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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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投资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创业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十六大以后,创业投资业迎来了一个发展的良好时机,创业投资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正确评估创业企业的价值。正如成思危先生指出的:创业投资目前主要应支持真正有创新的技术,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而占领技术制高点。在创业企业初创、开拓、成长和成熟四个阶段中,初创和开拓发展期是培育创业企业的关键阶段,也是创业投资应突出的重点。
创业投资,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
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注入资本,并努力实现风险企业的高成长性,以获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一、创业投资的特点
1.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高科技领域。创业投资追求的目标就是高资本收益,而高资本收益往往存在于高科技领域,所以高新技术创业成为创业投资的重点。
2.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由于创业投资主要是支持创新技术与产品,技术及市场等方面的风险都相当大,其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据美国一些有丰富经验的创业资本家介绍,在他们所投资的项目中一般只有三分之一相当成功,三分之一持平,还有三分之一血本无归。但由于成功的投资项目回报率甚高,故仍能吸引一些投资人进行投资。
3.是一种长期和多阶段的重复投资。创业投资往往采用分阶段的投入方式,一般要经过3年~7年才能通过蜕资取得收益,而且在此期间通常还要在不同的阶段不断地对有成功希望的项目进行增资。因而常常被称为“勇敢而有耐心的资本”。
4.是一种专业投资。创业投资不仅向创业者提供资金,还提供投资者所积累的学识、经验,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并积极加入到与创业者共同创办的企业的经营管理,尽力帮助创业者取得成功。
二、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依据评估对象的性质、参照物及资料数据的渠道不同,形成了三种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cost approach),是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评估企业价值。在成本法的价值评估中,评估的价值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以成本方法评估重置成本价格。
收益法(income approach),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评估企业的价值。收益法是依据资产收益,经本金化处理来评估资产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资产收益和收益的本金化两个方面,且只能用于收益现值的评估。在使用该方法时,对被评估对象有以下要求:第一,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量来计量;第二,与获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相联系的风险报酬可以估算出来。在收益现值法中,运用的最为广泛和普遍的就是NPV法。净现值(NPV)在工程经济中定义为:“把各年的收入与支出,按投资收益率折现后与初始投资现值相减的差值。”如果企业的寿命期里均利用统一折现率,则有净现值的表达式为:
如果NPV>0,该方案值得投资;如果NPV<0,则不值得投资;NPV=0,方案收支相抵,取决于投资者的意愿。
市场法(market approach),是从目前市场价格的角度出发,参照市场类似资产价格来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又称市场比较法。其出发点是:构成资产的生产要素如同一般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而且资产的绝大多数种类也确实在市场上流通。按照替换原则,市场可比较的价格就可作为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依据。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有活跃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二是有可比的资产交易活动。
三、基于期权方法的价值评估
在前文中,介绍了创业投资往往采用分阶段的投入方式。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创业投资家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相机地采取应变措施。在每一阶段进行投资之前,创业投资家都会对已投资的创业企业的运行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再决定是否投资。他可以在环境好的时候扩大投资规模,也可以在环境不好的时候延迟投资、缩减投资规模甚至停止向企业投资。实际上,这种分段投入的操作方式在创业投资领域是相当流行的。这种经营灵活性应该具有价值,并为创业投资家所追求。另外,创业企业的战略成长也会带来效益,这也是传统的评价方法所没有考虑到的。创业投资家向创业企业注入第一笔资金以后,就相当于在未来得到了享有这种经营灵活性和战略成长效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期权,被称之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方法能够客观地处理一部分未知的信息,从而增加了投资机会在高风险情况下的价值。实物期权方法认为:不确定性产生了期权价值,而且不确定性越高,(在一定的范围内)期权的价值就越大。由此可知,正是对不完全信息的不同处理方式,导致了两种投资决策方法的不同。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投资企业用NPV方法判断不值得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而运用实物期权方法却认为其很有投资价值的原因所在。因此,探讨创业企业价值波动的随机过程,研究创业企业中所涉及的实物期权及其相互关系,对科学、准确地评价创业企业、项目的价值和创业投资的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我们从下面的一个例子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了解实物期权对价值评估产生的影响程度。
假设一个项目的初始投资为500万元,年现金流量为250万元,项目的寿命期为5年,项目的期末价值为100万元。假设创业投资家所要求的报酬率为50%,即用50% 作为该项目的折现率,创业家为了筹集500万元的创业资金,设计了以下三种融资方案:
1.直接要求创业投资家在项目开始时一次投入500 万元创业资金。
2.要求创业投资家分两年注入创业资金,每年投入250 万元,但是两次都必须投入,不能变更。即第二年的项目投资必然发生。
3.要求创业投资家分两年注入创业资金,每年投入250 万元,但是第二次投入与否由创业投资家根据企业第一年运作状况的好坏来做出决定,即是给创业投资家一个放弃投资和进一步扩大投资的选择权。
在第三种融资方案中,创业投资家有权利(即期权)决定是否在第二年继续投入资金250万元,而这种决策是在第一年末得知企业第一年的经营状况及现金流入信息后做出的。即:投资者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以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行使继续投资或终止投资的权利。如果创业投资家决定放弃,那么项目在第一年后就得不到任何现金流入,并且,项目的期末价值也和原来预计的100 万元不同,降为80万元。假设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概率各为50%。情形一:项目在获得第一年的250万元投资后,经营状况好,一年后其现金流为450万元,投资者决定继续投资。情形二:项目在获得第一年的250万元投资后,经营状况不好,一年后其现金流仅为100万元,投资者决定放弃投资。将上述两种情形作相应的现金流量分析如下:
两种情形下累计净现值的平均值:(378-206)/2=86(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在50%预期报酬率的前提下:
第一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12万元。
第二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71万元。
第三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86万元。
四、结论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如果不考虑期权价值,该项目的评估价值为负数,那么该项目的投资应予否定;但是考虑了期权价值,该项目的评估价值为正值,那么该项目的投资是经济合理的。从这一点上可看出,在创业投资中应用期权的方法进行价值评估,可以更真实、更全面的反映项目的价值,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正是由于创业投资中体现的期权特性促使我们利用期权工具进行企业、项目的价值评估,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融资决策。
参考文献:
[1]陈州民: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资产与产权,2000年第6期
[2]成思危:发展风险投资应分三步走.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2年05月22日
[3]刘健钧: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美)约翰・C・ 赫尔: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华夏出版社,2000
一、相关概述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评估行业在评估领域和评估范围上不断拓展,已经从原先的不动产评估逐步向着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等方向发展,拓宽了资产评估的空间和作用。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已经不再是针对单个资产或者几项资产的评估活动,而是能够实现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整体价值的评估。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涉及到的金额往往都比较大,能否确保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保障企业投资安全和企业投资权益,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根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实际需求,围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和方式,在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理论的基础上,切实提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部分权益的投资。在实际的投资活动中,大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活动都是将企业作为投资ο螅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有必要围绕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明确被投资者股东权益和企业价值情况。在进行投资评估范围界定时,其股东权益价值既可以是部分权益价值,也可以是全部权益价值。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了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两点,投资者在对这些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也主要是针对股票投资评估和股权投资评估这两点来开展工作。
第一,股票投资评估。对股票投资进行评估时,其评估的对象既可以是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股票。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当针对股票投资的不同类型,采取合适的、针对性的投资评估方法。围绕股票投资评估,对评估内容的选择上科学划分,在确保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象的界定。除了上述的股票类型划分之外,也可以根据其他划分标准,对股票投资评估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一方面,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对象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全面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充分考虑公司股票价格跟生产经营情况之间的关联,减少证券市场波动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造成的的严重冲击。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股票的收益情况以及风险承担的情况,将股票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由于股票波动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同时也不可预测,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将其作为不保本型投资来进行处理,这也表明了股票投资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收益的巨大变动性。
