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2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述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交易突破时空、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竞争日趋激烈。根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免税,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严重阻碍它的发展;另一种是征税,认为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2003年,欧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地区,开创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
一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能脱离本国的财政经济状况,应当保障税收基本功能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电子商务也应该是应税交易的一种。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但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对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在致力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其带来的税收问题,着手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1、以税收中性、公平税负为基本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是指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
开征新税的前提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但是从商务本质看,电子商务仅仅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形式的改变,可以理解为传统商务形式的发展与延伸,其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与劳务,实质未发生变化,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对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既能适应目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现状,又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还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再对其进行合理修订,直至开征新税种。同时,在短期内必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可以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2、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标准,其含义是: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常设机构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有一个从事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设施。这种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为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常设机构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进行丰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人、固定场所和营业活动已不是判断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只要同时具备网站和服务器,从事与核心业务相关的活动,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即可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即网站+服务器+实质易=常设机构。鉴于电子商务中的网站和服务器是具有流动性的,在以网站和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增加关于限制网站或服务器进行流动或者要求办理相关登记的规定。
3、建立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我国应确定统一标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纳税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增设域名、网址、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由税务部门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后,才可获得网上交易的资格。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4、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依赖于先进的税收基础设施,应进一步以“金税工程”建设为契机,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税收征管软硬件,建立电子税务平台,集成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等功能。
在电信运营商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电子商务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在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嵌入具有自动跟踪和统计功能的网上征税软件,在网上交易成交时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开发电子商务税务巡查软件,安装在各个网络节点的服务器上,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对偷逃税行为的详细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并把相关检查数据传回税务部门。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报税资料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电子商务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纳税记录,并保存一定年限。
我国还应当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确认后,从电子发票库出售给纳税人。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税务部门的数字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互结合,将税务部门、银行和纳税人联系在一起,通过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很容易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电子发票能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应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大大节约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5、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注重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不断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倡终身学习。培养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即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的专门人才,从而实现税务人员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人员队伍。
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工商、公安、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共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网络,构建出覆盖全局、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治税系统。
6、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可以分布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目前国际上不同司法管辖区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存在差异,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使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网站和服务器转移至他国。偷税避税者还会利用网上银行的无国界性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使得国际偷税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单独一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做到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防止偷税避税,保证国家的税源不流失。这样才有助于共筑公平、透明、简洁、便于管理的国际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新体系。
三、结束语
开放的因特网没有国界,我们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健全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防止各种各样税收流失现象的发生。未来我国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内容。既给电子商务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又要严格防范电子商务偷税避税的行为,促使我国电子商务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杨江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其相关对策[J].经济与管理,2007(7).
[2] 戴弦:税收管理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J].辽宁经济,2007(11).
[3] 杨京钟:基于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的理性思考[J].电子商务,2008(11).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315-02
1 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 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 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 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 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 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 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 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4.3 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 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 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 ,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网络经济环境的税收政策。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同时,也要保证网络经济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问题。
【参考资料】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网络经济环境的税收政策。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同时,也要保证网络经济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问题。
【参考资料】
[1]王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M]郑州: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月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改革
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来商业价值的巨大增长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2009 年中国在线人数达3.84 亿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 500 亿,占全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量的接近2 。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支付安全、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消费者支出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首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事业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每年以高速度持续增长。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瓶颈
在一定社会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需要合适的相关法律环境为规范这些商业活动提供支持。一方面,商业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是可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
税法作为支持国家税收实行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更是如此。但是由于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因此为了不使其过分地剥夺私人财产、伤害私人利益,影响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活动,当代世界各国都对其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就是著名的税收法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
三、各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1.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2.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met经营活动看做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3.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用户和InterneL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中国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政策。
总结来说,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大致可以体现在如下方面:
(1)“零关税”主义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代表,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贸易形式,能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现在电子商务并不成形,对其征税必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其发展。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多种行业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现有征税渠道对其他相关联行业征税来进行。
(2)征收新税———以“比特税”为例此方案主张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bic)征税,包括网上传递的无经营行为的信息,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计算机互联网威胁现有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对付此项挑战,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将在电子商务中自白流失。目前,国际上对比特税方案颇有争议。
四、中国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美国的完全免税政策到欧盟的坚持税收中性、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及至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漠视和茫然,不难发现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从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对后者影响甚大。
在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自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体从事着电子商务的活动,他们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五、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1.纳税义务人身份难以确定。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用再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很难确定,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
2.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收征管需要有一定的对象,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做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实质性,交易活动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就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同。
3. 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经营贸易额通过网络形式进行流通,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 稽征管理带来难题。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使得传统的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得现行税基受到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为大多数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税务机关无法对这部分税收进行准确征收,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5.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贸易活动在很轻易间跨越了国际界限,使得来源地的判断发送争议。
六、中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思考
1. 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改革制度。在国家机关制定相关税收改革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性,特别是在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和劳务等关系到税收征收的界定对象。重点修改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明确各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目纳入相关的改革制度中。
Summery: As the major trading mode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e-commerce has challenged the traditional practice of taxation.
