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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9: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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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

篇1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土地资源保护 集约利用 群众意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提升我国现代水平的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的保护一直是发展中存在的重要矛盾,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郊区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乡村城镇化等越来越多概念的衍生,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需求量开始激增,然而土地资源的自然供给却是有限的,再加之人类活动的频繁,导致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等问题,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稀缺。因此,农村土地管理成为当前一项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与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早在几年前,我国便已经提出和实施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方针,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显得尤为重大,经过几年的实践,人们确实发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确实在缩小城乡差距,拉近贫富距离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如此,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进程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土地资源保护同样是在近几年来提出,其意在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增加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土地资源带来的却是越来越越严重的破坏,人们肆无忌惮的耕作、放牧、投资办厂等行为,这样做的后果非但加快了经济的发展,反而严重打破了土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严重缺失。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必须与土地资源管理协调发展,否则两者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2 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农村土地整理

首先应开展农用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的能力。农用地整理,其宗旨就是按照现代农业的要求,综合采用农业、水利、林业、生物和科技措施,实现田成方、路成行、林成网、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农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操作机械化和农艺规范化,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实践证明,农用土地整理在很大程度上都发挥着极高的效益,如将处于荒废状态的道路、沟渠、损毁的防护林、坟墓等开发成生产用地, 可以有效的增加耕地面积:诸如通过规整农田灌溉渠系,发展节水灌溉农业,以及改良土壤等措施,能够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调整土地关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能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同时保证土壤的养分不大量流失;通过平整土地、归并零星地块以及修筑梯田,能够促进土地集中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农业集约化程度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可以为大面积推广农业技术创造条件,有效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提供有效的措施。

3 农业生产用地的配置机构不健全所导致的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政策中,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目前来看,在以为核心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制度优势已经开始出现严重的弱化,正在不断的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生产力要求的弊端。由于单个家庭中所拥有的生产要素与制度中提到的扩大生产经营的要求相违背,分散农户的家庭经营已经难以适应整个市场的需求,生产同再生产在各个环节以及利益的分配存在重大的矛盾。不仅如此,农民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不够深刻,意识观念不统一,进而造成了不同区域的规模和流转的差异,再加之没有可操作的指导性策略,是土地的流转处在一种盲目运作的状态。

4 如何合理规范土地使用

所谓土地集约利用,其基本涵义就是指在土地上增加投入,以获得土地的最高报酬。通常,我们把单位面积的土地上的资本以及劳动投入量,来确定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标准。土地集约主要侧重于土地利用潜力的挖掘,以节约用地和高效用地为原则,达到投入产出比和土地利用的最高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必须遵循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

4.1 必须高度重视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土地资源在利用率上存在的问题,追溯其根源不难发现俺,资源短缺与低效利用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通过优化配置这一策略,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土地集约利用在根本上涵括了土地优化配置的问题,土地优化配置可以很有效的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在其实质上,完全可以可以理解为以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根本目标和准则。在一定区域内使土地资源需求既能满足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不对人类未来的发展造成威胁。这样做的同时,也满足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4.2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农村,浪费土地的情景随处可见。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村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在农村,很多地区都在延续这先人粗犷型的生产生活方式,肆意开采、放牧、砍伐等行为,这直接导致了土地资源的大面积破坏以及土壤营养含量的流逝。积极的开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是有效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不能靠大力发展经济作物,来增加单位土地面积的经济产出,我们必须要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出尽可能无限多的效益。对每一类土壤进行分类指导,给予合理的确定,不能忽视现有的状况而采取“一刀切”的盲目策略,从而以发挥每类土地的最高利用价值。

4.3 坚定不移的遵循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原则:在目前的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遵循低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在有限的自然供给中,创造出属于人类的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政务等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为广大群众提供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使群众可以充分的了解我国的国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土地整理上的整体认知,使经济发展理念和资源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了群众自身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从而能够为土地整理项目的有效实施,奠定了最坚实的人民群众基础。

