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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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过一审、上诉和再审三道司法程序,形成了完整的司法裁判观点,足以作为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及其法律特性问题的代表性判决。该案基本事实如下:1992 年,经九华山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教职人员释圆空在九华山小天台寺庙北侧原有老庙基基础上主持重建寺庙,寺庙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划拨。1995 年,释圆空作为法人代表申请在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中载明:申请单位为九华山佛教协会圆觉精舍,现有房地产情况为大殿 91.94m2、厨房 40.7m2,管理组织为九华山佛教协会。1997 年,九华山圆觉精舍修建门楼、韦陀殿。2010 年,土地管理部门为九华山圆觉精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九华山圆觉精舍,用途为特殊用地,类型为国有划拨。九华山圆觉精舍因相关政策原因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九华山圆觉精舍建成后,释圆空即担任该寺庙住持。
2011 年,释圆空年老生病,张广照及其家人来九华山圆觉精舍照料释圆空。2012 年9 月,释圆空去世,之后张广照、茆雪夫妻二人一直滞留在九华山圆觉精舍。2013 年6 月经九华山佛教协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教职人员释通晓担任九华山圆觉精舍负责人。后因张广照、茆雪二人阻拦,释通晓不能回九华山圆觉精舍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原审原告的诉求是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按照遗赠受赠获得圆觉精舍的不动产。尤其是在二审中作为原审原告的上诉人明确指出:九华山圆觉精舍房屋至今未进行权属登记,该房屋应视为建造人释圆空的个人财产。私人出资修建的小型庙宇,归私人所有。释圆空在该房屋内进行宗教活动,并不导致所有权的变更,也不能意味该房屋系宗教财产。释圆空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广照,上诉人对九华山圆觉精舍的一切财产包括房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居住在九华山圆觉精舍。
在该案中,司法实践回应了有关宗教财产的基本法律问题:首先,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为何,依据哪些标准来确定某项财产为宗教财产,也就是何以取得宗教财产的法律地位。其次,宗教财产有哪些法律特点,使得对其法律规制不同于一般财产,特别是与教职人员的个人财产是否有区别以及有何种区别。最后,在有关宗教财产的权属与管理纠纷中,必须考虑哪些侵犯宗教财产的情形能够得到司法的救济,也就是宗教财产被侵犯时相关合法权益的可诉性问题,该问题的基点主要是考虑司法机关作为外部力量,哪些宗教财产纠纷应当由宗教团体自己去解决,哪些宗教财产纠纷可以由司法机关介入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笔者以前述具体问题为视角,以该案裁判的基本观点为基础,尝试分析和归纳宗教财产在法律制度意义上的特殊性,为将来民法典编纂中对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做理论上的整理。
二、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意义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问题,经历了从属于神事的神事法调整到由世俗化的人定法调整的转变。在罗马法上,对法学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就明显与现代的表述方式有别。正如徐国栋教授所阐释的:本段告诉我们,法首先调整人与神的关系,反映了古人的神法和世俗法的两法的法律体系观,这种划分在现代已被六法的法律体系观取代。现代尽管仍然有人法和神法的划分,但已隐而不显。时常受到人们关注的六法都是世俗法。
从我国的立法看,《民法通则》中的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一语已经涵盖了宗教财产,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有关宗教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更是只字未提《民法通则》的表述,所以宗教财产的法律制度建构需求并未得到满足,仍处在理论研究的层面。在本文所研究的圆觉精舍案中,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得到了一审法院的回应,这可以作为探讨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问题的起点。一审法院指出:教职人员释圆空主持重建寺庙后,将所建房屋作为处所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且在该所内开展宗教活动,该房屋即成为宗教财产,而非教职人员个人财产。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成为宗教财产应当具备物、事实性用途和法律性用途三个要件,前两个要件是实体性要件,后一个要件是程序性要件。具体而言,应当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物的要素,即有将要用于或者可以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二是事实性用途的要素,即教职人员已经在其中或者可在其中从事宗教活动;三是法律性用途的要素,即该不动产作为宗教活动已经在宗教事务主管机关进行过登记。只有经过该登记程序,宗教用不动产才能够成为可以对公众开放并提供按照宗教用途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否则,即使有人在其中从事宗教活动,也无法取得《宗教事务条例》上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该程序要件实际上属于设定财产的宗教用途的行为。神法物的观念在古代罗马就存在,而且其中的神圣物作为奉献给神的物,在当时已经要求须经法定程序才能取得此地位。此等法定程序因不动产和动产而不同,也因时代不同而不同。
在古罗马最初须经贵族大会或元老院以立法程序设置,在帝政时期改为由皇帝批准。④但无论该程序的内容为何,程序的法律意义在于使该财产成为具有特定目的的财产:可以是使财产成为神法上的财产,也可以使其成为人法上的财产。所谓的特定目的不外乎就是宗教用途,正是该宗教用途使其成为与众不同的财产,决定了法律的规制必须尊重并维护这个特定用途。从我国《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规定内容看,该程序性要件虽然也有登记的内容,但是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意义并不相同。不动产权属登记意味着权利的归属和变动以及权利上的负担的存在与否的问题,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只是意味着不动产被设定了宗教活动的用途,并因此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简言之,该宗教用途(或者说宗教目的)限制并拘束对宗教财产的管理行为的范围,尤其是该宗教目的设定了不得对宗教财产实施任何可能导致该财产脱离其用途管制的处分行为的禁令。《宗教事务条例》正是沿着目的性财产的思路进行立法规制的,该条例第32 条的禁止性规定即为明证。