第二,股权投资评估。在管理实践中,股权投资最明显的特征是表现在股权投资在管理控制上的权利。它具体是表现在投资企业能够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控制,或者跟被投资企业一起共同实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依靠股权控制能够对被投资企业产生控制权。在具体的投资实践中,投资企业要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权控制,主要是依靠在被投资企业中选派股东等控制方法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通过这些股权控制方法,投资者能够有效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
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方法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两种。这两种方法具有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同时也会对会计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来讲,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进行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应当首先确定标准比率,并将以这一标准比率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在确定好标准比率之后,在资本市场中选取跟被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较高类似度的其他几家企业,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这些类似企业的参考比率,最后依靠计算所得出的参考比例和被评估公司的指标进行相乘,得出被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投资者在使用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又会根据使用参考比率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市盈率法和市净率法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指标来计算出被评估公司的企业价值。
市盈率法。市盈率就是将企业的市场价值跟企业的净利率进行对比,所得出的比率为市盈率。通过计算市盈率能够体现出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利润能力的认可。在进行市盈率计算时,可以按照具体的计算内容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当期市盈率,另一方面是预期市盈率。当期市盈率是将企业的当期净利润按照企业的市场价值进行比值计算后所得出的市盈率,当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可以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而预期市盈率则是通过将对其被投资企业预期净利润除以公司市值之后所得出的比率,预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能够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净利润情况,这两种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分别体现了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和预期盈利能力。市盈率法适用于周期性弱的公司,如公共服务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有着自身的优缺点。其优点是市盈率这一指标计算相对比较容易,所获取的数据也比较简单,用户通过简单的计算步骤获得这一指标,并依靠这一计算结果更为明确地获得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投入产出以及其收益的状况。与此同时,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涵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政策,能够依靠这一指标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价。同时市盈率法也有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计算市盈率时,应当明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数值为负时,并不代表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为负,因此当市盈率计算结果为负数,并不能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产生实质性作用。另一方面,在计算市盈率时,所获取的公司利润指标往往会受到被投资企业管理者的影响,如果被投资企业利润指标波动范围比较大,也会影响到市盈率法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市净率法。市净率法所体现的是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市净率发可以划分为当期市净率和预期市净率两种。市净率法跟市盈率法具有相同点,其相同点主要是体现在两者都是通过预期市净率来对被投资企业未来的企业价值情况进行评估,能够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本质。使用市净率评估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在呈现负数的情况时,能够通过补充市盈率方法对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依靠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在计算相关指标时,所需要的股权账面价值指标获取相对容易。同时,假如被投资企业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具有一致性时,采用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果能够很好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变动情况。跟市盈率法一样,市净率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假如部分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则采用市净率法往往不科学,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另一方面,对于当前的大多数高新技术产业来讲,由于企业股权价值本身并不高,依靠这种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不合适。另外,假如被投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具有一致性,采用这一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往往会导致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账面价值相互之间不能够进行科学对比,采用市净率法进行此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与市盈率法不同,市净率法比较适合周期性强的企业,如银行业、保险业等。
第二,绝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是相比较于相对估值法而言的,绝对估值法这一方法在使用上并不参照于相对指标,而主要是依靠经济附加值等绝对指标来进行计算的,以此来获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论,计算得出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一般来讲,投资者在使用绝对估值法时也可以有比较多的具体方法,通常情况下经济附加值法使用比较广泛。使用经济附加值法进行绝对估值计算计算时,其指标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EVA=NOPAT-(IC*WACC)=IC(ROIC-WACC)
上述公式中,NOPAT表示税后营业净利润,IC表示投资资本,ROIC表示投资资本的回报率,WACC表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绝对估值法的使用科学性,研究者在上述公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经济附加值法公司价值评估的模型。其公司价值评估模型可以表示为:
Vt=ICt-1++FGA
上述公式中,Vt表示企业评估价值,ICt-1表示t-1期中的投入资本的价值数值,EVAt表示的是第t期EVA值,FGA表示的是未来能够增长的现值。
使用绝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相比较于相对评估法,绝对评估法能够准确地计算出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能够将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决策跟股权价值之间实现紧密连接。但是,使用绝对值法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计算绝对估值指标时,其计算过程往往会受到市场中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深刻,同时也往往产生折旧效果。这些都不利于绝对值法在评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时的准确性,会对评估结果造成一定的偏差。绝对估值法适用于经营稳定、有稳定股利发放的企业。
四、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会计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可以对会计产生一定的影响,它能够为企业会计计量提供必要的核算价值基础,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数据来源。一般来讲,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于会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会计初始计量的影响。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初始计量,主要是反映在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上。投资者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时,可以将其视作获得投资成果的公允价值,也可以将其视作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所付出的所有价款。如果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具有科学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决策管理意见,对于提高投资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是对投资企业减值准备工作的影响。如果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低于企业的账面价值,投资者就需要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充分考虑减值准备计提工作,以此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企业财务管理者还应当对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准确的核算,避免因为被投资企业价值信息人为操纵所造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偏差,可以依靠第三方减值测试等手段方法,提高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准确性,减少投资损失,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效益。
另外,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必要过程,通过比较用估值方法计算出的公司理论股价与市场实际股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指导投资者进行具体的投资行为。准确的估值定价可以帮助投资者抓住市场机会、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家凯.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问题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6.
