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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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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融资

篇1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01602

2011年我国中小企业有4000万多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和80%的新产品开发,已成为我国的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随着通货膨胀和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上调,我国本来一直饱受融资难困扰的中小企业不得不另寻生存之路,民间融资逐渐成为这些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同时,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的“新36条”进一步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2011年3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出台从政策上承认了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不仅对温州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在政策的支持下,民间融资将逐渐从“地下”走向“地上”,从“野蛮成长”走向“理性发展”,更充分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1中小企业选择民间融资的原因分析

1.1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以个人创业或家族产业为多,在管理上往往是家族制管理理念,缺乏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导致银行和中小企业出现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严重缺失,银行无法通过财务数据评定其资信水平,使得银行对其贷款持谨慎态度。其次,企业管理者的信用等级低,在经营不善时会出现借款者携款跑路的情况,银行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往往会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门槛。因此,中小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更加困难,只得转向民间金融市场。

1.2正规金融市场的“挤出效应”

我国的国有银行制度与当前经济发展程度相比处于滞后性,银行的金融产品种类少且缺乏创新,尤其是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产品更是严重匮乏。并且,商业银行实质上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从贷款风险与收益成本的角度考虑,银行一般情愿把资金贷给国有大型企业和上市企业,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受资产规模、竞争力等因素的限制,很难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2010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只占全部总贷款量的15%。对中小企业而言,直接融资只占2%,间接融资比例高达98%。可见,金融市场趋大避小,表现出对中小企业的“挤出效应”。

1.3国家的银根缩紧

2011年,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不断上涨,我国的货币政策从宽松型转向了稳健型。在2011年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由18.50%变化到20.50%,连续五次上调。这样一来,各商业银行紧缩银根,吸收更多存款,减少银行贷款。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2010年和2011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全年累计增加7.95万亿元,而2011年全年累计增加只有7.47万亿元。在资金供需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生存面临着很大的威胁。

1.4民间资本丰厚

图1的2006-2011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数据,显示出人们手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而另一方面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却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通货膨胀的增长速度来看仍较低,人们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收益很低。民间资本缺乏有效和多元的投资渠道,造成大量的资金闲置,而民间借贷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从而也促进了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发生。

图12006-2011年农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及实际增长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2.1民间游资使用不规范

民间资本投资带有随意性、盲目性,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据人民银行温州分行统计,温州的资金只有35%是投资实业的,65%并不投到实业上。在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连续发力,以及银行金融、信贷政策、土地政策的收紧之下,部分投机资本从风险增加的高利润的房地产等行业转战短期内可以获利的农产品市场,如绿豆、大蒜、生姜、辣椒等,致使农场品的价格不断上涨,通货膨胀率一直居高不下。

2.2民间融资利率过高

我国民间融资利率一直未能市场化,通常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3倍到6倍,部分资金高度紧缺的企业民间融资月利率可达25%以上,与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严重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融资者的成本支出。同时,过高的资金使用成本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经营压力和财务负担,极易造成贷款者陷入债务沼泽,产生多米诺效应,最终走向破产。

2.3民间融资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篇2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所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渠道,近年来已经得到了大力的发展。通过民间融资能够让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在融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没有相应的规范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现在的民间融资并没有相应的规范作为支撑,所以导致融资行为容易失控。就现在的情况而言,资金供给方通过融资所获得的收益比银行储蓄要高出许多,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并没有风险保障的制度,所以融资行为的风险也是较大的。假如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遇到了问题,则可能无法按时的偿还资金,有些中小企业甚至失去了偿还资金的能力。

(二)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民间融资发展的速度十分的快,但是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却并未跟上其脚步,已经很难满足现有的发展情况。就现在情况而言,我国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民间融资的相关活动。一般正规的民间融资是农村信用社或者是农村商业银行。不过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所以导致中小企业所能够获得的信贷支持存在局限性。除此以外,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很好的去保护中小企业非正规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非正规民间融资的规模通常都不大,还具有分散的特点,其形式包括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民间借贷等等。

(三)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有待加强

金融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制定一些针对金融活动的条例或者规定。我国的民间融资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融资的规模通常也是比较小型的,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并不是很到位,企业的内部结构也存在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必须要要尽快的加强对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金融监管,但是目前监管力度却远远不够,这也就是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二、改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的几点建议

以上几点为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当中所存在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行为起到了阻碍的作用,甚至对国家的经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必须尽快的解决这些问题。如何改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建议:

(一)健全民间融资制度环境

有民间融资以后,对以往的国有金融造成了不少的冲击,让金融市场充满了竞争,对金融体系的完善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考虑到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那么应该尽快对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予以肯定。不过,在肯定民间融资合法性的同时,也要对这一融资所伴随的风险有所防范,避免应防范措施不到位而使国家的财产和经济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除此以外,由于利率是金融市场当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之一,所以必须要进一步的推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结合市场的实际因素来决定具体的利率,为民间融资打造一个健康的制度环境。具体让金融机构在中央利率的基础之上,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未来市场趋势的预测,来调节自身的利率。如此一来,不仅仅能够让金融行业的秩序得到有效的改善,还能够让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得到大力的提升,为民间融资打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维护民间融资行为的稳定、健康发展,从而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

(二)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结合民间融资的多方面的特性,来出台一部与之对应的《民间融资法》。这部法律应该紧紧结合民间融资的特点,并能够充分的考虑到民间融资的发展趋势。在该部法律法规中,应该确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这一行为的参与主体,对于双方当事人所具备的权利以及义务都要明确的规定。让民间融资这一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监督,从而更好的规范这一行为。除此以外,还要讲不通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统一,做到以《民间融资法》为根本,《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放贷人条例》等法规为辅助,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要及时的予以完善和调整,从而保障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是完整和协调的。针对一些中小企业的内部集资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来区分企业的内资集资是属于合法集资还是非法集资,将以往的审批制度改成核准制度。

(三)加强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金融监管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转体至市场经济,在这个时期金融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多的改变,以往的监管方法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的市场环境,所以必须尽快的改善和调整当前的监管模式。放眼国际市场,大多数的国家所使用的监管方式都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这种方式也能够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以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对民间融资市场进行监管,所采取的原则可以是国际通用的谨慎性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监管的内容应该有所创新,要加强对于民间金融风险方面的监管,做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保障资本的流动性以及充足性。针对市场上新进入的金融机构也要做好把关的工作,对这些新机构进行市场准入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这些机构的经营范围、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层的资格等等。而在监管的方式上面,也要认识到事前的审慎比事后的处罚要重要的多,必须要加强对于事前的审慎,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进行预测,并时刻保持关注,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进行的控制。结合现场的审核以及间接监管等多种方式来对民间融资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肖玉香.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

[2] 宗国恩.新经济形式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问题及对策――基于X市中小企业融资的实地调查研究[J].财会通讯.2011(29).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71-03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如今我国中小企业也正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资金的严重短缺、投资风险的明显增加、市场的不确定等因素都对新兴的中小企业是一种严重的冲击。而传统的融资方式早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为了更迅速健康的发展,中小企业必须寻找更适合自身的融资渠道,因此,民间金融市场应运而生。

(一)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尽管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人口、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已然成为促进区域经济的重要力量,但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困难,只能采取内源融资的方式。所以,金融行业支持力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兴衰。但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都偏高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资本市场并不适合为资金并不雄厚的中小企业服务,因此,利用民间金融机构信息成本的优势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目前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迟缓,实力有待提升,所以本应是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中小企业融资主要力量的民间金融机构,难以承担起支持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以浙江省为例,其经济格局已经是非国有经济,中小企业在全省创造了多于90%的经济总量,可至今浙江省仍未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民间金融机构体系。同时受相关政策限制,民间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狭窄,无法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这些不利因素更加大了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之间的缺口。

(二)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的优势

虽然目前民间金融仍属于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且仍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但与正规金融相比较,因其自身特点使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强有力的优势。

1.民间金融资金储备量充足。人大代表赖小民指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出现新的特点,由以前的“市场难”转变为“资金难”。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以银行等正规金融为主导还未到完全市场化。尤其近年来,正规金融机构如资本市场和银行,它们为降低金融风险逐渐将贷款融资业务转向资金规模较大的大企业,这从客观上导致了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急剧收缩,形成了融资困难的局面。

