指导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勇于过程控制,认真梳理涉外工程、工程建设、重大对外投资等重点项目的法律风险点,提出风险预防和化解措施,落实法律风险控制责任,严控重点项目运行中各种风险;勇于维护权益,法律纠纷发生后,法律人员主动出击,敢于担当,善于维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种法律争议、纠纷及历史遗留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涉法权益,同时建立法律纠纷总结评价制度,对案件的发生和处理全面梳理,深刻查找和剖析导致案件发生的违法、侵权等法律风险因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处理案件与改进管理有机结合,避免类似法律风险的再次发生。
3 注重普法工作实效,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宣传教育机制
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根本所在。要大力营造靠前送法、能动学法、自觉用法的浓厚氛围,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打下了坚实思想
基础。
3.1 突出普法重点,“送法”到“前台”
围绕普法对象,创造性开展送法活动。送法到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直属单位中心组等要带头学法用法,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中应安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做到按行权规则办事,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送法到重点项目、基层班组、职工家庭,针对重点项目的工作需要,到现场开办专题讲座,提出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通过“以案学法”和“普法小课堂”等活动,在基层班组广泛开展专题法制讲座,围绕与职工家庭相关法律知识,走进社区进行专题宣讲。
3.2 丰富宣教方式,“学法”建“平台”
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一个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合同授权和审核管理、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和档案、推行标准合同文本和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等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主要工作:
1.制定合同管理总体规划企业合同管理规划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顶层设计,具有指导性、方向性和前瞻性。企业法律顾问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企业合同管理发展的方向和现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提出本企业合同管理总体规划方案,供领导研究决策。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分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等。对已有的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规章制度也应在实践中不断的修订完善,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3.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合同谈判是签订合同的前奏。谈判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合同的履行,谈判的结果直接决定了合同条文的具体内容。合同的起草则是合同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草拟和定稿的过程。起草合同是订立和履行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由于合同特别是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主导或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全程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谈判与起草,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促进双方达成协议,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谋取经济利益。
4.审查合同、防范风险日常合同管理中,除了少部分重要合同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亲自起草外,大部分合同则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审查会签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中的主要工作主要是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周密性进行审核。通过合同审核,起到法律把关、风险评估以及事先预防的作用。
5.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各类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法律顾问履行合同管理职能不仅体现在合同起草、审核、参与谈判等环节,而是贯穿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要指导业务部门签订合法、有效、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合同,并动态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要与财务、审计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定期开展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6.参与合同的重大决策企业合同的重大决策是企业针对涉及合同内容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同的重大决策主要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7.组织合同法律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合同法律培训工作,使合同管理链条中的各个环节的人员都能了解并熟练掌握合同法律相关知识,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和素质,有利于贯彻落实企业合同的依法管理,同时也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管理职责奠定很好的工作基础。
8.建立健全合同台帐、档案切实做好合同台帐、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计划动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法律顾问除了建立健全与合同相应的合同管理台账及统计报表,还要对起草和审查的合同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及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也同时归档。
9.对本企业合同专用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进行管理加强对合同专用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空白合同等的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企业法律顾问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保证严格贯彻执行,为企业把好防范风险的关口。
10.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发生合同纠纷时,企业法律顾问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直接或协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并对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
11.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企业法律顾问定期对本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总结,向领导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总结积累经验,如日后发现类似问题,可以及时对症下药。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合同管理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居于重要地位,起主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是其他部门的人员所不能胜任的。二是由于合同管理大都采取的是由企业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即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或者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专门承担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能,是企业规范合同管理、依法经营的重要组织保障,具有其他职能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如果合同管理工作是由其他职能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也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合同审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起草审核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解决等方面协助配合。
冶金地质企业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职能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冶金地质企业都已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由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更有利于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的观点也开始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同并逐渐采纳。近几年来,一部分冶金地质企业已经开始逐渐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设置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有大部分企业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至今尚未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未配备法律顾问人员、未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但没有全过程介入合同项目的审查、决策、论证等重大经营活动,造成企业重大决策缺少法律审查环节。有的企业缺少专职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兼职较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处理疑难纠纷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没有起到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
冶金地质企业与大部分的国有企业一样,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企业经营风险控制乏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冶金地质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为有效预防、减少合同风险,冶金地质企业迫切需要加强法律顾问合同管理职能,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程序,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预防、减少企业法律和经营风险。
1.有利于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企业对外交往、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法律因素,只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企业法律事务实践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才能充分注意到其中的关键和要害,因此,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是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2.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参与及管理过程中,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企业合同管理法制化,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中能够充分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避合同法律风险,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3.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合同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介入合同事务只是为这种经济行为控制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既有因违法带来的颠覆性的损害,也有因合同无效而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更多的是因合同表述不利而带来的合同陷阱,这些不利因素的识别与避免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丰富从业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方能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因此,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广大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舞台,同时也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大挑战和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管理机制,本文笔者就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谈一些看法。
一、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及其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企业始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企业法律风险分布的范围和企业风险分布的范围基本一致,贯穿企业从设立到清算的整个过程。
2.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还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
