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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土地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9:38:5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智慧土地管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智慧土地管理

篇1

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进而土地资源也得到大量的利用与开发。由于土地资源是固定的,不可再生的,故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开发的合理、适宜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土地资源开发过程中,土地测绘工作能很好的指导土地资源的开发,确保土地测绘的精准性,提高土地测绘的质量,对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土地资源测绘的概念,质量控制的因素与方法,做简单的分析探讨,希望与共行业学者共勉。

1 土地测绘的概述

1.1 定义

是指使用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将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子信息,供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1.2 土地测绘技术的变迁过程

1.2.1 传统意义上的土地测绘方法

(1)钢尺结合比例尺的测量法。技术人员先用三十米的钢尺现场进行测量,再按一比一千的比例在测绘版地形图中标示出所测量的位置及尺寸。此法成本较低,但是人为因素影响太大,测量误差相对较大。

(2)经纬仪结合钢尺的测量法。将经纬仪放置到被测区域的各个拐角处,用固定架将其固定,得出的角度再综合钢尺的测量长度,最终得到被测区域的真实面积。然而,区域的不规则程度严重,在每个拐角的测量是很大的工程,耗时耗力。

(3)全站仪测量法。全站仪不仅可以测量土地的标高和面积,而且还可以测绘宗地拐点的坐标值,与经纬仪结合钢尺测量法和钢尺结合比例尺测量法相比,全站仪测量法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1.2.2 现代技术催生下的高科技土地测绘方法

(1)GPS技术。GPS 技术又称全球定位技术,在土地测绘中可以利用它的的动态三维坐标点位方向以及静态接受卫星信息两大功能,保证测绘的数据准确性和技术先进性。GPS技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土地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但数据的安全性不高,容易丢失。

(2)遥感技术(RS)。遥感技术的基础技术是航空摄影技术,是获取信息的高效手段之一,它可以检测城市中土地占用情况,加强土地的管理。

(3)地球信息系统(GIS)。作为新科技环境下的产物,此技术利用空间科技,结合计算机科学,在大气层外空间对地球上的土地信息进行测量,绘制得到较为准确清晰的分析测算图形。

1.3 土地测绘质量控制的原则

1.3.1 预先准备原则。在测绘工作开始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如对测绘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对测绘地区的环境进行检查,排除影响测绘工作的杂物等,从而确保测绘的准确,质量稳定。在测绘工作实施中,对每一工序、工作内容进行检查,按工作流程操作,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1.3.2 质量最优化原则。“以客户为关注焦点”,将客户的要求做为测绘的质量目标控制,最大限度的达到质量最优的原则。

1.3.3 数据真实性原则。测绘结果必须靠数据支撑,必须保证数据准确,不能编造数据,估计数值,测绘的结果就不具有指导作用了。

1.3.4 专业技术人员原则。测绘工作的技术要求也很高,为保证测绘质量,必须保证测绘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好的专业技能可以使测绘结果更可靠。

2 影响土地测绘质量的因素

2.1 主观人为控制因素。土地测绘工作是由人来完成的,从测绘报告的编写,到测绘方案的制定,再到实地测量,每一步都靠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所以人的因素对测量的结果有直接影响。

2.2 主观方法手段因素。不同的土地特点,不同的技术要求,导致不同的方案会有不同的测绘方法,测绘方法的选择需要借助对于土地的勘察,最终确定合理的测绘技术。

2.3 客观仪器设备因素。除了人与方法的因素,测绘仪器的选择与利用对测绘结果也有重要影响。测绘仪器的精度、使用性能,对仪器的操作方法都影响着测绘质量。

2.4 客观环境条件因素。测绘工作都是在外部进行,所以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测绘结果也有重要影响。所以,在执行测绘工作时,尽可能的完善周边环境,同时,利用高精准的设备来改善测绘工作,尽量规避环境对测绘质量的影响。

3 土地测绘中的质量控制

3.1 提高对土地测绘质量的认识

土地测绘质量直接关系着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土地测绘在施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提高测绘质量势在必行。测绘工作离不开人的因素,再好的仪器、再完善的作业指导书,如果测绘者不重视,不能提高质量意识,也没有办法确保测绘质量,所以必须加强对人员意识培训的提高。

