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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路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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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路径

篇1

关键词:乡村;林业;小流域;治理路径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尤其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独树一帜,这对于我国的国家地位与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看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却不得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郊区和乡村粗放型经济的影响,这就给乡村水土保持,环境防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的功能与目的

乡村是我国社会的一种重要表现形态。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乡村与城市成为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城市中主要进行着工商业基本活动,而乡村则是以农林畜牧为主要活动,随着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以及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厂矿企业逐渐搬离了城市,来到乡村选址落户,这极易打破乡村脆弱的生态平衡。加之,乡村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重一时的经济效益,忽略乡村生态的保持,这使得乡村的生态环境一方面受到脆弱的生态平衡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受到经济发展的压力。因此探索乡村环境治理的特殊模式和路径,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指,“为了充分发挥水土等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小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固地制宜地布设综合治理措施,治理与开发相结台。对流域水土等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1】乡村林业治理就是这样一种特殊路径。林业治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首先,林业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治理。林业资源是生态资源的一部分,林业资源本身就能够改善乡村生态环境,通过绿化环境,保持水土来减少水土流失。其次,林业治理促进乡村社会发展。林业治理是乡村小流域治理的组成部分,林业治理一方面能够有效的实现小流域治理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也能给乡村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即通过林业治理实现生态效果与经济效果的共同发展。因此,从以上功能出发,乡村林业治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乡村小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并且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的基本路径

(一)统筹规划乡村林业,促进小流域治理

乡村小流域治理时一个系统工程,即是指通过对小流域单元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之上,合理规划,科学治理,运用生态的,工程技术的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对其进行综合的治理。林业治理是乡村小流域治理中生态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林业治理也需要针对小流域单元内的农林畜牧业以及河流,土地资源综合考虑基础之上进行统筹规划。统筹规划林业治理的基本目的就是让林业规划服务于综合治理的全局目标,尽最大可能的利用林业治理的效能以及给乡村小流域单元内的农副业生产带来积极的效果。具体见下图:

(二)加强乡村林业治理的补助力度

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单单依靠小流域范围内的政府投入和群众投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比较全国各地在小流域治理方面的投入来看,吉林省仅2011年,全市投入治理资金1288万元,对22条小流域进行治理,完成治理面积10.1万亩。而山东省莒县借助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植树造林等项目进行水土流失治理。4年来,累计投资达6761万元,通过对芦家河、大山、万子山等3条重点流域进行了清洁生态型集中连片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8.62平方公里,先后治理小流域38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86平方公里。小流域单元不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其生态,水土环境直接影响到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小流域区域的群众参与治理的力量是有限的,并且是薄弱的,因此必须加强乡村林业治理的政府财产补助力度。因为小流域治理不仅对现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更是一件利在千秋的大项目。

(三)提升乡村林业发展加工水平

小流域治理是对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性,补救性质的治理。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恢复乡村地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成本。与此同时,乡村社会经济需要不断的发展,这就需要在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的基础之上,探索一条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又不影响乡村小流域生态环境的道路。通过林业治理乡村小流域作为一条重要路径,那么则可以通过提升乡村林业加工发展水平,摒弃粗放式的林业加工模式,增加乡村林业加工发展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将乡村小流域的林业治理与乡村林业发展相结合。让林业资源一方面为小流域的生态环境服务,另一方面也为乡村的经济效益服务。

三、结语

篇2

一、现状概述

《2012中国大学生村官发展报告》显示,从2008年中央启动“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至今,全国累计有200多万名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2011年底,全国在岗大学生村官数量超过21万,到2015年,中国的大学生村官数量将达到40万人,覆盖2/3的行政村,到2020年将达到60万人。大学生村官计划自实施以来,在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也涌现出了许多在平凡岗位上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但从当前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学村官在职业发展和工作适应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参与相处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模糊、职业发展受阻、工作开展困难等问题不仅影响了大学生村官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同时也严重制约着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发展前景和发展后劲。

二、参与乡村治理困境分析

(一)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大学生村官制度是一项不断发展中的制度,除了就业压力,政策性资源是吸引广大村官参与其中的主要因素,但是当前对于大学生村官的主要政策集中在在岗三年的保障制度,而对于村官三年之后的职业发展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村官开始关心“以后怎么办?”,“考不上公务员怎么办?”这样关乎自身前途的问题。大学生村官政策存在地区差异,政策变动性比较大。所以,在政策不明朗、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学生村官存在后顾之忧。他们不得不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考虑自己的前途问题,因而他们很难沉下心投身基层。

由上面的数据可以发现,在大学生村官未来发展意向表中,有64%的选择是报考公务员,而在北京市首批大学生村官合同到期后去向表中却只有19%的人可以进入到公务员系统中,也还有10%的人尚未就业。由此可见,大学生村官的后顾之忧并没有被解除,尚不完善的保障制度使得村官制度的持续性受到质疑,在自身的发展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村官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会下降,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到备考公务员或者跑关系上,客观上减少了参与乡村治理的可能。

(二)借调身份。相关调研表明,借调现象相当严重,基层政府“截留”大学生村官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有的“截留”是乡镇领导的安排,被动的截留;有的“截留”是因为基层政府人员不充足,大学生村官学习能力强,留在基层政府、又不用支付额外的工资。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大学生村官自身以及基层政府是有利的。但这却违背了政策的初衷,会导致大学生村官越来越不“接地气”,远离乡土,脱离群众,根本无法实现参与乡村治理的目标。

(三)游离乡村“圈子”之外。中国的乡村社会有浓厚的家族乡土情结,实际上是由一个个圈子组成的,离中心越远者,关系也就越疏远,这种圈子的核心是“人情”、“面子”和“关系”。大学生村官是外在的力量嵌入于乡村社会中,在村民看来就是“圈外人”。与土生土长的乡村干部相比,大学生村官与村民的关系疏远,而自身存在的“上山下乡”短期锻炼的观念和村民眼中“非官、非农民”的圈外人身份,使他们更难嵌入乡村社会关系中。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层面都使得大学生村官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可能性则较低。

三、参与治理难题破解

(一)明确大学生村官的合法性。大学生村官的具体身份如何,具有哪些明确的权利,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庄工作的开展及大学生村官价值的发挥。大学生村官是从城市的高校毕业后通过考试选拔方式产生的,他们既不是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又没有在《村委会组织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那么在日后的村委会选举以及其他的村委领导工作过程中,大学生村官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非常模糊,并没有在村民心目中获得权威的认可,这样在群众中的认可程度会受到影响。因此,要想真正激励大学生村官在村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价值和作用,更好地推动农村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就大学生村官的身份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为大学生村官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增强村民对大学生村官的政治信任感,同时也为大学生村官在村庄工作中扫除了相应的政策障碍,激发了大学生村官对村庄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监管。由于目前的大学生村官政策规定大学生村官在村庄的工作年限是三年,但是部分村官并非愿意扎根农村亦或者前途担忧等原因,在三年合同期满后,很多大学生村官义会选择回到城市。以这种过度心态对待村官这项工作,就会出现走马观花、工作不积极的现象,这就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大学生村官的监管机制。做到从村官选拔筛选偏向有意愿扎根农村的大学生,从源头上保证大学生村官的高质量高水准;加强对大学生村官日常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通过日常考核,在县、乡、村三级组织结构的联合下、严格大学生村官日常工作的汇报,共同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建立选拔制度,对考核优秀的,可推荐提拔。

(三)理顺村官村民关系。大学生村官要利用好身边的政治资源和社会关系资源,需要大学生村官善于解读政策,善于利用资源,主动的融入到“圈子”中去,虽然没有先天的本地人优势,但是同时也没有利益矛盾,因此融入群众非难事。这种嵌入是双向的、互动的。乡村社会行动者同样要适应大学生村官,嵌入大学生村官所代表的现代化社会关系,村民、村干部等同样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只有发挥不同主体的重要作用,才能保证乡村治理绩效的最大化。

篇3

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工程,是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时指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具体要求。常德市为深入贯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改革要求,积极开展百村示范、千村创建的美丽乡村建设行动,实行连片推进,打造精品,提出了力争三年内全市建成1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2020年建成1000个美丽乡村的总体目标。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项牵涉到社会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在这项系统工程中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的高等院校能够发挥、应该发挥极大的作用。对于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为宗旨的高职院校而言,为本地的美丽乡村建设尽心尽力更应责无旁贷。常德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常德市政府主办的唯一一所高职院校,其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实力、百余年积淀的农学专业服务“三农”的情结和水平,为全方位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涵盖农学专业的综合性高职院校来说,首先应该重视的是设置、优化符合地方美丽乡村建设实际的专业群。本文仅以常德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归纳科技服务“三农”的情况,探讨科技服务的路径。

 

