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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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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篇1

一、税会基本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目标是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

(二)税会关系模式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演进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歧给现实工作带来的困局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由于分离所引起的二者差异的日益扩大,也带来了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1.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时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进行调整,而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的差异较大,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同时调整业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要调整所得税,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笔业务既要调增,又要调减,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重新计算折旧额,同时需采用税务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有时相同性质的业务,调整方法不同,如资产评估增值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调整,即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和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进行调整时难度很大,纳税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特别是2000年相关法规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体系”,纳税人填报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异常复杂,其结果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常填报失误遭到处罚;另一方面为了正确填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有偿聘请税务,加大纳税成本。

(二)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1.会计信息复杂化,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分离,必然导致二者对收入、费用、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产生较大差异,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有些特殊业务,如企业并购、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等,在会计和税收方面都缺少具体的业务准则进行规范,甚至某些处理还存在规制的空白点,这极易使纳税主体产生逃避纳税的动机。2.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对已发生的新经济业务及能预见的新经济业务参照国际惯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税务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收入或费用,这就会造成按会计制度核算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务制度尚未明确而难以辨别,如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务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务制度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四、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建议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一)加强政策制定者间的合作: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政府制订的,两者之间的沟通具有优势。可行的做法是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在法规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宣传,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协作的有效性。而且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

篇2

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影响会计发展。税收法规的权威性要求会计制度不同程度地遵从税法,即在会计制度的安排和会计实务的处理中,要充分体现税收法规要求,优先满足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和利润直接作为计税依据,基本不允许会计与税收的背离,这种形式下税收制度对会计制度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国家主导了会计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这体现了会计制度对税收制度的内在遵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又要相对独立发展,税收法规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提供,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独立、公允和完整,仅在纳税事项发生差异时,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论文下载。

研究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关联及差异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减少会计改革与税制改革中的制度变迁成本,巩固改革成果。在我国三十余年的改革进程中,制度变迁多属于自上而下的人为选择,往往单项制度安排虽然高效,但与其他制度安排冲突而导致制度结构低效。会计制度和税收准则作为经济制度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同样存在制度摩擦,因此加强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耦合,才能减少税收征纳双方的制度变迁成本,充分发挥制度的应有功能。

其次,有利于减少差异带来的效率低下和税收流失。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两种制度差异的存在,可能会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经济业务受不同制度管辖,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互牵制降低税收征管效率。为避免效率损失,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实践中应该相对协调。另外,一些纳税人倾向于利用差异带来的漏洞少纳或者不纳税,造成税款流失,这更加强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调的必要性。

再次,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税收制度相对于会计准则而言,具有强制性和高度的法律权威性,能够保证在编制的纳税申报表中提供更真实的财务信息。在企业纳税真实的前提下,只有认清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并采取适当的办法进行调节,会计信息质量才会得到保障。

最后,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在实务中正确处理二者的差异,减少会计核算成本和税收运行成本,可以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现状

(一)收入类项目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的可能性。由于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出发点不同,目标和角度不同,造成二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较大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本期内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收制度中未对收入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定义,而是针对各具体税种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内涵,在税收制度中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概念有“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等多种表述方法。概括地讲,应税收入的范围要比会计收入宽。一般来说,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折扣与折让、建造合同收入、视同销售业务、销售回购业务、非货币易收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资产评估增值、补贴收入及技术转让收入等几个方面。

(二)成本费用类项目的差异分析

在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在政策设计与制定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要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相协调一致;对不能消除或虽能消除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差异部分,通过在会计制度中明确税收的会计处理规定来如实、充分地反映相关会计信息,供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所需。

会计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给经济主体经营管理者、所有者、债权人以及潜在的投资者等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用的会计资料,以资本保全为基础,对成本、费用加以确认;税收制度则是为了确定纳税人一定期间的纳税净所得,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税收制度根据公平合理和保护税基的要求对成本、费用加以扣除。目的和原则不同致使二者在成本、费用扣除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成本的差异。营业成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销售成本、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以非货币易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的差异)等等。

2.管理费用的差异。管理费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坏帐及坏帐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技术开发费、总机构管理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及开办费摊销等。

3.销售费用的差异。销售费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广告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佣金支出、保险费支出等。

4.财务费用的差异。财务费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非金融部门借款利息处理、关联企业借款费用处理、投资利息处理等。

5.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项目(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罚款、捐赠支出、资产盈亏和毁损以及其他项目等)。

(三)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能带来企业的经济利益。税收制度上没有对资产给出一般性定义,而是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项目分别给出定义。资产的基本概念原则上与会计准则给出的概念相同。在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后,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有了显著的区别。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对资产处理的差别涉及资产确认、计价、价值转移和资产的处置等几个环节。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协调思路

(一)会计制度要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

会计制度除了加强业务处理的规范,还有必要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便会计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一些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中不能完全体现出来的事项,通过会计信息的披露,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也便于税务机关查核。这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必要。

