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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的目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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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的目的

篇1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县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县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篇2

1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经济往来越加频繁,企业之间需要签订众多合同。合同一方面可以维护交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约束工具实现企业的管理能力。以下详细讲述合同管理对国际水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措施。

2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强化管理人员素质,对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至关重要。具体措施如下:第一,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素质问题,严抓入职关卡。水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规定,选择适应性管理人才。要注意的是:通过不同渠道选入人才要有不同入职门槛。例如,若采取公司内部选取法,企业管理者应进行公司内部培训活动,选出最优秀的水泥业务人员作为合同管理人员。若从外部利用招聘方式引入技术性人员,可以设置水泥知识相关的笔试内容,选出不仅具备承包项目管理能力、还具备水泥生产运用的人才。内外严抓的选人模式,能够有效规范管理合同人员,提升合同管理效力,强化水泥总承包项目的健康有序性,促进水泥行业发展[1]。第二,水泥企业应对上岗人员进行在职培训,让其具备优质合同管理能力。在实施在职培训计划时,可以根据水泥市场经济变化趋势进行针对性讲解,让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实现与水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完美对接,制造更多经济利益。水泥企业可以采取多样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只需要殊途同归达到合同管理培养目的。例如,可以采取布置作业方式,让培训人员完成规定任务实现业务能力的提升;可以利用定期检查的监督方式管控培训人员的学习情况,让其在压力管制下,增强合同管理能力;进行短期水泥合同管理培训实践学习,能够让合同管理人员认识到水泥知识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促进业务能力的提升;通过相关性经济案例演示、参考、讨论工作能够让合同管理人员认识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核心,做好管理工作。另外,合同管理人员也能够进行自主性被培训工作,比如聆听水泥知识讲座,参加相关性合同管理法律业务能力培训考试,提升自身技术含金量,促进岗位能力的提升,增强水泥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活力。第三,水泥企业应将合同管理人员送入专业院校进行培训,让其能够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管理技术,促进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工作人员通过相关性知识学习,会提升爱国主义情怀,增长爱岗就业精神,兢兢业业为水泥企业奋斗终身,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化使用效果,为水泥行业制造更多经济利润。高职院校教育能够为企业人员提供深造机会,弥补业务不足,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变化、时局政策颁布等动态因素,采取有效实践性教学,对于水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水泥企业应实行岗位与人员的“一对一”管理,让每个人员各在其位,各谋其政,各司其职,做好本岗位工作。这种责任划分的合同管理模式,会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让管理人员认识到自身岗位的重要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去除企业一些运行弊端。例如,当进行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时,企业将各个管理任务下发至每一个工作人员,本岗位员工只需要对自身业务范围负责,能够提高单个项目的管理成效,也能避免责任追究不清的难题。这种氛围下,员工只能自己完成合同管理工作,不能将工作内容泄露或者传送给其他人,会有效降低玩忽职守的行为影响几率,让水泥工程具有安全可靠性。第五,除了上述所讲四点之外,水泥企业也应注重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法治理念、语言训练等相关性业务知识,打造全面发展性水泥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促进水泥行业的持续发展。

3提升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合同管理制度体系能够创建纪律严明的合同管理氛围,让水泥总承包项目实现统一化管理目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含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两方面内容。

3.1组织网络合同管理制度

组织网络实际概念就是企业从上到下实行管理措施,最终让企业的每一个层次遍布合同管理理念。水泥企业针对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应设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或者项目研讨小组或者监管性团队,以期达到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管理目标。此次项目中还要设立法律专业人员,以便有理有据完成项目管理工作。例如,在规模比较大的项目中,会建立专门法律管理岗,呈现法律管理行业的几率严明性。在规模比较小的项目里,一般选择聘请法律顾问或者法律咨询师的方法实现合同管理的法律性能。本文中列举的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属于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应打造独立的法律监管部门进行组织网络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合同管理部门应具备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合同履约、组织裁定、依法诉讼、监督管理等法律性能,让水泥总承包项目受法律保护,也承担法律约束。

3.2制度网络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网络合同管理制度是让企业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制度化操作,有章可循、有理可依。例如,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中的合同洽谈、拟定、评估、签发、传达、学习、责任分布、履行、变更、修改、中止、解除、结束等过程,要实现制度化管理,保证每一步骤的实施都在企业的监控之下。在实行水泥承包项目管理时会与企业内部进行联通工作,所以建立制度网络合同管理制度不光要跟踪项目进程也要追溯到企业内部管理之中。水泥企业管理者应将相关合同管理规定下放至整个企业内部之中,让公司所用员工配合开展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例如,水泥企业可以将国家合同管理的理论依据《合同法》作为企业宣传材料,张贴在企业规章制度宣告栏中,让企业员工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重要性,提升法律意识,做好项目管理工作[2]。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对于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水泥企业应提升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等相关合同管理措施。希望水泥行业能够全面实行合同化管理模式,为国家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篇3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教育部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教育部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篇4

