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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途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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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途径

篇1

本文作者:李鹤工作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金融监管的内容及障碍分析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金融监管是指能够通过监管使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充分实现。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碳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在低碳经济视域下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所以,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制度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且金融监管本身必须是有效的。有效金融监管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效金融制度的必要条件。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金融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中国碳金融的制度环境不健全,碳会计制度缺乏,政府、企业和个人无法测算碳资源,如果金融行业协会能够将市场主体的经济信息传导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再将碳金融市场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就能根据碳金融市场决定碳金融政策,而后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二是权力监管,监管成本偏高。中国的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而不是权威监管。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这样造成银行无序竞争仍很突出,一方面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将导致巨额成本。三是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业自律机制方面,现有的自律性组织还难以与政府监管机构彻底脱钩,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缺乏独立性,行业协会规则约束力较差,权威性欠缺,措施流于形式。四是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中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的日益变化,银行监管人员所惯用的行政手段已不再适宜,急需提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

实现有效碳金融监管的策略

国际金融界亏损倒闭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在金融风险日益突显的今天,碳金融监管体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构建一个健全有效的碳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1.建立有效的碳金融监管制度,实施绿色金融。建立有效金融制度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努力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加大碳权市场和碳会计执行范围,清除阻碍企业使用碳会计的短期利益的驱动机制。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降低监管成本。要使中国金融监管成为一种有效监管,必须将目前的权力监管转化为权威监管,即监管当局的监管基础要建立在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之上。实施有效监管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一是建立退出机制。构建监管体系的关键是退出机制。通过退出机制约束金融管理者和投资者,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竞争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好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之一。三是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建立碳稽核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碳金融监管需要加大碳排放稽核力度。碳稽核是调节生产与环保、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矛盾的。碳稽核是碳会计的再监督,加强碳稽核,有助于碳会计不断完善。碳会计提供的碳排放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由碳稽核进行监督,并明确其环境经济责任,即保证碳信息的有效披露。加强碳稽核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3.构建完善的碳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碳金融监管体系,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三位一体”即“国家监管部门—社会团体—市场主体”,三维结构是碳金融监管的核心体系。在碳金融调控之时,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与市场主体博弈过程中,政府部门并非能发挥高效的决策与实施对碳金融业务的市场调控作用。金融行业协会更能够贴近低碳经济的市场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低碳经济金融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是解决金融监管障碍主要途径。一是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二是碳金融监管需要尽快建立会计部门、业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MFCA信息系统。通过环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得到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数据;尽快将环境相关的成本从经营费用中分离。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施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碳金融监管模式。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篇2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我国实行严格的统一经济监管,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也是当时全国唯一的银行来进行单一的经济监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出现,中国人民银行转变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国家机关的身份来对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行中央银行统一综合监管体制。

此后的90年代里,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成立。为了更好的进行金融监管,三机构于2004年9月18日召开了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了《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三方监管活动中的不同意见。此后,为了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的严峻挑战,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确定了我国目前“一行三会”共同对我国金融证券行业进行监管协调的机制。

二、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制的不足与缺陷

(一)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部门法里,缺少一部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专门法律,且这些法律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细致规定,难以为金融监管协调活动提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分业经营的监管机制导致不同领域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这就为法律的适用增加了难度,造成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另外,各金融监管主体的职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各监管主体权限过于宽泛,更可能在交叉业务领域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这既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又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合作。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担负着宏观调控、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重任,可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三会召开的联席会议以及所签订的《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都将其排除在外,仅象征性地规定“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位参加”。同时,“一行三会”作为一个整体,也与其他部委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例如财政部主要负责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国债市场的管理;发改委则负有对企业债券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金融领域的违反活动又需公安、检察部门的介入。这些部委与“一行三会”之间往往各行其是,缺乏合作,这些都使得金融监管工作遇到阻碍。

(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渠道

合作与协调必然的要求信息共享,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息交流,分业监管、协调合作才会成为可能。但从我国现实来看,虽然各监管机构都开发了各自的信息系统,可相互割裂,缺乏联系,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之间都欠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这既增加了监管成本,又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

完善立法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应当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鉴于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适性,我们应当参照国际管理以及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筑一个更完整、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监管体系。

此外,还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协调的程序与方式,使分工协作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明确相互之间权责界限,从法律上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保障,这样才能增强各部门协同监管的可能性与稳定性。

(二)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应当成立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机构,作为专门负责协调金融监管的机构。在这样一个协调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作为牵头部门发挥积极的组织与协调作用,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委员会主任,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实际上,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一个过渡性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它并不代原有的金融监管部门执行具体的监管操作,而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促进协同分工。

