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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2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教育法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教育法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教育民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 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认为教育法应脱离行政法,与文化法、科学技术法、体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等共同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个分支。从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因素来考虑,亟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教育关系”属于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呢?调整这些关系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程序法呢?只有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地考察,才能明确“教育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个部分。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分类、体系构成等直接相关,而且对教育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随着大量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大量的私立学校纷纷建立,而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而是民事权利,权利的特点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决定了这部分领域而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教育是有时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掌控,因为政府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办学者,所以政府必须有限介入,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办学权利明确界限但同时给予保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有限调控,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就是行政关系,在此范围之外形成的社会关系,应该定位为民事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篇2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内容,知道了《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直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必须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教育家和教书匠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教育家有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索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推崇权威、崇尚特权的行为倾向,使得人们缺乏对先辈和权威的怀疑、批判精神。创新思维的核心特征是“求异”,是打破常规,调整视角,突破思维惯性。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知道读书上知识的书呆子。

篇3

近年来,我区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有关实施办法和《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精神,依法保障民族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民族教育教学条件得到了迅速改善,师资力量日益增强,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民族教育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目前,我区有1所蒙古族小学,是使用纯蒙语授课的寄宿制蒙古族小学。在校蒙古族学生165人(包括学前班、幼儿园学生50人),少数民族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入学率达100%。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民族教育法律法规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依法推动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是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区高度重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一法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研究制定教育发展战略时,始终坚持把民族教育作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方面,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位置。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多次就民族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像新建的××区蒙古族小学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有关工作都是经过专题研究确定的。我区还针对民族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扶持政策和保障广大少数民族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了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教育制度和体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学校,解决学校困难。在编制、经费、师资、校舍、设备等方面,都对民族教育实行优先保证、重点扶持。区蒙古族小学从2005年开工建设,去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极大地改善了我区民族儿童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二、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民族教育办学条件

按照《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区对民族教育投入一直采取倾斜政策,每年投入大量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2006年,我区财政预算中民族教育生均教育事业费达到××元,是包头市标准的×倍;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元,是包头市标准的×倍。新建的蒙古族小学,投资×万元,占地×亩,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有×平方米的四层教学楼,×平方米的宿舍楼,×平方米的多功能教室和×平方米的餐厅,学校还配备了微机室、兴趣活动室、阅览室、图书库、多媒体教室、舞蹈室,每个教室还配备了电脑,更新了设施设备。学校还购置了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目前,××区蒙古族小学的硬件设施已达到了自治区一流标准。在改善硬件设施的同时,我区对民族学生实行了全部免费政策。2006年我区被纳入“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范围,蒙古族小学也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同时,我区又在此基础上,免除了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交通费等,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免费民族义务教育。

三、严格落实“两主一公”政策

“两主一公”(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学校)的办学模式是自治区发展民族教育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是解决民族贫困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提高,有利于资源的合理调配、教育质量的提高。我区认真贯彻执行了“两主一公”政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减轻贫困学生家庭负担,按照自治区内财教[2003]567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民族学校助学金制度,加强了助学金管理,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对民族教育经费、助学金的拨付、使用加强了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蒙古族小学就读的少数民族住校生,发放民族中小学助学金。三年来,累计发放民族中小学助学金5.08万元。

四、不断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近年来,我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少数民族专任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大了少数民族教师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管理经验交流、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交流,组织在职进修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任教师的业务素质,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校长的管理水平。2005年,又面向全自治区公开招聘了7名音、体、美、蒙语文、数学和学前幼儿教师,充实了蒙小教师队伍。目前,学校××名蒙古族专任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100%,专科学历提高率达到100%,专任教师中本科学历和在读本科学历达到了96%。我区认真落实了民族学校教师职称晋升和工资待遇的有关政策,目前蒙古族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达到了××元。

五、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按照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区蒙古族小学开足开齐了各类课程,并全部使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材。为了进一步发展民族教育,我区的蒙古族小学实行“以蒙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双语”教学模式。2002年起又在“双语”教学基础上增设英语课,配备了专职英语教师,探索实施“三语”教学,进一步提高了蒙古族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现在我区蒙古族小学三年级以上已全部实行“三语”教学。

六、加强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我区的蒙古族小学在努力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行课程改革,根据学校自身实际,选取适合蒙古族教学的课题,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形成自身特色。为了切实提高民族教育质量,今年,我区从加强民族教育入手,多次派区教研员深入学校听评课。新学期,我区还邀请××大学的××教授长期在我区蒙古族小学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积极推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提高学生表达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同时,我区还始终支持把德育放在素质教育首位,把德育与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针对学生年龄和认知特点,增加了相应的课堂教学内容、课外活动内容。开设《民族常识》活动课,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还为广大师生订阅了《××》、《××》等蒙语图书,把书本教育与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相结合,寓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树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观念,增强了广大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

七、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随着我区蒙古族小学生源的不断增加,住宿条件已无法满足生源要求,需再新建一栋宿舍楼,资金筹措有一定困难。

(二)我区甚至我市都没有一所公办纯蒙语教学的幼儿园,目前,我区蒙古族小学暂时开办了蒙语教学的幼儿园,但由于管理不便,计划停办幼儿园。建议我市能统筹规划,尽快建设一所公办纯蒙语教学的幼儿园,以保障广大蒙古族群众子女享受民族教育的权利。