5 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项制度和法律法则都还不完善,新农村的出现以及土地资源保护的出现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局面,然而能否做到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还要靠有关部门的大力发展深入以及群众的鼎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武子宁、路紫.河北省村庄改造研究[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篇2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6号)、《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城镇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该城关镇政府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意你们的理解,即土地作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行使管辖,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请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国土函字第146号)

篇3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1988〕国土〔籍〕字67号《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结合军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按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

二、军队用地单位在填报军事设施和保密的企业化工厂土地用途时,分别填“军事设施”和“军事工厂”。没有开展军用土地详查的用地单位对使用面积不清楚的,抓紧时间自行勘测丈量准确。军队申报单位,向当地政府只交纳土地登记和领证的工本费。

篇4

    二、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凭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股份制企业试点期间为国家及省级体改部门,下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股东单位在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之前,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用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核实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经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与股东单位其他资产一并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改组或新设后的股份制企业持有。

    (一)土地资产入股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股东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股份制企业须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业如需续期使用土地,应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所持有。其他要求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篇5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及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所有非农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

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林、牧、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

第四条、国家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占用耕地指标,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并作为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用地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总量控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第二章、用地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六条、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第七条、用地计划的编制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程序执行。具体程序是: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的编制,先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家编制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本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的用地计划建议,报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由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将计划建议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省级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编报用地计划时,应把部门用地计划包括在内。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占用耕地66.6公顷(合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133.3公顷(合2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上报国务院。

第九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在各地和有关部门报送用地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汇总提出全国用地计划建议,报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国务院计划部门提出全国用地计划草案,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用地计划经批准后,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用地计划下达执行计划,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执行计划必须与各级计划部门的计划相一致。

第十一条、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用地计划,实行单列。

第三章、用地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纳入用地计划,必须严格按用地计划程序和权限报批。凡未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时,须有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并提出对项目用地的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不同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年度用地,必须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文件。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有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方可申报用地。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当地村(镇)总体规划,并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用地计划中的耕地指标属指令性,不得突破。国家在编制用地计划时,可适当留有机动指标(包括在总指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需调整计划、增加指标时,按计划编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用地计划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地计划的管理,特别是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

第十七条、建立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半年必须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部门,并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20日和1月20日。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综合逐级汇总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的实际建设用地情况报告国务院,抄报计划主管部门。

对超出国家计划用地的地区和单位,由计划部门负责核减其下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注销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当地政府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逐步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年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规划、计划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体现土地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的纲要,是编制五年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五年用地计划是分阶段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间环节,是指导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的依据;年度用地计划是按照五年用地计划编制的分年度执行计划。

篇6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我市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重新修改、设计的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后,各区、县已经颁发的原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继续有效,待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现存的上述原版土地证书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

篇7

二、凡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按国家规定准许建设的项目,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集体和个人在城镇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三、按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批准列入预备项目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四、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当地年度用地计划,不得超指标审批。

五、征(拨)建设用地程序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址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门,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项目建址,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等事宜。项目初步设计按规定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按土地审批权限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二)拟定征地方案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主持签订征地初步协议,报同级政府审批。对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等,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征地费用包干。

(三)审批用地

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复核用地计划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审定征地协议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审批权限规定,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报告,报人民政府审批。

(四)划拨土地

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并通知建设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征地协议,缴纳、支付各项税、费,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督促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五)颁发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后,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六、征(拨)建设用地须报送的附件

用地单位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需向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附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四)扩建、续建项目的原批准用地文件、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和有关文字说明;

(五)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及年度投资计划;

(六)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经建设用地咨询服务部咨询的项目,须同时报送咨询论证报告。

七、土地管理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加送下列附件:

(一)建设项目征(拨)用土地呈报表;

(二)征(拨)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费用包干协议(附征地费用计算依据);

(三)建设用地征求意见书或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四)对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应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篇8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搞好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各种用地需求,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我们制定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土地计划管理制度,是我国计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

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编制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条 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下同)、省辖市(分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用地计划的编制时间和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系指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下同)相同。

