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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路政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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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路政管理

篇1

中图分类号:U4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9-0287-01

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各行业对交通运输量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满足广大群众的运输要求,国家在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同时也拿出大量资金完善县乡道路交通网,公路的基础设施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这同时也给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由于县乡公路分布广,范围大,路政管理人员数量有限,很多违法行为踊跃出现,给道路环境、行车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如果不及时加以阻止,很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导火索。只有路政部门积极发挥出自身作用,加强道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的护法意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才会提升县乡道路的路政管理水平。

一、当前县乡道路路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路政管理巡查不到位

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只有加强巡查力度,才能发展道路周围是否存在恶意建设,违规开发等问题。但是现如今普遍存在路政管理不到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路政管理人员思想意识松懈,工作积极性较低,对于路政巡查的认识不足,缺少主观能动性,加上懒惰心理作怪,导致当前路政巡查不够,范围较小;其次由于县乡道路范围广,成放射状分布,路政部门工作人员少,车辆不足,经费和设备都有所欠缺,即使想大范围开展巡查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很多道路由于长期缺少管理,出现了大量的违法行为,例如超限、开路铺设管道等,导致路面损坏严重。一部分道路周围出现了大量的私人广告牌,影响了道路周围环境的美观,也给夜间行车安全带来隐患。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都是巡查不足导致的。

(二)法律宣传不足,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在道路管理方面有多项法律,例如《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等,都对道路的管理、保护以及违法惩罚有着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不可否认在一些乡镇、农村中依然存在很多忽视法律的居民。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路政人员的工作理解不足,工作上不予以支持和配合,给道路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题。更有一部分乡镇干部,在路政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包庇违法人员,严重阻碍路政管理工作的进程。

(三)路政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规范的制度是提升路政管理质量的基础,它能够让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据可查。当前我国对于高速公路、国道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制度,而县乡道路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条例不符合县乡道路的实际情况,缺乏执行力,路政人员工作中只能根据经验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这样缺少了制度作为依据,任何决策都有可能超出权责范围,损害群众的利益,破坏路政部门良好的群众形象。

二、今后县乡道路路政管理中的难点与重点

(一)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情况复杂

我国公路法明确规定:建筑物与县乡道路两侧沟外缘的间距不能少许100米(乡道不能低于50米),但是城市规划建设方案中却表示只要不恶意侵占道路、不影响市容美观、不影响正常的道路管理秩序即可在道路两旁建设建筑物,事实中居民也都是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所要求的进行建设。这样问题就产生了,路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该如何执法?《公路法》和城乡建设规则的不统一让路政管理处在两难的境地,也给那些蓄意侵占路产,恶意违法建设的人提供了借口。

(二)超限运输现象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道路运输需求逐步增加,超载超宽超高行为也是层出不穷。很多运输机构了解高速公路超限查处力度高,而普通的县乡道路查处力度小这一情况,在短途运输的过程中肆意超限,不仅仅增加了运输的危险系数,也给道路维护保养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于路政管理单位而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于超限的管理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县乡道路路产侵占管理难度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营规模数量不断增加,很多私营小厂建设在县乡道路的两侧,不仅在建设控制区内部成立了大量的建筑,有的甚至扩展到主干道路,占用了一部分车道,造成国家路产的损失,也增加了道路运营中的风险因数。路政管理单位采取了很多措施抑制这种行为的发生,但是都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侵占路产行为依旧随处可见。

三、如何提升县乡道路路政管理的有效性

(一)加强对相关法律文件的执行力度

法律执行力不够是导致县乡道路路政管理失效的首要原因,针对这种现象,路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可以先在路政管理部门内部开展法律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护法意识,领悟到这两项法律所蕴含的内在精神,之后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路政管理条例。

首先,一般的县乡公路都基本以县级市为中心,向四周呈放射状分布,针对这种路线分布范围广,里程长的特点可以充分使用巡查责任人制度,即明确每个路政管理人员的职责,通过划分区域的方式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区,将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到位;其次,定期组织路政管理中队长参加会议,在会中就一段时间内路政巡查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通过每个队之间相互交流,能够及时发现自身在工作中还存在哪些漏洞,及时改进不断完善巡查内容;第三,制定路政管理考核制度,高层管理者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乡镇公路进行调研,调研结果作为路政人员考核的依据。对于辖区范围内路政管理水平高,违法乱纪情况少的职工应该予以奖励,而对于那些工作态度不积极,路政管理收效甚微的职工应该予以警告。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法制教育在路政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路政管理人员数量有效,不可能每个都针对统一区域进行巡查,要提升道路质量、减少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本上还要依靠广大群众的自觉。为了提升乡镇居民的守法意识,自觉维护道路整洁,路政管理部门应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的活动提升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路政管理队伍的建设