八、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努力探索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结合我区实际,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向民族教育给予倾斜。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学校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和水平。

篇4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在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蔡文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与学校体育发展之关系》,《中国学校体育》2012年(S2)。

[2]张丽艳、杜放:《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4年第6期。

[3]薛誉:《滞后与完善: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审视》,《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篇5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篇6

从课程的性质出发,道德与法律从来都是联系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法律的制定首先需要依据的是社会的道德准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作为一种保障权利和调节关系的事物,法律可以被看做是道德规范的集中且强制的体现。

从具体实践来看,道德是社会认可的行为准则,但是它不带有强制性,这就造成人们在实践过程中的表现良莠不齐。而法律则是具有强制力的,它需要在最大程度内保护人们利益的平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培养目的性强,所以需要通过强制手段保证职业素质对职业行为的完成。

从改革的作用来说,德育教育是和法律课程相辅相成、共同推进的。在我国的课堂教育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传统的教育意识与教育模式对课堂有着绝对的主宰性,不仅是教师,学校与社会也更多地看重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关于职业道德与技能的相关法律,常常不能和实际需要紧密结合。这就使得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步入社会后不能很快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在无意识中触犯了法律的界限。而法律德育教育的渗透力强,它强调的是两种力量集合后产生的效果,这就帮助课程在实际进行中获得了改革的动力。

二、法律法规与德育教育的平衡路径

1.淡化学科框架

传统的职业院校并没有将法律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进行课程设立,所以在实施目标与方向上存在着不确定性,随着教育教学形式的不断发展,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下的职业教育已经把法律教育摆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这就使得教育教学的目的不再等同于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定位。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必须凸显出其独立性,承担着普法和实践的双重目的。这就需要在课程的构建中打破可能因为传统思维方式带来的框架的限制。

反观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总是以“渗入”的姿态出现在学科类教学活动中,不能独立地构成教学的主体内容,或者说,它们无处不在的属性使它们必须以一种结合的形式出现在各种各样的课程之中。这样看来,法律法规的教育与思想政治的教育应该是殊途同归的,其目的指向都是规范人们的道德意识和实际言行,所以可以看做是学科内部打破壁垒的深度融合。

课程设置的改革可以将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合二为一,学界常常对于课程名称的设置争论不休,其实这样的争论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作为一条课程转化的途径,只要可以达到对法律基础知识和思想道德认识的规范,这样看来就是成功的。

2.学科性质转化

在传统的思想道德教育领域,德育教育呈现出说教性和隐形性的矛盾,这大概是源于早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如果要进行改革就要把学科的这些属性进行一种实际意义的转化。对于教师而言,思想道德的教育和法律规范的教育不能再是无意识的渗透,转而应该成为有意识的规划与发展。或者说是用一种直接的方式进行渗透。为了保持学科的独立性,教育会逐渐从隐性走向显性。就像对核心价值观的学习一样,这种学习也就变成了一种需要专门的途径去实现的教育。这也使得法律教学与德育教育的关系日渐紧密。法律教学与思想道德教育就不再只是单纯的思维方式上的差别,抑或是简单的逻辑推理,它上升到人们的道德修养,并与其共同保持这种完整性。因此,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法律修养――道德修养就成为一种由表及里的教育,最终会规范人们内在修养与外在言行的一致性,成为职业学校学生思想素质结构中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

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德育教育,其教学价值与地位已经淡化了此消彼长的争论,着重于职业学校学生对法律制度的依赖性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一个人在法律面前能够做出选择的能力实际上也体现了他在职业行为上的选择与决策能力。当一个人的法律基础知识与思想政治意识相互匹配时,这种“里应外合”的一致性就形成了。

3.整合教育目标

?牡赖潞头?律的渊源上看,法是一种权利要求,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是起源于人们的道德行为规则的,也就是传统文化中所提倡的德行的力量。人类将善良看作是德行的终极追求和最高目标。进入到现代社会,人权观念、法制观念又成为伦理道德新的逻辑起点与终点,法律对于各种道德权利的追求体现出了人们的价值感和秩序判断能力。这也就再次强调了任何权利的生成必须是以道德的正当性作为原始起点。

一般来说,道德是启迪人们心灵的善意,重在培养人的自觉性和激发善念。法律则是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规范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自律。把法律的基础内容与道德的伦理教育内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作为一种相互交叉而成的知识的融合点,现代教育领域更加看重的是二者的融合性。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受教育者施加思想、政治和道德影响,通过受教育者积极的认识、体验与践行,形成他们的品德能力和自我修养能力。无论是内在还是外在都在这一途径上得到了有效的整合,法律和道德不用再纠结程度的深浅。

4.突出教育实效

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多地强调对思维的培养与训练,注重的是学生对法律精神的解读和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的能力。尽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也是重在突出德育教育的效果,但是道德并不是书本上知识的传授,它更看重的还是如何将这种知识转化成为运用的能力。也就是说在平衡的路径上,看重的是知行合一。有的时候强行将法律和思想政治分割,实际上就是在把知与行分割。所以,法律课程实际上是将德育课程作为一种强制性践行的课程,反言之,德育方法也在为法律的学习服务。