关键词:

海外项目;合同管理;控制措施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海外市场越来越重要,在拓展海外市场过程中,海外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配备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海外项目的合同的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变更、结算、追索赔偿等事宜,加强对海外项目合同的管理。

一、加强领导对海外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公司领导加强对海外项目的重视,成立海外项目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公司技术、财务、设备、物流、经营等部门组成,对海外项目要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审查,合同条款进行推敲,对合同中不合理的、需要注意的地方进行修改,提出建议,保证合同的可行性。

二、培养海外项目合同管理人才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合同的管理非常重要,要选拔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1.进行英语培训,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公司开办英语培训班、聘请外教对出国人员进行培训,海外项目在海外招投标需要用外语与对方进行交流和沟通、这就需要海外工作人员有较强的外语水平、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外语水平。

2.进行经营管理培训,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多方面的业务知识、包含技术方面和商务方面等知识。对人员进行经营管理、财务知识、合同管理知识进行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能力,能适应海外市场中的各种变化。

3.合同管理人员要年轻化,年轻人精力旺盛、思维敏捷、对所干的事情有干劲、有冲劲、有激情、让年轻人闯市场、给他们发展的机会、给他们成长的平台,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开拓和发展。

4.制定激励措施,加大对海外人员的奖励力度,根据业绩对他们进行奖励,提高海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激发海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争取到更多的海外工程项目的合同。

三、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1.选取当地合作公司

由于当地公司有自己的经验和人脉、和当地公司合作、能更好、更快的拿到合同、达到双赢的效果。既节约时间、又取得时效。所以找到好的合作公司很重要,要在当地进行调查研究,选取合适的合作公司。

2.聘请当地的律师为法律顾问

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不一样,法律文件种类、条款众多。公司不可能对这个国家的法律知识和税务知识都知晓和熟悉、并灵活运用,所以需要聘请当地的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签订的合同条款时提供法律建议,对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税收和工程款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3.加强对海外项目的质量管理

在制定好质量标准时,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在验收工程时,以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验收,不要因为质量标准不同,引起争议,影响工程的验收。制定合同条款时,对有歧义的条款进行详细说明,不能模棱两可,为以后争议埋下隐患,影响合同的顺利完成。

4.加强对工程项目工期的管理

签订合同时,合同内都有完成工程的期限,承包方应该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按照施工进度,科学组织生产,充分考虑到当地政治因素、社会风俗习惯、人为因素和天气情况等各种因素,遇到问题想办法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及时解决,按时完成工程,不要因为工期的延误而造成合同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

5.加强对工程款的回收

在工程款结算时,要注意税收的交纳问题,如果需要有承包方交纳,那么在招投标时就要加上这部分税款,明确合同额中是否包含税收这一部分,否则将给承包方造成不小的损失。在订立合同时,就把税种、税率等条款写到合同里,税收条款要符合当地的税收政策。根据盈利原则,投标价格不能过低,低于成本费用,这样就会亏损。合同报价时就加上这部分税收。保证公司的利润。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及时结算,才能保证项目有充裕的资金进行周转,保证资金链不断,项目才能顺利进行施工,否则没有资金支持,不能及时支付劳务工的劳务费、供应商的货款、租赁费、水电费等,影响项目的施工进度。甚至停工,造成严重的后果。

6.解决合同争议

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合同条款、如果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平时应当注意保留合同、往来的邮件、文件、资料等,以便发生争议时,做为证据。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条文向对方进行索赔。

四、结语

合同管理在海外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公司领导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海外合同管理人员,提升合同管理的能力,提高公司海外盈利能力,及时回收工程款,促进公司海外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103-02

当前,校企合作正在从一般的公共问题演进到公共政策问题,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教育是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训工作有机结合形式,培养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为目的的教育模式。2010年9月,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中国确定了新一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路径,即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一、校企合作的重要作用

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成功经验,当前全国各地发生“技工荒”的形势下,更加彰显出它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校企合作既是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与行业企业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组织模式,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的途径。职业教育是对未来的投资,只有好的员工,才会生产出好产品,企业最终才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同时学校不可能配备与企业当前正在使用的完全相同的设备设施,单靠学校培养是不可能培养出适合企业需要的合格员工,校企合作办学有效利用了社会资源,节约了资金和成本,解决了学校场地、设备、师资不足的问题,解决了设备、技术落后这一现实问题。