一、财务危机的内涵及表现
目前对企业财务危机的规范性界定国内外还没有权威的标准,学术界也没有认同度较高的统一定义。总的来说,对财务危机的解释有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将财务危机定义为企业宣告失败和破产的经济现象。如Altman(1968)认为财务危机是“进入法定破产、重整和被接管的企业”。第二种,基于财务危机的轻重程度定义不同的财务危机,因此企业可能处于不同类型财务危机的各个阶段,但不一定破产倒闭。
从内涵来讲,财务危机主要是由财务困境导致财务恶化,进而循序渐进地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虽财务危机与财务困境的诱因都是始于资金管理不当而造成现金流短缺,但两者引起的后果严重程度不同,财务困境可通过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和财务管理策略加以化解;而企业一旦面临财务危机则须及时实施必要且有针对性的举措,否则必会走到破产的地步。因而从管理的角度看,在将财务危机与财务困境加以区分的同时,强调财务危机的重要性会使企业在日常管理中重视财务困境的及时解决,防范财务危机的发生,从而避免破产的窘境。
总体而言,对财务危机的定性描述大多集中在无偿债能力或破产清算等方面。由此,借鉴国内外财务危机理论研究成果,将财务危机定义为:由于企业自身经管不善、财务状况恶化,而使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遭受影响,甚至威胁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困境,其具体表现包括持续亏损、流动资金短缺、偿付能力丧失、违约、倒闭或破产等。
二、网络环境下公司财务危机的成因
网络经济下企业财务危机产生的具体原因分析,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其中,内部原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不善,营运资金流动性较差,债务过高,投资决策失误等。外部原因主要有市场竞争,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一)财务危机形成的内部因素
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直至破产的内部诱因主要有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两方面。
1.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诱因分析。
(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结构包括股权构成和股权集中度两层含义。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决定着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对公司战略决策的影响程度;股权集中度是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和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指标。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使得传统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理念面临新的挑战。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股权过度集中或分散都不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运行,而使公司面临过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董事会治理行为弱化。企业因董事会治理缺陷而诱发财务危机主要包括董事会规模、董事会成员构成、董事会会议频率。网络经济下,规范而有效率的董事会是构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董事会规模过小不利于对委托人的监督;规模过大的董事会易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董事会同样容易被委托人控制。公司内委托关系的存在,使股东、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董事会的独立性可抑制控股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有利于监督和决策两项基本职能的实现,提高公司价值。
(3)监事会职能缺失。公司治理最核心的是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间的受托责任关系,监事会为保证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应在该特定的受托责任关系中确保受托人履行自身责任。综合学者们的研究,监事会职能缺失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第一,监事会的独立性较弱,监事会成员大部分是职工或大股东所安排的。第二,监事会成员能力不足。第三,职责冲突。监事会的职责安排与独立董事职责、企业高管和职代会的监督存在一定的相容性,监督问题一旦发生很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2.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方面的诱因分析。
(1)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诱发财务危机的关键原因,由于产品市场、销售网络、管理模式和政策法规等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所带来的公司收益的不确定性,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企业对产品售价的调控能力、单位变动成本的变化及经营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经验等。从原材料供应风险、生产风险、产品风险、销售风险、总体经营风险的五大经营风险来看,企业财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企业生产方面的危机诱因。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隐藏的诱发因素主要有:生产资料价格的波动,原材料供应不足;过高的生产成本、费用;生产设备更新和技术创新投入不够;不科学的物流管理、存货管理;企业循环生产流程水平低等。
②企业营销方面的危机诱因。企业营销就是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旨在满足顾客需求,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经营活动。其诱因主要有: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缺陷、忽视消费者需求、市场营销近视症、产品错误定价、企业对产品售价的调控力较弱等。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当法学教育被列入规范教育的行列时,与其他专业一样法律专业也进入了批量化生产的行列。作为一项实用性学科,法律逻辑的方法、技艺、逻辑思维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我们一走出校门就可能直接面临法律的操作问题,如果在学校我们没有学会察觉一些低级的逻辑错误的能力,就很难在短时间里适应社会的需要,陷入“怀才不遇”、空有一肚子理论的尴尬境地。