路政管理工作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所区别,它不仅要求工作人员有着较高的道德素养,能够依法办事,还需要管理人员具备刻苦耐劳的精神。虽然各地区近几年都在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了物力财力的投入,但是仍然无法解决人手缺乏这一问题。

(四)加强超限整顿力度

篇2

【摘要】随着人们对交通道路的等级及质量要求的提高,近年来,市政道路的扩展非常迅速,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得到改善。面对不断增多的市政道路,如此庞大的道路系统,养护管理工作无疑也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

【关键词】市政道路;养护管理;管理工作;

一、市政道路养护管理中面对的问题 我国的市政道路发展十分迅速,随着道路通车里程的增加,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也越显重要,与市政道路取得的显著成就相比,我国的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严重滞后。市政道路养护管理面临着十分复杂的问题,养护管理工作处理不当,就会影响与当地政府、居民的关系,造成负面的影响。市政道路养护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管理体制落后:我国的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有两种模式,即:“管养一体”和“管养分离”,普遍使用的是“管养一体”模式。事业型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市政道路养护管理采用的方式,养护公司建立的并不多,养护经费都采用拨款方式,这种养护管理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目前已经很难满足市政道路公司型经营的要求。目前各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养护管理机构跟组织方式,但由于体制的影响和养护市场的封闭式管理,已越来越严重的制约市政道路水平的提高和养护管理机制的创新。 2、“重建轻养”思想严重:具体表现为:没有考虑周全建成的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养护管理工作总是等到道路修建完成后才研究,还存在“市政道路质量好,早期无需养护”的错误观念。道路的养护投入资金欠缺,对科技要求不严,很多地区的道路养护是被动的接受,缺乏主动性,“预防性养护”难以实现。 3、缺少定额与技术规范:目前我国市政道路养护管理仍未制定相应的养护定额与技术规范无法指导全国或地方养护工作。养护工作的考核大部分沿用“好路率”标准。这些内容有局限性,对于市政道路的全方位养护难以实现。 4、养护科技含量低,养护工作总体素质偏低:手工养护管理仍然是目前我国的市政道路养护维修的主要手段,机械化普遍较低,机械的使用率、完好率难以达到要求,有些地区引进了国外的先进的养护管理机械,但是实际使用率却不高,无法完全掌握这些机器的性能,很多设备成了摆设,闲置现象严重。缺乏市政道路的专业养护管理队伍,大部分都是临时找的一些修路工程队,缺乏专业知识,科技含量低,很多人认为养护管理工作比较累、脏、苦,所以招工困难,很多都是当地农民工,没有专业技,创新能力差,阻碍市政道路管理事业的发展。 二、市政道路的管理模式及养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我国的市政道路的管理模式 市政道路管理,就是将市政道路作为一个产业服务对象向经济方向发展及管理。市政道路的管理依据科学管理方式,尽力达到国际化水平。我国各地方政府在市政道路的建设工程投资比重都很大,因此,地方政府在建立市政道路交通与治安管理模式方面拥有的自主决定权还是比较大的。 目前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模式。该管理模式的主要优点是上下一致、政令统一,而市政道路管理中要把握点的重点则是高度的统一性、机动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这种管理模式也存在自身的一些缺点:市政道路养护管理的费用不到位现象发生较多;市政道路管理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缺乏路政管理法制,执法力度不严;缺乏相应的设备装制;对于市政道路的保护意识普遍不高等。 (二)市政道路养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目前,对于现行市政道路管理模式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对于市政道路管理的优化建议有很多,本文主要介绍了以下几点: 1、建立高效、统一、特管的市政道路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是开展管理工作的核心,它是进行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组织即指挥中心。同样,对于市政道路来说,也必须要有这样的组织。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通行、道路产权维护、公路治安及交通安全等工作是密不可分,和各环节之间相互制约,这些环节又共同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目前我国在市政道路管理工作上还没有统一管理的模式,因为各省市政道路管理体制都有一定的差别,对全国的市政道路不能够进行统一的管理,所以在管理所达到的成效上还有待欠缺。因此,高效、统一、特定的市政道路管理机构是不可缺少的。 2、加强市政道路现代服务型企业文化 现代企业文化指的是在企业发展中形成的以服务为指导思想核心的价值取向。现代企业文化形态主要包含理想信仰、文化观念、行为规范、社会风尚、制度体制等,影响着企业发展方向和制度的构建,可以直观地反映企业发展的总体认知和评价。一个企业发展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以及公司实力,都与此有密切联系。加强市政道路现代服务型企业文化,主要是为了实现市政道路管理中以人为本的观念,实现现代管理体质。现代市政道路服务型企业,应该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严格要求员工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事实证明,只有严格制度缺乏理解和关心,企业就没有归属感和生命力,而盲目的理解关心、忽视制度管理,企业就会成一盘散沙,缺乏纪律性。由此看来,管理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现代企业要想做好管理工作,既要关心员工,又要加强管理,这样才能够达到更理想的管理效果。 3、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市政道路管理困难的主要原因有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执法不严以及人民对道路的养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虽然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但较之市政道路的飞速发展,其步调却是慢了很多。市政道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健全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建立统一的市政道路管理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各种职能,要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改善人事、财务及设备装置方面的不足,单纯地改变运营方式不远远不足的,只要这样,才能不断加强执法力度。 4、转变“重建轻养”思想,重视养护工作 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与修建工作相比同等重要,道路的良好使用依赖于高效的养护管理,好的养护管理工作可以为行者提供安全、快捷、经济、优美的行车环境。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在道路建设开始就应该得到重视,要转变重建轻养的观念,做到建养同重。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道路处在自然环境中,经常受到自然环境侵袭,还会受到一些人为破坏。这样直接影响道路的安全畅通,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同时也会给国家和道路管理部门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对于市政道路来说,人为破坏现象很严重,主要有:破坏护栏、损坏、油污路面、违规占用路面等等。针对这些现象,除了上述的这些措施,还要加大市政道路保护宣传力度,此外,,市政道路路政管理还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跟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确立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各自职责。这样才能够达到表本兼治的目的。 综上所述,道路养护管理是市政道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护管理工作的还要坏,直接影响着道路的使用性能和运营效益,决定了市政道路的综合服务水平。如何管理好市政道路,是我们一直面临并且研究的问题。只有认真对待并且不断提高管理对策,才能真正的做好市政道路管理工作,保证道路实现高标准,高质量,高服务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翰兵.《浅谈城市道路建设的协调管理》[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9.5 [2] 郝美英、郭丙福.《中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方法探讨》[J].城市公共交通.2008.4 [3] 刘云.《浅谈企业员工思想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0.19

