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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概念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9: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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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概念

篇1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9497(2016)01-108-07

2007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对我国的城乡规划提出了新的原则和要求.2011年城乡规划确立为一级学科,学科建设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历史性关键节点;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城市时代”的到来与城乡社会的统筹发展,对城乡规划学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正式出版了《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以下简称“专业规范”),对培养目标与规格、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办学条件等提出了全面的指导意见与要求.在诸多学科领域内重大事件的发生均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与新要求.因此,辨析当前学科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探明学科走向并架构新时期城乡规划学科的知识生产模式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城乡社会形态与规划学科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城乡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认同问题分析

1.1学科与专业的认同问题

近年来,“城乡发展”已成为相关学科竞相研究的领域,规划师也开始借鉴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借以形成“更科学”的规划方案.但是,我国客观的发展经验显示:几乎很难找出一个完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既定目标发展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80%以上都需要修编[1].学科“竞争”与专业“困境”使我国城乡规划在取得巨大成就与发展的同时,专业认同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学界就城乡规划学科本体的讨论可分为两类观点:其一,认为学科核心领域模糊或不存在,应对城乡发展的实际需求是城乡规划的价值所在;其二,认为学科核心领域是物质性的城乡空间环境,“学科核心理论应向空间化回归”[2-6].客观讲,上述2种观点并不矛盾,前者注重城乡规划的应用学科属性,强调了城乡规划教育及“专业人才生产”的方向;后者是对城乡规划学科“知识生产方式”的讨论.关于学科本体的讨论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的重要议题.这是关于“规划的理论”的探讨,对其求解需要借助于科学哲学.

1.2认同问题的科学哲学辨析

根据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K)的范式理论,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在既有框架内进行的科研与实践将面临发展的瓶颈(即反常和危机).此时,需要通过范式转换才能实现学科的持续发展.具有“科学革命”意义的范式转换并不是一种预定目标明确的进步,而是通过背离既往运行良好,但不再能应对新问题的旧框架而取得进步的过程.这一过程通常伴随学科与专业不安全感的情况[7].从这一角度看,专业认同问题与学科本体讨论的出现,说明我国城乡规划正处于学科范式转型(或升级)的过程之中.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一级学科的确立、专业规范的出版,从国家层面与学科高度说明:我国城乡规划学科领域已极大超出了“物质形态”的学科范畴.既往物质规划框架下进行的研究和实践已无法应对城乡发展的新问题和新要求.因此,城乡规划学科的建立具有“科学革命”的意义,这是一个“前范式-反常-危机-新范式”的发展过程.应该认识到,城乡规划已经确立为一级学科,但是距离一门成熟的学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见图1)因此,城乡规划升级为一级学科的意义在于:摆脱遭遇重大困难的物质规划框架的进步,而不是朝向预定目标的进步.学科本体和专业价值的探讨都是对城乡规划学科发展的积极推进.

2现代学科的发展分析

学科与专业并非同一概念.但是,在我国城乡规划语境中,学科与专业常被含糊地替代引用.正确认识学科的概念及其发展规律,对促进城乡规划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城乡规划的学科发展与社会形态转型、主流意识演进密切相关.因此,应在更广阔的研究域探讨学科与专业的发展问题.

2.1学科的概念辨析

“学科”概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现代科学与社会的发展,学科的内涵不断发展、演化.总结国内外关于学科的定义,大致可分为2个类型(见表1).综上,学科概念有2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指一定科学领域(或其分支),如自然科学中的化学、物理学等;其二,指教学与科研的功能单位,是对教学与科研范围的相对界定.据此,学科的意义在于一定领域内的知识生产和专业人才生产.