一、 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逻辑简析
分析其应用,应先了解法律逻辑是什么的问题。从理论来讲,法律逻辑学既是逻辑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又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以一个例子来说,审判是有原告和被告两个立场,原告和被告都各有主张,而且是相互矛盾的。其实根本不可能有什么事情是某一方绝对正确或某一方绝对错误。但是法官却必须假装可以使这种不可能的事情变为可能。然而数学上的证明不是“对” 就是“错”,一定要从这两个答案中找出一个。但法学和数学这看似永远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却可以通过逻辑联系起来。所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它加强了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性及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性,在法学教育及应用中是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的。
(二) 法律逻辑的具体应用(从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三个方面简析)
1、法律判断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法律案例教学法,指在法学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过程中,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实习案例等方式,完成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其案例中案件事实形成包括两个互相交错的方面:一是对事实进行实体法律意义的判断;二是对事实之真假进行认定。
2、 法律推理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如上所述,法律推理被有些法学家是为法律逻辑或法律方法论的核心,说明了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和学生应掌握其运用的必要性。不论是必然推理的简单命题推理、复合命题推理还是或然推理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溯因推理,其都可以看为一组命题序列,可以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
在案例教学中,可以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以命题的形式展示给大家,对同学们逻辑思维的培养十分有效。
理性是司法必备的品性,然而理性又是我国司法中稀缺的资源。法律推理实质上是在一定原则提导下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使我国司法更加理性的品质,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使得法律推理不再是一种机械性操作,而是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正是由于实践理性的作用,才有可能防止司法专横。在案例教学中给学生教与这些逻辑技能为以后应用型甚至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基。
3、法律论证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在法律逻辑中法律论证应用时应让学生要弄清法律论证是什么,首先必须弄清“推理”、“推论”和“论证”的关系。除此之外,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例,在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公诉人(控方)、被告人(辩方)和法官(审方);在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和法官(审方);在行政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即国家机关)和法官(审方),这些知识的穿插对当前案例教学中学生的理解有重要帮助。
二、在法律案例教学中应用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一)增强学生逻辑思维方式及法律方法应用,为未来奠基。
将法律逻辑应用于平常的教学中,在课堂上教与学生正确严谨的逻辑思维,不论以后学生从事任何行业都会有帮助。美国学者鲁格罗.亚狄瑟曾经说过:“所有的法律人都必须了解基本的演绎推理概念,特别是直言三段论和假言三段论法。他们也必须了解归纳概括与归纳类比这两个面向。与此同时,他们还得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这是法律专业人士所必须掌握的逻辑基础知识。”
不论学生最后是成为检察官、律师、警察,甚至是作为当事人,法律逻辑的理解与掌握都会让自己更胜一筹,有助于人们准确地表达观点以及识别谬误、驳斥诡辩,也有助于所学其他部门法的运用,培养训练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更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法律逻辑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案例教学法中应用法律逻辑,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 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告诉学生法律逻辑的重要性。
如果你不知道法律逻辑,你永远不会知道为什么要立法,应该怎样立法,立法的背后包含哪些东西,同样的,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时,也会毫无头绪,如古代的糊涂官一样。要让学生在潜移默化掌握法律逻辑的同时不忽视法律逻辑本身的重要性,认识到掌握逻辑与修辞能力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性,促使其掌握必要的方法和技能。
(二)帮同学们辨别易混点。
例如法律逻辑中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推理是一个链接在一起的推论序列,在这个推论链中,一个推论的结论充当下一个推论的前提;论证是一个推理序列,包含了一系列推理,且一个推理的结论也许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一个论证可以包含有很多推理,而一个推理又可以包括许多推论;推论存在于推理之中,推理存在于论证中。当然,并不是所有推理都存在于论证之中,推理还有解释中的推理和论证中的推理之分,等等。
参考文献:
一、刑法学习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增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是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在刑法学习中,会接触到众多的刑法概念、理论、条款以及法律逻辑和判断推理,形成了学生对刑法的认知,其法律思维能力也会在学习中逐步地构建起来。但是我们的刑法教学往往停留在一般知识的阅读和掌握上,还不能够通过刑法学习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建立起来,看问题的角度,对于社会事物理解和辨析还不能站在法律的维度上,没有独到深入的眼光,缺乏专业的视角。刑法学习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关系在于认清其中的内在的联系,不仅仅满足于掌握了多少理论知识,关键要看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多少,专业能力和素质能否具备将来的职业需要。
(一)刑法学习的根本目的所在
法学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的专业学习具备今后就职所需的法学理论,通过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掌握将来就职法律技能,关键还是要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进行综合培养,使他们能够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对面临的法律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1]法律思维能力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学习来获得,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践来锻炼自己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进行缜密的法理分析。可以说,没有职业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将无法胜任以后的法律工作,也是刑法教学不成功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执业所必备素质
法律工作者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面临的工作对象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一个案件都带有自己的独特性,复杂多样。在任何案件中,人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由此而引发复杂的逻辑关系,仅仅通过理论的分析还不能看到问题的实质,就要借助法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相关的经验进行判断,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理论,而是利用法律思维能力而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能力,透过事物表象看到本质的本领,这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和优秀的综合素质做保证。[2]
二、要促进学生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的认知
刑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几乎包括了法学原理中的所有基本知识,鲜明的特点体现着法律的严肃和严谨。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法官不但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他的法律思维能力才使法律成为真正的武器。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更为成熟和严谨,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上到国家建设,下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就要求刑法教学的重点要放在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上,使他们能够对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有个正确的认知,形成自己的稳定的逻辑思维方式,才能够对社会事物有个全面准确的判断。
三、构建学生法律思维方式
(一)刑法观念的树立
刑法观念的树立需要一个过程,循序渐进,逐步深入,不能急于求成。一是,从提高认识开始。传统的刑法观念在部分学生中形成了一定的印象,比如刑法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通过罚款和限制人身自由来制裁,自己将来就会成为那个制裁者。这种观念只看到刑法的表象,而没有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通过学习要让学生树立起刑罚不是目的,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是法律的最终责任。二是,要判明罪刑法定的观念。就是说,要让学生明白,所有的犯罪指控都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定罪。[3]但是这其中就不能死扣法律条文,需要学生从僵化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性地分析罪与无罪的界定。
(二)创新刑法教学方式
刑罚的内容庞大复杂,所涉及的条款众多,学生学起来枯燥无味,这就需要刑法教学方式的创新。[4]首先,要改变传统的的课堂灌输教学方式,因为填鸭式的方法很难使学生形成深刻的记忆,对于概念和理论的理解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水过地皮湿,就会给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造成障碍;其次,在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经典的案例,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来促进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构建,对于刑法条款的应用有个更为直接的感受;再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就需要刑法教学从课堂上走出来,通过实习和实训亲身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感受刑法应用的氛围,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用于实践的能力。
综述
刑法学习是法学的重要课程,它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相当重要,要让学生通过刑法学习,全面接触刑法概念中的所有理论内涵,通过实践锻炼获得全面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郑绪诚.试论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书文摘,2015(10).
[2]龙江.浅析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法制博览,20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