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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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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

随着日益激烈的行业内竞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现了不诚信经营的问题,在产品的推销与宣传工作中恶意夸大本公司的险种,刻意夸大保险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法的形式向客户宣传保险信息,导致投保人在违背自己真实的意图下做出了选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保险人在日常的工作中都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其本质目的就是使投保人投保,扩大自己的业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的理赔,或者尽可能少赔甚至不赔,导致保险没有实现抵御风险的能力,使投保人蒙受到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所有的这些都导致了保险行业整体公信力的缺失,社会公众甚至开始对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保险公司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推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挂扣,增强民众抵御风险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忽视了其在社会公共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没有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活动的社会化工作,只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导致在老百姓心中,商业保险就是营利的代名词,缺乏对商业保险的信任,造成了商业保险公信力不强的局面。

提出增强我国商业保险公信力的措施

(一)健全保险业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

篇2

一、引言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网络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得到大力发展,这就给传统的运营方式带来很大的压力,但也为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目前情况下,保险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但它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相关公司要重视问题,积极解决,争取找到一条又快又好的发展途径。

二、保险电子商务对保险营销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成本减少,效率增高。当保险公司应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这过程中,交易的双方只需要负担相关的网络通信支出,可以减少一些其他环节所造成的额外支出,降低成本。电子商务模式下不需要有中介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减少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降低保险价格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保险投资,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2、开拓销售范围,提高市场份额。在以前传统销售形式下,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不是很大,这就限制了客户的发展范围,而且以前的销售人员只关注有能力的大客户群从而忽略了大多数的中小客户群体,应用电子商务,能够开拓销售服务范围,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发展,很多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都被外国保险公司抢占,使得我国的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为了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必须要发展创新,提高市场占有率。

3、保证服务质量的高水平。保险行业的产品是虚拟的,主要在于服务。保险公司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在网络上对客户进行在线服务,介绍产品及解决相关问题等,保证客户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咨询。与此同时,公司可以把相关产品的信息到网络上,让消费者自主挑选,选择满意的产品。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服务于客户,为客户解答疑问,在一定程度上大大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更加方便快捷。

(二)不利影响

1、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在进行保险交易时会涉及很多的个人隐私或者企业隐私等问题,目前的网络存在较大的安全缺陷,可能会造成客户的信息流失从而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随着保险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假的网站也相继出现,一些消费者被哄骗选择假的保险,从而造成较大的损失。而且,这也会引发同行之间进行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损害利益,信息流失,从而对整个行业造成不利的发展。

2、法律方面不健全。新的销售模式的出现,使得原来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其可能存在一些偏差,一些企业公司可能就会寻找缺陷,从中获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而且,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与外国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这些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3、多方利益牵涉。当下,我国的保险电子商务几乎都在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目前尚未形成自己的交易平台,保险公司通过平台商的良好信誉和先进的网络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和推销,而平台商通过自己拥有的良好信誉和先进技术控制保险公司,提高销售费用,从而增加了成本,使得保险公司处在一个被动地位。

三、保险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战略

(一)共同建立交易平台,减少对平台商的依赖

因为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时间不长,所以相关的网络交易技术还没有建立健全,就必须要通过平台商来进行交易,就会增加相应的成本。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一个独立的交易平台,让所有的企业在这个平台上公平竞争,减少对平台商的依赖,降低成本,独立运营。

(二)招聘和培养高新技术人员

高新技术人员是改革创新的基础,培养相关的技术人员可以为公司提供新鲜血液,现在的销售人员不仅需要拥有与消费者面对面沟通交流完成保险购买工作的能力,还需要在电子商务模式运行中,对网络运用的精通与熟悉,能够熟练地在网络上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对他们进行个体化的设计,推荐最合适的产品。因此,需要销售人员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其要求也增多,保险公司需要在不断培养技术人员的同时,向外招聘高新技术人才。

