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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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平衡”也可以理解成均衡。所谓均衡,用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1] 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涨的关系。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的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效用实现最大化。在这样一个简单的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平衡论特别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或称之为垄断权。这种垄断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学说、还是从智力产品的人格属性或者激励主义层面上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产品)具有无形性、继承性的特点,从而使之也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换言之,社会公众对其也有合法的需求。知识产权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实现创造性表达的最大化。该法律通过创造者对其劳动果实的权利和未来的创造者自由表达的权利之间探寻一个适当的平衡,并试图实现这样的目标。缺少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减少对于创造的激励;而创制垄断权的过度的保护会超过创造性表达的原材料。这样一来,立法者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必须考虑两个:第一,立法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激励创造者并在多大的程度上使公众获得利益;第二,在多大的程度上垄断权的授予会损害公众。这种垄断权的授予,在适当的条件下,赋予了公众一个利益,该利益超过了临时的垄断带来的弊端。例如,著作权法就提供了两种机制,通过这两种机制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可以获得保护,而不会损害公众接近信息。这些设计的第一个方面是,在具有著作权性的表达与不具有著作权性的思想与事实之间做了明显的区分。一方面,作品中的思想不具有著作权性,主张保护思想会因为阻碍了信息的传播而减缓社会效用。另一方面,思想的表达受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保护,著作权法为作者的权利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第二个方面是确保公众需要利用信息和作者对于原创物的垄断之间的一个适当的平衡的手段。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彼此消涨。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功能,确立平衡原则具有关键的意义。否则,要么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对智力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智力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无从实现。或者要么是损害知识产权权的利益,使智力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同样使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
从国外几百年来知识产权立法的轨迹看,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而在不断的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围绕着立法设计和实施,在背后作为一个根本的指导原则在起作用的实际上是利益平衡的原则。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一般的法律中同样存在这种原则,甚至它被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论。[2] 然而,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利益平衡之特色较之其他的部门法可能要强得多。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所致的:(1)对于一种权利明确被法律赋予专有权,这在其他法律中不多见;并且,在知识产权法中,必须解决好这种专有权的范围、限度——法律上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时间性和地域性等,以及公众可以自由或有限地接近的领域和程度;(2)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其立法设计必须围绕专有权的分配和公有领域的设定、专有权和公众权利的合理、公平配置展开;(3)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专有权在不断的膨胀,而社会公众对智力产品的合理需求同样在不断扩大,两者始终处于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之中,需要不断修改立法来加以完善;[3](4)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原则被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利益平衡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应当说,这一思路和理论构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这里先从信息的生产、控制与信息自由、对信息的接近之间的关系初步阐述这种平衡论的思想,然后再提炼这种思想的一些实质性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利益平衡确实可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方法论。
(二)
对个人所有权建立以“自由”为基础的权利将会创造有形物中的财产基础。然而,对财产权的以自由为基础的讨论,则可能会得出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结论,因为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垄断权妨碍了其他人以某种方式占有智力财产的自由,知识产权制度限制了思想的自由流动和个人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主张知识产权存在道德上的障碍,它妨碍了个人自由,故应该被废除。这些权利限制了涉及到合法占有财产的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的行为的全部范围。与有形财产权仅仅排除其他人对于该物的控制相比,知识产权是排除了人类行为的全部领域。
从表面看,“自由”和知识产权似乎是不匹配的,因为有形客体中的财产对行为的限制只是及于特定的商品,而观念客体的财产限制涉及到没有空间和时间界限的全部范围的限制,涉及到除了被国家授予垄断权以外的人的所有合法占有的智力财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在限制自由方面与其他财产权的限制不同。有形客体中的财产权根本就不限制自由——它们只是限制行为。以拥有一个苹果为例。甲拥有一个苹果的实质是,在他希望时他可以随意地处置它,而这要求其他人在任何时候需要时却不能拥有它。但这不等于说,除非甲允许,否则其他任何人不能拥有一个苹果。但知识产权则不同,它不只是如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控制一样——排除他人对于该物质的控制,而是涉及到人类行为的很多领域,甚至涉及到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4] 知识产权则确实限制自由。如前所述,有人正是从知识产权限制个人自由的角度认为知识产权由被授予特权的那些人限制了“涉及到合法占有财产的在时间和地点上不受限制的行为的全部”而主张知识产权存在道德上的障碍。这种被限制的自由从信息产权的角度讲,实际上是信息的接近和利用的自由,或者简称为信息自由。知识产权和信息自由是否为完全对立的关系呢?是否确实因为知识产权“是抑制自由的特权” 而应该否定这种制度呢?这里得借助于利益平衡论的观点解决这个疑团:
一、董事离任义务与在任义务的关系
董事义务分为董事在任义务与离任义务。在任义务是指董事在任职期间应当对公司承担的义务,离任义务是指董事在脱离董事职位后应当对原公司承担的义务。董事在任义务是离任义务的前提,正因为在公司担任过董事,在离任后才有义务。虽然董事离任义务基于在任义务,但由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董事在离任后几乎不享有对原公司的权利,因此需要履行的义务也必然不会超过在任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基于董事职务的,即以董事处在董事职位之上作为衡量是否合理行事的标准,因此董事离任后就不必要履行勤勉义务。而忠实义务则要求董事在任何时候代表公司行事时,都必须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以牺牲公司利益作为代价而获得个人利益。在董事离任后,仍应当承担一定限度的忠实义务,因为曾经作为董事时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商业机会仍有延续,这些都是公司的财产,不能因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离任义务应当是在一定限度内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具体包括保密、竞业禁止、不得自我交易、禁止策反以及不得利用埋伏的商业机会等。
二、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民法理论基础。
1.诚实信用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应当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离任董事不得运用自己在公司任职时所掌握的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商业机会牟取私利,或者违反与公司签定的约定而与公司竞争,以致损害公司的利益。
2.表见说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其中,公司股东是委托人,而董事则是人。董事离任后,权实质上已经消灭,但是由于受到该董事的影响或处于对该董事的信赖,曾经与该公司有过经济活动的或欲与该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第三人就会误认为该董事仍然在职,享有权,从而同该离任董事进行一些经济活动,致使离任董事成为实际上的表见人。正是由于这种表见,使董事得以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如果不加以约束,则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二)合同法理论基础。
