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1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城市土地管理法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一)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
1、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二)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
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共有五种:划拨、出让、租赁、作价投资(入股)、授权经营。
1、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租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国有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一级市场行为。
4、作价投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由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5、授权经营:所谓授权经营,是指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授给一些新成立或由其选定的机构,使其能够代表国家持有一般企业中的产权和股权,并相应地行使资本投资、营运和管理等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即被授权经营的单位通过委托协议,以合同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法律范围内明确享有出资人权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
1、公开出让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
2、公开出让的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3、公开出让的范围: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协议出让的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
5、协议出让的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还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6、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建筑密集区拆迁成本高时,国有土地出让时,会出现0地价或者是负地价。
7、旧城改造中土地供给障碍:旧的项目报建体制与新的土地供给政策的冲突。
8、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条款,成为土地开发管理的重要手段。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该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必须写进合同中,如果不按此执行可能要承担很重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出让合同时除应当约定开工日期外,还应当约定项目竣工日期;当事人除应当在出让合同中约定项目的投资总额的最低标准外,还应当约定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最低标准;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受让宗地的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的最低值;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当事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受让人应当交纳土地闲置费。
9、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将成为土地有偿供地的一种重要的补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基本上是准出让的规则。
三、土地使用权划拔
1、划拨供地范围:
(1)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划拨用地目录》中所确定的可以划拨供地的;
(2)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的供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划拨供地趋势:逐渐缩小划拨供地的范围。
3、符合划拨供地的可以出让供地,但应当出让供地的不得划拨供地。
4、出让的工业用地可以进行职工集资建房。
四、房地产交易
(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出让土地房地产的转让
(1)出让土地的净地转让;
(2)出让土地的在建工程的转让(出让金、前期手续、25%的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出让土地现房的转让。
2、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转让
(1)划拔土地的净地转让;
(2)划拨土地在建工程转让;
(3)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转让。
(二)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期大于20年的无效。划拨土地的租赁,其土地收益部分应当向政府交纳政府收益。
(三)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是有效担保方式之一,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之间可以设定抵押担保。
五、土地用途的改变
土地分类:现行的土地分类是按三级分类,一级一共有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一共有15类,三级一共有71类。
任何一宗地在确定了用地分类以后,如果想改变其分类我们通常叫做土地用途的改变,比如说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
(一)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6条的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地方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针对**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如何补交出让金问题的请示》,做出国土资厅函《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明确:“土地使用者以协议方式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改变出让土地用途的,应按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分别计算变更后的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和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以差额部分计算应当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从上述规定看,土地使用者改变原来的土地用途需经出让方和市、县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即除了规划部门同意改变规划外,还要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二)由于各地的实务操作不统一,因此在对待土地用途改变的问题上一直有较大分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并施行。该《规范》在改变土地用途问题上做出了如下规定:
l、自用的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用途,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改变用途的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核定: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改变用途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进行有形市场公开交易,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按下列公式交纳出让金额: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3、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已取得规划部门同意,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列公式确定: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政府在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上应当掌握的度(个人观点)。
附案例:新晨
案例l:某房地产公司A通过公开出让竞得了某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因资金问题无力进行开发,将该宗地转让给了B房地产公司,那么:
