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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9: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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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管理

篇1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土地的占用越来越多,征地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产生诸如影响地方稳定、阻碍城市发展等社会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土地的征用管理制度。

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违规现象

一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内容没有准确界定和及时调整,导致了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征地项目不仅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而且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征地占用总量的较高比例。二是按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土地征用费用占土地出让价的比重过低,加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混乱,三是拥有集体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政府同意,未到相应的国土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四是失地农民就业是确保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但企业有较大的用工自由,土地征用安置的劳动力容易面临下岗失业的威胁。极易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二、土地征用管理不规范的原因

在我国存在着很多土地征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给我国土地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此,为了规范我国土地征用行为,我们要寻找土地征用管理不规范的深入原因。

一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体现土地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二是在征地程序上,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用地单位说了算,农民处于被动地位。三是在土地有偿出让中,土地价格较高,而征地补偿费用较低,为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创造了条件。四是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主体的权责不明确,导致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应有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土地收益分配上也是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控制,往往是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五是招商引资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影响到土地征用的顺利实施和社会利益的均等化。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政绩考核办法不利于调动各级干部保护农民权益和耕地的积极性,政府既是土地管理者又是用地者的状况也不利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效发挥监督和执法的职能等。

三、加强土地征用制度的对策

一是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是针对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着补偿标准过低,损害被征用人利益的情形,可以依据补偿对等原则,损失以恢复为标准,征地补偿费以市场地价为基数,参考附近地区的土地交易价格来确定,以避免土地征用与市场地价之间的巨大差距。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国情,集体土地是我国农民进行生产的基本资料,而土地征用是对土地使用权永久的转移,这样就会导致农民失去生产资料,生活保障会受到了冲击。所以,为了规范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我们要尽量提高农民的补偿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够减少农民对土地征用的意见。而补偿标准的提高关键还在于要更正补偿标准确定方式,在原有补偿标准确定过程中,主要的两个标准是“土地原用途、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仍然沿用这两个标准,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是不会有所提升的,因此我们建议要从制度上进行更新。

三是从实际出发,可以扩大征用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于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集体土地,是指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用集体土地。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近期投资建设项目确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新村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第七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八条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分批次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而占用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补偿登记后,应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登记结果,会同区人民政府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再次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能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地补偿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征用并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对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户划拨国有土地15平方米作为商业服务用地,由村民小组统一集中建设。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或冲减征地款。

第十四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耕地被征用后实际占用133平方米(0.2亩)以下的;

(二)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

第十五条土地被征用后原负担的农业税相应核减。

第十六条自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被征土地即为国有土地。被征农村集体耕地,在政府未开发利用前仍由被征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耕种,不得撂荒。

第四章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规划控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条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建立地籍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转让土地,严禁耕地撂荒。

建设单位需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五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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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原则)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当首先落实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手续。

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

需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八条(就业服务)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征地劳动力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九条(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用途)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费用。征地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可选择镇保和应提前养老的规定)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其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第十二条(养老协议)

征用地单位应当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协议。对已生效的养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三条(征地养老费缴纳、征地养老待遇及经费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县政府另行规定。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迁入户口的控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用地单位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在被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五条(相关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人数以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核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市劳动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

房地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凭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的人数、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证明,为征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征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人员安置总费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必需的支出,补充落实就业和保障过程中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安置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费用,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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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和复垦,保持耕地的动态平衡。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实行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用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用土地工作的领导。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程序

第九条  对已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对实行综合开发的成片用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用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用地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实施征用土地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受理或者成片土地征用方案经批准后,发出征用土地通知书或者征用土地公告;

(二)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提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拟征土地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征地材料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四)与拟被征地单位协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五)依法逐级报请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

(六)根据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文件及征用土地协议,落实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并在用地者交清有关征用土地的税费后,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地划地;

(八)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拟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将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批。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按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给予了补偿安置后,拟被征地单位仍阻挠征用土地工作的,可以强制征用:

(一)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公路、邮电、水利、电力生产建设项目。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和公共公益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批准征用土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指标控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为一个建设项目的,其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征用,不得化整为零,其中,属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前款第(二)项所称一个建设项目,包括集贸市场、住宅小区、街道建设等项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年征用土地的总量必须控制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多征用的,应当事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用地指标,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征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第三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其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按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用土地用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提高10%进行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中的地类划分和面积计算,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和组织实地测量。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中的年产值,按市、县、市辖区统计年报表所列被征地单位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量乘以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无统计年报资料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产值。

第十八条  征用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青苗补偿的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

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户重建房屋的用地,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统一安排了还建地的,必须在还建地上建房;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不再支付宅基地的补偿费用。

(二)未统一安排还建地的,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还应对拆迁户新建房屋所占用土地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不得重复计算征用土地面积。

(三)拆迁户重建房屋的用地标准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幅度之内,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补偿制定具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应当在当地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由实施征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地者统一收取,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征用土地协议约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专户,不得以现金支付,逾期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日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兴办乡(镇)、村企业,发展农副业生产,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劳动力人数的平均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和不能就业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劳动力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用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使用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土地上有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者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损坏。发生阻断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加以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坟主按国家和省有关殡葬规定迁移,并由用地者按每座100元至300元的标准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者代迁或者深埋。

第二十五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者和其他有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安置。

用地者有安置能力的,应当接收符合招工条件的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

需要征用被征地单位全部土地的,可以按人均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标准,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农民生产就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已取得生产就业安置用地的,不再予以就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安置农民就业用地可由被征地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开发建设,也可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企业。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耕地单位农业户口人员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当将符合农转非条件人员的有关材料送同级计划部门报省计划部门审核,省计划部门应当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下达农转非指标。

