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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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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

篇1

(二)制度原因

1、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制度的缺失。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主要表现在其身体健康、学习、生活、日常行为习惯、心理、思想意识、安全、权益保障等方面,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多方位的公共教育管理配套机制作保障。

2、急需完善的城乡统筹教育公平制度。其中包括:解决农民工流动子女受教育问题、借读政策、异地高考制度的完善等。

3、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以城市居民为主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无法覆盖到来自落后地区的务工人员,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由此,其子女的权益,包括受教育权,发展权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既无法享受到城市较为发达的学校教育,又不得不留在家乡接受学校教育,成为留守儿童。

(三)法律原因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保护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缺乏针对性。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导致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依据目前法律难以解决。

二、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基本人权保障的路径

(一)公共资源整合保障对策分析

建立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多方位的教育管理机制。家庭方面,相关组织机构要定期向外地工作的父母亲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他们的重视度,增加联系方式,强化联系纽带;学校方面,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建立在校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加强教师的心理辅导工作,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开展;社会社区方面,利用各种传媒宣传,动员全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开展农村社区的教育组织活动,对农村公共娱乐场所要加强管理和整治。政府方面,要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形成专门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培训班,或者基层农村工作人员到家中进行沟通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通过这种方式使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教育孙辈们的职责。

(二)完善城乡统筹教育公平机制

1.改善流动儿童制度环境,让“留守儿童”可以随父母入城接受教育;近年来上海不断探索“居住地制度”,改变以往“户籍制”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限制。可以借鉴这种流动儿童的教育政策,即由流入地政府和流入地学校管理为主。

2.改善农村教育环境,让继续留守的儿童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农村教育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与倾斜,严格落实支农财政政策,与社会企业和公益组织共同提高对农村中小学的投入和建设力度。

3.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让留守儿童不再留守。地方政府应当严格限制对进城务工子女的入学暂读费的收取,加快我国现行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统筹和建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平合理的教育体制。

(三)构建完善的留守儿童基础人权法律法规体系

1.我国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各地方也相应出台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对儿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但是目前来看并没有涉及专门针对留守儿童实施有效保护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监护权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滞后,对儿童的保护力度也不够。

2.我国监护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我国《婚姻法》一直以来都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包括监护顺序方面的规定,但是如何应对如今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等事实原因产生的监护变动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到相应的条款予以规定。

3.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建议(1)强化对留守儿童教育权利法律法规保护的针对性。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才能使留守儿童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同时还要完善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保障配套机制,明确留守儿童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其专款专用,从而使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权利义务设计方面要着重保护留守儿童的基本人权,包括义务教育权利,身心健康权益、发展权益等。同时要更多的适应当前农村环境的实际情况。(2)明确监护主体的法律职责。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来看,《婚姻法》和《侵权法》都应在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增加和完善监护人制度。从地方政策来看,相关部门对父母托管子女的情况要进行明确规定和严格监督,要求父母如果将子女委托给他人进行监护的,双方必须签订监护委托协议,以此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父母应当承担慎选委托监护人的责任,如果父母由于选择了不合适的委托监护人而给子女造成损害的,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地方政府或者村民自治组织要尽快设立独立的监护权利机关、监护监督机关以及监护保障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篇2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之义

自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出现以来,实务及学术界从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身到应对策略的探究一直未断,立足于问题的根本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思路,一是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二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是我国社会城乡发展不均衡的深刻反映。除了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之外,当前力所能及的则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处境,从本质上来说应落脚于对该困境群体的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立法作为法律保障的首要环节,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为其提供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根本前提。

(一)立法保护儿童免受不利情形的国际公约精神

《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关爱儿童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风向标,在对缔约国提出的若干措施要求中,立法措施即为首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这意味着,立法在各缔约国保护儿童措施中作为必要性手段早已成为国际共识。上述提到儿童受到“忽视或照料不周”,甚至受“犯”的情形,正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情形下面临的典型困境和威胁。采取立法措施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既符合公约精神,也是我国履行公约的应有之义。

(二)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国家态度

国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保护思路,集中体现于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均揭示出国家对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路径的认可及重视。《意见》提到“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根据《意见》,国家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的立法机制为其基础。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监护、人身安全健康、受教育及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能否依法有效保障,与是否有相关立法以及立法是否完善紧密关联。国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为长期目标。无论是制定新法,抑或修订旧法,立法完善都将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产生实际影响。

(三)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学校、政府在各自领域与其发生不同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需由相对方同时承担起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实践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所处的不利状态,因相关主体对义务责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往往是由于父母未全面承担起监护职责,在无法直接照顾、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落实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将使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大打折扣。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借助立法的途径来实现,这在《儿童权利公约》及《意见》中均有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意见》也表明,“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意义在于,理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中各层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为最终目标,将各主体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监管等环节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发生的关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强制力来履行各方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及责任,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更具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国家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层面的滞后

按照立法保护儿童的思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国家立法中是一部能够给予儿童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全方位保护的立法依据。该法自颁布后经修订,修订思路及内容适时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其中就包括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难看出,立法修订者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因素的考虑,该条文指向的便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的普遍现状。立法将“外出务工”作为父母实施委托监护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列明,直接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背景和思路上,体现出国家立法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关注与回应,不过该部法律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存在局限。如前述第十六条提出的“委托监护”,由于缺乏配套规定,终究难以真正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总体上我国以孤儿、流浪儿童为主体的立法政策已经建立,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困境群体,国家立法仍存在短板。补齐立法短板,对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都有着现实价值。

三、地方立法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探索

随着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日趋重视,面对国家立法的滞后,我国地方立法为此也做出了不少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对立法资源的需求。根据目前我国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有关的地方立法,分为以下几类模式:

(一)综合保护

一类是借助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契机,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等代表性问题综合纳入条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类模式较多见,如河南、安徽等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就留守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对父母监护、政府改善寄宿条件、学校关爱与辅导各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本质上即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义务与责任。在这种模式中,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未成年人殊的一类,相关保护规范虽涉及为数不多的条款,但不可否认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了当前形势下通过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急迫需求。

(二)专项保护

另一类为涉及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环节的专项地方立法,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因素予以考量。例如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不乏地方立法者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该条例在家庭教育的环节,特别强调父母应当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职责,并对父母“未共同生活”情形做出补充性义务要求,包括委托监护、与学校交流以及定期团聚等其它义务的履行。外出务工父母一方或双方未能与农村留守儿童共同生活,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突出现象。针对该现象,立法在严格区分“共同生活”与“未共同生活”不同情形的基础之上,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一方面能指引、规范外出务工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强化父母对监护职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增强了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可操作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中,除了一般地方的立法保护,亦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立法保障的范例。例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创造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条件的职责义务也有相关条文规定。该类立法模式在儿童生存发展的某个重要环节,集中反映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形和特别需求,为各环节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对方,设定特定领域的义务与责任,从而针对性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某一重要方面的权利。

(三)专门保护

还有一类是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予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以来,社会一直存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专门立法保护的呼声。类似贵州“毕节留守儿童之死”的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燃眉之急,这也促成对农村留守儿童全方位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进行探索,例如民族自治地方贵州省黔南州已完成对《黔南州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该条例虽处于酝酿阶段,但无疑对丰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四、结语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无论是国家立法从长远方向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裨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整个儿童群体,诸如出台儿童福利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地方立法多维度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灵活设计,立法都应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根本之策。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统一性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面弥补了现行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的缺漏及不足,如强制报告义务、监护干预等措施具有现实操作意义。《意见》在地方的贯彻落实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地方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顾莎莎 单位:大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川芳.近三十年来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社会福利.2014(7).

[2]凝心聚力促发展履职尽责惠民生——黔南州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综述.

篇3

为了加强学校禁毒教育的组织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健全了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学校禁毒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使各项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实效。

二、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始终坚持把禁毒教育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中去,通过教职工会、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黑板报、校广播站等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

2、始终坚持把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学校法制教育相结合,与培养青少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相结合。做到预防教育工作常抓不懈,使广大师生了解基本常识,无人参与涉毒活动,不断增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将预防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确保禁毒教育专门课程的开设

1、禁毒知识与学科教学整合。学科教学是预防教育的主渠道,在学科中渗透禁毒教育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途径。我校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利用现有学科资源,结合的产地、的危害、中国禁毒的光荣历史以及相关禁毒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地理、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历史、思想政治等学科进行预防教育知识的渗透,使预防教育渗透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个抓手,成为学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2、突出重点,在初二年级学生中开设禁毒教育专门课程。初二年级学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忽视对他们的教育,就容易使其沾染各种不良习气。因此,我校特别重视对初二年级班级的管理,委任有较丰富班主任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初二年级班主任,学校主要领导重点联系初二年级,经常性地研究指导初二年级班务工作。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教育活动

1、禁毒教育与环境教育相配合。为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在校内适当地方设置预防教育标语、警句、预防教育宣传牌,开设禁毒宣传活动展览,广播站也经常讲禁毒知识,营造了良好的教育氛围。

2、禁毒教育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结合。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学生走出校门,观看禁毒展览,培养学生的拒毒禁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结合。我校始终将预防教育列入学校行为规范教育当中,并在行规教育中要加大禁毒教育的力度,引导学生交友谨慎,不盲目猎奇,不涉足电脑网吧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4、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法制教育是预防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减少乃至杜绝青少年吸毒的有力屏障。为了使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通过师生互动教育活动、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掌握禁毒法律法规。第二,每学期通过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做报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了解的危害,使学生从思想上和知识能力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5、禁毒教育与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结合。学校心理健康辅导老师结合研究性学习开设了“珍爱生命,远离”为主题的心理健康讲座,引导学生们通过查阅、展示资料,了解学生吸毒现状,讨论分析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增强禁毒、拒毒意识。并依据健康教育课开设“青春期专题讲座”,分析吸毒对青少年的身心影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预防宣传教育。让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内化了学校的知识教育,自觉形成了禁毒意识。