2.2现代学科的发展走向分析

现代科学的产生及学科划分可追溯到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启蒙运动.随着19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科技理性在科学研究中逐步确立了主导性的地位.至20世纪初,科技理性倡导的功能主义使以实验为基础的经验学科成为现代学科的基本形态[14].此时,学科强调研究领域的不可替代性.不同学科各司其职,专注于特定领域内的知识生产和专业人才培养,不同学科(或专业)之间分工明确、边界清晰(见表2).机械化的学科划分曾极大促进了现代科学和工业社会的发展.但是,这种绝对独立的学科形态逐渐强化并形成一种“自说自话”的封闭学科语境.研究视野狭窄、专业协作困难,进而导致学科与专业的认同危机广泛出现[8].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逐步进入后现代社会,中产阶层逐渐取代少数精英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伴随这种社会形态的转换,学科边界逐渐被打破.在20世纪70至80年代,西方城市社会研究领域出现了学术范式从“计量革命向政治经济研究方法”的转型[15],在公共政策研究领域也出现了由“数量与行为地理学范式”向“人文服务区位理论范式”的转换.尤其进入20世纪后,从不同学科角度研究同一对象和研究不同对象之间相互关系的知识生产方式大量出现[13].由此,现代学科的发展从“封闭系统”转向了“开放系统”.例如:以20世纪60年代为界,之前西方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物质空间的规划设计;之后城市规划逐渐由技术性活动转向社会、经济、政治等关系的协调活动.这一发展过程中同样经历了专业认同危机的问题,同时,城市规划的学科领域与职业范围也相应获得了拓展.开放、融贯的学科发展趋势,从本质上改变了绝对独立的学科发展样貌.较之绝对独立的学科形态,这一趋势不再强调学科研究对象的排他性,学科知识生产方式由单一学科独立完成转向多学科协作完成.

3城乡规划学科的发展走向研究

3.1学科形态的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城乡规划确立为一级学科,并不是学科等级的简单提升.其本质是:在我国社会形态从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由“封闭的现代学科”向“开放的后现代学科”的升级(见表3).在开放的学科发展趋势下,城乡规划学科的知识生产对象与生产方式也必然具备新的内涵与特征.

3.2学科领域的探讨

现代学科发展的规律显示:研究对象的“排他性”与学科“独立性”之间的必然逻辑联系已被打破.因此,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有机体,城乡规划学科已不必强调研究领域的排他性.相关学科开展“城乡研究”的主要价值与意义在于对城乡发展问题及机理的揭示,而具体实施城乡空间发展指引和决策,最终仍必须依靠城乡规划.正如“检验科”之于“外科”的关系,前者在于病因、病理的揭示,而手术的实施则必须依靠后者.同时,城乡规划学科的知识生产方式并不是完全取代强调物质空间的城市规划学科.研究领域也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应是由既有框架的核心“点”(物质空间)向更具开放性的“面”(城乡要素的空间性)的拓展[6].因此,根据后现代学科的知识生产特征,“物质空间”应从城市规划学科排他性的研究对象(或生产对象)、生产工具乃至生产目标转变为城乡规划学科独特的“生产工具”(见表4).

3.3学科知识生产方式分析

作为开放系统的有机体,城乡规划学科的知识生产方式应建立在不同科学共同体的团队协作基础之上.科学问题是在一定时代背景下的科学认识主体提出的关于科学研究与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城乡规划学科的研究对象以及求解应答域必然不同.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城乡物质形态背后的经济动因、社会动因、环境动因等已成为城乡规划学科理论体系构建、学科知识生产的重要内容.“城乡研究”已成为时代“显学”,开放、融贯是当前学科的发展趋势.因此,城乡持续健康发展及其规律、趋势、对策的研究,需要不同学科共同体的团队协作.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或规划主管部门)成了各种城乡问题的主要责任承担者.究其原因是“城乡规划”承担了许多不能也无法由其独立完成的任务.这就涉及城乡规划的知识生产模式和城乡规划实践的组织模式.城乡的健康持续发展,不是城乡规划学科“自己的事”,也绝不是依靠城乡规划学科“一己之力”所能实现.事实上,作为第1个比较完整的现代城市规划思想体系,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就综合了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理论与思想.基于对我国城乡社会与规划学科发展的整体把握,吴良镛先生提出的“开放性”科学系统的构建,为城乡规划学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城乡规划的发展应建立在不同学科共同体系统整合的基础之上.

4城乡规划专业教育的走向分析

4.1学科与专业的关系

“城乡规划学科”与“城乡规划专业”是密切相关却又不同的2个概念.作为应用学科的“城乡规划专业”应是根据社会发展与专业分工需要设立的学业类别,其概念与学科社会价值相关联.因此,城乡规划专业的意义在于根据我国城乡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服务于城乡发展的专业人才.城乡规划专业建立在学科知识体系的基础之上,同时,城乡发展的实际需求是城乡规划专业存在的基础,离开城乡发展实际的城乡规划专业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城乡规划专业是城乡规划学科与社会分工的交集,当存在多个交集时,意味着应存在多个二级学科和专业.

