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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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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管理

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2

第三条市里成立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通往行政村或村小学的村级公路均可纳入“十一五”规划建设项目。计划申报的基本程序是:先由行政村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申报行政村的群众积极性、筹能力、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并与小康建设相结合,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项目上报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递交项目实施金配套承诺书。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按照择优、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上报项目。

第五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补助金使用管理。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业主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通村公路改造工程按“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原则,通畅工程、通达工程享受国家规定补助,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各个项目的难易程度酌情给予配套金补助,其余(缺口)金由所在乡(镇)、村筹措解决。各乡(镇)、村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筹方案,计划申报时进行承诺,在项目开工前将自筹金拨付到通村公路专户。

第七条通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金按专项金管理的要求,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由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管理办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

第八条通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县乡公路管理站负责组织测量和设计,设计文件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通村公路改造工程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建设。国家按通畅工程(水泥路面)和通达工程(砂石路面)两种标准实施通村公路改造建设。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是: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每公里应设置3-4处错车道,弯道半径不小于15米(特殊地段可放宽到12米)。

第十条合理选择路面结构。砂石路面结构厚度不得小于25厘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18厘米,标号不低于℃30。

第十一条通村公路国家补助金只用于路基排水、桥梁涵洞、沿线防护、路基土石方和路面等工程,不得挪为他用,通村公路改建所占田土和拆迁由各行政村自行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通村公路施工队伍必须是具备公路三级以上施工质、享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公路工程发包要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采取议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三条通村公路项目开工前,乡、村自筹金必须足额拨入市通村公路专户,并经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招投标。施工队伍的机械设备、人员按要求到位后,由施工队伍填报开工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金使用按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预拨到项目承建方账户,工程完工时拨付50%工程款,余款待省、郴州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第十六条通村公路项目承建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市通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篇3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四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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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

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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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乡公路建设的发展与实施是造福千家万户的社会工程,其工程的本身不仅具备着非常紧密的技术系统和管理系统,同时工程建设的质量也是重中之重。所以,这就直接要求建设施工队伍具备良好的技术能力,以及管理能力,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而本篇文章着重以城乡公路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不过依然存在稍许的不足,这便需要我们对其给予持续的研究与分析,从而为我国公路建设带来崭新的春天。

1 城乡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概念

1.1 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

城乡公路建设施工管理与常规道路施工管理相同,都要确保其技术秩序的有条不紊。同时,因为城乡公路建设是当前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点,所以在确保技术稳定的同时还要为日后的工程项目奠定良好的技术。在这其中,主要包括了:施工档案管理、技术管理、施工图纸管理,以及技术交底和安全性管理等。而基本原则主要是根据施工方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根本需求,提高生产质量,提高机械化力度,进而将工期缩短;其次,有效地利用资源,降低浪费问题,从而降低施工成本;最后,严格加强安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2 建设管理的基本概念

1.2.1 从狭义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公路建设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其作业的管理,比如现场作业、资源利用、指挥调度等。

1.2.2 从广义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公路建设管理是指从准备工作到竣工期期间的全部管理,这其中包含了对技术、计划、资源、质量,以及设备器械方面的管理。

1.3 建设施工现场管理

1.3.1 从经济性角度出发来考虑,主要是利用先进的设备仪器,降低对资源浪 浪费,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还要根据施工情况的不同而最大限度回收资源,并克服建设工程中的种种困难,比如地域因素,从而在保障质量的同时将工程的竣工期缩短,进而做到质量与进度、工程与成本的两手抓,最后降低工程成本。

1.3.2 从科学性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主要是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依据科学性原则来作业,从而达到公路建设的科学性。

1.3.3 从标准化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主要是规范作业流程,也就是确保部门与部门之间,人员与工程之间协调性的统一。

2 城乡公路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作业方式背离原则,不按管理程序办事。

首先,检验频率不符合要求。现阶段,在建设城乡公路的时候,有些承包商只顾工程进度,将检验频率置若罔闻,在监理抽检的时候,也不按照规律来进行,这便造成了不小影响;其次,有的承包商将施工程序当作一纸空文,再加上其责任感不强,从而延迟递交质检申请,而在这个过程中,监理部门却进行质检工作,这便扰乱了正常的施工程序;最后,个别的工程当中还存在着先开工、后报告的行为,这也是干扰城乡公路建设正规程序的因素之一。

