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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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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制度原因

1、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制度的缺失。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主要表现在其身体健康、学习、生活、日常行为习惯、心理、思想意识、安全、权益保障等方面,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多方位的公共教育管理配套机制作保障。

2、急需完善的城乡统筹教育公平制度。其中包括:解决农民工流动子女受教育问题、借读政策、异地高考制度的完善等。

3、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以城市居民为主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无法覆盖到来自落后地区的务工人员,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由此,其子女的权益,包括受教育权,发展权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既无法享受到城市较为发达的学校教育,又不得不留在家乡接受学校教育,成为留守儿童。

(三)法律原因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保护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缺乏针对性。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导致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依据目前法律难以解决。

二、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基本人权保障的路径

(一)公共资源整合保障对策分析

建立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多方位的教育管理机制。家庭方面,相关组织机构要定期向外地工作的父母亲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他们的重视度,增加联系方式,强化联系纽带;学校方面,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建立在校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加强教师的心理辅导工作,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开展;社会社区方面,利用各种传媒宣传,动员全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开展农村社区的教育组织活动,对农村公共娱乐场所要加强管理和整治。政府方面,要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形成专门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培训班,或者基层农村工作人员到家中进行沟通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通过这种方式使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教育孙辈们的职责。

(二)完善城乡统筹教育公平机制

1.改善流动儿童制度环境,让“留守儿童”可以随父母入城接受教育;近年来上海不断探索“居住地制度”,改变以往“户籍制”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限制。可以借鉴这种流动儿童的教育政策,即由流入地政府和流入地学校管理为主。

2.改善农村教育环境,让继续留守的儿童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农村教育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与倾斜,严格落实支农财政政策,与社会企业和公益组织共同提高对农村中小学的投入和建设力度。

3.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让留守儿童不再留守。地方政府应当严格限制对进城务工子女的入学暂读费的收取,加快我国现行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统筹和建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平合理的教育体制。

(三)构建完善的留守儿童基础人权法律法规体系

1.我国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各地方也相应出台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对儿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但是目前来看并没有涉及专门针对留守儿童实施有效保护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监护权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滞后,对儿童的保护力度也不够。

2.我国监护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我国《婚姻法》一直以来都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包括监护顺序方面的规定,但是如何应对如今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等事实原因产生的监护变动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到相应的条款予以规定。

3.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建议(1)强化对留守儿童教育权利法律法规保护的针对性。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才能使留守儿童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同时还要完善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保障配套机制,明确留守儿童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其专款专用,从而使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权利义务设计方面要着重保护留守儿童的基本人权,包括义务教育权利,身心健康权益、发展权益等。同时要更多的适应当前农村环境的实际情况。(2)明确监护主体的法律职责。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来看,《婚姻法》和《侵权法》都应在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增加和完善监护人制度。从地方政策来看,相关部门对父母托管子女的情况要进行明确规定和严格监督,要求父母如果将子女委托给他人进行监护的,双方必须签订监护委托协议,以此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父母应当承担慎选委托监护人的责任,如果父母由于选择了不合适的委托监护人而给子女造成损害的,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地方政府或者村民自治组织要尽快设立独立的监护权利机关、监护监督机关以及监护保障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篇2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之义

自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出现以来,实务及学术界从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身到应对策略的探究一直未断,立足于问题的根本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思路,一是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二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是我国社会城乡发展不均衡的深刻反映。除了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之外,当前力所能及的则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处境,从本质上来说应落脚于对该困境群体的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立法作为法律保障的首要环节,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为其提供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根本前提。

(一)立法保护儿童免受不利情形的国际公约精神

《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关爱儿童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风向标,在对缔约国提出的若干措施要求中,立法措施即为首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这意味着,立法在各缔约国保护儿童措施中作为必要性手段早已成为国际共识。上述提到儿童受到“忽视或照料不周”,甚至受“犯”的情形,正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情形下面临的典型困境和威胁。采取立法措施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既符合公约精神,也是我国履行公约的应有之义。