6、禁毒教育与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整合。让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基础阵地,在家庭中进行预防教育有着许多优势。为了使家庭教育与学校预防教育保持一致性,发挥家庭教育作为预防教育的“主战场”作用,我们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组织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拒绝、远离的方法,要求家长以其特殊而有效的身份影响子女拒绝、远离,力争禁毒教育的实效性。

7、切实做好“六个一”活动。第一,上好一堂禁毒教育课。学校要求各班利用班会课上一节禁毒教育课。各班主任都能积极通过上网或看书查找资料,认真备课,以生动形象的语言进行授课,切实让学生了解形势和国家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德育处还对上课的教案认真检查。第二,看一部宣传片。利用校园资源组织全校观看“拒绝、关爱未来”专题宣传教育片,让师生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和当前形势的严峻性。第三,读好一本书。各班认真组织学生学习《禁毒教育》读本,让学生切实掌握知识和国家对禁毒的法律法规。第四,参观一次挂图展览。上半年,我们于“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组织全校学生参观禁毒图片展一次。下半年,我们于5月初组织全校学生参观禁毒图片展一次。第五,开辟一期内容丰富的禁毒墙报、橱窗、专栏。第六,由学校团队发起,各班组织一次禁毒班会(或团队活动)。

五、工作成效

一年来,通过我校全体教师辛勤工作和努力,我校学生及学生家庭没有1例吸毒、贩毒现象。圆满实现“两个一”目标:①全校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100%;②在校学生无涉毒行为面达100%,全校师生预防的知识和意识普遍提高。学校的预防工作深受社区居民称赞,学校优良的校风带动着周边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对所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六、存在问题

1、禁毒宣传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目前工作尚局限于校园内。

篇4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发展,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亲职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阐述了亲职教育的内涵及重要性,然后通过分析我国亲职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建议,以便为亲职教育的开展提供长效保障。

关键词 :亲职教育;反思;支持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241-03

亲职教育也称家长教育,就是父母通过学习如何成为合格乃至成功的父母的教育,主要包括父母的教育和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亲职教育能够提高父母的知识技能,形成良好的态度和教养观念,从而为儿童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生态环境,使亲职教育取得成效。

一、亲职教育的内涵与重要性

(一)亲职教育的内涵

亲职教育(parents education)就是对父母实施的教育,通过加强或改变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1]。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改变父母各种不正确的观念,包括对学校的评价标准、对教师期望以及对子女的成就期望等;其二,获得并掌握抚养和教育子女的知识与技能;其三,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更新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以及教育理念等[2]。

我国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但是对于亲职教育关注的并不多,而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还是有区别的。台湾学者王连生在《亲职与幼教》一书中从教育重心、教育原理、教育模式、教育气氛和教育方法等五个方面对亲职教育和家庭教育做了区分[3]:其一,在教育重心上,前者采取儿童中心的立场,父母施教顾及到儿童的生活需要及困难;后者采用父母中心的立场,以成人眼光和期望来施教。其二,在教育原理上,前者注重亲情的交融与内心的感动;后者注重伦理的启迪与精神的感召。其三,在教育模式上,前者采用辅助和引导的方式,以鼓励为主;后者采取训导的方式,注重训诲与管理。其四,在教育气氛上,前者强调民主,但绝不是放任的态度;后者偏重权威,以严格管教为主。其五,在教育方法上,前者主要通过亲情交流,运用多种角色,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减除代沟的存在;后者利用身教和管教的交互作用,企盼子女依照父母单一标准的价值观行事。由此可以看出,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在教养态度、方法等方面相联系,目的都是促进子女的发展,但是亲职教育更偏重怎样做好父母,只有做好父母才能教育好子女。因此,亲职教育更有利于亲子关系的和谐、儿童的健康成长,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亲职教育的重要性

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指出,人类的发展是由个体与所处的不断变化的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4]。家庭环境的好坏对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父母是家庭环境的重要因素,做好父母有利于营造更加和谐的家庭环境。

1.强化父母家长角色的意识。赋予孩子生命意味着家长工作才刚刚开始,能够胜任家长教育工作并不是天生具有的,只有后天不断地学习才能实现。在我国,家长教育“不学而会”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而多数家长只是完成了生育和生养的任务,对于教养子女的工作还没有做好准备,因此,开展亲职教育是提高父母胜任家长工作这种能力的一项重要途径。通过亲职教育家长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掌握儿童发展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并针对儿童各个阶段出现的问题来采取相应的教育策略。

2.确保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与父母接触的时间要远远多于其他人,因此,父母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与情感联系,制定并实施家庭规范,对子女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5]。亲职教育的开展为父母如何教育好子女提供有效帮助,使他们能够用科学的理念进行指导,从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保证。

3.利于社会环境。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问题的背后其实都是源于家长教育的不当或缺失。据统计,上海仅占5%的单亲家庭,其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0%[6]。如果亲职教育能够顺利开展并且真正让家长群体发挥作用,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而且也为儿童的成长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亲职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亲职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有关家庭教育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比如2002年,全国妇联、教育部颁布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提出构建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体系,以及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的决定;2007年,全国妇联等八部委联合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7];《中国儿童发展纲(2011-2020年)》指出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8]。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只涉及家庭教育而且太过宏观,并没有明确亲职教育的相关规定和细则。由于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明晰化,因此无法为亲职教育的长效开展提供保障。

(二)学校对亲职教育不够重视

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开始重视家园合作,其开展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比如开家长会座谈会、设立校信通、建立QQ群等,但是这些方式更多起到方便传达学校信息的作用,并没有发挥亲职教育的作用。东北师范大学儿童发展研究中心的调研发现,由中小学举办的家长教育活动次数是平均每年1.58次[9],由此可见,学校对开展亲职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利用好现有途径开展好亲职教育。另外,学校的老师也缺乏亲职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在与家长沟通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交流学生学习或其他方面的信息,而不是对孩子的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分析并提供解决办法,由此也影响了家园合作。

(三)社会力量对亲职教育的支持不够

获得较多社会支持的父母,他们面临的亲职压力会比较低,因此会更加积极而有效地进行亲职教育[10]。在我国,亲职教育缺少社会力量的支持,比如亲职教育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中心、亲职教育社区服务站、亲职教育服务频道等专业的亲职教育组织和机构相对缺少,因此,父母在亲职教育方面遇到困难时,不能及时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在国外,由于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社会团体合作机制比较完善,如美国加州社区父母资源中心(California Community Parent Resource Centers,CCPRC)就是促进亲职教育的重要社会机构。每一个CCPRC都必须提供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父母所需的培训和教育信息,这里的有特殊需要的父母包括低收入家庭父母、英文不太熟练的父母以及残疾儿童父母[11]。另外,他们还设立了“学生与家长交换日”、制订了“学生、家长、学校交换计划”、举办“早餐会”等活动形式进行亲职教育,这些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

(四)家长亲职教育意识淡薄

“孩子的出生就意味着自己就是父母了”,这也许是当今我国父母们的普遍共识,可是给孩子生命就能真正胜任父母的角色么?一项给母亲的评定是这样的:一个只完成生育任务的母亲,只能打40分;完成生育和生养任务的母亲,可以打到60分;同时完成生育、生养和教养任务的,才是满分。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能完成本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大多数父母没有认识到进行亲职教育的重要性,他们也没有接受“职前”教育,因此在养育孩子过程中碰到一些难题总会不知所措,缺乏相应的亲职教育知识和技能。另外,当今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父母将孩子视为“宝”,为了给自己的孩子“幸福”,总愿为孩子提供最好的物质保障,对孩子的事情尽量“一手包办”,而且做到有求必应,这都反映了家长们不知道如何做好家长和教育子女。由此可见,家长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暴露出父母进行亲职教育的意识欠缺,并不能真正地为孩子“谋幸福”。

三、反思——构建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开展亲职教育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是解决的问题关键是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阵地、社区为基础以及大众传媒为媒介的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才能为亲职教育地开展提供保障,不断推进亲职教育的开展。

(一)以政府为主导,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父母对子女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显然,这种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亲职教育的需求。政府应该增加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内涵,比如规定父母不仅要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费用的义务,还包括掌握适应子女成长需要的知识、技巧和能力的义务。同时,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父母的具体职责、父母教养的具体方式、父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此外,政府也可以制定专门的《亲职教育法》以及亲职教育的相关政策,建立亲职教育权威指导机构,加大对亲职教育的财政投入,并向特殊家庭中的“弱势家长”倾斜。

(二)以学校为阵地,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优势

学校作为主要的教育场所,在亲职教育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提到:“教育的完善,它的社会性的深化,并不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削弱,而是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加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和谐的全面发展,就是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因此,学校作为亲职教育的主要阵地,应发挥自身优势。首先,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学校不仅教授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而且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分阶段地开展亲职教育。其次,学校要定期举办活动,进一步推动家园合作的开展,加强亲子之间的关系。第三,以高校为依托,整合资源,为父母的“职前”和“在职”教育提供条件。在高校可以增设亲职教育课程,对于师范专业的学生应进行专业指导,从而提高学生亲职教育的专业化程度。同时,高校应开放式办学,来自不同阶层的父母亲都可以进行“在职”教育。同时,高校可以成立亲职教育研究机构,联合社区、学校、家长等团体,编写亲职教育指导手册,开发亲职教育本土教材等。

(三)以社区为基础,为亲职教育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由于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价值观念发生很大变化,“核心家庭”的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导致家庭结构脆弱、家庭功能弱化等问题,因此亲职教育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能够为亲职教育提供重要的帮助和指导。如在社区内建立亲职教育服务站、心理咨询中心、亲职教育培训中心等,为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提供必要的知识、技能以及情感支持。同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也要大力支持亲职教育,比如企事业单位可以为孕期妈妈提供培训指导,同时为处在哺乳期婴儿的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提供时间保证。亲职教育的发展需要家长、学校、社区的密切配合,开展亲职教育不能单靠学校教育机构,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会团体的力量,实现资源整合,推进家庭、学校、社会亲职教育一体化的建设,为亲职教育提供长效保障。

(四)以大众传媒为媒介,大力宣传亲职教育并提供有效指导

由于家长学校没有完全普及,大众媒体对亲职教育的宣传不够,因此父母对于亲职教育的意识还很淡薄。据调查,家长所掌握的家庭教育知识来自各类渠道的比重依次如下:电视(69.8%)、图书(58.7%)、同龄人聊天(46.7%)、报纸(42.5%)、长辈(38.5%)、讲座(20.5%)[15],可见电视和图书成为父母获得亲职教育知识和信息的主要来源。因此,可以开设有关亲职教育的电视栏目,由权威性的出版社出版一些关于亲职教育的书籍供家长阅读,建立有关亲职教育的网站,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等媒体来宣传亲职教育知识,从而唤起家长对于亲职教育的意识,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亲职教育,关注孩子的成长,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216.