3.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
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和合同是判断风险是否存在、风险后果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不能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管理者素质相对较低,面临的风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低
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中小企业的从业者的知识水平、法律素养一般都不太高,一些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时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利用竞争对手、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等。有的企业不注意法律维权,比如由于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使自己遭受不该有的利益损失。
2.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缺陷
企业自身制度缺陷、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和故意违法经营等因素也会导致产生法律风险。中小企业一般制度都不太健全,企业自身制度缺陷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某些企业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或者法律审核把关不严,加之法律监督缺失,致使企业存在有法律漏洞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企业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危机重重。制度存在缺陷也导致,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也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3.外部法律环境影响
法律环境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一般可分为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公正和市场主体缺乏诚信三个方面。尽管我国市场经济已走过了相当的历程,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和修订。因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企业原来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同时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导致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不公平,也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类
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过程中,企业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义务,以及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有关资料表明70%以上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有的企业为了提高效率,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把业务合同章交给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签了合同也不审查,对合同文本也无备案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对合同履约过程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这些企业在流动资金非常匮乏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仍高达40%以上,而且有70%以上的外欠款已长达两年以上,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有的企业对商标有偿使用者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出了问题后殃及了商标所有者声誉。特别是有些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将注册商标交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厂商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既没有在商标局备案,也没有对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督。有的企业对技术秘密保护不力,使企业多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化为乌有。这类风险往往由于企业专利意识不强或担心申报专利容易泄密,因此没有及时申报专利,而且也没有及时采取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防范措施,由此产生法律风险。
(四)担保法律风险
一些中小企业只是顾及“关系户”的面子,未考虑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和还债能力就草草地为其担保。这种盲目担保的行为由于“关系户”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致使担保企业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使好端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
(五)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因为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及外界的行为,可能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制风险,各种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
只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1.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最新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员工在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文件的拟定、代表企业对外交往时清楚哪些内容是可以约定的,哪些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强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构建比较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企业要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
其次,在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制度和流程。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预案机制以及补救方案,坚持对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把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再次,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应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改进、调整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便企业更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企业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的行为加以指引、规范和约束,把企业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同时,企业还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狠抓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4.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在起草重大合同时,应依据有关法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合同条款合法有效、齐全完备、具体明确,文字表达准确、严谨、规范,以避免合同纠纷发生
在审查合同时,细致入微地审查合同,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
在合同履行阶段,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权利的全部实现和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在合同验收阶段,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坚决要求对方及时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若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5.建立企业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一、引言
企业法律风险, 根据教科书的定义,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电力企业也不例外。电力企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也面临着深化体制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艰巨任务。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和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电力企业在获得机会的同时必然也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电力企业必须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这样才能有效地预测和警示法律风险和危机,将风险及时地化解,有效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探析
由于基层供电企业处于整个电网末端,直接面对电力市场及管理电力设施设备,处于非常复杂多变的环境,法律风险点也非常之多,对企业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有以下类: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带来的法律风险。1)法律法规、政策更新变化。2)由行政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后,存在无权执法的违法风险。
(2)人身触电事故法律风险。1)电力设施未悬挂或未按要求悬挂安全警示牌。2)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分不明。3)电力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够。4)供电导线对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不够。5)配电变压器台区安装不合格、不规范。6)电力施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行人伤害。7)对破产倒闭或长期未用电的用户送电。8)未严格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9)电力设施拉线、变压器接地线带电造成触电。10)电力设施外挂引发事故。11)没有采取措施清除房障、树障、路障,导致人员触电。12)为客户设计或施工的电气工程不规范、不安全引发事故。13)电力电杆爬梯距地面太近。14)电力线路经过鱼塘。
(3)用电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1)对用户窃处理的程序不规范。2)违法进行用电检查。3)违法收集窃电证据。4)违法用电、窃电证据未保全。5)违法用电、窃电证据收集不规范导致证据无效或薄弱。
(4)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1)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合理。2)合同文书字迹潦草或有涂改现象,不规范。3)劳动合同条款不齐全,不规范。3)合同细节疏忽。4)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5)合同残缺或遗失。6)劳务派遣合同不完善。7)对违纪员工处理欠规范。8)各类临时用工管理不规范。
(5)供用电合同纠纷。1)合同主体错误。2)不签订供用电合同。3)合同文书字迹潦草不规范。4)供用电合同产权界定不明。5)合同免责条款不齐全,不规范。6)合同中权力主张不充分。7)合同细节疏忽。8)合同残缺或遗失。9)不能按合同保证供电质量。10)欠费未按诉讼时效追讨或未留下追讨证据。11)报装指定销售或捆绑销售电力器材。12)停电程序不规范。13)因供电系统卡口或系统有功缺额,压限及户负荷。
(6)电网建设工程带来的法律风险。1)电力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程序不到位,手续不齐全。2)电力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纠纷。3)阻工引发纠纷。4)环境破坏与污染纠纷。5)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房屋产生纠纷。
(7)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废弃电杆、铁塔、电力线路倒塌引发事故。2)电杆等电力器材堆放路边,引发交通事故。3)破坏电力设施,造成严重后果。4)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构筑;违法种植等行为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5)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为电力设施运行砍伐森林。
(8)经济合同事务产生的法律风险。1)合同起草不规范,不严谨、不准确。2)合同审查把关不严,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周密性审查不到位。3)合同管理漏洞。4)公章、印章、往来票据管理漏洞。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指在企业法律风险总体战略指导下,由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在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的各环节中识别、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并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补救处理,最终达到避免、降低和消灭法律风险的过程。由于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对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确立法律参与的程序和环节,实现企业对制度、合同、函件、印章使用等等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这一系列的事务单独由哪一个部门或哪一个人员是不可能完成的,需要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为了使参与的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高效有序地完成相应的工作流程,笔者结合自己所在基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构建一种科学的,适用于基层供电企业的风险范运作模式。
