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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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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篇1

中图分类号:G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20-043-2

新的课程标准强调初中教学应教会学生“学会独立思考,提出疑问和进行反思”,而初中学生的思维正处于由形象思维为主向逻辑思维过渡的关键时期,教师教学中加强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既是在践行新课标理念,也是提高思想品德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更是立足学生实际,促进学生发展,提升综合能力。笔者结果多年初中思想品德教学实践,在此探讨一下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一、中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的认识

当今社会需要的是适应能力强、有竞争力、独具创新精神的综合型人才,教育必须面向社会需求,立足学生实际。教育培养人才,服务学生未来发展需要,满足社会需求。初中教学担负着传授学生基础知识,培养基本能力的认为,也担负着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任务,以便为学生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因此,对初中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时,中学生的思维特点是由形象思维逐步向逻辑思维为主过渡,这又决定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基于学生和学校的实际,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一是要靠教材,现实的中学教材一方面注重学生知识的传授,注重知识之间的统一性、关联性、整体性等;另一方面集合全国一流教育专家编写的优秀教材,也非常注重学生的各项能力的培养,兼顾知识和能力的统一,其中把学生逻辑能力的培养就融合在各学科的教材之中。二要靠教师,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尤其是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需要教师结合教学和学生特点,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融入逻辑能力的培养,从知识的学习中锻炼学生思维,提高能力。学生逻辑能力的培养需要方法的指引和疏导,教师教学中既要注重逻辑能力的培养,又要注重方法和方式的选择,自己掌握教会学生逻辑思维的教学方法,也教给学生掌握逻辑思维的方法,使学生迅速有效的学会逻辑思维并得到快速发展。因此,教师教师讲解教材要合乎逻辑,力求做好逻辑思维的示范,训练学生学会解题方法,掌握思维过程--分析与综合的过程,注意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来理解概念和应用原理去解决问题。

二、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的策略

1.培养学生的观察比较能力

观察和比较能力是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最为基础的能力,是人们进行分析、综合推理判断的最为基础的依据,只有学会观察,才能更好地搜集材料,捕捉现象,才能为后续思维提供充实可靠的一手材料,离开观察,其他一切思维活动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比较能力也是最为基本的能力,在观察的基础上对已有信息进行初步处理,比较筛选,选择有用信息,对比出事物或现象的基本特征。因此,初中思想品德教学应首先教给学生最为基本的观察和比较方法,引导学生掌握观察的角度、方法和层次,从而更好地搜集筛选信息。

例如,学习苏教版思想政治八年级下第四单元“分清是非”时,本单元主要是教会学生心中有杆秤,面对诱惑,学会拒绝,培养学生高雅的思想情趣。教学中,我一方面引导学生学习课本有关的知识理论,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观察比较鉴别能力,从现实生活中以及网络上选取一系列社会现象,有的是学生身边的,有的是直接截取的网络视频,让性质相反的事件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引导学生学会观察这些现象,并进行初步判断,然后反思为什么这样判断?是与非究竟有什么本质区别,从而让学生发现判断是非的依据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学到了知识,获得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并让学生有意识地学会观察现象,比较区别,最后发现其不同本质。培养学生初步的观察比较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2.培养学生的分析综合能力

所谓分析就是整体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以此分出层次,理出条理,把握内部关系。所谓综合则是依据内容的层次关系,把各个部分联合起来。分析综合能力是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为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之一,尤其是思想品德教学,每项内容都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的相互联系,只有学会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各种问题之间的层次,才能更好地把握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多方因素,力争看问题既全面又有条理。

为此,我在学生学习初中思想品德八年级下《法律就在我们身边》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部分内容时,先让学生列举出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与道德规范分别有哪些,然后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学生可以发现两者的异同。然后把学生分为两组,分别说说法律和道德各自的优势。通过辩论,使学生深刻体会两者各有优势,缺一不可,从而得出结论:必须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思维有一个递进的过程,从表象的比较到本质的区别,最后给行为以指导,充分锻炼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最终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既学到了相关知识,培养了优秀品格,又锻炼的分析综合能力。

3.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

在观察比较的基础上学生学会透过现象区分出事物本质与非本质的东西,并分析本质的特性而舍弃非本质特性的过程,在逻辑上称之为抽象。而概括则是依据分析综合,把相同事物的相关属性综合起来的过程。思想品德中诸如知人、论事、明理、做人等准则和概念都是抽象的结果。教学中应注重对事物、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和感悟,教会学生透过事物表层,深入现象内部,把握本质,看问题深刻不肤浅,以便更好地做人做事。

例如,学习八年级第三课“优良的意志品格”是,我先列举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各种现象,请学生根据现象中人的行为和结果,思考现象或事件的背后,主人具有怎样的品行和意志。这些现象各不相同,表现出的意志品格各有侧重又相互交叉,学生合作讨论,认识到现象和事件实际上是人品和意志的具体外化表现,最本质的是人的意志和品格,并将这些现象中本质抽象总结综合,得出优良的意志品质的特征是哪些。

这样,学生不仅明白了优秀的品格、坚定的意志,培养了学生的优秀品格、坚定意志,同时,教会了学生观察分析问题由表及里、由现象看本质,很好地锻炼了学生的抽象概括与判断能力。

4.培养学生的判断推理能力

初中学生无论是从生理还是生理上都趋于成熟,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开始去表面化,已经有了较为独立清晰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对问题的思考也由感性感知渐渐趋向理性思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逐渐增强,同时,也是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培养学生的判断和推理能力,不但有利于于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获取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促进学生的心理成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树立崇高的价值观。教学中,教师结合思想品德课程的特点,教会学生科学合理地认识事物判断事物的性质属性,形成正确的认识,学会根据已知判断推出新的合理判断的思维能力,学会正确推理。

但我们在锻炼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过程中需注意循序渐进,初中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尚处起步阶段,更多的时候还是需要通过形象的、直观的现象分析完成教学任务。因此,单纯的理论分析往往不能产生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形象思维与逻辑思维相结合,水到渠成地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总之,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应注重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以利于有效提高他们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和创新思维水平,有利于学生的思想健康发展和心理成长成熟。

篇2

法律逻辑学是交叉法学与逻辑学研究的边缘性新兴学科,是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我国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起步于是20世纪80年代初,目前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法律逻辑学起步晚,科研和教学严重滞后于别的学科。

1.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逻辑学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当前,我国高校逻辑学研究水平大大提高,普通逻辑学领域出现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的在国际逻辑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对于普通逻辑学,虽然在国内一些高校的哲学、法学、中文、经济学等学科中开设了法律逻辑学课程,但并未引起学校的足够重视,以致法律逻辑学课时少、内容浅,甚至有些法学专业没有开设法律逻辑学课程。

2.教材内容需要改进。目前,法律逻辑学教学与科研还未成为完善的科学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对法律逻辑学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何应用普通逻辑知识来解释司法实例问题上,事实上只停留在普通逻辑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层面上。这种研究方法谈不上创新,只能说是“普通逻辑原理+法律案例”的一个框架,与普通逻辑学并没有本质区别。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一方面,它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学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逻辑学教材理当首先界定清楚自身的学科性质以及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彰显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3.教学效果不佳。学生对法律逻辑学课程没有充分的认识,缺乏学习的动力,很多学生学习态度消极、被动。法律逻辑学课的普及程度远不及普通逻辑学课,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生只学过普通逻辑学而没有学过法律逻辑学课程,对于法律逻辑学了解甚少。多数学生认为法律逻辑学神秘莫测、远离现实。还有一些学生认为法律逻辑学与自己的专业学习和就业前途没有多大关系,毕业找工作时,用人单位只会关心专业课成绩或外语水平,因而学生对法律逻辑学的功能产生怀疑。这些问题给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教学过程中虽然采取的教学方法符合高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律,也能够适应教育改革需要,但仍面临着学生兴致不高,缺乏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开设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意义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为学生学习法学专业的各门专业课程奠定理论基础并提供方法论指导,是培养司法工作者法律逻辑思维、思辨能力不可缺少的学科。

1.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波兰学者齐姆宾斯基指出:“逻辑基本知识已成为法律科学取得进步的先决条件”,是“现代法律工作者越来越不可缺少的”[1]。法律逻辑学本身只是一种思维训练工具,其核心是法律语言。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语言,关键是根据法律规定阐述问题,在法律话语范围之内说明理由。因此全面深入地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学生准确表达思想,严密论证思想,有助于辨别与反驳各种谬误和诡辩,提高论辩、善辩能力。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之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2]

2.学习法律逻辑学能够提高大学生司法实践能力。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官的实践能力,是指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在打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法官在审判中引导诉讼,听取对立当事人之间的意见,分析现有证据,构造一个法律上的事实。法官在处理这个过程中的逻辑论证,必须用清晰的逻辑头脑不断对当事人阐述诉讼各阶段处理结果的逻辑性理由。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明确提出:“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和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3]学生通过法律逻辑学课的学习及其教育实习环节,参与办案及审判过程及实际操作,可以促进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当前各个高校为实现内涵式发展,采取措施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叶圣陶先生曾说过:“教的目的最终达到不需要教。”但在教学实践中能否实现为不教而教,为学而教,仍然是个大问题。法律逻辑学毕竟不同于普通逻辑学,它需要有特定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因而更应该注重教学改革与创新。

