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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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第六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七条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单位食堂等非营利性餐饮服务组织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工作中,认为应当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责任追究书面建议。接到责任追究建议的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情节(后果)严重是指:
(一)造成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中;
(二)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三)规划重大项目要论证区域和项目周边安全条件。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工业、信息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贯彻;
(二)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三)负责工业、信息业、电力、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组织对教学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强化对校办企业和教学场地出租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市科学技术局
(一)负责对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隐患和道路交通危险点段的排查和治理;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市监察局
(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涉及事故的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认定,并监督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市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负责劳动教养、戒毒及康复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保障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二)加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工作。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中,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将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等内容纳入到农民工培训教育之中。
十、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出事件应急管理。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应急管理。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宣传贯彻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建筑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建筑市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十三、市交通局
(一)负责道路、桥涵等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十四、市水利局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水库堤坝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十五、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负责苇业、林业、粮食生产安全管理;
(二)负责畜产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作业、渔港水域安全、海洋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三)负责捕捞作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
十七、市服务业委员会
(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对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检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监督检查商贸项目贯彻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
十八、市卫生局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医疗场所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隐患的治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九、市文化广电局
(一)负责文化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文化重点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二)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
二十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加强对外资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外资企业、外资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将外贸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二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二)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港口与口岸局
(一)负责水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负责打击“三无”船舶和报废船舶航行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市工商局
(一)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六、市旅游局
(一)负责全市旅游场所和旅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评定旅游景点之中;
(二)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二十七、市农机局
(一)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二)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市气象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规定,开展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三十、市消防局
(一)组织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和验收,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三)负责火灾和突发事件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市交警支队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负责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十二、市武警支队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三十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十四、市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实施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培训教育活动;
(三)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五、共青团市委
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增强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三十六、供电公司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2、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
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5)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3、监理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上述通过对监理安全责任五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1 注重旅游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的现实意义
旅游业逐步呈现出乐观的发展前景。因此,旅游景区的各项管理工作总是处于如火如荼的开展状态。毫无疑问,旅游景区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是旅游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首先,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能够直接影响游客对景区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一旦游客满意,不仅能够给游客带来好的心情,也能够通过游客达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其次,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也是景区实现长远发展的必备条件。安全防护工作做得好,景区秩序维护得好,能够吸引更多的游客,旅游业的发展前景必然良好。
2 影响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的消极因素
