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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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课标精神,在教学实践中,我建议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多种方式,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
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互动中来。
一、导入是关键
一节课,导入得好坏,会直接影响到该节课的整体质量。
在教学中,教师要特别注重精心设计导入新课的不同方式,使学生感受到政治课不是那么一成不变,不是那么枯燥无味;要使学生感受到新意和乐趣,感受到活力与激情,感受到生机和奔放。这样,一节课有了很好的烘托和前奏,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对本节课的学习兴趣,也起到了营造整堂课良好学习气氛的效果。在政治课的教学过程中,结合新课改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实际情况,教师可以在上课之前先讲述一个与本课有关系的寓言故事导入新课,也可以与学生讨论用有关的时事热点问题带出本课将要教授的内容,这样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好的开头已经是成功了一半,相信在一个轻松活泼的学习氛围中,学生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主动参与到“教师―学生”的互动教学活动中,这样活跃了课堂,活跃了气氛,活跃了学生思维,真正发挥了学生的作用,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贯彻了新课标的主旨与要求。新课程强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改变学生学习方式,大大加大探究式学习的比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处理好学生自主与教师指导之间的关系,在合适的时机、合适的情境、合适的阶段开展非指导性教学。新教材允许学生对问题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这就要求教师在实践中要为学生发展个性留出充分的发展空间。
二、把现代化教学手段作为最直观可行的措施
政治课是一门理论性、系统性较强的学科,它通过抽象的观点、深刻的道理对学生进行政治方向、道德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因此,要学好政治,难度较大。对教师来说,上好一堂政治课,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提高其抽象思维、逻辑推理、归纳论证等能力是相当关键的。而恰当的教学手段方法的运用,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新课程在内容上大力更新力度,增加了许多反映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新进展、时代性较强的新内容,这就要求教师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学习,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现代教学要求,同时还要求教师尽快掌握体现时代性特征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并能应用于教学过程中。而这一点在政治课教学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要求更为迫切。在现代政治课教学中,要充分体现出教学的开放性,要把一些抽象的理论讲解得较为生动透彻,除使用必要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外,教师还应当注重教学情境的创设。通过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或者是照片、图片、挂图等生动形象且直观的教学手段,或者可以通过教师的讲述,把学生带入某种特定的情景之中,使学生有如身临其境。通过这种情感渲染和传达,学生更容易接受对知识的诠释和理解,免去了生涩与呆板,也达到了使学生学会对知识活学活用的目的。利用多媒体,向学生提供丰富、生动、有趣的感知材料,可激发他们的兴趣,引起他们的丰富想象。落实教学目标的同时应让学生踊跃发言,激烈讨论,积极参与到教与学中来。新课程要求教师创造性地运用教材,一方面,教材上出现的内容不一定都讲,另一方面,教材上较为概要或没有的内容有时教师要展开或补充,或针对某些内容开展专题研究或小课题研究。而多媒体教学手段为这个教学要求提供了最为便利的条件和平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根据教学目标和要求,通过教学课件的制作与应用,对教材的内容给予适当的简略或补充,或展示有关最新最热门的讨论观点及意见,这样既讲授了课程内容,又进一步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既讲授了必修内容,又扣住了时代脉搏,体现了政治课的时代性和实用性。