篇3

引言:从1999年南京机场洒落物致人伤害案判决开始,高速公路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问题一直为人所关注。近日,高速公路遗落物、洒落物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此类事件中地位尴尬,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有必要从证据法的角度对此类诉讼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问题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涉路诉讼也不例外,近年来涉路诉讼逐年增多,而且多数是败诉案件,给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从证据法的角度对这些案件的成败得失进行分析研究,以此对涉路诉讼活动和未来的路政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很有必要。

证据法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和2002年分别颁行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准立法的形式较为全面、系统地对举证时限、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明力及其判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庭审质证及法院对证据的审查采信等规则进行设置。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两个司法解释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证据法典的替代。下面笔者将对不同类型的涉路诉讼从证据法的角度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路政管理工作中的改进措施。

一、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案件分类

通常来讲,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类:

一是路面遗落物、抛洒物致人损害。如公路上遗落的石头导致交通事故,公路上抛洒的碎石或滴漏的重油导致交通事故。

二是在公路上人为堆放物品致人损害。如在公路边建房时在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在公路上人为设置障碍物,都会导致交通事故。

三是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致人损害。如路上有影响到交通安全的坑槽、跌洼、隆起等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对应当设置的交叉路口标志、桥梁限载标志、上跨构筑物限高等标志没有进行设置,路树或树枝倒塌致人损害等等。

二、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案件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其法理基础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方以其高速公路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服务,当公路通行者在收费站交费以后,就和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了以通行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关系,当驾乘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通行过程中遇到障碍不能通行时,就出现了违约责任问题,当驾乘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通行过程中遇到障碍致使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并不能确定直接致害人时,高速公路管理方必须对当事人不能通行并受损的情况承担责任,这时就出现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