校企合作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零距离”,它有利于学校培养更多优秀的技术型、应用型人才,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也有利于企业吸纳人才,使培养的学生能够直接走出校门,进入厂门,缩短员工和企业的磨合期,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中国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况

目前,中国校企合作更多处于民间活动状态,学校常常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企业普遍把校企合作当成是发展的负担,究其原因除了社会观念的滞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与不完善,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专门针对校企联合办学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中国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但总体上讲,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权利边界不明确,程序性规定缺位,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提供方便”的义务;再有就是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除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义务,而对于其有何具体义务,以及对于违反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做出规定。第二,中国《职业教育法》在第四章中,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缺乏政府相应的针对性的资金投入,对于国家、政府和企业各自所应承担的经费责任和义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企业参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和鼓励,使校企合作的资金和经费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三,中国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也提供了一些优惠与奖励政策,如可以给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等,但实际上,就全国范围而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完全落实。第四,由于现有的法律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责任分担没有明确规定,使实习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无法得到有效预防及有力的保障。

三、国外校企合作立法状况

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国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严格的执行。

(一)德国的法律状况

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2005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受教育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规定了联邦职业教育和研究所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依据《职业教育法》,企业里的培训都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在该法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培训规章条例;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始终对培训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学徒在培训前须与企业签订条款明晰的培训合同,合同的形式内容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都已事先由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了,包括专业名称、培训年限、培训学校、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和考试要求等内容也必须是在《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中所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的。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渠道是由联邦、州政府及企业分别承担的。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基本上由企业自己负担。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

德国联邦政府于1981年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无论是培训企业还是非培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教育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中央教育基金规定,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培训资助。

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监控校企合作,法律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而对于违反条例者《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则都明文规定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

(二)美国的法律状况

从美国的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美国国会和政府对教育立法的重视。美国是典型的以法律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发展的路径基本上是:法律出台后,紧跟着是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以此推动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美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制定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推进的。美国在职业教育系统化之初,企业就开始参与职业教育。美国政府制定一系列法规,推动学校和企业合作。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大力发展部分时间制的合作职业教育,政府给予财政上的支持。该法规定开展工读性质的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法案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要相互合作,并规定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支持。1994年,时任克林顿政府通过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更是把美国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职位以及提供实地工作指导,同时联邦政府拨出专项资金用以开展校企之间的合作。在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方面,美国政府规定,地方学区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地方资助,主要是地方财政税收,占55%;州政府拨款占35%,主要来自于地方所得税,按学生人数拨款;其余10%,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可以说,这些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的具体环节上,包括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等,都有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

四、完善中国校企合作立法的若干建议

这些年,中国不少地方和行业企业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已经率先制定出台了地方区域性的政策法规,宁波市首开校企合作的国内立法先河,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但这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不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无法对全国范围的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参照发达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制,我们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规定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老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明确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强化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责任。第二,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基金。应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额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第三,采取各项优惠手段,尤其是在税收方面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优惠,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对接收实习生和毕业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并按接受人数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适当提高职工培训经费提取比例,列入成本开支。第四,通过立法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机制,明确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安全义务,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为实习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免除学生、学校、企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王梅珍.尽快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J].职业技术教育,20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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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派遣乙方人员(××名)参加消防大队组织的“消防系统工程操作培训,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培训合同。

一、培训目的和时间:

1、甲方为加强消防系统工程操作能力,为培养优秀的保安人才等,决定委派乙方(××名)到消防大队进行消防系统培训。消防培训的目的在于使乙方掌握或提高消防专业知识与技能,以适应甲方的消防安全生产需要,更好地为甲方服务并作出更大贡献;

2、培训期间,由甲方出资安排乙方进行培训内容,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安排,完成消防培训的目标任务。如乙方在培训期间拒绝参加培训训练或未完成最低必要培训时间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将甲方培训所负担的费用偿还给甲方,(即每人××元的培训费共计××元);

3、乙方受训人员保证在培训期间及今后在甲方任职工作时不仅主动积极地向自己的下属及同事积极传授通过培训所学技术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充分发挥消防培训的经验成果,为提高甲方的消防安全的整体水平而坚持不懈努力工作。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1、乙方受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所有法律与法规,遵守甲方和甲方的相关机构的规章制度。如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自负法律责任;如有违反甲方之规章制度的情况,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处罚;

2、因乙方受训人员违反甲方之规章制度给甲方带来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时,甲方需开除乙方受训人员时,乙方需赔偿该经济损失及照价赔偿本次培训费用,每人培训费××元,其他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失赔付;

3、乙方必须保证所受训人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服务,如不能完成,按每人培训费××元给予赔付违约金。