〔2〕谢娜.美国亲职教育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0.1.

〔3〕王连生.亲职与幼教[M].台北:台湾师大书苑,1992.

〔4〕Bronfenbrenner, U. The ecology of human development. [M]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9.

〔5〕汤晓.亲职者核心胜任力的探索性因素分析[D].吉林大学,2012.1.

〔6〕陈钟林.谈发展我国的亲职教育[J].青年研究,2000,(8):1.

〔7〕吴涤.当前我国家长教育问题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1.35.

〔8〕edu.cn/zong_he_870/20110809/t201 10809_661875_4.shtml.

篇5

关键词:

法制教育;少年儿童;对策

1986年,国家教育部就率先指出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其对培养少年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制观念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就是指为了培养其作为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的基本观念,建设法制社会,由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等通过将传统的纸质传播媒体和新媒体等途径相结合,以宪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向少年儿童进行教育活动的过程。

1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

1.1知法教育:

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因此,要首先将知法、懂法教育,纳入到少年儿童教育的体系当中,贯彻于基础教育的整个阶段。少年儿童知法教育,就是要通过学校的法律宣传、教育,使少年儿童了解与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包括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和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现阶段,少年儿童知法、懂法教育,主要依靠学校教育举行的相关的法律法制教育课程以及相关主题的法制讲座,例如进行关于少年儿童的相关法律课程教育,或者邀请相关法律从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题讲座,等等。

1.2守法教育:

守法遵纪是知法、懂法的最终目的,守法也必须以知法为前提和基础。对少年儿童进行守法教育,强调少年儿童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要根据少年儿童的年龄特征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在权利教育方面,少年儿童的认知水平处于初级阶段,自我保护能力也较弱,并且容易受到各种侵害,所以我国相关法律都给予了少年儿童特殊的保护,比如关于少年儿童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刑法和婚姻家庭法中对少年儿童权利的相关条款,帮助少年儿童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并且依据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义务的教育过程中,不应该生搬硬套强制的要求少年儿童必须做或者不做哪些行为。对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要结合权利教育共同进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义务观念,教会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相关法律的出台与支持,教育工作者的参与和努力,使得法制教育去的一定的成果。但是,具体的特殊对象—少年儿童身上,他们的法制教育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少年儿童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多年来的应试教育,无论是老师、家长还是学生,对法制教育都没有足够重视。学校很多情况下关注学生的成绩,对于法制教育,较多只是为了应付,并且配备的法制教育的教师,基本都是兼职教师,其自身的法律修养也需要完善;家庭则把重心放在孩子的身体成长;对于少年儿童自身,由于年龄的限制,往往不能做到自我法律教育。基于这些原因,法制教育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少年儿童得不到应有足够的法制教育,导致缺乏法律相关知识,法制观念淡薄。

2.2学校未对少年儿童法制教育足够重视:

学校是少年儿童学习的主要场所,学校应该在传授科学知识的同时,充分重视法制教育。但是,由于应试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注重主课,忽视一些“非考试课程”,课程计划对各门课程的学时、课时安排等等都做了规划,其中作为非考试的课程,很难得到学校的重视,法制教育课程当属这一类。其次,各学校对少年儿童法制教育也缺乏统一的规划,没有明确的定位和长远规划、没有领导组织机构。另外,在现有的法制教育课程当中,大多也是为了应付,教师教学也强调单向灌输和说教,总是试图以外部的思想灌输来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最后,安排非专业的教师进行兼职的法制教育,敷衍了事,结果令人失望。

2.3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在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家长对少年儿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及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必备条件,也是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重要场所。现在有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孩子成为全家的中心,父母对孩子一味地溺爱,一些孩子变得自我、叛逆,特别容易出现逆反心理;另外一些家庭,父母或者在外挣钱、或者离异,这些孩子缺乏关心和教育,容易出现厌学、暴力等,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最终会使少年儿童走向犯罪的道路,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4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少年儿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少年儿童的各种教育都是为了使其更好的社会化,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下的少年儿童,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尤其一些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极大地阻碍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比如赌博、迷信,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无一不在侵蚀着少年儿童。在社会全球化的背景下,新媒体应运而生,各种各样的信息应接不暇,少年儿童对各种信息很难做到正确判断,从而影响他们的身心,诱发少年儿童犯罪。

3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出现多种问题,孤掌难鸣,是很多原因综合导致。笔者主要对影响较大的原因做以简单分析。

3.1素质教育受到应试教育的阻碍:

素质教育要求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和谐发展,不仅要对少年儿童进行科学知识的教育,更要促进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则是思想道德教育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学校教育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当中。实际情况则是,以少年儿童为主体的中小学教育,大部分只关注学生的分数,对高考有关的考试课程相当看重,那些所谓的副课包括法制教育,就成了完成任务的面子工程,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受到极大的阻碍。

3.2我国普法教育的不足:

普法教育也就是普及法律的教育。自从国家的普法教育政策实施以来,成果显著,人们的法律素养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提升。但是少年儿童普法的宣传还是不够彻底,普法教育不仅表现为形式主义,而且缺乏长效机制,学校是少年儿童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应试教育阻碍了素质教育,学校的普法教育也成为形式主义活动,只是为了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临时成立相关工作小组,根本没有从促进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出发。

4加强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实施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分析,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受到多重影响,小到个人大到社会。为了更好的实现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和谐处理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在法制教育过程中的关系,趋利避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4.1在法律上保障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贯彻实施:

国家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实施。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涉及少年儿童法制教育,但是内容不多,而且针对性不强,没有明确将少年儿童作为规定的保护对象。教育部门应该联合检察院、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共同编写适合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教材,将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课程标准当中,并且对实施结果进行合理适当的考核,保障实施。

4.2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少年儿童法制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学校应该将法制教育打入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体系当中,设置多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课程。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首先要结合少年儿童自身发展的特点,实施个别辅导的方法,也就是指在进行法制教育过程中应当注重个性化教学,因材施教,结合少年儿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合理的课程设置也需要专业老师的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任法制教育专职、兼职教师;在法制教育教学过程中,变革传统教学模式,提高少年儿童的教学参与度,提高教学成效。

4.3注重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家庭教育对少年儿童的影响是奠基性、弥散性和生活化的。在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家庭有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首要的、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长应该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教育指导。学校可以由专人负责家庭法制教育工作,向家长宣传法制教育方针、政策,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普及科学的法制教育知识。

4.4净化社会风气,改善中学生法制教育的社会环境:

经济全球化使少年儿童受到多元文化、多样价值观、多变精神信仰的影响,社会环境也受到很多不良风气的影响;新媒体的大力发展,也使少年儿童的信息来源丰富多彩,有关部门必须发挥社会教育的支撑作用,对少年儿童的密接社会环境进行整治和净化。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完善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其次,要对少年儿童活动的重要场所———社区,进行净化和改善。最后,充分利用新媒体生动形象、充满趣味以及开放的教育优势,传播正能量,同时遏制不良信息的传播侵害,保障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作者:申佩 单位: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谭华暖.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法制教育的策略研究[D].2012.5

篇6

中国基础教育中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学生主要是家庭的。在学校教育中,孩子主要被认为是家庭的,而不是社会的。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教育公共性的丧失。

客观地看,中国基础教育中存在一个内在基础性假设上的矛盾:在教育的组织和执行上,表面上看是承认基础教育的公共性的,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中国基础教育的强制性、九年义务教育的设置以及基础教育的广泛性等方面;但在基础教育的实际执行体学校中,中国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学生的教育主要仍然被视为是家长和家庭的。

在中国学校教育中,因为学生主要是家庭的假设,学校和教师并没有得到监护人和完全教育者的权力,对于学生的教育并不能代表国家和社会执行对学生的强制教育权,也即教师无权力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强制教育和惩戒教育。这两点只有家长才具备,至于家长执行这种权力与否,那是家长的选择,但学校教育并不具有这种权力。从这一点上看,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止于学校教育,而并未达到家庭。如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只是针对学校教育,中国并未将此法规适用于家庭,这实际上强化了学生主要是家庭的假设。

学生主要是家庭的,换言之,家长才能管学生或者惩戒学生,这个逻辑不管在理论上如何,但这是中国当前基础教育中的现实存在的基本逻辑。中国基础教育最终逐渐放弃或者被迫放弃了必要的强制权力和惩戒权力,这一点或许是因为家长的意愿或者强制要求而被迫放弃的,但国家和社会却没有在这一点上进行明确和界定,同时也没有对执行强制权力和惩戒权力而与家长有矛盾和冲突的教师进行保护,最终导致了中国基础教育中学校教育权力的退步和削弱,以至于部分学校选择不作为。

