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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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台风 在家里
1.断电。
⒉尽量避免使用电话。3.未收到台风离开的报告前,即使出现短暂的平息仍须保持警惕。
⒋如果无法撤离至安全场所,可就近选择在空间较小的室内(如壁橱、厕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坚固物体下。
⒌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应撤至底层。
在街上
⒈切勿随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桥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须与海岸电台取得联系,确定船只与台风中心的相对位置,立即开船远离台风。
⒊船上自测台风中心大致位置与距离:背风而立,台风中心位于船的左边;船上测得气压低于正常值500帕,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不超过300千米;若测得风力已达8级,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龙卷风 在家里
1.切断电源。
⒉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外围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⒊用床垫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伤。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进入混凝土建筑底层。
⒉远离大树、电线杆或简易房屋等。
在旷野
⒊朝与龙卷风前进路线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来不及逃离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势:脸朝下,闭嘴、闭眼,用双手、双臂保护住头部。
雷电 1.在路上避雨时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楼、电杆、烟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到大树下躲雨。
⒉远离开阔地带的金属物品(拖拉机、农具、摩托车、自行车、高尔夫球车及高尔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顶、开阔地、海滩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开阔地单独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内。
⒌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安装家用电器过电压保护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关好门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⒊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到安全地方暂避。
⒋暂停户外活动,勿随意出行
沙尘暴 1.特别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出门戴口罩、纱巾等。
⒊关好门窗,屋外搭建物要紧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处危险地带或危房里的居民应转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儿园、学校、单位应采取暂避措施,必要时须停课、停业。
⒎受影响的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停航。
⒏不要购买露天食品。
⒐尽量减少外出,暂停户外活动,尽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骑车、开车要减速慢行,远离树木和广告牌。
高温
⒈尽量留在室内,并避免阳光直射;必须外出时要打遮阳伞、穿浅色衣服、戴宽沿帽。
⒉暂停户外或室内大型集会。
⒊室内空调温度不要过低;空调无法使用时,选择其他降温方法,比如向地面洒些水等。
⒋浑身大汗时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应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温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暂停大量消耗体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饮凉白开水、冷盐水、白水、绿豆汤等;不要过度饮用冷饮或含酒精饮料。
雪灾 1.汽车减速慢行,路人当心滑倒;必要时封闭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关好门窗,紧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进港避风。
⒌高空、水上等户外人员停止作业。
寒潮
在室内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及紧急状况警报。
⒉多穿几层轻、宽、舒适并暖和的衣服;尽量留在室内。
⒊注意饮食规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饮料。
⒋避免过度劳累。
⒌警惕冻伤信号:手指、脚趾、耳垂及鼻头失去知觉或出现泛苍白色。如出现类似症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医。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热宝取暖,但小心被灼伤。
⒎尽量不开车外出。
驾车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间开车,不单独驾驶,不疲劳驾驶。
大雾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口罩。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气象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的统筹规划,加快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达、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雷电、船舶自动气象站、梯度风、能见度站、酸雨、大气成份、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以提高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农村、沿海(海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和灾害多发区域的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气象数据计算能力和移动气象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网格化、分灾种的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警能力。各地在建设灾害防御设施、水利设施、大桥、标准化渔港、大型工程等基础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