(二)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国家态度

国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保护思路,集中体现于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均揭示出国家对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路径的认可及重视。《意见》提到“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根据《意见》,国家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的立法机制为其基础。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监护、人身安全健康、受教育及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能否依法有效保障,与是否有相关立法以及立法是否完善紧密关联。国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为长期目标。无论是制定新法,抑或修订旧法,立法完善都将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产生实际影响。

(三)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学校、政府在各自领域与其发生不同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需由相对方同时承担起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实践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所处的不利状态,因相关主体对义务责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往往是由于父母未全面承担起监护职责,在无法直接照顾、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落实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将使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大打折扣。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借助立法的途径来实现,这在《儿童权利公约》及《意见》中均有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意见》也表明,“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意义在于,理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中各层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为最终目标,将各主体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监管等环节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发生的关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强制力来履行各方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及责任,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更具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国家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层面的滞后

按照立法保护儿童的思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国家立法中是一部能够给予儿童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全方位保护的立法依据。该法自颁布后经修订,修订思路及内容适时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其中就包括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难看出,立法修订者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因素的考虑,该条文指向的便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的普遍现状。立法将“外出务工”作为父母实施委托监护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列明,直接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背景和思路上,体现出国家立法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关注与回应,不过该部法律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存在局限。如前述第十六条提出的“委托监护”,由于缺乏配套规定,终究难以真正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总体上我国以孤儿、流浪儿童为主体的立法政策已经建立,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困境群体,国家立法仍存在短板。补齐立法短板,对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都有着现实价值。

三、地方立法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探索

随着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日趋重视,面对国家立法的滞后,我国地方立法为此也做出了不少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对立法资源的需求。根据目前我国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有关的地方立法,分为以下几类模式:

(一)综合保护

一类是借助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契机,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等代表性问题综合纳入条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类模式较多见,如河南、安徽等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就留守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对父母监护、政府改善寄宿条件、学校关爱与辅导各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本质上即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义务与责任。在这种模式中,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未成年人殊的一类,相关保护规范虽涉及为数不多的条款,但不可否认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了当前形势下通过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急迫需求。

(二)专项保护

另一类为涉及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环节的专项地方立法,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因素予以考量。例如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不乏地方立法者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该条例在家庭教育的环节,特别强调父母应当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职责,并对父母“未共同生活”情形做出补充性义务要求,包括委托监护、与学校交流以及定期团聚等其它义务的履行。外出务工父母一方或双方未能与农村留守儿童共同生活,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突出现象。针对该现象,立法在严格区分“共同生活”与“未共同生活”不同情形的基础之上,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一方面能指引、规范外出务工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强化父母对监护职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增强了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可操作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中,除了一般地方的立法保护,亦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立法保障的范例。例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创造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条件的职责义务也有相关条文规定。该类立法模式在儿童生存发展的某个重要环节,集中反映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形和特别需求,为各环节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对方,设定特定领域的义务与责任,从而针对性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某一重要方面的权利。

(三)专门保护

还有一类是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予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以来,社会一直存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专门立法保护的呼声。类似贵州“毕节留守儿童之死”的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燃眉之急,这也促成对农村留守儿童全方位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进行探索,例如民族自治地方贵州省黔南州已完成对《黔南州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该条例虽处于酝酿阶段,但无疑对丰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四、结语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无论是国家立法从长远方向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裨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整个儿童群体,诸如出台儿童福利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地方立法多维度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灵活设计,立法都应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根本之策。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统一性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面弥补了现行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的缺漏及不足,如强制报告义务、监护干预等措施具有现实操作意义。《意见》在地方的贯彻落实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地方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顾莎莎 单位:大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川芳.近三十年来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社会福利.2014(7).

[2]凝心聚力促发展履职尽责惠民生——黔南州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综述.