但是,由于我国居民特定的储蓄习惯,百姓更倾向自己持有现金以备不时之需。据数据表明,截至2012年底,在金融机构中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已超过94.3万亿元,这为我国民间金融资本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保障。所以,设置一批符合金融市场需求的民间金融机构既可以支持众多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又可以有效地聚集分散的民间资金。

2.低廉的交易成本和灵活的交易形式。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达到完全市场化,利率只是资金的名义财务成本,不能完全地反映出资金的实际获取成本。融资的可获得性作为融资的隐性成本,也要在融资企业的考虑范畴之内。而正规金融的复杂的申请程序和低下的审批效率使得资金需求者的隐形交易成本增加,可获得性降低,这也相应地提高了需求者的机会成本。相反,民间金融被中小企业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正是其灵活简便的操作,低廉的交易成本以及较高的可获得性,这些优势都比较契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这样的融资方式可以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小、频、急”的资金需求特点。

3.信息成本优势。信息不对称一直是资金持有人比较关注的问题,而民间金融机构所特有的较强的地域性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民间金融在资金提供者对资金使用者还款能力的甄别方面有着正规金融难以企及的优势,这也正是民间金融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域性,参与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有着交叉的地缘关系或其它经济关系,所以借款方对贷款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基本情况会有着较为深入的调查,正是拥有了这些软信息,使得信息成本在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可以降低。如此既可以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也可以掌握借款方归还贷款的可能性,大大地降低金融机构的监督成本。毫无疑问,民间金融的这些信息优势是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这有效地扫除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的障碍。

二、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间金融确保了中小企业融资资金,并且在加速资本市场中资金流动和利用方面起到了推进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由融资引发的一些负面因素和存在的隐患。

(一)缺乏规范的融资手续,法制不健全

手续简便是民间金融的优势,所以,通过民间金融进行融资可以简化抵押公正程序,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借贷双方的信任纽带将难以继续维系。而且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缺乏高效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法规支持,仅能依靠《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部分条款来解决债务纠纷问题,这显然无法为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提供法律保障。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监管不严,使得有些不法民间金融机构抓住此漏洞来实现黑金外流、掩盖偷税漏税等罪行,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吞噬了国家的财产、危害了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经营风险高,易引发债务危机

由于民间金融尚处于政府监管视野以外,在经营管理上并没有对存款准备金以及贷款呆账准备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债权人也将面临着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并且法律规定:一旦民间融资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将不再享受法律保护,所以较高的民间金融利率将更容易地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此外,民间金融的资金运用还比较单一,还受限于较为固定的资金运用空间,这样的劣势使得民间金融机构不能通过多样化的资金运用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所以一旦借贷项目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引起债务危机,波及范围将会涉及到企业和个人,进而对整个社会以及金融市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扰乱正规金融融资市场的秩序

民间金融组织与中小企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较它们在信息成本方面有着极大的优势,一旦企业资金状况出现危机,由于民间金融机构便利的信息条件,它往往会优先得到偿还,这无疑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坏账的可能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规金融的运行秩序,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状态。其次,民间金融的隐蔽性为“黑色金融”交易如洗钱、金融诈骗等不法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条件,从而扰乱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民间金融仍属于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且游离于国家监管范畴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其发展动向,这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判断也有着重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财政决策产生了干扰。

三、促进民间金融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建议

(一)落实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落实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在国外早有先例,如中国香港地区颁发的《放债人条例》和南非颁发的《高利贷豁免法》都从法律角度上保护了民间金融活动。虽然国务院在2010年先后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使民间资本可以合法地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范畴,但制度实施的效果较差。

所以政府要尽快出台专门法律,提高民间金融市场的效率。首先,要构建具有层次性和互补性的民间金融制度框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价值观念都不尽相同,一个具有弹性的民间金融制度框架可以为民间金融机构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颁发合法营业执照。其次,明确民间金融的服务范畴。让其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以杜绝和防范洗钱、高利贷等“黑色金融”交易行为,保证合理合法地解决债务纠纷。

(二)制定合理利率范围,成立规范金融组织

金融市场的核心就是资金价格即利率,所以不合理的利率就极易引起债务纠纷而影响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由于民间金融市场受国家相关法规的限制,借贷资金有限且风险较大,所以资金持有者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融资利率的水平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近年来,多起“由于地下钱庄引起的企业主逃逸事件”均与高利贷有关,所以各地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一个合理的民间金融利率范围已经迫在眉睫。

此外,设立依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成立的规范的小额信贷公司、民间投资公司等多种金融组织。由于这些组织的资金多为股东自有资金放贷,所以即便这些公司退出市场,政府和金融市场也无需承担其市场退出成本。并且,由于这些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拥有合法的运营资格,这可以降低社会风险,并从根本上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转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建立科学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建立科学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降低由民间金融所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金融监管机构既要维持民间金融的灵活性和规律性,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中,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首先,政府可以设置规范的融资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执行强制性登记备案确保其在金融监管范围之内。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营运状况,如交易的资金来源、利率水平和资金的运用情况等,化解潜在的融资风险。

其次,成立金融监管反馈系统。在金融监管的引导下,利用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其他部门并充分发挥银监会的金融监管作用,及时掌握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并将所获取的信息及时在网上公布令其透明化,也可以激发融资市场活力。

最后,将政府法律效力和信息技术相结合,设置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专业电子平台,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专业化建议并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民间借贷监管系统,提高对中小企业民间金融融资的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玮.发展我国民间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09).

[2] 廖颖.从金融改革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J].时代金融,2012,(11).

[3] 魏祥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对策——基于民间融资视角的分析[J].财会月刊,2010,(02).

[4] 王翠兰.民间融资的发展现状与利弊分析——以河南省为例[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8,(05).

篇4

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描述,可以看出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是来自外部的原因。

(一)内因我国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普遍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许多企业存在着不良资产,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内部控制较薄弱,生产经营效率低下等特征。这些生产经营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缺乏技术创新能力,抵御风险能力低下,直接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都较高。而大多金融机构则都倾向于向内部控制较完善、资产机构较合理、抵御风险能力较强、信息透明度较高、生产经营能力较好的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这些条件,使得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更加谨慎,所需的手续也更繁杂,提供贷款的条件也更苛刻,这就间接减少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此外,中小企业缺乏担保体系,信用低下,经常通过假破产、甩债出逃、资本转移等方式逃脱债务,使得银行利益得不到保障,制约了银行信贷。

(二)外因制约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不存在一个能给民营企业的成长提供多元化融资的民间资本体系。由于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会加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加上中小企业资产有限,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使得贷款风险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惜贷的现象。这必然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劣,其生存空间受到较大的威胁。当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构获取融资时,他们就会转向民间金融,融通民间资本。然而,由于民间资本具有高利贷的性质以及体制外特征,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使人们对其风险尤其关注。民间资本缺乏相关机构和法律的监管,且大多都是基于血缘、人缘、地缘的关系型借贷,因此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另外,民间资本大都缺乏正规的组织和良好的治理结构,缺少国家的信用保障,使政府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其借贷具有较高的风险。此外,证券市场与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的相关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我国资本市场上目前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数量、担保基金的种类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这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正是由于这些外部因素的存在,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其融资困境一直困扰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二、民间融资的优势

根据国家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监管的范围不同,可划分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是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资金活动。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中,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各自拥有优势,前者常常服务于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而后者则多服务于区域性中小企业,二者的服务领域的侧重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互补的作用。相对于正规金融,民间资本金融具有以下优势:

(一)便捷优势民间资本金融分布广泛,便于对中小企业提供借贷,同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期及未来趋势了解更加深刻和透彻,基于以上了解,民间金融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受时间、空间以及主体的限制较小,可以灵活配置资源。

(二)信用优势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的担保机制更灵活,更能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民间金融没有规范的约束机制,但其贷款多为基于血缘、地缘、声誉等的关系型贷款,可以通过道德和社会舆论来约束还款,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此外,这种基于关系的民间金融也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和交易费用。

(三)信息优势基于关系型的民间金融,使得其对地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加了解,相比于正规金融,它更容易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在长期的交流中,也便于收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

(四)成本优势不同于正规金融的繁杂手续,民间资本借贷流程简化,操作较为简单,,从而为贷款者节约了一笔手续费。此外,民间资本金融本身组织机构小巧灵活,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约定贷款的归还日期、借款金额、借贷利率、归还方式等,大幅度的降低了交易成本。基于以上优势分析,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作用是正规金融所不能比拟的。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受限、间接融资不畅、融资成本过高的环境下,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种较为良好的融资渠道,有利于缓解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科学发展,完善民间金融体系。

