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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9: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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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篇1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23-01

最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速度不断加快,造成了较多的环境污染。然而,与之相适应的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导致城市中垃圾箱、垃圾中转站以及公厕等相关设施数量不够,分布不够合理,相关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也比较落后。这些都给城市环境增加了较大的压力。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相关措施有力地促进城市环卫设施相关规划和建设成为促进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有效环节。

1.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起源和发展

1.1城市环卫规划的具体概念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加重。人们逐渐认识到当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短缺等一系列问题的始作俑者是人类自身,由于自身无限制的、盲目的开发建设与社会经济活动,导致以上问题的出现。针对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的行动来有效地扭转这一局面。因此,关于城市环卫设施的相关规划与建设理论也逐渐得到重视与推广。

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统一发展是当前城市环卫规划的重要指导思想与最终目标。具体而言,是将社会、经济以及环境当做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律以及生态规律与地理学相关原理的条件下,对其发展变化进行有效的研究,从而科学合理地安排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之间的时间与空间。

所谓规划,是指科学合理的安排时间与空间的环境决策,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实现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与措施,这也是城市环卫规划的中心内容。

1.2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于环境规划而言,城市环卫规划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环卫规划可以包含环境卫生设施相关规划、环境卫生相关法律制定、环境管理体制、机构建设以及相关资源的投入与分配。而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是其主要内容,其中包含环卫公共设施与环卫工程设施,主要工作是合理地规划以及设计城市环卫设施的具体数量、分布的地区以及规模等。

2.当前国内城市环卫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些大城市比较重视城市环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从而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然而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小城市,依然存在以下比较严重的问题。

2.1陈旧的垃圾收集方式,比较差的市容景观。小城市主要采取垃圾废物箱混合收集的方法,从而不利于将生活垃圾进行有效分类。同时,垃圾容器以及废物箱也对整个城市的市容景观造成比较大的影响,需要进行不断改造与调整。

2.2当前城市规模在不断地扩大,而垃圾中转站数量却在不断地减少。同时占地比较小,没有足够的转运量,分布也不够科学。一些小城市在城郊结合部地区因为缺少相应的垃圾中转站而导致垃圾进行收集的距离比较远。更有甚者,出现露天堆放垃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容景观。

2.3很多中、小城市,公厕数量比较少,大多数分布在老城区。同时,公厕占地面积较少,无法合理地布置化粪池,档次也比较低,应该对其进行重新规划与改造。

2.4应用在城市环卫的专用车辆数量不足,在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理运行过程中无法达到日产日清。而少部分车辆的运载量比较小,使用年限较长,应该进行更换。与此同时,一些相配套的设施,比如停车场以及车辆修理厂、冲洗站等也较为短缺,无法满足需要。

3.城市环卫设施的具体规划与建设

3.1城市清扫和保洁

首先,规定城市道路应该做到全日制清扫,其主要道路一般是每日清扫两次,进行保洁两次,每次作业时间不少于6小时。同时,要逐步实现市区主要道路采用机械化清扫方式,以机械化清扫与冲洗为主,以人工清扫为辅助。一级道路每周至少冲洗三次,洒水五次。相关垃圾收集容器以及垃圾收集站的清洁都应该满足建设部所颁布的相关规定。

3.2垃圾的收集以及清运规划设计

首先要依据城市人群密集程度来合理设置垃圾箱。一般而言,对于繁华的街道,其垃圾箱应该每隔35~50m设置一个。而城市交通的主要干道则每隔50~70m没置一个垃圾箱。对于一些垃圾袋固定收集与堆放的地区,则服务半径不得超过70m;对于一些住宅小区,则每4幢住宅楼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3.3垃圾运转站的具体规划与设计

首先要结合一个垃圾运转站所服务的具体范围进行有效的分区,确定出具体的转运站数目,其相关规模要依照垃圾总体运转量来确定。

3.4垃圾的处理与处置

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为掩埋,或者可以因地制宜,选用堆肥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一些乡镇的工业固定废弃物则要结合其不同的特点来参考处理的相关方法,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对于一些有害的废物,可以选用较为安全的土地进行掩埋,不能够使其进入垃圾的掩埋场地。对于一些危险的废弃物,则要结合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使用焚烧以及深埋等较为特殊的处理方式。应该尽量从单一的掩埋方式逐渐发展到多元化、资源化的综合处理方式,最终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以及无害化”的处理。

4.结束语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环节之一,环卫规划已经成为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地区进行科学合理、协调发展与建设的主要物质基础。因此,在对城市进行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规划,依据城市发展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具有切实可行性的城市环卫设施规划,进而不断地促进环境卫生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做出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元宁,王敏,靳俊平,曲伟国,闵海华,刘淑玲.关于我国环卫行业发展总体趋势及主要特征的思考――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卫规划系统设计为例.环境卫生工程,2008,27(9):66-67.

[2]孙增峰,袁少军,石炼.城市总体规划视角下我国城镇环境卫生之路――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卫规划为例.城市发展研究,2011,12(8):25-26.

[3]王胜本,高志敏庙校新校区建设中的规划工作的思考.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45--46.