1、《建设用地批准书》能否作为土地转让的凭证?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用地性质、位置、面积上应该保持一致。如实际测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发生误差,允许误差范围在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可按实测的面积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由规划管理部门校核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测面积不符的,其误差范围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在房屋产权登记测绘时,未超出上述范围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因封阳台增加的面积,不再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四、历史遗留延续使用至今的土地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根据其批准的年代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历史上延续下来实际使用的土地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且不影响规划的,其土地依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可确定为国有土地的,可直接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不能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按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至1992年10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公布前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其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占土地先由规划管理部门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确认其范围内的用地并经处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土地部门再予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需按程序办理征地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199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须由市规划、房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房地权属登记。
五、市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六、对违法建设项目申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先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第43号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44号令《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补办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再予以登记手续。
[DOI]10.13939/ki.zgsc.2016.38.041
1 引 言
土地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地区城市化发展的水平往往与这个地区对土地的管理水平有着紧密的联系。开发区是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开发的一个特殊的区域,在开发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土地的管理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进行认真地对待。我们应该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开发区土地资源的使用,看到土地问题在城市发展的战略意义,以务实的态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开发区土地资源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运用市场和政府管理两种手段来进行土地的管理。只有不断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再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才能提出解决城市开发区土地问题的策略。
2 进行开发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2.1 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经济的发展是以物质基础为基础条件的,而越是基本的物质资料,对城市经济的发展的影响作用就越大。土地就是这样的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的并且占据基础地位的资源。在社会的发展中,土地的重要性也就愈加彰显。如果不能合理地对土地的使用进行一定的规划,那么我们城市经济就不能科学合理地发展。开发区是城市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地区,其中土地问题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地方。为了使城市经济的发展充满后劲,那么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来进行土地资源的保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同时处理好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两方面的问题,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集约化的管理思维来进行问题的解决。
2.2 有利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的优化
开发区是城市发展道路上的经济先锋,也是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一些工业化的元素,而开发区就可以为城市的工业化道路提供一定的土地空间。实践证明,开发区的设立对于优化城市产业结构,促进城市工业化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随着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化,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土地资源的瓶颈。一些地区的开发力度很大,土地资源被过度利用,而另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土地闲置的状况。这就更加提醒我们应该利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土地资源的管理,提高开发区土地的使用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开发区发展建设的优化。
3 开发区土地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 开发区的发展加剧了人地矛盾
开发区的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征用土地,而这些土地在未被开发之前可能是耕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违背土地所有者意愿的征地现象。根据数据显示,一些地区的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占到了相关部门的一半以上。这就说明,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加剧了人地矛盾,不利于开发区的长远发展。虽然如此,我们还得面对开发区发展过程中对土地越来越高的需求量。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招商引资,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这些都需要土地的征用作为代价,在无形中削弱了耕地的面积。从宏观上来看,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潜在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久发展。
3.2 土地规划方式有待完善
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只有对开发区土地进行总体的规划和资源的分配,才能保障土地资源使用的公平合理。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发现人们对于土地规划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不断地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这些现象不能及时地得到解决,就会为土地的管理积累不安定因素。还有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保证土地规划方式的持久性,这也降低了开发区土地管理活动的权威性。一些土地政策的调整也给开发区土地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3.3 开发区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的使用
在开发区的土地资源的规划中,往往有一些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究其原因,是由于开发区的布局规划不科学造成的。土地的使用需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法去指导,土地的用途和布局的规划需要进行科学的审批。一般来说,土地的使用要根据土地的投资额、用途、建筑密度、人均占地面积等多种因素来决定。而开发区土地使用的不合理,往往导致出现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而另一些地方土地闲置的情况。由于土地开发周期较长,这种问题还不能很快地得到解决。一些产业密集的地区,土地资源的分配就成为一个相当严峻的课题。政府想要盘活这些土地,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不仅需要政府改变现有的政绩观,甚至还要进行产业政策的调整。
4 优化开发区土地管理的策略
4.1 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的决定性作用
土地资源的流转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因为土地资源的分配需要宏观的分析,才不至于出现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地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只有在社会中形成一个多功能的土地分配服务网络,才能更好地使土地信息流通起来,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地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盘活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状况。还要根据人口条件、环境条件和产业构成等来构建合理的信息网络。
