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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测算方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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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测算方法

篇1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and area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alculation,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specific measuring methods, for your reference.

Keywords: measuring and calculating the area of land projection

中图分类号:DF4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土地面积量算是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登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管理与地籍测量中的一项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它是摸清土地家底及各类用地结构比例的具体手段,也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依据。因此,土地面积量算工作是准确掌握土地资源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

2 土地面积量算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采用的土地面积量算方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量测面积与实际面积并不相等,产生面积失真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实地量测时存在的测量误差。实地测量时,由于人、仪器和客观环境等观测条件的影响而产生的系统误差和偶然误差,会直接导致量测面积与实地面积不相等。

图解法量算时,地图投影中产生的扭曲变形。从地图上利用图解法量算的面积是高斯一克吕格投影平面上的面积,而非地球椭球面上真实面积。虽然高斯投影采用了分带投影,部分地控制了扭曲变形,但在每带的边缘部分变形还是很大的,且带宽越大,变形越大。

倾斜地表投影到平面图土产生的变形。对于大比例尺地形图,图上对应的实地面积,范围较小,因此可以把地球椭球面近似看作为平面来计算。但是,当区域范围较大时,看作平面误差就会很大。实际地面是凸凹不平的倾斜地表面,当投影到平面上必然产生变形,且面积变形的大小随着地面倾角的增大而增大。

多宗地面积平差时存在不合理现象。城镇及农村地籍中,解析法测算土地面积时,对带有控制条件的多宗地面积平差,一般常采用按面积大小比例分配的方法,这种平差方法比较直观,计算方便,一直在使用。但这种平差方法也有缺陷,平差时只顾及地块面积的大小,没有考虑地块的地产价格。

3 土地面积量算方法

面积量算方法分为解析法和图解法两种。根据实测数据计算土地面积的方法称为解析法,包括解析坐标面积计算法和几何图形面积计算法,是城镇普遍采用的方法。数字地籍测量用解析坐标面积计算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P---宗地面积,m2;

Xi,yi---宗地第i个界址点坐标,m;

n―宗地界址点数。

几何图形面积计算法是根据实地勘丈的距离计算土地面积的方法。其原理是将多边形面积分割成若干个基本几何图形(如矩形、梯形或三角形等),分别计算面积并相加,从而得到所求多边形面积。实测中计算面积所用边长量至cm。一般不具备数字测图条件的小城镇多采用此法。所谓图解法就是直接在地籍图上量取面积或通过在地籍图上量取求积元素,再用公式计算的方法。包括光电面积量测仪法、求积仪法、图解坐标法、几何法以及方格网和网点法等。

4 土地面积量算要求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量算面积,均宜独立进行两次。图上量算时,两次量算的较差在限差内取中数。采用解析法进行勘丈时,应采用坐标面积计算法计算每个宗地的面积,并独立计算两次进行检核。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量算面积,均应独立进行两次量算,以便校核。数字地籍采用坐标解析法计算面积,其两次计算结果应当一致。采用部分解析法进行地籍丈量时,应采用解析法求出每个街坊面积,用街坊面积数控制本街坊内各宗地面积之和。各宗地面积之和与街坊面积误差小于1/200时,将误差按比例分配到各宗地,得出平差后的宗地面积。但边长丈量数据可以不变。完全用实测数据计算的规则图形的宗地面积可不参与平差。

5 数字测图面积计算与汇总

对于数字地籍而言,由于各宗地的界址点都有外业实测的解析坐标,因此,各宗地的面积均由计算机按式自动计算,如同时输入了宗地内建筑的楼层数,则测图系统会自动算出各宗地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及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同时,面积计算和汇总结果均可按规定格式输出打印报表。其报表类型主要有:

(1)界址点成果表。内容包括界址点号、界址点坐标,如外业测有高程,还包括各界址点高程。输出范围:宗地、街坊。

(2)宗地面积计算表。内容包括界址点号、坐标、边长,以及各宗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输出范围:宗地、街坊。

(3)宗地面积汇总表。内容包括地籍号、地类号、地类代码、面积。输出范围:街道、街坊。

(4)地类面积统计表。内容包括输出范围内按城镇土地分类统计的各类面积及汇总结果。输出范围:街坊、街道、区、市。在生成报表时,人工只需指定报表输出的范围及区、街道、街坊号,然后一切计算和汇总均由测图系统自动完成,避免了许多人工差错。

6 消除多宗地面积不合理平差的两种方法

(1)定权平差法。由测量误差理论得知:当面积相同时,面积误差大的那块宗地的权小;面积误差相同时,面积大的宗地权也大。各宗地权确定后,我们可以利用多宗地面积总和与总面积测控值的面积闭合差,计算出面积的加权平差值和面积误差的二次估算值,从而进行多宗地面积平差是比较合理的。

(2)按精度平差法。在地籍图测绘及面积量算当中,为了摆脱控制误差传播及投影变形对实测面积精度的影响,为了在面积平差时既顾及地块面积的大小,又考虑地块的地产价格,可采用保证面积精度要求的平差法。例如在城镇地区,各权属单位的面积量算精度要求比较高,城镇的街道、马路、巷道等属于国有的公共用地面积量算精度放的比较宽。因此,我们可以保证各宗地及街坊平面面积精度,把控制面积的闭合差分配到由道路、巷道等公共用地面积内,保持各权属单位的面积不变,从而提高了各宗地及街道坊平面的面积量算精度。这种方法不仅不会影响地籍成图质量,反而提高了地籍图主要内容的精度。

篇2

(一)区域概况

北海市位于广西南部、北部湾东海岸,位于东经108°50′45″~109°47′28″,北纬20°54′~21°55′34″之间,全市南北跨度114公里,东西跨度93公里。辖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一县三区),25个乡镇5个街道办事处,户籍人口159.83万人,土地总面积3988.67平方公里,其中市辖区1226.50平方公里,森林面积970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24%。此外,北海市有113.50万农业人口,而农村居民点规模达225.9754平方公里,农村居民点用地较为粗放、低效,人均面积高达199.10平方米。

(二)数据来源

本文基础数据主要有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历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人口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其中,土地数据来源于区域2009年土地调查成果,人口数据来源于统计年鉴。

(三)研究方法

1. 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测算

本文提出潜力测算方法是基于随机抽样的样本行政村及其居民点分析后确定有关标准,再通过遥感影像图识别,采用GIS技术进行数据处理和空间分析,获得有关潜力数据,主要涉及六个步骤。

(1)标准制定

基本思路是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随机抽样,基于农村居民点现状(布局、规模),考虑农户搬迁所需距离、农业生产最大耕作距离两方面因素,根据抽样选择出的行政村土地现状,制定拟搬迁居民点和中心村选择标准。文中,农户搬迁距离是指零星居民点搬至中心村的距离,农业生产耕作距离是指中心村居民在本村内耕作的距离。

(2)影像识别

根据区域高分辨率影像图,按照步骤①制定的标准确定各村的拟搬迁居民点和中心村,结合相关数据和土地利用等情况,计算土地面积和人口,制订最优搬迁方案。

(3)人口增长预测

采用回归分析等相关人口预测方法,计算再开发潜力测算时所需要的规划末期(2020年)的各类人口数量和增量,将平均值作为预测结果。

(4)中心村安置潜力

用于安置搬迁居民点的面积,为中心村潜力扣除村内人口增量需新占用地之后的用地面积。中心村潜力为中心村内容空闲地面积。

SXZ=Bt×QZm①

PaZ=PZZ-SXZ②

式中:SXZ为中心村人口增量用地面积,Bt 为规划末期人均用地面积, QZm为中心村人口增长量,PaZ为中心村安置潜力,PZZ为中心村总潜力。

(5)搬迁居民点还建面积

搬迁居民点还建面积是拟腾挪搬迁的居民点安置所需要的用地面积,为该居民点规划末期用地面积与中心村安置潜力之差。本文设定搬迁居民点优先安置在中心村空闲地内,搬迁居民点还建(新占用地)比规划期末用地规模少,根据搬迁居民点规划期末用地需求,在考虑中心村安置潜力之后,得到还建面积。计算公式为

Sxq=Bt×Qbm③

Shj=Sxq-Paz④

式中:Sxq为搬迁居民点规划末期用地需求, Bt为规划末期人均用地标准,Qbm为规划末期搬迁居民人口数,Shj为搬迁居民点还建面积,Sxq为中心村安置潜力。

(6)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

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即为可增加的土地面积,即搬迁居民点的现状面积与搬迁居民点还建所需面积之差。即在搬迁居民点还建面积供给之后其所节约的土地面积。计算公式为

ΔP=Sbq-Shj⑤

式中:ΔP为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Sbq为搬迁居民点现状面积,Shj为搬迁居民点还建面积。

2. 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分级

潜力测算结果分级是划分再开发区域潜力等级、进行再开发实践的前提,通过分级结果反映各镇潜力差异。潜力分级以乡镇为对象,以潜力系数值为基准。计算公式为

α=ΔP/S⑥

式中:α表示潜力系数(%);ΔP为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S为区域农村居民点总规模。运用SPSS软件分析功能,计算各乡镇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系数值情况,获得分级结果。

二、研究结果

(一)再开发潜力结果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及上述分析,北海市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低效、空闲与闲置面积大,且布局散乱,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远远高于标准。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规定,将搬迁所需还建的人均面积、新增用地的人均面积标准拟定为二级标准中值(80平方米/人)。根据上文步骤④~⑥及相关计算公式,最终得出全市各乡镇的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结果详见表1。

综上所述,北海市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为7691.36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再开发潜力较大,而在建设用地再开发过程中,很多因素影响潜力值释放,如农户协调情况、资金能力、搬迁补偿方案等,因而实际可以增加的土 地面积即潜力值可能变小,但根据不同地区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等情况差异,理论潜力的释放也差别较大,有必要结合建设用地再开发实践对潜力释放影响因素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

(二)潜力分级

根据上文确定的公式⑥,以潜力系数为标准对区域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结果进行分级,得到潜力分级表(见表2)。

I级潜力区:潜力级别最高,涉及北海市过半乡镇,是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再开发实践工作的首选范围,潜力系数平均值高达39.98%,从而论证了区域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大。

Ⅱ级潜力区:主要涉及北海市合浦县,包括常乐镇、闸口镇、山口镇。潜力级别为2级,是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再开发实践工作的重要区域,潜力系数平均值为34.17%。

Ⅲ级潜力区:涉及三镇一乡,集中在北海市西部。潜力级别为3级,可作为规划末期潜力释放区域进行再开发,潜力系数平均值为28.66%。

Ⅳ级潜力区:位于北海市东北部,只涉及合浦县曲樟乡。该乡北部地形为低丘,因地形条件限制,再开发规模潜力相对较小。潜力级别为最低,系数为19.05%。

三、结论与讨论

本文主要分析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测算和分级,将北海市作为实例,计算研究区域2020年农村农居民点再开发的相关潜力值(包括再开发总潜力以及中心村潜力等),其中再开发总潜力达7691.36公顷。研究结果表明北海市农村居民点布局散乱、规模小,用地极为粗放低效,因此其再开发潜力较高。为村镇建设用地的再开发的其他相关研究奠定基础。

本文在选择居民点搬迁方案时,增加了农户搬迁距离及其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耕作距离两个方面的考虑,结合影像识别等基础数据,基于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各个行政村及其内部居民点现状(布局、规模),确定合理的中心村及最优搬迁方案。在此基础上,将农村居民点划分为搬迁居民点、不搬迁中心村,以乡镇为单位采用不同方法进行潜力测算。综合考虑空闲地潜力与新占土地减少后可增加的土地面积(即潜力),更加符合农村实际情况。  

本文提出的潜力测算方法不仅能使结果真实、可靠,也为今后较大尺度的农村居民点再开发潜力测算方法以及再开发实践工作提供了研究基础和方向。此外,本文的研究存在一定局限。根据北海市地形及地理情况,通过抽样确定区域范围统一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本文也没有考虑居民点内部结构、农村居住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对农村居民点再开发实践的影响。这些问题都需在以后的研究中考虑并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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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衡,刘晓光,苏安玉.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查与潜力测算.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7(02).  

林坚,李尧.北京市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研究.中国土地科学,2007(01).

罗士军.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估算研究.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0(03).

丁学智,赵亚伟.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1(01).

宋伟,陈百明,姜广辉.中国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研究综述.经济地理,2010(11).