(二)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众所周知,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调整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组织和所有制形式的差别、发展阶段的不同、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会计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其价值或利益取向不同等等因素都会诱导他们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千差万别。这种对会计政策灵活的选择一方面必然导致会计信息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另一方面必然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违背了成本与效率原则。因此,在倡导税收制度在会计政策选择上做出让步的同时,会计核算制度也应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例如:会计核算制度可以在税收制度适当缩短折旧年限和允许有限采用某几种加速折旧方法的前提下,主动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以简化所得税核算。又如企业可以直接用税收制度规定的各种准备计提的条件和比例规范会计核算,以使得二者的让步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点,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法规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制度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从企业的角度,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观点,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作为税收制度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偷漏或延迟纳税的目的。但是,目前税收制度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这些规定是与“涵养税源”的观念相违背的,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税收制度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如机器设备应规定5年折旧年限并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对于时间性差异,从会计的角度看,资产、费用的摊销时间问题,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取决于相关的行业会计政策的指导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企业而言,资产一旦形成,费用一旦发生,资产和费用就成为沉没成本,企业更关心的是资产所能带来的产出效益,资产的折旧所能影响的只有企业损益表中的利润。鉴于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无论企业选择何种折旧年限,其某一会计期间缴纳的所得税必须是按税法规定调整计算的,也就是说折旧年限的不同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会计制度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理论是实质重于形式,从这一理论出发,仅时间性差异引起的会计与税法的不同完全可以解决。税法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和国情的情况下,制定出比较合理的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既便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执行,也可以减少年终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对于费用性质的资产,如开办费,新准则之所以要求在企业开始营业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目的是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减少企业资产中的泡沫部分,使企业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取消税法与会计的时间性差异后,会计按税法的规定对费用性资产进行摊销,如开办费按开业后的5年摊销,应在年报附注中注明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待摊费的费用性质,提醒报表使用者企业可用资产应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减去费用性质的资产。

永久性差异产生于会计和税法在计算收入、费用、损失时的口径不同,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直接影响着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金额,企业账务处理按会计准则,年终按税法进行调整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讲,对于永久性差异主要是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进行税会协调,相对来说从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本身的协调不是太多。但笔者认为,可以尽量减少永久性差异的事项,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减轻征纳双方人员的工作量。

综上,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一般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从而做出合理的调整。具体协作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以及其差异情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协作方式。总之会计制度体系的制定与实施,远非仅为会计界“份内”的事。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若欲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对会计制度的合理运用是至关重要的。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

参考文献:

1.张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山东商业会计,2009(4)

篇3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为民生服务类企业,利润微薄,同时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成本不断上升而营业额并未有显著的提高,从而导致利润额下降。又由于营业税、增值税为流转税,并不是对利润征税,而是对营业收入征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重缴纳税费,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净利润的进一步减少。小微企业还面临着招工难、税费高、融资难等问题。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因此,此次减税政策的推出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进入8月以来,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正式启动,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细化。

一、有关小微企业免税细则的思考

(一)2万元的标准是起征点还是免税额

起征点和免税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起征点的规定缩小了征税面,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二)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

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选择相关。如果两万元为起征点,假设某小微企业前半年月营业收入为19000,后半年月营业收入为21000,则按月计算时,只需要对后半年的营业收入计税,即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1000*5%*(1+7%+3%)*6=6930元,如果按年计算,则月平均收入为20000元,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000*5%*(1+7%+3%)*12=13200元。如果两万元为免征额,同样假设不变,则按月计算时,只需对后半年每月超出20000元的部分征税,即(21000-20000)*5%*(1+7%+3%)*6=330元,按年计算为0。由此看出,按年计算或按月计算与起征点和免税额的选择关系重大,因此该细则应当在充分调查全国小微企业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政策予以实施。

二、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我国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层级不高,主要表现政策上的税收目标还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相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还少了一定的权威性和系统性,很多的规定都是小条列,大细则。而且制度规定变化的很快,所以觉有不稳定性。透明度不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主体狭窄

首先,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适用于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我国则是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微型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其次,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进行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之外,主要出发点是想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收益,从而促进中小一起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否则,很可能又是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作假账。最后,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有条件也有必要适度放宽限制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主体范围。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不够丰富

我国缺乏灵活多样、可操作性较强的税收优惠手段与工具。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采取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缺乏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时,线性程序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这也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减免税增加了限制。

三、改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积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进一步调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向,重点鼓励小微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领域。通过采取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创办小微企业予以扶持;通过实行抵免、先进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等办法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通过采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手段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通过再投资减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企业投资和开拓海外市场。

(二)逐步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要适当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普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的主体范围;研究合理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起征点,或者规定凡小微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适当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扩大税收优惠受益面。由于营业税主要是用于第三产业,而大量小微企业属于第三产业,改革完善营业税,有利于第三产业所属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丰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与方式

篇4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139-02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已经基本实现。然而经济环境在不断变化,一些经济问题也随之而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税务管理工作方面,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是一个重点和难点。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巨大差异对税收征纳工作的进行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完善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工作。

一、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会计工作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相适宜,要满足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求。当今社会,事业单位的形式和经济管理模式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经营管理的内容越来越重要,这些都要求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只有把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落实到不同类别的企业中去,才能使企业单位掌握准确的信息,保证事业单位的长效发展。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财务规范行事,披露有效客观的财务信息,杜绝虚假信息内容,这样事业单位才能不断发展,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也能有效展开。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关系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联系

(一)相互依存

税收征纳的依据是财务会计提供的,没有财务会计的提供,税收征纳无法进行。只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工作才能给税收征纳提供有效的依据。财务会计对税务业务进行核算时,也要遵循相应的税收规范。所以,税收征纳与财务会计规范相互依存。

(二)调整范围交叉性

税收规范调节征纳关系中相关的法律关系。作为税收征纳中主体的纳税人在会计规范法律关系中也具有主体地位。会计在进行相关会计事务中,要执行会计规范的要求,也要考虑税收规范。因此,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规范调整范围具有交叉性。

(三)一致的整体目标

税收征纳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是国家采取一定措施,通过税收的形式征得,然后补给国家财政,以促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步发展。会计规范通过对会计核算等相关流程的规范,公开公正地展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把准确有效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企业管理人员、政府相关部门等,为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促进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最终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所以,他们有着一致的整体目标。