第五条 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计划单列省辖市的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所在省的计划总指标,并单独列出。

国务院各部门(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由该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该省用地计划总指标,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用地2000亩(耕地1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编制并申报用地计划。

第六条 编制城镇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征求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用地计划均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表格编报。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国用地计划草案,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用地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指标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标,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总表。

第九条 凡纳入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项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的用地,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申报五年用地计划;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应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定额并采用因素分析等方法确定。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后,用地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国务院各部门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的省,纳入该省的用地总指标,不得挪用。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县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用地定额,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换算为农村个人建房的户数指标,分解下达到乡、村。

建设用地的批准权应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在编制、下达、执行计划过程中,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分级审查、逐级把关、分类管理、严格掌握。

用地计划确定的占用耕地数,属于指令性指标,只能节约,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数,属于指导性指标。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将占用非耕地数定为指令性指标。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不得挤占国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是否调剂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用地计划节余指标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准年终突击分配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确需修改用地计划时,应按照计划编制程序逐级报批。

需要增加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在本级用地计划总指标内进行调整,并抄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确实无法调整,需要追加用地指标的,应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用地计划,并接受同级计划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计划部门应做好用地计划执行过程中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和上级计划部门。

报告送达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1月底。省级以下报告的送达时间,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并依据用地计划严格审查。

凡不执行用地计划擅自突破指令性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等不实行国家征用的建设用地。

篇9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原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

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酌情予以补偿。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属于行政处罚。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的报废,应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其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决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篇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试点工作。

在农村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是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措施。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关于近两年内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要求,国家局希望各省(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篇11

一、切实抓好城镇地籍调查、初始土地登记工作。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全国地籍研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按照会议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未按规定的地籍调查方法和要求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要求补课,并注意工作的衔接。对目前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城镇,应及时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资料的管理工作,凡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资料更新,保持申报资料的现势性。

二、抓紧做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

抓紧做好变更土地登记,使土地登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当前强化城市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研究切实抓好。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包括旧城改造、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用地,需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依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记。建设项目竣工后三十天内,由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实地调查、界定土地权属界线,测绘地籍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确定土地使用权,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先办理出让审批手续。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受让土地单位或个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据出让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实地调查、测绘地籍图,报经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注册,确定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三)以征用、划拨方式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其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的,应先办理建设用地审核手续,竣工后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的,依据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直接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先办理审批手续,再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五)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再依据批准文件和出让、转让合同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篇12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11)05-0064-06

A Study on Innovation of Land Management System under Constraintsof Urban Land Intensification―A Case of Hefei

LI Xue-ming, SHI Lei

(Management School,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Hefei 230026, China)

Abstract: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diction of land supply and demand,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mpirical research were used in this paper. ‘Two-way constraint mechanism’ which used in urban land intensive and conservation was proposed in this paper. Based on empirical findings, the new strategies were proposed for conservation and intensive use of urban land.

Key words:intensive and conservation use; national experiment unit; two-way constraint mechanism; policy innovation

1 引言

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已成为地方政府在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障碍。2007年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按照到2020年18亿亩耕地不可减少的“红线”估算,每年可供占用的土地面积仅为200万亩,不足建设用地需求面积的1/6。此外,土地利用方面还存在着土地资源短缺、城市土地低效利用和区域生态空间破碎化并存的现象。现实的压力决定了土地利用不能再走粗放式的老路,寻求在节约集约利用约束条件下的土地发展新模式,对于解决当前中国土地利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涵