(一)引导学生提高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在以往的逻辑学教学过程中,一般把讲授系统的逻辑知识作为教学目标。而忽视逻辑学的应用价值。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日后所从事的工作决定其学习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培养日常的法律思维技能。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学生法律逻辑思维水平,提高准确表达思想、正确认识事物、获得新知识以及法学研究、公平公正办案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越强,对知识的理解越透,掌握的越牢固,运用时就越灵活。正确规范的思维能力必然有助于认识和把握真理。因此,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是非常必要的。教师通过案例分析、辩论及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环节,引导学生综合应用逻辑方法,厘清概念,准确使用命题及推理,掌握思维活动的客观规律,提高思维速度,使学生减少思维的弯路,避免误入歧途。

(二)强化教师的责任意识,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这些学科的出现也给教师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法律逻辑学是法学和逻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因而讲好这门课,并非易事。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文化科学知识。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师应该多读一些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理学、法律思维学、立法学等方面的书籍和资料,来充实提升自己。在上课时,灵活应用逻辑学、法学知识,让学生深刻体会到从事法律工作离不开法律逻辑学有关知识的掌握及其应用。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要创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环节是课堂教学改革,“聚焦教学,决战课堂”已成为对高校新课程改革的价值选择。#p#分页标题#e#

篇3

一、问题的提出

(一)口才是司法警务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

司法警官教育,主要培养监狱和劳教工作的专门人才。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都是法定的执法机关。执法要按照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条文又是精神固定形态的文字。只有经过司法警务人员的参与操作,才能把处于精神固定形态的法律条文,变成生动有力的法律和行为规范。司法警务人员的参与操作。主要是依靠自己的口语活动,才能使得写在纸上的固定的条文。变成生动有力的惩罚、改造、教养的措施,真正把违法犯罪者转变成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

监狱人民警察是惩罚改造罪犯的主体,担负着对罪犯进行严格的狱政管理、组织劳动改造、认真细致地灌输“三课”教育和心理矫治的繁重任务,而无论是对罪犯进行监管改造,还是进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都离不开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口才的参与和渗透。口才是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有效改造的有力武器,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威慑罪犯、唤醒罪犯、制服罪犯、感化罪犯、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宝。同样,劳教人民警察也是通过口才活动,宣传贯彻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系统的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深入细致地做转化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一个个有违法犯罪思想、有恶习甚至心灵扭曲的劳动教养人员,都是在劳教人民警察的舌尖上完成自新、重塑灵魂的。

无论是刑罚执行理论还是刑罚执行实践都无可争辩地证明:口才能力对司法警务人员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教育改造罪犯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是司法警务人才的专业必修课程。

(二)司法警官院校毕业生综合素质状况

目前。我国司法警官教育教学工作基本上还停留在单纯传授知识的层面上,偏重理论教学、课堂教学及考试分数,对贴近工作实际、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专业技能训练、技术应用或综合性岗位职业能力训练在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偏低。据顾志萍《司法警务人才综合素质评价及教育模式改革研究》调查分析显示,司法警官院校的毕业生,专业知识、政治与思想品德和体能具有较明显的优势,警务技能及管理素质、社会活动才能和科技人为素质较低,毕业生在解决问题、思维能力、社交能力、创新意识和竞争进取上优势不明显,少数毕业生的社交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较差,缺乏与人际交往的能力,不善于做人的工作,很难做好教育改造的工作。从历年的公务员考试的面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知识面偏窄,不善于思考,不会表达。

二、围绕能力培养目标的教学模式探讨

司法警官院校专业人才的教学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就要改变偏重理论教学,偏重课堂教学及考试分数的陈旧教育观念,注重将能力培养目标贴近工作实际,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注重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要实现口才教学的能力培养目标,就必须加强口语训练。只有通过形式多样、富有针对性的强化训练,才能切实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

(一)创新第一课堂

1、提高有声语言和无声语言的运用能力

口才是一门科学,是一门说话的艺术。口才水平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上,一是表述的形式,一是表述的内容。所谓表述形式,是指一个人在语言表述时的发音吐字、语音选择、形体态势以及眼神表情等诸因素的有机融合。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构成了一个人在口才交际中的风度和气质。无论是谁,口才交际需要良好的表述形式相辅相成,也就是说。在交际中不能给对方以自身风度、气质的感染,无论多好的内容,也难以取得很好的交际效果。

提高有声语言的水平,首先要求语音规范,即发音准确,归音到位,吐字清晰,用语规范,用词正确,符合语法与修辞原则。其次要合乎逻辑规范。因此加强语气、语调、语速不同变化训练,正误音辨析训练。培养学生声音洪亮、读音准确、吐字清晰、语流畅达、抑扬顿挫的口语表达。

无声语言是以身姿态势、眼神表情等在有意无意中显现的意图、倾向,是一种没有声音的伴随性语言,主要对有声语言起辅助作用。有声语言和无声语言一起构成语言交流的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表达确切的、完整的信息。

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梅瑞宾发现,在一条信息传递的全部效果中,38%是有声的(包括音调、音变和其他声响),55%的信息是无声的,只有7%是靠语言(只是词)。由此可以看出,在口语交际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的无声语言。有它巨大的信息容量。因此必须培养学生具备军人一般挺拔的身姿和态势,庄重、沉稳、简洁、富于个性的身体语言也是十分重要的。

2、培养创新思维能力

在口才交际的形式和内容二者之间,内容居于“主体”地位。失去了“主体”,形式也就不存在了。口才水平的提高,关键还是表述内容水平的提高。表述内容的水平高低取决于表述的观点是否先进、科学,论证是否扎实、严密。表述者观点的确立是其运用自己的思维功能结果。著名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思维先于语言产生,“语言并非构成逻辑的根源。恰恰相反,语言及是由逻辑构成”。语言只是一种交流思想的工具,是思维赖以进行的工具,也即思维决定语言。“思维敏捷就能够适应紧急的情况,迅速而正确的处理和解决问题;思维灵活就能够思路广阔、随机应变;思维深刻就能善于思考问题,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思维独创就能使思维新颖、独特而有价值,善于独立思考和发现问题,能从旧事物中找出新异点,并进行新颖而独特的组合分析,较少受环境的影响;思维批判就能严格地估计思维材料,精细地检查思维过程,正确地批判思维结果的能力,显示出自我意识在思维过程中的定向、调节和监控作用”。因此,口才水平的高低与一个人的思维能力的强弱密切相关。

在口才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呢?

首先,要产生新思想的思维能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知识是人类思维的原材料,思维能力要以知识和信息作为原材料才能发挥作用,没有知识和信息作为原材料,人们就不能思维,就得不出结论。一般来说,一个人的知识储备越丰富,可供调动的知识越多。口才运用就越灵活,产生新思想的可能性就越大,口才表达能力也越强。知识是启人心扉、开人心智的钥匙。司法警务人员要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就必须充实自己的知识,丰富自己的阅历,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罪犯改造专业知识、人文素养、语言知识和技巧等。可以说,学习知识

的过程就是训练和培养思维能力的过程。

其次,要产生新思想的思维能力还必须具:有一定的非逻辑思维能力。一个新思想的产生之初所依据的知识材料一般都是比较少的。这时。由于支持这一新思想的知识材料较少,尚不能使其得到有效的支持。无论这时的思维活动表现为哪种形式,如直觉、假设、灵感、顿悟、猜想等。都不符合充足理由律,我们统称之为非逻辑思维。如果没有非逻辑思维能力的参与,也就没有新思想的提出。我们既反对黑格尔从“绝对精神”逻辑地推导出世界的企图,也反对西方分析哲学的泛逻辑主义。

再次,要产生新思想的思维能力还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任何思想和论断,只有当它具有充分的根据,也就是具有充足的理由时,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这就是逻辑思维能力。一个新思想被提出之后,接下来的是通过逻辑思维对之加以推演、检验、论证,如果不正确,就重新提出一个新思想;如果正确,就对之加以推演、检验、论证……直至最终形成一个有机的知识系统。如果没有逻辑思维能力。新思维提出后就不会得到论证,也不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对人的言行也没有多少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反对种种形式的逻辑虚无主义。

一个人只要具备了这三个要素。就具备了一定的创新能力。有知识作为原材料,人的思维就有了基础和内容:有了非逻辑思维能力,人的思维就能越出已知的领域向未知的领域探索、前进;有了逻辑思维能力,人们提出的新思想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证明,就能把非科学的思想发展成为科学的知识。

(二)延伸第一课堂

通常,我们把常规的教学活动,称为第一课堂活动:把立足于校内的课外教育活动称为第二课堂活动;把走出校园的社会实践活动称为第三课堂活动。

据调查,目前,在我国司法警官院校第一课堂的教学中,大都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设计与口才相关的课程。如司法口才学、口才学、侦查询问学、言语识别等。课时安排基本上是每周一个单位时间(两节课),共开设一学期。如笔者所在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开设了司法口才学或口才学,安排课时为30课时左右。把一般口才学理论与监狱劳教工作实际相结合,转化为职业技能的实践教学,仅靠这十几次(2课时为1个单位时间)第一课堂的教学活动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对第一课堂进行拓展,从内容上、时间上、空间上进行积极地探索,以实现提高学生口才能力,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个性发展的教育目标。

口才教学从内容上看不仅传播理论知识,更需要的是实践活动。正如一个人要想学会游泳,必须到水中去锻炼。从时间上看,教育活动可是正课时间,也可以是课余时间。从口才课的性质来说,更多的是课余时间;从空间上看。可以是课内活动,也可以是课外活动。

1、零课堂

零课堂就是指课外的自主学习。自主学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己主动地学习。自己有主见地学习。自主学习不等同于完全自学,自主学习更不等同于自由学习。口才学习就是在教师的组织下,以《口言规范训练》、《口语技能训练》、《口语显现训练》为模块,引导学生进行训练。学生要想达到教师要求的训练效果,就要求学生必须在课外做好自主学习。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直接相关。要真正使学生的自主学习成为自身发展的重要方法。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①愿学爱学