三、乙方受训人员:××名:××、××、××、××、×

四、乙方受训人员合同签订: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五、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甲方及甲方的相关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有关部门鉴证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甲方:(盖  章) 乙方:(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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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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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

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

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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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因忽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受到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的诟病,于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运而生。我国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起步较晚,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误区

当前西方一些国家的实践教学法被引入我国并在一些高校开始试点,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将法学教育等同于高校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专业的通识教育基本上是通过高校的专业教学完成的,但是法学教育不等于高校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涵盖的范围更广泛,举例而言,我国的法律职业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正式上岗之前都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类的教育内容,这些培训内容属于法律职业教育,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将法学教育等同于高校法学教育者往往认为,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弥合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与实务操作之间的缝隙,事实上,现行的高校法学教育模式难以完成这一任务,西方一些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误区之二,将高校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等同于法律职业教育。司法实践中对高校毕业生“眼高手低”的批评说明在高校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缺少对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法学教育要转换成职业教育。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针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多是在法科学生毕业之后完成的。

二、国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经验

(一)日本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从19世纪七十年代在高校创设法律专业一直到2004年,高校法学教育并不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主要途径,其主要为学生进入政府机关和从事商业服务。在法学院学习并取得相应学位还是成为法学教授的途径。这种将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割裂开来的结果就是一直到2004年,日本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司法培训与研究机构(legal training and research institute)完成的 。法学毕业生只要通过司法考试(national bar examination)就可以进入司法培训与研究机构进行培训。该机构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课堂讲授、学生轮流到法院、检察机关以及法律事务办公室见习。培训期一开始是两年,2006年被缩短为12个月,而且课堂讲授部分被缩减至2个月。与此同时,日本开始着手通过专业法律学校(法科大学院)完成法律实践教学。这种新兴的法律专业学校被委以“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重任。

(二)意大利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意大利在诉讼模式上逐渐向英美法系转变,在事实认定问题上,法官的职能削弱,律师的角色随之凸显出来,因此其法学教育方式也面临变革 。大致说来,意大利的法律实践教学也是学生毕业之后在校外进行的。除了四到五年的大学学习之外,意大利法科学生需要通过不同类型的考试以及见习之后,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这些实践教学的时间因学生的学习目的而有所不同。

三、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还没有构建起一个体系化的“学士后”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因此,我们现阶段所讲的实践教学也只能在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范围中加以理解。而在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深思。

(一)实践教学目的不明确,难于协调

当法学教育从“学徒制”转向校园里的“批量化生产”之后,法学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之间就出现了裂痕。相较于学徒制而言,学校教育面对的学生数量更多,无法兼顾学生的个性,因而其不可避免的倾向于通识教育。然而,学生的个性与需求却是因人而异的。从学生自身来说,他们有着不同的职业规划,因而其对实践教学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有的学生倾向于从事理论研究,有的学生则倾向于实务。不同的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实践技能不同,因而实践教学的侧重点也就不同,对于高等院校来说,很难确定实践教学的目的并协调其与学生需求之间的关系。

从世界范围看,实践教学的目的也没有一致的见解,即使在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也是见解各异。有学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是为学生开始司法实践做准备;有的学者则认为其目的是使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学者朗戴尔在研究了法学教育的起源之后,指出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上述这些目的加以整合 。

(二)实践教学外部环境缺失,难于开展

法学实践教学就是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基础和依托的。对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而言,学生可以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中实习,然而在实习过程中却未必能够接触具体的案件,而即便能够参与纠纷的解决,也往往囿于其实习生的角色难以接受真正的“历练”。

让学生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学习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例如当学生作为人或者辩护人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时,其“角色”能否得到当事人、法院等相关方的承认便很成问题。在现实中,学生实习所从事的往往是一些辅的工作,例如做记录、整理卷宗等,这些工作虽然也能够开拓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得到锻炼,但是,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完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设想

(一)更新教学观念,尊重学生的自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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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加强务党学习和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以“三严三实”为标准,真学真懂并充分用于城管实践工作中,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城管执法形象,努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为民、务实、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城管执法队伍。

二、工作目标

(一)努力学习党务知识,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握好正确政治方向,坚定正确理想信念,最终把服务好人民群众作为城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城管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实现普法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行政执法人员全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包括日常工作中的自学、讲座、案件研讨和集中培训时间),全体执法人员受训覆盖面达100%。

(四)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服务意识、履责能力进一步增强,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做到公正、规范、文明。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抓好党务学习,以反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规定”、市委“三十二条规定”及区委“三十四条规定”、《重要讲话材料汇编》、《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材料》和区活动办统一布置的内容为等学习重点。