四、构建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模式的目标、基本原则、组织措施
(1)目标。构建适合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模式的目标就是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风险最小化,从而使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2)基本原则。为了建立一套全面、规范、动态的基层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模式,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能力,须坚持“全方位管理、规范化运作、动态化调整”三项原则。1)全方位管理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防范要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和各个管理环节,嵌入适当、足量的风险控制点,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实现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需要企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三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针对不同的风险点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2)规范化运作原则是指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各项管理流程,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形成系统化制度体系。3)动态化调整原则是指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风险种类、性质和表现形式不断出现。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只有不断动态更新,灵活变化,才能实现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
(3)组织措施。1)依法治企,依法决策和经营,加大基层电力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控能力。2)建立健全各种法律管理制度。例如,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风险报表制度、风险提示与预警制度、风险上报备案制度、案件纠纷管理制度等等。3)以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4)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职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五、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模式
(1)风险分析评估,分级排序。这是基层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模式第一阶段。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产生的经济损失数额、社会影响、企业形象、是否为代表性案例、取证难易六方面进行分析评估,细分为:风险发生可能性小计一分,风险发生可能性大计二分;经济损失小的计一分,经济损失大的计二分;社会影响小的计一分,社会影响大的计二分;不影响企业形象的计一分,影响企业形象的计二分;不是代表性案例计一分,是代表性案件计二分;取证易的计一分,取证难的计二分。总分一共为十二分。根据分数的高低划分为六个级别进行排序,分数越高级别越大,表示法律风险越大,即一、二级(1~4分)为一般法律风险;三四级(5~8分)为较大法律风险;五六级(9~12分)为重大法律风险。
(2)运作规则。1)建立法律风险库,把本企业所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尽量详尽地纳入法律风险库中,针对法律风险库中每一个风险点制定相应对策与解决方案并形成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2)做好法律培训工作,使所有员工能够识别自己工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工作时严格按照法律风险库中的相应对策进行处理,处理之后仍然无法消除的风险隐患汇总到法律事务人员处。由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分析评估并分级排序后给出解决方案并执行。3)建立报表制度,以保障法律事务人员及时掌控法律风险最新动态。以班组为单位,将已处理消除的法律风险和尚未消除的法律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达到何种效果、法律风险库内未记录的疑似新法律风险等情况按月填制法律风险报表,以便法律事务人员进行信息分析评估,制定对策。4)建立风险提示与预警制度,法律事务人员在风险评估、咨询或日常检查工作中认为其他部门的经营管理存在三级以上法律风险的,可以发出风险提示通知书。如果发现有五级以上法律风险的事项可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申请,经批准后给予预警。5)完善法律风险的上报备案制度与流程。经过分析评估认定为三级以上法律风险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将确定的应对策略与解决方案上报本企业管理层,经管理层审核后执行;五级以上重大、疑难法律风险应及时向上级上报备案,寻求上级的支援,做好危机公关处理。
六、结语
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通过与其实际情况相适应模式化管理,可以全面、规范、动态地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化解,提升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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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认识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将为中央企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产生强大推动力。在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将不断加快,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将更加完备;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加大;公正司法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公信力将明显提高;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依法治理能力也势必大幅提升。所有这些,都将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也对中央企业平等适用法律、公平参与竞争、依法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内在要求。随着国资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大都是比较难啃的硬骨头,包括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和授权运作,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规范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等。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改革必然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法律关系的重构,因此,改革越是艰难,越要依法合规。中央企业只有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自觉将改革精神与法治思维有机结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规范运作,才能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有效避免在实践中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中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十几年来,中央企业经过跨越式发展,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指标大幅攀升,经济效益显著增加。而国内外大企业经验教训表明,企业越大,其经营发展就越依赖法治。正如一艘巨轮在大海航行,法治就是压舱石。如果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很有可能带来巨轮倾覆的大风险。未来一个时期,中央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任务很重,提质增效和保增长的压力也不小。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以及融资成本偏高等不利因素,中央企业平衡短期增长与长期发展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中央企业还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内外部法律挑战。从国内市场监管看,有关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统一规范更加严格;从国际经贸规则看,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约束将逐步加大。在这些挑战面前,中央企业只有信法守法用法,才能使企业巨轮在市场经济中乘风破浪驶向远方,才能在全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企业法制工作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强大动力。打造法治央企,是中央企业依法治企的升级版,代表着企业法制工作的新高度。法制工作的价值,始终体现在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上。当前,中央企业主营业务伴生的传统风险依然很多,重组整合遇到的风险问题错综复杂,国际化经营中的境外风险更加凸显,社会各界对央企广泛关注期待的舆情风险交织呈现。可以说,各种风险“警报声”不绝于耳,中央企业对风险防范的需求比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迫切。然而,当前中央企业一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化解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对法制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比例不足,队伍的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快速增长的法律需求。因此,在顺利完成三个三年目标基础上,将央企法制建设全面提升到法治央企建设,这既是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挑战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法治建设进程中要实现的一次新飞跃。
准确把握法治央企的核心内涵。
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努力将企业打造成为对外依法经营、对内依法治理的法治社会模范成员。要深入理解法治央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治央企的核心内涵。
首先,法治央企是依法治理的企业法人。要使法治成为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价值观。企业治理结构要依法构造,各治理主体要按规履职。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要健全完备,制度执行要严格有效。全员合规意识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和按章操作要成为广大员工高度自觉的行为习惯。
其次,法治央企是诚信守法的经营实体。要带头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法牟利现象,为全民守法作出表率。要崇尚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重合同、守信用。支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善于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顾问队伍作用,确保法律审核全面到位,企业经营发展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坚强有力。
此外,法治央企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要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自主平等、规范有序的市场行为,引领带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要重视倡导公平正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意识,熟练掌握国际规则和东道国主要法律,逐步取得有关国际规则制订的话语权。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国家如此,企业亦如此。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使法治成为中央企业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目标的基本遵循和保障,这是中央企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神圣使命和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大力彰显法治精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践行者、推进者和带动者。
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必然要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在顺利完成三个三年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再深化、再提升、再创辉煌”。今后五年(2015―2019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按照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五年努力,进一步深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顾问队伍全面实现专职化,法律人员配备比例接近国际同行业标准,全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力争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努力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做强做优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根据上述总体目标,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任务是:
继续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再深化。