2.2 企业自检效果不显著,环节过于薄弱。

众所周知,自检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主要途径之一,所以当承包商不具备相关资质时,那么监理工程师则应该及时拒绝签订认可证明。不过在现阶段,也有个别的承包商存在质检体系不健全,相关设备不充足,因而无法发挥质检系统应有作用的现象。

2.3 由于个别因素的制约,造成施工难度提升。

城乡公路施工建设不同于高速公路施工建设,其不仅要考虑到自然环境的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到人文因素。当前我国许多的城乡公路建设工程都处在紧张的建设中,也有一部分停留在审批期。从表面看,我国在该领域上呈现蒸蒸日上,且高度发展的景象。但是与这种繁重任务相违背的是,同我国测绘管理方面还较为落后,大多数停留在粗放式的管理方面上,这便使得施工的难度直线提升。而且,由于城乡公路的建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农民的田地带来影响,这便直接延长了工期。

3 城乡公路建设管理问题出现原因

3.1 管理者的意识及素质偏低

长久以来,该领域的管理者的管理意识和素质都相对偏低,很多人都将技术放在第一位,从而降低了对管理的重视度。同时,再加上一些管理者个人学历、专业知识的缺失,降低了管理者的自身素质。而这两点原因便直接对整个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带来了影响。尤其是在现阶段,一些腐败等问题的普遍存在,加之城乡公路建设的特殊性,这便直接将这些问题扩大了。

3.2 管理制度的不健全

众所周知,管理制度是确保组织平稳运行,长久发展的重要前提,倘若一个组织缺失了健全的管理制度,那么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处处受阻。这一点在城乡公路建设管理当中依然受用。因为只有管理制度健全,才能够让建设者听从管理,从而按规定来做事。不过从实际角度来看,当前的城乡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经常存在形式现象,很多队伍在该方面都是流于形式,故而降低了管理的有效性。同时,由于绩效考核方面的制度不健全,也造成了承包队伍的积极性严重降低,更导致了管理者的威信受损,这些问题一旦长久存在,便会对当前我国城乡公路建设管理的质量造成影响,进而延迟工程进度。

4 城乡公路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4.1 强化城乡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必须严格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质量保障意识,经常开展相关活动,将岗位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身上。在工程开展之前,及时对每一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技术质量和操作规范准确。同时,针对一些管理制度上的漏缺必须严格处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全,从而确保制度的完善性和科学性。

4.2 提高对工程建设现场的质量管理,确保每项环节的达标

提高对原材料、工地试验的质量管理。其中,项目负责人首先要建立设备齐全的实验室,并聘用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试验人员,从而开展精准有效的实验工作,这样不仅可以为城乡公路的建设质量提供可靠准确的数据,同时还能够提高其质量。而在工程施工阶段,还要将严谨有效的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一项环节当中,确保工程时刻处在管理当中,这对提高工程后期的使用质量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4.3 认真做好路段的试验工作,保障工程竣工后的使用质量

当城乡公路建设工作全面开展之前,必须认真对待路段的试验工作,在确保实际情况已经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再开始动工,并制定科学有效的施工方案和操作方法。这样不仅可以便于工程的全线指导,同时还可以满足工程建设的科学性。

4.4 完善质量管理机构,将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为了提高城乡公路建设管理的质量,施工企业在中标之后必须及时对其内部的管理机构给予完善,并根据“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科学思想进行机构构建,建立科学有效的三级管理体系,从而确保工程在项目管理部、施工队伍、专业性工程施工队三方面的管理下合理动工。

5 结束语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脚步的迅速提升,这便对我国城乡地区的开发力度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而在这个背景下,一项项城乡公路建设工程便在我国各地区应运而生。不过,随着这些公路工程的覆盖面积越加扩大,便使得一些问题变得越来越明显,进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在这个前提下研究出有效的解决对策,这不仅是提高我国城乡公路建设质量的首要方向,同时对我国经济增长更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彭艳红,雷震华.刍议公路施工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其相关对策[J].科技致富向导,2012,(12).