篇3

【中图分类号】TU5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2-0181-01

土地面积通常是指地表面积在其水平面上相应的投影面积,即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宗地面积的范围有: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巷道或间隙地;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公共使用的河滩、水沟、排水沟;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用地的;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宗地面积的共有土地面积分摊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积中所分摊的面积。在这里,共有土地面积分摊中的面积主要是指与土地权属有关的土地面积,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分摊和本宗地内共有土地面积分摊。其中,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分摊主要是指多层建筑物土地面积分摊。包括多层单一用途和多层多用途土地面积分摊,在这种情况中土地只作为建筑物的附属形态出现,但由于用途不同,地价不同,各层建筑物价值不同,土地使用者应分摊的税费就不同,其享有的土地面积也不相同。

一、多层单一用途土地面积分摊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按照各单元(或层)建筑面积分摊法计算。这也是目前最广泛采用的方法。适用于平面使用土地分摊和划拨用地分摊,其面积是根据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的多少来分摊,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该部分土地共有使用权分摊面积=该部分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该建筑物总占地面积

二、多层多用途土地面积分摊的方法

典型的小城镇住宅楼是底层为商业、二层以上为住宅的楼房。在地价中,商业用地地价最高,底层用户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又是土地的直接收益者,这就决定了底层作为商业用地的土地收益实际上完全归底层土地使用者所有,而用作住宅的楼层却无此收费。如果将底层面积同二层以上用户进行分摊,就会造成在征收土地税费时,只收取部分商业用地的税费,造成土地资产流失。如果对住宅楼的分摊面积也按商业用地同样平均分摊税费,就有失公平。故多层多用途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两种:按房地价值分摊法和按土地价值分摊法。

1、按房地价值分摊法。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政府要根据这个地块的位置或价值征收土地税费,如果不同用途不同层数的建筑物需要缴相同税费,就不太合理。为了公平起见,可以根据各部分的房地价值进行分摊,公式如下:

土地共有使用权分摊面积=该房地价值÷建筑物房地总价值×建筑物总占地面积

这种分摊方法须设立一个前提:即建筑物用途、面积、平面布置、装修等相同或相近,也就是说各部分房地价值(单价)有差异但差异不是很大的建筑物。

2、按土地价值分摊法。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由于土地用途不同,层数不同,土地产生的价值就不同,按照不同用途地价在土地所有用途地价中的比例对土地进行分摊,确定使用者拥有多少土地面积,应该承担多少税费,这样更为公平合理。这就是按土地价值分摊法。公式如下:

土地共有使用权分摊面积=(该房地价值-建筑物价值)÷(房地总价值-建筑物总价值)×该建筑物总占地面积

这种分摊方法不仅适用于多层、高层,而且适用于同一层或平房不同部位分别为不同人所有,房地价值不相等的土地面积分摊。

然而,这两种方法只是从大方向明确了土地分摊的方法原则,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建筑物功能区及用途的多样、共有面积分摊的复杂程度,给土地分摊测算带来很大的难度。就目前开发区房地产发展形势来看,多功能区、分摊复杂的建筑群还是比较少的,这样使得土地分摊方法也得到了一些简化。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住宅小区分摊模式、厂区厂房分摊模式、别墅独立院落分摊模式。

(1)住宅小区分摊模式。采用建筑单体南北(横向)外扩2米、东西(纵向)外扩1米得到的占地面积作为建筑单体基底面积,将此部分基底面积按照该建筑单体中的各单元产权面积比例分摊给各产权人,即得到该产权人的土地分摊面积。而对于整体小区规划土地内扣除所有各建筑单体基底面积后剩余的土地面积,做为共有土地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维护和使用。做为地下停车场、人防等建筑,独立享有地下土地权统一管理。

(2)厂区厂房分摊模式。依然采用建筑单体南北(横向)外扩2米、东西(纵向)外扩1米得到的占地面积作为建筑单体基底面积,然后将整体厂区规划土地内扣除所有各建筑单体基底面积后剩余的共有土地面积,按照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这部分面积,则每个建筑单体的土地面积就等于自身基底占地面积加上分摊的共有土地面积。

(3)别墅独立院落分摊模式。根据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别墅居住已经不再是让人望而生畏的梦想,各种各样的别墅住宅区也如雨后春笋开始进军房地产市场。对于现在的别墅设计,大都是半地下独立车库,一至三层越层住宅,室外景观平台,有自己独立的院落。对于这样的情况,基本都是以院落占地范围做为自身占地面积,作为自己的土地面积。

上述的土地面积分摊计算方法应该各有千秋,但由于土地利用类型不同,土地面积平均分摊产生的利弊不同,土地用途分摊法与楼价分摊法理论上较合理,尤其是随着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扩大,土地转让行为、改变用途行为发生频繁,这种方法就显得更加公平、合理。

总之,土地面积分摊同建筑面积分摊一样是一个多元化的学科,这种分摊面积是多方面组成的,与楼盘设计息息相关。对于房地产测绘这个综合学科,还有待于大家共同去深入研究。

篇4

土地征收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唯一方式,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土地不但是农民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近年来有增无减,影响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充分体现并保障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益,成为目前我国关注、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一、现行土地征收补偿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严重损害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标准严重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参照耕地进行补偿”。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旨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护失地农民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与日益攀升的土地出让价格形成很大的落差,征地补偿费仅占土地出让价格的10%-20%。土地出让的暴利使地方政府陷入征地卖地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怪圈,严重脱离了目前我国实行的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二)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安置补助费谁安置谁管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这样的分配方式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在法律上尚未明确,因此土地补偿费具体应该有谁管理存在争议。其次补偿费没有包括土地的生态价值补偿。

(三)货币安置存在弊端

货币安置因其简单且可操作性强而成为主要的安置方式。但货币安置存在很大弊端,由于农民普遍缺乏理财观念和再就业技能,对安置款的使用缺乏计划,一旦安置款用完之后,便又丧失了生活保障,大量的失地农民沦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土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往往较少,而由此引发的克扣、贪污、滥用、截留却时有发生。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优化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价值内涵,逐步实现土地征收的完全价值补偿

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交换以使用价值为基础,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属性。农村集体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生产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其中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可并称为土地资源的外部性价值,社会价值包括社会保障价值和粮食安全保障价值。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属于不完全补偿,表现为补偿范围窄、标准低。从国际整体发展趋势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呈日渐放宽提高之势,对被征用者所遭受的损失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关于征收补偿国内学者观点不同,有的主张按市场价格补偿,有的主张区分征地目的(是否为公共利益)区分补偿标准。以上观点都存在不妥之处,按市场价格补偿缺少外部性价值。以征地目的和范围不同区分补偿标准有失社会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应包括土地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损失补偿,即土地征收实施完全价值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也是对完全价值补偿的支持。

(二)完善价值核算方法,兼顾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

产值倍数法补偿测算方法缺乏理论依据,而且倍数确定有较大主观性。解决这两个问题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完全价值测算,包括经济价值和外部性价值;第二,改进具体测算方法。对于经济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的核算,参照《农用地估价规程》中的综合法进行,并对其进行优化;在此基础上采用替代成本法方法对粮食安全保障价值和生态价值进行评估;最后各部分价值相加即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完全价值。

1、经济价值测算

经济价值核算采用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将待估不动产未来每年的预期客观纯收益折现到估价期日。具体到农村集体土地是将待估土地未来各期正常年纯收益以适当的利率还原,从而估算出待估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基本公式为:

式中:pp――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n――收益年期;a1,a2…an――分别第一年,第二年,…,第n年的年末纯收益;r1,r2,…rn――分别为未来第一年,第二年,…第n年的还原利率

2、社会保障价值测算

社会保障价值测算采用替代市场法,替代市场法是一种基于替代品市场的评价方法。农民土地被征收意味着社会保障功能的丧失,采用某种方式又可以重新实现社会保障,实现这种方式需购买的产品即为替代品,而替代品的购买价格即为农地资源的社会保障价值。对社会保障价值计算,可以根据单位土地面积所承载的人口应缴纳的社会保障金额来代替单位土地面积的社会保障价值。具体核算方法可以根据失地农民的性别、年龄构成等,参照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有关标准计算。在我国农村多数地区都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因此对社会保障价值的核算只包括养老保障价值和失业保障价值。

(1)养老保障价格

养老保障价格测算可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sl――养老保障价格;At――农用地总面积;Am――人均农用地面积;Ya――平均年龄为a时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应趸缴的保险费金额;Yam――a年龄男性公民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Yaw――a年龄女性公民保险费趸缴;b――男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c――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M1――农民基本生活费(月保险费领取标准)M0――月保险费基数。

(2)失业保障价格测算

本文以保障农民最低生活水平为出发点,采用折现的方法来计算。一般来说,男性在四十五岁以上、女性在四十岁以上再找工作就比较困难,假设其失业,男性到六十岁女性到五十五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其间为十五年。也就是说失业保障的存续期间为十五年。根据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采用前文确定的收益率即可算出一人所需的失业保障金额,再用农地总面积除以人均农地面积求出要保障的人数,两者相乘即得出失业保障价格。公式如下:

式中:ps2――失业保障价格;M1――最低生活保障金额;r――还原利率;At――征收土地总面积;Am――人均土地面积

(3)粮食安全保障价格的计算

第一,固定资产投入量,假设在开发初期一次性投入,由于投入期和测算时点相距不远,所以固定资产投入部分不计资金的时间价值。

第二,农业生产平均净收益水平在土壤经济肥力形成周期内的折现值。公式为:

式中:pg――粮食安全保障价格;ay――农业生产年平均净收益;r――还原利率;n――土壤经济肥力形成周期;c――农地固定资产投入量

3、生态价值测算

土地资源的生态功能主要包括调节大气成分、涵养水源、保持生物多样性、营养物质贮存与循环、土壤肥力的更新与维持、环境净化等功能价值。由于土地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通常土地的生态价值不具备完备的市场评价体系。目前,国内外对生态价值的核算一般采用间接测算法,主要采用替代成本法(影子工程法)、旅行费用法、享乐价值法和条件价值法进行测算。

(三)区分对待征收征用,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对土地征收、征用进行了区别。征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没有期限的。而征用仅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有限年期的转移,并未改变其所有权性质。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价格,土地征用补偿价格只是有限年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因此土地征收价格应明显高于土地征用价格。

在农村集体土地非农流转的过程中,应严格区分土地征收和征用,分别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以充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产权利益。充分体现社会公正理论,根据“谁受益、谁投资;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土地征收征用后的受益者和土地资源功能破坏者应该对受损害者相应的补偿。

三、展望

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完全价值有很大差距,如何将优化后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上升到制度层面是当务之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土地征收将更好地体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土地征收逐渐走向市场化,补偿费用不断提高,安置方式和途径不断拓宽,从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和农民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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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霍雅勤,蔡运龙.耕地资源价值的评价与重建――以甘肃省会宁县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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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01-0043-04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大力发展经济时期,但单一谋求经济的发展而忽略自然生态的保护导致这一时期凸显出很多发展弊端。例如,很多城市为了增加GDP,不重视生态保护,对森林乱砍滥伐,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宝贵的水土涵养林缺失;部分城市规划不合理,严重超出了当地的生态承载力等。鉴于此,各国政府开始重视对环境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20世纪以来,很多学者致力于研究定量分析和评价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加拿大学者Rees[1]提出的“生态足迹分析法”从经济发展所占用土地面积的角度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相对其他方法而言,更加直观、易于操作,因而成为研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研究方法。

2007年12月,国家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中国首次批准的“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云龙生态新城是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确定的云龙示范区的重点建设区域。通过对示范区近年来的生态足迹测算,定量评价其可持续发展程度,对于掌握示范区目前物质消耗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能为示范区未来的规划提供一份重要的数据。

1 研究区域概况

株洲云龙生态新城毗邻长株潭城市群的绿心,周边分布有石燕湖风景区、云峰湖风景区、九郎山森林公园、仙人造风景区、仙庾风景区以及大京风景区等。区内除个别地方受到乡镇级工业企业的污染之外,其余地方生态环境优良。规划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气候温暖、四季分明、雨水充沛、生长期长。风向冬季多西北风,夏季多正南风。年平均气温在17.1~18.9 ℃,最低气温-11.9 ℃,最高气温41.0 ℃,年平均降水量1 400.6 mm,春末夏初雨量集中,秋末冬初雨量较小。年平均相对湿度80%。日照时间为1 629 h,年均无霜期286 d。辖区内包含云田乡、龙头铺镇、仙庾镇、明照乡、学林办事处等。该地区大部分区域处于未开发状态,辖区土地面积约为18 971.97 hm2,其中耕地面积6 016.39 hm2,水域面积1 107.73 hm2,林地面积8 052.77 hm2;总人口约为7.6万人;森林覆盖率高,达到42%,生态环境优良。

2 研究方法概述

2.1 生态足迹基本概念

生态足迹(Ecological Footprint)又称生态占用,是由加拿大生态学教授Rees在1992年提出的一种定量评价分析可持续发展程度的评价方法[1]。该方法通过将一定区域内生产人口所消耗的资源以及这些生产人口所产生的废弃物转化为可供生产的土地面积,将这些土地面积总和与该区域内所能提供的生产土地面积进行对比,即可定量判断该区域是否处于生态承载力范围之内。

具有生态生产能力的土地主要分为6部分:耕地、林地、草地、建筑用地、水域、化石能源用地。

2.2 生态足迹计算方法

生态足迹作为一种度量环境可持续发展程度的评价方法,其主要涉及到两点:①该区域人口所消耗的绝大多数资源、能源以及废弃物的数量;②这些资源、废弃物所转换成的生产性土地的面积。

第一步,分别计算该区域各消费项目人均生态足迹,其计算公式为:

Ai=Ci / Yi=(Pi+Ii-Ei)/(Yi×N)

其中Ai为该区域第i种消费项目折算的人均生态足迹(hm2);Ci为该区域第i种消费项目的年人均产量(kg/hm2);Yi为第i种消费项目的全球年平均产量(kg/hm2);i为消费项目的种类;Pi为第i种消费项目年生产量;Ii为第i种消费项目年进口量;Ei为第i种消费项目年出口量;N为该区域人口数量。