这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更好发挥作用的核心要求。要围绕法治央企建设,进一步拓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领域。结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点改革任务,严格开展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改革于法有据,切实加强产权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着力将法律服务全面融入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国际化经营,重视处理好风险与商机的平衡,以更加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要加快建立全集团统一的法律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法律审核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刚性约束,从而有效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全覆盖。要针对境外企业法律风险高发频发领域,深入研究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妥善应对境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坚持独立法人地位,有效防范因“刺破公司面纱”带来的法律风险。
继续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再深化。
加强和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组织保障。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要求,切实把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在组织建设方面的重点任务。要继续推进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和专业化,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在业务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法律工作机制完备的企业,积极探索推动专业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总法律顾问进入核心决策层。要适应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改革要求,深入研究企业法律顾问能力评价机制,抓紧推动建立并积极发挥全国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法律顾问培养力度,健全保障激励机制,拓宽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晋升通道,深入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法治央企建设需要、能与国际法律同行同台过招的优秀法律顾问队伍。
继续推动企业法律工作体系建设再深化。健全完备的法律工作体系,是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层次水平的重要基础。要全面促进法律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提高,确保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作用发挥三个方面同步推进。要科学界定企业法律部门承担的法律管控、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职责,深入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要加快健全中央企业境外法律工作体系,大力推动在境外重要子企业全面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要积极开展与国际跨国公司法律工作的对标,加快制订本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和指引,全面明确法律工作内容、程序和手段方法,努力提高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努力实现企业合规管理能力再提升。大力加强合规管理,是未来一个时期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应对法律规则变化、支撑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所有中央企业都要坚持把依法合规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检验结果的标准,在处理合规管理与经营业务的关系上,要始终坚持合规要求高于经济利益,业务活动遵守合规制度,对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要尽快建立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健全企业前期防范、过程控制及违规惩处机制。要结合各企业实际,探索建立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合规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综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纪检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要突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以及环境资源、税务、劳工、知识产权等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面向企业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海外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加快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
努力实现依法治企能力再提升。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是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最终目标。未来五年,要持续强化企业各级领导的法治思维,将企业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化、常态化,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指标。要深入推动将依法治企成效纳入所属子企业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具体有效的考核办法。要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依法治理水平,高度重视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内部的统领性、基础性规范作用,依法明确公司治理各主体间的职责权限。要依法规范中央企业对子企业行使股东权,加快完善授权委托制度,正确处理好维护出资人权益与尊重子企业经营自的关系。要深入培育中央企业法治文化,努力为依法治企能力的再提升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的工作要求
上述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五年规划。为确保完成,再提出五点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央企业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实施新的五年规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我们要从推动国资国企改革、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研究明确新五年规划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实行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健全相关督促检查和奖惩机制,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制订计划,落实方案。所有中央企业都要以新五年规划为依据,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抓紧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把准时间节点,细化分解任务。要在制订方案中注重巩固三个三年目标成果,防止工作滑坡。要突出问题导向,将解决本企业法制工作的薄弱环节作为下一步工作的落脚点。要加强调研论证,切实摸清底数,明确对照指标,确保各项措施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要在实施方案中注重将落实新五年规划与支撑企业重点业务、保障企业重大项目结合起来,把能否依法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升级作为检验法制工作的重要标准,争取做到边实施边见成效。
突出重点,深化提升。新五年规划的重点任务,概括起来就是“继续推动三项建设再深化,努力实现两种能力再提升”。要准确把握各项重点任务的内在联系,做到环环相扣、协同推进。要始终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抓手,以深化完善法律工作体系为基础,全面提高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水平。要将合规管理能力的提升,作为当前推进依法治企的重中之重,尽快建机制、定规则、成体系。要重视总结实践成果,通过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治企的工作要求切实转化为企业各部门、各业务板块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大胆探索,分类指导。中央企业在实施新五年规划中,要坚持区分不同子企业的法律需求,因企施策,分类指导。要针对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的不同特点,将证券市场准则和有关监管要求,融入上市企业的法律管理。要区分境外子企业与国内子企业面临的不同法律环境,注重将国际经贸规则、东道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纳入境外子企业投资并购、开展国际贸易法律审核的重点内容。要根据资本运营企业与实体企业的区别,针对资本运作法律风险防范的特点,着重加强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和决策的法律程序监督。要区别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重点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使股东权利等方面把好关。
广泛宣传,营造环境。中央企业要以全面建设法治央企为契机,积极宣传落实新五年规划的重要意义,努力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重视调动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凝聚合力,协同推进。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全员法治教育,持续推进普法工作,积极创新法治宣传形式,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中央企业要依据条例及时公示信息,维护企业信用,努力在全社会展示诚信央企、阳光央企的良好形象。
为切实做好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指导推动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第一,强化两类指导。一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研究制订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落实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各项目标任务。二是针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有关法律风险防范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出台有关工作指引,进一步发挥法治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二,完善两项制度。一是继续推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改革任务的落实工作,努力争取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组织体系、职责范围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职级待遇等。二是探索完善企业法律顾问评价制度,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研究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能力评价体系,逐步构建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晋升渠道,统筹发挥全国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
第三,推动两个交流。一是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的学习交流,树立国内先进、世界领先的标杆企业,宣传推广法制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二是积极推动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重点企业的广泛交流,在法制工作领域互相取长补短、加强“央地合作”,充分发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的示范带动作用。
最后,关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我再强调三点:
第一,四中全会的召开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迎来了又一个春天。面对法治建设的大好形势,中央企业法治工作队伍要抓住机遇,借力发力,突破重点,攻克难点。关于四中全会提出的刚性要求和国资委作出的明确部署,中央企业要逐条对照、加以落实。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运营及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稍不注意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现实中,企业因为忽视法律风险而导致破产的教训屡见不鲜,企业领导层在企业发展中要重视各类法律风险,建立先进的防范与管理体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把企业经营中出现法律风险的概率降到最低。查看相关文献不难发现,有关企业风险及防控方面的研究在不断深入,考虑到这种情况,笔者分析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列举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旨在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有效的治理方法。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源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审视中小企业不难发现:许多员工法律素养较低;企业缺少自己的法律顾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靠领导维持运转,不重视国家法律,私自实施违法乱纪行为,践踏法律底线。而部分企业面临较高风险的原因,正是人员投入不足,企业缺少固定的法律顾问,企业较少组织员工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等问题,这也导致企业员工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此外,企业投入法律事务方面的经费较少,按照惯例,企业要将其销售收入的1%用于法律事务方面,才能保证企业降低法律风险,而许多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投入很难达到1%。[1]