(二)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规范气象信息的与传播,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完善紧急异常气象短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的作用,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和简明的防灾避灾方法。要加快**气象影视中心建设和**海洋气象广播电台的升级改造,准确、快速、全面地向公众和海上作业船只各类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信号灯塔、气象警报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要扩大公众手机气象灾害预警短信传播范围,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和敏感行业(单位)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机制,确保手机、声讯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等传播通道的畅通。机场、车站、码头、学校、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立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及时向公众提示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
二、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应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完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热浪、干旱、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理顺完善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的程序及办法,提高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气象灾害敏感行业要积极发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作用,加强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普查和防御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灾害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风险区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和实施以台风、暴雨、大风为重点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气象灾害防范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三)积极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政府要针对台风、风暴潮、雷电、地质灾害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提升防风、防洪、防浪、防雷、防滑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城建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将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建(构)筑物的雷电防御设施。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检测,加强对重点工程、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强化渔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和完善渔农村建筑的防雷技术规范。
(五)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落实相应的经费、编制。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要充分发挥人工增雨在防灾减灾、干旱、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防雷、人工增雨、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综合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乡镇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气象协理员,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要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灾工作。要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气象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高性能计算机系统、中小尺度预报模式,推进气象开放实验室、气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建设。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科研工作,不断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围绕台风、旱涝、暴雨等气象灾害防御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组织科技公关,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科技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支撑能力。
(三)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规章、办法,健全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重要气象设施的统筹规划。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各类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全市气象观测网络总体布局,要严格按照气象技术标准及规章程序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并按规定向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持续增长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投入机制,并把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下转第20页)(上接第50页)要落实气象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气象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的投入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县气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和气象雷达、卫星信息利用工程建设,逐步完善暴雨(雪)、大