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存在着区别

(一)资产处理的方法与核算基础的不同

根据税法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在进行计价、摊销和计提折旧时,都应该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标准。然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在对不同资产进行实际处理时没有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时。

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存在差别。税法认为,房屋、运输工具、机器、建筑物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如果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则属于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即使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也是固定资产。根据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房屋、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文物、建筑物,如果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使用过程不会使原来的物质形态发生改变,并且单位价值符合一定的标准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在价值标准方面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对于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单位价值如果达不到规定标准,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用的规定不同。根据税法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如果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在提取修购基金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得税,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不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则规定,在计提修购资金时,可以根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比例计算,并在“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栏中列支,认为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关于维修费用,税法认为,如果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超过标准的,要将维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原有价值中,不直接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要求,可以将固定资产的维修费计入“事业支出”“成本费用”等账户中去。

在处理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时也存在着差异。根据税法的要求,固定资产在进行购置支出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认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在“事业支出”等账户中直接列出购置固定资产的支持。

在处理无形资产时,税法认为,如果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受益期内,可以运用直线摊销、平均摊销。与此不同的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认为,一次性摊销购入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将其直接计入“事业支出”等。如果单位采用内部成本核算,则应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的基础上分期计入“经营支出”。

(二)成本费用扣除规定的不同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在费用扣除时,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进行。对于直接列支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不能直接扣除。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在计算中对于医疗基金也不能直接扣除,这是企业与事业单位都在运用的标准。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用等的扣除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其计提标准要低于税法,直接以事业支出的形式处理。

(三)收支确认遵循的原则的不同

根据税法的规定,事业单位要根据权责发生机制来处理发生的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要根据收付实现制来进行。这将导致有的工作在开展和确认时出现差异。在实践中,事业单位大多情况下通过使用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确认方式去进行经营性收支业务,为的是使会计工作简化,但在进行会计记账和操作时会使用收付实现制。

(四)法律关系不同

税法关系是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受税法规定的约束。税法关系中的两大主体包括接替国家负责税收征纳管理的各级税务部门和合法的纳税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权利的双方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两大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这是税法关系的一个典型特点。财务会计的法律关系是在进行社会工作和事务管理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财务会计存在着平等主体和不平等主体两种主体。平等主体是指会计事务办理者,即一些相关的个体、集团。平等主体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是正常交易的经济关系。不平等主体指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他们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会计关系中以平等主体关系为主。与税收征纳相比,财务会计工作更具公证性。

(五)立法前提不同

税收征纳是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国家的政治权利来保障实施,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国家的政治权利是它立法的前提。与税收征纳不同,财务会计规范的立法前提是业利,并以此保障不同会计主体的权益。它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是国家的整体管理,因此,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它把业主的权利作为前提。

(六)具体目的不同

税收征纳时,需要财务会计准确地把需要归入纳税款范围的收入和所得以及具体的需要交纳的税金算出来。财务会计在测算时,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科学地选择出会计处理内容,并得出唯一的计算结果,实现相对单一的目标。与税收征纳相比,财务会计规范提供更多真实有效的信息内容,帮助外部利益者规避风险,做出科学的决策,从而满足他们自身的利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快了企业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投资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财务会计规范的目标也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不仅仅限于规范会计的行为。

四、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及对策

实践表明,当前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依然存在着差别,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有关税务工作时,对所得税的计算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阻碍了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和管理工作。很多事业单位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会面临应得税收入和非应得税收入的问题。对这两种不同的费用划分时,需要对不同的收入费用对应的费用合理划分,以便于应缴纳税款的所得税更加准确。这种计算方法,增加了财务工作者的工作量,因此,事业单位在实际核算过程中,不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规范工作,从而不能获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计算的税收所得额。

针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遇到问题,为了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顺利发展,必须重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首先,完善财务工作规范,制定与税法相一致的财务会计规范。从而使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相协调。其次,加强事业单位的税务会计体系建设。税务会计隶属于财务会计,他在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工作,通过对税务体系的建设可以保证税收征纳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率。

结语

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虽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他们之间的较大差异已经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工作的进行,不利于我国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财务会计工作的漏洞偷税漏税,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关系,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使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相一致,最终保证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 蔡吉星,刘鹏.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2016(5)80-81+84

[2] 董佳舜,李宏伟.浅析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8)36-37

[3] 刘植才,刘荣.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及其对策[J].天津经济,2007(8)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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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当前大力倡导优化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地方税收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关系是我们地税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地税机关在参与“优化社会发展环境”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在税收与经济发展观念上,要坚持树立税收经济发展观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部门的税务机关,应当树立为经济服务的思想,创新发展的理念。不能就税收论税收,要从经济发展的大视野中看税收,全面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提供优质良好的税收服务,改善税务管理,尽最大限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在组织收入与任务进度上,要做到依法、足额、均衡

政府管理经济,调整经济的能力要增强,客观上需要强大的财力作后盾。因此,税务机关就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清缴欠税。在收入考核上,应当注重收入数量与质量并重,逐步淡化收入计划考核,进一步严格征管质量考核和检查,确保税收收入质量,在收入进度上,要注重月份和季度进度,淡化年终进度,强调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