3.2 测绘方法的提升和控制

测绘的方法有很多,在进行测绘方案设计时,技术人员要充分考虑环境、设备的特点,选择适宜的测绘方法,即能保证测绘质量,又能降低施工成本。不同的测绘项目,需要有不同的测绘方案,合理的测绘方法,对质量的提升有保证。

3.3 测绘仪器的优化和控制

测绘设备的精准性,对于测绘结果也有重要影响,所以,在进行测绘时,要结合周围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测绘仪器,确保测绘质量。

3.4 测绘环境的优化和改善

测绘环境对测绘结果也有重要影响,在测绘过程中,要尽最大可能降低这种影响,在测绘过程中,多与周围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数值对比与分析,调整测绘方法,将影响降至最低。

3.5 检查过程的质量控制

首先,要做到自查。自查是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重要环节,测绘人员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应该经常检查自己的作业方法,对完成的任务要及时地进行自我检查,一旦发现遗漏或错误,必须立即改正。其次,要对测绘结果进行一级检查和二级检查。一级检查是在测绘人员自查、互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检查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对测绘成果的全部内容进行细致、全面地检查。二级检查是在一级检查合格后,由测绘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的专职检查人员所进行的最终检查。

3.6 测绘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与改善

测绘工作中,人的因素直接影响着测绘质量,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技能与人员的质量意识,是提高测绘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所以,必须加强对测绘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性的对测绘人员做质量意识教育,使其从思想上提高质量意识,真正应用到工作中,思想不懈怠,重视土地测绘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从而保证测绘质量。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测绘工作对工程建筑有着重要的作用,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保证测绘质量,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了提高测绘质量,需要从设备、人员、环境等多方面入手,所有因素一齐抓,才能保证最终的质量,从而促进国土资源的发展。

篇2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报批工作,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1、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上述两个规划或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不得报批用地。

2、报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优先发展的项目,优先报批用地,优先供地。对禁止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分别实行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

3、工业项目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32号),对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的比重等各项指标进行严格审核,控制项目用地规模。

二、落实土地征收的补偿政策,严格按程序征收土地

4、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严禁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多征少用、以租代征等各种违法用地行为。

5、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科学制订征地补偿方案,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用。征地安置补偿未到位前,不得强行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6、征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进一步严格财经纪律,严禁拖欠、截留、挪用“两费”用于其它方面的建设。

三、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严格执行供地政策

7、任何项目禁止零地价供地。地价严格按照鄂政办发[]6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执行。凡确实需要以优惠价供地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8、工业用地项目实行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程序是:

(1)用地者按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提供用地要点资料、可行性报告和环评资料等。

(2)用地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开发区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其在开发区落户的立项批文和选址定点通知书。

(3)用地者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协商项目建设地块出让金价格、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经过协商一致并按程序报批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者根据合同规定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用地通知书。

9、经营性用地项目严格实行招、拍、挂。凡经营性用地项目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拍、挂程序,办理供地手续。其中,拍卖出让经营性土地的基本程序是:

(1)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地产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公司,严格按招标程序确定拍卖公司。

(2)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拍卖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以及土地评估价格,邀请建设、规划、纪检等部门人员对拍卖地块的地价拟定起拍价,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拍卖领导小组确定后交由市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拍卖。

(3)拍卖公告公布二十日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以竞价高者取得拍卖地块土地使用权,签订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竞得单位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履行合同者将视同放弃竞得权,并不退还竞买保证金。

10、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开采、动用或者破坏地下资源和其他资源。

四、严格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加强土地档案资料管理

11、凡进区项目用地需登记发证的,必须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履行下列程序:

(1)由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供的项目批文、规划图件、建设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单据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率以及土地出让金是否缴清等。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上述内容后,还要到现场核查项目建设是否完成、设备是否安装到位。

(2)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核查合格后,将审查、核查结果送开发区各相关部门会签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然后按程序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2、切实抓好开发区土地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强土地档案资料的管理,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为发挥土地档案资料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依法管好土地提供依据。

五、严格执行土地调控政策,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

13、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政策规定,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14、对开发区历年的土地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现行土地法规和政策的,一律予以废止,坚决制止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六、其它