风、冰雹、干旱、洪涝、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的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加大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密度,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积极建立水务、国土、环保、交通等行业气象资料共享机制,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县气象局要组织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乡村、河流、山区、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雪)、大风、干旱等灾害中短期预报,着力做好突发性局地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和专业信息网站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建设,拓展气象灾害信息渠道,增加气象灾害信息内容和播报频次,及时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完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预警设施建设,在全县分两批布设气象预警设施,首批在十个乡镇和部分山区村、中小学校及景区安装气象灾害电子显示屏等预警接收设施。加强对公路、铁路、厂矿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乡镇(街道)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校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乡村、山区、学校等预警信息渠道。
(四)加快移动气象站建设。新建移动气象站,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县委、县政府决策和指挥抢险救灾提供科学手段。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抓紧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根据我县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普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切合实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和职责分工,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范体系建设。
(二)大力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结合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和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宾馆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加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雷电、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防洪设施、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重点抓好建筑、信息产业、石油化工、交通、金融、广播电视、文物、医疗卫生、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定期检测工作,要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当地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四)认真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县气象局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单位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大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气象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气象局要在干旱缺水季节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人工增雨作业布局,加快人影作业装备升级,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三)加快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快暴雨(雪)、雷电、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乡镇气象协理员队伍,开展教育培训及实际演练工作,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将灾害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培训。
(四)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南部山区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五、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气象灾害科技保障能力。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县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我县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体系建设。加快气象灾害防御和预警监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 S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2-0083-01
一、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主要影响的气象灾害
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主要影响的气象灾害有干旱、洪涝、台风、冰雹等,在我国发生频率最高、影响最为严重的是干旱,洪涝居第二,其次是风雹。
1.干旱
是指长时期降水偏少,造成空气干燥、土壤缺水,使农作物和牧草体内水分亏缺,影响农作物播种和牧草返青,影响农作物和牧草正常生长发育,导致农牧业减产以及河流干涸、人畜饮水困难的一种气象灾害。我国发生的干旱特征是普遍性、区域性、季节性。
2.洪涝
指因大雨、暴雨或持续降雨使低洼地区淹没、渍水的现象。雨涝主要危害农作物生长,造成作物减产或绝收,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其他产业的正常发展。其影响是综合的,还会危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等.我国洪涝发生具有类似性、普遍性、区域性、破坏性、可防御性。
3.台风
台风是热带气旋的一个类别。在气象学上,按世界气象组织定义:热带气旋中心持续风速在12级至13级(即每秒32.7米至41.4米)称为台风.我国台风发生具有季节性、登陆地点不定、旋转性、损毁性、发生时伴有灾害性天气、不可抗拒性。
4.冰雹