尽管景区安全防护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得到业界的普遍重视,其现实意义也被业界所深刻理解。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影响着景区的安全及秩序。
2.1安全意识不足,制约安全防护水平的提升
首先,景区管理人员思想散漫,对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工作并未给予过多的重视,他们认为景区的工作做得已经很到位,没有提升的空间,因此,严重忽视了应当尽到的责任;其次,游客本身对于安全与秩序的重要性并未从内心给予认同,致使旅游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安全事故。
2.2安全防护机构不完善,影响景区安全及秩序
很多景区内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机构,致使出现事故时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解决。即便有些景区设置了安全防护机构,多数时候也是临时设置,不具备长期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影响景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景区设备设施无法及时更新,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目前,很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过于老化,不能及时检测安全系数。因此,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因为设备设施老化而造成。可见,老化的设备设施是景区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
2.4法律法规相对落后,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形势
当前,关于旅游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匮乏。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影响景区运转秩序,极为缺乏事故处理依据,致使很多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被耽搁甚至扩大化。
3 实现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的有效策略
既然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已经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同,那么,面对景区现有的不良现状,我们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大力提升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水平。
3.1增强双方安全意识,共同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首先,旅游景区工作人员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毕竟,景区是给游客带来身心愉悦的地方,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影响正常秩序,是游客及景区都不愿看到的场景。因此,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及时履行职责,即便出现安全事故,也容易被及时发现,处理在萌芽状态。其次,游客本身也要遵循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智的控制,对于不允许进入的区域坚决不要进入,以免以外发生,对景区与游客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2设置专门安全防护机构,将则落实到个人
景区旅游事业的平稳发展离不开安全防护机构的大力推进。因此,旅游景区必须要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机构,并将发挥责任落实到个人,使工作人员在防护责任的制约下,更加谨慎周全的投入工作。当然,在事故发生后,可能会促使其他一些部门参与进来,比如当地政府、保险公司等,景区应当将与政府、保险公司等部门实现事先沟通,这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以实现及时的处理,使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及范围内。
3.3完善更新景区设备设施,增加设备设施安全系数
2003年,赵州桥景区的阅览室因为电线老化发生了火灾,严重影响了正常秩序,使景区的游览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景区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更新完善,设备设施往往要与社会发展及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如此,景区设备设施的安全系数便会提高,必然会使广大游客受益,使景区的秩序处于高效运转的状态,必然也会提升景区的经济效益。
3.4完善构建科学法律法规体系,以备适应旅游业发展形势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借助国家旅游政策的力量。然而,旅游业的发展同样需要法律法规的切实保障。旅游景区的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与指导,必然能够达到经济效益的目标,也会满足广大游客的内心需求,实现广大游客的内心愿望。可见,法律法规可以将旅游景区的发展推向更高的层次。最终,完善法律法规,并构建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定能使旅游业拥有更为乐观的愿景。
4 结语
我国旅游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势态。那么,景区的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必然要抓紧,要实现全方位的体现,多角度的体现。这样,景区在带给游客美好心情的同时,也会带给游客更多的安全感。最终,旅游景区才能在安全环境下收获良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应急策划
应急策划是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础,是应急准备、响应的前提条件,同时它又是一个完整预案文件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明确煤矿的基本情况以及危险分析与风险评价、资源分析、法律法规要求分析等结果。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煤矿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
(2)危险分析、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危险分析结果应提供:
地理、人文、地质、气象等信息;
煤矿功能布局及交通情况;
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重大事故类别;
特定时段、季节影响;
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危险目标的确定。可选择对以下材料辨识的事故类别、综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确定危险目标:
重大危险装置、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
其他。
(3)资源分析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以及应急救援所需资源: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临煤矿可利用的资源
(4)法律法规要求法律法规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前提保障。列出国家、省、市及应急各部门职责要求以及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作为编制预案的依据。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其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应急准备
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依据煤矿重大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人。明确职责,主要职责为:
组织制订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1.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例如:施工单位申报的专项方案存在错误,监理也进行了审核,但未发现问题,并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在检查和巡视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对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此隐患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人员发出了错误的指令或做出了错误的判断,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违反监理职业道德引起的后果等。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例如: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进行审查,就批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未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又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科学监理,做事周到,该阻止的要阻止,该报告的要报告。
(5 )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不承担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施工单位的行为仍不能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2.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误区
一方面是针对目前工程项目中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过分强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有的承包商认为监理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甚至是自己的对立面,使监理人员具有成为安全员的倾向。只要出现安全事故,首先找监理单位,甚至于只要出现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就得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做法显然夸大了监理的安全责任。