董事离任义务的合同法理论基础是后契约义务理论。所谓后契约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当事人负有的附随义务,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体现。基于后契约义务,董事在离任以后,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终止以后,仍需承担某种合同法上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劳动法理论基础。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重要的商业秘密,各国大多规定为公司所拥有的财产特征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离职雇员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雇员在受雇期间或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都必须承担。如果缺乏明示合同,法庭可能依默示合同进行调整。董事除了本身的身份以外,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根据与公司董事会订立的雇佣或服务契约而成为的公司高级雇员,因此也需要依据劳动法履行离任义务。
三、对董事离任义务规制的探索
(一)规制方法。
1.从法律的层面进行统一规范
即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直接对董事离任义务进行规范。通过法律进行规制,一方面具有更严肃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适用范围更广,但是可能过于僵化,不能灵活变通。
2.从契约的层面进行规范
即通过董事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董事的离任义务。契约方法的形式也是灵活多样的,包括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也包括由公司和董事签订协议的形式,而后者又可以采取如下的形式:一在董事在任期间签订协议,涵盖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二在董事离任时与公司签订离任义务协议。这种方式可以使不同情况的公司、董事根据自身情况签订协议,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有可能出现由于契约双方当事人力量的不对等而导致签订的契约不公平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情况。
(二)完善董事离任义务的具体措施。
1.区分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
不能把一般保密信息当作重要的商业秘密,从而加重离任后董事的负担,也不能为减轻离任董事的负担,把本该是重要的商业秘密看成是一般保密信息而损害原公司的利益。至于二者的区分,应当以同行业竞争企业的眼光来衡量。董事离开原公司的时间越长,约定的保密范围中就有越多的信息为公众所知。因此需要确定合理的保密期限。
2.从业地域的相对限制
对董事离任后的工作地域不宜采取绝对限制的原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例如原公司的营业地域范围狭小,如果要求离任后的董事对此范围外的所有地域进行竞业禁止显然显失公平。如果原公司虽未在某一地方从事某一营业,但已经着手准备或者着手准备已经相当明确的场合,则离任后的董事对此地域就应遵守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1 关于元认知
自弗莱维尔(Flavell)于1976年在其《认知发展》一书中明确提出元认知的概念以来,人们对元认知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弗莱维尔认为,元认知就是对认知自身系统进行反思的一个知识系统,即对认知的认知。其结构包括三个方面: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监控。包括认知操作的各个方面,以及对个体对自己的认知操作进行监视、控制和调节。近年来心理学家们已经逐步认识到元认知对于人心理的发展的价值。
元认知知识就是关于个人的认知活动以及影响这种认知活动的各种因素的知识;元认知体验是任何伴随着认知活动的认知体验或情感体验;元认知监控,是主体在进行认知活动的全过程中,将自己正在进行的认知活动作为意识对象,不断地对其进行积极、自觉的监控和调节。在实际的认知活动中,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监控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
由此可知,元认知实际上就是指导、调节自身的认知过程,选择有效认知策略的控制执行过程,其实质就是人对认知活动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
将元认知教学与物理学科相结合,就能形成一种元认知物理教学:以物理学科知识为载体;充分发挥教学活动不同层面的功能,既注重学生物理知识技能形成、又注重学生物理学习和问题解决策略积累;促使学生构建知识、技能、策略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统一网络性结构,并借助物理学习过程中的体验,使学生形成正确态度、价值观。
2 理论基础
2.1 奥苏伯尔的有意义学习理论
20世纪7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奥苏伯尔提出了“有意义学习理论”,把课堂学习按两个独立的角度划分为:机械学习和意义学习,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认为发现学习和接受学习都可能是有意义的,其条件是:学生表现出一种在新学内容与自己已有知识之间建立联系的倾向;学习内容能够与学生己有知识联系起来。在有意义的接受学习中,要学习的新内容供给学生后,学生需要主动地在意义上把它同自己的认知结构中己有的相关的知识联系起来并予以保持,以便于以后的回忆和再认,或者把它作为学习有关新材料的基础。至于发现学习,就要使学习的新内容在能够被内化到学生的认知结构中以前,必须是被学生独立地发现出来,才是有意义的学习。奥苏伯尔提出了意义学习的心理机制是同化和顺应,这是学生用自己头脑中的认知结构与新知识发生联系,建构新知识的心理意义。奥苏伯尔认为知识是有丰富的内容、网络性结构和认知功能的,认知结构就是知识在学习者脑海中存留的一种表述。学生可以通过概念图的制作进行知识的完善、方法的整理,是知识的再建构过程。
2.2 皮亚杰建构主义理论
建构主义源于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提出的儿童认知发展学说,皮亚杰以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观点来研究儿童的认知发展,认为儿童是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建构起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从而使自身认知结构得到发展。或者说,认识并非思维对外部或现象简单的、被动的反映,而是认识主体的一种主动建构活动。课堂教学中,学生不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而是积极主动的加工者。
2.3 维果斯基社会建构理论
维果斯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生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社会建构主义提倡在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说,既强调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又不忽视教师的指导作用,教师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传授者与灌输者。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因此,社会建构主义强调在一定的情境中协作、会话对意义建构的作用。
教师在课堂设计的学习环境一情境,必须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课堂教学可以以学习小组形式进行,“协作”发生在学习小组学习的全过程,协作使学习小组成员之间更好地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使各学生个体的学习才能形成互补,也是小组内个体的学习收获成为整个学习群体的共享资源。社会建构主义认为学生就是在这一定的情境中的协作、交流通过“同化”和“顺应”来完善和丰富个体认知结构,认识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完成意义建构的学习过程。
从心理学角度看,学生的课堂学习是主动建构过程,是主动将新知识与已有知识发生联系的过程,并形成学生个体的知识结构,还可以以概念图的形式呈现。学习小组这种课堂合作学习形式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特别在思维过程回顾分析,将思维过程言语化,并进行交流、讨论,更好地构建策略。学生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积累学习策略、问题解决策略,提高学生的元认知水平,提高学生课堂学习自我监控的水平,提高学生课堂学习的自主性。
3 元认知理论结合物理教学实践的意义
物理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基础学科,其学习过程中蕴涵着大量的思维活动。在物理教学实践中有效开发学生的元认知能力,将元认知理论融入到物理教学实践中,即会成为提高学生物理思维能力与学习能力的突破口,也会对物理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3.1 元认知能改善物理思维品质
物理认知活动的核心是物理思维品质与物理思维能力的培养。物理思维品质主要表现在思维的敏捷性、灵活性、深刻性和独创性等方面,比如在物理学习过程中,会发现学生思考问题的速度有快有慢,解决问题的方法有灵活也有死板,对概念的理解有深刻也有肤浅等。心理学实验研究表明,元认知与思维品质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元认知的差异是形成思维品质差异的根本原因,思维品质的提高是元认知能力提高的结果。也就是说上述物理思维品质上的差异其实是由学生元认知水平的不同引起的。因此,开发学生物理元认知能力,正是改善物理思维品质的关键。在物理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元认知能力有助于他们提高思考问题的速度,灵活解决问题,对物理概念和问题的理解也会更加深刻。
3.2 元认知能发展物理学习能力
学习的过程不只是对认知任务、认知材料的识别和加工的过程,同时也是对该过程进行积极的自我监控和调节的过程。同样物理学习能力也应包括学习中的各种认知能力和元认知能力,元认知能力的发展制约着学生物理学习能力的发展。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培养元认知能力,使学生能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选择好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能自主分析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且能及时反思寻找问题的原因,并准确纠正过来,能不断总结学习中的经验教训,根据不同情况调控好自己的学习过程,从而保证学习质量,提高学习效率。
3.3 促进自我反思
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个体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自我反思,这也是策略积累的自我建构过程,外界点评只是外因,自我反思才是策略积累的动力因素,是提升学生元认知水平的根本。教师要注意明确要求学生在讨论中多回顾自己的思维过程,自己对自己的思维过程进行反思,在回顾评价中感悟。教师的点拔要导向策略学习,就不要仅停留在会不会做,学会做那一步,而要学生回答为什么这样做。
3.4 元认知能提高物理教学效果
Abstract:
Waste newspaper is treated with high concentration acid to get glucose. The glucose syrup got is fermented with yeast and distilled to give ethanol.