[2] 曾文.刍议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其相应措施[J].山西建筑,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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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公里以上的国道主干线项目或100公里以上的国道及省道高等级公路项目;

2.利用外资的公路项目;

3.特大型独立公路桥隧项目;

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

第三条进行项目后评价的必备条件为: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2.至少经过2~3年的通车运营实践。

第四条后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分为地方、部、国家三个管理层次。地方管理的后评价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按年度下达计划。编制后评价报告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开展工作。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编制。交通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一般选择四分之一的后评价项目进行部管理,按年度下达计划。国家管理的后评价项目由国家计委确定。

第五条地方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将修改后的报告连同审查意见报交通部综合计划司备案。部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一般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部,由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审查,并写出《建设项目后评价审查报告》,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确定的后评价项目,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即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九条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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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根据国办[20*]47号文件精神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公路管养分级管理,国、省道由国家投资管养,地方公路实行地方主体投资为主,交通部门适当补助的“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即县道和农村公路主干道由区地方公路管理所负责管养,镇(街道)、村级公路由镇、街道和村(居)负责管养。

1、调整贵池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管养中的重大问题。

2、区交通局、区地方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养,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养工作。

3、各镇街道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挂靠社会事务办公室,确定专人办公,并落实具体办公场所,业务上接受区交通局领导。管理站的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编制、计划安排、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养护道班管理,协调通村、通组公路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制订并实施乡村道路建管养的考核检查。农村公路管理站下设养护道班,配备必要机械设备,由副站长兼任班长,另招聘3-5名工作人员;每个村明确1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并按管养里程招聘若干名专职养路员,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养护工作。招聘人员的工资和配备养护机械的费用由镇、街道安排。

二、建立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筹措机制

区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按县道和农村公路主干道由区政府在经费预算中安排,乡道养护经费由镇、街道按1000元/公里·年标准执行,村道养护经费按300元/公里·年标准执行。

1、区财政解决一部分。按现有农村公路状况,区财政原则上在经费预算中安排公路养护经费100万元,重点用于县道和部分农村公路主干道的养护和农村公路周期性大中修工程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桥涵)垮塌的抢修和维护。

2、交通部门筹措一部分。区交通部门每年统筹安排年计划小机养路费3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的管养和监管工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全额用于乡、村两级公路管养;同时,加快农村公路改建步伐,提高农村公路等级。

3、乡道养护经费在镇、街道财政预算中列支,同时在财政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养护道班人员工资、突击养护及办公经费等支出。养护人员工资由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按其制定的养护道班工作职责,统一考核、统筹发放。村道养护经费在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节余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4、区政府年终对镇、街道的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前五名的镇、街道给予奖励,对后三名的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

三、严格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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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公路工程管理建设是关系到整个国家国计民生的一项设施建设基本,其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应该积极地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将工程造价合理化并且能有效地控制,这样做对于全面降低成本,提高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都具有一定的作用,那么科学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方法将成为公路工程当中任重而道远的一项

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

谈到公路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我们便习惯地想到是工程预决算,即预决算人员根据已经确定的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计取费用(施工图预算),或在施工结束后根据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现场施工签证记录等资料编制竣工决算。这固然是必要的,有用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当预决算人员编制施工图预算或竣工决算时,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都已经确定了的,而施工是以按图施工为原则,那么这时预决算人员所做的工作只是计算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以及防止高估冒算,而假如项目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决策存在失误;假如设计方案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不是最优,则预决算人员无能为力,也就是说现行体制下,预决算人员的工作只是事后算帐,只能消极地反映已完工程量,只能被动地反映设计和施工,这显然是片面的,不够的,我们必须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控。一个建设项目从酝酿、规划、设计到建成投产包括以下程序:即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评估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以及后评估。

二、加强公路建设造价管理的措施

1、 公路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管理

结合国家有关招投标技术的相关规范,设计单位应提供相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招投标制度。在项目的合同造价中,应采取包干方式,即竣工结算时,只对工程的变更部分投资费用实行审计,以此降低招投标阶段的控制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控制造价风险。