所谓的德育方法是一种集合性的名称,在这个名称之中包含着各个门类的教养技巧,这也使得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受教成为一种现实,进一步促进了教育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直接的道德教学有着系统性,需要讲究向教育者进行传授与施教的办法,认知性教学方法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学习是最为适用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理性的思维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恰恰就是从理论向实践过渡的过程,它使德育和法律的结合成为现实。在德育教育的研究中,德育方法的合理性只有建立在正确理解德育本质,把德育任务的完成当做第一要素,法律与德育的平等对话才有可能在道德教育中得到实现,而实现的表现形式就是学生自主构建道德价值标准,自主建立道德人格体系,教师也会在这一过程中,和学生获得同步的成长。这就是认知能力对于职业学生实现法律尊严最大的意义。

5.认清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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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106

1 教学四部曲应用的必要性

关于《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通过文献检索,目前没有查阅到国外相关的研究。国内对《旅游规划与开发》教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改革教学方法的探讨上,郭海燕指出《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改革要从体系改革入手,综合运用案例-总结法、课堂讨论法等多种教学方法,采用多种考核方法;王计平认为《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教学改革要从调整课程内容、改革教学评价方法、完善课程教学过程、加强课堂教学艺术四方面进行;唐建兵分析了《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教学的现状和问题,针对实践教学环节缺乏、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卢玉平从课程实训体系的角度提出了《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改革的思路。这些教学方法的探讨与实践对于《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改进教学具有很好的启发价值,但它对旅游规划教学体系的重构并没有做太多的尝试,现有的教学方法既不能满足学生体验式学习和旅游规划认知的需要,也不能满足社会对本科层次旅游规划人才的需要。

《旅游规划与开发》作为旅游管理专业的八门主干课程之一,在旅游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过去由于学生缺乏实践操作的锻炼,以致对理论理解不深对知识理解不透,由于缺乏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式的教学方法,学生要么对于旅游规划实践望洋兴叹,要么虽然能操作,却不能举一反三。因而,很有必要构建一个既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又能体现地方高校实践并能满足社会需求的一套以旅游规划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体系,基于此,我们构建并探索“理论――案例――模拟――实践”的教学四部曲,试图将学生的培养逐渐带入情境,使学生从到一线逐步接触并尝试进行旅游规划的实践,实现学生从“抽象―具象―模仿―领悟”的学习层次的提升,为地方院校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和江西省旅游强省建设提供支撑。

2 教学四部曲内涵解读

“理论――案例――模拟――实践”教学四部曲是指教学工作分为四个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相互推进、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四个教学环节,理论部分由主讲老师讲授,案例是教学的重要素材,引用的案例来自省内外经典旅游开发案例、教师团队近年来旅游开发实践的作品、学生收集提炼提供的案例;模拟是指每次上课时,一个小组的学生选定一个熟悉或感兴趣的旅游景区进行旅游开发模拟,并将思路进行汇报,同时也指教师在教学中就省内外景区进行规划的个人见解与思路与学生分享;实践就是指学生期末以小组为单位在多次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在授课老师的指导下,每个小组形成一个综合性旅游规划作品。通过该模式,把既有很强理论性又有很强实践性的旅游开发能力培养进行任务分解,层层递进,层层推进,将较高的教学目标变得具体可达,最终得以实现。

3 教学四部曲的目标

(1)通过该教学方法的改革,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使得旅游管理本科的学生都具备基本的旅游规划实践能力,有一批优秀的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团队的支持下完成一般的旅游规划工作,具备一定的实战能力,为学生在旅游规划、策划、咨询及其相关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增加旅游管理本科学生的就业渠道,提升学生的就业层次。

(2)通过该教学方法的改革,为旅游规划(策划)科研团队的培育奠定坚持的基础,提高教师实战的整体水平,为团队走出去承接旅游规划、旅游策划、咨询等项目提供保障,从而扩大旅游与国土资源学院的办学影响力。

4 教学四部曲的创新之处

(1)该模式尊重教学规律,根据学生的认知层次,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培养学生形成旅游规划、旅游开发的实践能力。

(2)该模式策应学校的“培养地方性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人才培养定位。该模式打破封闭的课堂,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以小组为学习单位,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培养复合型旅游开发人才为目标。

(3)该模式将实践性教学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相结合,极大地推动了旅游学院学生参加大学生挑战杯和国家、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工作,并产生了一定的成效。

(4)该模式将学生的理论与技能、知识与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将学生的多门课程的知识加以检验和综合应用,如旅游市场营销、旅游文化学、CAD、地理信息系统等。

(5)该模式注重互动。教学过程中注重与学生的互动,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案例环节、特别是模拟环节和实践环境;注重与行业的互动,学生期末作业以实际景区作为选题,加以规划与设计,形成实践性作品。

(6)该模式能有效地实现六个“统一”,即实现培养学生和培养教师的统一,学生的实践与教师的实践相统一,学生个体发展与学生整体提升相统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统一,课内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统一,知识积累与创新能力形成相统一。

5 教学四部曲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教学四部曲内容的合理衔接。如何以学生“感受旅游规划-认识旅游规划-模仿旅游规划-学会旅游规划”为导向,合理设计教学环节,环环相扣,循循善诱,层层推进,化难为易,实现旅游开发能力培养目标。其中,案例教学和情景模拟是非常关键的教学环节,它为学生旅游规划认知和旅游规划实践提供重要支撑。

