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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的目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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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的目的

篇1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县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县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篇2

1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经济往来越加频繁,企业之间需要签订众多合同。合同一方面可以维护交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约束工具实现企业的管理能力。以下详细讲述合同管理对国际水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措施。

2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强化管理人员素质,对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至关重要。具体措施如下:第一,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素质问题,严抓入职关卡。水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规定,选择适应性管理人才。要注意的是:通过不同渠道选入人才要有不同入职门槛。例如,若采取公司内部选取法,企业管理者应进行公司内部培训活动,选出最优秀的水泥业务人员作为合同管理人员。若从外部利用招聘方式引入技术性人员,可以设置水泥知识相关的笔试内容,选出不仅具备承包项目管理能力、还具备水泥生产运用的人才。内外严抓的选人模式,能够有效规范管理合同人员,提升合同管理效力,强化水泥总承包项目的健康有序性,促进水泥行业发展[1]。第二,水泥企业应对上岗人员进行在职培训,让其具备优质合同管理能力。在实施在职培训计划时,可以根据水泥市场经济变化趋势进行针对性讲解,让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实现与水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完美对接,制造更多经济利益。水泥企业可以采取多样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只需要殊途同归达到合同管理培养目的。例如,可以采取布置作业方式,让培训人员完成规定任务实现业务能力的提升;可以利用定期检查的监督方式管控培训人员的学习情况,让其在压力管制下,增强合同管理能力;进行短期水泥合同管理培训实践学习,能够让合同管理人员认识到水泥知识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促进业务能力的提升;通过相关性经济案例演示、参考、讨论工作能够让合同管理人员认识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核心,做好管理工作。另外,合同管理人员也能够进行自主性被培训工作,比如聆听水泥知识讲座,参加相关性合同管理法律业务能力培训考试,提升自身技术含金量,促进岗位能力的提升,增强水泥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活力。第三,水泥企业应将合同管理人员送入专业院校进行培训,让其能够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管理技术,促进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工作人员通过相关性知识学习,会提升爱国主义情怀,增长爱岗就业精神,兢兢业业为水泥企业奋斗终身,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化使用效果,为水泥行业制造更多经济利润。高职院校教育能够为企业人员提供深造机会,弥补业务不足,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变化、时局政策颁布等动态因素,采取有效实践性教学,对于水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水泥企业应实行岗位与人员的“一对一”管理,让每个人员各在其位,各谋其政,各司其职,做好本岗位工作。这种责任划分的合同管理模式,会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让管理人员认识到自身岗位的重要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去除企业一些运行弊端。例如,当进行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时,企业将各个管理任务下发至每一个工作人员,本岗位员工只需要对自身业务范围负责,能够提高单个项目的管理成效,也能避免责任追究不清的难题。这种氛围下,员工只能自己完成合同管理工作,不能将工作内容泄露或者传送给其他人,会有效降低玩忽职守的行为影响几率,让水泥工程具有安全可靠性。第五,除了上述所讲四点之外,水泥企业也应注重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法治理念、语言训练等相关性业务知识,打造全面发展性水泥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促进水泥行业的持续发展。

3提升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合同管理制度体系能够创建纪律严明的合同管理氛围,让水泥总承包项目实现统一化管理目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含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两方面内容。

3.1组织网络合同管理制度

组织网络实际概念就是企业从上到下实行管理措施,最终让企业的每一个层次遍布合同管理理念。水泥企业针对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应设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或者项目研讨小组或者监管性团队,以期达到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管理目标。此次项目中还要设立法律专业人员,以便有理有据完成项目管理工作。例如,在规模比较大的项目中,会建立专门法律管理岗,呈现法律管理行业的几率严明性。在规模比较小的项目里,一般选择聘请法律顾问或者法律咨询师的方法实现合同管理的法律性能。本文中列举的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属于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应打造独立的法律监管部门进行组织网络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合同管理部门应具备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合同履约、组织裁定、依法诉讼、监督管理等法律性能,让水泥总承包项目受法律保护,也承担法律约束。