关键字:网络经济环境,电子商务,虚拟性,隐匿性,税收征管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conomy, e-commerce, taxation,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崛起,成为网络经济下贸易和商务往来的主要模式。电子商务以无纸化,无限制,无间断的交易特点被全世界许多的政府,企业,消费者所认同,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给传统商务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为基于传统贸易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吕延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9.
[2]Cal-tax.DeanAndalonElectronicCommerce.CaliforniaTaxpayers''''Association.2000
1 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 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 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 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 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 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 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就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审计署原副审计长章曾表示,“任何新出现的东西,都需要一个发展阶段,是不可逾越的。网上做生意,也是发展经济的工具,要依靠市场的力量让其自我淘汰发展,而行政力量不要过早地介入。如果上网开店创业刚开始就收税,很可能就发展不起来,死了,谁都没有好处。”
对此,国内著名购物网站副总裁邵晓锋曾表示表示,税收是维护商业环境的必要的管理手段,但是网上贸易是新兴产业,目前更应该扶持而不是制约。“收税时机还偏早,而且即使要收税,数额也应当尽量减小”。他介绍说,在美国,各大州对个人网上交易都给出了20年的优惠期,提供免税或者数额极小的税收政策,但我国的法律关于网上贸易的税收还几乎是空白。
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一、目前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1. 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分二种,即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电子商务出现后,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使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从而其管辖权也难以界定。另一方面,利用网络交易的双方可以采用匿名的电子货币进行结算,不向税务机构申报,使针对网上交易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步履维艰。
2.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3. 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4. 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 ,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二、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难题的探讨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迅速,但总体来说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其发展应持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的态度,将来对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和调整也以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基本前提。
1.掌控好税源,确定纳税主体,避免漏管漏征。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是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的,而网上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并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这就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果能通过某种方法掌握网上商家的资料,掌握税源,做好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漏管漏征户。在淘宝网站,商家都是需通过实名认证才能开设网店,但尚未要求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能从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入手,要求开网店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话,那么税务部门只要通过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合作,就能掌握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情况并对它们进行税务登记。
2.确定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和交易状况,计税依据相对难以掌握。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可是应以何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以淘宝网购物为例,虽然商品交易全过程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和银行支付中介查看到,但要准确掌握实际计税销售额亦非易事。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网上购物大多是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的,所有销售详情在网站均有记录。(注:支付宝是支付宝公司提供的一种网上在线支付工具,即由买方先把货款汇到支付宝账户,收到货后经确认,货款才能转入卖方账户)但也有部分交易是不通过支付宝的,直接银行汇款交易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同城见面交易也相当普遍。上述二种交易方式的销售额都没法显示在网上交易记录里,所以能够比较准确核算的销售额只能是通过支付宝完成交易的那部分了。
3.根据商品交易方式和性质,确定征税对象。电子商务交易虽然是“无形的”,但对于依托专业网站平台开设网店的交易行为来说,确定征税对象应该不是难题。比如在淘宝网站,对商品交易有着明确的分类,买家就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分类里寻找自己所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目前在不少购物网站上,销售有形商品占大部分,销售无形商品占了小部分。在商品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服装鞋帽、电器食品等有形商品外,还有房屋租赁、网店装修、婚庆服务、电子订票等无形商品。根据这样的分类,我们可以比较方便地确定哪些是增值税课税对象,哪些是营业税征税对象了。当然也有可能会存在一些难以确定征税对象的情况,比如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判定其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视其为有形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著作权转让征收营业税,不好确定。对于这一类的课税对象,应设置一个简单统一的税种进行合理征税税。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经济国际化、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如果不积极做好国际协调工作,也会导致相关国家的抵制,使双重征税或避税范围扩大。因此,在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和利益的前提下,方能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