篇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究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一、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2011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定义进行了规定。根据该通知划定的标准,可以将中小企业定义为在企业人员、产业等规模上弱于同一行业大型企业的小型经济单位。近年来,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我国中小企业数量激增。截至2016年,我国中小企业超过7,000万家,占我国全部企业数量的9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贡献了一半以上的企业税收,满足了城镇80%以上的就业需求。但是,作为我国社会生产力主力军,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却只有2.5年,不足大型企业平均寿命的三分之一,其融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大体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类,后者又可以根据渠道的不同划分为:银行贷款、企业发行债券、民间借贷、信用担保、租赁融资和国外银行贷款6种。但看似丰富的融资途径并没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据投融界数据中心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占我国全部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2015年获得银行贷款的份额不足15%,三成以上中小企业因为融资失败造成资金链断裂走向破产。可见,当前“融资难”、“融资贵”依旧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关键词。

民间借贷方面。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行为的必然产物,民间借贷是指有别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融资行为。同时,民间借贷易于操作、手续简单等特点,对现有经济体制下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有着强烈的吸引力。因此,近年来,一些投资者将短期投机性资金大量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快速增长。据中国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国内共计有近9,000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总计约9,500亿元,中小企业1/3的融资来自于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融资难是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众多学者研究发现,尽管过去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其手续简单、期限灵活、资金到位速度快等特点依然对中小企业人的融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这些积极作用在《规定》颁布以后体现得更为明显,归结如下:

(一)降低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在考虑是否贷款给中小企业时,需要仔细核查贷款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贷款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甚至需要派银行的工作人员去企业工地、厂房实地考察,派遣人员的车旅费等,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而民间借贷大多无需担保,对企业经营信息有自己的了解渠道,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二)降低融资风险。《规定》颁布以后,法律一方面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对企业间借贷放宽了要求,并划出了贷款利率的“三线两区”,如表1所示。(表1)

(三)提高融资效率。一方面民间借贷整体流程简单,没有商业银行那么繁琐,可以快速办理贷款项目;另一方面相比商业银行定期贷款的贷款模式,民间借贷即借即还的特点更能满足中小企业可能频繁贷款的需要。

(四)实现信息对称。首先,民间借贷地域性明显,对当地企业比较了解,信息对称性高;其次,从民间借贷的起源来看,借贷双方往往有血缘关系,进一步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矛盾。

三、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消极影响

尽管整体上来看,目前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更多便利,但是从中小企业长久发展的角度上来看,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阻挡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脚步。

(一)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虽然《规定》给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线两区”,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还是远高于银行,较高的融资成本限制了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从2015年民间借贷和银行同期利率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利率约是银行的3倍。因此,民间借贷虽然短期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债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二)金融市场秩序方面。事实上,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方面民间借贷的负责人素质良莠不齐,同时民间借贷本身具有盲目性,更看重短期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不利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一些行业的中小企业与政府政策相违背,或因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本应被淘汰,但是却因为可以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进行融资,正常经营,不但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让政府给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的把握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监管方面。尽管民间借贷在法律层面上取得了进步,但是政府后续监管并没有达到金融市场的需求。目前对民间借贷公司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政府部门。事实上,民间借贷只是对金融市场中非正式金融机构的总称,其具体形式可以大致分为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和小额贷款公司,而由于国家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层次上的划分,很难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比如,目前大部分地区小额借贷公司属于金融办的监管范畴,而中介公司则隶属工商部门管辖范畴,典当公司又由商务部监管。这种分散管理的方式,无疑给政府监管带来了困难,很难保证《规定》中的法律得到有效实行,那么“三线两区”的利率保证也成为了一纸空谈。一旦中小企出于各方面原因签下了高利率的借贷合同,那么很容易滋生高利贷的现象,使得中小企无力承担高额利息,最终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局面。

四、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综合考虑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本文从中小企业自身、金融市场和政府支持三个方面入手,提出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

(一)中小企业方面

1、做好内部管理工作。中小企业应改变原有的只重视生产而忽略企业管理的观念,有规划企业发展的意识。一方面要为企业制定科学的、合理的发展目标,有利于企业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应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给企业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逐步形成企业文化。

2、提高风险控制意识。中小企业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一大原因是,其寿命短,银行很难从中小企业贷款中获得应有的利润。但是,要提高中小企业寿命,就要中小企业自身有风险控制意识。这方面,企业管理者应和财务工作人员一起制定财务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提高企业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中抵御风险的能力。

3、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不能过分依赖一种融资渠道。无论是依赖银行贷款还是依赖民间借贷,从长远来看都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因此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首先,要对民间借贷慎重选择,对不同的项目进行评估,看是否适合民间借贷;其次,选择民间借贷时,可以通过银行或信誉可靠的大企业做中介找到合适的贷款公司。

(二)金融市场方面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民间借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本质是提供一个平台同时解决民间资本多、投资难问题和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大、融资难问题。民间借贷合法化只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始,如果想要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就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适当放宽民间借贷政策,让民间借贷更好地担负起非正式金融在金融市场中的职责。同时,正式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到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为进一步开放民间借贷市场打好基础。

2、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目前,虽然表面上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很多,但是市场和政策的一些限制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多的依赖民间借贷。因此,为规避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负面影响,市场应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而是可以从渠道优化组合的思路入手。比如,大力推动银行和民间借贷的合作,这方面可以让银行作为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中介,也可以采取银行和民间借贷共同打造金融产品的方式进行。

3、优化金融市场服务机制。目前,我国刚刚形成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机构“双管齐下”的格局,但是这个形式还没有经过市场的检验,达到一种平衡,非正式金融机构更多的是作为正式金融机构的补充存在。因此,如果想更好地利用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机制。银行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打造新的贷款项目,对于信誉良好,短期内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合理的优化贷款流程,更好地服务市场。民间借贷方面,可以建立相关的咨询平台、法律服务平台等。

(三)政府政策方面

1、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的关键便是我国缺乏相应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使得银行不敢轻易向中小企业贷款,甚至出现企业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但是仅凭借市场或者某个金融机构(正式或非正式),很难建立全面而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因此,国家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2、大力支持信用正规民间借贷平台发展。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一直被视为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温床。事实上,民间借贷高利率、高风险的特点确实容易使中小企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其分散隐蔽的特点又增加了国家的监管难度。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这种现状,更应该建立一个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制度。一方面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审查根据各地市具体情况制定标准;另一方面对发展良好的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让其更好地体现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3、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已经趋于完善,但是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协同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如此,各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是不同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发展需求的法规。同时,根据上文提到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涉及的主体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三线两区”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等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法律得到良好施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魏文静,牛淑珍主编.金融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8.

篇6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条例》正式确立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中流砥柱,我国有中小企业4000多万家,为我国经济贡献了60%的GDP,80%的就业岗位和50%的税收总额,但在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早期的报告显示,全国将近1/3的贷款,即14万亿人民币流向政府,其中30%―40%的银行贷款流向政府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是不匹配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正规金融组织的支持,转而寻求民间金融的支持,这就直接促使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但我国的民间金融产生发展一直处于自生自灭状态。《条例》的出台,无疑给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又叫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资金,即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源于企业内部的资金投入,包括企业的收入和职工的集资;外源融资源于企业外部的资金投入,包括债券融资、贷款、投资和民间借贷。外源融资规模大、速度快、比较灵活,是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源泉。

(一)民间融资畸形发展

中国社会科一学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手中积蓄了大量的财富,但是在2008年以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民间资本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大量涌向了房地产甚至“钱炒钱”的投机领域,推高了房地产泡沫,这时的民间资本没有流向实业领域,而是流入到投机领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融风险。总的来说我国“民间资金多,投资难”。 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我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

(二)中小企业债券发行难

发行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市场是有风险的,国家为了确保金融安全,规定企业在发行债券时受一系列条件约束,再者,由于调整我国债券发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公司法和证券发规定的发行标准过高,对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严格,一般的企业是不允许进行大规模融资的,也就是说过高的门槛致使中小企业在债券融资这条路上举步维艰。