4.2专业教育的多元化趋势

在传统物质形态规划的框架下,要应对城市“复杂系统”的各种问题,规划师需要个人完成对不同学科理论与方法的集成,并以社会精英的角色来解决城市问题、主导城市发展.但是,个体的规划师所实现的只能是“有限的、片段的学科交叉和融合”.随着我国“城市时代”的到来,城乡规划学科的研究目标和求解应答域呈现极度丰富和多元化的特征.显然,传统的全才式、精英化的教育与科研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城乡社会与城乡规划学科发展对学科间深度交叉和融合的要求.专一学科的精进和不同学科的深度合作既是学科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实施中应有的组织模式.一方面城乡发展问题的复杂性使“城乡规划专业”与现实的社会发展需求存在多个交集;另一方面,城乡规划学科发展也需要和相关学科进行全面、深入的“对话”,这就要架构与多学科顺畅对话的专业桥梁(见图2).因此,城乡规划的专业教育需要从传统的“小而全”式的精英教育模式升级为由多专业构成的多元化教育模式,如此才能实现由“少数精英主观意识主导的规划与发展模式”转向“由不同科学共同体有机协作的‘大而专’式的城乡规划与发展模式”.

4.3从空间到空间性———专业教育内核的拓展

城乡规划专业必须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离开社会实际需求的专业没有存在的意义.城乡规划的应用学科属性与我国城乡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都要求城乡规划专业教育恪守“空间性”的专业特质.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美国城市推行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城市建设,到20世纪80年代,城市建设转换为“自下而上”的模式,即通过社区、政府、市场的协作,实现城市的综合发展,而非单纯的物质形态建设.因此,城乡规划专业教育不能局限于物质形态的规划设计,而应注重城乡社会诸要素的空间属性及相互关系.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及地区发展的差异性使我国对城乡物质空间规划的实际要求广泛存在,同时我国城乡规划教育也具有显著的地区差异和发展的不均衡特征(见表5).根据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网站资料的不完全统计,至2013年全国设立城市规划专业的院校共有263所.不同院校的城市规划专业产生于不同的学科背景,如建筑学、社会学、生态学、地理学,甚至是农学、林学等学科.如果没有统一的专业基本教育内容,不但无法确保各地规划专业的教育质量,而且会导致因专业教育背景差异巨大而不能顺畅交流的问题.如此,城乡规划学科内部尚不足以形成统一的话语体系,更罔论与相关学科的交流与融合了.因此,为确保规划教育质量、适应城乡发展实际的要求,并使不同地区的城乡规划专业具有统一的专业语境(或平台),应要求城乡规划专业教育恪守“空间性”的专业内核.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城乡规划学科对社会、经济、环境、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研究与融合,其目的是从相关学科中汲取养分,实现城乡规划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学科知识的生产,并最终回归城乡空间环境规划、决策与管理实施.

5结语

城乡规划一级学科初立,其历史意义在于:摆脱遭遇重大困难的既有框架(物质规划)的进步.在开放、融贯的现代学科发展趋势下,城乡规划学科知识生产方式需要建立在不同科学共同体的团队协作基础之上.我国城乡发展实际与城乡规划专业属性,都要求城乡规划专业教育恪守“空间性”的专业内核.城乡规划的专业教育需要从传统的“小而全”式的精英教学模式转向由不同专业构成的多元化教育模式.如此才能实现由“少数精英主观意识主导的规划与发展模式”转变为“由不同科学共同体有机结合的‘大而专’式的规划与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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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科学是一种极为复杂且应变能力很强的心理现象,要求有完备而足够精确的数据资料。故科学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固定的方法,逻辑和非逻辑思维兼备;亦即,科学是精确性和模糊性的统一体。然而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人们却是推崇精确,贬低模糊。作为这种偏见思想的集中反映,狭义的自然科学将凡不满足严格意义上科学命题可检验性和可重复性条件的归为非科学。因为规划的社会条件以及环境等背景条件会随着方案的实施而改变,亦即,验证的条件一去不复返,加之规划的主观性大以及诸多随着城市规划实践而表现出的城市问题,致使城乡规划是非科学的观点不胫而走,造成了对城乡规划科学性的似是而非之质疑。