篇2

关键词 城市环境;公厕设计;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1-0052-01

0引言

城市公厕作为一个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对城市规划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公厕在分布数量质量功能上都得到了极大地改善,城市公厕不仅要满足人类的生理排泄功能同时也具有社会服务多种社会功能同时还能体现一个城市公众的素养和文化,因此城市公厕是对一个城市重要的文明水准文化品位以及文明魅力的综合反映,因此城市公厕对于城市规划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现实意义。公厕主要是指居民除了住宅以外供人们在社会上活动时候方便之处,公厕的良性设计以及干净整洁代表了社会公德的提高以及文明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了现代城市的发展进程。因此本文转换思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首先是分析了城市环境卫生中的公厕设计的内涵与原则;其次是分析了城市环境卫生中城市公厕的设计策略;最后是分析了城市环境卫生中城市公厕的未来发展前景研究。

1城市环境卫生中公厕设计内涵与原则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公厕设计内涵主要是以人性化设计作为首要前提也就是要以人为本,是指在城市公厕的设计中将人的利益需求便利作为考虑一切设计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并且以此来成为衡量活动结果的尺度,所以在城市公厕的设计中就要以人性化来成为重要的第一条规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城市公厕的设计原则主要包括:

1)城市公厕设施现代化原则也就是要在公厕设计中尽量使用现代化科技技术以及在公厕的卫生设施中和设备上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节能的产品,尤其是在高级公厕中可以使用一些适当的色彩搭配以及特殊角落设计等,而且在公厕中还可以装饰一些广告信息牌保洁空调照明等现代化专用设施同时可以有效利用公厕的合理空间;

2)城市公厕功能多元化原则也就是要使得现代的公厕除了具备卫生整理休息方便的功能之外还要拓展公厕的附属功能比如在公厕内设置休息座椅或者自动售货机等这已经成为了城市文明形象的象征;

3)城市公厕的环境优化原则也就是要使得公厕在环境上有一定的优化不能像传统的公厕凌乱肮脏等要有干净的氛围充分利用阳光以及保证通风的顺畅,而且在公厕室内也可以放置背景音乐和挂画杂志等;

4)城市公厕布局合理化原则也就是在城市公厕的用地上都是占用了一定的城市用地而且地皮价格偏高,这样如何用最小的空间布局合理的使用是关键的问题,要合理布局公厕内部结构以及公厕占用地设计来合理安排公厕的结构使得公厕占用资源最少;

5)城市公厕以人为本的原则主要是指在公厕设计中要以人为本坚持将人的需求和便利作为首要条件,公厕中的每一个细微之处都要体现出人性化的设计以及特殊的多功能需求尤其是对于残疾人设计的无障碍设计也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方便残疾人的设计上,在公厕的设计建筑面积质量上都要做好合理安排等,这些都是城市公厕以人为本的主要考虑因素。

2城市环境卫生中城市公厕的设计策略

城市环境工作中的城市公厕设计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了研究,首先是从功能角度对公厕设计策略进行分析也就是除了公厕除了满足生理功能之外还有很多附加功能:一是从外部功能设计上要体现出公厕出入口的明显以及个性化标志尤其是采用公众比较容易接受的分辨特殊标志比较好;二是从内部细节功能设计上要在每一个细节都体现出公厕的质量上比如保障老年人或者幼儿残疾人的保障机制上对其进行安全功能设施的设计,在晚上要采用安全灯等保障设置以防止夜晚产生不安全因素,设置暂时存放物品的平台以及保鲜柜子挂钩等以保障公众财产的安全,在细节上要设想周到。其次是从环境角度对公厕设计策略进行分析也就是城市公厕的设计要保持与整个城市环境的协调和平衡,对公厕进行可持续性的设计比如节水环保性公厕、生态公厕以及活动型公厕等在人群密集区来设置并且在景点以及娱乐中心设置很多公厕来供外部使用者使用,这些都需要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与创新型公厕的合理实施与安排;同时要合理设计公厕的指示标牌这样才能形成正确的指引功能,也可以根据人群流动方向分布规模行为规模等作为公厕的首要考虑因素。

3城市环境卫生中城市公厕的未来发展前景研究

城市环境卫生中城市公厕未来发展前景主要是增加移动公厕的数量同时倡导福利型健康型以及资源型的移动公厕,这样不仅节约了土地而且合理安排了国家的资源。对于移动公厕要提倡健康卫生整洁安全的环境,同时免费的城市移动公厕可以合理管理分布以及质量可以靠广告来增加公厕的收入补偿收入的成本可以将公厕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移动公厕作为未来城市公厕的发展前景趋势作为重要的资源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重要同时移动公厕的附加值会大幅度提升,因此移动公厕必将成为城市环境卫生中公厕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王艳飞,梅全亭.“城市文明与公厕文化”[J].山西建筑,2006.

篇3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

(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保持公共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五)负责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居民区生活垃圾的一级清运归点工作。

城市贸易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市场的主管部门或管辖单位负责,其中交易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广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现代化管理设备。

城市开发或改造的地域,要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可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十二条为保证城市规划附属设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厕和垃圾站建设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城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在办理开工许可许前到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按开发建设地域应建垃圾站和公厕数量的总体造价,预交保证金。保证金计算方法按环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面积乘以当年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该开发地域垃圾和公厕的修建,并由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在开发建设中按规划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与主体工程参加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完工后及时予以生修或维修,并经批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提请拆迁方案,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批准,并按新建标准交足补偿费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公厕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发展规划,可采取社会融资建设的办法适当发展公厕,有计划地改造旱厕。

第十七条市区内铁路沿钱的环境卫生管理区域的责任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会同铁路部门确定,其环境卫生按确定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门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完成清扫(含除雪)保洁工作。本区域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指定地点排放并办理排放手续,交纳排放处理费。

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线两侧、停车场、收费存车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场所的管理或管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拾废人员的乱扒、乱倒行为。