虽然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还困难重重,但成熟的理论加上实践,相信将来必能寻找到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方案和措施来适应时代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2-0055-08
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推进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信息技术被引入商务活动中,从而产生了电子商务(EC:Electronic Commerce;EB:Electronie Business)。通俗地说,电子商务即网上贸易,就是人们在电子技术和因特网的平台上从事各种不同的商务活动或业务。从经济信息化趋势来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由于其具有数字化、高效化等特点而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集团组织及商业人士的厚爱,发展势头强劲,对经济快速增长和企业市场竞争将产生很大影响。同样,在现代经济中,电子商务作为商品贸易的重要手段,其引起的税收问题是多方面的,因此,制定何种税收政策以引导电子商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便是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中国政府倾向于让其自由发展,而当其发展的必要性非常清楚时再采取准确行动,这表明了中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方向。所以,对电子商务活动必须进行税收征管,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缴方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税款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才能贯彻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维护国家的。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无地域距离限制、方便、快捷,在企业实践中减少了大量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运用,为我们顺势而为、不断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提高征管工作效率提供新机遇,也为现行的税收法规和征管方式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的运用。因此,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采取积极的态度来面对。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怎样的影响,这是我们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税收公平原则受到冲击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是指税制设置应以每个纳税人经济状况为参照点,使其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水平相适应,相同纳税能力者负担相同的税额,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额。对纳税人税前税后的盈利不会产生影响,每一种税都能公平对待每一位纳税人,则这样的税收制度可认为是公平的。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交易过程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一方面税务征管部门采用传统的征管手段不易获得纳税人交易状况的准确信息,难以做到公平课税,使得部分电子商务活动成了“免税商务”;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相应的的法律法规尚在构建,使得进行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收不公平的情况,逃税、漏税的情况十分严重。
(二)传统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受到挑战
税务登记(纳税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众所周知,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法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不论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还是传统贸易经营的企业,他们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交易手段、货币支付方式发生了变化。然而在网上开店经营的注册登记,现行法规中并无强制性规定。虽然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时》,但由于缺少法律效力,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仍然处于三不管的“真空地带”。电子商务采用传统的实物贸易企业税务登记制度,容易造成漏管或漏征,难以使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人的存在、发展及生产经营状况。
(三)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税法中各税种对于传统贸易方式涉及到的征税对象都做了严格具体的区分,制定了相应的课税标准,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内容、交易数据、交易金额都依靠网络传输,对于传统税收征管制度依靠账簿、库存等实物对账法而言,很难精确确定交易活动中税目、税额、税率、征税时间等税收要素,从而无法准确核对一项收入的税收性质,如是销售所得还是劳务所得,网络交易的隐蔽性、虚拟性特点,要明确划分收入、确定纳税人就变得相当困难。网上交易各项收入的日渐模糊,征税对象难以确定,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收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
(四)税收稽查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
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凭证、纸质凭证等作为审计工作的载体进行税收稽查,电子商务依托的网上交易是无纸化货币、无纸化凭证,交易内容和结果可随时更改,甚至不留痕迹,致使税务机关对于销售数量、价格、收入无迹可寻,难以把握,给税收稽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如果纳税人不主动对自己交易行为进行申报,一般税务机关很难察觉其交易的真实情况,即使发现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也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从而助长了逃税、偷税等不良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审计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纳税人市场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特点决定了依托电子技术、数字化管理的网络稽查取代传统的以凭证、合同、账簿等为工具的税收稽核方式势在必行。
(五)税款流失严重
