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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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泉太镇新农村一组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
土地承包管理合同模板二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 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土地承包管理合同模板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承包方(以简称乙方):
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承包的土地、期限和承包金
第二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亩。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围内。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30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元,每年共计承包金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需于*年*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甲方缴付*年全年的承包金元,自*年开始于当年的*月*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土地承包金。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八条 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权,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的村民享有优先录用权。
第九条 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矿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期如数缴纳承包金。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包该土地。
第十六条 乙方使用土地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发包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协调甲方村民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如因甲方村民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一、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更登记工作
各乡(镇)在继续抓好乡(镇)、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业务办理程序,严格区分和把握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各种具体流转方式的不同点,按照长农经[]8号文件要求的操作流程,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
为有效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行为,减少纠纷隐患,县局统一要求,从年起,凡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原则上必须经县经管局登记备案;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的,要按全县统一规范的文本格式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同时,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农户土地流转,并及时做好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真正搭建好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服务平台。
二、统一规范经营权变更登记、遗失补发、权证注销及其他方式承包办理程序
(一)家庭承包土地补办经营权证程序
2005年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农户因故未办理经营权证,或者因部分农户承包村新增土地需要补办经营权证的,在填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呈报表》(一式两份)的同时,区分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1、98年以来未登记办证农户补办经营权证程序:
对于二轮延包后98年确权发证时未办理经营权证的农户,现申请补办权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补登理由,并附原始经办人证明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农民承包土地田块登记卡》一式三份,协助农户做好田块四界相邻户签章,并同时做好与农户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后,将《农民承包土地田块登记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乡(镇)经管站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田块登记卡》、承包合同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证登记簿》(一式三份),报县经管局审核后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2005年漏登农户补办经营权证程序:
对于98年已经确权发证的农户,年完善二轮延包时未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申请补办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
(2)乡(镇)经管站根据1998年存档的《农民承包土地田块登记卡》复印件、承包合同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证登记簿》,报县经管局审核后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遗失补发经营权证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农户遗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补办,除了填报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呈报表》(一式两份)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1、农户本人的书面申请:要写明具体补发原因,申请人和共有人都要签章;
2、当地有影响力报纸登报声明经营权证遗失的报纸原件或电视台声明资料证据证明(如:三峡晚报、三峡日报、市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
3、村委会核实的证明材料(含村组);
4、乡(镇)经管站调查核实的材料;
5、农户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登记簿复印件。
(三)注销经营权证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于符合《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销权证的,应附以下材料:
1、经营权证注销登记呈报表(一式两份);
2、村注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理由及相关依据材料(终止承包合同的告知书和公告材料);
3、村委会终止承包合同后承包农户书面意见材料(包括在公告时间内农户对不同意终止合同的理由);
4、农户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的材料;
5、被注销经营农户经营权证相关资料(经营权证登记簿复印件及经营权证复印件);
6、原发证机关注销公告影印件;
7、其它相关材料。
(四)其他方式承包登记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村集体机动地、园地、荒地、水面等资源,应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租赁等方式进行发包,具体资料包括:
1、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承包方式的会议记录材料:要有明确的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承包形式及对承包费的使用等,参会人员要签名,对议定的内容要符合法定要求(如:承包期限要根据地类据实确定,且原则上要与家庭承包确定的承包期限一致);
2、公开发包会议记录,与会人员要签字;
3、发包领导小组对公开发包结果公示的材料;
4、承包协议书及缴纳承包费收据复印件;
5、承包地块要有《农民承包田块登记卡》或地块四界图,四界相邻必须盖章;
6、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书;
7、填写农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
三、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要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处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明确归口由乡(镇)矛盾调处中心办理的乡镇,乡(镇)经管站要主动参与并积极配合乡(镇)矛盾调处中心工作,对辖区内各村因土地四界、面积及经营权流转等原因发生的纠纷要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引导,组织好基层调解,力保事事有结论,件件有回音,自觉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案必办,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对于情况复杂、调处难度大的纠纷案件,要及时请示县局,开展业务综合“会诊”,在县、乡、村三级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调处意见,最大限度确保纠纷调处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长农业字[]84号《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档案局关于转发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继续做好完善二轮延包后发生的土地承包合同资料、土地流转档案资料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等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明确县、乡(镇)及村各级土地承包资料的归档范围,合理归档。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发展农业经济和建设农村经济社会的重要法律,它能够响应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做有利于制度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使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土地权益,要想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就应该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1 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1 由于土地流转的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在土地承包期间,农村的土地流转程序还不完备,不规范,从而引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转包转让型、代耕代种型和流转合同不规范型三种。
1.2 由于人地不均产生的矛盾
由于增人少地或减人多地的现象存在导致问题的产生。比如有一些出嫁或离异后的妇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在原土地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就被单方终止了合同,使得那些妇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1.3 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田种地
由于国家下达的一系列文件和出台的惠民政策,许多外出务工人员都纷纷返乡,要田种地。而农民外出务工后,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有的被村委会单方终止承包合同进行土地流转,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容易因要地而引发纠纷。马上就要在全国范围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了,原来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规范,关系着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否能够明确。
1.4 由政府引发的纠纷
政府对农民土地经营权的过多干预和不规范行为等也容易引发纠纷。有些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化进程心情迫切,为了开发项目忽略农民的意愿强行征地,不惜牺牲被征地农民利益。还有的为了追求土地财政,不仅越权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甚至在未到承包合同期限时就收回土地或另行发包。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农民为了维护土地,就由此引发了许多征地纠纷和矛盾,甚至是各类恶性事件。
2 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