司法警官院校的学生不像理工种的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有一门技术类的手艺,他们所学的专业知识主要依靠自己的口语活动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口才就是他们的技术。因此,学生对口才的价值在主观上都有一定清醒的认识。同时,学生毕业后要想进入司法警务队伍,必须经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其中面试起着关键的作用。客观上促进学生愿学爱学,但在实际教学中知易行难,学习口才不可能一蹴而就。训练中。有的学生一碰到困难,惰性就表现出来。作为教师,要通过各种措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②会学会思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著名报告《学会生存》中所指出那样,“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学习的人”。学会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把继承性学习转变为创造性学习。教师一个学期短短的十几次课堂教学不可能把学生培养成口才家、演讲家。但是教会学生掌握各种学习方法和技巧,就能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锻炼提高自己的口才。同时学习离不开思考(口才外在形式与思维的关系),通过学习,就能锻炼口才学所需要各种思维能力,尤其是逆向思维能力、发散思维能力、联想思维能力、综合思维能力等。

③会选会评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学生学技能,要有目的性。要学会选择,善于选择。正如吴甘霖先生在其文章《用智慧统率知识》中所说,我们都需要明断的选择智慧,学会重视强势知识,而深化弱势知识。所谓强势知识,是学会社会最需要的一些知识。对于口才学科,以公务员录用面试为例,测评要素主要集中在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综合与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举止仪表、知识面、思想与政策水平……而这些知识恰恰就是司法警务人员的岗位职业能力,也是司法警务人员提高口语表达能力的强势知识。在平时的训练中,就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这些知识点进行强化训练。引导学生发现自己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通过自身训练和观察同学的训练清醒地认识自我,从而自觉地进行调节,提高学习过程中的自我调控能力。成为内在逻辑与外在形式和谐统一,静态和动态和谐统一的口才佼佼者。

2、第二课堂

开展灵活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如开展一年一主题的主题演讲活动、辩论赛、诗歌朗诵会、普通话比赛、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在主题演讲活动中,演讲者凭借自己的口才,运用有声语言(为主)和姿态、动作、手势、表情等(为辅),面对广大听众发表意见,从而达到感召听众并促使其行动的目的。在罪犯教育改造中,以特定的思想教育内容为主题,以演讲为形式,对罪犯产生特殊的影响。无领导小组讨论,学生通过思考、发言、交叉辩论,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围绕讨论的问题集思广益,各种思想、观点的相互印证补充,相互碰撞启发。这样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和掌握口才技能的主动性、积极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实践能力。

3、第三课堂

篇4

父母总是抱怨孩子的动手能力差,逻辑思维更是跟不上趟。实际上,孩子展现的所有能力全部来自于父母。

陈家华的儿子明明今年5岁,他所在的幼儿园举行了一次夹球比赛。活动中,许多小朋友都很熟练地用筷子夹球,明明也很努力,可他怎么夹也夹不住。陈家华在一旁着急地喊着:“小明快点呀,手不要抖动。”听到妈妈的喊叫,他有点恼怒地对妈妈说:“谁叫你平时不让我用筷子吃饭!”

和陈家华的烦恼不同,林晓宇担心自己孩子逻辑思维能力比较弱。“我家小孩在学蒙式数学,有一道走迷宫的题目,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律来走。她来回走了很多次,都搞不清楚。是不是她的逻辑思维方面太差了?”

他们的焦虑在中国许多家庭都存在。遇到这些问题,说白了,主要是父母的问题。

乱贴标签。当孩子的表现差强人意时,擅长焦虑的父母开始自问“难道是多动症?”“智力方面不会有问题吧?”“这孩子太贪玩跟谁学的?”乱贴标签、乱下结论,只会让自己心理压力过大,并传染到孩子身上。

凡事包办。如果把孩子当做掌上明珠对待,担心孩子小不会做事,怕他出事,或怕孩子损坏东西,许多事不让孩子自己动作去做,由父母包办,那么孩子在失去了一次次动手的机会之后,只能是一个万事依赖、毫无主见的明珠。

成人化约束。孩子的成长需要自己的小天地,有些父母教导孩子进屋要安静,不许碰这动那,玩具也不能自由拿取,活动空间受到束缚会让孩子产生拘束感,抑制孩子的能动性。

父母一方面期待一个动手能力强的孩子,另一方面又自我矛盾地不让孩子触碰新鲜事物,怕麻烦地全部包办,最终得到的只能是依赖父母、不愿尝试、没有创新精神的孩子。

外国父母动手能力强

动手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相辅相成,动手操作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日渐缜密,相应的,逻辑思维成长也能让操作过程更有条理。

在德国,孩子的劳动义务明明白白写进了法律:6岁以上的孩子必须帮助父母干家务。这在中国父母看来似乎不可想象,6岁的孩子,不是帮倒忙吗?恰恰相反,孩子可塑性之强是教对了的爸妈才能体会的。

绘制地图是德国人独创的教育方式,常常可以看见在海滨的沙滩上,幼儿在父母的启发下,用小木棍画出记忆中的家宅、附近的街道等,在画画的过程中,幼儿一遍遍理清思路,形象思维凝聚,并逐步演变为逻辑思维,从中,我们也能看出德国的严谨风格从小就得到培养。

在美国,一般年满3岁的幼儿,如果能够大小便完全自理,能够自己吃饭就可以顺利入园,否则会被劝退。6月底幼儿园的学年已经结束,在9月份新学年开始之前,各幼儿园是夏令营期,与平时相比增加了不少集体户外活动。一份3岁幼儿夏令营的内容安排,包括戏水、烧烤、模拟食品大排档做生意、制作柠檬汁打折广告牌等。这些既考验动手能力,又考验思维能力的暑假作业,比中国式作业本有趣多了。

大部分中国父母显然说的比做的多,催促孩子动手做时,自己却怕麻烦。一位中国妈妈送5岁的女儿上美国的学前班时,看到课程表上很少有阅读、数学等学习课程,就向老师咨询要不要在课余给孩子增加一些课程。老师惊讶地说:“孩子在学校一天已经很辛苦了,不要再增加负担了。”

动手能力尽早开始

一个发育生长正常的儿童,2岁后大多数会自然地出现摆脱母亲“控制”的倾向。他们往往会大声嚷嚷:“妈妈,让我自己洗脸!”“妈妈,我不要你喂饭,我自己会吃饭!”此时,聪明的德国人就开始培养孩子的动手能力,参与家庭的各种家务活,无论是摆放盘子,还是拖地扫地,都让孩子参与。

对于中国父母来说,要清除轻视动手的观念,让孩子把动手能力当成必修课。改变“学生是专门读书的”老派想法,把孩子的双手解放出来。

进行模仿性操作实践。让孩子学着大人那样做事。除做一般家务外,还要学习打鸡蛋、炒菜、做饭、洗衣、熨衣、摄影、使用各种家电设备、种树、浇花施肥等。

进行“修旧利废”的操作实践。这是带有一点创造性的活动,如修理家具、玩具,巧妙利用废牙膏管、废圆珠笔芯、空罐头盒、纸盒、塑料瓶等材料来做新玩意儿,变废为宝。

指导孩子自制玩具,如用纸折叠玩具,用蜡和肥皂雕塑玩具,用鸭蛋壳做不倒翁,用塑料薄膜做灯笼,用蜡光纸做风车等。父母要做有心人,帮助孩子搜集材料,找来有关工具,参与制作。

指导孩子进行综合性的、有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的实践活动,如办小阅览室、小图书馆、小玩具馆、小储蓄所、小商店等,为同班同学或同院内的孩子服务,学着成人那样分工、值班、管理、进货、记账。

指导孩子做科学小实验。可以建立一个小小的实验室,做空气实验,水的三态实验,地球四季成因实验,水中沉浮的规律实验以及各种趣味实验等。每个小实验都蕴含着自然科学的奥秘,极利于培养孩子对科学的热爱,激发求知欲望,发展探索思考能力和动手创造能力。

动手能力强,

逻辑思维自然跟得上

研究表明,幼儿园孩子进入小学后,有难以适应学校学习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逻辑思维能力跟不上,思维的逻辑性在学前期就萌发了,因此,要抓住关键期启发宝宝的逻辑能力!