Keywords:
Municipal wastes Automobile Fuel Newspaper Ethanol
Dealing with municipal wastes : ethanol from newspaper
Introduction:
How to deal with large amount of municipal waste is a big problem for many cities. At the same time, great needs of fossil fuels and pollution brought by fossil fuels are bothering people, too. Many researches have been done before about the production of bioethanol from renewable agricultural feedstocks. The theory is turning those kinds of things into fermentable sugars and then got ethanol from fermentation of those sugars. In this experiment, one kind of municipal waste---newspaper is use to get glucose by using acid to hydrolyze cellulose.
Results and discussion:
Glucose got from 4.0g of newspaper:3.66g
TLC result shows that the Rf of glucose got from newspaper is a little less than that of glucose standard, 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re is some impurities in the product.
Ethanol got from 2g glucose: 1.2g
According the calculation, the overall yield is ca. 2.196 g of ethanol per 4.0 g of newspaper
Conclusion:
In this experiment, 2.196g ethanol was got from 4.0g newspaper. It gives us a great way to deal with these kinds of municipal wastes.
(一)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作为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法更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文化和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毋庸指出,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早即已存在。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法在几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知识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2等视角看,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国外有关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无不表明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3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国内外有关学术观点则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4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即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上永恒的主题。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序言部分则将“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公约的重要目的。这可以说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达成共识的标志。
(二)
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中,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构成了利益平衡的核心,也是本文主张以利益平衡建立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的主线。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而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定专有性,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的利益是冲突和矛盾的——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对他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之外未经许可使用行为的禁止。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只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这两种冲突的利益之一加以保护,而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传播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为此,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表明,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利益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是实现既鼓励知识创造又促进公众对知识产品接近的关键。知识产权法也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
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激励知识创造与确保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通过透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研究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变得很重要。这种平衡反映了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特别是智力创造的机制和协调、平衡利益关系的调节机制。从这种平衡中,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框架做出完整的认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价值构造与制度设计原则。
1.缺乏健全的会计法规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会计法律体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原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出现一些法律漏洞和空白,这给会计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2.企业负责人缺乏法制意识
会计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是由于企业负责人缺乏法制意识,这并没有引起企业负责人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些企业负责人错误的认为会计信息造假没关系,如果被查处也只是上交一些罚款即可,因此企业负责人就会做出一些短期行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授意或强令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进行造假,而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为自身利益考虑就会参与会计信息造假,进而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真,危害国家的利益。
3.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偏低
和其它的工作相比,会计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有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而且还要求会计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但实际情况却是很多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远远低于会计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有些会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当中,不注意学习新的会计知识,致使自己的专业技能较低,不能完全满足会计工作的要求;(2)在会计工作中,有些会计人员不能很好的坚持原则,对一些会计信息造假的现象不仅没有及时阻止,还参与到了会计信息造假的行列当中;(3)另外还有些会计工作人员为满足自己的利益,实现挪用企业资金的目的而伪造会计资料,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真。
4.会计监督没有实施到位