法律手段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可缺少的手段。随着我国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出台,随着中国城市化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也逐日增加,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因素。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根本法律依据。明确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政策,无疑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这是从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当中总结而出的,它的出发点是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3 完善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工作
土地承包工作中,延包后续这一项一直是难度较大的工作,但也是党和政府进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首要任务。从2000年全国基本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以来,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政策还要继续完善。我国产业工人当中,大部分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也是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要依照有关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做好农民工承包土地确权发证、规范流转和调解纠纷的工作。
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补充、完善延包后续工作,积极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并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证书和登记簿,力争确保土地承包档案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相一致。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制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转包、互换、出租、退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程序予以规范完善并纳入村务公开,指导农民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4 创办多个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仲裁是解决人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它的特点在于程序简便,费用低廉,是群众解决纠纷争议的快捷途径。创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以来,受到农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化解了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试点受理的案件中,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是土地承包30a不变和土地收益分配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口迁移后土地调整问题;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问题;农民外出务工后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土地流转带来的纠纷问题。
调解仲裁体系是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核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指出县区应成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办公室,村级的应建立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小组,每一级都有相应调节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体系。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参照法院的办案模式开展仲裁工作。按照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由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先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再到县区仲裁庭申请仲裁。对每个案件严格实行回访制度。
创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4.1 成立机构
各县区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各乡镇也应对应成立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配备专兼职调解、仲裁人员。
4.2 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仲裁程序
参照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制定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员规则、职责仲裁规则流程、仲裁庭纪律、庭审规则、规范文书、档案文书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纠纷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4.3 强化对仲裁员的培训
强化仲裁人员的法律和政策知识的培训,努力搭建仲裁员实践观摩平台,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确保仲裁质量。
4.4 落实办案经费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好向农民直接收取费用,也没有收费标准可循。但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差旅费、文书材料费、实地查证等费用要有经费保障。
4.5 法律效力要给予保障
试点仲裁庭没有执行权力,仲裁、调解后的案件难以执行,需要国家出台系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或实施细则。
4.6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了解相应的法律政策,以维护自己合法土地权益。政府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条幅等载体广泛宣传《调解仲裁法》,使得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这个机构,支持依法行政,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提供便利。
5 结语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也是农民生存基本和发展的依靠。由于农村土地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与此相关的主体众多,关系和情况就变得十分复杂。能够顺利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和纠纷,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工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未来将会遇到更多复杂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解决和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认识和重视,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政策。
参考文献
[1] 危朝安.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J].农村财务会计,2006(11).
一、做法
1.成立一个班子。镇里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农业副镇长任组长,总的负责此
项工作,农经站长为副组长,在业务上予以把关,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人员为组员,具体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要求村一级也成立相应的班子,由村委主任负责,村由文书等有关人员为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2.制定一项制度。根据此次对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设想,同时吸取去年二轮承包完善工作的有益经验,制定出台《xxx镇关于农村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重在明确当前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的有关程序、内容、方法、措施,以及今后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要求,同时规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措施,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村干部和驻村指导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与年终奖金挂钩,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3.设计一张表格。这张表格即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该表主要包括四大块内容,第一块是土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人口、承包面积、承包权证号、承包合同号、承包期限等六项内容;第二块是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和家庭成员两项内容;第三块是土地承包地块情况、主要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三项内容;第四块是土地承包变动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块名称、变动理由、原承包面积、现承包面积、备注等六项内容。
4.开展一次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由熟悉、精通该项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全镇村文书进行一次业务辅导,把档案分户登记工作所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台帐建立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向培训人员讲清楚,说明白,同时明确质量、时间等要求。特别是关于档案分户登记表的填写要重点加以强调,明确依据,统一口径,规范填写。人口、地块、面积、四至填写要真实、清楚,如二轮土地承包后未作小调整的要以98年为基础,依法调整的要以调整后为基础。通过培训使具体操作人员对这次土地承包日常管理的目的、内容、要求、标准等掌握在胸,便于下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5.准备一些资料。要认真、清楚做好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必须把相应的资料准备齐全。依据此次档案分户登记表样张的设计情况,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中重点是要准备好三份资料:一是土地分户清册及户口册;二是土地承包权证;三是土地详查图。
6.建立一套台帐。这是我们此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各村在完成上述一些准备工作后,就依照要求开始如实填写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并将登记好的表格按照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编号归档,最终整理成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同时对二轮土地承包及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政策、代表会决议、合同、农户清册等文字材料要装订成册,与各户台帐加以存档、保管。
二、效果
1.方便查阅。在没有建立台帐前,我们如要查阅一个村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需要翻看权证合同,较为麻烦。通过台帐登记,可以随时查阅整个村任何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弥补了权证合同的不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2.反映及时。以往,对于农户的土地变动情况,总是要在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而每一次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间隔时间较长,土地变动情况很难及时得到修正,对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对土地数据统计的精确性也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建立台帐后,由于对每家每户的土地承包变动情况给予及时更正,能迅速、及时反映一个村、一个组的土地变动情况,为我们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有利管理。台帐的建立,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准确了解土地总量和变动情况,有利于党委政府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有利于党委政府进行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体会
1.准备要充分。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是一项比较繁琐的工作,涉及的资料也较为广泛,在工作中,必须把各种原始资料收集齐全,这是搞好台帐工作的前提。
2.工作要认真。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关系到全体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认真仔细,特别是登记台帐与农户的实际承包面积、权证、合同中的面积必须相符,不能有丝毫的差错。