(三)建立健全法

律法规法律是一个行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不断地健全与完善行业法律才能够使整个行业稳定合法的发展,保险行业的改革创新需要对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保护交易的双方不会因法律的漏洞而造成个人或者企业的损失。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还需要对其进行有效合理的社会监督,广大人民的监督能够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完善自我,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步,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人民自身的利益,避免因保险公司自身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四)积极改进不断完善自我

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还停留在初步的信息状态,因为在平台商上,消费者的信任程度不高,所以很多消费者只是看一看,大致了解下产品信息就忽略过去,能够真正达成交易的数目很少,对于网络交易模式,很多保险公司并未真正重视其作用价值,仅仅当作一个新的宣传和推销的方式,很少有公司将其作为主要的交易渠道,这也就反映了目前情况下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未成熟,政府要积极指导规划其发展与改革并大力支持,保险行业也需要重视自身的改革创新,不断地完善发展自己。

四、总结

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其在金融行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保险电子商务的应用也对保险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所以,保险公司需要改变思想,加强安全管理,通过这次抓住发展的机遇,不断突破和完善自己,让其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下取得一定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张蓉.保险电子商务对保险营销的影响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6(18).

篇3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是指运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技术来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关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传统的保险消费者相比较而言,互联网保险消费者购买产品更加便捷,大大提升了人民生活的效率与质量。互联网模式下的消费者相较于传统模式下消费者,由于欠缺直接与经营者接触的机会,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则会进一步加大。互联网背景下,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极易遭受侵害,加之依托互联网为基数的保险合同,也会因种种原因,使得投保人无法真正了解保险内容,进而使得其在纠纷发生后处于不利地位。目前我国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并没有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仅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一些互联网法律法规寻求权利的保障,显然远远无法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除了应当保障其基本原则性权利外,还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但当前我国并未充分对此进行考量,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利并未明确、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诸多限制、互联网保险消费者辨别及保障措施亦存在欠缺,为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以推进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的完善。

二、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且可操作性差尽管当前我国关于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利保障有部分政策性文件,但是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往往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这就使得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以充分保障。加之缺乏针对性且具备可操作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使得我国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发展与互联网保险行业走向存在不匹配状况,我国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方面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但现存的法律法规均未将互联网背景下的保险消费者做单独的区分,并未考虑到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特殊性,导致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欠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法律方面的缺位,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权益保障无法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撑,另一方面也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进而影响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二)保险经营者滥用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保险经营者相较于消费者处于优势地位,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问题较为突出,保险消费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加之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合同内容的认知不足,使得合同格式条款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尽管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于某些“霸王条款”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仍然无法消除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渗入,该种情形也就使得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仍处于不利的消费环境中。

(三)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当前消费者在网上及APP上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会存在盲目跟风的现象,很多消费者过度迷信保险作用,无法直接将需求与购买达成统一,无法理性购买保险,从而引起多种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此外,因不了解政策法规和纠纷处理程序,消费者难以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下尽管保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但在进行相应网上投保时,其往往也会出现不诚信现象,通过隐瞒实际情况获得保险,使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法获得相应保障。消费者自我意识的不足,使得其无法获得相应保障,为此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保险知识的宣传也是未来应当努力之方向。

(四)单一维权模式与充分保障权益相悖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进行合法权益的救济。互联网保险交易中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加之双方在保险专业技能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在解决路径方面,协商与调解等环节消费者会明显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此外,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程序也存在多种困难,司法救济程序本身较为繁琐、消耗时间过长,导致消费者的理赔诉求难以及时实现。加之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性原则,互联网保险情形下因依托于互联网,使得一些保险经营机构并不存在实体经营店,这就会导致消费者取证困难,加重了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维权途径受限。

三、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路径

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支柱,为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2020年保险发展目标。只有有效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切实推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一)推进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基本消费者权益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并未就互联网模式下消费者权益进行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另还需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改变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可采取列举加概括模式以界定可能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环节,以此来提升法律可操作性。此外由于法律特有的稳定性,需要实时根据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状况,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各种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切实推进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得以保障。