征用土地农转非指标名额的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户主会议讨论同意并张榜公布。

当地公安、粮食行政部门凭征用土地和农转非审批材料办理农转非人口的户籍和粮油供应关系。享受征用土地农转非指标待遇的,不缴纳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后,被征地单位不再缴纳原承担的该土地的税费和国家定购粮等任务。

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当地县、市财政部门核减调整;其他税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减。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原承担的该土地的国家定购粮等任务,由省粮食等行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部门核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等行政部门在下年度予以调减。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原承担的该土地的国家定购粮等任务,按用地者的隶属关系,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机动数内调减。

第二十九条  因兴建小型水利而征用耕地,以及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征用土地的,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不减免被征地单位原承担的该土地的农业税和国家定购粮等任务。

因用地者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拖欠耕地占用税税款,造成征用土地后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核减被征地单位原承担的该土地的税费和调减国家定购粮等任务的,由用地者负担。

第三十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落实,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化整为零、骗取批准用地或者越权批地以及其他非法批准用地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征用土地的,其超过部分由上一级计划部门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抵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非法占用或者出具假证明骗取征用土地农转非指标和招工名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公安、粮食等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城镇户籍、粮油供应关系,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5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应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鉴于地质勘探临时用地的特点,在实践中,可视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补偿费用,损失一季农作物产值的,补偿一季;损失二季农作物产值的,补偿二季;损失全年农作物产值的,补偿全年产值。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及时归还,并负责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或付给一定费用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恢复实施。

二、进行地质勘探临时使用土地给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树木等)造成损失,应酌情给予补偿。该补偿费应支付给地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

三、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地质勘探,如给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酌情给予补偿。

四、来函第五条所反映问题,实质是荒山、荒地的概念如何界定问题。按照1984年9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印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对土地的分类,荒山、荒地一般指未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碟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土地,其具体含义,该规程都有明确规定。

五、关于地质勘探计划是否提前报送当地政府问题。我们认为,地质部门与地方政府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地方政府应积极支持地质部门工作,依法保证地质勘探用地需要,同时,地质部门也需要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保持必要的工作联系,在不违反地质勘探要求情况下,尽可能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勘探计划和需要临时用地的情况,以便为勘探单位作好服务工作。

六、地质勘测需要永久用地的,需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支付征地费用。

附:地质矿产部政策法规司关于请求对地质勘探等交纳用地费用中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

(1991年1月31日)

地质勘探工作的特点是分散流动、并具有探索性,地质勘探的手段主要是钻探、坑探、槽探、井探等,施工用地均属临时用地。具体施工是根据以往探求的或前一施工工作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布置的。因此,施工计划是针对某一区域,某一工作区的,不可能在年初就确定全部施工的场地。

我国的地质勘探工作,基本上都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投资,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地勘费相当紧,物价及原、材料又不断地上涨,地质勘探工作已步履维艰,再交纳大量的施工占地费用,地质勘探工作就更难于维持。对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这个尺度难于掌握,与地方的分歧也很大,因此,请国家土地管理局理解地质勘探的困难,并给予支持。同时我们有几个具体问题,请你局予以答复。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理解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只要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即可,而不需要办理临时征地手续。这种理解对不对?

二、钻探施工周期长短不一,长的一两个月,短的三五天就施工完毕,类似情况是否也要交纳土地补偿费?如交怎样计算补偿费?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还是按月或年计算?

三、青苗、树木赔偿费与土地补偿费是何关系?地质勘探单位施工临时用地,按规定或协议如实交纳青苗、树木赔偿费后,是否还需要交纳土地征用费?

篇6

    第二条  凡在宁波市场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土地管理局及镇海区、北仑区、鄞县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是本市及相应行政区域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规章、政策;

    (二)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买卖和增与、工商登记等手续的通知;

    (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办法》的行为,裁决拆迁争议;

    (五)指导、直辖市、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六)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七)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收回土地使用权。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房地产、城建、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劳动、工商行政管理、财税、物价等部门及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  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及经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单位。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分配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的拆迁任务。

    镇海区、北仑区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鄞县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县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由鄞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用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和地批准文件及拆迁联系单、房屋拆迁的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单位提出委托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后,向当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拆迁冻结户口申请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红线,结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户籍资料。

    (三)房屋拆迁单位持《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向当地有关单位申请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分层分间平面图,进行拆迁调查。

    (四)建设单位与房屋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调查情况,共同修订拆迁计划方案,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并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拆迁公告。

    (六)房屋拆迁单位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主动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拆迁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地段内公布实施拆迁有关具体事宜的通告。

    (七)实施折迁期间,房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协议。拆除依法代管、无主代管房的拆迁协议应当办理公证、证据保全,补偿金统一汇缴市、鄞县、镇海区、北仑区土地管理部门专户存储。

    (八)拆迁需作价补偿的房屋,房屋拆迁单位应申请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并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

    (九)拆迁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有,建设单位应向房屋拆迁单位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形图及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配套情况,经房屋拆迁单位核实同意接收后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办理房屋验收和产权交接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形图须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十)被拆迁人属调产安置的,凭拆迁协议等资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在拆迁结束后的60日内,向当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报送《非住宅拆迁处理清册》、《住宅拆迁户安置清册》。

    第七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当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证等部门应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租赁,房屋改建、装饰,临时建筑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等手续。

    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以及非住宅用房为主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住宅用房为主在50000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拆迁,上款所述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拆迁,暂停办理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应在期满前15日内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上术规定期限内尚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的通知自行终止。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因拆迁争议经协商不成,申请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及其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裁决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裁决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答辩,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裁决。

    第十一条  拆迁争议的裁决实行书面审理方式,但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采取其他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理拆行争议案件,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制作拆迁裁决书;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5日。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理由;

    (四)裁决结果;

    (五)告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裁决不服的诉权;