3.2制度网络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网络合同管理制度是让企业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制度化操作,有章可循、有理可依。例如,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中的合同洽谈、拟定、评估、签发、传达、学习、责任分布、履行、变更、修改、中止、解除、结束等过程,要实现制度化管理,保证每一步骤的实施都在企业的监控之下。在实行水泥承包项目管理时会与企业内部进行联通工作,所以建立制度网络合同管理制度不光要跟踪项目进程也要追溯到企业内部管理之中。水泥企业管理者应将相关合同管理规定下放至整个企业内部之中,让公司所用员工配合开展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例如,水泥企业可以将国家合同管理的理论依据《合同法》作为企业宣传材料,张贴在企业规章制度宣告栏中,让企业员工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重要性,提升法律意识,做好项目管理工作[2]。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对于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水泥企业应提升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等相关合同管理措施。希望水泥行业能够全面实行合同化管理模式,为国家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篇3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教育部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教育部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篇4

关键词:

海外项目;合同管理;控制措施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海外市场越来越重要,在拓展海外市场过程中,海外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配备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海外项目的合同的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变更、结算、追索赔偿等事宜,加强对海外项目合同的管理。

一、加强领导对海外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公司领导加强对海外项目的重视,成立海外项目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公司技术、财务、设备、物流、经营等部门组成,对海外项目要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审查,合同条款进行推敲,对合同中不合理的、需要注意的地方进行修改,提出建议,保证合同的可行性。

二、培养海外项目合同管理人才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合同的管理非常重要,要选拔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1.进行英语培训,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公司开办英语培训班、聘请外教对出国人员进行培训,海外项目在海外招投标需要用外语与对方进行交流和沟通、这就需要海外工作人员有较强的外语水平、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外语水平。

2.进行经营管理培训,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多方面的业务知识、包含技术方面和商务方面等知识。对人员进行经营管理、财务知识、合同管理知识进行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能力,能适应海外市场中的各种变化。

3.合同管理人员要年轻化,年轻人精力旺盛、思维敏捷、对所干的事情有干劲、有冲劲、有激情、让年轻人闯市场、给他们发展的机会、给他们成长的平台,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开拓和发展。

4.制定激励措施,加大对海外人员的奖励力度,根据业绩对他们进行奖励,提高海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激发海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争取到更多的海外工程项目的合同。

三、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1.选取当地合作公司

由于当地公司有自己的经验和人脉、和当地公司合作、能更好、更快的拿到合同、达到双赢的效果。既节约时间、又取得时效。所以找到好的合作公司很重要,要在当地进行调查研究,选取合适的合作公司。

2.聘请当地的律师为法律顾问

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不一样,法律文件种类、条款众多。公司不可能对这个国家的法律知识和税务知识都知晓和熟悉、并灵活运用,所以需要聘请当地的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签订的合同条款时提供法律建议,对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税收和工程款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3.加强对海外项目的质量管理

在制定好质量标准时,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在验收工程时,以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验收,不要因为质量标准不同,引起争议,影响工程的验收。制定合同条款时,对有歧义的条款进行详细说明,不能模棱两可,为以后争议埋下隐患,影响合同的顺利完成。

4.加强对工程项目工期的管理

签订合同时,合同内都有完成工程的期限,承包方应该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按照施工进度,科学组织生产,充分考虑到当地政治因素、社会风俗习惯、人为因素和天气情况等各种因素,遇到问题想办法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及时解决,按时完成工程,不要因为工期的延误而造成合同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

5.加强对工程款的回收

在工程款结算时,要注意税收的交纳问题,如果需要有承包方交纳,那么在招投标时就要加上这部分税款,明确合同额中是否包含税收这一部分,否则将给承包方造成不小的损失。在订立合同时,就把税种、税率等条款写到合同里,税收条款要符合当地的税收政策。根据盈利原则,投标价格不能过低,低于成本费用,这样就会亏损。合同报价时就加上这部分税收。保证公司的利润。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及时结算,才能保证项目有充裕的资金进行周转,保证资金链不断,项目才能顺利进行施工,否则没有资金支持,不能及时支付劳务工的劳务费、供应商的货款、租赁费、水电费等,影响项目的施工进度。甚至停工,造成严重的后果。

6.解决合同争议

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合同条款、如果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平时应当注意保留合同、往来的邮件、文件、资料等,以便发生争议时,做为证据。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条文向对方进行索赔。

