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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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实行核准制。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成员企业。
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
外经贸部和上海市外经贸委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主营业务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生产的主要产品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进出口经营坚持登记和核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办程序
1、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我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2、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我委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张 娅 刘丽娟 胥晓莺 商思林 刘 婷
鸣谢: 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
对经营单位的进出口值的统计,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当对外签订合同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个企业的,按照执行合同的企业(即与外商进行货款结算的企业)统计;
二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按的企业统计,即按有经营权的企业统计;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统计;
四是有报关权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其他企业进出口时,按本企业的经营单位代码统计,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按被方(即委托方)统计。
2005年是中国“十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4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蜜月期的终结,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交锋已无处不在。回首2005年的中国外贸,可谓风起云涌,迭起:竞争加剧、摩擦升级、价格调整、汇率变化……然而中国的外贸列车依然高速前进。
2005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42万亿美元,其中出口值最大的前200位企业合计占全国外贸出口总值的29.1%,而进口值最大的前200位企业合计占全国外贸进口总值的37.8%。这些在国际市场上呼云唤雨的大卖家和大买家无疑代表着中国外贸发展的主流方向。
当然,我们应该为这些200强企业感到自豪和欣慰。但同时,与生俱来的忧患意识提醒我们还需保持清醒和冷静。
自去年起,我们就在为现行的进口战略而急,为现行的出口战略而惑。一年后的今天,我们虽然已经惊喜地嗅到了改变的气息,但这还远远不够。
中国的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显然到了一个本质性的转折点。构建成熟的中国外贸战略与战术已经不是呼之欲出而是刻不容缓。
年前后由于国内出现了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业务,打击这些违法行为,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年月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若干规定》文件,对于出口业务收汇问题,文件第十一条中规定“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其目的是落实出口收汇的责任,由于此规定的出台,无疑使方能否收汇成为办理出口业务的必要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方重视了对委托方资信的调查,也打击了委托方借用出口业务进行逃汇行为。但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不允许贸易委托方收汇的弊端
(一)委托方商业机密得不到保护
企业自身经营出口业务最基本应具备:有出口经营权、有货源、有国外客户和享有经营国家特殊商品经营权等,缺少任何一项,都无法自行办理出口,只能委托出口。目前从委托方来看形成出口业务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委托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包括保税区企业);委托方没有国外客户;委托方没有出口商品许可证;委托方没有经营特殊商品权;委托方具备自行出口条件,只是不熟悉办理出口手续而委托出口。从以上五种出口业务看,只有一种属于委托方没有国外客户,实行出口业务,一律由方负责收汇的规定,将不排除其他四种出口业务委托方商业机密得不到保护。
(二)人负责收汇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汇行为
《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人必须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由人根据合同与外商签定进出口合同。在现实出口业务中由于委托方要保护商业机密防止国外客户流失,方根据合同与外商签定出口合同很难做到,往往方和外商签定出口合同是靠委托方负责传递,方无法对外商资信进行调查,另外多数合同中规定收汇发生问题由委托方追索,因此由方跟踪收汇也是无从落实。
实行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后,虽然方重视了对委托方资信的调查,但是方受骗也时有发生。天津市曾有五家外贸公司异地企业出口,当时方都到委托方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查看了营业执照,但货物出口后便与委托方无法取得联系,委托方则到工商局办理了销户手续,人去楼空。由此可见方负责收汇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汇行为。
(三)委托方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按规定出口业务,方负责收汇后,应凭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证将货款原币划转或结汇支付给委托方,但现实经济活动中往往出现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长期占压委托方的货款,或因方欠银行等单位的资金,当收汇后存款被挖走,造成委托方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四)委托方加大了成本支出
由于“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实施细则》规定,出口业务的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单证均必须为方,因而委托方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又能使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采取由外商开给委托方信用证,委托方再到银行办理转让信用证或信用证让渡给方,这样不仅委托方的商业机密得到保护,而且货款因不进入委托方帐户而进入方帐户,银行可为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方也能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这也是近几年办理信用证转让、信用证让渡量大的主要原因,但采取此方法无疑加大了企业负担、增加费用支出。
(五)银行操作违规、存在漏洞
我们发现一些银行为了吸揽客户维护自身利益将委托方收汇划转到方,并给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的银行为了方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将委托方的收汇给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严重违反了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转让信用证和信用证让渡是国际结算中的两种方式,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开始被采用,但毕竟属新事物,有待结合出口收汇核销进一步研究。因为在出口业务中,由于收汇人的不同,办理转让信用证和信用证让渡即可以是方也可以是委托方,另外转让信用证和信用证让渡所转让和让版权所有!的金额即有全额也有部分金额,因此银行若按照现行规定凭企业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就会出现不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出具,被不法企业钻空。
(六)外汇局监管无依据,企业无法核销
目前委托方收汇时有发生,有的是方不了解外汇管理政策造成;有的是国家新出台政策,企业还未掌握,如今年出台的有关军需商品指定公司出口,一些以前可以出口军需商品的外贸公司已与外商签定了出口合同,并开来了信用证或预收货款,军需货物报关时才知道不能出口;有的是异地出口,由于种种原因委托方收汇等等。这些委托方收汇,企业提供了银行出具的委托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按照《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外汇局无法给委托方收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就不能享受退税,其经济利益直接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确实给合法经营企业带来许多问题和不便。
二、客观因素要求应允许委托方收汇