西方学界很早就意识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有益于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并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这一问题予以阐述。1867年,马克思注意到农村集约耕作中存在着报酬递增的规律性,“所谓耕作集约化,无非是指资本集中于同一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1];而级差地租的存在,则促使土地利用者在空间上寻找最合理的节约集约用地方式,“地价昂贵的第一个后果便是,使人们不得不高度集约使用土地”[2];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经济学家开始从土地产权配置的角度来研究此问题[3];20世纪7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学则进一步分析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经济效益间更加复杂的内在联系:Arnott和Lewis从微观行为理论出发,研究了影响城市土地利用的因素,发现在城市用地扩展中,投资密度(土地集约水平的重要指标)与资本的利率成反比,与地租的预期变化方向成正比[4];Brueckner利用居民效用最大化理论,扩展了城镇土地利用结构的均衡模型,证明土地集约程度的重要指标―建筑物层高从中心城市的CBD向递减,且大城市的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于小城市[5];Stern从城市发展的历史路径依赖特征出发,对不同形式的城市人口密度函数进行了估计,发现距离中心城市的远近是解释人口密度的重要因素[6];西方学界在研究过程中逐渐出现了田园城市、卫星城镇、带型城市、现代城市等多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式,并最终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整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理论―“精明增长(Smart Growth)”。

以这些理论为基础,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学者结合中国实践经验,以地理科学、土地科学、城市科学等为基础,进一步探讨了在中国情境下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问题。曹建海认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个相对性概念,相对于中国传统的粗放用地模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因此,不应寻找最高的土地利用强度,而应寻找最优集约度,使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7];毛蒋兴认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应当引入“土地有效利用”的概念,原因在于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济学中有一定的计量标准,达不到或者超过这个标准,都会导致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8];部分学者从不同空间尺度出发,认为中国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应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3个层次[9]。可以发现,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扩大。

虽然迄今为止,学术界关于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和内涵尚未达成共识[10],不难发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内涵应当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依靠科学的规划、先进的管理,通过集中投入有效的资源、劳动和技术(设备),以环境消耗最小化为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综合效益最大化;其中,节约用地强调用地效果,主要是从保护土地资源出发,通过政策、措施或技术手段,减少经济社会发展对具有自然价值的土地造成不可逆的消耗;集约用地则强调用地方式,主要通过增加生产要素投入、提高土地利用率、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等措施,从而使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一般而言,集约用地必然导致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是节约用地的主要手段。

3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践

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在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式。1984年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率先开展了土地利用类型的研究,并完成了全国1∶10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编制工作;1986年8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但当时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没有相应的体制、机制和法制作保证,对规划引导用地的要求只是一纸空文,集约用地的思想,只能依赖与当时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体系进行管理;1998年以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后续的规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以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规范;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要求: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此后,国土资源部专门召开研讨会,研究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问题,确定长沙黎托片、合肥市和广东省为全国的区域、城市和省级层面的节约集约试点单位,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开发区土地节约和集约用地评价工作。

在2008年确定的节约集约试点单位中,合肥市是唯一的国家试点市。作为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率快速提升的省会城市,合肥市土地供求差距不断扩大。为此,探索节约集约用地对于合肥市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两年多较为系统的探索与实践中,合肥市在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总结了大量的经验,为全国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4 合肥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的制度创新及成效

4.1 合肥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统计,合肥市行政辖区总面积7055平方公里,现有耕地562万亩,按照户籍人口计算,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2亩,严格保护耕地等农用地资源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非常必要。

合肥市城镇市辖区面积838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416平方公里。2007年,合肥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当年清理土地1600亩;2009年,再次清理闲置土地6700余亩,批而未用土地7000余亩;2010年,合肥市开展工业用地潜力调查,其中某国家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总面积12.21平方公里,平均投资强度为220.22万元/亩,闲置面积713.81亩;低效面积3911.17亩,占总量的25%。另外,合肥全市共有城中村358个,总占地7.9万亩,除去30%的安置用地,还有约5.5万亩潜力。由此,节约集约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非常重要。

合肥市农村居民点布局松散,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全市特别是三县农村居民点宏观上布局松散,微观上缺乏统一规划,空隙地多,人均用地规模偏高。2009年末,全市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面积达231平方米,远高于《村镇规划标准》中相应的最高人均用地标准(120~150平方米/人)。据统计,合肥市农村现有70.74万个住户,农村宅基地占地96万亩,人均0.4亩,户均1.35亩,其中约70万人(约合21.4万个住户)已经有1年以上不在农村居住。按照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8平方米计算,实际农村空置住房面积达2739万平方米,浪费严重。如果按照人均综合占地100平方米规划,全市可退宅还耕60多万亩。由此,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建设用地,非常必要。

