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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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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篇1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急剧增加,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据调查,1991年,仅北京市

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就达800多万次,其中罚没款物处罚700多万次,折合金额9000多万元,警告拘留违法人59.9万人次,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756起,拆除违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机关广泛行使处罚

权,对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承认,目前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处罚手段跟不上,难以制止和纠正日益增多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为此,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统一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体而言,制定处罚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处罚法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遇到很多困难。(1)违法现象日益增多,行政机关现有处罚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药违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时达1.3万起,卫生检疫违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为277起。对于酒后开车、超载运输、道路遗撒等现象仅采用小额罚款已远达不到制裁效果。(2)执行处罚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预和妨碍执法现象十分严重,据反映,北京市每年查处900万起违法案件,除现场处罚外,有近500万起处罚决定存在执行问题,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0年发生妨碍公务案件1.7万起,造成13名执法人员死亡,754人重伤,35人致残。(3)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处罚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要求、程序、原则及幅度等内容的规定不统一、不明确,给行政机关造成较大被动,使法院也难以审查裁决。(4)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处罚法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超出法定幅度规定人身罚、财产罚,致使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罚花样翻新。许多县、乡、区自行设定各类处罚,严重破坏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2)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情况下,显失公正处罚相对人。坐支截流、非法获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乱开财源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3)行政机关处罚管辖权不明确,出现多个机关争夺一项处罚权,"互相打架"。如海关与公安、工商对走私的处罚、食品卫生与质量监督对食品的管理、药品与工商对药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对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经常发生的摩擦纠纷。据统计,目前已有16对机关在处罚管辖权方面出现争执和矛盾。由于多机关处罚和重复处罚,给公民法人带来不公正的处罚后果。(4)行政处罚缺乏严格的程序限制和证据规则,出现大量罚款不开收据、扣押财产不列清单、吊销许可证不说明理由、处罚不告知诉权等随意处罚现象,侵犯权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因此,制定行政处罚法对于限制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处罚法对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在事后监督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不公正行使处罚权的问题。实践中迫切需要对处罚行为加以事前事中监督,避免违法处罚实施造成的损害。为此,制定一部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享有什么处罚权、如何行使处罚权作出严格限制规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完善对行政行为的事先监督机制,也有利于维护和加强法制统一。

(四)制定处罚法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纠正"为罚而罚"的传统观念,加快改革开放均有重要意义。

传统上政府管理注重计划与命令、强调制裁与禁止,助长了行政处罚中"为罚而罚"的不良观念,忽视了说服与指导、服务与保障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传统的管理经验与观念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管理模式。现代经济要求政府多服务,少计划,多指导,少命令,多监督,少制裁。为此,必须改变目前这种多机关职能交叉、争抢处罚权,为了罚款而罚款,忽视指导与服务的现状。而重新划分处罚权,转变单一处罚职能、增强服务与指导观念必须通过统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认为,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处罚条款多出自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因而完全可以通过修改部门法的方式解决行政处罚种类不齐、力度不够、程序不全、执行不力等问题,不必另起炉灶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加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一事再罚、多机关争夺处罚权、罚款流向不明等问题并不是缺少一部处罚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协调、行政组织权限不明、财政体制局限性、执法人员素质低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制定一部处罚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们认为;这些同志的看法虽有一定道理,但过于消极悲观了。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罗万象、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弃它。行政处罚法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现存的问题。一是通过规定

处罚设定权的归属来限制各级政府滥设处罚的权力,从而结束所有机关均可创设处罚的混乱现状。二是通过规定处罚程序规则切实有效地保障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现象,同时也可以保证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顺利执行。

二、行政处罚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行政机关普遍反映,现有处罚手段不够,难以有效制裁违法相对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门仅凭罚款手段难以及时纠正建筑运输单位的道路遗撒问题;渔政管理部门对外国船只进入我国渔域捕鱼行为也往往束手无策;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车行为也缺乏有效处罚手段。为此,我们主张在处罚法中增加几种新的处罚手段,同时对现有一些处罚手段加以修改和调整。例如,申诫类处罚应建立警告登记和累积转罚制度,对多次受过申诫罚的违法人应转换适用更重一类的处罚。规定申诫罚的必要公开制度,使之发挥有效的威慑力。财产罚应解决罚款幅度过大、随意性强、流向不明的问题。建议将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分离开来,避免处罚者获益不处罚者失职的现象。将没收非法所得、扣押

、变卖、销毁等措施纳入处罚手段范围。行为罚部分则需解决"责令赔偿""责令履行某种义务"等决定的性质问题,特别要解决"责令性决定的"的执行问题。增加劳役罚内容,通过恢复原状等劳役措施教育违法人。除此而外,应当明确行政机关适用人身罚具备的条件和范围,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适用人身罚手段。

至于如何在处罚法中规定处罚种类,我们认为应当采用归类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的同时,还应规定几种主要处罚形式的适用方式,如警告登记累积制度,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拘留处罚的传唤、讯问、取证制等。

(二)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问题

行政处罚事关重大,只有特定层级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规定处罚种类。对哪些机关有权设定哪类处罚,理论和实践界有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有权规定处罚,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及组织都无权规定并适用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立法现状,取消规章的处罚设定权是不合适的,因为规章是多数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而且已经规定了不同形式的处罚,因此,应当允许规章设定一些非人身罚。还有同志认为,既然法津赋予地方政府诸多的管理职责,并允许市、县、乡制定在本地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那么就应当认可地方政府设定部分处罚的权力,体现"权责一致"原则。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必须由特定的立法机关规定,这是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机关规定处罚必须有法律授权,而且授权的范围和规定处罚的行政规范必须受一定的限制。从我国目前处罚设定状况看,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设定部分处罚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权方面设定处罚。其他行政规范可依授权规定一些实施细则和标准,而不能创设处罚权。

除对设定处罚的机关作一定限制,还应该对设定处罚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机关都不得通过非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术标准、规程设定行政处罚权。(三)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

关于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理论和实务界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行使两类权力的机关应当分离。至于分离到什么程序,有两种方案,一是相对分离,在同一个机关内,行使管理权的机构与行使监督处罚权的机构分离开,使监督处罚机构专司处罚及执行,不进行一般管理活动。二是完全分离,行政管理机关与监督处罚机关完全分开。各机关原有的处罚权从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组成若干相对独立的综合监督处罚机构。如目前地方从城建、交通、卫生、公安、税务、工商部门分离出来的综合执法队、市容监察组织等就属这一类。

另一种意见认为,管理权和处罚权是不可分离的两项权力,处罚权是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例如,许可证管理中,吊销许可证是处罚的一种形式,但是,很难将吊销权从许可证管理权中分离出来。

解决好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有利于减少行政处罚管辖冲突,也可以保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贯彻实施。例如,由多机构组成的统一市容管理组织负责维护市容的各项工作,不仅减少多机并争夺管辖权的现象,而且能够避免就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四)法规竞合与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个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罚,这是一个法规竞合行为。例如,某人用毒药制成的诱耳在渔塘捕鱼的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权交叉重叠、法规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各个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对某一行为分别作多次处罚,显然有失公允。对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某一违法事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对"一事"的理解不尽相同。较窄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为"一事",较宽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为,每一事都可以进行不同层次的多次划分,而且处罚机关也不止一个,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难以成立。

我们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专横武断的重要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围如何界定,必须考虑目前处罚机关职权交叉重叠的现状。为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失职不处罚或越权滥处罚,应当将"一事"界定于"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的范围之内。例如,某司机出车时被交通警察以尾灯不