    (六)裁决部门的全称、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部门的印章。

    第十四条  拆迁争议裁决的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五条  送达拆迁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证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强制执行的过程和拆迁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员及其他参加执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十七条  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临时过渡期间,公安、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递、电话移机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八条  《办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户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记载的,以实际丈量并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认可的面积为准。具体计算规则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无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对占用拆迁范围内的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摊位的,拆迁人不予拆迁安置和补偿。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指住宅用房包括卧室、客厅、阁楼、阳台、房间内厕所、厨房、房间内走道和楼梯等。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需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海署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2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3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人均不超过18平方米;但人均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实行调产安置的,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应在拆迁协议规定解决安置用房之日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周转用房安置协议;

    (四)被拆迁人使用周转用房,应与周转用房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也可自行临时过渡。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进行住宅建设,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界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后新建住宅用房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不含50%)的建设项目。但上述住宅用房如系公寓、别墅的,对被拆迁人作就近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就近安置一般是指在同一镇(乡)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4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3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4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3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署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7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8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70%。

    《办法》第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5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6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5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衽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征地单位持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系单到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拆迁人负责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工作,上述工作如由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的,拆迁人应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

    (三)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鳏寡孤独等经济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被征地单位酌情给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家庭深住户口人数,应以《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之日为准,在上述通知后至拆迁公德规定拆迁期限内,因出生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确需入户的,可视作常往废品的人数。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能作为户口所在地的安置人口认定,但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列入拆迁范围后,可随其父母视作安置人口认定。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5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6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5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及住宅装饰补偿标准、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市区由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已办理合法手续私有和集体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是指办理过合法手续的营业用房、工厂、仓库、办公楼、农林牧业生产用房等。

    该条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是指经计划、城建、财政部门专项审批列入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道路、桥梁、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管网、输变电站、排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消防、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该条所称的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馆(场)、图书馆、阅览馆、博物馆、群艺馆及公共厕所等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比例,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3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已办理合法手续的私有或集体所有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农业、农林牧业生产用户)的,对被拆迁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一般应提供周转用房,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临时过渡的,安置新房建设项目总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平方米)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50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拆迁人逾期提供的,每逾期1个月,按《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原使用人增发半个月的经济补贴,并按拆除旧房原租金对原所有人予以经济补贴。

    (二)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不超过原建筑面积安置,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50%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超过20平方米部分按40%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35%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30%以内的比例安置。

    (三)被拆迁人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给拆迁人。

篇7

第三条  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按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资、合作条件)、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

(二)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按月(或按年)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土地局备案。

第七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抵押人可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附有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当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本出让合同生效。

(二)处分抵押物的价款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抵押人未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额度应扣除未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上交财政,其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宗数、土地面积、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上报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年内未能投资建设使用土地的,如有正当理由,可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使用的决定。

延期使用的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5%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使用划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用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当日即予公告,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使用权人限期呈缴原批准文书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缴者,宣告其批准文书无效。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公告收回之日起,即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视具体情况给原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对未按前条(三)项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主动退出原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处置该土地的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从商业中心区迁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安置用地,对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相应补偿,并予以奖励。

前两款的奖励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凡未依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标定地价,系指市、县人民政府以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市场交易价以及地块使用条件、所处区位、出让年限等条件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因继承房屋、分家析产、住房制度改革等非营利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因实施城市规划而重新调整划拨土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兼并、分立或改组、新设股份制企业的,其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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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6)04―0053―07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如何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已成为城市土地整理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土地整理工作,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城市用地总量与用地结构平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使城市步入功能绩效显著、产业结构优化、市民安居乐业、生态环境良好的可持续道路。

一、科学发展观导向的城市土地整理思路

土地整理(Land Consolidation)是集约利用土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个重要手段,土地整理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人类文明用地的产物。所谓“土地整理”是指以土地狭小或地权零乱之地区,将原有地界、道路、沟渠、堤塘等废弃,再以理性之要求,依据地势、地类等天然条件,以土地所有权相互交换为原则,另行划分,重予分配的过程。[1]52一般说来,土地整理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土地权属单位间的不利于生产管理的土地;二是调整土地关系和土地利用组织。[2]538城市土地整理不仅包括土地利用的空间配置和土地利用内部要素的重新组合,还包括土地权属和土地收益的组合。[3]目前,我国开展的农地整理较多,而对于城市土地整理却重视不够,这不仅降低了土地整理的整体效益,还限制了土地整理的全方位和可持续发展。面对21世纪的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日益增多的人口和耕地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激烈。因此,加快城市土地整理的步伐,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占用耕地的数量,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防止城市病的发生和蔓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抉择。城市建设应该走集约化发展之路。因此,除了对某一区域内城区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外,对于某一具体城市,更要在旧城改造上多下功夫。为了实现城市旧城改造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卓有成效地推进城市土地整理。

(一)以人为本是城市土地整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根据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城市土地整理要按照“城市功能的优化、基础设施完善、产业结构合理、居民安居乐业、城市环境良好”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实施好“城市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城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是搞好土地整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城市有关部门要在前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基础上,修订实施新一轮城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通过对城市土地的全面整治和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提高城市土地的经营水平,实现城市土地整理区的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全面发展是城市土地整理的科学内涵

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体现在城市土地整理上,就是应该确保城市土地整理区居民在居住与物质生活得到提高的同时,精神生活也能得到相应的提高;在城市经济增长的同时,社会各项事业进步,城市环境改善。因此,在城市土地整理工作中,要以提升城市土地整理工程质量为抓手,为城市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城市环境的改善、文化生活和精神道德水平的提高提供土地载体和物质基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和公益设施。建立城市土地整理制度后,土地整理机构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收购和征用有潜在价值或尚未开发的土地,然后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和整理,将其转变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然后,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再根据城市建设要求、市场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将这些熟地出让或出租。可见,运用上述土地整理机制,既有利于搞好城市土地的开发与整理工作,又能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确保开发与建设项目的“小配套”与城市建设的“大配套”的衔接。