Abstract: aiming at the village street, community assets contrac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tracting behavior is not standard, contract mechanism is not sound, contract signing of problems, innovation concept, strengthen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teadily, and for to make streets to help lay the good foundation, to promote harmonious and stable. Regulate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standard;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当前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弊端
(一)合同形成程序不规范,存在少数干部个人说了算的问题。有些村干部上台后,为增加收入,为实现竞选前对个别村民的承诺,私自将公有财产贱价送人,乱签订合同、协议。
根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政策的规定,农村公有资产处置、建设工程发包和荒山、滩涂、土地、房屋等资源的租赁承包,都必须经过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必须经过与会人员2/3通过,并要公开招、投标、拍卖和公示。但有的村未经过这些程序,及至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时,村民方才知道,同时在村组干部内部产生隔阂和矛盾,随之引起群众上访。
(二)村土地承包存在以租代征现象
有些村居乱签订土地承包价格和年限,土地承包价格依据国家征用价格承包,承包合同期限无期限。这既违背了《土地承包法》,又让村民受到了伤害。
(三)合同招标、竞标、投标不规范
合同招投标不规范,有些村名义上是承包招标、竞标,实际上是搞干部暗箱操作,引发不公,群众意见很大。
(四)合同内容和文本不规范,存在内容不全和表述不清的问题。经济合同法律性强,文本必须规范。但由于一些村组干部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字能力有限,对合同的签订重视不够,过于草率,导致相当一部分合同文本五花八门,且要素不全,责任、义务过于空洞,约束性不强;有的文字表述不准确,存在歧义,法律约束力不强,对合同的管理和执行留下很多弊端和隐患。
(五)合同签订主体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代表村民签订经济合同的法人代表的资格。目前,一些村干部为了增加村资金收入,根本不顾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乱签订承包年限,乱改变土地用途。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失经济合同管理的严肃性,而且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时,将使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六)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保存不完整。合同签订后,应该加盖村委公章,合同其中一份应该交由流转中心存档,但有的却没上交统一保存,而是直接保存在村组干部个人手中,这样带来了很多后患:一是街道无法监管合同的合法性;二是街道无法监管合同中的发包收入,甚至有些发包收入进了村书记的腰包;三是合同容易丢失,导致兑现合同无依据;四是村组干部调换时,一旦调下来后,少数干部不予交接,导致出现矛盾;五是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撕毁、篡改合同留下机会。给街道、村、社区的稳定留下了很多后患。
(七)合同兑现不规范,存在租赁承包款难收取的问题。在合同款征收中,尽管有合同约束,但由于相当一部分村民合同法律意识不强,不愿按合同上交应交的款项,或者扯皮少交,加之部分村组干部不坚持原则,乱充当好人,擅自表态减少合同款甚至免交合同款。久而久之,一则合同款年年积累,加大了征收难度;二则相互攀比,拒交抗交司空见惯,导致合同款难以征收,成为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极其棘手的社会问题。
(八)合同管理存在漏洞,无法监管发包收入
合同签订后,承包费应该交由街道财政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但有些村干部为方便自己用钱,逃避代管,私自收承包费。有些村干部利用吃喝招待款与合同款相抵,更甚至,有些村干部自己平时的吃喝招待款直接塞在承包费里。这不仅牵扯合同承包管理,还会因为财务管理引发上访矛盾。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稳定、制约村级工作正常运行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规范,这就要规范承包合同流程,确保合同管理不引发上访。
二、规范农村承包合同签订流程
承包合同签订流程
1、承包方申请承包承包方向土地流转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承包经营权转出委托申请,内容包括村名、户主姓名、面积、地名、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
2、调查、核实
流转中心根据承包方申请对需要承包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对发包项目的准确位置、面积、质量、有无权属纠纷等,对承包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土地用途等进行调查。留影像资料。
流转中心对承包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
3、收益评估
流转中心评估承包项目收益,为确定发包价格提供参照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村。
4、组织洽谈
组织有意向的双方应在流转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和洽谈,并作好详细记载。进对同一发包项目有多个需求主体的,由流转中心统一组织开展竞标活动。
5、召开会议
1、村集体拟定发包方案:由全体村班子参加讨论,拟定出发包项目、发包方式、年限和缴款方式,评估发包项目的收益情况作为标底等,做好会议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名。留影像资料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召开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经归纳修改后,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本方案通过并签名确认。
6、公布已表决的方案:
在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7、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为3天。(留影像资料)
8、签订合同
对村集体提交来的合同方案形成的程序是否规范、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和合理、手续是否完善等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由流转中心提供合同,签订山东省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中心存档一份。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来规范农村土地是最有效的和合理的,可以不断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的土地归属所有、归谁经营一系列的问题已经落实,这就标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趋成熟。
(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够保障人民的权益,由于农民的基本经济来源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对农村用地规划标准进行了规范,确保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证人民对于土地使用的权益,给广大的农民提供保障。
(三)为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为了避免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责权不明的情况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可以在土地管理中规范农民土地的权益,减少土地矛盾的发生,在土地纠纷案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现状
(一)主要类型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农村地域也非常广泛,因此土地承包情况各地也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种类也各不相同,笔者经过总结归纳,发现主要的纠纷有三种:第一种就是体制合法性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这类合同在签署时,主要是由承包人发起的,在实际签署时一般都是采用借用组织成员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其有效性比较差,而且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都缺乏法律效益,此外如果超过实际期限,很容易引发非常严重的法律纠纷问题。第二类是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这类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益,因此如果发包人想变更法律合同,其流程以及规定相当繁琐,因此很容易引发农村地区的法律纠纷问题。第三类是责任违约纠纷,出现合同责任违约纠纷,其责任主体很明确,不存在职责不清楚的问题,出现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没有履行相关的责任,或者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期限而使得另一方产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失。
(二)主要特点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上,其重要集中在经济纠纷方面。根据调查显示,在所有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上,经济纠纷就占据了50%以上,而且由于地域性的差别,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归结起来大部分的经济纠纷的产生都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关系。在农村,由于经济主体结构比较单一,因此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如果过分的强调发展速度,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纠纷情况。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交易是促进农村经济水平提高的一种有效途径,因此在农村应用土地承包合同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地区的农民对于合同的了解还不深入,因此一些开发商经常给农民设计一些合同陷阱,这样不仅损害了农民的权益,而且在后期的土地管理中会非常容易造成土地合同经济纠纷。
三、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行为规范化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因此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造成了我国大量的农民进城打工,而这些农民为了增加收入,一般都是将土地转让承包出去,但是基本上都是依靠口头协议进行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则很难确定权责。而且这种现象在农村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十分普遍,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还是由于制度管理的不完善,进而导致农村土地转让行为出现不规范的现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合理
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制度,而且一些调查取证工作也不能落到实处,这就导致证书的发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土地经营权不明确,从而造成土地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不严谨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其不严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合同的公证工作不能落实,导致许多合同中还存在一些“隐藏”条款;其次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仍然以口头协议作为主要内容,书面协议反而很难有实质性的规范内容;再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民主性,很多合同都是由领导包办,最后在合同承包过程中,出现不法现象,扭曲了正常的合同签订流程,出现了一些非法承包,暗箱操作等情况。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就需要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进行此项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还需要提高,经常由于“人情”导致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这些最终损害到了农民的利益。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传教育不足