篇3

为了加强学校禁毒教育的组织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健全了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学校禁毒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使各项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实效。

二、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始终坚持把禁毒教育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中去,通过教职工会、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黑板报、校广播站等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

2、始终坚持把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学校法制教育相结合,与培养青少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相结合。做到预防教育工作常抓不懈,使广大师生了解基本常识,无人参与涉毒活动,不断增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将预防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确保禁毒教育专门课程的开设

1、禁毒知识与学科教学整合。学科教学是预防教育的主渠道,在学科中渗透禁毒教育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途径。我校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利用现有学科资源,结合的产地、的危害、中国禁毒的光荣历史以及相关禁毒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地理、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历史、思想政治等学科进行预防教育知识的渗透,使预防教育渗透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个抓手,成为学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2、突出重点,在初二年级学生中开设禁毒教育专门课程。初二年级学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忽视对他们的教育,就容易使其沾染各种不良习气。因此,我校特别重视对初二年级班级的管理,委任有较丰富班主任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初二年级班主任,学校主要领导重点联系初二年级,经常性地研究指导初二年级班务工作。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教育活动

1、禁毒教育与环境教育相配合。为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在校内适当地方设置预防教育标语、警句、预防教育宣传牌,开设禁毒宣传活动展览,广播站也经常讲禁毒知识,营造了良好的教育氛围。

2、禁毒教育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结合。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学生走出校门,观看禁毒展览,培养学生的拒毒禁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结合。我校始终将预防教育列入学校行为规范教育当中,并在行规教育中要加大禁毒教育的力度,引导学生交友谨慎,不盲目猎奇,不涉足电脑网吧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4、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法制教育是预防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减少乃至杜绝青少年吸毒的有力屏障。为了使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通过师生互动教育活动、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掌握禁毒法律法规。第二,每学期通过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做报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了解的危害,使学生从思想上和知识能力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5、禁毒教育与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结合。学校心理健康辅导老师结合研究性学习开设了“珍爱生命,远离”为主题的心理健康讲座,引导学生们通过查阅、展示资料,了解学生吸毒现状,讨论分析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增强禁毒、拒毒意识。并依据健康教育课开设“青春期专题讲座”,分析吸毒对青少年的身心影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预防宣传教育。让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内化了学校的知识教育,自觉形成了禁毒意识。

6、禁毒教育与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整合。让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基础阵地,在家庭中进行预防教育有着许多优势。为了使家庭教育与学校预防教育保持一致性,发挥家庭教育作为预防教育的“主战场”作用,我们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组织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拒绝、远离的方法,要求家长以其特殊而有效的身份影响子女拒绝、远离,力争禁毒教育的实效性。

7、切实做好“六个一”活动。第一,上好一堂禁毒教育课。学校要求各班利用班会课上一节禁毒教育课。各班主任都能积极通过上网或看书查找资料,认真备课,以生动形象的语言进行授课,切实让学生了解形势和国家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德育处还对上课的教案认真检查。第二,看一部宣传片。利用校园资源组织全校观看“拒绝、关爱未来”专题宣传教育片,让师生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和当前形势的严峻性。第三,读好一本书。各班认真组织学生学习《禁毒教育》读本,让学生切实掌握知识和国家对禁毒的法律法规。第四,参观一次挂图展览。上半年,我们于“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组织全校学生参观禁毒图片展一次。下半年,我们于5月初组织全校学生参观禁毒图片展一次。第五,开辟一期内容丰富的禁毒墙报、橱窗、专栏。第六,由学校团队发起,各班组织一次禁毒班会(或团队活动)。

五、工作成效

一年来,通过我校全体教师辛勤工作和努力,我校学生及学生家庭没有1例吸毒、贩毒现象。圆满实现“两个一”目标:①全校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100%;②在校学生无涉毒行为面达100%,全校师生预防的知识和意识普遍提高。学校的预防工作深受社区居民称赞,学校优良的校风带动着周边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对所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六、存在问题

1、禁毒宣传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目前工作尚局限于校园内。

篇4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发展,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亲职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阐述了亲职教育的内涵及重要性,然后通过分析我国亲职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建议,以便为亲职教育的开展提供长效保障。

关键词 :亲职教育;反思;支持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241-03

亲职教育也称家长教育,就是父母通过学习如何成为合格乃至成功的父母的教育,主要包括父母的教育和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亲职教育能够提高父母的知识技能,形成良好的态度和教养观念,从而为儿童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生态环境,使亲职教育取得成效。