二、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改进措施
在上市公司的管理中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有很多种,至于使用哪一种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合理斟酌,首先可以将企业的股权进行分类,以便于会计核算分析。另外一种情况是上市公司能和被投资单位进行共同控制与相互影响,比如在某项经济活动中可以实现双方共同控制较为重要的生产经营决策和财务事件,而相互影响是双方在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决策中有参与权,但是没有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投资公司对投资单位没有影响关系,也没有控制权,那么市场上也没有任何权益的产生,这种情况下需要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在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成本法和权益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比如成本法向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利用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价值要作为最初的投资成本按照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核算。这种转换的主要条件是: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失去了影响力和控制权,长期股权投资的经济价值不能准确的核算出来,此时投资公司仍然继续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控制力,这时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将原持有的股权与新增股权分别处理。首先可以通过商誉形式,利用应得利益的比例衡量投资企业持有的净资产价值和原有股份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余额就没有必要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否则就应该做适当的调整。而权益法向成本法进行转化的情况一般是由于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新增的投资金额或者是追加的投资转移到其他隶属公司,应该依据会计核算相关规定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外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消减投资现象,导致股权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这时需要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以便为改变核算方法提供基本依据。
关键词:对赌协议 国企
一、引言
对赌协议,又称“价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它是企业在融资时与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的一份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共同约定一定条件,如果条件实现,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如果条件没有实现,则投资方享有一定权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私募股权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未来经营不确定性风险等问题而无法对企业的价值做出合理估计,便选择与融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企业估值的问题。我国企业在与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时,存在一定的博弈,所以价格调整机制在引入我国后被业内人士称之为“对赌协议”。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在其企业融资中面临一定的问题,将对赌协议运用到国企中,能有效解决国营企业的融资难题以及对国企的制度改革有一定积极作用。
二、研究现状
(一)对赌协议的理论性研究
对赌协议最初在我国资本市场兴起时,一些学者对对赌协议的概念、理论基础、调整机制等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程峰(2007)在《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中对对赌协议的概念、本质及要素进行了阐述。罗青军(2009)《对赌协议:内涵、风险收益及其决策模式》介绍了对赌协议的内涵及其常见模式。姚泽力(2011)在《“对赌协议”理论基础探析》中,从理论基础的角度对“对赌协议”进行了探讨,认为其理论基础包括委托―理论、激励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博弈论和期权理论。
(二)法理角度的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属于标准的射幸合同,其基本性质符合射幸合同,认为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运行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薛飞,2009;谢海霞,2010;傅穹,2011)。但张先中(2013)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机制研究――以我国公司法资本规制为视角》中认为对赌协议的法律机制呈多样性,解决其法律效力时仅用单一类型的合同并不可行。另外,部分学者认为对赌协议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不能一律禁止,而应加强监管,认可对赌协议的合法地位,促进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王云霞(2013)的《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李有星、冯泽良(2014)的《对赌协议的中国制度环境思考》等。
(三)企业运用的研究
部分学者以国内签订过对赌协议的企业为案例进行分析,从成功与失败正反两个方面总结经验,对我国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提出了建议。冯雪(2011)《对赌协议的博弈分析――以蒙牛集团的对赌协议为例》以蒙牛的对赌协议为例,进行博弈分析,认为重复博弈结构的协议能提高融资方赢得对赌的概率。王振家(2013)在《中国企业对赌协议的动机和经济后果研究》中通过对国内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企业签订对赌协议主要是因为企业面临的快速成长机会以及融资困境,而对赌之后又会出现控制权转移、管理者短视等经济后果。
综上,国内学者主要从理论、法理学、经济学、企业运用等方面对对赌协议进行研究。对赌协议的实证研究和国有企业的运用研究是目前的研究空白。由于签订对赌协议的企业大多数是非上市公司,对其数据收集十分困难,另外对赌协议对企业影响的时间跨度很长,所以对赌协议的实证研究可行性很小。
三、对赌协议在国企中运用的意义
根据融资优序理论,企业在融资时,选择融资渠道的顺序一般为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但国有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的顺序时却与此相悖。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高度重视资本的内部积累,在融资过程中优先利用企业内部积累的资本。相比之下,我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并不重视内部资源的积累,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特殊的体制环境所造成,所以国有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就直接越过了内部融资。上市国有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一般偏向于配股、增发股份等股权融资方式。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外部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约束力很小,加之股权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所以上市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受到这些原因的驱动。而非上市国有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则选择债务融资,且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有银行信贷。一份债务契约理应会给企业带来硬性约束,但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产权归属相同,国有银行难以对国有企业带来硬性约束,不少国有企业存在延迟偿还贷款、不偿还贷款情况。另外,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上缺乏理性,为了能筹集到资金,他们不会害怕贷款的高利率。所以,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都是高负债的资本结构,财务风险较高。这些高负债的国有企业终究会面临无款可贷的情况,而与私募股权基金鉴定对赌协议,能给国企筹集资金,帮助国企渡过暂时的困境。所以对赌协议对于拓宽非国有企业融资渠道、改善资本结构有着重要意义。
四、对赌协议在国企中运用的障碍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对赌协议做出明文规定,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时,就只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约束,对赌协议在国有企业中运用就会面临一些法律障碍。
(一)股权转让的限制
对赌协议的履行往往涉及到企业股权的转让,如果企业达到签订的对赌目标,投资方将以较低价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融资方,如果未达到对赌目标,企业将以较低价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可以按照彼此约定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即为完全自由。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非国有股权的转让不会受到限制,除非转让的股权处于锁定期内,则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 141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38 条的规定。另外国企的大部分股权属于国有资产,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时还必须得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当对赌协议涉及到较少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时,必须得到如国资委等机构的审批。如果转让国有股权的比例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还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审批对赌协议时会相当谨慎,特别是涉及以象征性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对赌协议,审批机构会担忧背上贱卖国有资产的嫌疑。凯雷与徐工对赌协议的取消就是一个实例。以上规定会构成国有企业与私募股权顺利签订并运行对赌协议的障碍。
(二)国有资产转让时的价值评估
我国对国有股权转让的价值评估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对国有资产评估做了明确规定。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时,转让的股权首先要经过具有资质、经政府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随后资产评估报告需经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然后才能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时,交易将会被暂停。在涉及到企业股权转让时的对赌协议,如果国企未达到约定的对赌目标,则会以象征性的低价将国有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者,如此严格的程序会使得这类对赌协议无法付诸实现而失去现实意义。另外,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在实务中,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常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一般采用“动态调整评估法”,这种方法对企业估值的根据是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估值方式的不能,使得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难以在企业估值问题上达成一致,对对赌协议的顺利签订构成障碍。
(三)对赌协议低价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
在涉及股权转让的对赌协议履行时,股权的转让牵涉到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在对赌协议的实际运用中,股权的转让往往按很低的价格进行,甚至无偿转让。这必然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机关会要求股东按照所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五、对赌协议在国企运用的建议
(一)发展具有政府背景的私募基金
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都是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参与国内企业对赌的大多是具有外资背景的私募股权基金,如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一方面,PE参与国企对赌会因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而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具有外资背景的大型PE参与国企对赌会受到更多限制。由政府机构主导、社会各方参与下成立一个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的控制权在政府,而其投资方向也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这类性质的私募基金与国企对赌时,即使国企对赌失败,其所有权转让给私募基金,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对赌协议签订、股权转让的审批也会很顺利。但这类私募基金与国企存在“同源”的问题,如何设计该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值得研究。
(二)改善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
