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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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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法律法规

篇1

(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

随着日益激烈的行业内竞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现了不诚信经营的问题,在产品的推销与宣传工作中恶意夸大本公司的险种,刻意夸大保险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法的形式向客户宣传保险信息,导致投保人在违背自己真实的意图下做出了选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保险人在日常的工作中都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其本质目的就是使投保人投保,扩大自己的业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的理赔,或者尽可能少赔甚至不赔,导致保险没有实现抵御风险的能力,使投保人蒙受到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所有的这些都导致了保险行业整体公信力的缺失,社会公众甚至开始对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保险公司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推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挂扣,增强民众抵御风险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忽视了其在社会公共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没有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活动的社会化工作,只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导致在老百姓心中,商业保险就是营利的代名词,缺乏对商业保险的信任,造成了商业保险公信力不强的局面。

提出增强我国商业保险公信力的措施

(一)健全保险业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

篇2

一、引言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网络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得到大力发展,这就给传统的运营方式带来很大的压力,但也为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目前情况下,保险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但它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相关公司要重视问题,积极解决,争取找到一条又快又好的发展途径。

二、保险电子商务对保险营销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成本减少,效率增高。当保险公司应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这过程中,交易的双方只需要负担相关的网络通信支出,可以减少一些其他环节所造成的额外支出,降低成本。电子商务模式下不需要有中介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减少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降低保险价格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保险投资,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2、开拓销售范围,提高市场份额。在以前传统销售形式下,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不是很大,这就限制了客户的发展范围,而且以前的销售人员只关注有能力的大客户群从而忽略了大多数的中小客户群体,应用电子商务,能够开拓销售服务范围,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发展,很多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都被外国保险公司抢占,使得我国的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为了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必须要发展创新,提高市场占有率。

3、保证服务质量的高水平。保险行业的产品是虚拟的,主要在于服务。保险公司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在网络上对客户进行在线服务,介绍产品及解决相关问题等,保证客户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咨询。与此同时,公司可以把相关产品的信息到网络上,让消费者自主挑选,选择满意的产品。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服务于客户,为客户解答疑问,在一定程度上大大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更加方便快捷。

(二)不利影响

1、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在进行保险交易时会涉及很多的个人隐私或者企业隐私等问题,目前的网络存在较大的安全缺陷,可能会造成客户的信息流失从而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随着保险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假的网站也相继出现,一些消费者被哄骗选择假的保险,从而造成较大的损失。而且,这也会引发同行之间进行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损害利益,信息流失,从而对整个行业造成不利的发展。

2、法律方面不健全。新的销售模式的出现,使得原来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其可能存在一些偏差,一些企业公司可能就会寻找缺陷,从中获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而且,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与外国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这些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3、多方利益牵涉。当下,我国的保险电子商务几乎都在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目前尚未形成自己的交易平台,保险公司通过平台商的良好信誉和先进的网络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和推销,而平台商通过自己拥有的良好信誉和先进技术控制保险公司,提高销售费用,从而增加了成本,使得保险公司处在一个被动地位。

三、保险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战略

(一)共同建立交易平台,减少对平台商的依赖

因为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时间不长,所以相关的网络交易技术还没有建立健全,就必须要通过平台商来进行交易,就会增加相应的成本。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一个独立的交易平台,让所有的企业在这个平台上公平竞争,减少对平台商的依赖,降低成本,独立运营。

(二)招聘和培养高新技术人员

高新技术人员是改革创新的基础,培养相关的技术人员可以为公司提供新鲜血液,现在的销售人员不仅需要拥有与消费者面对面沟通交流完成保险购买工作的能力,还需要在电子商务模式运行中,对网络运用的精通与熟悉,能够熟练地在网络上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对他们进行个体化的设计,推荐最合适的产品。因此,需要销售人员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其要求也增多,保险公司需要在不断培养技术人员的同时,向外招聘高新技术人才。

(三)建立健全法

律法规法律是一个行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不断地健全与完善行业法律才能够使整个行业稳定合法的发展,保险行业的改革创新需要对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保护交易的双方不会因法律的漏洞而造成个人或者企业的损失。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还需要对其进行有效合理的社会监督,广大人民的监督能够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完善自我,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步,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人民自身的利益,避免因保险公司自身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四)积极改进不断完善自我

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还停留在初步的信息状态,因为在平台商上,消费者的信任程度不高,所以很多消费者只是看一看,大致了解下产品信息就忽略过去,能够真正达成交易的数目很少,对于网络交易模式,很多保险公司并未真正重视其作用价值,仅仅当作一个新的宣传和推销的方式,很少有公司将其作为主要的交易渠道,这也就反映了目前情况下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未成熟,政府要积极指导规划其发展与改革并大力支持,保险行业也需要重视自身的改革创新,不断地完善发展自己。

四、总结

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其在金融行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保险电子商务的应用也对保险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所以,保险公司需要改变思想,加强安全管理,通过这次抓住发展的机遇,不断突破和完善自己,让其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下取得一定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张蓉.保险电子商务对保险营销的影响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6(18).

篇3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是指运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技术来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关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传统的保险消费者相比较而言,互联网保险消费者购买产品更加便捷,大大提升了人民生活的效率与质量。互联网模式下的消费者相较于传统模式下消费者,由于欠缺直接与经营者接触的机会,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则会进一步加大。互联网背景下,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极易遭受侵害,加之依托互联网为基数的保险合同,也会因种种原因,使得投保人无法真正了解保险内容,进而使得其在纠纷发生后处于不利地位。目前我国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并没有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仅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一些互联网法律法规寻求权利的保障,显然远远无法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除了应当保障其基本原则性权利外,还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但当前我国并未充分对此进行考量,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利并未明确、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诸多限制、互联网保险消费者辨别及保障措施亦存在欠缺,为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以推进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的完善。

二、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且可操作性差尽管当前我国关于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利保障有部分政策性文件,但是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往往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这就使得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以充分保障。加之缺乏针对性且具备可操作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使得我国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发展与互联网保险行业走向存在不匹配状况,我国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方面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但现存的法律法规均未将互联网背景下的保险消费者做单独的区分,并未考虑到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特殊性,导致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欠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法律方面的缺位,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权益保障无法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撑,另一方面也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进而影响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二)保险经营者滥用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保险经营者相较于消费者处于优势地位,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问题较为突出,保险消费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加之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合同内容的认知不足,使得合同格式条款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尽管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于某些“霸王条款”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仍然无法消除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渗入,该种情形也就使得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仍处于不利的消费环境中。

(三)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当前消费者在网上及APP上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会存在盲目跟风的现象,很多消费者过度迷信保险作用,无法直接将需求与购买达成统一,无法理性购买保险,从而引起多种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此外,因不了解政策法规和纠纷处理程序,消费者难以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下尽管保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但在进行相应网上投保时,其往往也会出现不诚信现象,通过隐瞒实际情况获得保险,使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法获得相应保障。消费者自我意识的不足,使得其无法获得相应保障,为此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保险知识的宣传也是未来应当努力之方向。

(四)单一维权模式与充分保障权益相悖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进行合法权益的救济。互联网保险交易中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加之双方在保险专业技能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在解决路径方面,协商与调解等环节消费者会明显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此外,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程序也存在多种困难,司法救济程序本身较为繁琐、消耗时间过长,导致消费者的理赔诉求难以及时实现。加之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性原则,互联网保险情形下因依托于互联网,使得一些保险经营机构并不存在实体经营店,这就会导致消费者取证困难,加重了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维权途径受限。