会计监督工作不到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企业内部监督不到位。企业内部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或者是虽有健全的监督体系但没有严格的执行,从而导致企业内部监督不到位,造成会计信息质量的失真。(2)注册会计师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自己的利益会选择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采取睁一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有些还协助企业进行会计信息造假。(3)政府监督力度不够。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能,因此不能很好的保障企业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二、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质量对策
1.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
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国家要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对传统较落后的会计假设进行修改,并不断改进会计计量的方法和手段。同时还要不断扩大财务报告的信息容量,并不断增加会计报表的附注,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尽可能的提供全面、完整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企业要积极建设现代化的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和业绩评价机制,并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防止企业的管理者出现短期行为。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意识
首先,利用各种渠道加大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其次,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而从源头上治理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问题。
3.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
首先,考虑到会计工作的特殊性,相关部门除了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思想道德的教育,以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建设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其次,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对表现出色的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奖励,否则进行严厉的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1.1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的产生经历了复杂的社会历史变迁,一方面霍桑试验以及人际关系学说的兴起,使得以对人的哲学关怀为主要特征的非理性哲学、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境遇进行反思的存在主义哲学有了长足的发展,价值、伦理道德等诸多因素又重新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另一方面,20世纪初以来,环境的恶化和各种社会问题所引起的矛盾的凸显,让人们开始反思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人们越来越质疑打着科学主义旗帜的教育管理是否果真达到了它所宣称的那种客观的、“价值无涉”标准,抽离了价值来谈人和教育的发展,存在很明显的弊端。由此,一种新的教育管理观孕育而生。
1.2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的知识论基础
1.2.1 康德哲学
18世纪80年代初期,康德就在《纯粹理性批判》一文中表述了人的认识能力及其范围和限度,认为事物既不是纯粹客观存在的,也不是纯粹观念的东西,而是被划分为“现象界”和“自在之物”世界。格林菲尔德根据康德的“自在之物”感染人的感官从而形成认识这一表述,提出了“组织的人类发明论”,强调组织依赖于个体,因个体的存在而存在,强调人在组织和管理中的作用,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差异性和创造性。
1.2.2 费耶阿本德的无政府主义
列宁说过“革命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任务,必须善于毫无例外地掌握社会活动的一切形式或方面”,费耶阿本德采纳了这种思想,并继承性阐释出他自己对于方法论独到的见解,他指出人类对于世界的认知是阶段性的,而我们想要探索的世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个未知的实体,因此要保留自己的选择权,不能刚开始就把自己装在一个理论的套子里。同时,他又认为任何的思想理论,都能够改善人类的知识维度,不管它是多么的荒谬和陈旧,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要去克服在此之前业已存在的“科学沙文主义”。
1.2.3 马克斯·韦伯的理解社会学
马克思·韦伯认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并着重解释了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认知,取决于社会成员各自不同的经验对于自己和他人的主观理解和判断。格林菲尔德借用此观点,直接否定了科学主义教育管理在认识社会科学上的理论依据,即研究教育管理现象尤其是研究学校管理上所采用的逻辑实证主义标准。主观主义的这种主张在强调注重研究作为个体的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和价值取向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又忽视了教育管理领域存在的一些为人所共知的规律,显得失之偏颇。
2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对教育管理的指导意义
2.1 理论意义
(1)宣扬人的价值的回归——丰富了教育管理研究对象的内涵。教育管理不仅研究成为教育管理问题或对象的事实问题,也研究价值问题。在对于“价值”这一命题上,文德尔班认为:“每一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者引起某种感情的东西,”其承载的主体是人。科学主义的教育管理有如中国女子缠小脚那样,通过压缩来残害人性的一切突出的成分,使一个人根本上迥异于理想中的教育理念。
格林菲尔德认为组织是人创造的,没有人就无所谓组织,那么可以明显的看出他把人即组织的成员放在了核心位置,克服了科学主义教育管理理论长期以来只重(下转第43页)(上接第20页)视组织而漠视组织成员的严重弊端,重新肯定了需要通过组织成员解释各类事件来理解学校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关注学校里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生活学习状况以及对各种日常事务的认知和理解。这种人的价值的回归还体现在对人的非理性发展的重视,重新又把组织管理从科学主义教育管理理论所简单机械化的现状拉回到了实际上十分复杂的本来面目。对人和组织、理性和非理性关系的重新思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丰富了整个教育管理学科的理论体系。 转贴于
(2)重视质的方法的应用——扩展了教育管理研究方法的视野。在高校管理方面,仅仅运用逻辑实证等方法来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这种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表现在对教职员工各自特点的忽视或“同质化”,对高校管理的组织复杂性和历史性欠缺足够的考虑。而“质”的研究更加的符合高校管理的特殊性要求,与单纯数量化、客观化的调查研究相比,“情景化的”、“主体间的”意义解释在面对特定背景下的教育管理对象和问题显得更为有效,尤其是在面对如此庞大的组织系统面前,也更具有人性化。
这种研究方法使得教育研究者们必须深入到学校组织系统中去,通过亲身与研究对象的交流与接触,收集原始资料,分析并进行意义的解释。它要求研究要与一种政治主张相结合,必须建立在“实践中的有效改变”这一信念之上,所有参与者必须共同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这一信念。这种研究方法改变了以往学校管理研究只重视“自上而下”的视角来分析教育管理产生的问题和现象,为学校管理实践提供了一种新的视野和操作方法。
2.2 实践意义
强调领导的艺术性——提出了学校教育管理新的要求。高校领导者在实现学校这一庞大和复杂的组织目标上所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稍微学过管理学的人都知道,梅奥的霍桑试验表明人不仅仅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由此带来的人际关系理论运动和人力资源理论的普及为领导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学习模式,更为准确的说,是一种领导的艺术。它将学校管理的所有活动理解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一种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它更像是麦柯希所表述的那样,“学校是一种从事于对话的文本,这将为转换型的教育对话和实践创造出有利条件,形成一种相互鼓励和提升的关系。”这也是主观主义教育管理价值在高校教育领导实践上的具体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须关心教职员工,满足他们的社会需求,培养学校组织成员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但是这在客观上对高校管理者提出了更高也是更为苛刻的要求,即不仅要具备良好的、全面的个人素质,更要懂得根据被管理者不同的需要来实施领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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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的推进,在建筑施工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有一定杂质的泥浆水,工程中将这些泥浆水称作余水。