伴随着合肥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人多地少的矛盾还会进一步加剧。在市区增量土地的供应方面,也存在着制约因素。从供给数量上看,城市建设用地增长潜力有限。难以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面积占市辖区增量土地总面积的68.9%。不考虑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农用地、居民点与工矿用地、闲置的荒草地与裸土地和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土地面积只占市辖区增量土地总面积的31.1%。从布局上看,西北部分布有饮用水源―董铺水库和大房郢水库,可利用的土地需要作为生态环保用地;东部分布大型铁路编组站,受其分割,土地难以成片开发使用;西南部土地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增量土地资源较少,仅占6%,尚要在较高的土地利用水平基础上挖掘利用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保障合肥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必由途径。

4.2 合肥市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创新

合肥市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主要通过建立“双向约束”机制、调整城镇体系布局、集约建设开发园区、集中改造城中村、规模推进土地整理和紧凑开发滨湖新区等创新手段,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目标。

4.2.1 建立“双向约束”机制

“双向约束”机制是合肥市在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探索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全新机制。它的核心内容是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建设项目用地长效管理和过程管理。在以往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问题上存在着博弈支付,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土地利用上也存在着博弈支付,项目用地之间在排他性产权未界定情况下在土地利用上同样存在着博弈支付,在排他性产权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和企业以较低成本掠夺土地等生产要素,增加了土地利用的社会边际成本,使得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降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和一个希望赚取稳定效用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双向约束”机制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11]。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经济主体间的关系基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契约与合同上,主体的经济行为受严格的市场法规的约束与调节,可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形成代价最小的规范性的经济行为方式。契约与合同以责、权、利三者清晰的划定为内涵,经济主体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从某种意义上讲,回归到公共意志中去,最终保护的是公众的利益。“双向约束”机制体现了现代政府以效率和公平为基本目标的治理理念,强调现代政府服务理念和现代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责任。政府要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更平等地面对社会其他主体,充分显示了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公开平等的契约关系,展现了现代服务型政府与土地利用者和谐的委托关系,为实现双方互利共羸奠定了坚实基础。“双向约束”的具体措施包括:

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双方都制定约束制度,平等共羸。“双向约束”机制最核心的是“约束的双向性”。对建设项目设立投资强度、产出额度、上缴税收、就业规模等指标,明确项目建设周期和具体方式,建立建设履约保证金、验收考核、项目退出等约束制度。对政府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办结等一系列的约束机制,对重大项目,实行集中调度制和行政领衔督办制。

政府负责净地阳光供应、降低成本。为真正落实“双向约束”机制,合肥市所有待供土地均为“净地”,凡不是“净地”的,不予上市供应。各类用地均在市场上实行阳光供应,工业项目的业主可以就用地规模和用地方式等与土地管理委员会直接进行面对面沟通。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又给投资者吃了“定心丸”,使他们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对一些大型用地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块供应”。这其中,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机制的实施,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上,发挥了有效的“源头”控制作用。

建立全方位跟踪服务与监管控制。在每一个项目前期招商阶段,多个部门即介入服务。在土地上市之初,就以文字及要约的方式将土地的供应条件写进土地供应文件内,包括约束项目单位的产业类型、建设工期、投资强度、用地规模和税收等及约束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供地方式等;在依法依程序完成相关手续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文件的要求起草合同,并将“双向约束”的内容写进合同里,作为合同履行的必要义务,同时,也将违约责任写进合同,这样就使得“双向约束”的内容通过合同形式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在项目的每一阶段及项目全部完成后,对于双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事宜执行双向约束要求的,都有一定的举措作为罚则。若用地方不能履行约定义务,供地方可以采取提高土地成本、行政罚款直至收回土地的强力措施;若供地方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用地方可以采取向上级投诉及人民法院的多种有效方法。