(三)协调发展是城市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摒弃过去那种单方面追求GDP、不计成本和代价的片面和盲目发展观。“发展是硬道理”已成为共识,而科学发展观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协调发展体现在城市土地整理上,就是要全面发展,统筹发展,有计划地发展。事实上,从目前到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城市周围可供征用的农地已经十分有限。所以,今后城市土地利用必须走集约化和可持续的道路,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城市存量土地,以通过城市土地存量的重新洗牌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把城市土地存量的未利用、不合理利用、未有效利用、超过出让期的土地以及部分城市规划用地整合起来,无疑有助于促使城市土地供应实现由“增量调节为主”向“存量调节为主”转变。这对于从制度上保障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城市土地整理是创新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城乡产业互补的重要方面。因此,我们首先要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城市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编制的指导思想,使城市土地整理的各项内容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在理念上要以人为本;方法上要善于统筹兼顾;内容上要有效配置资源,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系上要形成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格局。

(四)可持续发展是城市土地整理的抉择

可持续发展体现在城市土地整理上,就是城市土地利用不能走粗放式、外延式发展之路,而应该走集约型、内涵式、可持续发展之路。通过城市土地整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统一,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珍惜每一寸土地,为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贡献。建立城市土地整理制度后,对旧城区危改项目、房屋拆迁及市政建设难度大的项目,可以由政府实施统一拆迁,将其整理成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再统一评估,确定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然后以挂牌交易或招标、拍卖等方式,统一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

二、城市土地整理的主要类型

城市用地包括城市社会经济所涉及的工业、商服、住宅、交通、市政等多种用地类型。对城市用地进行全面整理的目的,就是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协调处理好不同种类用地之间的比例关系,促进城市生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差别性,各个城市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因城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以不同用地整理运作模式为着重点,结合不同的运作模式寻求城市土地的最佳综合整理效益。从目前城市土地整理的实践来看,城市土地整理的类型主要有“腾笼换鸟”型、功能调整型、全面改造型、城乡统筹型和道路拓展型。

――“腾笼换鸟”型。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城市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城市土地无偿划拨制度的指导,城市用地中工业企业所占比例一般高于国外城市工业用地所占比例5―10个百分点。工业用地比例过大严重地制约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土地利用效率低、土地流转弹性小、居民生活环境污染严重。因此,把有污染、效益低下、占地面积大的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重型工业企业迁出城市繁华区,与第三产业中的金融、商贸、会展、服务用地置换,无疑有利于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单位土地贡献率的提高,有利于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有利于提高城市整体容积率。具体实施办法:对工业地产进行评估,寻求商服置换对象或实行公开拍卖,城市郊区设立工业企业新的集中发展地。例如:成都市三环路以内的工业企业,根据城市“退二进三”方案,除适于中心城区的约1/6的城市型工业可继续保留外,大部分的工业企业将迁出或关停并转,75%左右的工业用地将改变为金融、商贸、商务、房地产等用地,“腾笼换鸟”,从而使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区的黄金地段发挥出高效益。

――功能调整型。我国城市用地空间布局混乱、分散,难以形成应有的集聚效益。许多事业单位、机关和效益低、耗地多、污染大的工业企业占据市中心和高价位区域,长期造成“优地劣用”或“围而不用”的局面,从而不仅增加交通量,污染环境,而且造成城市中心土地配置难以优化。对城市用地实施功能分区整理就是把城市土地依据区位和价格差异划分不同的用地小区,实行工业园区、生活住宅区、商服区集中用地的策略,利用相同种类用地性质的一致性和共享性,减少其对外部环境的负效应,从而达到集约用地的目的。例如:成都市将城市区的功能结构划分为核心区、中心区和副中心区,实行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的规划,核心区以金融、商贸、办公为主,中心区以居住为主,副中心区建立若干相对独立的综合新区,从而盘活了存量土地资产,提高了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益。

――全面改造型。缺乏整体和科学规划,新旧混杂景观是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一大特征。历年来,我国城市规模呈现出摊大饼式的外延扩张态势,城市用地的内涵挖潜工作未被重视,旧城区低层建筑、空闲地、老胡同、狭窄小巷随处可见,从而严重地制约着城市现代化的步伐和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全面改造型的用地整理模式,就是针对旧城区内基础设施落后、建筑层面低、空闲地多、缺乏合理规划的现状,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城区的要求,对旧城实施彻底全面的改造,以适当提高城市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城乡统筹型。在不少城市与乡村的结合部,往往出现一些农地已经在用途上非农化了:农民已经不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而从工经商;农民的住宅开始对外出租;一些没有城市房产证的房屋已经作为商业地产在开始经营;“城中村”星罗棋布地镶嵌在城乡结合部的若干区位;建筑物零乱,用地效率低等等。因此,按照城乡统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对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进行整理,规范土地权属,完善基础设施,可以使其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吸纳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失地农民就业。

――道路拓展型。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城市道路狭窄、交通拥挤、基础设施落后。近年来,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小汽车进入千家万户,城市交通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城市道路改造成为城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在道路拓宽和改道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沿线房屋的拆迁和城市土地的整理,以便为这些道路拓展后的产业布局、居民小区和公共事业提供更适宜的城市土地。

三、科学发展观导向的城市土地整理对策与举措

城市土地整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繁多,涉及面广。因此,为确保城市土地整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收到预期成效,必须构建城市土地整理的配套举措,形成城市土地整理卓有成效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以社会经济可持续的发展为路径,积极开展城市土地整理