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这些评估办法没有关注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发展空间以及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的价值,不能合理评估企业的真实价值。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应该借鉴外资私募基金采用的“动态调整评估法”,与国际接轨,改善现有的评估方法。Z
参考文献:
随着新会计原则的施行,对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自然存在不同的会计核算途径但是很多企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是不能直接兑现成股份流通的,所以这些企业要通过置换股份获得利润一般都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由于现在对上市公司股份置换的顺利实行,使企业掌握的股权变为能够流通的股份了,那么新会计原则中所确定的资产成本核算方法则更多更繁复了,因此如何正确调整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便成了当下必须之行。
1、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成本法
股权投资通常是指通过投资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者以别的形式投资其他企业,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一般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股份实现的。
1.1成本法的概念
成本法,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根据已掌握的股份评估被投资企业的价值预测其再次投资的成本,同时考虑各种贬值因素,将附带损失从成本中扣除后而得到的商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1.2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一方面体现了会计原则中的重要性原则,一方面很恰当的符合了控制型的股权投资的经济本质。这种核算方式一般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控制力强弱的两种不同情况。
2、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权益法
2.1权益法的概念
权益法是指以投资时支付的资产价值计价,然后依靠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利益的变动对投资的价值范围进行调整的方法。
2.2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权益法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选用这种核算方式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当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掌控越多,控制力越大,影响越大时,一般选用权益法核算。可是,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影响力、控制力时,这种方法则不适用,此时应该改用成本法来核算。
3、股权投资中核算方法的相互转换
3.1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化
当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化时,成本法下核算的股权投资的所有价值则要作为最初的投资成本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其一,原持有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失去控制力、影响力,长期股权投资在市场中没有得到报价和经济价值不能很准确的核算的出来的,又因为此时不断地投资最后导致公司持股的比例上升,从而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将原持有的股权部分和新增的股权部分作分别处理:
(1)通过投资比较表现的商誉形式,利用应得利润的比例衡量被投资企业持有的净资产的价值份额与原持有的股份价值余额间的差额,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价值份额超过了原持有股份的余额,就不用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当原获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超出了被投资企业可识别净资产价值份额时,公司则会出现亏损的状况,此时理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作出调整,并对损亏与盈利进行仔细清算。
(2)对于新获得的股权部分,将之后新增的投资成本与持有的股份价值做比较,股权投资成本多于在所投资的企业中持有的可识别的净资产价值的份额的,就不需要调整投资成本了;相反,如果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超出了在所投资的企业中持有的可识别的资产价值的份额,没有给公司带来正面的经济效益,反而会亏损,则应该立刻对投资成本作出调整,同时应合理计算考虑来取得别的地方的收益。
(3)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可识别净资产价值的波动影响到原持股比例的部分的调整,必须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投资的日子起到新进行投资的日期之间。在此期间所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净利润价值份额,应在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其他收益;对于新增的股权投资,也应从投资日起到另一投资日截止,对这一时期公司的利润效益进行核算,应记清亏损及收益,以及合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其二,对因长期投资导致对被投资企业从无影响力和控制力到有很大的控制能力和及重大影响时,应该按照投资比例的转变重新确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2权益法向成本法转化
第一,由于投资期间,对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金额或其他缘故追加投资,是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相应股权掌控转移到对它的子公司或隶属公司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合法的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除此以外,因为投资期间削减投资,导致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开始的权益法改成成本法的,应当以改变核算法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本数据。
4、新会计准则下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利与弊
其一,新会计准则下选用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有利之处是:简化了长期股权核算方法,提高了它的简便性程度,有利会计人员的工作;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提高和保证了会计工作的质量。
其二,它的弊端是:核算办法太过注重表决权的比例;处理多重持股和交叉持股时准确度不够,会引发资产泡沫;过度重视清算性股分利润,违背了会计原则的重要性原则;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各个地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呈现出多元化。股权投资核算规则的优劣,直接就影响着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所以,选择适合有效的核算方法是一个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重中之重,必需要正确处理与调整好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之间的关系与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刘玉芝.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探讨[J].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一、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就是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是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估值较低,导致投资收益较差,投资者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民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透明,财务监督机制缺失,导致企业价值估值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没有充分使用贴现现金流方法的优势,没有对财务指标估值方法和期权期货估值方法进行比较。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市场股票价值的重要性,没有根据公司股票的净现值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综合定价,导致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得到准确的计量,使得投资者难以辨别优秀企业,投资风险增大。
(二)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法人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资金网络越完善,投资者在使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时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就会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阻碍,降低投资收益,加大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可能会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企业内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体系,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记录和分析,没有对投资者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也没有及时建立投资者实名档案,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不了解,给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带来风险,合约资金无法按时按量到账,呆账坏账问题时常出现。
(三)来自企业运营工作中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复杂的投资方式,需要花费投资者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投资者需要寻找融资企业,并和融资企业进行多方谈判,及时着手准备法律协议,再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安排资金入账工作,这一过程通常会耗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要及时跟进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而权衡项目融资的盈利性、经济性、灵活性和降低风险的好处。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要及时更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由于技术故障引起的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成熟技术还是创新技术,无论是那种技术都要注重风险防控,对项目技术、设备可靠性、生产效率和质量、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识别控制技术风险。
(四)外部环境中的风险
根据公司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可知,企业开展投资活动会面临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待不同的风险,企业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外部环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系统性风险,企业内部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投资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统性风险,则只能依靠国家从宏观层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场制度,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投资者往往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系统性风险。外部风险通常有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等,外汇风险又可以分为不可转移风险或者汇率/,!/波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时,部分国家借口资源保护要求企业承担环保成本,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损失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建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风险的特点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预测风险的大小和破坏程度。企业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风险等级来制定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方案。企业要了解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要明确风险事件发生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风险评估的内容,并要根据财务工作业务性质来选取风险评估指标。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定直接影响到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选取不同的评估指标将会得出不同的风险系数,因此企业要合理选取风险评估指标,可以运用财务信息建立计量回归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来分析各项指标对风险的影响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规范性分析,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重视风险评估方法的选取,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观评分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情况来合理选择。