另一方面是近年来出现了将“ 安全监理制度”引入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的观点,即将建设监理目标管理的“ 三控制”改为“ 四控制”,在原“ 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加上“ 安全控制”。首先我们肯定的是行业内重视并明确监理安全责任是一件好事,但绝不能乱加责任给监理。《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实施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投资、质量及进度。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既不能任意缩小监理的工作内容,也不能随意夸大。
3.法律法规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3.1 建筑施工企业是承担安全责任的主体
我们必须明确的首要问题是工程建设各方中,谁是承担安全责任的主体。《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得出,建筑施工企业是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符合“ 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3.2 监理安全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4 年2 月1 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中的五个“ 应当”明确规定了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的职责,我们从十四条第一款中可以看出,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另外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当监理违反上述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在《条例》中亦有说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本条从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行政,刑事及民事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四个“ 未”字充分说明了由于监理工作未尽职、不作为等导致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⑴《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那么是否说只要监理人员审核了项目,就不应承担责任?若监理人员审核了项目而没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深度应达到怎样的深度才可以免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际上,对监理人员的专业审查深度界定有较大难度,在这里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监理人员可能认真负责地审核了项目,但由于受到自身能力水平,知识经验所限并未发现全部或主要的安全事故隐患,而此安全隐患最终引发了安全事故,那么是否该追究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呢;若监理人员工作不认真,疏忽大意,对本该发现的安全隐患借口说没发现,如果监理人员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就不承担责任的话,那就会让某些责任心差的人钻法律的空子,但反过来如果应当承担责任的话那又该如何界定呢?是否可以说只要监理人员没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就应当承担安全责任呢?可以说监理人员应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发现时才承担责任,但这个“ 应当”的限度该怎样界定?法律条文中并无确切说明,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可以明确的是,若监理人员没有发现明显的安全事故隐患,而这些隐患最终酿成安全事故的话,应当承担安全责任。
⑵我们将第一点进一步深入,安全事故隐患不一定会造成安全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损害的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只有当监理单位的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才承担责任。
⑶目前我国的监理取费问题值得关注,而安全措施费又不是竞标费用。监理在承担一定安全责任的同时又没有被赋予相应利益,使得监理的执业风险增大。因此建议把监理的安全措施费也包含在竞标费用中,按总投资计算或双方协商,将其作为专项费用。
英国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是依据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设立的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最初为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两个机构,2008年合并为一个机构。
组织机构和职责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下设委员会和执行局,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雇员、雇主、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代表。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共设11个部门,其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主要职能是:政策制定、健康与安全监察、事故调查、提出改善健康安全条件的建议、提升健康安全工作的影响力、执行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提供健康安全技术支持与法医鉴定等。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监管对象是:建筑业、农业、制造业、食品、塑料、家具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的行业(领域)等;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商店、娱乐场所等低风险行业(领域)则由地方政府监管。
法律法规制修订
英国法律法规制修订程序分为提案、评估、确定和协商批准4个阶段。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提案一般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对提案中法律法规制修订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编写法律法规制修订报告,最后将报告提交两院,并与其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通过批准。
目前,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案、条例和行政指导文件3个层面。英国第一部重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是1974 年颁布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1974年后,英国颁布了200多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和条例,以及170余项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指导文件,内容涵盖了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机械安全、高处作业安全和核安全等。
职业健康安全战略规划
2009年,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了新的职业健康安全战略。该战略设定了近期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发展方向,并制定了以下几项主要目标: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将和地方政府继续合作,调查工伤事故和维护正义;培养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宣传人员的能力;积极推进工人参与安全健康管理;重点为小企业提供支持;在高风险行业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立法及执法监察
首先,法律的原则性确定。对于英国立法来说,1974年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是一个转折点,立法的观念和依据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4年之前的旧法的每一个条款都规定得很细、很明确。1974年之后的新法则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立法,法的条款只做原则性规定,雇主可根据企业自身风险特点采取措施,以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强化落实法律法规的力度。为了保证企业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英国采取了法律法规约束、道德约束、严格处罚等措施。法律法规约束是指制定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使企业生产中的健康和安全有法可依;道德约束是依靠职业道德来约束企业雇主和雇员的行为;严格处罚表现在英国对于职业健康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大。若在监察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及了雇员的安全和健康,且没有停业整顿时,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有权要求法院对企业执行关闭的处罚。
最后,监察人员的责任追究。英国明确规定,企业是职业健康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后,主要追究企业的责任,只有监察人员发生确凿的失职或渎职时才追究其责任。
丹麦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在丹麦,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的部门是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WEA),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进行监管监察。此外,还对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咨询和相关信息服务。
组织机构