亮为由处罚一次,在他驾车回单位期间,交通部门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处罚该司机。

那么如何解决因一个行为受多次处罚的问题,目前有两个方案:一是参照刑法中法规竞合理论采用"重罚吸收轻罚"方式处理,即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由其中量罚最重的机关处罚。但这种方式

存在一个问题,即会出现各机关争夺或推脱处罚权、互不通气现象。第二个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执法机关,改变传统上"一个机关执行一部法律"的习惯,将拥有相同或类似职权的行政机关合并,由综

合性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吸收轻罚"的选择性处罚。我们认为这种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处罚权的委托问题

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应由法律规定的有权行政机关行使。但是,由于个别部门执法任务重、条件跟不上,遂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给下级机关和所属机构同级其他机关,非行政机关、个人去行使。随着委托处罚权现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价、城建、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执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一,谁有权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出去。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本身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自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第三,委托应履行哪些手续?有些行政机关向个人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手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方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第四,委托处罚的责任归属如何?目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行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无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第五,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否无须委托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同志认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担负大量行政职责,相当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又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引讼被告资格的混乱。为此,应当明确其独立执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续。

(六)行政处罚程序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是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处罚程序种类不全、没有关于溯及力和时效的统一规定、证据规则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和执行保障、协助执行不力等。

1.程序种类不齐全。行政处罚是针对不同程序、情节、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制裁,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普通处罚程序,即通过正常程序实施的处罚,原则上应履行通知、讯问、听证、制作处罚裁决等程序;特别处罚程序,对紧急情况下或是非清楚的现场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如强行制止、纠正、现场处罚等。特别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续,如通知、听证等,但有的事后应补正。

2.时效规定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有时间限制,即超过追究时效,不应再施处罚。治安处罚条例规定为6个月,是否该时效规定也适于其他种类的处罚?我们认为立法原则上可规定为6个月,其他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

3.处罚适用规范的溯及力不明确。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前后规定不一致的,处罚应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法律实施以前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新法律处罚。对过去开始,持续到新法律实施后的违法行为,应适用较轻的法律予以处罚。

4.证据规则不明确。行政处罚往往涉及转瞬即逝的违法行为,难以收集到明白无误、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加上行政证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行政机关根据现有条件,也无法象刑事侦查一样,收集到准确完整的证据。为此,应当确立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园林、工商、公安和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区执法局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受市执法局委托,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露天娱乐场所、沿街商业门点产生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九条 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可以向执法局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市、区执法局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局应当及时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执法局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执法局应当将查处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二)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四)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

(五)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予以罚款的,执法局应当适用罚款数额最高的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得合并或者重复罚款。

第十三条 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上缴。

第十五条 除前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执法局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报执法局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执法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局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

(二)实施暂扣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暂扣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八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执法局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区人民政府应当通告。

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执法局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执法局可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配合与协调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执法局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执法局处理;执法局应当在收到有关书面材料后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执法局。

第二十二条 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的类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执法局。

第二十三条 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关部门与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二十四条 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

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局应当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通知的,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执法局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执法局征求意见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需要执法局配合的,应当互相通知,主动配合。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接受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

区执法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报市执法局备案。

市执法局发现区执法局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发现区执法局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区执法局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和轮岗交流制度,坚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执法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执法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31日起施行。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篇3

    一个再好的理念,如果没有现实的模型,其操作性就值得怀疑。而行政处罚如何实现合理性目标,建构合理性标准,便成为建构这一模型最具核心化的元素。

    合理性标准不是单纯的某个标准,而是一组价值群,选择位于第一位阶的价值标准应该是行政处罚具有正当性。

    怎样的行政处罚具有正当性,余以为有三个政策目标要遵守。第一,行政处罚的额度要超过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只有在成本大于收入预期的情况下,才能遏止相对人的违法冲动,也是符合法谚的基本正义理念:“任何人均不能从错误中获利。”罚大于得对于维护违法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利益添补机制中的利益均衡有重要意义,是正当性政策目标的首选。现在国家花费巨资治理淮河污染,效果不明显,除开地方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外、处罚额度与污染企业污染所得之间的利益失衡,处罚力度不到位是直接原因,以至于造成遏止不住企业的污染冲动。

    第二,实施的行政处罚应是有效率的,不会造成执法成本巨大,与行政处罚欲保护的目标相较不应存在成本大于欲保护利益的情况。效率始终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相较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行政权应更具主动性。

    行政处罚同样是行政权的运用,同样是动用公共资源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一项处罚耗费羁縻,而处罚的结果却是保护利益很小,这也是不正当的,因为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所以行政执法一定要树立绩效观念,对欲处罚的对象应根据繁简程度,采取相应的手段,避免出现大炮打蚊子的局面。

    第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该是行政相对人有能力承受的,传统的司法理念注重的是个人自由主义,讲究责任自负,强调每个人自我负责,如其有过失,就必须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哪怕这种代价是惨重的也在所不惜,以达到人人自我负责、人人安全的目的。但是这个世界的不完美的,传统司法的观点将每个人都视为自我的斗士,人间的骑士,单打独斗的英雄,这理想可能永不能实现,而现代司法追求的是“社会集体安全”,降低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使其有过失时,为其过失所须付出的代价比较不惨重,而这一底线便是生存权的保障,在我们处罚过程中来说,就是处罚的结果不至于造成相对人的困厄,让处罚在相对人可承受的范围内执行,否则处罚超过其生存权的底线,只会造成两个结果,一是相对人的生活困苦不堪,对其生存权造成威胁,二是相对人对整个社会的报复。处罚超过相对人可接受的程度便是极大的不公正、不正当,根本毫无合理性可言。让处罚变得可接受,便是对“社会集体安全”的最好诠解。

    行政合理性的另一个第二位阶的标准就是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就是国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达到目的所采取手段与相对人负担之间的比较,比例原则考察的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行政处罚要其合理,就必须合乎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的解释是国家所采取的限制性手段须适当且有助于所欲求之目的的达成。在满足适当性之后,必要性是指在所有能够达成目的之手段中,选择对相对人“最少侵害”的方法,也可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的原则”。如占道堆放案件,占道零点几平方米,处罚百元以上,后被法院撤销,法院的理由就在于,为达成市容整洁的目的,较之此类细小违章,口头教育责令整改即可,处罚非必要之手段。

    “狭义比例原则”是说一个措施,虽然是达成目的所必要的的,但是用之,相对人将会有过度的负担,该措施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其实,依据就是成本效益的比较,所谓两害相比较取其轻。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不符合比例原则的例子很多,如为了养路费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据说浙江省人大对于该强制措施是否付于路政部门争的很厉害,我想其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在于,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不合理性,为追究一、二千元的养路费,扣押相对人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车辆,而车辆的扣押可能造成相对人生产、生活的极大不便,直、间接损失无法估计,抛开处罚的利益驱动,路政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通过电脑联网的形式,将未交养路费查实结果通知车辆属地,由属地催其补缴,进行处罚,而完全不必要采取扣留车辆这一极端手段。

篇4

[中图分类号] R781.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4721(2011)03(b)-175-02