一、组建科技特派员团队,为农民、农户、农业企业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科技特派员团队是常德市委市政府动员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企业和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科技特派员团队由常德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近百名专家组成,分为31支科技特派员团队,其中常德市科技局委托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织了4支科技特派员团队,即养殖科技特派员团队、蔬菜科技特派员团队、农林科技特派员团队以及一支医疗特派员团队。我院深刻地认识到服务“三农”是责任和使命,而科技特派员团队是服务“三农”的重要途径;同时,科技特派员团队也是锻炼教师、提高办学水平、树立学院良好形象的机会。

 

科技特派员团队必不可少的工作是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供技术服务。农林科技特派员团队对澧县如东乡提出了农林复合经营模式研究与应用推广研究方案,有目的地将林业与农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空间上按一定的时序安排多种农林生产项目,并进行统一的综合经营管理模式。农林复合经营不仅产生了显著的生态效益、可观的经济效益、良好的社会效益,更使生态景观得到了极大改善。目前如东乡已经初步建设成一个集花木种植、蔬菜栽培、水体综合开发、乡村休闲等为一体的生态旅游乡镇,是常德市首批“美丽乡村”的示范乡镇。旨在技术扶贫的医疗科技特派员团队,则针对对口支持的乡镇卫生院的情况,派出了医术精湛的医疗人员,帮助卫生院的医生提高专业水平,为当地农民提供医疗服务。

 

实践表明,科技特派员团队的工作使科技特派员和农业企业得到了实惠,也增加了学院对农业、农村、农民的了解,促进了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的成长。

 

二、参与“三下乡”活动,编写农业实用技术书籍

 

由中央宣传部等十四部委联合组织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强调要通过送戏剧电影、送图书报刊、开展文艺演出,通过举办科普大集、科技讲座、实用技术培训,通过送药品、送健康知识、巡回医疗和义诊咨询,通过举办法律讲座、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进一步把文化科技卫生资源送到农村、送给农民;配合农村文化科技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调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共同促进农村文化科技卫生设施条件的改善;培养大批农村乡土人才,不断提升农村文化科技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我院得知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为配合此项活动而组织编写相关书籍的消息后,主动与该社联系,争取到了部分书稿的编写权。这份主动是因为认识到,这不仅是“服务三农”的责任,而且是锻炼教师编写能力的机会,也是增强学院与外界学术联系的渠道,还是提升教师价值的手段。为圆满完成编写任务,我院组织了以生物工程系教师为主体的编写团队,并选拔每本书的主编;由主编负责将编写提纲提交学院,组织讨论;讨论修订提纲后,主编召集有关教师在指定时间内编写成书。此次出版的农林书屋系列书籍有《宠物饲养与防疫技术》《蔬菜种植能手》《南方主要果树生产技术》《园林绿地养护技术》《循环与有机农业技术》《花卉生产经营与管理》《食用菌人工栽培技术》《无公害果品生产技术》《农家乐经营管理必读》《乡镇建设管理必读》等。

 

三、共建12396科技服务热线,为农民直接解答疑难问题

 

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推进的星火科技12396信息服务工作,是作为依靠科技引导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常德市科技局开展了“常德12396科技服务热线”工作。此项工作以“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为宗旨,采用目前最广泛、最便捷的电话拨打方式,向常德市广大农民提供各种涉农信息服务。我院敏锐地注意到12396科技服务热线运行一段时间以来,效果不理想,如客服人员将专家的解答转述给农民时往往会出现失真,甚至出现与专家的本意大相径庭的情况。我院经过论证认为:如果与市科技局共建,并将办公地点落户到我院,可以基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借助热线,对于整合学院的相关力量、提升学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12396科技服务热线目前在当地农民中影响不大的情况,我院加大了宣传力度,如:通过本地电视台、报纸、广播台宣传,积极与县级农业科技服务部门协作,借助农民培训班传播服务信息等。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院成立12396科技服务工作办公室,组建了热线专家团队,制订了奖惩措施等。

 

四、利用多学科资源优势,举办满足各种需要的农民和农村从业人员培训班

 

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大批懂金融、管理、经营、营销、信息技术等经营人才,需要成千上万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以及能工巧匠等技能型实用人才,需要有市场观念、能掌握市场规律和信息、会经营管理、能够将千家万户的农户与市场紧密联系起来的农村农业中间人、经纪人和组织者。首先,这些人才不能完全靠学历教育培养;其次,有些人才也没有必要通过学历教育培养,“形成于实践,在实践中提高”,是不少农村人才成长的更为现实的选择;再次,无论是否受过专业教育,所有人才都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最后,暂时还没有成长为人才的人数更多的农民,更有必要接受作为新型农民的基本培训。因此,举办农民培训班是高职院校长期的任务。这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学院生存和发展的理性选择。尤其在农林类专业学历教育不尽人意的情况下,举办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新农村建设的各种农民和农村从业人员培训班,能够强化自身的造血功能,促进专业发展。

 

我院进行农民培训,不仅有资源的优势,而且有政府的推动,如常德市政府已将“常德市农民教育培训基地”落户到我院。为加强包括农民培训在内的培训工作,我院专门成立了“培训处”。为整合常德市职业教育培训的资源,在常德市政府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支持下,以我院为牵头单位成立了“常德职业培训教育集团”。近几年来,我院的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仅服务“三农”的培训班就举办了数百期,受训人数数万人次。授课教师除培训农业技术的农业类专业教师和培训医学技术的医卫类专业教师外,还涉及财务、管理、经济、政治、法律等学科的教师。其中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培训有:扶贫点村干部培训、蔬菜种植能手培训、养殖种植能手培训、柑橘栽培技术培训、防疫员技术培训、农村经营人员培训以及农村卫技人员培训等。

 

五、针对常德实际,开展服务“三农”应用技术研究

 

地方性高职院校的科学研究可分为两部分,即高职教育教学研究和着眼地方经济社会的应用技术研究。就应用技术研究而言,存在科研成果水平低,真正具有高职特色、面向生产实际、有实用价值的科研项目很少,能转让、被采用的技术成果更是微乎其微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高职院校自身的原因和社会的原因。前者如研究的总体水平不高、物质技术基础薄弱、选题不当等,后者如评估导向的制约,即国家对区域高校(含地方性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评估,主要是评价其人才培养水平以及办学条件等学校内部因素,而区域高校与区域经济社会的结合,区域高校对区域社会经济的影响和贡献,则没有纳入或较少纳入国家对区域高校的评估体系。再如职称晋升的学术化倾向,即职称晋升时研究成果重论文、著作等文本化的成果形式,轻成果推广和转化等应用于实际的成果形式。

 

篇4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6.240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来看,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总体而言,东部经济的发展比较迅速,中部次之,西部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在这样的经济发展环境下,环境污染也表现出不同的区域性特征。东部环境污染最重、中部次之,西部相对较好。区域环境的污染出现这样的特征,一方面与工业生产有着重要的关系,另一方面与城市车辆密度也有着关系。为此,各个区域都应采取不同的环境污染治理路径,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对环境进行大力的整治,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可持续发展。

1 东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1.1 产业结构的调整

目前,东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愈演愈烈,东北三省、京津冀地区都是环境污染的重灾区,尤其是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领跑全国。面对着严重的污染现状,东部区域各个地方积极采取措施来治理环境污染,调整产业结构就是其主要的治污路径。目前在东部地区,尤其是京津冀地区,积极地进行高污染产业的调整,有些企业被下令关闭,而传统的工业生产,一方面在进行区域搬迁,另一方面有了严格的污染排放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东部区域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娱乐产业等可持续发展性比较强的产业来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力求从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走出一条治污道路。

1.2 市场机制的引入

为了促进治污工作的进行,东部区域利用自身经济发展的优势,积极地引入了环境市场的机制,即在东部区域内进行发展的企业,尤其是工业产业,必须要符合环境标准才能在区域内进行发展,这样的准入门槛使得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认识更加的深刻,也促进了企业治污工作的开展。另外,在市场的机制作用下,城市汽车的尾气排放也受到了严格的控制,这也为治污工作的进展提供了某方面的促进作用。市场机制在污染治理中的引入,一方面使得环境污染的排放标准显著下降,另一方面,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淘汰一批污染大的小企业,这对于社会资源的整合,对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2 中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2.1 区域品牌的打造

中部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从总体而言具有自己的优势,目前,中部各个省份都在通过区域品牌的打造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而在区域品牌的打造上,污染治理被纳入其中。郑州目前在中部城市中发展迅猛,郑州发展的优势主要是发达的交通网,郑州利用自身的位置优势,将铁路发展打造为自身品牌,在发展铁路交通的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进行统一化处理。合肥也是中部城市中区域品牌打造比较突出的一个城市。合肥利用自身优势发展起来的高铁线路成为了现在城市品牌中一道抢眼的风景线,在大力进行高铁建设的同时,合肥统筹规划,将污染治理与品牌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处理,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2.2 科学城市规划