学生主要是家庭的,这一假设实际有悖于现代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因为现代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在理论基点上认为孩子不只是家庭的,更是社会的,为了社会的整体发展,孩子必须强制性地接受教育,义务教育建立的目的和理论基础就源于此。今天中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事实上仍然不明确学生主要是家庭的还是社会的,这导致中国基础教育中存在很多法律上的歧义和内在矛盾。一方面是义务教育的强制要求,而另外一方面却将学校内部管理中必要的学生强制教育和惩戒权力视为家长的特有,这导致了几个严重问题的产生。

其一是教育法律理念的问题,导致家长和教师在学生的教育权利方面存在严重的含混,教育基本权力和义务无从划分,这实际上导致了学校教育的被迫的或者说无奈的不作为,因为作为面临的风险更大。

其二是学生的教育问题,家长的专属强制教育权和惩戒权因为家长与孩子的远离或者家长的宠爱,呈现大面积的真空状态,而学校教育却没有这种权力而不能管教学生,这导致了学生严重的纪律问题和人格发展问题,近年来多次出现的恶性学生事件就是注解。

其三是这种划分的逻辑导致了学校失去了必要的教育权力,学生被强制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学校却没有教育学生的强制权力。教师和学校没有教育强制权力,事实上是不可能实施社会和国家所要求的教育的。在这种孩子属于家长的情况下,很多教师还面临学生的暴力威胁,教师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有力保护,根本谈不上保障学校教育的质量。

二、学生是社会的:公共性基础教育的必要性

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式,教育是我们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公共性和公益性是公共教育的根本属性[1]。基础教育因为对国家发展和社会整体和谐有着巨大影响,不能简单地认为孩子只有家庭身份,基础教育不能被简单地视为个人或者家庭的事务,孩子的行为也不能仅仅由家庭负责,教育的公共性必须得到彰显,学校必须拥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力。简言之,孩子不能只是家庭的,还是全社会的,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为和家庭认识上,都须要明确这一点,否则,中国的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会面临更为严峻的问题。

1.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属性

基础教育有着公共性的必要,因为现代社会的人不仅仅是个体人,更重要的身份是社会人,个体的失败如果仅仅是个体的失败那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个体的失败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一点也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理论逻辑。教育的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指向儿童全面而长远的发展和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平权、保护、发展、世俗是其基本内涵。[2]

为什么社会个体必须接受基础教育,就是因为如果个体不接受必要的基础教育,可能会导致个体的失败,而个体的失败一方面可能会导致社会的负面影响,会严重影响到身边的其他人,甚至成为社会的负担和危险因素;另一方面,个体的失败还会导致整个社会的衰弱和问题,为了国家的强盛,必须要求个体接受教育,实现整个社会繁荣发展。从教育性质来分析,国家对教育公共性进行保护的理由如下:其一,教育是一个社会中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教育与一个国家发展的成败息息相关;其三,教育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四,教育关乎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3]

2.基础教育公共性需要时时守护

理论与现实实践总是存在距离,无论理论上教育的公共性如何,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实教育中教育总是会成为私人事件,与家庭和学生个体的人生密切相连,这会本能地削弱教育的公共性。换言之,教育的公共性主要依靠公权力而得以彰显,但现实教育总会被削弱其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性是一件珍贵的艺术品,需要我们时时加以守护。

具体到现实学校教育中,教育结构和制度都是鼓励占有式的个人成功,竞争成功者,社会给予他们充分占有权力、资源和利益的优势条件,从而获得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成为社会精英集团中的一分子。我们把这种精英看作是能够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重大社会价值的人才,而把那些无力占有的个体排挤在竞争的圈子之外。最终导致教育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这种教育竞争实际上演变成为私人事件,在逻辑上和现实中都削弱了教育的公共性基础。所以在现实教育中,不少家长在学生教育问题上会屈从于社会制造的各种教育和生存压力,普遍地把公共教育仅仅作为服务于个体和家庭升学、就业求职的私人利益服务工具。家长并通过压力促使学校培养目标附着于个人或家庭范围内的利益计算上,最终通过教育,让孩子更好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这种指向成为了学校、家庭投入教育的根本动机[5]。

3.基础教育发展的历史智慧

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发展最初源于德国,普鲁士创造性地实施了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将一个二流的欧洲农业国,铸就成为了欧洲第一强国,今天德国仍然是欧洲主要强国,其基本经验就是将学生个体视为社会的个体,要求学生个体必须接受国民教育。德国义务教育阶段中一直牢固贯彻的是学生是社会的理念,所有学生从小就被训练成为严谨、理性和守法的公民,德国的国民性格也与此有关。德国的基础教育的相关法规,极为严谨地将家长与教师视为共同教育孩子的联合力量,与中国家长不一样,德国家长有着更多的对学生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从德国学生逃学的法律责任划分理解德国的教育逻辑,在德国中小学,德国学生的逃学的责任由家长负责,如果学生经常逃学,那么德国法律会直接追究学生家长的法律责任,轻者社区劳动,重者经济罚款和拘留,其逻辑是家长没能有效教育学生,这种学生长大之后对社会会造成危害,基于此,社会必须强迫家长担负起教育责任。这在中国不可想象,在中国,学生逃学主要是学校的责任,更谈不上会追究家长责任。

基础教育的历史经验之一就是,家庭必然具有私人利益的一面,同时也有着宠爱学生的本能,所以学校教育必须站在公共性一面,平衡家庭教育中可能对社会不利的一面。

4.基础教育公共性的现实必要性

基础教育如果不能实现其公共性的定位,会导致基础教育问题丛生,主要可能有以下问题:其一,学生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学校教育无权管理,而家长则无时间管理,并且遇上了不负责任的家长和自身有问题的家长,那么社会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学生走上歧途;其二,学校教育失去了自身的法律地位,基础教育本身是义务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社会力求使下一代提升素养的最为基础的举措,但简单地将教育强制权力归于家庭,则直接剥夺了中国学校教育的严肃性和严谨性,近年来中国学校教育的惩戒权的丧失,就是实证。其三是恶化了社会问题,认为学生的教育仅仅是家庭的事务,这种理念会严重地弱化学校教育的影响力,这实际上推倒了义务教育的基本逻辑。

5.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在公共性方面的差异性

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都有着公共性的共性,但在具体方面,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有着内在的差异:首先,在教育内容上,高等教育更多的是专业化和职业化,而基础教育则主要指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培养学生在社会生活和工作所必要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等。高等教育可视为对学生的一种社会分类,而基础教育则是社会个体在社会中的生活基础。其次,在学生个体上,基础教育面对的并非是理性的个体,不成熟是中小学生的基本特征,而高等教育的对象则大都已成熟,在法律上已经是成人,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义务的社会个体,这一点在学校教育中具有本质的区别。最后,基础教育具有强制性的一面,而高等教育则主要是学生的自我选择,前者是个体的社会义务,后者则是个体的一种自我发展和人生规划。

三、公共性的基础教育的基本内涵

基础教育应该是公共性的,学生不仅仅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来说,对个体的基础教育更应该关注其公共性,基础教育很重要的构成内容就是对学生的社会化。

学生个体的教育不仅仅与个体的发展相关,更重要的是与社会整体相关,个体的教育本身就是对社会性的一种渗透和培养。社会的整体是由个体构成的,个体既可能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也可能有消极意义的一面,教育良好的个体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一个教育不良的个体也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消极意义。严重者如违法犯罪,直接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轻微者如不能自食其力,只能依靠其他人的劳动而得以生活,个体的教育与社会整体的发展息息相关,不能简单地将个体的教育仅仅视为个体的和家庭的。

对学生个体的教育是社会整体建构的重要构成部分,个体正是在现代学校教育中得以实现社会化,最终成为一个社会人,如果在教育中放弃了对学生的教育,而将责任和权力归于家长,那么这种教育事实上违背了设立学校教育的初衷,正是因为家庭无力承担现代个体的教育责任,所以才有了学校教育,这一点本身就决定了学校教育理应拥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应该承担起民族和国家为代表的公共社会的意志。学校教育是站在共同体的公共立场上的价值性和伦理性的选择,它不是单纯的工具,尽管它具有工具性的一面,公共性的基础教育是形成公共理性的方式,能够有效扩大社会公共善,激发学生追求自己的善的目标,尊重和鼓励他人的善的目标,促进和实现社会共同善。学生不仅仅是家庭的,现代社会的重要特点就是人与人的广泛的交往,一个现代社会的个体都是社会性的基本构成,既会参与社会活动,也会被社会活动所影响,简单认为学生个体只属于家庭的教育范式事实上只是封闭社会的选择,现代社会已经摒弃了这种教育范式。

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基础教育阶段的公共性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构成:首先,在教育内容上,学校教育应该注重学生个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和协调,既需要张扬学生个体的个性,同时也必须保证个体发展的社会积极性的一面的凸显。其次,在教育责任和权力上,学校教育必须承担公共社会的要求和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孩子的问题推给家长和家庭,即学校教育必须具有强制教育权力和惩戒权力,否则学生可能会成为无人教育的对象,这种问题学生是社会所不能承受的。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全社会不能简单地将孩子视为家庭的,认为学生的教育失败只是该家庭的问题,必须将任何一名孩子的教育失败视为社会的失败,这样在教育法规和教育管理中,社会才会改变观望和无所谓的态度。

四、公共性的基础教育的实践途径

基础教育的公共性是其内在的基本构成,基础教育的发展不能简单地避开公共性,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都是建立在其公共性的基点上,对公共性的无视或者逃避是严重违背基础教育发展规律的。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应以国家、民族、个体眼前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按教育规律办事,排除资本市场在制度上和文化上对公共教育和国民教育的过度干扰,通过学校教育传递对个人全面发展有意义且为社会所认可的品行。[8]