第二步,计算该区域消费项目实际生态足迹,其计算公式为:

ef=∑rjAi=∑rj(Pi+Ii-Ei)/(Yi×N)(j=1,2,3,…,6)

式中,ef为实际人均生态足迹(hm2/人);rj为均衡因子。

第三步,计算该区域总的生态足迹,其计算公式为:

EF=ef×N

EF为总的实际生态足迹(hm2),N为该区域人口数量[2]。

2.3 生态承载力的计算

EC=■N×ai×ri×yj

其中,EC为总的生态承载力(hm2);ai为第i种生态生产性土地的人均面积;yj为产量因子[3]。

2.4 均衡因子与产量因子

为了克服不同种生产性土地之间生产能力的差异,在计算生态足迹时需要给不同生产性土地面积分别乘上一个均衡因子,从而使不同种生产性土地面积得以加总和比较。本研究为减少误差,对世界上6种常见生产性土地的均衡因子取平均值,其中耕地为2.55,林地为1.39,草地为0.46,水域为0.24,化石能源用地为1.39,建筑用地为2.55[4]。

在计算生态承载力时,由于生产性土地生产能力因国家各异,需要在不同生产性土地面积前乘以一个产量因子,进而转化为可以比较和加总的均衡面积。云龙示范区的产量因子是通过查看株洲各年的统计年鉴,了解各种生产性土地单位面积产量,得出的结果再与同种生产性土地全球平均单位面积产量相比较,所得结果即为所求。

2.5 生态赤字(盈余)分析

总的生态赤字计算公式为:ED=EC-EF;人均生态赤字计算公式为:ed=ec-ef。

3 结果与分析

3.1 2008年的生态足迹

3.1.1 生物资源消费 生物资源消费主要是把居民常用消费品转化为4类生产性土地,分别为耕地、林地、草地、水域。2008年云龙生态新城生物资源实际人均生态足迹总共为1.348 7 hm2,其中耕地0.215 7 hm2、林地0.002 9 hm2、草地0.956 6 hm2,水域0.173 5 hm2。生物资源实际总生态足迹为102 501.2 hm2, 其中耕地16 393.2 hm2、林地220.4 hm2、草地72 701.6 hm2、水产品13 186.0 hm2(表1)[5]。

3.1.2 能源资源消费 能源资源的消费不能直接按生物资源消费的生态足迹公式来计算,因为能源不能全部转换为热量,因此在计算时必需乘上一个能源折算系数。本研究依据加拿大学者Wackemagel等[6]发表的各种能源的平均发热量及折算系数进行计算,其公式如下:

EFi=Ci×Hi/Iaverage

其中EFi为第i种能源生态足迹;Ci为第i种能源消耗量;Hi为第i种能源折算系数;Iaverage为第i种能源全球平均产量。

能源资源消费主要调查日常生活中人们常用的几种资源:煤炭、焦炭、汽油、柴油、电力、热力等[7]。实际的能源消费人均生态足迹为1.076 2 hm2,其中化石能源用地为0.955 3 hm2,建筑用地为0.120 9 hm2;总的能源消费实际生态足迹为81 791.2 hm2,其中化石能源用地为72 602.8 hm2,建筑用地为9 188.4 hm2(表2)[7]。

把生物资源和能源资源的实际人均消费相加就得到2008年研究区的实际人均生态足迹为2.424 9 hm2。

3.2 2008年的生态承载力

计算生态承载力首先要了解当地土地资源情况,由于没有研究区草地具体资料,根据现场调研情况,研究区内草地面积不成规模,转化为草地的消费项目有家禽、禽蛋、猪肉、牛肉,其通常在农村建筑区内圈养,故把农村建筑面积算为草地面积;化石能源用地面积为0 hm2;规划区不同土地类型面积具体情况见表3。根据已经得到的研究区实际人均生态足迹以及通过计算得出的当地产量因子和均衡因子可计算出研究区人均生态承载力,并且在计算生态承载力时要扣除12%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面积[8]。其生态承载力结果具体见表4。

由于化石能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不能继续转换为再生产性土地面积,故其产量因子为0;生态承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的可持续发展情况,云龙生态新城当地人均生态承载力为0.577 3 hm2,扣除12%生物多样性保护用地(0.069 2 hm2/人),最终可供给的人均生态承载力为0.508 1 hm2(表4)。

3.3 2008年的生态赤字

根据此前得出的人均生态承载力与生态足迹以及生态盈余公式可计算出云龙生态新城生态赤字为1.847 6 hm2/人。生态赤字表明研究区在现有条件下人们的生产活动已经超出了自然的生态承载力[9]。从以上结果可以得出,草地、水域和化石能源用地的承载力出现了赤字,这说明现阶段研究区对化石能源和草地的利用过度,需要控制产量、保护环境;而其他几种未出现赤字的土地则需要根据现有数据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开发。

4 结论

通过对株洲云龙生态新城进行实地调研,对获取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总结,得出了该区域居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为株洲市云龙生态新城的远期规划提供了参考数据,也为长株潭建立两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数据。

1)由于株洲云龙生态新城正处于建设期,没有该区域的专有基础资料,所有数据都是结合株洲近几年统计年鉴,以及云龙生态新城在人口、各种土地面积相对株洲值的比率换算得来,因此难免有所误差。就最终数据而言,株洲云龙生态新城生态承载力相对较小,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 hm2/人)[10],这主要是与株洲这个城市以工业为主有关,大量使用化石能源降低了整个研究区的生态承载力。

2)应从生态足迹的产出与供给入手,加强科技研发,提高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加强开发新能源,逐步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加大力度保护耕地,鼓励建楼房,从而达到降低土地破坏而提高生态承载力的目的;合理规划研究区内产业群,减少粗放型经济产业;加强教育、宣传,把居民落后的消费观念转变为生态的、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的文明消费。

参考文献:

[1] REES W E. Ecological footprint and appropriated carrying capacity: What urban economics leave out[J]. Environment and Urbanization,1992,4:120-130.

[2] 张志强,徐中民,程国栋. 生态足迹的概念及计算模型[J].生态经济,2000(10):8-10.

[3] 周国华,彭佳捷.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足迹测算[J].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2009,32(3):95-100.

[4] 唐 勇,向平安.长株潭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足迹分析研究[J].湖南农业科学,2011(17):73-76.

[5] 2008年湖南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6] WACKERNAGEL M, REES W E. Our Ecological Footprint: Reducing Human Impact on the Earth[M]. Cabrioala, B C, Canada:New Society Publishers,1996.

[7] 邱瑞华,高良敏.淮南市2006年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计算与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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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8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2-0169-01

现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在环境承载力分析方面有很多局限,往往由于缺乏相关资料,基本不可能度量。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中,如何度量的方法没有明确提出,很难量化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生态足迹方法在承载能力度量方面,能对区域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和环境承载能力做出一个比较客观的度量,可操作性强,数据资料易得,有助于评价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 生态足迹的概念及计算模型

1.1 生态足迹的概念

生态足迹是一种基于生物物理量的度量可持续发展程度的概念和方法。其定义为:维持一个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全球人口所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人类所产生的所有废物所需的生态生产性土地的总面积。生态生产性土地是指具有生态生产能力的土地或水体。按生产力的大小的不同,可分为: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类。用生态足迹来衡量生态承载力的定义是:一个地区能够拥有的生态生产性土地的总面积,在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生态完整性的前提下就是该地区的生态承载力。

1.2 生态足迹计算模型

生态足迹计算模型是基于一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人类能够确定自身消费的绝大多数资源及其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二是这些资源和废弃物的量可以折算成生产或消纳它们的生态生产性面积。人类活动的消费和污染消纳都归结为消耗的各种资源。将消耗的资源量分别折算成具有生态生产力的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类生态生产性土地的面积Aj,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j=0,1,2,3,4,5分别代表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Aj为生态足迹,ha;EPi为单位生态生产力,t/ha;Ci为消费资源量,t;Pi为产生资源量,t;Ei为出口资源量,t;Ii为进口资源量,t。

由于同类生态生产性土地在不同地区间生产力存在差异,其实际面积不能直接进行对比,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用其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来乘以产量因子进行产量调整。不同类型生态生产性土地汇总为区域的生态生产力和生态足迹,不同类型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要乘以一个均衡因子进行等量化处理。不同类型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经过产量调整和等量化处理后再进行加和就得到某特定区域的生态足迹。

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生态足迹法的应用

生态足迹法可以定量地测算项目对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影响,把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产生的所有废弃物折合成了统一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

应用生态足迹法评价生态环境影响可按下列步骤实施:1)识别评价区内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的占用,列出消费污染和生态足迹清单,计算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前的生态足迹和生态容量,评价生态环境状况现状;2)计算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引起的消费和污染生态足迹的变化量,同时对在影响区域内造成的生态生产力的变化进行分析,然后分析对生态生产性土地供给能力的影响;3)计算和比较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后的生态足迹和生态容量,可以获取其在其评价区域内生态赤字或生态盈余,从而分析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调整规划。

3 国内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生态足迹法可定量描述和评价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国内已有学者开始利用生态足迹法来评价建设项目或规划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刘年丰等通过生态足迹法评价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襄樊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了新的生态承载力计算方法—资源产量法。陈述文等对重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熊等对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寇刘秀等对苏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

生态足迹法虽然在建设项目或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主要对现状及实施后的生态足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是定性化建议,缺乏对预测目标的定量评价;二是生态足迹核算均以“世界公顷”为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在等量化处理中因均衡因子大部分数值相同,不能充分说明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差异程度,导致得出的建议失真;三是现有生态足迹评价研究采用的是主要生态足迹的传统核算方法——综合法,由于所需核算数据部分难以获得,成分法和投入产出法的相关应用研究尚未开展,研究深度不强。

4 展望

为了让生态足迹法更好地应用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一是进一步探讨以“地方公顷(或者实际公顷)”为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的生态足迹评价模型,体现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差异程度,考虑土地利用的区域差别性、土地生产力等,重点开展符合区域实际生态生产力的均衡因子和产量因子的研究,建立区域、流域的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的标准值;二是开展成分法和投入产出法在计算生态足迹中的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年丰,谢鸿宇,肖波等.生态容量及环境价值损失评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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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2-0024-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2.005

城市土地资源系统在单位面积内集中大量的物质和能量,并产生大量的污染物质,会改变自然生态系统的调节机能和原有的生态平衡,从而影响人类本身[1]。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是指通过增加对城市存量土地的投入,在不破坏土地代谢失衡的可承受范围内,把城市经济社会系统与土地生态系统的诸多要素组合起来进行综合考察与实施,从而实现区域土地与区域人口、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其主要特征可表述为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增量化、产出高效化、排放减量化、集约可持续化和系统整体最优化。“代谢”是把土地看作类似有 机体的一个组织,通过人类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活动,土地资源系统不断与外部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循环转换[2]。土地生态利用的“代谢”过程可理解为投入、排出、循环和调节四个过程。投入主要有劳动、资本 和技术等,通过增加要素投入,追求城市经济社会产出高效化和排放减量化,并保障土地可持续的循环“代谢”,同时依靠园林绿地等调节因素的生态净化,与外界环境相互交换物质来协调土地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最终实现整个土地资源系统最优化[3]。土地资源生态链中的任何一环节遭受改变或破坏,都会造成整个城市土地利用系统的“代谢”失衡。因此,本文基于土地利用的生态“代谢”规律,从土地资源利用系统的输入端、过程 、输出端对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进行测度及其评析。

1 测度方法与模型建构

1.1 研究思路本文研究思路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度量和影响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障碍因子诊断。根据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加权积和加权和方法对浙江省11个市(评价对象)土地生态利用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价,并通过建构模型测算制约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障碍因子,针对不同因子障碍度,提出优化对策。具体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1.2 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城市土地生态利用的简化模型,遵照典型性、系 统性、可量化性等原则,建立了反映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测评指标体系(见表1)。与其它有关城市土地生态利用的研究相比[1,3-6],重点突显城市土地利用中排放减量化、可循环再利用和生态系统整体优化特征。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控制层、操作层,共18个指标因子。

① 式中乘以数字100是为了避免计算出的评价指数的数值过小。

图1 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测度及其障碍度诊断技术路线

Fig.1 Technological map of evaluation and diagnosis on EULU

1.3 指标权重的确定

为了能够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各评价指标的重要性,既要考虑到专家的经验和能力,也应兼顾到客观的信息数据。所以,本文以AHP赋权法和信息熵赋权法相结合来确定各层次指标的权重。为了放大各指标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采用乘法合成法对各评价指标进行组合赋权,即两种赋权法确定的权重系数对应相乘,再将乘积进行归一化处理[7]。具体计算结果见表1。

1.4 指标值规范化处理

为了使各指标之间可以比较,需要对各指标值进行规范化处理。本文采用参照值标准化法对指标进行规范化处理,并考虑到浙江省行政区划变化的影响,具体是以2001年浙江省土地生态利用总体水平的各指标值为参照值,即:对于正向作用指标,eij=eij′/ei′,式中,eij为标准化后某一指标的属性值,eij′为某一指标的原始属性值,ei′为2001年浙江省土地生态利用总体水平的第i指标的原始属性值;对于负向作用指标,eij=ei′/eij′,式中,eij为标准化后某一指标的属性值,eij′为某一指标的原始属性值,ei′为2001年浙江省土地生态利用总体水平的第i指标的原始属性值。