中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治理,除去区域品牌的打造外,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化的构建也是一项重要措施。城市的科学规划方面,中部有几个城市做的非常不错,武汉首屈一指。武汉的城市规划体现着“大武汉”的原则,即武汉的城市规划不仅仅是对武汉一个市的规划,还包括了孝感、咸宁等周边城市的规划,在这样统一的规划下,城市的发展和污染的治理得到了统一化的对待,这对于城市污染的治理具有积极作用。除去武汉,南昌的污染治理采取的也是城区科学规划的理念。南昌的城区规划仿照上海的模式,采取“一江带两岸,两岸齐行”的模式,在这样的规划体系中,南昌市的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3 西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3.1 强化工业生产污染排放的标准

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所以在目前的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还是以控制污染排放为主。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长期落后导致西部地区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所以西部城市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理念是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污染排放物的控制。为此西部地区加强了环境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设置,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来实现污染的减少。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恶化方面,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3.2 大力进行环境建设

大力进行环境建设是西部地区进行污染治理的又一项比较重要的治污路径。西部地区的污染主要就是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排放,另外就是农业生产的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废水和废气的治理一方面要利用专业的技术,另一方面就需要环境的自净能力来完成,所以在西部,目前大量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都是为了恢复生态环境,强化环境的自净能力。

4 结束语

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同导致区域内污染情况存在着差异,面对区域性的污染差异,必须要进行针对性的治污工作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所以面对东、中、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要走不同的污染治理路径,这样才能抓住地区污染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解决。区域治污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必须要走适合自身的治污路径,并且长期坚持,才会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

参考文献:

[1]孙晓伟.论我国农村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的成因及治理的路径选择[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02):225-229.

篇5

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乡镇政府治理困境

从目前中国的实践来看,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模式占据着主导地位。很多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仍然习惯于听从上级领导的指示,按部就班、机械地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一个“管”字,而非“服务”理念,这就直接影响到政府职能的发挥。比如,在城镇化过程中,乡镇管理者并没有从长远的眼光和战略的高度对城镇化的规划进行深度思考,造成这种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治理思路。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深入,乡镇政府会面临诸多充满挑战性的问题,比如,涉及农民的心理干预问题等工作仅仅依靠政府本身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这就意味着政府治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自身,政府治理的多元化主体必将成为社会改革发展的趋势。然而,在现实中,乡镇政府治理主体受传统政府职能的影响,还没有从以政府为单一中心的管理模式中走出。 另外,由于乡镇政府治理主体的单一,在城镇化过程中某些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外界监管机制,很容易出现公权私用、的现象。

目前,乡镇基层民主建设较为薄弱,最典型的表现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基层村委会或其他自治组织往往只是上级政府部门执行行政任务的“工具”和人,缺乏应有的自。另一方面,我国基层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时,没有建立相应完善的民主参与制度,不能有效吸纳民意并将之转化为政府的科学决策,就无法更好地构建以民众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

外国地方政府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以美国和德国地方政府治理为例,美国在地方政府治理中吸收志愿者组成理事会或委员会,对政府的决策建言献策。德国的地方政府在改革中引入市场元素和企业元素,越来越多的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责被社会组织所承担。比如,体育娱乐设施等的建设和完善,皆由俱乐部一类的社会私营组织来承担,由此构成了一种公共职能外包化的社会形式。

外国地方政府治理可供借鉴的经验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层政府的职能明确,地方政府既代表国家行使政治权力,同时也代表国家为广大公民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在政治角色和服务角色中尽可能寻求平衡。第二,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不是单枪匹马的革新,而是应该放在一个广阔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关系网络中去思考,即基层政府要善于借助非政府组织等外力来实现革新。第三,在欧美,基层政府被看作是为公民服务的机构,并且基层政府建立多种渠道满足民众的愿望与诉求,且监督机制完善。对于中央政府的改革,地方政府在贯彻的同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

我城镇化建设中的乡镇政府治理路径优化

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治理理念。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治理理念,是优化乡镇政府治理路径的重要一步。比如,在村镇规划方面,以往更多的是政府主导进行规划设计,如果引入自下而上的模式,规划的主体就可以由政府向政府、专家、民众、非政府组织共同合作主体转变,村镇的规划就可以体现出当地居民对村镇未来发展的设想。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政府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可以从单一的空间拆迁转变为结合本地特色的一种因地制宜的设计,从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转变为自下而上的疏导方式。只有让农民具有参与的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意识,最终的决策才会更加科学化、人性化、民主化,才能充分调动当地农民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城镇化。

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和管理是一个巨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方,通力合作,仅靠政府力量难免单薄。因此,优化乡镇政府治理路径,必须树立多元共治的理念,倡导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在总体格局上构建政府、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新型治理体系。同时,“政府首先有必要引入企业家精神,改造行政文化”,也即通过引入市场、社会力量帮助政府的决策者们完善决策,有效改善公共服务需求同政府本身的消化能力相矛盾的局面,逐步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把政府“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项,交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在实现路径上通过部分公共服务外包、卸载、杠杆资助等形式,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将政府职能部分“对接”到社会力量上,形成社会多元治理的合力,让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和谐共存、良性互动,从而提供更优质的政府服务。

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得民心者得天下,一个好的乡镇政府,不仅需要加强乡镇政府内部的改革,还需有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因此,领导干部要从办公室走出来,走到农民心中,密切与广大群众的关系,把群众的热情调动起来,增强农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维护群众的利益,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打通政府与村民沟通的最后一公里。目前,我国较为普遍的村民自治,可以看成是基层民主建设的缩影。因此,应重新审视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让基层自治组织阳光健康发展,这样才能形成政府和社会、政府与村民相互呼应、良性互动的基层民主治理体系。另外,要加强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设,因为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前提。政府要尽快用法律制度的形式保障公民利益表达权利的实现,完善听证会、利益群体等的诉求表达渠道,满足群众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信息需求,这样才能在公共政策中体现出群众的利益需求,通过努力实现百姓的切身利益来激发群众参与政府管理和监督的愿望和提高群众参与政府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构建以“最佳价值”服务为主的管理运行机制。优化乡镇政府治理路径,必须构建以“最佳价值”服务为主的管理运行机制。“最佳价值”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即要求政府为民众提供经济、效益的公共服务产品。对于中国的乡镇政府而言,随着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应该逐渐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掌舵”而非“划桨”上。乡镇政府应以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服务广大群众为宗旨来制定政策和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政府要强化新城镇的服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细化新社区的基层服务体制,在管理上要本着“人文主义”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原则,使政府成为乡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积极构建者、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坚实保障者,最终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发展需求和利益诉求。只有充分服务人民,寓治理于服务之中,把治理和服务有机结合到一起,才能使政府的治理成为善治,这样才能不断巩固和维护城镇化进程中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作为各项改革的交汇点,乡镇政府的治理路径优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促进城镇经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之一。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①李国正:《公共管理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

②王铁清、袁绍阳:《一路试水探索发展加速度――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助推瓮安加速跨越》,《当代贵州》,2015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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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背景下,发挥文化的作用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本文通过阐述乡村文化对于违章建筑的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管理制度的构建层面、社会管理主体的选择层面、社会管理程序的设计层面、社会管理工具的选择层面这四条路径适用于违章建筑乃至整个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

关键词:社会管理;民族地区;乡村;违章建筑

一、民族文化与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

民族文化作为与民族共同体内成员密切相关的历史符号,它能够让成员沿着既定的轨迹发展下去并延续这样的文化,从而让共同体更加的稳固。当然,在历史长河中,民族文化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之下,其同样具备了管理协调之功能。

首先,民族文化具有强大的协调整合功能。民族文化是民族共同体内部生活方式、语言、行为习惯等因素的历史连续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且对于共同体内的成员具有极强的向心力,能够有效整合成员的行为。所以,面对民族地区众多的社会问题,其能够充分动员各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对,从而为共同体内部以及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关系协调提供了突破口。另外,普遍认同的民族文化使得共同体内成员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标准,有效避免了冲突的产生,即使面对冲突,民族文化也为他们自动设定了一条底线,为最终问题的解决打下了基础。

其次,民族文化是一种高价值低成本的管理工具。民族文化早已经融入了共同体内成员的生活当中,他们自身的行为也会依据既有的文化路径来展开,而依据民族文化产生的管理行为和管理工具,能够很快为成员所熟知和接受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不需要任何人去刻意的布道讲解。总之,充分利用民族文化能够确保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节约管理成本,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

最后,民族文化是一套社会管理适应性的合法性认同机制。只有与民族地区文化相适应的社会管理制度、主体、方式、工具等才能够为民族共同体成员所接受,从而获得合法性,在民族地区生根发芽。如果强制将非孕育于民族文化网络之上的社会管理产品,那么其在运用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之中就会使得民族共同体内成员产生拒斥心理,任何的管理行为都难以获得认同和合法性。如果这些社会管理产品与民族文化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或者冲突,那么反而会加重民族地区的社会问题,提高管理的难度。