(二)开展道德讲堂活动。结合教师节和重阳节开设不少于2次道德讲堂,以尊师重教和尊老敬老为主题。

(三)公文规范写作知识培训。

(四)信息采编、写作知识培训。

(五)认真抓好普法依法治理教育。积极举办各类执法队员法律培训班,以《市区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手册》和《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按照7十ⅹ职能方面的法律法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安排好学习和辅导。

(六)举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题培训及法律文书制作讲座。

(七)环卫工人、环卫作业技能培训。

(八)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护培训。

(九)执法队员、环卫队员心理健康培训。

(十)军事训练和体能及团队意识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局学习培训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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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1;D922.2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是指人民银行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有关金融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实施了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导致人民银行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一、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是指人民银行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因没有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从而导致人民银行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法律风险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所具有的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其内设部门名义对外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承担其内设部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法律责任。

(二)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法律风险

法定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享有的行政执法权的范围。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超越法定权限行使了本应由其他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而导致其承担越权执法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印发的法律风险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没有弄清违法事实并掌握充分证据,就实施行政处罚,而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律责任。

(四)适用法律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适用法律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不当适用不同层次法律或不当适用法律条文,而引起行政争议并为此承担无效执法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法律风险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和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自主决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和标准把握不准,导致行政处罚畸轻畸重,随意性过大,面临在诉讼中被判决变更的法律风险。

(六)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而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七)收集证据方式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执法部门收集有关证据的方式不规范,就可能导致证据无效,甚至影响执法的效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实施行政检查、处罚时以暗访等非法定方式收集证据,结果导致证据无效,使基于该证据作出的决定也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八)执法检查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律风险

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法定方式、步骤、手续和时限进行,这是对程序合法的要求。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按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执法检查事项以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等,并因此承担执法检查程序不合法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业务素质方面的问题

1.执法认识不到位,法治观念不强。一些执法人员对严格行政执法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依法行政的思想贯彻到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执法目的不明确,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金融行政管理问题,不能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从而给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后果,也引发了一些行政执法法律风险。

2.缺乏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开展执法工作。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浅薄,因此在执法中往往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和政策开展工作,暴露出适用执法依据不准确,认定违法事实不清晰,处理违法行为不适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效果,甚至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争议,给人民银行的执法形象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二)行政谭内部监督方面的问题

1.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相对滞后,监督方式需要创新和改进。目前在人民银行系统内,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途径进行的。但这些监督往往是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后或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进行的,属于事后监督。这种监督只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起到警示的作用,而不能对正在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或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予以警示,因此这种监督相对滞后。

2.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尚未形成合力,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应当既包括法律、内审、监察等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部门的监督,也包括对外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部门的自我监督。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尚不健全,客观说存在着规避法律部门等部门监督或者单纯依赖法律部门等部门监督的情况,以及执法职能部门自我监督流于形式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有所缺失,监督没有形成合力,使一些原本可以通过监督避免发生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最终发生。

三、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人民银行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最终要通过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的具体行为体现。因此,人民银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执法能力就决定着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状况和效果。而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增强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以及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律风险的一个有效方法。

通过组织系统法制培训、岗前法制培训、在岗法制培训等培训,使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执法人员都能通过不同方式的培训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及执法的方法、原则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保障执法人员能够在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避免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不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从而达到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完善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是保障人民银行依法行政,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首先要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观念,克服规避法律事务等部门监督或单纯依赖法律事务等部门监督的思想,充分发挥法律、内审、监察等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部门的监督作用,以及履行执法职责部门自我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合力,达到全方位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要完善人民银行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以上各级机构对本辖区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本辖区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防范系统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发生。第三,逐步完善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观念,减少违法或不当执法情况的发生。第四,探索建立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L险预警机制,逐步形成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使行政执法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警示,从而达到预防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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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警察教育培训;法律诊所教学法;警务诊所教学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当前警察教育培训面临的问题

我国公安教育培训在公安队伍建设中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对公安队伍建设发挥着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警察教育培训体制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公安民警培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外部来讲,首先,警察招录体制改革,政法干警体制改革班的设立,都导致警察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改变,使得警察教育培训出现一些混乱;其次,社会加速转型,社会矛盾日趋尖锐与警察职能不断扩张之间的压力日趋加大,人们权利意识高涨而法治意识淡薄,警察执法风险加大。从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内部来看,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以学科为中心”的警察教育不符合警察职业教育的规律;第二,忽视教育规律,行政办学的特征浓厚;第三,教育训练针对性不强。在职民警培训存在着不分警种、不分职级,也不分岗位的“一锅煮”现象,造成层次不清,内容交叉重叠,培训效果不好;第四,训练与实践相脱节,重知识轻能力技能,偏离职业教育特点;第五,“育人”与“用人”相脱节;第六,师资力量难以保证,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不高。