一、质疑的澄清

(一)正视科学的模糊性

科学是为人类解惑和推动世界发展的不可替代之工具,清晰性和模糊性兼具。狭义科学偏向于以普通集合为前提,而普通集合只能表达精确概念,而无法表达模糊概念。因为模糊概念的外延带有不确定性。而人文社会科学系统等复杂系统往往难以获得必要的数据资料以及对其进行系统化与具体化的处理,这就使精确方法失去了使用的前提。当解释科学现象的理论比对应的现象更复杂,或是面对没法用科学理论归纳的随机现象以及靠直觉灵感创作的艺术总会存在不可被理论完全包含的复杂性都会使其失去意义,此时,科学的模糊性就无法被忽视了。

模糊科学是以模糊集合论为基础的,模糊集和普通集的区别在于它的“边界”具有模糊性。因为模糊集合论是建立在多值逻辑基础上的判断,它不知道什么固定不变的界限和无条件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相互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普通集合和模糊集合团结一道才能构成完整的集合,故,只有科学的模糊性得到应有的正视,科学的力量才能完满的发挥,城乡才能走上良性的规划之路。

(二)城乡规划具有科学性和模糊性

城市规划的政策性、技术性、模糊性、不可重复性、利益相关性和预测的不准确性等社会学属性让人对规划学科中心、本质以及核心领域越来越模糊,规划的综合性又使得人们对规划的核心问题越来越难以捉摸,体现了城乡规划的既科学又模糊性质。

城乡规划的稀缺资源配置、空间资源的综合配置、公共政策与管理,提高人们生存质量等等相关核心问题,昭示着城乡规划是调节各种利益集团的工具和一系列的抉择,是一份主观性和客观织的难舍难分的复杂工作。

城乡规划工作实质是一个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综合发展过程。其在国内外大致都是不同权力、利益、话语权群体和社会阶层博弈的结果,是人类权利与自然权利博弈的结果。有很多需要权衡利弊的博弈悖论。规划是协议、妥协的过程;规划是利益分配、各种价值观碰撞的过程。

城乡规划秉持的永续和谐发展、以人为本的战略思想,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比较实证等规划方法等都是其科学性的体现。我国城乡规划思想及实践受到西方规划的影响较大,与我国国情的结合不足,适合我国规划实际的规划体系尚处在建立完善阶段,加之规划过程中公民参与程度的进展,实事求是的规划探索之路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定程度的模糊和崎岖。

由上可知,城乡规划相关属性、核心问题、工作实质和规划方法等各个方面体现的模糊性,决定了其模糊的科学性。

二、科学对待规划问题

城乡规划应该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持和创造城市活力,实现城市生活因规划而美好的梦想,这也是城乡规划的应然,这也决定了规划的科学模糊性。然而,城乡规划的实然却是,中国古代城市规划重实践轻理论,近现代被西方牵着鼻子走。城乡规划曾作为建筑旗帜下的二级学科,摄于建筑的艺术性质,城市规划僭越不到科学的定义上去。城乡规划中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处理的尽善尽美,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市民多样性的需求没有得到相应的满足进而桎梏了城乡活力。规划即鬼话的潜在规划观念大行其道。行政力量的不科学干预,造成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规划畸象,也让规划的科学性饱受质疑。说到底,就是城乡规划实践中应然和实然关系的不调和造成了一些关于规划科学诟病的怨声载道。但正是城乡规划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其它难以预料的规划发展问题,构成了对科学的城乡规划的强烈呼唤,这其实也是经过实践检验了的真理。问题出现以后,适时的抱怨或许正是科学解决之道但是诞生的前奏,但若就此将城乡规划归为伪科学,这是一种科学传教的过激行为,显然违背了科学的本质。

三、结语

效率与公平兼重的双重性决定了其不同于精确的自然科学。正确认识和处理城乡规划应然和实然的关系,不要错把实然当应然而错误的质疑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通过公理化的方法,将支离破碎的城乡规划研究组织起来,建立起一个所有概念互相支持框架,形成一套被所有规划师共享的学术语言,通过理论预言的实现来证明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是当务之急。科学强大的外显作用弱化了其它文化对其的陪衬之恩,但我们对城乡规划的高尚事业应有自豪之心。因为它怀揣着推动人类社会进展的宏阔理想,淡化名义的争执,不去理会那些过眼云烟般的学科强弱势的肤浅评定,城乡规划科学性定位的争议无非是其工作不尽完善的反映,模糊的科学也是科学,城乡规划无疑是一种科学,其既是动态的,也是模糊的。当人类社会进展到能够消弭文化偏见的那一天,全世界都会感激城乡规划科学之王者风范。