0~3岁:动作思维为主

这个阶段,孩子只有在听、看、玩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进行思维。比如,理解数字的基本概念,让孩子一边口中念念有词,一边用手摸物品,这些物品可以是珠珠、碗、豆豆等。同时,学习分类法,了解顺序的概念。

3~4岁:从动作思维到形象思维过渡

培养简单的看图说话的能力。在认数教学中,让孩子说出带有数量的一句话,逐步提高难度。

观察能力的培养。观察是思维的眼睛,孩子通过观察获得表象,进而认识事物的本质。如大小观察、种类观察、颜色观察等。观察力的培养对于提高孩子的逻辑思维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6岁:形象思维占主导地位,但已经初步出现抽象逻辑思维

阅读更多的书籍,丰富孩子的知识,知识越丰富,思维也就会越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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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习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增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是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在刑法学习中,会接触到众多的刑法概念、理论、条款以及法律逻辑和判断推理,形成了学生对刑法的认知,其法律思维能力也会在学习中逐步地构建起来。但是我们的刑法教学往往停留在一般知识的阅读和掌握上,还不能够通过刑法学习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建立起来,看问题的角度,对于社会事物理解和辨析还不能站在法律的维度上,没有独到深入的眼光,缺乏专业的视角。刑法学习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关系在于认清其中的内在的联系,不仅仅满足于掌握了多少理论知识,关键要看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多少,专业能力和素质能否具备将来的职业需要。

(一)刑法学习的根本目的所在

法学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的专业学习具备今后就职所需的法学理论,通过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掌握将来就职法律技能,关键还是要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进行综合培养,使他们能够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对面临的法律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1]法律思维能力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学习来获得,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践来锻炼自己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进行缜密的法理分析。可以说,没有职业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将无法胜任以后的法律工作,也是刑法教学不成功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执业所必备素质

法律工作者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面临的工作对象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一个案件都带有自己的独特性,复杂多样。在任何案件中,人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由此而引发复杂的逻辑关系,仅仅通过理论的分析还不能看到问题的实质,就要借助法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相关的经验进行判断,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理论,而是利用法律思维能力而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能力,透过事物表象看到本质的本领,这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和优秀的综合素质做保证。[2]

二、要促进学生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的认知

刑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几乎包括了法学原理中的所有基本知识,鲜明的特点体现着法律的严肃和严谨。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法官不但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他的法律思维能力才使法律成为真正的武器。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更为成熟和严谨,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上到国家建设,下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就要求刑法教学的重点要放在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上,使他们能够对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有个正确的认知,形成自己的稳定的逻辑思维方式,才能够对社会事物有个全面准确的判断。

三、构建学生法律思维方式

(一)刑法观念的树立

刑法观念的树立需要一个过程,循序渐进,逐步深入,不能急于求成。一是,从提高认识开始。传统的刑法观念在部分学生中形成了一定的印象,比如刑法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通过罚款和限制人身自由来制裁,自己将来就会成为那个制裁者。这种观念只看到刑法的表象,而没有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通过学习要让学生树立起刑罚不是目的,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是法律的最终责任。二是,要判明罪刑法定的观念。就是说,要让学生明白,所有的犯罪指控都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定罪。[3]但是这其中就不能死扣法律条文,需要学生从僵化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性地分析罪与无罪的界定。

(二)创新刑法教学方式

刑罚的内容庞大复杂,所涉及的条款众多,学生学起来枯燥无味,这就需要刑法教学方式的创新。[4]首先,要改变传统的的课堂灌输教学方式,因为填鸭式的方法很难使学生形成深刻的记忆,对于概念和理论的理解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水过地皮湿,就会给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造成障碍;其次,在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经典的案例,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来促进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构建,对于刑法条款的应用有个更为直接的感受;再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就需要刑法教学从课堂上走出来,通过实习和实训亲身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感受刑法应用的氛围,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用于实践的能力。综述:刑法学习是法学的重要课程,它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相当重要,要让学生通过刑法学习,全面接触刑法概念中的所有理论内涵,通过实践锻炼获得全面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

作者:李玉德 单位: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郑绪诚.试论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书文摘,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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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成长的角度看,科学言语能力的发展有助于逻辑思维、辩证思维能力的提高。一个理想的人,应该是一个思维健全的人,能思维、会思维,善于思维。不仅有形象思维能力,更要具有很高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能力。如果不借助数学符号、公式进行严密的逻辑演算、推导,而是凭形象思维,爱因斯坦是绝对不可能发现相对论的!因此,对于人的成长来说,思维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

“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又是思维的工具。因此,语言运用的过程既是思维活动的过程,又是言语行为发生的过程。所以,思维活动和言语行为是同一过程的内在和外在的两种表现形式。所以,逻辑思维、辩证思维能力的提高必须凭借于言语活动的展开。也可以这样说,培养科学言语能力,其实也是在培养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辩证思维能力。

从人的社会化特征看,科学言语能力的发展有助于适应现代社会的生活。科学言语和艺术言语共同承担着人们交际行为的实现,不论哪一种言语能力的欠缺都可能会影响正常的交流与沟通。而在当今社会,科学言语能力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首先,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工作、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留给人们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因此,要求人们必须提高交流的效率,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最为简洁的方式,表达出尽可能丰富的信息。其次,现代社会是经济社会、法律社会,而与经济规律、法律规则相适应的是要求人们之间交流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很难想像如果用艺术言语去处理商务谈判、法律行为会是一种什么状况。因此,概念确切、意义精当、表述明确的科学言语能力已成为现代人越来越重要的言语基本素质。良好的科学言语能力是现代人的一个基本素质。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而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性思维(恩格斯语)。作为国家基础教育中的母语教育课程,如果不重视科学言语能力的培养,怎么能适应今天时展的需要,怎么能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回顾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史,我们曾在农业时代领先世界潮流。到了近代,却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追根究底,与我们民族的思维方式、语言特点有密切的关系。我们的民族追求的是一种诗意性的“和谐”和“天人合一”,重形象、轻逻辑;重意念、轻理性;重文化蕴涵、轻浅白直露,这几乎成了我们民族思维方式的一个特点。这和欧美国家那种强调理性思维、逻辑思维的特点正好相反。他们追求的是一种理性的开拓,追求演讲等逻辑思维形式,注重科学,将发展手段与人生目的合而为一。由此,现代人类两次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战略性变革都发源于西方。新加坡《联合早报》曾在1998年载文分析东方落后于西方的原因是思维方式的滞后,他们的结论是:懂得科学的思维和理性的开拓才是社会前进和发展的真谛。文章认为,东方将西方“人生目的合一”的科学与理性贬到“用”的层次,即肤浅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没有得到西方文明的真谛。同时,没能将科学提升到“形而上”的地位,而是靠经验、靠偶然和靠权威。缺少科学思维方式,故而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新加坡《联合早报》19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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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深受大陆法系法官纠问式模式的影响,奉行的是法官主义的庭审模式,但是随着全球各领域的交叉渗透,以及英美法系本身独特、先进的经验,我国法律也在逐渐取各家之长,补己之短。庭审不是法官的“独角戏”,在保持法庭纪律严肃之余,它需要法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良性互动和默契配合,否则,庭审就如同死海一般。近年来,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国家大力宣扬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试图一改法官的“高堂之风”。我院多次在各个乡镇开展巡回法庭审判活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因此,法官要高度重视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互动。这项任务不仅局限于审判之中,若办案法官肯费些功夫和口舌,在庭前准备、庭外调解阶段等最佳时期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一方面能使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官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及时、正确审理案件埋下伏笔。也许,通过法官“三寸不烂之舌”的说服教育,当事人平息了怒气,打消了为出一口恶气而战的念头,甚至会出现双方当事人不计前嫌、和好如初的局面。这自然是令每一个人都喜出望外的。其实,法官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极大的促进了审判、执行效率,它还有着巨大的渗透作用。试想,皆大欢喜的当事人一定会带着愉悦的心情向亲朋好友诉说着种种办案法官的事迹,不知不觉的在倾听人心中埋下对法律模糊的看法。也许他们并不知道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但已足以。对于农业人口占极大多数的蓝田而言,增强其法律意识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循序渐进、盘旋而上才是王道。

二、严密的逻辑思维不可或缺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与英美法系崇尚演绎的逻辑思维密切相关,而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法系,多注重归纳的逻辑思维。上大学时,学校开设了逻辑课,青涩的我们认为逻辑学与法学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好在逻辑老师讲课生动有趣,一年下来,逻辑学得并不差。“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那是不可能的”,这句话在年级里作为流行语录被疯传了好一阵子。现在看来,掌握好逻辑学知识是熟练运用法律的必要条件,培养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更是每一位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养。从这次庭审观摩中,我们可以看出,合格的法官可以不具备文学者般丰富的情感、超强的文字驾驭能力,但是一定要有发现问题的敏锐洞察力。众所周知,审判过程是由不同环节按照先后顺序合理的串联起来的,这无形之中需要大量运用逻辑思维,如同将一片片凌乱的拼图整合成惟妙惟肖的图画。不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工作者,若只看重对法律条文的运用而忽视了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得到的必定是支离破碎的结局。古人常说的“大一统”和现代人口中的“体系”,其实就是逻辑学在日常生活中的替代品、衍生词。凡人做事没有逻辑,则必无成功可言,因为他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混淆不分,自然不明事物的本质和目的。对于法官而言,逻辑的重要性自然是比常人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法言法语突显法官本色

古时候,矛盾双方是通过德高望重的智者或者前辈从中斡旋调停,最终形成解决问题的办法。智者也罢,前辈也好,多为在当地有号召力、感染力的能人,他们或重权在握或财大气粗或学识渊博,是各个领域中的精英。我想,这就是法学当中所讲的“大调解”吧。法官与其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并熟练运用法言法语表达所感所想,以此达到控制全场的目的。运用法言法语,法官能在当事人心中树立“中立”的形象。法言法语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公平的,法律的内容自然是不偏不倚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法言法语的运用,体现了较强的职业素养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同时也为法庭增添了威严的气势。法言法语应该作到准确、简练、严谨、庄重,这是最本质的特点也是法言法语的生命。刑事案件动辄关切到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也关乎当事人的权利和命运,为法官者必须做到客观、准确的表述事实,形象、贴切的得选用词句,容不得半点马虎,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在有限的庭审时间中,法官要善于言简意赅的概括出争议焦点,留给当事人及诉讼人充足的时间陈述、举证和辩论。严谨、庄重的运用法言法语源自于对法律的信仰,就像虔诚的信徒,超越自我、超越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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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贸易规模不断增加,对外贸易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中国制造在全球的经济影响力不断增强。在互联网+时代,我国应采取措施,努力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亦带来了挑战,长期以来,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问题、绿色贸易壁垒等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纠纷的关键问题,2016年上半年人民币不断贬值,美联储不断加息的预期,英国宣布退出欧盟,面对全球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我们要采取措施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利益,不断改善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提高我国的贸易地位。学习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课程,可以有效了解中国对外贸易格局、对外贸易理论、对外贸易战略等知识,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1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课程研究