(二)以往的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把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在实际工作中,虽然部分企业构建了法律顾问制度,却难免有法律顾问制度不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并非企业内部专业法律人员,而大多是从法律事务所聘请的。从外引入的人员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不积极、责任意识不强。往往企业出现涉诉的情况时,法律顾问才会出现,使企业错过了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佳时期。并且,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参与较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重大决策的制定缺少法律顾问出席参会,导致决策有时会面临法律风险。从中可见,在当前大环境中,以往的法律顾问制度存有不足,不少企业在风险防范上做得还不到位。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上,针对的是企业财产和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笔者从中小企业调查问卷中发现:制定工作计划的企业的比例仅为17%;构建健全合同制度的企业的比例仅为13%;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同时又构建了完善的工业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其比例也只有26%。由此可见,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各类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并不乐观。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法
(一)树立全体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当前部分企业法律防范能力欠缺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领导法律防范意识不高,其更多注重的是经济效益,而不注重规范性建设,在日常运营中未树立依法运营的理念。因此,企业要想迎接市场的挑战,必须在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实力的同时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领导要以身作则,提高法律意识,切实认识到培养全体员工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性,将企业各管理人员组织起来,开展针对性的法律教育培训,提升这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合理的组织体系,维持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树立全体职工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执行意识
员工意识在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同样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管理者应多与员工开展沟通与交流,提倡员工融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企业管理者要从多个领域,如财务与经营等领域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强化对风险核心部门的员工的法律培训力度,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而对于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在资金投入少,人才的配置短缺的现状下,管理者应组织全体员工融入法律风险防范团队中,让所有人员担负起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重心应该主要在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两个阶段,再配合事后法律补救。企业配置了法律顾问后,将逐步转变以往的事后补救为主的现状,形成事前防范为主的工作模式。当企业开展各项重要决策时,一定要从技术与经济层面进行充分的考虑,预估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推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核工作,建立起涵盖企业全部运营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在运营中,构建起法律顾问制度,重视企业领导与员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定制法律风险问责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事先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升防范水平,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使其投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此外,[2]一些规模企业要配置相应的法律顾问,引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在所辖企业中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
(四)构建与企业发展相匹的治理结构,健全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机构
企业内部要构建起权力制衡与权利分离原则,建立相互合作与约束的组织结构,为企业发展提供合理的组织形式;企业要构建明确的产权制度,考虑自身实际,引入专业管理人才,使其融入企业事务管理中;企业要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开,搭建企业权力制衡的组织形式;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按照企业规章制度,O置企业的各个机构。此外,企业在构建、完善的组织过程中,还要编制相匹配的制度,使组织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处理好各自的关系。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组织形式,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评估、辨认、控制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辨认工作要由外部法律顾问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一同开展。内部法律顾问熟悉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外部法律顾问在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上比较丰富,双方的交叉协作能充分检查、过滤企业将要面对的各种法律风险问题,并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法律风险辨认工作需要由法律事务部门及所有业务部门责任人共同出席,结合企业当年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大体情况,根据企业存在的内部与外部法律风险,实施分析辨认。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划分不同等级的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体系中,企业还应构建专门的法律风险监督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平行,受企业管理层的统一领导。法律风险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要定期以书面的形式上交报告,接着由企业管理层与法律事务部门商讨,做出后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三、结语
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有助于企业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必须引起每一位企业领导层的重视。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国际竞争也在逐步加剧的当今时代,全球法律风险问题逐渐增多,并朝着越来越复杂、多元化的趋势发展。企业在这种环境中要想稳定发展,务必切实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并结合自身实际,真正落实行动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在具体的工作中,主要采取下述几种策略:提高全体员工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法律风险的评估、辨认及控制等。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为服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手段。在企业运行当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能够推动企业的稳定、持久发展。
(作者单位为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26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加大了在法律服务方面支持企业发展的力度,其主要途径是成立“法律援助团”,并依此开展相关了系列的讲座、咨询等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广大中小微企业以其贡献60%以上GDP、50%以上税收、65%以上出口、75%以上就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涌现了一大批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的创业者,作为经济转型驱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更为凸显。
然而,由于中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抗风险能力弱、资金少、组织结构不完善等弱点,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接受政府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实际需求也不对称,使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生存、发展显得尤为步履维艰。对由专业技术人才设立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生产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薄弱,导致“输了一场官司倒闭了一家企业”的案例屡见不鲜。
因此,政府服务部门如何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丰富服务途径,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从而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是在经济新常态下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必须重视的问题。
苏州市相关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针对此现状,开展了一些开拓性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探索一:“科创园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打包委托服务”
1.试点模式:本试点由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苏州市律师协会合作,依托创业园,经过文件公示、自愿报名、自主对接的形式,确定了11家律师事务所、11家科创园(事务所与科创园一一对应),每家科创园选择20家左右的企业以打包委托服务的模式(符合“专精特新”特征的企业优先)。在签定的三方试点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各方义务:中心主要――协调落实三方工作方案、监督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开展服务效果评价、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其工作的成本费用等;创业园――落实拟实施打包服务的园内企业、组织企业参加相关主题培训、收集园内企业法律服务需求、配合事务所开展相关服务并评价其工作质量等;律师事务所――根据三方确定的服务内容开展相关工作,就协议约定的工作接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创业园的指导。
2.试点内容:编印相关法律典型案例汇编资料;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融资相关法律等四场法律知识与实践培训;在科创园定期接受相关企业咨询;律师事务所与创业园相关人员不定期进行企业走访,了解企业需求、及时提供指导;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免费服务项――拟定、审阅、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劳动人事制度的梳理与完善;参加客户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拟定会议纪要、决议等法律文书;协助客户与第三方进行谈判,就相关核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客户办理项目报批,并审阅相关法律文书;协助客户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依法进行协调、沟通;向客户递送、解释最新法律法规等。
3.试点成效:经初步统计,试点签订重点服务企业220家,节约了企业法律顾问费用支出近400万元,开展相关主题培训共计40余场、培训企业1200余家次、接受企业咨询2700家次。通过活动,相关企业在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与水平方面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探索二:“法律服务团购服务+补贴”
1.试点模式: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帮助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帮助企业有效防止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预防法律纠纷,避免经济损失,促进初创期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开展法律团购活动。法律团购活动是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公开律所机构备案要求,入围一批优质且具有中小企业服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备案机构按照一定服务内容,为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试点内容:团购内容主要包括律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小时,团购价1万元(正常1家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费在2万元以上),服务期1年。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购入围律所服务,且有实际费用发生,按25%的比例给予企业补贴。