(二)当前警察教育培训问题解决现状及其反思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各警察院校都对原有教学培训方法进行了改进,引进了许多先进的教育培训方法。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实战演讲、经验交流、参观考察、实践性教学、情景式教学等教学法被引入警察教育培训之中。此外,还有人主张“警察教育训练必须走模拟化道路”、“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以学习者为中心”等新型教学培训方法。

这些教育模式侧重点不同,切入点各异,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或不足,但它们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教学方法,而不是一套完整的教学模式或教学体系,其应用具有片面性。就这些方法本身而言,它们自身也有许多缺陷。以案例教学法为例,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多是已知或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由于缺少实际的利害关系,学生不会完全投入、负责地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无法真正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分析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最后,案例分析终归没有超出理论性学习的范畴,培养的仍是学生的学理性思维。其他教学方法也具有类似的问题,无法实现学员作为教育主体的真正投入,进而实现自我教育并提高。正是由于传统教学法有这些问题,上世纪60年代始,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法律诊所教育方法起而代之,在上世纪末逐渐成为风靡全球的法律教育方法。

二、法律诊所教学法的特点及其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的可行性

(一)法律诊所教学法的特点

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诊所课程于世纪之交被引进我国法学教育后,引起了法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新的重要内容。截止今年7月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已经拥有163个单位会员。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法律诊所式教育有自己的特点,首先,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以学生为主体,采用教学互动的方式,又可以称之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式”或“从实践中学习的方法”;其次,诊所式法律教育最为直接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再次,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材料完全真实。诊所式教育看似与案例教学、学徒制相似,其实它是学徒制在现代更高层级的表现形态。案例教学仍是理论教育,只不过更换了教育工具载体;学徒制是纯技能、技艺的训练,没有深层次的理论根基。故而相对于它们,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了教育理念、教育主体、教育方式的全方位变革。正是它在教育上的这些突破,使得诊所式教育不再是简单的法学教育模式之一,其在其他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总之,法律诊所的要旨是让学生以更生动的方式接受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模式,让学生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意义。

(二)法律诊所教学法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的可行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所秉承的全新的教育理念与模式,使其不仅仅可以适用于法律教育,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教育。在面向实战,注重技能培养上,法律诊所教育法与警察培训是相通的。仔细考察后甚至可以发现,法律诊所式教育这种应用于中国法学教育仍面临诸多困难的教学模式,应用到警察培训上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首先,警察教育培训是公安体制内组织培训,教育培训机构、教员、学员、场所等都是公安系统内部的,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诊所式教育方法“零制度成本”,而且可以实现所有培训学员都有机会全程参与,这些都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倾向于通识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上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其次,在职警员的身份可以解决实践主体在办案身份上的障碍(这需要在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如通过立法实现培训实战中的异地执法等)。因此,法律诊所式教育面临的没有案源,没有场地、经费、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都迎刃而解,这些是警察培训最大的优势所在。所以,把法律诊所教学法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遗憾的是,法律诊所教学法一直止步于普通法律教育,未见法学界、公安学界或公安教育界将其引入公安培训教育中。

三、法律诊所教学法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的路径分析

(一)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中国化”

虽然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在中国的实践已有十三年,但是它并没有实现“中国化”。美国后学士学位、职业化的法律教育,精英式教育,判例法传统,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哲学都是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发展的土壤。中国的法律诊所式教育一直面临着师资不够、经费不足、案源不多、学生身份主体局限等多种问题。在很多地方,法律诊所式教育沦为案例讨论模式、审判观摩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毕业实习模式等形态,其在实质上与法律诊所式教育并不相同,很多法律诊所有名无实。要克服法律诊所式教育在中国遇到的问题仅仅解决教育体制是不够的,还需要改变法治的社会环境,法律诊所式教育一开始就是为应对现有教学法与实践脱节而产生的。只要寓于实践,法律诊所式教育才能真正在中国生根发芽。前已述及,由于警察培训面向实践、面向实战的客观需求,以及警察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性质,体制下的教学环境,多元的介入社会实践渠道,在法学教育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突然在警察培训中变得不是问题。或许,法律诊所式教育中国化,首先不应是法律诊所式教育方式的转型,而是应用土壤的改变,即以警察培训实现法律诊所式教育的中国化。

(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公安化”

