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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的目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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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的目的

篇1

一、经济伦理目标

(一)促进公平

经济领域内的公平,主要指国民收入在各经济主体间实现合理分配。税收公平,就是要根据纳税人的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同者,税负相同;能力强者,多担税负;能力弱者,少担税负。近些年在政策举措方面,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财产税上,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调高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采取超率或超额累进制税率、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等。

(二)提高效率

(1)节约生产要素。产出既定情况下,使得耗费的各类资源最小化,避免浪费,政策选择如提高资源税额、增加应税项目等。(2)提高产出效果。资源既定情况下,使得产出最大化,资源获得充分利用,政策选择如对节能减排给予税收优惠以及开征环境保护税等。(3)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合理减税,节省流通成本和费用,避免税收转嫁,使得消费者单位货币效用最大化,政策选择如对流通企业实行“营改增”、降低流转税率等。

二、宏观经济目标

(一)实现高质量经济增长。税政调整,可使经济增长具有以下特征:(1)包容性。包容性增长更注重人文关怀,倡导机会平等,注重缩小贫富差距,照顾弱势群体共享增长成果。针对个人和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包容性特点。(2)内生性。经济增长的内涵不仅是总量和人均量的增长,而且是可持续的增长。2008年金融危机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十大”产业振兴,拉动内需,就是着眼于内生性增长。(3)科学性。首先,方式正确。注重环保,创造绿色GDP,依托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率提高发展经济;在政策上,如对节能减排达标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技改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予以抵扣等。其次,结构合理。内外需和生产,投资、消费、出口以及三次产业布局之间比例协调。在政策上,如为拉动内需,降低部分产品消费税率、车辆购置税、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税收减免等;再如为稳定外贸需求,提高出口退税率等。

(二)应对通货膨胀

有学者认为,在抑制通胀上,我国现行体制决定税收政策优于货币政策。①税收政策可如下相机决策:(1)如果通货膨胀是需求拉动型,在所得税方面可以增税,可有效降低社会总需求;在流转税方面,流通环节要增税,增加最终消费品价格,抑制居民总需求,在生产和原材料采购环节,要实施税收减免,避免上游抬高价格。(2)如果是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都应该进行减税。

(三)促进就业

(1)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通过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如对微小企业、劳动密集型第三产业、安置国企改制分离人员的经济实体、新设的安置、军属的企业等,采取低所得税税率、设立税收减免期等,激励其吸纳劳动就业人员。(2)鼓励自主创业。免征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等自主创业群体一定时期内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促进个体经济发展。(3)帮扶弱势群体就业。如直接对残疾从业人员和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有效解决弱势群体就业。

(四)营造公平社会环境

(1)权责相当。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后,各类企业享受同一国民待遇条件,所有主体不因身份差别,承担不同税收义务。(2)机会均等。一些税收扶持政策试点成功后,迅速推向全国,让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尽快享受政策好处。(3)收益共享。对收益率过高的暴利或垄断行业提高预征比率、从严征税、及时清缴,对经济发达地区少予、对欠发达地区多给,对高中低收入阶层适用新的累进个税税率,充分发挥税收强制分配功能,为转移支付提供财力。

(五)缓解收入分配矛盾

通过减税和增税两个手段,调整社会领域收入分配差距。(1)让惠于民,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据新华网,2011年新个税法实施当年,共计减税550亿元。通过税收调节,一定程度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2)放缓税收收入增速。一直以来,社会普遍认为,政府参与国民经济分配的比重太高,经过近两年结构性减税,税收高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控制,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增速明显回落。(3)让利于微观经营主体。2011年结构性减税政策,政府向经营主体让利力度很大,区域数据显示,四川税务系统减400亿元、无锡国税减300亿元、湖北国税减140亿元。

三、中微观经济目标

(一)中观层面

1、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税收作为重要配套政策,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调控作用。(1)稳固农业基础地位。因我国已免除农业税(烟叶税除外),在政策上对涉农行业、企业要多给少取;依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调高耕地占用成本,扼守耕地红线,抑制侵蚀农业根基的商业冲动。(2)提升制造业整体水平。政策扶持重点放在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新技术、生物工程等前景好、附加值高的第二产业,立足长远,发挥乘数效应,培养税基和税源。(3)繁荣第三产业业态。如软件、旅游、文化、电子商务、金融等现代第三产业业态,有别于房地产业等传统业态,专门出台税收政策扶持后,未来会产生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当前,经过“十一五”区域规划和战略调整,我国沿海和内地、东中西部之间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逆转,其中,税收发挥了不小作用。(1)落后地区税负下降明显。西部大开发十年减免税收1892亿元,东北和老工业基地因增值税转型试点,抵减和退税达到186亿元。②(2)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招商引资。2000-2010年,中部地区外商投资年均增长25.6%、西部地区年均增长27.9%,均高于东部地区的22.6%,中西部地区呈现出梯度发展态势。(3)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提升。税收减免激发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发展活力;资源税改革,增强西部地区地方财力,为实施财政政策调控提供物质基础。