一、亲职教育的内涵与重要性

(一)亲职教育的内涵

亲职教育(parents education)就是对父母实施的教育,通过加强或改变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1]。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改变父母各种不正确的观念,包括对学校的评价标准、对教师期望以及对子女的成就期望等;其二,获得并掌握抚养和教育子女的知识与技能;其三,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更新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以及教育理念等[2]。

我国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但是对于亲职教育关注的并不多,而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还是有区别的。台湾学者王连生在《亲职与幼教》一书中从教育重心、教育原理、教育模式、教育气氛和教育方法等五个方面对亲职教育和家庭教育做了区分[3]:其一,在教育重心上,前者采取儿童中心的立场,父母施教顾及到儿童的生活需要及困难;后者采用父母中心的立场,以成人眼光和期望来施教。其二,在教育原理上,前者注重亲情的交融与内心的感动;后者注重伦理的启迪与精神的感召。其三,在教育模式上,前者采用辅助和引导的方式,以鼓励为主;后者采取训导的方式,注重训诲与管理。其四,在教育气氛上,前者强调民主,但绝不是放任的态度;后者偏重权威,以严格管教为主。其五,在教育方法上,前者主要通过亲情交流,运用多种角色,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减除代沟的存在;后者利用身教和管教的交互作用,企盼子女依照父母单一标准的价值观行事。由此可以看出,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在教养态度、方法等方面相联系,目的都是促进子女的发展,但是亲职教育更偏重怎样做好父母,只有做好父母才能教育好子女。因此,亲职教育更有利于亲子关系的和谐、儿童的健康成长,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亲职教育的重要性

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指出,人类的发展是由个体与所处的不断变化的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4]。家庭环境的好坏对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父母是家庭环境的重要因素,做好父母有利于营造更加和谐的家庭环境。

1.强化父母家长角色的意识。赋予孩子生命意味着家长工作才刚刚开始,能够胜任家长教育工作并不是天生具有的,只有后天不断地学习才能实现。在我国,家长教育“不学而会”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而多数家长只是完成了生育和生养的任务,对于教养子女的工作还没有做好准备,因此,开展亲职教育是提高父母胜任家长工作这种能力的一项重要途径。通过亲职教育家长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掌握儿童发展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并针对儿童各个阶段出现的问题来采取相应的教育策略。

2.确保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与父母接触的时间要远远多于其他人,因此,父母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与情感联系,制定并实施家庭规范,对子女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5]。亲职教育的开展为父母如何教育好子女提供有效帮助,使他们能够用科学的理念进行指导,从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保证。

3.利于社会环境。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问题的背后其实都是源于家长教育的不当或缺失。据统计,上海仅占5%的单亲家庭,其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0%[6]。如果亲职教育能够顺利开展并且真正让家长群体发挥作用,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而且也为儿童的成长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亲职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亲职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有关家庭教育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比如2002年,全国妇联、教育部颁布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提出构建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体系,以及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的决定;2007年,全国妇联等八部委联合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7];《中国儿童发展纲(2011-2020年)》指出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8]。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只涉及家庭教育而且太过宏观,并没有明确亲职教育的相关规定和细则。由于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明晰化,因此无法为亲职教育的长效开展提供保障。

(二)学校对亲职教育不够重视

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开始重视家园合作,其开展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比如开家长会座谈会、设立校信通、建立QQ群等,但是这些方式更多起到方便传达学校信息的作用,并没有发挥亲职教育的作用。东北师范大学儿童发展研究中心的调研发现,由中小学举办的家长教育活动次数是平均每年1.58次[9],由此可见,学校对开展亲职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利用好现有途径开展好亲职教育。另外,学校的老师也缺乏亲职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在与家长沟通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交流学生学习或其他方面的信息,而不是对孩子的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分析并提供解决办法,由此也影响了家园合作。