从诉讼后果来看,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为诉因的差别是比较大的。违约责任的范围以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限,提起违约之诉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可以要求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违约之诉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请求。但侵权之诉,可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里面,因为侵权责任主要是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一种恢复性的补偿,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各种财产损失,而且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即侵权之诉对受害人的补偿范围更大一些。所以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侵权之诉。

从证明责任的角度看,结果同样对当事人有利。所谓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证明责任首先在当事人一方,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支付通行费和受损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至此当事人已完成了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违约的证明责任,当事人举证完毕后证明责任就转移到高速公路管理方。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违约方应当举证证明合同免责事由的存在,即抗辩证明自己尽到法定的妥善管理之义务,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所以此类诉讼的关键就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方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即已经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了道路养护、施工现场管理、道路巡查、清障救援的任务,并达到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这个证明过程是不容易的,以路面洒落物致人损害为例,因为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管理单位要定期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整洁。法院认定管理单位是否尽到责任的核心就在于“及时清除杂物”的理解上,尽管后来交通部在《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这一文件中明确,“及时”不等于“随时”,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但由于《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位阶较低,对于管理单位提供的按规范清扫巡逻的养护日志和路政巡查记录,鲜有作为“及时清除杂物”证据的成功案例。

如果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权责任,依照的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侵权案件中,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负担较重,其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如下:按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应对侵害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损害事实的存在;管理单位的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可,否则,其未尽到举证之责,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就管理单位而言,由于一般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要管理单位在当事人尚未完全履行对以上四个要件的举证证明义务之前,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法律对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则更是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这一章,对公路这一构筑物因管理、维护瑕疵致人损害的,明确为民事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的规定说明这类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是法律直接规定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者不负担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在不能履行证明义务时,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依照法理,证明责任倒置是对证明责任一般分配原则的公平性补救。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或消费者的保护。例如,在大工业生产流通领域或危险领域发生的侵权事件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往往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或难以证明,让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原告就无法获得赔偿救济。所以,当事人双方证明待证事实的难易、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低,在分配证明责任时都必须加以考虑。而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证明责任倒置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对应于实体法中的过错推定;证明责任倒置要求被告证明其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对应于实体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在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情况下,如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在高速公路侵权责任诉讼中,无论当事人提出违约诉讼或者侵权诉讼,法律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确保当事人和强势地位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之间能够“fair play”,在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上都对当事人严重倾斜,直接加重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诉讼负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诉讼中鲜有胜诉者,与这一情况关系很大。

以前,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小,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畅通管理的难度也不大,高速公路侵权诉讼的案件也较少,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大增,车辆事故也较多,在找不到致害人情况下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列为被告人情况非常普遍,特别是重要城市修建较早的高速公路,此类诉讼案件数量大增,每年巨额的赔偿费用给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带来沉重负担,其中部分案件借助社会舆论同情,给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带来较大的社会压力,假如未来这一趋势继续发展,必将影响高速公路事业的正常发展。

三、法律建议

高速公路管理瑕疵责任诉讼中,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成了弱势群体,证据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失之粗疏,没有对道路管理瑕疵的具体情况详细分析确定赔偿责任分配比例,也没有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和现代保险制度来分散道路侵权致人损害的风险,似有过苛之嫌。为体现法治公平,合理保障各方权益,在未来的高速公路法制建设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1、法律上有俗谚:对他人过高的企求,就是对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高速公路管理瑕疵责任诉讼中,法律对当事人的周全保护,使得当事人无论过错大小,只要抓住管理单位的工作或程序上微小瑕疵,就能将其列为赔偿责任人,获取不菲补偿。以后的此类案件处理中,在要求管理单位举证证明管理行为无过错的同时,可以将当事人事故中的不当驾驶行为及其他过错计入法官裁量心证过程中,在赔偿判决中予以体现,以实现实质公平。

2、在管理单位履行证明责任,提供了符合法律或行业规定的规范工作记录后,

法院应当认定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妥善履行了工作职责,没有管理瑕疵责任。

3、借助保险制度,将无法发现致害人的事故情况列入保险项目,提高保额,分散风险。

四、工作建议

高速公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产品,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是公路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单位的首要责任,法律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从证明责任上课以重责,也是为了让管理单位严格自律,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尽力为大众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服务。所以,提高路政管理水平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便的工作。

1、勤勉履行对公路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义务。对任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都要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是避免此类诉讼风险的根本所在。