四、结语

合同管理在海外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公司领导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海外合同管理人员,提升合同管理的能力,提高公司海外盈利能力,及时回收工程款,促进公司海外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103-02

当前,校企合作正在从一般的公共问题演进到公共政策问题,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教育是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训工作有机结合形式,培养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为目的的教育模式。2010年9月,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中国确定了新一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路径,即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一、校企合作的重要作用

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成功经验,当前全国各地发生“技工荒”的形势下,更加彰显出它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校企合作既是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与行业企业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组织模式,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的途径。职业教育是对未来的投资,只有好的员工,才会生产出好产品,企业最终才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同时学校不可能配备与企业当前正在使用的完全相同的设备设施,单靠学校培养是不可能培养出适合企业需要的合格员工,校企合作办学有效利用了社会资源,节约了资金和成本,解决了学校场地、设备、师资不足的问题,解决了设备、技术落后这一现实问题。

校企合作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零距离”,它有利于学校培养更多优秀的技术型、应用型人才,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也有利于企业吸纳人才,使培养的学生能够直接走出校门,进入厂门,缩短员工和企业的磨合期,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中国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况

目前,中国校企合作更多处于民间活动状态,学校常常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企业普遍把校企合作当成是发展的负担,究其原因除了社会观念的滞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与不完善,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专门针对校企联合办学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中国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但总体上讲,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权利边界不明确,程序性规定缺位,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提供方便”的义务;再有就是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除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义务,而对于其有何具体义务,以及对于违反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做出规定。第二,中国《职业教育法》在第四章中,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缺乏政府相应的针对性的资金投入,对于国家、政府和企业各自所应承担的经费责任和义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企业参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和鼓励,使校企合作的资金和经费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三,中国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也提供了一些优惠与奖励政策,如可以给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等,但实际上,就全国范围而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完全落实。第四,由于现有的法律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责任分担没有明确规定,使实习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无法得到有效预防及有力的保障。

三、国外校企合作立法状况

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国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严格的执行。

(一)德国的法律状况

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2005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受教育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规定了联邦职业教育和研究所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依据《职业教育法》,企业里的培训都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在该法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培训规章条例;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始终对培训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学徒在培训前须与企业签订条款明晰的培训合同,合同的形式内容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都已事先由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了,包括专业名称、培训年限、培训学校、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和考试要求等内容也必须是在《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中所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的。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渠道是由联邦、州政府及企业分别承担的。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基本上由企业自己负担。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

德国联邦政府于1981年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无论是培训企业还是非培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教育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中央教育基金规定,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培训资助。

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监控校企合作,法律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而对于违反条例者《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则都明文规定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

(二)美国的法律状况

从美国的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美国国会和政府对教育立法的重视。美国是典型的以法律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发展的路径基本上是:法律出台后,紧跟着是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以此推动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美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制定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推进的。美国在职业教育系统化之初,企业就开始参与职业教育。美国政府制定一系列法规,推动学校和企业合作。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大力发展部分时间制的合作职业教育,政府给予财政上的支持。该法规定开展工读性质的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法案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要相互合作,并规定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支持。1994年,时任克林顿政府通过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更是把美国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职位以及提供实地工作指导,同时联邦政府拨出专项资金用以开展校企之间的合作。在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方面,美国政府规定,地方学区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地方资助,主要是地方财政税收,占55%;州政府拨款占35%,主要来自于地方所得税,按学生人数拨款;其余10%,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可以说,这些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的具体环节上,包括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等,都有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

四、完善中国校企合作立法的若干建议

这些年,中国不少地方和行业企业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已经率先制定出台了地方区域性的政策法规,宁波市首开校企合作的国内立法先河,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但这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不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无法对全国范围的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参照发达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制,我们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规定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老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明确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强化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责任。第二,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基金。应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额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第三,采取各项优惠手段,尤其是在税收方面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优惠,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对接收实习生和毕业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并按接受人数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适当提高职工培训经费提取比例,列入成本开支。第四,通过立法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机制,明确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安全义务,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为实习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免除学生、学校、企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王梅珍.尽快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J].职业技术教育,20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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