法律诊所式教育要实现从法学教育向警察培训的转变,首先得进行“公安化”处理。法学教育要求学生掌握的是法律思维、法律技能、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诊所式教育正是通过实践使学生形成经验主义的技艺理性,从而掌握上述三种能力的。而警察所要求具备的能力是四个能力和两个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执法水平;正规化建设水平。另外,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犯罪活动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智能化、暴力化的发展趋势,各类新型犯罪有增无减,也给警察执法能力产生了新的挑战。不同于法律职业是“高贵”的职业,是依靠专业技能在稳固的机制内处理纠纷,警察是一种在对抗状态下寻求平衡支点、随机性很强、高危险风险的职业。如果将学生局限在狭小的空间内,缺乏广阔知识又缺乏实践训练,对散发思维、适应能力与实践技能的培养会造成严重阻碍,难以练就过硬的警务技能,造成学生死学、死用,发展后劲不足。因此,国外警察培训多面向实战。在移植法律诊所式教育的时候一定要牢记必须以提高警察职业能力为警察培训的逻辑起点,以传授学生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观念、依法办案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训练学生的执法能力,使学生成为既具有丰富法律素养又具完备警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为公安教育的目标。

(三)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培训教育化”暨“警务诊所教学法”概念的提出

在解决“公安化”问题后,法律诊所式教育还得实现“培训教育化”。在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即警察招录体制改革、政法干警体制改革班的设立导致警察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改变的情况下,我们现在必须追问:警察培训是什么?为何培训?怎样培训?以此实现警察培训教育与警察学历教育的区分,凸显警察培训教育独立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好警察教育培训,也才能实现诊所式教学方法的真正应用。为此,笔者提出“警务诊所教学法”的概念,作为诊所式教学法应用于警察培训的公安教育的话语表达。

警务诊所教学法,即实现警员回炉再造式培训,以学员实际问题为导向,疑难案件处理为内容,分类教学为样式,交流互动为基础,实践与研究互补,锻造学员的思维能力,使其既学会具体的实战技能,又具有理论素养和全局观。打个比方,警察来培训就是来看病,把自己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为疾病,培训机构作为医院,按疾病类型分类挂号处理,在教员的指导下通过再实践,练就相关问题的处理能力。这样,参加警察培训成为工作的必需,变被动接受培训为主动进修学习,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这种问题导向、诊所式的培训教育就是与普通学历教育最大的不同。

这种“警务诊所教学法”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培训机构科学规划科目或模块,学员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挂号式选择性学习;第二,培训机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通过培训优秀结业予以奖励乃至晋升等;第三,扩大培训面,不断实现培训的精细化与纵深化,逐步推进全覆盖、动态化;第四,教学内容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实战为题材,就地学习,就地解决。(当然这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第五,加大基地建设,突破仅以警察学校为依托的培训模式,实现警察职业生涯的全程教育;第六,实现教员学员交流机制。教员与学员在此案件诊治过程中实现互动,甚至教员与学员互换位置,相互教育,实现以提高警务水平为中心的、去层级化的、多面向的警务培训机制。在实用性上一定要突出主题,突出重点,从灌输向交流转变;第七,构建多元化的培训模式。英美的警察的在职培训分为晋升培训、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学历培训。香港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警员根据在职年限和警种在确定时段接受在职训练,这给了警员总结交流经验的机会;第八,实现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培训教育化”,还得建设评价体系,科学分层,搞好培训层级制度建设等。

(四)实现“警务诊所教学法”的路径初探

要解决警察教育培训的问题,从根本上还是得解决公安教育体制的问题,涉及公安院校的单位性质,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公安教育的目标与定位等问题。公安院校教师同时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在《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安院校单位性质不明确,教职工按事业单位人员还是按公务员管理不明确,阻碍了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交流、轮岗(在未“转制”的公安院校里,这一问题非常突出,而即使是一些已经“参公”、“转公”的公安院校仍存在此问题),也使得管理上较为混乱,教职工在工资级别、职称评定等问题上标准不一、矛盾较多,影响队伍稳定;也使得公安教育目标混乱,主线不明,主体意识不清。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得明确公安院校要以职业教育为主要目标,结合学历教育,办出公安特色;其次,统一公安院校教职工与警察的管理,统一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职称、级别,并明确职责,从警察业务专家中聘任培训教员,实行教师与警官轮岗。