15、开发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篇3

根据会议安排,作一个交流发言。我们村辖区内有26个村民小组。14个自然村,土地总面积3.2平方公里,基本农田面积2932.4亩。自创建土地执法示范村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创建的目标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使基本农田得到了有效保护,耕地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村级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一年来开展土地保护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实现了保护基本农田的目标。

为强化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预防个别农民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我村成立了创建土地执法示范村领导小组,由村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落实专人跟踪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创建活动。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创建“四无”、“八到位”目标,坚持巡查网络人员对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每周二次的监察,一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就马上制止,既从源头上制止违法占地,又避免了农民抢建房屋竣工后再被依法拆除的经济损失。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了资源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宣传是行动的先导。为此,我们以“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地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村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媒介,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活动,切实加大了《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在全村范围内的宣传力度,使全村干部群众进一步认识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干部群众的忧患意识,调动了保护基本农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动态监管,促进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我村网络人员在巡查的同时,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土地法规、政策和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增强了农民依法保护基本农田意识。在日常巡查时始终坚持每周2次不动摇,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今年11月5日,我村外来大农户黄欲占用农田进行违章搭建(简易棚),正在栓毛竹时,被我村巡查网络人员发现,当即发出停建通知书,做思想工作。最后,黄传营认识到违法占地盖房的严重后果,于当天自动将建房的毛竹拆下,恢复原有耕地面积。同时,对个别经多次劝说教育后仍拒不自行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上的建筑物并继续抢建的,我村依法予以。今年4月5日,在苏巷、三村湾自然村进行综合巡查时,在不起眼的地方,简易大棚框架已初步建成,我村发出停建通知书和说服教育后,但他仍继续抢建,我村立即组织力量协同村联防队员,对该户违章建筑,当场恢复原有耕地面积。其他村民见此,深有感触地说:“土地执法部门动真格!”并打消了违法占地盖房的念头。起到了处理一起教育一片的作用。

篇4

1.一般资料

本组100例,男47例,女53例;年龄30-75岁,平均52.9岁。主要临床表现:腰痛,该类患者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腰痛和/或单(双)侧下肢疼痛;不同程度间隙性跛行;不同程度肌萎缩、肌力下降,感觉障碍,膝、踝反射减弱或消失。直腿抬高试验阳性,加强试验阳性,挺腹加压试验阳性等。X线片提示:腰椎侧弯、椎间隙变小,部分有强直,生理曲度消失或反曲,椎体前后缘骨质增生等。CT提示:椎间盘突出,压迫硬膜囊及相应椎间隙神经根,黄韧带肥厚,上下关节突增生等。

2.治疗方法

生理盐水250ml,加曲安奈德40ml,2%利多卡因5ml,维生素B6注射液100mg,维生素B12注射液1mg,维生素C注射液1000mg,三磷酸腺苷注射液20mg配制成复合液,骶管内滴注。7-10天1次,4次为一疗程,个别病例重者可于疗程结束1个月后追加1疗程。

二.结果

采用改良Macnab分级评定标准,优:一个疗程后症状完全消失,恢复原有的工作和生活;良:1-2个疗程后症状消失,但劳累后有腰腿酸痛,休息后好转;可:症状改善,但仍有腰腿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差:治疗前后无差别,甚至加重。接受治疗的100例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中,优良89例(占总数的89%),可8例(占总数的8%),差3例(占总数的3%,该3例转为手术治疗)。

三.讨论

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髓核从纤维环薄弱或破裂处突出,突出物压迫或刺激神经根既造成腰痛和放射性下肢痛。部分病人椎体后缘增生形成骨赘,黄韧带肥厚,关节突增生、内聚,构成对硬膜囊及神经根的机械性压迫,引起神经根充血、水肿、增粗和极度敏感。任何刺激均能产生剧烈疼痛。药物经骶管滴入硬膜外腔,直接作用于硬膜及神经根,阻断疼痛的传导及其造成的恶性循环,解除肌肉、血管痉挛,促进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炎症介质的排泄,起到消除疼痛的作用;骶管滴注入液还能起到“液体刀”的作用,能够分离粘连的神经根,早期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髓核仍具弹性,因液体冲击髓核回复而治愈。曲安奈德具有较强的抗炎、减轻神经根水肿和防止粘连作用;维生素B族、维生素C具有营养神经、抗炎、促进软组织病变修复等作用;三磷酸腺苷具有改善神经细胞代谢,促进神经细胞修复等作用。本方法操作简便,安全,疗效确切,费用低,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篇5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骨科常见病,多发病;在临床中以卧床休息,抗炎,理疗,牵引等保守治疗为主,我院自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共收治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58例均行骶管注射治疗,取得较好疗效,现报到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58例患者,男32例,女26例,年龄在34-58岁之间,所有病例均经CT检查确诊。