(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和重点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就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要符合企业总目标要求。企业战略目标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风险管理活动也要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企业要在不同的投资项目的
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选取最佳的筹资方式,企业要注重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慎重使用财务杠杆,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其次,企业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要根据重点防控内容来选取金融工具,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企业的财务风险往往取决于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企业资金周转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时要对不同经营环节中工作重点进行分析,因为企业在不同的环节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 (三)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重视合同
一、 国外PE估值方法概述
1. 数据的获取和分类。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获取数据的主要通过网络问卷、公司文件、公司调查、媒体追踪、私募股权基金数据库获取相关数据。这一环节,数据分类中不仅有财务数据,也有相关行业、高管层、被调查企业有关的各种数据。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对这些数据分门别类的进行了甄别、加工,并存入公司运行多年的数据库中,为开展公司估值获取充分的数据资源。可以把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数据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财务数据;另一类是社会责任数据。
基础财务数据是为了运用财务估值模型做准备的。通过企业三大主要报表的关键财务数据,为相关财务分析做好了基础准备。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在分析目标公司时,加入了情境分析,对不同预期的项目收益状况进行了预测描述;同时,有些报表中,加入了EVA的衡量指标,但使用的EVA指标相对简单,并没有对传统会计程序中利润与资本数据的重新调整,这部分指标多是对自由现金流模型的一种解释和补充。
社会责任数据是对非财务指标的概称。国外的投资公司非常注重非财务指标对投资的影响,主要包括:环境、社会、政府关系(ESG)。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的企业文化中,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属性;另外,在运用贴现方法中的贴现率这一关键性指标中,引入了社会责任属性的影响,并且予以量化,直接决定了公司的估值。
2. 模型的建立。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总体的估值模型,分为三类决定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经济因素中包含:公司治理、风险衡量、品牌价值等;环境因素主要包括:运行效率、气候战略、环境报告书等;社会因素包括:人力资本、股东权益、价值链管理等。
简而言之,这一模型由财务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构成,通过现金流贴现的方法,并将社会责任指标量化,决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终获得公司估值。这其中有两个难点:一是数据的准确性;二是社会责任指标的量化分析。
二、 模型分析
1. 财务估值模型分析。
(1)PE的主要财务估值方法。
贴现法和相对估价法是国外PE主要采用的估值方法,我国的PE由于受到数据准确度和可得性的影响,很少用贴现法,主要运用相对估价法和资产评估的方法。期权法由于其复杂性,实务中并不多见。
贴现是西方财务理论的重要成果,这一方法解决了人们对于未来价值的比较问题,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未来产生现金流贴现的总和。从贴现的技术上看主要分为红利贴现、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
相对法的基本观点认为:同样的资产应该具有相近的价格。事实上,相对法的前提是认为在同一市场内,各类资产是可以比较的。也就是说,市场的有效性是比较的重要前提。所以,选择有效市场范围,及可以用以比较的对象的合理性,是这一方法的要点。
资产评估法,是评估机构通用的方法。中介机构的评估方法包含了未来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与贴现方法相近的财务理念。但在私募股权基金实务中,对资产评估的重要合法性要求是出于国有背景投资机构的需要。按照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的买卖需要完成进场交易及评估备案等环节。国有资本占有控股地位的投资机构需要完成在财政部、或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与备案。
(2)贴现方法在PE估值中的运用。
企业估值和公司投资理论的发展,形成了资产组合管理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套利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这些理论的基本逻辑就是公司价值本质上就是未来预期现金流的现值之和,说到底,这些模型的根本就是最为朴素的“贴现”财务理念,“贴现”也正是PE主要运用的估值手段。巴菲特谈到自己的投资理念,主要是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考虑重点是公司在未来10年内能够创造多少每股税后利润总额,再考虑以当前价买入,10年投资期内能获得多高的复合回报率。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运用了DCF估值中的自由现金流贴现进行估值,对IRR的计算与国内PE公司也有所不同:一是加大力度进行情境分析,加入多项调整参数(CPI指数、增长率、开工率等10余项指标);二是现金流测算关注视角不同,国内基本上还是通过融资现金流、投资现金流、运营现金流三项传统现金流指标估算,国外PE在IRR计算过程中,没有用传统现金流指标,强调通过债权现金流、权益现金流,从股东角度关注企业现金流的安全边际,而不是从企业经营角度关注现金流指标。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参股企业(不控制,不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新准则下后续计量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比较见表1: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协调,优化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分工,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情况发生。
(二)权益法具体应用的变化
按照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新旧准则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新旧准则在细节方面差异较大。
1.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发生了改变
在旧准则下,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时,直接以被投资单位当年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为基础确认即可。在新准则下,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时,应当以调整后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为基础,除非这些调整不切合实际。这些调整一般包括:
(1)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母公司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商品销售成本,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的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按照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也可以不进行调整。
(2)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经过上述调整,虽然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的程序比较复杂,且一般会涉及很多期间,不易操作;二是投资企业当期收取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与前期确认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对应关系减弱。
2.对超额亏损的确认不同
旧准则下,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准则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不仅仅限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首先,应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直至冲减为零;其次,冲减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其他长期权益至零(其他长期权益主要指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但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最后,如果企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上述相反顺序依次调整预计负债、其他长期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变化
旧准则下,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新准则下,除将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外,还需考虑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的处理。处置境外投资时,在合并报表层面还需考虑其对应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在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新旧准则都规定,投资方除了以调整后的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转让该投资时,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按照相应比例将其从“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下调整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此处理不改变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也不改变投资企业的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结构。而新准则规定,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按照旧准则操作,在该投资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原直接计入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部分依然以资本公积的形式存在,账面反映的该项投资的整体收益与事实存在差异。新准则的规定明显优于旧准则的规定,相当于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成了该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的清算,更客观、全面的反映了该项投资的实际收益。
针对外币报表折算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的损益。而旧准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四)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变化
股权投资差额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二是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采取了十分简单的处理方式。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依照合同规定或在不超过10年进行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新准则对股权投资差额不再采用过去的综合摊销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因而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不确认商誉。合并对价与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部分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其他方式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区分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进行处理。在母公司报表层面,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负商誉不予确认,在合并当日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单独确认为商誉,期末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被投资单位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即需按照购买日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后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基本一致。由于不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必单独确认商誉。负商誉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计算投资收益时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变化
1.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有所改变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可见,在旧准则下,无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期末都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首先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较旧准则而言,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年末减值测试的工作量。