三、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路径

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支柱,为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2020年保险发展目标。只有有效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切实推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一)推进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基本消费者权益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并未就互联网模式下消费者权益进行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另还需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改变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可采取列举加概括模式以界定可能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环节,以此来提升法律可操作性。此外由于法律特有的稳定性,需要实时根据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状况,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各种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切实推进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得以保障。

(二)建立专业性互联网保险监管机构当前我国在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系保监会,但是当前保监会并未设立专门针对性的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背景下的保险行业进行监管,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切实推进保监会建立完善互联网保险机构,加强对保险机构、保险产品等审核,此外应当实时地对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出现的紧急事件进行通报,应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保观念,且应当及时将保险方面相关的实时政策进行公开宣讲。此外,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及不诚信投保问题,提升互联网保险行业准入门槛,切实完善监管预警机制。

(三)加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才是推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险消费者只有切实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及提升诚信意识,才能切实推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长效的教育机制,另一方面消费者本身应当积极去学习探索保险知识,改变盲目投保的观念,做到购买与需求相挂钩。

篇4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现代营销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研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体系也逐渐形成,传统的金融领域包括银行、金融、保险等,都在发生着极大的变革。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支柱型产业,也不断地加入了互联网格局。各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报信个人等纷纷加入互联网保险的阵营,对传统产品进行互联网化改造,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在整体保险销售额的比重也在逐渐加大。互联网保险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减低了成本,也提高了保险企业的运作效率。

(一)互联网保险概论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现代社会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和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不同,它以互联网为工具来进行的现代营销方式。互联网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近几年保险行业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上的迅速发展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保险行业和网络电子商务合作的宽阔发展前景,各种传统的线下保险营销模式也在逐渐地向互联网保险模式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不仅可以减少保险企业的运营成本,更能提高产品营销效率,发展更多的互联网保险客户资源。

(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

1.初期发展在1997年,国内最早的保险行业第三方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建成,成为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网正式诞生,成为我国保险业迈向互联网大门的第一步。2000年,“网险网”正式成立,它是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第一个电子商务保险网站。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泰康人寿在北京开通了“泰康在线”。2005年,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渐地走向了规范,互联网保险开始正式的发展,各个保险信息网站像雨后新芽一样涌现。

2.探索发展期1999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的出现,在我国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商业道路,开创了一种新的互联网业务模式,给互联网市场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2011年,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逐渐趋于规范化、专业化。一批以保险服务为定位的保险网站纷纷出现,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更是进入快速发展。这个阶段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规模相对还比较小,在一些资源配置及政策方面缺少切实有力的扶持。

3.发展提速期保险公司经过积极探索和发展,进入了互联网保险的全面发展时期。互联网保险已经不仅仅是对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而是对保险行业商业模式的颠覆与改革。据统计,在2012年互联网保费就有上百亿元,2013年中国第一家专业的货物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的出现,更意味着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被更多的客户所需求,10月16日,保监会批复,众安在线获得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这个时期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已经基本确定,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商务大军。

二、互联网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改变

(一)对客户的改变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让消费者真切强烈地感受到互联网带来的巨大便利。互联网消费模不仅节省了大家的时间,简化了支付过程,让消费者在家就可以轻松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消费者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商家,而是有更多的消费空间,消费选择也更加的主动和多样化。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互联网保险模式能够更加直观地显示保险产品的功能、服务标准、服务效率等,消费者对于复杂的保险条款也有更明确清楚的理解和认识。在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形势下,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更加明显,消费主动性也更加提升。但随之客户对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利弊分析,也会有更加清醒的了解和判断,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性和服务要求也会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也要注意把握消费者的心理,分析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对保险公司的改变

1.互联网对保险公司的产业链进行重新改造,保险公司的竞争者不再只是同行业的人,最后的竞争者很有可能是某个不同行业的互联网或大数据公司。他们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而这正是保险公司缺少的,所以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时代只有大量的汇集客户,才能建立有效的商业模式,这是需要高度重视的方面。因此互联网保险应该建立“真正以客户为主”的发展战略,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提升客户体验,最终获取客户资源。

2.传统的保险产品种类单一、条款复杂,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平台上的销售模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不针对性地分析客户的偏好和需求,在此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研发和调整,不断充实保险产品的内涵,使保险产品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3.互联网时代在带来更多的客户要求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同样带来了机遇和新的保险需求,它使传统模式下行业一些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比如在2014年“双11”当天,一天的退货运费险就卖了1.5亿单,创造了单日同一险种成交比数的世界纪录。在保险需求方面,保险行业在大数据时代可以更快速的发掘新的客户需求,开发出新的产品,使过去无法满足的保险需求成为现实,也使保险在其他行业开发出更多新的市场。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一)经营方式复杂,缺乏完善的体系

互联网使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变得更为多元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官网进行直销,在网络上进行产品报价。可以选择和网络技术公司或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或者自己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也可以选择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的保险销售公司。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在这些多样化的模式中,都存在类似产品体系不完善、销售模式受限制等缺陷。复杂的经营模式影响到市场的秩序,运营的效率也比较低,离国外发展相对成熟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互联网保险的险种有待扩展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与传统渠道的保险产品的差别并不大,最大的区别只是购买渠道和方式的不同。互联网保险想要有更长远的发展,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互联网属性的保险产品。现在网络上销售的险种一般是意外险、财产险、车险、疾病险等,保险险种的形式比较单一,对价格、条款等并没有完全的标准化。虽然现在的互联网中也出现了像淘宝的运险费、一些企业的网络销售车险等方式,但互联网保险模式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更多的拓展和功能完善。

(三)缺乏有效地保险合同管理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跟不上如此迅猛的发展。虽然国务院和保监会也出台了一些互联网监管和保险体制的条款和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制机制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实效性和法律效力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致使商务平台和市不能很好地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要求。由于缺乏专业有效的监管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相场秩序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的不成熟。

(四)用户隐私易被泄露

大数据时代使数据公开和共享成为现代流行的趋势,但是也带来了法律道德及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和争议。一方面大数据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加准确综合的数据来源,提高了互联网保险的效率。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人权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和影响。有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资料进行篡改和破坏,互联网保险客户的信息很可能被恶意的窃取和泄漏,如何让我国的信息安全更好的受到保障,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仔细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互联网保险问题的解决方法分析

(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如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多样化较明显,据调查发现,互联网保险公司是当前较多用户比较满意的一种经营模式,因此对于一些自主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官方网站,应该更注重加强保险产品的推广,对产品的结构进行优化,同时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对网站及时的维护更新。专业的中介要注意自主的拓展销售渠道,注重产品的创新。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一些外国互联网保险成熟的发展经验,学习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部分。

(二)拓展互联网保险的产品

如何满足互联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互联网保险需要研究的问题,要想把互联网客户转化成互联网保险客户,就必须通过对网络潜在客户群的上网习惯、关注偏好、消费习惯、职业收入等特征进行收集分析。根据分析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增加互联网保险的多样性供给,针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开创新的险种。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比较新的经营理念和现代营销手段,现阶段互联网保险很难全盘的取代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但是可以和传统的保险营销相结合,实现更大的价值和利益。

(三)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现阶段的市场有些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的稳健发展,健全适用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注意保持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保障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健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方面也要提高监管制度。确保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律依据和法规保障;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建立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和电子商务时代强烈要求。

(四)强化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如何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进行较好地处理,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需要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在互联网信息安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尽快出台关于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一方面要健全电子信息安全的机制,保证客户信息的数据安全。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明确具体责任,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同时整合公开有效的、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拓更宽广的发展道路。

五、结语

互联网保险具备节约经济成本、服务快捷便利、客户资源针对性较强等优势,但现阶段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不太成熟,需要在不断地发展中解决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不断优化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环境,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多元化营销渠道,完善保险企业的电子商务环境,加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专业人才建设等。

参考文献:

[1]徐兴泰,戴春燕,范一鸣,李雪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2015(06):216-217.