参考文献

篇3

1 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厘定

论及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必先厘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独特性,从概念上分析,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它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从本质上分析,领导干部对规划实施进行管控,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使然的行为,更为一种职责内含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拥有权力,也须履行权力所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机关,不仅拥有规划制定、实施的权力,更有组织实施好规划的职责,如果其对规划实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过权力予以“寻租”,这显然就违背了职责本质要求。从词形上分析,“职责”是“职务”和“责任”的组合体,因此职责内含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况且“责任”本身就内含有对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负面情形所应接受惩戒的义务。如果职责内不含有义务,权力必会滥用。因此,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管控,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既有管控的权力,更有管控的义务,如果不作此定位,势必会造成国家对领导干部管控责任进行追究时之依据缺失。

审计是监督行政的一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情形进行离任审计,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必要举措,其是我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抑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实施规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就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其离任时不加以审计,那么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审计的内容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有明显区别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重在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及项目许可情况等内容,而不是其它。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审计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异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 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上讲,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关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但在现实中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内。依现有规范内容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反映出规划领域内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位阶低,难以树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据现有的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实质就是下级审计上级。在形式上,由审计机关来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并无不妥,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要求。但仔细分析之,可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审计机关而言,其权力持重更为明显。虽我国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当地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不管怎样,相对于政府而言,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际上所拥有的权力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进而其审计权威难以树立。据此毫无疑问,现行的下级审计上级模式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难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离任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上分析,这种同步性的审计极大地节约行政资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交大的差异。譬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蓝线”管控执行等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在执行期间就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对其进行审计,其造成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更为关键的是,当审计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时,确实发现存有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先的规划可以撤销抑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规划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很大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错误的规划不能撤销又不能更改,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何况,直到离任时才审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所进行的审计成为“形式”。据此可说明,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存在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需延伸说明的是,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应落在“审计”上,而不是“离任”上。因此,在审计的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的模式。

(三)审计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

按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检查、验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等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即使是其后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的方式方法作了细化,但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而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城乡规划管控侧重的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于此,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检查、验看凭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审计,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有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譬如,用地许可虽是书面文件,但其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据此,如用经济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检查、验看,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这使得该项审计工作之结果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及缺陷外,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还存在诸多其它问题,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3 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路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据上内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存在问题的。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为达致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内容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路,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得以完善的根本进路。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能够顺利推行,应在法律层面对其加以宣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既与审计有关,更与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有关,那其应该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许有人会讲,既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应在审计法内予以宣示,但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审计内的一种类型,在一般法理论上,其应受审计法的规制,但究其实质,其与城乡规划法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且审计的内容多与城乡规划法所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规划实施过程中所生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更为恰当。如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强行加入审计法内,这会使得审计法之法条内容变得突兀,且破坏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当然,这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制,而是作为一种单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安放在城乡规划法何处为妥?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为妥,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如将其放在“总则”抑或其它章节之内,就显得没有凸出审计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所有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独立成章。当然,对于这一法条放之何处,学界仍可进一步讨论。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

依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剑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是督促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不力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于此,不管是作为过程的监督还是作为依法治国结果的监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意义上讲,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非当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该审计具体可概述为相关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含主体、客体以及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体”解决的是“谁”承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客体则是解决审计“谁”及审计“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开展该项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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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乡;规划;生态;建筑;设计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城乡建设也呈现出了日新月异的态势。在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运用生态环保观念,构筑绿色生态建筑,成为城乡规划设计的主要趋势和必然选择。实际上,现代城市的规划与设计是非常复杂的,如何确保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设计中发挥最佳效果,是市政部门和设计人员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生态建筑概念

生态建筑是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概念。主要是根据建筑所处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运用建筑技术科学和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对建筑与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组织,使得建筑与环境可以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具备良好的室内气候条件和良好的生物气候调节能力,以满足人们对于居住环境舒适度的要求,使得人与建筑、自然环境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自工业革命开始,人类社会在工业文明与机械的带动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取得了难以估量的成就。同时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出现,使得人们终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生态建筑就是其中的一种。运用生态建筑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对城市和乡村进行规划和设计,能够有效解决城乡生态危机,缓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1]。