1.5 加权和与加权积的混合算法

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测评指标中,五个控制层中两两不可补偿,即使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补偿,这种补偿也是非线性的。相对于各个控制层,操作层之间一般是存在吴泽斌等: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测度及障碍因子诊断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2期

表1 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测评指标体系及其权重

Tab.1 Indexes and weight of ecologically urban land use目标层ATargetlayer控制层指标BControlling indexesB权重Weight of layer B操作层指标COperating indexesC层内权重Weight of layer C最终权重Final weight城 市 土 地 生 态 利 用 目 标 A经济社会发展效益B10.15土地资源投入增量化B20.15土地污染物排放减量化B30.30土地资源循环再利用B40.20土地资源机能调节B50.20C1单位二、三产业产值土地占用量0.2500.038 C2单位财税收入土地占用量0.2500.038C3城市化水平0.2500.038C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500.038C5单位土地面积固定资产投入量0.3000.045C6单位土地面积容纳从业人员数0.3000.045C7单位土地面积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投入量0.4000.060C8单位土地面积废水排放达标量0.2500.075C9单位土地面积固体废弃物处置量0.2500.075C10单位土地面积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0.2500.075C11单位土地面积工业烟尘去除量0.2500.075C12土地开发利用率0.3000.060C13闲置土地复垦利用率0.3500.070C14单位土地面积环保投资0.3500.070C15路网密度0.2500.050C16城市人口与用地增长弹性系数0.2500.050C17建成区绿化率0.2500.050C18自然保护区面积占辖区面积比重0.2500.050注:①城市人口为城市户籍总人口;②土地面积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着线性补偿关系。所以,本文对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测度拟采取加权和与加权积的混合 算法计算综合评价指数,具体计算公式①如下:

D=∏nm=1ωm∑jk=i(ωkek×100)(1/n)(1)

式中:D为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综合指数,m为控制层指标的代码,n为控制层指标 的数目,k为控制层指标Bm所辖的操作层指标的代码,ωm为控制层指标Bm的权重,ωk为操作层指标Ck的层内权重值,ek为操作层指标Ck的属性值。

1.6 因子障碍度测算模型

基于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整体水平测度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进行病理诊断,挖掘出主要障碍因子,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提供决策参考。具体操作中,通过计算障碍度来加以考察,其计算方式如下:

令Um=Um1,Um2,…,UmK,其中:Um为第m个控制层指标的集合,Umk为第m个控制层指标下属的第k个操作层指标;

设Ums∈Um,其中:s为相应操作层指标的实际代码,m为控制层指标的代码;

设min(um)、max(um)分别为控制层指标Um下属的操作层指标的最小实际代码、最大实际代码,max(eck)分别为评价对象操作层指标Ck现状最大属性值,ωuk为第k个操作层指标的最终权重;

定义BDs为第s个操作层指标的障碍度,BDm为第m个控制层指标的障碍度,则有:

BDs=(Opt1Opt2-1)×100%(2)

BDm=(Opt1Opt3-1)×100%(3)

其中:式中,Opt1为评价对象内组合而成的最优综合评价值,Opt2为基于评价对象操作层指标Cs现状值的次优综合评价值,Opt3为基于评价对象控制层指标Bm现状值的次优综合评价值。

Opt1=∑max(UM)k=min(Um)ωUKmax(eck)

Opt2(ωUecs)+∑max(Um)k=(s+1)ωUKmax(eck)s=min(Um)

(ωUSecs)+∑(s-1)k=min(Um)ωUKmax(eck)+

∑max(UM)k=(s+1)ωUKmax(eck)min(Um)

(ωUSecs)+∑(s-1)k=min(Um)ωUKmax(eck)s=max(Um)Opt3=∑max(Um)k=min(Um)ωUKeck

通过对单项操作层(控制层)指标障碍度BDs(BDm)大小的排序,从而确定主要障碍因子。

2 实证研究――以浙江省11个市为例

2.1 区域概况及数据来源

浙江省位于我国华东地区中部、东海之滨。陆域面积10.18万km2,海域面积26万km2。地形以丘陵、山地为主,地势自西南向东北倾斜,北部为杭嘉湖平原。在地理空间上可分为 浙北(杭州、嘉兴、湖州和绍兴)、浙东(宁波、舟山和台州)、浙南(温州、丽水)、浙西(金华、衢州)四大经济区域根据政府网站整理而得。。

数据来源于2007浙江统计年鉴,2007中国城市年鉴,浙江省11市的2007统计年鉴,2001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部分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数据库:省略e及浙江省各市的统计信息网。

2.2 各市土地生态利用整体评价结果

本文根据前述方法对各指标值进行无量纲化处理,运用式1进行计算,获得浙江省11个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评价结果,具体见表2。

根据表2可以对浙江11个市土地生态利用情况做出以下判断:

2.2.1 从区域比较来看,土地生态利用水平呈现较明显的区域差异浙江省11个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综合指数进行排序,从高到低依次为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温州、金华、衢州、台州、舟山、丽水。其中土地生态利用水平最高杭州(16.86),集约度最低丽水(7.37)。采用Q型聚类法将具有共同特点的城市聚类在一起,进行区域差异分析。分析结果将2006年浙江省各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评价指数分为3类:第Ⅰ类为良好水平,包括杭州、宁波、绍兴,几何平均值14.51;第Ⅱ类为中等水平,包括湖州、温州、嘉兴、金华,几何平均值10.23;第Ⅲ类为中下等水平,包括衢州、台州、舟山、丽水,几何平均值为8.21。可见,浙江省11个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浙东北较高,浙西南较低,区域差异明显。

2.2.2 11市土地生态利用评价的控制层指标对比分析

从经济与社会发展指数来看,宁波排在首位,说明宁波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在浙江省区域范围内最优,指 数为90.20,排在最后的是丽水市,指数是35.03,两者指数差距为55.17,说明区域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效益极其不平衡。土地资源投入最高出现在杭州,说明杭州单位面积上的投入要素最多,投入要高于其他区域的投入水平;最低投入水平是丽水。在土地污染物排放减量化指数中,最优为杭州(80.44),温州排在最后(27.00),说明温州土地污染物排放还较严重。土地资源循环再利用水平最低为舟山(19.46),这是由其天然的区位所决定的。舟山是一个由1 390个岛屿组成的海岛城市,海岛资源开发极其潜力。土地资源机能调节指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杭州、宁波、衢州、金华、嘉兴、湖州、绍兴、舟山、温州、台州、丽水。衢州排名靠前主要是由于其路网密度和建成区绿化率较高所拉动的。

2.3 11市土地生态利用的障碍因子诊断

在前述整体评价的基础上,运用式2、式3对影响2006年浙江省11个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障碍因子进行程度检验。按控制层指标和操作层指标分别计算,因子障碍度的计算结果见表3、表4。

通过分析表3和表4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丽水、衢州两地土地生态利用的薄弱环节主要在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从障碍因子来看,丽水最大障碍因子是单位面积二、三产业产值较低,衢州则是单位面积财税收入偏低。丽水、衢州两地受区位、交通条件等制约,土地生态利用的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对滞缓。工业化较滞后,农业产值比例较大。2006年丽水农业产值占丽水市GDP比重为12.63%,衢州为13.20%,而全省比重最低为义乌2.79%。从2006年人均生产总值来看,丽水为14 104元,衢 州为15 740元,全省最高杭州为51 878元,差距较明显。

(2)丽水、舟山、金华和衢州土地投入强度限制着这四个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2006年衢州单位土地面积固定资产投入量0.206亿元/km2,低于其他10个市。舟山单位土地面积容纳从业人员数全省最低,为2 356人/km2。 金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投入最低,人均城市建设资金为

(3)土地污染物高排放是制约浙江土地生态利用的最大阻力。浙江省11个市土地生态利用的最大障碍因子分别为:杭州是单位土地面积工业烟尘去除量偏低,宁波是单位土地面积废水排放达标量偏低,温州则是单位土地面积固体废弃物处置量偏低,嘉兴为单位土地面积废水排放达标量偏低,绍兴是闲置土地复垦利用率偏低,金华为单位土地面积废水排放达标量偏低,衢州是单位财税收入土地占用量偏低,舟山是土地开发利用率偏低,台州为单位土地面积废水排放达标量偏低,丽水为单位二、三产业产值土地占用量偏低。11个市中有7个城市的最大障碍因子来自土地污染物排放减量化指标中,说明“三废”排放已严重制约着浙江省土地生态利用水平。其中,温州市排名前三的障碍因子都与土地污染物排放减量化有关,作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祥地与市场经济发达地区,温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低、小、散”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扭转。2006年温州市土地污染物排放减量化指标中的单位土地面积废水排放达标量、单位土地面积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在全省范围内最低,分别为62.03万t/km2、0.05 t/km2,与浙江省最高水平分别相差174.15万t/km2、0.81 t/ km2。

(4)舟山、衢州、宁波土地生态利用受土地资源循环再利用的威胁较大。主要原因在于受地貌特征影响,舟山岛屿众多,发展海洋经济潜力巨大,宁波土地后备资源丰富,衢州以山地、林地为主,土地开发利用率、闲置土地复垦利用率相对较低。

(5)在土地资源机能调节指标中,杭州和宁波所受制约较少,丽水和台州的土地机能调节障碍度较大。杭州在路网密度和自然保护区面积占辖区面积比重两指标上为全省最优值,宁波的路网密度和建成区绿化率相对较高,而台州和丽水在路网密度和建成区绿化率两指标上则处于全省较低水平,影响了两市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和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丽水和衢州土地资源机能调节中障碍度也较小,说明两市在生态保护上具有比较优势。

3 小结与政策建议

3.1 小结

(1)浙江省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呈现出一定的区域空间差异。浙东北部较高,西南部偏低。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经济社会越发达,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就有更好的发展基础。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人口素质、调控政策、发展理念等诸多因素均有一定的联系。

(2)本文运用构建的测度指标体系和模型,以浙江省11个市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较好地反映了评价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综合水平。测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分出优劣,排名的先后,而在于找到差距和改善的方向。通过因子障碍度检验,可以有效地挖掘出限制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提高的主要因子,为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增强了说明力。所以,从定量角度来看,本研究所提出的评价思想、方法和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但是,有些指标只是凭经验判断而得,缺少合理性论证,这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3.2 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障碍因子的诊断分析,并结合浙江省实际发展情况,提高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主要路径选择有:

(1) 从控制层指标的障碍度来看,土地资源生态链中的投入、产出、机能调节和循环四个环节中,任何一环节的偏颇都会影响到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这就需要在土地利用过程中,遵循土地生态的“代谢”规律,重视土地生态利用中各环节变化速率的均衡性,合理布局和适度开发土地资源。从操作层指标的障碍度来看,土地污染物的高排放是制约浙江省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提高的最大障碍因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推行清洁生产就显得尤为必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提高循环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建立产业筛选和综合评价机制,使消耗高、污染大的产业和企业逐步退出。

(2) 诊断出障碍因子后,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障碍因子管理体系。借鉴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循环管理模式:规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和改进(Action),再依据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主要特征:单位面积投入增量化、产出高效化和排放减量化,从而制定出计划,对制约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的重要障碍因子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并通过审核、管理评审实现持续改进,将经验和教训制订成标准、形成制度,从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土地生态利用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3) 开展土地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公众土地生态伦理意识。土地不仅仅要追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生态利用也同样重要。应该把当前的土地经济利益与长远的土地生态平衡结合起来,以土地生态平衡的原则来制约和规范人类的社会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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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and Diagnosis of Stumbling Factors on Ecologically Urban Land Use

WU Zebin LIU Weidong WANG Youjie WANG Xiangdong LUO Wenbin

篇8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24-6342-05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24.006

城镇化发展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时期的重大战略议题,是未来几十年中国发展的一大引擎。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土地作为最为基础的要素,在城镇化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土地制度改革更是新型城镇化顶层设计的核心突破点之一。

中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促使农业用地以较快的速度转换为城市用地,为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奠定了基础。在土地城镇化过程的推动下,中国不仅实现了快速的经济增长,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十分显著的变化。同时,土地城镇化的过快发展也积累下来很多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亟待处理和破解的突出问题。对于如何突破过去土地城镇化发展的瓶颈,提高土地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走出新型土地城镇化道路,成为广受关注的重大议题。

总体来看,低成本和低效率是当前中国土地城镇化的突出特点。然而,这种低成本的土地城镇化发展在未来的可持续性已经变弱,未来如何通过改革,以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优化土地使用结构尤为关键。基于此,本文针对土地城镇化展开综述,为有序推进城镇化发展提供土地政策引导,为提高土地城镇化发展效率提供路径指南。