(一)加入世贸后,应尽快与国际接轨,限制收汇人、要求货物流和资金流一一对应,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二)国家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驱动委托方收汇。年以前由于审批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定得较高,因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自营生产型企业寥寥无几,因此出口业务成为主流,而作为没有进出口权经营权的委托方核算的只是内贸卖出价,并未研究国际市场行情,因此方收汇顺理成章。近两年国家逐步降低对进出口经营权审批标准,目前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因此大量生产型企业及个体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这就意味过去的委托方要自己走出国门,寻找贸易伙伴自己做出口,但这些新获出口经营权企业由于没有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不熟悉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要委托出口,而委托出口不能直接收汇又将影响下一年度申请许可证、出口配额规模以及享受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的优惠政策。
(三)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最终将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国家各经济管理部门都应围绕鼓励出口、减少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调整政策。
(四)对出口项下的外汇监管目的是保证货物出口后及时、足额收汇,委托方收汇同样保证了国家外汇不受损失,因而不应以谁收汇作为监管对象,应加大监管力度,以便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五)××年外汇局推出了新的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该系统的使用不仅能堵塞假收汇,并且增加了处理出口与收汇不一至的功能,因此从技术上为允许委托方收汇提供了可能。
三、允许委托方收汇,银行、外汇局的操作建议
什么叫报关单位、报关员
向海关报关的法人(单位),称为报关人。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报关单位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运输工具及自营或他营货物报关手续,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内法人。包括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
报关员是企、事业单位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有何区别
1.自理报关单位是经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理报关单位可以对外签约,并只能向海关办理本身所签约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办其他单位签约的货物报关手续。
2.报关企业是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等业务经营权,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报关企业是历史沿袭而成的,如外运、外代公司等。它只能该企业所承揽的货物的报关业务。
3.专业报关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国际运输权,它是专门从事接受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业。它符合海关鼓励的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方向。
哪些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目前,经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也很广泛。根据规定,除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和外轮公司以及专业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企业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11)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自理报关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应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批准证书》(非三资企业为《资格证书》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部门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专业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有此表格)、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
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工具业务;
(2)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国际运输工具业务的文件;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委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在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的任何人员都可以向 海关报关吗?
不行。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招聘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主管海关注册报关员。
(1)报关员注册申请表;
(2)有劳动局盖章的劳动合同;
(3)《报关员资格证书》;
(4)身份证;
(5)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证明书》。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部门发给《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即具备了报关权,然后方能从事报关。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是什么关系
1.报关员是报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意味着报关单位的行为,报关员的行为由报关单位向海关负责,报关员在报关时,也须向海关负责。
2.报关员只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事宜,报关员不能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
报关人对海关要承担哪些义务
1.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和海关法规、制度;接收并审核货主提供的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2。正确、清楚地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应向海关交验的单据、证件,并按规定和要求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陪同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及衡量等工作;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在出现违规行为时,缴纳海关所处的罚款;
5.在海关需要复查已放行的货物时,应当予以协助。企业应向哪个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如果自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企业可以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异地备案手续后,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也可以委托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专业报关企业或报关企业报关。
如何办理异地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报关备案”是已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了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应向所在报关注册地海关申领并填写《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交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批准文件影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文件封入关封,交异地海关,经该海关审核无异议,则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即享有在该关区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
报关企业原则上限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异地报关备案的,应由注册地主管海关经异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备案手续。海关颁发《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如需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由企业所在报关注册地主管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后,由主管地海关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如果报关员在某一海关接受培训、考核并领取了《报关员证》,是否也可持该证件向其他海关直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如该报关员所在企业,已经将当地海关(或主要进出口地海关)核准签印的全套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送交其他口岸海关并经过审批予以备案,则该报关员持注册登记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在其他口岸海关也可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为什么海关要对各企业单位指定的报关员进行培训