(二)建立专业性互联网保险监管机构当前我国在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系保监会,但是当前保监会并未设立专门针对性的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背景下的保险行业进行监管,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切实推进保监会建立完善互联网保险机构,加强对保险机构、保险产品等审核,此外应当实时地对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出现的紧急事件进行通报,应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保观念,且应当及时将保险方面相关的实时政策进行公开宣讲。此外,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及不诚信投保问题,提升互联网保险行业准入门槛,切实完善监管预警机制。

(三)加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才是推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险消费者只有切实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及提升诚信意识,才能切实推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长效的教育机制,另一方面消费者本身应当积极去学习探索保险知识,改变盲目投保的观念,做到购买与需求相挂钩。

篇4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现代营销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研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体系也逐渐形成,传统的金融领域包括银行、金融、保险等,都在发生着极大的变革。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支柱型产业,也不断地加入了互联网格局。各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报信个人等纷纷加入互联网保险的阵营,对传统产品进行互联网化改造,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在整体保险销售额的比重也在逐渐加大。互联网保险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减低了成本,也提高了保险企业的运作效率。

(一)互联网保险概论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现代社会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和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不同,它以互联网为工具来进行的现代营销方式。互联网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近几年保险行业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上的迅速发展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保险行业和网络电子商务合作的宽阔发展前景,各种传统的线下保险营销模式也在逐渐地向互联网保险模式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不仅可以减少保险企业的运营成本,更能提高产品营销效率,发展更多的互联网保险客户资源。

(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

1.初期发展在1997年,国内最早的保险行业第三方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建成,成为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网正式诞生,成为我国保险业迈向互联网大门的第一步。2000年,“网险网”正式成立,它是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第一个电子商务保险网站。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泰康人寿在北京开通了“泰康在线”。2005年,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渐地走向了规范,互联网保险开始正式的发展,各个保险信息网站像雨后新芽一样涌现。

2.探索发展期1999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的出现,在我国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商业道路,开创了一种新的互联网业务模式,给互联网市场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2011年,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逐渐趋于规范化、专业化。一批以保险服务为定位的保险网站纷纷出现,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更是进入快速发展。这个阶段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规模相对还比较小,在一些资源配置及政策方面缺少切实有力的扶持。

3.发展提速期保险公司经过积极探索和发展,进入了互联网保险的全面发展时期。互联网保险已经不仅仅是对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而是对保险行业商业模式的颠覆与改革。据统计,在2012年互联网保费就有上百亿元,2013年中国第一家专业的货物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的出现,更意味着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被更多的客户所需求,10月16日,保监会批复,众安在线获得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这个时期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已经基本确定,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商务大军。

二、互联网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改变

(一)对客户的改变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让消费者真切强烈地感受到互联网带来的巨大便利。互联网消费模不仅节省了大家的时间,简化了支付过程,让消费者在家就可以轻松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消费者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商家,而是有更多的消费空间,消费选择也更加的主动和多样化。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互联网保险模式能够更加直观地显示保险产品的功能、服务标准、服务效率等,消费者对于复杂的保险条款也有更明确清楚的理解和认识。在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形势下,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更加明显,消费主动性也更加提升。但随之客户对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利弊分析,也会有更加清醒的了解和判断,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性和服务要求也会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也要注意把握消费者的心理,分析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对保险公司的改变

1.互联网对保险公司的产业链进行重新改造,保险公司的竞争者不再只是同行业的人,最后的竞争者很有可能是某个不同行业的互联网或大数据公司。他们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而这正是保险公司缺少的,所以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时代只有大量的汇集客户,才能建立有效的商业模式,这是需要高度重视的方面。因此互联网保险应该建立“真正以客户为主”的发展战略,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提升客户体验,最终获取客户资源。

2.传统的保险产品种类单一、条款复杂,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平台上的销售模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不针对性地分析客户的偏好和需求,在此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研发和调整,不断充实保险产品的内涵,使保险产品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3.互联网时代在带来更多的客户要求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同样带来了机遇和新的保险需求,它使传统模式下行业一些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比如在2014年“双11”当天,一天的退货运费险就卖了1.5亿单,创造了单日同一险种成交比数的世界纪录。在保险需求方面,保险行业在大数据时代可以更快速的发掘新的客户需求,开发出新的产品,使过去无法满足的保险需求成为现实,也使保险在其他行业开发出更多新的市场。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一)经营方式复杂,缺乏完善的体系