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发行对传统的税收代扣代缴方式提出了挑战。目前,电子商务活动中常用的交易工具――数字化货币、信用卡、电子支票等构成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对于这种交易方式,产销双方不需面对面,也不用通过中介即可顺利完成交易。而传统的税收征管则是确定征税对象及纳税人、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这两种方式。可见,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对网上交易不能很好地起到约束作用,那么,如何监管中介机构,或者说如何监管支付结算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交易双方将成为税制中代扣代缴税款的一大难题。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商务交易活动时,为防止商业机密信息泄露,一般会采用加密手段、匿名电子支付等方式,这样的举措使税务机关难以了解和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使得一些唯利是图的企业偷逃税款更轻而易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影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税收征管的路径选择
(一)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强化电子商务税源监控
20世纪70年代,有经济学家提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所谓信息不对称理论就是对经济信息量缺乏了解或掌握上存在差异,一方经济决策人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资源,导致信息分布不对称。市场领域里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大家比较熟悉,其实税收
领域也大量存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制度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希望纳税人都能够按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而纳税人是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支出越少越好,在利益驱动下,经济行为人会掩盖、隐瞒其真实的经营活动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从而出现了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关系,产生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显而易见,在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并不能全面了解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只能做到部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对于经济行为人的电子商务活动而言,由于其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隐蔽性,使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比如,电子商务企业账表数据资料日益电子化、虚拟化,就给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带来了不利影响,并且中国电子商务刚刚兴起,一些制度环境、技术环境还不成熟,使得对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一些障碍,由此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更为严重。可见,税收信息不对称会严重影响税收征管的运行效率,降低国家财政收入。因此,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掌握,规范涉税行为,从而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源监控。
(二)从宏观层面上优化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 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增加补充相关税收条款,对网络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分类管理,明确其各项业务收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申报日期、纳税地点等相关税收要素,及时填补税法中关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空白,解决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税收争议问题,从而有效地规范市场环境下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和经营活动。
2 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以保证虚拟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的信息、销售渠道、网站推广等一系列活动都能够得到社会的认知和认可,促使其合法经营,保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各方利益;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道德约束,为电子商务税款的顺利征收提供保障,杜绝偷逃税现象的出现。
3 加强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的管理。电子商务交易的关键在于资金的流动,一般认为这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突破口。税务机关应采用新技术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对企业所发生的资金流性质进行分辨,为征税以及征何种税提供依据。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及商贸立法,监管支付系统。
4 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网络贸易的发展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税收问题必然国际化。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要加强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偷税,防范避税,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流失。
5 大力培养网络税收人才。针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应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税务人员不仅要熟知税收专业知识,而且还应该精通外语、计算机等学科知识,尽快使中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新事物发展的要求,与社会前沿接轨,与国际接轨,使税收监控手段、技术走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前列。
(三)从微观层面上进行电子商务税源监控