1 土地城镇化的界定

城镇化是人口、地域、社会经济关系、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镇型转化的自然历史过程[1]。“土地城镇化”这一概念的正式提出,发端于2007年陆大道和姚士谋一份名为《关于遏制“冒进式”城镇化和空间失控的建议》的国务院发展咨询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土地城镇化速度太快”,并“大大快于人口城镇化”,得到决策层的高度重视。由此,土地城镇化作为独立的研究命题在学术界得到广泛的回应。之后,吕萍等[2]较早提出土地城市化的概念,认为土地城市化是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土地利用属性由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土地产权属性由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欧阳文旭[3]认为中国的土地城市化主要是指随着土地利用形态向非农化的转变,土地和房产实现快速升值,不同利益群体分享土地级差地租收益的过程。潘爱民等[4]指出土地城镇化是指城镇地域空间向农村推进,非城镇建设用地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过程,用城市和建制镇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重衡量。

崔许锋[5]认为土地城镇化侧重于城镇化的空间扩展和利用效率的提高,体现在土地用途的转换和资本的积累,其内涵不仅包括城镇化建成区的空间扩展,还包括单位土地面积资本投入增加,单位面积土地产出值的提高等。潘爱民等[4]指出土地城镇化是城镇地域空间向农村推进,非城镇建设用地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过程,用城市和建制镇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重衡量。

张飞等[6]认为土地城镇化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土地城镇化伴随着土地产权的改变,即由农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二是土地征收是土地城镇化的惟一合法途径;三是政府在土地城镇化过程中获得巨额收益,为中国的城市建设提供了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使得土地城镇化成为中国城镇化的引擎。李昕等[7]认为土地城镇化与土地非农化有本质区别,土地城镇化是城镇化进程中土地从非城镇状态向城镇状态转变的过程,不仅限于农用地或者耕地的减少以及城镇空间的增长问题,还包括建设用地内部结构的调整,即农村居民点、农村属性的独立建设用地等向城镇居民点以及城镇属性的独立建设用地的转变。

2 土地城镇化的测算方法与体系

土地城镇化在中国快速而持续的城镇化进程中扮演的支撑与制约角色越来越明显,但目前对土地城镇化水平的测度框架依然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对于测算方法和体系主要分为单一指标测算法和复合指标评价法两种测算类型。

土地城镇化测算单一指标测算法目前主要包括两种,第一,采用建成区面积增加率来表示土地城镇化[8,9]。第二,城市建成^面积或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重[10-13]。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依据对土地城镇化内涵的不同理解,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测算方法,例如:①实际城镇土地面积与理论城镇土地面积的比值量化土地城镇化[14],其中理论城镇土地面积是在理想状态下,所有人口都居住在城镇,所有GDP产出都来自城镇土地,且人均土地需求与地均产出水平合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已达最优时的城镇土地数量;②土地城镇化是指城市土地占城市总用地的比重;③土地城市化水平=(建设用地总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土地总面积-未利用地面积);④以城镇建设用地与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来度量土地城镇化水平,即土地城镇化率=城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⑤土地城镇化率是指城镇用地占城镇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之和的比例,即土地城镇化=城镇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15]。

土地城镇化测算复合指标评价法主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结构、景观、利用程度、投入、效益等的复合指标,其指标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比重、人均建成区面积、土地利用程度综合指数、道路面积比重、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地均收入、地均生产总值、农用地景观破碎度、建设用地平均斑块面积、国有土地单位出让价格等[16-20]。具体包括,吕萍等[2]构建了土地城市化的指标体系,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土地利用效益水平变化、土地利用程度变化、土地利用景观变化和土地资本投入变化五个方面的因素;王洋等[21]提出了一种可供参考的土地城市化率的概念与测度方法,并确定其阈值,采用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城市化率、城市土地扩展面积和城市土地扩展速度分别评价了中国城市的土地城市化规模、水平、绝对进程和相对进程的空间分异格局;刘娟等[22]构建了土地城镇化指数评价体系,包含城镇规模、投入水平、产出水平3个目标层,地均财政收入、地均第二、第三产业产值、地均年建设投资等7个指标层。

3 土地城镇化的发展现状及其影响

有学者认为土地城镇化的速度与城市规模和等级有较大关系,因为级别较高的城市更容易吸引中央政府以及国外的投资[23],如Xu等[24]对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研究发现,之所以广州能够快速发展,主要是由于它是广东省的省会城市。Wu等[25]对杭州的城市用地扩张研究也发现如此。Chen等[26]比较分析了深圳和东莞两个既相邻但又竞争的城市土地扩张,发现尽管1990-2008年间两个地区的城市土地扩张比例和密度类似,但深圳的人口增长率和城市人口密度要高于东莞,即深圳的土地城镇化效率要高于东莞。

同时,依据差异化的土地城镇化测算依据与测算方法,诸多学者针对中国土地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和空间差异展开研究。王洋等[27]以中国656个城市的城区为研究单元,评价了中国城市的土地城市化绝对进程和相对进程的空间分异格局,结果表明:①近10年来,中国土地城市化率提高近一倍,由“金字塔式”等级分布逐渐转为“钥匙式”的分布格局;②规模越大的城市,土地城市化进程越明显;③近10年来中国土地城市化进程的两大核心用地增长类型是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陈凤桂等[16]研究表明,上海和福建土地城镇化指数最高(第一等级),天津和北京次之(第二等级),浙江、云南、重庆、陕西、内蒙古、江苏、青海则位列第三等级,其余省份均为第四等级。张飞等[6]基于2000-2012年省级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法研究了中国土地城镇化的时空特征及机理。研究表明,全国和各个省份的城镇建成区与土地城镇化水平均有大幅增长,但省际差异较大,空间格局上呈现出显著的峰值效应,相对于土地城镇化水平空间格局而言,省级城市建成区规模空间格局与GDP的空间格局更为相似。

针对省域尺度的土地城镇化发展进程也有部分研究成果。如薛欧等[19]运用多因素综合分析法和城镇土地利用比重法测算了陕西省11个城市的土地城市化水平。结果表明,陕西省土地城市化水平在各市间差异较大,并呈现明显的区域化特征,关中六市的土地城市化水平远远高于陕南及陕北地区。崔许锋[5]研究民族地区土地城镇化进程发现,土地城镇化发展水平呈现出显著的以省会昆明为中心,向四周递减的空间格局状态,从中部的“高级发展型”逐步过渡到边缘的“落后发展型”。民族区域的土地城镇化水平普遍小于非民族区域的城镇化水平。刘耀林等[15]分析湖北省土地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发现,湖北省土地城镇化发展进程存在一定的地域分异,土地城镇化热点地区周围的土地城镇化率往往偏高,非农产业比重、人口城镇化率和地形条件是土地城镇化率的主要影响因素。

对于土地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带来的各种问题,Long等[28]指出,天津滨海新区1985-2010年间大量优质耕地和生态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促使当地生态环境价值下降25.9%。相反,也有学者认为城镇化和人口由农业向非农转移一定程度能够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因为人均城市土地需求量要远小于农村土地需求量[29]。田莉[30]认为土地城市化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经营城市”、“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土地的出让收益,和开发商形成某种程度的“增长联盟”,推动了房价的火箭式上涨,农地过度非农化现象严重,城镇化的形态呈现低密度蔓延的趋势。彭冲等[31]通过研究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时空演变及关系发现,城镇土地集约利用具有较为显著的正空间相关性且呈递增之势,无论全国层面还是分地区层面,新型城镇化对土地集约利用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快速城镇化发展背景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的负面影响已通过气候、环境和生态系统等表现出来,诸多学者对此给予极大地关注[32-34],同时,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土地城镇化的低效发展会给环境和生态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35]。

4 城镇化背景下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原因及应对策略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个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重要时期[36],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促使城市建设用地扩张成为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利用方式改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二是城镇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三是农村-城镇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农村内部会有耕地向宅基地功能转变等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城市内部会有工业用地向商业用地之间的功能转变,农村-城市之g会有耕地向城市建设用地功能的转变。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割裂开来的,而是相互紧密联系,都是在城镇化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既相互对立、独立,又相互约束的循环约束子系统。

大部分学者围绕城市用地扩张与耕地流失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37],包括对农用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驱动力及转换机制。Xiao等[38]运用GIS和遥感技术研究石家庄城市扩张特征,发现1987-2001年间由于城市的急剧扩张导致石家庄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其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人口、交通条件、工业化和政策等。Deng等[39]指出,不同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对耕地利用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快速城镇化促使2000-2008年中国耕地流失大约29.2%。Gao等[40]发现江苏省城市土地扩张较为明显,尤其是在苏南和市辖区,且城市土地扩张具有时间维度效应,其维度变化与地方政府在市场化、全球化背景下推进改革的力度密切相关。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关注到中国约有60%的农村住宅用地是由耕地转换而来,在东部沿海地区甚至超过90%的农村住宅用地由耕地转换而来。Liu等[41]通过研究武汉市1996-2009年间城乡建设用地变化以及人为驱动力发现,大量的耕地资源流失转换为城乡建设用地,促使城乡建设用地扩张规模较大,且城乡建设用地的数量和结构也发生重要变化。

在中国如此大规模的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城镇土地的扩展速度与密度远远大于人口城镇化,农村土地利用方式、城镇土地利用方式、农村―城镇土地利用方式的急剧变化是快速城镇化带来的必然结果,其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政治环境、政策调整、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

Deng等[42]认为城镇土地扩张是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结果,同时,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城市吸引大量农村人口进城,从而客观导致城市用地扩张。黄季j等[43]对县级单元城镇建设用地扩张的研究发现,1989-2000年东部地区建设用地增长速度有所减缓,中西部地区明显加速。张利等[44]发现中国城市用地规模总量不断增加,城镇之间的用地规模差距在拉大,整体均衡度在下降;城镇用地规模越大,扩张的速度越快,整体扩张速度呈现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态势;从区域层面看,东部城市的整体扩张速度最快,西部次之,中部最慢,城镇用地扩张有着明显的区域差异性。曹银贵等[45]以东部地区87个城市的建设用地为例,分析2000-2008年城市建设用地变化的规律发现,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增长非常大,增长速度非常快;城市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呈降低的趋势,不同阶段差异明显;城市建设用地变化在省域和区域经济圈内差异明显。王婧等[46]应用脱钩理论重点分析2000-2008年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变化及其与城乡人口变化的耦合关系,发现25个省区城市建设用地增长率高于人口增长率,两者协调性欠佳,呈现弱脱钩状态,其中有1/3的省区人口与建设用地变化关系极不协调。

对于城镇化背景下土地利用变化的应对与管理,现有研究主要从土地制度、土地政策等方面展开分析。Wu等[25]从政策的角度分析中国城镇化对土地利用影响的实践过程,将城镇化纳入土地利用变化的影响子系统之中,通过模拟四种政策环境得出,城镇建设用地在未来一段时间仍会继续增长,农业用地会继续减少,不同的政策方案对土地利用有不同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政策来控制土地利用变化的速度。Liu等[47]指出中国的土地政策旨在控制建设用地增长和防止耕地流失,但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必须重新审视中国城市化模式,构建跨地区城乡建设用地之间的合理流动。

5 研究述评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土地城镇化命题的相关研究系统梳理发现,伴随着国内城镇化发展土地利用各种问题的暴露及国内宏观政策环境的引导,国内对于土地城镇化命题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近几年,且主要围绕土地城化的概念与内涵、土地城镇化的测算方法与体系、土地城镇化的发展现状及影响、城镇化背景下土地利用方式变化等相关命题展开,取得系列丰硕成果。总体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城镇化存在用地增速过快和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两大问题,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土地生态、粮食安全等诸多问题。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用地增速过快方面,即主要从土地数量(规模)城镇化的角度进行探讨分析,忽视了土地城镇化不仅是土地数量城镇化,是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城镇化、土地利用生态城镇化等要素的综合体系,单一的土地数量(规模)城镇化内涵忽略了其他要素的重要性。

2)目前土地城镇化的测度或评价方法(体系)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用城市建成区面积或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或者其他单一指标法)表示土地城镇化实质是土地数量(规模)城镇化,未能全面表征土地城镇化的复合内涵;第二,部分包括社会、生态效益等复合指标的评价体系较为散乱,未能形成完整系统的复合评价体系,且评价要素缺乏详实的理论阐释,需要在理论分析框架指导下重构或改进现有评价体系。

3)土地城镇化发展的驱动机理分析是土地城镇化领域的重要命题,目前,鲜有研究深入揭示区域土地城镇化发展的驱动作用机理,客观辨识主导因素的驱动机制,弄清这些因素的作用力和作用方向,辨别哪些因素在土地城镇化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哪些是可控的,哪些是不可控的等,以及驱动机制的区域差异性、阶段性特征。同时,也未有研究有针对性、系统性、全面性地提出土地城镇化发展路径的优化路径与具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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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1.2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资源概况辽宁省自2001年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工程区由试点阶段的3市4县(彰武县、北票县、凌源县、建昌县)发展到15市74县,工程覆盖1115个乡县11517个自然村,涉及659592户农民。辽宁省林业厅将全省划分为3个模式类型22个模式组153个模式,同时采用聚类分析法确定了43个优选模式。针对辽西北、辽东山地及半岛丘陵区、辽中平原区三大地貌区分别选定了相应的造林模式和管护方法,以保证工程的建设成效。截止2013年末,辽宁省累计完成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113.57万hm2,其中退耕地还林面积约占总面积的21.72%,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占到62.66%,封山育林占15.61%;生态林占全部退耕还林工程林种类型面积的72.11%,经济林占22.81%,灌木林占5.08%[1]。