三、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现如今传统意义上的教师高高在上,学生必恭必敬的关系模式已经渐渐淡出了。在新课程改革课堂教学中,我们必须倡导一种新型师生关系,即教师与学生是一种平等、合作、互动的关系,学生应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教师将由单纯的知识传授者向学生学习的组织者、指导者、促进者、参与者、合作者转变。具体来说,教师对学生要有关爱之心、理解之心、宽容之心,要把自己放在与学生平等的位置,充分相信学生,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要渗入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在这种模式下,师生关系平等了,课堂互动的隔阂就消失了;教师由单纯的灌输者变成了知识生成的指导者、参与者、合作者,学生的主动性就提高了。如,教师可以主动走下讲台,走到学生中间,抛出问题,与学生共同讨论、研究。这样学生走神、打瞌睡的机会就少了,更重要的是学生参与课堂的心理压力减轻了,参与的主动性提高了。
一、证据法学的混乱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在近几十年的发展进程中,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同时,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完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等原因,在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许多症结。笔者将从总的理论上的混乱和具体研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两方面进行阐述,以达到了解证据法学研究现状的目的。
(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混乱。
证据法原理,也就是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在证据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证据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多的新的理论观点,在这一背景下,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也随之产生了诸多争议,综合可知该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认识论和价值论之争;二是“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三是认识论能否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争。
(二)证据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乏一个明确、成熟的基本理论和在以往的证据法学研究中存在新旧学说并存,各派观点林立的现象,致使诸多证据法学问题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这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概念是证据法学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在法学理论与诉讼实践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此,我国学者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和探讨,一直也存在若干的分歧。对于何谓“证据”,学者认识不一,总结各家观点主要包括“事实说”、“原因说”、“方法说”、“材料说”、“根据说”、“信息说”等学说。
2 证据的客观性属性。
在以往的证据属性理论研究中,证据的客观性一直被强调为刑事证据的第一属性。卞建林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写到:“一个证据能够发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作用,原因在于它所具有的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证据具有客观性,才具有证明能力,如果没有客观性,则证据本身的存在尚且悬疑,当然无法发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作用。”但是,现目前的理论研究中,不少学者对诉讼证据客观性提出了质疑。有的学者采取否认证据客观性的观点,张晋红、易萍两位教授在《证据的客观性特征质疑》中论述到,“从法律上要求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客观真实实在是无法完全做到的;从理论上固守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就难免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形产生某种不协调,诉讼证据的客观性特征应予舍弃。”有的学者认为证据是主客观的统一,例如汤维健博士认为:证据当然具有客观性,不过对此要作辩证的、唯物的理解。不能认为证据就是纯粹客观的产物,是与主观性毫无关联的。对于证据的客观性既应当同证据的主观性相对立的背景下理解,又要同证据的主观性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惟其如此,人们才能真正揭示出证据的本性和证据的功能。
3 证明对象。
在刑事诉讼的证明中,证明对象也是学界争议激烈的问题之一。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程序法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对于这一问题,学理上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笔者认为,学理上之所以会出现以上争议,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对证据事实的概念得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此基础上,促成了将证据事实与证据、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等相关概念混为一谈的局面,以至于使得整个证明理论因缺乏一个清晰明确的理论基础作为基点而变得不堪一击。