中国对外贸易导论(佟家栋等,2011)将对外贸易分为理论体系及制度与政策。中国对外贸易概论(黄建忠等,2013)主要讨论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对外贸易理论依据(上、中、下),对外贸易产业经营、资本经营、对外贸易摩擦、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等方面。中国对外贸易概论(曲如晓,2016)主要学习中国对外贸易格局、对外贸易理论依据、对外贸易战略、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国的关税制度、贸易促进制度、海关管理制度、加工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对外贸易关系。这些教材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对外贸易概况,内容丰富,理论深厚,案例清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教学方法研究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这门课程理论丰富,实践性强,学习难度较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可以有效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效果:

(1)明确学习目标,每部分内容简明扼要地提出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包括学习重点及难点,分配课前学习资料。

(2)小组学习法,选定小组成员,激发成员的学习兴趣及求知热情,小组成员共同完成案例讨论,课堂演示等。

(3)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如中国对外贸易理论依据这部分内容是学习重点及难点,教师根据课时安排讲授贸易理论知识,然后选择相关案例进行演算、实证分析。此部分重点讲授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先讲解贸易理论提出的背景假设,变量内涵,理论模型,数理模型的应用,再讲解理论的经济学含义,进一步解释贸易理论的优点及不足,可以采用图表相结合的方式,注意数据的时效性。然后逐一讲述相关理论依据,可以增加案例解释,此部分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提高学生数理模型的计算能力、图表的绘画、分析能力及学生对贸易理论的思辨能力。

(4)对外贸易法、贸易促进制度、海关管理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等内容,需要学生熟悉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解决对外贸易中的实际问题,学生要掌握关税的征收方法、出口退税的程序等具体问题。

(5)服务贸易在GDP中的贡献率越来越高,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越来越大,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进行讲授,先介绍我国服务贸易的总体情况,再选取某一具体行业进行深度分析,比如互联网销售,还可以选取特定公司进行分析,比如阿里巴巴、亚马逊等,然后请小组成员选择感兴趣的行业及公司进行贸易案例研究等。

(6)国际贸易专题研究。本课程可以选取“一带一路战略”,“服务贸易”,“对外贸易关系”,“加工贸易”等进行专题研究。首先明确研究主题,然后进行分组讨论,学会应用理论知识分析国际贸易问题,学以致用,切实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

(7)明确考核方式。本课程可以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并重的方式,突出课堂演示、专题讨论的重要性,同时也要考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应用能力等。

3总结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这门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实践应用能力等,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有很强的实践性,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贸易理论基础,了解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等课程的相关理论知识。学习这门课程既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操作能力,也能提高学生的研究分析能力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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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专业是以法律为基础内容,进行学科细化,通过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达到高度专业化的人文社科类专业。法律服务于大众的根本性准则,决定了法学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以法律知识为依托,注重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职业思维技巧,提高学生的社会服务能力。

(一)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是由法学类专业的逻辑性特点决定的。它主要体现在运用专业法律理论知识进行思维辨析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法律适用范围较宽,而个体案件又具有特殊性,因此对于法律事务的判断往往是一个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即根据法律法规,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演绎断定案件的性质和结论。法律思维的逻辑性为厘清法律思路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因而具备逻辑判断能力是法学类专业学生必备的技能。学生具备逻辑能力,就可减少法律问题推导的复杂性,有助于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二)法律思维技巧

法律思维技巧能力由法学类专业的经验性特点决定的。霍姆斯认为法律不可能规定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双方产生纠纷和矛盾时,需要法官和律师在具备充足的法律理论知识前提下,运用法律原理灵活处理具体问题。这一实用主义思想强调了经验在法律运用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判决都是根据已有先例推理得出的[2]。

(三)社会服务能力

法学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实践靠法学指导,又不断地丰富法学[3]。法学的实践性,在于其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法学的社会功能一般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寻找社会规则,这是法学的初级功能;其次,促进社会共识,这体现了法学的高级功能;第三,树立社会正义,表现了法学的终极功能。唯物辨证法“实践———认识———实践”的规律,是法学的实践性的理论基础。法理知识的学习是法学实践活动开展的基础。但提高法理水平、检验法理的社会作用,又必然要强调法学的实用性。法律人在社会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法学知识在社会中的传播,都是法学实践性的充分见证。这种实践不仅能促进法学自身的进步,同时可以起到自我反馈作用,监督法律的良性发展,使法学在社会环境中得到实际运作,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法律逻辑”教学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学应用型人才必须具备逻辑素质。由于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应用法律,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工作者,因而,“法学逻辑”作为法学专业的必选课,目的并不是单纯地教会学生逻辑规律和规则,而是以人们思维的规律和规则为理论基础,结合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研究各种思维形式、方法和思维规律,使学生在学习中逐渐培养自己应用法律的能力。但由于思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等特征,这使法律逻辑也具有了一般逻辑理论所共有的特征———抽象性。但“法律逻辑”作为一门专门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逻辑课程,它更注重探讨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工作实践中以及存在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的某些特殊的逻辑现象。因此,引进案例教学、情景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方法,寓教于用,不仅可以使学生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中,切实体会逻辑在法律审理中的作用,还可以提高“法律逻辑”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培养学生的执法能力。

三、高等农业院校“法律逻辑”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逻辑”上个世纪80年代才由国外引入并在高校开设,因此就法律专业开设历史不久的高等农业院校而言,“法律逻辑”更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在教学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一)课程设置的时间不合适

目前大部分农业院校将“法律逻辑”课安排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由于学生不了解法律这门学科的基本内容,这就给“法律逻辑”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法律逻辑”课本身应该是以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为前提的。据资料显示,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针对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法学院的学生是从最优秀的申请者中录取的。学生进入法学院之前,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学生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在有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同时,学生进入法学院还要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wSchoolAdmissionTest),且成绩要达到优异。对于这样的学生,即使是一入学就开设“法律逻辑”并进行“法律逻辑”的实践教学,效果也是很好的。而我国“法律逻辑”教学对象都是刚从中学进入大学的学生,入学前几乎没有太多的法律基础知识,因此,在此情况下就进行法律逻辑的教育,就给“法律逻辑”的实践教学增加了许多困难。

(二)课时较短

目前法律专业“法律逻辑”大多为30多个学时。由于“法律逻辑”的实践教学需要走向社会,特别是农业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深入农村社会生活,参与实实在在的农村法律实践活动,需要模拟实际的涉法事件发生发展过程,需要经过教师提问———学生解答、讨论(争论)———教师总结、分析等诸多环节,因此需要时间上给予保证。而目前“法律逻辑”的课时设置太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法律逻辑”应用型实践教学的要求。

(三)教学内容和方法简单

首先是教学内容比较单一。教师和学生往往是依靠一本固定教材。学生的任务是听课并在课后温习教材、笔记,没有形成博览群书和独立思考的习惯,因此也缺乏质疑的能力。其次是教学方法简单。教学往往以教师授课为主,填鸭式的教学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只重视背诵,而忽视了知识的运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高等农业院校“法律逻辑”教学改革的对策

(一)建立实践教学目标

实践教学目标,是指在什么样的实践教学环境中,通过实践指导活动,逐步达到实践教学所预期的效果。明确实践教学目标,是统筹规划实践教学计划的首要环节,它是实践教学各环节安排的依据,可以指导解决实践活动所遇到的问题,协调各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逻辑”教学要适应法学类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整体需要,在教学环节中首先就要确立实践教学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合理地安排理论及实践教学的时间及课时,合理地设置每一个实践教学的环节。

(二)改进“法律逻辑”的教学方法

法学专业的教学需要理论与实践兼备,并侧重于实践教学。“法律逻辑”课程应探索采用案例教学、情境教学、诊所教学等方法,使学生在实践中循序渐进,不断积累经验。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一般与理论知识教学穿行,在教授法理知识的同时,选取一些经典案例对所教授的法理论加以解释,并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案例教学法的优点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对法理知识进行扩充,使学生把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但这种方法无法逼真地还原案例的全貌。

2.情境教学法

所谓情境教学法,是指由教师通过指定主题假设一定的教学情境,教师与学生扮演不同角色来达到一定的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实则是模拟教学法的一种,尽管达不到真实案例处理的效果,但它需要的条件比较简单,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熟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是从医学教育模式中借鉴而来的,是指通过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法律,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4]。这种教学方法类似于医学中的见习,学生可以身临其境地处理实际案例,考验自身的应变能力,从而肯定自己的优势并反思不足。

(三)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优化

1.优化课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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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教学法

“典型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最典型的例子讲授,使学生能依靠特殊来掌握一般,并借助这种‘一般’独立地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使用这一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启迪受教育者的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同一类知识和规律,同时使学生在实例中独立学习。由于法律逻辑学是结合着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法律条文来研究人的思维形式结构和逻辑规律的,这一独特的研究视角,使得典型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效果显著。笔者之所以推崇该教学法,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一是由于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性与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基础课,其内容繁多,公式复杂,概括抽象,使人易感枯燥乏味,而典型案例教学法可以把比较抽象、枯燥的知识内容,在典型案例分析中,逐渐的刻画到了脑海中;二是利用典型案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兴趣、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推理能力、为学习者提供一种不用亲自实践但却能在短期内接触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三是典型案例教学法可以运用于法律逻辑学的任一章节,易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记忆。但是,案例教学法并非孤立的教学活动,应与法学教育中的其他教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可以进行举例说明,又可以进行模拟训练;既可以进行个人练习,又可以展开小组讨论。总之,典型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法律逻辑教学过程中,利用典型案例把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学的观点看逻辑,用逻辑的观点看法律。“法律逻辑学应属于逻辑学,即它主要是逻辑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因而属于应用逻辑的分支。”列宁曾说过:“一切科学都是应用逻辑。”