冰雹灾害是由强对流天气系统引起的一种剧烈性气象灾害,冰雹来临时常常伴有大风、暴雨、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具有局地性、历时短、受地形影响显著、年际变化大、发生区域广等特征。
二、气象灾害的防御与调控
1.干旱
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进行防旱抗旱工作:兴修水利,发展农田灌溉事业;改进耕作制度,改变作物构成,选育耐旱品种,充分利用有限的降雨;植树造林,改善区域气候,减少蒸发,降低干旱风的危害;研究应用现代技术和节水措施,例如人工增雨、喷滴灌、地膜覆盖、保墒,以及暂时利用质量较差的水源等。
2.洪涝
从整个流域上、中、下游、山区、平原、丘陵、洼地全面规划和治理,做到河库相通,塘堰相连,大、中、小水利工程结合起来,化水患为水利。
3.台风
针对台风发生季节性强、登陆区域集中的特点,可以根据台风发生的历史规律、路径特征、强度和潮汐变化等情况,对不同程度的台风制定相应的预防策略,加以科学设防,从而在台风防灾抗灾中争取主动性,减少盲目性,降低灾害危害程度。
4.冰雹
根据冰雹发生的特点,可以采取有效的方式,消除形成冰雹的自然条件,从而降低冰雹灾害。还可以根据对强对流天气的准确预报率,在冰雹发生前,通过人工消雹作业避免冰雹灾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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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尚英,张梅梅,杨玉玲.近10 年来我国农业气象灾害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010,19(7)..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4-0214-01
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天气灾害和气候灾害。天气灾害主要包括寒潮、沙尘暴、暴雨、冰雹、霜冻、大风等;而气候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低温冷害、雪灾等。额济纳旗地区的气象灾害种类较多,包括有干旱、高温、寒潮、暴雪、霜冻、冰雹、大风、沙尘暴、干热风等。这些气象灾害不仅直接影响额济纳旗地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还极易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严重制约着额济纳旗国民经济的发展。
1 额济纳旗主要气象灾害
1.1 干旱
干旱灾害是影响额济纳旗地区农业的主要气象灾害之一,春旱危害最大,每年3―5月是额济纳旗地区春播用水和冬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如果降水量少,极易引发干旱灾害,影响冬小麦等农作物产量。
如额济纳旗从2012年出现连续高温少雨天气,加上冬季春和下泄水量减少,农田、草牧场没有得到及时灌溉,地下水未能有效补给,导致额济纳旗旱情较为严重,受此影响,全旗共有535户牧户、51 847头(只)牲畜饮水困难,上千头(只)牲畜死亡,仅哈日布日格德间乌拉镇和达来呼布镇就有230余峰骆驼、近900只羊乏死,直接经济损失170多万元,旱情已严重影响农牧业生产。2013年5月底,额济纳旗沿河草场返青差,植株高度c同期相比下降2%,覆盖度下降3%,单位产草量减少30~225 kg/hm2,饲草储备严重不足,同时干旱导致草原鼠虫害增加,草原鼠害面积28.00万hm2,严重危害13.33万hm2。
1.2 冰雹
冰雹灾害是额济纳旗地区主要气象灾害之一,春、夏季较频繁,有明显局地性和季节性。额济纳旗地区冰雹集中在6―9月,约占冰雹总日数的35%。如2014年6月30日16:30左右,额济纳旗巴彦陶来苏木浩宁呼布嘎查遭遇强降雨冰雹袭击,共造成54户农民蜜瓜受灾,受灾面积逾80 hm2。
1.3 霜冻
霜冻也是农业气象灾害之一。额济纳旗地区为霜冻多发区,1961―2010年额济纳旗地区初霜冻日为10月下旬,平均终霜冻日在3月下旬结束。初霜冻对额济纳旗地区棉花结铃吐絮影响最大,延迟棉花生长期,降低棉花品质;晚霜冻会造成额济纳旗地区农作物幼苗冻害,影响正常生长发育。
1.4 雪灾
雪灾又称为白灾,长时间大量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成灾。额济纳旗地区雪灾频率较大,对畜牧危害严重。积雪掩盖草场且超过一定深度,密度较大或雪面覆冰极易形成冰壳,牲畜很难将积雪扒开,影响牲畜正常进食。雪灾还会影响交通、通讯、输电线路等生命线工程,严重威胁农牧民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2010年入冬后,内蒙古额济纳旗几次出现大范围较强连续性降温降雪天气,最低气温达-30.9 ℃,平均积雪厚度达30 mm,马鬃山苏木、东风镇古日乃局部地区积雪超过60 mm。强降温降雪天气对纯牧业苏木的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及出行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
1.5 大风
额济纳旗地区的大风灾害性天气较多,主要出现在春季和夏季。此时正值关键农业生产季,大风会将砂壤土地表土层卷起,使沙漠化程度加剧,同时还损坏大田农作物茎、叶、花器官,进而影响作物开花授粉。
2 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
2.1 干旱灾害的防御
应加强干旱灾害监测预报,开展土壤墒情监测,建立起与旱灾相关的气象资料和灾情数据库。同时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调查旱情,统计干旱情况,指导作业人员科学人工增雨作业,改善生态环境[1]。提升水资源利用率,应积极推广先进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建设滴灌示范工程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着力发展见效快、投资少的小型水利工程。加强植树造林,在交通主干道种植生命力强的树种,推进绿化建设,降低农田水分蒸发,因地制宜地推广耐旱作物或树种。
2.2 冰雹灾害的防御
加强气象雷达的跟踪检测,引进优秀人才加强对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预报技术研究,做好冰雹等临近天气预报,提升冰雹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准确率。加强人工防雹技术研究,利用人工作业试验,结合火箭发射法和催化剂降雹法,阻碍雹胚生长速度,降低冰雹灾害损失[2]。
2.3 霜冻灾害的防御
在霜冻灾害即将发生之前,可将农作物秸秆或者柴草点燃使之生烟发热,同时在近地面形成一层烟雾可以阻碍地面长波辐射,降低地面上的热量损失。此外,烟粒可以有效吸收湿气,很容易使水气凝结成液体释放热量,提升气温,这种方法可以避免霜冻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危害[3]。
2.4 雪灾的防御
做好降雪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借助于气象助理员队伍的力量,做好企事业单位和设施农业的降雪预报服务,提供针对性对策。落实防雪灾和冻害应急工作,制定冰雪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与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共同抵御雪灾[4]。
2.5 大风灾害的防御
额济纳旗气象局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大风灾害的预报预警,确保人民可以提前应对。在接收到大风预报或预警信息后,农牧民应及时对棚架、临时搭建物、广告牌等现代农业设施进行加固,避免进行露天活动等。
3 参考文献
[1] 向明燕,范丽红,海米提・依米提,等.新疆近45年气象灾害及其防御措施[J].干旱区研究,2007,24(5):712-716.