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制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大多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务人员难以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法律服务机构总体上职能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有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一些国有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坏事。目前,国有企业法律机构的服务范围涉及到企业改制、合同管理、货款清欠、民事纠纷、对外协调、土地赔偿等诸多方面;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经济合同纠纷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在产品购销活动中,有时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打白条、开空白合同书;由于合同书内容、条款残缺不全,责任追究无合同依据,这样就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往往授人以柄,难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反而增加了合同风险系数;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国有企业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某国有企业所涉亚龙公司建筑物损坏赔偿一案,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规定具体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该国有企业塌陷地南成立汽车运输公司一处”,没有规定具置范围;整个合同条文缺乏规范性,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合同履行纠纷,被当事人恶意利用,形成诉讼,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某国有企业,近几年先后涉及了亚龙公司赔偿案、中煤销售案、废旧钢材销售行政复议案、企业法人年检复议案以及债权、债务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额达两千余万元。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审查不严,权利义务不清、违约责任条款欠缺造成的纠纷占到一半以上,导致一些无可挽回的损失。
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有时为担保人,有时为被担保人。国有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可减少风险,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有的国有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欠款回收难度大,司法判决执行难。
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和为贵,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针对困扰国有企业经营的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习惯于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东躲西藏,隐匿财产,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讨债成本,而对仲裁、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较少使用。这就使得违约者肆无忌惮,长期赖帐不还。这种情况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会因忽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的撤销权和解约权等,造成被动局面,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一些国有企业申请判决执行的力度不够,对申请异地执行心存恐惧,对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不高;时效意识不强,许多案子既不申请中止执行,又不申请执行,一旦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导致许多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一)健全机构,强化职能,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服务职能。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健全法制机构,强化职能,形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努力构筑国有企业法制的立体化工作网络,外靠法律中介机构,内靠法制机构,把企业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企业法制部门应当担负起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做到依法经营,科学决策,积极维护企业的各项权益,努力规避、化解市场风险,为国有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国有企业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办、财务科、企管办、监察审计科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清欠小组,通过法律途径集中追讨应收货款,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二是优化人力资源组合,充实法制机构人员。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时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经营的同志充实进来。努力为法律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工具,订阅、购买各类法律资料;落实应有的职级待遇,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为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与政法院校的联系,积极引进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专家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与决策,防范、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三是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人员业务素质。鉴于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加强法律业务培训是关键一环。当前亟须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部门、供销科、财务科、审计科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企业公司法、财税法、担保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营销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的经济法律知识和营销业务知识专门培训以及人才重组,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参与竞争,保障合同安全,减少合同风险,维护合同权益。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在建设专业化经营队伍方面做了可贵的尝试,例如进行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举办营销策略讲座,引进专业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务工作程序,依法维护国有企业权益。法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的权益。首先,对事关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统筹兼顾,协调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争取支持,深入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研究确定法律对策。其次,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时,应积极主动的请当地政府参与协调、平息,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最后,协调不成而引发诉讼的,要积极应对,制作法律文书,诉诸法院裁决;诉讼过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妥善处理好各类经济纠纷;对法院判决或裁定要持辩证态度,深入分析,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申请执行或提起上诉、申诉。例如某国有企业历时7年最终圆满解决的微山亚龙公司煤炭洗选公司诉我方建筑物损坏索赔一案,即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在本案中,该企业积极应讼,取得了省国有局的支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积极作用,严格遵循程序,规避法律风险,在诉讼双方都满意的状态下结束了诉讼,就赔偿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大幅减少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是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预防、减少企业经营或决策风险。法制部门、公司律师要全面介入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把好法律审查关。首先要健全采购、销售机制,预防、降低经营风险。国有企业法制部门和公司律师全程介入,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签署法律意见,并负法律责任,以降低物资成本和项目风险。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从方案设计到工程施工、监理,要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和项目责任人要实行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制,减少项目失误,提升工程质量。其次,依法加大对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维护企业经济权益。组织由专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的追讨债务小组,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收帐款重新梳理分类,对陈帐老帐,采取各种法律手段,通过拍卖划拨、以物折抵、延续债权等方式进行回收。最后,对各项开支行为进行严格审计和法律审查,杜绝违法开支现象;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则委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三是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依法追究对方违约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破除特殊企业观念,敢于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改变传统的上门讨债、违约协商的习惯作法,学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追究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协商不成,可请主管部门或权威第三人调解;调解未果,可依约进行合同仲裁,仲裁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国有企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追究相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例如,针对一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长期拖欠国有企业合同价款的问题,如果合同责任清楚,证据确凿,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对方支付货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纠纷较复杂,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判强制对方支付价款,并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对于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国有企业要重视违约责任追究成本核算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实现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积极与中地煤公司联系协调,经过相互协商与法庭调解,重新订立协议,有效解决了1988年遗留下来的3200万元标的额的“拨改贷”欠款问题,使企业甩下了历史包袱,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四)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审查机构和管理制度,发挥内外部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市场经济就本质而言,就是法制经济和契约经济;合同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国有企业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建立由法制部门全程参与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各部门设立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形成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的合同管理网络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要制订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审查机制,实行合同签约人负责制和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度,促进依法审慎签约。合同负责单位、合同承办人要对合同的前期调查、谈判、签约、履行、验收、结算等全过程负责;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额大、复杂疑难的重大合同实行计划履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专业化服务,引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审查、论证及谈判;力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违约责任条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合同成功率,维护国有企业权益。目前有的国有企业已建立了合同审查委员会和法律咨询机构,设立了专职公司律师或聘请社会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维护合同权益,追究违约责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例如某国有企业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借助法律顾问,依法解决了欠款合同纠纷案、吴庄村土地塌陷赔偿案等6件案件,为企业减少、挽回损失30多万元。