(2)教学理念的提升。要改革传统旅游规划课程教学中以知识点或以教材为本的教学观念,转变为以现实问题为素材,以项目为载体,来选取教学内容,来决定授课方式。

(3)教学相长的形成。《旅游规划与开发》教学四部曲要求师生同力合作,通过开展旅游开发的模拟和实践,共同成长,相互启发,相互促进。

(4)问题意识的培养。《旅游规划与开发》教学四部曲的实施,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问题意识要求师生对旅游开发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思考力,这是教改中需要重点培养的能力。

(5)团队建设问题。《旅游规划与开发》教学四部曲的实现,要依靠教师团队的共同指导、学生团队的密切协作、师生团队的共同启发,这需要整合教学资源,构建教学团队。

(6)改革考试方式。教学四部曲要取得实效,必须对《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的考试方式进行变革,变闭卷的考试为开放的小组综合实战作品,变死记硬背为灵活创新。这既是教学四部曲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检验教学四部曲最终学习成效的主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郭海燕.《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构想[J].宜宾学院学报,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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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20-0271-01

基金项目:本项目为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项目(建设期2011-2013)研究成果、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院级重点课题《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培养方案的设计研究》(课题编号为JG2011002)研究成果。

引言

十七世纪夸美纽斯提出班级授课制,其最大局限是不利于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不能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且课堂气氛十分沉闷[1,2]。而分组教学法将班级授课制条件下学生个体间的学习竞争关系变成“组内合作”、“组间竞争”的关系[3],将传统教学与师生之间单向或双向交流变为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交流,不仅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针对性,还增强了学生学习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了教学效率,促进了学生间良好的人际合作能力。

《EHS法律法规》是我校新开专业“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的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主要为后续专业课程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和学习,为专业课的深入学习奠定基础,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这门课在我校也是首创的,那么如何上好这门课成了我开学初最经常思考的问题。经过一学期的教学实践,采用了分组教学法,并在应用过程中根据本课程的特征进行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授课效果。

一、分组教学法简介

分组教学法就是把学生按照一定的规则,在班级内部将学生分散成若干个小组,然后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完成相应的教学和学习任务[4]。

二、分组教学法案例

本学期《EHS法律法规》课程中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两部法律的讲授采用了分组教学法,本文仅以此案例阐述分组教学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分组

在教学前将学生分组是一个基础,分组的成败与否将直接决定在后续教学中的效果。通常分组的方法有自愿组合和指定组合。

自愿组合就是根据学生的意愿自由组合,其优点在于同学之间比较熟悉,在完成任务时会比较放松,其缺点是由于彼此之间太熟悉,导致组内约束力较弱,完成任务时不能保证每个成员都努力,这样就无法完成当初分组时的目标。

指定组合就是教师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学生进行分组,比如按照学号或宿舍进行分组。按照学号指定组合时,组内成员彼此之间相对不熟悉;而按照宿舍进行指定分组时,缺点也很明显,如组内成员性别单一,或者宿舍内部个别人有矛盾等。

而本人在《EHS法律法规》的实际教学中,创新了传统的分组方法,采取了抽签的分组方式,抽签是采取随机的方法任意抽取号码,抽到相同号码的同学就分在一组。这种方法比较随机和公平,可以很好的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以一个50人的班级为例,每组7人,共7组,在上课之前准备好扑克牌,号码1-7,每个相同的号码准备7张,最后还有一位同学落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准备1张大王(或者其他有特色的号码),在抽签之前告诉大家,抽到大王的同学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她)可以选择去任意一组。这种抽签分组方式气氛活跃,也是课程开始前调动课堂气氛的好方法。本人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抽签分组的方式非常适合于分组教学法。

分好组后,分别确定各个组员的身份,比如组长、计时员、观察员、演讲者、一般成员等,并明确相应职责。

(二)组内合作完成任务

分组完成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身份后,组长在老师指定的任务中随机抽取一项任务。抽到任务后,在组长的带领下,各组员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完成此项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小组合作学习的内容应该经过合理的筛选。以本人其中的一次课堂“安全生产法”为例,经过认真思考合理筛选,本人确定任务如下:①找出学校现存安全隐患,拍照并做ppt演讲;②任选一种消防器材,演示其使用方法,可现场讲解,也可做成video;③结合身边实例,自编自导小品,主题是《安全生产法》;④去学校建筑工地实地勘察,讲解《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些题目是本人深思熟虑想出的题目。经过实践发现,这些题目组员内都能很好的合作完成。

(三)成果汇报与评价

小组成员必须向教师及其他组员汇报组内活动成果,并且可以针对学习情形和活动结果,讨论在小组合作的历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心得体会,以及如何解决和改进提高。

成果汇报完毕,需要及时对小组成果进行评价。一般来说,成果评价可采取教师评、组内自评、组间互评的方式来进行[5]。本人采取的评价方式是组间互评,具体做法是每位同学把手中的小红花(提前发给他们)贴给他们认为做的比较好的小组(不能贴给自己小组)。贴完小红花后,各小组的成绩一目了然。最后老师根据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各组的协作意识与组员的参与程度等对各组进行点评,以鼓励为主,指出不足,提出建议。老师的点评旨在画龙点睛,重在鼓励。