(二)微观层面

1、引导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1)鼓励自主创新。企业前期研发费用,通过提高税前扣除比率或缩减递延时间,缩小当期所得税应税税基以实现减免,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比例,打造自主知识产权。(2)支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采取调低重大设备进口税税率政策、对技术转让减免流转税、全额抵扣固定资产购置增值税等有效措施,刺激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3)引导节能减排。采取差别化资源税、针对节能减排达标和新能源企业进行所得税率减免或退税,提高企业环保积极性。(4)资金投向切合国家产业政策。凡属于国家扶持产业,对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调整后,设立低征收率、延长减免期、增大减免退税比率等优惠条件,使得社会资本迅速聚集于国家扶持产业。(5)忠实履行社会责任。对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弱势群体就业的企业,从中央和地方两级给予税收扶持,保证对其全额补偿。

2、促进和引导居民消费。通过税收改变消费品售价构成,最后影响消费者选择。(1)鼓励正常消费。针对小排量汽车和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了居民消费成本。2009年,政策实施后,我国家用小汽车当年销量同比增长48.3%,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43.9%,拉动经济迅速走出金融危机。(2)抑制奢侈品消费。近几年,我国迅速成为奢侈品消费大国。一些炫耀性、盲目性消费,造成阶层分化,加深社会矛盾。因此,通过对一些奢侈品开征消费税,促进理性消费,缓解社会对立情绪。(3)限制不合理消费。针对不科学、不环保的消费方式和浪费行为,进行征税补偿,如通过加大大排量和高能耗车辆消费税负、对不可再生性资源制品增设消费税税目等举措,限制不当消费行为。

注释:

篇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前进,宏观经济政策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趋明显。2002年秋,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现阶段宏观调控的四个新目标:一是促进经济增长;二是增加就业;三是稳定物价;四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目前,针对我国新形势下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目标体系,大家保持了一致的看法,但对于其中的目标先后顺序的选择问题,却有着许多争论,争论的焦点落在了当前我国应坚持“经济增长优先”,还是“增加就业优先”这个问题上。

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坚持以经济增长为优先目标是合理的,其理由是从经济总量关系看,“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是同一个主题的不同角度表达。经济增长了,意味着企业生产规模扩大了,进而就业自然而然会增加;反过来,就业增加了,经济自然也会增长。因此,人们就没有必要再去提出“增加就业优先”的观点了,只需把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失业问题自然会得到良好的解决。

从表面上看,上述观点是合理的。但是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不少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走的是计划经济道路,一方面城镇居民的就业问题基本由国家统包解决,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效率的低水平所体现出的少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现象,使得失业问题并不突出。在这个以扩大生产、增加供给为主要任务的历史发展阶段,通过简单地发展经济,失业问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然而,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化经济进程的逐步加深,一方面城镇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进行了一系列增效改革(比如减员增效等等),另一方面农村可用土地的减少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等因素,使得失业率逐年上升。而在这个以增加需求为主要任务的发展阶段,单凭通过发展经济去解决好失业问题,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

一、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不能较好解决就业问题的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是世界上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1978~2006年间,我国年均增长速度达到9%以上,2007年甚至超过11%。对于世界经济中的这个“奇迹亮点”,学术界从数量研究的角度分析了其原因,主要概括为:实物的投资增长、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人力资本的积累、生产力的提高等。根据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显示,在促使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各项因素中,实物资本的形成是最重要的一环。因此,可以判断出,投资的迅速扩张是我国当前经济高速增长的最重要的“引擎”。在这种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环境中,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是否还是同一个主题的不同角度表达呢?经济增长是否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呢?作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其原因如下:

(一)资本-劳动价格的扭曲抑制了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投资,鼓励投资,一直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逐步过渡到稳健型货币政策,最近才转变为紧缩型货币政策),用来压低利率。这样,对于一个资本相对稀缺、人均资本量仍然相当低的国家来说,明显地低估了货币资金的价格。另外,随着工资和物价的逐步放开,城市劳动力、乡镇劳动力的成本逐年上升。由此可以推断出:资本和劳动力价格间的相对扭曲直接导致了企业部门更多采用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方式来替代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不可否认,在某些产业上,资本的相对更多投入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是我国目前的比较优势,如果在资本和劳动力价格扭曲的背景下,不合理地投资于更多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势必会造成劳动力的大量闲置和企业的比较优势以及竞争优势的隐性减弱和丧失。