二、违章建筑管理的现状:想象治理与现实规避

按照马克斯・韦伯①观点,现代政府应该是建立在法理型权威之上的法理型组织,政府组织运作以及行政人员的行为必须以法律、政策为框架,非人格化的照章办事。在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衍射型行政模式之下,政府应该是职能清晰、分工明确,依照法律、政策办事,讲求效率和科学性。由此可见,现代政府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理性化的管理框架,而与此相对应,政府内的管理人员同样需要具备这样的精神,并融入到具体的管理行为之中。

农民私自搭建违章建筑,不仅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产生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在面对违章建筑盛行的情况时,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成员――村干部就要代表政府进行管理,他们运用既有的国家制度资源来制止农民的行为、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必要时也要给与一定的处罚。而在理想的管理逻辑之下,只要村干部动用政治资源、行政资源进行管理并采取强制性措施是能够取得效果的,农民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能够被及时遏制,避免各种消极的连锁反应。

民族地区的环境具有自身的特点,并非和国家的整体环境完全一致,其展现出更加复杂和多变的特点,这样的情况也使得所谓管理以及对管理效果的预期无法转化成现实,即成了一种想象的治理,现实情况和理想状态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从具体的层面来看,这种理想状态管理的落空体现在农民和村干部的行为之中:

一方面,农民寻求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村干部依法、依制度的主动性管理非常少,甚至有一部分村干部自身同样是搭建违章建筑的主体,所以他们对农民的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除了提醒他们“注意一点”之外几乎就没有其他实质性的管理行为。可以说,村干部对于违章建筑并未按照行政系统内部的要求进行及时的管理,即使在外部压力之下实施暂时性的管理,其采取的方式也和理想型管理存在很大的差距,那套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和管理逻辑并非是左右村干部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乡土气息”才是村干部行为的逻辑起点。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行政管理人员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没有做到非人格化的照章办事,而是受到了乡土价值的左右,这显然与现代政府的精神格格不入,管理人员的具体管理行为与政府的结构和性质不相一致,这里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行政管理的变异,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和乡村社会的行政生态环境相关的。

三、违章建筑管理规避的文化诱因

乡村传统的生态系统并未消失殆尽,相反这些传统的文化网络因素依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管理变异现象常常由民族地区传统的乡村文化所引起。

(一)精英保护型文化的影响

传统的农村更像是一个机械团结的共同体,因为村民之间仅仅在感情上存在依赖关系,但在具体的生产、生活方式上同质性非常强,从而使得功能上的相互依赖程度较低,因此也更容易形成一种集体意识②。而村干部虽然代表国家权力对农村、村民进行管理,但是这部分群体来自于农村,并没有走出传统的机械共同体模式,同村民之间的感情依赖依旧存在。使得他们扮演了“保护型经纪人”的角色,所以在心理上存在一种保护村民的义务,而真正出现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功能耦合的地方在于,村民这一违规行为能进行下去必须先要得到村干部的非正式“承诺”或“许可”,村干部会为村民提供这种功能支持。违章建筑以及村民的违规行为可以说是村民与村干部之间这种功能依赖关系的外在阐释。

(二)互惠型文化的影响

关于“送礼”问题,在通常情况下,“送礼”一词是“贿赂”的通俗化、具体化表现,一般是指当事人向掌权者提供物质方面的好处,而掌权者通过其权利影响来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带有强烈的交易性质。然而在农村,这种层面上的意义是很少被提及的,因为在乡村社会中农民之间常常有送礼的情况,或单向赠送或互相赠送,这种送礼并非具有商业性质,只是一种互动关系的表现形式,目的在于加强双方的关系,促进感激与信任。

总之,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村干部的管理行为完全与应然状态相去甚远,行政权利几乎是处于悬浮状态,没有发生作用,村干部这种反应然的行为状态正是受到该区域自身社会生态影响的结果。由于农村地区的特点与现代性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同,这就使得建立在现代性环境之上的行政管理工具和行为无法适应受到农村文化影响下的具体问题,所以乡村内部的各项事务更多的依靠具有乡土气息的工具和行为来运行。

四、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管理的路径选择

农村自身的文化网络生态对于农村的行为以及管理行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建立在全国宏观环境之上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在农村遭遇了适应障碍,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也使我们认识到,要有效管理违章建筑乃至农村地区其他的社会事务,必须充分考虑并运用农

村社会的文化网络因素。具体来说有以下内容:

一是在社会管理制度的构建层面。将农村习俗、习惯法以及其他传统的纠纷调解机制通过有效的途径提炼并凝铸起来形成正式的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制度。避免政治系统或行政系统内部单一制度的转化和适应工作,提高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可以说,建立在农村文化之上的社会管理制度,成为该地区社会管理的有效依据,指导各项社会管理行为,有效协调农村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共同体与外部之间的关系。

二是在社会管理主体的选择层面。因为社会管理主体的选择事关管理权威的接受和认同,并且影响到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管理应该充分利用其民族文化网络基础上产生的权威形式,选择民族共同体内具备权威的精英人物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并掌起社会管理之舵,他们不但对民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逻辑和行为驾轻就熟,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具有被共同体成员普遍接受的权威,大大消减了社会管理的阻力,管理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三是在社会管理程序设计层面。农村自身拥有一套结构完整的冲突解决机制,其有效性早已经过了历史的检验,其是农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机制的运作逻辑为共同体内所有成员所掌握和遵守。为此,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文化逻辑,相应的管理程序和管理逻辑的设计需要找到同农村文化逻辑的结合点,切不可与农村文化之间产生排斥和文化冲突,特别是文化中的一些禁忌更是需要充分考虑。

四是在社会管理工具选择层面。社会管理工具既是实现民族地区农村稳定的必然手段,也是确保将制度、主体、程序等社会管理产品最大效用发挥出来的保障。所以,社会管理工具的设计与选择不仅要考虑与农村文化的适应性,同时更要汲取农村内部的制度、方法等形成具有农村特色的管理工具。运用这样的工具进行社会管理不仅能够降低管理运行的成本,而且也能为民族共同体内的成员所接受,提高管理的效率。

可以说,文化自身具备的多价值性,使其能够在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以上四个管理路径,不仅能够用于违章建筑的管理,同时也能够运用于农村乃至整个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9.

②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9:42.

参考文献:

[1]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2]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M].江苏:译林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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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的必需物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承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水。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水体破坏不仅威害人民生活,更威胁到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求发展、生活质量求提高、社会求和谐的情境下,群众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诉求日益强烈,国家对此也在政策层面进行大力倡导。《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先后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目标,这是增强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举措。《辽宁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在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省建设方面提出了不少具体要求,其中的一个就是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目前,在全省范围内,正在并行实施两个国家级发展战略,即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环渤海经济带开发战略。2009年通过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是环渤海经济带开发战略的一部分,这一发展规划立足辽宁,依托环渤海,在资源环境方面通过提倡“强化渤海环境治理和保护”来“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辽宁省内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工作,不仅是国家发展政策所提倡的,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所必需的。

一、辽宁省水资源污染现状

辽宁省河流众多,海域广阔。全省境内有大小河流390多条,其中大部分河流汇往中南部注入渤海,小部分河流注入黄海。辽宁省并不是水资源大省,但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却成为水污染①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伴随着以工业为主导的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新兴工业区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水污染已经突破了原有的范围,出现新的趋势。因此,密切关注水污染的发展动向并探索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成为当前摆在全省人民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水资源概况。辽宁省水资源总量341.8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820立方米,从人均占有量来看,仅相当于全国水平的1/3。

(二)主要河流现状。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凌河和鸭绿江是辽宁省的6条主要河流,鉴于省内河流污染造成的严重生态问题,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倡导大,开展了以辽河流域为重点的水污染整治行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09年,辽河干流断面按化学需氧量考核已经实现全部消灭劣Ⅴ类水质。截至2010年底,42条支流河按化学需氧量考核也全部达到Ⅴ类水质标准。据《2010年辽宁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省6条主要河流中,浑河、太子河、大凌河源头已为Ⅰ类~Ⅱ类水质,鸭绿江支流干流全年保持Ⅱ类水质。2011年1至10月,在辽河的26个被监测干流断面中只有7个为劣Ⅴ类水质,超标断面同比下降34.6%;在被监测的支流断面中,48.8%的入干流河口断面为劣Ⅴ类水质,这一数量也同比下降14.0%。以辽河流域为重点的水污染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但是也依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1.支流水污染依然严重。在2009年对辽河支流的监测中,3条支流的化学需氧量在60mg/L以上,氨氮在3.0mg/L以上;11条支流的化学需氧量在40mg/L以上,氨氮在2.0mg/L以上;27条支流的化学需氧量在30~40mg/L之间,氨氮在1.5~2.0mg/L之间。