安徽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其坐落于南北过度带上,年际间气候的变化较大,特别是长江以及淮河流域的地势较低,使得气象灾害在安徽省的发生频率较高,范围较大,危害较为严重,气象灾害对省内的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的生产造成重大的影响。故而对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进行分析,对农业生产有积极的意义。
1安徽省主要的气象灾害
1.1旱涝灾害主要是由于持续性的强降雨,包括暴雨以及特大暴雨等使得江河洪水出现泛滥进而将农作物淹没或者是冲毁;以及持续性长时间高温且不降雨造成干旱,使得作物产量降低甚至是造成绝收。有研究人员对近年来安徽省气象,生物,事故,地质以及环境几类灾害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发现近二十年以来,在安徽省内由于旱涝等气象灾害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超过2694亿元,这远远超过其他四类灾害导致损失的总和。其中,受灾最厉害的是03年,因洪涝十分严重,省内受灾总面积占到总体播种面积的57.17%。而近十年间安徽省受到干旱和洪涝灾害影响的作物面积分别占到总受灾面积的36%和41%,可以说,旱涝灾害是安徽省内对农作物影响最严重的两种气象灾害。1.2冰雹冰雹灾害是在比较特殊的地理以及气象条件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一种自然现象,具有较强的地域性[1]。其会对作物的茎、叶、果等造成机械性的伤害,使得作物产量减低严重的可能绝收。1.3冷冻害冷冻害包括低温冷害以及冻害两种,其中低温冷害指农作物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受到低温的影响,正常的生长发育受阻或者减缓,以及作物的生殖过程出现障碍导致作物减产的现象。冻害主要指霜冻害以及寒潮冻害,是指在农作物越冬时期温度在零度以下,使得作物的原生质遭到损害[2],最终令作物不能正常发育或者死亡的现象,在安徽省内冬春两季多有发生。1.4大风瞬时最大风速达到17.2m/s的大风就能够损伤作物的叶片,使作物的杆茎出现折断,植株发生倒伏,农业设备被损坏甚至损毁,一般而言,6级以上的大风就能够导致风灾。1.5连阴雨持续时间超过五天的阴雨天气就可以称为连阴雨,多发于春季和秋季。而春季的连阴雨天气严重影响了玉米的播种工作以及小麦的的开花和授粉,同时秋季的连阴雨将会对秋收工作造成影响,此外,持续连阴雨的时间越长,对作物的影响越大,产量降低情况越严重。
2防御措施
2.1旱涝灾害的防御措施
①以历年来出现旱涝灾害的实际资料为基础进行系统的分析,寻找其时空分布上的规律,并以此为依据,对农作物种植的布局进行合理的调整[3]。②建造高产且稳产的田地,首先要做好田地的平整工作,其次要重点做好水土的保持工作。③对土壤进行适当的改良,提升土壤本身的蓄水能力。④适时的进行农作物的耕种,合理的利用自然降水,此外还要注意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⑤注重农田防护林的建设,其不仅能够防风固沙,有利于水土的保持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农田中的水分进行调节,减少水分的蒸发。⑥合理的利用有利的天气因素,合理的进行人工降雨,充分的开发和利用空中存在的水资源。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农业设施的建设,其一是修建农田中的水利工程,达到遇到旱情能够进行浇灌,遇到涝灾能够排水。其二,强化农田的基本建设。在地势极低的田地开沟从而降低地下的水位,与此同时对土壤进行改良使用有利肥料并适当的进行深耕,而且在洪涝灾害发生以后适时的进行中耕。
2.2冰雹的防御
第一,在最大限度内提升监测和预防冰雹的能力。第二,加强预防冰雹的能力,在各个县乡等地合理的布置炮点,同时防雹工作人员要严密的监控天气变化状况,做到有备无患。第三,遇到冰雹天气,要尽快进行消雹作业,防止形成冰雹灾害。
2.3冷冻害的防御
首先要关注天气信息的预报,并根据预报的气象信息合理的选择播种的时间,并做好田间的管理工作,保证作物能够正常的生长发育。其次,在作物品种的选择上要合理谨慎,最好选择抵抗力强的品种。
2.4大风的防御
提高监测以及预报大风的准确性,以期能够尽早的采取针对性的防御措施[4]。提升植树造林的力度,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合理的建造防风林,从而一步步的改造植被的覆盖度。此外,需要大风天气要及时对大棚等农业设施进行加固,防止被大风损毁。
2.5连阴雨的防御
第一,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合理的安排好农业生产的时间,尽可能不再连阴雨期间进行作物的播种以及收获等重要的生产活动。第二,修建田间的排水沟渠,并适时的对沟渠进行清理,做好农田的管理工作。第三,倡导采用薄膜育苗以及大棚育苗或者工厂化育苗,待秧苗够大后移栽到大田里,提升秧苗的质量以及成活率[5]。第四,播种以及秋收时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及时的进行抢种以及抢收工作。总之,要以安徽省历年来天气变化规律以及实时天气预报为依据,合理的安排农业生产活动,并通过建设农业设施等方式减轻气象灾害对生产活动产生的影响,最大限度内减少对作物产量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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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铁军,韩立军,于璐.农业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与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5,(9):152-153.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和海陆气候过渡带,天气气候复杂,气象灾害频繁。近年来,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异常天气将不断增多,重大气象灾害频繁发生,气象灾害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防御气象灾害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我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测预报体系建设。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重点加强沿海、沿河、沿库、沿路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和中小尺度天气加密观测系统建设,提高站网密度。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农林、水利、水文、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要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之相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数据信息,尽快实现监测信息共享。要不断完善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延伸乡镇和村级气象灾害服务平台。建设和完善海洋及港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系统,提高对海洋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实时动态分析、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
(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由气象部门统一。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气象预报节目。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为采取防御或避让措施赢取时间,各地要加快突发气象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体系建设,在学校、医院、社区、高速公路、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规划设置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要进一步完善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扩充城乡电子显示屏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进一步畅通农村、海上等预警信息渠道,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对能力
(一)加快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县区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法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措施、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气象部门及易受灾害影响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政府的防御规划和预案,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地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和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明确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级气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四)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气象、民政等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收集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市、县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对沿海风能及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探测及评估工作。要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的影响。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加快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