1 从现行税源监控途径来加强电子商务税源监控。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信息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税源分布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几乎涉及到各行各业。同时,税源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大,隐蔽性进一步增强,对税源的监控难度也越来越大。但由于税务人员对潜在税源的挖掘缺乏深度和广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和税源的弱化。这说明我们对税源的管理尚需规范和加强。目前,中国税源监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分类管理。要根据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资料,合理确定管理的方法,逐步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科学预测税收变化趋势,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督促中小企业建账建制,规范核算,实行分行业管理,掌握各行业税源的规律,实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落实分散税收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委托代征方式。电子商务税源的分类可依据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进行划分。对BtoC、BtoB中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实行重点网络监控管理,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CtoC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零星税源实行源泉控管综合治理,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还可以利用客户关系管理对纳税人的重要程度进行判断。客户关系管理有赖于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信息数据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地满足这一条件。电子商务企业类型的复杂性也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客户关系管理(纳税人的管理),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分类进行完善,以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
(2)全面监控。电子商务的流动性、物理位置的不确定性进一步要求加强各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税务机关要定期与工商行政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机构积极进行沟通,核对、确认信息,对户源动态(新开户、变更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等)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全面掌握户源存在、经营、发展现状。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和逐渐深入,税源的全面监控系统会更加完善,可以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税源监控的动态、静态相结合,纵向、横向双配合。
(3)加强金融部门的协作。电子商务企业在进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时候,要同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号,应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企业银行账户、账号相联系,一一对应并逐一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核审查时,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用网上电子账户进行协查辅助的作用,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的支付营运情况,从而建立起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工商部门一体化的监控机制。尤其是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税款时,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协查清税的重要作用,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保证税收的足额、及时入库。
2 通过工商行政注册加强税源监控。(1)通过工商行政注册加强税源监控具有可行性。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的管理执行机关有权利知道市场经营主体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这是税源的根本所在。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政府管理的一个机构,也有义务为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协助税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市场的任何经营主体都应该进行身份确认登记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样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也不例外,因为其在交易实质上同一些传统的企业并没有区别。法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即使在网上开店经营也应如此。通过对网络经营单位的审查、管理、监督,促使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能够自觉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才能进入到市场领域从事经济活动,使其经营活动行为规范化、合法化,以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
市场参与者(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通过工商行政注册加强税源监控的具体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实行电子商务经营许可制度。第一,加强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者,企业、单位、个人为拓展业务更多占有市场份额而自己设立网站开展经营活动的,利用他人的网站设立主页从事经营或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行为的,要分别进行严格审查;经营主体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对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进行备案。第二,加强对电子商务客体监管。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严格把关,对网上交易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严格检查和管理。尤其是对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准确分类,以便确定税种、税率。第三,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内容的监管。检查和管理电子商务的竞争、交易行为,看其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广告的、合同(购货、销货、运输等合同)的签订等是否符合法规。对不正当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严惩不贷。开通消费者举报系统,对违法经营的网站严查整治,实施工商税务联合登记制度。