三、取得的效果

分组教学法不仅活跃了课堂氛围,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提高了课堂效率,而且顺利完成了课堂教学目标。不仅如此,小组的分工体现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平等互利的原则,每个学生,不分优劣,都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中。一个学期的教学过程给我和学生们带来了无限的快乐,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也让我和学生共同成长共同进步。信息技术课堂教学的分组微生物学网络信息化教学设计方法探讨教学策略

总之,分组教学法彻底打破了“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自主式、合作式、探究式的学习,让学生真正成为注意力的中心,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人,让学生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开发潜能,培养能力,收获快乐。

参考文献

[1]丁琼.水工专业“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学园(教育科研),2012,(12):57

[2]侯占峰.[J].山西电教,2011(01):12-15

篇9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36-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普遍树立了法制的观念以及法律的意识。对于学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学校,教师应当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在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情况下,对法律以及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一 对内容进行发掘

在高中生物教学的过程中,教学的内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规非常多,如关于环境的保护、转基因技术以及生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

为了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务院在退耕还林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退耕还林进行了规定,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确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护森林。

教师在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教学时,可以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意识到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外来物种的威胁,因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态系统中,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理解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从生物学的方面,还可以从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防止外来物种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以及法规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二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中生热衷于追星,对明星的各个方面都非常感兴趣。教师在进行危害的教学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处理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的危害,同时从法律以及法规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走私、非法持有、非法买卖等行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高中时期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他们对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时他们的自制力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诱惑,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使学生真正地意识到的危害,远离。

三 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

教师在进行神经系统的教学时,教材中的习题是关于饮酒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学生在学习之后能够很快将问题解决。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运用现实生活中因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实例,将酒驾的危害向学生进行讲解。在法律方面,我国在近几年已经将酒驾列入《刑法》之中,对酒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学生对于这些讲解印象不深刻,教师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法律以及法规进行了解,同时对酒驾的案例进行了解,这样能够使学生对酒驾的危害有直接的认识。

通过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了解酒驾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充分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树立酒驾危险的意识。

四 利用解答问题的机会

在计算因为遗传而患病的概率时,学生能够通过学习遗传的原理以及遗传的图谱,总结出患病的概率呈现出的规律,会发现因为近亲结婚而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概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相关的资料,或生活中的实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同时,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如我国《婚姻法》将禁止近亲结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树立相关的思想。

五 利用视频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胚胎工程应用以及前景的教学活动时,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普及关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规。我国卫生部在这方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播放关于试管婴儿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的专家讲座的视频,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试管婴儿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法规。

六 总结

总之,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对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形成,加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因此,在生物的教学活动中,要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能够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学的活动中,教师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规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新时期教师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篇10

2. 尽快建立“宽裕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要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各级政府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两个比例、三个增长”的要求,足额预算教育经费,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4%。二要不断完善投入体制。关键是要制订详细的年度增长计划并确保实施。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投入的分担机制,财政投入要分区域对待,不能一味强调“以县为主”。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建立专门的经费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三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

3. 尽快搭建平台引入社会资源参与义务教育发展。一是鼓励学校“国有民办”,参照境外的做法,在保护学校产权、招生收费方式、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的情况下,鼓励热心教育的社团、企业、基金会举办私立学校。二是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将民办学校培育成为部分优质教育与特色教育的增长点。

4. 尽快建立“联动发展,资源共享”的以“追峰隆谷”为主的均衡模式。教育均衡发展不是平均发展,不是“削峰填谷”,而是要使教育资源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融合”,形成“联动发展,资源共享”和“大区域资源共享,小区域捆绑发展”的城乡教育新格局,即是要创立“追峰隆谷”的发展模式。

5. 尽快实施“两持平两鼓励”为核心的师资资源配置战略。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教师待遇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工作,通过实施“两持平两鼓励”(即县域内教师待遇与公务员待遇基本持平,城市教师待遇与乡村教师待遇基本持平,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任教和走教巡教,鼓励教师在教学岗位上争光创优)战略,不断增加教师收入,创造一个事业留人、待遇留人的政策环境。

6. 尽快建立多层次的义务教育人才培养机制。一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采取“因材施教、分层教学”的方法,切实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都有进步和提高。二要建立正确的评价体系,激励学生进步、成长成才。

篇11

中国当代民族唱法主要通过借鉴西洋美声唱法的呼吸、发声等原则,结合中国民族元素发展而成,以金铁霖民族声乐教学体系为代表的民族声乐演唱方法,也可称新民族唱法,目前在我国民族声乐的教学与实践中占主流地位。虽然其本身还存在一些不足,但通过对西洋美声唱法的借鉴,使演唱者大大拓宽了音域,增强了戏剧表现力,声音更加有力而更富穿透力。最重要的是,新民族唱法越来越与国际接轨,更适应现代人的审美需求,为我国民族声乐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西洋美声唱法历经了几百年的检验,如今仍在世界许多国家被学习传唱,足以证明其所具有的科学性,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中国的新民族唱法,通过借鉴美声唱法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首先我们对目前依旧被传承的美声唱法和如今在我国占据主流地位的民族声乐学派各自的演唱规律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理清这点,才能在教学中取舍利弊,才有可能为进一步实现民族唱法的新发展贡献力量。