1.建构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共识

学生个体的发展需要强调社会性的维度的发展,也即学生个体不能简单地视为家庭的责任,对社会下一代的教育,更为理智的是视为社会的基本事务,既需要保护其公共性,也需要强调其公益性和普及性。建构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共识,既需要教育理论的支撑,同时需要学校教育实践的坚持。因为在实际的学校教育中,教育的公共性会面临学生、家长、社会等多重挑战,同时还会面临教育经费、教育竞争、法律争议等多重压力,如果不能实现整个社会对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共识,那么仅仅依靠学校和教育界自身,是难以保卫基础教育的公共性的。教育在经费、法律、资源等多个领域都需要依靠社会,教育本身并不独立,也不强大。

2.教育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假设

作为教育公共政策理论的核心概念,以教育公益性、教育正义、教育公平为核心的公共性是现代教育公共政策理论的前提。公共性是义务教育的一种基本特性,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主要由免费性、世俗性、平等性、责任性与强制性五个部分组成。教育法律的一项很重要的使命就是要对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进行强制性地捍卫与保障。

教育法规必须重视当代基础教育中的法律基本假设问题,不能简单地将教师的教育行为视为个人行为,教师是代表着社会的公权力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学生也不是简单的仅仅是家庭的个体,所以应该要注意的是学生也是社会的,这样才能降低家庭对学校教育的过重的功利主义压力。基础教育作为公共教育,应该指向每个儿童全面而长远的利益和全社会共同利益。教育法律法规必须明确界定基础教育的公共性的基本假设,这样才能将学校从过重安全压力、应试教育和教育工具化的问题中拯救出来。

3.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适用统一的法律法规

篇7

一、健全预防教育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学校预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健全了由校长担任组长、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校校长为组员的##中心学校预防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使各项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实效。

二、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始终坚持把预防教育列入全镇各学校德育工作计划中去,通过教职工会、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黑板报、家校微信群、QQ群等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

2、始终坚持把预防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学校法制教育相结合,与培养青少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相结合。做到预防教育工作常抓不懈,使广大师生了解基本常识,无人参与涉毒活动,不断增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将预防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确保禁毒教育专门课程的开设

1、禁毒知识与学科教学整合。学科教学是预防教育的主渠道,在学科中渗透禁毒教育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途径。全镇各校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利用现有学科资源,结合的认识、的危害、中国禁毒的光荣历史以及相关禁毒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思想品德等学科进行预防教育知识的渗透,使预防教育渗透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个抓手,成为学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2、突出重点,在五至九年级学生中开设禁毒教育专门课程。这个阶段学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忽视对他们的教育,就容易使其沾染各种不良习气。因此,全镇各校特别重视对高年级班级的管理,委任有较丰富班主任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高年级班主任,各学校主要领导重点包保这些年级,经常性地研究指导预防教育工作。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教育活动

1、预防教育与环境教育相配合。为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都能很具本校实际情况在校内适当地方设置预防教育标语、警句、预防教育宣传牌,开设禁毒宣传活动展览,家校微信群也经常讲禁毒知识,营造了良好的教育氛围。

2、禁毒教育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结合。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学生走出校门,观看禁毒展览,培养学生的拒毒禁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结合。始终将预防教育列入学校行为规范教育当中,并在行规教育中要加大禁毒教育的力度,引导学生交友谨慎,不盲目猎奇,不涉足电脑网吧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4、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法制教育是预防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减少乃至杜绝青少年吸毒的有力屏障。为了使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通过师生互动教育活动、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掌握禁毒法律法规。第二,每学期通过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做报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了解的危害,使学生从思想上和知识能力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5、禁毒教育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结合。学校心理健康辅导老师结合研究性学习开设了“珍爱生命,远离”为主题的心理健康讲座,引导学生们通过查阅、展示资料,了解学生吸毒现状,讨论分析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增强禁毒、拒毒意识。并依据健康教育课开设“预防教育专题讲座”,分析吸毒对青少年的身心影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预防宣传教育。让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内化了学校的知识教育,自觉形成了禁毒意识。

6、禁毒教育与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整合。让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基础阵地,在家庭中进行预防教育有着许多优势。为了使家庭教育与学校预防教育保持一致性,发挥家庭教育作为预防教育的“主战场”作用,我们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组织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拒绝、远离的方法,要求家长以其特殊而有效的身份影响子女拒绝、远离,力争禁毒教育的实效性。

7、切实做好“五个一”活动。第一,上好一堂禁毒教育课。学校要求各班利用班会课上一节禁毒教育课。各班主任都能积极通过上网或看书查找资料,认真备课,以生动形象的语言进行授课,切实让学生了解形势和国家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德育处还对上课的教案认真检查。第二,看一部禁毒影视片。利用网络资源组织全校观看《毒战》、《破冰行动》等影视片,让师生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和当前形势的严峻性。第三,进行网上参观“中国禁毒展览馆”活动,我们于“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组织全校学生参观禁毒图片展一次。第四,开辟一期内容丰富的禁毒墙报、橱窗、专栏。第五,由学少先队队发起,各班组织一次禁毒知识竞赛活动。

五、工作成效

近年来,通过全镇教职工辛勤工作和努力,我镇所有学生及学生家庭没有1例吸毒、贩毒现象。圆满实现“两个一”目标:①全校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100%;②在校学生无涉毒行为面达100%,全校师生预防的知识和意识普遍提高。学校的预防工作深受社区居民称赞,学校优良的校风带动着周边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对所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六、存在问题

1、禁毒宣传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目前工作尚局限于校园内。

篇8

一、农村小学家庭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1、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结合不够,相互脱节。比如:行之有效的“家长学校”名存实亡,“家长联系卡”不复存在,每学期至少一次的家长会很少召开,家长开放日、接待日早已放弃,老师家访越来越少,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多,由此,教育的一致性和针对性难以实现,在所难免。

2、家庭教育的现状和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家长教子有方,教子成才的,也不乏其例。但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农村学生家长普遍素质不高的原因,也不乏其有违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的教育事例。据我们的调查归纳为溺爱型、放纵型、粗暴型、特权型、重智型等几类。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虽然逐步形成了人们的共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时代的到来,人们在家庭教育的问题上,自觉或不自觉的步入了许多误区。有的虽然看到了其重要性,但行动上不是严格的按其特点和规律去教育后代。更多的是,出于素质或认识上的差异,盲目从教,任其发展。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在抓教育工作的同时,对家庭教育工作而不力,家庭教育究竟由谁管,如何抓,质量标准如何,没有明确的要求。就学校而言,不少的学校领导、教师认为,抓家庭教育工作不是份内工作,不直接、不现实,误时间,见效少。由此,只抓内部,关门办学,把学校视为“世外桃源”。

2、家长自身素质不高。目前,农村小学学生家长普遍年龄轻,虽然较多的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学历,但是,他们普遍缺乏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的知识;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知识的更新,有小学、初中学历的也渐渐感到无所适从。更不必说,在农村学校,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文盲或半文盲的学生家长。因此,提高家长教子育人的能力,教给家长必要的育人方法非常重要。

3、升学、就业政策宣传不够。目前,新的“读书无用论”和“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两种错误思想,在不少的家长中同时存在,一方面,不少家长目光短浅,他们认为,不上学、不读书,知识少,照样可以挣钱甚至挣大钱,花钱读书有何用,没关系、没门路又找不了工作,不如现实一点,花点钱学手艺、学技术或者务工经商,给孩子早一点谋出路。因此,在校学生流失逐步增多,青少年、儿童道德滑坡日益突出。另一方面,虽然升学、就业体制正在不断进行改革,但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依然存在,绝大多数的父母仍然期望值高,望子成才心切,把子女的前途唯一的寄托于读书升学上,由此,重智轻德轻体等现象就在所难免。

三、提高农村小学家庭教育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1、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主体性、主导性作用。教育质量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增强,仅靠学校教育是不能实现的,必须充分地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作用。学校是教育的主体,起着先导性作用,学校领导、广大教师必须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抓好家庭教育工作,坚持做好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

2、坚持不懈地办好家长学校。开办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培训,是提高家长育人能力和家庭教育水平的根本措施。①通过家长学校,组织家长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正确树立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家长的育人责任感。②组织家长学习一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让他们从中学到一些教子育人的方法,知道如何与孩子相沟通,交朋友,帮助孩子走向成功的彼岸。③向家长介绍一些古今中外教子育人成功的事迹经验,推荐一些这方面的书籍,使其取人之长,补己之短。④系统学习“家长学校教材‘全面的了解教子育人的知识。⑤组织家长交流家教工作经验,互相学习、互相借鉴。

3、密切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联系。①制作“家长联系卡”的书面形式,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定期与不定期的信息交流。②定期与不定期的召开家长会或家长座谈会。互通情报、互提要求,达到教育的一致性。③举办好家长开放日、接待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展示学校素质教育的成果,充分展示学生的技能、特长及学校教育的卓著成绩,赢得家长的信赖和支持。④搞好家访、接待家长来访,切记冷淡、训斥和粗暴,要做到热情、耐心、细心。

4、搞好特殊家庭子女教育的研究。随着单亲、离异、寄养等特殊家庭的日益增多,这些家庭的子女大多缺乏温馨的关爱,导致这些孩子性格怪异,行为放荡,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要特别关注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学校、家庭包括社会应当共同研究,寻求一条有效的教育途径和方法,共同探索、研究教育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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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与反思

为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_年x月24日至x月28日开展了以“与法同行,健康成长”为主题的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我们的做法是:

一、广泛发动,使活动的开展落到实处

为使这次活动开展得有成效,我们首先要搞好宣传发动,使活动的意义深入人心。我们在接到上级通知以后,立即组织召开了县综治办、县团委、县关工委等单位参加的联系会议,县依法治县办还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全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周活动》的通知,县直中学和各乡镇教育办也分别召开了师生大会,使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得到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确保活动的开展落到实处。

二、精心部署,使活动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我们根据中小学生不同的年龄特点,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寓教于乐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1、根据不同的年龄特征组织法律学习活动,我们联合教育局在全县高中生中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在初中生中开展制作法制手抄报活动,在全县小学生中开展讲法制故事活动,各乡镇司法所在全县中小学,上法律(政策、思品)课。这样既让学生学到了法律知识,加深了法制观念,又丰富了校园文化,丰富了学生的业余生活。

2、组织学生观看教育片。我们和县宣传部、文化局联合组织城关中小学观看了具有教育意义的故事片《隐形的翅膀》。县一中还组织新生到看守所现场观摩体验,听犯罪青年现身说法,教育学生知法、守法、远离违法犯罪,增强免疫力,他们还开展了警校共建安全文明走廊活动,请交警派人来讲课一次,并长期协定,每学期来校讲课两次。

3、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在宣传周期间全县法制副校长共讲课65余节,除此外,各校还利用政治课、思想品德课学习法律知识,真正使法律占据了每个中小学生的心灵。

4、大力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署假过后,一些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又在学校附近抬头,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我们趁这次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开展的东风,由政法委、治县办牵头,成立了公、检、法、司、教育、城管等几大家组成的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办公室,各乡镇相应成立由派出所、司法所、教育办、城管站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由于组织严密、工作慎重认真,全县两天之内基本消除了学校周边的污染源。目前,全县各学校两百米之内,再也见不到“三室两厅”了,净化了学校周边环境。

三、各部门齐头并举,大力宣传法律法规

1、开车宣传,制造氛围。九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由治县办牵头,各有关单位联合组成的宣传小组开着宣传车,行程六百余华里,深入到二十个乡镇码头和县直中学进行宣传并送发资料,进一步激发全县各中、小学要搞好活动周的热情。

2、利用阵地深入宣传。在宣传周期间,全县各单位在其所辖范围内围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刑法》、《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县电视台还开辟了专栏报道宣传周活动,并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内容,这些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法制精神在青少年心中的树立和培养。

四、认真总结,使活动成效长期保持

我们为了使这次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的成果得以巩固、开花,我们认真地进行了总结、评比,评选出了安福中心校、城北中学、等单位为活动开展得好的先进单位,通过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很高,和一支常抓不懈的法制教育队伍,学校师生学完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宪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旗法》等法律知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乡镇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与反思

为积极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日活动,我公司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交通”这一活动主题,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大家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公司活动情况汇报:

1、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今年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交通”。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省交通系统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交通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交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活动步骤和内容

3、营造宣传氛围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本次法制宣传日活动,12月2日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活动内容实施

弘扬法制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公司历来重视对员工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法制宣传活动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更为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广员工的法律意识。具体活动内容有:

(1)悬挂横幅。为了配合本次“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公司办公室门前悬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高速事业发展”的横幅标语,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2)省法制宣传办在省会西清公园举办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公司要求大家自行去省会西清公园参观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资料。同时要求大家在家观看关于法制宣传日的报纸和电视宣传,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3)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职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时间,组织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法规》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交,执政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4)为积极响应“法制宣传日活动,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加强京石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维护工作。在石总经理的安排下,由管道维护部牵头组织人员,将重新喷刷京石高速公路通讯管道沿线的关于通信管道维护的警示牌,以加强对京石高速通讯管道维护的法制宣传。

活动意义

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交通”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广大职工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交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交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乡镇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与反思

一、灵活多样,开展了法制教育活动

在法制宣传日的活动过程中,我校分层次,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了“教”、“听”、“看”、“读”、“写”、“赛”、等灵活多样的系列教育活动,使学生喜闻乐见,强化了教育效果。

(1)教。坚持将法制教育与课程教学有机结合,渗透到课堂教学的全过程。通过品德课、班队活动等对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水平,提高班主任的管理水平,提高班会课、队活动的质量,我校各班开展了以“关爱、守纪、文明、表率”为主题的班队活动展示,同学们自编自演了许多活泼生动的小节目,在活动中锻炼了才干,寓教于乐,使法制教育活化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深受同学们的喜爱。

(2)听。听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一方面,我们利用小广播组织学生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新《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明确各种常规要求。另一方面,学校领导、法制副校长、心理咨询老师等为学生作专题报告,教育学生要知法懂法,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小公民。通过一系列的法制报告,使学生受到了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培养了良好的心理素质,也得到了高尚的道德引导。

(3)看。组织影视教育活动。我们在播放室为学生播放了法制教育资料片和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还组织学生去大戏院观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教育片,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学会自立自强,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读。开展“红读活动”。即组织学生阅读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书刊。学校开放好图书室,提供学生阅读。组织学生参加图书馆服务活动,让学生在参加图书馆服务的同时,积极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以丰富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法制意识和热爱祖国的道德情感。

(5)写。举办法制教育征文活动。配合影视教育和读书活动,开展征文竞赛激发了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

(6)赛。我们开展了师生同学法的活动和法制教育竞赛活动。学生一头,我们举办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加大了普法的推动力。将有关法律知识的宣教融入班会,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班会上中受到法的熏陶。教师一头,我们组织了“五五”普法知识竞赛。通过这样的竞赛活动,全方位推进了我校依法治校的水平。

二、家校互动协调,营造了法制教育氛围

(1)加强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使学校环境更具有艺术性;利用好橱窗布置,使校园环境更具有激励作用;开辟法制教育专栏,使校园内处处见法;利用播放室定期播出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建设规范化校园的环境,形成浓郁的法制教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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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to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Jingxi County in GuangXi for Example

Jiang Ming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in Baise Collage; Guangxi Baise;533000)

Abstract: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created and inheritanced by Zhuang people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 thatwith Zhuang characteristic.With the chage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some people lack of profound understanding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le excessive pursuit its economic value, resulting the im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Now the key piont is how to protect intrinsic its cultural value when development its economic value,and make sure it has independent cultural attributes but not economic vassal. and further explorethe way to inheritance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在特定区域和历史环境中辛勤劳作、共同创造并传承的具有壮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产的总称,而今社会转型与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部分主体由于缺乏对其内在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过度追求经济价值等诸多因素,致使对其保护与开发存在失衡问题。广西靖西县是壮族人口聚居最为集中的县份,在历代壮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领域与努力创作下积淀了深厚的壮族历史文化,历经多代的传承和时代的变迁,至今仍保留着丰富的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其表现形式涵盖了历史古迹、风俗民居、戏曲舞蹈和刺绣山歌等多个领域,极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选择靖西县的壮族文化作为调查研究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一、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现实困境

目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尚处于初始阶段,部分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深刻认识或仅聚焦于其经济价值而摒弃历史文化价值或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开发能力,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呈现出诸多失衡问题。以靖西县为例,尽管相关行政机构、开发商与社会团体(如民俗演唱队)等多个主体从多角度、多维度给予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极大的关注与保护和开发,但仍存诸多失衡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以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壮剧壮歌关注度狭窄与传承主体缺失;壮居壮服习俗淡化与历史古迹保护乏力等。

(一)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轻文化价值

绣球是壮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爱情素材,以五谷和丝绸为原料,以手工加以绘制而成的爱情信物,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壮族历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一文中对绣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详细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会,各为行列,以五色结为球,歌而抛之,谓之飞驼。男女目成,则女受驼而男婚已定。”据此可以窥看绣球制作历史悠远而且爱情寓意深刻,不仅如此,绣球寓意不仅涉及爱情领域而且还预示着日常生活的吉祥、喜庆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爱情为主线,以表示吉祥、喜庆和平安为辅。因而绣球制作选料极为考究,表层多选用优质丝绸为面料,内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颜色多以红黄为主,图案多以凤凰、鸳鸯、梅兰竹菊为主,字样多以“一帆风顺”、“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词,不仅外表精美而且意义深刻,极富壮族历史文化特色。诚然,绣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价值为制作商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但随着市场需求量激增与利润吸引力的增强,使得部分绣球制作商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部分制作商为削减成本,制作绣球表层的优质丝绸被劣质布料所代替;内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无人问津的木削、纸削所替代;外部所绣的图案和花纹的数量有所减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销售人员极少能够阐述绣球的历史渊源历史价值和深刻寓意,使许多购买者仅认识到其美学价值,仅视为颜色鲜艳的室内装饰品,忽视其内在的历史文化价值等。从而使绣球内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肤浅的经济价值所取代,历史文化价值表现缺失。

(二)壮歌壮剧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主体日趋缺失交错纵横

一是壮歌传承主体间的断裂与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壮歌是壮族人民为表达日常生活中的喜庆、爱情、亲情和平安等意,以壮文和状语为载体,以劳作休憩时加以对唱的民间山歌。壮歌历经数代的创作与传承形成了内容丰厚,寓意深刻,表达形式多样的壮歌体系,是壮族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的有力佐证,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歌传唱的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的主体日趋缺失问题交错纵横。以靖西为例,从年龄结构来看,目前壮族山歌的传唱以40岁以上的壮族女性为主体,能够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为50岁以上壮族女性。而壮族年轻人大多数踏出壮族生活文化领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现代社会,逐渐丧失了对壮歌传唱的动力与兴趣,取而代之是社会流行的民族歌谣和民族文化。从表达方式来看,壮歌传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节等大型歌会为载体,更多的体现了商业化;而原始的田间地头、山林塘边的传唱方式日趋减少,对于部分壮族人民来说,壮歌已经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总言之,壮歌传唱不仅是传承主体间的断裂,而且也表现为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商业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壮剧传承主体缺失与关注度狭窄。壮剧是以壮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为素材,以壮族人民自制的乐器为伴奏如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箫等,以状语表达感激、欢迎、吉利和喜庆等意的民族戏曲,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多元文化的激荡,青年壮族人缺乏对壮剧内在的民族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视为盈利较少的行业或认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货,因而使得青年壮族人不仅缺乏欣赏兴趣更丧失了发乎于内的传承动力。如靖西目前仅存的几只表演队伍,演员多以中老年人为主且大部分成员是兼职演员(平时多为务农,表演时才是演员)。尽管壮族博物馆内的民俗演唱队秉承了先辈的表演精华且创新了诸多节目,甚至荣获国际国内的表演大奖,但仍未解决传承和关注度每况愈下的问题。