根管治疗期间的急症(EIAE)又称诊疗间炎症反应或约诊间痛,是慢性根尖周炎(俗称死髓牙)治疗的常见并发症[1],尤其是无窦道型(包括多根牙有窦道)最容易发生,国内外报道发生率为23.3%~50.9%[2],也是长期困扰口腔医生的一大难题。笔者对2007年3月~2010年4月口腔门诊收治的牙髓坏死患者420例行根管治疗,分析行常规根扩后根管治疗期间急症发生原因及防治原则,介绍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文资料对本院2007年3月~2010年4月口腔门诊收治的牙髓坏死420例613颗行根管治疗的患者进行观察,其中,男性患者228例,女性患者192例。最小年龄11岁,最大年龄69岁,平均33.6岁。病变部位:前牙256颗,前磨牙131颗,磨牙226颗。病变类型:急慢性牙髓炎197颗,牙髓坏死268颗,外伤及其他148颗。所有患者无明显尖周叩痛,其中有窦道型263例。

1.2 治疗方法

常规去腐质、备洞,开髓腔、拔髓,根管工作长度测定、根管扩并预备,氯酸纳溶液反复荡洗、封FC观察。对于外伤或牙髓炎患者采用1次法完成根管治疗。其余患者采用3次法根管治疗。

1.3评定标准

重型急性炎症:治疗后疼痛较重,并伴牙龈肿痛,需重新开放或抗感染治疗。中度急性炎症:治疗后出现疼痛反应,可持续2~4 d,无需特殊处理自行消退。无急性或轻微反应:治疗后无疼痛或仅出现短暂轻微疼痛反应。

2结果

本组420例患者613颗患牙治疗后出现肿胀、疼痛反应共45颗牙,占7.34%。其中轻度5颗,中度23颗,重度17颗。前牙256颗中疼痛3颗,占6.67%;前磨牙131颗疼痛15颗,占33.33%;磨牙226颗中疼痛27颗,占60%。前磨牙和磨牙疼痛发生率显著高于前牙(P<0.01),详见表1。在开放1周后暂封消毒药物期间均未出现疼痛症状。45颗反应牙中,37颗(78.72%)X线片显示根尖透影区不超过1.2 mm。

3讨论

死髓牙根管中存在牙髓炎症坏死后形成的腐败物质,成为细菌(绝大多数是厌氧菌)生长繁殖的培养基[3]。在根管清理扩大时,若按照教条的扩大方法一次到底,势必将有细菌的腐质推出根尖孔,导致根尖周急性炎症。

3.1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原因

原因可能由于机械和药物的作用改变了髓腔组织的内环境,可能破坏了根管内细菌间的共生平衡性,而导致根尖周病的急性发作;另一方面预备根管的器械超出根尖口造成组织损伤,在甲醛甲酚等药物的刺激下也易激惹急性炎症的渗出;此外,在根管预备过程中坏死物质、细菌、毒素等抗原性物质被推出根尖孔,激活宿主的免疫反应,也可引起疼痛。

3.2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类型

①细菌性:最多见,主要为死髓牙治疗操作不当所致。②化学性:常见于封砷性失活剂及FC不当所致。③创伤性:多见于扩根超出或侧穿,也可见于充填体过高。个别病例可能两种反应兼有。FC引起的反应或过敏,特点为面部肿胀明显,而疼痛不严重。

3.3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治疗

①根据炎症反应程度决定是否开放;②调合;③药物治疗:硝基米唑类药加抗生素口服3 d,地塞米松3片分3次口服,仅给1 d药即可。一般反应用口服,伴畏冷发烧可酌情选用静滴。根管治疗术后疼痛、肿胀虽然难以完全避免,但采取适当的措施可明显减少。

3.4逐步去腐消毒法的应用

我们在临床中应用逐步去腐消毒法,效果较好,具体操作方法为:将根管分为3等份,近根管口2/3可视为安全区,可以放心扩,而近根尖1/3则应视为危险区,如同有地雷,不能随便进入。在第一次清腐只能清、扩2/3,清洗(主张棉捻荡洗,不主张注射器冲洗)并吸干后,封入少量FC,利用其较强的杀菌消毒作用及蒸发、渗透的功能,将尚未清理的腐质中的细菌杀灭;即使未杀灭也可破坏其毒素,使细菌没有杀伤力,如同断了四肢的人没有战斗力,因而第二次扩根就相对安全。当然,器械还是不能超出根尖孔,否则,就有发生创伤性炎症反应的可能。

3.5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预防

①扩大根管前,去净龋坏组织,冲洗髓室及根管上段坏死组织。②加强无菌操作观念,戴好手套,注意棉尖清洁,在感染严重的根管中可以适当应用FC。③次氯酸钠或者过氧化氢溶液充分冲洗要多次,量足[4]。④时刻保持扩大针清洁,酒精棉球擦拭去除扩大针上的根管腐败组织[5]。

总之,根管治疗术后出现急性炎症是口腔治疗工作中的难点之一,对于发生疼痛、肿胀症状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认识,尚待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陈乃焰.实用牙髓病诊疗学[M].西安: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5:113-125,142-145.

[2]欧阳勇,唐志红,陈少琼,等.地塞米松辅助防治根管治疗期间痛的临床研究[J].中华口腔医学杂志,2001,36(3):206-208,

[3]荫俊,史俊南,胡冠时,等.酚醛类药物对细菌内毒素气相解毒作用的研究[J].实用口腔医学杂志,1990,6(增刊):242.

篇5

病历资料

患者,男,35岁,以“发热、头痛、腰痛6天”为主诉入院。入院后相继出现血压下降,少尿等临床表现。入院时查体:体温38.8℃,眼睑及眼窝部软组织水肿,结膜充血、水肿、酒醉貌,咽部充血,软腭部有点状出血点,腋窝下、后背部有多处搔抓样条索状出血点。双肾区叩击痛阳性。1天总尿量为650ml左右。辅助检查:血常规白细胞数22.0×109,中性分叶核粒细胞38%,淋巴细胞50%,异型淋巴细胞12%。血小板90×109,尿常规蛋白(++)。入院后经相关辅助检查及临床症状体征诊断明确为肾病综合征出血热发热期合并低血压休克期,少尿期。按各期的治疗原则经抗病毒,减轻外渗,改善中毒症状,适当补充血容量,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以及适当利尿等治疗,病情明显好转,入院第3天起体温降至37.2℃以下,入院第6天起尿量明显增加,日总尿量达3000ml以上,确定安全进入多尿期。进入多尿期后第2天下午,患者突然出现尖叫一声,眼球上翻、全身全面强直-阵挛发作,口唇紫绀,呼吸暂停,有舌尖咬伤。立即给予安定10mg静注,约3分钟后,抽动停止,随即进入昏睡状态,肌肉松驰。约过20分钟后患者清醒,对痫性发作毫无记忆,醒后说头痛、全身酸痛。痫性发作时,血钙1.4mmol/L(血钙标准值2.08~2.60mmol/L),余未见异常。次日早晨又发作一次,症状及体征同前。为进一步查明痫性发作的原因,到上级医院做头部CT、脑电图等,均未发现异常。否认家族性癫痫病史及类似发作病史。无头部外伤,脑部手术,脑肿瘤,脑血管病等病史。此后经适当补钙、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及支持对症治疗,以及加强营养等措施后,未再出现。巩固治疗10天后出院,随访1年未再出现痫性发作。