1.2 治疗方法 患者取左侧卧位,屈髋屈膝,常规消毒后,在两骶骨角之间定位穿刺点,局麻后用7G短针垂直穿刺至骨质,以45°左右角度向上进入骶管,(可有助力减轻或落空感)再进针1-2CM,回抽无血液及脑脊液后,注射治疗药液5ml(液配伍2%利多卡因注射液5ml+醋酸曲安奈德25mg+维生素B12100mg用生理盐水稀释至20ml)观察患者血压,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无明显变化,5分钟后注入其余15ml药液,拔出穿刺针,患者取平卧位1小时,无不良反应,既可反回,每周治疗一次,四次为一个疗程。

1.3 治疗结果 58例中治愈22例,占37.9%;好转31例,占53.4%;无效5例,占8.6%

2 讨论

2.1 腰椎间盘突出引起腰腿疼痛的机理 ①突出物对脊神经根和硬膜囊的机械压迫。②脱落组织刺激释放出的化学炎性介质,引起神经痛。③破裂的髓核组织刺激产生无菌性炎症引起神经根水肿。

因此,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应考虑:①使突出的髓核回纳,减轻对神经根的压迫。②消除病变组织部位炎症,短时间注射大量液体可起到液体刀剥离神经根或根外神经干的压迫、粘连作用。利多卡因具有止痛,麻醉,肌松作用能够阻滞疼痛,解除肌肉痉挛,阻断恶性循环。曲安奈德可起到抗炎,减轻水肿,维生素B12具有营养神经的作用。骶管注射治疗对腰椎间盘突出症早期,轻中度突出疗效较好。本组无效病例可能与病程长,脊神经受压严重,神经周围组织粘连较重有关,应尽早考虑手术治疗,以免延误病情,同时为判断患者是否可接受保守治疗提供依据。

2.2 骶管注射疗法应注意,严格无菌操作,防止感染发生。骶管注射时速度并非越快越好,患者神经根症状明显的应减慢注射速度,以防止加重神经根的损伤,老年人因生理功能减退及椎间孔进行性闭塞药物在硬膜外腔容易扩散,易引起低血压,也应注意,减慢注射速度。患者如有,高血压,心脏病,血液病,椎管肿瘤,脊柱结核及穿刺部位感染皮肤病等应禁用此法。

参考文献

篇6

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新型的创新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突出对学生“一精多能”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重视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和能力,图书馆是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学校的知识宝库和文献信息中心。在高职院校发展、培养高技能应用型创新人才和满足市场人才需要的过程中,图书馆丰富的高品位的藏书资源,显示着它的教育实力和地位,是素质与创新教育的重要保障。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职能作用,将有力地促进高职院校的创新教育。

基于素质与创新教育的高职教学资源配置与重组,将从过去简单灌输,转向包括图书馆在内的第二课堂,寻求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图书馆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其形式灵活。它既能通过图书资源帮助学生在专业领域里迅速提高,又能通过学生利用图书馆的过程,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过窄之不足,培养独立获取知识、检索文献信息的能力。各种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弥补了课堂教学时空的局限性,开阔学生视野,活跃思想,激发创造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图书馆正是通过文献信息的针对性、连续性和新颖性的不断研究和完善为创新教育提供了保障,成为学生构建合理知识结构最理想的第二课堂。

一、知识管理的大环境为图书馆成为学生第二课堂创造了有利条件。

知识管理是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为了促进知识创新,形成知识生产、传播、交流和利用的良好环境,并将知识转化为竞争能力和优势就运而生的。它是以当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对信息资源管理进行继承、发展和抛弃的一种新的信息管理理论与方法,代表着21世纪人类信息管理的发展方向和最新成果,成为管理学一个热门的前沿领域。