[2]刘宜.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J].吉林金融研究,2015(01):19-23.

篇5

一、我国目前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与外界信息不能保持对称性。保险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同,由于其的保障性作用,企业需要对于客户的一些信息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同时处于信息保密等要求,保险行业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发生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问题。投保人往往只关注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而保险人则掌握了大量的保险业务的具体单项条款。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信息不对称,使得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缺乏信任,一方面会由于担心自身的利益受损而不会购买保险企业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企业会由于投保人的担心而造成自身业务数量的下降,而投保人不购买保险自己的一些投保需求又得不到满足。第二类是保险人和投资人之间的问题。保险人由于其属于保险企业的内部成员,因此对于保险企业的信息掌握比较充分,但是由于保险企业自身的会计披露信息制度存在问题,投资人一般无法获取其真实信息。这些因素导致投资人不愿因进行保险企业的发展,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三类是行业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对于保险行业开展监管的监管机构,其更加注重对于整体的保险行业发展的管理,注重把握总体发展方向。而至于每个保险企业内部的自身的信息问题,监管机构则难以掌握。这就造成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保险企业在进行保险业务的开展,注重对于客户整体信用的持续和流量保存,由于信用长期性的原因,保险业的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征。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市场机制,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社会公众可以对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可以了解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风险抵御水平以及未来发展前途等,这些信息的披露可以让投保人和投资人等对于企业的目前发展状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保险企业目前的财务报告体系主要是以保险企业现有的交易业务作为财务报告指标,通过对于企业的总体财务水平进行分析研究来反映企业的未来发展业绩。在现代社会中,投保人和投资人为了进一步的确保自身的利益,对于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加趋向于参考一些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的信息。

(3)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足。现有的保险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往往存在着内容简单、形式单一和准确不足的问题。这些会计信息的披露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些保险企业在公布寿险产品的业务时候,仅仅是利用报纸的形式进行简单的寿险产品的季度业绩和月业绩进行信息披露,而对于其他方面的信息则要么不予披露要么知识部分披露。尤其是对于投资者和投保人关注的投资渠道、投保赔偿等信息进行披露的比较少。除此之外,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也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保险企业对于准备金提存严重不足,对于资金核算比较混乱,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及时。一些保险企业自身的会计统计时间就比较长,往往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难以及时的披露会计信息。

二、制约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因素

(1)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中,关于保险行业的专门的会计法则基本上没有,有的只是一部整体的企业会计准则。因此这就造成一方面保险企业的会计缺乏专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范,造成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险行业进行了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内容等都不够健全。

(2)保险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国内保险行业出现不规范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因在于:第一,国内的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缺失造成其市场竞争混乱。第二,在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保险企业为了获取一时的竞争优势,往往会恶意降价等,产生恶性竞争循环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现有的保险企业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中往往会采取故意隐瞒的方式不真实的反映自身的情况,社会公众对其也就了解比较少。

(3)技术相对落后保险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政策制度的支持,同时也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专业化保险人才比较少,尤其是会计人才,大量人才的缺乏就造成了保险企业发展的技术不足。一般一个保险企业的财务会计要想有效的发展,它必需会计准则、会计人才等方面的支撑。先进的技术能力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还能够促进企业和国际保险业的合作交流。

三、对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1)加快保险会计准则的建立。会计准则的发展是保险企业会计信息有效披露的基础,健全的会计准则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还能够为其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指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加上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社会公众抑或是政府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议一套完整的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既是我国保险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保险行业和世界保险行业相一致的基本要求,促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2)建立健全保险行业竞争机制。垄断经营是当前阻碍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的突出问题,在规制保险垄断、健全竞争机制的问题上,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竞争秩序。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垄断的现象。因此,一方面就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制度和竞争机制,保证各个市场主体的公平平等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加大对于行政垄断的治理,利用法律来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

(3)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需要我们从两个方面入手进行问题解决:第一,对于保险行业会计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培养,既包括对其进行心理素质,也包括对其进行文化素质,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第二,对于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知识和保险知识的专门化培训,从事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掌握专业的、基本的保险知识和会计知识是其能够开展业务工作的基础。另外保险行业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养、管理水平、文化素养等都会影响到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价值。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业务考核和文化考试进行多方面素质的检测和评定。这样可以逐渐增加事业单位中会计人员的业务竞争意识和不断学习的风气。

参考文献:

[1] 王彦.保险公司会计诚信问题探讨[J].工作研究,2007(8).

篇6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合规”主要是指公司以及相关的员工行为与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公司内部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等相符合,并且,公司在运营发展的时候还要对一些与相关规范相违背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对声誉损失、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以及财产损失处罚进行有效避免。在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一直无法正确的认识,对它的建设力度也达不到相关的标准,因此,在我国保险行业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合规风险问题。作为一个与风险时常相伴的行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对合规经营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化。

一、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在我国保险公司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对其进行合规经营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中存在的滞后性进行改善,对合规意识进行有效的增强。

(一)推动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在保险公司运行的时候,对合规经营的合理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保险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相关的合规经营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不仅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风险的增加,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行业的经营形象造成了损害,导致保险行业在发展的时候公信力普遍较低,从而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想要促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对公司的合规经营建设力度进行加强,促使一些经营风险得到有效地避免和化解,为保险行业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使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培养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强有力的构建。另外,还要注意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养和教育,促使他们对内控要求以及监管规定进行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对工作人员的合规自觉性进行有意识的培养以及增强,促使他们能够对公司中的合规责任进行自觉主动的承担,在相关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对违规过失等情况进行有效避免,促使主动违规的事件的发生频率得到一定的下降,从而做到对公司从业人员合规意识的培养。

(三)促使监管政策的落实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关的监管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对相关的政策宣传进行开展,重点关注监督检查工作的实行力度,对相关的监管标准、要求以及内容进行有效地提高。另外,在保险公司经营开展的时候,还要注意对监管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促使公司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

(四)促使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促使公司内部高层管理者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保险公司内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实际开展的时候,在公司内部出现的一些违规事项需要公司的合规部门直接上报到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高层管理者。但是,他没有直接否决的权利,从而使一些相关的逃避责任现象得到有效避免。

二、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前进,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和发展,其中,合规经营中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在这一时代大背景下,许多保险公司为了促使自身快速良好的发展,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进行引进,在公司内部对合规部门进行设立,由此可知,合规经营机制在保险公司的发展中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度。另外,在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出台后,保险公司在建设合规经营机制的时候得到了一定的指导,但是,在其实际建设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一)问题的表现

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违规事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也相对较高。近几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相关的保险投诉、保险诉讼案件以及保险行政处罚一直处在上升的状态,因为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保险公司较多,因而被吊销资格证以及行业许可证的人员更是大有人在。这一系列事情的发展大多是由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以及不规范操作而引起的,在其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合规经营机制中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成为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重要任务。

(二)对相关职能没有明确划分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在对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依旧处在初级阶段,在职能方面没有相对较为明确的划分。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将保费作为公司上下最为重要的,而且还在业务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主线进行设置,这种行为就在一定情况下造成了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合规制度的建设出现严重失衡的情况。其中,还有少数的保险公司将公司的经营效益放到了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的对立面。

另外,在一部分保险公司中,其在对合规管理职能进行建立的时候大多将其分散在了公司内的各个部门职能中,还不足形成体系,从而导致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方面没有较好的合力以及协调力。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资源方面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内部相关的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在专业素质以及数量上都不能对其体系进行良好的支持,无法满足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在实际建设运转过程中的需要。