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工作主要由管理部执行。其管理部设北部、南部和东部3个区域监察中心,其中东部监察中心在丹麦的首都哥本哈根,其余两个中心分布在其他城市,但所有监察人员每两周都要到总部集中,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安排重点工作。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的组织机构如图2所示。
法律法规体系
丹麦现行的重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是《丹麦工作环境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预防事故、雇主责任、工作场所评估、雇员责任、监察员权力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还规定了供应商、维修工人和咨询师等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责任。
监察经验
基于风险评估进行监察。丹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的监察。监察过程一般为: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企业、通知被监察企业、监察、整改和复查5个阶段。其中,在监察前通知被监察企业并留出一定的时间,目的是为了给企业留出自查和整改时间。整改阶段是针对企业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在一段时间后进行复查。对于在监察中没有发现问题的企业,则在5年后进行再次监察,而对于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良好的企业可能永远不再进行监察。
编制监察指导书。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开发了46项职业健康与安全指导书,专门用来指导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也用来指导企业配合完成监察任务。
处罚因企业规模而异。在丹麦,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情况时才给予罚款的处罚,平均罚款额度约为3万元人民币。目前,丹麦的罚款是按照违法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与企业规模大小没有关系。丹麦计划从2012年开始将罚款额度与企业规模挂钩,解决目前存在的同等罚款对于大企业触动不大的现状。
搭建诚信评估系统平台。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针对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状况建立了评估微笑系统,该系统根据评估分为4类面孔:第一类面孔是没有安全健康问题的企业;第二类面孔是收到改进建议的企业;第三类是收到停业通知的企业;第四类是获得工作环境证书的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状况从好到差的顺序为:第四类、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工作环境证书由经过认证的第三方发放,它证明企业已经具备了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持有证书的企业,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可以不对其进行监察,但是,如果企业发生事故或者有来自其他方面的负面反应,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将对其进行监察。微笑系统放在公开的网络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时都可以查到所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评级信息。这种“面孔”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形象,受到了丹麦企业的重视。
职业安全健康战略
丹麦制定了2012-2020年职业安全健康战略,即8年规划。该战略规划提出了3项目标:工业事故率降低25%;职业伤害降低20%;心理压力降低20%。前2项目标易量化和考核,对于心理压力目标如何衡量,丹麦目前还没有心理压力衡量、计算的方法,此项工作还处于研究论证阶段。
启 示
通过考察交流,我们认为英国、丹麦的立法与执法监督经验,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法律原则和定位
在考察中我们注意到,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法律,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条款都规定得很详细、很具体、很明确。1974年之后,随着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形势和工作重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国家立法的观念和依据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70年代之后,英国出台的法律则主要侧重于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提出要求,法的条款一般只做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由企业来负责任。在我国,法律法规标准一般注重于具体和可操作性。企业众多而又千差万别,往往会挂一漏万。加上我们的法律法规标准修订周期时间较长,又难以跟得上发展的形势。因此,国外的这种立法理念的转变应当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特别是立法方面有所启示和借鉴。
执行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比较健全,基本上涵盖了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但是必须承认,不确定因素还很多,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法不依的情况还相当严重。
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继续采取或依靠以下措施:一是注重提高全民族安全文化水平建设,强化道德约束力。可以通过开展积极的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员工的安全价值观和荣辱观。二是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给予的处罚过轻,使违法者感觉违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因而才敢于侥幸冒险和铤而走险。有关法律法规应提高违法(包括预防措施不到位)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从畏惧违法到自觉守法。
落实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强调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事实上问题根源还是在于没有很好的落实。另外,一旦发生事故,监察人员的责任容易被强化,除了查明企业责任外,还要重点追查监察人员是否监察到位的情况。这就让一些企业不是自身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而是等待监察员检查,检查不出来就是监察员的责任。这种不良机制不利于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借鉴国外的做法,应在明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同时,强调和体现“谁制造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的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应追究企业责任。还要科学界定监察人员的职责,确因其失职或渎职再追究其责任。
分级监察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学生树立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形象.
2, 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每周利用晨夕会,班会等时间,进行1-2次交通安全方面专项教育或专项检查总结,并要采用教学挂图,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坚持经常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教育学生文明行路,主动防范交通安全事故,自觉拒绝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及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和超载车辆.
3,利用家长会等有利时机,搞好对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请家长配合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路队值班制度,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坚持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引导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5,做好学生与班级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签定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家长与学校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签定工作.
6,及时发现,掌握学生在交通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努力进行整改.做好车辆的摸底排查工作,发动学生及学生家长向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领导进行监督.
学校(章):_____
班主任(签字):_______
校长(签字):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安全承诺书范本二
(家长向学校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学生家长,我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学生树立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形象.
2,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他们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3,不让学生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上下学,不乘坐超载车辆.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举报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
4,切实尽到家长的职责,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学校和老师予以监督.