城市是区域经济的增长极。因此,城市土地整理方案要根据城市作为区域经济中心和枢纽的功能定位,聚集城市科技、金融、商贸、交通、通讯等功能,进一步增强城区在特大城市经济中的吸引和辐射力,巩固和发展城区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促进城市繁荣。在城市土地整理规划中,要搞好城市管网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在城市周边形成一批二、三产业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带,使城市的城市功能分区更加合理。[4]

在城市土地整理过程中,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综合考虑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许多地方在城市土地整理规划设计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重视技术规划而忽视经济规划。人们往往比较关注土地整理与城市各种功能区的布局、某一条街道的样式、标志性建筑物乃至某些具体建筑物的造型等等之间的关系。所以,一些地区常常邀请国内外的一些高层次专家、学者进行反复地规划、设计和论证。而对于这些规划设计的经济价值,虽然有所考虑,但往往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影响了城市土地整理后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聚集功能的提升。

(二)以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重点,推进和实施城市土地整理

在城市土地整理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统一,既要讲求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有步骤地进行环境治理和建设;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资源开发与节约,依法严格保护环境与生态;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从体制和机制上促进城市土地整理区域的可持续发展。[5]通过土地整理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

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土地整理方案的制定上,不仅要注重用地的地上整理,而且要关注用地的地下整理;不仅要注重土地整理后的“多通一平”,而且要为土地整理后的利用提供可行性建议。[6]92事实上,城市建设不是单纯的建广场、辟街或扩地开道,做简单的“加减法”和“摊大饼”式地向地带和城郊延伸。千城一面、单纯追求“量变”的建设已经违背了城市建设作为一门科学的特性。目前,我们在城市土地整理的过程中,要防止城市建设和城市经营中的同构性问题。城市功能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可以说是经营城市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城市的生机和活力在于它的产业经济特色和独特的历史文化积淀。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筑风格的同构性只会使其显得呆板死沉。即使在一个城市的街道两旁,其建筑物也应风格各异,其建筑物可以有进有退,有高有低,色调有冷有暖,突出层次和色调的和谐。另外,城市建设过程中一味地求新求大,只会浪费财力资源、土地资源,更浪费了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意大利、希腊、法国等欧洲国家的许多城市的迷人魅力,不是它的高楼大厦,而是它历史赋予的浓厚的文化底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城市在建设和改造中缺乏整体长远规划,“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扩地建路、盖房造屋后,却将城市应该必备的配套设备,如给排水、供电等设施给淡化了。刚修好的路,不久又被挖开;建好的绿化带又推倒重来;有的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因缺少排水系统,要么蓄在一地形成水洼,要么直接排入河流,与饮水源混杂,以致造成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2004年夏天不少城市遭遇洪灾就是沉痛教训。另外,城市土地整理项目要推行投入产出率、生产成本降低率、新增城市用地率、生态景观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改善等综合考核指标。在进行城市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必须进行景观生态评价;城市土地整理后的项目建设,也必须有具体的景观生态措施。

(三)以用地结构调整与优化为取向,提升城市土地整理的绩效

城市土地整理要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相契合,通过城市土地整理来优化产业结构。城市土地整理的开展,不但可以吸纳一部分城市剩余劳动力和下岗职工,也为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城市土地整理要高标准、高起点,要按综合治理模式,整理出优质场地,为城市规模化经营创造好的基础条件。城市许多商业服务行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通过“退二进三”的土地整理,可以使第三产业在城市中更加繁荣,从而在更好地发挥城市功能、联动工农产业互动、为城市提供更多税源的同时,也为城市剩余劳动力和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城市土地结构的变迁和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注意保护土地资源,进行“可逆性调整”。整理后的土地要发挥产业比较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和服务,发展不同类型的中央商务区、会展经济区、生态居住区,提高城市产业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选择发展对地方经济贡献率大的高科技产业,为国内外城市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从而实现城市土地整理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机结合。

(四)以建立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为抓手,实现城市土地整理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土地整理是一项投资巨大的基础工程,资金落实是城市土地整理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资金短缺是影响城市土地整理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土地整理事业的全面开展,拓展和增加新的资金筹措渠道,加强管理,使城市土地整理资金形成“投入―运行―回收―再投入”的良性循环,这是当前城市土地整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解决好城市土地整理资金问题必须重视城市土地整理资金筹措的多元化和运作方式的市场化。国外城市土地整理成功的经验表明:实施城市土地整理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关系的政府措施,必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资金体系,才能使城市土地整理按照符合长远和全局利益的要求实施。城市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渠道稳定了,搞好城市土地整理才有物质保障。

建立和健全城市土地整理资金投入的制度安排,必须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积极拓展资金渠道,使城市土地整理有长期和可靠的资金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保证其专款用于耕地开发和城市土地整理;运用各种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开展城市土地整理的国际合作;同时充分利用信贷资金和配套的优惠政策,吸引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到城市土地整理的进程中,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多元投融资渠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的控制下,积极整合旧城改造、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房地产开发等层面的资金,使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效益优化,避免重复建设,提倡雪中送炭,力戒锦上添花。城市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公共和公益项目的土地整理。在城市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等环节上,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完善城市土地整理市场规则。为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应加大城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监管力度,保证城市土地整理资金足额收取、足额使用、合理使用,以优化城市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

(五)以人性化实施为切入点,加大公众参与城市土地整理的力度

城市土地整理首先应做好城市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工作。在城市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前,要搞好权属核实工作。对所涉及土地的权属、界限、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按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性化实施为切入点,充分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维护原土地使用者权益,按照公平、公正、等价的市场机制,使原土地使用者能够以合理的方式和途径分享土地整理后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对于体现城市文化传统和历史的城市特色区的土地整理,基于当地群众最了解项目区的文化历史背景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薄弱环节,其土地整理项目的规划要让群众参与,形成当地群众、规划设计单位、城市土地整理专家“三结合”的项目规划设计机制,以提高城市土地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水平,优化城市土地整理资金配置。