2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

2.1城乡规划设计

城乡规划设计是指相关建设部门针对城乡发展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对其发展进行安排和规划,对有限的空间和自然资源进行布置和利用,从而改善城乡现有环境,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因此,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要想对城乡建设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就必须立足全局,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多个领域进行统筹,使得其均能够为城乡整体发展的大局服务,实现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一致。事实上,城乡规划设计的最终目的,是同时满足城乡居民在物质以及精神层面的需求,因此,规划建设部门应该立足实际,不断更新理念,从全局层面做好各项工作。

2.2生态建筑设计

生态建筑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新兴概念,简单来讲,就是在建筑的规划中引入生态环保理念,通过自然环境的协调、人文环境的营造以及各类绿色生态材料的应用,实现建筑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融合,运用自然的调节能力,对建筑进行生态层次的改造,在保持建筑原本功能的同时,对环境进行有效的利用,从而达到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2]。而想要将生态建筑合理应用到城乡规划设计中,需要关注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制度观念的革新。一方面,要针对现有的城乡规划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摒弃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构建合理、完善、高效的规划体系,将生态建筑设计的相关理念融入的城乡整体规划中,对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进行改善,确保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中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例如,可以结合城乡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在现代建筑中融入生态理念和人文观念,提升空间的利用效率,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环境效益的良好发挥;另一方面,需要不断进行观念和方法上的创新,确保生态建筑设计能够发挥出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例如,设计人员应该不断提升自身,对一些优秀的设计理念以及经验进行学习,结合城乡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从一个相对更高的层面上去理解城乡规划,改变传统建筑设计中死板的理念和僵化的方式,通过多种设计思路的有机结合,做到因地制宜,对生态建筑设计进行完善。

(2)自然环境的协调。生态环境的主旨就是追求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因此与自然环境的结合是生态建筑设计的关键所在,也是设计人员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讲,应该将当前的建筑建设放在区域的整体环境中,结合专业的生态建筑知识以及自然的调节能力,对建筑进行生态改造,实现建筑与环境的一致,在不破坏原本建筑环境的基础上,对环境进行更加有效的利用。

(3)人文环境的营造。人文环境主要关系着人们对于自身生活环境的体验,涉及建筑以及环境所能够带给人身心方面的体验内容。一个良好和谐的人文环境,可以给人更加积极、愉悦的情感体验,进而使得其更好的融入到工作和生活中。因此,在进行城乡规划时,应该强化对于人文环境的营造,为人们提供一个更加轻松舒适的环境,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3]。

(4)绿色建材的应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各类绿色环保建材不断涌现,也为生态建筑的设计和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支撑。在资金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选择新型生态建筑材料,在维护人们身体健康的同时,进一步减少建筑对于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构建绿色生态城市,实现和谐发展。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现代城乡建设意义重大,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将生态理念应用到建筑设计中,从建筑、环境和人三个方面出发,寻求和谐共融的良好局面,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相关建设部门应该从城市自身出发,将生态建筑设计合理融入城乡规划设计中,更好的完成现代城乡的建设规划。

作者:张娟 单位: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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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规划决策的公共参与性不够

规划从编制、修订、审批到通过,经常被视为行政部门的操作过程,在制定规划决策时,经常是决策主体单向作用于决策对象,做决策的往往是领导者,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两者之间的互动较少,这使得规划领域的决策缺乏公众监督,代表公共利益的城市规划无法体现公平和公共性原则,导致规划难以贯彻和实施。比如,笔者所在城市公众对规划的了解还仅停留在政府的公示栏、规划局的网站及村民代表会方案文本的传阅上,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听证会、讨论会。往往是方案审批前的公示,几乎听不见任何意见,而在方案实施阶段却出现大量反对声音,造成规划无法实施。

1. 2 过分强调规划的技术性

城乡规划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公共属性和技术属性两个方面,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过于强调它的技术性,忽略了公共性。比如,在笔者所在的城市及周边地区,在面对一个规划的修订、实施管理时,大家的关注点都在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及程序要求,很少考虑其是否公平、公正。