由于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农民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了解不深入,不仔细,而且随着近年来土地矛盾的加剧,导致农民对于合同管理工作越来越不满意,这也使得合同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四、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策略
(一)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会涉及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大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提高农民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入农村,做好实地调查工作,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力争获得农民的支持以及配合,同时还要认真的听取农民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宣传土地合同管理工作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注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审核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才能做好土地合同管理工作,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加大对于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专业的组织培训工作,并且要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工作不认真,水平不高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惩罚,对于培训后仍然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予使用,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组建出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人员队伍,更好的为农民服务。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的管理
要想提高在对于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有一支高水平的风险管控队伍,在土地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终止环节,风险管控人员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可以有效的发现合同中潜藏的各项法律风险,因此可以有效的保证土地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对于合同法律风险管控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从而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其次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的完善合同风险管控制度,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为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四)落实纠纷仲裁制度
从我国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落实纠纷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合同承包纠纷越来越多,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必须构建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当地政府要认清目前的合同纠纷风险,尽快组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方便农村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五)积极学习和吸收外国先进的合同管理方法,善用和改造合同管理方法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因此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土地合同承包管理工作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当然这和民族文化也有一定管理,外国人的契约精神比较强,但是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其合同管理方法比较先进。随着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政府部门要不断的学习外国的先进的合同管理方法,结合本地土地实际情况,不断的改善合同管理方法,以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大量涌入城市打工,因此很多农民选择将土地承包出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农民法律意识不健全,导致承包土地权责不明,土地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土地合同管理工作,以减少土地纠纷问题,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本文重点讨论了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定都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要。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冲击、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成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小城镇的建设,孕育了农户对经营权处分的必要;这种必要反映到国家制度构造上,就必然地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具体的讲,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学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顺利转移,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深化的需要。
(1)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农村生产积极性,调和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协调,促进了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发挥。但农村改革实行的第二步,即通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和合作经济还显不够。仅仅将土地承包经营再延长三十年不能从根本上刺激促进生产力发展,也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创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可以为农户提供土地经营扩大再生产主要条件,刺激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农户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跨越。
(2)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个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市场竞争力低下,很容易挫伤农户种植的积极性,加上农产品储存期短,加剧了买方市场的特点,使得农户个体经营势单力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方式,其实质就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使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农业生产的深层次发展提供了充足空间。
(3)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发展、变革改变了农户的未来发展方向,将使相当数量的农户脱离他们祖祖辈辈依附的土地,成为新生的生产力。但是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劳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还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员不放弃低水平的土地种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户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还在于农户粮田的限制,农田收入还是农户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农户一旦离开了农村就丧失了集体土地的那部分份额,断却了后退之路,这限制了农户迈出农村;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额,减去了农户的后顾之忧。
(4)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全面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承租等形式获得,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严格限制流转造成了我国土地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将刺激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成熟。
2、法学意义。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在这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过程中,承包合同表现为一种债权关系,而农户基于这一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便具有了债权的属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对农户行使使用权设立了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这种法律上的“非经同意,不得怎样”的规定,极大的对抗了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在对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保护时,也只能以债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而未能予以物权属性的保护。但是,对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户获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地上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物权的诸多特征。对这种权利以债权保护显然背离了物权法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发包方任意处置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发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够撕毁承包合同,破坏合同关系,主要是因为双方建立的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户获得的只是债权而非物权之故,而债权的对抗与排它的效力远不及物权强。《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方式,实质上赋予了农户的土地的用益权,而这种用益权的行使相对摆脱了发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从法律制度上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保护,这有利于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
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允许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标的物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它方式的流转,其处分收益权、获得补偿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2、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处分,其包含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3、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内容
1、前提与原则:
《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前提,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则,将其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就使得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地位趋于平等,杜绝了集体经济组织干扰农户生产经营的可能。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做为土地使用权的变宜,其不能改变农业生产原素的基本属性。因此,承包权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更不允许假借流转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标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流转的期间必须受到承包期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为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能力,是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方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及各地不同情况,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有:
(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转包给新的承包人,仍由承包方对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多数是原承包户已有非农就业门路,不以土地为生,转让的是土地经营权,保留承包权,土地仍然作为他们生活的一种保障。
(2)出租:是指承包方已有稳定的非农收入,在其承包期限内,将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出租给第三方,收取租金,并保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履行承包合同义务。
(3)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将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移给第三方,原承包合同解除,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由于转让涉及到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间确定的是一种新的承包关系,而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因此,这种流转形式实际上是承包合同的转让,其必须得到所有者的许可,并接受其监督。
(4)互换:是指承包方为了便于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互换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这种互换行为改变地块零碎,实现农户的土地集中使用具有直接意义。
(5)入股:是指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折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或股份合作社,凭其所拥有的股权参与权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
(6)四荒使用权拍卖(或租赁):四荒经营权拍卖是指集体组织通过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出租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租赁期较长,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流转方式,由于期限长,手续完备,责权利明确,调动了农民开山造林的积极性,使长期闲置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生产性资产。
(7)反租倒包:即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反租过来,集体将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给种田大户或其他经营单位,形成规模经营。
3、流转限制。
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受到以下限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3)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一、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权自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来,既已客观存在,农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权。到1993年7月2日《农业法》颁布,使“承包权”上升为法律范畴,原《农业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现根据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和第47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之规定并结合实际分析,土地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有权依法授权享有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条第1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分析,可见,发包方成员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土地承包权只能依法授权才能取得。因此,家庭承包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即农民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有权依法享有承包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
根据民法理论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为民事权利能力。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依民法理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法律资格是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的;尽管不同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有所不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便不成其为民事主体。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只能是发包方的成员(即农民个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主体是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因此,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土地承包权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流转、抛弃或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亦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6.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期待权。土地承包权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即民事权利能力),仅具有可能性,即在农村土地发包前,只有可能性而不具有现实性,可谓是一种期待权。由于土地承包权所反映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土地承包权还只是国家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农户提供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前提。尽管这个一般前提是取得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不可缺少的,但是家庭承包的农户要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这个一般前提外,尚需法律规定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这里指“承包合同生效”,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生。
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性质和内容分析,该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即通过家庭方式承包使农户取得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畜牧或者养殖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承包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里“农村土地”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茶园、桑园等用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分析,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标的不是全部农村土地,如有的园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发包方内做不到人人有份,有的“四荒”虽多,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显然这些农村土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而只能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为其标的。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就是农村土地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其目的在于对农村土地为使用收益。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它其权利主体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
6.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且期限较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可见,家庭承包的承包期较长,超过20年。
7.它其主要内容(即承包方的主要权利和主要义务)具有法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权利三个方面和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三个方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约定权利和约定义务两个方面。根据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条款规定的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内容,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内容相冲突,否则该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效,应遵照和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内容;同时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8.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实质上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即农户)为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从深层意义上讲,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区成员权和生存发展权利的确认,即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以耕地等农村土地作为广大农民生活的最基本和最可靠的保障手段,是一项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财产权利。
9.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耕作,是指了为取得植物收获而在耕地上从事栽培等农业活动。养殖,是指为了获取水产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产动植物等农业活动。竹木,是为了取得竹木收获物而在林地、“四荒”上从事种植竹木等农业活动。畜牧,是指为了获得牧畜产品而饲养牧畜和家禽等农业活动。
10.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农业目的是指承包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1.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产权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如转让、互换、继承等)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的流转(如转包、出租、入股、代耕等)两方面。
12.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3.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和约定权利的债权保护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根据上述对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和特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研究,笔者认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且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新型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权依法律赋予而产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
3.土地承包权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仅具有可能性,是一种期待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现实中的主观权利,具有现实性,是一种实在权,具体包括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土地承包权的法定主体是农民,即发包方的成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户,即发包方内的农户。
5.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社区成员权特性,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依法剥夺,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又如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从而依法剥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