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并尽快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载装适当、苫盖严密,不准沿途遗撤。各种客运车辆司乘人员不准沿街扬弃废票。畜力车必须在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牲畜配带粪兜。任何车辆轮胎不准带泥、油污物进入市区街道行驶。

市区内各种运营车辆必须保持内外清洁。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非指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章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广告印刷品、烟头、餐饮废弃物等;随地便溺;乱排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在广场、街道露天场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废弃物;从楼内、窗口、围墙等处泼洒污水或抛掷废弃物;在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作户外广告实施的乱涂、乱写、乱画等。

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形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暂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实行回收等办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形成的废弃物,必须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按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暂不具备无在化处理条件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饲养家畜或家禽。确因教学、科研和特殊行为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必须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区内沿街各级各类单位实行门前区域环境卫生(含除雪)责任制管理,确保整洁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对包而不净、净而不洁的责任单位采取代扫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服务费,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一)垃圾代运费每吨收取25元。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关、团体、部队每人每月1元;

2、商场(店)、浴池、歌舞厅、影剧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饭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医疗卫生单位每月每床2元;

6、学校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吨位交纳代运费和排放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7、市场外摊点和工商部门未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露天市场、早晚市场的卫生代扫费每个摊位每日1元;

8、临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含除雪)代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费:

1、生活垃圾入场排放费每吨5元;

2、建筑残土、炉渣、工业废渣排放费每吨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费每吨1至2元;

4、生化垃圾处置费每公斤1元。

环境卫生排放费全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和环卫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揭发、投诉和举报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及城市监察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应当处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依法收费或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按代清扫费收取标准收取清扫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危害。

篇4

二、小城镇建设主要情况

90年代以来,历届镇党委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牢固确立“抓小城镇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就是构造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的指导思想,以深化认识为前提,以加强领导为保证,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以强化管理为手段,负重拼搏,克服困难,志在必成。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近年来,我们坚持利用各种不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发展市场济的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是富裕大兴人民的需要,也是抢抓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宣传教育,统一了全镇干群思想,使全镇上下形成了“一定要把大兴镇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重点中心镇”的共识。

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同时,我们还把强化领导作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关键着子,采取领导负责制,成立“小城镇建设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党委书记任政委,相关部门和居委会主要领导参加,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为搞好小城镇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科学规划,反复论证

博采众长,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是建好小城镇的基础工作。1990年、1995年镇区前后虽然做了二次规划,但是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近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原规划还缺乏一定的长远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远远满足不了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20__年,我们又邀请了江苏省建设厅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做了第二次镇区总体规划,面积由原先1-2.5平方公里规划为3.6平方公里,并经过了省建设厅的批准。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多元化

在小城镇建设上,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不增加农民负责作为一项原则,采取房地产开发收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向上级争取一点的办法。同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客商和本地个体大户到镇区建房办厂搞二产、三产业。面对资金紧缺的严峻现实,镇党委政府最深的体会是“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四)负重拼搏,加快实施

科学合理的规划只有靠加快实施才能变成美好的现实。回顾近几年我们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每走一步都充满阻力和困难,但是,阻力再大也没有使我们反悔退缩过;困难再多更没有使我们畏惧、松懈过。在小城镇建设上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市政工程

(1)拆迁民房300多户,垫起大汪塘四处,铺起三横六纵九条街的水泥和沥青路面,总长计万米,总面积达76000平方米,路两侧全部建起排水沟;新建起形态各异的二层以上办公楼、商住楼600多幢,建筑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总投资1.3亿元。

(2)公共社会公益事业

镇区先后建起了夜化站、汽车站、自来水厂、文化活动中心,医院、初中、高中、中心小学进行了改扩建,安装了有线电视转播塔、移动电话、小灵通发射塔,开通了程控电话,总投资近亿元。

(3)园林绿化工程

镇区先后建起公园一处,公共绿地广场三处,所有街道两侧全部栽植了乔、灌木结合的高档花草树木,使镇区人均绿化面积达5.2平方米。

三、规划的小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项目建设方案

(一)项目建设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重点中心镇”标准化要求,全面提高小城镇建设档次,吸引生产要素向中心镇区聚集,强化大兴镇的多功能作用,通过亮化、美化,进一步促进人口和产业城镇化,在一定时间内,把大兴镇建设江苏省苏北地区和全国知名的规模()度,特色鲜明的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 中心。

(二)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现状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由于宿迁是全省最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乡镇财政十分困难,原先建设的一些市政工程不是标准低,就是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如街道沥青和水泥路面破损严重、坑坑洼洼,积存雨水,影响行人行车;街道排水沟全部是明沟,雨污混流,堵塞严重,夏季部分路段污水横流,影响环境。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基本是空白,只是部分街道设置了简易垃圾桶,街道卫生全是人力打扫,垃圾全部用人力平板车拖运,垃圾采取填埋方式,不卫生,更不科学。所有这些情况严重滞后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广大居民、经营户的工作和生活,更加影响大兴这个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对外整体形象,制约了大兴镇经济快速发展。

(三)已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规划情况

为了扭转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这种落后局面,彻底改变大兴对外整体形象,20__年新一届党委成立后,第一个提出的任务就是要聚全镇之力,全力打造大兴这个江苏省、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名片,重塑大兴对外整体形象,计划2-5年,彻底改变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落后局面,5-10年建成全面一流重点中心镇。20__年、20__年相继实施了街道路面改造工程,即振兴路中段,繁荣南段,振兴路铺装了沥青路面,振兴路东段铺装了水泥路面,面积达17800平方米,投资达56万元;实施了街道人行道铺设彩色地面砖工程,即振兴路东段、农贸市场西路、兴张路、宿泗路中段,面积达1.1万平方米,投资达44万元;实施了街道排水沟明改暗工程,即振兴路东段排水沟由原来又窄又小的明沟,改造为直径80公分水泥管的地下暗沟,总长达1000米,投资35万元;实施了镇区亮化工程,即宿泗路全线、振兴路中、东段,振兴路全线安装了152盏高标准路灯,长度达3200米,投资近70万元。