2.减值准备的转回受到限制
旧准则规定,已确认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提取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以后期间均不允许转回;对持有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其他参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
二、实施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企业的主要财务影响
(一)对母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情况造成冲击
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该变化对合并财务报表没有影响,但对母公司,特别是控股型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影响较大。权益法和成本法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如何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要求按照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损失),收到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成本法则规定,只有在收到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当年的盈亏不会影响投资企业的利润。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发放的股利远低于其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核算方法改变后,在子公司持续盈利的情况下,母公司采用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要低于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账面所反映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也远低于按照权益法核算时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在子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则正好相反。这一变化对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或者控股型公司影响较大,客观上也要求企业适时调整业绩评价体系中的财务指标。
(二)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企业资产的大幅波动,为企业操纵会计信息提供了新途径
新准则下,对于除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之外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可以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的长期股权投资,绝大多数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或者战略配售时在一级市场上申购的,其成本一般情况下均低于市场价值,因此对此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将会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较大影响。而在首次执行日之后,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的变化来调整账面价值,在资本市场剧烈震荡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也将随之大幅波动。
新准则还规定,当对一家公司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如果该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实务中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时一般都按照享有的表决权确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等途径,来减少其所享有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进而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从而达到增加净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调整当期收益的目的。新准则的这一规定为企业操纵会计信息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迫使公司改变原有的财务政策
1.需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实务中,一般都以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进行后续计量后,在子公司不分配利润或分配较低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自身没有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收益不足以弥补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实施新准则后母公司的净利润有可能很小,留存收益甚至有可能为负数,这样就不具备分红的前提条件。但按照国家财政及证监会的要求,或者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的预期,企业需要进行利润分配,为此就必须调整对其所属子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要求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2.需适当调整公司的筹资策略
执行新准则后,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有较大变化。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以及发展能力与之前相比也会有改变,这种改变有时候甚至是颠覆性的。在准则执行之初,这些变化必然会引起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的高度关注。因此公司在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需适当调整公司的筹资策略,采取合理的筹资方式,调整筹资规模。
(四)对会计实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需增设备查簿,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实施新准则后,部分会计处理和会计信息将不会进入企业的会计账簿,但这些会计信息是以后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表所必须的。企业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这些信息。如: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分录;投资取得日被投资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等。上述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需制定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流程
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的确定不能单独依靠财务部门,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规范和流程,明确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做好公允价值确定过程的记录,做到有据可依。在长期股权投资取得阶段,首先应当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对象进行审计、评估;其次,由专门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评估增值的理由是否充分等。审查通过的,需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批复后,将评估报告交会计处理并存档。
三、有关政策建议
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一)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会计信息监管的情况下,允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减值因素消失,价值回升的情况下进行转回。之所以不允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操纵利润,另外也是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一旦发生减值,其价值恢复的可能性较小。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后其价值就不会恢复,新准则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二)在母公司报表层面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亦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旨在强调法律实体的概念,重点在于从法律实体的角度反映投资资产的业绩。权益法则强调同一管理阶层下的经济实体,使用权益法提供的损益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仅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而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采用权益法,这构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项实质性差异。从控制以及掌控被投资单位分红能力的角度来讲,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度显然要大于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但为什么反而要对掌控力度不强的未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予以确认?因此建议在母公司报表中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上市公司逐渐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大的结果表现。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为达到资源的有效整合,上市公司采取资本收缩和扩张的手段进行股权转让实现上市公司重组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促进上市公司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一、定价依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实质上指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在新旧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换,转让方交出控制权获得另一种方式的权利,受让方获得控制权的同时丧失其他方式的权利。
(一)影响股权转让价格的因素
目前,净资产值的大小作为衡量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定价的重要指标,对股权转让价格的影响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非绝对性影响。因此,在任何一种转让方式或转让情况下, 以下因素的也应该被列为考虑范围之列。
1. 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其生存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获得利润,企业盈利能力大小决定了未来的发展空间。企业回报投资者的主要途径是分配经营活动产生的税后利润,因此,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也是投资者所看重的能力,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内在价值”。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 其股权相比较于盈利能力弱的企业,对投资者而言,更能激发投资者的兴趣。
2. 企业股本的总规模。一般来说,股本总的规模较小的企业未来成长性大于股本总规模大的企业,它的发展空间相对来说大一些,投资者未来可分配到的利润和分配得到利润的可能性也较大,同时由于企业的资源有限,而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源等于总资源与股本数的比,股本数越小,单位股本资源量越大。这样来说,投资者一般都是偏好规模相对较小的上市公司股权,因此其转让价格要高于股本规模大的公司。
3. 股本转让比例。转让比例的大小决定投资者在企业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决定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的影响力大小,转让比例小的受让方只能获得从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利,而转让比例较大的超过一定限额的受让方,不仅可以获得分配收益还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因此转让比例大则定价高, 转让比例小则定价低。
4. 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再融资能力的强弱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现有的综合实力的强弱以及未来的发展能力大小,再融资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其对投资者而言可信赖度高,其国有股权转让定价要高于再融资能力弱的上市公司。
5. 受让方性质。投资者可以为国有单位也可以为非国有法人单位,只有当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法人单位时,才考虑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定价问题,因为股权在国有单位之间转让的情况下,相当于资产在不同的国有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属于结构上的变化,不会引起总资产总量的增减。
6. 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性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大,容易引起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供小于求,有利于权的一方,可以适当提高价格;相反,一些吸引力较小的特殊行业,供大于求,股权转让价格较低。
(二)公司价值的评估
1. 估价模型的评价
(1)账面价值调整法