(三)社会力量对亲职教育的支持不够

获得较多社会支持的父母,他们面临的亲职压力会比较低,因此会更加积极而有效地进行亲职教育[10]。在我国,亲职教育缺少社会力量的支持,比如亲职教育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中心、亲职教育社区服务站、亲职教育服务频道等专业的亲职教育组织和机构相对缺少,因此,父母在亲职教育方面遇到困难时,不能及时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在国外,由于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社会团体合作机制比较完善,如美国加州社区父母资源中心(California Community Parent Resource Centers,CCPRC)就是促进亲职教育的重要社会机构。每一个CCPRC都必须提供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父母所需的培训和教育信息,这里的有特殊需要的父母包括低收入家庭父母、英文不太熟练的父母以及残疾儿童父母[11]。另外,他们还设立了“学生与家长交换日”、制订了“学生、家长、学校交换计划”、举办“早餐会”等活动形式进行亲职教育,这些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

(四)家长亲职教育意识淡薄

“孩子的出生就意味着自己就是父母了”,这也许是当今我国父母们的普遍共识,可是给孩子生命就能真正胜任父母的角色么?一项给母亲的评定是这样的:一个只完成生育任务的母亲,只能打40分;完成生育和生养任务的母亲,可以打到60分;同时完成生育、生养和教养任务的,才是满分。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能完成本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大多数父母没有认识到进行亲职教育的重要性,他们也没有接受“职前”教育,因此在养育孩子过程中碰到一些难题总会不知所措,缺乏相应的亲职教育知识和技能。另外,当今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父母将孩子视为“宝”,为了给自己的孩子“幸福”,总愿为孩子提供最好的物质保障,对孩子的事情尽量“一手包办”,而且做到有求必应,这都反映了家长们不知道如何做好家长和教育子女。由此可见,家长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暴露出父母进行亲职教育的意识欠缺,并不能真正地为孩子“谋幸福”。

三、反思——构建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开展亲职教育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是解决的问题关键是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阵地、社区为基础以及大众传媒为媒介的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才能为亲职教育地开展提供保障,不断推进亲职教育的开展。

(一)以政府为主导,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父母对子女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显然,这种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亲职教育的需求。政府应该增加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内涵,比如规定父母不仅要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费用的义务,还包括掌握适应子女成长需要的知识、技巧和能力的义务。同时,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父母的具体职责、父母教养的具体方式、父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此外,政府也可以制定专门的《亲职教育法》以及亲职教育的相关政策,建立亲职教育权威指导机构,加大对亲职教育的财政投入,并向特殊家庭中的“弱势家长”倾斜。

(二)以学校为阵地,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优势

学校作为主要的教育场所,在亲职教育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提到:“教育的完善,它的社会性的深化,并不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削弱,而是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加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和谐的全面发展,就是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因此,学校作为亲职教育的主要阵地,应发挥自身优势。首先,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学校不仅教授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而且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分阶段地开展亲职教育。其次,学校要定期举办活动,进一步推动家园合作的开展,加强亲子之间的关系。第三,以高校为依托,整合资源,为父母的“职前”和“在职”教育提供条件。在高校可以增设亲职教育课程,对于师范专业的学生应进行专业指导,从而提高学生亲职教育的专业化程度。同时,高校应开放式办学,来自不同阶层的父母亲都可以进行“在职”教育。同时,高校可以成立亲职教育研究机构,联合社区、学校、家长等团体,编写亲职教育指导手册,开发亲职教育本土教材等。

(三)以社区为基础,为亲职教育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由于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价值观念发生很大变化,“核心家庭”的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导致家庭结构脆弱、家庭功能弱化等问题,因此亲职教育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能够为亲职教育提供重要的帮助和指导。如在社区内建立亲职教育服务站、心理咨询中心、亲职教育培训中心等,为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提供必要的知识、技能以及情感支持。同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也要大力支持亲职教育,比如企事业单位可以为孕期妈妈提供培训指导,同时为处在哺乳期婴儿的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提供时间保证。亲职教育的发展需要家长、学校、社区的密切配合,开展亲职教育不能单靠学校教育机构,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会团体的力量,实现资源整合,推进家庭、学校、社会亲职教育一体化的建设,为亲职教育提供长效保障。