4.2.2 调整城镇体系布局

改变以往中心城区单中心和城镇分散无序粗放的发展模式。以城市公共交通和产业布局为发展轴,促进设施共享、要素集聚、用地节约集约,构建多中心、组团式、紧凑型融合协调的发展模式,实现主城区、新区、组团、重点镇协调紧凑发展的目标。

4.2.3 集约建设开发园区

严格禁止开发区内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蔓延,逐步释放开发区的“发展空间”;通过完善用地指标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用地评估控制、改革计划分配等手段,使开发区内土地利用的效益大幅提高。

4.2.4 集中改造城中村

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以空间形态改造为重点,突破零散的土地使用权限制,对城中村集中连片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坚持统一规划、阳光操作、综合改造,配套建设,为城市提供了大量基础设施用地,并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奠定基础。

4.2.5 规模推进农村土地整理

将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新村镇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四位一体”结合起来,科学谋划土地整理工作程序,整合支农项目资金,统一实施,规模经营,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4.2.6 紧凑式开发滨湖新区

在滨湖新区建设上,在区位优势较好的区域实行紧凑式开发,并引入了六大节约集约用地模式:方格网道路方式,利用方格网道路体系通达性强,土地利用率高的特点,相对其他自由式路网结构节省土地5%~15%;综合交通节地方式,按照公交都市理念,建立以BRT、轨道交通系统为骨干的快速公交系统,有效降低小汽车占用城市道路资源;立体城市开发方式,采用立体交通、人车分流,实现交通组织的平面布置向立体布置的转变,节约道路用地面积;CBD节地方式,鼓励办公、酒店、酒店式公寓等多种功能混合的综合开发项目及功能丰富的街区营造;社区中心节地方式,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采用社区中心模式,既提升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又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基础设施走廊与城市综合管沟节地方式,结合高速公路、铁路用地形成的城市对外通道,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走廊,形成综合管廊骨干网络。

4.3 主要成效

通过实施“双向约束”机制,既保证了项目又好又快建设,又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府和投资者的“双赢”。以“滨湖世纪城”项目为例,通过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双向约束”合同,项目提前近5个月开工建设,提前一年半竣工使用,项目单位用两年时间完成了近460万平方米的开发总量(约相当于合肥市环城公园内的建筑总量),并且建筑质量优秀,人居环境良好。滨湖世纪城项目区也成为合肥市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好的区域之一。再如总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的万达广场项目一年内建成,成为合肥房地产市场名列前茅的利税大户、品牌大户和就业大户。“双向约束”机制还把一些土地投机者拒之门外,使得宝贵的土地资源免被圈占和浪费。

通过调整城镇布局,工业项目容积率由过去的不足0.4提高到1.0以上,节地面积超过25%;居住项目由过去多层建筑为主,转变为以高层建筑为主,容积率由过去的1.3提高到2.5以上,节地面积超过30%。大型商办设施由过去的不足2.0提高到4.0以上,节地面积超过30%。

通过集约建设开发园区,工业项目容积率由过去平均不足0.4提高到0.7以上,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达到1.0以上,单位工业用地产出提高30%,节约工业用地25%,投资强度提高50%,亩均税收提高50%。现在,合肥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求达到400万元/亩,税收要求达到30万元/亩以上。

通过城中村的改建工程,为合肥市提供了5700亩的基础设施用地,增加建筑面积4200万平方米,相当于节地面积21平方公里。

通过实施若干“规模推进”的土地整理项目,每年新增耕地约9000亩,其中村庄整治新增耕地5244亩,新增耕地率为12.54%。整理后的土地实现产业化经营和社区化管理,推进了乡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这种以土地整理科学化规范化为特色的土地整理方式被誉为“合肥模式”。

通过紧凑式开发滨湖新区,共节约用地29.16平方公里,节地率23.1%。其中,居住用地由人均24平方米减少到18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承载人口由126万人增加到170万人,可增加44万人,相当于节约居住用地10.56平方公里。