(1) 增强造价控制的管理水平

若想提高标底编制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必须以工程实际情况为出发点,考虑到各种因素对造价的影响。只有合理控制工期,才能保障成本的最低化; 而工期的任意缩短,必将给施工单位带来更多压力,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投入更多成本。因此,在确定标价过程中,可考虑到工期因素的重要影响。另外,在制定标底过程中,也要考虑到质量因素问题。以我国现有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来看,主要根据国家施工验收规定,结合建筑产品需要的人力、机械、设备、材料等消耗来制定。但是在实际工程中,往往超过了国家验收的标准质量,施工单位可能需要付出比合格产品更多的成本费用,这就要求在编制报价时,充分考虑优质工程的成本问题,同时考虑技术措施、价差因素等不可预见的影响。

(2) 提高定标的合理化

对于经过审定的标底造价来说,是开展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在评标过程中,应避免一味降低标价而对工程产生影响,甚至造成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应付了事,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在决标过程中,应考虑报价较为合理的方式,既要保障工程质量,又要强化成本控制。

(3) 严格的投标审查

施工企业在投标成功之后,应充分了解工程合同,确保企业自身在合同中的地位,了解自身利益之所在,避免因施工合同而与招标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投标企业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

2、 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投资方在对项目立项决策与设计阶段对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后,可以说对整个项目的投资也就基本上控制了,但是施工阶段投资的控制也不能忽视。施工阶段是落实合同、实施投资控制的操作过程,是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物的阶段,由于施工过程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这一阶段的投资控制,以保证投资目标值的实现,在施工阶段项目管理要重视和做好以下工作:

(1)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好施工队伍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招投标不仅可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以保证项目按质按量完成,也是为了确定一个各方都能接受且较为合理的工程造价,并迫使施工企业在保本或薄利的基础上,为了竞争而作出一定程度的让利。

(2) 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合同条款的缺陷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签订严谨的施工承包合同,同时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合同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对造价控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充分理解和熟悉合同条款。一方面要利用合同条款随时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另一方面要全面履约,以避免索赔的发生。另外,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单位也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反索赔,先发制人,以减少建设单位的损失,降低工程造价。

(3)工程计量需科学准确

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一般为按“图示尺寸的净量”计量。而目前工程图纸的标注并不规范、统一,对“净量”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常常就计量的方式容易产生纠纷,例如:业主认为应按水稳层顶面净宽计量,施工单位则认为按水稳层平均宽度计量才合理;其实这只要在招标时明确一下,就不会产生这个纠纷。应该说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很多,但只要认真分析、合理处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低工程造价的。

(4) 注意施工中工程变更项目

公路工程是线形结构物,规模大,工期长,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变化大。施工过程中会发生大量的工程变更项目,包括因设计本身的缺陷等原因而产生的设计变更和由于现场施工条件限制、施工技术要求而产生的变更设计(签证)。工程变更项目无论是增是减,对总造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主要就是工程变更的控制。关于变更工程价格的规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才能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新增单价),根据全国统一的公路预算定额和市场价,由投资控制人员核定后统一下发。

(5) 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投资控制

我国工程造价确定和编制主要是由国家确定的造价定额、规定的费用、颁布的价格及费率来完成。但是应该看到公路施工工期较长,而市场的变化(如利率、施工中所需的人工、材料等价格的变动)和工程本身的变更都对整个工程造价产生影响,为保证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在合同范围内,投资控制人员应及时根据市场和现场情况,综合已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现状,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合同价款,每月出具一份工程动态投资控制表,分别列出概算价、合同价、变更后总价等内容,为项目公司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提供依据。

3、 竣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同样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审核人员应严格根据工程合同,对工程预算之外的支出加以控制,对那些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和没有按照设计的工程量一律进行核减; 所有工程合同中规定属于风险费用的,没有按合同执行的一律核减费用,审核人员应该严格地审核结算过程。对于具体的造价管理项目,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竣工图的仔细审核

众所周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竣工图编制完成,所以制定竣工图将是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也就预示着竣工图的审核将尤为重要。基于这点,我们在竣工图的审核上一定要客观,要保证竣工图在制定的过程中完全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不管工程项目中途变更了多少次,这些变更手续都要齐全,都应该有相关部门的批复才行。

(2) 现场签证审核明确

施工项目的现场签证主要是便于工程监管人员对工程施工现场情况的详细记录,如果出现隐蔽施工签证内容的情况,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及时查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影响造价管理的客观性。