讨论

肾综合征出血热又称流行性出血热,是由汉坦病毒引起的。以鼠类为主要传染源的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临床上以发热、休克、充血、出血和肾损害为主要表现。典型病例病程中有发热期、低血压休克期、少尿期、多尿期和恢复期的五期经过,非典型轻型病例可出现越期现象,而重症患者可出现发热期、休克期和少尿期之间的互相重叠[1]。多尿期一般出现在病程为9~14天。有研究报道在肾病出血热患者中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多发生于低血压休克期和少尿期,主要表现为错睡、谵妄或兴奋、躁动不安。少尿期的主要表现为尿毒症、酸中毒和水、电解质紊乱。少尿期电解质紊乱,主要是高血钾、低血钠和低血钙。低血钙可引起手足搐搦,像本次病例进入多尿期后出现痫性发作,鲜见报道。痫性发作是指由于大脑皮质神经元异常放电而导致的短暂脉动功能障碍[2]。此次病例有意识障碍,四肢强烈阵挛,舌尖咬伤,发作后昏睡,无记忆等临床特点,均符合痫性发作的诊断标准。痫性发作常见病因为原发性神经系统疾病如特发性癫痫、脑外伤、脑卒中或脑血管畸形,脑炎或脑膜炎。系统性疾病,如低血糖、低血钠、低血钙、高渗状态、尿毒症、肝性脑病、高血压脑病、药物中毒、高热等。此次病例否认癫痫病家族遗传史、脑外伤、脑卒中、脑血管畸型等原发性神经系统疾病史,未查出脑水肿或颅内出血所致颅内高压,仅有机体内水、电解质紊乱,低血钙和血压偏高的变化。血压偏高与痫性发作时抽搐引起,抽搐停止后,平时血压均正常。进入多尿期后早期虽然尿量增加但血尿素氮和肌酐反而升高,症状加重,宜特别注意观察病情,多尿后期氮质血症逐步下降,精神食欲逐日好转此期若补充水和电解质不足或继发感染可发生感染性休克,亦可发生低血钠、低血钾等症状,所以进入多尿期而认为已脱离危险而掉以轻心是不可取的。仍注意监测生命体征、尿量及各项辅助检查,尤其是机体内水、电解质。鼓励患者多进食含钾含钙丰富的水果及蔬菜,充分口服补充水分,加强营养,促进肾功能的恢复,提高肾综合征出血热的治愈率。

篇6

患者,男,53 岁,以“HFRS”于1996 年11 月入我科,入院当天发生休克,经抗休克治疗,36h 后休克逆转,随后进入少尿期。第3 日合并ARDS ,经大剂量激素、65422、吸氧、血透抢救2 天后呼吸20~22 次/ min ,PaO2 正常。在以后病程中伴多脏器功能损害,表现为:肾脏功能衰竭,少尿9 天,尿闭5 天,血BUN 最高71. 7mmol/L ;多尿期长达164 天,24h 最多尿量24300ml ;昏迷24 天; 内环境紊乱及代谢障碍,血清钾最高8. 34mmol/L , 动脉血气pH 最低7. 218、HCO-3 15. 9mmol/L、SBE210. 6mmol/L、ABE210. 6mmol/L ;糖代谢异常,空腹血糖最高28. 7mmol/L ;肝细胞损伤,ALT 931U/L。由于患者病情重,并发症多,请8 个科室25 次会诊协助治疗。措施包括:稳定内环境,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抗感染,加强支持治疗,输注脂肪乳、新鲜血浆、白蛋白、少量多次输入新鲜全血;少尿期采取利尿、导泄、透析方法;静滴艾维治促进脑细胞恢复,间断静滴甘露醇脱水;静滴及皮下注射胰岛素以助糖代谢;保肝治疗;中医中药帮助肾功能恢复。患者住院188 天痊愈出院。

2  护理

患者入院后,依据病情定为重度HFRS ,我们和主管医生、主任医师共同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有充足的准备。制定周密的护理计划及措施,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治疗和护理。

2. 1  细心观察、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正确处理严密观察体温、脉博、血压,1 次/ 5min (患者入院时正处发热末期,由于路途颠簸,血压可能下降) ,及时发现低血压先兆。迅速建立双静脉通道、吸氧、保暖,抗休克治疗。根据小川龙的休克计分法,通过心率、收缩压、剩余碱、尿量、意识状态5 项对休克期病情演变作量化评估。[1 ]使难治性休克得到成功救护,挽救了患者的生命。

少尿期第3 天,患者出现气促,呼吸困难,且进行性加重。呼吸频率68 次/ min ,意识转为嗜睡状态。伴口唇紫绀,但双肺呼吸音清晰,急查血气PaO26. 18kPa ,考虑为ARDS ,给予静脉注射地塞米松20mg/ 日,面罩吸氧10L/ min ,输入白蛋白、65422、血液透析等抢救。2 天后呼吸频率渐降至20~22次/ min ,PaO2 升至10. 16kPa ,并在间断吸氧下保持正常。由于早期发现ARDS 并及时处理,使患者转危为安。

11 次血液透析,每次均持续监测血压、心电图、血气、电解质、肾功能,及时发现异常变化,成功救护5 次低血压、休克;2 次严重输液反应。

患者反复出现低血压,加重脑缺氧;出血热可致脑水肿并可致颅内广泛、弥漫点状出血;尿毒症毒性代谢产物对脑细胞的损害;电解质紊乱。少尿期第5 天,患者处于浅昏迷状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应灵敏,口角肌肉不自主抽搐,四肢稍有抽动,呼吸22~24 次/ min ,心率102 次/ min ,颈无抵抗,腱反射略减弱,掌颏反射阳性,巴彬斯基征阴性。急查电解质、肾功、血气、心电图示高血钾。即静滴5 %碳酸氢钠,50 %葡萄糖加胰岛素、艾维治等,同时辅以吸氧、利尿、血透等措施。10 天后病理反射消失,24 天后意识清楚。

2. 2  在复杂多变的护理问题中抓住最主要问题

2. 2. 1  预防感染

白宪光等[2 ]报告:危重型HFRS 感染率最高71. 5 % ,少尿期感染率最高28. 5 % ,下呼吸道感染率最高47. 8 %。因危重患者的咽部上皮细胞容易粘附G- 杆菌,使之在口咽部繁殖增多,故易被吸入下呼吸道造成感染。为此,我们采取了以下预防措施,使患者未发生肺部感染。

(1) 采取保护性隔离,严格控制入室人员,入室即戴口罩、帽子、手套、穿隔离衣、裤、鞋。凡接触病人的一切用物如床单、被套、便器等均高压消毒。

(2) 病室消毒,用2 %消佳净拖地、擦拭墙壁,每日4 次;用紫外线照射消毒病室,每日3 次。

(3) 认真做好口腔鼻腔护理: 用无菌生理盐水棉球或0. 02 %呋喃西林棉球,擦拭口腔,每小时1 次。用无菌生理盐水棉签擦洗鼻腔,然后涂少许鼻软膏每小时1 次。

(4) 严格消毒氧气流量表、湿化瓶及雾化吸入器。

2. 2. 2  维持水电解质平衡

患者多尿期长达164 天(24h 尿量超过20000ml 7 天) ,此时密切监测血压、脉搏、肾功、心电图、意识、精神状态、食欲、皮肤弹性、肠鸣音、四肢肌张力等;准确记录24h 出入量。

多尿早期,患者食欲较差,以静脉补充为主。液体量为前日出量(尿量+ 粪便量) 减去300 - 500ml ,以平衡盐为主要张力液,其它为高渗糖、胰岛素等,张力液约1/ 2。同时注意:维持电解质平衡;改善全身代谢;扶植肠道正常菌群;促进消化功能恢复。