三、在征纳关系上,要营造法治、公平、诚信氛围

“征税”与“避税”是一对孪生兄弟,特别是在基层这种现象就更为常见,一些纳税人存在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制造一些小麻烦。税收管理员就要通过“脚勤”、“手勤”、“嘴勤”来化解。“脚勤”就是要经常深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多和纳税人进行沟通,使纳税人在友好的气氛中理解接受税收法律法规;“手勤”就是要将有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形成系统的征管资料,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嘴勤”就是要在适当时候多沟通感情,不要只是光为收税而收税,在平时的交往过程中宣传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与纳税人有关的税收政策,增进征纳双方的了解,消除误会,并适时地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要大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逐步建立企业纳税诚信系统和个人信用记录档案,对诚信纳税者进行鼓励,对不诚信纳税者进行严厉约束和惩罚。将使纳税人觉得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大多都会放弃侥幸心理。否则,通过重点稽查,严惩不法分子,起到罚一警百,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四、在减免税与经济发展上,要严格执行国家优惠政策

不能因为税源紧张,财政困难,就片面追求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有政策不落实,要从经济发展的长远大局出发,企业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落实到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减少征纳纠纷,而且大部分优惠政策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关,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可有效推动经济与税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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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吉图;区域经济;税收优惠

Key words: Changjitu;regional economy;tax preference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6-0190-02

1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

①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分立,不公平竞争导致一味追求外资企业的名头而产生行为的扭曲,不仅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戳伤内资企业的积极性。

②政府对于建设期较长的新办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由于新办企业从成立到产生效益,一般都需要经历三年到五年的时间,在企业的起步阶段都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国家对于企业的税收优惠大多是前两三年,而到了第四五年大多是减半征收。这就造成了企业在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时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而产生效益后反而享受的优惠少了。因此,很多企业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税收减免,而是获得了名义上的税收优惠。

③税收的优惠政策还不够完善。如: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过窄而不能抵扣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税款,从而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创业初期,弱势企业的微型企业与个体户一样多以家庭成员为主,微博的利润使得对于税费负担十分敏感。但是,微型企业的税费明显高于个体户。目前,我省的微型企业主要从事传统的服务行业和饮食行业,采用的5%以上的营业税不仅没有优惠,反而比小规模制造业的3%高两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进一步完善目前区域的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很有必要。

④目前,制约区域经济发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粗放型和高污染。但是由于涉及环保的税种太少而没有足够的调节力度,从而缺乏制约排放高污染项目的制度。我们应当把保护环境放在首位来实施“绿色税”,坚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⑤由于税收优惠手段较少而方法单一。目前的区域税收大多采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等直接优惠的方式,从而结构比较单一而缺乏灵活性,运用间接优惠的方式较少,如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经营亏损的结账期限以及延期纳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式,这样不仅不利于建设区域基础设施和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更不利于亏损老企业的脱困和发展特色产业。因此,为了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应当出台一系列科学的、有效的以及实用的优惠政策。

⑥缺乏对税收优惠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制度。区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制度,从而缺乏税收的优惠管理。目前,急需解决和研究的重点问题就是建立一套科学的完整的税收优惠质量和效率监督制度,以杜绝冒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将税收优惠落实到实处。

2 对长吉图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上的几点建议

①统一政策,公平竞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二为一是大势所趋,是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改革措施。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立公平竞争的区域环境,充分激发内资企业的积极性。

②加大完善政策的力度。国务院批复的《规划纲要》富裕了延边地区先行先试的权利,因此,应当充分利用政策契机加大力度先行先试。对购进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原材料和负数设备所包括的进项税额实施全额抵扣制度,对企业阶段的微型企业,允许企业自由选择执行企业税收政策还是执行个体户纳税办法,税率和税额均从低。取得营业资格日或纳税申报日改为企业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免税,第四到五年减半征收,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外购货物和固定资产投入大的服务行业,对其涉及的税款抵减应交营业税。为了扶持微型企业以及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当给予企业真正的实惠。

③绿色税收,不忘环保。税收在给予企业政策优惠时,不能一味的只优惠不处罚,对于高污染以及产生工业垃圾的工业,在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造成面源污染的企业应加重征收环境保护税以兼顾保护环境。对焚烧麦秆等建议开征垃圾填埋和焚烧税,此外,对垃圾进行再循环和再利用的企业给予“三废”企业同样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政策。为了提高进口产品质量以及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应当对进口环节开征绿色关税,并对污染严重的加征绿色关税。

④优惠减免,手段丰富。税收优惠政策除了直接优惠方式外,还应当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一些间接的优惠方式,以求达到灵活多样和与时俱进的效果。将优惠和奖励政策更多的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以所得税的形式经惩罚加重征收的税款返给重点项目和企业以达到放水养鱼的效果。

⑤事后监督,优惠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税收优惠政策质量和效率的制度,使得我国的税收优惠管理还处于空白状态。而《规划纲要》则赋予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因此,我们必须在充分利用政策的同时更要为国家和人民负责,不仅要做好,更要管好。为了落实和监督区域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应当建立税收优惠管理办公室。同时,在国、地税务网站上公开优惠企业的名单、优惠依据、优惠时间以及优惠的计算方法等信息以做到优惠政策的公开和透明,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此外,对于政策的实施效果应当做出总结性报告。

参考文献:

[1]邴正.以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带动吉林省经济结构调整[J].社会科学战线,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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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区别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也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而税收又必须通过会计核算得以实现。可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关系何等重要。所以税收与会计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税收同等重要。

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联系紧密。作为一个会计,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发生一笔经济业务时,首先就先要运用税收知识填开发票和一些原始凭证,同时,在做记账凭证时首先要把各个税种的金额算出来,只有税算出来了,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才能做出来,而且要把一些填开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凭证的后面,同时,年终时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而这些工作都必须依赖税收知识。所以作为一个会计,要把会计工作做好,税收知识能否运用正确就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密切关系,如果磨难中会计方法为税法所承认,往往能较广泛迅速地推广运用。英国有关资产计价及损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矿产资源开发者对其矿产的损耗等,就与19世纪时矿业主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有密切关系。在美国,1909年试行的所得税草案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中对折旧的规定,也促进了系统性折旧方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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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与会计的辩证关系