除此之外,证据法学中还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将不一一列举分析。综合上诉可知,证据法学在现目前的研究中的混乱局面,究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明确的、体现其最本质内容的理论基础。只有深入挖掘、探讨,找出其根基所在,才能开拓出二、事实信息理论及其理论意义。
(一)简述事实信息理论。
按照一般的证据法学研究体系,刑事案件事实信息理论,可以分为证据理论和证明理论两部分。首先,证据理论就是:案件事实发生,必然会留下这一案件事实曾经发生和存在的信息,这也就是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任何案件的事实,都会作为这一事实存在的信源,将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传输给一定的物或者人,为物所存储或人所记忆。只要有事实发生,就必然会有事实信息留存下来。即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简单地说就是案件留下信息的载体,并通过人或者物的形式传递出来;其次,证明理论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是人们发现和收集案件的事实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整理、分析、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在此基础上,可推断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原理(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待证事实),即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中,第一步是收集证据,并且从证据中识别和提取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第二步就是通过对证据中案件事实信息的正确感知和认识,得到事实判断这一证据事实。最后,通过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一个又一个证据事实,就可以正确地推断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二)事实信息理论的理论价值。
事实信息理论为证据法学找到了一条科学的出路,将证据法学所有的分支凝结到了一条主干上——事实信息。明确任何事物都是会留下信息的,因此我们能说明证据其实就是信息的载体;留下的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会因人的主观意识而随意改变的,人收集、审查证据中的信息,只是人的主动活动,是对证据的一种判断、认识,并未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证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又通过人或者物的形式所表达,以此为标准可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接下来,可以说明证明其实是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的过程,也就是由一个已经知觉和发现的证据所表征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信息去发现和判明待证案件事实的过程;待证事实即为证明对象以此类推下去。在事实信息理论的基础上,我们还能说明证据法学中的证明标准、证明力、证明规则等问题。事实信息理论以事实信息为起点将整个证据法学串联起来,以点到面,涵盖全部,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科学的、严谨的证据法学体系。
“语言心理能力(Linguistic-psychological Competence)”是指“交际者在语言行为中表现出来一种克服心理障碍、控制自我情绪、获取与人际关系平衡的较为稳定的一种心理素质;是交际者在把交际内容、人际关系、语言表达方式结合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情感力量”。从语言心理学的角度看,影响语言交际的直接因素既包括交际者的语言知识、语用能力(根据语境选择对应答语的能力),又包括交际者的心理状态这三个因素。研究表明:语言学习者的学习动机、兴趣、记忆力、学习习惯、健康状况等因素均可以引起自然心理障碍;同时,教师的教育指导思想及教学方法、不和谐的师生关系等均可能造成学生个体的心理障碍。语言心理能力,这似乎是一个纯粹的教育心理学问题,跟语言交际能力无关。然而,教学实践告诉我们,这种能力虽不显现于具体的语言运用中,却是直接影响其效果、左右语言交际能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处于真实交际情境中的个体,总是在不断进行着语言情景的接受、分析和判定等一系列心理活动。虽然语言学习者的语言、语用能力可以独立于语言的心理能力,但后者又可影响前两者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语言心理能力又是在语用能力的训练中逐步培养起来的。这种相互关系的平衡与协调发展,是培养学生交际能力既充分又必要的条件。