(四)下步计划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情况

1、街道路面改造工程

(1)振兴路西段: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2)东方大道:长740米,宽18米,面积1332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3)繁荣路:长360米,宽8米,面积288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4)富民路:长1000米,宽8米,面积8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5)便民巷:长360米,宽4米,面积144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6)利民巷: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7)幸福路: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8)宿泗路两侧人行道:长1000米,宽5米,面积5000平方米,15公分厚。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252.37万元。

2、下水道明改暗工程

(1)利民巷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2)东方大道两侧:长1480米,管径60分分;

(3)繁荣路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4)富民路两侧:长20__米,管径60公分;

(5)便民巷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6)幸福路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7)宿泗路: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8)振兴路:长1000米,管径80分分;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31.76万元。

3、街道两侧人行道铺装彩砖工程

振兴路两侧人行道铺装彩色地面砖,长1000米,宽10米,面积10000平方米,造价约为66万元。

4、镇区街道安装路灯亮化工程

(1)东方大道两侧:长740米,计32盏;

(2)振兴路西段两侧:长500米,计22盏;

(3)富民路两则:长1000米,计42盏;

(4)繁荣路两侧:长500米,计22盏;

(5)利民巷:长500米,计11盏;

(6)幸福路:长500米,计11盏;

(7)便民巷:长350米,计7盏;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09.27万元。

5、购置一辆洒水车,约需16万元;

6、购置一辆垃圾自卸拖运车,约需12万元;

7、购置环保型垃圾桶350只,约需18万元;

四、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来源

上述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多,投入大,任务重。共计约需资金605.4万元,我们自筹80万元,贷款40万元,向区财政申请补助30万元,资金缺口455.4万元。根据《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意申请省级城市维护费补助资金455.4万元。

一旦资金到位,我们将及时组织实施,抢抓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首先是在工程发包上,采取公开招标,让有资质有能力的工程队来施工。二是工程实行分期付款的办法,对进度缓慢或质量有问题及时处罚到位。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做成全优工程。计划项目在20__年度全部竣工。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此项目建成后,可大幅度提升大兴小城镇的整体档次,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进一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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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状概况

佛山市禅城区是工业发达地区,工业门类比较齐全,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较多,粉煤灰、炉渣和陶瓷废物是三类主要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04年禅城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6.39×104t,综合利用率86.03%,目前佛山市还没有专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中心,这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污染控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在佛山市各工业行业中,电镀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最多,主要为电镀污泥。目前禅城区电镀污泥存在没有按危险废物规定的贮存、收集方法进行,不仅占用了土地,其重金属还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目前禅城区有46座垃圾收集站,普遍采用车厢式收集。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000t/d,人均垃圾产生量约为1.03kg/d。生活垃圾主要以居民和机关团体垃圾为主,其中居民生活垃圾占55%、厂企机关事业单位占19%、小工商户占6%、公共场所占20%。其次是来自工厂,占18%,保洁和食品垃圾分别占4%和8%;生活垃圾中的竹木、纸类、布织物、塑料、橡胶制品等可燃物含量较高。

1.2存在的问题

1.2.1工业废物治理率有待提高

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来说,禅城区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最大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其废物治理率有待提高,陶瓷废物是规划区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同时应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污染控制。危险废物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管理混乱,贮存、收集与运输尚无统一的规范,缺乏专业化的统一管理,偷运偷排危险废物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无证处置等时有发生。

1.2.2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难

由于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现状特点,造成建设有三难:选址难、建造难、还建难。目前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现状为旧区较多,新区较少,布局不均匀,规划建设需进一步完善;由于环境卫生设施处置物存在脏、臭等特点,造成建设征地难,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难以落实;同时还存在着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详细规划协调度不够、容易脱钩的问题。

1.2.3垃圾处理无害化率低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增加,城市垃圾量逐年剧增,但由于资金的限制,只好对部分垃圾进行简易填埋,特别是生活垃圾。目前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有时存在洒漏现象,需完善密闭化运输设施;居民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意识不高,使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还未能全面展开。

2规划编制基本原则

2.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基础设施资源的优化配置。

2.2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控制技术政策》要求,垃圾处理必须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优先强调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分类收集既有利于垃圾的源头减量,又是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前提和基础。

2.3因地制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主要以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表现形式,其经济效益融于城市各个领域的经济效益之中,因此,应因地制宜,使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3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

3.1垃圾产生量预测

根据《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垃圾转运站的位置和数量是根据垃圾日转运量确定的,垃圾日转运量的计算公式如下:Q=knq/1000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千克/人?天)k———垃圾量的气化系数,一般取1.3~1.4采用人均指标法预测规划区垃圾的产生量。通过预测,规划期末城市生活垃圾日产生量为2015t。2020年规划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取30%,规划区远期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为1410.5t。