在解决上述大问题之外,要实现“警务诊所教学法”还必须做到下面几点:首先,必须实现培训教员与公安一线警员无缝对接、交流、互换等,克服实践中教育训练与人事管理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其次,解决警察培训政治性与实战性、开放性的关系。鲜明的政治性是人民警察最重要的特征,但是目前警察教育培训资源有限,可以考虑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日常或工作业务中进行;第三,加强培训资源整合,加强培训院校与参训单位的协作,防止出现参训单位经费充足而培训院校经费不足的局面;第四,加强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研究警察教育培训制度、研究警察职业素质结构,做到科学培训、有效培训;第五,克服目前警察教育培训覆盖面有限、部分培训流于形式的问题,力争实现培训全覆盖,加强培训实绩考核;第六,实现警察教育培训和人事管理动态化。警官可以转任教官,通过教学情况予以晋升。建立参训学员培训档案库,全程跟踪,分析考察;第七,加大基地建设,培训师生共享平等和谐的教育环境与资源,实现公安院校、培训机构资源的全方位面向警察队伍开放;第八,实行录用、晋升和教育培训“一体化”,建设警察院校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目标导向和过程控制确保教育培训的贯彻实施;第九,实现教学权的相对独立。公安院校、警察培训机构虽附属于大公安体制,但是在教育培训中必须掌握独立的教学权,防止行政色彩过浓而导致机制僵化。

四、法律诊所教学法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的前景展望

(一)实施步骤

法律诊所教学法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即“警务诊所教学法”在中国的实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用“警务诊所教学法”的理念和部分具体教学方式来丰富警察教育培训的教学方式,同时进行公安教育体制的制度性改革。这两个方面在第一阶段应同时进行,互相影响促进。第二阶段,即公安教育体制的制度性改革基本完成之后,进行系统的“警务诊所教学法”的推进,并适时出台法规文件,对该教学法的推行进行制度性保障。这两个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公安教育体制的制度性改革,成功的关键是能否有制度性保障以确保其真正付诸实践。

(二)面临的困难

“警务诊所教学法”的实施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实现公安教育体制的改革、实现警察教育培训理念的转变、实现政策法律上对“警务诊所教学法”的支持,从而实现法律诊所式教学法与警察教育培训的契合,都需要高层指示和顶层设计,仅靠地方的“小打小闹”难成气候;其次,公安教育培训具有非学历培训的短期性、学员成分的复杂性、课程内容的特殊性等特性,要建构起各方满意的“警务诊所”非常困难;再者,虽然“第五次警务革命”即“新警察专业化”所要求的承担责任性、有效执法性、改革创新性、改革整体性与我们的警察教育培训有很多理念的共通之处,但是,这场运动毕竟还在发展之中,许多问题未有定论,将来仍会给我们的改革带来新的问题模式;最后,至关重要的是,“警务诊所教学法”的应用尚处于理论摸索阶段,还没有经验可资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困难颇多。

参考文献:

[1]张新华.关于民警在职教育训练新模式的思考.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2]蓝杨.我国警察教育培训应对世界警务革命的对策研究――国外先进经验的启示与运用.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张立刚.警务革命视野下的中国警察教育改革.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3

篇13

以上级指导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交通为目标,以树行业新风,塑交通形象为主题,强化军事化执法动作演练,增强执法技能,大力推进交通行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人本化建设,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培训范围

交管所全体在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三、培训相关事项

(一)培训方式:采取集中训练的方法进行,共计三天时间,第一、二天上午进行军事化动作训练,下午进行查车执法动作的考试;第三天上午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下午复习业务知识两小时后进行考试。各主讲人自备学员所需讲义资料和专用法律文书样表(可携带电子版)。局党委成员全程监督。

(二)培训地点:超限检测站。

(三)培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00

(四)培训内容:

1、动作

(1)立定、跨立、稍息,停止间转法、举手礼齐步行进与立定(分解)齐步行进与立定(连贯)。

(2)正步行进与立定(分解)正步行进与立定(连贯)跑步行进与立定(分解)跑步进行与立定(连贯)。

(3)便步走、踏步走,交检值勤人员操作规范训练。

(4)岗前准备、上岗定位动作训练、指挥检查人员动作训练。

主训人:稽查站、部队教官

2、业务知识

(1)交通稽查法律知识及法律文书使用。主讲人:稽查站

(2)路政管理知识及法律文书使用。主讲人:市乡公路监督管理局

(3)一般法律政策知识及法律文书使用。主讲人:法规科

(4)执法纪律。主讲人:局领导

四、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这次培训活动是我局组织的一次规模大、范围广的培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好相关参训事宜。广大参训人员要充分珍惜和利用这次培训学习机会,要充分发挥吃苦耐劳的精神,做到认真听讲,虚心好学服从指挥,刻苦训练,正确把握动作要领,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并在实际执法中做到熟练运用,以树立良好交通形象。

(二)严格培训纪律,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期间,广大参训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培训制度,服从局里的统一管理,保证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凡参训人员要于当天上午8:00前到达指定地点(政工科负责点名签到),对无故迟到者或旷课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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