课堂实践证明,运用“交际教学法”不但可以培养学生的语言、语用能力,而且还能够逐步提高学生的语言心理能力,最终让学生能够敢用英语想、敢用英语说、敢用英语创造性地自由表达思想。所以,笔者认为坚持运用“交际教学法”可以改变目前中学英语教与学的沉闷现状。
二、“交际教学法”对培养“语言心理能力”的作用
培养“语言心理能力”的关键在于能否改变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因为这是改变传统师生关系及课堂活动方式的前提。那么,“交际教学法”为什么既能调动学生英语学习的主动性,又能使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尤其是人为的心理障碍),从而达到训练“语言心理能力”的目的呢?
传统教学法以教授英语的语音、词汇、语法为语言学习的主要内容。课堂上以教师讲解语言知识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听课、做笔记。同时,传统的教学法把所学语言形式结构的训练(手段)同交际能力的培养(目的)分开了,其教学指导思想总是在词汇、语法上转圈子,认为只要掌握了足够的单词和语法规则就能自由交流。 事实证明,大量的重复性、机械性的操练很难将语言形式从意识层面深入到潜意识层面。所以传统的英语教学模式很难实现语言从机械性操练到自动化表达转化的这一语言学习的目标,从而大大影响和制约了学生的语言应变能力。
在继承和发扬的基础上流行开来的英语“交际教学法”,主张教学过程“目的化”。主张把目的与手段结合起来,以前者带动后者,后者服务于前者。教师的责任是给学生提供交际情景、场合,帮助学生创造性地、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念,并给他们提供充分发挥想像的空间和语言项目,进而不断完善、提高学生的语言处置能力,即完成“情景——分析——处理”这一过程。这样,学生语言运用的心理能力就会不断加强、提高,并最终学会超越自己。
当然,“交际教学法”并不排除“控制性”操练,但这里的“控制”不是以某个语言操练项目去约束学生的语言行为,而是利用教学内容的实施与操作过程来控制机械性操作的程度与范围。事实上“交际教学法”就是在教师的“有效控制”下,呈现语言材料,操练语言项目,让学生最终能够运用所学语言进行自由表达。
对于语言教学,在初期入门阶段,要借助学生年龄尚小,机械记忆力强、兴趣浓厚等特点从多种途径对学生进行语言的结构性操练。但同时也要运用直观的、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情感的手段,以避免部分本来就懒惰的学生还未真正入门就形成了惰性心理定势。该阶段的操练目的是使学生贮备必要的词汇、语法及语音等知识,以便为新输入的信息内容提供加工基础;这也是从机械性的学习(Learning)向潜意识性的习得(Acquisition)过渡的必要准备阶段。
在交际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并不是一个“被动的观察者”,虽然教师的主体性地位有所下降,但这并未否认其重要性。首先,教师不仅是整个活动的策划者与主持者,同时也为课堂活动的顺利进行随时提供参考与帮助;其次,在学生的言语行为实施中,教师还须提供输入内容、平衡学生间的相互关系,保证课堂活动的合理过渡与顺利承接等;再次,教师还得抓住时机临时修改、补充或重点操练某些具体语言项目,以把握学生能力训练的渐进性与系统性。事实上,整个过程中学生是活动的主体,他们根据教学要求自主地完成教学任务,而不再需要教师严厉的督促。
【 正 文 】
辩证法是近两个世纪以来的重要哲学思潮,它可以划分为经典辩证法和现代辩证法两种形态。前者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黑格尔建立的,马克思将它倒立过来,它的核心是对立统一或辩证否定,所以称为矛盾辩证法。而后者产生于20世纪末,因系统科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它的核心是系统或系统层次的自组织,所以叫做系统辩证法,它是辩证法的一种现代形态。
1 系统观是当代科学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核心
系统或系统的观念怎样能够成为一种新世界观的核心呢?它怎能成为辩证法的核心?这不是与传统的观念大相径庭吗?这就是我国大多数辩证法学者不能接受系统辩证法而向我们提出的问题。其实系统观念成为当代科学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核心是20世纪的和走向21世纪的科学思潮的必然结果和必然趋势。
1.1 从本体论思潮来看,在本世纪以前,尽管存在着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但整个科学思潮从根本上说都是从属于机械论的。自然界被看作是一部大机器,它的最基本的单元是绝对不变的原子或其他基本粒子,它们的基本性质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外部的相互作用和运动,宏观世界的一切变化都由这种不变粒子之间的量的关系来加以说明。恩格斯说的19世纪自然科学三大发现可以支持和确证(confirm)马克思的辩证法,却没有从根本上推翻机械论的自然观,只是使整个变化着的自然界负荷在绝对不变的原子实体之上变得十分不协调。只有本世纪初由于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冲击,原子机械观才彻底崩溃了。世界图景突然发生变化。于是科学家和哲学家们纷纷提出机体观点、整体观念和系统思想作为一个新的世界观的基础。哲学家怀特海提出了机体论代替原子论作为宇宙的基本实在。生物学家摩根提出了突现层次进化论来解释整个宇宙的演化。完形心理学家完全用一种整体观念来探讨心理过程。管理学家C·U·巴纳德更将企业看作是一种协作系统组织来研究管理。特别是物理学中的量子场论则通过“场”将所有物理实体联系成一个大系统。而在50年代和60年代,由于系统科学的兴起,进一步将各个领域的系统思想整合成一般系统论和系统哲学,认识到各门科学的异质同构性,于是构造出一般物质客体共同特征的系统模型。70年代80年代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非线性物理和混沌理论则进一步推进了一般系统的自组织演化理论。于是系统、系统的层次结构、系统的自组织演化就成为20世纪和走向21世纪的新世界观的核心概念。
