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2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减少水污染的建议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据上海新华医院统计,胎儿宫内窘迫95.57%发生于临产后。故临产时对胎儿宫内窘迫的观察尤为重要。胎儿宫内窘迫主要以胎心变化、羊水污染、胎动指标异常为判断依据。但临产后产妇对疼痛感觉敏感,而对胎动的感觉迟钝。资料与方法
对2002年月1月-2004年12月我院2024例住院分娩的产妇发生胎儿宫内窘迫情况进行观察。分娩总数2024例,新生儿窒息180例,占8.9%。其中羊水清1484例,新生儿窒息76例,占5.1%;羊水I度污染226例,新生儿窒息12例,占5.3%:羊水Ⅱ-Ⅲ度污染390例,新生儿窒息92例,占23.6%。Apgar评分均≤7。
结果 羊水污染出现的时机与预后。
讨论
羊水污染的发生率高达30.4%,除了过期妊娠、胎盘功能不全及脐带等因素外,可能与下面几个因素有关。①催产素及米索前列醇的广泛应用。临床上应用催产素加强宫缩及米索前列醇引产,使用方法及剂量不当,导致宫缩过频过强,使胎盘绒毛间隙和脐血管流量减少,引起胎儿宫内缺氧并致其肠蠕动增加和括约肌松弛,排出粪便,污染羊水。故临床应用催产素和米索前列醇时,一定要掌握适应证,并严密观察宫缩情况。②胎膜早破发生率高是羊水污染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对胎膜早破的羊水要特别注意观察,外观不能明确者,可在窥阴器下直视,同时加强外阴护理和抗炎治疗,预防感染,做到早期发现羊水污染早期处理。
胎儿宫内窘迫有关指标和处理建议:①单纯的胎心异常,与胎儿各个阶段的反应有关。胎心异常羊水清的新生儿窒息发生率为8.3%,与分娩总数中新生儿窒息率8.9%相比,P>0.0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且窒息程度亦较轻,故应综合考虑,不能单纯以此作为剖宫产的指证,可予吸氧,左侧卧位,严密监护等处理。②对单纯的羊水污染(由一般资料可见羊水I度污染的新生儿窒息发生率5.3%,与羊水清的窒息发生率5.1%无明显差异,故羊水污染主要指Ⅱ-Ⅲ度污染),一定要注意污染的时机、程度及羊水的量。确定能很快分娩,而羊水量较多者,一般不需要剖宫产干预,在严密监护下吸氧,静推50%葡葡糖+DXMIOmg,缩短第二产程。⑨羊水量少且黏稠如粪状,窒息率最高,窒息程度也最严重,新生儿也易发生胎粪吸入综合征。头先露伴有明显胎粪者,胎儿仅有30分钟缓解期,持续30分钟以上胎儿未能娩出者,新生儿死亡率高达11%[2],故需争分夺秒结束产程。新生儿出生后需气管插管,吸净呼吸道羊水。④羊水污染出现的早晚,新生儿窒息有显著的差异(p<0.01),羊水污染出现的早(指宫口开<3cm),胎儿宫内窘迫的可能性大且预后较差,应根据胎心监护、B超S/D比值综合考虑,进一步确诊,建议医生尽早处理;羊水污染在产程后期(指宫口>3am)发生率高与宫腔压力有关(产程进入活跃期,宫缩急,持续时间长,强度大),并不真正预示着胎儿宫内窘迫,一般不必急于剖宫产,第一产程可设法尽快阴道分娩,尤其是经产妇,产程进展快,往往能在短时间内分娩,在诊断胎儿宫内窘迫时,特别要注意羊水污染出现的时机,并结合胎心和胎心监护、B超综合考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胎心慢,尤其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1)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干流、太湖及其他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
(2)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
(3)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
(4)水污染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
(5)因水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
(6)其它影响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第四条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流域机构负责报告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告水利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抄报有关流域机构。
特别紧急重大的水污染事件,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五条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得知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核查有关情况并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然后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报水利部。报告需经领导签发。如有必要,应继续监视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重大水污染事件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等多种报告方式,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应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的1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水利部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影响的范围;
(2)发生的原因;
提有多好看了!可是现在呢?河底布满了青苔、泥巴、红色的
虫子和乌黑的像棉絮一样的沉淀物,湖里的臭气不停地往外
飘,离湖一米都能把人狠狠的熏一番。我们组的组员看了极为
痛心,三番两次的来到玄武湖进行调查。
二、调查方法:
1.所有组员到玄武湖进行实地考察。
2.在玄武湖公园内发放调查问卷。
3.对一些游人进行采访。
三、调查过程:
在路上,我们进行了分工,三人分别负责摄影工作、采访
工作、记录工作。
乍眼一看:“哇!好漂亮呀!”可是细细地望望湖面,垃
圾成群呀!负责摄影的同学抓起了她的照相机,“咯吱——咯
吱——”把这条满是杂物的河流照了下来。
小记者从书包中的调查问卷拿了出来,发给了过路的行
人。她首先走到一位老爷爷那里,她望了望他手里的鱼竿,问
道:“老爷爷,您来这钓鱼您觉得合适吗?”“不合适也没办
法呀,我家附近可只有这么一个湖泊,你看看,水被污染成这
样,南京有脸见人吗?”说完,那位老人无奈的叹了口气,又
开始钓鱼了。
接着,她又找到了一位大约年近六十的老伯伯,老伯伯听
了小记者的话,知道我们是来调查关于水污染的,兴奋至极,
打开了话匣子:“你看看玄武湖,国外、国内的游客可都要来
这参观,这岂不是损坏南京形象吗?真是的!有的小青年不知
道要保护自己家乡的脸面,还乱往里面扔杂物,品德太差,没
素质!现在你们学校好了,知道要从小孩子开始教育。小同学
呀,看看这,快发动你的同学也来这里看看,让他们真正懂得
要保护水环境。”
四、调查结果:
我们随机发放了调查问卷共15份,收回有效问卷15份。我
们对调查问卷进行了统计,调查结果如下:
(结果统计表)
调查问卷
1. 你对目前南京的水质满意吗?