如将这些余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江河中,或通过短时间简单沉淀后再排放,往往会污染环境,导致水质恶化,直接影响鱼类等水生动植物的生长,甚至导致其大量死亡,前些年曾发生有些施工单位往钱塘江等偷排工地泥浆余水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往江湖中偷排余水除了经济利益驱动外,另外一个原因是泥浆水现场处理困难,深沉时间长,成本高,效果差,有些工地为了赶工期,不惜铤而走险,直接将不经任何处理的泥浆水排到江湖中。如何通过简易的装置,及时有效地将这些余水经过一定的净化沉淀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一直是许多施工单位探求的课题,本文介绍一种适应施工现场使用的余水处理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
一、装置系统的基本要求
施工工地一般都在野外作业,其工作现场环境差,湿度大,设备安装场地狭窄,因此,对余水处理装置及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潮、安装尺寸等有较高的要求,其工作可靠性尤为重要。
余水处理装置要求其既能适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又使系统构造简单、安装方便,工作可靠性好,操作简便,功能强、互换性好,便于维护检修、有更高的效率及更低的劳动强度,投资省,具有更高的性价比。
二、余水处理装置系统的构成
本装置是一个全自动、智能化、连续式一体化的溶液配制及投加装置,主要由原水供水系统、原药投加系统、药液配置系统、药液投加系统、电气控制系统等构成,系统构成框图如图一。
图一系统构成框图
装置框架为可分体拆卸式,在调换地方或迁移工地时,可方便分拆成三部分,便于装卸和运输,装置具体由原水泵,加药泵,搅拌机,计量泵,药剂桶,药液配置桶,药液贮存桶,供电电源,控制箱及相应管路等组成。
系统配置图如图二。
图二系统配置图
三、装置的电气系统控制原理
由于施工现场一般都在野外作业,本装置用电电源采用移动式自备小型柴油发电机组供电,电源为三相四线制,额定电压380/220V,控制箱上设总开关及分路自动空气开关,分别控制各设备运转,在市电供电条件较好的地方,可直接用市电供电。
装置主要设备由计量泵,原水泵,加药泵,搅拌机,电磁阀等组成。
负荷计算书见下表一:
按需用系数法确定用电设备组计算负荷
Pis=Kx·∑Ps Iis=Pis/(1.732UeCOSΦ)
综合设备用电配置状况,取需用系数Kx=0.80,功率因数COSΦ=0.85
∑Ps=6.17KW,额定电压 Ue=0.38KV
Pis=0.80×6.17=4.936KWIis=4.936/(1.732×0.38×0.85)=8.82A
用电设备有功计算负荷为4.936KW,计算电流为8.82A
为更好保证供电可靠性及满足野外工程作业需要,本装置选用无刷自励恒压移动式交流发电机组,额定功率6KW,能满足设备用电需要,本装置也可通过切换双投刀开关,由市电供电线路供电。
设备开机后分别由原水泵将清水、由加药泵将原药加注到药液配置桶,并由搅拌机通过一定时间拌机后打开电磁阀将配置好的药剂存放在药液贮存桶中,贮液桶中被稀释的药剂通过计量泵加到需要处理的余水中。
控制箱上配置电压,电流等测量监控仪表,及过载、短路等保护装置,由交流接触器控制各电机,热继电器保护电机的过载,由小型断路器进行短路保护,一次设备元器件均集中装于控制箱中,便于操作及检修,系统接地保护采用重复接地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电气主接线图如图三所示。
图三装置电气主接线图
控制部分采用变频器、PLC和继电器联合控制,更好地解决了以往控制系统存在的缺陷,可适应恶劣的工作环境,可靠性高,硬件系统采用模块化结构,易于扩展,具有实时监控功能,控制功能可由软件实现,程序编制容易、修改方便,提高了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其控制线路简明直观,调试检修方便,设备故障率低,使用及生产效率高。
开机后,若药液配置桶液位低于下液位设定值时,下液位控制继电器动作,原水泵启动加水,加药泵启动加原药,搅拌机开始搅拌,加药泵按设定要求控制加药量,当加药量达到规定值时,时间继电器动作,加药泵先停止工作,原水泵继续供水,当液位到达高位时,上液位继电器动作,原水泵停止加水,搅拌机也相应停机,电磁阀打开,将配置好的药液放到药液贮存桶中,待药液配置桶中药液放空后,再自动进行下一次配置。
当需要人工控制配置量或时间时,可将相应控制开关打到手动位置,根据需要由手动控制相应开关分别控制加水量、原药加注量、搅拌时间,药剂配置量或配置时间,药液配置桶中存放时间等。药液配置系统电气控制原理图如图四。
图四药液配置系统电气控制原理图
药液投加控制系统主要由计量泵和变频器等组成。药液贮存桶中配置好的药剂由计量泵送到需处理泥浆池中进行净化沉淀,加药量由安装在泥浆池(塘)中的液位(浊度)传感器将信号到变频器,变频器根据反馈信号调节计量泵转速,从而自动调节加药量,达到加药量的最佳配置。
需要手动控制加药量时,可通过调节手动增加、减少按钮(或调节管道阀开度大小),按实际需要控制药剂的投加量。药液投加系统电气控制原理图如图五。
图五药液投加系统电气控制原理图
四、系统的基本特点
余水处理过程中所用药剂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准,配制时首先按配比要求由预混器将各种药剂进行预混,预混后物料进入配制槽(桶)配制,在整个配制过程中,可按预设浓度、配比量、水流量的变化自动调节,从而保证配制药剂完全符合预设要求,配制过程全自动连续完成。
药剂投加过程采用闭环控制,根据余水排放量及泥浆浓度反馈信号全自动控制药剂的投加量,当需要手动控制时,可将控制开关打到手动位置,通过调节手动增加、减少按钮(或调节管道阀开度大小),按实际需要控制药剂的投加量。
处理后余水无毒、无害、无异味,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全达到卫生环保等排放要求。
余水处理设备电气控制系统具有操作简单,结构合理,主要有以下特点:
自动化程度高。药剂投加过程采用闭环控制,根据余水排放量及泥浆浓度反馈信号全自动控制药剂的投加量。
具有环保、节能功效。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电机及控制系统,具有效率高、能耗低,噪声小,对周围环境影响小,工作可靠,结构紧凑等特点。
工作可靠。控制系统采用集成化、模块化结构设计,元件互换性好,功能强,易于扩展,使系统构造简单,电气元件、开关箱等选用标准化器件及数模化元件,设备体积小,安装检修方便。
技术上先进,系统布局合理,具有更高的性价比。控制系统操作简单,采用可拆卸结构,方便运输及安装,可使设备整体外形尺寸减小,布局更加合理,电动机、电器件、变频器等系统设备及配件均选用国产标准件,价格低廉,采购方便,安装维修简便,经济上合理。
5、电气控制系统采用优化设计。通过优化设计,不仅降低系统设备制造及安装费用,其工作效率及可靠性有了更大提高。在尽可能提高作业自动化水平,简化操作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系统所应具备的灵活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施工环境。
五、具体应用实例
实例一: 太湖竺山湖生态清淤工程,投加经稀释的有机高分子絮凝剂,药液浓度为0.6mg/L,采用本余水处理方法及系统,经江苏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处理前余水悬浮物浓度(SS)为843.0mg/L,处理后余水悬浮物浓度(SS)为6.0mg/L,水质各项指标均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完全达到卫生环保等排放要求,被回排到太湖。
实例二: 江苏天目湖饮用水源生态清淤工程,投加经稀释的有机高分子絮凝剂,药液浓度为0.6mg/L,采用本余水处理方法及系统,经有关部门监测,处理后余水水质外观清澈透明,悬浮物浓度(SS)为2.0-4.0mg/L,各项指标均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完全达到卫生环保等排放要求,被排放到下游鱼塘和河湖中,经多年检测,未对下游河湖鱼塘环境,水质造成影响,也不影响鱼类等水生动植物的生长。
实例三: 宁波东钱湖底泥环保清淤工程,投加经稀释的聚氯化铝及聚氯化铝铁交替使用,药液浓度为2.0mg/L,采用本余水处理方法及系统,经有关部门监测,处理后余水水质外观清澈透明,悬浮物浓度(SS)为32.0-45.0mg/L,各项指标均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完全达到卫生环保等排放要求,被回排到湖中。
本余水处理方法及系统,与以往处理方法相比,具有操作简单,效果好,成本省等特点,其主要指标见下表二:
悬浮物浓度(SS) 30.0-40.0mg/L 2.0-8.0mg/L
由上表比较可以看出,比较其他方法,本系统无论在设备结构、操作方法、控制过程、药液投加量及处理效果上均有明显优势,投资省,效率高,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六、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工程施工过程中余水产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创造良好生态环境,任务紧迫,势在必行,而城市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污染和水资源短缺日益成为一个阻碍城市化发展的社会、环境问题,水资源与水处理是关系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余水处理设备因其构造简单,投资省,效率高,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机械设计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02
林建一:电工操作手册经济日报出版社2006.5
ED3000系列高性能通用变频器使用说明书(V1.2版)
关键词:权利 权力 法治 法律价值
在20世纪的最后20多年,中国的改革和面向国际社会的开放加快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真正启动了中国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政治上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经济上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党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
然而,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已成为制约中国法治进程的巨大障碍。