6.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7.农民土地承包权因“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1款)而长期存在,如甲农户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农户,则甲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在该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但甲农户的每一个成员仍享有土地承包权,即在新一轮承包中还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具有较长期限,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因一定法律事实(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灭。
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联系
按民法之理论分析,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四荒”。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第四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有利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是集体土地的承包方。
第九条 发包方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监督承包方的经营活动;
(二)提出机动地、“四荒”发包方案;
(三)依法收取承包费。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三)保护承包方合法经营活动;
(四)组织承包方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经营收益权;
(三)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
(四)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要求提品及费用。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发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二)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保护土地及设施;
(四)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承包费。
第三章 农用地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户承包集体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承包户内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不减少承包地。
第十四条 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
前款所列承包方已将承包地转让的,发包方应当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合同,按机动地标准收取费用。原转让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条 承包方之间自愿协商串换承包地的,应当签订协议,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按照基本等质等量的原则,可以与承包方协商串换承包地。
第十六条 机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
机动地主要用于国家征地、农田基本建设、新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办企业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补给。
机动地的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机动地发包收入在支付相应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全部计入机动地所有者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机动地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属于村、组(社)所有的机动地,应当分别归村、组(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
第十七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剩余部分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退包耕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30年承包合同即行解除。退包的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机动地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所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占用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机动地、开荒地或者复垦地补给;无地补给的,参照国家征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前,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权的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双方必须订立用地合同。继续使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用地单位应当参照当地机动地承包收费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实行后,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退还;暂不能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本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体耕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实行统一经营或者其他方式经营。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经营期限由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里的规划制定耕地保养阶段性目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保养耕地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基本建设,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盐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章 “四荒”开发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治理开发“四荒”的具体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期限、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
“四荒”可以集体统一开发经营,也可以采取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形式经营。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四荒”开发经营者订立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四荒”开发经营者进行较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三十四条 取得“四荒”使用权未进行开发或者已经开发但未达到合同约定投入标准的,不得转让。
取得“四荒”使用权两年未进行开发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第三十五条 发包、出租、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四荒”开发治理或计入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合同。
第五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入股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流转。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应当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和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分别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之间发生前款以外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赔偿:
(一)擅自变更承包期限的;
(二)擅自发包集体土地的;
(三)擅自收回承包经营者土地的;
(四)强制承包经营者流转土地使用权的;
(五)强行承包经营者串换承包地的。
第四十三条 侵占、挪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并对责任人处以侵占、挪用金额1倍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后,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缓收的除外),发包方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发包方可以按其所欠的承包费数额,确定收回承包地(留足口粮田)的数量和年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前款规定收回的承包地招标发包,发包收入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外,剩余部分抵顶所欠承包费。还清后,收回的承包地退还给原承包方。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费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私自转让、转包、入股、抵押、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承包地。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一、做法
1.成立一个班子。镇里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农业副镇长任组长,总的负责此
项工作,农经站长为副组长,在业务上予以把关,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人员为组员,具体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要求村一级也成立相应的班子,由村委主任负责,村由文书等有关人员为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2.制定一项制度。根据此次对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设想,同时吸取去年二轮承包完善工作的有益经验,制定出台《xxx镇关于农村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重在明确当前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的有关程序、内容、方法、措施,以及今后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要求,同时规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措施,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村干部和驻村指导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与年终奖金挂钩,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3.设计一张表格。这张表格即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该表主要包括四大块内容,第一块是土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人口、承包面积、承包权证号、承包合同号、承包期限等六项内容;第二块是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和家庭成员两项内容;第三块是土地承包地块情况、主要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三项内容;第四块是土地承包变动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块名称、变动理由、原承包面积、现承包面积、备注等六项内容。
4.开展一次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由熟悉、精通该项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全镇村文书进行一次业务辅导,把档案分户登记工作所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台帐建立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向培训人员讲清楚,说明白,同时明确质量、时间等要求。特别是关于档案分户登记表的填写要重点加以强调,明确依据,统一口径,规范填写。人口、地块、面积、四至填写要真实、清楚,如二轮土地承包后未作小调整的要以98年为基础,依法调整的要以调整后为基础。通过培训使具体操作人员对这次土地承包日常管理的目的、内容、要求、标准等掌握在胸,便于下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5.准备一些资料。要认真、清楚做好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必须把相应的资料准备齐全。依据此次档案分户登记表样张的设计情况,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中重点是要准备好三份资料:一是土地分户清册及户口册;二是土地承包权证;三是土地详查图。版权所有