互联网使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变得更为多元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官网进行直销,在网络上进行产品报价。可以选择和网络技术公司或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或者自己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也可以选择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的保险销售公司。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在这些多样化的模式中,都存在类似产品体系不完善、销售模式受限制等缺陷。复杂的经营模式影响到市场的秩序,运营的效率也比较低,离国外发展相对成熟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互联网保险的险种有待扩展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与传统渠道的保险产品的差别并不大,最大的区别只是购买渠道和方式的不同。互联网保险想要有更长远的发展,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互联网属性的保险产品。现在网络上销售的险种一般是意外险、财产险、车险、疾病险等,保险险种的形式比较单一,对价格、条款等并没有完全的标准化。虽然现在的互联网中也出现了像淘宝的运险费、一些企业的网络销售车险等方式,但互联网保险模式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更多的拓展和功能完善。

(三)缺乏有效地保险合同管理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跟不上如此迅猛的发展。虽然国务院和保监会也出台了一些互联网监管和保险体制的条款和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制机制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实效性和法律效力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致使商务平台和市不能很好地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要求。由于缺乏专业有效的监管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相场秩序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的不成熟。

(四)用户隐私易被泄露

大数据时代使数据公开和共享成为现代流行的趋势,但是也带来了法律道德及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和争议。一方面大数据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加准确综合的数据来源,提高了互联网保险的效率。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人权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和影响。有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资料进行篡改和破坏,互联网保险客户的信息很可能被恶意的窃取和泄漏,如何让我国的信息安全更好的受到保障,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仔细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互联网保险问题的解决方法分析

(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如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多样化较明显,据调查发现,互联网保险公司是当前较多用户比较满意的一种经营模式,因此对于一些自主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官方网站,应该更注重加强保险产品的推广,对产品的结构进行优化,同时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对网站及时的维护更新。专业的中介要注意自主的拓展销售渠道,注重产品的创新。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一些外国互联网保险成熟的发展经验,学习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部分。

(二)拓展互联网保险的产品

如何满足互联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互联网保险需要研究的问题,要想把互联网客户转化成互联网保险客户,就必须通过对网络潜在客户群的上网习惯、关注偏好、消费习惯、职业收入等特征进行收集分析。根据分析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增加互联网保险的多样性供给,针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开创新的险种。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比较新的经营理念和现代营销手段,现阶段互联网保险很难全盘的取代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但是可以和传统的保险营销相结合,实现更大的价值和利益。

(三)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现阶段的市场有些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的稳健发展,健全适用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注意保持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保障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健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方面也要提高监管制度。确保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律依据和法规保障;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建立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和电子商务时代强烈要求。

(四)强化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如何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进行较好地处理,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需要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在互联网信息安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尽快出台关于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一方面要健全电子信息安全的机制,保证客户信息的数据安全。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明确具体责任,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同时整合公开有效的、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拓更宽广的发展道路。

五、结语

互联网保险具备节约经济成本、服务快捷便利、客户资源针对性较强等优势,但现阶段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不太成熟,需要在不断地发展中解决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不断优化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环境,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多元化营销渠道,完善保险企业的电子商务环境,加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专业人才建设等。

参考文献:

[1]徐兴泰,戴春燕,范一鸣,李雪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2015(06):216-217.

[2]刘宜.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J].吉林金融研究,2015(01):19-23.