(3) 工程量的审核至关重要

工程量的审核主要是建立在审核人员对施工以及竣工图纸非常熟悉,知道如何核算数据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应该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来计算工程量,并且准确把握其数据

总而言之,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是一个全过程控制管理,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自己的控制手段和目标,针对不同的环节,采取不同的手段来达到控制目标。加强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切实掌握工程建设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利用资金,以此来提高公路建设的投资效益,保证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 曹艳明.浅议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J]. 北方交通. 2011(02)

[2] 宋扬,徐虹晶,李玉梅.浅谈公路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J].吉林交通科技.2010(01)

[3] 陈洁.浅谈公路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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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是工程的灵魂,是质量的龙头。房建工程由于其功能复杂,设计专业多,一般由土建、场区道路、二次装修、三大系统、照明、收费大棚、供水、供配电、污水处理、锅炉等十几个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出图。由于出图时间短,各设计单位出图时间不一,所以不同设计单位的图纸会出现矛盾,不同专业之间平、立、剖面图之间会出现矛盾。这些矛盾不能及时尽早发现将严重影响施工质量与进度,并造成不必要的返工和经济损失。作为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对施工现场情况熟悉和对房建工程使用功能了解的有利条件,狠抓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分批提供的设计图纸要分批图纸会审和现场交底,必要时聘请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或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到施工现场实地考察,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在施工过程中,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建设单位具体要求,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随时进行优化完善,以减少图纸差错,提高设计质量,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2高起点。严要求。确保房建工程建设质量

1)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开工伊始,即向监理和施工单位下发房建工程《项目工程师备忘录制度》和《工程质量处罚管理办法》,并编制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强化质量教育。实践证明,这种严格细致的管理制度,使工程处于受控状态,可有力地保证工程质量。

2)严把材料进场关,狠抓施工过程控制。从抓原材料人手,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及规范要求选择材料,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主要装修材料、设备和主体完成、装修基本成型时,请有关领导视察现场,以便及时整改,确保房建程朝着“精品工程”目标迈进。

3)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质量管理受控。针对线长点多的特点,技术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多跑工地,多发现问题,并及时同监理和施工单位沟通,对存在问题的工作内容,或责令其返工,或进行改进,并制定整改措施,监督落实,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为止。

4)树立标杆,以优促劣,奖惩并举,共同提高。结合保沧高速公路房建工程实际情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多次组织全线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赴沧黄、津汕等兄弟单位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并聘请专家赴施工现场就某些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讲解传授,令各单位找出自身不足,扬长避短,共同提高。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开具处罚通知,并对每次检查中排名靠前的单位实施奖励。

3狠抓工程进度。确保同步建成通车

1)抓协调,促开工。为促使房建T程早日开工,施工单位进场前,建设管理单位要及时同驻地监理、承包商召开见面会,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尽快开工,确保在合同工期内顺利完成建设任务。

2)坚持动态管理,确保工程进度。为确保年度任务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建设单位要有计划的分阶段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并与各合同段签订任务目标责任状。要求各施工单位也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合理调配人员和机械设备,主动出击,严密组织,建设单位同时要加大协调力度,做好资金保障,可有效地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3)强计划管理,实施工程进度考核。根据工期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施工计划,每半月进行一次总结,每月对各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进行全线通报,对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并分析没有完成任务的原因,协助其调整进度安排,或重新分配各种资源。对于连续完不成月度任务,工期严重滞后的单位,邀请其法人现场督导办公,增加投入。

4)做好计量支付,强化资金保障。为确保施工单位生产资金及时到位,建设管理单位可实行异地网上办公,通过管理软件优化计量程序,可极大地缩短计量审批时间。对在计量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模糊问题,要及时组织全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并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程序、时间进行上报,保证计量支付工作高效、准确、及时。

5)抓安全、重形象,树文明样板工地。抓质量和进度的同时,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施工安全事故率为零。

4几点建议

1)建议房建业主要设备与土建基本同步招标,及早确定供应单位、设备品牌、规格、尺寸,便于土建安装按设备要求做好水、电预留、预埋和设备基础及吊装就位孔洞。

2)建议总包设计单位在基础、主体施工和装修、安装高峰期派设计代表常驻工地,以便及时处理,协调设计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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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所有通村及通集中居住点道路项目,考核对象为全镇17个村、居。