现代税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都是建立在不断变化的人类经济活动基础上的,其基本关系可以概括为:税收与会计服务对象具有内在一致性。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在法律与制度等宏观层面上影响制约会计发展。税收与会计都服从和服从于现代市场经济,在这共同的体制基础上运行、发展和创新,存在两种并存的趋势:一方面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必须适度分离;另一方面,两者的相互联系和制约制衡又更加紧密。

二、从税收角度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概念

会计信息未能达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所要求的可靠性和客观性要求,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没有如实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或解释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实质,都可称为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信息失真从税收角度的四种基本类型

从税收角度来看,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通常具有同一性,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运动方向均有一致性,会计利润的增减通常会导致应税所得的相应增减。基于这一认识,根据会计主体所采用会计处理手段与正常、合法方法的偏离值,以及因各种会计信息失真手段使用所导致的应税所得的增减,从税收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进行一种理论模型上的描述。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二种特殊类型

1、税会差异型信息失真

由于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存在分离,会计主体有可能寻求对会计政策弹性的利用,所采用的手段虽然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但并不影响应税所得,尽量避免虚增利润所付出的税收负担和现金流出。与前面四种会计信息失真不同,这种信息失真分布在X轴上,我们将其称为“税会差异型”失真。

2、客观性失真

除了上述五种类型的会计信息失真以外,还存在一种比较特殊的失真类型。即会计主体并没有采用违法的手段,也没有运用税收法规和会计规范弹性空间进行操纵的主观意图,所采用的手法是合法的,但仍然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使应税所得与真实值发生偏离,可称之为“客观性失真”。

三、以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特点及识别

通过对2002―2005年受中国监证会查处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受处罚的54户上市公司所采用的偏离正常会计处理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伪造交易及编造虚假记账依据、违规确认收入和摊提费用、为关联企业担保、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构造交易、账外经营。其中前四种是比较普遍的,占90.8%。

四、从税收角度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

(一)加强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作

要解决企业为减少纳税调整核算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关键在于解决税法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尤其是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更是加剧了二者之间差异的程度。实际上虽然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制定目的上存在差异,但是还是有利益交叉点的。

(二)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法

税收筹划往往是针对税法等相关法规的漏洞进行的,本身是一种不合理,但是合法的行为,要对其加以约束,关键在于税法自身的完善。因此通过从法律的角度重新构建税法体系,建立完善、规范现代的税法体系,克服我国现行税法存在的种种弊端,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逐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标,借助法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这样以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法漏洞,在保证国家税源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税收筹划带来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三)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执法力度

当前我国企业偷漏税的情况的严重,重要原因是法律对偷漏税的惩罚不足,实践中执法不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很多企业不会再费尽心思采取税收筹划行为,而直接将税收筹划行为异化为偷逃税行为。因此应加强税务征管和稽查工作,对有不良纳税行为纪录的企业应重点稽查,一旦发现有偷逃税现象,即依照征管法严肃处理。同时还应强化公、检、法、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该补就补,该罚就罚。

五、现代税收和会计关系的进一步优化

面对新时期国内外形式的变化,面对新时期发展改革的重任,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一个良好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必须明确一个合理的税收与会计关系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行业公信了的重要性,必须明确一个必要的税收制约对治理与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失真现象的重要性,而要做的这些,必须坚持税收与会计关系的进一步优化,准备把握新时期税收与会计发展的新特点,通过同时协调地加快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改革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结束语

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基于税收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是一个全新的角度,从交叉学科视野来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将有助于对这一现代“顽症”的治理。因此,我们要对这一问题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必须从源头抓起,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机制,理顺会计信息市场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税收和会计错综复杂的关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促进我国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力平,邓永勤. 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治理:税收角度的研究[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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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间关系及问题分析

1.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分离的现状

我国自1993年7月1日起《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引发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到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确立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分离。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分离最终表现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会计收益与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收益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税收入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入的口径与内容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项目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计入会计收入但不能计入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收入;二是计入应税收入但不能计入会计收入,如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收入;三是先计入会计收入后计入应税收入,如股票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被投资企业有盈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会计收入,实际收到时确认应税收入;四是先计入应税收入后计入会计收入,如提前收到的租金、利息、使用费等。

(2)会计费用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之间的差异

据统计,会计费用和税前可扣除项目之间的差异项目较多,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会计制度扣除但税收制度不准予扣除,如违法经营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超过税收制度规定标准限额的捐赠支出等等;二是税收制度准予扣除但会计不扣除,如附加费用的扣除;三是会计先扣除税收制度后扣除,如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四是会计后扣除税收制度先扣除,如企业采用平均法折旧,而报税时采用加速折旧法。

2.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过度分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财务会计对国家有关机关(如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缺少关注。因此,造成“税会”过度分离,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难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不登记、不申报、申报不实,以及通过各种办法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现象普遍;现有税务公务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偏低,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和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同时,缺乏税务等中介机构的强有力支持。尤其在反避税领域,在世贸组织体制下,跨国资本流动极为频繁,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将是国家经济监管部门管理贸易经济的主要内容。跨国公司通常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绕开东道国法律管制的手法多样,这些都对我国的税收构成了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税会”差异过大无疑会加剧税收监管的难度。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方式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调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做出合理的调整,协调的过程要依照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思路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会计制度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调。

1.同时完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是协调的关键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调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做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2.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定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调的一个重要保证。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3.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

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定,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建议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交易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暂时在《租赁》《固定资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借款费用》等准则中增加披露条款。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信息沟通不畅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