多尿期第18 天开始,24h 尿量超过20000ml ,第21 天达24300ml 。具体措施: ①欠量补液,每日入量较前一天尿量减少1000ml ,张力液1/ 2~1/ 3 ,补充NaCl 、KCl 等。根据患者饮食嗜好及多尿期补钾原则,选择易消化、高热量、富含钾饮食。如能全素(荷兰产) 、ORS、菜汤、鸡汤、排骨汤、鱼汤、鲜桔汁等, 尤其注意保证夜间摄入量, 每小时喂水、汤, 800 ~1000ml 。②适当补充蛋白,20 %白蛋白50ml 每日1 次。③静滴肾必氨促进肾小管上皮细胞修复,250ml 每日1 次。④肌注苯丙酸诺龙促进蛋白合成25mg 2 次/ 周。⑤补充维生素、微量元素。通过以上治疗患者精神、食欲好,心音有力,血压16/ 11kPa ,唇润泽,双小腿皮肤略皱缩,肌肉较前略饱满且富有弹性,肠鸣音正常,血气、肾功、电解质正常。

多尿期第58 天,24h 尿量5980ml ,停止输液,以口服维持水电解质平衡。

2. 2. 3  心理护理

患者多尿期合并左腓总神经麻痹,采取针炙、理疗等效果不明显,患者担心自己成为残废,生活无依靠。为此,我们在积极治疗护理的同时,向患者讲:您已顺利闯过了休克期,少尿期多种难关,左腓总神经麻痹和您闯过的难关相比,微不足道,左腓总神经麻痹恢复需时间较长,只要您坚持针炙、理疗、锻炼,随着免疫功能的提高,一定会完全恢复。从而解除了患者的担扰。

HFRS 并ARDS 多脏器损害患者救护极为困难。此例救护成功的最深刻的体会是:高度的责任心,严密、认真、细致地观察,早期发现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生,正确处理。

篇7

有学者认为这样的政策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而设立的。它要求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并没有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可以根据时间、地点和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宽严相济作为一项指导司法工作的全局性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在某些方面存在相冲突。对此异议,有权机关已经作出相关解释,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以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为前提,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司法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是超越法律、自由裁量,而是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充分发挥自己手中的权力,这里的“充分发挥”不是“自由发挥”,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保障人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不相违背,而且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的深化和补充。笔者认为,保障人权不仅包括对犯罪行为人人权的保护,而且包括对受害人人权的保护;不仅要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还要制止个人不法行为对他人权利构成威胁。两者相互结合,才能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受害人权利实行救助,本身就是对他们人权的保护;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对轻微刑事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可以保护犯罪行为人的权利,有利于这些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轻微的人改过自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护和增加和谐因素。

二、针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主张对犯罪行为人,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的规定,有观点提出,这不符合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因为平等适用刑法意味着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适用刑法难点研讨是保护法益的要求,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略的感觉。”如果有的人犯罪后受到严惩,而有的人犯同样的罪却没有受到严惩,甚至只是受到较轻的处罚,这势必会严重毁损人们的价值追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免有些僵硬,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诚然,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平等应当是某一个时期、某一方地域的平等,而不是一成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平等。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与时俱进,反映一个时期、一方地域的实际情况,否则,刑法非但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且有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正因为如此,我国才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及经济特区可以根据地方‘特点’,变通或者采取不同于通用法律的规定;中国的法制史上曾经有着“世轻世重”的原则,亦即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况,采取不同的法律政策。1983年,由于“”造成的乱世,我国采取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今,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主旋律,如果继续沿用原来的刑事政策,势必与时代要求不相称,于是,国家在“严打”政策的基础上,经过缜密研究,适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相冲突,平等是受时空限制的,是具体时期、具体地域内的平等。

三、对于宽严相济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冲突,存在的疑问在于:我国的刑法已经对各罪的量刑作了明确规定,这种

篇8

那么什么是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呢?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地解释。结合平时的工作实践,我的理解是:所谓的行政执法意外就是指执法过程中发生在行政执法程序之外的或与执法相关联的一些事情,如果发生的事情比较重大,后果无法估量,可以称为行政执法突发事件。

二、发生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条件

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一)执法正在进行当中;

(二)执法对象或与其相关的人员在场;

(三)工作的特性具有对抗性和反复性。

三、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与执法环境密切相关

执法环境的好坏与行政执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执法环境越好,发生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机率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就目前而言,我们所处的执法环境大致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执法对象的复杂性

所谓执法对象的复杂性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执法对象来源复杂性

在我们的执法对象中,有来自本省、本市的,还有来自外省、外市的;有来自繁华的大都市,有来自偏远的农村;……。

2、文化程度差距性

在我们的执法对象当中,有研究生学历的,还有高中、初中、小学学历的,甚至还有很多是文盲的。

3、执法对象的社会背景复杂

每个执法对象的背后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在这方面举两个简单的真实例子,大家就可以从中看出这样一个现象了。如我们在查处一个卖红薯的违章户时,他一个电话打给省政府某部门的某个领导,请领导过问此事。再如我们惠济区在依法查处床上用品市场附近的一个早点摊时,不但遭到了违章户的围攻,而且他们还通过省电视台一位身居要职的领导,对这一事件在黄金时间反复做了反面的报道。同时这位领导还打电话要求我们给违章户一个说法。这样的实例估计大家在执法中处处都能感觉到。

4、执法对象个人性格的复杂性

个人性格包括人生观、价值观、道德品质,甚至包括个人嗜好。如相对人爱喝酒的、爱打架闹事的等等。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引起注意,并且需要去研究的。

(二)执法对象职业的复杂性

我们的执法对象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有工厂的厂长、商业部门的经理、事业甚至行政单位的负责人,还有流动的小商小贩,……

(三)政府部门之间协作差

按照正常的情况,政府各部门之间应该是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一套政府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的宏观管理体制。而现实中,因种种原因,却不是十分理想。如:在执法工作中,我们做好取证、立案、调查等程序后,强制执行移交法院执行就可以了。但实际并不是这样,形成了求天求地不如求己的局面,造成了工作的被动。

(四)经济体制存在问题

(五)队员的素质和执法装备问题

四、处理行政执法意外、突发事件的原则和程序

由于目前执法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使行政执法意外、突发事件发生机率大为增加。为最大限度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就要研究如何更好地处理行政执法意外、突发事件。

(一)处理行政执法意外、突发事件遵循的基本原则

遏制事态扩大,制止矛盾升级,减少损失。

(二)处理行政执法意外、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

2、克制情绪,避免事态扩大

3、立即终止执法行为

4、利用各种措施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以后使用

5、寻找双方认可的中间因素介入,尽快撤离现场

有这样一句话: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如果发生的事件较大,要由公安机关介入;若发生的事件较小,由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与相对人关系较好的人员介入,效果会更好一些。

五、如何更好地避免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一)、提高预测能力

只有把可能预测到的意外、突发事件统统扩充到我们的执法的全过程当中,才能更好地提高我们的应对能力。

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2、搞好宣传攻势

3、做好取证

4、巧妙撤退

另外在执法中要采取合理站位,从小处避免执法以外的发生。如两人执法时,站位最好是和执法对象采取三角对立,同时还要与相对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如:在清理烧烤时,要离烤炉有一定的距离,避免相对人用烤炉烧伤队员。杭州就发生了队员隔油锅敬礼,被热油重度烧伤;厦门在清理占道时,队员被摊贩用水果刀捅穿执法人员肾脏的恶性事件。

在执法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看清相对人神情和情绪的变化,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努力健全执法人格,兼顾四个效果

要避免或处理好意外、突发事件,还必须健

全我们的执法人格,同时还要兼顾四个效果。

(1)健全执法人格。健全的执法人格是执法队员应变复杂环境中矛盾冲突的基本素质。执法人格要从执法和人格两方面考虑。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尊严,个人的魅力。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构成健全的执法人格,缺一不可。只有具备了健全的执法人格,提高执法艺术,才可能更好的来处理行政执法的意外和突发事件。