3.2设施布局

在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集贸市场、体育馆、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同时,由于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在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产生噪音和异味,建议规划用地时拟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四周各增宽5m以上用地,设置绿化隔离带以改善环境。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设置垃圾收集站,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垃圾收集站设置在道路条件好、市政设施齐全且不影响市容景观的位置;收集站建设时应配套供水和排水管网,以减少收集站的运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鼓励居民实行垃圾分类,建立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废旧物品的再利用率,制定鼓励垃圾分类回收措施。建设垃圾转运站1处,占地面积5hm2;垃圾回收站1处,规模为500t/d,占地面积3000m2。

4主要对策

4.1科学编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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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

观等容貌。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

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区级、乡镇三级管理,按划分责任区负责,并

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根据城市的发展,每年由**市建设局划定)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卫生、民政、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配

合市建设局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局可委托有关组织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

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

员履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检举和控告破坏市容和

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临街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并适当清洗。

第十条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橱窗、宣传栏、标语派放、地名牌、建筑物标牌,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由

市建设局责令其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雕塑、喷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照明、供气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保持完

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台、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

,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

贸市场、停车场及晒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行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废土废渣、生活垃圾、液体货物以及其它散装物体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

落、泄露;

(三)必须在停车场(位)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四)驶入市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

第十六条城区内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废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建设局指定的地方倾倒处理;

(二)临街工地应当设置装饰围墙、安全网和围布遮挡;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施工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不得污染街道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被损坏的城市设施、城市道路和绿化带要及时恢复,临时工棚、围

墙应当及时拆除;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进行整理覆盖严密。

单位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自行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对被损毁的市政设施、

街道路面和绿化带等应及时进行恢复。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

后必须清除。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

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

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

设局审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

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

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位负责制:

(一)城区的主要街道(系指市政建设的硬化路面)由市环卫处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四)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场、游乐场、广场、公园和烈士陵园,以及绿化地带等公共

场所,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水域(系指青衣江、喷江、陇西河、周公河),由管理部门(水电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

(六)各种经营门面、摊点、售货亭及单位所辖区域和住户,按“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

制,由单位、从业者和住户负责,并由市城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做到门前无垃圾、无污物、无污水、阴阳沟

畅通;

(七)城郊乡镇及结合部由各城郊乡镇负责。尤其是南郊乡、姚桥镇、北郊乡、多营镇等重点乡镇的城乡结合部

的环境卫生,由各乡镇及村民组负责本辖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并监督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

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城乡结合部卫生责任区划分,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

确定;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

扫保洁。

(九)凡不属于以上(一)至(八)款范围的区域,由市爱卫会根据毗邻关系,划分责任区域,由责任单位(人

)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第三十条市建设局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输,逐步推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严禁在沿江、沿河两岸倾倒生活垃圾。

严禁在垃圾容器内或沿街焚烧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净菜业的发展,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四条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宾馆、生物制品厂、石材加工厂和其他加工作业场地等产生的

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等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敞放家禽;禁止养犬(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

赏犬从严管理,禁止带观赏犬进入街道及公共场所。

第五章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凡在**城区的一切机关、学校、科研、文教卫生、部队、企事业单位;商业、饮食部门;文化娱

乐场所、农贸市场;个体(工商、生产、服务)户;沿街临时、固定摊点、售货车棚(包括人力、机动车)等所

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废弃物,一律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置,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有能力自行清运的单位,必须到环卫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按指定运输路线密闭运输,倾倒在指定的地点,并

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环卫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委托服

务费。

第三十八条各类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制药厂以及建筑工地等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生产垃圾、废弃

物,必须按环保、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运的按特种垃圾收取处置费。

第三十九条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收费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各类摊点,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自

行清扫、自行清运,并向环卫部门缴纳垃圾处置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代运的,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按标

准向环卫部门支付服务费用,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工商部门应监督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好辖区环境卫生,协助

环卫部门收取垃圾处置费和服务费。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建筑等单位及个人临时占用城市街道、人行道,按《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到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规划用地许可证,其占地范围内的清扫、垃圾代运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五保户以及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凭有关证明,免收城市清洁卫生费。

第四十二条环卫部门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三家联合签发的雅市物(2002)

1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并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凭证

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依法收费,亮证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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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 “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设计研究,将保证在“十二五”期间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配置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变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水平相协调,可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实现沈阳市环境清洁、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 “十二五”发展规划》主要用于指导沈阳市环卫事业的发展方向,加快环卫发展速度,提高环卫水平,为市民提供干净、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保证达到市政府在“十二五”期间对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的标准和达到建设国家生态市的相关指标,为沈阳市环卫事业提供详细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内容,为建设生态市贡献力量。

本文主要研究沈阳市公厕的现状数据、提出公厕指标、预测发展情况、制定预期目标及设计规划达到目标等设计规划内容。

1 沈阳市公厕现状调查

2010年末沈阳市市区内共设有独立式公共厕所927座,市内五区的公厕密度为3.68座/平方公里,三环内公厕密度为2.75座/平方公里具体情况见表1-1,二类及以上公厕比例为32%。

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

2.1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定义

(1)公厕密度

是用来描述城市内每平方公里内公共厕所数量的一种指标。

(2)二类及以上公厕指标

是用来描述城市二类及以上公厕数量占城市公厕总数百分比的一种指标。

2.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公式

(1)公厕密度=

(2)二类以上公厕比率=×100%

3 公共厕所数据预测

公共厕所的分布绝大多数均在三环以内,故三环路内建成区的面积基本不会有太大的变动,2010年为337平方公里,因此根据环卫设施设置标准,设计公厕设置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的取值,则2015年底预测公厕数量为1685座。