(三)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部门协作的过程实际上是降低部门间信息不对称性的过程,而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无疑是降低信息不对称性的最好途径。我国应尽快明确收集信息的性质、内容与获取方式,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渠道,同时整合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跨部门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实时共享,推进部门协作,共同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070-02

去年发生在温州等地的老板“路跑”事件震惊社会,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去年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59.67%的个人与企业参与。作者认为,“路跑”事件的频发主要源于我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乏力,或者缺位。“路跑”事件不仅会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如何汲取“路跑”事件的教训,加强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当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严峻课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上来看,农村金融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尚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规范,造成了监管的乏力,严重影响到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调研,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缺位

2006年国家出台政策,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为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很大活力,也对农村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给农村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只有引入了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部门才能依法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强制进行兼并、重组以至于清理、关闭,以化解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形成或潜在的风险,尽早阻断金融危机的传导,遏制危机的扩散,锁定危机的损失,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更高,金融机构更加多样化,也就更加迫切地需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二)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最复杂的环节。农村金融是一个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组成的庞大体系,由所有权性质、资产规模、业务种类、信用资质各不相同的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和组织组成。农村金融机构所在的地域非常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阶段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相差甚大,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可是,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监管权限分散在多个部门,而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检测预警体系不完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机制尚未落实,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等。

(三)农村金融监管方式单一

对农村金融监管,只是简单地延用和模仿了城市的金融监管方式,没有与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其主要表现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手段单一,基本上是采用强制性监管,而且这种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这种强制性监管的最大弊病就是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体系建设和作用的发挥,也忽视了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动态性社会监督,缺乏监督的有效性。再者,农村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比较低下,常常滞后于金融活动。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日益重视,农村金融业也不断发展壮大,服务于三农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更是翻新不断,可农村金融监督的内容与形式却没有与时俱进,仍然偏重于事后处置式监管。尤其是在对待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机构的监管仅限于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监督检查尚未明确。

(四)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农业银行类机构的增多,必然增加监管压力。县级监管机构是银监会最基层的部门,可是普遍存在工作人员缺乏的状况。据调查,目前基层监管办工作人员一般在三、四人左右,部分县(市)甚至只有一人,远远应付不了对辖区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为了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不经常从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借调人员,这样就会形成“用自己的人监管自己”的局面,无法真正达到外部监管的目的。此外,基层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高学历基层监管人员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习惯于操作性和常规性的监管,缺乏风险监管意识,大部分监管人员属于操作性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途径

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诸多不到位,严重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稳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给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

篇4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是金融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负面影响也逐步凸显。近十年来金融风险事件的频频爆发,而且金融危机的传染性越来越强,洗钱、腐败、逃税等跨国经济犯罪的猖獗,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许多国际组织也逐渐重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世界金融监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势所趋。国内外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地关注,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观点或成果。比如,布莱恩特(Bryant,1987)较早关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面临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态度,指出,与通过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相关各国更容易在国际合作防范危机方面达成一致,因为银行倒闭、金融风险等带来的国际风险冲击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进一步提出,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未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较学的方法,结合实证研究,通过对比现有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指出了存在的差距,还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现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没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们认为,国际角度的金融监管已经从监管合作发展为监管协调。然而,即便是国际协调,也不能充分解决存在的金融风险,必须向第三个阶段发展,即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它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权。这样的一个超级机构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发达国家也同样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对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议欧元区内各监管机构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金融市场规管架构的基础是,在国家层次和欧盟层次上,将不同的目标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微观稳定,投资者保护,效率与竞争――应该分配给相互分离的三个欧盟机构负责,每个机构都处在欧盟监管者体系的中心。这三个独立的体系应该以类似于欧洲中央银行的模式进行组建,并与负责物价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机构紧密合作。这就是他们提出的欧元区的四权监管体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构建了“监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该模型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机制问题,揭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因,说明了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难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假定监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国福利的最大化。他们把监管者之间的交流视作廉价谈话(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们研究发现:除非各个国家的利益完美地联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规管就无法实施;各国间的利益联系得越好,得到的整体福利就越高;银行为了逃避关闭可以选择跨国投资的战略,也就是说,银行倾向于选择最不容易被责令关闭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这就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紧密合作。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学者王伟东(1999)从银行业、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投资银行的融合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为了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当前国际合作的特点,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展望。刘宇飞(1999)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了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国际合作,认为这是在最后贷款人不能明确之时的预防性做法,并对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进行了研究。孟龙(1999)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认为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作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银行监管国际化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要求。他还探讨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潘金生(1999)认为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职责,并对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汤正旗、邓保同(2000)指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并探讨了中国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问题。周道许、孔祥毅(2000),陈学彬、邓保同(2001)等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失灵的角度提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汪倩(2001)从反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探讨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