2、要兼顾四个效果

(1)、政治效果。中牟的瓜农进城卖瓜,可以说违反了公安、交通、市容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如果不让进城,农民的利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害。因为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80%,承担着55%以上的社会积累,但农民的收入却只占社会财富的4.5%。可以说农民的最大利益就是我们的政治。这样就只有牺牲法律,来确保我们的政治了。

(2)、社会效果。我们在处理违章户过程中,触动的是极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受益的是全社会。但这种社会效益却不为一些群众所理解、认可,因为这是公众利益,个人利益并不明显。

(3)、法律效果

(4)、经济效果

这四个效果当中,必须以政治和社会效果为重。

(三)、要“以人为本,以德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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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E-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2

一、引言

随着世界各国综合国力和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当前石化行业的压力容器呈现超大、超厚的发展趋势。球罐作为大容量、承压的球形储存容器,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等部门,它可以用来作为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氧、液氨、液氮及其他介质的储存容器。常用的压力容器热处理技术有:燃料加热法(内燃油法)、电加热法及能源加热法三种,本文主要以绵阳球罐工程项目为依托进行论述,该球罐项目整体热处理工艺是燃料加热法(内燃油法)。

二、热处理前技术准备及要点阐述

(一)技术准备

与球罐受压件连接的焊接工作全部完成。所有无损检测工作完毕,报告齐全,经审查合格。球罐整体热处理施工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由质保工程师组织各系统责任人员,检查原始资料,确认热处理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工作已完成,所有施工资料齐全,热处理前的停检点并通过业主、监理、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合格。产品试板已放在球罐热处理过程中高温区外侧。热处理前,罐内清理干净;应使罐外与之连接的刚性件(含球罐安装好的螺旋盘梯)处于自由状态,以免热处理中造成变形扭曲。烟囱、保温、柱腿移动装置已安装完毕。各操作系统已安装调试好,喷嘴经试燃,油泵、空压机经试车;风、油、气控制系统经调试;热电偶、记录仪等经校验并合格。

(二)要点阐述

1、燃油供给:根据加热系统耗油量参数条件要求,施工现场需要配备供给系统连续工作不低于3小时的储油箱,则该储油箱的容积L(取系统油耗平均值586kg/hr,0#柴油密度0.84吨/立方米)为: V=3*586/0.84=2093升

根据计算要求,现场制作了长2米宽1米高1.5米的储油箱,确保热处理供油。

2、球罐焊接试板在热处理过程中的定位

3、球罐焊接试板与球罐母材一同到货,制作过程需要与球罐焊接处于相同环境中进行1G/4G、2G、3G全方位焊接,并按照焊接类别、产品编号及焊接作业人员焊工代号在试板上进行试板标记管理。

三、热处理工艺

热处理工艺装置由加热燃烧系统、供油系统、供风系统、测温系统及柱腿移动系统等组成。

(一)工艺参数的确定

1、根据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GB50094《球形储罐施工规范》规定,热处理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2、升温

根据规范要求,在400℃以下自然升温,400℃以上升温速度在50~80℃/h范围内,在此期间球壳表面上相邻两测温点的温差不得大于130℃。当温度接近600℃时,开始调节风油量以确定恒温所需的风油量。

3、恒温

最少恒温时时间按最厚球壳板对接焊缝厚度的每25mm保持1小时计算,且不应少于1小时。在恒温过程中,球罐最热点与最冷点的温差应尽量减少。

4、降温

从热处理温度降温至400℃过程,降温过程可通过减小风油比、间断供油等方法使降温速度控制在30~50℃/h范围内,400℃以下自然冷却。

(二)加热燃烧系统:本系统采用德国进口自动燃烧器

德国“欧科”公司制造EK9.1000L-R轻柴油燃烧器,输出功率2490-11409KW,耗油量210-962kg/hr;经热负荷运算,该燃烧器能保证球罐热处理的工艺要求。燃烧器经试烧后方可正常使用。

(三)供油系统

供油系统需4吨容量的贮槽一台,2CY-1.1/1.45齿轮油泵两台(一台备用);调节计量有控制阀组、压力表等;油泵出口有回油管;贮油槽口加滤网以免堵塞喷嘴。

(四)供风系统

燃烧器自带独立的风机(22kw),带控制风门的风箱,空气压力开关。

(五)测温系统

本系统由测温点、热电偶、补偿导线、自动记录仪等组成。

1、测温点布置

测温点应均匀布置在球罐外侧表面,相邻测温点间距≤4500mm。为保证测温的精确,提高球罐热处理质量,新版《球形储罐施工规范》GB50094-2010规定球罐设测温点由36个增至40个。在施工中,根据最新规范要求,对测温点进行了如下设置:上下人孔共设3个(在距上下人孔与球壳板环焊缝边缘200mm范围内),产品试板设1个(靠近上极板),上下极板小环设各4个、赤道带板中均匀布设28个。见如图3热电偶分布图

2、热电偶的安装

热电偶的安装采用专用电偶仪,将开槽螺母点焊在测温点上,热电偶用开槽螺母上的螺栓固定于球壳板上,连接热电偶的补偿导线悬置固定,以免烧坏。冷端温度应接近环境温度。见图4热电偶安装固定图

四、热处理过程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球罐整体热处理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导致热处理工艺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及规范要求有效实施。

(一)常见问题

1、燃油供给不及时,造成热处理过程停火等油。

2、电力供给故障,造成热处理过程中途停火。

3、热处理过程中出现暴风雨天气,造成热处理过程温差较大。

4、风油比控制不合理,造成热处理升温、降温过程温度波动较大,超出规范要求。

(二)解决方法

根据加热系统油耗计算出热处理油耗量,由于热处理过程中柴油的用量较大,部分加油站油料储存量有限,提供的油料不能满足或不能及时供给现场施工用油,需要提前与当地加油站取得联系,确保热处理过程所需油料的供给,必要时需要。

一方面,通过建设单位与当地供电部门取得联系,尽量确保在球罐整体热处理期间电源供应不出现问题;另一方面,施工现场配备一台能够满足热处理需要的柴油发电机,确保不间断电源的供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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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制度化指将抽象的、不确定的道德理想、道德情感具体化为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使其对政府行为产生强制性、普遍性的约束力的过程。简单来说,是以制度形式存在的行政伦理要求和价值目标。行政伦理制度化是目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本文主要解释两个问题:第一,行政伦理能否制度化,即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法理学基础;第二,哪些行政伦理可以制度化,即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界限设定。

一、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法理学基础

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法理学根源是道德法律化,即以法律形式对道德规范加以规定,通过执行法律、配以适当的监督和教育达到应有道德目标。不同学者的文献中关于道德法律化、道德立法、伦理立法等的研究也表达类似的含义,值得借鉴。

(一)行政伦理制度化可行性的法理学基础

学术界关于行政伦理能否制度化的问题曾展开争论。有学者认为:伦理和制度是互不相容的,任何一种行为只要进入立法程序,就是法律问题了,个人只是被法律强迫执行某种行动,不能再将自己的价值观运用于处理问题,因此伦理制度化本身是个悖论。另一派学者则认为虽然伦理与法律存在明显的区分,但本质上是同质的,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伦理是立法的依据,法律则是一定的伦理精神的体现。在实践中,两者都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目的,两者目标和功能是一致的。