4 设计规划研究

4.1 设计原则

本规划公共厕所设置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是考虑因为沈阳市近些年新建了很大面积的住宅区,根据标准应采用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的下限3座/平方公里即可,而采用设置标准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上限,是因为考虑到具体公厕设置时可偏重靠近公共设施用地,可使公共设施用地公厕设置密度达到标准中限5座/平方公里,所以根据以上综合考虑本规划公共厕所设置密度采用5座/平方公里。

4.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预期目标

(1)公厕密度达到5座/平方公里。

(2)二类以上公厕比率达到95%。

4.3 公厕规划

到2015年公厕数量为1685座,公厕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二类及以上公厕比率为95%,共新建公共厕所758座,改厕546座,具体规划见表4-1。

表4-1 沈阳市三环内公厕规划表

5 规划指标可达性分析

5.1 二类及以上厕所比率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旱厕和三类水冲公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沈阳市始终在进行的旱厕改水厕的改造工程,每年都有一部分不合格的公厕改造成二类及以上的水冲公厕,不但减小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公厕位置也更加合理,便于市民使用。

本次研究中到2015年二类及以上公厕比率为95%,改厕546座,平均每年改厕数量在100左右,即可达到规划目标。

5.2 公共厕所密度

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J406-2005)中规定,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公共用地公厕设置密度4~11座/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公厕设置密度1~2座/平方公里。考虑到沈阳市三环内绝大多数为居住和公共用地,而两种用地类型的面积又很难具体划清面积,所以规划沈阳市公共厕所设置密度选为5座/平方公里,而沈阳市三环内面积为337平方公里,所以2015年公共厕所的数量应该达到1685座,平均每年新建150座,而近几年沈阳市市区的公厕修建平均增长数量在200座左右,所以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厕设置密度可以达到。

总结结论

公共厕所在城市建设中虽然用地很少,不少老式的公厕甚至影响城市市容,但是公厕是城市基础设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某一方面它代表着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城市的建设理念和城市的发展阶段,环境卫生总体规划的逐步实施将使有关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从而对居民健康、居民福利、环境资源等产生有利的影响。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长效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加强监管,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改善环境,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可持续发展,所以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环境卫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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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含城关、镇渠岸、乡高渠乡)村(居)民委员会、各主管机关(部门)对所属范围内环境卫生工作负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队伍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生产、经营、居住、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对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分类、定点、统一处理,禁止乱抛、乱倒。

第六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七条:推行生产垃圾容器化、袋装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

第八条:由县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有偿服务费,所征收的全部费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的修缮、添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专户储存。审计、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征缴费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缴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对沿街(巷)设置的垃圾箱(斗)、果皮箱、标志牌(匾)等城市环卫设施,不得任意拆除、占用或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建设局批准。

第十三条:对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清运工作按区域分工负责。主要大街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扫、保洁和清运。

人行道以内环境卫生工作按照门前“四包”责任制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督实施。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区域内街(巷)垃圾的清扫、清运和保洁工作。

各类专业市场、临设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分别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在重要街道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装载液体、散货时,应当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第三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筹集

第十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供养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在岗人数代扣代缴个人公共卫生费,专款用于环境卫生添置等。

第十八条:条管单位、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和国有、私营、合资等企业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在册人数代扣代缴个人公共卫生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专款用于环境卫生设施添置等。

第十九条: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征收。

第二十条:沿街各类营业门店(馆、厅、场、站、所等)由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第二十一条:各类专业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主办单位负责代征代缴。每月每摊位收取10元,所收费用的40%作为市场清扫、保洁费用。

第二十二条: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垃圾清运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推行垃圾运输准入制度,实行生活垃圾清运有偿服务,严禁随意抛弃倾倒。

城市生活垃圾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管理、清运,任何单位未经县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不得随意乱拉乱倒。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点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产生的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清运的,每立方米收取清运费13.00元。

第二十六条:对住宅小区、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化管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要定时上门收集,每户每月缴纳服务费3元。

第二十七条:专业市场生活垃圾由主办单位管理,且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统一清运。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㈠随地吐痰、便溺的,处1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㈡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㈣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㈤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㈥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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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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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不仅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品牌和个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投资和融资环境。近些年来,暴露出来的脏、乱、差问题在一定区域内、一定程度上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卫生死角,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地下脏。有些城乡结合部、河道、市区公路沿线成了天然的垃圾倾倒场和藏污纳垢的场所,与现代化城市环境极不相称。二是地面乱。马路市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反复回潮。城市道路破损严重,给居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群众很有意见。三是地上差。乱贴乱画、乱设广告、楼前楼后乱搭乱挂、门前乱停乱放、院内烟头遍地、公共场所乱吐乱扔等问题的存在,破坏了城市景观,污染了环境,经过整治有很大好转,但是,城市“牛皮癣”前清后贴的问题不断发生。四是部分市民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五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较薄弱。长期以来,城市管理工作一直采用行政手段来达到工作目标,但由于城市是一个人口密集,构成复杂的有机整体,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大就需要社区加强管理,而目前的状况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环境卫生工作管理不力,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 现象较为突出。六是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沟通协调不够。环境卫生执法力度不够,以至于出现互相埋怨推诿扯皮的现象。七是建筑渣土装运车增多,客观造成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二、市容环境卫生存在问题的原因

1.从横向来讲,我市城市管理机构城市管理职责不清楚,任务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比较多。从纵向来讲,“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责任区和责任人,但从实际情况看,责任区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好,政府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缺少硬性措施和刚性的手段。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相关机构齐抓共管意识不强,工作起来往往各自为战。没有引入市场机制。