二、中小企业发展离不开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有其自然的道理,中小企业主在创业初的资金大都是靠自己的积蓄,数量有限,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大都要靠借贷。在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后,中小企业为谋求发展就必须进行扩张,需要购置土地、机器设备,技术创新,产品升级等,而自有资金无法满足需要,急需向市场融资。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民间金融是其除正规金融之外的重要资金补足渠道。民间金融机构在信息、担保、交易成本等各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相对优势在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信息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中经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借款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违规乃至违法的行为。而民间融资,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是由于信赖关系而形成的借贷关系。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二)担保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另外,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这样就成为一种无形的担保。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无形担保机制的存在,使贷款人在经济制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制裁方式,从而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三)交易成本优势

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融资具有需求急、频率高、规模小的特点,这都要求金融机构的运行必须是低成本的。一般民间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而且民间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转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也相对较低,民间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种种创新,也节省了交易成本。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没有法律调整,借贷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即便《条例》已经确立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但是由于法律位阶较低,加上受传统观念和政策的影响,民间融资还是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这不仅难以有效规范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间融资的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金融监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注重在行政许可审批阶段对申请主体的形式审查,而不能深入资本市场调查分析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促进、引导民间融资的良性运行。在监管模式上,我国金融业现在主要实行分业管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这种监管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

四、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建议

(一)法律理念层面的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入世后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融资自由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对其从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会使民间融资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以金融自由的回归作为其基本的价值追求。这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出于对宪法所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在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和民间融资组织自的基础上,金融主体的行为方式将不再完全听命于政府的指令,而是通过立法以权利的形式确立相应的融资权利类型,赋予公民享有支配和使用自己资金的权利、以自己的财产投资盈利的权利。

第一,以融资自由为先导。由于现有民间融资法律规制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法律规范,金融自由的回归则从另外一种角度要求更多地为吸收任意性规范,倡导金融“自由化”,消除金融垄断,消除一切妨碍民间融资交易活动的人为障碍及强制性规范,包括存款、贷款利率等利率的市场化,低门槛的进入措施。政府不要对民间融资市场的自然运行过程加以过多的干预,不越权干预个人的融资活动,制定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只在当民间融资活动明显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时,才能事后加以严惩。

第二,倡导权利公平配置。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理念转变不仅仅要有效率地配置金融资源,同时也应该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追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尊严和利益都得到有效地维护。通过鼓励、引导、规范和监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重视对弱势金融主体和强势金融主体之间巨大的利益差额和风险比例的协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享有相对公平的融资机会,公平保护市场主体获取金融资源的权利。

(二)法律制度层面的法律规制

民间融资的存在打破了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现阶段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系统和信用体系成为现阶段发展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任务。

第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激活民间借贷,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领域。要通过立法,向民间资本开放投资领域,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均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并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要通过立法、修改现行法律中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严格限制,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法治进程,按照利率市场化的要求由市场根据各种市场因素来决定利率的大小,充分发挥利率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

第二,完善金融立法,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化。由于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具有重要的功能性作用,国家应给予其合法地位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金融体制内来调整,以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条例》正式确立了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而《实施细则》进一步延伸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

第三,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通过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的良性运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和信息公布机制,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预警制度。银监会、证监会以及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给民间融资一个干净的外部环境,为中小企业顺利地从民间这个渠道融资提供条件。

第四,建立信息监测和征信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由于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担忧,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不愿公开自己的借贷行为,监管当局很难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信息,对融资规模和资金流向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给金融稳定带来了难题。因此,政府在明确了民间融资监管部门的前提下,可以分设一个机构来专门对信息进行监管预测,分析民间融资的现状,及时掌握民间融资市场的变化情况,为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五、结语

民间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中小企业,制约其生存和发展,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难问题,同时又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符合全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民间金融以其自身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它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重要来源。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的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存在着风险和隐患,因此,政府应大力改善民间金融,引导其走向规范,使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机构和谐发展,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的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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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自从我国加入了WTO以后,经济得到的快速的发展,而我国的中小企业也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的中小企业仍然面临融资困难情况,银行贷款一般都优先考虑国有企业,中小企处在融资困难的状态,没有资金的支撑让中小企业必然无法得到更好的发展。而民间借贷因为具有一些特殊性,因此在解决中小企业信贷问题比银行更能解决。民间信贷与银行想比较,具有的手续简单、多种担保方式等优点,不但可以活跃金融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问题也容易得多。民间信贷的优点很多,我们也不能忽视民间信贷的缺点,所以,我们在探索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目前状态,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民间信贷在对其发胀的决策中有其重要的引导作用。

根据我国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的数量是全国的企业的总数的99.3%,而中小企业创造的GSP也是不少的,高达55.6% 、销售总额占比高达58.9%、税收也达到了46.2%,还有进出口的总而占比达到62.3%,同时还提供了高达75%的就业岗位。但是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确是少数,主要的资金都给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而只有不到30%的资金留给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为了求得发展申请资金还是较为困难的,所以在民间信贷在此种推动下不断发展。

一、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影响

1、在对信贷的监督管理和对风险的控制上民间贷款可以发挥其经济作用和效力范围

对于借贷双方的一般都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优势对于信贷资金使用地方的监控有积极作用,对贷款时和贷款后进行有效跟踪,在资金的用途中,对其用途进行实时关注,了解其中风险,实现风险预警。以上说到的一些民间信贷的优势是银行所不具备的,同时还可以有效的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正是如此银行不能完全替代民间信贷的主要原因。

2、民间信贷促使资金优化配置

一般在亲朋好友之间最容易发生民间信贷,大家的信息都较为熟悉,对借贷者借贷的资金用途、项目风险都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在选择放贷的时候会选择有一定收益的中小企业。这种借贷方式表明民进信贷是最直接的融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现资金的优化。由于民间借贷弹性大,收益稳定、风险也较小,备受中小企业热捧,民间信贷给中小企业带来了资金,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也推动了民间信贷行业的发展。

3、民间借贷可以进行市场调节

民间信贷是利益的驱使下形成的一种经济手段,它是根据市场机制上来形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业的发展形成独有的行业规则,几乎都是以信用为依托的。简单来说,民间借贷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银行不愿意涉及到的部分,因此形成了一个缺口,而这个缺口促使了民间借贷形成,不但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还补充了银行金融贷的涉及范围的缺口,形成了多种层次的信贷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消极影响

1、企业通过民间信贷的方式增加企业资本

民间信贷的高利率和其资金的持有者的冒险和投机精神是民间信贷业务快速发展起来的原因,在我国法律中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进行了规定,规定其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但是民间贷款已经超出了银行借贷的四倍,在资金需求量大的季节,高利贷现象也随之产生,这导致的是企业成本的增长,让本来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承受高利率的风险,严重的会让中小企业直接破产。

2、中小企业早长期发展是不能长期利用民间借贷

因为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吸引了许多投资者,一旦资金转变成了高利贷,会影响金融秩序的正常发展。特别是一些短期的资金,期限短利率高,这种信贷掩盖了企业经营困难的表象,误导企业的信贷行为,让企业承载潜在风险。

二、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一)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

高利贷的行为随着民间信贷利率过高的行为而不断发生,对社会经济的稳定性有重要负面影响。因此非常需要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机制,对高利贷长期出现有抵制作用。高利贷的另一面就是高风险,即使我国法律在此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中依然是大于最高利率的对民间利率范围做出规定,提供参考给民间借贷,抵制高利贷盛行于世。

(二)构建供应链融资系统

生产链融资、销售链融资、生产链融资作为融资供应链系统,是企业和银行成员之间用来弄活企业资产,在缺乏物资和难找担保的问题上取得一定的贷款。中小企业处于融资链上的需求体,而中小企业如何能快速得到资金呢,只能充分利用资产作为信贷的抵押物,进行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成本,在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融资合作的关系过程中充分利用企业的商业信用,对提高其竞争力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篇8