三、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有效构建的措施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其相关的企业风险管理的实施是其合规经营机制在实际建立过程中的载体以及基础,其中,在保险公司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主要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时候,在其公司内部进行独立的合规部门的设立。其中,公司的合规部门在保险公司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还可以将它称为是内部合规部门或是法律合规部门等,它是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部门在实际运转的时候,其主要负责的是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还有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防范,对其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沟通以及公司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加强等。

另外,因为合规部门在公司内部具有特殊的职责以及职能,所以,为了促使其在实际运转的时候自身的有效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将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合规等相关的部门进行分离,确保合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的独立性。

二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加强对其内部合规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的时候,要对内部工作人员中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在工作的过程中拥有相对较高的实践工作经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反驳专家,敢于质疑,拥有直言勇气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用和提拔,将其合规人员,保证他们在工作的时候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一些问题的应对方案及时提出。

三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健全,促使公司中的合规文化得到有效培养。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完善的时候,还要注意对公司内所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讲师队伍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在这个基础之上,还可以对外部法律专家以及监管专家进行聘请,让他们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展的合规意识的教育以及培训,促使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合规意识的不断提高,并将其表现在日常的生活和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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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变革,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业的必然选择。为了顺应大数据时代,保险行业也有很多大动作,只是每次引来的噱头大过创新,直到2013年11月6日,由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腾讯CEO马化腾和阿里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首家网络险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越来越多的人才开始真正系统地关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思考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努力让互联网保险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变革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迅猛,缺乏有效监管

从2012年到现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全面发展的阶段,各保险公司借助官网、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011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高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之快。

正是因为互联网保险近些年来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导致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根本跟不上它发展的步伐。近些年国务院与保监会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和保险体制改革的法规和行政条款,但面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时效性和法律效力及其他方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至今仍未制定监管规范网险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不成熟。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准入、运作、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发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而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发挥的环节起到把关的决定作用。所以在近几年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和变革中,一系列市场问题凸显出来。

(二)经营模式多样,缺乏完善体系

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第一,保险公司通过在公司官网提品报价,推出官网直销平台,如泰康在线;第二,保险公司选择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利用其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易保网、慧择网等;第三,保险企业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如新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四,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保险销售公司,如苏宁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第五,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合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多种多样的经营模式将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尽管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够完善,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存在宣传推广难、产品体系不完善、运行维护难度大等问题;专业中介模式存在产品缺乏创新、销售规模受限制的缺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面临监管缺失、资金流转漏洞、销售资质欠缺等方面的问题;网络兼业模式饱含缺乏监管要求、市场秩序混乱、运营效率低下的诟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在国外发展成熟,已经成为主导模式,而在国内市场才刚兴起。这种商业模式较前四种更能加强与客户的深入沟通,所以顾客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很高,其中的最为典型的类型便是纯互联网模式,虽然专业互联网模式越来越受到险企和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全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遗憾的是我国专业纯互联网模式只有刚成立的“众安在线”,其保费规模还很小,运营模式还在探索中,离国外的发展程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用户数据公开,信息安全堪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公开与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趋势,但数据公开伴随着来自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争议,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大数据公开是一把刃剑,一方面数据公开,不仅为依托网络经营风险的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便捷准确的数据来源,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将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

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在大数据时展互联网保险不容忽视的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保险网络数据资料进行篡改或破坏变得更加容易。在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安全投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因为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互联网保险客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贩卖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何尽快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四)产品品种单一,结构不甚平衡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低价值、短期化、低黏度、标准化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是很多,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

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过多偏重理财类保险产品,这类标榜高收益的理财险吸引了大量客户,虽然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在灵活性、收益性、安全性方面取得较好的均衡,自身确实有一定的优势,但收益伴随着风险,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也蕴藏着较高的风险,从这方面来看,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脱离了风险保障的核心价值和本质,从长远看对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最近几年热门,也是今后保险行业发展趋势的健康险,险企应该凸显出其专业化、个人化、高端化的特性,大多数险企已经注意到要大力发展这样一种潜力巨大的商机。但是实际上大多数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健康险产品仍旧过于低端化、普遍性、专业性差。网险在做长期寿险市场方面,虽然在创新和销售方面做过尝试,但是网险在产品推介沟通和客户信任度方面的难度更大,所以长期寿险的市场规模很小。

(五)服务体系薄弱,缺乏专业人才

在运营服务体系方面,大多数互联网保险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宣传、投保和支付,但是后续服务中的保全、理赔工作还要借助线下的柜台来完成。造成提交理赔材料多、理赔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位等现象,也就是客户所谓的“投保易,理赔烦,赔付难”。相对于银行、证券强大的在线自助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在这方面显得比较落后,这在获得客户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度方面有明显劣势;

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企业目前存在一个共同问题:专业经营人才缺乏。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法规、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局。

二、解决我国互联网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由于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过快,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稳健发展,针对当前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以及未来仍将出现的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问题,明确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条件,让拥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高超的信息技术、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的企业来经营风险较传统渠道更高的互联网保险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建立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适用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法律法规,确保其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可依;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其监管的全面性提高。从监管体制方面,要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对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进行分级,并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信用体系,这不仅是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这需要监管部门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整套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控力度,确保互联网保险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阻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法必依,让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经营模式

尽管现如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尽完美,都存在着各种缺陷,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是顾客满意度最高的一种经营模式。针对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相关险企应注重加强产品的推广,优化产品的结构,使顾客能够在多样的产品之间有选择的空间,同时应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更新,保证网站安全有效的运行;而专业中介模式应注重产品的创新,自主拓展销售渠道,使产品更加的畅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亟需解决的问题是资金问题,首先企业本身应完善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其次监管部门应注重审查相关企业的销售资质,并加强资金方面的监管;网络兼业模式应致力于提高自主运营效率,这样才能在相对混乱的市场秩序下实现自身发展,当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创造一个安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能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顾客对其的认可度也很高,但是此种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保费的规模还很小,但是此种模式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成为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主导模式,所以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发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学习他们成功的方面,避开他们所犯的错误。

(三)强化信息安全

首先,要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公开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同时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阔思路。其次,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各公司要制定防御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保证交易、数据、支付安全。最后,要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直接接触并管理着客户的所有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对其资格的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另一方面要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保证客户信息数据的安全。

(四)优化产品结构

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从险种和目标人群出发,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做出改变,不断创新设计多样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我国互联网险企应当探索中长期产品,长期保险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如果能在产品形态、产品设计等方面做出一些改进,创造出一条新的互联网平台销售渠道,使其更加适合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那将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面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需要各保险公司设计出全方位、多层次、简洁明了的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杜绝产品的单一、老套。同时,互联网保险还要承担起理性引导消费的社会公众服务职责,因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很多互联网保险平台还不能实现网络一站式服务,因此各险企要优化升级运营体系,完善在线投保、支付、在线退保、理赔功能,并且优化运营流程,提高运营的效率,增加客户的满意度。

(五)培养专业人才

针对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薄弱的问题,互联网险企应加强技术创新,这就需要培养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人才。数据分析师、数据工程师和数据科学家,将是未来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源。发展互联网保险,应大力培养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险双人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到某一个社会现象背后的非结构化数据并挖掘出来,保证这些数据的时效性。另外,提高相关人才的想象力,能够运用处理技术盘活这些数据,把数据结构和逻辑整合成新的商业模式,创造成新的商业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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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我国互联网财产保险存在的问题