篇5

一、我国目前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与外界信息不能保持对称性。保险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同,由于其的保障性作用,企业需要对于客户的一些信息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同时处于信息保密等要求,保险行业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发生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问题。投保人往往只关注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而保险人则掌握了大量的保险业务的具体单项条款。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信息不对称,使得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缺乏信任,一方面会由于担心自身的利益受损而不会购买保险企业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企业会由于投保人的担心而造成自身业务数量的下降,而投保人不购买保险自己的一些投保需求又得不到满足。第二类是保险人和投资人之间的问题。保险人由于其属于保险企业的内部成员,因此对于保险企业的信息掌握比较充分,但是由于保险企业自身的会计披露信息制度存在问题,投资人一般无法获取其真实信息。这些因素导致投资人不愿因进行保险企业的发展,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三类是行业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对于保险行业开展监管的监管机构,其更加注重对于整体的保险行业发展的管理,注重把握总体发展方向。而至于每个保险企业内部的自身的信息问题,监管机构则难以掌握。这就造成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保险企业在进行保险业务的开展,注重对于客户整体信用的持续和流量保存,由于信用长期性的原因,保险业的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征。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市场机制,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社会公众可以对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可以了解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风险抵御水平以及未来发展前途等,这些信息的披露可以让投保人和投资人等对于企业的目前发展状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保险企业目前的财务报告体系主要是以保险企业现有的交易业务作为财务报告指标,通过对于企业的总体财务水平进行分析研究来反映企业的未来发展业绩。在现代社会中,投保人和投资人为了进一步的确保自身的利益,对于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加趋向于参考一些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的信息。

(3)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足。现有的保险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往往存在着内容简单、形式单一和准确不足的问题。这些会计信息的披露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些保险企业在公布寿险产品的业务时候,仅仅是利用报纸的形式进行简单的寿险产品的季度业绩和月业绩进行信息披露,而对于其他方面的信息则要么不予披露要么知识部分披露。尤其是对于投资者和投保人关注的投资渠道、投保赔偿等信息进行披露的比较少。除此之外,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也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保险企业对于准备金提存严重不足,对于资金核算比较混乱,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及时。一些保险企业自身的会计统计时间就比较长,往往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难以及时的披露会计信息。

二、制约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因素

(1)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中,关于保险行业的专门的会计法则基本上没有,有的只是一部整体的企业会计准则。因此这就造成一方面保险企业的会计缺乏专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范,造成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险行业进行了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内容等都不够健全。

(2)保险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国内保险行业出现不规范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因在于:第一,国内的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缺失造成其市场竞争混乱。第二,在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保险企业为了获取一时的竞争优势,往往会恶意降价等,产生恶性竞争循环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现有的保险企业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中往往会采取故意隐瞒的方式不真实的反映自身的情况,社会公众对其也就了解比较少。

(3)技术相对落后保险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政策制度的支持,同时也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专业化保险人才比较少,尤其是会计人才,大量人才的缺乏就造成了保险企业发展的技术不足。一般一个保险企业的财务会计要想有效的发展,它必需会计准则、会计人才等方面的支撑。先进的技术能力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还能够促进企业和国际保险业的合作交流。

三、对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1)加快保险会计准则的建立。会计准则的发展是保险企业会计信息有效披露的基础,健全的会计准则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还能够为其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指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加上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社会公众抑或是政府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议一套完整的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既是我国保险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保险行业和世界保险行业相一致的基本要求,促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2)建立健全保险行业竞争机制。垄断经营是当前阻碍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的突出问题,在规制保险垄断、健全竞争机制的问题上,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竞争秩序。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垄断的现象。因此,一方面就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制度和竞争机制,保证各个市场主体的公平平等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加大对于行政垄断的治理,利用法律来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

(3)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需要我们从两个方面入手进行问题解决:第一,对于保险行业会计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培养,既包括对其进行心理素质,也包括对其进行文化素质,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第二,对于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知识和保险知识的专门化培训,从事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掌握专业的、基本的保险知识和会计知识是其能够开展业务工作的基础。另外保险行业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养、管理水平、文化素养等都会影响到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价值。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业务考核和文化考试进行多方面素质的检测和评定。这样可以逐渐增加事业单位中会计人员的业务竞争意识和不断学习的风气。

参考文献:

[1] 王彦.保险公司会计诚信问题探讨[J].工作研究,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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