1.2 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思潮来看,古代的方法论是整体直观和整体思辨的,它不能深入了解世界,于是,近现代科学采取分析还原方法探索自然,取得伟大的成功。没有分析还原方法就没有现代科学,也没有现代工业社会。但是从本世纪下半叶起,科学越来越需要研究复杂事物。例如宇宙的演化、生态系统、全球性的问题等等,单凭分析还原方法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于是方法论发展到第三阶段,在分析还原方法基础上建立系统方法,它虽然并不承认需要将整体分解为它的部分来了解事物,但它却着重注意研究事物所处的那个更大的整体,研究它在这个更大整体中的地位与功能,因为正是这个更大的整体改变了作为它的部分的事物的性质与行为,于是单从外面向里看(Outside-in thinking)的分析方法不能完全看清楚一个事物,必须还有一种从里面向外看(Inside-out thinking)的扩展方法与它相结合成为系统的方法、系统的思维和系统的认识论才能成为当代的新思维方式。于是系统不但是新世界观的核心,而且是新思维方式的关键概念。
1.3 从价值论和伦理思潮看,人类的伦理观念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古代,着重用“仁爱”的观念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欧洲的基督教伦理以及中国的儒家伦理就是这种伦理的代表。没有这种伦理,文明时代与礼义之邦不会到来。第二阶段即近现代,着重用民主、自由、人权与 集体主义理念来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否则专利时代不会过去。现在走向21世纪伦理观念发展到第三阶段,将仁爱观点和权利观念推广到自然界,有限度承认自然系统、生物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有限度承认动物的权利,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解决生态伦理问题,并由此而反观人类,使系统价值论与系统伦理学也因此而成为当代价值哲学的核心。可见,当代科学的发展的确如恩格斯所预料的“复归到辩证法”,但并不是复归到以矛盾论为核心的辩证法,而是以系统论为核心的形式复归到辩证法。这就是说,出现了一种新的辩证法:系统辩证法。
2 系统辩证法是辩证法的一种新形态
列宁不是说过“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吗?怎么可能有不以对立统一、一分为二为核心的辩证法呢,这不是用系统论代替辩证法又是什么呢?这不是用一种新的形而上学来冒充辩证法又是什么呢?有时,人们这样来质问我们。其实,辩证法这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列宁说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实质)就是对立统一学说,这是狭义的辩证法的概念。广义的辩证法概念就是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这就是说一个陈述,只要能阐明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的某种一般特征和一般规律性,那它就是辩证法的;一个理论体系只要能系统地、前后一贯地阐明这种联系和发展的普遍机制和一般形式,那它就是一种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我们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系统辩证法哲学这个概念的,因为我们深信,系统的普遍规律就是存在的普遍规律。大约在80年代初,美国系统哲学家拉兹洛访问匈牙利,问了匈牙利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一个问题:“什么是辩证法?”结果得到的回答是:“我也搞不清,如果你搞清楚了,请你告诉我。”这个故事是1988年拉兹洛访问广州时说的。后来我区分了广义辩证法和狭义辩证法,在1997年深圳举行的国际系统科学会议上,我又遇到了拉兹洛教授,告诉他我的思考以及我们为什么称我们的系统哲学理论为系统辩证哲学。拉兹洛只给了我一个回答:“系统辩证法,很好!”最近傅德本先生和吴元梁先生主张普遍联系与发展本身是经典辩证法和系统辩证法之间的“联系环节和中介”是很有道理的,因为二者共同的研究对象都是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它们是解释世界的联系与发展的两个不同的理论模型。同一研究对象有多种理论相互竞争着,这是人类认识的正常现象。只有一种唯一正确的东西存在才是十分出奇的事情。
系统辩证法怎样揭示出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的最一般特征和最普遍的规律?如果将世界的一切事物都看作是系统的组成部分,则关于系统的普遍规律,就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那么什么是系统?按照工程控制论和美国贝尔电话公司创始人S·贝尔的定义,“系统就是具有动态学联系的元素的内在统一体”(A system is any cohesive collcction of items that are dynamically related),这个定义比贝塔郎菲讲得更清楚更具体。然则系统有哪些最一般的性质和最普遍的规律?根据国内外大多数系统科学家和系统哲学家公认的,这一般特征(或规律)至少有下列五个。
2.1 系统的整体性和整体突现规律