二、考核依据

1、省、市、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各村居通村及通集中居住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及各村居建设的农村公路的标准。

三、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各村居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名定补干部具体分工负责,形成村、组联动的组织网络,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措施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2、规划控制。严格控制农村公路两侧建(构)筑物审批,公路路肩以外2米内严禁审批建设建(构)筑物,无越权违法审批事项。

3、所有准建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履行报建手续,经镇政府、市农路办审批,并纳入农村公路监管。

4、建设标准为通村通点道路采用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4.5m,路面采用水泥砼路板,板厚不小18cm,砼抗折强度≥4mpa,特殊情况批准实施宽4m的,厚18cm,强度达4mpa,则必须按300-500m设置一个会车道。

5、工程完工后,路肩、绿化、路田分家到位,并设置必要的路牌、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桩。

6、路面保洁。由保洁社负责逐条逐段分到具体保洁员,村(居)一名主要干部负责督查本辖区内路面保洁情况,逐月考核。

7、绿化的完好率、保存率。由村、居指派专人上路巡查,保证绿化的完好率、保存率,无违法砍伐公路行道树和毁坏公路绿化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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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734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由于公路工程项目为线形工程,其线形长,地形变化大,地质条件复杂,公路等级不同,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不一样。因此,对质量影响的因素繁多,在施工过程中,稍有疏忽,就极易引起系统质量变异,而产生质量问题或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常见的质量问题事先加以预防,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特点

1、施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公路建设的过程中,质量会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比如设计,材料。地形和施工工艺等,直接影响到施工的质量,而且许多因素之间还存在着诸多联系,容易引起综合性的影响。公路施工项目的流动性大,线路长,施工环节多,工程数量分布不均匀,以及项目的地理位置不同,人员素质不同等都要在施工的过程中考虑到。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要掌握好,才能在实践中不脱节。

2、质量波动大

一般能够引起施工质量问题的因素包括偶然因素和系统因素。其中偶然因素包括:机械设备的正常磨损、操作的微小变化以及气温的变化和材料性能差异等;系统因素包括:材料的品种和使用规格有误,施工工艺不当,机械的违规操作等,发生系统的质量问题,严重会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因此,要将质量的变异控制在偶然因素范围之内。处理偶然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质量损失尽可能的减到最低。

3、质量的隐蔽性

在公路工程项目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隐蔽工程多、工序比较复杂,中间产品也比较多,在建设完成后,即使发现有问题也不能要求卸载下来更换零件或者发生更换产品和退货的现象。

二、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业主管理不善

目前公路建设市场异常活跃,各施工企业纷纷登场,进行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投资主体大部分是国家和集体的情况下,业主或私下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来换取对施工单位的让步和放宽;或照顾属下生计问题,私招不合标准的施工企业,使施工质量无法保证;或直接行政干预,使得无人敢管或管不了这些后台硬的施工队伍。或市场行为不规范,任意压价,使价格过低;有些业主甚至政企不分,职责不清,集公路建设、监理、施工于一体。

2、业主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利

施工单位层层非法转包现象普遍存在。一流的队伍中标,二流的队伍进场,三流的队伍施工,使招标工作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最终的施工队伍资质和素质根本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层层转包,层层剥利,使实际施工的队伍无利可图或利润微薄,只有靠偷工减料来获取利润。

3、监理制度不健全

因业主的态度、业主的干预和对监理工作的不了解,致使监理公司有责无权,有名无实,起不到应有的监控作用;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在一起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不能坚持原则,丧失了应有的立场;监理人员未能做到对整个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监理人员素质过低,不能很好的胜任监理工作。这些都需要通过健全监理制度来加强和改善。

三、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措施

1、做好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之前必须要确定本项目的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调研市场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项目的投资效益等,需要重点考虑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变化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在项目立项阶段,只有充分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所有因素,才能确保工程质量的要求,才能取得良好的工程造价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效果。

2、完善招投标工作

首先需要规范招投标双方的行为,建立科学和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力争吸引更多资质优秀的施工企业,可以避免在施工阶段造成建筑材料的浪费,或者出现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工程延期和加大工程造价的支出。招投标进程必须要严格遵循招投标制度,整个过程能够真实反映工程的情况,禁止将工程造价风险由一方完全承担。招标书必须依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来编写,确保工程造价处于可控制状态。招标还包括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这些都必须满足工程的设计方案。通过招投标工作,确定合适的施工单位,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