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开发整理体制、机制及运作方式。城市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管理要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工程监理和项目法人制度等规范管理行为。合理界定城市土地整理招标范围,一些企业能完成的单项工程,可以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工程质量,用补助方式实施这部分项目。推动土地整理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形成“以钱长地,以地长钱,钱再长地”的土地资源产业良性发展机制。突出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健全资金筹措机制、土地再分配机制等,鼓励企业、社团、个人参与土地整理,广泛吸纳各方资金、技术。不断完善奖励机制,提高对基层的补助经费,激发整理区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高质量开展土地整理,为城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闯出新路子。在城市土地整理的过程中,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将土地整理的政事、事企分开;从规划、立项和资金保障到实施、验收、建成后使用维护的规范管理机制;政府、公司、个人参与的多元投资机制。

(六)以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为突破口,提高城市土地整理的质量

基于城市土地整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培养科技、工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建立土地、城建、路网、园林、环保等各类专业人员合理搭配的城市土地整理专业技术队伍,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挥专业技术特长或成立专门机构,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科学研究、技术论证、工程建设等工作。从事城市土地整理的专业机构和人士要不断学习和研究土地开发整理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要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在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工作中的应用,逐步形成科技支撑体系,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科学化;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化建设,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和管理的标准化体系,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科学化水平;要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项目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实现城市土地整理的全程优质服务。

城市土地整理是一项具有相当科技含量的综合性活动,需要科学的规划指导和相关技术的应用。因此,城市土地整理工作者应搞好技术服务,为城市土地整理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措施,为企业培训城市土地整理技术骨干,自始至终做好城市土地整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保障城市土地整理的高质量;搞好法规咨询服务,为城市土地整理制定和提供配套性的政策、法规,使城市土地整理有章可循,建立和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安排;搞好城市土地整理的信息服务,经常通报本地城市土地整理的情况和外地城市土地整理的先进经验,使城市土地整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搞好城市土地的权属界定与相关服务,认真做好城市土地整理前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城市土地整理后的土地变更登记,防止引发城市土地整理过程中的权属纠纷,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严金明.土地整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2]马克伟.土地大辞典[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1.

[3]夏显力,李世平等.城市土地整理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3,(1):66-68.

[4]杨继瑞.城市土地经营的新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2004,(6):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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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献的征集与利用越来越受到各级公共图书馆的重视,已经成为图书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文献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标志,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反映,而地方文献征集的多少、利用率的高低也成为衡量一个图书馆综合能力的标志之一。因此,研究、探讨地方文献的征集、利用将是今后图书馆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地方文献的定义及范围

征集、利用地方文献的首要问题是应该明确什么是地方文献,范围如何界定?目前,地方文献的科学概念及其范畴众说纷纭,还没有一个相对统一、明确、清晰的认识。各级各类图书馆在地方文献的征集过程中,也都是按着各自对地方文献的理解或诠释进行征集,操作过程中缺乏科学依据,致使众多的图书馆只注意地方信息密度较大的方志、史料、专业志书等公开及半公开的图书、报刊出版物等“正规”核心文献,而忽略了与本地区历史、发展相关的非常规性文献。因此,地方文献的定义和范围一定要有个界定,界定到图书馆专指的地方文献,而不是泛泛的地方文献。除党政机关系列公文以外,凡研究、介绍、记述、蕴含本地区政治经济、自然地理、历史沿革、文化源流、民族民俗、风土人情、土特物产等出版与未出版的文字、声、像等载体都可作为图书馆的地方文献予以征集。

二、地方文献的作用及利用

征集、收藏地方文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地方文献的整理挖掘,可以为当地各项事业发展,包括决策和科研提供具有现实价值的文献资料服务,从而扩大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

1.地方文献是传统教育和乡土教育的好教材。地方文献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地方史资料,内容复杂,种类繁多,更多的是独家所有。如宗谱,乡土气息浓厚,是一个家族、一个区域民族发展的沿革,许多宗谱记载了家族的兴衰,对曾出现在社会各历史时期、在社会各项事业中创造出业绩的杰出人物,都有详细记载。另如神话传说中就记述了本地区民族生活传统的来源、信仰、图腾的依据等,因此,可以说地方文献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它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的革命传统教育的好教材。

2.地方文献为地方政权决策提供了依据。地方文献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特点。如地方志书在编撰过程中,对掌握的第一手材料,认真核实,科学筛选分类,全面系统进行记述,保证了材料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地方文献是地方政府了解本地历史,体察地方民情的重要渠道,更是制定政策、规章的依据。

3.地方文献是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料。地方地理历史研究、民间民族民俗研究、土特物产研究都离不开地方文献。如关于少数民族的神话传说,就是研究民间风俗、文化、民族图腾、信仰的重要资料。很多传说、神话已成为民族传统的史料,也是目前旅游业开发的原始资料。

必须重视地方文献的开发利用,它不但是民族的精神财富,而且将转化为民族创造物质财富的手段之一。地方文献也是特色图书馆的标志之一,所谓特色,必须是有别于其它馆的东西。地方文献作用发挥的情况等,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图书馆认可程度的标志。

三、地方文献征集的原则

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艰苦的工作,是一项地方文库建设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我们现代图书馆人的努力。因此,现在必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地方文献征集、筛选、收藏,在采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完整系统原则。对多卷册、丛书和连续出版物等文献,一定要收集齐全,保证文献的完整性和学科的系统性。

2.厚古宽今的原则。对时代久远的文献,能见到的就要收集;对当代文献,不可多加限制,文献较少的类目更要放宽,文献较多的要严格筛选,保持文献的真实性和地方特色。

3.宁繁勿简的原则。对无法判断其文献价值的,宁可收下,待数年后,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会对其有新的认识、新的发现。