参考文献:

[1]董再平:论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准则关系模式的选择.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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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关联及差异的意义

(一)对于减少税制与会计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矛盾有重要意义,可以使得两项制度很快磨合。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进程中,我国的各项制度的改革都是自上而下的长官意志,常常是某一项制度实施得到很高的效益,但却与其他制度往往发生冲突,而制度结构在整体评价来看却是低效。税收准则与会计制度在改革过程中同样存在一些摩擦,只有加强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耦合,税收征纳双方的摩擦才能减少,使制度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对于解决税收流失和税务工作的效率低下有积极作用。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两种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对同一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的同一经济业务有可能受不同制度管辖,税收法规与企业会计制度出现一些矛盾,而降低税收征管效率。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实践中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应该相互协调。还有,少数纳税人想利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漏洞少纳或者不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从这个方面来看,更要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调。

(三)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税收制度是国家收税的基本法规,对于纳税人而言,具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要求企业在纳税申报表中提供的财务信息一定要是真实的。在企业纳税真实的前提下,只有认清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并进行双方协商进行调节,会计信息质量才会得到保障。

(四)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在税收准则与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正确处理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异,减少税收运行成本与会计核算成本,能够使得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

二、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现状

(一)收入类项目的差异。实质重于形式是企业会计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收入的风险和纳税人潜在的负债的可能性都不予考虑。这样一来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制度出发点、目标和角度就产生分歧,对收入的确认也就产生较大的差异。

税收制度中只针对各具体税种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如有“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等,而没有对收入给出确定的定义。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实际中,在收入确认方面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有:销售回购业务、劳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建造合同收入、折扣与折让、技术转让收入、视同销售业务、资产评估增值及补贴收入等等。

(二)成本费用类项目的差异。会计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给经济主体经营管理者、所有者、债权人以及潜在的投资者等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用的会计资料,以资本保全为基础,对成本、费用加以确认;税收制度则是为了确定纳税人一定期间的纳税净所得,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税收制度根据公平合理和保护税基的要求对成本、费用加以扣除。目的和原则不同致使二者在成本、费用扣除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能带来企业的经济利益。税收制度上没有对资产给出一般性定义,而是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项目分别给出定义。资产的基本概念原则上与会计准则给出的概念相同。在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后,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有了显著的区别。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对资产处理的差别涉及资产确认、计价、价值转移和资产的处置等几个环节。

三、协调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矛盾的思考

(一)会计信息的披露要在会计制度上体现。会计制度不仅要规范会计业务的正常处理,还要把会计信息的披露在制度上体现,使得会计信息全面、充分地披露得到保障。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些不能完全体现出来的事项会计业账目,通过披露会计信息,便于使用者的理解会计报表,也便于税务机关查核。这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必要。

(二)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要尽可能缩小。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调整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组织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企业的价值或利益取向不同,都会诱导他们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千差万别。因此,在倡导税收制度在会计政策选择上做出让步的同时,会计核算制度也应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例如:会计核算制度可以在税收制度适当缩短折旧年限和允许有限采用某几种加速折旧方法的前提下,主动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以简化所得税核算。

(三)企业对会计方法的选择应该得到税收法规的宽容。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技术改革日新月异,企业在技术资产的无形磨损迅速加快,同时实物形式的固定资产也加快磨损,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要给予企业会计制度更多的选择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出于保全资本的观点,希望采用加速折旧与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站在税收部门来说,限制企业选择宽松的会计政策,这主要是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延迟纳税或偷税漏税的目的。在我国目前税收制度来看,过死地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这是违背“涵养税源”观念的,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在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宽容一些。例如,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应规定5年并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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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逐步走向规范、合理。同时,为了很好地体现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原则和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也越来越丰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会计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二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协调发展。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在税法不作相应调整的情况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呈扩大趋势。鉴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关键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两者的差异程度及其可协调性。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适当分离,有利于两者遵循各自的规律,逐步趋向规范完善;而过多的差异将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适度协调发展。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企业通过建立的一整套财务活动资料,一方面为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告提供基本依据,另一方面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也就是说,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对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无差异部分,税务会计可以直接利用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直接反映在税务会计报表上,对于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部分,再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就说明了这一点。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由于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企业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定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用来记录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利润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遵守税法规定,即达到税收遵从(正确计税、纳税、退税等),从而降低遵从成本。高层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其税收收益最大化。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通过对所有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和核算,最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2、计量属性原则、依据不同。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混合,而企业会计制度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强调收入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收入与费用相配比;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这五种方法,税法以历史成本为税收征管的核心要素,只有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才能做到纳税有据可查,并有效约束计税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维护税收的确定性原则;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而税法中的配比原则还需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会计方法具有灵活性和会计准则、制度具有弹性,会计核算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税法中并不采用,税务会计的核算必须严格按照依据国家税法和会计准则规范纳税人的会计行为,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超出税法规定的收支事项,即使是企业已实际发生的收支事项,也不得列为纳税所得的构成要素,当会计准则与国家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具有强制性、客观性和统一性。

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既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又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不论是否涉及纳税事宜,以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及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其核算范围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其核算范围包括经营收入、成本(费用)与资产计价、收益分配、纳税申报与税款解缴、税收减免和税收筹划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可控性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由于差异产生的分离是可控的

1、两者目标不同,必然使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发生差异,在处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关系上,既存在相互协调的模式,也存在不相协调的模式。在我国,会计准则是由政府制定的,会计与税法之间有着充分的可协调性,两者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很小,因而,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可能性很小。