2研究方法

2.1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及测算评估指标体系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各项生态效益监测方法参照包括《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评估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办退字[2013]16号)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1721-2008)。测算评估指标体系共包括6个类别11个评估指标,分别为涵养水源(调节水量和净化水质)、保育土壤(固土和保肥)、固碳释氧(固碳和释氧)、积累营养物质(林木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提供负离子、吸收污染物和滞尘)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物种保育)。

2.2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分布式测算方法将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按照县区划分为74个一级测算单元,每个一级测算单元按照不同退耕还林工程植被恢复类型分为退耕地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3个二级测算单元,再按照退耕还林林种类型将每个二级测算单元分为生态林、经济林和灌木林。最后结合不同立地条件的对比观测,最终确定666个相对均质化的生态效益评估单元。基于生态系统尺度的定位实测数据,运用遥感反演,模型模拟等技术手段,进行由点到面的数据尺度转换,将点上实测数据转换至面上测算数据,得到各生态效益评估单元的测算数据,以上均质化的单元数据累加的结果即为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的测算结果。

2.3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于辽宁省的3个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专项监测站和中国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网络(CFERN)所属4个森林生态站、30多个辅助观测点以及300多块样地的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指标体系连续观测与清查数据。还包含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中心开展的退耕地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3种植被恢复类型中各退耕还林树种面积、树龄等资源清查,以及权威机构公布的社会公共资源数据[1]。

3结果与分析

3.1辽宁省地市级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辽宁省各地市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物质量评估结果显示,退耕还林面积较大的朝阳市、大连市、葫芦岛市、沈阳市,生态效益各分项物质量均较高。辽宁省全省退耕还林工程每年生态效益总价值量为491.94亿元;朝阳市、大连市、葫芦岛市生态效益总价值量位于全省前3位;辽中平原地区,如辽阳市、营口市、盘锦市生态效益各项价值量均较小。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各分项价值量评估结果表明,涵养水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生态效益价值量占总价值量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6.84%和26.30%;而林木积累营养物质仅占总价值量的2.96%(图1)。

3.2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不同林种类型生态效益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不同林种类型生态效益各分项物质量均为生态林最大,经济林次之,灌木林最小。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不同林种类型生态效益各分项价值量亦均为生态林最大,经济林次之,灌木林最小(表4)。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每年生态效益总价值量为372.9亿元,占生态效益总价值量的75.8%;经济林为98.1亿元,占19.94%;灌木林为20.94亿元,占4.26%(表4)。生态林生态效益各分项价值量中,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量占全省总价值量的比例最高,达到30.27%,涵养水源价值量占全省总价值量的19.07%(表4)。经济林生态效益各分项价值量中,涵养水源价值量占全省总价值量的比例最高,达到52.73%;经济林生物多样性较低,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占全省总价值量的13.79%(表4)。灌木林生态效益各分项价值量中,涵养水源价值量占全省总价值量的比例最高,达到43.84%。

篇10

1、固定补贴和差价补贴。按照补贴的水平分类,农业直接补贴可以分为固定补贴和差价补贴。固定补贴是指对农民的补贴水平在基期的标准计算出来后,在若干年内被固定下来,与特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没有关系。差价补贴是指补贴水平按照特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与政府制定的保护价之间的差价来确定,补贴水平每年随着特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和政府制定的保护价的变动而变动。

2、挂钩补贴和不挂钩补贴。按照发放的依据分类,农业直接补贴又可分为挂钩补贴和不挂钩补贴。所谓挂钩补贴,是根据农户当年特定农产品的生产或交售数量,向其发放补贴。按照挂钩的依据,挂钩补贴又可分为与农户特定农产品生产数量挂钩的补贴和与农户特定农产品交售数量挂钩的补贴。按照农产品实际生产数量发放补贴在我国几乎是不可能的,补贴发放多是依据农户的播种面积。

按照交售数量发放补贴,通常是以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的农产品数量为依据,在实践中有两种类型:价内补贴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是指政府事先确定补贴的标准,农民交售粮食时,除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取得销售收入外,还按照确定的标准获得一定的直接补贴收入。价内补贴是指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保护价和收购数量,向农民收购粮食,事后政府测算一个市场价,把保护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补贴给企业,农户所获得的补贴暗含在保护价中,称为价内补贴。从形式上看,价内补贴和以往的保护价没有多大差别。但政府和粮食企业的关系有非常大的转变,政府不再像以往那样,对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粮食大包大揽,而是只负责保护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也就是把市场价与保护价之间的差额通过粮食企业支付给农户,粮食企业以市场价作为自身的购进成本参与市场竞争。

所谓不挂钩补贴,是按照农户基期特定农产品生产、交售数量,或者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向其发放的补贴,与农户当年该产品的生产及交售数量不挂钩。目前,我国试点地区不挂钩补贴主要是按照农户计税土地面积或者计税常产发放的。不挂钩的补贴在操作上有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与税费一条线运行,即可以与税费抵扣的方式;另一种是与税费两条线运行,即不与税费相抵扣的方式。

3、农业直接补贴的几种主要形式。综合起来,农业直接补贴的形式主要有:不挂钩的固定补贴、不挂钩的差价补贴、挂钩的固定补贴和挂钩的差价补贴。

二、不同的农业直接补贴方式,其政策目标和作用有很大差异

1、不挂钩的固定补贴方式。首先,不挂钩的固定补贴是一种农民收入支持政策,具有普惠性,对农户的生产种植意向没有影响,属于绿箱政策的内容,在世贸组织农业协定中不受限制。其次,不挂钩的固定补贴有利于我国农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实际上,这种不挂钩的固定补贴都是按照计税土地面积或者按照计税产量发放的,即有承包土地的农户,不论种植何种作物,均可享受补贴。和以往粮食价格支持政策相比,这种补贴方式促使农户按照比较效益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从而有利于推动我国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第三,不挂钩的固定补贴实际上是对原有土地税费负担的抵减,减少了土地的负担,降低了农产品的间接生产成本,有利于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从安徽试点的经验看,这种补贴的效果确实减轻了农民的税费负担。在试点县安徽来安,农民所获得的补贴大体相当于其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的50%。

2、不挂钩的差价补贴。与不挂钩的固定补贴一样,不挂钩的差价补贴也是一种收入支持政策,具有普惠性,也是按照计税土地面积或者计税常产发放的,也属于绿箱政策内容,有利于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增强。由于与特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相联系,不挂钩的差价补贴对农户的种植意向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对于不种植该产品的农户来说,这种差价补贴与种植行为没有关系;但对于种植该产品的农户来说,补贴实际上弥补了市场价格变动对其收入的影响,即在市场价格水平较高的时候,补贴的水平较低,而在市场价格较低的时候,补贴水平相对较高。差价补贴具有反市场周期的收入支持作用,减小了农户种植特定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强农户对该产品的种植意向。

3、挂钩的固定补贴。挂钩的固定补贴属于特定农产品生产支持政策。由于把补贴同特定农产品生产联系起来,对于该产品的生产有激励作用,影响农业的生产结构,属于黄箱政策内容。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对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的8.5%。这种标准固定的补贴,相当于在一个固定水平上抬高了特定农产品的价格水平,或者降低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强了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由于补贴标准不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这种补贴方式没有削弱市场供求变动对该产品生产的调节作用。

另外,就补贴与生产数量挂钩和与交售数量挂钩两种操作方式而言,后者是把补贴与农户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的粮食数量挂钩,增强了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但由于农户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的产品数量仅是其全部出售产品中一部分,补贴对农户生产的支持作用大大减弱了。

4、挂钩的差价补贴。挂钩的差价补贴同样属于特定农产品生产支持政策,影响农业的生产结构,属于黄箱政策内容。由于补贴的标准随特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具有较强的价格支持作用,实际上减小了市场波动对农民生产的影响,稳定了该产品的生产。另外,把补贴与交售数量挂钩,仍然是增强了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减弱了补贴本身对农户生产的支持作用。

三、不同补贴方式的可行性(操作的难易程度)之间存在的差别和问题

1、不挂钩的固定补贴方式操作相对简便,农民容易得到实惠。首先,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对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进行了全面的测量和评估,资料健全,农户普遍认可。补贴标准确定后,按照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发放补贴,变得十分简便。其次,这种方式透明度高,计算方法简单,各级政府的截留和挪用相对较少,农民容易得到实惠。第三,由于补贴标准是固定的,只要基期标准制定合理,可以防止地方政府把补贴方式转变成财政减负的手段。

2、不挂钩的差价补贴在补贴标准的确定上有较强的主观性。与不挂钩的固定补贴一样,利用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这种补贴在分配上不存在太多的困难,但在补贴标准的计算上存在漏洞,地方政府可能低估差价,降低补贴标准。由于在特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和计算过程中存在很多主观因素,在目前各级政府财政比较困难的环境下,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财政负担,有可能在计算市场价格的过程中有意提高市价,低估差价,降低对农民的补贴标准。

此外,补贴水平的变动也容易造成农户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如果按照计税面积发放补贴,并且与农业税抵扣,那么农户会把这部分补贴误认为是税费负担的减轻。当补贴水平下降,农户需要缴纳的农业税费负担增加时,农民会认为是地方政府擅自提高了税费负担,从而产生误解。有鉴于此,试点县安徽来安在补贴发放时特别强调,补贴不能与税费抵扣,要求农户必须在缴纳农业税费完毕后,带着身份证和税费缴纳完毕的收据,到财政所领取补贴。而且在宣传中明确说明,补贴标准是一年一定。这样,大大增加了补贴发放的组织成本。

3、挂钩的固定补贴在操作上相对困难。挂钩补贴的分配依据有两种:农户种植特定农产品的实际面积和农户交售特定农产品的数量。与农户当年特定农产品生产面积挂钩的补贴方式,由于农户种植面积每年都要变动,需要年年层层上报,成本高,准确性差,操作困难,透明度差,补贴资金很容易被截留。湖南省是以实际中晚稻种植面积为分配依据进行补贴的。2002年,湖南省在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同时,拿出7200万元对4个粮食主产区进行补贴。按照设计方案,补贴发放是以当年实际中晚稻种植面积为依据。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各村上报到乡、各乡镇上报到县的中晚稻种植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很大差异(似乎是与上级政府讨价还价中确定的),而且补贴都被截留在乡镇,根本就没有下发到农户。

与农户特定农产品交售数量挂钩的补贴方式,一般是通过粮食部门按照农户实际交售的农产品数量,把固定水平的补贴发给农户。为了控制补贴总量,一般要事先确定好补贴的总数,带来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分配补贴数量。从理论上讲有三种办法:一是按照计税土地面积进行分配,虽然操作简便,但难以实现对粮农支持的目的。二是按照固定基期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的数量进行分配,也存在同样的缺点。同时各村都没有农户以往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数量的详细资料,难于取得农户的认可。三是按照当年农户的产量进行分配,虽然可实现对农户的支持,但也有缺点:一方面每年要对产量进行测算,工作量和操作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在层层汇总中,透明度差,容易发生截留和虚报的情况,也难以得到农户的认可。

此外,把补贴与农户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的特定农产品数量挂钩,事实上造成了国有粮食企业与其他收购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形成与发展,而这正是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同时,按照农户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农产品的数量发放补贴,依然难以解决粮食企业的压级压价问题,实际上农户还是难以享受全部的补贴。

2002年,湖北省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同时省财政安排7亿元对17个主产县市的15亿商品粮实施定额补贴。在补贴粮数量分配上,省里按照产量和收购量向对各县市分配价外补贴粮数量。各县市向乡、村、户分配的具体方法比较混乱,有的按照原有粮食定购任务数量,有的按照产量和以往的粮食交售数量相结合等办法,透明度都不高,部分地区补贴粮数量的确定是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在进行暗箱操作。我们所访谈的农户甚至不知道自己补贴粮的具体数量,而且对于补贴粮的多少并不在意,说明农民实际获得的收益并不多。例如,在实施价外补贴的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农民反映,由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中晚稻的水分、杂质含量提高了要求,实际收购价格(不包括价外补贴)明显低于商贩。

4、实施挂钩的差价补贴在操作上的困难和问题更多。挂钩的差价补贴有两种:价外补贴和价内补贴。就价外补贴来说,其困难与挂钩固定补贴类似。而对于价内补贴而言,困难则更多。首先,受财力的限制,实施价内补贴的地区同样要实施总量控制,这样如何分配价内补贴粮数量仍然是一个难题。其次,测算各地粮食的市场价格也非常困难。实施价内补贴方式的河南省,把全省划分为4个价区,每年由物价部门对4个价区6月至8月的夏粮价格进行监测和测算,把3个月测算的价格平均计算,即为各价区当年的市场价格。由于在实际中市场价格频繁波动,价区内各县市的市场价格也有差异,容易造成补贴资金的流失,也带来各价区国有粮食企业的苦乐不均。第三,给个别粮食收购企业以可乘之机,借部分农户没有交售保护价收购粮之际,把市场价收购粮作为保护价收购粮,冒领财政补贴资金。此外,仍然存在国有粮食部门压级压价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国有粮食企业与其他收购主体不平等竞争的问题。