4.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有些本地区人士的著述内容虽与本地无关的文献也要征集,其著述对未来研究作者有着重要价值。

5.有主有次的原则。对本地区文献要注意种类齐全,对周边地区有关连本地的地方文献也应予以酌情收集。

四、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的方法

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要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在馆内建立专门的地方文献征集机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征集,尽可能全面地做好征集工作。

1.馆内建立地方文献征集组。建立地方文献征集组,是开展地方文献工作的基础,工作人员要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证。对目前掌握的已出版或正在出版的地方文献做到优先采集收齐;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曾经出版或未出版或会议交流的文献情况,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征集;同时,摸清本馆地方文献家底,避免盲目重复征集。

2.建立文献征集信息员网络系统,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图书馆进行文献征集。文献征集单靠图书馆内的几个人,政府发几个文件是很难将文献收集工作做好的,要在本地的综合部门、各部门资料室、专业研究机构建立广泛的文献征集信息员队伍,依靠他们工作的便利收集各自的文献,这样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较全面、系统地征集到有价值的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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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附:专用章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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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

                    ||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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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划拨土地使用专用章||

                      =============

                  =================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

                  ||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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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土地基本为科研划拨土地,因为其土地性质的制约,加上企业自身生产、变更等原因,导致许多企业都存在了不同程度的闲置土地资产。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土地,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土地资源管理原则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需满足下列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一)划拨土地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未经批准、未办理土地出让不得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抵押,土地随同房屋共同抵押,抵押权实现是,从拍卖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二)划拨土地出租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未缴纳出让金、未取得土地证,不得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形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三)划拨土地用途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出让用地

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性质为有偿和有期限;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存续期间内其权能近似于所有权。

三、206所土地资源汇总及现状

汇总表如下:

四、206所土地资源盘活的探索和思考

(一)转让变现

原则上划拨土地是不允许直接进行转让,但经过批准(土地局、人民政府等),可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由买卖方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优点:程序简单;政策风险小。

缺点:获利少,以现状用途转让市场需求小。

目前土地证号为《国用(2007)第1号》、土地证号为《长安国用(97)第268号》这两宗土地目前闲置,并且,根据目前的现状:前一块地面积小、靠路边、东西长几十米,南北最短的地方3米多,并且南面为深坑,地面上均是村民种的树;第二块地在长安区太乙宫,原为我所试验用,现在已经闲置。单位重新利用这两宗土地的困难比较大,可考虑此方法,如果有意向买方,我单位先向集团公司提交申请,得到集团批复后,可再向航天管委(土地局、规划局)等部门提交申请(这个过程可由买方协调),待政府批复后,可按当初约定价格出让,土地出让金由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一方支付。按这种方法,可将这两块闲置土地变为现金收入,但土地资源就会减少。

(二)以土地对外投资或合作开发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用途含住宅或办公(工业),则此种模式可以考虑。一般考虑合作开发。一方出资,一方出地的模式。以土地出资的一方通常不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决策,仅以土地出资为限,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分配利润。该种合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双方来说风险相对较小,容易取得预期的合作效果。

上面涉及的两块土地:土地证号为《国用(2007)第1号》、土地证号为《长安国用(97)第268号》,可选择此方法盘活,风险最小,效果最佳。单位可先向集团公司提交申请,得到集团批复后,在网上公开招标联合开发,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中可规定当地政府批复由合作方办理,我单位只提供土地资源,所有与经营有关的风险利益与我单位无关,在规定时间内收取当初约定的收益。土地证号为《长安国用(97)第269号》这宗土地,西安翻译学院租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属于联合开发,我单位提供土地闲置土地资源,西安翻译学院租用,跟经营有关的一切责任,我单位不用承担,我单位只用土地资源换取收益。实际上,2013年的时候我们资产部已经按照子集团领导批示,将第一块土地拿出,进行联合开发,我当时在局域网上了联合开发的招标通知,并且有几个有资质的单位来竞标,但最终因为集团公司当时的其他考虑,没有批复,不过我们以后也可用此方法再次尝试。

参考文献:

[1]严金明.国有闲置资产的成因及盘活问题探讨[J].学理论,2009,(19).

篇12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号令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

篇13

对于地方文献资源而言,其主要功能是实现对地方发展状态的全面反映,是地方发展历史的见证和反映,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方式随着现代技术和环境的变化而面临改变,地方文献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既包含传统的资料类型,同时,需要将其展示在公共图书馆相关网状和电子阅览室中。因此,要正视当前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和利用中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文献的完整性和利用水平,为地区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可靠和全面的资源。

一、对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问题的描述

(一)缺乏对地方文献征集概念的准确理解

在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和利用中,地方文献的概念和范围十分关键,否则,直接影响征集的针对性。但是,很多图书馆对地方文献的征集缺乏准确的理解,很难推动征集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实际操作中,图书馆只是注重进行密集度较高资料的收集,忽视密集度不高的内容,使得资料完整性不佳,造成地方文献征集概念上的偏差。

(二)对地位文献资料的范围进行全面了解

对于地方文献而言,其涉及的范围较广,突破是时空的限制,几乎保护了所有的文献资料类型。在进行具体收集的时候,要重视对各种历史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囊括了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资料类型。

二、对数字时代对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料建设产生的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数字化和网络化成为新的信息环境,使得单一的纸质文献资料的格局被打破,文字信息突破了载体形式、出版手段等方面的限制,地方文献数量和内容呈现丰富性与多元性,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促使收集方式需要积极进行转变。首先,立足文献载体的介质,不再是单纯的治本印刷型文献,囊括了声像、光盘以及多媒体等形式。在多样化的文献载体模式下,对地方文献收集、整理和开发产生巨大的影响。其次,地方文献的发行不再受时空的限制,能够在国内外进行同步出版。再次,网络信息发展迅速,文献信息的资源结构发现变化,地方文献资源渠道得以扩展,如电影、制片公司、地方电视台等,都成为地方文献信息的来源。由此可见,地方文献载体的多样化使得文献收集范围和渠道得以扩展,收集难度随之增加。同时,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文献揭示的内容不再是围绕表面内容而进行,需要深化刊的内部,实现深度加工和处理,为读者提供广泛、迅速、精炼、准确的多层次服务。