满意人数:3
不满意人
数:12
2.你对南京采取管理水污染知道多少?
知道:0
不知道:10
知道一
点:5
3.你对治理水污染有什么建议?
①加强管理
②减少排废物量
③减少排废水量
④提高居民素质
⑤定专门部门管理
4.你身边的河流水污染严重吗?
严重:12
不严重:3
很
好:0
(结果统计图)
1. 你对目前南京的水质满意吗?
2.你对南京采取管理水污染知道多少?
4.你身边的河流水污染严重吗?
四、调查结论:
这次调查,我了解南京玄武湖的水污染情况极其严重。从
我们回收的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玄武湖
的水污染情况相当严重,很多人都不了解为保护水资源而出台
的一系列相关政策。由于人们不注意保护水环境,导致玄武湖
的湖水遭到了极大的污染,使湖里的鱼虾死亡,垃圾成片,气
味恶臭难闻,严重影响了游人参观、游乐的兴趣,给游人带来
了很大的不便。可是,这些污染的源头还是来自我们人类,来
玄武湖参观的游人吃的零食袋、易拉罐、塑料包装等很多垃圾
都被扔进了湖里。
五、提出建议
1.将关于水环境保护的知识多加宣传,让环保不再成为一句口
号,做到“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保护玄武湖做起”
2.从我们青少年儿童开始教育怎样保护水环境,开展一系列
“保护玄武湖”的相关活动。
3.在玄武湖公园内多设些垃圾箱。
4.对于乱扔垃圾者,轻者一律进行教育,并处以合适的罚款;
重者责其在公园内进行巡视,禁止游人在玄武湖内乱丢垃圾。
5.对玄武湖内的小店老板进行教育,要求他们自己不乱丢垃
圾,并阻止游人破坏环境。
我们组的调查已经全部都结束了,可是,我们身边“保护
企业在环保部门的督促下配备了治理设施以后,出于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设施大多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一些起沉淀作用的主要药剂材料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处理或更换,如石英砂、斜管过滤设施等,这样的做法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从而配备的治理设施也形同虚设,当作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时的摆设而已。再加上有些工业企业环保意识欠强,存在偷排、直排现象,治理设施得不到正常运转,生化设施中细菌因缺少营养而死亡,生化完全失去作用,从而也无法保证出水水质。
1.2企业水污染治理人员主观责任心不强
企业治理效果好坏不与治理人员经济直接挂钩,再有些企业治理人员不是尽力钻研治理方面的业务知识,而是整天想着如何变着法子偷排和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平时不熟练掌握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要领,等到环保部门监测时,手忙脚乱,药剂乱加,设备阀门乱开,水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得到有效的运行。
1.3治理人员操作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
有些企业治理人员,本身文化素质比较低,虽多次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治理设施培训班,但由于每次培训时间较短,又注重理论,再加行业较多,无法面面俱到,所以培训效果欠佳,导致这些治理人员无法真正掌握治理方法,并且得到长足运用,技术不精的治理无法发挥治理设施的最佳效果。
1.4工业企业职工水污染防治意识有待加强
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厂时通常都自配有水厂,生产时使用自己水厂出来的水。因而企业职工基本没有形成节约用水的意识,冲洗地面之事也司空见惯。每逢检查,企业职工都习惯用水清洗设备、冲洗地面,导致清污不分流。即使不应付检查,当有物料泄漏在地面上或在上下班交接时,有些职工也还是习惯于用水来冲洗地面。水管一冲固然省事,其结果是既浪费水资源又加大了污水处理场污水处理量。有些冲洗废水甚至直接从雨水管道排至江河湖泊,污染水环境。
2对策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作者认为,要切实有效的做好水污染治理工作,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排污收费依法征收
排污收费必须完全按污水排放监测结果征收,并实行“浮动制”,每季甚至每月随时调整,坚决杜绝协商收费的现象,同时各级部门不能单凭排污费的收缴情况衡量监察部门的工作好坏,相反,应以各企业的治理情况及周围水环境状况来评价监察工作。
2.2督促企业做好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环境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内的每个企业的治理设施建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并经常检查治理设施的保养情况,对一些治理设施破损严重且污水超标排放的企业,应限期整改,必要时实行重新验收,督促企业做好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2.3对企业治理人员实行奖惩措施
对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污水治理人员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在建议企业本身对治理人员实行治理效果实行奖惩的同时,环保部门也应对治理人员实行管理,对一年内有偷排行为及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且连续多次排水超标企业的治理人员实行警告、严重警告,甚至吊销治理人员上岗证;对每次排水都达标的治理人员,环保部门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鼓励.并且建议企业本身对治理人员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的激励制度或者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制度。
2.4治理人员培训注重实效
首先加强对企业员工水污染治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节水和减少水污染的意识要从每个员工抓起,要将节水和减少水污染工作落到平时工作的实处,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配合性。平时通过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职工中全面普及节水、减少废水排放量的意识。只有提高每个职工的节水意识,才能将减少废水排放量落到实处。其次加强行业内治理人员的对流,请治理效果较好的企业治理人员进行现场讲解,使治理人员的操作技术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原注重理论的情况下,逐步转变为理论和实践并重,并注重实践,使企业治理人员的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2.5注重污染前的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加强对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有污染的项目,防患于未然,坚决不采取危害环境与资源的建设政策,不进行建设危害环境与资源的项目。二是尽快着手进行水污染源防治的研究和实践,并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资。三是政府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提高城市废水无害化处理率,大力鼓励和采用适用于我国国情的高效、低耗的废水处理技术,不要照搬外国的方案和技术。四是工业污染的治理应从末端处理改变为源头控制,以达到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的目的。