2.河流氨氮污染总体严重。通过对省内水污染的污染成份分析得出,污染物主要有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挥发酚。除西辽河水资源区外,全流域的其他监测断面水质数据均表明,氨氮已成为导致流域水质达标率较低的重要原因。2010年我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4.16万吨,氨氮污染仍然较严重,57.7%的干流和59.5%的支流断面氨氮超Ⅴ类水质标准。

3.辽河流域水生态退化严重。据辽河干流藻类、底栖动物、鱼类多样性调查资料表明,辽河流域的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鱼类数量已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90多种减少为现今的仅10余种,辽河水生态系统结构退化严重,生态功能衰退明显。

4.重化工业污染特征明显

据污染普查统计最新数据表明,冶金、印染、制药、石化、等行业,排污总负荷占总量(扣除造纸行业)34.62%,各自分别占3.27%、6.09%、7.73%和17.53%。

以上各项统计数据均表明,辽宁水污染治理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辽宁省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辽宁省内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已经进行多年,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具体反映在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主要河流的污染治理上。必须指出,在水污染治理工作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布局的调整,在水污染治理原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治理的领域、治理的主体和治理方式和路径等方面。

(一)在治理的领域方面,前一个阶段的努力重点在城市,即城市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流经城区的主要河流的治理。然而,经济的发展不仅使得城区的地理范围不断外扩,即原本农村的地方成为郊区,原本郊区的地方成为城市外延,而且使得一些产业向城市边缘迁移。近年来国家倡导实施的主体功能区战略,生活居住区、工业发展区和环境保护区并行发展,要求“修改完善现行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产业。”“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②在新的工业发展区内由于纺织、石油、化工、造纸类企业的运营,工业废水排放有时会避开监管漏洞,引起新的环境问题,因此新工业发展区的污水排放成为污水治理的一个新领域。此外,经济发展在带动农民生活进步的同时,也在对农村自然环境造成破坏,比如农业产业中经济作物种植和畜牧养殖业使用的化学药剂会造成农业面源污染③、农业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和治污措施不完善造成的水污染问题等。“我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生活污水约80多亿吨,污水量还在不断增加,而80%以上的村庄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往往将污水随意地排入周围的水系之中,造成地表和地下水源的严重污染,农村污水已经是我国非点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长久以来,水污染被无意识地局限在陆地范围内,即城市、农村以及主要河流的污染,近陆海域的海水污染问题虽然日益严重,但是还没有被明确列入政府水污染的治理范围。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作出明确规定,即“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辽宁省作为环渤海大省,拥有其他省份不可比拟的环海海洋资源,但是同时也肩负着环渤海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水污染治理的艰巨任务。陆地上水污染治理的不彻底、污水随河流入海而导致的近海污染情况,加之海洋开发作业带来的污染问题,使得近海污染治理工作迫在眉睫。邻国日本的核污水泄漏入海事件以及我国的渤海湾石油漏油事件均为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水污染防治工作敲响了警钟。

(二)在治理的主体上,长期以来一直是政府为主导进行水污染治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上至省政府,下至各地市政府都有专门的环境保护专门机构,这些机构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部门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虽然行政管理式上令下行的做法便于工作过程的层层纠责,但是单独依靠行政力量来解决问题的做法在关乎民生的水污染问题面前显得势单力薄。因此,如何发掘更为广大的力量参与到水污染治理工作中来、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就成为全省人民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三)在治理的方式和路径上,辽宁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对水资源的保护长久以来走的都是先污染再治理的路子。这一路径其实是经济发展初期的必然选择,即经济发展初期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各种经济指标的提升上,而没有意识到环境代价的严重性。但时至今日,当各种环境问题特别是水污染问题突显、水资源保护重要性被广泛认同的时候,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就不再可行了,必须探索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水污染治理路径。

三、辽宁省水污染治理的几点建议

经过多年的综合治理,辽宁省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工作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在今后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无论是在治理的方向、治理的主体、还是在治理的路径及方式上都出现了新的趋势和要求。

(一)在治理的领域上,继续深化城市污水治理工作的同时,分重点、分阶段地开展城郊经济开发区的工业废水处理、农村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以及海洋水体污染特别是近海海水污染治理。在农村污水处理中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在农村推广清洁生产,将农业废弃物、畜禽粪便、作物秸秆等通过资源化途径加以综合利用,这是目前治理农业污染的最佳途径。从而最大程度地使农业废弃物得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将污染降低到最小或变废为宝。”⑤相对于河流水污染控制而言,海洋污染控制的工作相对滞后,因此,只有坚持综合治理,控制陆地水污染,加强对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即工业点源、生活点源和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才能切实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有效解决环渤海污染问题。此外,各种近海海域作业也必须注意环境保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

(二)在治理的主体上,改变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开展水污染治理工作的现状,提倡并鼓励社会团体、个人力量参与到水污染治理工作中来。鼓励包括企业在内的赢利组织和其他非赢利公益组织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支持水污染治理工作,争取在最广大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参与到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这一重大民生工作中来。具体措施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比如美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与具有资质的民间管理实体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分散系统的规划、评估、技术咨询或培训等工作。”⑥

(三)在治理的路径和方式上,改变原有的“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探索预防在先的水污染预警机制。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污染治理的办法,鼓励市场机制在水污染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探索水污染治理的产业化路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技术方面的大力支持,逐步完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治理方式。

此外,还要通过各种有效办法在资金和法律上提供有利的保障,使辽宁省水污染治理工作在原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在密切关注水污染发展最新动态的同时,调动各种积极力量参与到水环保工作中来,通过有效的治理方式来把水污染治理工作引向下一个胜利。

注释:

①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

②参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年03月17日.

③面源污染也称非点源污染,是指溶解和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地点,在降水或融雪的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海湾等)并引起有机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有害等其他形式的污染.

④谢良林,黄翔峰.北方地区农村污水治理技术[J].建设科技,2009年第13期.

⑤王佳慧,杨立男,董玉宽.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33期.

⑥范彬,武洁玮,刘超,严岩.美国和日本乡村污水治理的组织管理与启示[J].中国给水排水,2009年第10 期.

本文系2010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建设生态辽宁的思路与对策”(L10BJL01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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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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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9-0081-04

基金项目:2011年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农村社会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与和谐村庄建设对策研究”(1145725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杜胜利(1970-),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管理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农村社会发展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社区日益分化,这给村庄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只有不断创新村庄治理机制,探索村庄治理新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科学治理与和谐村庄建设。

一、农村社区分化及其特点

1.农村社区的界定。社区是相对独立的有领导、有组织的地域性社会,是由一定数量、具有共同意识、相同习俗和规范的社会群体结合而成的生活共同体,有着相对独立的社会管理系统和服务设施。在我国,对农村社区的定位较为复杂,理论界还存在分歧,有的把农村社区定位为行政村或自然村,有的把农村社区定位为村庄、乡、集镇或乡镇、县城等。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实践操作,不论是江西、青岛,还是湖北秭归,都将农村社区定位为自然村,看来不论如何争论,把农村社区定位为自然村是最有实践操作性的。因为,中国农村的自然村落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而结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圈子,是村民聚居的一个基本单元,是村民在以共同拥有土地的基础上一起生产、生活而形成的拥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群体。这种形成过程具有自然和历史的特征,并非是一个人为地、机械地结合在一起的分散的团体,它的这种特征经历了几千年历史的考验和熏陶。所以,农村社区,是“村落——以大的自然村为单位或者以中心自然村带周围零星的小村庄”。[1]

2.农村社区分化的特点。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由于受资源、环境、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原来同构性的农村社区逐渐分化,这种分化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农村社区类型日益多样化。从同构性农村社区分离出的多种类型的村庄,形成了水平和模式不同的多类村庄并存和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格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刘慧根据5大类31个指标,采用多层次空间聚类对全国农村地区进行地域类型划分,将全国农村社区分为6大类型:现代化农村、发达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较快农村、中等发达农村、欠发达农村、不发达农村。[2]北京大学社会分化课题组根据各地乡村工业化水平及社区集体化程度把农村社区分为4种类型,即高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低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和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江丽根据劳动力就业结构、村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同,把农村社区分为经济发达的工业村、商业村、稳速前进的外出务工村和经济落后的资源依赖村4种类型。[3]卢福营以非农化的方式和水平为标准进行分类,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庄主要有城村、镇村、工业村和农业村。[4]二是农村社区差距逐步拉大。南京大学师生2006年5月的社会调查报告表明:我国的农村已经不是一个同质化极高的整体,而是出现了明显的村庄分化,其程度并不亚于城乡分化。按人均年收入,调查组将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分成“三个世界”——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村庄即“第一世界”;人均年收入在3000-5000元的为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庄,即“第二世界”;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村庄,被划为“第三世界”。在这项调查中,2005年人均收入最高的是江苏省华西村,达到18820元,而陕西省的南泥湾仅为1526元,二者相差了近12倍,[5]由此可见,农村社区差距正在逐步拉大。