二、辩论教学法

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逻辑学科,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因此,该课程教学的根本目就是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更好地为我们的生活、工作服务。而法律思维能力只有通过逻辑思维和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才能得以不断提高,辩论教学法正是这一过程的真实再现。辩论教学法有如下优势:一是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融会贯通。通过辩论,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运用正确的逻辑推理形式获得新知识;二是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表述能力。人们表达思想和建构理论都力求思想明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首尾一贯,这些都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说过:只有学会语法、修辞和逻辑,才能使思想成为有条理和可以理解的东西;三是有助于学生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观点和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提高其论证能力。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都应善于说理、善于辩论、熟练运用论证方法。辩论中教师不告诉学生现成的结论、定理和正确的证明,也不表明自己的态度,而只是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自己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自认为合乎逻辑的结论。

三、多媒体技术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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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0(a)-0153-01

对高职学生而言,法律课程本身内容的庞杂及法律规范固有的严谨性、法律用语的专业性,使得法律成为一门艰深晦涩的学科,如何有效的讲授法律课程,激发学生的兴趣,成为法律教师必须探索的一个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多年法律教学经验,在此抛砖引玉,希与同行共同切磋学习。

良好的教学方法必须要有正确的教学理念的支撑,正确的教学理念的树立,可以高屋建瓴的指导教学方法的运用。所谓教学理念是指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的认识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的态度和观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笔者在其教学生涯中,一贯主张“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教学理念,中国的这句古说的是给人一条鱼,不如教给他打渔的方法。把这句话借用在教学上便是传授给人既有知识,不如传授给人学习知识的方法。在这一教学理念的知导下,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非常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引导学生学会独立思考,培养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笔者具体采用了下列教学方法。

1 悬念设置法

该法也可成为“问题驱动法”。具体是指在讲授知识点时,采用问题设置的方法,造成一个又一个的悬念,用多个问题来连接整堂课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思考的能力,提出问题后,教师并不急于给出学生答案,而是采取启发的方法,不断激励学生自主去寻找答案,在思考的过程中,既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又紧紧的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在课堂之上,采用得法,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在采用此法时,还应该注意几个问题:第一,设置的问题之间不能彼此孤立,问题之间应该环环相扣,否则,问题过于松散,可能会导致讨论漫无边际,偏离主题,甚至可能出现教师难以控制的混乱局面现象。第二,给学生思考问题的时间应该严格控制,否则可能会延误时间,不能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第三,问题之间应该具有逻辑性,不能只是一堆问题的胡乱堆砌,这就需要教师课前下功夫做好备课工作,找出问题与问题之间的连接点,有序安排问题的先后和主次。

2 案例教学法

这是目前教学过程中普遍应用的方法。案例教学法,又称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一种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能力的方法。

案例教学法对于法律学科的学习,相较而言,是能够有效应用的方法,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思维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方法,这种思维方法非常注重严谨的推理和思维的逻辑性,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教会学生学会推理和进行逻辑思考,教师在讲解原理时,应选取典型案例,并且将原理和案例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出现两张皮的现象,案例是为原理服务,必须在分析案例时,紧扣原理进行分析,防止只讨论现象,必须让学生明确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然后进行有条理的梳理。同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能够促进学生良好的表达能力的增强,通过观点的碰撞,可以促使学生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从而避免表面化的讨论。

在组织案例讨论时,教师一定要当好“节目主持人”的角色,也就是说,一定要象节目主持人一样,能够有序安排讨论的推进,逐步深化和推进的问题的展开,同时要注意“主持人”是配角的定位,应把主动权交给学生,学生才是主角,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表达欲望,从而逐步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

最后,一定要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和指导,让学生有针对性的进行思维和语言表达的改进和改善,这样能够促使学生迅速成长。还要注意给出明确的结论及法律依据,但是注意给出结论的时候,应让学生明白不要把复杂的法律问题归于同一答案,一个问题可能涉及多个方面,某一因素的改变,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的结论。

3 实践教学法

法律学科本身的实践性,要求法律课程必须深入实践,因此除了理论学习之外,在课程的设计上,应尽量安排实践环节。实践的方法也可以多样化,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分别采用下列方法:一是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审判,具体案例可由学生自行选择,教师审定,成立模拟小组,每组选出组长,组长主要负责角色分工,协调全局,推进进度。小组成员通过法律角色的扮演,不仅熟练掌握了相关的法律原理,而且对法律程序的进行也有了清楚的了解,尤其是双方扮演律师角色的学生,更是唇枪舌战,通过模拟法庭辩论,有效的增强了语言的表达能力,临场迅速反应的思辨能力,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是采取法律辩论赛的方式,不同于前者的是辩论赛不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按部就班的进行,而是选取正在发生的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辩论的主题一般是争议较大的社会问题,题目的选择尽量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促使学生多角度的思考问题,通过观点的不断碰撞,展示出学生思辨的智慧火花。三是让学生多参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活动,与法院联系,组织学生进行大型案件的旁听,让其切身感受真正的法庭氛围,学习优秀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感受法律的力量与魅力。

4 结语

所有教学方法的应用,都是为了促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更加有效的进行学习,教师应结合学生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而避免盲目套用,找到一种既适合学生又符合教师本人教学特点的方法,就需要教师在教学时,不断的揣摩,钻研各种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篇12

我们知道,普通逻辑自学考试主要内容是传统逻辑,如同素材性质判断形式之间的对当关系、换质法和换位法、三段论等,它们是一种非形式化逻辑,比较多的使用自然语言和结合人们的日常思维。自学考试还有一些数理逻辑内容,特别在复合判断及其推理和模态逻辑等章节,如真值表、两个德摩根定律,各逻辑公式间的推导等。数理逻辑是一种形式化逻辑,以人工符号这种形式语言建构形式化体系,不用或很少使用自然语言,离人们日常思维较远。逻辑的非形式化部分与形式化部分是互补的,共同为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服务。长期以来,我们认识上有片面性,似乎形式逻辑的现代化就是要强调形式化,这样,包括江苏在内的全国逻辑自考试题使用愈来愈多的公式符号和形式推导,考生当然就感到逻辑难学,自考难通过。即使勉强通过了,很快就忘记了,日常并不感到学逻辑有用。

经省自考办批准,1998年下半年普通逻辑自考增加非形式化试题。试题内容涉及自然和社会日常思维的各个领域,但是,这类试题既不是考核有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也不是考核逻辑的专业知识,而是考核考生对各种信息的理解、判断、分析、综合、推理和类比等日常逻辑思维能力。题型是单项选择题,每一题由题干和五个备选答案组成。共有15题,每题2分,合计30分。考生完全可以调动自己日常逻辑思维能力,只要知其然,即使不知其所以然也能答对得分。显然,整套逻辑试题的难度比过去有所下降,考生会感到对自己今后的学习工作很有用。我相信这种新变化会受到有关领导和广大考生欢迎的。

我国有些外资企业招聘员工也用这类试题来考核员工的逻辑思维能力。许多应聘者感到很陌生,无所适从,结果不是在外语和计算机,而是在逻辑考试中被淘汰。今年开始江苏逻辑自学考试一改,今后应聘外资企业遇到的这种尴尬就会越来越少了。

对于这类非形式化试题,虽然都是单项选择题,但从题干中所问的问题,可以分为六类:

一、由前提确定结论型

题干所给已知条件是前提,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定它合乎逻辑的结论。

例1、某汽车司机违章驾驶,交警向他宣布处理决定:“要么扣留驾驶执照三个月,要么罚款1000元。”司机说:“我不同意。”

如果司机坚持己见,那么,以下哪项实际上是他必须同意的?

A、扣照但不罚款。

B、罚款但不扣照。

C、既不罚款也不扣照。

D、既罚款又扣照。

E、如果做不到既不罚款也不扣照,哪么就必须接受既罚款又扣照。

[题析与答案]交警的处理决定,其形式为“pq”,司机不同意,即(pq)。(pq)等值于(p∧q)∨(p∧q)(见《普通逻辑自学指导》第49页)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所讲之蕴析律,上式又等值于(p∧q)(p∧q)。所以,本题的答案是E。

例2,某珠宝店失窃,甲、乙、丙、丁四人涉嫌被拘审。四人的口供如下:

甲:案犯是丙。

乙:丁是罪犯。

丙:如果我作案,那么丁是主犯。

丁:作案的不是我。

四人口供中只有一人是假的。

如果以上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是真的?

A、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乙。

B、说假话的是丁,作案的是丙和丁。

C、说假话的是乙,作案的是丙。

D、说假话的是丙,作案的是丙。

E、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甲。

[题析与答案]乙和丁的口供矛盾,根据矛盾律,其中必有一假。四人口供中只有一假,所以,甲和丙口供是真的。甲口供真,作案者为丙,加上丙的口供,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丁也是作案者,由此也断定乙和丁中,丁讲假话。所以,本题答案是B。

二、由结论寻找前提型

题干所给的是结论,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寻找能得到此结论的前提。

例3,如果张英获得了吴玉章奖学金,那么,他一定是人民大学研究生。

上述断定是基于以下哪个前提作出的?