(五)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县气象部门要根据需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加快苏北人工增雨消雹试验基地建设,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逐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气象、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等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2014年,我市继续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成立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政府办分管领导、气象局长任副组长,水利、农业、民政、国土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处均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均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每个行政村(社区)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了部门协作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有效地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强化了基层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保证了各类预警信息快速、方便、及时、准确传递到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增强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一)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今年,投资800万元新建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中心,其中中央财政投资350万元,地方财政投资450万元。项目占地18.37亩,建设内容包括预警中心会商大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地面气象观测场等,总建筑面积1594㎡。项目于2014年底建成,并已投入使用。该项目的建成,全面提高我市气象装备软硬件水平,全面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服务能力。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我市进一步加强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对气象监测网络的维护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自动气象站点的维护、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及时传输,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
气象信息员队伍作为气象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进一步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管理,一是优化气象信息员队伍,更新气象信息员信息。对因换届、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信息员岗位的进行重新登记、聘任,定期更新气象信息员基础数据库;二是加强对气象信息员的培训。在汛前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气象信息员的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和科学指导群众避险自救能力;三是建立灾害信息互通渠道。为气象信息员提供畅通渠道,便于及时向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气象灾情调查工作。
(三)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做好作业装备的年检工作,作业装备年检合格率100%;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作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继续推进人影作业站点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作业站点标准化,作业记录标准化,作业流程标准化。
三、全面完成气象灾害防御各项工作任务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
今年,我市进一步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平台建设,更新完善预警信息接收人员名单,结合电子政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及时、准确专题气象服务信息,力求建立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预警信息系统。市气象局与网格管理中心开展气象信息进网格工作,指导气象信息员和网格员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形成直通到户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全年,市气象部门共灾害性天气预警及雨情信息78次共计17万余条。今年,我市还开通了气象官方微信、微博,提供智能、互动的气象服务,进一步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途径、手段和影响。
(二)加快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加快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体系建设,市政府出台了“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了应急救援能力,增强了广大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今年,市气象局开展了防雷设施安全大检查和校园防雷专项检查工作,对全市高层建筑、人口密集、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场所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防雷设施安全性能进行了全面检测,检测覆盖面达100%。
一、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按照《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应急管理职责,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个环节无漏洞,共同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气象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发挥人工影响天气作用,提升气象服务能力,推进气象服务工作的深层次发展,使气象服务工作能够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求。各旗县区乡镇要建立气象传输渠道,乡镇各设一名气象服务兼职助理员(或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预警信息接收,灾情住处的反馈工作,当出现气象灾情时,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反馈灾情信息。
二、各旗县区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工作,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率。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住处的时效性,扩大覆盖面。气象预警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性公众发送。各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在第一时间,即预警信息之后15分钟内播报有关信息;各地通信运营商要予以大力支持,及时向移动通讯用户预警短信,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即时采取措施进行防御。
**区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年11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气象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各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区教育局对各校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并开展督查。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区教育局设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区学校的防汛防台及灾害性天气险情处置工作,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区教育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各校建立相应的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抢险队伍。
(二)主要职责
1、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制订完善学校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学校防灾检查,督促各校及时处理影响防灾安全的有关问题;贯彻执行上级防灾指挥命令;遇重大灾情时统一下达停课、师生转移等命令;指导学校抢险自救和灾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学校灾情调查统计,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指导并开展学校灾后救助;决定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各项决策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2、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业工作小组)职责