朱孟楠(2003)教授从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动因入手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协作的动因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理论。他利用数学工具进行分析,得出了协调情况下的两个国家能够比不协调的情况下达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结论。他还研究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其清除的途径。关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他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与效应、主体与客体;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中国金融的国际化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等。但从其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关内容来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货币体系的协调与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动因,并在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的理论和我国的监管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孙焕民(2004)也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他将金融监管的国际性互动交往分为三个层次: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式的国际监管和协议式的国际监管。在国际协作中,国际规则也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形式:从上到下的形式和是从下到上的形式。

张伟(2005)回顾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效应,并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从我国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途径。

邓大鸣(2006)从金融监管区域合作出发,比较了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模式与区域合作模式,运用动态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区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模式相比,虽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但却是一个现实而可行的选择。

林俊国(2007)在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和均衡问题,论述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李成、姚洁强(2008)运用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非均衡问题,研究发现,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据此,他们提出应基于国家利益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统一会计准则,加强信息披露合作,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步。

三、简要评述

总的看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已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个侧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从成因、影响和目标进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论进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进行分析,还有人对合作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其主要观点有:利益是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因;国家间的相关度影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决策;监管机构的国际竞争影响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一体化的加强会加快国际合作的进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三个层次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个阶段;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性;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相对于集中监管来说,竞争性的监管机构会出现低标准监管或监管不足等等。

然而,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这一课题进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机制问题研究还比较薄弱,定量研究数量较少,而且离现实较远,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Carmine Di Noia and Giorgio Di Giorgio(1999),hould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Monetary Policy Tasks Be Given to Different Agencies? EUI Work-shop On“Macroeconomic Policy After EMU”,October 19,1999.

[2]Cornelia Holthausen and Thomas Rønde(2004),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WORKING PAPER SERIES,NO.316/MARCH 2004.

[3]Dombrowski,Peter(1998)'Haute finance and high theory:recent scholarship on global financial relations,'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42(1):1-28.

[4]Giovanni Dell'Ariccia,Robert Marquez(2001),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IMF Working Paper,WP/01/73.

[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刘宇飞.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7]孙涛.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进展[J].世界经济,2002(4).

[8]李成,钱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理论解读[J].人文杂志,2006.

篇5

关键词:预期损失模型 会计准则 金融监管

预期损失模型的提出及含义分析

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之一,2009年11月5日, IASB 了 IFRS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建议对金融工具减值采用“预期损失模型”取代原《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的初始账面金额,应在初始确认时即估计其未来存续期间的预计信用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值进行修正,由此产生的金融工具账面差额计入损益。这一方法的核心是以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为基础,以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间为时限,在相关减值迹象发生之前,预先估计并确认损失提取减值准备,因此称为预期损失模型。

预期损失模型与现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存在着诸多不协调之处,因此在应用中不但可能因过于复杂和主观而缺乏可行性,更有可能造成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混乱,甚至导致对信息操纵的纵容。这一模型实质上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对以金融监管为代表的外部压力妥协,因此该模型在理论上立足于金融监管逻辑框架而非会计概念框架,这意味着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原则受到破坏,一旦采用将会对现有的会计基本理论体系造成冲击。

预期损失模型引发的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的理论分析

(一)强调金融监管的需要而背离会计的客观真实性目标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其核心在于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会计信息应真实公允、客观公正。而金融监管尽管也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其侧重点与会计目标明显不同。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其目标强调存款人利益至上,把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作为监管的基本要求。会计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的不同,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为了满足不同的目标,二者需要分离。从这个意义上,预期损失模型明显背离了会计目标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而为服从金融监管需要导致的这种背离,可能使会计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引起会计理论的混乱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

(二)与现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基础相冲突

预期损失模型以对未来信用损失的预计确认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显然与会计普遍应用的“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相冲突,而且这一冲突影响的并不仅限于金融工具,而是构成对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冲击,从而产生财务会计究竟是面向过去还是面向未来的问题,传统的会计概念将面临严峻挑战。另一方面,预期损失模型以金融资产在存续期内的预计未来信用损失来实现减值的提前确认,也可以在后续期间改变预期,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不符。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对减值损失的确认时点是在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之后。然而,预期损失模型中减值准备计提自由度过大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对内外部环境要求较高带来更多的实施成本