(三)壮服壮居习俗淡化和历史古迹保护乏力

一方面,壮服壮居习俗淡化。随着各民族经济与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壮族人对民族服饰的制作工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度和传承力日趋下降,大多数壮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节庆活动中对壮服的需求日趋淡化。而年轻壮族人不仅从民族习惯甚至从内在观念对壮服加以否定。而壮族民居也存在类似问题。无论是在城市或农村,从建构风格到内部装饰的民族特色日趋消磨殆尽。另一方面,历史古迹保护乏力。悠久的壮族历史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遗留了颇多的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古迹,如靖西的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然而,保护主体或由于缺乏对其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深刻认识或缺乏相关资金或缺乏有效宣传,诸如“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壮族历史文化古迹仍处于粗放保护和尚待开发状态,不仅部分古迹知名度甚低,还使部分历史古迹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风化或人为破坏,诸多历史文化遗产流失。

二、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内在根源

(一)核心传承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失

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乏是保护和开发失衡的根源。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辛勤劳作和努力创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的宝贵遗产,囊括了刺绣、绘画、雕刻、演艺、建筑等多个领域,是壮族人民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有力佐证,是壮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历史文化价值,极具考究和开发价值。年轻壮族人本应作为承担传承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重任的核心主体,但这一主体由于大多数外出求学、务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狭窄的本民族生活区域,更多地接触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内在的民族特性日趋丧失,逐渐从“特殊的壮族人”转变为“毫无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轻一代壮族人将先进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视为精神的追求对象,没有发乎于内的传承和开发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和动力,更没有认识到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本民族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更有甚者对本民族仅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视为“不入流的土货”和“有失现代人风范”的标志而加以丢弃,使传承的核心主体呈现断层。

(二)开发主体对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关系的认识错位

多个开发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认识错位是导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间和商业领域的多个开发主体尽管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有了初步认识,但却因未厘清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内在关系,或受到GDP政绩观的错误引导,或受资本本性的强烈驱使,其在开发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将更多地将视野聚焦于经济价值开发,轻视文化遗产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甚至认为经济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和核心价值,把其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视为经济价值的衍生物,颠倒本末,混淆轻重,以致部分主体为获得经济价值不仅未深入挖掘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更是以牺牲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代价。如部分绣球制作商,为削减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达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以致历史文化价值被经济价值所覆盖,以致历史文化遗产完全沦为普通商品。

(三)资金支持的匮乏与法律约束的缺失

首先,资金缺少是保护和开发协调发展的重大障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所处多属边远山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和政府的财政大部分偏向农业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比例较小;而对于民间个人和民间组织而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所需资金较多,部分个人和组织无力承担,即使部分民间资本欲投入保护与开发,又因历史文化遗产开发的收入利润低和见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县壮族历史博物馆民俗演唱队,尽管表演的节目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且荣获国际国内大奖,但因缺乏财政和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其社会影响仅局限于本民族活动区域。且管理模式仍处于粗放水平(演员平时为工为农),从而使保护和开发有心而无力。其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尽管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日趋重视,依据社会发展所需陆续出台了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2001―2005年广西文化发展总体规划》等),但由于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宣传力度低或覆盖面狭窄或缺少认同感,使广大的壮族人民群众对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传承和开发仍处低法律意识状态,甚至部分民众不顾及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仍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粗犷式开发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坏,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缺少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约束,使其保护和开发难以协调发展。

三、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解决路径探微

(一)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为辅助建立立体传承网络

第一,以家庭为重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家庭教育作为育人的初始阶段,父辈依凭言传身教的方式将自身理论知识、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潜移默化地传给子女,以血缘亲情关系持久有效地对子女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家庭应承担起培养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重任。因为承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主体是年轻壮族人,而年轻壮族人之所以丧失发乎于内的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的兴趣和动力则在于家庭教育关于本民族风俗习惯和历史发展等内容的传播缺失,以致子女从父辈的言行身教中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历史文化,从而难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对本民族历史文化产生认同感,更难以担负传承的重任,以致传承主体断层。毋庸赘述,为解决传承主体的断层问题,壮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壮族历史文化应成为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不仅应包含了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理论技能和伦理道德,也应包括民族自身的历史文化(如壮族起源、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壮族特有的生产技能、风俗习惯和文化古迹等)。其次,壮族历史文化的家庭教育应依据不同年龄分层次加以开展。对尚处于幼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用富含壮族历史文化的图片、动画和小故事等为素材加以教育,培养对本民族的浅层次认识和兴趣;对于青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采取深层次的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既让其从理论上系统地把握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又通过实践活动加深认识本民族历史文化对本民族的价值和提高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如参观文化古迹、壮剧表演或从事和参加壮族特色的生产活动或娱乐活动等)。总言之,依凭壮族家庭教育使年轻壮族人认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壮族人的姿态承担起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形成覆盖广西乃至全国的传承网络。从传播主体的视角看,社会传播主体不仅包括当地政府也包括个人和组织。作为社会传播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为载体向广大壮族民众普及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对壮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内在价值,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传承的责任感;引导和鼓励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以树典型、抓先进为勉励模式,奖励从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先进个人和组织等。作为壮族个人和组织而言,不仅应认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更应发乎于内地积极投身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工作(如壮歌壮剧民间组织不仅需要秉承先辈创造的歌曲和歌剧,更应结合民族发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创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价值的歌曲和戏剧,并将其推广到省内外,扩大影响力)。从网络媒介来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不仅需借助书刊、杂志和报纸等传统媒介,更需覆盖面广和成本低廉的现代网络媒介。如政府可专设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网站,系统介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概貌、发展历程和保护和开发现状等;个人和组织可设置有关壮歌、壮剧等专门网站或积极向各国内知名网站推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闻素材等。总言之,以家庭为核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从而实现民族文历史化遗产传承与开发的协调发展。

(二)开发主体应厘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双重价值的内在关系

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市场经济后呈现出的双重价值,能否厘清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关系直接关系其传承和开发的协调发展问题。诚然,作为开发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历史文化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价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经济价值的产生是以历史文化价值为本源,是历史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范围延展。如果单纯地摒弃历史文化价值,那么经济价值将失去依存载体而变得日趋萎缩。因而,开发主体应将深入挖掘和开采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作为主线贯彻整个开发过程,拓宽和延展经济价值依附载体的纵向和横向维度,方能实现经济价值的持久增长。其次,历史文化价值传承和开采以经济开发价值的实现为外在动力。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资金作为外在保障,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外来捐助,缺乏把历史文化价值在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那么不仅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也会给传承和开采工作增添许多外在的变数性,更使开发主体对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缺乏内在动力和兴趣。因而开发主体在尊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从市场需要的视角努力把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使其历史文化维度和经济开发维度的双重价值得以协调实现。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是解决失衡问题的重要途径。从政府的视角看,政府应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给予重视,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年财政收入为基准,按照相关比例设置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关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如减免税收、奖励投资等,积极引导民资和外资投入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领域;拓展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主线,实现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多渠道,如举办大型民歌会、壮族特色的文化旅游节等新渠道。从个人和组织视角看,应依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抓住政府优惠政策,积极投资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领域;以深入开采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绣球的文化内涵、创新壮剧壮歌的曲目、举办民族特色活动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失衡问题的外在保障。从法律法规与社会需要的视角看,尽管国家和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仍处初步阶段,其内容覆盖面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仍存较大差距,因而相关的立法部门应立足社会发展,着眼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不断完善有关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与效果视角看,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小与效果差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从宣传媒介来看,既需借助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标语、传单、基层会议和报纸等),也需大力利用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形成以传统媒介为主,网络传播为辅的立体传播网络。从传播主体来看。既需政府部门借助文件和会议的方式加以宣传,也需个人和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族文化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和身体力行,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走向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王宁.非物质遗产的界定及其价值[J].学术界,200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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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党和国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预防和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不仅关系到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进行普法宣传必须从儿童抓起,不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国民法律素质。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预防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面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政府、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突出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人们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妇联等相关服务机构部门要深入到留守儿童家庭,送去法律的关怀和教育,开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公益服务热线,帮助留守儿童家庭依法解决留守儿童法律问题。在学校方面大力开展“法律进课堂”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课堂教学,编印《中小学法制课教材参考》,组织律师、司法干部深入学校开展送法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大力开展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留守儿童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弥补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2、重点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就是要使留守儿童知法、懂法从而最终遵守良性的社会规范。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领导的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网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青少年教育的特殊性,建立以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参加的实施机构,加强同新闻出版社、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文化等单位密切联系配合,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板块网络,制定以“留守儿童”为重点的管理方案,责任到人;建立三方共同承担的管理模式。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青少年在一个比较纯洁的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下成长。