学校(章):__________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0-0146-02
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安全生产法》作为基准,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事前预防工作。目前,将安全生产法作为依据,在基层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在认识上也存在较大的偏差,而且未能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所以,要明确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运用因地制宜的方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起步较晚,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而且常常按照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管标准作为标杆,未能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还比较落后,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而且对经济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而且,在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投入、监管队伍上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要正视这些问题,不断进行自我完善,促进监管水平的提高。
1.1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体系还不完善,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在实施法律法规之后,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未能完全落实委托执法工作、执法程序比较复杂和繁琐,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处罚力度不够。
第二,还未形成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法律的效力不够。所以,需要加紧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三,法律行政诉讼的过程还未完善。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诉讼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案例较少,所以,在这方面还不完善,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四,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其追溯期存在不确定的问题。按照民法的追溯期来说,应该以案发之后的两年为准则。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工伤事故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
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司法部门处于对弱者的保护,往往会对其进行援助,按照司法援助的条款进行处理,从而导致难以确定其具体的法律追溯期。
1.2 监督职能交叉模糊
监督职能交叉模糊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很多部门都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是在具体的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的一些依据,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领域中,会有所侧重,承担着不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是,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既可以看做人人负责,又可以看做无人监管,因此,行政监管职责交叉不清,推脱责任,难以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导致政府部门的监管难的现象。而且这也会造成很多单位既要接受政府的监管,而且接受部门的检查和监管,从而造成多头监管和领导的现象,加重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是监管部门主要重视日常的监管工作,忽视完善工作机制。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现状形势比较严峻,很多安全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专项整治上,处理各种日常的事故,而忽视了对工作机制的完善。
三是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一直强调企业的责任,但在安全投入上,企业缺少相关投入的规定,从而影响了行政监管部门工作的开展。另外,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上政府投入较多,但在事前预防上的投入较小, 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的提高。
1.3 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相应的安全行政监管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而且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的力度不够,通常采用经济处罚的形式,因此,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通过对事故的分析,得出大多数的安全事故属于责任事故。针对我国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创新, 推动企业的发展。
2.1 修订《安全生产法》,将监督管理权限下移
在新形势下,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很久以来,我国将安全监督管理权限的重点放在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很难找到关于县级以下关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语句等,因此县级以下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权限不足,影响了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所以,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加大对安全知识的宣传,并强化职工的安全生产监管意识,不仅要保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的权力,还要将县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权利下放到基层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保证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权利,有利于满足基层建设的需要,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2.2 加快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建立常效管理机制
要转变传统的思路,不能仅仅重视县级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还要提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制的影响力,增强监管工作的责任心。目前,很多基层内的行业监管比较笼统,不具有针对性,管理方式和方法比较粗略。
因此,要推动安全监管的发展,很多地区和行业进行积极的探究,在工商、消防、卫生、食品等部门抽调一些优秀人员,由他们构成一个综合管理机构,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综合部门查明企业生产经营的许可,若不合乎标准的要求,不予其办证的许可;在生产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则综合部门可以予以惩罚。综合部门可以进行日常的巡查和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同时,要组织人员构成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前的预防工作。
另外,还要完善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的工作机制。在不同行业部门中的主管和分管领导,既要努力做好主管和分管工作,又要努力承担应该承担的安全监管责任。健全一岗双责和党政问责责任制度,提高工作的效率。
2.3 落实政府的综合监管责任,强化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
落实好政府监管的责任,要积极动员多方位的资源,通过利用电视、宣传报等形式,加大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宣传,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在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排查安全隐患上等,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保护设施,保证公共场所可以实现安全运营。
另外,还要落实好经营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对经营生产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价其责任的落实状况,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使企业明确安全事故的责任,做好后期的处理工作。
单位安全主体具有多方面的义务,其中主要表现在:
第一,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只有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若主观上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将会埋下一些安全隐患,引发重大的安全事故。
第二,要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建设,通过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等级进行评定,提高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好安全生产设备,同时要保证生产环境的安全。
第三,经营单位要做好汇报工作,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的状况,尤其是安全生产的状况,并将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如实汇报,可以在政府的协助下,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依法行政,优化安全生产管理队伍
在安全生产的观念下,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开展的工作的过程中,要明确区分安全工作和非安全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努力实现依法行政。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条文,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增大监管的力度,配备专业的人员,并优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优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可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注重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对那些超过资质的单位或者部门进行严厉惩处,有针对性的举行一些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第二,和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建立健全安全文化委员会,从而推动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在“安全社区”的依托下,扩大宣传的范围,有利于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第三,要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的措施。按照不同行业的状况、事故发生的集中行业等,编制符合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资料,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2.5 完善好保险制度的运行
在传统的工伤保险中,主要采用的是简单给付的形式,这种方式过于简陋,影响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因此,要重视对事康复工作的管理。其中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培训、为职工提供安全技术咨询、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测、考核雇员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3 结 语
近年来,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安全生产事故问题频繁发生。所以,要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职能交叉模糊、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等,所以,要修订《安全生产法》,将监督管理权限下移;加快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建立常效管理机制;落实政府的综合监管责任,强化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行政,优化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完善好保险制度的运行,从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杜永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状与对策[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10:
90-95.