A、张英一定是人民大学研究生。

B、张英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C、人民大学研究生都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D、只有人民大学研究生才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E、人民大学研究生中一定有人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由D推得:“只有张英是人民大学研究生他才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与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转换的公式,就可得题干中的结论。

例4,如果一家企业的员工人心涣散,那么该企业的领导肯定不懂管理心理学。

若要上述断定成立,必须以下列哪一项为前提?

A、企业没有好的经济效益就会人心涣散。

B、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企业就没有凝聚力。

C、运用管理心理学的有关知识进行管理,就能使企业形成凝聚力。

D、企业管理人员都应该学点心理学。

E、不学心理学的管理者也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中的假言易位律,C就能得到题干中的结论。

三、加强前提型

题干中有前提有结论,但题干中之前提尚不足以推得结论,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寻找补充前提,才能得出题干中之结论。

例5、小王和小李关于抽烟有如下对话:

小王:“我想,你不应该反对我抽烟。”

小李:“这很难说。”

小王:“至少我没有反对你抽烟啊!”

小王的话中隐含着的前提是什么?

A、抽烟有害健康。

B、抽烟对健康没多大危害。

C、抽烟者对不抽烟者没有多大影响。

D、如果我不反对你抽烟,那么你也不应该反对我抽烟。

E、如果我反对你抽烟,你就可以反对我抽烟。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有了D,加上题干中小王的第二句话,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才能得到题干中小王第一句话这个结论。

例6、在一项实验中,实验对象的一半作为实验组,食用了大量的味精。而作为对照组的另一半没有吃这种味精。结果,实验组的认知能力比对照组差得多。这一不利的结果是由于这种味精的一种主要成分——谷氨酸造成的。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则最有助于证明味精中某些成分造成这一实验结论?

A、大多数味精消费者不象实验中的人那样食用大量的味精。

B、上述结论中所提到的谷氨酸在所有蛋白质中都有,为了保证营养必须摄入一定量。

C、实验组中人们所食用的味精数量是在政府食品条例规定的安全用量之内的。

D、第二次实验时,只给一组食用

大量味精作为实验组,而不设不食用味精的对照组。

E、两组实验对象是在实验前按其认知能力均等划分的。

[题析与答案]题干中所述之实验为差异法(求异法)实验,其特点是同中求异,也就是其他先行条件相同,只有一点不同,即实验组食用大量味精,对照组不食用。所以,本题答案是E。因为有了E,这实验才可靠。

四、反驳型

前面三种类型都是用推理进行证明。原来题干中的前提真或者经补充前提而使前提充分真,那么,可以演绎证明结论必然真或者归纳证明结论非常可能真。由结论真寻找前提也是一种证明。反驳可以反驳论题(推理的结论)、反驳论据(推理的前提)和反驳论证方式(推理形式):

(一)确定选项以反驳结论。

例7、一种对许多传染病非常有疗效的药物,目前只能从一种叫ibora的树皮中提取,而这种树在自然界很稀少,5000棵树的皮才能提取1公斤药物。因此,不断生产这种药物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该种植物的灭绝。

以下哪项为真,则最能削弱上述论断?

A、把从ibora树皮上提取的药物通过一个权威机构发放给医生。

B、从ibora树皮提取药物生产成本很高。

C、ibora的叶子在多种医学制品中都使用。

D、ibora可以通过插枝繁衍人工培育。

E、ibora主要生长在人迹罕至的地区。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A、B和E都可以减慢该种植物的灭绝,但最能削弱上述论断的是D,既然可以人工培育,该种植物就不会灭绝了。

(二)确定选项以反驳论据。

例8、地球外有没有生命是科学家长期探索的课题。1996年美国航天局对火星陨石的研究中,正式提出了表明火星上36亿年前曾经存在生命的证据,并向全世界科学家挑战,欢迎他们证明这一论点是错误的。科学界对此反映不一。以下是一些专家的意见:

在这些意见中,哪个是对美国航天局的挑战?

A、这是证明地球外生命的最令人深思和浮想联翩的事情。

B、德国一研究员说,36亿年前太阳系中有众多陨石,很难确切断定哪一块真正来自火星。

C、对陨石上取下一小片金色样品进行化学、显微和组织检查表明,36亿年前这里有过原始生命、微生物生命的存在。

D、如果已发现36亿年前火星上有生命的存在,我不会特别感到意外。

E、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生命从火星来到我们所在的这颗行星。

[题析与答案]这题的答案是B。因为B对美国航天局论证的论据——这块陨石提出了质疑。

(三)确定选项以反驳论证方式(推理形式)

例9,只有患了肺炎才发高烧,小红患了肺炎,所以她一定发了高烧。

以下哪个推理最有力地说明上述推理的不成立?

A、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学习好,所以,我一定有资格当三好生

B、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有资格当三好生,所以,我学习一定好。

C、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没有资格当三好生,说明我学习不好。

D、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学习不好,因此,我没有资格当三好生。

E、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因此没有资格当三好生的,不见得学习成绩一定不好。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A。因为它与题干中的推理一样,都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B、C、D和E均不是这种推理式。A这个推理的两个前提均真,结论明显不必然真,因为有可能学习虽好而其他条件不够而没有资格当三好生。这种反驳可称类比反驳,即按照相同推理形式构造一个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推理,从而表明原推理式是非普遍有效式。

(四)确定的选项虽不直接反驳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但会削弱整个论证。

例10,全校的湖南籍学生都出席了周末的“湘江联谊会”,李华出席了周末的“湘江联谊会”。因此,李华是湖南籍学生。

以下哪项最有力地削弱上述论证?

A、“湘江联谊会”实际上是湖南籍学生同乡会。

B、有不少非湖南籍的学生要求出席周末“湘江联谊会”。

C、如果缺乏办事人员,周末“湘江联谊会”将邀请非湖南籍学生出席担任办事员。事实上周末“湘江联谊会”当时确实缺少办事人员。

D、李华曾经出席过其他联谊会。

E、李华对组织“湘江联谊会”提出过许多合理建议。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由C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可得出:“周末的‘湘江联谊会’事实上邀请了非湖南籍学生出席”,它虽不直接反驳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但将C加入题干原前提中去,显然就削弱了结论和整个论证。

五、类比型

(一)推理形式的类比

例11、凡物质是可塑的,树木是可塑的,所以,树木是物质。

试分析以下哪个推理的结构与它最为相近?

A、凡真理都经过实践检验,进化论是真理,所以,进化论经过实践检验。

B、凡恒星都自身发光的,金星不是恒星,所以,金星自身不发光。

C、凡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我们是公民,所以,我们必须遵守法律。

D、所有坏人都攻击我,你攻击我,所以你是坏人。

E、凡鲸一定用肺呼吸,海豹可能是鲸,所以,海豹可能用肺呼吸。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D与题干一样,都是三段论第二格AAA式,它是非普遍有效推理式。

(二)逻辑错误的类比

例12、世间万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我是人,所以,我是世间万物中第一个可宝贵的。

这个推理中的错误,与以下哪项中出现的最类似?

A、作案者都有作案动机,某甲有作案动机,所以,某甲一定是作案者。

B、各级干部都要遵纪守法,我不是干部,所以,我不要遵纪守法。

C、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我是群众,所以,我是真正的英雄。

D、人贵有自知之明,你没有自知之明,因此,你算不得是个人。

E、想当翻译就要学外语,我又不想当翻译,何必费力学外语。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C和题干中都出现“偷换概念”的错误。

(三)逻辑方法的类比

例13,在50年代,我国森林复盖率为19%,60年代为11%,70年代为6%,80年代不到4%。随着森林复盖率的逐年减少,植被大量破坏,削弱了土地对雨水的拦蓄作用,一下暴雨,水卷泥沙滚滚而下,使洪涝灾害逐年严重。可见,森林资源的破坏,是酿成洪灾的原因。

以下哪项使用的方法与上文最类似?

A、敲锣有声,吹箫有声,说话有声。这些发声现象都伴有物体上空气的振动,因而可以断定物体上空气的振动是发声的原因。超级秘书网

B、把一群鸡分为两组,一组喂精白米,鸡得一种病,脚无力,不能行走,症状与人的脚气病相似。另一组用带壳稻米喂,鸡不得这种病。由此推测带壳稻米中某些精白米中所没有的东西是造成脚气病的原因。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东西就是维生素B1。

C、意大利的雷地反复进行一个实验,在4个大口瓶里,放进肉和鱼,然后盖上盖或蒙上纱布,苍蝇进不去,一个蛆都没有。另4个大口瓶里,放进同样的肉和鱼,敝开瓶口,苍蝇飞进去产卵,腐烂的肉和鱼很快生满了蛆。可见,苍蝇产卵是鱼肉腐烂生蛆的原因。

的玻璃罩内通电击铃,随着抽出空气量的变化,铃声越来越小,若把空气全抽出,则完全听不到铃声。可见,声音是靠空气传播的。

E、棉花是植物纤维,疏松多孔,能保温。积雪是由水冻结而成的,有40%至50%的空气间隙,也是疏松多孔的,能保温。可见,疏松多孔是能保温的原因。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D和题干都使用求因果联系的共变法。

六、语义分析型

这类题目要求考生对日常语言表达较为复杂的内容和含义有敏捷而准确的理解、分析和推理能力。

例14、,“我倒不是对知识分子有偏见,实在是你们把他们捧得太高了,他们有什么了不起?大学毕业才几天。”

下述哪句语句的意义结构与上述最不同?

A、我倒不是主张平均主义,实在担心这样下去“两极分化”,拿多了会不会变资产阶级,拿少的岂不叫人可怜?