融资难的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内部成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其诚信经营上的负面社会效应。中小企业经营规范程度低,财务不透明,随意性强等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加之多处于创业阶段,对其绩效评估只能通过预测未来而不是审查历史,经营效益也难说稳定,可抵押资本实力又弱。这些都构成银行放贷所必然顾忌的风险。银行的生命线在于其对广大储户和同业间至上的信用,而信用是建立在其经营的绝对低风险、收益的超级稳定性以及严格守约的业务实践上。银行业的这一性质决定其有别于风险投资机构,不可以在信贷业务上承担较大风险。同时银行业务人员也不具备类似风险投资家那样的专业分析和判断技能,只能在对中小企业放贷业务上依靠制度化的工作程序来小心从事,不惜错过某些好的放贷机会以取得最大化规避风险的保障。从某种程度上说,银行在体制上应对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融资要求往往是难以胜任的。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借贷方企业行为中潜在的道德风险直接关系到还款的安全性。而一些中小企业发生的不良贷款现象让银行积极开拓放贷不足、谨慎“规矩行事”有余。这一现状实际上反映出中小企业与银行间在信贷业务上的信用缺失而在现阶段又没有一个完整而有效的担保体系来弥补,分担银行放贷风险的集中性,势必导致大多数中小企业面对以银行为主导的信贷市场只能望梅止渴。

内部成因之二是核心业务和产品不具科技创新含量。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基本上集中于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玩具制造、服装、旅游、零售等行业,大都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品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低,可替代性高,缺少市场竞争优势,易受外部环境影响,看不到发展前途。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在2011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小企业峰会期间通过微博发表其实地调研结果:“中小企业当前面临严重的生存困境,大概(只)有10%的在升级,(另)有20%左右的企业在转型中”。还有一些企业不专注于主业,热衷于投机房产或金融业务,“以钱生钱”,徒增经营风险。没有稳定而强势的业务来支撑高成长性,则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就难以对任何投资、借贷方形成吸引力。应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其自身的诚信经营和核心业务上的缺陷是主因。

再说融资难的外部因素。前面只提到银行信贷,是因为目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外源性融资渠道依然匮乏。直接融资方面,股权、债券市场由于门槛儿高、审批程序复杂、条件要求苛刻、成本高、效率低等,远非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所能介入。即便2007年以来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债权融资工具的出现,准入门栏和发债担保等相关问题,依然让小微企业短时间内望尘莫及。间接融资上,银行的信贷业务理所当然的成为中小企业的唯一选择。然而银行方面的主要注意力还是放在国企和大、中型民营企业上。因此,正规渠道之外,中小企业的融资只能寻求民间资本。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现状的一项最新调研报告显示,仅有15%的中小企业能从银行借到钱,而超过半数依赖民间借贷。

民间融资的尴尬现状

民间资本是民间融资过程的流通主体,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强势发展,民间资本逐渐累积,在近几年更是飞速增长。仅从官方统计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上看,2011年已超过30万亿人民币元(相比1978年的210亿)。如果再包括居民的手持现金、有价证券等高流动性资产,和私营企业的流动资本,我国民间资本量相当雄厚。但是由于民间资本多表现为银行储蓄存款,这种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本的创富能力。然而市场经济环境下,资本是不甘寂寞的。东南沿海这些年一直活跃着庞大的正规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资本便是证明。《经济参考报》记者年初从长期研究当地民间资本动向的权威人士了解到,温州能够调动的民间资本量已经超过1万亿元;泉州的民间资本保守估计也有6000亿元左右。对于如此充裕的民间资本,在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出台后,还应尽快细化、建立、实施规范性监管措施。否则,民间资本的自发性和对高回报的冲动性便会引发社会的负面效应,给整体经济造成更多不稳定因素,增加宏观调控难度。这几年民间资本在房产、农产品、煤、矿等行业上进行了轮回疯炒,当下的民间借贷更是利用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高抬利率不惜将其逼向绝境。融资难已经演变成融资贵。一些中小企业甚至将资本撤出实业,转向投机金融。如此种种,已经表明民间资本的运作亟待加以引导、规范、监管。

早在2007年,浙江财经学院金融研究所的虞群娥和李爱喜曾发表《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共生性的实证分析》一文,从规模对称论、所有制对称论、机制对称论、信息对称论几个方面充分论证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互存相依的特点。我国现有中小企业约1000万户,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每年为国家缴纳的工商税收占总额的50%左右。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这样重要的国民经济主体却一直处于正规金融体系所歧视的情况下,正好为充裕的民间资本提供了适当出路。而民间资本的灵活性、及时性也为中小企业所偏爱。两者的互利结合是具备共生优势的。

完善民间融资体系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一)法律框架是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保障

没有法律制度约束的民间金融就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发生违背诚信的事情;民间借贷中的很多不规范操作方式也往往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过度追求效益的不当行为往往产生对相关企业、个人乃至社会的损害。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让阳光的民间资本运作有法可依,有度可止,规范经营;让灰色的民间资本有所顾忌,付出代价。目前,我国正规金融的监管是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关民间金融的机构一个是打击非法集资的办公室,另一个是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办公室,但是并没有明确隶属关系,缺少监管力度。其实,对于民间金融,无需设立一个主管机构,以免统的过于僵化,让本来属于地方性的民间资本丧失其市场经济的活性等特点。真正需要做的就是健全法律制度,让其在充分意识到法律的框架下自由运行,而不是把风险控制集中在类似高利贷事件发生之后的处理和打击非法集资上。

(二)民间融资应该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部分

首先,一个健全的融资体系应该是多渠道、多层次、优势互补、以市场为主导、完整的有机体。如当前所谓的正规金融机构基本上以四大银行为主,就产生其几乎处于市场老大的垄断地位,中小企业自然会受到歧视;而民间资本抓住中小企业融资无门的劣势,投机利益驱动下便动了乘虚“打劫”的意念。如果一个由相当数量的债券市场、股权市场、股份制银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民营社区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典当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所组成的金融体系,建立在相对充分市场化竞争的平台上,各自的生存完全取决于其产品和服务质量,那么银行的服务姿态也就不必政府和社会呼吁来改善,民间资本的创富能力就一定会有效地融入中小企业融资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利率市场化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条件。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自然应该有市场供需来决定,并为其他金融产品的定价所参照。它体现了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也意味着客户有能力对金融机构及其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等根据自己的满意程度和对风险的判断加以选择,进而促使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主体,其多样化需求和融资渠道将以互动的方式让资金的价格趋于合理,也就可以避免当前银行因其绝对优势而将利率抬高至20%的情况出现,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就不会出现。民间资本的灵活性和低成本不但能够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成长需要,还可以推动银行等其他金融渠道的服务改进。

再次,要建立高效的民间融资供需信息平台,让融资供需信息得以广泛而充分的沟通,才能实现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的有效结合,让利率合理地反应金融市场的价格,最大化满足两者各自的利益需求。

最后,政府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民间金融的政策制定和监管作用,及时提供风险警示,宣传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协调各部门维护民间融资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诚信经营和创新发展是中小企业的自立之本

中小企业要解决融资难题,先要从企业自身入手,坚实地树立诚信经营和创新经营的理念,构筑信用基础,从根本上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融资体制的改善创造条件。诚信经营是建立在企业管理者正直、诚实、守信的品德基础上,在社会、企业、雇员三者之间的互动中,贯穿着责任和义务等职业道德意识的规范行为。这些规范行为包括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与信贷提供者和投资方保持合理透明程度的信息沟通,主动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杜绝发生任何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等。中小企业经营者应该充分意识到诚信是企业的长久之计,它需要在时间、精力、物质等三个方面的切实投入,在很多时候往往需要克服不正当利益的诱惑,独善其身,才能够使企业逐渐树立声誉,最终赢得社会的认同和持久的回报。只有以诚信为本的企业才能够在信贷提供方和投资人中间建立信用,节约融资各方的业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为解决融资难题的根本症结奠定良好基础。而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企业便更有可能在赢利的业务过程中向社会多尽义务。如此形成良性循环,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如果说信用是主观判断的抽象产物,那由核心竞争力所主导的企业经营状况则是融资提供方所重点关注的客观实际。创新经营就是要开辟或巩固企业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确保企业主营业务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创新经营应着力于人力资源、研发、信息化等三个方面的战略性投入。人力资源是创新理念和持续发展动力的源泉。无论是经营策略、创新理念、核心技术,还是生产计划、服务质量,都离不开人的能动性和职业技能。所以,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应该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研发是企业长期发展的依托。没有研发就谈不上技术创新,也就无从调整产品结构或产品升级,企业自然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在研发上存在资金和人力方面的较大缺口,所以与社会科研机构联手的方式应是一个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信息化是当今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现代企业管理和经营不可缺少的智能工具。信息化建设不仅帮助企业捕捉商机,也有助于改善企业运行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素质,为企业日常业务决策提供便利。一个盈利性强、成长稳定的企业自然为外部融资环境所青睐。