本人电话 父母电话 ,需周末离校,时间为 月 日(周 )至 月 日(周 ),我已将请假情况告知家长,同时知晓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节假日的安全注意事项,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相关规定,不参加任何非法的游行集会等活动。在此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行承担,请老师批准!
年 月 日 辅导员签署意见:
离校期间安全提示:
注意自己人身财产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不具备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注意饮食卫生;不到水库、塘坝、河流、湖泊等游泳;
学生本人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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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己人身财产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不具备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注意饮食卫生;不到水库、塘坝、河流、湖泊等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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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建筑行业也发展蓬勃。在这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形势并不容乐观,其事故率仅次于采矿业,对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工程监理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自然而然要承担着一定的安全责任。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对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并没有一些特别地要求工程监理履行安全方面的条款。
1 现行法律下监理所具有的安全责任
1.1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包括《建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而且业主们与工程监理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中也没有此方面的要求。事实上,工程监理,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它本身并没有能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它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是由业主们委派的,而业主对建筑的安全是不负任何责任的,所以说业主也不可能将安全责任委托给工程监理。所以,这种认为工程监理有安全责任的认识是不恰当的,它没有法律依据。
1.2 有可能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虽然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的安全责任不管不问。《建设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撤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所以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这就很有可能因为自身的过失而产生一定的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监理的基本职责就是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建筑的实体进行验收。如果工程监理降低物资材料的技术指标,跟施工单位沆瀣一气,把不合格的设备和配件应用到施工建筑中,且还不认真督促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一旦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工程监理不但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情节严重时还要受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说明,如果工程监理人员因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一定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 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所应采取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由于建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工程监理单位为此而受到处罚的风险也就比较大,并且有可能受到停业整顿、金钱处罚、降低资质等,从而对监理单位的经营和发展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另外,如果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那么相关责任人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导致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在内心里产生不安。所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做好监理的职责,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多个方面: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确定分管的领导和各级部门,在各级岗位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编制工作的指导原则,确定考核检查的标准,以更好地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内部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对总监理师在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工作;为了转移相应的风险,监理单位要建立一定的监理责任保险。
2.2 强化监理队伍建设
对工程的监理需要将安全工作与其他监理工作积极协调起来,这样才能认真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在现场的监理人员是监理安全责任的主体,他们在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开展自己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工作,与此同时,检查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说,监理单位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任何一个监理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以满足自己监理工作的需要。
另外,工程监理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个人修养和素质,树立正确义利观。人的生命是异常宝贵的,所以监理工作人员应该认真负责地做好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质量规范进行验收工作,保证工程的安全和人生命的安全,决不允许自己以牺牲国家或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牟取一己私利。
2.3 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在《建筑法》制定之际,根据我国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说,工程监理只是局限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而项目建设的安全事故在施工阶段发生,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负责监理工作。
为了实现对建设项目安全事故的预防目标,监理单位应该做到以下工作:针对施工所处的实际环境,制定出确保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实现提前预防控制的目的;对那些进入施工工地的物资材料、设备等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安全防护物质进行验收、标识和检查;对特别予以重视的防火部位和物质进行标识和防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文明卫生、规范有序,保持道路畅通和周围宽敞;对那些有更大危险的施工活动部位进行专人监控;做好施工过程的记录;从组织和制度上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
2.4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建筑安全管理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成为可能。该系统建立后,可以由工程监理单位将全国各地所有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信息输入系统,随时供社会从中获取经验和教训。这样,监理单位就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所建立的建筑安全管理系统做好安全工作的事先控制。
2.5 监理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供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