图书馆知识管理就是对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搜集、整理、存储和应用,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显性知识的序化,即对显性知识加以序化组织,以便建立知识库,供读者使用;

二是对隐性知识的发掘,即强调人是知识管理的核心,图书馆要建立一种创新、交流、学习和应用知识的环境与激励机制,培养知识型馆员,建立人才库:

三是用知识管理的理念指导图书馆服务,充分发挥服务的价值和知识的价值,走知识服务之路。

图书馆实现知识管理,可以使得自身具备以下方面的优势:

1、图书馆是人类知识的宝库,拥有大量有序的文献信息资源,它收藏着人类文化遗产,它丰富的高品位的藏书知识,显示着它的教育实力和地位。是素质与创新教育的重要保障。图书馆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寻求书籍的简单服务,还有能力直接提供知识的增值服务向有需要知识的学生提供最有效率和效益的服务,以实现最充分使用图书馆的各种文献信息资源。

2、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图书馆将突破时空限制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从传统的静态服务模式向主动、多维的动态服务模式转换,千方百计地为学生服务。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广泛应用,在知识传播和创新环境下的图书馆的功能和服务方式发生了改变,电传、光盘、校园网、电子邮件、因特网等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利用,使得学生能从多种渠道获取知识。从而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3、利用知识管理的先进理念,创新和优化图书馆服务,图书馆不仅关注知识的组织,更加注重文献深层次的开发。还重视知识的需求与应用,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信息的功能与效益。打造“知识导航”服务,使服务内容的个性化、专业化。同时追求多元化、自动化、网络化;在服务效果上,更加注重服务的效益。

二、实行创新知识服务,充分发挥图书馆第二课堂的作用。

(一)根据学科特点,打造“知识导航”服务方式

“知识导航”服务与传统信息服务不同:它是一种面向知识内容和解决方案的服务,是一种用户目标驱动的服务。是带有前导性的一种研究活动,它所提供的服务应该是面向实际需要的、有效的和有针对性的,使图书馆能在更高层次、更直接方式、更关键性活动和更全面过程中支持用户的知识应用和知识创新。

1、培养学科馆员与建立学科馆员制度。

所谓学科馆员(subject Librarian),是指具有图书情报专业背景,熟悉馆藏的各种文献信息资源,并掌握有一门或几门专业学科知识,熟知这些学科的教学科研情况,能够胜任某一特定学科领域针对的图书馆专业工作人员。

学科馆员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学科馆员与对口的学科或专业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并为其提供专业、精准、深入的信息服务而制订的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了学科馆员应具备的条件、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与方法等一系列内容。

学科馆员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我国对学科馆员研究最早是1989年提出的。清华大学图书馆1998年开始建立学科馈制度,开创了我国图书馆学科馈制度的先河: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南开大学图书馆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建立了学科馆员制度。目前约有60多所高校图书馆相继建立了学科馆员制度。学科馆员制度的建立为图书馆与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学生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使高校图书馆能够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提供了服务。充分拓展并提升了高校图书馆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职能。高职高专图书馆虽然在许多方面比不上各大名牌高校,但也需要建立学科馆员制度。可以根据高职高专层次专业的特点来确定学科馆员的工作范围,

2、挖掘馆藏资源采集潜力,努力提高馆藏资源的使用效率。

首先,在采集电子文献之前,图书馆应做好调研工作。高职院校图书馆的经费较少,图书馆的选择也应该更慎重。如何做到规划合理、技术先进、投资少、效益好,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考察论证工作,包括对读者的需求情况,学院的专业设置及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对文献的特点及适应性、易用性、价格及运行的软硬件环境等进行调研,并据此来确定馆藏的收藏方向和特色。 其次,要选择多种采集方式,处理好现实馆藏与虚拟馆藏的比例。对于通用数据库可采取集团采购方式。因为集团采购可以争取到比单个图书馆更多的优惠和更好的服务,达到降低费用、减少投入、节省经费的目的。