从总体上看,合肥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全市范围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统计,2009年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总量的1%,用地量仅占全国用地量的0.002%,同时,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以来,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以40%比例递增,而用地量却以10%比例递减。这两组数据充分显示了土地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合肥市成为全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典范,为全国土地管理创造了新鲜的经验。

5 结论及政策建议

合肥市作为全国首个土地节约集约使用试点城市,两年来的诸多探索为其他城市的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为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结合合肥市的工作经验,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双向约束”机制,加强对土地开发中的操作流程管理。以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措施,完善土地审批、使用、管理全过程的“双向约束”。第一,改进和完善国家土地出让制式合同,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控制。保障优质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第二,在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上应标注每幢主体工程的开工建设时序,逐步实现“一张图”管理。第三,针对具体项目设置容积率、绿地率等其他指标及开工建设要求。根据项目开工建设时序,统一规划,分期供地。细化双向约束的内容和管理体制,在计划申请阶段,即需提交用地计划预申请表、标有具置的卫星遥感图、项目分布图等材料和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指标,增加“双向约束”的科学性。第四,重点加强对政府的约束,提高行政效能。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坚持投资有强度,配套有限度,建设有进度,建筑有高度,监管有力度的项目管理原则。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相挂钩,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建立“3+X” 并联会审模式(3为规划部门、发改委、经信委,X为针对具体项目涉及相关参会单位,主要为国税局、地税局等),合理核定用地规模,并重点对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其他用地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用地指标挂钩。

(2)在城镇体系建设和开发园区建设中建立新的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体系,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因地制宜,将用地由规划计划管理向规划计划和项目并重管理转变。分类(如交通、水利、电力、教育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体系,对于重点开发园区要分区域设定投资强度、产业政策、税收额度、就业岗位等综合控制指标。我国现行的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如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国家标准明显偏低,应逐步提高。可通过科学的指标体系,引导用地向高效率、高附加值项目倾斜。

(3)在农村土地整理工作中开展土地发展权交易,统筹城乡发展。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开展“土地发展权交易”,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土地发展权交易”不仅能优化土地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社会总收益。还能通过市场化的指标交易,节省政府进行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开发的成本。此外,还可以使广大农村获得宝贵的农业发展资金,促进城乡之间财力的转移,也有助于乡村农业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保证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土地制度创新的成果。

(4)科学制定规划,指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基于对所在区域未来经济社会与土地利用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对各类土地利用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为提高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应将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主导功能区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规划融为一起,在具体制定规划时,需要以土地产权为基础,编制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分幅规划图。在农村比例尺应统一为1∶2000左右;在城市密集区,比例尺应为1∶500左右。大比例尺的规划图有助于制作精细化的开发计划。在规划依法履行公示、审查和审批环节后,公告实施,接受社会的监督。在土地管理中,严格按规划用地和管地,依据规划管理项目。

(4)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积极探索生态阈值控制模式,提高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土地利用必须坚持整体性原则和生态平衡原则,要着重体现下列要求: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容量是否允许;环境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是否得到保护;人口增长是否超越了土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是否能有效避免局部地区的过度开发等等。分区、分片确定土地开发程度和模式,检验包括生态指标在内的综合成效。尝试开展以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以项目为载体的土地生态设计。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60.

[2]理查得•T•伊利,爱德华•W•莫尔豪斯.土地经济学[M].腾维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56.

[3]科斯,哈特,等著.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M].李凤圣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35.

[4]Arnott R J, Lewis F D. The transition of land to urban use[J].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9, 87(1): 161-169.

[5]Brueckner J K. The structure of urban equilibria: a unified treatment of the muth-mills model[M]. Handbook of Regional and Urban Economics, 1987.

[6]Stern P C, Aronson, Elliot. The effectiveness of incentives for residential energy-conservation[J]. Evaluation Review, 1986, 10

: 147-176.

[7]曹建海.我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思路[J].中国土地,2005,(10):19-21.

[8]毛蒋兴,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研究述评[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5,(6):48-52,57.

篇13

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1. 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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