工程监理人员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这些法律知识条文要掌握熟悉,在自己的工作当中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的质量,避免工程项目出现隐患和安全事故,从而做好自己应尽的监理职责。
2.6 妥善保存监理资料
做好监理工作需要完善地保存相关资料。这一方面是档案管理的所要求做的,另一方面也是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之后,因为有完善地保存相关记录资料而可以防止监理单位被错误地追究责任。
3 结语
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安全责任,但是如果工程监理人员因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了工程安全事故,那他们也将承担一定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既然工程监理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责任,那么如何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监理队伍建设、做好预防预控工作、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建筑安全管理、监理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供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妥善保存监理资料。
参考文献
[1]朱贵亮,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学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体会[J],现代企业文化,2009(8)
[2]丛晓斌,呼延国,试论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2)
0 引言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中,并且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在不断地提高,给建筑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安全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建筑施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特别是安全事故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倘若失误都可能产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1 我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1.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健全以及安全责任不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诸多缺陷,施工监理单位没有很好地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对于某些施工错误未能及时进行改正。同时,施工现场管理相对混乱,没有按照施工程序进行建设,甚至违背施工规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监理单位的安全失职行为没有较为严重的处罚,使得监理企业落实安全责任过于松懈,监理人员未能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对查出的安全问题没有进行及时地跟踪和复查。
1.2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普遍缺乏,建筑行业整体素质较低。当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的工作方式与知识结构等自身方面的因素还未能适应建筑行业的特殊施工环境与工作条件,一方面,施工人员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专业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较低;另一方面,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流动性比较大,加之施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作业不规范,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很大的潜在隐患。
1.3 缺乏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并不健全,虽然我国在大体上有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然而,倘若我们仅仅依靠法律法规对安全事故进行强制调节,其效果可谓非常有限,我们还需要借助市场经济杠杆的巨大调节作用,将施工项目各方主动追求安全业绩的动力调动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被动局面,但是目前在建筑市场上,市场经济杠杆未能有效地发挥出作用。
1.4 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易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建筑材料存在缺陷,例如,钢筋的强度未能达到规范要求,或者是在施工过程中,为追赶进度、节省开支,不根据设计图纸进行作业,甚至偷工减料,导致建筑主体还未竣工就产生裂缝、坍塌等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不同于工厂内部作业,其多是露天作业和高强度体力作业,并且施工过程中,有诸多的可变环境因素,诸如温度、噪声、大风、大雾、照明以及高浓度粉尘等等直接影响到施工人员的作业情绪,产生各种类型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2 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对策
2.1 加强现场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一方面,建筑施工监督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化监控,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的力度,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着重突出旁站监理的监督作用,及时地纠正违规作业,充分地发挥施工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作用;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可以对安全施工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各方严格依据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各项施工活动。
2.2 加强施工安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展开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诸如可以在休息时间播放施工安全事故及加强防范的视频,让他们了解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掌握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对策;或者印发一些关于普及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知识宣传单,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或者定期地开展安全讲座和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加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2.3 建立有效的社会激励机制。一方面,要逐步地建立健全既合理而又科学的强制保险业务,从而对从事一些特殊岗位的施工人员提供保险,最大程度上降低施工安全事故发生而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对建筑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加强,如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重视施工单位应对紧急状况的能力等一些主要指标,而且还要注重其安全生产能力的考核。
2.4 注重建筑材料,改善安全施工条件。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应用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设备,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和安全系数低的材料;施工作业牵涉的内容较多,通常包括技术条件、环境条件以及物质条件,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的各种用品进行验收、检测,完善采购、发放、保管、报废等管理制度。对于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施工,尽量使用机械化作业,从施工条件上降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是困扰我国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的一个难题,安全关系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每一位建筑人员都应从内心重视。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各项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进而消除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施工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率必定越来越低。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事故预测