3、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实现质量保证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所以要提高公路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通过监督检查、内审和管理评审等手段,对现场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及其所有质量活动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和改进措施监管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同时,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约束、考核、奖罚制度,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管理工程。制定各个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试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计量支付、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完善的质量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其次,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等级,建设方的要求、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控的目标和标准,确保监控的内容和各自的职责、权利,订出监控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正规化。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才能使使所有的人在工作中责任明确,职责分明,这样既有利于人们的增强人们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也有利于工程的科学管理。

4、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也是工程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在施工阶段,应该把预防工作和把关结合起来,做到以预防为主,质量往往与经济利益挂靠,如果以牺牲质量来获得经济利益,那将导致整个工程出现问题,是应该避免的。

首先,对工程的原料和配料的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管。由于工程原料和配料直接影响到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对工程材料的,因此公路质量控制首先应该体现在选择优良、合格的工程

材料上。要审核工程所用材料的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对工程中使用的某些材料要在订货前要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样品;现场配制的材料的配合比应预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对重要的原材料、构件应对生产厂家的质量控制手段实地考察,并派出监理人员驻厂完善其质量保证措施。

其次,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现场监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路工程质量,质监部门必须把这个质保体系作为监督的重点,要求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施工技术人员层层明确责任,并责任到人,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每道工序有专人专管。这些质量保证措施形成整套的制度,就为我们检查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提供基本依据。

最后,严格工程的质量检验。质量检验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关键,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好坏程度的手段。我们首选应该明确质量检验的原则,了解质量检测的各种手段,会使用质量检测的各种仪器,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采取专职检验和群众自检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检验相结合,从施工的准备工作到竣工交验的每个环节都采取必要的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经济损失。对于质量检验的要求,应该满足工艺措施、规程、规范、管理制度等的要求,还要从平常的工作中吸取经验,从关键部位到细节部位,都要严格要求各级技术负责人,对质量的管理做到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评审和信息反馈工作。

结束语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等环节的工作,做好各方面的准备,才能建设处高标准的公路工程,完成社会经济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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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概述

1.1 目标管理和质量预控

一般来讲,项目质量目标一是要满足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二是要满足企业质量计划的要求。比如有的工程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质量等级为优良,而企业为满足市场需要确定其为创省、部级优质工程或创“鲁班奖”工程,那么该工程的最终质量目标就应定在省、部优质工程或“鲁班奖”工程上,按照这个质量目标进行全面质量设计。首先按照“分项保分部、分部保单位工程”的原则,把质量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定出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然后针对每个分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的难易程度,结合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确定质量管理和监控重点。在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写出详细的书面交底和质量保证措施,召集施工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和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做到人人目标明确、职责清楚。对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施工经验不足的分项工程,还应事先对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试验或做样板确定施工工艺。

在施工管理中还要坚持“样板引路”,即在各分项工程全面施工前,首先组织技术熟练的操作工人做出样板工程。在样板通过验收确认能达到质量目标和操作工艺要求时,组织施工班组全体人员进行现场观摩,使各施工班组不仅有直观的质量标准,而且可以通过“样板”,总结操作经验,进一步向班组做较深层次的技术交底,从而达到质量预控,少走弯路,一次成优。

1.2 质量控制程序

控制施工环境与施工工序在项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很多,有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作业场所、工作面等。因此,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保持材料工件堆放有序,道路畅通,为确保质量和安全创造良好的条件。施工工序是形成施工质量的必要因素,为了把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转向事前控制,达到“以预防为主”的目的,必须加强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工序质量的控制应采用数理统计方法,通过对工序部分检验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来判断整个工序的质量是否稳定、正常,其步骤为:实测一分析一判断。为了更有效地做好事前质量控制,一是要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工艺流程是进行施工操作的依据和法规,是确保工序质量的前提,任何操作人员都应严格执行;二是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主要活动条件有施工操作者、材料、施工机械、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只有将它们有效地控制起来,使它们处于被控状态,才能保证每道工序质量正常、稳定;三是及时检查工序活动效果,工序活动效果是评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尺度,因此必须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对质量状况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及时掌握质量动态,自始至终使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四是设置质量控制点,以便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进行强化管理,使工序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1.3 善用科学质量管理方法