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它作为对正规金融的一个补充,对满足中小企业成长中的多样性融资需求,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逐渐规范而完善的金融体系之下,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共同发展空间是无限的。

参考文献:

1.王洋.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走向国际的战略思考.国际贸易,2009(5)

2.王洋.我国外贸中小企业融资策略探讨.商业时代,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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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一环境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从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依然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还依然处在弱势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的民间借贷依靠着自身的优势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帮助,在这一发展背景下,加强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类型上来看,主要有低利率互助式贷款以及较高利率水平的信用贷款,和非正规中介贷款。民间借贷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主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要比法定的贷款利率高,并以信用贷款为主,这比较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由于中小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但是民间贷款以信用及信息作为基础,所以就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再者就是民间贷款自身的普遍性,这一贷款的方式在我国的借贷活动中较为常见,现今民间借贷已经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再有是民间借贷信用形式已经逐渐向着契约化的方式进行转变,并根据资金用途实行利率差别定价。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问题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多样的,并且个人信用对其影响较为突出,融资的方式比较灵活多样。但从现今的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来看,还存有诸多问题,主要是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来获得资金的支持。由于中小企业在发展规模上相对比较小,对于市场融资的要求还不能达到,上市的希望比较小,故此诸多中小企业只能够依靠债权优势进行融资。

另外,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还体现在制度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正规的金融机构在贷款上有着诸多限制,所以对中小企业的借贷而言,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抵押担保的形式,但在实际中中小企业在这一要求上不能达到,所以就造成了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再有就是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着问题,主要就是财务管理上没有规范化,以及在产权上没有清晰化,一些中小企业的信用相对比较低,在违约率上要远远高于大型的企业。这就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相对比较困难。

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成因及民间借贷对其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来看,造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中小企业的融资信息不对称会对融资造成影响。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率相对较低,普遍存在着信息缺失的问题。所以中小企业需要资金的时候不能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企业经营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对中小企业的自身经营能力以及信用水平就不能得到有效证明。并且由于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因素还比较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另外,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影响因素还有信用能力层面的问题原因。主要就是由于企业的制度不规范以及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规范化,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比较严重等。再者就是内源融资能力层面的原因,由于在私有产权的保护上相对比较缺乏,就造成了中小企业在产权意识上也比较缺乏,产权存在着不明确问题。而从外部的因素来看,国有金融机构对所有制的歧视以及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完善,抵押担保贷款很难得到实现等。再有直接融资的渠道上还没有得到建立,中小企业的缺位状况较为严重,法律法规与管理机构不健全,法制环境差,信用担保体系与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等。

在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发展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从正面影响效应上来说,民间借贷对资源配置优化的功能有着重要体现。民间借贷双方都有着信息优势,就成了资金配置小范围扩展的有利条件,这也成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一基础上,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和利率的弹性都有着其自身的发展特征。另外,随着我国的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其成为和正规金融机构互补的一种微妙关系,对民间的闲散资金的聚集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将其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进行配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的增长。

其次,民间借贷对市场的调整功能也充分显现。主要体现在是通过利益驱动作为重要的发展基础的,从而才能够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进行金融活动,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能够有效填补正规金融所不愿涉及的资金需求缺口,对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也得到了有效满足。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由于在借贷的范围上比较有限,并且在借贷者和被借贷两者的关系都相对比较紧密,故此,这样就能对资金的借贷者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以及动态跟踪,这也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所不能达到的。

另外,从民间借贷的发展来看,其对中小企业也存在着一些负面的影响,由于当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得到有效完善,这就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带来了问题。所以在这一情况下就比较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再有是利率要比正规的金融机构要高出很多,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对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有着诸多不利,在监测的难度上也有了增大,从而就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监测的对象比较难以选择,各金融机构的协调方面也比较困难,最后对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增加了。

三、中小企业融资在民间借贷影响下的发展策略

第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在民间借贷影响下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就要能够从多方面实施完善策略。首先就是要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上要加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阻碍因素是多方面的,所以这就需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管以及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将企业信用意识加以提升,以便在融资条件上得以改善从而获取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与此同时在金融体制改革层面也要能够进一步的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要能够创造有利条件,在此过程中银行要能起到中间作用对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时了解,开展个人委托业务等。

第二,对相关的法律要进一步的完善,要能够正确的对待民间借贷的合理性,要能够从法制观念的高度对民间借贷的发展持正确的态度,承认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当中的合法地位,并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发展活动的平台。民间借贷也能够通过书面合同对约定期限以及担保等事项进行明确化。要能够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同时也要对民间借贷的范围加以界定,并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

第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并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的合理流向。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民间借贷的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还没有得到完善,所以可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通过不同的手段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要能够明确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和其自身的职责,构建民间融资监测登记制度,还要能够强化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得到强化的同时,还要能够加强对行业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提高参与方的自律性。

第四,要鼓励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间的合作。由于两者是天然互补关系,两者的合作能够改进金融的整体效率,所以需要积极的创造条件来建立民间金融以及正规金融间的联接,从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的宽泛业务网络及信息,对金融产品的供给提供方便。另外就是要能够强化政府引导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逐步的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走向规范,降低对金融的准入门槛,引导一些小规模私人钱庄和民间的资金参与到农村信用社以及相关正规的金融组织机构中去。

第五,对信息沟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能够对中小企业的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规避,需要在信息的沟通范围上进行扩大化。主要就是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从而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服务环境,并要能够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在信用环境的营造上得以保障,并要及时的公布民间借贷监控的数据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要能够从多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征的了解,以及和市场发展相结合,将创新意识在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间得到有机结合。也唯有把民间借贷层面的发展通过创新的途径加以实现,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这一问题。为此,中小企业要能够在融资的渠道上加大拓宽的力度,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最终才能推动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洪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28).

[2]王浩,徐欣慰.互担保视角下我国小企业融资模式研究[J].中国商贸,2014(28).

[3]邢乐成,梁永贤.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与出路[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

[4]赵曙荣.中小企业融资“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2(23).

[5]马光荣,杨恩艳.社会网络、非正规金融与创业[J].经济研究,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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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晶(2007)认为,民间融资是最原始的融资方式,其特点是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只能在关系密切、互相了解和信用关系良好的个人之间进行。但事实上,民间融资一直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它是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重要来源。然而,过度发展“民间钱庄”、内部集资等以社会人关系维系的民间融资行为,往往给中小企业带来诸多的政策性风险及法律风险。规范民间资本的运作模式,调控民间融资的融资力度,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政策性引导将是未来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珠三角区域民间资本总量与动用率分析

近几年,珠三角区域内的资金源呈现出如下特点:政府资金总体金额有限,投资较为分散;个人资金充足,民间贷款较为发达;大型企业现金流较为健康,但风险投资意愿不足。以下以两张2008年珠三角区域的存贷款额的分析图表来剖析珠三角各主要城市民间资本的规模和动用情况。

如图2所示,2008年珠三角区域内各城市的平均存款余额为4900亿元,平均存贷差额为1,840亿元。其中,平均存款余额指标分别是昆山地区和慈溪地区的3.9倍和6.2倍,平均存贷差额指标分别是昆山地区和慈溪地区的4.8倍和12.3倍。由此可见,珠三角区域内民间存款的存量巨大,为全面开展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

按图3所示,2008年珠三角区域存贷差占存款余额的比例平均达到47%,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动用率不足。而浙江省民间资本动用率较高,其中慈溪市存贷差占存款余额的比例仅为19%。

因此,充足的民间资本总量和较低的民间资本动用率为开辟珠三角区域中小企业融资新路径提供了资金上的保障。创建多渠道、创新型的阳光融资平台,真正发挥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使其规范化、公开化、合法化,将为珠三角区域内中小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打好基石。

三、中小企业融资新路径

创建依附于规范金融体系的,以政策性资金为依托、民间投资资金为主导的、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引导相融合的民间金融体系是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条全新的选择路径。

第一,建立全方位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及对中小企业信用进行保险与再保险;创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技术创新和风险经营、产品结构调整和科技成果产业转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对中小企业社会化体系的资助等;创立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加入金融互助基金的中小企业,只需交纳一定会费,就可申请到数倍于会费的贷款额。