(1)协调组:会同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政策和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和协调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决策和措施,检查督促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全区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参与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专业工作小组涉及防灾的相关工作;承办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做好相关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全面掌握了解、报告及事态发展的各类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巡查组: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防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总结;指导灾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预防疾病流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抢险组:组织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稳定事故现场事态;组织现场伤患人员的救助工作,随时掌握伤患人员治疗情况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后勤组:指导和监督学校危破旧校舍的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各类灾害隐患点的观测和处置;指导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和灾后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查清事故责任及责任人,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办法等;依法研究提出事故善后解决办法;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处理日常防灾的指导、协调、联系等工作。负责防灾期间会议召集,文件、传真的拟订和转发;通知、督促、检查各校防灾工作;做好值班工作,包括预警和信息记录,与防汛、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做好防灾信息通报、宣传总结等工作。
4、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日常工作职责
①制订切合本校实际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必要工具和材料,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通告。
②加强对学校师生防灾知识的宣传,通过短信、出校刊、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把防灾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师生,在灾害性天气特别提醒师生往返途中注意安全,提高广大师生防范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③加强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经常保持校园道路、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做到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学校的基建和修建工地、校舍墙体、屋面、门窗、电气、室外天线、空调室外机、外悬挂物、广告牌、旗杆,以及围墙、自行车棚、宣传栏等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查封学校危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④加强学校的图书、电教、仪器设备的防护工作,对图书馆、电脑房、实验室、锅炉房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注意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切实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2)应急救援职责
在上级防灾指挥机构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规范、有序、快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本校的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灾害分级和预警机制及应急响应
(一)灾害分级
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灾害性天气。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级。气象灾害等级根据防汛和气象部门的预报为准。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1、有危破旧校舍或地处易发生山体滑坡等灾害隐患点的学校,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2、各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灾害性天气前组织力量开展防灾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3、可能受降雨、雪灾等恶劣气候影响的,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均应加强值班,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害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灾害,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学校和师生及社会信息。加强对灾害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采取预警、转移师生和财产等措施。
(三)应急响应
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接到灾情消息时,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学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灾情的观察,专门进行有关预防知识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做好应急抗灾准备。
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接到灾情警报时,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部署防灾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学校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学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师生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领导结构。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汛情、雪灾等情况,及时制订预防措施,并进行校舍、设施安全检查,落实相关的加固措施;靠山、靠水、有危房的学校落实抗灾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3、重特大气象灾害(Ⅰ、Ⅱ级)
(1)接到紧急警报时,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等级响应,根据上级要求,动员部署防灾工作。区教育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学校传达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师生,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领导结构。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灾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手机和学校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区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汇报,出现重大灾情时,立即将灾情上报当地政府防灾指挥部,请求支援;学校的建筑工地立即停工,加固在建工地的脚手架、塔吊、升降机及建筑模板,确保施工工地安全,并积极与施工单位配合,避免建材水浸受潮,减少损失,避免学校工地事故发生;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抢险小组待命抢险救灾,做好学校停课、师生撤离、贵重设备转移安置等工作,以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教育局和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值班,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手机、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保障防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灾信息的获取和传递。
(二)应急队伍保障
组织必要的教师员工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学校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力保障。
(三)治安保障
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好学校的治安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做好学校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师生疾病免疫和学校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五)加强防御气象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灾减灾能力。