一、呼吸

呼吸也即歌唱的气息。无论美声唱法还是民族唱法,正确的呼吸都是第一位的。美声唱法认为“胸腹联合式”的呼吸方法是最佳的选择,由横膈膜控制气息,将气息饱满、自然地吸进去,然后再像吸气那样自然地把气息送出来。美声唱法极重视气息的作用,认为歌唱用的是有控制的气,能强可弱,才能给人以美的感受,因此气息是发声的动力,甚至可以说,呼吸运用得正确与否是决定声音好坏的关键。“胸腹联合式”呼吸要求胸腔松开,两肩下垂,横膈膜上下微微活动,吸气要深,而现代的新民族唱法主要借鉴美声唱法的“胸腹联合式”呼吸,这种借鉴使歌唱者吸气量足,气息更易于控制,可以使声音更加均匀流畅,并大大拓宽了歌唱音域。因此,在呼吸上,两者的实质要求是一致的,都是要求深而富于流动性的呼吸支持。

二、共鸣

美声唱法的美学标准要求使用全共鸣,要求胸腔、头腔、口腔、鼻咽腔、额腔和骨骼都参与共鸣,使得音色圆润,声音具有强弱明暗变化的能力,并富穿透力。在运用全共鸣的前提下,歌者可根据声部与演唱中的音高变化,调节上下共鸣腔的使用比重。新式民族唱法对美声唱法在呼吸上的借鉴对其共鸣和运用的效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民族唱法在借鉴美声唱法中口腔共鸣和胸腔共鸣适当运用,扩大了歌唱者的音量,增强了民族声乐的艺术表现力。

三、发声

歌唱的各要素都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呼吸方法、共鸣运用是发声的主要元素和前提,发声又是它们的体现和结果,在这点上,美声唱法和新民族唱法既各有特点,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其一,美声唱法在发声上绝对要求真假声混合,包括嗓子和共鸣状态的混合。新民族唱法在这方面对其做了有效借鉴,在发声上也需要真假声混合,但要根据具体曲目的风格,调整真假声的比例和用声方法,以唱出不同的风格。新民族唱法真假声的兼用弥补了单纯用真声或假声的缺陷,综合了两者的优点和长处,大大加强了歌唱能力,丰富了表现手法,拓宽了歌唱音域。其二,两种唱法都要求发声要安放在高位置,以追求声音的年轻与明亮。反对发声时挤、压等影响自然音色的不良习惯。其三,美声唱法要求声区统一,声音位置稳定,音色、声音连贯。民族唱法同样如此。其四,美声唱法的演唱要求放松喉头,用打哈欠或微笑状态打开喉咙歌唱,以获得整体的共鸣和“圆”“通”的音色。新民族唱法也要求喉头放松,但喉咙打开略小,以获得头腔共鸣为主,便于展示突出民族风格的咬字行腔。

四、吐字

歌唱的吐字也就是语言,这一点是美声唱法和中国民族唱法在歌唱诸元素中最根本不同的环节,也是决定两者运用好坏的最重要一点。美声唱法更强调“以腔行字”,要求元音极其连贯,并延长元音,辅音在统一的腔体环境里,而民族唱法咬字元素首当其冲,要求字头突出、更加清晰,也就是汉语拼音中的声母,这对中国民族唱法的作品风格呈现至关重要。

五、审美取向

篇12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单证。承运人凭单放货是一项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海运基本原则,但由于提单故有的缺陷及海运技术的发展,因无单放货产生的法律纠纷在这几年有明显增多的趋势。无单放货的各个相对人各执一词,这无疑是加重了审判的难度。而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问题上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全面,难免会遇到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

一、责任性质的比较分析

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无单放货行为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无单放货行为是一种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的行为。其在我国的《合同法》第122条中也能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而由上文得知,《鹿特丹规则》对于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而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所以相较于《鹿特丹规则》,我国的《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处理,符合现今司法实践的需求并且也不会产生法律适用错乱的问题。因此,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性质方面的规更为有理有据、明确具体。

二、免责事由的比较分析

(一)根据卸货港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无单放货

不同国家的目的港放货方式不尽相同。例如一些南美洲国家,不允许承运人直接将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而是先交给目的港当地的海关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场所,再由这些部门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而托运人和收货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选定了目的港,这是承运人没有参与也无法控制的,故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后,依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交付了货物,就完成了其交付的义务,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免责情形,《鹿特丹规则》第48条和我国的《无单放货规则》第7条中都有所体现。这条免责情形是十分合理的,符合当今的航运实践。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

在《鹿特丹规则》下,若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除了根据指示放货外,还可以选择将货物提存等其他方式。这种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还是有机会提取货物。而按照我国《2005年会议纪要》中的规定,若目的港无人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想要免责,只能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放货,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正本提单持有人货款两失的损失。这条免责情形,《鹿特丹规则》中的规定更为合理,有利于减少正本提单持有人货款两失的风险,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参考并借鉴。①

(三)承运人已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无单放货规定》第10条和《鹿特丹规则》第46条、47条中都规定,承运人向一个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权再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一式数份的正本提单的情况。当一个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取获取后,其他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很可能因提不到货物而对承运人提起交付货物之诉,为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都确立了这一条免责情形,这为承运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很好的保护。

(四)收货人未适当表明身份时的无单放货

根据《鹿特丹规则》第4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提单持有人未能或拒绝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承运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对货物采取行动而无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我国法律虽未对该免责情形作出规定。但此规定中应给予“适当表明身份”一个具体的解释或规定,否则任何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后都可以说提单持有人未适当表明身份。这样不但会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会遇到法律适用不明等一些困难。