1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 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权利意识是指每一个公民不论存在多大差别,都具有同等的尊严和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依照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权利经济,这意味着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参与者(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市场主体既包括各种经济组织,如法人、企业,也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市场主体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设定,而不允许有任何人加以侵犯或者非法设定和强加。由于市场经济是追逐利益的经济,所以特别强调权利,如果法律不为市场主体设定并保护权利,市场主体就丧失了权利能力,失去生机和活力,也就没有了在市场中存在的任何价值。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如财产保值增值权、追求经济利益权、自我管理和自主经营权等,享有这些权利,既是市场经济要求的权责需明确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重大区别所在。
传统的计划经济以权力为本位,通过行政命令方式来组织、管理经济,本应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企业,只是国家的一个生产车间,自身没有独立的权利;另一个应是主要社会经济主体的公民则附属于单位和企业。由于社会参与者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相应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企业缺乏活力和生机,在市场竞争中步履维艰。从国家最初改革国有企业时采取的措施“放权让利”上看,即可真切地看出旧体制下的企业“无权无利”或“少权少利”。而市场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市场主体及其一切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交易活动都主要围绕权利或经济利益而运转,企业和个人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不再受政府意志支配、围绕政府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意志来运转,企业有自己的意志利益,其一切活动都体现着“权利本位”的原则而不再体现“权力本位”。
所以说,提倡并鼓励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并对市场主体及其各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会产生许多新的观念、新的权利需要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权利内容。市场经济为完善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民主政治的基本含义是使政治权力按法律设定的既定途径运行,防止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化,即政治权力的运行不听从或不利于它的主人—人民。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障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的。而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化,是当前社会对公民权利侵犯的最大威胁。因此,完善民主政治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一堂历史课究竟应该怎样上才能发挥学生的主体优势,才能在45分钟内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每个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同时又能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教师基本素质成为关键,下面就这个问题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要有良好的语言素质
教师的教学是借助语言进行的,这就要求教师的教学语言标准化、要讲普通话,要做到语言标准,达意确切,科学地使用汉语。对历史教师来说,在语言上的要求是要达到普通话二级乙等水平,这就要求历史教师应当注重自己的语言表达,力求语言精炼、有穿透性、更有磁性,使自己的课前导语既能感染学生,更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让学生在自己语言的感召下积极学习。
另一方面,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利于实现历史教学的实效性。对于历史学科,常常要求我们“以史为鉴”,这就对历史教师的语言表达水平有更高的要求。为了让学生理解历史事件及其产生的影响,教师需要生动地再现当时的历史画面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帮助学生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表达的方式和表达的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二、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教师良好的心理素质,对于实现教育教学目标,对班风、学生身心健康和师生关系的好坏都有重要的影响。教师应当做到因材施教,了解和认识学生的心理特点,依据不同的学生不同阶段的心理特点施教,教师首先应当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学会把握不同学生在不同时期的心理变化,调整授课风格适应学生的心理需要。
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历史教师能获得学生的好感、尊重和信任。教师的教学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师生精神状态的影响。由于历史教学的特点,当教师置身于历史课堂中更应该给学生传递勇于面对挫折、意志坚强、积极乐观、沉着冷静等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要有构建新的课堂结构的素质
作为历史课,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讲,学生听,听后背;或者是教师提炼要点,学生抄写笔记,这两种课堂结构,无论哪种结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压制了学生思想的发挥,违背了新课标中提出的“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所以在新课标下应当建立“朗读――释疑――解惑――拓展――练习”五环节的课堂结构。
(一)朗读:课堂上教师应当放手让学生朗读教材八到十分钟,通过朗读让学生把握历史教材中的主要内容,让学生在朗读中整体上感知教材的思想内涵。
(二)释疑:在读教材的基础上,选1~3名学生解答老师的质疑,对学生在释疑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请其他学生改正。朗读教材是为了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释疑是为了让学生学会质疑,通过朗读、释疑给学生提供自我展现的平台,真正让学生变成学习知识的主动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使学生感到我学习我受益,我参与我快乐。
(三)解惑:针对中考的考点,做到教学有针对性,同时要设置一系列具有探究性的问题,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让学生在解惑中感到历史知识不再是枯燥、乏味的老古董,而是有生活乐趣的学科,使学生在解惑的过程中受益,使学生在巩固知识的同时,学会运用知识,为以后的应试奠定基础。
(四)拓展:借助所学内容,以小组讨论的方式,要求学生探究寻找与本节所学内容相近的事例或者感受所学的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使学生真正体会到学史可以使人明智,从而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
(五)练习:选择精题当堂训练,以达到知识的巩固。这就要求教师课下多做题、选精题,学生少做题、做精题,以减轻学生的负担。
四、要有丰富的思想感情
丰富的思想感情是进行教育教学应当具有的一项品质和技能,教师更应该具有丰富、健康的思想感情,还要对教学和学生有丰富健康的感情。针对历史教学内容,教师应当把自己的喜、怒、哀、乐融入到历史事件当中,准确把握自己的情感节奏,抓住历史事件中有情感的事件,通过教师自身的情感表现,凝聚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最终达到以“情”致“动”的效果。
教师教学的对象――学生是有感情的。教师健康丰富的感情,会影响学生的思想。身为历史教师,更不能粗心大意,应围绕历史教学的目的抓好因“情”施教的机会,实现三维目标。
总之,有生机的、成功的课堂,关键在于教师具有良好的素质。
参考文献:
接网资产在行业性的管理要求或特定业务特许经营权的约束条件下,用户一般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社会公用服务企业运营。在移交方无偿转让了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同时,接收方承诺移交的资产提供的服务对象和接网作用不变。在会计实务中,非隶属同一集团或产权体系内的两个独立主体间的固定资产无偿移交一般情况下视同捐赠处理。