五、善后工作
(一)各级各类学校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区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灾情损失情况,区教育局一方面及时派人分片到各地各校检查了解受灾情况,另一方面将在第一时间汇总、整理全区教育系统的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全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二)各校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的学校进行大清理。对被淹的校园,及时请当地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对受损较严重的校舍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自行车棚等,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并抓紧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各校及时向全校师生了解师生家庭的受灾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有效的措施对受灾师生家庭进行适当慰问和救助,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受灾而失学。
(四)抗灾救灾后,区教育局及各级各类学校针对防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清灾情损失的原因,找出问题,吸取教训,修改预案,并为以后抗灾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六、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完善
防御气象灾害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全县上下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快我县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测预报体系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重点加强沿河、沿路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和中小尺度天气加密观测系统建设,提高站网密度。县气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系统,延伸乡镇和村级气象灾害服务平台。加强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实时动态分析、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
(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由气象部门统一。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气象预报节目。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为采取防御或避让措施赢取时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快突发气象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体系建设,在学校、医院、社区、高速公路、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一步完善手机短信气象预警系统,扩充城乡电子显示屏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进一步畅通农村、海上等预警信息渠道,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对能力
(一)加快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结合县域气象灾害特点,依法编制和实施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措施、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气象部门及易受灾害影响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县防御规划和预案,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和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设和完善海(河)堤、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县气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四)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县气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收集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县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对沿海风能及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探测及评估工作。要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的影响。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加快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
(五)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县气象部门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县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乡镇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县气象、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等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根据县政府要求,用3年时间,形成精细化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成广覆盖的农村气象预警信息网络,构建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健全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实现镇全面防御规划,各村社建立相关组织机构,要求精细预报到村、预警信息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构建适合我镇农村基本情况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全面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机构。成立镇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副镇长任副组长,担任气象协理员。全面落实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村村长任村气象信息联络员。
(二)健全防御体系。建立镇气象灾害报警点或气象工作站,确保在灾害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24小时值班;领导小组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整治,配合县相关单位设立避灾指示牌、避灾路线等标识,确保灾难发生时最短时间疏散群众。
(三)加强宣传培训。镇政府安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对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科普知识宣传活动,保证每年至少1次主题宣传活动;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宣传本次工作重要性;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镇气象协理员、村气象联络员、有关重点企业气象联络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村社要高度重视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议程,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保障。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严格按章工作步骤,切实加强全乡业务指导,确保我乡按期创建认证成功。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报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相应应急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情况紧急时,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实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政府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的类型⑴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
⑵雨涝:内涝、渍水;
⑶干旱:农业、林业、草原的旱灾,工业、城市、农村缺水;⑷干热风:干旱风、焚风;
⑸高温、热浪:酷暑高温、人体疾病、灼伤、作物逼熟;
⑹热带气旋:狂风、暴雨、洪水;
⑺冷害:由于强降温和气温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树受害;
⑻冻害:霜冻,作物、牲畜冻害,水管、油管冻坏;
⑼冻雨:电线、树枝、路面结冰;
⑽结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冻,雨雪后路面结冰;
⑾雪害:暴风雪、积雪;
⑿雹害:毁坏庄稼、破坏房屋;
⒀风害:倒树、倒房、翻车、翻船;
⒁龙卷风:局部毁坏性灾害;
⒂雷电:雷击伤亡;
⒃连阴雨(雨):对作物生长发育不利、粮食霉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