4.2 构建完善的土地评价体系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趋势,开发区就是城市实现进一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工具。在开发区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在开发区构建完善的土地评价体系。因为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土地周转的问题,土地周转也必然涉及土地价格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土地评价标准,那么在土地流通开发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混乱。在构建这个土地评价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现有土地问题进行统一标准的制定,对于土地利用现状较好的土地要积极地鼓励、扶持。只有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构建完善的体系,才能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
4.3 完善城市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土地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较为合理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的建立需要我们正确地认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制度性的手段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土地管理问题。必须对土地的使用目的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对于私人目的的土地使用规划要坚决地制止。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市场的价格对群众进行补偿。同时也应该让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利益的分享中来,优化土地资源利益的配置。在建立制度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坚决杜绝一些土地兼并、囤积的现象。
5 结 论
在城市开发区的建设过程中,土地问题是绕不开的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土地问题的重要性,认清当前城市开发过程中严峻的土地形势,以积极的态度来处理、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土地问题。尽量改变粗放型的土地使用政策,代之以集约型的土地规划方案,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只有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治理的双重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开发区土地资源的分配问题,使城市经济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整治工程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诸如施工技术、资金、机械设备以及劳动力等等,有关部门在现场管理的过程中和组织活动务必建立在施工现场基础之上。因此,在开展土地整治工程过程中,现场管理主要是指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所占用或临时占用的施工场地。
1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土地整治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受到大石山区地质状况和地势条件影响,耕地散落,自然环境比较恶劣,虽然经历过土地整治工作之后改善了当地的耕作条件,但是整合资源非常困难,没有形成农业生产规模。(2)当地农民的思想相对滞后,这种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小农经济意识依然存在,在土地连片整理开发过程中不积极、不情愿,甚至更青睐于一家一户小块耕作的模式,这无疑增加了提高耕地使用效率和耕地质量的难度系数。(3)大石山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贫困县居多,这样在财力方面就存在较大的压力,即便有心开展土地整治工程,往往也缺乏资金的投入。(4)从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土地整治实施情况来看,在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方面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受到自然条件和技术因素的限制,造成其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论证不够充分。变更设计方案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时有发生,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成本,影响施工进度。此外,个别项目缺乏资金投入,出于这方面的考虑降低了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标准,与当前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无法让农民满意。
2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法
先进的、科学的管理理念是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前提,在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中,充分运用科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组织形式来优化管理施工现场中的生产要素,实现高效的生产系统状态,同时也要兼顾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值得注意的是,现场管理实际上就要做好协调环境与施工的相关工作。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市场的需求提高生产物的数量和质量。各项任务要符合项目生产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尤其是在利润、资金、质量、产量、安全、成本、产值等施工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管理和科学组织,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研发新技术和新工艺也非常重要,对其合理利用可以有效解决施工浪费问题,使工程效率和质量得到有效保障;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劳动组织,突出班组建设和民主管理,使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得到提高和改善;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物料限额领取、业务考核、施工任务量清单等制度,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和物料浪费的出现频率,合理优化生产储备与资金占用,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优化专业管理,完成构建专业管理体系,尤其是在计划调度、财务管理、施工工艺、安全管理、施工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发挥管理系统的协调作用,实现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的相关工作;重视施工现场管理基础工作,保证人力资源和物资有序流动,确保各部门及时性和准确性信息流通,及时解决施工异常情况;保持现场环境,兼顾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此外,遵循土地整治流程同样重要,如图1。
2.1政府主导,群众参与
土地整治工程根本目的就是改善民生,作为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实现各部门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优化,统筹规划、资金和项目,确保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实现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政策运用的灵活性。同时,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那么土地整治工作将变得毫无意义,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上下联动机制的充分运用。
2.2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制定详实的土地整治规划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尽量做到未雨绸缪。专项土地整治规划在编制的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按照“统一发展、统一设计、统一整治、统一规划”的要求来进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产业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要进行综合考虑,统筹把握生态用地、建设用地、生活用地和生产用地,使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得以全面推进。
2.3必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尊重民意