所谓整体突现性质指的是整体出现了它的组成部分所不具有的或对于它的部分来说无意义的性质。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系统元素之间的内聚的关系如此紧密,以致于形成元素间的特定的型构(conformation)和结构(structure),它对组成元素施加一种约束,改变了这些组元的性质与功能,使它们整体地组织与协调起来,于是便突现出了组元集合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质,形成系统的个体性特征,需要用一种与描述组成部分不同的语言和概念来进行描述。例如生命有机体出现了其组元即化学大分子所不具有的新陈代谢、自我更新、自我复制的性质,需要用不同于物理化学语言的生物学或遗传学的语言(例如“遗传密码”、“突变”等)来加以描述。系统突现规律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系统结构决定功能或结构质变的规律,对于宇宙何以有质的多样性以及一种质转变为另一种质的现象,其解释力决不亚于经典辩证法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规律。
2.2 系统的等级层次性和层次关系与层次演化规律
系统既然由于其结构对元素的约束而产生突现性质,从而构成了这个系统的个体或实体。而这些系统个体之间,依同样的逻辑,相互联系,组成结构,出现高层次的突现性质,如此类推,系统形成了多层次的复杂系统。系统哲学家们证明,在宇宙的演化过程中形成多层次系统比形成单层次系统的概率大得多,自然选择、自然淘汰的机制使宇宙具有层次结构,发展就是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由简单层次向复杂层次的发展,不同层次有不同的实体、不同突现性质、不同支配规律和不同的语言描述,单层次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都是不可能的。还原论必须由突现论和扩展论来加以补充。系统的层次关系规律和层次演化规律,解释了宇宙为什么有以及怎样实现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的前进上升运动,比起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解释更有科学性和更有说服力。其实“肯定”、“否定”这些概念用来描述思维运动或精神运动是合适的。假设自然界任何一个事件都有“肯定”与“否定”,从现代逻辑观点看,就是犯了混淆范畴类型的错误,与说“曹操是个质数”所犯的逻辑语法错误相同。而经典辩证法哲学家们对黑格尔讨论绝对精神运动的“肯定”、“否定”或“否定之否定”等概念的重新定义,均不成功。
2.3 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的性质与规律
一般说来,系统不是与环境无关的。如果它与周围环境不断发生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则它就是一个开放系统。开放系统具有这样的特征,它在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中通过自我调节即自动控制、自我维持,能保持自己在环境中的稳定性和亚稳定性,这叫做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性规律指明,系统的基本的变量和状态有一个具有上限或下限的阈值,当外部环境的干扰和内部随机的变化不超过这个阈值时,系统整体总是能够组织自己的“流”来缓和和抵消这种干扰,使其恢复其恒稳状态而与环境相适应。这是任何事物、任何系统都具有的负反馈机制。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规律,包含了并大大发展了经典辩证法中“度量关系的关节线”的概念。
2.4 系统的适应性自组织的性质与规律
当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干扰和变化超过上述所说的稳定域时,系统会走向瓦解,但系统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远离平衡态和输入负熵的条件下,系统能够通过分叉和突变,通过系统元素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系统元素之间能自动、自发协同动作,重新组织自己的实体、过程和力,形成新的有序结构,形成描述新的整体特征的序参量,从旧的稳态进展到更能对抗环境的干扰和适应内部变化的新的稳态,由此而决定系统在自然选择下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向着更加有序和更多层次的方向演化发展。系统自组织的规律给出了这种演化发展的条件、特征与机制的分析,这是经典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的泛泛而论所不能加以说明的。于是系统的自组织规律便代替了对立统一规律而成为系统辩证法的核心。
2.5 差异协同律
乌杰教授在他1998年发表于《实践》杂志第20期、21期的论文《系统辩证论》中,将系统的自组织机制从自组织的条件与特征中抽离出来作为基本的系统思想和基本系统规律。它说明,系统的所有元素之间(不仅是对立的元素之间,不仅是“成双”、“成对”的元素之间)的非线性协同作用(不仅是一般的又统一又斗争的作用)是系统存在与发展的机制或“动力”。这里说的差异协同性包括了竞争协同与非竞争协同、对立协同与非对立协同、二元协同与非二元的多元协同。我猜测乌杰教授的这个概念还想要说明在系统的形成、存在和发展中,协同的作用比之竞争更有根本的和决定性的意义。可见差异协同和系统自组织规律包含了并大大发展了系统辩证法的一分为二的对立统一规律,把这个带有一阴一阳、一正一反的古代思维色彩的规律推向一个现代形态的表述,而“一分为二”或对立统一不过是差异协同或“合多为一”、“一分为多”的简化模式。
系统辩证法是关于实在与过程、存在与演化的普遍规律的现代学说。整体突现律和等级层次律说明存在与演化的形式与方向,差异协同与系统自组织规律说明存在与演化的机制与“动力”(如果可以用动力这个词的话)。而系统适应性自稳律说明从存在到演化的关节点。这样看来,它怎能不是辩证法的一种新的形态呢?