所谓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从现实业务的角度分析,非公益性的两个独立主体间很少会发生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的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接网资产的无偿移交一般不单纯是固定资产的捐赠,更多涉及行业性的管理要求或特定业务特许经营权的界定,与两个平等市场主体之间捐赠还是有很大的区别。捐赠从概念上讲是没有索求的,而接网资产的无偿移交,要求接收方继续承诺利用这些资产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履行必要的功能,某种程度上讲是有索求的,所以不能简单地视同捐赠处理。例如某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无偿移交铁路部门管理,某大型企业将自建的自来水管道无偿移交给供水管理部门管理,新建居民小区将配套电力资产无偿移交给电力部门管理。这些资产接收单位均须承诺保障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用电、用水或铁路运输等特许经营需求,后续这些资产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由资产接收方承担。从这些交易的对象看,资产无偿接收部门一般具有该地区相关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价格管制,或从安全管理角度讲有特殊要求,并且一般按准许成本核定业务收入,从而使其有做大有效资产的主观愿望和动力,愿意接收这些用户资产并承诺相应义务。这种情况以下称之为接网资产的无偿移交。
一、接网资产无偿移交的经济实质分析
(一)资产接收方
此项交易中,资产接收方获得了有效的核价资产或从系统安全运行角度出发,愿意接收资产,资产接收方会形成捐赠利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损失了所得税费用资金的时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称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资产接收方无偿接收了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收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根据这个规定,企业接收的捐赠资产折旧可以税前列支。接收资产方从这个交易中损失了所得税费用的现金流的时间成本,但由于获得了核价有效资产,提高了资产总量,或者从安全角度有效提升系统安全边际,从而愿意无偿接收这些配套资产,并承诺承接后续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成本。
对于资产接受方来说, 由于承担了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应将其确认为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资产接受方承担了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义务,日后,企业会为此付出经济利益的流出。
企业所做出的承诺包括承担日常运维成本和更新改造费用两块。对于更新改造费用,由于资产使用损耗程度难以有效确认,接网资产更新改造费用从计量的角度看是不确定的;同时,由于核价因素存在,接网资产的运维费用可以计入有效核价成本,从而从有关电价、水价或运价的价格政策中疏导。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日常运维成本可以从当期收入中抵销,不属于或有事项,而更新改造费用,企业日后为此付出多少经济利益流出难以确定,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准确计量,所以资产接受方应该将其确认为或有事项,但不应该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在报表附注上应对此作出披露,但无需作进一步会计处理。
(二)资产无偿移交方
移交方在保证其各项用户权益的基础上,丧失了资产的所有权,免除了后续运维成本和更新改造费用。无偿移交方比较纠结的问题是针对经济实质,做出恰当的处理。
方法一是采用视同捐赠方式处理,列营业外支出,由于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无法税前列支,造成企业实质性损失。
方法二是采用类似初装费形式处理。将企业账面自行建设的接网资产的余额,以类似初装费的形式费用化处理,实质是用户以费用化的方式协助社会公用事业企业(即接网资产接收方)完成接网资产建设。此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价格政策的支持,如果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这块接网费用应由用户承担或分担,税务上一般认定为一项合理的费用。事实上,由于接网资产的建设在政策制定或执行上存在某种模糊空间,否则用户也不愿意自己掏钱去建。这时,主管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会造成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
因此,为规避不能税前扣除的影响,大多数资产无偿移交方的企业采取不即时处理的方式来应对,即仍将固定资产保留在账面,继续提取折旧,直到折旧提足再进行账务处理,由此造成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
二、接网资产无偿移交的交易实质再认识
如何化解资产无偿移交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需要我们对接网资产无偿移交的交易实质进行再认识。在接网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中,一般会明确在用户移交接网资产所有权的同时,相关接收部门承诺继续提供入网的各项服务,这些资产不能拆除,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要继续为移交方提供持续、稳定和可靠的服务。从这些约定看,移交方移交了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但有形资产提供的服务却没有丝毫变化。移交方在此项交易中践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经济要义,对于这些接网资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这样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能否划为无形资产核算和管理呢?先看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特征有:一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接网资产无偿移交看,资产产权虽已转移,但通过协议文本,约束了接受方的财产权益(不可随意处置,只可增加设施不可减少,要继续保持对移交方的各项稳定服务等),使这些设施能继续为企业运营服务,并带来经济利益;二是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从无偿移交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移交方实物形态的资产已在交易中转移的结论;三是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由于基于资产无偿移交协议明确的合同权利,使移交方对移交资产的使用权得到保障,从无形资产实务来看,产生于合同性权利也是具有可辨认性的;四是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显然,基于合同产生的已移交资产的特定使用权不属于货币性资产。
接网资产无偿移交后产生的特许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四个主要特征,并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虽然移交接收单位,但该资产在其他使用寿命内继续将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甚至使用寿命到期后由接受方负责更新和改造,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言而喻。二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该无形资产是由固定资产转化而来,故其形成成本能可靠计量。
从无形资产的四个主要特征和确认的两个要件看,接网资产无偿移交的交易实质是将一项固定资产通过无偿移交协议的形式,产生了一项合同性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从而使无形资产确认具有坚实的基础。接网资产在无偿移交后转为无形资产核算,由原先的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过渡为无形资产摊销,规避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视同捐赠处理导致的税收困境,对相关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靠性具有明显的益处和作用。
小型水闸工程与其他小型工程的工作流程相似,但是它有自己的特点,而其监理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事前控制
监理进场后的首要工作其中包括:编制监理规范、监理细则、审查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项目划分、下达进场通知、审查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承包人上报开工申请和下达开工令等。
1·1 编制监理规范
编制监理规范是重中之重,它是监理工作中的准则及依据。规范的编制一定要按照国家法令、法规、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规范要对工程的概况及内容、监理部组建、监理工作“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等问题进行说明。
1·2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依据监理规范和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编制监理细则,监理细则要对工程概况及内容、监理职责及其“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作详细的说明,而本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监理细则对工程的质量管理部分要做非常详尽的描述。
1·3 施工测量及施工放样测量
在施工的过程中先期测量是事前的控制,本文中的小型的水闸工程先期测量是尤为重要的,而且对精度的要求也是非常的高。首先检查承包人的测量仪器是否能通过计量检测部门校订过,要求有检测部门的检测证书。其次监理派专业的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跟踪检测,重点跟踪检测全部的控制点,抽检30%细部点,这样可以达到测量精度要求控制。