2、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故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者的差异。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差异就小,互不协调差异就大,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取决于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程度。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程度。永久性差异由计算一定期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内容不同而发生的,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由一定期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所包含项目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不同而产生的,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差异。税务会计主要研究核算时间性差异的理论和方法,税务会计是否要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最终取决于时间性差异的程度和时间性差异是否具有可控性。税法在许多方面认可财务制度,是税收政策与财务政策之间协调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法规体系中高一层次的法规(国务院颁发的税收条例)对低一层次的法规(由财政部长令的“两则”)的认可和肯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作为同一层次的法规,同样存在着可协调性,我国由于具备完整的财务制度体系,并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相协调,许多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得以事先处理,使会计与税收的核算依据趋于接近,而不是拉大差异,因此,税收政策、财务政策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协调可以控制这些问题的。

3、两者因核算对象与原则不同,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不同。财务会计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但在复杂的经济情况下,也存在着灵活性、可协调性。税收政策、财务政策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政策,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并不是绝对的,还是可以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除了所得税《条例》认可财务制度的部分外,对财务制度与《条例》有抵触的部分,财政部对财务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发出了有关衔接的通知,得到了有效的协调,简化了纳税所得的计算,有利于税收征管。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效益分析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分析。建立分离体系成本,税务会计要有自己独立完整的涉税会计体系,能明确地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与处理,增加了广大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称作遵从成本,包括增加税务核算处理成本、税务会计人员的人力成本、税收征管成本以及其他成本。目前,我国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漏税、逃税、偷税行为时有发生。如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很可能导致我国税收工作秩序的混乱,造成征税上的困难。另外,由于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尚未健全,税收征管人员素质较低等因素,使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存在着重要困难。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依法纳税,两者都是强制性的法律,纳税人为遵从这两种法规将大大增加核算成本。在实务中,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者罚金的危险,导致或增加最终的纳税风险机会成本。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效益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逐步出现差异,会计与税法的适当分离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企业的自主性。如果企业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需要对外提供法定报告,存在公众利益,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程度越高,取得的收益就越大。而我国企业更多的是依赖银行贷款,居民一般都愿将钱存在银行或购买国债,政府在企业经济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会计信息在国家税收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反映了财产经营责任和为纳税提供信息,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协调发展,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都得到了较大提高,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企业领导层的决策可以起到相当大的帮助,从而增加决策效益,同时增强企业的涉税核算能力,有助于企业开展更多的、有效的纳税筹划,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及经营环境的变化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灵活选用会计政策,合理计算收入,恰当分配费用,以保证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及企业决策的顺利实施。

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的协调发展,加强会计监管与税收治理的协作,不仅可以节省企业遵从会计相关法规的成本,而且税金支付对虚假收益的会计舞弊行为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可以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

三、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在处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之间关系时有两方面选择,一是扩大两者差异,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路子;二是进一步搞好财务政策、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努力缩小这种差异。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规范有其历史的发展过程,并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我们过去财务制度中的问题是管的过多、过死,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特别是《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应当说基本上解决了两者关系问题。在进一步的改革中搞好两者的协调,保持两者政策上的一致性,杜绝各搞各的、互不协调的情况。在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处理上,力求控制时间性差异,缩小这种差异。

财务与税务会计有着趋同即缩小差异的趋势,但是这并不否认在一定范围内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固有差异的长久存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其中,企业发生的因违法性支出、违法性经营活动而承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和司法罚金,企业的财务会计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或损失列支,而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就是针对国家税收利益直接为谋取国家税收利益为目标的行为。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走向趋同有着客观的理论基础与优化资源配置的利益驱动。根据我国税收征管以及会计工作发展情况,预测两者之间有走向趋同的可能。一是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制定的协作、协调,可实现两者趋同。由于财政部作为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订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已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绝大多数人的肯定和认同,同时财政部又是制订我国税收规章制度最重要的部门,这样未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趋同就存在制度基础。随着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加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趋势应该是协调基础上走向趋同。二是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刺激实现两者趋同,在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此消彼长,企业在合法前提下通过税收筹划,减少应税行为,降低税负。因此,会计政策、税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陆宁.纳税遵从的成本――效益分析[J].税务研究,2007(3).

2、王晓梅.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J].税务研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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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视角下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

(一)税收筹划型失真

税收筹划是指为了让企业的到最大的利益,依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章程对涉税业务进行规划实现节税目的的行为或活动。这是一种合法的活动,但有些会计主体为了迟延纳税和减少税收会采取一些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在财务管理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是其核心,会计主体为获取这种价值会将纳税的时间推后,以此来增加会计主体的收益。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会计主体往往采取税法规定的的范围内,选择最低年限纳税,在折旧方法上,会计主体往往向税务机关申请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增加每期的企业所得税抵扣额。着从税收筹划的角度上来说是对会计主体十分有利的,但是它没有遵循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原则,从而造成了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

(二)偷逃税款型失真

偷逃税款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违法行为,从近几年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案例来看,大多数会计主体的情况属于偷逃税款。例如紫鑫药业的财务造假案,在其2010年年报中发现它的主要销售商和供应商实际上都是其关联方,它与这些会计主体的交易实际上都是关联方交易。但在年报中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只字未提,,由于供应商、销售商实际均受紫鑫药业同一集团控制,紫鑫药业可以随意调节其经营业绩以此来偷逃税款,这种做法无疑严重违反了关联交易披露准则,向外界提供了失真的会计信息。据相关资料,目前偷逃税款成为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主要因素。