二、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村庄治理面临的困境

农村社区分化对村庄治理具有双重影响。判断社区分化是否有利于村庄治理,进而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其关键在于社区分化过程中,村庄治理模式是否越来越制度化、科学

化,落后社区的比重是否越来越小。应当说,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相互竞争的压力,从而弥补了在工业主义发展相对不足的前提下进行政治治理的动力。但是,另一方面,从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分化的状况来看,分化速度越来越快,分化程度越来越大,已使村庄治理面临巨大困境。

1.村庄差距的扩大造成社会流动失序,加大了治理难度。村庄分化使人口流动呈现单向性特征,即主要是由不发达村庄流向发达村庄。这种单向的人口流动是一种失序的社会流动,容易滋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村庄治理带来困难。一方面,对落后村庄而言,一是随着农村人口持续流出,乡村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造成了村庄治理的困难。农村迁出的主体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村庄中留守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样的乡村社会结构变化不但造成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效,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老人赡养、儿童教育等问题。二是单向的人口流动造成落后村庄人才流失严重,使得原本人才就很短缺的落后村庄人才更加匮乏。这种情况不利于落后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拉大了落后村庄与发达村庄的差距。三是单向流动造成了村庄自治弱化。由于大量党员外出务工,村党员对村党支部的监督更加弱化,支部的运作及对村级事务的管理主要取决于少数几个支部委员;村民外流对村委会的产生和运作也产生了类似的消极影响。此外,由于外出村民多为年轻力壮、素质较高的劳动力,留在家里的劳动力既要处理琐碎家务,又要负责农活,无暇关注、参与和监督村庄公共事务,致使村庄自治名存实亡。四是人地分离导致村治权力的运作难以达致治理对象。由于户口在家乡,流动的农民仍然属于家乡的村治对象。而农民流动使得家乡村治权力难以发挥作用,给乡村治理带来了困难。如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由于缺人、缺钱、协调不易等原因实施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对富裕村庄而言,大量的人口流入,给村庄治理带来了极大压力。如流入人口的住房、就业、子女教育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由于人口流动的非理性化、盲目性、随意性,很多流动人口没有明确的目标,这不可避免地造成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的不适应。又由于一些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劳动技能,法纪观念淡薄,当通过正当途径难以谋生时,他们中的一部分思想道德低下者易铤而走险,走上危害社会治安乃至犯罪的道路,从而成为社会秩序的一大隐患,加大了治理难度。化会影响村庄稳定,增大社会风险。其一,严重的农村社区分化会导致落后村庄不稳定。农村社区过度分化会使落后村庄产生相对被剥夺感。社会心理学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人们没有获得他们认为应得之物的心理状态。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这种剥夺因人们不是与某一绝对的或永恒的标准相比,而是与某一变量相比,因此是相对的,这个变量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体,也可以是自己的过去。有时,即使某一群体本身的处境已有所改善,但如果改善的程度低于其他参照群体的改善程度,相对剥夺感也会产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在现实中,贫富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是引起低收入村庄“相对剥夺感”的重要原因。一些村庄在改革开放中脱贫致富,而一些村庄发展却相当迟缓,落后的经济、文化生活与富裕村庄相比差距明显,这必然会导致落后村庄人口的大量外流,致使土地无人耕种,矿产无人开采,治安无人管理,人心不稳,并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引起社会不稳定,从而加大村庄治理难度。其二,严重的农村社区分化导致村庄之间隔阂。村庄间的非均衡发展虽可以成为村庄发展的动力,但当村庄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邻村之间的差距过于明显时,先进村庄就会产生优越感,落后村庄则极端消极低沉,从而直接加深富裕村庄与贫穷村庄的隔阂。特别是富裕村庄生活参照系的绝对优势使落后村庄农民内心逐渐产生并积聚起一种强烈的不断增强的受挫感,当落后村庄面对巨大的地区差距而感到无能为力时,发展动力就会异化为对富裕村庄的嫉恨。不管是富裕村庄对贫穷村庄的鄙视,还是贫穷村庄由于产生“相对剥夺感”而对富裕村庄的仇视,都会加剧人们对贫富分化现实的不满,进而会影响社区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农村社区分化对村庄治理模式创新提出了挑战。一是农村社区分化对国家的村庄治理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为政府农村治理制度创新设置了难度。农村社区分化表明村庄自主意识增强,民主觉悟不断提高,其对国家制度的选择更加积极和挑剔,要求有更完善的农村治理制度设计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就对国家的村庄治理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农村社区的过度分化导致村庄之间相互适应性越来越小,新生治理制度难以适合如此之“地情”,使得新生治理制度整体性特征缺失而难以推广。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对政府的农村政治整合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社区分化在本质上表现为利益分化,而利益分化又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对于国家政治发展来说,农村社区分化就是一个利益整合的过程。所以,国家在如何既能使各分化主体的权力和利益得到保证,又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稳定和发展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如2012年5月8日,河南濮阳庆祖镇西辛庄村要建“村级市”,[6]希望能够得到与其经济实力相称的政治权力。因此,农村社区分化对国家政治整合的挑战越来越严峻。

二是农村社区分化使乡镇政府的村庄治理面临新的矛盾。随着农村社区分化,村庄治理模式也在由权力集中逐步向“乡政村治”模式转变。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的基层代表,对村庄治理具有直接的影响力。但是,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失去了对人、财、物的统一调控权,进而使其统一指挥失效,导致乡镇行政能力不足,并逐渐失去了对村庄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使村庄独立自主能力逐渐增强,民主意识不断强化,村庄自治越来越深入人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乡镇政府对村庄治理的控制力,对乡镇政府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了冲击。而乡镇政府也会在农村社区急剧分化的时候,出于对自身行动合法性基础的考虑,对村庄治理的控制逐渐减弱。鉴此,乡镇政府既要退出领导权,站在法律规定的位置上,又要在动员力和影响力弱化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的村庄治理,保持农村社会的有序性,这就构成了乡镇政府村庄治理的矛盾。

三是农村社区分化成为乡村自治的障碍。尽管村庄自治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从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来看,各农村社区分化现象明显,政治体制环境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等特征决定了自治模式具体实施上的复杂性。自治本身是一个过程,需要各个方面的条件支持,这些条件不仅包括国家政治统治的情形,更多的则是地方或者社区本身的客观现实,比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观念习俗等。而我国的乡村社会现实情况十分复杂,当国家试图以统一标准规划治理结构或者是落后地区不顾本身的客观现实而将自己的治理选择建立在“理想国”上时,原本理想的治理模式反而起不到预期效果。以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为例,一个村庄实施自治,其本身必须能够提供自治所需要的物质与文化条件,而中国绝大多数的乡村社区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村庄自治受到了前提条件的制约。

三、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路径选择

我国农村社区分化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村庄治理路径的选择也必须符合这样的现实,既要强调国家宏观层面的村庄治理,又要重视农村微观层面的村庄治理,只有加强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农村社区的合理分化与有效治理,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1.国家要从宏观上引导农村社区合理分化。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等原因形成了较大的村庄差距。因此,我国既不能像当今西方国家那样实行发展后的公平型战略,也不能像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那样实行效率型战略,国家对村庄治理的影响要遵循有限平衡原则,既强调公平,又不能忽略效率。为此,政府要从宏观上把握和控制农村社区分化问题,引导农村社区充分、有序、合理分化。一是注重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区发展差异问题。加大区域经济支持力度,对外出务工村、商品性农业村等发展较慢的村庄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缩小村庄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断加大对贫困农村的帮扶力度,通过技术培训、结对帮扶等方式,帮助贫困村庄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缩小村庄之间的贫富差距。二是正确协调流动人口,改善村治水平。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机制,形成一个公平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不断调整政策,促进流动农民的政治参与,重视流动人口的

社会资本,鼓励农民精英参与村庄的治理。还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制度,防止土地荒芜,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庄内部治理制度的创新。对村庄治理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必须考虑宪法选择原则、村庄操作规则与村庄集体选择规则的综合运用,促进村庄治理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组织和村庄自治组织要以科学的治理理念,形成普遍认同的治理目标,通过协商与合作,实施对村庄的共同治理。要保障村庄治理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参与、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等权力的实施,并使村庄治理者之间的治理权力适当分离,互相约束,互相制衡。各村庄治理者都应是独立、平等的主体,是平等、自愿与合作的关系。要保障每一个村庄治理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实现它们之间的正常沟通与协调,形成科学、合理、和谐、发展的村庄治理理念与治理制度体系。一是培育多元村庄治理主体。积极培育村庄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加强政府部门与村庄自治组织、村民的合作。二是构建多元互动的网络型政府权力运作方式。改革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方式,建立政府、村庄正式组织、民间组织和村民之间的多元互动运作模式。以村庄共识和认同为基础,形成充分调动村庄能动性和自主性的治理机制。三是为村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健全村庄管理制度与组织体制,为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提供制度途径。四是在治理结构上,改变传统的治理结构,使村庄内的公共治理和主要资源向村庄集中,突出村庄的主体作用。五是在治理主体上,村委会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治理,村庄中的其他自治组织和普通村民也将参与治理。各治理主体要不断更新治理观念,在治理方式上由强化村庄管理转变为以服务村庄为主,更加注重通过契约和法律手段来履行权利和义务,实现在法律制度框架内的各村庄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六是在治理内容上,划清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庄治理中的权责关系,明确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村庄治理功能。[7]