2.宣传教育不到位,市民素质不高。部分居民的城市意识不强,公德意识较差,荣辱观念淡薄,陈规陋习较多,甚至还有随地便溺现象,恶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也经常出现。

3.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相关机构的事,没有认识到管好城市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没有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4.投入不到位,设施不配套。目前,一些街道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一些次要街路没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三、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参考一些城市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采取以下途径:

1.城市管理责任要明确。按照管理主体唯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明确城市管理责任,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由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牵头拿总,政府向一个机构问责。从城市管理实践和兄弟城市的做法看,鉴于市容管理和执法联系紧密,二者很难分开,应该将市容管理和执法交由一个机构,由一个机构履行市容管理和执法职能。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权限交给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真正体现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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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位于四川盆地成都平原的西南边缘,北倚成都,南接乐山,东邻资阳,西靠雅安,辖仁寿、洪雅、丹棱、青神四县及东坡区、彭山区。区位介于成都门户旅游区和峨眉―乐山旅游区之间,是成都至乐山、峨眉山黄金旅游走廊必经通道和连接枢纽。近年来随着眉山市彭山县撤县设区,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增加。但如大多数中小城市的通病,眉山市的市政环卫在规划与建设中存在局限与滞后的情况;未能全面实现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鉴于当前眉山市市政环卫设施建设及上版本规划(2009版)在编制内容、深度、成果形式、可实施性,反馈性、调控性等方面存在不足,2016年启动了新版市政环卫设施规划。

一、环卫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卫公共设施、环卫工程设施以及其他环卫设施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以上几种分类,将眉山环境卫生设施按照用途分类,分为以下几类:环卫公共设施:废物箱、公共厕所、垃圾地库等;环卫工程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等;其他环卫设施:环卫停车场、环卫洒水车供水点、进城车辆清洗站、基层环卫管理处、环卫工人休息点、垃圾码头。

二、现状问题

(一)环卫公共设施

1.废物箱。现有果屑箱2246个,垃圾房320个。存在的问题:北部新城片区、市政中心片区、东坡岛片区等很多片区废物箱不够。现有废物箱受损情况严重,每年损坏率40%以上。眉山现状生活垃圾的收集还是属于混合收集,同时也缺乏后续的处理手段。

2.公共厕所。现状共计54座;冲水方式主要以单个冲水为主,修建方式以独立式为主。存在的问题:公厕数量主要集中在老城区,分布不均,位置较隐蔽,市民、游人上厕难。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至少需128座,现状厕所在数量上远不能满足基本要求。

3.公共垃圾地库。目前有23座垃圾地库投入运行。存在的问题:垃圾地库集中于老城区,服务半径较小;其他片区垃圾地库严重不足,服务半径过大。大部分地库为露天地库,严重影响城市环境;收集设备简单,工艺落后,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垃圾的中转运输。

(二)环卫工程设施

1.垃圾转运站。现有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1座,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象耳镇新村,设计日处理200吨。存在问题:日处理规模容量有限,且仅能服务老城片区和火车站片区,其他片区未能覆盖。

2.建筑垃圾堆放场。现状堆放场计划使用4年,理论设计容量20万立方米,实际容量7万余立方米,采取填埋处理。存在问题:已运行4年,库容已严重不足,超年限使用。

3.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合并)。位于东坡区盘鳌乡狮子山,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存在问题:处理技术陈旧,规模不能满足远期城市发展需求。

(三)其他环卫设施

无车辆清洗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2处,无环境卫生车辆通道,洒水车供水器为消防栓,环卫工人休息室118个。存在问题:目前仅有两处停车场,不满足服务半径要求,规模不够没有独立占地。

三、规划建议

(一)规划思路建议

以“循环经济”及“环保主导”为理念,实现垃圾处理的重大转变;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建设先进压缩式收运系统,提高生活垃圾收运效率;采取综合处理技术,构架垃圾综合处理体系;强调集中布局模式,建立现代化垃圾处理系统。

(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建议

分类收集;堆肥处理;焚烧发电;卫生填埋。

(三)引进先进技术

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先进技术,逐步建立眉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提高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化水平,为应急体系提供信息保障。建议对新开发的东坡岛、岷东新区的部分地区采用真空管道系统进行收集。

(四)指标体系弹性化建议

根据老城区、北部新城、市政中心、东坡岛、岷东新区、经济开发区等组团的不同职能来确定环卫设施的指标体系,使其指标更加科学合理。

四、总结

市政环卫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系统之一,是城市生态系统中的排污系统,其建设水平体现了城市的生态文明程度。因此,在市政环卫设施规划中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卫发展目标与构建合理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共享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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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条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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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ity changes a course accelerate, all circles of the society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work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is more and more widely used, it is in this context, this article o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research, I hope the related research has a certain reference.