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我们可以获得不同的账面价值,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不可以通过账面价值大小反映。反映了历史成本、沉没成本等方面资料,而投资者更在意的是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大小,如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相关的企业品牌等无形资产无法通过资产负债等账面反映,导致此方法适用性受到限制。
(2)市场比较法
市场法是基于有效市场理论建立起来,它要求信息完全的充分竞争,实现竞争均衡的同时实现市场的效率。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而言,诸多历史因素导致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竞争。一方面是股权分割:同时存在着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使得同股不同权;另一方面是市场分割:不同的证券市场的存在,理论上存在套利机会,造成竞争上的不完全性。
(3)贴现法
从企业角度看,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股利政策的变更以及企业资本结构、财务决策的不稳定性,企业难以确定一个适当的贴现率。考虑到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和调整期,企业的盈利预测缺乏准确性。从市场角度看,市场发展不健全以及市价的变化,使企业现金流估算前后可比性和可信度差。
2. 选择恰当的价值评估方法对公司进行估价
没有任何一种价值评估方法能够适用所有情况。在现实操作中,往往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并用,得到多个参考值。判断评估方法是否恰当的标准是其与企业实际价值的贴合程度。基于成本的账面资产调整法,在评估权益价值方面的准确性较差,但评估总资产价值方面适用性较高,同时通过账面数据调整直接得到,简单省时省力,可作为辅助的评估方法。基于商场比较的市场比较法,在非有效市场下,不适用,不可对公司进行估价。基于现金流预测的贴现法由于资本市场的复杂多变,使得贴现法的预测难度大,难以推广。
(三)产权定价的两种计量属性的对比
1. 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定价方法不能反应资产的实质。考虑两个极端情况:如果被投资企业处于持续亏损,若仍然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将难以吸引投资者;相反,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良好,拥有持续经营的能力,若仍然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会导致低估国有股权价值,对国家来说是一种损失。相比较而言,公允价值计量是交易双方自愿采用的数值,符合资产定价的实质。一般来说,公允价值包含三个层次:活跃市场的价格、交易双方协定的价格、类似替代物的现行价格。
2. 公允价值计量的局限性
会计领域的学者对会计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会计信息系统,即财务会计,其主要目的向利益相关者在一定的期间提供一定信息,实现企业效用最大化;另一种认为“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即管理会计,包括计划的制定、实施、控制和考核与评价”。公允价值产生的动因在于它代表当下时点的价值,但是,公允价值也有其局限性。如在国有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尽管资产的定价方式并不完善,会计核算方法还是相对合理和准确的,在多种计量属性中,公允价值最贴近市场价格,同时也最能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并且我们要将资产的计量和会计的目标联系在一起,信息和决策的有效性这两种目标促使会计信息质量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寻找平衡,最终导致会计计量属性难以确定。
3. 历史成本计量的局限性
理论上,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的股权投资的价值等于未来获利的大小,取决于企业未来动态的经营情况。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数量上看,“净资产等于企业某一时点的资产值与负债的差额”,是反映过去某一时点的价值,没有考虑未来因素的影响。
二、研究必要性
(一)保护国家利益,保证国有资产完整
国有股权的所有者是国家,恰当的国有股权定价机制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二)抑制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相关的定价机制可以减少犯罪的漏洞,降低违法犯罪的机会。
(三)建设和谐的资本市场
良好的资本市场运作机制,有利于促进股权转让双方公平合理的进行交易,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建议
(一)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承担自身使命
立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发现漏洞及时修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定价的监管力度,扩大监管范围,司法部门应该对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滋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二)建立与国有股权转让定价相关的中介制度
在选择国有股权评估单位时,应当衡量从事国有股权转让的中介部门的技术、规范程度以及资信能力。
(三)建设规范地证券市场
在重要的岗位还需要聘用符合任职资格的人才,并定期进行学习培训,和有目的的调换职位,提高职员的综合能力。
总而言之,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制度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愿的表达,股权转让价格根据转让双方实际情况,协议确定,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李阳.国有股股权转让定价中计量属性的理论分析[J].金融会计,2015(02).
[2]常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研究[J]. 财经界(学术版),2014(05).
发展历程
PE的投资特征是收购非上市企业股权,以其专业技能帮助企业提升内在价值,并实现成功上市;随后在合适时机以股权转让、售卖等方式退出企业,从而获得原始投资的高倍增值,牟取差价利润。PE收购企业之后,通常会放在手中一段时间,最长有等待十年后再出手的。专业人士表示,PE的投资年收益率一般在20%以上;如果拿到好的项目,其收益率将远远高于100%。
与传统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PE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大大增强。更重要的是,获得PE投资的CEO在从长远角度出发整顿公司时,能够获得更大的自,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实现公司长期的战略转型目标而非季度业绩以及如何安抚公众股东上面。PE的这些特点使得诸如杰克・韦尔奇、郭士纳、德雷克斯勒这样曾经叱咤风云的商界明星正一窝蜂似的开始为这些机构工作。德雷克斯勒表示,私人股权资金才是一种真正关心长期股东价值的所有制形式。
当然,由于所投资的是非上市公司,公司真实信息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对于PE来说,这是风险较大的主要原因。也正因为如此,私人股权投资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非常高。投资是否顺利,能否有盈利的前景,都要取决于管理人的直觉判断、经验、人脉、交易技巧以及投资之后与企业管理团队的沟通等等。因此,为了对管理人进行激励,PE一般都会采取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即管理人作为一般合伙人,只承担少部分出资,资金大部分来自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上,除了管理费,基金利润的20%要作为利润提成支付给一般合伙人。
中国之路
在中国,私人股权基金还是个新生事物。近几年,随着外资PE的进入和业务展开,国内的私人股权投资才迅速发展起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这类基金数量非常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或咨询公司等。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有限合伙制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也将发展起来。
目前,华平、凯雷、英联、GIC、新桥、淡马锡、3i、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巨头都已进入中国,并表现得比较活跃。2004年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的代价,从深圳市政府手中购得深圳发展银行17.9%的股份,成为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这被认为是外资PE成功第一案。而作为最早进入中国的私人股权基金,凯雷相继在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上海、北京办事处,并把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和以北京为中心的环渤海设为投资重点。2005年,凯雷做的两单大买卖就是徐工科技和太平洋保险,华平集团则完成了对哈药集团的收购。同年,欧洲最大的私人股权基金3i则成功地完成了对分众传媒的股权投资,并于2006年开始加大了对中国市场的人员配备和投入。在过去一年里,包括美国橡树资本、KKR集团在内的一大批国际私人股权基金,均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并组建了管理团队。
数据显示,2007年一季度中国私人股权基金募资额比去年大增392.5%,17支针对亚洲市场(主要投资于中国)的私人股权基金募得75.94亿美元。据预测,未来5年将会有300亿美元的私人投资基金进入中国金融业,其目标是专业的小型金融机构。
挺进二三线城市
当私人股权基金在中国如火如荼发展之时,PE经理们却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向成都、西安乃至更多的二线城市纵深挺进。在经历了早期扎堆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后,PE们开始向所谓的“乡下”推进。
进入中国的PE注册资本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之后,项目本身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对于PE的管理人而言,在募集了资金之后,他们必须把资金快速投出去。但值得投资的项目是有限的,最终的妥协结果往往是联合投资,从而也给竞争带来了很多的泡沫。这种情况迫使他们把目光放在了相对偏僻的二三线城市。因为这些二三线城市正好可以承接一线城市(如房地产业)的梯度转移,且面对来自同行业的竞争,在二三线城市的压力会较小,支付的溢价有可能会比较低。另外,二三线城市自身的特点,也让他们的投资趋向多元化,尤其是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国际著名投行高盛集团附属基金―香港罗斯特克公司,在2006年出价2.5亿美元收购位于河南螺河的双汇集团,并于2007年4月获得通过。而高盛的竞争对手摩根士丹利和美林集团,也分别收购了珠海南通银行、南京锋尚等位于二线城市的项目。不具有投行性质的PE也加入了对二线城市的企业股权争夺行列中来。据悉,徐工机械、扬州诚德钢管和重庆商业银行等出现在了凯雷的收购名单中,这些企业均位于二线城市。
同时,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业也成为PE重点投资的领域。此前,受六部委出台相关文件的影响,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通道受到影响;但对PE而言,这条路并没有堵死。在二三线城市房地产企业受信贷影响出现资金困局时,嗅觉灵敏的PE就来了。国际物业顾问仲量联行发表的报告显示,二线城市逐渐成为外资机构地产扩张的重镇,不少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一线城市设有机构的外资PE已经将业务扩展到成都、大连等二三线城市。这些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通常具有基数比较低、增长较快、容量较大、发展可持续性强、竞争相对较弱、土地资源相对充足等优势。
估值难题
虽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态势良好;然而,在市场经济、制度环境均尚待完善的中国本土,想要一气呵成完成投资增值循环,仍是一个颇有难度的挑战。
一位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经理坦言,最大的压力是“把基金的钱尽快投出去”,“每天的工作就是找、看、谈”。几乎所有业内人士都作出相同的判断―现在中国市场钱多,但找好项目不易,竞争激烈,真正好的企业,大家都在抢。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国企业的最明显的一个障碍就是估值困难。
一般来说,投资者对企业的估值,建立在对企业以往业绩的评判和未来业绩的预期上;但是无论哪种估值方法,未来收益、无形资产等都是一些难以准确量化的因素。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主要担心之一是国有资产流失,卖便宜了是“国有资产流失”,卖贵了投资方不买账。民营企业虽然不存在这个问题,但中国市场缺乏透明度,财务、数据等信息都不规范,对民企的价值评估也很困难。
文章认为企业价值由企业股东所具有,对于一个时间ti,企业内l价值二企业融资前的全内涵价值+企业这次新股权融资的资金值两者之和,为等待原则的时间点。文章分析出股权市场的交易行为从外部对企业造成了正负融资,使得企业的内涵价值变动。并且以此作为依据构想了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市场价格机制一股权、股价双变的自由价格机制,能对企业的价值做出公平合理的表达。文章提出建立更公平的支撑文章研究的企业全价值理论的股权资本市场,使得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合理的股权交易,创造股权、股价双变的价格机制,能使企业的市场价值逐渐趋于企业全内涵价值。同时,文章通过正负融资的表达,与外缘股权融资的等价企业价值的%的研究,使市场对企业股价合理的表达。通过对并购案例的中小医药企业价值评沽深人的考察与股权份额为例分析。希望这和交易机制才能使市场价值通过股权交易逐渐趋向企业的全内涵价值,才能使中小企业能公正的进行夕除融资,是未来资本市场的需要。
中小企业融资是指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定制化融资解决方案;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依照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要求,通过一定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如业主个人储蓄或向外部资金供给者如投资者或债权人筹集经营资金,以保证经济活动对资金需要的经济活动。融资渠道又称筹资渠道,是指筹集资金来源的方向与通道,体现了资金的源泉和流量。融资方式又称筹资方式,是指经济主体获取资金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手段,有时也体现了资金的获得途径和属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进行不同分类。
二、正确评估企业价值的的股权份额与双变资本市场价格机制的构想
正确评估企业价值的的股权份额与融资后企业内涵全价值的再次预测 企业未经过合理的计算就决定发行的股权份额是不正确的,并且估算的融资后企业的内涵全价值与融资前企业的内涵全价值相同也是不正确的,应该再次评估才能正确估算融资后企业的内涵全价值。