基金运作模式体现市场化的特点。在基金投资伙伴的选择上,以本地企业为主导,同时可引入外部制造业、金融机构等大型国企,以确保资金的稳定性及对产业和投资的了解。在基金募集对象的选择上,政府的出资在确保其对基金运营的管理以及对外部资金吸引的信用担保的同时,将资本充足的本土企业作为基金募资的主要对象,并可考虑区域外大型企业;在基金管理风险的控制上,引入先进的风险投资管理模式,以项目评估成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确保管理、操作、决策合理分权。

第二,建立中小企业开发银行及各级村镇银行。中小企业开发银行作为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应该成为整个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核心。同时,各级各层的村镇银行又可以成为对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补充。

现行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按资本构成分,有政府独资、政府控股、政府参股等三种模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小企业开发银行宜选择政府控股,民间参股的模式,这样既可减轻财政负担,引入民间资本,又容易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其资金来源在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可通过国内外债券发行、借款吸收企业存款、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等方式来实现后续资金的注入。其银行组织架构宜采用总分机构的模式,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立足于中小企业密集或创投密集区域。贷款应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小企业特别项目贷款,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宏观调控方向的中小企业,体现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

与此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村镇银行的设立立足于满足初期发展的村镇企业融资的需求,其贷款投向可以不受政策性要求的限制。进而形成与中小企业开发银行相呼应的全覆盖、高效率的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体系。

第三,发展票据业务和同业拆借市场。中小企业对票据贴现和同业拆借的运作相对熟悉,因此应大力发展票据业务和同业拆借市场,其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市场的运作效率。但在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发行商业票据并供承兑担保的同时,必须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进行严格评估。同时制定高效可行的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运作规范也尤为重要。

第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实现多渠道的产权交易。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有重点有选择地推进区域易市场的建设。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应采取“条块结合”的模式,既有集中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地区性联网运行,集中报价、分散成交、统一核算。又有区域性的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尤其是科技产权交易中心)。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甚至可以建设专门针对科技产权的特殊柜台市场,从而为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奠定基础。

第五,建立政策性担保、互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互为补充的融资担保体系。与政策性担保相比,互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具有比较优势。特定区域的互担保机构能充分利用人缘与地缘优势,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无须建立复杂的运行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也为其创造了明显的成本优势。其非盈利性的特点又决定了其相对较低的担保费率。

由民间私人资本投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基本由政策性担保带动发展起来,在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普遍融资较难、政策性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有限的状况下,商业性担保机构利用自己对小企业比较熟悉,运作效率较高的特点,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为了降低违规风险,商业性担保作为经营信用的企业,应当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由银监局负责统一监管。同时,在我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的制度下,严格规范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在现有的政策性与互信用担保机构尚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的情况下,除了鼓励它们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外,也要适当约束其无序竞争行为,最终引导其业务重心转向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担保等可盈利的商业性担保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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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05-02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贷款人依约定将一定数量货币的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融资是正规融资渠道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近8 000亿元。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一)民间融资需求巨大

现有的正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外源资金需求。首先,中小企业利用现有直接融资方式有许多的困难。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大多没有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达不到发行债券的资格要求,基本上排除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实际表现为主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高门槛要求,虽然有中小企业板,但其设置的准入门槛依然偏高,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利用股权融资困难重重。其次,在间接融资渠道中,从银行获得贷款常常受阻。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常常达不到银行要求的融资标准,银行也基于风险产生惜贷现象。就连标榜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主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愿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多做开拓,而是与大银行一起争夺大企业、政府项目的业务市场。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显示出优势,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在温州、东莞、深圳等民营经济发达、小企业大量聚集的地区,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在资金面趋紧时,求贷若渴的许多小企业为渡过暂时的难关,会主动寻求民间贷款,民间融资需求巨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交易额达1 132亿元,此规模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1/5;2011年第一季度达396亿元,是上年平均数的1.4倍,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

(二)民间融资资金供给充足

随着近些年经济繁荣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但在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的同时,个人投资的发展速度没有跟上收入增长速度,个人的投资渠道少,风险大。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正规投资流向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二是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但其高风险性使许多投资者不愿接受。在私人投资渠道缺少且投资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居民大量的闲散资金为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充足的供给储备,民间融资的规模和范围均得以扩大。

(三)民间融资风险显现

2011年,中小企业因为还不起高利贷而关门,或者小企业老板潜逃的事件层出不穷,更是集中爆发了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温州民间的信任体系,势必拉高企业的融资成本。温州企业过去在融资中普遍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但温州市政府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0月底,87家问题企业涉及银行贷款15.86亿元、票据9.06亿元。这些问题企业的一级担保链企业达153家,涉及银行贷款50.75亿元;二级担保链企业达353家。目前,受87家问题企业的直接影响,一级担保链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张。担保链上的企业即使主业没有出现问题,但它们既要承担关停倒闭、企业主出逃企业的连带债务,又由于失去此前互保的支持,难以再从银行获得新的贷款。在双重压力下,这些企业依然存在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来源

(一)高投机性埋下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房价和一些资源价格的暴涨,参与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炒作的资金越来越多,暴富的效应导致民间闲散资金逐渐都流入到这些投机领域,投往实业领域的民间资金比例大大减少。《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调查》显示,当前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而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即220亿元,包括一些人以融资中介的名义,或者由多家融资中介联手,在社会上筹集资金,用于外地房地产项目投资,另外有20%由一般社会主体(个人为主)借给民间中介。这种民间融资的高投机性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极易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震荡,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其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利率攀升带来财务风险

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标准就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但实际上,在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催生其利率节节攀升,从2010年底开始,民间融资年利率普遍超出24%。目前,虽然各地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一,但总体月利率在2%―8%左右,最高甚至达到20%。不断攀升的民间融资利率无疑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许多从事实业经营的中小企业虽然从民间借贷中取得货款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却因为难以支付如此高利息,只有缩小规模或半停工,甚至当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常常又被迫用新吸收的高息本金偿还到期负债,如此背新债还旧债恶性循环最后导致破产。

(三)不规范性引发信用风险

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互助资金会、当铺等。但是,无组织的直接民间借贷融资所占比例较大。民间融资一般不需抵押担保,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低,这既是吸引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优势,但也同时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良莠不齐,特别是一些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中介机构嫁接经营“信用”之名,不履行“担保”之实,违规办理垫资业务,一次性收取的高额的垫资佣金及利息,隐含的信用风险较大。以温州为例,温州目前有1 000多家担保公司,运作资金高达200多亿元,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放“高利贷”的现象在温州非常普遍。

(四)短期化隐含资金链断裂风险

民间融资多为短期融资,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各种可能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渡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及较高的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五)政策及法律缺失暗藏风险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状态,没有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定零散,在操作中以司法解释为主,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法律效力较低、操作性差,对民间融资的保护不利。从法律层面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致使借贷双方只能靠口头约定维护各自的利益。而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资金并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其中的风险不可小视。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一)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实际。针对当前现状,应抓紧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民间融资法》,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合理界定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从法律上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融资活动予以确认,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启动。2011年底,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只有以立法的方式逐步把民间融资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轨道,才能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二)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对苗头性问题要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银监局、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于放高利贷行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放贷、暴力讨债等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净化民间融资市场。而对于合法化的民间融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在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可考虑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隶属于银监会,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实行合规性和审慎性相结合的监督原则,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进行监管。

(三)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由于缺乏在全国范围内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没有统一的信用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做出正确和全面的信用评估和判断,这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使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还应该发展再担保机构,由政府的政策主导其发展,为我国的民间融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构建一个诚信、安全、活跃、创新的金融市场。

(四)加强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

民间融资资金和银行存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中间业务,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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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很久,尤其是温州一带,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形式、内容与规模不断变化与发展,但是其实质却未发上改变。然而我国的融资环境带有某种程度的扭曲与不合理成分,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融资难问题越发成为发展的制约瓶颈。针对民间金融的看法褒贬不一,在我看来,民间金融能否成为中小企业的“新解药”,关键在于其运行体制与规模是否合理,需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变一味的“堵”为正确疏导,主要从源头和渠道着手:

一、规范“源头”