3.不断探索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新模式。村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整个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因此,村民治理模式的选择要结合各个村庄的传统和实际情况,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地区差异性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不应强求同一。

一是先进村庄采取自治型治理模式。先进村庄从整体而言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内部利益结构分化和组织分化越来越充分,农民自治意识和素质不断提高,这都为农村自治提供了先决条件。村庄自治组织要真正成为村庄治理的主体,真正成为承担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自治性组织。政府与村庄自治组织共同为村庄提供资源,共同提高村庄吸收社会资源的能力。随着村庄的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村庄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特征逐渐成为在法律保障下的民主选举、民主治理以及民主决策。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整个村庄成为一种具有一定灵活性的组织体系,在该体系内各种组织组成的资源不断进行互补同时信息互通。政府通过法律、制度为村庄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是中间村庄采取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由于中间村庄自治能力相对较强,村庄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和作用体现越来越明显,尤其是村庄的民主政治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能力,所以,中间村庄可以实行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是国家政权力量与村庄自我治理力量通过一定的制度体系,共同治理村庄的一种模式。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村庄进行宏观和间接的干预,由政府、地方、村庄自治组织以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村庄治理机构,村庄以自治为主。政府从宏观上负责对村庄事务和治理进行科学规划和指导,确保村庄治理方向的正确及治理理念和制度的先进性。政府通过授权把权力移转给村庄自治组织,由其履行原本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职能。对于村庄治理资源的投入,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村庄各自治组织投入为辅,同时鼓励村民不断增加对村庄治理资源的自我投入。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的实施是符合中间村庄实际情况的,“这种模式的治理主体由二元(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转变为多元(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

区组织、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辖区单位、农村居民),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变为民主协商,治理体系由垂直结构转变为横向结构,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逐步转变为信任与互惠关系。”[7]

三是落后村庄采取国家主导型治理模式。在国家主导型治理模式中,基层政权组织是村庄治理的主体,承担治理的主要责任;行政手段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基层政权充分组织和协调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并通过有效控制村庄治理资源达到村庄合理治理与村庄和谐发展的目的。同时国家主导还可使科学、有效、合理的村庄治理模式迅速推广,并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校正与创新。落后村庄的经济发展相对迟缓,自主能力相对不足,民主政治发展相对滞后。在这样的地区,如果没有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力量的介入,要想获得经济和社会的顺利发展,并缩小与发达村庄的差距,是非常困难的。为此,此类村庄治理过程中,要强调行政的主动性发挥与村庄自身的能动性创造。另外,落后村庄由于社会结构简单,人口同质性强,其治理还要依靠风俗、习惯、道德、社会舆论等非正式社会控制,如乡规民约等。

参考文献:

[1]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商务印书馆,2004.

[2]刘慧.我国农村发展地域差异及类型划分[j].地理学与国土研究,2002,(4).

[3]江丽.现代村庄治理模式探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6).

[4]卢福营.非农化与中国农村社会分化[db/ol].国公网,2008-07-21.

篇10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192-02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也随之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涉及到一些农民切身利益的利益调整、利益协调更加突出,农村社会关系复杂化、矛盾多样化,传统的矛盾疏导机制与组织效用减弱,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日益凸现出来。通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能够有效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农村基层民主政建设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轨迹

(一)民主治理路径的初步自探阶段

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给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新挑战,特别是在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到户以后,农民逐渐有了自己的经济支配权,在此情况下,很多乡镇基层政权和村级两委会面对日益发展的农村形势,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有些地方自发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而农民对民主的学习、理解和接受还有一个过程,所以,在相当长时间内,村民自治制度并没有承担起国家所期望的民主功能。这一现状实际上告诉我们,要想使这种自发的、朴素的原生民主承担起农村民主政治的使命,完成自发性民主到制度性民主的转型,还需要国家的动员、推动,需要国家制度建构,使乡村民主进入到制度建设的轨道。

(二)国家关注、动员和推进阶段

促使农村自发民主进入国家关注、动员和推进阶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所说的农村自发性民主向制度性民主转型需要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外,还因为改革开放后农村政治自发演绎格局需要国家重塑与农民的关系,并在乡村重建合法性基础,以此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整合。这一时期基本上还是停留在重塑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尝试阶段。这种现状,需要重新思考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进路。

(三)农村基层民主深入发展推进的全新阶段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村务公开制度,这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与时俱进。

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成效

以大丰镇村务公开为例,该镇辖区内现共有10个行政村,38个片区都设置了村务公开栏,由原来的单一的财务公开扩大到现在包括村务、党务三公开,通过认真组织和实施,村务公开工作正朝着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

(一)村务公开的现状

1、公开机制逐步健全

镇村务公开工作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健全和完善了三项机制:一是领导机制。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为副组长,党政办、纪检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真正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抓、民政牵头、纪委协调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二是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健全了从上到下的村务公开组织网络,做到上有领导小组的联络协调,指导检查具体工作小组,下有实施工作组和评议监督小组,逐步形成了镇政府为第一责任人,村两委为第一执行人,村民代表为第一监督人,村民群众为第一评价人的“四个第一”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三是监督机制。紧紧依靠群众力量,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作用,完善其职责,进一步强化了对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公开意识逐渐加强

随着村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在不断提高,逐步由“要我公开”向“我要公开”转变。过去,各村虽然建立起了村务公开栏,村里的财务和事务也对群众进行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村干部存在“繁、怕、难”情绪,往往为应付上级检查,才不得已公开,造成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数字较粗糙笼统。近年来,大家普遍感到村级工作既要注重经济发展,也要注重政治民主,把知事权、议事权、监督权还给群众,让村民参与到村级事务的管理中来,为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3、公开内容逐步丰富

现在村务公开的内容,除了上级规定的固定公开项目之外,各村可根据本村实际,加以充实完善。近年来,针对农村发展形势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调整了村务公开栏目和内容,并增设了随时公开栏目,即时公开村务动态,逐步形成了由固定栏目、固定时间向因时调整、即时公开转变。

4、公开形式逐步多样化、规范化

近年来,一些村针对农村人员居住分散,外流多、难集中等特点,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公开形式,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运用各种途径辅助公开村务,如镇集中宣传动员期间,各村创办宣传栏,编印村民宣传小册、播放村广播等形式公开和宣传,使村务公开工作向农户广泛延伸,且更能体现灵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开形式逐步由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变。群众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力度,逐步形成了由随意、单向向规范、双向转变。

篇11

一、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历程

1、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中期。1949-1952年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是优先发展重工业,招收了大量农村青年劳动力进城务工。1958年,全国工业和建筑业共新增职工1900万人,相当于原有职工的两倍,其中从农村招收约1000万人。城市人口的激增导致就业、粮食供应、住宅、交通等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超出了当时城市的承载能力。于是政府只有用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农民进城。60年代初期中国城镇人口和劳动力呈现出负增长的态势。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应该是1978年召开后,这一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吸纳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二是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向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民工潮”现象。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常年流动的农村劳动力约5000-6000万人,仅四川、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就有2400万人。1988年下半年,国家开始治理通货膨胀,在其后的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国民经济过快增长的势头被遏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趋缓。

2、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3年。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范围和规模迅速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异地转移,扩大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空间。详见表1:

资料来源:蔡:《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制度分析》,《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期。

3、2004年至今。2004年大规模发生了“民工荒”现象。2004年中央开始实行对于农村的“两减免、三补贴”(即减免农业税和除烟叶税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种粮直接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和良种补贴)政策后,农民务农积极性提高,民工短缺问题逐渐加重。在2005年春节后,出现了在沿海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返乡过年后大部分没有再回来的现象。“民工荒”从深圳、东莞等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逐渐向全国蔓延。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模型分析――托达罗模型

不论是“民工潮”现象还是“民工荒”现象,都表明我国劳动力转移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一种短期的、暂时性的流动。大多数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状况是:农村进城务工最终回流农村的“两栖”模式。因此,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只能称得上流动,并不是永久性的转移。这样的流动并不能从本质上消除我国现阶段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不能使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真正的转移。如何才能实现农村劳动力真正的转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托达罗针对20世纪60-70年展中国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和城市失业同步增长的矛盾现象提出的人口流动模型具有一定现实指导意义。