2、借助全程监控等科技手段,保存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规范履行职责的证据材料;努力发现直接致害人并协助取证,为受害人的追偿提供支持。

3、要制订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特别要结合保养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路面状况等实际情况,重点明确对列养公路日常养护中的对公路清扫的频率。要做好日常养护(公路清扫)的养护记录。因对路面抛洒杂物、滴漏油污等不可能做到随时清除,根据交通部对《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解释(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及时”不等于于“随时”,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因此,日常养护记录作为原始证据是证明已经履行了定期清扫义务的重要证据。

4、要制定公路路政巡查标准,明确路政巡查频率(每周巡查天数、每天巡查次数、每次巡查线路数等),对路政巡查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公路管理机构不可能对公路全线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控,只要按规定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也不能认定为疏于管理。而路政巡查记录也是证明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的重要证据。

篇4

2施工管理经验匮乏

在工程施工的时候,工程的管理者没有充足的经验,这是十分关键的影响因素。在市政道路施工时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他们协调工程的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对于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要进行协商。但是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经验比较的匮乏,导致许多的问题随之产生,有时候工程的施工质量会因施工管理的散漫而受到制约。

3提升施工管理的方法

3.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要想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就要注意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依据市政道路的实际状况,工作人员要事先做好勘察、检测工作,把勘察得到的数据作为基础信息,有目的、有计划的做好各项计划,例如组织施工、原材料的选择、工程的施工速度以及工程的施工器械等等。第二,市政道路施工的特点为环境繁杂、不稳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各项预测工作,对于工程的施工速度进行合理的掌控。第三,为了更好的管理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企业一定要了解工程施工图纸的详细信息,做好审核工作,对于图纸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控,对于工程施工的有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提升施工管理有效性[2]。第四,市政道路的所有管线的性能和埋设地点要了如指掌,注意施工的先后顺序,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

3.2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的管理

根据有关信息显示,在市政道路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材料的费用占整个工程的一半。换句话说就是合理的使用道路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可以对工程的造价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科学合理的掌控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可以对工程的造价带来深远的影响。整个工程的关键环节就是科学合理的使用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择优选取,从而使工程的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得到科学的使用。

3.3施工技术和工序科学的管理

市政道路施工的时候,施工技术制约着工程的施工质量,首先要有合理的施工办法,方能开始施工,因此在工程施工以前一定要掌握技术指标。施工的时候,工程的施工方想要变更施工方案就要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变更,科学掌控工程的施工技术,只有这样方能出台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技术[3]。对于工程的工序进行科学的管理,可以较好的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缘由,进而使市政道路的整体施工水平得到提高。所以一定要对道路的施工工序进行科学的掌控,创建和工程施工工序相协调的监督检查机制。

3.4创建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

只有出台以控制工程质量为出发点的质量管理标准,才能使市政道路的施工质量得到优化,把工程的质量标准放在核心地位,以质量监督标准为依托,创建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工程的实际状况来督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定时的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真正地得以实现。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来监督工程的质量,以工程的质量自检、自控系统为基础,全方位的掌控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的质量标准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市政道路施工的时候,如果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出现矛盾,要以质量为核心,认真执行道路质量管理责任机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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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通病