虽然仍有争论,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可行性,主要从道德与法律的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关系入手,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共性。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道德和法律均具有义务规定性,义务是两者相互转化的桥梁和中介。第二,道德和法律均具有较强的普适性。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道德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吸收,在一个国家或民族是普遍适用的。法律更是由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同时,道德普遍性的一个表现就是将人人都能做到的道德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来引导、推动、保障道德的遵守,道德普遍性是道德法律化的契机和基础。第三,道德和法律都某种程度象征国家责任。国家有责任维护社会共同的“善”,抑制共同的“恶”。第四,道德和法律具有共同的逻辑。“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既需要产生规则效力的‘必须’逻辑,又需要体现价值合理性的‘应当’逻辑。” i

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 ii

(二)行政伦理制度化界限的法理学基础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学基础,论证了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理论可行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伦理、道德都是可以制度化、法律化的。过分夸大道德法律化的功能,可能会导致道德泛化,道德和法律的功能都不能有效发挥。因此,道德法律化过程中,必须研究其“界限”,即一个“度”的问题。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提到道德的两个层次,即:义务性的道德和愿望性的道德,义务性的道德是行为主体不得不遵守的道德,而愿望性的道德是倡导行为主体去追求的高层次的道德。按照富勒的观点,并非所有的道德都是可以法律化的,作为义务的道德是必须得到遵守是可以法律化的,而作为愿望的道德由于其要求较高而不太适合法律化,只是作为理想目标为人们所追求。

而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同样也论述道:“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iii博登海默的观点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说明道德是可以法律化的;二是道德法律化是有限的。

二、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界限设定

根据法理学原理,伦理道德是有层次性的。低层次的道德是保障社会秩序有序发展的基本道德要求,发挥的是禁恶功能,需要法律对这一层次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和保障;高层次的道德是人们对生命质量更高层次的探索和追求,来自主体的内心体验,无法用法律进行规范。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底线原则。按照价值需求层次,法律只管辖道德的最低层次需求,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做到的行为标准,实现制度化的伦理不能超越普通公务员所能承受的能力范围。二是普遍性原则。法律普遍性的可描述的、可预测的人的行为加以规定,不触及个人的思想、情感、观念等个性化的精神领域。三是客观性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的道德是一种道德共识,即一定共同的社会实践或文化传统下,基于特定的生产方式自发形成的,与个体的多远价值观念并存。四是权责一致原则。公共权力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行政伦理制度化要求将公务员掌握的公共权力与履行的公共责任相统一。

道德具有层次性,作为行政领域道德的行政伦理同样具有层次性。具体来说,可以实现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行政人员的工作职责。由于行政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公共形象,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保障行政人员充分地完成职责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根据公务员不同的岗位设置和部门要求,制定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的公务员工作职责及相关奖惩措施,防止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第二,行政人员的基本行政伦理规范。行政人员不仅具有公民身份,要履行好公民基本道德要求;还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必须遵守行政伦理规范和原则。基于行政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行政人员必须严守国际机密,当遇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时候,以利益为先,维护国家利益。

注释:

i俞可平.西方政治分析新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ii(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iii(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参考文献】

[1]俞可平.西方政治分析新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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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临床产科中一种常见疾病,妊高症是妊娠期的一种特有的疾病,其发病时间多在妊娠后的20周,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该疾病在临床上除表现高血压外,同时还会伴有蛋白尿和水肿等表现,病情严重情况下患者还会出现抽搐等子痫的症状、以及视力模糊和上腹疼痛等症状,是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之一[1]。产后出血是产科中一种常见的并发症,其发病率为5%-10%,而病死率达到25%左右,也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该病主要是指在胎儿娩出后的24小时内患者出血量至少达到500毫升,临床研究结果表明致产后出血原因多以宫缩乏力为主[2]。因此,加强对妊高征合并宫缩乏力患者的临床护理工作对于疾病的成功抢救和治疗具有重要意义[3]。为了探讨妊高征合并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给予不同护理模式的方法和效果,本文以我院在2012年12月-2013年12月收治的100例妊高征合并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并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对比观察两组患者采用不同护理模式的临床治疗效果。现将其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以我院在2012年12月-2013年12月收治的100例妊高征合并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的诊断均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将其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各50例。其中实验组患者年龄范围在22岁至38岁内,其平均年龄为(29.1 ± 1.8)岁,该组中29例自然分娩患者,21例剖宫产患者。26例初产妇患者,24例经产妇患者,孕周32-43周,平均孕周(39.1 ± 2.2)周,患者出血量最少556 ml,最多达到867 ml,其平均值为(634.3 ± 13.6)ml;对照组患者年龄范围在21岁至39岁内,其平均年龄为(28.7 ± 1.6)岁,该组中27例自然分娩患者,23例剖宫产患者。25例初产妇患者,25例经产妇患者,孕周32-42周,平均孕周(38.7 ± 2.5)周,患者出血量最少550 ml,最多达到855 ml,其平均值为(629.8 ± 15.7)ml。两组患者在年龄、产妇类型、孕周以及出血量等基本资料间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护理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临床常规护理方式进行护理,主要包括心理护理、健康教育以及基础护理等,而实验组患者则在常规护理基础上采用全面的护理模式进行护理,其主要可以概括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分娩前的护理:加强产前临床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羊水过多、双胎或多胎等情况,并做好各项检查,注意有无出血倾向。密切监护高危产妇,随时给予其体力补充以及心理安抚等。注意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产前让孕妇充分熟悉分娩环境和医务人员,让患者有良好乐观的情绪,做好分娩心理准备;确保产房环境卫生、安静,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进行密切关注。

(2) 分娩时的护理:及时为产妇补充糖分和水分等,密切观察产妇的身体状况,防止产妇发生衰竭;严密监测患者是否存在出血的征兆,并及时的采取预防措施,在分娩过程中,禁止过早的牵拉脐带或挤压按摩子宫。在胎盘娩出后,需要对胎盘以及胎膜的完整性进行仔细的检查。

(3) 分娩后的护理:准确估计产妇出血量,并及时对输液速度进行调节,防止发生心衰以及肺水肿。及时按摩出血患者的子宫,使宫缩恢复至正常,减少出血的发生。经受按摩患者的子宫底,并随时做好吸氧和输血等急救相关的准备;加强对患者的心理护理措施,于分娩结束后及时鼓励和安慰患者,并耐心解释产后出血的相关知识,减轻其紧张、焦虑的情绪,同时鼓励患者进行适量的进食和饮水,补充患者体力和能量,促进其身体恢复。

1.2.2 数据的统计学处理分析

本次全部研究结果均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使用百分比(%)形式表示计数资料,通过c2检验对其进行统计学分析。如果P

实验组患者治疗有效人数为48例,其治疗有效率为96%,而对照组患者治疗有效人数为42例,其治疗有效率为84%,实验组患者妊高征合并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治疗效果明显好于对照组。进一步通过统计学检验进行比较分析,上述两组间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 1. 两组患者妊高征合并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治疗效果比较

组别

例数(例)

有效人数(例)

治疗有效率

无效人数(例)

治疗无效率

实验组

50

48

96%

2

4%

对照组

50

42

84%

8

16%

P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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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拔罐 灸法 腰椎间盘突出症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在腰椎间盘退变的基础上,因纤维环破裂、髓核突出、神经根受压而引起的以腰腿痛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是临床常见病、多发病。主要表现为腰腿痛、行走困难及脊柱侧弯等。由于突出的椎间盘组织不能自行回纳,故症状会反复发作,并呈进行性加重,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学习,甚至造成下肢瘫痪和二便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笔者自2008年以来用拔罐加灸法治疗80例寒湿型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收到良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共收治80例,均为我院住院和门诊患者,男48例,女32例;年龄20~62岁;病程最长6年,最短1周,平均13个月。均经CT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排除腰椎占位性病变、结核等病变。