四、对农业直接补贴方式的几点政策建议

1、抓住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建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制度。随着各个粮食主产区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推进,原有的保护价政策已经逐步被取消。在目前粮食生产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形势下,粮食价格波动难以避免,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廉价粮将对我国粮食价格产生很大的压力,农民(特别是中西部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农民)收入会受到很大影响。为了减轻农民的损失,把原有粮食风险基金的大部分转为用于对农民的补贴,是改革粮食购销体制和转变农业补贴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需要指出的是,原有粮食购销体制难以维系的原因,是高达数千亿并逐年增加的粮食积压贷款和逐年增多的粮食购销企业的亏损挂帐,粮食风险基金的现有规模对政府的压力并不大。随着原有的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的消化,把这部分粮食风险基金转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是能够实现的。

2、鼓励地方建立不挂钩的固定补贴制度。一方面,鼓励或者要求各粮食主产省按照计税土地面积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税费改革后,各地对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进行了普遍的清查和登记造册,为直接补贴提供了透明度很高的分配依据,计算简单,便于操作,能够获得农户普遍认可。另一方面,根据各省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和计税土地面积总量,确定一个适当的补贴标准,把补贴水平固定下来,可以有效防止各地政府今后降低补贴水平。在目前各级政府财政困难的情况下,防止这种倾向是很有必要的。按照计税面积进行固定补贴,实际就是对原有农业税及附加的抵减,为农村下一步税费改革奠定基础。

3、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力度,为转变农业补贴方式创造条件。转变农业补贴方式的一个实质就是把原来补给国有粮食系统的资金直接补给农民。加大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力度,化解“三老”问题,成为粮食风险基金转变用途的关键环节。因此要支持和鼓励各地国有粮食部门采取各种措施,真正成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协调农发行贷款政策,解决好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的收购资金问题,让企业平稳过渡,保证粮食购销市场的稳定。 1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部分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的地区,农户向国有粮食收购企业交售的粮食数量占其出售总量的比例仅为50%,或者更低。

2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之所以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很高的积极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所以防止地方政府把补贴方式转变成财政减负的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3包括省补贴资金和地市配套资金。

4湖南省补贴资金被截留,与政府在粮食补贴方式中动作大声音小,及当地农业税缴纳方式有直接关系。

篇11

一、农业直接补贴方式的分类和主要形式

1、固定补贴和差价补贴。按照补贴的水平分类,农业直接补贴可以分为固定补贴和差价补贴。固定补贴是指对农民的补贴水平在基期的标准计算出来后,在若干年内被固定下来,与特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没有关系。差价补贴是指补贴水平按照特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与政府制定的保护价之间的差价来确定,补贴水平每年随着特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和政府制定的保护价的变动而变动。

2、挂钩补贴和不挂钩补贴。按照发放的依据分类,农业直接补贴又可分为挂钩补贴和不挂钩补贴。所谓挂钩补贴,是根据农户当年特定农产品的生产或交售数量,向其发放补贴。按照挂钩的依据,挂钩补贴又可分为与农户特定农产品生产数量挂钩的补贴和与农户特定农产品交售数量挂钩的补贴。按照农产品实际生产数量发放补贴在我国几乎是不可能的,补贴发放多是依据农户的播种面积。

按照交售数量发放补贴,通常是以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的农产品数量为依据,在实践中有两种类型:价内补贴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是指政府事先确定补贴的标准,农民交售粮食时,除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取得销售收入外,还按照确定的标准获得一定的直接补贴收入。价内补贴是指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保护价和收购数量,向农民收购粮食,事后政府测算一个市场价,把保护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补贴给企业,农户所获得的补贴暗含在保护价中,称为价内补贴。从形式上看,价内补贴和以往的保护价没有多大差别。但政府和粮食企业的关系有非常大的转变,政府不再像以往那样,对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粮食大包大揽,而是只负责保护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也就是把市场价与保护价之间的差额通过粮食企业支付给农户,粮食企业以市场价作为自身的购进成本参与市场竞争。

所谓不挂钩补贴,是按照农户基期特定农产品生产、交售数量,或者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向其发放的补贴,与农户当年该产品的生产及交售数量不挂钩。目前,我国试点地区不挂钩补贴主要是按照农户计税土地面积或者计税常产发放的。不挂钩的补贴在操作上有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与税费一条线运行,即可以与税费抵扣的方式;另一种是与税费两条线运行,即不与税费相抵扣的方式。

3、农业直接补贴的几种主要形式。综合起来,农业直接补贴的形式主要有:不挂钩的固定补贴、不挂钩的差价补贴、挂钩的固定补贴和挂钩的差价补贴。

二、不同的农业直接补贴方式,其政策目标和作用有很大差异

1、不挂钩的固定补贴方式。首先,不挂钩的固定补贴是一种农民收入支持政策,具有普惠性,对农户的生产种植意向没有影响,属于绿箱政策的内容,在世贸组织农业协定中不受限制。其次,不挂钩的固定补贴有利于我国农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实际上,这种不挂钩的固定补贴都是按照计税土地面积或者按照计税产量发放的,即有承包土地的农户,不论种植何种作物,均可享受补贴。和以往粮食价格支持政策相比,这种补贴方式促使农户按照比较效益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从而有利于推动我国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第三,不挂钩的固定补贴实际上是对原有土地税费负担的抵减,减少了土地的负担,降低了农产品的间接生产成本,有利于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从安徽试点的经验看,这种补贴的效果确实减轻了农民的税费负担。在试点县安徽来安,农民所获得的补贴大体相当于其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的50。

2、不挂钩的差价补贴。与不挂钩的固定补贴一样,不挂钩的差价补贴也是一种收入支持政策,具有普惠性,也是按照计税土地面积或者计税常产发放的,也属于绿箱政策内容,有利于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增强。由于与特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相联系,不挂钩的差价补贴对农户的种植意向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对于不种植该产品的农户来说,这种差价补贴与种植行为没有关系;但对于种植该产品的农户来说,补贴实际上弥补了市场价格变动对其收入的影响,即在市场价格水平较高的时候,补贴的水平较低,而在市场价格较低的时候,补贴水平相对较高。差价补贴具有反市场周期的收入支持作用,减小了农户种植特定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强农户对该产品的种植意向。

3、挂钩的固定补贴。挂钩的固定补贴属于特定农产品生产支持政策。由于把补贴同特定农产品生产联系起来,对于该产品的生产有激励作用,影响农业的生产结构,属于黄箱政策内容。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对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的8.5。这种标准固定的补贴,相当于在一个固定水平上抬高了特定农产品的价格水平,或者降低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强了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由于补贴标准不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这种补贴方式没有削弱市场供求变动对该产品生产的调节作用。

另外,就补贴与生产数量挂钩和与交售数量挂钩两种操作方式而言,后者是把补贴与农户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的粮食数量挂钩,增强了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但由于农户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的产品数量仅是其全部出售产品中一部分,补贴对农户生产的支持作用大大减弱了。

4、挂钩的差价补贴。挂钩的差价补贴同样属于特定农产品生产支持政策,影响农业的生产结构,属于黄箱政策内容。由于补贴的标准随特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具有较强的价格支持作用,实际上减小了市场波动对农民生产的影响,稳定了该产品的生产。另外,把补贴与交售数量挂钩,仍然是增强了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减弱了补贴本身对农户生产的支持作用。

三、不同补贴方式的可行性(操作的难易程度)之间存在的差别和问题

1、不挂钩的固定补贴方式操作相对简便,农民容易得到实惠。首先,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对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进行了全面的测量和评估,资料健全,农户普遍认可。补贴标准确定后,按照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发放补贴,变得十分简便。其次,这种方式透明度高,计算方法简单,各级政府的截留和挪用相对较少,农民容易得到实惠。第三,由于补贴标准是固定的,只要基期标准制定合理,可以防止地方政府把补贴方式转变成财政减负的手段。

2、不挂钩的差价补贴在补贴标准的确定上有较强的主观性。与不挂钩的固定补贴一样,利用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这种补贴在分配上不存在太多的困难,但在补贴标准的计算上存在漏洞,地方政府可能低估差价,降低补贴标准。由于在特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和计算过程中存在很多主观因素,在目前各级政府财政比较困难的环境下,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财政负担,有可能在计算市场价格的过程中有意提高市价,低估差价,降低对农民的补贴标准。

此外,补贴水平的变动也容易造成农户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如果按照计税面积发放补贴,并 且与农业税抵扣,那么农户会把这部分补贴误认为是税费负担的减轻。当补贴水平下降,农户需要缴纳的农业税费负担增加时,农民会认为是地方政府擅自提高了税费负担,从而产生误解。有鉴于此,试点县安徽来安在补贴发放时特别强调,补贴不能与税费抵扣,要求农户必须在缴纳农业税费完毕后,带着身份证和税费缴纳完毕的收据,到财政所领取补贴。而且在宣传中明确说明,补贴标准是一年一定。这样,大大增加了补贴发放的组织成本。

3、挂钩的固定补贴在操作上相对困难。挂钩补贴的分配依据有两种:农户种植特定农产品的实际面积和农户交售特定农产品的数量。与农户当年特定农产品生产面积挂钩的补贴方式,由于农户种植面积每年都要变动,需要年年层层上报,成本高,准确性差,操作困难,透明度差,补贴资金很容易被截留。湖南省是以实际中晚稻种植面积为分配依据进行补贴的。20__年,湖南省在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同时,拿出7200万元对4个粮食主产区进行补贴。按照设计方案,补贴发放是以当年实际中晚稻种植面积为依据。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各村上报到乡、各乡镇上报到县的中晚稻种植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很大差异(似乎是与上级政府讨价还价中确定的),而且补贴都被截留在乡镇,根本就没有下发到农户。

与农户特定农产品交售数量挂钩的补贴方式,一般是通过粮食部门按照农户实际交售的农产品数量,把固定水平的补贴发给农户。为了控制补贴总量,一般要事先确定好补贴的总数,带来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分配补贴数量。从理论上讲有三种办法:一是按照计税土地面积进行分配,虽然操作简便,但难以实现对粮农支持的目的。二是按照固定基期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的数量进行分配,也存在同样的缺点。同时各村都没有农户以往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数量的详细资料,难于取得农户的认可。三是按照当年农户的产量进行分配,虽然可实现对农户的支持,但也有缺点:一方面每年要对产量进行测算,工作量和操作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在层层汇总中,透明度差,容易发生截留和虚报的情况,也难以得到农户的认可。

此外,把补贴与农户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的特定农产品数量挂钩,事实上造成了国有粮食企业与其他收购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形成与发展,而这正是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同时,按照农户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农产品的数量发放补贴,依然难以解决粮食企业的压级压价问题,实际上农户还是难以享受全部的补贴。

20__年,湖北省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同时省财政安排7亿元对17个主产县市的15亿商品粮实施定额补贴。在补贴粮数量分配上,省里按照产量和收购量向对各县市分配价外补贴粮数量。各县市向乡、村、户分配的具体方法比较混乱,有的按照原有粮食定购任务数量,有的按照产量和以往的粮食交售数量相结合等办法,透明度都不高,部分地区补贴粮数量的确定是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在进行暗箱操作。我们所访谈的农户甚至不知道自己补贴粮的具体数量,而且对于补贴粮的多少并不在意,说明农民实际获得的收益并不多。例如,在实施价外补贴的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农民反映,由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中晚稻的水分、杂质含量提高了要求,实际收购价格(不包括价外补贴)明显低于商贩。

4、实施挂钩的差价补贴在操作上的困难和问题更多。挂钩的差价补贴有两种:价外补贴和价内补贴。就价外补贴来说,其困难与挂钩固定补贴类似。而对于价内补贴而言,困难则更多。首先,受财力的限制,实施价内补贴的地区同样要实施总量控制,这样如何分配价内补贴粮数量仍然是一个难题。其次,测算各地粮食的市场价格也非常困难。实施价内补贴方式的河南省,把全省划分为4个价区,每年由物价部门对4个价区6月至8月的夏粮价格进行监测和测算,把3个月测算的价格平均计算,即为各价区当年的市场价格。由于在实际中市场价格频繁波动,价区内各县市的市场价格也有差异,容易造成补贴资金的流失,也带来各价区国有粮食企业的苦乐不均。第三,给个别粮食收购企业以可乘之机,借部分农户没有交售保护价收购粮之际,把市场价收购粮作为保护价收购粮,冒领财政补贴资金。此外,仍然存在国有粮食部门压级压价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国有粮食企业与其他收购主体不平等竞争的问题。

四、对农业直接补贴方式的几点政策建议

1、抓住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建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制度。随着各个粮食主产区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推进,原有的保护价政策已经逐步被取消。在目前粮食生产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形势下,粮食价格波动难以避免,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廉价粮将对我国粮食价格产生很大的压力,农民(特别是中西部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农民)收入会受到很大影响。为了减轻农民的损失,把原有粮食风险基金的大部分转为用于对农民的补贴,是改革粮食购销体制和转变农业补贴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需要指出的是,原有粮食购销体制难以维系的原因,是高达数千亿并逐年增加的粮食积压贷款和逐年增多的粮食购销企业的亏损挂帐,粮食风险基金的现有规模对政府的压力并不大。随着原有的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的消化,把这部分粮食风险基金转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是能够实现的。