民间金融市场上的“源头”即活跃的民间资本,如何通过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合理的规范民间资本的规模与结构以及投资方向等是对其规范的关键。规范“源头”要重视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切实改善实业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放宽投资准入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同步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创新。引导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依靠民间资本参股,特别是吸纳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资本,尽快建立专门服务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小型商业银行,促使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融资领域,组成金融机构或是建立投资基金。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使民间闲置资金汇聚到经济建设中,以有效的规模和结构参与到经济建设中,让民间的闲置资本活跃起来、运动起来,为社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二、合理“疏导”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合法化。目前的民间金融部分处于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灰色地带,适时适地的推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无疑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问题的“良药”,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使得相关部门有法可依,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2)强化民间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权力可以适当下放,由地方政府承担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以及对中小型企业的破产救助等。确认民间借贷的合法社会地位,将金融监管向县、乡、镇以及农村民间等基层延伸,引导其规范经济,较之正规金融,采取有差别的统一的体制政策,让其走上一条合法的康庄大道,促进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完善民间信用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3)发挥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不断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打破银行垄断,促进银行业平等有序竞争,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信心,让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密切监视国内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市场价格和国外资本流动趋势,发挥市场调节供求关系的价格竞争机制,促进民间金融自主有序发展。金融加速器机制的重要特征是它的双重不对称:资产负债表对公司投资的影响在经济下降时期比繁荣时期大,对小公司的作用比对大公司的作用大。金融传导机制的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与在经济下降时期是不对称的,金融传导机制对小的企业的作用更明显。此次金融危机便是很好的例证。金融加速器理论解释了“小冲击大波动”的经济现象,很小的一个因素冲击,例如技术冲击或货币冲击等,都可能导致经济的大幅波动。尤其是在经济衰退期,金融加速器效应表现的更为明显,而在经济上升期表现并不明显。为此,金融加速器效应带来的经济波动表现为缓升急降。正如下图所示

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在制定和执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金融加速器效应的客观存在,并通过判断选择合理的政策调控工具、调控力度和时机,以消除金融加速器效应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切实增强宏观调控的合理性、稳健性和可预见性。小型金融机构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能够以较低的信息成本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应充分发挥小型金融机构的这些优势,解决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加快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4)政府要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机构的发展,借鉴日本因对危机的经验,如下图所示,日本通过建立由信用担保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两部分构成信用补充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前者由信用担保协会、金融机构以及中小企业3方面构成;后者则由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信用担保协会两家机构构成,这两项制度共同构成信用补充制度。目前,日本全国有52家信用担保协会,协会的资金来源于地方公共团体出资和捐赠等,而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的信用保险运作资金则来源于政府出资。政府应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5)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完善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各地政府应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措施,提高办事效率。鼓励自律性行业组织发挥投资服务职能,及时向社会公开行业投资信息、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技术服务,引导民间投资者转向国家规划中的急需发展领域,减少盲目投资。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法律、财会、市场信息、企业诊断和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三、对“作物”即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的要求

如同对水有需求的作物,中小企业即资金的需求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固然离不开对其不断完善的要求。要提高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完善内部财会制度,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与信誉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及现代管理知识,不断在市场竞争实践中进行锤炼;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参 考 文 献

[1]唐吉荣.从温州民间融资发展看我国金融改革[J].发展研究.2012(1)

[2]孙建通.我国民间投资问题综述[J].观点综述陈时兴.2012(1)

[3]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探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

篇13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0日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它往往伴随着中小企业成长,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着强烈的共生关系,有着高度的共生性。一方面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各类风险频发,带来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尽管中央始终加大对民间融资的支持力度和管理力度,但民间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金融因其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不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浙江省经济的发展。

浙江省经济结构中有80%以上是民营中小企业,占浙江省所有企业数量的比例极高。然而浙江省多数中小企业融资却十分困难,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亲友借贷和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占据了总数的50%,而这种方式带来的高风险导致中小企业运行的风险较大,甚至将一些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一)浙江省民间融资形式。民间融资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中的借贷而言的。民间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①民间借贷,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②民间中介借贷机构,例如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③企业内部集资等。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特点。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大,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的资本丰裕。浙江省民间融资呈现如下特点:(1)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多元化,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居民闲置资金、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过程中的资金等。民间借贷主要流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2)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3)民间融资利率高。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较高,月息5分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已高达60%,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4倍上限。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形成原因以及风险类型

近几年来,浙江省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发,浙江省多地屡次出现企业经营者因无力承担民间融资的高息而“跑路”的现象,从中反映了民间融资风险之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我们从内因和外因两部分进行分析:

(一)内因引起的风险。由于民间融资自身具有隐蔽性、不规范性、极易造成民事纠纷等问题,所以民间融资比较无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内因引起的融资风险有信息闭塞风险和利息风险。

1、信息闭塞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地域、人员、区域等的不确定性,民间融资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所以导致了市场中有一定规模的私下交易、不规范的手续、简单的担保、没有凭证、无法让人掌握真实情况。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隐藏了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所以,民间融资市场内部引起的风险是十分严峻的。

2、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约定利息要合法”、“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等内容。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利率的约定也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过高的利率是违法的。正规金融的发展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由于正规金融的门槛过高,而民间融资对于人们的要求较少,所以人们一般会选择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而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对中小企业的负担,使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发展。

(二)外因引起的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化,所以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实施监管,也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民间融资的进行。而缺少了针对性的监管,所以造成了由外因引发的融资风险的形成。这导致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人钻法律漏洞进行民间融资。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生背信弃义的事情,这都是由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融资凭证往往只是一张字据,有些甚至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伴随着纠纷的发生,权责不分,违约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缺乏监管,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非法集资。外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主体风险以及监管风险。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是指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借款人出具字据,防止上当。民间融资许多都是朋友、亲戚之间进行的,民间融资的操作方式十分简单,手续不健全,且形式比较随意,往往只要立一张字据就可以了。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并不科学,主要依靠管理者的经营、信用和权威,而这种模式容易引发携款潜逃、转移等事故,而且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2、监管风险。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所以民间融资无序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缓解,民间缺少专门的金融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缺乏有关部门监管,导致民间融资长期在体制外循环,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这都是由于监管的不足所造成的风险。

三、浙江省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方法

(一)解决内因风险

1、在现代金融中,信用评价与公开机制都发挥了各自很大的用处,起到了很好的枢纽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从而来配置各种金融资源的信用体系,是民间融资发展且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做一番研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从而来更好地优化我国经济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信用管理体系: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约束限制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促进企业与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面向个人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交流、信息咨询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统一化建设与使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另外,作为一个新生不久的事物,民营金融机构因为各种如规模小、实力不足等原因,所以往往缺乏能力,不能建立自己的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需要政府与金融部门来为其提供,让民营金融机构来了解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还要同时加强对公众的诚信教育和法治化建设,维护公正守信的社会秩序,为民间金融健康、更加顺畅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三是通过帮助债权方评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风险几率,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放宽民间融资管制。通过民间机构来多元化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民间融资需要支持鼓励,增加民间资本的更多的投资方式,减少其产业准入的条件,增加民间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民间融资与银行融资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资金筹集市场;另一方面,银行融资的主体垄断性很强,在国家方面,受到的监管非常多,却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多变性所产生的不同需求,而民间融资却没有这个限制,能够根据其多变性来改变自身服务,更好地转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所以,我们要更加支持鼓励民间融资,降低产业准入条件,为民间融资创造更有利、更好的条件。

(二)解决外因风险

1、优化民间融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的风险,需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治理结构。民间融资是一种比较私人的行为,私人产权一旦融入市场后需要得到合理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相应的就需要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应对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且针对其实际的情况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央行已经明确表明,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合理有效的补充,民间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规范民间融资合同,可以从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特定性等多方面对民间融资来加以规定,限定民间融资的各个条件、范围和其操作流程,明确民间融资中融资人的行为规范,确保民间融资各类信息传递的畅通。针对民间融资合法与不合法性的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进行判断;加强民间融资的检测分析,及时掌握民间融资规模大小的变化、利率高低的变化、资金来源的变化以及运用的情况,将这些都纳入经济运营监控体系。

3、允许地方监管制度存在差异性。民间融资在各个区域的差异性非常大,因此不同区域地方的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间融资的固有模式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模式。这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民间融资拥有很强的人缘性,民间融资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并且与借贷参与者之间存在很强的人际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柴庆娇.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及管理规范研究[J].Commercial Accounting,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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