1.1产品结构不平衡

中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主要问题在于支付与理赔计算概率不对等,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吸引力和客户粘稠度。中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较少种类集中,主要是汽车保险、简单人寿保险和财富管理保险。适合互联网用户需求的险种较少,保险支付金额较大,存在风险,客户需谨慎选择。此外,产品结构的考察维度较多,客户体验在没有办法保证的情况下,需要互联网平台提供更人性化,更具体的可见的产品分享结构。目前,网络保险市场与金融理财产品紧密结合在了一起。高收益的理财管理吸引了大量客户,人们已经开始接受虚拟银行的安全性,这也带动人们对于金融投的极大兴趣。但高收益的产品必然伴随巨大的风险,这也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保险给人们带来的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保障,而是成为了另一种形式的风险评估。但由于虚拟现实导致的沟通不畅,让很多用户宁愿放弃机会,也要避免风险。因此简单直白的理赔方式,是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各大平台也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产品宣传,如电视广告插入、网页宣传、新媒体推送等。这样做有利于整个产业的向前发展,但对个别不同公司来说,宣传中展现自身独特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锁定目标人群,建立不同价位的产品模式,做到对客户的精准定位,才能从中获利。例如,目前互联网行业最大的客户人群在20~35岁之前,处于事业上升期的他们,经济收入支出流动量最大,但固定资产较少,针对这一群体,保险支付金额不应过大,但收益时间要短,实现用户需求的同时,可以获得更多目标人群的信赖。目标人群的年轻化分析,这是互联网保险产业在现代背景下的发展途径。

1.2与互联网财产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中国的互联财产网保险飞速发展的同时,与之对应的相关监管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却没有与互联网保险发展同步。网络保险是在实际金融理赔的过程中,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的产品购买与赔付。那么如何对产品合同的制定与理赔方案的界定谁来保障成为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第三方平台上,一旦出现理赔纠纷,由于地域不确定性、用户信息的虚拟,保险公司的涉险范围不同,这一纠纷谁来解决,流程如何制定,都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问题。同时,面对不良竞争、虚假信息等网络安全带来的问题,如何界定惩处力度,惩罚措施,都是需要有关部门从新审核的部分。那么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就变得极其重要。想要互联网保险稳步发展就必须健全法律法规。

1.3质疑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安全系数

保险行业本身就存在自身特质,对于安全系数尤为看重。而互联网保险产业的发展更具运营风险和系统安全维护问题。在整个互联网保险服务监控过程中,最为看重索赔安全和客户信息安全。虽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但在很多方面,互联网保险已经更加急需规范化监管制度。然而,互联网保险因自身开放性的特点更难控制,例如,2016年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在项目中检查期间发现了“梁健行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话和在线渠道销售的部分将保单客户的信息记录不正确。主要表现是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回访系统中记录的部分被保险人的联系信息是员工的电话号码,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享有确认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服务的权利,接受公司的正常回访等,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险理赔方面,网路保险的运作模式也引起了对客户的担忧。尽管围绕保险业的服务质量存在争议,但传统保险和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在于,至少有一些实体店可以寻求索赔。然而,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尚未形成一个标准化的索赔业务流程,因此存在相当大的隐患;在客户信息方面,网络保险和常规保险的最大优势是获取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它可以形成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并利用信息的可用性来降低成本并满足需求。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也成为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2浅谈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改进之道

2.1加强互联网保险的多样性,丰富产品样式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点,与互联网不可分割的个人行为、特征和相关数据被计算机有效的整合、分析和记录。这也是保险业基于精准的大数据为保单持有人进行量身定制、提供个性化保险产品的前提。首先,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推荐给互联网用户贴合自身情况的险种。在国外,结合互联网营销精准设计标准化产品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目前,中国的网络保险营销可以通过精确地大数据分析,设计适合促销的个人保险产品来开放互联网营销渠道。该政策具有高度的标准化,而且溢价相对较低。这种精准用户锁定模式与传统的线下推广相比更有针对性,营销效果更好。其次,当网络保险推广程度逐渐加强,结合互联网自身的多样性和信息极度的包容性,标准化的产品设计并不能完全满足客户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兼容性需求,为了更好地推进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必须对互联网用户进行深入研究,发掘用户需求点,分析市场的优缺点,对比竞争对手的产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所有数据分析设计和推出更加个性化保险产品。可以说,设计更加满足用户需求的个性化保险服务是占领保险市场领导权的必要条件。对此,保险公司可以积极利用微信和支付宝等新媒体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向目标客户有针对性的推送相关产品。此外,必须注重创造网络保险的品牌效应。在国内,使用互联网购买保险的用户群体年龄集中在25~45岁之间,保险公司的品牌也是让用户建立信任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互联网保险更应加强宣传力度,制造品牌效应,加强客户信任感,让客户不时关注到保险案件的互联性,逐步形成保险意识。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保险本身旨在防止风险损失而不是保护投机,为确保中国保险产业的稳定发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互联网保险业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的配套法律法规,确保其健康运行。基于当今大数据计算下的新型互联网保险模式,虚拟网络与财务收纳与赔偿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必然要求加强监管和执法的法律法规,为防止保险业常见的索赔欺诈行为,和互联网中常见的信息泄露等行为。由于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传统保险业的赔付规则,必然与虚拟网络金融交易有所不同,实施好监管职责才能更好的维护网络环境。建立健全的监管和惩处法规,有效的实现互联网保险平台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保险支付和理赔也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实现网络保险监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颁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条件、信息披露、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我国目前经济形势走入新常态,金融投资逐步成为每个人心中的常规想法,但风险评估,税率保障却很难界定,在合同制等双方权益的划分中,如何保证最大程度的平衡,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事。规定颁布以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以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存在极大金融风险的保险业务,即可要求停止运行,审核市面存在的各种互联网保险的利益支配权,防止侵害普通百姓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应注意要掌控好监管的力度,避免过度监管。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给予互联网保险更加健康的发展平台。

2.3加强互联网保险公司系统的内部限制

整个互联网保险产业由许多保险公司组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是共存的,可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管的作用,这样其实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其次,不同公司的互联网产品形成了不同的产品形式,丰富了互联网平台对于产品多样性的要求,即实现了信息的共享,又确保了产品的个性化需求。因此整个行业可以建立一个信用管理中心来管理公司的信用信息,在同一平台,将进行统一标准的绩效评估和检查,每个参与互联网保险服务的公司将实时排名,避免恶性竞争报告,为每家公司建立健全的竞争机制,以防范安全风险。对于公司内部系统来说,当客户选择产品时,他们中的大多数都重视公司的声誉和服务,这两点都是由公司自己建立的。公司在注重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注重长期发展和产品创新,不仅要使产品满足客户需求,产品内容更加公开透明。为让客户购买产品前充分了解险种以及理赔案例,互联网保险应该借鉴传统保险行业更人性化的销售模式,让客户真正安心。

2.4明确保险属性,准确定位

互联网作为当今时代最大的买卖平台,明确产品属性不仅可以让客户快速搜索,明确目标,更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吸引眼球的产品属性。但保险产品与快消品之间的不同在于保险并不是每一个人生活中的刚需品,它更多的是大部分人合理理财的一部分,因此,在快速检索的同时,每一个产品的优势特点也必须一目了然。品牌效应是其中的一大亮点,也是大部分客户筛选定位的一个标准,要想打破这标准,独特点亮点必须吸引客户的眼球,为自己争取品牌之外的一些关注。同时,物联网评价是很多人选择时的一大标准,在言论自由的今天,客户的产品评价很有参考价值,虽然存在一定的虚假,但在监管严格的平台上,真实性还是比较高的。因此,大部分人愿意参照过来人的评价,保险行业更是如此。