(五)承运人留置的货物被法院依法拍卖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滞期费或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的义务。若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付清这些费用,又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货物留置。现实的海上货物交易中,承运人留置货物后,有时长期没有收货人来提取货物,承运人不可能无限期的等待。我国的《海商法》就规定,承运人合法留置货物后已经满60天,就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对此《鹿特丹规则》并未作出规定。我国的这一规定是在保障承运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失或将损失减到最小,是立法先进性的体现。

三、赔偿责任限制比较分析

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时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鹿特丹规则》中规定,若提单持有人可以证明承运人有丧失了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则承运人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反之,则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在《鹿特丹规则中》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还是很大的。②也就是说,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而我国法律则规定,若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自己无单放货的行为会酿成损失还轻率的实施,就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相对较小,甚至没有。

相比之下,我国法律规定更为合理,符合责任限制的立法本意。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货物确实存在海上风险,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分担这种风险。但无单放货行为发生在目的港交货时,并不存在海上风险。因此,无单放货不应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并且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中都规定,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无单放货行为的违法性和其是否享有免责条款,他们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或明知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但我国法律在规定的一些细节上还应加以完善,比如此处的“承运人”应规定为是承运人本人而不包含其辅助者,再如对明知或故意的行为应加以明确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仍是当今国际海运的主要课题。近些年来的立法还是相对较为先进的,不但规范了承运人的交付货物环节,也为一些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更好的解决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问题,我国立法者应当结合《鹿特丹规则》,并且吸收其他国际公约的合理之处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更完善的立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贺晓丹.无单放货法律的新发展[D].上海.复旦大学.2010.

②蔡春燕.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参考文献:

[1]陆玉.浅析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J].知识经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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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6C-0132-02

旅游政策与法规是旅游专业一门专业核心课程,特别是投诉旅行社纠纷的问题,涉及面广、复杂,往往涉及组团社、地接社、酒店、运输企业、景区、导游服务、餐饮服务等,涉及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规章制度。但职业学校的大部分学生文化基础薄弱,普遍觉得法律法规及政策枯燥乏味难以理解,提不起兴趣。而且学生理解授课内容并不难,但面对具体问题时,难以应用学过的知识来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此,央视《今日说法》的演绎手法令笔者思考,设想可否在教学中,将教材中按章节编排的若干大块法律法规知识和纠纷案例重新编排整合,根据纠纷案例适用的法律法规分别归成几大学习任务模块,通过情景教学方式,让学生以双方当事人、法官的角色视角来学法、析案、用法、判案,达到提高学生(扮演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兴趣?这完全是可行的。它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也能激起扮演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官的学生树立起用法律为纠纷双方解决的问题的责任感。具体说来,从正在处理的纠纷案例入手展开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有以下七个课程环节:

一、教师提交案例模块

笔者此次打破通常提交已有定论的案例给学生,将笔者正在的一个组团社A社的纠纷案子提交学生,学生们兴趣大增,简况如下:

组团社 A社于2012年8月31日收到某市旅游局[2012]第XXX号旅游投诉电话记录传真件,反映客人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

第一,投诉组团社A社未亲自履约,私自“卖团”交由第三方(地接社B社)执行。龚先生等3人认为A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及《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涉嫌合同欺诈,要求双倍退回旅游团费1200元。

第二,投诉地接社B社在线路游览安排时对其有歧视,未能将他们3人和其他客人一视同仁。龚先生等3人认为B社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嫌歧视消费者,要求B社赔礼道歉,赔偿3人精神抚慰金各300元,A社负连带责任。

第三,投诉地接社B社安排的酒店早餐标准未达到合同的约定星级酒店标准,违反了与组团社A社所签旅游合同对餐饮的约定,要求A社或B社双倍赔偿餐费。

某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依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要求被投诉者组团社A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二、学生自主选择角色扮演,领受任务

笔者告诉学生,组团社A社经过3天和消费者3人代表龚先生商谈无果,现将投诉案子书面委托笔者处理。目前还剩余27天,笔者决定将全班学生分成3大组,各组学生经过认真阅读旅游局转来的龚先生等3人的投诉状,根据兴趣,各自选择代表旅行社A、投诉者、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3个角色,领受任务,分别提出自己诉求的法律根据(旅行社A、投诉者),或裁决的法律依据(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

三、教师先行指导、学生带任务自主学习

学生法律基础薄弱,不知如何下手。笔者先行指导,指出该投诉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请学生带任务先自主学习。达到让学生在大脑里先有基本法律知识及概念。而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这组学生还需学习《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四、当事人维权的法律依据

该课程是一周4节课,但笔者每周只能用其中2节课来上,4周也是只有8节课的时间。3组学生兴趣盎然,努力想在以上几部法律法规当中找到支持自己诉求的条款,分别摘录部分条款下来作为维权的依据。初步达到笔者使用该教学模式的目的,即让绝大部分学生发自内心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学法律,在大脑里先有基本法律知识及概念。