金融机构对预期损失的估计是建立在同类或类似贷款的现金流量和信用损失历史数据基础之上的。目前多数金融机构面临着用以预计损失的历史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所以其预估值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同时,由于采用预期损失模型不再需要减值证据的支持,而是要求主体根据自身会计职业判断预估信用损失,这也会增加金融机构通过调整和管理预期来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此外, 尽管预期损失模型主要是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度设计,但模型的可操作性还依赖于是否存在一个稳定可靠的软件系统,能够获取必要数据以应用预期损失模型,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尚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估算预计损失对其软件系统和数据基础构成了巨大的挑战。这些因素增加了模型的实施成本,阻碍了模型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四)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

预期损失模型要求报告主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需要修订时计入利得或损失,这会增加报告主体的工作量。该模型还要求披露大量的会计信息,包含金融资产信用质量、压力测试等敏感信息,提高了报告主体的操作难度,这与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对预计损失进行估计、现值计算等程序,以及涉及的各种利率、汇率等专业金融知识,远远超出了其理解能力和使用需求,使其很难明白财务报告中相应数字的含义,更难以增强投资者自身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理论基础

(一) 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

金融监管者不仅利用会计准则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需要借助依据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信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仅仅依赖金融监管的力量,难以维持金融稳定,而高质量会计准则为市场约束力量的发挥提供了基础条件和重要标准。此外,无论是在金融稳定期还是金融危机时期,会计准则都是金融监管者维护金融稳定、提升市场信心的重要工具,这也间接地促进了会计准则的完善。因此,对于金融监管来说,会计准则既是金融监管的标准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条件,是金融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

(二)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统一性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相似性和一致性,这使得两者之间具有了统一性。首先,两者有着相似的理论基础。两者都是源于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并发展起来,都是促进市场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尽管会计准则作为一门科学有着严密的理论基础,但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解决金融市场失灵、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其次,两者都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质。两者都是政府对市场实施监管的方式,都是为了弥补公共产品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措施。第三,两者目标具有统一性。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金融监管,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并且随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稳定影响程度的提高,这种统一性特征也越来越明显。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若干途径

(一)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

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来自于会计所固有的基本概念框架。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专业独立性。在现有条件下,以投资者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会计目标最接近这一要求,满足这一框架的信息可以满足大多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尽管受到了来自银行业和监管者的大量质疑,但最终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没有被废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要求的。因此,必须在尊重会计准则独立性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二)利用会计准则加强金融监管

会计监管规定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在认可这一前提的基础上,金融监管可以与会计监管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同时金融监管可以根据自身的监管特性,在通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增加特定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或者在会计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拨备计提等,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可以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从而体现其特殊的审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同时又不与会计监管出现矛盾。具体到金融资产减值方面,会计准则以发生资产减值迹象为依据,针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既不推迟也不预计,可以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而金融监管出于资本充足的要求,可能认为已发生损失模型审慎性不足且容易导致顺周期性,因此可以采用预期损失模型,预期未来损失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而确定监管资本。

(三)积极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

首先,监管机构应当强化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力度,提高运用会计准则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其次,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通过规范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进行信息沟通交流的方式,提高外部审计的有效性。第三,根据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从金融危机的产生的根源来看,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过度使用,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落后于金融创新,是导致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针对金融创新及时改进金融监管,建立与金融创新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至关重要。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加强合作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两者具有较高程度的统一性,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应加强合作,共同促进金融稳定。两者应加强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会计准则专于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披露,而金融监管关注于所有有助于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的信息。两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补性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信息透明度,提升市场约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两者应加强合作发展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尤其是在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加强合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非常复杂,公允价值的确定、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存在较大差异,在审慎性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尺度。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就这些重大问题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合作。

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差异性,也存在统一性。IASB提出的预期损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监管的需要,立足于使监管主体提前估计损失、多提准备以保证资本充足,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审慎性”要求。然而,这很可能会造成会计信息透明度降低,使投资者难以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质量,无法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需要适度分离,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保护存款人权益。另一方面,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协调的基础,能够保证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随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监管影响程度的提高,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也越来越明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人民出版社,2010

2.司振强.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2009

3.刘玉廷.金融保险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的分离趋势与我国的改革成果[J].会计研究,2010 (4)

4.郑伟.预期损失模型缺陷与会计监管独立性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10(5)

5.司振强.后危机时代银行监管与会计准则协调研究[J].金融会计,2010(6)

6.彭南汀.关于IASB的金融资产减值“预期损失模型”的分析[J].金融会计,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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