1.1路基路面强度与稳定性得以确保的前提条件即为路基的强度与稳定性。在建设市政道路工程的过程当中,必须认真对待路基的横坡处理与碾压,路基施工必须要依据设计或规范标准来整平与碾压。如果路基不够平整、标高不精确,那么最直接的后果便是承重层的结构厚度受到标高较高的地方干扰,从而造成由于承重层太薄而所引发的路面龟裂等,不仅如此,在标高相对低的部位也会产生非常大的材料浪费。路堤填筑与管线沟槽回填一直是市政道路工程路基施工的过程当中核心的地方。假如沟槽履土没有依据相关的标准开展,必将给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留下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在城市道路的地下,有各式各样的管线存在,其在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沟槽回填的密实度,从而出现了回填土压实的质量问题,其中包含超厚回填、倾斜碾压、填土不达标等,使得回填土不符合规定的密度,路基与路面构造沉陷的问题也随之产生,管体上端开裂,无筋管也被压扁的可能性也很大。倾斜碾压大大降低了碾轮的压实功效,碾轮压实重力分散,浪费在纵坡上,压实功与坡度的大小成正比。填土的时候如果掺杂有块状物体,其便会使得土颗粒之间有缝隙,进而使得整体的密实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块状物体支垫碾轮,慢慢堆叠,块状物体留有空隙,其是产生沉陷的隐患,如果把含水量太高的土壤放到沟槽里面,淤泥、大石块、砼块等废弃的物料也就有可能被随着带进来,从这样一来,石块周边的空隙会越来越大,而且沟槽填土的时候肆意妄为,没有按规定分层夯实,且带泥水回填的土层它的含水量仍然是饱和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务实不了,如果地下水位降低,饱和水下渗之后,会导致填土下陷,那么路基的安全性也就没有了。1.2路面对于路面而言,因为在建造每一层的构造的时候肆意发挥,并没有依据设计高程实施控制,所以一点一点叠加到面层,就免不了款会有路面层高程不符合设计高程的情况存在。路面包含很多的辅助设施,像是雨水井、排水干管与检查井均铺建在行车道上面,当它的井背宽度相对小的时候,回填夯实则难上加难,压实度检查难以开展。道路发横变形,工程有质量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施工当中常常存在的大意或监控不严,进而使得道路的返修率大大提高。塌陷裂缝,其是沥青路面当中见到最多的一个破坏现象,使用年头越长,不管是对于柔性路面基层还是对于半刚性的路面基层来说,均会有可能存在塌陷裂缝的问题。所谓的车辙,指的是由于行车荷载反复在路面作用,长年累月便形成一些带状的凹槽。

2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2.1路基路基的质量标准主要呈现在结构稳定性、强度与水温稳定性。一是如果构造不稳定的话,在行车荷载与自然元素的干扰下,路基构造极有可能会发生整体失衡的状况;二是如果路基的强度不够的情况下,其在外力的干扰下极有可能会有超出规定范畴的变形出现;水温不稳定的话,路基在遇到水温不好的情况,那么其强度就会明显的减小。路基施工过程当中的质量控制主要是科学选取施工方式与认真按照施工的流程进行。在施工之前,必须要依据施工的标准去选取达标的机械设施,特别是在选取压实设施的时候,必须进行科学的匹配,因为它是路基强度的重中之重。路基施工也会同部分小型构筑物同时开展,为了确保施工整体进程与质量控制,必须严谨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认真的开展工作。2.2路面路面的质量控制内容有路面的垫层、基层与面层三方面构成。第一个方面即在路基施工的前提下采用自卸车把粗碎石根据特定的距离卸置到下承面,接着用推土机吧粗碎石摊铺从而符合规定的宽度进而也要形成路拱。第二个步骤是通过人机协同作战的方式去整平粗且碎的石头。上面所提到的机械不出意外的话是指6-8吨两轮压路机,它在稳固粗且碎的石头时的速度为25-30m/min,后续的任命再在粗且碎的石头上匀称的撒上一些填隙料。如果为了确保它们能够完全填满粗且碎的石头的孔隙,必须二次采用12t往上振动压路机进行碾压,并且速度要慢。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均匀的洒水,这样一来才可以确保表层的平整性及其稳定性。第一个方面做好之后,必须保护好成品,车辆禁止在上面行走,保养的时候必须确保垫层的湿润。第二个方面首个重点是材料的集中拌和,灰剂量必须掌控在比设计值大于等于-1%这个范围,含水量控制在+1%-+2%之间。运输材料的时候用的是自卸车,这个过程中需要将材料盖起来。在摊铺的时候,人和机器必须协同作业,当作业路面很窄的时候必须配合挖掘机、推土机铺平,且采用人工辅助成型的办法施工。摊铺机就位与调整的标准是水平基准线与松铺的厚度,接着是送料,还是用自卸车进行。摊铺机保持一个向前走,人跟在它的后面,将积在一起的粗集料迅速铲掉,用新拌的均匀混合料进行补充,且按照标准的坡度大小与路拱进行整形,将坡面压实。路面的面层通常由沥青类面层于水泥混凝土面层构成。其中沥青面在市政道路工程中用的最为广泛。在它的施工过程当中,前提条件是选取适用的原材料。辅助条件就是要明确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质量控制就是要把控摊铺厚度,碾压成型的压实密度与平整性和分段施工接缝的紧密程度、平顺程度符合标准。

3结语

总而言之,城市工程建造是市政道路工程非常关键的一个构成部分,它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设的道路的质量,其呈现出一个地方政府办事的能力,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平常出行是不是便捷还有民生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要将它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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