假设股东享有与所持股份相同份额的企业价值的控制权,且企业全内涵价值是根据融资创利法计算得到的,那么我们应该按照股东提供的融资与预测期内的企业全内涵价值的份额等同原则来估算融资的股份份额,才能使股东拥有相应的股权。管理者以融资后企业资产资金组合份额价值等同为前提,才能再预测企业融资后的创利。而如果随意估算出让份额股权,并将其预测的内涵价值VAN作为发行股份的价格,这么草率的决定股权融资的股份份额,是不对的。
随着中信、中金两家公司取得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那么就解除了自2001年4月以来对证券公司从事私人资本类投资的禁令,这意味着与凯雷投资集团等西方竞争对手采用相同模式的国内投资公司诞生了,从而券商的经营模式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同时对创投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一、国内券商直投的发展历史
从2001年证监会严禁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到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这6年前后的“一收一放”,折射出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演进。6年前,床头也普遍因为网络股泡沫破裂进入谷底,国内证券市场开始走熊,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大都变成了巨额不良资产。6年后,国内券商经过了一场生死轮回,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促使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股市更是一路上冲,股权投资行业也进入新时期。单就国内私募股权投资(PE)市场而言,2007年上半年就有83家中国大陆企业得到PE投资,投资总额达到48.03亿美元,PE推出活动保持活跃,共36笔推出,其中25笔通过上市实现推出。
二、国外券商直投的发展状况
券商直投业务不仅长期以来是国际券商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利润极为丰厚。统计资料显示,国际券商直投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60%以上,在资本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则超过70%。美国大型私人股权基金的收益能达到40%-50%,而券商直投的回报则动辄几倍甚至数十倍。像高盛投资工商银行、收购西部矿业,摩根士丹利投资蒙牛乳业,这些精典案例都为投资方获得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超值回报。
三、国内券商直投的现状及机会
而由于中国以往的证券市场体制结构存在“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问题,券商对市场行情的依赖很严重,即都在“靠天吃饭”,始终走不出“牛市赚钱,熊市赔钱”的宿命。根据数据显示,本土券商的收入构成中,经纪业务仍是其主要来源。据对26家券商的统计,2007年26家券商64%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经纪业务,券商自营业务占比26.7%,承销业务和委托理财占比不足5%。中小券商经纪业务收入更是占了主营业务的绝大部分。国内券商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维生,这在收入结构上是明显失衡的。如今券商直投业务的开展,不仅将加快本土投行与国际市场接轨,即“投行+投资”盈利模式转型,从而改变“生存基础单一、盈利模式单一”、“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而且这一转变将迫使投行加快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从单纯的“为人作嫁”的“一站服务”向“陪上嫁妆”后“扶他上马,送他一程”的“跟随服务”转变,从而无疑将对其运营服务产生深远影响。由于直投业务不仅收益远高于传统的证券承销,而且十分有利于深层次地挖掘客户价值,进而带动后续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投资和融资周期往往交替出现,直投业务和承销业务有周期性互补的作用,从而可以增强投行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在证券公司内部的自营、投资、固定收益、收购兼并、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等业务部门都和直接投资有着相关性等等。券商参与直接投资业务已被广泛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四、推动PE市场竞争
券商股权投资与PE类似,都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通过日后出售股权或企业上市兑现。因此,券商直投业务启动后,将进一步推动PE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加剧参与各方,尤其PE、VC和券商直投部门的竞争。与国际PE和国内创投机构相比,在直接投资业务上,券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因投行承销业务而带来的项目资源优势,以及深层次地挖掘和延伸客户投资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再融资和并购价值等。其劣势在于拟议的试点方案中,证券公司还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PE的优势在于专业投资经验的丰富积累和人才储备,对于外资PE机构来说,还有雄厚的外来资金的背景优势。PE机构普遍在以往的投资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从企业调研评估方法,到业务发展推进,以及走向资本市场上市或并购,都有专业的方法支撑和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伙伴来共同完成。VC的优势是可以不受三年的期限约束,在企业初始阶段、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自主介入,从而可能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获得更高回报。总之,在直投业务上,PE、VC和券商有竞争,但也可以有合作。因为三者的优缺点具有互补性,完全可以通过合作,共同打造一条共同的价值链。因而从整体上看,券商做直接股权投资是非常有助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的。
五、催发本土投行转型
目前国内投行已经渐次进入近乎充分市场化的竞争格局。在美国,所谓投资银行业务,早已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上市辅导和股票承销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行所提供的服务都已大大超过专业之外,如前面所述的直投业务和战略咨询等。值得注意是,这领域的服务,已不是单纯可以以专业能力论英雄,而将是一场综合能力的较量。在直投业务开闸后,仅仅使企业达到上市已不是投行的唯一目标。上市后的跟随服务,包括专业辅导、完善公司治理、帮助企业持续再融资等,使得企业通过自身发展与收购提升业绩,最终使企业做强已成为投行的主要任务,包括帮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健全治理结构,充当企业的战略顾问,协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控制和会计核算体制等等。有一句话说得好,“一切高级竞争,都在专业之外”。在当今人才流动趋于市场化和自由化的生态环境下,所谓专业技能,在同业人士中已难分高下。在投行领域,竞争一样越来越取决于技术产品创新和专业之外的能力。从短期看,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和服务等专业领域的创新起到关键作用,但从长期看,专业之外的能力,包括文化、思维、战略、投资等需要通过自身培育而不是模仿而来的系统处理能力,才是真正可以持久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券商直投业务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将是深远的。这个影响从中信证券、中金国际等中外大中小券商的转型及动向可以清楚得到印证。
参考文献
随着中信、中金两家公司取得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那么就解除了自2001年4月以来对证券公司从事私人资本类投资的禁令,这意味着与凯雷投资集团等西方竞争对手采用相同模式的国内投资公司诞生了,从而券商的经营模式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同时对创投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一、国内券商直投的发展历史
从2001年证监会严禁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到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这6年前后的“一收一放”,折射出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演进。6年前,床头也普遍因为网络股泡沫破裂进入谷底,国内证券市场开始走熊,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大都变成了巨额不良资产。6年后,国内券商经过了一场生死轮回,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促使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股市更是一路上冲,股权投资行业也进入新时期。单就国内私募股权投资(PE)市场而言,2007年上半年就有83家中国大陆企业得到PE投资,投资总额达到48.03亿美元,PE推出活动保持活跃,共36笔推出,其中25笔通过上市实现推出。
二、国外券商直投的发展状况
券商直投业务不仅长期以来是国际券商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利润极为丰厚。统计资料显示,国际券商直投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60%以上,在资本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则超过70%。美国大型私人股权基金的收益能达到40%-50%,而券商直投的回报则动辄几倍甚至数十倍。像高盛投资工商银行、收购西部矿业,摩根士丹利投资蒙牛乳业,这些精典案例都为投资方获得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超值回报。
三、国内券商直投的现状及机会
而由于中国以往的证券市场体制结构存在“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问题,券商对市场行情的依赖很严重,即都在“靠天吃饭”,始终走不出“牛市赚钱,熊市赔钱”的宿命。根据数据显示,本土券商的收入构成中,经纪业务仍是其主要来源。据对26家券商的统计,2007年26家券商64%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经纪业务,券商自营业务占比26.7%,承销业务和委托理财占比不足5%。中小券商经纪业务收入更是占了主营业务的绝大部分。国内券商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维生,这在收入结构上是明显失衡的。如今券商直投业务的开展,不仅将加快本土投行与国际市场接轨,即“投行+投资”盈利模式转型,从而改变“生存基础单
一、盈利模式单一”、“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而且这一转变将迫使投行加快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从单纯的“为人作嫁”的“一站服务”向“陪上嫁妆”后“扶他上马,送他一程”的“跟随服务”转变,从而无疑将对其运营服务产生深远影响。由于直投业务不仅收益远高于传统的证券承销,而且十分有利于深层次地挖掘客户价值,进而带动后续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投资和融资周期往往交替出现,直投业务和承销业务有周期性互补的作用,从而可以增强投行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在证券公司内部的自营、投资、固定收益、收购兼并、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等业务部门都和直接投资有着相关性等等。券商参与直接投资业务已被广泛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四、推动PE市场竞争
券商股权投资与PE类似,都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通过日后出售股权或企业上市兑现。因此,券商直投业务启动后,将进一步推动PE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加剧参与各方,尤其PE、VC和券商直投部门的竞争。与国际PE和国内创投机构相比,在直接投资业务上,券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因投行承销业务而带来的项目资源优势,以及深层次地挖掘和延伸客户投资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再融资和并购价值等。其劣势在于拟议的试点方案中,证券公司还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PE的优势在于专业投资经验的丰富积累和人才储备,对于外资PE机构来说,还有雄厚的外来资金的背景优势。PE机构普遍在以往的投资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从企业调研评估方法,到业务发展推进,以及走向资本市场上市或并购,都有专业的方法支撑和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伙伴来共同完成。VC的优势是可以不受三年的期限约束,在企业初始阶段、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自主介入,从而可能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获得更高回报。总之,在直投业务上,PE、VC和券商有竞争,但也可以有合作。因为三者的优缺点具有互补性,完全可以通过合作,共同打造一条共同的价值链。因而从整体上看,券商做直接股权投资是非常有助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的。
五、催发本土投行转型
目前国内投行已经渐次进入近乎充分市场化的竞争格局。在美国,所谓投资银行业务,早已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上市辅导和股票承销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行所提供的服务都已大大超过专业之外,如前面所述的直投业务和战略咨询等。值得注意是,这领域的服务,已不是单纯可以以专业能力论英雄,而将是一场综合能力的较量。在直投业务开闸后,仅仅使企业达到上市已不是投行的唯一目标。上市后的跟随服务,包括专业辅导、完善公司治理、帮助企业持续再融资等,使得企业通过自身发展与收购提升业绩,最终使企业做强已成为投行的主要任务,包括帮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健全治理结构,充当企业的战略顾问,协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控制和会计核算体制等等。有一句话说得好,“一切高级竞争,都在专业之外”。在当今人才流动趋于市场化和自由化的生态环境下,所谓专业技能,在同业人士中已难分高下。在投行领域,竞争一样越来越取决于技术产品创新和专业之外的能力。从短期看,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和服务等专业领域的创新起到关键作用,但从长期看,专业之外的能力,包括文化、思维、战略、投资等需要通过自身培育而不是模仿而来的系统处理能力,才是真正可以持久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券商直投业务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将是深远的。这个影响从中信证券、中金国际等中外大中小券商的转型及动向可以清楚得到印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