6.建立一套台帐。这是我们此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各村在完成上述一些准备工作后,就依照要求开始如实填写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并将登记好的表格按照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编号归档,最终整理成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同时对二轮土地承包及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政策、代表会决议、合同、农户清册等文字材料要装订成册,与各户台帐加以存档、保管。
二、效果
1.方便查阅。在没有建立台帐前,我们如要查阅一个村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需要翻看权证合同,较为麻烦。通过台帐登记,可以随时查阅整个村任何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弥补了权证合同的不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2.反映及时。以往,对于农户的土地变动情况,总是要在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而每一次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间隔时间较长,土地变动情况很难及时得到修正,对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对土地数据统计的精确性也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建立台帐后,由于对每家每户的土地承包变动情况给予及时更正,能迅速、及时反映一个村、一个组的土地变动情况,为我们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有利管理。台帐的建立,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准确了解土地总量和变动情况,有利于党委政府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有利于党委政府进行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体会
1.准备要充分。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是一项比较繁琐的工作,涉及的资料也较为广泛,在工作中,必须把各种原始资料收集齐全,这是搞好台帐工作的前提。
2.工作要认真。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关系到全体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认真仔细,特别是登记台帐与农户的实际承包面积、权证、合同中的面积必须相符,不能有丝毫的差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以党的十精神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为指导,坚持常办发[2013]34号文件中四项原则,群策群力鼓励农户走农地合作、入股发展道路,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管理机制,在巩固上一轮水稻产业化经营规模基础上,扎实开展新一轮农地流转入股工作。
二、健立健全新一轮土地流转发包经营机制
(一)流转面积
遵循农地经营适度有序原则。新一轮农村土地流转中连片发包经营面积,原则上稻米以100-150亩、蔬菜以30亩左右、水产以40亩左右、林果以50亩左右为宜。工商资本及其他组织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经营面积超过200亩的,须报镇农经部门备案;经营面积超过500亩的,须报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流转费结算
(1)大户承包金结算标准:各村农地股份合作社农户委托集体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在到期重新流转大户经营必须采取市场化竞标,拟订适合本村农地竞拍程序和操作流程。根据经营品种收取不同承租金。稻麦传统种植发包经营价格不低于650元/亩(不含约定的各项财政补助中由合作社享受的部分);水产养殖、蔬菜种植以及绿化等农林用地发包经营价格根据各村实际招拍竞价,结合历年结算农户流转费实际情况,按高于稻麦传统种植发包经营价格执行。
根据各村水稻产业化经营面积由市、镇两级拨付的补助资金由村或合作社享受并由村或合作社与农户进行结算。农资综合补贴由种植方享受或由合作社与种植户在合同中约定享受方。大户承租价格在合同期内根据市场物价因素变动和国家粮食收购指导价的涨跌适时调整并结算。
(2)农户土地流转费结算标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可以实物结算的,原则上以不低于每年每亩550斤中等质量晚粳稻谷结算,亦可按当年本市公布的中等质量晚粳稻开秤指导价格折为货币结算,货币结算原则上不低于每年每亩800元。与农户结算方式及标准在土地流转合同中予以明确。二次分配视各农地合作社盈利情况由所在村两委或理事会审议决定。流转期间由于政策因素变动需调整的,则按实进行调整结算。水产养殖、蔬菜种植以及绿化等农林用地流转费结算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有条件的村可探索“粮食银行”等粮食流通、资金运作的新模式。
(三)农地流转发包年限
(1)农户土地流转(入股)年限:不得超过农村承包土地承包到期日,以3年为一轮进行流转。合同期满后如无异议可自动顺延,不另行订立协议。如有异议的与所在村进行协商处理。
(2)承包户、集体经营合作农场承包经营年限:稻麦传统种植流转、水产养殖流转期限不超过3年。果蔬、设施农业等其他农地流转的期限不超过10年。市镇两级政府绿化用地涉及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可根据区域林木覆盖率保持稳定的原则,适当延长流转期限。如遇特殊情况,在承包期内还可适当调整。
(四)经营主体
对农户流转(入股)土地可采用发包大户经营亦可由集体合作农场组织经营。
承包大户需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具备市职业农民资格,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超过3年;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和较好的道德素质;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管理能力。在竞标时本村村民及上一轮土地承包户具有优先权。经营主体资格具体由所在村审核把关,报镇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承包大户在承包期间内发生转包行为,具体由所在村负责监督。
(五)合同管理
各村(社区)对现有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入股)、发包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疏理。在健全、规范农户流转(入股)协议的签订基础上加强承包大户的经营合同管理。对未签订流转或者合同格式不规范的,要按照全市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对于需另行约定条款可另附补充协议);对于低偿、长期、重要条款缺失的流转合同,要依据现状,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避免产生矛盾纠纷。对于新签订的农户流转(入股)协议和承包大户的经营管理合同均需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同时各村均需建立各类承包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土地档案的分类管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三、建立村级合作农场发展模式
城乡结合部是土地交易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具有隐形交易、非法交易量大、交易秩序混乱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土地交易形式多、数量大,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等几方面。
(一)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
(二)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
(三)土地交易形式多样,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
(四)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现状是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自发扩展、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不清、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一)工业化、城市化带动了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外部推动力
工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需要相应规模的土地作支撑。城乡结合部是受城市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冲击最大的地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的外移,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对生产经营、生活场所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发展,加大了建设用地的需求,使城镇向外扩张的速度加快;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城市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建设用地需求。这些快速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迅速涌入城乡结合部,致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其用地特征呈现出:农业用地不断减少和非农建设用地快速增加,土地供应总量失控。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于用地者而言,在城乡结合部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成本远远低于城区,带动了用地需求;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而言,转让、出租土地、房屋获取的经济收益又远远高于农业收入,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往往乐于把农用土地私自转为建设用地或建房出售、出租,牟取高额回报。同时,外来人口蜂拥而至,价格低廉的私宅成了他们的安居所在,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私宅租赁有愈演愈烈。
(二)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权益不清、多头代表,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违法交易和隐形交易的内因
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设置不完整、权利内容不全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权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清,致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不清,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与权益不明,从根本上限制了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处分权和收益权。按照新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存在三类形式: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属并不明确、清晰。由于任何一个农民都不是所有者,而集体经济组织并无专门机构也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村农民集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就成为抽象的、空虚的概念。由于具体的土地所有人事实上很难落实,集体土地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集体土地的收益应如何分配?集体成员行使土地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等权利与责任如何体现?"集体"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如何处罚?村长、村委能否代表集体土地的权益、产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如何保障和体现?村民个体对土地的权益如何确认?正是这些基本的问题没有得到明确,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多头"所有者代表,村书记、村长认为自己是代表,处置村集体土地理所当然,村民个人认为就是自己的土地,其他人管不着,甚至部分土地使用者认为自己用的地就是自己的。这种"多头"代表,又都不代表的状况,驱动利益各方私自建设、私自处置、隐形交易、违法交易,牟取私利。
(三)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产生城乡结合部土地问题的直接动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营行为首先考虑到的步是经济利益问题。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从种水稻到种菜,由种菜到建大量厂房、私宅,集体土地由合法到违法利用等,可以说根源就在于土地收益在其间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地租的作用。农用土地收益除上交国家农业税外,农民实得收益较低,而非农用途收益远远高于农业用途收益,比较利益促使农民从心理上愿意变农地为非农地。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仅靠镇级人民财政收入或有限的国有土地收益返还,完善镇现状用地的市政及公共设施,镇能级政府有相当大的困难。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是根据年产值核算,补偿标准低,而不是按价补偿,农民不愿意国家征地,因此,乡镇政府一方面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工业,招商收资,从而通过增加税收、劳动力管理费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用地、隐形交易采取默认和纵恿,从而加剧了集体隐形市场的大量存在和违法用地的形成。