再次,建立行业、馆际联盟,合作共建特色数据库。在网络环境下。特色资源建设是数字图书馆的生命线。高职院校图书馆应利用高职显明的行业特色,加大力度完整系统地收集本专业信息资源,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独、人独我全的某一专业特色馆藏。在特色数据库的建设上,建立行业、馆际联盟。合作共建的方式。

3、推行知识营销服务,做到学科导航。

知识营销(Knowledge Marketing)是一种新的营销模式。强调通过产品知识宣传,创造市场需求,实现知识产品的商品化和市场价值。图书馆知识营销应注重与系部建立起结构层次上的营销关系,即在知识产品与用户之间的技术结构、知识结构和习惯结构上建立起稳固的关系,使用户成为图书馆知识产品长期的忠实的消费者。在营销实践中,需要配备高素质的专业营销人才,建立发达的营销网络。这是高校图书馆根据读者的需求,主动将其关心的知识资产推送过去。是知识服务的特色产品。

学科导航是以学科为单元对因特网上的相关学术资源进行搜集、评价、分类、组织和有序化整理,建立分类目录式资源组织体系、动态链接、学科资源数据库和检索平台,为用户提供网络学科信息资源导引和检索线索的导航系统。它与搜索引擎的区别在于所提供的资源是由人工进行过深度加工的网络资源,具有专业性、易用性、准确性、时效性和经济性等特点。

挑选出有学科专业背景及业务知识丰富的馆员,分配到各院、系、所作为图书馆信息服务的联系人。负责全面深入了解有关院、系、所的教学、科研任务及其对图书馆服务的综合需求;为各院、系、所在图书馆主面上提供学科文献信息导航服务,逐步向重点学科组开展门户网站的学科信息推送,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组织并联系有关院、系、所学生参加图书馆举办的有关电子数据库检索和利用的培训讲座。

总之,图书馆只有把知识管理的理念和策略真正运用到读者服务中去。以知识和信息作为桥梁和纽带,以创新服务为手段,发挥知识信息的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需求,才能发挥图书馆第二课堂的作用。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读者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

图书馆是大学生课外自学的主要场所,图书馆既可帮助学生巩固课堂所学和知识,又可教会学生掌握开启知识的钥匙,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自学能力。图书馆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辅导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1、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演讲、培训班、展览等形式,向学生介绍世界科学家发明家、艺术家的成长经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举办大学生学生优秀图书必读活动。中外名著书评活动,读书演讲活动等,并使用权之列入学校教学管理考核,使用权图书馆起码下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净化校园文化风气。

3、设立“新书报导栏”、“专题书目推荐栏”、“热点图书评介栏”或办“导读小报”等,指导学生阅读,提高学生的阅读质量。

4、图书馆要密切与学生的联系,重视和支持具有新闻记者性的交流性的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如文学沙龙、科技协会等,学科馆员应给予具体指导。

5、利用节日、纪念日,如每年的“五一”、“七一”、“十一”邀请知名专家教授和学者来校讲座,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大学生强国富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树立为中华之崛起而发奋读书。

6、成立参考咨询部,及时搜集整理学生对专业书籍的需求,对馆藏资源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落实解决。

7、定期聘请1~2名学生读者,做为馆长助理,主要是兼做馆内外的学生与图书馆沟通工作。

三、高职高专图书馆知识服务的发展趋势。

(一)高职高专图书馆为学生生服务的知识信息内容将既专又广

20世纪90年代,高职院校所探索的以任职岗位能力培养为本位的人才培养模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需求的不断变化,已不再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高超的技艺,还需要具备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团队协调合作能力、职业迁移能力、国际视野等方面的素质。人才培养逐渐由职业能力训练转变到综合能力培养。要求图书馆除了能提供给广大师生广博的专业知识信息,还能提供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各种知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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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联席例会由分管土地、房建的集团领导召集,或由集团领导委托开发部召集。成员单位由经营管理处、法律事务部、财务部、综合部等部门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的参会范围依据问题性质和相关性原则确定)。

二、研究事项

1.提出推进土地综合开发重点项目建设性意见,跟踪项目进展,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需集团解决的问题,督促实现计划进度。

2. 加快解决重点项目综合规划、土地来源、经营开发、收益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排除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障碍。

3. 准确把握和落实集团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妥善处理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分析土地综合开发总体运行态势,研究制定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用好增量资源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土地综合开发资源配置,促进各部门共同推动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