2、鼓励地方建立不挂钩的固定补贴制度。一方面,鼓励或者要求各粮食主产省按照计税土地面积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税费改革后,各地对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进行了普遍的清查和登记造册,为直接补贴提供了透明度很高的分配依据,计算简单,便于操作,能够获得农户普遍认可。另一方面,根据各省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和计税土地面积总量,确定一个适当的补贴标准,把补贴水平固定下来,可以有效防止各地政府今后降低补贴水平。在目前各级政府财政困难的情况下,防止这种倾向是很有必要的。按照计税面积进行固定补贴,实际就是对原有农业税及附加的抵减,为农村下一步税费改革奠定基础。

3、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力度,为转变农业补贴方式创造条件。转变农业补贴方式的一个实质就是把原来补给国有粮食系统的资金直接补给农民。加大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力度,化解“三老”问题,成为粮食风险基金转变用途的关键环节。因此要支持和鼓励各地国有粮食部门采取各种措施,真正成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协调农发行贷款政策,解决好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的收购资金问题,让企业平稳过渡,保证粮食购销市场的稳定。1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部分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的地区,农户向国有粮食收购企业交售的粮食数量占其出售总量的比例仅为50,或者更低。

2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之所以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很高的积极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所以防止地方政府把补贴方式转变成财政减负的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3包括省补贴资金和地市配套资金。

4湖南省补贴资金被截留,与政府在粮食补贴方式中动作大声音小,及当地农业税缴纳方式有直接关系。

篇12

水利水电移民的安置问题是当前一项世界性难题,该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何保障水利水电移民的各项权益,从而实现提高和恢复水利水电移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目的。对水利水电移民来说,住房是其非常重要的物质财产,其不仅代表了水利水电移民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而且还是对农村移民进行安置时,最为重要的规划设计以及决策事项之一。

目前,对移民进行安置的相关政策通常是在进行相应的住房赔偿的基础上,根据原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移民安置房屋的单位面积的成本价等三个因素,并给与相应的货币补偿。本次研究中将国家政府给予的货币补偿视作与其它三大标准互相联系,并互相独立的要素。

(一)“农村――农村”安置方式之下的水利水电移民住房保障标准的测算方法。在“农村――农村”水利水电移民安置方式下的人民,其安置地点无论是临近其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方法,或者是集中进行安置的方法,该安置方式下对货币补偿的测算程序以及其测算方法均是相同的,在这里进行统一的计算和分析,而该安置方式下,根据货币补偿方式是否对移民的原房屋价值进行处理的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三种方式:

1.按照水利水电移民原房屋的价值的重置价进行补偿。若是水利水电移民自己修建的房屋,该房屋的重置价值可以通过采用公式①进行计算:

W=(∑XiYi+Z)(1+q) ①

首先,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出当年整个省统一的建材价格Xi,并且根据相关的判断标准明确一个100m2的房屋建设所需要消耗的建材量Yi。然后,将其他各种间接费用加在一起,即运输费、税金、相关工程的车辆租金等费用,从而获得间接费用总额Z;这样即可按照重置方式计算得出该移民房屋的成本W。

2.按照水利水电移民原房屋的价值进行折旧补偿。当选择该补偿方式时,应该通过采用直线折旧法就算出移民搬迁后,其获得的房屋补偿金额为:W1=C-tD(式中的C代表房屋的原有价值,t代表房屋使用的年限,D代表相关标准下的平均折旧额),而剩余的气体补偿获得的金额可直接将年份×折旧率即可计算出来tP,然后再加上移民房屋本身的补偿金额,从而就可以得出移民房屋折旧补偿的金额。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在进行水利水电移民对房屋进行补偿时,通常不会使用折旧补偿进行补偿,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水利水电开发区域来说,应用折旧补偿方式才能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3.按照水利水电移民原房屋的价值先进行折旧补偿,然后再按照最低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该补偿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房屋年代比较久远,或者是在搬迁前的房屋结构质量比较差的水利水电移民房屋。该类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可以以水利水电移民的平均住房额为依据,取一定的比例进行确定。现今我国各地对于建房难度比较大的水利水电移民群体的补助费一般是按照人均Xm2的某一个结构作为下线,当移民正房的补偿费没有满足这个标准的时候,则由国家政府将差额补足。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这部分建房难度比较大的水利水电移民群体,政府不仅需要将差额补足,而且还应该给予他们想要的建房补贴额。

(二)“农村――城镇(市)”安置方式之下的水利水电移民住房保障标准的测算方法。在“农村――城镇(市)”的水利水电移民安置方法下,当水利水电移民搬迁到城市之后,只能选择进行租房或者直接购房两种模式,当这部分移民群体无法享受到经济适用房以及廉价租房等一些相关房屋政策的时候,水利水电移民住房获得的货币补偿标准主要取决于该城镇(市)的平均房产价格,在明确了搬迁目标城镇(市)的房产价格之后,即可以直接计算出该安置方式下水利水电移民的货币补偿额。由此可以看出,在“农村――城镇(市)”的水利水电移民安置方法下,对移民群体的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测算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1.通过使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当地城镇(市)的房产价格。计算方法如公式②:

∑ViK1K2K3K4Qi

V1=――――――AM1M2M3M4 ②

N′

该式中:V1代表移民选择搬迁的住房的房产价格;Vi代表周围相似房屋的出售价格;K1、K2、K3、K4等四个参数分别代表了周围相似房屋的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周边的区域因素以及个别因素等的修正系数;Qi代表了周围相似房屋的样本权重;N′代表了移民选择的样本中的房屋总量;A代表了所选房屋的实际面积;M1、M2、M3、M4等四个参数分别代表了移民所选房屋的房屋结构、成新度、楼层以及朝向等各大修正参数。

2.在“农村――城镇(市)”的水利水电移民安置方法下,移民的货币补偿额可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V=mV1+V2 ③

式中:m代表了房产价格的修正系数,该系数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指标以及当地的物价指数进行明确;V2代表了其他房屋补偿费,即机会成本和搬迁成本等费用。

(三)“城镇(市)――城镇(市)”安置方式之下的水利水电移民住房保障标准的测算方法。笔者在参考我国各地的城镇(市)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标准计算方式的基础上,设计出了在城镇(市)――城镇(市)”安置方式之下移民货币补偿标准测算公式:

C=PbAb+P1A1r+E1+E2 ④

式中:C代表城镇中安置移民的住房货币补偿金额;Pb代表移民原房屋的重置价格;Ab代表了移民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P1代表了搬迁房屋中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A1代表了移民迁移房产花费的土地面积;r代表了容积率修正参数;E1代表了搬迁费及相应的损害赔偿;E2代表移民安置的补贴金额。

篇13

一、生态足迹和生态足迹计算模型的概念

(一)生态足迹的原理

生态足迹(ecological footprinting)指的是一种计算方法,这个概念最早是在1992年初,被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的一名教授所提出。在生态足迹被提出以后,由于它的计算方法较为准确、简单,所以很快在各个国家发展开来,成为重要的衡量各国家生态的平衡的一种极为有效的方法。在多次运用此概念以后,生态足迹显现了更加明显的可操作性,这种计算方法可以用来计算六类土地,它所计算的这些土地都被划分在生产生态的土地类型中,主要指的是:草地、林地、化石燃料、耕地、建筑用地、水域等等。不同的用地计算方法因而结果也就不一样,例如:林产品消费折算的就是林地面积通过农产品消费折算出耕地面积,根据动物产品消费折算出草地面积,根据煤、石油、天然气等消费折算出化石燃料用地,根据消耗的电力和热力折算出所消费的建筑用地。由于每一种土地都有其不同的用途,可以通过这些不同的土地资源的分类进行计算,假设每一种土地的功能都存在相互排斥的情况,通过对某种单一土地功能的研究分析,可以得知人类对与这种功能的土地的依赖性,和大自然对其的需求。

(二)生态足迹的计算模型

想要进行生态足迹的计算主要有三种类型:生态赤字和生态盈余、生态承载力、生态足迹。

1. 生态赤字和生态盈余的计算方法

生态赤字和生态盈余指的是将生态承载力和生态足迹做以精确的对比,如果在对比之后发现生态足迹小于生态承载力,则证明这种情况属于生态盈余,但如果生态生态承载力小于生态足迹则证明这种情况属于生态赤字,计算生态足迹的公式如下:

ED=EC-EF=N×(ec-ef)

这个运算法则当中,每个字母都代表着不同的涵义,ef所表示的是每个人所占用的生态足迹,ec表示的是每个人所能承受的生态承载量,ef和ec的计算单位是(hm2),N所表示的是人口数量,ED表示人均生态盈余数目,在这个平计算公式当中,如果0

2. 生态承载力计算公式

EC=N・ec

生态承载力指的是一个固定的区域内。自然资源可以提供给人类的所有需求,例如水、土地资源等,将这些的综合算出一个数值就可以代表生态承载力。在上述的这个生态承载力的计算公式当中,N表示人口数量,EC所表示的是在固定范围内,所有生态承载力的的总和,其单位是(hm2)。

3. 生态足迹的计算法则

生态足迹主要是针对六大类生产、生活用的土地面积,这其中包括草地、森林、水域、耕地、建筑用地以及化石燃料用地这六大类,计算这六大类土地要采用加权平均数的办法:

EF=N・ef

这个公式还要同时满足ef=N・∑(rici/pi)这个公式,在这个公式当中,EF所表示的是生态足迹的总量,如上面的计算一样,生态的足迹的表示单位依然是(hm2),N依然用来代表人口的数量,i表示的是被消耗的物品以及投入的种类,pi指的是如果在不停地进行i类物品的消耗,所需要的全球范围内的平均生产能力;ri指的是在整个生态足迹计算的过程中所显现的均衡因子。在进行生态足迹的计算时,由于不同的土地单位面积下的生产能力是不一样的,甚至有个别土地的生物生产能力差距极大,所以在这种巨大的差异下要想使得计算结果能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可比较性,就一定需要将生产生物面积进行统一的转化。

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

区域经济的发展能否一直保持下去,这要取决于区域经济与环境是否能够很好的融合在一起,自然资源作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对环境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想要维持一种最佳的状态就必须找到生态系统与区域经济之间存在的一个微妙的平衡点,所谓生态足迹指的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一种开发足迹的测算,这种测算方式是对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种有效衡量工具。最近几年关于生态足迹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了专家和学者的高度关注,根据笔者的实际走访和调查,发现越来越多的地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生态赤字,随着环境的恶化,更多的经济发展受到了不良的影响。

三、基于生态足迹的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结论与政策

本文在前半部分简单介绍了,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生态足迹的计算方法,在我国想要通过生态足迹保证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做到尽量减小东西部地区在持续发展之中所存在的不平衡差距,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下几点建议。

(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生态足迹的多样性指数

对于整个生态系统这个大的环境而言,生态足迹的多样性指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多样性指数越高就越表示在这个限定区域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越强。我国于2009年,曾对各省的生态足迹多样性指数进行了测算,通过计算得出,我国大部分都是环境成分较为脆弱的土地,这些土地分布较为集中,主要都用于放牧、耕植还有开发能源,大量资料显示几乎每个省的生态多样性指数都不高,这些土地的使用力度并不够,导致了很大一部分都有明显的土地生产力下降的趋势。对上述计算方案中提到的六大类生物生产土地的利用程度,要进行严格控制,对农业较为发达的省份,要出台相关的政策,通过退耕还林等方式减少土地的过分使用。在我国西部,例如、青海等地要适度的减少放牧,以此来减少对草原过度利用后出现的荒芜现象。国家有权利利用职能,并将权利下放到各级政府机关,用经济手段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相关部门制定的措施,一定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充分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责,努力提高生态足迹的多样性指标。

(二)落实国家政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我国在五中全会上曾提出了“建立节约型社会,共创社会友好氛围”,在这一政策提出的最初几年里,确实在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我国在经济增长方式上依然没有可持续发展可谈,几乎全都属于严重污染的粗放型经济,所以要想实现我国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证自然生态环境的良好,严格控制当前我国的人口数量,通过政府干预等方法,对基于生态足迹的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行法律、经济、等综合治理,把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作为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目标,通过最少的能源消耗,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和最大的经济收益,以此来达成“建立节约型社会,共创社会友好氛围”这一要求。

(三)发展生态经济,提高科技水平

某地要想发展生态经济,需要基于该地的生态承载力来进行资源的利用,但这种方式只能持续维护生态经济的发展,并不能做到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所以在这方面,我国要依赖于当前的先进科学技术,通过科技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坚持绿色经济,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这样可以一改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加快科研脚步,建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四、结语

综上所述,想要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生态足迹,对落后区域给予经济、政策上的政策,通过生态足迹、生态承载力和生态赤字和生态盈余的计算方式对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行预估。虽然就目前而言,基于生态足迹的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存在着一定问题,但相信通过相关部门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每个人的努力,在区域经济建设以及生态发展方面都会取得很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1]彭利民,贾永飞,邵波,等.基于生态足迹模型的山东半岛区域可持续发展研究[J].生态经济,2011(05).

[2]郭惠丽.基于生态足迹和物质流分析的长海县可持续发展评价[D].青岛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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