B、我倒不是反对改革,这一班新人太嫩,缺乏经验,我看他们步子一点不稳,大刀阔斧会带来巨大的危险!

C、我倒不是说他犯了错误,但他的行为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他应负直接责任!

D、我决不是反对这本书的论点,只是觉得其表述方式上尚有欠缺,希望进一步改进。

E、我决不是对政策有抵触,但不能忽视“另外一点”,砸掉大锅饭,操之过急不太好。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A、B、C、E与题干一样,所断定的形式是:“我倒不是认为p,但我主张p”,自相矛盾。只有D与题干最不同,不反对这本书的论点,反对的是这本书表述方式上的欠缺。论点与表述方式是两个不同方面。

考生把握以上六种类型题的特点和解题方法,对正确的答题是十分有利的。

篇13

一、逻辑学的学习意义

 

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也是支撑人类思维大厦的基础性学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七门基础学科之一,是哲学、法学、中文、教育学等学科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逻辑学是大学教育中培养求真精神与创新水平的重要手段,大学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和语言表达等能力,而这些都是以逻辑思维素质为基础的。[1]“通过学习逻辑,掌握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不仅使我们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和方法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而且能培养一种逻辑的眼界和意识,使这种逻辑的眼界和意识成为我们知识结构中的构成要素,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潜移默化地起作用。”[2]

 

学习逻辑学的根本意义在于训练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智力的发展,提高逻辑修养,为进一步学习和理解其他学科知识提供必要的思维技巧,为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必要的实用的逻辑分析工具。现在社会上的各种选拔性考试,如工商管理硕士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等。其中逻辑测试是必考内容,且比重在不断加大,考试内容涉及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等,测试考生运用给出的信息和已经掌握的综合知识进行推理、论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要求考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摆脱烦琐细节和冗长文字的干扰,理清思路,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没有相应的逻辑基础知识,就大大增加了考生尽快摆脱干扰,找出答案的难度。

 

二、学习逻辑学过程中的问题

 

逻辑学以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它以其所特有的具有特定含义的一整套逻辑术语来阐述自己的研究对象,从而构成了一个特定的科学领域。高校逻辑学教材内容多关注逻辑知识的抽象性,教学内容偏重于逻辑知识的系统性,在教学过程中过分强调知识的完整性,这些因素都导致学生学习时感到枯燥、难懂,对逻辑学的学习兴趣度降低,相当多的学生对教学内容不感兴趣,甚至有畏难情绪;学生运用逻辑学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更是低下,在老师的引导下,他们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一旦离开了老师的引导,让他们独立解决问题时,他们就感觉无从下手。

 

面对这种状况,教师在讲授逻辑学过程中,要采用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教学方法,想方设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

 

三、培养大学生学习逻辑学兴趣的途径

 

1.逻辑故事解读法

 

许多历史故事、神话传说、科学发明、奇人逸事中都包含着趣味盎然的逻辑故事,它们有生动的情节、丰富的情感,在故事中讲知识,能很快地吸引学生进入教学情境。例如,据《世说新语》记载,孔融到李膺家做客,客人们都赞他聪明,后来又来了一个叫陈韪的客人,他则不以为然,说:“小时了了,大未必佳。”孔融反唇相讥:“想君小时,必当了了。”弄得陈韪十分尴尬。他为什么尴尬呢?因为孔融巧妙地利用陈韪的话作为前提,加上自己的话,构成了一个推理:如果小时候聪明,那么长大了就不怎么样;我猜想您小时候很聪明,所以,您现在不怎么样。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面对这个推理,陈韪当然十分尴尬,因为这个结论是从他自己的话中合乎逻辑地得出的。通过对这个故事的讲解,学生了解了什么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基础理论知识与逻辑故事结合起来讲授,能够使学生较好地掌握推理知识,培养学习兴趣。

 

如果不注意用生动的实例教学,而是单纯地从符号到符号、从公式到公式地进行推导,就会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要将知识性和趣味性相结合,教师要在课前精心挑选适合的逻辑故事,逻辑故事与讲授的内容具有相关性,不能为追求趣味性而忽视知识性。另外,还要对讲授内容和学生的心理倾向认真分析,如内容如何切入,如何激发学生兴趣,需要补充哪些内容,使用怎样的程序进行教学,等等,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使教学变得丰富多彩。

 

2.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事例的精辟分析,引导学生应用逻辑原理、规则来分析和解决具体的逻辑问题,使学生对逻辑知识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直接感受,避免空洞说教和乏味推理,提高其运用逻辑知识的能力。它是将案例应用于教学,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教师归纳总结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方法。这种方法相对于课堂灌输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能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能够调动学生的听课兴趣,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变被动听讲为主动参与,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教学过程中,应联系社会实际,搜集、整理逻辑思维典型案例或者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举一反三,深化对逻辑知识的领悟。案例分析融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一体,能够有效增强逻辑学的教学效果。

 

例如在讲述直接推理中的变形推理时,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理解变形推理的方法、规则和公式,可以举人们熟知的事例加以分析:某主人非常好客。有一次他请四位朋友到府上小宴。快吃饭的时候,只来了三位,还有一位没到。这位主人非常着急,便自言自语地说:“该来的还没有来。”不想其中一位客人听了此话,扭头便走;这位主人看见走了一位客人,便说:“不该走的走了。“另一位客人听了此话便起身告辞;该主人更加着急,连忙说:”我不是说他们两位。”最后一位客人本想留下来陪陪主人,听了此话,也抽身就走。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在教学中可以让学生结合变形推理的知识对之加以分析。

 

再如:一家珠宝店被盗,经查可以肯定是甲、乙、丙、丁四人中的一人所为。审讯中,他们四人各自说出一句话:甲说:我不是罪犯。乙说:丁是罪犯。丙说:乙是罪犯。丁说:我不是罪犯。经调查证实,四人中只有一个人说的是真话。[3]

 

看完这个例子后,让学生分析谁是罪犯?学生一般会经过几分钟甚至十几分钟的思考后,给出正确的答案,但学习逻辑后能够在一分钟之内给出正确的答案。学生就会很惊讶,同时,也激起学习逻辑学的兴趣。

 

3.现实热点透视法

 

与时俱进是大学生的特点和优势所在,关心国家、关注社会成为大学生良好的风尚。“逻辑与生活密切相关,逻辑教学不应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要顺应学生的兴趣点,因势利导。一个人如果缺乏对于生活的热爱与了解,缺乏必需的各种社会生活知识,在现实提出的逻辑问题面前,往往难于应对。”[4]所以,教师必须注重对学生进行关注现实,注重逻辑知识应用的引导。教师应及时借助热点问题,引发一些逻辑话题,开展由学生来完成课堂辩论、专题讲座、逻辑小论文写作及讲评,使看似难懂、枯燥的逻辑学变得充满生机与活力。

 

比如在2008年的“周正龙假虎照案”和“许霆恶意取款案”两案中的定罪与量刑中,周正龙是犯了诈骗罪还是仅有过错?许霆是应判无期还是判几年?种种问题的争议,虽是现实法律问题,但同样反映了概念、判断和推理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再如,汶川地震中不同的人面对生与死、救他人与救家人、保全身躯完整与保全性命的一系列二难推理问题。这些热点问题,运用得好,就会成为现实热点的典型素材。

 

4.对比教学法

 

“把两个或者两类事物进行比较,确定它们之间的异同,对事物进行界定和区分,以便全面、准确地认识事物本质和特征”。[5]在逻辑教学中,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对比教学。

 

首先是把逻辑学与汉语语言的有关知识联系起来进行对比。逻辑与语言的关系密切,思维的逻辑形式和语言形式也是密切相连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存在与表达,需借助于语词和语句来完成,离开语词和语句,概念、判断和推理就无法存在。所以在讲授过程中,将逻辑知识同比较熟悉的汉语语言知识结合,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新知识。例如推理是由语句或者句群表达的,汉语中一般用“因为”、“所以”、“因此”等关联词来表达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对比,学生在熟悉的环境中能够迅速理解逻辑知识,从而消除畏难情绪,培养兴趣,增强学习逻辑学的信心。

 

其次是就逻辑知识本身而言,对于容易混淆的问题都可以采用对比教学法。比如在学习逻辑规律时,学生容易将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混淆,教师就可以运用对比教学法进行讲授。除此之外,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反对关系与矛盾关系、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反证法与归谬法等都可以运用这种方法讲授。

 

5.辩论教学法

 

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学生不断进行逻辑实践才能提高。为了避免学生对这门课只学不练,需要在学习一段时间以后组织专门的讨论课,给出一个实际案例,让学生组织正反双方进行辩论,给出各自的观点和理由。辩论中教师不告诉学生现成的结论、定理和正确的证明,也不表明自己的态度,只是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自己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思维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并且只有运用智慧,积极展开思维活动,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所以这个过程可以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同时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和团队之间的协作精神,对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很有帮助。

 

6.教学空间扩展法

 

逻辑学教学不应该局限在课堂和教室,还可以采用在课堂和教室外进行,如可以在课堂和教室外进行问题的讨论、组织辩论会、演讲会、辅导、漫谈、出版逻辑学板报等形式。课堂和教室外是教室内教学的延伸,通过多种形式的课堂外逻辑学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对逻辑知识的自觉应用,锻炼学生语言表达中对逻辑知识的应用能力,也能锻炼他们发现和改正逻辑错误的能力,引起学习的兴趣,激励学生热爱逻辑学,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应用,这是让逻辑学这门工具性学科尽快发挥作用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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