3 系统主义的哲学理论体系
哲学有三个基本的领域,这就是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学说。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其实是本体论、认识论、逻辑三个独立哲学学科的统一,即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和相互渗透。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学说都应作为三个不同的基础哲学学科来分别加以研究。这样上面所说的系统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当运用到这三个基础哲学学科时,就为我们开阔出新的视野和新的境界,由此可以建立起系统主义的哲学理论体系。
3.1 本体论哲学。任何本体论哲学基本上都应由两个部分所组成:一个部分叫存在论,讨论being;另一个部分叫生成论或过程论,讨论becoming或process。由于引进了系统思想和系统辩证观,在讨论存在或实在问题时,我们再也不能将“实体”范畴看作是绝对不变的质料或纯粹无差别的实体,实体不过指的是能独立存在、自我支持而不需要别的载体来支持的自立体,不过是个别特殊的具体系统。我们自然应看到实体是基础的东西,是完全意义的存在;属性、关系与过程则是刻划实体的第二位的、不完全意义的存在;在此建立我们的系统唯物论观点。不过用系统的视野去看存在,“实体是关系与过程的载体”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关系与过程又决定了实 体的本质结构,相互作用乃实体运行的机制,我们完全可以说,“实体是关系的纽结,是过程的一个结构和过程的持续性的表现”。这样,存在或终极实在就被看成是实体—关系—过程三位一体的东西,从而将实体实在论、过程实在论和关系实在论三个学派的学说统一整合起来。至于生成论或过程论,系统主义的本体论深入分析过程的机制,就将“相互作用”划分为四种相互作用:因果决定性的相互作用,随机性的非决定性的相互作用,体现在系统适应性自稳和适应性自组织的广义目的性相互作用,以及将这三者统一起来的协同性相互作用。于是普利高津的结构—功能—涨落机理图,就哲学地化为因果—随机—目的协同作用机理图。
3.2 在价值学说方面,本体论最后一个范畴“目的性”,就是价值论最初的一个范畴。由于自组织系统已经有了明显的目的性,于是就有了价值的萌芽。“目的状态”、“目的环”、“目的点”本身是系统内在价值之所在,而达到目的的手段(条件、事物、行为)就具有了系统的工具价值的意义。生命系统不但有目的,而且这目的发展为“自我”即“自己为了自己的存在”。生存与繁殖就是它的目的价值,而一切有助于维护自己物种的生存与繁殖的就具有工具的价值和效用。各种生命价值整合进生态系统中,就构成生态伦理的最高命令:“一切事物趋向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优美的,它就是正当的、善的,反之就是不正当的和恶的”。在生态伦理基础上分析人类的价值和价值观问题,用系统辩证法分析人类各种价值差异、价值冲突和价值协调,可以建立一种系统主义的价值学说。在这基础上分析人类伦理价值,可以看到人类伦理怎样在社会系统自组织中形成,各种人类伦理系统的内部组成和结构是什么。现代的行为功利主义伦理学、准则功利主义伦理学、道义主义伦理学和境遇伦理学也就可以因此而在系统观念基础上整合起来,形成系统主义伦理学。
3.3 我们已经看到系统观念引进认识论,带来认识方法的革命,还原方法与扩展方法被统一起来了,认识的经验层次、经验规律层次和理论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用系统层次观点加以论述;而系统自组织的动力学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认识发展的动力学机制,帮助我们理解认识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认识的规范的变革以及认识的进步问题和哲学中最难解决的真理问题。这里我只想说,我们不但已经有了系统辩证法的一般观点和方法,而且将它运用到本体论、价值论和认识论中去,可以建立一整套系统主义的哲学理论体系。这就是我对21世纪哲学发展的展望之一。
参考文献
1 乌杰.系统辩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1-0017-01