笔者每周都和投诉者代表龚先生联系,将初步商谈的进展、矛盾焦点、双方使用法律依据的认识都实时如实在上课时告诉学生。然后笔者先听3个模拟组的基本看法,以及对3个投诉事项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逐条引导学生通过现象看本质,即民事纠纷无非违约类纠纷和侵权类纠纷。在签署旅游合同的情况下,如产生纠纷两类,尊重及遵守合同的约定是双方维权的重要法律手段及依据。基于此,学生的思路开始清晰起来,初步分析出客人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哪些属于违约,哪些属于侵权。

笔者趁热打铁,告诉学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某事的民事纠纷的诉求,当事者只能在违约和侵权之间二选一,请同学们认真细看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中,是否存在同时提出违约和侵权的诉求,如有,请3方角色扮演的学生指出来,法律只能满足其投诉对方违约和侵权之一的诉求。经过指导,扮演龚先生的学生觉得以侵权告组团社A社划算,而扮演组团社A社的学生觉得以合同部分违约对维护自己划算,而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这组学生也在思考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来公正公平的处理,因为旅游行政机关可以有3个处理选项,分别是指导纠纷双方之间签署:A.和解协议;B.旅游行政机关调解纠纷双方签署调解协议;C.行政裁决。这些知识点是学生很难一下子在一大堆法律条文中学到的,经过点拨,学生们豁然开朗,视野开阔起来,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清晰了。学生们经过用法律的博弈,慢慢有一种学以致用的自豪感和学习的成就感。平时见面,喜欢问笔者:“事情进展如何,对方有何反应,我们的思路和适用法律条文对吗?”学生们积极的求知欲为上下一节课打下了好学求知的学习氛围。

五、析案及判案

经过3周的实时跟踪事情动态的发展,角色扮演的学生们在笔者的指导下,以当事人的心态,学法、析案、用法,期望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学生们,你们是以一种准法官的身份来断案,笔者提醒到:“法律则是人类自己造出来的条条框框,其释义与运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正更需体现在程序方面”。首先要让另外两组学生充分表达理由后,才能做初步的行政裁决。

为此,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学生们认为:客人以侵权投诉A社,是适用法律不当,而且事实并非客人单方面描述,经过对合同约定及旅游行程单的安排的审阅,认为是客人违约在先,导致A社无法满足其过分要求。客人抓住地接社B社导游的不恰当言辞引发争吵,导致客人投诉,以解心中怨气。初步认定,纠纷双方最好和解,旅行社A社毕竟是组团社,和客人签有合同,虽未违约也未有实质权,但地接社B社的导游服务态度及言辞不当,使得客人感到未得到尊重,引发客人不满而投诉。学生们决定:旅行社A社负连带责任,应首先向客人赔礼道歉,并要求B社做出对导游的处分(旅行社内部停止其带团一个月)并通过A社也向客人赔礼道歉。

最后事实结局:经过笔者和旅游质量监督所对客人大半个月的法理情的宣讲,客人也意识到自己的不妥,最终接受与旅行社A社签署和解协议。一个月后,课堂模拟与现实结果基本一致,学生高兴不已,有一种能学以致用的自豪感。

六、对学生的评价标准

一种教学模式使用的效果,主要看学习者是否能理解、明白其中的基本原理,具备运用原理能处理基本简单的问题,也就是岗位技能。文科类的法律服务岗位能力和理工科类以动手为主的岗位操作能力的评价模式是完全不同的。因为评价旅游专业学生的法律服务岗位能力,主要看学生是否掌握涉及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是否能使用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常识来解决一些基本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程序,知晓相应的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等即可。

旅游行业属于服务业,旅游专业属于文科类,如果学生能达到以上基本处理问题的能力,已经难能可贵,毕竟他们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笔者认为,一种让学习者易于接受的教学模式并能让他(她)从学习中感到有趣的经历是教师终身努力的方向。

七、共同反思

笔者引导学生对此次的角色扮演实景教学模式给大家带来哪些认识和值得的反思。有学生提出,客人在此次投诉中,要求过分,小题大做,有过度维权的现象。笔者很高兴学生能说出“过度维权”这个词。笔者然后进一步问:为什么近年来,在旅游市场上,特别是每年的旅游“黄金周”,在全国一些热点旅游城市及热点旅游景区,当一些问题出现后,部分客人不理智的过度维权时有发生?“原因是复杂的,首先,维权过度源于维权成本过高。主要表现在:维权所需的检测费、诉讼费等费用偏高;维权程序复杂繁琐,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维权机关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联动导致效力低;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维权的机会成本和风险较高。”也有学生认为,此次客人选择向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方向是对的,但诉求确实过高,不排除客人确实由于法律常识缺乏,或者个人道德修养欠缺以此“狮子大开口”,或者是为了导游不礼貌的几句话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以求得尊重……

当然,大多数学生也注意到:通常情况下,随着社会及媒体对法律的宣传,客人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提高了维权意识。但伴随维权过度现象也屡屡出现,是整个社会值得思考的问题。

笔者通过将正在处理的纠纷案例运用在角色扮演的情景教学中,让学生实时参与到处理案子中来,有临场感和现实感,激起学生为解决真实的问题而自主学习法律的兴趣。笔者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该案例给大家的启示,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即对一件事要有自己的看法,不盲从,不随大流,会辨别真伪,达到开拓学生视野,促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透过现象看本质、思考案例给自己的认识及触动,这才是教师实施任何教学模式和手段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朱伟一.走过法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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