(三)税会差异型失真

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税收目标与会计目标之间的差异,两者虽然存在紧密的联系,但是税法和会计制度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服务对象和目标上仍存在较大差异。从理论上讲,税法与会计制度一致时,会计主体在增加会计收益的同时也将支付更多的所得税;如果会计主体想通过避税来减少税款也将不得不减少会计收益。税法与会计制度不一致时,会计主体的税款也就不会随着会计收益的变动做出相应的变动。会计主体在不违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将其灵活运用,这不会影响所得税,但这有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2 税收视角下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一)主观方面:会计主体没把握好利益与法律的界限

会计信息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同时也是驱动会计主体偷税漏税的根本原因。虽说税收是强制性的,但是他是为国民的基础建设服务的,从这个角度上纳税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它所具有的“三性”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会计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会计主体在明确了税收与会计利益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后,如果想偷逃税款也必然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一方面,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蒙蔽税收部门的眼睛,可以让自身少交税,直接增加经营利润。一方面减少税收支出,从而也减少了成本开支,可以使自身在同行的竞争中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客观原因:会计制度与税收征管制度还不健全

会计经济活动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相对于此,目前的会计制度的变化远远赶不上,因此它并不能十分准确的反映市场的经济活动。加之,税收征管工作得完成程度尚不高,对于违反法律的主体的处罚强度还远远不够。《会计法》明文规定了会计主体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相关处罚,但国家一旦发现会计主体有此行为时,通常也是企业在事后补交所欠的税款即可,这就使某些纳税人认为偷逃税款的成本远远低于会计造假产生的收益,这归根来说是制度的不完善。

3 税收视角下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

(一)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在税法和会计的研究中都 税会差异型失真作为重点内容研究。2007年始在上市公司实行的修改版会计准则从某种意义上就拉大了税会之间差异的距离,但需要明确的是两者之间是有利益交叉点的。首先需要解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关规定不匹配的问题,同时改革税法制度也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化。

(二)健全税收法规,强化税收征管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制的完善的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制对于认定会计信息的规定尚不明确,例如:失真会计信息的确认、如何对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处罚等都是需要有明确条文规定的。同时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纳税申报的多元评估系统,保证顺利的将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进行下去。还有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处罚落到实处,让造假者认识到造假的成本远远高于造假收益,从根本上打击纳税违法行为。

(三)提高职业道德,推动终生学习

目前可以借助计算机的便捷管理对会计人员构建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他们的终身学习、强烈的法律意识,重视其继续教育的开展。同时会计人员自身也应该谨记在平时职责中时刻廉洁自律,无论是处于何种境地,都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决不丧失会计人的原则。

4 结论

基于税收视角下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探讨站在一个关键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使我们对这一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明白凡事应从源头抓起,明确协调好税会差异和税收与会计的辩证关系的重要性,以此来确保信息的可信度,推动会计工作的持续发展。

篇13

    会计制度就是“处理会计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即凡是与会计有关的规则都应列入会计制度范畴。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导致其产生差异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目标、要求和原则不同。

    1、会计准则和税法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新准则第一句话就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足额、及时的上缴。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2、会计准则和税法所遵循的要求和原则不同

    (1)谨慎性要求

    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而税法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费用是已经发生的,金额是确定的。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努力抬高门槛;而税法却对收入划出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

    (2)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就是企业应当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3)相关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就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不相关则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前扣除。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建议

    二者的协调是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相互借鉴,促进两者的自身完善,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基本原则

    (1)合理性原则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的不同、制定目标的不同、规范形式的不同、核算原则的不同等,强求二者一致是不切实际的。要求二者协调,要考虑协调是否合理,在具体操作中,即要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审视,又要对税法进行研究,分析二者的不足和不相适应处,并加以研究,寻求可协调点。

    (2)成本效益原则

    在对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

    (3)实用性原则

    我国的税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低,并且,我国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素质都普遍较低。确定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分离程度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循序渐进,所有的政策法规制定必须立足现实,具有可行性。

    2、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一般思路

    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应该尽可能减少对实现会计与税法目标影响小的差异,在制度的制定上应尽可能趋同。

    (1)会计政策与税法的制定过程应该多方参与、反复博弈

    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虽然引入一些专家学者参与,但依旧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公开征集意见的程序,各方利益的协调和权衡有所不足。为保证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博弈,有必要在起草阶段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讨论并组织评审,以此对制度的草拟进行监督。评审委员会拥有一定的否决权,评审委员会的人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只有加强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政策制定部门信息交流,反复博弈,这样才能使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纳什均衡得以实现。

    (2)会计准则制定时应考虑税法的要求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分属两个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与利益取向的不同,容易造成企业陷入“囚徒困境”而选择不遵从。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制度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无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a.在会计目标确立中应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我国的资源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辅之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对于资源配置影响深远,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杠杆,其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理当受到重视。这种重视,目前应充分体现在坚持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主动与税法保持一致,以简化所得税核算。

    b.在会计制度选择时应考虑不同性质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

    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在承认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存在差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进一步缩小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以建立“适度分离”的税会模式。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性,也有利于缩小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不合理的差异。对于大中企业而言,会计信息的目标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其中由于税务征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高度依赖并且没有其他途径获取所需的会计信息,因此成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之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应完全以受托责任观为目标,充分考虑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度融合”的税会关系模式。对于小企业,税务部门是唯一重要的外部信息使用者,编制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纳税,应建立“高度融合”税会模式。对于众多的小型企业,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限制会计方法的多样化选择,以避免纳税调整。

    c.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

    会计制度除了加强业务处理的规范,还有必要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便会计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如在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中不能完全体现出来的事项,通过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更易理解,也便于税务机关查核。这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必要。

    (3)制定税法时应考虑会计的要求

    a.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制度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但是,税法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如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 年,折旧方法一律采用直线折旧方法。这些规定是与“涵养税源”的观念相违背的,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b.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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