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一些分项分部工程已完成,而其他一些工程尚在施工中;有些工程已施工结束,而有的尚在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部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成品保护,防止已完成的工程或部位遭到破坏,避免成品因缺乏必要保护,而造成损坏和污染,影响整体工程质量。驻工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成品保护引起足够重视,督促检查,及时提醒施工单位自觉地加强成品保护的意识,舍得投入必要的财力人力,避免因小失大。其次坚持工序检查程序,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坚持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复核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由建设、质检、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联检小组进行验收、核定等级,加强施工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施工项目,及时分析原因,调整施工工艺及时进行补救处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由试验检测数据说话,避免凭经验办事等盲目的质量控制。

2 充分发挥监理在公路建设中的质量管理作用

2.1 测量和试验的安全监理

首先应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基准点进行复测。近年来,由于交通建设项目较多,设计单位的任务偏紧,项目的设计周期短,出错就在所难免。因此公路控制网必须反复复测。一般来说,施工单位施工时,结构物的几何尺寸出问题较少,而空间放样,出错的就较多,都应反复复测。

2.2 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完全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混凝土整体性检验不满意,或在施工中遇到的任何异常情况,说明的质量可能低于要求标准时,监理工程师可要求对部分全长钻取芯样,以检验桩的混凝土灌注质量。钻芯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

2.3 强化监理程序管理

按照质量监理细则的要求,根据各单位分项工程的技术特点、施工工艺及质量标准的要求,找出关键环节和关键因素。详细指定各种安全施工、检查、实验、测量和成果资料汇总报表以及各项目工程的中间交验单。全面跟踪每一个环节,做到有差漏不签认,有错误要坚决返工,彻底消除质量隐患。

2.4 认真做好工地试验室建立及材料检查工作

工地试验室应接要求检查。公路工程施工中现场材料应注意如下方面:水泥:除厂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有关试验报告外,承包方应根据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规定的频率进行胶沙、安定性等项试验,并提供报告监理试验室复核试验项目及频率应根据工程厦承包人自检情况,由试验工程师研究决定。

3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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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和__省高速公路网发展规划,未来几年__要投资修建3000多公里高速公路,还需要1500亿元至20__亿元的资金。从今年开始,__省还将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将加强沿边三级以上公路网建设。__省沿边公路网总规模6300公里,需要新建、改建总里程4197公里,共需投资412亿元。

__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貌结构,决定了公路运输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将是交通运输的主要载体。多年来,公路建设更多的带有公益性和服务社会发展的战略目的,而不是出于逐利动机,不少道路的经济收益并不理想。长期借贷--修路--还贷的直线型投资方式,加上收益与投入倒挂,从政府主导型到企业化运作的转变。现阶段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补助和银行贷款,其中银行贷款占了较大比例。公路投资公司作为一个筹融资平台,在还贷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如何圆满地进行资本运作,克服投资需求与建设资金不足之间的深刻矛盾,将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

面对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变革、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需求的进步和国际竞争等各方面的压力,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和投融资体制面临迫切需要改革的呼声。

二、国内公路建设管理模式发展的最新动向对我们的启示。

由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沿海和内地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先期接受了国外先进的公路建设管理理念,公路建设改革尝试起步较早,在外资和民间资金的强大支持下,开始了引入社会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的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演变以及社会力量的全面介入,bot系列模式的广泛采用,促进了公路建设的蓬勃发展和自身管理模式的转变。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发育较快,并迅速向代建制发展。产业系统内主体整合迅速,通过兼并重组、联营、联合等方式,产业资源得到了较好的重新配置,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总承包模式日渐普及。民间自发的探索又促进了地方立法的进程,立法的推出又反过来促进了市场的规范,公路建设管理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从当前来看,设计施工组织集成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突出专业细分的代建制和搭建融资平台的bt(属bot大类)等建设管理模式,已成为国内、国际建设管理的流行模式。

在总结其他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抓住历史机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管理体制,拓宽融资渠道,使公路项目建设从传统的自营式管理走走向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进而带动全省公路相关产业的孵化和发展。

本轮改革应以达到以下三个成效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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