1. 3 城乡规划以项目为导向

由于受到权利的限制和金钱的影响,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往往是项目布局到哪里,规划编到哪里,从而形成了一种以开发为导向的规划思路,使得规划的力度显得苍白无力,因项目变更调整规划的事时有发生。笔者所在城市就有为引进高铁项目,不惜让铁路线从城市核心区穿过,对城市造成分割。为机场建设项目,忽略机场距离城区过近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影响,最后不得不建设一半中途搬迁。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牺牲城市发展远期用地需要,整个城市核心区被工业用地包围,给城市将来向外拓展埋下隐患。这种规划思路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如何加快规划思路和规划体制改革,实现由项目导向型规划到资源管治型规划的转变,真正使城乡规划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还任重道远。

2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与以往城乡规划的差别

2. 1 城市规划价值观的差别

以往城乡规划是以扩张城乡空间与增长城乡经济作为重点,而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则应当将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城乡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重点。伴随着人们对城市规划认识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也开始认识到,城乡规划并非一门单纯的自然科学,技术工种,而更是一门社会科学,具有人文特质。目前规划界对城乡规划认识上的改变,就是由于国家与时代对城乡规划的价值观出现了改变。公正与公平是当代公共政策的价值诉求之一,因此,在公共政策视角下,城乡规划的价值取向也必定会发生改变。

2. 2 城市规划的地位需要的差别

在当下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的城乡规划必定需要经历从简单的技术工具向政府公共政策的转变,即转变城市规划的地位需要,城乡规划的公共权力特点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实践表明,城乡规划除了是一门技术外,更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表现形式,唯有把它当作公共权力行为来研讨,方能对专业实践经验、意识形态及管理上决策之间的关联加以更好的掌握。为了使城乡规划从以物质空间为主的技术规划顺利地转变为公共政策,则务必要将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及政治地位予以提升。

2. 3 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和内容的差别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除了应当赋予城乡规划工作者更大的权限与更高的地位外,还应当赋予城乡规划工作者更大的社会义务及责任,必须全面转变规划者的知识结构与思维模式,同时也必须转变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换言之,城乡规划应当从着重强调物质空间的技术层面转变为注重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层面,放弃描绘理想蓝图,将现实中问题的解决当作重点,提升城乡规划的可行性。

在确定好规划目标后,还应当对规划程序加以转变。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程序应当着重强调公众参与的体现。公共政策与一般的政策有所差别,前者更强调公共二字。这表明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的决策应当注重公共性,应当将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这样一来,以往完全由政府单方面来决定规划的局面必将得到转变。

3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议

3. 1 转变管理观念

管理观念的转变事实上反映了城乡规划管理中城乡规划价值观的改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城乡规划的概念就已经超出了物质空间层面,延伸到了城乡的社会及经济发展层面。然而,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管理,需要进一步改变如下几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层面的管理。应当从以往单纯地重视经济增长,逐渐转变为注重经济健康运作、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发展政策,如生产生活配套建设、产业空间置换、服务保障政策及技术培训等。二是社会发展层面的管理。应当从以往空泛的代表公共利益,逐渐转变为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优美的人居环境的建造以及城乡规划社会公平性的体现,如公交优先政策、就业政策以及公共住宅政策等。三是物质空间层面的管理。应当从以往所谓的指导建设逐渐转变为对城乡空间的控制和指导并行,着重强调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换言之,应当将城乡规划调控城市空间资源的能力充分地体现出来。

3. 2 转变管理内容

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是管理城乡建设及综合部署城乡建设的依据,其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规划实施管理及规划实施监督。公共政策视角下城乡规划管理内容,应当对照公共政策过程,弥补现行管理工作内容方面的不足。

一个完整的地政策过程应当涵盖如下八个部分: 一是政策问题的确定; 二是政策方案的形成; 三是政策决策; 四是配置资源; 五是实施政策; 六是评估政策; 七是调整和监控政策; 八是终结政策。通过比较不难发现: 第一,当前的规划过程主要是目标导向型的,与公共政策过程的问题导向有所不同; 第二,规划修编部分并非等同于政策调整,因为政策调整一般是因为先前在评估政策中发现了政策执行中的偏差而实施的,而规划修编则一般是因为转变了城乡发展目标和条件而造成的; 第三,显然缺少评估规划这一部分,因此,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管理,应当进一步的健全原先的环节,尤其需要强调评估规划的环节,不仅应当在实施后进行评估,更应当在实施前进行评估。实施前评估就是在确定规划方案之后,但还未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前,应当落实好实施前的评估工作,如可行性评估、预测性评估等,这样方能使城乡规划的可行性及科学性实现全面的提升。

3. 3 转变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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