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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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第六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七条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单位食堂等非营利性餐饮服务组织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工作中,认为应当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责任追究书面建议。接到责任追究建议的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情节(后果)严重是指:
(一)造成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中;
(二)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三)规划重大项目要论证区域和项目周边安全条件。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工业、信息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贯彻;
(二)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三)负责工业、信息业、电力、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组织对教学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强化对校办企业和教学场地出租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市科学技术局
(一)负责对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隐患和道路交通危险点段的排查和治理;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市监察局
(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涉及事故的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认定,并监督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市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负责劳动教养、戒毒及康复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保障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二)加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工作。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中,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将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等内容纳入到农民工培训教育之中。
十、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出事件应急管理。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应急管理。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宣传贯彻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建筑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建筑市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十三、市交通局
(一)负责道路、桥涵等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十四、市水利局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水库堤坝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十五、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负责苇业、林业、粮食生产安全管理;
(二)负责畜产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作业、渔港水域安全、海洋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三)负责捕捞作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
十七、市服务业委员会
(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对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检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监督检查商贸项目贯彻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
十八、市卫生局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医疗场所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隐患的治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九、市文化广电局
(一)负责文化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文化重点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二)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
二十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加强对外资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外资企业、外资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将外贸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二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二)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港口与口岸局
(一)负责水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负责打击“三无”船舶和报废船舶航行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市工商局
(一)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六、市旅游局
(一)负责全市旅游场所和旅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评定旅游景点之中;
(二)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二十七、市农机局
(一)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二)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市气象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规定,开展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三十、市消防局
(一)组织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和验收,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三)负责火灾和突发事件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市交警支队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负责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十二、市武警支队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三十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十四、市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实施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培训教育活动;
(三)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五、共青团市委
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增强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三十六、供电公司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2、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
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5)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3、监理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上述通过对监理安全责任五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1 注重旅游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的现实意义
旅游业逐步呈现出乐观的发展前景。因此,旅游景区的各项管理工作总是处于如火如荼的开展状态。毫无疑问,旅游景区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是旅游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首先,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能够直接影响游客对景区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一旦游客满意,不仅能够给游客带来好的心情,也能够通过游客达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其次,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也是景区实现长远发展的必备条件。安全防护工作做得好,景区秩序维护得好,能够吸引更多的游客,旅游业的发展前景必然良好。
2 影响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的消极因素
尽管景区安全防护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得到业界的普遍重视,其现实意义也被业界所深刻理解。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影响着景区的安全及秩序。
2.1安全意识不足,制约安全防护水平的提升
首先,景区管理人员思想散漫,对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工作并未给予过多的重视,他们认为景区的工作做得已经很到位,没有提升的空间,因此,严重忽视了应当尽到的责任;其次,游客本身对于安全与秩序的重要性并未从内心给予认同,致使旅游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安全事故。
2.2安全防护机构不完善,影响景区安全及秩序
很多景区内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机构,致使出现事故时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解决。即便有些景区设置了安全防护机构,多数时候也是临时设置,不具备长期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影响景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景区设备设施无法及时更新,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目前,很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过于老化,不能及时检测安全系数。因此,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因为设备设施老化而造成。可见,老化的设备设施是景区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
2.4法律法规相对落后,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形势
当前,关于旅游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匮乏。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影响景区运转秩序,极为缺乏事故处理依据,致使很多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被耽搁甚至扩大化。
3 实现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的有效策略
既然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已经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同,那么,面对景区现有的不良现状,我们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大力提升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水平。
3.1增强双方安全意识,共同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首先,旅游景区工作人员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毕竟,景区是给游客带来身心愉悦的地方,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影响正常秩序,是游客及景区都不愿看到的场景。因此,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及时履行职责,即便出现安全事故,也容易被及时发现,处理在萌芽状态。其次,游客本身也要遵循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智的控制,对于不允许进入的区域坚决不要进入,以免以外发生,对景区与游客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2设置专门安全防护机构,将则落实到个人
景区旅游事业的平稳发展离不开安全防护机构的大力推进。因此,旅游景区必须要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机构,并将发挥责任落实到个人,使工作人员在防护责任的制约下,更加谨慎周全的投入工作。当然,在事故发生后,可能会促使其他一些部门参与进来,比如当地政府、保险公司等,景区应当将与政府、保险公司等部门实现事先沟通,这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以实现及时的处理,使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及范围内。
3.3完善更新景区设备设施,增加设备设施安全系数
2003年,赵州桥景区的阅览室因为电线老化发生了火灾,严重影响了正常秩序,使景区的游览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景区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更新完善,设备设施往往要与社会发展及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如此,景区设备设施的安全系数便会提高,必然会使广大游客受益,使景区的秩序处于高效运转的状态,必然也会提升景区的经济效益。
3.4完善构建科学法律法规体系,以备适应旅游业发展形势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借助国家旅游政策的力量。然而,旅游业的发展同样需要法律法规的切实保障。旅游景区的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与指导,必然能够达到经济效益的目标,也会满足广大游客的内心需求,实现广大游客的内心愿望。可见,法律法规可以将旅游景区的发展推向更高的层次。最终,完善法律法规,并构建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定能使旅游业拥有更为乐观的愿景。
4 结语
我国旅游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势态。那么,景区的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必然要抓紧,要实现全方位的体现,多角度的体现。这样,景区在带给游客美好心情的同时,也会带给游客更多的安全感。最终,旅游景区才能在安全环境下收获良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应急策划
应急策划是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础,是应急准备、响应的前提条件,同时它又是一个完整预案文件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明确煤矿的基本情况以及危险分析与风险评价、资源分析、法律法规要求分析等结果。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煤矿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
(2)危险分析、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危险分析结果应提供:
地理、人文、地质、气象等信息;
煤矿功能布局及交通情况;
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重大事故类别;
特定时段、季节影响;
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危险目标的确定。可选择对以下材料辨识的事故类别、综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确定危险目标:
重大危险装置、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
其他。
(3)资源分析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以及应急救援所需资源: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临煤矿可利用的资源
(4)法律法规要求法律法规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前提保障。列出国家、省、市及应急各部门职责要求以及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作为编制预案的依据。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其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应急准备
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依据煤矿重大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人。明确职责,主要职责为:
组织制订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