二、过程控制
2·1 投资控制
本小型水闸工程,由于施工工期短,在施工合同签订和施工过程中无支付,工程竣工时作完工支付。所以监理对承包方的资金控制就体现在对单价合同工程量的掌控上。监理认真记录单价合同的部分工程量,如遇需要变动的地方,要求承包方上报变更申请,由设计部门下达设计变更,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监理通过这个方式控制资金的投入。
2·2 进度控制
首先明确小型工程的工期要求,并考虑因为天气等特殊原因的误工时间,来掌握工程进度。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面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控制阶段性的工期,本水闸每半个月都会出现阶段性控制工期。认真对照计划,如果工期滞后,要求承包人编制赶工计划并监督执行。
2·3 质量控制
2·3·1 基础土方回填控制要点
(1)土方回填按设计要求30cm一层,逐层回填碾压,碾压遍数由现场碾压试验确定。
(2)这里有一点,由于本地土壤特殊性,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1·70g/cm3,报由设计院确定,压实度改为1·67g/cm3。
(3)监理过程中监督施工方进行土样采集,并送实验室检测。
2·3·2 根据地质条件报告进行基础处理
基础从上至下为:①粉质粘土:灰色,湿,可塑;②粉质粘土:灰色,饱和,软塑;③粉质粘土:灰色,湿,可塑;④粉质粘土:灰色,饱和,软塑;⑤粉质粘土:灰色,湿,可塑;⑥砂砾:灰色,饱和,密实。
基础为软基,自然承载力和稳定性达不到建设水闸的要求,所以要进行基础处理,采取混凝土灌注桩,控制要点为:
(1)造孔:检查造孔的深度、垂直度、孔径与有无孔壁塌方现象。
(2)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浇筑按照混凝土施工规范和监理细则里来控制,这里的混凝土浇筑是有压浇筑,要控制混凝土浇筑的压力,杜绝无压浇筑。
(3)钢筋网的插入:钢筋网除了要检查常规数据,还要检查绑扎牢固度,钢筋网插入完毕检查钢筋网露出长度,要达到设计要求。
(4)桩体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要砍桩头,一般要砍掉20~30cm。
2·3·3 闸底板浇筑
控制要点如下。
(1)底板的钢筋绑扎要控制和桩体的钢筋焊接到一起。
(2)浇筑混凝土为常规混凝土浇筑控制办法,这里要注意混凝土的抗冻和抗渗指标,现场取样试块。
(3)浇筑底板时,要注意承包方的预埋件预留位置,采用双向经纬仪定位,特别是底铰底座预留误差不得超过1mm,否则底铰因为螺栓误差限制1mm而无法安装。
2·3·4 闸墩混凝土浇筑控制要点
(1)严格控制闸墩的位置与模板支撑的稳固性,因为这两点都会影响闸门在安装过程中的准确度。
(2)严格控制预埋件预留位置。
(3)控制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防冻、防渗指标。
2·3·5 溢洪道及护坦混凝土浇筑
(1)严格控制混凝土浇筑各个程序。
(2)注意混凝土的大面平整度,而且混凝土要一次性浇筑到设计高程,很多施工为达到表面平整光滑的目的,采用砂浆抹面,这里决不可以采用砂浆抹面。
2·3·6 闸门预埋件及闸门安装
(1)严格的把握闸门预埋件和闸门的生产工序,监造监理要全程跟踪生产,生产完毕之后要组织验收的关键工序。
(2)闸门预埋件和闸门送到工地时,工地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安装。
(3)闸门预埋件以及闸门安装必须要按规范和其监理准则来进行控制,安装过程中要使用卡尺、塞尺等精密的量具测量,把闸门安装的误差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4)闸门安装完毕调试最好白天进行一次和晚上进行一次,白天例行检查,晚上用手电检查橡胶止水密闭度。
2·3·7 启闭机安装
(1)启闭机生产和出厂检查同闸门一样,要有专业监造工程师验收。
(2)启闭机安装严格按照规范。安装完毕同闸门一起调试。
2·4 安全控制
在施工的过程中安全工作是最为重要的,一定要按照施工监理细则中的安全控制标准常抓不懈,绝不能掉以轻心。
三、事后控制
事后控制按照监理程序正常运行,对工程进行单元质量评定、整理资料、组织验收等。
参考文献
[1]韦志立,聂相田.《建设监理概论》.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2007年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视同销售本质上是产生于税法规定,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行为时基于以下两个出发点:①是由于视同销售行为产生增值额,应缴纳增值税,避免企业的逃税行为的发生;②是保证增值税抵扣过程的完整性、连续性,保证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征收,应确认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上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从增值税纳税角度来看,都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然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目前,新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统一的会计处理程序,我总结归纳了实务中“统一法、分离法”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我以货物为例,目前实务中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主要有“统一法、分离法”两种处理方法。
1.统一法。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货物成本,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这种方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相同。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一批,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当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销售清单时,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为117 000元,其中货款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本批产品成本80 000元。该业务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应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在统一法下,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80 000
例2:DL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给股东,产品成本20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00元。该业务是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在统一法下,当期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2.分离法。视同销售货物发生时,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入相应科目,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例3: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150 000元,销售价格200 000元,增值税率17%。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内部非应税项目基建工程,应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分离法,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84 000
贷:库存商品1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例4:某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院,产品计税价格为1 200 000元,产品成本100 000元,增值税率17%。该业务是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分离法,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20 400
贷:库存商品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 400
综上所述,针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虽然新会计准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务中要么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要么按成本直接结转。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从会计行为的经济效果来看,采用分离法会计处理方式更为合理,因为分离法会计处理直接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直接与资产负债表项目联系,不产生利润,可以防止企业管理当局利用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盈余管理;同时,分离法账务处理简单,便于财务人员掌握处理,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便于相关利益群体作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霞玲.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财会通讯(综合),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