2.5培养专业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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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逐步完备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作为一种以网络信息平台为载体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实现部分业务或全部流程的网络化,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化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互联网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加速器。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传统保险业是一个极大地挑战,因为互联网保险所具有的全天随时随地服务的天然优势不仅真正实现了人人平等享有网络优质服务的理念,让人们自由、平等、便捷地享受金融服务,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免去保险营销人员等中介环节,缩短保险业务整体流程的时间,提高营销、服务、售后的效率。所以,保险业如何在网络化、信息化的背景下,融入互联网金融的潮流,成为近年来保险行业和学术界重点关注的课题。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虽然近年来,国家开始关注互联网保险,并且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章制度,但总体来说,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依然缺失,目前能对互联网保险营运进行约束与规范的主要法律依据依然是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然而,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主要是传统的保险业务,而互联网保险业务却有着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的特性,这使得目前的互联网保险活动并不能真正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如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关于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时效等问题仍无具体法律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不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2.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互联网保险是借助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营销和管理,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不能通过面对面沟通,保险公司不能通过直接接触和观察去了解投保人的风险情况,投保人也缺少了保险营销人员这一了解产品及公司信息的渠道,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的个人信用体系,保险公司在不充分了解消费者信用状况的情况下,仅通过网络平台的筛选和辨别,无法真正识别客户所提交资料的真伪。一般来说,投保人在提交审查材料时会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资料和信息,剔除隐瞒不利于自己顺利投保或有可能增加保费金额的信息,以便实现以更优惠的价格来获得更大的保险权益,这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增。虽然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保险公司对于客户风险级别的评估不能十分准确,但部分互联网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依然会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对客户进行承保,某些轻率承保的行为必然会给互联网保险业务增加一定的风险,当然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3.互联网保险产品缺乏创新,导致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突出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模式多是在传统销售渠道基础上增加了一项互联网业务渠道而已,并没有真正改变现有的核心运营模式,更没有设计出个性化、创新的、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品种。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多同质化,各大实行互联网营销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基本都集中于交通工具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简单的寿险、理财类保险等方面,缺乏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缺乏新意的产品自然就没有竞争力。从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来看肯定是弊大于利。

4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信息安全隐患大

虽然互联网保险机构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但由于保险公司拥有大量完备的个人和企业信息,因此常被不法分子觊觎。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加之各保险公司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方面的投入力度各异,致使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网络技术安全和信息隐私方面非常薄弱,互联网保险业务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为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篡改或窃取网络保险数据资料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互联网保险客户的信息资料安全遭受严重的威胁。除此之外,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对大数据信息的依赖,互联网信息的商业价值也越来越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保险公司内部的少数职员窃取客户的个人资料并泄露出去的情况,做出有损商业道德的事情。而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网络信息安全由于缺失有效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法规,导致互联网保险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网络风险和市场风险频发。要想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积极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建设,保障互联网保险发展中的信息安全。

二、进一步发展我国互联网保U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建立健全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其健康运营

基于信息技术支持的互联网保险新模式,其将互联网线上保险和传统的线下保险业务相结合,在运作中必然需要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到位,才能有效解决保险业运作过程中常见的网络安全问题和索赔欺诈问题。因此,一方面,加快完善互联网保险发展业务的法律法规。由于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传统保险业的相关法律与具有网络虚拟性的互联网保险并不十分匹配,要想更好的提供给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必须尽快完备同时适用传统保险业务和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加强网络平台、信息安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实现互联网保险平台上电子合同、投保、支付、理赔等有法可依,实现互联网保险监管和营运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完善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降低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

保险产品的价格水平与其风险级别相关,而保险行业的盈利水平也基于风险评估。客户的征信记录和风险测评结果对保险公司针对保户制定价格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完善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而精确的征信信息、权威评级机构的风险测评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和运行尤为重要。一方面,积极引导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利用政府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风险评估机构和征信评定机构,并为其保驾护航,引导其良性发展。同时,政府应鼓励和要求媒体对征信系统进行有效宣传,在整个社会中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让诚信深入人心,内化为人们日常行为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措施,搭建系统的、可共享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与医疗机构、社保机构、交通部门、银行、电子商务等的合作,实现征信信息共享,把信用信息充分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同时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提高人们的征信意识。而互联网保险公司则可以借助信息公众平台获取权威数据资料,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

3.重视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优化产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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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业;生态环境;现状与趋势

一、引言

保险生态环境概念的提出是对于生态学中生态环境概念的一种经济应用,它囊括了各种会影响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外部因素,既包括保险市场的内部环境,既包括各主体之间,又涵盖了保险业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保险业在整个市场中已经发展成了不可或缺的支柱性行业,它能否持续稳健的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情况的好坏以及行业自身的生态环境的优劣都休戚相关。在市场环境全面开放以及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的大背景下,现代保险业的竞争格局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本国行业内各大大小小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还有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以及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然而,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压力,我国目前的保险生态环境还存在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重视和深化对保险生态环境的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充分利用和发扬保险文化,努力营造一个优质合理和谐的保险生态环境,对提升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维护整个金融行业的可持续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保险生态环境做如下定义:保险生态环境是指保险行业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大系统,由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中各种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构成。它是一个引用生物化学概念来解释保险行业环境概况的词汇。从微观层面看,包括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规范和方式、社会保障制度、保险法律法规、会计与审计准则等各方面的相互影响,从宏观层面看,则包含了保险行业与经济背景、文化氛围、政治环境、社会风俗等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

二、我国保险生态环境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政府监管力度的日益增强,保险生态环境也在逐渐优化,保险主体无论在服务水平、发展模式、经营理念上,还是在市场竞争行为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国家在保险方面宣传力度、出台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了引导性的变化。但是,依然还有诸多问题存在于保险行业内部,大众舆论对保险行业的“误解”仍旧根深蒂固,整个保险行业的生态环境依然令人堪忧。

(一) 片面追求规模效益。当前的保险市场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主体众多,且面临着外资企业对国内同行也造成的冲击,再加上整个经济市场一直萎靡不振,导致整个保险行业在2009年进入到严冬,使得行业主体在获得规模效益上背负着巨大的压力,部分保险公司不得不采用片面追求规模的经营战略,在以市场份额和保费论英雄的市场风气的引导下,一些基层机构为了完成保费目标,被迫采用了一些不恰当、不合规的经营措施以及业务发展模式,最终导致企业效益降低而且对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非理性竞争依然存在。尽管恶性竞争带来的不利后果已经让各保险市场的参与者深有体会,且迫切希望能够对保险市场进行科学管理和规范,但是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性在实际过程中依然难以真正实现。为了整顿整个保险行业,国家法律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些规章制度推动了保险主体确立理性的发展策略和措施,然而,因为这些规划主要以高层为对象,却将基层忽略了,所以一些机构高管依然让许多非理性的竞争策略肆虐市场,比如以保费为考核标准,缺乏长期经营理念,重销售轻管理等,这些行为没有改善以保费为导向的市场风气,严重阻碍了公平公正的保险生态环境的营造。

(三) 市场主体诚信缺失严重。保险是以最大诚信作为首要原则,但现实的状况却是,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越来越远离了保险原则要求的。一方面,保险人出于防控风险、减低成本考虑,希望投保人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但是又因为经营和竞争的压力而故意误导消费、拖延理赔进度等;另一方面,投保人希望保险人能够高效率理赔使得自身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但是却又在投保过程中没有将真实的信息明确告知保险人,导致产生一系列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保险市场主体之间诚信缺失的现象会严重恶化整个保险生态环境。

(四)保险功能无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涉及到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各方面,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在灾害事故的经济损失中保险理赔所占的比重仍然很小,远没有达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另外,普通老百姓对保险依然存在偏见和误解,没有全面系统的认知,造成人均投保率偏低,这也对发挥保险的功能存在一定的制约,也不利于保险行业正面舆论形象的树立,成为严重阻碍改善保险生态环境的一块绊脚石。