制定这个规定,旨在提高报关质量和报关工作效率,使报关人员明确报关员的职责,了解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法规和制度,熟悉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申报手续,正确填写报关单证,改变报关质量与外贸业务发展不协调的局面。
专业报关企业如暂停报关业务,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
没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权的单位如需进出口货物,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
应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批准文件,委托有报关权的企业报关。报关员调动如何办理手续
改革开放前,中国基本上属于封闭内向型经济。外贸经营主体是国营(国有)对外贸易企业——专业外贸总公司,一切对外贸易活动均处于国家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之下。外贸经营主体一元化主要表现在企业所有制形式单一化,所有对外贸易企业均为单一国家所有制企业,从而保证了国家对对外贸易统治的彻底性。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各个专业外贸总公司负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落实货源、组织运输以及交货等所有环节。出口采用收购制(买断制),进口采用调拨制。
1.2第二阶段(1979-1991年):适应改革时期
以后,我国在初步放开经营,打破原有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工贸结合试点,组织了一些以生产企业和企业联合体为经营实体的试点。随后在一些工业部门成立外贸公司,试图解决外贸同生产的问题。然而实践证明,这只是外贸公司隶属关系的改变,并没有使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此后,又探索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投资参股,或实行其他形式的工贸联营,批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这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联合,在局部范围内解决了工贸(技贸、农贸)之间结合的问题,外贸出口企业的队伍也因此得到壮大。
1.3第三阶段(1992年-2001年):深化改革时期
从1992年开始,中国贸易政策体系的改革已经不限于贸易权和外贸企业等内容。在1992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允许国有生产性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第一次打破外贸专营这一传统的经营体制。1994年12月31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为国务院批准的首家综合商社试点。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正式授予私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私营企业开始登上外贸舞台。在1999年1月4日,20家私营生产企业首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标志着我国外贸经营权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己基本形成。
1.4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完全开放时期
入世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个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这表明个人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针对新外贸法各个领域的配套措施将新贸易法构建成完整的体系:自然人和中小企业在从事外贸工作当中融资小额贷款、公共关系发展、培训、咨询等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都提供了服务和帮助。我国外贸经营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形成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企业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2个人外贸企业面临的问题
新《对外贸易法》取消对个人从事外贸的限制,意味着外贸已经从一个“特殊行业”变为“普通行业”。新《对外贸易法》的实施使个人进入外贸领域的门槛越来越低,但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
2.1财产风险
在我国2000年1月1日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第二条和1987年1月1日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十九条中都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如果合同条款选择不当、责任承担过大,一旦经营失败,不但个人的经营财产有损失,而且家庭财产也会负连带责任。面对如此规定很多人宁愿注册一家公司,以外贸公司的形式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承担有限责任,或挂靠在有外贸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2.2政策风险
新的《外贸法》确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则,相关的问题尚在计划之中。例如,第八条规定如果以个人身份从事对外贸易,需要首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怎样注册、需要哪些手续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明确规定。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就是说,如达不到上述条件,就无法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大外贸公司,这不仅凭空增加了一道环节,也增加了他的成本(1%的手续费)。而且,外贸还要在出口退税上“分掉一杯羹”。
2.3信用风险
个人信誉是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的一个门槛。国际贸易中,很容易产生商业欺诈行为,稍有不慎,就会上当受骗,甚至使经营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个人做外贸不需要设备,也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一旦发生了变故,很可能连人也找不到,外商对个人的信用问题存在质疑,因此仅凭个人信誉和专业外贸公司进行竞争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具备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越来越多,其对产品和技术的熟悉程度往往是个人不能比的。
3个人外贸公司发展的对策
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及其配套《办法》的实施,是我国对外贸易之路上一个里程碑。然而在为之欢呼时,我们还应清楚地看到,是否选择个人外贸之路,个人外贸路平不平坦以及个人外贸能否赢利,最终还得取决于个人的理性投资选择,以及国内相关配套措施制度的完善和到位。
3.1寻找合适的个人外贸项目,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
2004年7月1号开始实施《对外贸易法》中允许个人从事外贸,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限制。所以大家不能一哄而上,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进行市场定位,找准自己的位置。当然,外贸公司还应结合公司的内外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针对公司的核心能力做出恰当的定位。
3.2积极参与网络贸易,加强对外开放
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由于个人外贸公司资源短缺、人员有限、资金贫乏等原因,在推出新产品、创立品牌、开发市场等方面受到制约,网络贸易就可弥补这一不足。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发达国家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尤为迅猛。因此,应加快实现国内和国外、政府和企业的联网,为企业提供广泛的外经贸政策法规信息、商情信息和投资环境信息,做到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共享、共用,积极运用国际电子商务开展外经贸活动,增强外经贸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3.3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个人外贸公司应以服务来赢取市场,通过娴熟的业务技巧以及熟悉国家对外贸易各项程序等优势,为客户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各种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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