(四)政策不明,管理薄弱,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和隐形交易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国有土地管理的规定及具体操作来说,已相对比较详尽和完善,但对于城乡结合部用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导,管理力度十分薄弱。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并未对农民房屋出售、出租的范围和宅基地的土地权利性质作出明确地界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如何流转,破产、兼并除外的该如何处理又缺乏明确规定。上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欠缺或不明确,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农户等各方违法用地、隐形交易、违法交易提供了借口;而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管理依据,往往采用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城乡结合部恰恰成了管理的或灰色地带,进一步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
三、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耕地保护国策得以法制化,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成本和难度加大,各地开始注重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的调整和管理,以此解决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各地在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上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开展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和流转试点。杭州市以"两进"推进"一化",即"农户进公寓小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取消农民个人建房,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统一建住宅小区,城市用地范围外则取消单家独院建房,实行多家集中联建),"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推进城乡结合部城市化进程".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县城镇及省以上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依法流转。湖州市结合乡镇企业转制,在明晰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前提下,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唐山市和秦皇岛市对"城中村"改造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户和开发商三方面自愿组合,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按规划统一建设住宅小区。
强化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市场公开。杭州市对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划拨地入市实施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探讨将政府收购储备范围扩展到城市内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广东、江苏等地设立了有形土地市场,要求包括城乡结合部在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进场公开挂牌交易,规范市场。
探讨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转化。浙江省对部分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主动申请、所有者同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苏州市、杭州市等地探讨了调整现行征地补偿办法,采用按价征购的办法转为国有。
上述这些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根本出路是:在严格实行用途管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和土地权益(所有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制订相应的政策,明确管理者、所有者和用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开展市地整理和市地置换,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易主(改变所有者、使用者)、易位(改变位置、置换)、易用(改变用途),解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一)完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圈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跨过或绕过城乡结合部向外盲目扩张。运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并采用经济手段和政策调控措施,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鼓励用地者利用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
(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明晰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
加强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和相应的权益,加快土地登记进度,通过确权和土地登记,分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土地界限,集体建设用地要明确土地所有者主体及相应的土地使用者,同时结合土地证书年检,保持城乡结合部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
(三)制度创新,鼓励流转,规范管理。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分别制订政策,规范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和相邻农区的结合部,横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即城乡结合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分为"圈内""圈外"两部分。这两部分的土地利用方向是不一样的,"圈内"土地主要是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圈外"土地主要是作为农用土地及少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必须区分"圈内""圈外",制订不同的利用政策和管理对策:
1、对于城乡结合部属于"圈内"的部分,其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必须有利于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化,即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第一,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地区,取消农户个人建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建设新占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推行农户进住宅小区和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即:"圈内" 农户申请新建住宅的,一律不再批准农户建住宅,一律进居住小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宅基地指标可折为相应的价款抵扣所购买的商品房价;"圈内"乡镇企业建设需要增加建设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使用国有土地,并在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用地),则应制订相应政策和措施,结合市地整理、政府收购储备等工作,采用"转权让利"的办法,鼓励其转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依法流转。其中,存量农民住宅用地可结合市地整理,由开发商、所有者、使用者三方面自由组合进行城中村改造,建商住小区,政府在出让金收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可以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招标建设,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建现代化小区,建设中各项规费按农村宅基地标准执行,农户原宅基地和农房折换为相应的价款,以调产权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补偿,土地相应转为国有土地,农户以调产权方式取得或以成本价方式购买的小区房屋产权归农户所有,允许出租,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对于"圈内" 已有乡镇企业,鼓励其向工业小区转移,符合规划的,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自愿、所有者同意的,报经政府批准,也可转为(或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流转。
2、对于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土地,即"圈外"土地,在土地利用上,要保证以农用地和少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导,即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第一,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停止圈外城乡结合部农户单家独院式分散建房,实行多户连片的集中式建房;乡镇企业建设需要新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建设或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圈外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应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权利性质的情况下流转,即"保权让利促流转".具体而言,现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或建新拆旧等方式,迁村并点,向城镇和中心村或工业园区集中,建新拆旧中需要短期增加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经批准可以给予一定的周转指标,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农户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原住宅符合规划的,允许其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户。对于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在明确所有者主体的前提下,所有者可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让渡、租赁或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类似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在使用年期内,使用者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收益主要归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不适用于举办娱乐或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流转的最高年限不得突破国有土地的最高年限。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城乡结合部非法土地交易和隐形土地交易大量存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配套制度:
1、积极设立公开的土地市场,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交易提供公开挂牌交易的场所,以提高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行为;
2、建立和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扩大到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
3、建立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信息公布制度,为使用者、投资者提供现势土地登记信息和土地市场信息资料;
4、完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土地证书查验的重点地区是城乡结合部,重点查验各类非法交易、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当前急需要做的几项工作
1、尽快研究明确集体土地权益,并结合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证书查验,摸清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现状,对非法用地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清理,明确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