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如下:

M=f(d) (f’>0)①

d=p・w-r②

①式中,M表示从农村迁入城市的人口数,d表示城乡预期收入差异,f>0表示人口流动是预期收入差距的增函数,即随着预期城乡收入差距增大,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规模扩大。②式中,W表示城市实际工资水平,r为农村实际收入,P为就业概率。

托达罗模型的基本含义可以概括如下。

1、农民是否迁入城市基于其对城乡收入差别的预期。当预期的城市工资收入超过农村的收入水平时,农村劳动力将向城市转移。当城市因失业率上升,造成收入下降、城市预期收入与农村收入水平相等时,农村劳动力就会停止向城市转移。当城市预期收入低于农村预期收入时,城市劳动力就会向农村转移。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二是城市就业概率。城市就业概率决定于城市失业率的高低和城市新创造的就业机会的多少。

2、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找到工作的机会与城市的失业率成反向变化。城市失业率高,则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找到工作的机会较小,反之则大。

3、劳动力迁移的增长速度超过城市就业机会增长速度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合理的。托达罗模型表明:仅仅依靠向城市转移的方法会导致城市失业率增加,应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速度和规模,重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扩大农村的就业机会。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不能单纯依靠工业扩张解决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严重失业问题,而应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工业部门的扩大再生产不可能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失业问题,随着工业部门的发展,资本投入不断增加,加之科学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使得生产效率得到大幅提高,降低了对劳动力的需求。

(2)注重农村自身建设,提高吸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这就要求政府立足长远,制定综合性的农村发展规划,鼓励农村的综合开发,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加对农业以及教育和卫生设施投入,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活环境,缩小城乡发展不平衡,缓解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压力,这是解决城市失业问题的重要出路。

根据托达罗模型的分析,城市一味地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会使城市负担过重,从而引起城市出现一系列负面问题,而且面对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我国城市的容量更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该注重就地转移,加快新农村建设从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农村内部消化才是正确的路径。

三、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情况概述及经验借鉴

要真正实现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除了参考托达罗模型的理论依据外,日本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成功经验也给了我们很大启发。

几十年来,日本农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逐渐下降,1955年为40.2%,1975年为13.9%,1997年为5.2%。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成功转移,政府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制定有关政策,提供财力支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制定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计划在10年期间通过剥离第一产业就业人员243万人,以弥补第二、三产业的用工不足。1961年,政府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和“农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计划在10年内要将农村中农户总数的60%转移到非农方面,同时由国家补贴利息,向农户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促使农业现代化。

2、重视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日本政府认识到国民经济发展与劳动力素质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日本在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普及了高中教育,1976年,初中毕业生上高中的升学率达到92.6%。日本政府还推行了“高中多样化政策”,加强对高中学生的职业技术教育。高中阶段除设普通课程外,还设有工、农、商、水产和卫生等职业课程。政府还大力推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为农村谋职者提供各种学习机会,使其适应工作环境并获得劳动技能。

3、制定乡村合并战略,促进农村劳动力内部转移。1950年,日本城市人口比率为37.5%,城市化水平还较低。日本政府实行大城市发展战略,形成东京、名古屋等几个“大都市圈”,即以大城市为中心,周围发展卫星城,不断向外扩展。并采用合并村镇,建立新城的方法,促进劳动力在农村内部转移,实现城乡一体化。

四、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路径

托达罗模型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成功经验给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启示是: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该走一条以政府为主导,以就地转移为主要方式的转移路径。

1、要实现就地转移的转移路径必须要求政府来发挥其主导作用。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来保证转移的顺利进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制定合理政策,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指明方向。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应体现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确定合理路径。现阶段政府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就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指明了方向。

第二,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提供资金支持。农村劳动力的是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实际可行的规划,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地向不同的产业流动;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一定的资金,把重点放在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养老、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上,从而缩小城乡差距,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提供最基础的条件;并且可以通过推行九年义务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从而提高农村劳动力对非农业就业机会的适应能力。

2、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合理转移。我国现阶段城市我国每年约有14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镇失业率也居高不下的现阶段,城市一味的接纳农村剩余劳动力,除了会给城市自身的就业增加巨大的压力之外,也会降低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预期收益、增加生活成本,现阶段出现的“民工荒”现象主要就是由于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的预期收益减少,而生活成本却在不断升高造成的。所以要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就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出发,立足于城镇化建设,通过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带动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内部消化。

3、要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缩小城乡差距也要求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从而为农村城镇化建设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相互促进,同步发展。这样在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同时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真正转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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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立金:《托达罗的人口流动模型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J],《农业技术经济》199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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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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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贺雪峰教授的反思则直接指向了中国社会科学的主体性意识,即当下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中国农村研究明显地缺乏主体性意识。研究者对于中国经验的分析往往寻求在西方理论体系中的解释,其结果往往是在中国实践中引出的问题变成了对西方经验的讨论,中国的经验研究变成了西方的历史研究,而中国的经验本身则被抽空了。

中国社会明显不同于产生西方社会理论的欧美社会,其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农耕文明,这对于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来说是一笔极大的资源。早在80年前,马林诺斯基在给先生的《江村经济》作序时就指出应该把中国农村视为一个与西方社会不同的文化体进行研究的,他说:“未来的人类学不仅对塔斯马尼亚人、澳洲土著居民、美拉尼西亚的特罗布里恩德群岛人和霹雳的俾格米人有兴趣,而且对印度人、中国农民、西印度群岛黑人、脱离部落的哈勒姆非洲人同样关注。”不仅如此,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巨大的社会转型,这种转型对于社会历史的重要性无疑也使得中国社会科学必须能够承担更大的学术使命。而中国的农村社会更是处于这种转型的漩涡之中,中国的农村研究也无疑将进一步承担起促进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历史使命。

从形态学的角度来看,当下的中国乡村社会存在着极大的非均衡性,透彻地分析这种非均衡性,并深入地探讨这种非均衡性的诱因及其社会性后果,无疑又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中国农村社会的情况,进而形成具有丰满性的国情意识,这不仅是中国本土性社会科学发育的土壤,同时也是孕育中国社会科学理论的温床。贺雪峰教授《什么农村,什么问题》一书第一编“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五篇文章即通过对自上而下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在不同区域农村实践过程、机制和后果差异的调研,深入理解了中国农村非均衡的状况及中国农村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实践特征。正是这种研究的视角使得其农村研究具有了明确的主体意识,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可以广泛地吸收各种有用的理论和方法来发展和丰富自己的理论和解释框架。受社会行动理论的启示,贺雪峰教授在理解中国农村政策实跋的过程中,“行动单位”的分析视角被日渐凸显出来。所谓的行动单位,在贺雪峰教授看来其与认同单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是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农民可以依托解决超出家庭范围公共秩序和公共事务的合作单位。单就“行动单位”的视角而言,其要义就在于随着中国乡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原有的中国乡村社会均质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了,差序格局出现了非均衡的状况,而且由于各地的变迁状况不一样,因而差序格局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差别,从而也就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非均衡状况的表现之一。贺雪峰教授的这一分析框架不仅直接面向中国的经验世界,有助于理解当下的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农村社会的特征,同时也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传统社会理论概念“差距格局”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其提出的“行动单位”的分析框架对于中国本土化中层理论的诞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有了区域的村庄治理的差异,又有了对应的区域性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我们就可以建构出供进一步实践检验的理论模型。

从动力学的角度来看,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大转型,在一个相对短暂的时间序列中能够呈现这种剧烈转型过程的场域在当下的其他地方不常见了。这一复杂性的“社会事件”无疑为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2006年贺雪峰教授及其所在的学术群体即开始系统地关注家庭结构以及农民生活意义系统的巨变。这种巨变进而又导致了乡村治理基础以及乡村社会结构的巨变。这种因为构成农民行动基础的意义和价值观发生的变迁,促使了传统的以传宗接代为安身立命基础的信仰体系正在消解。这是中国社会“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正是这种在地化问题意识的浮现,贺雪峰教授及其所在的学术群体再次将目光透射到“农民价值研究”的话题之上,这尤以收录《什么农村,什么问题》一书的“农民价值的类型及相互关系”一文为代表。贺雪峰教授将人的行动意义划分为三个层次,并由此构建了三个不同层次的价值类型,即人的精神层面的价值、社会层面的价值以及生存价值的判断。由于国家自上而下的政权建设以及消费主义文化和市场化经济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价值观开始被重塑,其行动的结构条件也正在被改变,由此开始出现申端峰所说的由“治理性危机”到“伦理性危机”的转向。只是贺雪峰教授在该书中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变局之后未能进一步系统地予以分析,且其对于意义系统的分析由于呈现出哲学与形而上学的色彩而使得讨论不可避免带有“玄化”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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