(四)以大众传媒为媒介,大力宣传亲职教育并提供有效指导

由于家长学校没有完全普及,大众媒体对亲职教育的宣传不够,因此父母对于亲职教育的意识还很淡薄。据调查,家长所掌握的家庭教育知识来自各类渠道的比重依次如下:电视(69.8%)、图书(58.7%)、同龄人聊天(46.7%)、报纸(42.5%)、长辈(38.5%)、讲座(20.5%)[15],可见电视和图书成为父母获得亲职教育知识和信息的主要来源。因此,可以开设有关亲职教育的电视栏目,由权威性的出版社出版一些关于亲职教育的书籍供家长阅读,建立有关亲职教育的网站,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等媒体来宣传亲职教育知识,从而唤起家长对于亲职教育的意识,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亲职教育,关注孩子的成长,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216.

〔2〕谢娜.美国亲职教育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0.1.

〔3〕王连生.亲职与幼教[M].台北:台湾师大书苑,1992.

〔4〕Bronfenbrenner, U. The ecology of human development. [M]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9.

〔5〕汤晓.亲职者核心胜任力的探索性因素分析[D].吉林大学,2012.1.

〔6〕陈钟林.谈发展我国的亲职教育[J].青年研究,2000,(8):1.

〔7〕吴涤.当前我国家长教育问题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1.35.

〔8〕edu.cn/zong_he_870/20110809/t201 10809_661875_4.shtml.

篇5

关键词:

法制教育;少年儿童;对策

1986年,国家教育部就率先指出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其对培养少年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制观念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就是指为了培养其作为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的基本观念,建设法制社会,由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等通过将传统的纸质传播媒体和新媒体等途径相结合,以宪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向少年儿童进行教育活动的过程。

1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

1.1知法教育:

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因此,要首先将知法、懂法教育,纳入到少年儿童教育的体系当中,贯彻于基础教育的整个阶段。少年儿童知法教育,就是要通过学校的法律宣传、教育,使少年儿童了解与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包括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和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现阶段,少年儿童知法、懂法教育,主要依靠学校教育举行的相关的法律法制教育课程以及相关主题的法制讲座,例如进行关于少年儿童的相关法律课程教育,或者邀请相关法律从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题讲座,等等。

1.2守法教育:

守法遵纪是知法、懂法的最终目的,守法也必须以知法为前提和基础。对少年儿童进行守法教育,强调少年儿童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要根据少年儿童的年龄特征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在权利教育方面,少年儿童的认知水平处于初级阶段,自我保护能力也较弱,并且容易受到各种侵害,所以我国相关法律都给予了少年儿童特殊的保护,比如关于少年儿童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刑法和婚姻家庭法中对少年儿童权利的相关条款,帮助少年儿童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并且依据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义务的教育过程中,不应该生搬硬套强制的要求少年儿童必须做或者不做哪些行为。对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要结合权利教育共同进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义务观念,教会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相关法律的出台与支持,教育工作者的参与和努力,使得法制教育去的一定的成果。但是,具体的特殊对象—少年儿童身上,他们的法制教育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少年儿童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多年来的应试教育,无论是老师、家长还是学生,对法制教育都没有足够重视。学校很多情况下关注学生的成绩,对于法制教育,较多只是为了应付,并且配备的法制教育的教师,基本都是兼职教师,其自身的法律修养也需要完善;家庭则把重心放在孩子的身体成长;对于少年儿童自身,由于年龄的限制,往往不能做到自我法律教育。基于这些原因,法制教育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少年儿童得不到应有足够的法制教育,导致缺乏法律相关知识,法制观念淡薄。

2.2学校未对少年儿童法制教育足够重视:

学校是少年儿童学习的主要场所,学校应该在传授科学知识的同时,充分重视法制教育。但是,由于应试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注重主课,忽视一些“非考试课程”,课程计划对各门课程的学时、课时安排等等都做了规划,其中作为非考试的课程,很难得到学校的重视,法制教育课程当属这一类。其次,各学校对少年儿童法制教育也缺乏统一的规划,没有明确的定位和长远规划、没有领导组织机构。另外,在现有的法制教育课程当中,大多也是为了应付,教师教学也强调单向灌输和说教,总是试图以外部的思想灌输来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最后,安排非专业的教师进行兼职的法制教育,敷衍了事,结果令人失望。

2.3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在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家长对少年儿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及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必备条件,也是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重要场所。现在有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孩子成为全家的中心,父母对孩子一味地溺爱,一些孩子变得自我、叛逆,特别容易出现逆反心理;另外一些家庭,父母或者在外挣钱、或者离异,这些孩子缺乏关心和教育,容易出现厌学、暴力等,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最终会使少年儿童走向犯罪的道路,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4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少年儿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少年儿童的各种教育都是为了使其更好的社会化,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下的少年儿童,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尤其一些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极大地阻碍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比如赌博、迷信,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无一不在侵蚀着少年儿童。在社会全球化的背景下,新媒体应运而生,各种各样的信息应接不暇,少年儿童对各种信息很难做到正确判断,从而影响他们的身心,诱发少年儿童犯罪。

3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出现多种问题,孤掌难鸣,是很多原因综合导致。笔者主要对影响较大的原因做以简单分析。

3.1素质教育受到应试教育的阻碍:

素质教育要求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和谐发展,不仅要对少年儿童进行科学知识的教育,更要促进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则是思想道德教育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学校教育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当中。实际情况则是,以少年儿童为主体的中小学教育,大部分只关注学生的分数,对高考有关的考试课程相当看重,那些所谓的副课包括法制教育,就成了完成任务的面子工程,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受到极大的阻碍。

3.2我国普法教育的不足:

普法教育也就是普及法律的教育。自从国家的普法教育政策实施以来,成果显著,人们的法律素养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提升。但是少年儿童普法的宣传还是不够彻底,普法教育不仅表现为形式主义,而且缺乏长效机制,学校是少年儿童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应试教育阻碍了素质教育,学校的普法教育也成为形式主义活动,只是为了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临时成立相关工作小组,根本没有从促进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出发。

4加强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实施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分析,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受到多重影响,小到个人大到社会。为了更好的实现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和谐处理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在法制教育过程中的关系,趋利避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4.1在法律上保障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贯彻实施:

国家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实施。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涉及少年儿童法制教育,但是内容不多,而且针对性不强,没有明确将少年儿童作为规定的保护对象。教育部门应该联合检察院、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共同编写适合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教材,将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课程标准当中,并且对实施结果进行合理适当的考核,保障实施。

4.2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少年儿童法制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学校应该将法制教育打入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体系当中,设置多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课程。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首先要结合少年儿童自身发展的特点,实施个别辅导的方法,也就是指在进行法制教育过程中应当注重个性化教学,因材施教,结合少年儿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合理的课程设置也需要专业老师的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任法制教育专职、兼职教师;在法制教育教学过程中,变革传统教学模式,提高少年儿童的教学参与度,提高教学成效。

4.3注重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家庭教育对少年儿童的影响是奠基性、弥散性和生活化的。在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家庭有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首要的、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长应该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教育指导。学校可以由专人负责家庭法制教育工作,向家长宣传法制教育方针、政策,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普及科学的法制教育知识。

4.4净化社会风气,改善中学生法制教育的社会环境:

经济全球化使少年儿童受到多元文化、多样价值观、多变精神信仰的影响,社会环境也受到很多不良风气的影响;新媒体的大力发展,也使少年儿童的信息来源丰富多彩,有关部门必须发挥社会教育的支撑作用,对少年儿童的密接社会环境进行整治和净化。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完善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其次,要对少年儿童活动的重要场所———社区,进行净化和改善。最后,充分利用新媒体生动形象、充满趣味以及开放的教育优势,传播正能量,同时遏制不良信息的传播侵害,保障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作者:申佩 单位: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谭华暖.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法制教育的策略研究[D].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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