三、 保险生态环境的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议

保险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只有大力推进保险文化建设,构建包含诚信、责任、合规、创新等要素的核心价值理念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观念和意识,解决行业中存在的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不断改善保险生态环境,进而实现整个保险业可持续稳健的发展。

(一)发扬诚信文化。诚信文化要以“诚实守信”为核心。诚信是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所在,保险活动的所有参与者,无论是投保人、保险人还是中介机构,都要以诚信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大力宣传并发扬诚信文化,营造浓郁的诚信氛围,保险行为过程中的那些欺诈行为才能得以避免,保险活动各个环节的开展才能更加顺畅,交易成本才能更低,保险生态环境才能得到更大的优化。

(二) 发扬责任文化。保险与生俱来就有着为社会大众保驾护航的责任和使命。从生态环境这个角度来说,浓厚的责任文化不可缺失。简单说来保险行业的责任使命主要有:第一、对每个客户负责;第二是、要实现自身可持续稳健的发展;第三、发挥好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增强全社会风险抵御能力;第四、提供优良的发展平台和空间给企业员工;第五、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并努力回报社会。

(三)发扬合规文化。合规经营是当代保险公司的核心经营原则。保险生态环境的优化,合规价值至上是必须的原则。保险生态方面的问题,要么出自企业外部为有效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要么出自企业内部没有有效确立和贯彻规章制度。保险是一个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行业,保险业务十分复杂,面临风险很多,比如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等,使得企业管理和控制的难度很大。发扬合规文化,最重要的一点还是需要借助文化力量和道德来约束“人”这一最活跃且关键的因素,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所以,只有让按制度办事、依法行事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遵守的潜意识,才能够保证业务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四)发扬创新文化。创新需要设立专门的制度机制来给予保障和激励,更需要在精神、意志和思想上都做到不畏艰难、与时俱进,这便是创新文化带给保险企业源源不断的向前推进和不停的完善发展的动力。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其发展方式,行业结构,内控管理等方面都需要创新。只有整个市场都处在创新文化的氛围中,行业才能不断创新,新产品才能不断涌现,科学发展观贯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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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洗钱不但为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现象的蔓延,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生存、声誉和正常经营,进而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洗钱”行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永续经营。然而,由于对洗钱行为的危害认识不够等原因,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我国保险业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1、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定义尚不明确

我国《反洗钱法》明确界定了“反洗钱”的范畴,即“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该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具有非常显著的特征: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目前保险业洗钱资金一个重要来源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将公款私吞或逃避纳税,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正如我国《反洗钱法》中确定的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项一样。

然而,这就与我国目前保险业所说的洗钱行为有差别。例如保险业中通过团险业务洗钱,目的是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但是这种洗钱方式下的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显然就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这样就会给保险机构在识别和操作上造成困难。

2、保险业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刑事立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仍不完善。《刑法》经1997年、2001年两次修订,在其第191条增加了洗钱罪及相关规定,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具体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具体量刑给予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和走私四种犯罪,外延较窄;因重大过失而负有责任的人容易逃脱法律责任。

2006年人民银行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洗钱法》把保险机构列入反洗钱监测范围,此法的出台在反洗钱方面是很大进步,但是与国外相比还有待完善。

目前,保险公司大多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框架性反洗钱制度,用以指导公司各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现阶段保险公司在执行《反洗钱法》及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难题和缺陷。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是《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因此,对于保险业而言,仍然缺乏具体而详尽的反洗钱条例或指引。作为我国保险业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的《保险法》,在《反洗钱法》出台后没有进行及时修订。

3、可疑信息上报机制不完善

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是要从可疑交易信息中,经过大量筛选、甄别,辨别可能隐藏着洗钱犯罪交易的线索,从而防止洗钱犯罪。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作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但是这个文件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存在一些较为模糊、欠规范的措辞,在规定第十四条对可疑交易认定中第一、十、十七项均出现了“不能合理解释”模糊性措词,保险机构在对可疑交易进行界定时难度很大。因为“客户交易行为或客户资料可疑”并没有客观标准,主要依赖于保险公司及其人的主观判断,保险公司认为客户行为或资料可疑,依照规定它就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而这种调查不仅花费了成本,还可能会遭到客户的反感,对公司形象和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还缺少完善的可疑信息上报机制。当前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信息主要依靠手工统计、收集和核对,上报的层次过多。同时,可疑交易信息的识别标准比较笼统、零散,可操作的量化标准还不完善,造成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量大且效率低。

4、保险业反洗钱的有关制度与措施不到位

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1999年就规定:团体年金保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2005年又出台了具体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或退保时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这使得保险反洗钱工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措施都不到位。

二、强化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1、建立多层次、全面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一般反洗钱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其反洗钱法律是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包括刑法、反洗钱法、犯罪财产没收法以及央行金融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具备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是国家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前提,因此我国必须实现反洗钱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首先,制定实施了《反洗钱法》。此法成为整个反洗钱体系的核心,对我国反洗钱活动的展开起了统筹作用,对其他反洗钱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起了指导作用,使反洗钱工作的展开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次,修改《刑法》、《保险法》,将刑法第191条“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改为:“凡是对一切财利性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高最高量刑和罚金的标准。再次,出台与反洗钱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保险业反洗钱条例》、《保险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等法规的出台,使得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2、借鉴先进经验,完善保险业反洗钱机制

积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是搞好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反洗钱工作不是一项单独的工作,它需要行政、司法、监管和情报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保监会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完善金融业反洗钱联动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提高部门之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健全协调机制,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会议上为全行业设定了目标;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将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做到金融行业最好。

构建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以加大洗钱成本的同时,也要引入利益分配和损失补偿机制,补偿反洗钱机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建立起完善的保险机构反洗钱的内部管理制度

只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才能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借鉴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管理模式,强化本部门的反洗钱机制,建立起一套高效、完整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系统。

保险机构应从自身情况出发,必须对客户全面了解,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情况的、操作性更强的反洗钱工作体系;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评价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同时认真开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反洗钱的教育,使工作人员明确自己在收集、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信息方面应负有的责任。加快内控制度建设步伐,基层央行应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指导,督促其及时与上级公司联系沟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完善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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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2016年,我国共有117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5年增加了7家,全国保险行业已经有76%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经营模式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在保费上,去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347亿元,较2015年增长了5%。电子商务热潮的来袭,使得互联网保险开始进一步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商业模式,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颠覆传统的理念,与此同时网购规模呈几何式增长,更加激发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快速兴起,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费收入整体呈现迅速增长的形势。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品种繁多,主要涉及寿险、财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创新性险种,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化、交互化、虚拟化等特征与保险行业产品特征、营销需求吻合,互联网保险降低了保单在销售过程中的空间制约,使保险公司突破了上门营销的地理限制,对于投保人来说也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可以随时在网站上挑选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保险的线上交易模式使客户可以直接将自己的需求传递给销售人员,保险企业可以与客户保持持续密集的交流。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可以确切的分析客户真实需求,真正做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满足客户的个性化保险需求。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系统是支撑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保险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会带来很多技术应用上的风险,易造成线上客户信息的泄露,使得客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作为完全无纸化办公的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其可靠性直接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程序漏洞、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都可以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可靠性,导致系统的崩溃,用户的数据一旦被破坏,则难以恢复。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是灾难性的。

(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其发展速度远超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当前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网络保险业务。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求,互联网保险不仅需要有保险行业的监管,还要有对于互联?W的监管,只有将互联网和传统保险有机结合起来的监管才是符合市场发展的监管。互联网本身巨大的创新的速度,使得法律的制定往往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求。