(一)明确了各方责任,执法环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决策领域。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进行归类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系统配合,良性互动,提高了执法效能。
3.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建立保障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确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体的同时,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监测责任、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和举证责任,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排污者有极大的约束作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4个方面提供了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即:赋予公众检举权;对违法者公开曝光;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讼等。用公众的力量,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构筑了一条最坚固的防线。
(二)丰富了执法手段,执法效力显著增强
1.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更加简单准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超过标准或超过总量指标的,私设暗管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使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细化,认定更简单。另外,还解决了以往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难题,按照原来的法律,企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要在认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处罚。在实践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与否、是否故意都很难认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一方面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另一方面,只要监测排污单位外排水质超标,也可以直接实施处罚,这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罚款数额上限达到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达到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有些违法行为取消了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对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是环保法律第一次出现“双罚制”。
3.执法权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对违法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保部门只能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明确将限期治理的权限赋予了环保部门,并将“区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行为。虽然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以上两种权限未必能由环境监察部门实施,但相对以往由政府决定,实施的难度大大减小,对排污者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威慑力大大增加。
(三)环境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一方面,排污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罚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的风险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赔偿责任大大增加,还要承担按经济损失进行比例计算的高额罚金,排污企业有可能因为一次事故遭受灭顶之灾。综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侥幸心理大大减少,治污积极性大大增强,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二、环境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在日常环境执法中得到一些体现。
1.“当日计罚”制度未能得到确认,使处罚金额计算有不合理之处。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74条处罚项金额按排污者应缴排污费的倍数计算,一方面,因为数据缺失或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环境监察部门无法提供准确的应缴排污费数额,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应缴排污费计算不按照当时的超标数据,要采用上一个计算周期的数据,可能造成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笔者所处的地方就遇到这样一个事例,一机械加工企业含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当日超标数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含油超标,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但该企业平时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浓度都很低,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只有几百块钱,对排污者的威慑力不足,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满意。
2.没有授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污染事故时,环保部门只能做到尽快掌握污染状况,认定违法行为并按程序处理,没有现场强制权,有可能因时间关系造成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证据转移或者灭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环境执法难度。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有些排污企业迅速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业开始实行间歇排水,将处理后的污水在厂区封闭式暂存,环保部门很难找准其排放时间,有可能造成超标排污行为逃脱执法,也会造成监测数据缺失,难以计算排污费数额。
三、下一步环境监察队伍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抓住机遇,狠抓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环境监察队伍,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执法技能的学习培训,领会法律的内涵,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