三、如何做好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

(一)重视文献征集活动的宣传

对于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需要重视宣传,大力动员,引起广泛关注,积极进行文献资源的主动性捐献。要发挥大众媒体的宣传功能,全面介绍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发展状况,结合资料用途进行详细讲解,大力号召进行文献捐献,发挥其自身的应用价值。可以借助电视台、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积极宣传。在完成相关收集之后,可以举办相关书展,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扩大号召力和影响力。

(二)中实现相关组织组建以及制定的确立

针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文献资源,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重视相关文献呈缴制度的建立,降低文献征集的难度。作为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政府进行交流,指出文献征集中的问题,发挥政府的智能,对呈缴制定和规定进行明确,借助政府,提升文献资料征集的有效性。

(三)对地方文献征集渠道进行不断拓展

鉴于地方文献内容的广泛性、分布的分散性等特点,使得其收集关注难度较大。因此,对文献收集的渠道进行拓展,建立长期、顺畅的采集途径。另外,可以与地方的杂志社、出版社各个机关等建立合作关系,强化交流,通过正当的途径实现对地方文献的收集。在重视纸质地位文献收集的同时,促进相关实体资源的收集。随之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文献资源规模不断扩大,各种数据库资源投入使用,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网络地位文献资源。因此,网络的发展使得征集空间和手段都不断变化,载体增多,使得资源更具全面性,要提高资源收集的全面性。要重视对地方文献收集来源的归档,目的是便于后期查询。

(四)重视地方文献征集队伍的建设

在地方文献征集过程中,需要专业、足够的人员执行和操作,同时,要强化专业培训。图书馆需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地方文献的征集关注,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尤其是交流和沟通的技巧。另外,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兼职人员开展征集关注,提升征集关注的广泛性和有效性。

四、对地方文献利用价值的分析

(一)对地方文献征集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资料

对于地方文献资源而言,包含诸多方面的那日,如经济、发挥等,因此,能够为地方相关政府和部门提供丰富的资源,为其据测提供当地情况。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提升决策科学性。另外,结合信息资料的实际,强化对资源的管理,做好文献的加工和整理,及时发现资料中的问题,重视新题材的挖掘,立足新角度,将新理念融入其中,提升资料管理水平,增强管理效果。

(二)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和服务

对于地方文献资源而言,其对地方的各方面进行了记载,借助公共图书馆的相关活动,促进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更具特色。借助乡土文化活动的开展与宣传,积极开展文献资源的阅读,提升群众乡土教育的思想,同时对青少年发展意义重大,使得其能够更全面低了解家乡,促进家乡事业的建设,为实现家乡的全面发展共同努力。

(三)切实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地方文献对于当地的农业、工业等都进行了详尽的记载,因此,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可以发挥这些资料的价值,为期提供更加全面的历史信息,尤其是提供全面的科技和经济建设的信息,指导当地各个行业的有序发展,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信息数据支持。

(四)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于和谐社会,既需要全面的当前信息,又需要全面应用历史信息,树立家乡建设的理想,为当地和谐发展的环境提供信念支持。同时,发展乡土文化,能够拓展当地居民的文化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实现当地文化的传承,为地方和谐发展贡献力量。因此,需要在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建设中发挥对地方文化的促进作用,促进地区和谐发展。

五、加强数字时代加强地方文献的管理与利用

(一)提升地位文献关注的标准化与制度化水平

在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中,要重视将标准语制度化应用其中,制定适合本地区文献管理的法律发过,以便于未来图书馆的文献信息管理工作。另外,当前的呈缴本制度对国家图书馆和县级以上图书馆是接受呈缴本的法定单位,但是,缺点是没有对违反规定的缴送者进行相应的处理,图书馆对这种情况是无能为力的,关键是法律没有赋予相应的权利,因此,需要进行不断完善和健全,使得收藏工作由被动变主动。

(二)注重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图书馆区域文献信息联合体,促进地方文献的全面共享

对于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的构建,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文献资源的共享,对于推动全国图书馆网络信息化建设意义重大,满足不同地区文献需求,支持区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同时,提升文献信息机构的整体,使得地区之间的差距得以缩小,使得图书馆能够更好地发挥对民众的服务作用。

(三)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合作

对于当前的图书馆,需要将自身视为世界图书的一部分,因此,需要突破自给自足观念的束缚,需要重视在世界图书馆系统中获取资料,传递给使用者,随着准备将自己拥有的馆藏提供给世界读者。随着国际间合作的加强,民族文化融合程度提升,因此,不同区域内的图书馆需要发挥各种地方又是,扩大国际间合作与交流,实现最大程度的资源共享。

六、结语

综上,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和利用工作与当地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关系密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面对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要突破传统方式的束缚,促进征集方式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发挥各个机构的做,为征集建设提供更多的途径。同时,结合文献特点,重视文献价值的挖掘,为当地发展提供数据支持,促进地方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樊克兰.浅析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与利用[J].四川图书馆学报,2014,(01).

[2]李怡云.浅谈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与利用――以宝鸡市图书馆为例[A].中西部公共图书馆联合会.中国西部公共图书馆联合会第二届(2015)年会暨学术讨论会会议论文集(三)[C].中国西部公共图书馆联合会,2015.

[3]林平.浅谈县级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与利用[J].福建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2,(02).

[4]张蓉.利用图书馆地方文献服务地方经济刍议[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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