二是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鉴证。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一些国有企业陷入“有理乏据”的尴尬境地,在经济纠纷中吃尽苦头,造成一些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法律注重证据。”因此,企业法制机构应当重视经济合同文本、凭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要及时调查经济往来记录,查阅原始档案,搜集、保全相关证据,提高胜诉的机率。同时,要充分认识合同公证、鉴证的重要作用,对大额合同、重要合同依法进行公证、鉴证,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要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大宗大额合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机关公证,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风险。例如,某国有企业对于大宗物资采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不动产转让和受让合同一律予以公证,从而规范了合同法律行为,堵塞了法律漏洞,确保经营活动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合同担保制度对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在经济担保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的内容、程序要符合规范,真正用好合同担保制度,降低合同风险。具体而言,国有企业要求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审查对方的担保资格以及用来担保的财产权利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条款,一旦交易对方违约,可依法追究担保责任,实现担保合同权利。国有企业如果是做担保人或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要依法审慎设定,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减小合同担保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权利,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追诉权、诉讼权等,维护己方利益,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与某私人企业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在履约届至之前,该私人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明显无付款能力,此时私人企业却要求国有企业按时发货;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对方拒绝的话,国有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风险伴随着企业的一生”,这是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企业管理者处事战战兢兢,企业经营运作如履薄冰,既是企业生存的哲理,也是现代企业运营的真实写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力企业在法律风险方面遭受了巨大损失,这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学会关注法律风险。“在这个法律与商业充分结合的时代,法律运用得当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法律上的失策将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尽管我国电力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实际的电力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很多问题仍然存在。为此,电力企业应该深入研究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类型,创新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为我国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电力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不同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都是不可抗性的,企业无需承担责任,但是法律风险则不同,它需要电力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总体而言,电力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解散与设立风险
电力企业在成立时,如果电力企业之前在成立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就会为电力企业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另外,电力企业解散时,涉及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如果在电力企业成立初期,发起人因为某种原因违反出资义务,或者由于资金短缺而导致发起人出资不足,或者由于出资权利存在不公平而导致利益纠纷,这些都属于电力企业设立与解散风险的范畴。
2、内部权益纠纷
近几年来,由于内部权益纠纷而导致电力企业法律管理出现问题早已成为一大热点。电力企业内部纠纷一直是电力企业风险管理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如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权益纠纷,股权转让、股权诉讼等问题,这些都是由于内部权益纠纷而出现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甚至会出现由于股东违反公司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对股东进行诉讼等等。电力企业内部纠纷是电力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
3、知识产权风险
从人类的发展过程来看,知识早已成为现当代企业发展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知识产权是规范企业知识范围的重要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知识产权早已成为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电力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是越来越高。但是目前我国电力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当,也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风险。近几年,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官司也是很多,最近的苹果与三星的知识产权案就是最好的证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存在风险,严重阻碍着电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4、合同风险
合同是保障电力企业发展的最基本文件,合同在电力企业建立到解散的全过程中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合同风险早已渗透到电力企业各个方面,早已成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电力企业在合同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导致纠纷,当然也包括由于合同主体自身存在问题而产生纠纷。甚至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所造成的纠纷,都会演变成合同风险,给电力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5、企业侵权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很多企业都会出现一些侵权事件,这些侵权事件的发生给企业之间的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企业侵权行为以及事件时常发生,为此,加强对电力企业侵权风险的管理早已提上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议程。企业侵权行为中,较为普遍的就是企业的产品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他人损伤而侵权,或者企业提供的服务对他人造成侵权。对于电力企业,更会产生特定的具有行业特点的侵权行为,如电网等高度危险行业、发供电企业等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人身损害纠纷。
二、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对策探析
1、建立健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为了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为此,电力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电力企业领导对于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并将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层层传递,使得电力企业所有与员工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其次,建立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电力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保障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最后,加大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力度,为此,电力企业可以专门设立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对法律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保证电力企业整体运行。
2、加强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庞杂,因此,企业应该针对重点出现法律风险的工作部分进行强化管理。为此,电力企业要首先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的论证、订立以及执行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同时规范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与水平。另外,电力企业应该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积极应对各种应诉,确保案件处理质量。最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员法律素质,让全体员工从思想上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3、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可以将电力企业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时,电力企业应该将全体部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传输公司法律风险信息,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环节研究制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另外,电力企业还应该加强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努力争取他们对于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支持,为做好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奠定基础。
4、妥善处理纠纷,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和落实由政策法规科统一负责法律事务,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配合的案件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理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在案件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从接受送达、案件事实调查、确定人、制定处理方案到调解、上诉、执行、总结归档各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案件处理工作做到了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保证案件处理质量打下科学而又坚实的基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大清理,该废除的必须废除,该完善的尽快完善。
5、积极开展法律风险源研究,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
对于电力企业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电力企业相关人员应该积极开展法律风险源研究。 公司应重点对劳动关系、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和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源进行剖析,对法律风险源的类别、产生原因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唯有电力企业积极开展法律风险源研究,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才能真正的做好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保障电力企业各项工作的高效科学进行。
三、总结
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风险管理是现代电力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内容。各种风险处理不当不仅会演变成法律风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电力企业也认识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大。特别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在而临各种挑战与竞争中也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普遍提高了对法律风险预防和管理的重视程度。我国电力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实际的电力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很多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电力企业的顺利、健康、稳定发展。电力企业应该深入研究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创新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为我国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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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喜生. 浅谈电力企业风险管理与对策[J]. 经营管理者, 2010(01)
关键词依法治企学法守法合规经营法制教育文化促进管理发展
凉山州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凉山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州属国有重点企业,是综合性投融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公司着力改革创新发展,按州委、州政府提出的“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特色发展、开放发展,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提质增效为中心”的要求,按照我州当前战略发展意图和州国资委的具体部署要求,努力做好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工作。