土地整治工作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涉及到千家万户,因此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之前,必须获得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即使是在土地整治前期规划设计和后期现场施工管理中,尊重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采纳,脱离实际情况盲目推进会严重影响土地整治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照顾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做到办好事、办实事。尽管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开展土地整治的时间不长,但是依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①耕地占补平衡充分落实到位。通过土地开垦整理,不断增加耕地面积,耕地总量实现了动态平衡;②当地农民实现经济增收,土地整治使耕地面积有所增加,耕地质量有所提高,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农民收入提高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③建设用地指标“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保障了非农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2.4资金必须落实到位
土地整治工作对资金的要求比较高,因此,资金的投入并且落实到位是确保土地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否则土地整治工作只能是无稽之谈,特别是在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影响比较大的时候,要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即建立土地整治投入机制要充分结合社会投入和财政投入来解决财力不足问题:①上级专项资金务必要争取;②土地整治工作的主要财政资金来源应该是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③当地政府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可以新增土地开垦费用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与此同时,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至关重要,以政府政策为导向,制定解决办法和对策,在土地整治过程中鼓励个人投资和单位投资。就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为例,在资金落实方面主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向上级申请土地整治专项拨款;②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在解决耕地开垦项目资金的过程中,采用自筹的方式,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用验收通过的开垦新增耕地来抵顶,在循环使用耕地开垦过程中坚持“占一补一”的原则;③荒地开垦的资金由农民自筹解决。
3结语
土地整治工作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这是一项复杂的、周期较长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本文以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为例分析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给与之相似的地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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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by combing summarized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the original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hree laws related to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and land use of the convergence of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from several revisions facing thebackground and on behalf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he need for convergence of the two regulations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and trends; to explore the status quo of the legal aspects of regulatory convergence and the main problems.
Keywords: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wo regulatory convergenc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两规衔接”的趋势
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渐成趋势。我国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作为法律层面两规的主要依据,对两规衔接有着重要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两规衔接“的发展历程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法系开创性的法律,具有城市规划宣言法的性质[[[] 吴志强,唐子来.论城市规划法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演进[J].城市规划.1998,(3):11-19.]],于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当时我国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江河流域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些编制的试点,但还没有法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成果,而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各级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相互联系和交叉的情况。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纳入一部法律中,打破城乡“二元”规划格局填补了过去法律、法规中关于乡村规划的空白,也成为两规衔接的重大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城乡规划法》中删除了原《城市规划法》中提及的国土规划的内容,并增加了对规划区的解释(第二条),被认为是两规衔接的重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的三次修订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通过并。1988年《土地管理法》随宪法修订,从此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到市场中,由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投资和建设的急速增长。由于相关规划体系不成熟,198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涉及不多。
土地作为商品过快卷入市场造成了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问题,1992年全国范围开始出现圈地热潮,耕地保护面临重大转折。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把它作为国家管理土地、调控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李元主编.新土地管理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8.]],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重要依据的作用,扩大国务院的审批权限,缩小省、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姜爱林.新土地管理法对城市规划法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1999,(2):13-15.]],加强国家对土地总供量控制[[[] 王平,李克坚.论修订土地管理法的价值取向[J].中国房地产.2000,(2):18-19.]]。
进入21世纪以后,城市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减少,一些地区的发展遭遇瓶颈,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空前提高。在2009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章节的内容由9条扩充到18条。其中与两规衔接直接相关的内容有所增加,首先是增加了有关国土规划的内容;其次规定了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地位;第三是在原有衔接的规定上增加了除城市规划之外的镇、乡、村庄规划。
《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不同背景展现了两规衔接的需求逐步加强,尤其在编制方法内容和管理体系上的融合日益深入。
法律层面两规衔接的现状和问题
《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各自侧重
城市规划法颁布之前,曾以条例的形式,对1984-1990年间的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间接使得原《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大量的编制技术说明,大量篇幅是在规定规划文件的内容与编制方法。规划工作技术的色彩很浓厚,模糊了规划工作法律管制的政策意义[[[] 仇保兴.从法治的原则来看《城市规划法》的缺陷[J].城市规划.2002,26(4):11-15.]]。在整部《城市规划法》中甚至没有涉及到监督检查的内容。而《土地管理法》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章节内容,并且在历次修订中一直是重点,可见其管制性更强。这与城市规划重编制、土地利用规划重管制的特征有着紧密的关联。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在现代社会,城市规划的编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项单纯的工程技术工作,《城乡规划法》中监督检查一章的设立就是其政策管理性加强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