三、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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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两部、委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地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监管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供地审查;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引导建设项目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要认真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供地审批程序,严禁违反“目录”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要求在批准供地前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项目,必须逐级上报许可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限内,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对应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单独选址限制供地项目,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将建设用地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供地方案及其它有关文件,报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许可,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批复后,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批复文件及其它建设用地项目审查报批文件资料,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

对应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限制供地项目,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将建设用地项目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同时,须将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供地方案及其它有关文件,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复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复文件,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批准限制供地项目用地。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属于限制供地项目的,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该项目即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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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具体实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负责本乡(镇)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依照法律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集体所有。

村农民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其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由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原确认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机场、堤防、闸坝、测量标志、文物,以及通讯、广播、电力线路等保护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调查,组织土地的分等定级,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监测制度,编制土地统计年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类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用途,统筹安排各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修订,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计划和非农业用地年度计划、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有计划地开发荒地、荒山、水面等土地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开发国有土地,须向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同时提交土地位置平面图、规划草案、资金证件等,经审核后,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百亩不足一千亩的,由各行署、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吊庄基地使用国有荒地、荒山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集体的荒地、荒山、水面可按规划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风沙前沿的沙荒地禁止开垦耕种;开发土地资源严禁毁坏森林、优质草场、野生中药材基地、水产资源,不得妨碍蓄洪泄洪。

第十六条  因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要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或退耕造林、改牧的,须经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基地和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要严格控制征用、占用。

第十八条  各类农、林、牧、渔场和自然保护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在本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农业用地范围内充分利用;超越范围用地必须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批自用。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采砂、采石、烧砖瓦、取土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从事经营性采矿、采砂、采石、烧砖瓦、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土地复垦。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对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维护水利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不得荒废耕地。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烧砖瓦、采砂、卖土、建坟。

第二十二条  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该土地使用权的原确认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注销或换发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缩小规模的;

(二)土地征(拨)后,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农场停办或无力经营的;

(四)征(拨)的生产、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而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

收回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也可暂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许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需要收回时,有青苗的,只补偿青苗费。

第二十四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农业户转为城市户后,原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迁居后腾出的宅基地;

(二)超过复耕期限仍荒芜的承包耕地;

(三)已划拨二年仍未开发利用的荒地;

(四)建新房后腾出的原宅基地;

(五)经批准划拨二年仍未建房的宅基地;

(六)乡(镇)村企业和非种植专业户停业后的经营场地和生产场地。

收回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和议定征地费用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化整为零,不得先用后征或先征待用。

跨县(市、区)的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建设征(拨)用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报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连同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用地申请书等,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同时持有关批件:

1、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应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属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

3、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核实拟征(拨)土地的权属、面积、类别,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征(拨)用土地协议。

(三)土地管理部门对征(拨)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材料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用地许可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申报,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用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征(拨)用土地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按上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征(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拨)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拨)用耕地超过三亩至五亩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亩至二十亩的,由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

(三)征(拨)用银川市规划区内菜地超过三亩至五亩,耕地超过三亩至十亩,其他土地超过十亩至三十亩的,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拨)用土地面积超过以上审批限额至耕地不足一千亩,其他土地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拨)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按征(拨)用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审批该建设项目用地,但其征(拨)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该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征用园地、苗圃、人工鱼池和人工草地,按征用耕地对待。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征(拨)用土地的文件,应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含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参照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2、零星树木补偿费:未成材树木(苗)补偿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成材树木,砍伐的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单位补偿树木的砍伐费。果树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倍补偿;未挂果的,按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补偿。

3、迁坟补助费:每坟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补助。

4、水井、排灌沟渠和其他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补偿。

5、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协商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树木,抢建的构筑物以及废弃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被征(拨)地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再提出额外要求,阻挠施工。

第三十一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只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负责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用地单位除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按自治区规定减免。

第三十五条  县属以上良繁场、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生产试验基地,可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用地合同,确需征地的,应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报批。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与工程项目征地同时报批。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测绘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经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长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用地期间,用地单位应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向被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用地,可先使用,然后办理补偿。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按乡(村)建设规划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需要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耕地、园地、林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农民建住宅用地标准:

(一)引黄灌区:每户不得超过四分。

(二)山区、牧区: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分;使用平川旱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六分;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分。

县级人民政府在上述用地限额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标准。

本办法公布之前农村居民已有的宅基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农、林、牧、渔场职工建住宅用地参照场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城市郊区菜地的还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用地面积:建在城镇的,灌区每户不得超过二分,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三分;建在农村的,执行当地农民建住宅用地标准。归国定居华侨的建住宅用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十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妥善安置被占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项目,服务于本乡(镇)各村的,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只服务于本村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各类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非农业生产经营场地,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定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得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用地协议期满,继续经营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用地手续。停业的,限期交还场地,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要按年度向土地所有权单位缴纳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理口粮进城镇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建生产经营场所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审批权限、补偿标准,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土地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

乡(镇)土地管理员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监督检查证》,依法行使土地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土地的利用、开发、保护、治理以及土地权属变更、土地费用收缴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可依法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建设工地、土地开发利用现场,对建设用地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涉及国家重要军事、科技等机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法占地或破坏土地资源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规定罚款和给予行政处分: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

(二)个人建房非法占用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该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转让的土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对滥垦乱用土地,乱采矿、砂、石、土等人为原因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罚款。

篇10

一、1998年要在全市全面开展管委会的组建工作,建立100个小区(大厦)管委会,初步形成以管委会为主体,以管委会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

各区县要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居住小区管理工作重点,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市小区办。

二、管委会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组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物业管理区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提出划分意见,由区县小区办批准、登记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包括:区域四至、房屋建筑总面积、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明细、产权人明细等。

三、各区县小区办应当按照市局《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件的要求,指导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组建管委会。管委会筹备组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参加。管委会成立后,可以聘请上述部门成员为管委会顾问。

第一届管委会可以依照京地物字〔1997〕第485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采取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下列规定:

1.筹备组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会章程和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和选举办法,同时书面送达全体产权人上述材料;

2.在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票,即可向各区县小区办申请成立管委会。

四、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管委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管委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并按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成立管委会。

五、管委会筹备组申请成立管委会的申请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管委会成立的正式名称;

2.物业管理区域;

3.房屋产权状况;

4.管委会办公场所;

篇11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

(97)首规委办规字第235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1996年8月颁布了“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其各项技术参数和指标基本适用。为适应住宅发展需要,满足居民家用电器增多对用户需求的增加,经首规委办、市供电局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研究决定对北京市“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作以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电度表的选用

每户户用电度表的有前线应采用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二、户内电路应按照明、空调及其它电器用插座分三路以上设计,各支路线均采用BV?2.5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篇12

第一,合宪性问题。《宪法》规定了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但是没有对农村集体所有权作出明确限制。农村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本是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也是发挥土地物尽其用的一个重要手段。《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限制,在《宪法》上并无明确依据。

第二,征地补偿显失公平。《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农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但政府征用土地后转让所得远远高于补偿价格。这些巨额收益悉数归政府所有,对于农民极不公平。

最后,在巨额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与民争利”之实,既违背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公共利益而征用的立法宗旨,也激化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

篇13

在当代中国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创新是最活跃、最成功的角色。正是创新,使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中期,上海的土地批租和深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拉开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在大力推进市场机制供地方式中,一些城市在拍卖竞价、投标角逐方式外,创造出挂牌出让方式,国土资源部也态度鲜明地肯定了这种新形式。类似的创新还有很多,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复垦整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国家土地督察新路子探索等,无一不是创新的成果。运用资源政策特别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更是我国重大的管理创新。体制、法制、机制的不断创新,虽然侧重不同,却彼此呼应,既丰富了我们的实践经验,也拓展和深化了我们的理论认识,完善了我们的资源管理制度。实践一再证明,创新,是土地管理事业永远向前的不竭动力。

如今,要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更需要继续创新。今天的改革创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更具有新的高度和深刻的意蕴。一方面,土地管理工作要放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上科学谋划、战略布局;另一方面,新形势下土地管理面临着大量需要改革的问题。诸如资源瓶颈如何缓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两难命题如何破解,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在土地利用上到底怎么走,城乡统筹、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等,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改革土地管理,创新土地政策。正在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等,更需要以创新的姿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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