第二、发挥学校主体教育的作用,加强校内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在学校。学校的法制教育应从总体进行规划,首先,从小学做起,按照学生的年龄、知识水平、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编辑一套分年级、有层次、系统化、阶梯式、相互衔接的能引起留守儿童学习兴趣的法制教材和课外读物,纳入教育大纲,确保法制教育课时,并进行阶段性考核。在材的基础上教育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制作与教材相匹配的“以案说法”之类的视频短片,以生动形象的画面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其次,组织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的法制素质,确保教育者先受到法制教育。配备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法制课。班主任教师要在自己的岗位上主动与家长、村委会或居委会密切联系,建立联络制度,互通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第三、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应设立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机构。该机构与家长、学校紧密合作,联合开设家长学校,可以以村委会或者居委员会为主,学校参与协助。组织在校的学生的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和如何“做好一个好家长”的教育,提高家长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对自己子女教育责任感,增强配合学校教育的自觉,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性社会规范。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

1、完善刑事实体法立法。

第一、缓刑制度的完善。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以为被害人所接受,难以平息、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在社会上矫治的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应该重构。首先是可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对象可以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设“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限制条件应当废止,对于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分别具体化;其次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遵守的规定应作具有惩戒作用的义务规定,如责令参加公益劳动等。丰富缓刑机构的立法;规定设立专门的缓刑机构。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经济高效的优势。

第二、非刑罚方法的完善。本文主要研究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因此在完善刑罚方法主要针对的未成年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有以下几种: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我国刑法这方面的规定在种类上过于单一且较为零散,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为了更有利于末成年罪犯的矫正和身心健康成长。

我国现行刑法有必要建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方法。一方面是确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审理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故不予刑罚处罚而另行决定的一种处分措施。由于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的发生,留守儿童的大多年龄结构还不满14周岁,如果不及时得到控制矫治,后果将很严重因此,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也可适用一部分。从我国留守儿童犯罪实际情况出发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司法警告、善行保证、责令家长加强管教、管教协助、保护观察处分、社区公益劳动、强制医疗等惩罚措施。

2、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进行完善,这是由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特别是留守儿童,在生理方面,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时期,身体发育快,智力增长迅速,精力旺盛;在心理上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的过渡,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凡事要求独立,不依赖别人;在身体、智力方面正处于发展中。思想天真幼稚,是非辨别能力差,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盲门性和突发性。

更重要的是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教育引导,行为得不到规范,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方面的特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有所区别。一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二要更加注意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国家立法不仅要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有更多的保障措施;三要对证据的运用,有较高的证明要求,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要设置特殊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五要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后,落实继续教育的措施,防止再犯罪。因此,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二、制定我国《家庭教育法》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意义。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我国义务教育体系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条款散见于各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与我国社会立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滞后。因此,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确认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各部门机构的教育职能,对保障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共同发展、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留守儿童群体恰恰缺少了这一环节。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子女委托给老人,而这些老人只是照顾留守儿童的吃、穿,对于其他的生活方面却很少照顾到。施行教育改革之后,教育方式趋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相互合作,增加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动的教学内容。显然留守儿童这方面的教育缺少了家长的参与、配合、互动,学校单方面的教育则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些教学内容。加上留守儿童正处于性格成长的关键年龄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些学习成绩差的留守儿童感觉学习渐渐成为一种负担。最终导致散漫的学习态度,厌恶学习,成为教师“头疼”的学生。

在学习上的差距还会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容易产生不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上面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使所有的儿童都能得到真正的家庭教育?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教育的注重力度不断加强,当前的教育制度不断的完善,使得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出现脱节。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与我国不断发展的教育制度体系不相适应。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教育和社会教育。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提高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势在必行。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含义和内容,确立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并提高家庭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完善教育体系的同时,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最终为保障儿童权益提供更完善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教育法》的建构。综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建立健全我国《家庭教育法》,并从以下几点进行框架建构:

1、《家庭教育法》总则。

第一、明确《家庭教育法》的含义。家庭教育法是一部以规范家庭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

第二、《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家庭教育法》应旨在增强家庭团结,健全个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和谐社会。个人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家庭的幸福都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要确立家庭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中的法律地位,其次是将家庭教育的内容给予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最终是要通过立法将家庭教育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歩和国家的长久发展。

第三、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应涉及以下范围:亲等教育、子女教育、婚姻教育、夫妻教育、两性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财产、管理教育以及其他教育事项等。

2、《家庭教育法》分则。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对家庭教育范围内的各个事项给予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机构的责任、社会机构的作用以及学校与家庭的教育责任。《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键是增强父母对子女权利的认识。把儿童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通过家庭教育来保护儿童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教育和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

政府机构责任主要在于,中央教育部应统筹管辖,各省、直辖市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密切配合。政府机构必须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在密切配合实施家庭教育计划的同时,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家庭教育的内容,促进家庭教育法的顺利施行。我国妇女儿童联合会等各种社会机构,在不同程度上都与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确各种社会机构的作用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些关系,以促进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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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点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学习、及时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总结阶段性安全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部署下阶段安全工作。

2、认真执行学校制订的“星城小学校园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教师护导值日制度”、“食堂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门卫安全保卫制度”等,使安全工作制度化。

3、采取校内外相结合的方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校舍安全、用电安全、设施安全、网络安全、饮水、饮食安全、人身安全等教育。在校内主要结合课堂教学、黑板报、画廊、“红领巾广播”、课外活动和日常的思想教育进行安全教育;在校外通过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进行安全教育。在学校的日常思想教育中,通过升国旗仪式、专题性的教育讲座或报告以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基础文明教育、法律常识和遵纪守法教育,促进小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

4、经常进行校舍安全自查并作好记录,发现校舍有渗漏、开裂等情况马上向校长汇报,及时请专业人员检查、鉴定,及时维修;对鉴定危险的房屋设施立即停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每月进行一次校园安全文明检查,保证学校消防设施、水电、活动场所、周边环境、体育设施、大型玩具等没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发动全校师生注意校舍、设施安全,发现问题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报告立即到现场查看,如确有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7、制订“火灾、特发伤害、歹徒袭击、触电、食物中毒”等应急预案。若遇事故发生,在第一时间里向校长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应急,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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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的问题缺乏观念上的正确认识

社会上之所以仍然存在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缺乏对儿童准确而深入的认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认为儿童根本就不需要尊重和爱护;而另一部分人虽然知道应该尊重和爱护儿童,但却不知道该怎样去做。前者头脑中有强烈的“成人本位儿童观”,凡事都从成人的角度考虑,把儿童当做是成人的“附属品”。他们往往考虑的不是儿童有什么需要,怎样去满足儿童的需要,而是从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出发,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对待儿童,成人不会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也不会采取措施避免这些不良影响。后者虽然知道应该从儿童的需要出发,却不知道儿童有哪些需要,因此对儿童发展和教育问题的认识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在实际行为中“无意”损害了儿童的发展。二者的表现虽然不同,但结果却是一致的。

(二)目前有关尊重、爱护儿童的法律不健全,执法不规范

尽管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儿童的权利,但是对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方面有关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常常是遇到问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支持,致使“人治”转为“法治”,让相当一部分伤害儿童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面,在执法问题上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以情代法”、“徇情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经常存在。因此,很多伤害儿童的现象发生后。执法者对这种行为处理却缺乏有效性。

(三)与社会文明的发展背道而驰,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甚至残害儿童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现代家庭教育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家庭物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家长自身的受教育水平也越来越高,然而对待孩子却越来越“残忍”:用毒打、罚跪等各种方式来残害孩子;在精神上摧残、虐待孩子;只顾自己玩乐、不关心孩子的生活……这些现象在当今社会上虽然不是主流,但已经发展到了令人痛心的地步。儿童对社会家庭的失望程度越来越高出现儿童离家出走甚至自杀的现象。

在幼儿园教育和学校瞧当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傻康,还对儿童心理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创伤。这是对儿童最为直接的尊重和不爱护u

(四)受利益的驱使,儿童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

在我国一些农村和贫困地区,许多家长由于短期利益的驱使,或是由于贫困的逼迫,将孩子送往城市或发达地区去做工.剥夺了这些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由于传统观念的的影响.社会和舆论只将此当做“家事”而不予干涉。这些孩子过早地背负了家庭的重担,没有机会和可能去争得自己的权利。

(五)教育观念的偏差导致教育方式不当,出现很多“因爱而害”的现象

很多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从人幼儿园开始就对孩子实施各种“早教计划”:或是给孩子报各种兴趣斑,进行某种特长训练;或是一味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对孩子精神世界的熏陶和培养;或是强迫孩子做他不喜欢的事情,缺乏亲于间的理解与沟通。应该说,家长这样做的出发点和初衷是希望孩子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能够生活得更好,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对孩子身心健康的损害。孩子们要么产生强烈的厌学情绪,要么滋生对家长的仇恨情绪,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六)“统一”和“成人化”把儿童培养成了“标准产品”

儿童是作为具有独立性的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发展的主体,其选择应受到整个社会和成人世界的尊重。但是.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儿童是成人附属品”的观念还在一些成人头脑中牢固存在着。他们不从儿童的角度考虑问题,对应该由儿童自己决定和选择的事情,常常是包办代替,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孩子的主体性。这一点在学校教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学生们眼中,老师很少蹲下身来听他们说话,很少与他们进行平等的目光交流。有些学校仍然运用成人化的教学方式来教育学生,课堂上采用“填鸭式”教学,考试一定要按照标准答案来答,从而扼杀了儿童的想像力和创造力,这种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儿童,没有独立性和个性,他们只能是成人所需要的“标准产品”

从社会中存在的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的现状来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和多个角度来贯彻《儿童纲要》的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

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帮助成人更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儿童,从思想上认识到尊重和爱护儿童、保障儿童权利的重要意义。要对成人进行教育方式上的引导,帮助他们反思和改进自己的教育行为,以避免发生更多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和家庭对待儿童的行为

一方面,应加快立法步伐,实现对儿童发展各方面的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对各种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的现象予以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处,用法律来规范社会和家庭对待儿童的各种行为。

(三)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帮助他们学会正确的教育方法,逐步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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