(三)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意外险、车险、理财险等标准化产品上,产品种类不多,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在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习惯等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互联网保险产品不是简单的将传统的保险产品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并结合客户的需求将原有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新开发新的产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并无大的差别,大多数公司是将简单的意外险和财险产品放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网络客户在购买时也易于理解产品类型,而对于较为复杂和高端的保险产品还无法通过互联网销售,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定制需求。

四、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网络安全建设,提供风险防控水平

保险监管部门要适时推出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从制度上对网络信息安全做出统一的部署和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风险防控系统,加强技术研究,完善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检测体系,动态检测网络安全状况。要进一步加强对支付系统的完善,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客户及公司的信息安全。

(二)尽快构建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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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汽车保险网络营销的优势

首先,大力发展汽车保险网络营销有助于汽车行业的技术联盟。企业技术联盟不仅有利于提升自身竞争力,还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技术进步。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也逐渐尝试技术联盟,借鉴和吸收国际化先进技术,但总体而言,对技术联盟的认识相对肤浅,很难调动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参与积极性。这种“各自为政”的产业格局不仅风险较大,而且研制周期长,耗资较大,很难提高市场竞争力。而汽车保险网络营销合理引入电子商务技术,可以有效改变原有发展策略,增强我国汽车保险行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其次,大力发展汽车保险网络营销还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网络环境中的海量信息可以帮助汽车保险行业实现信息集成,进而提升市场反应能力。互联网独有的开放性与灵活性,可以有效打破时空限制,帮助我国汽车保险行业及时获取最新的产业信息,了解国际市场动向,进而实现产品创新,增强自身的个性化特点,获取更多有利条件。再次,汽车保险网络营销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相较于传统形式,互联网可以帮助汽车保险行业及时获取和了解客户的各项信息,进而利用网络工具对这些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分析和总结,在此基础上为客户制定个性化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相关网站了解不同公司的各种产品,并通过网络进行投保、续保和支付。与此同时,网络服务的连续性还能够为客户随时随地提供服务,极大地增强汽车保险的便捷性。

(二)当前我国汽车保险网络营销的劣势

首先,汽车保险网络营销的公众认知度相对较低。虽然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我国网民数量逐渐增加,但由于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大部分消费者仍旧信赖面对面服务形式,网络消费仍局限于价值较低的生活用品。调查显示,36%的消费者不了解汽车保险网络服务。因此,汽车保险网络营销仍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其次,有关汽车保险网络营销的法制不健全。从本质上看,保险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汽车保险的发展、运行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尤其是汽车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为了推动我国汽车保险网络营销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管理,规范电子交易,以法律形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还没有电子签单的相关立法,因此,一些网络投保程序较为烦琐。保险公司确认客户有投保意向之后,以快递形式将纸质保单送到客户手中,然后客户在网上支付首期保费。显然,这些程序严重影响了汽车保险网络营销的便捷性。所以,若要降低电子商务的成本,实现网络保险的便捷性与灵活性,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二、我国汽车保险网络营销的发展策略

(一)健全汽车网络保险营销法律

与其他行业一样,汽车保险网络营销同样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与规范,因此,要推动汽车保险网络营销进一步发展,就应当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当健全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法律。增强汽车保险网络营销信息的保密性与真实性,增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系数,防止出现金融诈骗、非法修改等问题,严厉打击网络保险的虚假宣传,为汽车保险网络营销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一方面,汽车保险行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加密措施;另一方面,还要出台相关法律,明确何种破译行为构成侵权。其次,要加强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汽车保险网络营销不仅要防止滥用客户信息,还应当保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并确保信息对称。这就要求加强国内与国际立法,对汽车保险中涉及的信息收集、加工存储、再次使用等信息,加以规范和保护,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早在20世纪末生效的《欧盟隐私权保护指令》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网上交易过程、网上支付金融损失风险等敏感性材料进行保护。再次,要对汽车保险网络营销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汽车险种的商标、版权、域名、专利等对网络保险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诉讼提供依据。当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涉及汽车网络保险的知识产权。网络保险的开展需要相关的软件保障,因此,必须加强软件产权保障;网络域名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一旦发生冒名占位的现象,将使企业的无形资产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对域名的知识产权也应当以法律形式加以保障。最后,还应当完善服务贸易相关税收的立法,汽车保险的相关电子书刊、计算机软件、保险咨询、音像制品、险种设计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这种交易形式也为国内财政税收和进出口关税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所以,若要确保汽车保险网络营销的顺利开展,必须及时调整税收体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应当统一技术标准方面的立法,技术标准对汽车保险的网络营销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安全服务设施、电子支付、安全技术、数码资料交换、电子版权管理系统、高速网络技术等技术都应当相互兼容,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一方面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立法,以便严厉打击各种与汽车网络保险相关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要扩大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关注网络保险。

(二)关注后期理赔与服务

虽然汽车保险可以通过网络营销,但后期的理赔服务仍要由销售网点进行。汽车保险网络营销不仅包括线上部分,还包括线下内容。线上部分负责完成报价、咨询、保单确认等任务,而之后的送单、缴费、服务、理赔等则要依靠保险公司的各个网点来完成。国外一些汽车保险公司在理赔服务方面就取得了显著成就,我国汽车保险网络营销应积极借鉴和吸收这些经验。例如,国外一些汽车保险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并提升顾客的满意程度,为顾客提供“及时反映”服务,即全天候的理赔服务。公司要求理赔员不要待在办公室,而是将工作地点转移到灵活移动的理赔车上,并规定理赔员在10小时内确定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一些理赔员甚至在现场证据未确定的情况下就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帮助受害者处理相关事务,维修车辆、医疗检查、报警等,并就一些法律程序给予合理意见。同时,还按照市值折算赔偿客户相应损失。这些理赔服务显然会为顾客提供极大的便利,同时能提升汽车保险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进而促进网上保险营销的开展。

(三)培养汽车保险网络营销人才

笔者认为,要发展汽车保险网络营销,就必须面向全社会采用富有趣味性且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电子商务、保险、网络等知识。启动并开展全民电脑普及、全民保险等工程,为汽车保险网络营销营造有利环境。而落实网络保险宣传、大力发展网络保险都离不开汽车保险网络营销人才的培养。他们要通过网络与客户加强沟通,帮助客户了解相关的保险知识,进而形成投保意向。需要注意的是,汽车保险网络营销人员在介绍保险险种与相关条款时,必须秉持全面、客观、详细的原则,不能对客户进行片面引导。此外,网络保险销售人员还应当向客户普及保险知识,当然,在此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宣传技巧与艺术,既吸引客户投保,又防范道德风险。网络技术复杂多变,因此,若要顺利开展汽车保险网络营销,还应当组织销售人员学习和掌握网络技术和标准,了解先进的网络知识与技能。汽车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条件为员工提供各种网络知识培训机会和平台,帮助他们了解最新的网络保险咨询,并掌握必要的网络操作技术和销售技能。

(四)加强汽车保险网站建设

当前,大部分消费者对汽车网络营销缺乏正确的认识,因此,汽车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网络营销宣传,推广网上保险模式,引导消费者逐渐认识到汽车保险网络交易的便捷性,进而鼓励消费者参与到网络营销中。网站不仅是汽车保险网络交易的工具,也是宣传推广的重要渠道,因此,汽车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及时开发和推广各种后台客户端,同时还可以将移动电话技术与公司的网络平台有机结合在一起,以便于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客户的疑问,并给予帮助和指导。此外,网站还应当为客户提供交互式服务,例如人工服务、网络系统服务等,增强服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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