3 通过域名注册中心获得税源信息。(1)通过域名注册中心获得税源信息的可行性。由于互联网中信息流动瞬息万变,网络规模庞大繁杂,电子商务参与者身份、所在的地点难于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电子商务是基于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的,无论是交换信息还是网上交易都离不开电子商务网站。而任何网站的正常运行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网络地址,即域名,因此以电子商务网站域名作为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切入点是可行的。作为电子商务的网站属于企业网站,所以,对这一类网站企业在进行域名注册时,在要求他们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本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其税务机关补充办理税务登记,从而使税务机关能够追踪其在网上的商务活动,方便网络公司申报纳税,这样既可以为本国的互联网用户提供及时和方便的服务,确保税收收入,又能保证互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通过域名注册中心获得税源信息的具体措施。第一,强化税务登记对域名注册的约束。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域名管理机构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使得电子商务企业的域名注册信息及时被税务机关得到,税务机关根据域名注册信息追踪调查电子商务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促使电子商务企业自主进行税务登记。第二,明确电子商务企业资料备案制度。纳税人在办理完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提供域名或网址及用于交易的服务器所在的地理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经营范围等信息。税务机关应根据网络者资信状况核发税务登记号,同时要求企业必须将计算机的超级密码钥匙备份送税务机关存档。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加强核对和处罚力度。对那些已注册域名而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通过与域名管理信息核对获得)进行严格检查,对实属逃税性质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比如,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中偷逃税行为给予高额罚款,以偷逃税款的数倍罚款让其从经济利益上认识到偷逃税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巨大损失;我们还可以取缔其经营权及取消同一法人数年内的申报资格,这样从制度上让偷逃税者认识到偷逃税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各种不便,甚至使自己丧失掉从事电子商务的资格而蒙受巨大损失;如果偷逃税额十分巨大,已触犯刑法,那么就应该把这些偷逃税行为移交给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让他们为这些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从而威慑高科技手段税收犯罪行为。
4 对物流体系实施监控。(1)通过对物流体系的监管来监控电子商务税源的可行性。中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是以纳税申报为基础,辅以税收稽查来实现确定应纳税额的目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主体的可隐蔽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交易完成的快捷性、凭证的虚拟性以及技术上的一些障碍,使得稽查手段相对减少、力度变弱。但是,交易中物流领域的变化却很少,并且电子商务中物流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虽然数字化产品、网上服务在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占较大比例,但相对实体产品交易来说,只能是少部分。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实体产品交易所占比例还会越来越大。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和一个足够长的杠杆,我能撬起地球。我们说:如果电子商务能成为撬起21世纪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杠杆,那么现代物流将成为这个杠杆的支点。因此,通过对物流领域的监控,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到电子商务的数据,从而有效地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税收征管,减少其偷逃税行为。
(2)按物流类型的不同分项监控电子商务税源。对物流体系的税收管理,也可按照所属企业性质的不同来分类进行。第一,对生产企业的物流监控。生产企业物流,是指贯穿于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始终的物流活动,始自接受订单,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等的采购、运输、入库,经过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到产品入库和保管,直到完成产品的销售任务。生产企业物流包括: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和废弃物流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中,对生产企业的物流监控主要是针对在开展传统生产经营业务的同时,采取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商品销售而又自建物流系统的企业来说的。对按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按原来税源监控办法进行税源管理。对通过电子商务模式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够在销售时对其进行纳税跟踪的,就要通过对其物流系统的监控来进行管理,当然还要和传统销售渠道销售商品的物流情况进行紧密配合检查。对供应物流的监控要考察其进货情况,对销售物流的监控需考察其销货情况,另外,还要结合回收物流和废弃物流的监控,最终确定应申报的纳税信息。第二,对流通企业的物流监控。流通企业物流是贯穿流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物品从生产商到本企业,再经过本企业到客户的实体流动,包括采购进货物流、批发和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很大一部分是在传统流通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和生产企业物流控制一样,对其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按原来税源监控办法对其进行税源管理;对通过电子商务模式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够在销售时对其进行纳税跟踪的,就要通过对其物流系统的监控,当然还要和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的物流情况进行紧密配合检查。对采购进货物流的监控需考察其进货情况,对批发和零售物流的监控要考察其销货情况,从而最终确定应纳税情况。第三,对第三方物流的监控。所谓第三方物流(third pany logistics,3PL)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发挥自身资源的最大化优势,动态、合理地配置已有资源,而把企业相关的物流业务以一定的方式委托给专门的物流运营企业,同时对物流企
业的全程服务进行跟踪和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Contract logistics)。其概念源自于管理学中的out-souring。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为在最低成本条件下满足消费者的多种购买需求,一般会通过电子合同委托第三方做物流,以顺利完成庞大的物流业务量。中国现行的《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中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2004年,中国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效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根据物流企业财务会计系统和签订的电子合同追踪调查物流业务,控制接受物流服务企业的商品销售情况,实施税源监控。因此,电子商务企业与第三方物流签订的电子合同也为税务机关开展电子商务的反偷逃税提供了重要手段。同时,要搞好物流财务检查,认真核查财务报表。尤其应加强对运单等非发票凭单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物流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第四,对国际物流的监控。