1.2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依据《中医病症诊疗标准》[1]拟定。临床表现:①有腰部外伤、慢性劳损或受寒史;②常发生于青壮年;③腰痛向臀部及下肢放射,腹压增加,如咳嗽、喷嚏时疼痛加重,脊柱侧弯,腰椎生理弧度消失,病变部位椎旁有压痛,并向下肢放射,腰部活动受限;④下肢受累神经支配区有感觉过敏或迟钝,病程长者可出现肌肉萎缩;⑤直腿抬高或加强试验阳性,膝、跟腱反射减弱或消失,拇趾背伸力减弱;⑥CT、MRI检查可显示椎间盘突出的部位及程度。

1.3 中医症候诊断标准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寒湿痹阻:腰腿冷痛,转侧不利,静卧痛不减,受寒及阴雨天加重,肢体发凉。舌质淡,苔白或腻,脉沉紧或濡缓。

2 治疗方法

采用闪火拔罐疗法进行治疗,2天1 次,每次拔10个罐,10次为 1 个疗程。操作方法:用持针器夹一棉球,沾上95%酒精,捻干,用闪火法,用镊子夹酒精棉球一个,用火将酒精棉球点燃后,使火在罐内旋转1~3圈(注意切勿将罐口烧热,以免烫伤皮肤)后,将火退出,迅速将罐扣在应拔的部位,即可吸附在皮肤上,留罐10分钟。

取穴:腰椎夹脊穴(腰椎棘突下旁开0.3寸)、阿是穴,配以肾俞、大肠俞、环跳、秩边、风市、阳陵泉、阴陵泉、承扶、悬钟、承山。

灸法:施灸时医师将艾条的一端点燃,对准应灸的腧穴部位或患处。约距皮肤2~3厘米左右,进行熏烤,使患者穴位局部有温热感而无灼痛为宜,一般每个穴位灸5分钟,至皮肤出现红晕为度。对于昏厥、局部感觉迟钝的患者,医者可将中、食二指分开,置于施灸部位的两侧, 这样可以通过医者手指的感觉来测知患者局部的受热程度,以便随时调节施灸距离以防止烫伤。

取穴:肾俞、大肠俞、三阴交、阴陵泉。

治疗时间:2天1 次,10次为 1 个疗程。

3 疗效评定标准

疗效标准参照《中医病症诊疗标准》[1]拟定。治愈:腰腿痛消失,直腿抬高70度以上,恢复原工作。好转:腰腿痛减轻,腰部活动功能改善。未愈:症状、体征无改善

4 治疗结果

80例患者均在1个疗程结束后进行疗效观察,其中治愈42例,好转31例,未愈7例,痊愈率52.5%,总有效率91.25%。

5 讨论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临床上引起腰腿痛的主要原因之一,属中医学腰痛、痹证范畴。临床常将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分为寒湿型、湿热型、肾虚型、瘀血型四型。我们观察发现寒湿痹阻型患者占较大比例。中老年人高发,其肝肾渐亏,腰为肾之府,风寒湿邪乘虚而入,寒邪收引,湿邪粘着胶固,风为百病之长,夹寒湿侵入腰府,经络壅阻,气血运行不畅,则筋脉失养,拘急而痛。故治疗上当以散寒除湿,温经通络为主。本疗法通过拔罐配合艾灸,可振奋一身之阳气,驱逐风寒湿邪、活血化瘀、温养筋肉、通则不痛。而且拔罐配合艾灸安全可靠,无痛苦,患者易接受,临床应用中取得了不错的疗效,适于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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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13年9月循证护理小组收治LC患者178例,男56例,女122例,年龄20~86岁,平均53.8岁。慢性结石性胆囊炎102例,急性结石性胆囊炎5例,胆囊息肉71例,合并高血压28例,糖尿病21例,慢支肺气肿3例,均行常规三孔法LC。

提出问题:据文献报道,LC术后患者各种并症发生率较高。因此,对LC术后的患者进行护理时,最重要的就是要尽可能的减少患者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笔者在临床工作中对178例患者进行了相关因素的讨论和分析,指出在护理工作中要进行循证护理的问题:腹腔出血、胆漏等并发症。

文献检索,寻找循证支持:明确问题所涉及的研究对象,制订出检索策略,然后在各种数据库中去主动查询各种相关的中英文文献资料,找出文献中提到的有关LC手术后各种并发症的护理方面的资料,多进行总结和探讨,然后将理论知识与本科患者的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系统评估,然后制定出详细的护理计划。

循证护理的应用

预防腹腔内出血的措施:①循证:在临床工作中,LC手术后的患者常见到腹腔内出血的并发症,经过对数据库中文献的检索发现,其发生率约0.1%,在LC手术后各种并发症中排第三位,仅次于胆管损伤及胆漏,在发生腹腔内出血的患者中有3/4的患者需再次开腹[1]。腹腔内出血多由于手术中止血不彻底,忽视了小的出血或结扎线脱落,在临床中常见到的出血部位为胆囊动、静脉及胆囊床[2]。腹腔内出血多在LC手术后的24~48小时发生,常能在腹腔引流管中引流出大量血性液体,如果患者发生出血量较多时,会发生急性失血的一些体征,如心率加快、脉搏细弱、烦躁口渴、血压下降等,严重者甚至可以导致休克的发生。②护理措施:术后应严密观察患者血压、脉搏、神志、腹腔引流液的量、性质、颜色等变化,术后予以心电监护,30~60分钟观察BP、P、R一次,如发现患者出现烦躁不安、面色苍白、四肢湿冷、P>120次/分,BP<80/60mmHg、呼吸急促,这些症状和体征均说明患者可能已发生出血。此时应该立即为患者建立静脉通道,以能够及时的补充血容量来保证重要脏器的功能,并且积极配合医生对患者的抢救工作,为再次手术做好相应的准备。此时要对患者的引流液的性质进行仔细的观察,并且要务必确保引流管的通畅,如腹腔引流管引流液大于100ml/小时,且颜色鲜红,引流管摸上去有温热感,应及时报告医生处理,及时发现、处理,否则会造成不良后果。

预防胆漏的护理措施:①循证:经过查阅相关文献后发现,胆漏是LC术后最常见、最严重的并发症之一,其发生率0.14%~0.29%内出血的观察窗口,能及时发现胆漏。而且一旦发生胆漏,腹腔引流有助于使漏出的胆汁局限化,可避免发生胆汁性腹膜炎,多数胆漏患者能通过尽早而有效的引流得到治愈,避免了再次手术。术后妥善固定引流管,防止受压、扭曲、堵塞、滑脱;保持引流管通畅,严密观察引流液的色、质、量,每天记录引流液的量并按时更换引流袋,严格无菌操作;如引流管引出胆汁样液体,应考虑患者可能有胆漏,应及时向医师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

讨 论

经临床实践,对178例LC患者实施循证护理,有效预防或降低术后患者并发症的发生,促进患者康复,提高了患者生活质量。循证护理模式实践于临床,将可靠性、实用性强的资料作为证据,并与护理专业技能、临床经验及患者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做出合理性护理决策。循证护理解决了临床护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变被动为主动,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了护理服务质量,为临床护理和科研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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