建筑行I的施工需要在露天以及高处进行作业,并且需要消耗大量的劳动力,容易受到施工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再加上施工现场人员流动比较大,现场安全隐患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我国建筑行业伤亡的人数在个行业中居第二的位置,所以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是很严峻的,急需要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的预测,减少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1建筑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概述
1.1建筑安全管理概念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就是在建筑行业中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避免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根据人们的运动状态和变化规律,指定有效的保障条件和措施,消除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利用有效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建立起更加安全以及高效的安全措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就是利用安全事件的本质以及其规律进行安全保障的方式,排除建筑行业各个区域可能或者潜在的危险,并且提前进行危险的消除。
1.2建筑事故预测概念
建筑事故预测是对可能出现的建筑安全事故进行预测,通过这种预测方式可以明确建筑安全事故变化的趋势,提前制定出一系列的应对方案和规划以便参考。建筑安全事故表面上看是突发性和偶然性的,但是从本质上进行研究,还是可以发现其因果关系和必然性。除了个别不确定的事件之外,绝大部分的建筑安全事故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在对建筑事故进行估测时,可以使用概率以及数理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到建筑安全事故的规律,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预测,有效的预防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存在的问题
2.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容易出现很多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建筑行业发展的新需求,所以很多建筑安全管理缺乏规范性。由于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缺乏专业性的人才以及法律作为支撑,导致无法解决建筑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法律法规中漏洞和不足较多,无法进行规范的管理和预测,对于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无法保障。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不足,可操作性比较差,导致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2.2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
政府部门对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监管也不到位,存在监察失职的情况。政府部门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监管体系和流程不明确,缺乏相互协调和配合的能力,导致各个部门的职能以及权责模糊不清,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政府在处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等问题时,无法完全依法进行执行,导致执行力度不够,监管意识不足。政府的管理部门应该避免进行行政方面的干预,要积极的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提高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执行,提高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的效果。
2.3重视利益轻视安全问题
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位往往重视自身的利益,而对安全问题比较情诗。建筑单位也是建筑项目的投资者,他们往往更加注重建筑工程的成文问题,以及施工的质量,而对建筑工作的安全问题忽略不计,安全意识非常薄弱。施工单位也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也没有将安全管理和事故预测纳入到日常的工作计划中,导致安全施工得不到保障。这些行为导致了施工现场安全应还多,安全方便的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差,施工工人的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监管,导致安全隐患层出不穷。设计单位在对建筑进行设计的时候,也一味的考虑建筑的造型和功能等,并没有考虑过施工难度,导致后期施工过程中危险系数高。
3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措施
3.1建筑工程设计阶段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阶段就要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问题考虑进去,选择合适的建筑地点,进行规划时要合理的考虑是否便于施工。建筑工程的设计要将施工的安全考虑进去,极大程度的降低危险系数。根据建筑地点的实际情况,考虑当地的环境是否适合建筑施工,选址要尽量做到安全。对建筑项目的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等提前进行考察,还要对当地的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等各种限制因素进行考虑,从而选择合适的施工速度和条件,对施工进行合理的安全管理和预测。在建筑工程的设计阶段就将建筑的各项安全管理所需要的物品以及规划准备妥当,选择合适的建筑以及结构设计,完善水电以及消防措施,设计出合理的建筑结构,让建筑结构能够地域一定的干扰和自然灾害。
3.2建筑工程筹备阶段
建筑工程的筹备阶段要采用具有丰富资历和经验的建筑安全工程师以及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出合理的建筑工期。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在建筑工程项目筹备的过程中还要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安全的检测和事故预估,抓好建筑材料的管理。在建筑材料上要选用安全系数好的材料,只有进行过安全检测以及验收的材料才可以用于建筑项目中。在建筑工程的项目现场还要提前进行勘察和设计规划,对于建筑实际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列安全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提前预估,有意识的进行提前策划和组织协调,尽可能的提前做好监督和管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工作。
3.3建筑工程施工阶段
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阶段,必须有相对应的建筑安全审查方案与建筑项目同时进行。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纳入到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中,采用专门的建筑安全工程师负责与安全相关的所有工作的运行和预测,有效的保障安全工作体系的有效运转。在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时,采用合理的工作流程,对目标人员以及物资经费等进行合理的规划,切实的做好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针对实际的工期和情况,设定安全施工的方案,对于建筑中需要使用到的大型设备需要检验之后方可使用。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环境和天气的变化,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及事故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之后才能上岗,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工作的效果。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将这一问题做好才能有效的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安全顺利的进行。我国建筑行业必须跟上行业的发展和需求,同时也要具备强烈的安全意识,才能更好的发展建筑行业,让建筑行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郑霞忠,郑根保.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测方法的应用研究[J]. 人民长江,2004,01:52-54.
[2]马明. 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监督[J]. 改革与开放,2009,0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