20世纪90年代我国哲学研究的重大进展之一,就是开始涉足自觉形态的人学领域,把理性目光投射到人本身,对完整的人进行综合研究。近几年,人们更把目光集中到哲学的人学形态和实践唯物主义的人的主题上来。这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的传播和影响有关。
诞生一百多年来,西方社会对所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西方不少学者面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现实矛盾以及无产阶级革命等问题,不断调整自己的思路和方法,出现了一代又一代理论家。特别到了上世纪50-60年代,西方的各种流派和观点竞相出现。弗洛伊德主义、存在主义、结构主义、现象学等纷纷宣称和“联姻”,对进行“继续发展”。
对的移花接木式的“补充”和“修正”,是“西方”“发展”或“重建”的基本方法。而这种“补充”和“修正”的内容是以人学理论为重点的。存在主义的的代表人物萨特就公开宣称中有一个“人学的空场”。他认为,因为缺少人学而出现了僵化、停滞局面,在哲学中“人被弄成了公式化的傀儡”,“把人吞没在观念里了”,的辩证法不存在了。在萨特看来,应该把人的主观性因素加入到中去,重新恢复辩证法的本来面貌。
关于人的本质问题。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代表弗洛姆综合马克思和弗洛伊德关于人的学说,提出人的本质是由“人的生存矛盾”所决定的,而这个矛盾是由人的生物条件和外部生存条件所促成的,他断言在人的社会性之外还有人的自然本质。马尔库塞认为是人的本质,劳动是人的发泄。他还认为,他把弗洛伊德的“”论补充进了的“劳动解放论”,为“劳动解放”提供了心理学基础。萨特认为,存在先于本质,人的本质是人在生活中自己选择的结果,人应该自己实现自己的本质。
人的本质问题是人学的基本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了对人学一系列问题的回答。马克思强调人的社会性,要在社会关系中去理解人的本质。弗洛姆讲的人的自然本质,不是人的真正本质,这种把自然本质当作人的本质的观点无疑是把人的本质和动物的本质混为一谈了。马尔库塞的本质论抹煞了人的社会性,同样将人仅仅看成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萨特的“存在先于本质”割裂了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并且把人的本质看成是一类人的本质。尽管如此,西方的关于人的本质仍然有着积极的一面,它为我们进一步探索人的本质问题开辟了道路。
关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问题。在西方者中间似乎有一个共识,那就是马克思很看重意识形态因素在历史变革中的能动作用,而后来这个思想被庸俗的理论家们弱化了。法兰克福学派把意识形态的分析批判看成是“重建”的中心任务,他们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操纵意识”和“文化工业”,从主观心理方面设计社会变革的方案,以唤起人的自我意识和否定思维,使人们从物化结构和社会束缚下解放出来。他们在反对机械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的时候,滑向了意识决定论一方。尽管如此,西方有关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分析和注重改变人的意识形态的思想,仍有助于我们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于人的主体性和主观辩证法问题。在卢卡奇看来,以主观意识为背景的总体性范畴是辩证法的核心,主体和客体的界限消失在主体的创造性之中,自我意识变成消除异化状况的决定性力量,辩证法成为批判否定的能动思维。没有主观辩证法,西方文化哲学将难以建构。主观辩证法把社会历史看作是主体意识的产物,客体不过是主体意识和活动的对象化或异化,这样也就确立了人的主体能动性在社会发展和人类解放中的地位。应该看到,西方者把人的主体性和人类的解放直接联系起来,把主观意识的变化作为社会变革的前提,摈弃了一切形式的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是有很大进步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