深化依法治企、夯实发展根基是州国司在依法治企中坚持的原则。围绕中心工作,抓好公司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是州国司经常抓、反复抓、长期抓的一项工作。国投人深知,搞好法制建设是推动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国有企业而言,“依法治企”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和兴企之本、强企之基。
一、增强领导责任,推动法制建设工作
州国司始终认为,要以法治思想构筑法制防线。在前进发展道路上,州国司认真结合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工作,强化经营管理,创新法制工作,狠抓执行落实,促进公司各项工作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按照《公司依法治企工作实施方案》,州国司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强化领导责任,成立了依法治企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了党委领导、部门配合、全体员工参与的工作机制,把法制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围绕如何推进法制建设工作,公司认真安排部署,结合“六五”普法,制定了工作计划,把法治建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使法制建设工作做到了年初有安排、年中有落实、年末有总结。
二、抓实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规划,让员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怎样增强全体员工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州国司将法制学习落到实处,坚持不懈的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通过法律培训,公司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提高,法律素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州国司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加强了公司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和中层管理干部的法律轮训;开展了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招投标管理等专业人员外出分类的法律培训,同时集中组织“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公司编制了《中央八项规定及系列配套文件学习资料摘编》做到人手一册。
为抓好公司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州国司做到了警钟长鸣,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和党纪国法教育,一方面树立正面典型宣传引导,弘扬正气;另一方面深刻剖析反面案例,以人为鉴,提高廉洁自律意识。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推动依法治企工作。
三、建章立制,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依法治企的基础,也是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州国司对法制工作、内控制度建设进行研究,按照依法律开展经营、依法律规范制度、依法律维护权利的原则,深入开展依法从严治企工作。根据公司制定《公司依法治企工作实施方案》,着重从强化风险防控等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建设。结合公司在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梳理各项管理制度,编制了《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基本架构》,着重在公司决策程序、业务规范、监察审计、风险防控、纪检监察、财务管理等90项制度上,突出操作性、适用性、科学性,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有章可循。
四、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州国投人认识到:没有制度,工作搞不起来;有了制度不执行,工作同样也搞不好,制度只有在被执行的时候才能发挥作用。
大力开展“法治企业”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凉山州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监管和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州国司围绕经营业务及社会普法教育重点,对照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注重增强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意识,坚持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在公司各种经营活动和实际工作中,对投融资业务、委托贷款等重大业务事项坚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事前征询法律顾问意见,从法律层面进行把关,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范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审查,以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及重大工作事项符合法律规范。
包括因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和完整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履行中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是一种完成比较彻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诚信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要做到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一旦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履行合同就会产生法律风险,就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企业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会涉及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法律法规,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巨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或不负责任,往往会出现用企业的财产对外担保,形成各种隐性债务,导致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改制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分企业财产,一旦陷入诉讼,则会面临受到法律惩处的风险;企业上市可能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面临诉讼,公司可能会出现被摘牌的法律风险。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虽然肉眼看不见,但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视,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远远不够,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保护不得力,导致企业自己的商标被仿冒、自己的专利被别人抢注、创造发明成果被别人窃取,或者自己盗用别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不断陷于被别人的泥沼中,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还弄得管理人员身心疲惫。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来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4、企业财务税收、重大诉讼、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偷税漏税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诉讼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败诉、无意义胜诉、劳动权益纠纷、群体性纠纷、公益诉讼和潜在的刑事诉讼风险。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涉及面试、试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员工离职等系列问题,诸如此类问题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
二、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众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就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现状来看,大多企业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常识,轻视法律工作,他们普遍认为法律事务工作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完全凭感觉行事,由于企业领导的这种错误认识,所以他们经常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盗取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甚至进行肆无忌惮的违法乱纪活动。因而经常受到法律惩处,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法律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省资金,大多企业既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也不聘用法律顾问,又缺少对员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即使有小部分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聘用一些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这种仅有形式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领导不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法律人员也不能完全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之中,对重大决策中隐藏的潜在法律风险没办法分析论证,因而也没办法对此提供正确的应对化解之策,没有充分发挥出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设立、变更、合并、上市中没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进行制约规范。众所周知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主要内容。出现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一个专管合同运作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而产生大量纠纷。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到法律条例的事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则、制度进行很好的处理,企业经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和参与,导致企业损失巨大。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诱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改变旧有的“法律事务不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思维习惯,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识。企业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环节来防范,而且还需要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来保障,只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加大对构建法律防控体系的投资,才能加大对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业员工信法、守法、执法,才能使企业依法经营。
2、建立法务部门,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法务部门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门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和专门的法律岗位,实行专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列席企业重大会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对企业的重大活动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在进行各项决策时参考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并将有用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为企业日后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创建有利条件
始终坚持“制度化管理与规范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济法、劳动法及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细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不断完善企业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4、及时、有效、全面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纠纷,必须经法务人员及时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处理。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法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
5、从其他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只是从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法律事务部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全面处理法律纠纷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制度建设、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可行性制度建设等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