Keywords: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sanitation equipmen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科学技术取得突出成就,再加上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显著提高,如今人们对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与当前的社会进步有着直接相对应关系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也呈现出规模化和技术化的明显趋势,这就使得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逐渐成为环卫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今环卫工作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环卫机具越来越先进,使得管理好使好环卫设施设备成为当下环卫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实施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是进行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有效保证。

由于当前社会进步的步伐加快,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倡导呼声越来越高,而环境卫生的设施和设备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密不可分,一个城市的市容市貌情况则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以及这些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情况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也可以从根本上体现出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水平高低,对于和城市相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配置和使用,并且使得这些设施和设备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效用发挥,并且做到对城市当中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有效管理,这对整个城市的外在形象有着很好的体现作用,所以说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这不仅仅体现在这是一门科学,其中的重点是要对其如何进行管理才是重中之重。城市管理者只有用好和管好城市当中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这样才能够对城市的环境卫生情况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坚强保障,并且才能为这座城市创建出来一个比较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进入,这样所创造出来的环境才能够给市民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空间。所以说,管理好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不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有着十分的必要性。

(二)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是增加收入和节约支出的有效途径。

新世纪以来,各个城市当中所组建起来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当中,其中最大的固定资产就是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这也是环境卫生经费当中最大的消耗源头,在这些环境卫生经费当中,主要是包括对于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维修费用、年审费用和保险费用等管理费用、燃油费用等等。所以正确进行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对于确保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经费开支有着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作用,而对于经费开支节约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实施精细化的管理。

二、对我国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几点探索研究

长期以来,为了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使得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环境卫生部门都对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长期的积极摸索,从目前所反映的效果来看,目前比较成熟多角度、全方位和多层面的设备设施管理模式是形成了以制度作为准绳,以市场为依托,以经济杠杆作为动力的模式。在该模式下的具体做法主要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将科学作为依据,将具体实践作为基础,立足于合理制度作为保障,把经济作为动力。按照俗语上说的无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在对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同样必须遵循这一道理。各地区的环境卫生部门必须对自身的工作特点以及所处的体制特点进行充分结合的基础之上,通过使用科学的数据作为进行管理的依据,再经过长期和不间断的实践和完善之后,使得对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一整套一系列的制度建立起来,再加上通过对经济杠杆在其中作用的发挥,积极使用费用承包等形式从而做到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做到挂钩处理,这样不仅仅可以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起到很好的有效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做到单位和职工两者之间做到良好双赢局面的实现。

其次是通过点的作用带动整个面,在循序渐进当中实现管理的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面。通常来说,进行管理绝对不可能一帆风顺和一蹴而就,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上,最好的做法就是通过点的作用带动整个面,在循序渐进当中实现管理的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面的方式。如具体的在进行管理车辆所耗费的费用方面来说,进行管理的初期可以按照环境卫生车辆所具有的客观工作状况,核算管理车辆的燃油情况,按照所调查的情况对燃油指标进行制定,再加上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对燃油指标进行多次的修改和完善,立足于此,根据管理车辆燃油的基本情况作为基础,先后有效管理控制齿轮油、电瓶、机油、防冻液、轮胎等这些车辆的配件,并且做到将这些配件的消耗情况与驾驶员的经济利益进行挂钩,在对这些配件进行管理之后,最后必须将车辆的维修配件费用和维修工时费在内的所有费用进行承包管理作业,使得对于环境卫生车辆的管理做到多角度和全方位。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相关制度制定的同时,还应该对相关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考虑,这样就可以通过使用经济杠杆这一手段作为动力,与此同时,还采取了对管理部门进行制定、车辆使用部门进行确定的车辆班组、驾驶员和装卸工等多个层面的立体化管理,这样就使得为了对管理规定的实施进行协助,在各个层面上都采取不同的措施,这样就使得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力度得到有效的增强,并且做到对实施管理的效果得到有效的强化。

再次是在进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时候注重对细节的管理,并且抢抓对设施设备边缘管理。通常来说,实施管理通常可以分为精细化管理和粗放型管理两种类型,在进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时候,必须立足于在大框架下进行粗放型管理,而在大框架下的各个小点都必须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做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立体性覆盖,这也就是说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必须对其中的每一个小点、每一个环节进行重点关注,要做到对其中的细节进行重点留意,特别是其中的管理当中的边缘部位进行关注,这样才能够实现管理的最终效果。而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当中,对于其中的细节管理和边缘管理方面要做到加强,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则是通过对在管理过程当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要求进行实施,一是对于所要做的事情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二是对于发现其中的问题必须要做到及时反馈,三是要对于解决的问题做到跟踪落实,使得整个程序能够做到实现闭环处理,这样就会使得所要从事的所以工作都能够做到有始有终,各个部门做到各负其责,这样就将进行管理的触角触及和延伸到各个角落当中,从而做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精细化目标的实现。

最后是对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要做到常抓不懈,从而实现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研究表明,对于管理的实施则不能够仅仅依靠一朝一夕就能够得以实现,做好管理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做好坚持工作,通过对管理进行常抓不懈的努力,使得进行管理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得到保证,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进行管理的目的和达到管理的效果。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和制度的采用从而来实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时效性和长效性,比如在进行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方面,可以通过每个月对于车辆的出勤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统计核算,如可以制定出《车辆完好率以及维修及时率考核标准》来进行实施,这样的话就可以按照标准要求对车辆的出勤情况、车辆行驶的公里数、所做的工作量、对车辆维修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月进行综合核算,根据标准所制定出来的指标进行奖罚兑现,特别是可以在每周指定专门的日期作为车场日活动,以便对环境卫生的车辆卫生状况和机械性能等车辆状况进行综合检查、维修、保养,并且可以按照每月一次的对环境卫生的各个部门的设备进行设备考核,还可以进行红旗车评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得被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有效的提高,并且对设备的长效管理做到有效的实现,使得进行管理的预期目的能够得以达到。

综上所述,通过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以上管理举措的实施,从而做到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的调动,从而做到将有限的环境卫生经费能够发挥出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在设备设施管理方面探索出一条适合环境卫生部门自己的道路,从而做到对管理目的的实现,使得自己的形象得到有效的树立。

参考文献

[1] 安志民.北京垃圾治理环境管理评估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

[2] 吴震华.PDCA法在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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