国际物流,是指跨国界的物品的实体流动,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扩展(见图1),国际物流由于物流环境的差异性、物流系统范围的广泛性、物流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和标准化要求较高等原因,一般是由国际性的跨国物流企业来做。其性质和国内第三方物流类似,即国际物流必须进行报关,经过海关的检查。对电子商务交易中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销售的商品进行征税,第一,应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网络虚拟性、行为隐蔽性,确实在鉴定收入属地、收入归属的税种性质方面存在较大难度,但互联网经济活动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实际上最终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电子商务在中国虽尚属新生事物,但它是未来贸易发展的一个大方向,中国企业应该与国际贸易接轨,创造更广阔的贸易机会,在国际上占有相应的份额。第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与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在遵循国际税收管理的前提下,还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和原则的国际探讨,在维护国家和利益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与相关国家所规定税收法律法规的冲突,制定出能为有关各方所能接受的税收政策。第三,中国应积极与国际税收机构加强合作,注意搜集企业在避税区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交易资料,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海外经营信息,为税收机关的征管稽查提供依据,同时,与国际金融机构和海外银行进行密切沟通,以税收协定的形式从相关机构中获取其业务交易数据,关注其经济运行动态,有效遏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偷逃税款的行为。
5 建立规范的认证制度。(1)通过认证制度进行税收稽查的可行性。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A)是建立在“虚拟市场”中的一个监督、管理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角色,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交易参与各方身份及资信的认定,从根本上维护网络交易活动的安全而设立的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它在整个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整个电子商务得以开展的起点和基础。认证机构不仅可以提供数字签章制作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确保数据在电子传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而且还可以签发公钥、私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从事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确认交易方身份是否真实可信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建立和完善认证体系,不仅有利于确认交易双方的安全程度,更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便于税务人员详尽稽查应征收税款,为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入库提供保证。
(2)通过电子商务认证加强税源监控的具体措施。第一,建立健全认证体系。基于网上交易参与者对网络安全的关注,认证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普及。所以,应通过立法和行政政策手段,加强建立国家级甚至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保护网络交易者的合法利益。并且,通过认证机构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可以实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济主体纳税行为的监管。只有建立一个良好的CA体系,才能较好地发展网上支付,真正实现网上购物,做到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应税行为的确认。但对CA机构的建立,政府应该有所控制,因为如果各建各的、没有统一的管理,就会出现各CA之间的矛盾和客户的多重认证问题,给今后以CA为核心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应由1家公认的机构来建立权威性的认证机构(CA)。中国目前最大的权威认证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13家金融机构成立的金融认证中心,并已于2000年4月投入使用。第二,以法律明确税务机构与认证机构的关系。像金融机构一样,认证机构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网上交易者的认证信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环境的逐步完善,税务机关利用认证制度解决纳税主体身份,网上应税行为难以确定的问题必会成为最佳选择。
以上五种途径并非各自独立,而是加强相互关联部门的合作,因此,应结合金融、工商、认证、公安、海关等机构,实现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综合监控电子商务税源的各个方面。同时,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税收网络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监控网系统,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使网络信息处理技术能广泛运用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一方面,可以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在互联网环境下实施税务申报、缴纳、控制、分析以及监督的现代税务管理新模式,实现全方位、多功能、现代化的税收网络征管体系,把税务机关征税所耗用的人力、物力、财力降到最低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充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税款征收、税务稽查提供必要信息资源,在征税过程中使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三、结语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增长速度较快,发展前景广阔,电子商务是经济增长的助推器已成为共识。电子商务的出现也对中国税收制度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冲击,税收制度中一些方面亟需完善。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已成为在计算机网络迅猛发展的潮流下亟需关注的问题之一。
按照的普遍联系的观点来看,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从表面来看。电子商务活动不需中介和销售人员,不需门店场地,实施无纸化办公,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的特点,但实际上,看似不好把握的电子商务只是在某些方面简化了交易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其活动背后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钱物交易,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活动时,我们应看清其本质,从物流、资金流等方面人手,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