(二)资金分配制度不完善限制了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仍处于资本相对短缺的状态。正常情况下,稀缺要素在市场中可以获得超额“租金”,也就是说在我国,企业投资收益率应该是相当可观的。但实际情况相反,资金价格低估所引发的过度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这个原因,但这也不是问题的全部。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资金配置体系存在缺陷。

在人为压低资金价格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对资金的过度需求。这样,金融机构就不得不在众多借款人之间进行选择和权衡。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还未能完全以纯粹的市场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在此背景下,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给就带有了很浓的行政计划色彩与所有制歧视性质。在国有银行的信贷过程中,往往首先选择国有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最后是个体私营企业。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投资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比投资效率较高的私营个体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融资便利。由此可以看到,由于低效的资金配置机制,投资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并没有发挥出完全的功效。

(三)经济增长难以解决中国以结构性和区域性为主的就业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就业问题主要体现在结构性方面,而不是周期性方面。在全球经济衰退的背景下,为应对入世后激烈的竞争,我国国有企业进入了更大范围的结构调整时期,用人大量减少。另外,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也日趋严重。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以及政策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就业问题在地区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比如我国中西部的就业问题显得特别突出。

所有上面这些因素所引发的就业问题都属于结构性和区域性的失业问题,有相当一些是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所独有的现象。这样的失业是难以简单地通过加速经济增长就可以消解的,而更多地需要结构性调整加以解决。

二、单纯坚持经济增长为优先目标的弊端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并非同一主题的不同角度表达。因此,在选择和

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时,就要对两个目标加以权衡,选择出更符合我国现状和更有利于我国长期稳定发展的优先目标来。如果我们继续简单地以当前经济增长模式作为优先目标,不但不能解决失业问题,在长期内也可能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其原因如下:

(一)在需求约束阶段,通过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不利于长期发展

供给和需求的矛盾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矛盾。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的阶段,生产不能满足需求,扩大生产、增加供给成为主要任务。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时,供给能力已相对较强,需求就开始成为供求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最终消费率一直处于下降趋势,平均偏低于世界水平的15-20个百分点。消费率的偏低已成为我国进一步追求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而这将会使经济最终失去增长动力。从根本上讲,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投资只是一种“引致需求”,而消费才是“最终需求”。因此,作为“引致需求”的投资的规模和结构,在长期内都决定于最终消费需求的增长速度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如果在较长时间内投资的增长速度快于消费,那就很容易使投资和消费脱节,从而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另外,当前我国的大量投资,有相当一部分是靠出口来消化的,这就直接隐含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如果海外市场萎缩,则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投资回报,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和外汇储备乃至汇率等多方面的安全。

因此,在我国目前消费低迷的状态下,高速投资所形成的生产力在将来是否会形成有效的社会供给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它所带来的高速经济增长带有一定的泡沫和虚假成分。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提高最终消费率,单靠投资来拉动我国经济的增长,那么生产能力过剩、经济停滞增长、企业效益低下以及就业问题等问题都将进一步恶化。

(二)继续简单地以经济增长为优先发展目标,可能会加重经济、金融风险

在以投资作为促进经济增长主要动力的背景下,要实现既定的经济增长目标,就必须尽可能地扩大投资规模。在财力有限、扩张性财政政策难以为继的背景下,刺激民间投资增长将成为唯一的选择。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迅速扩张在相当程度上是以银行信贷的快速增长作为支持的,这也就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快速增长。由于资金分配体制固有的缺陷以及银行资金的扭曲价格的刺激,我国现行投资项目的效率在总体上并不令人满意。大量投资项目的失败将导致坏账问题增加以及过量货币在经济中的滞留,在长期内会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货币增长速度在较长时期内高于名义GDP的增长速度,M2与GDP的比重也超过了200%,成为世界上该指标最高的国家之一。货币供给的长期超经济增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投资效率低下和投资结构的不合理,另一方面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继续使用信贷膨胀来支持投资扩张的空间已经很小,在融资体系和企业治理结构得到最终完善以前,通过投资来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模式恐怕已经难以为继了。

三、就业优先的必要性

就业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都极其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大量的失业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

会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经济稳定。因此,从各国的实践看,充分就业一直都是主要的宏观政策目标。

(一)增加就业是优化我国总需求结构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国消费需求的低迷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总需求结构不合理,已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虽然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消费需求,但收效甚微,最终消费率在2000年以后继续降低,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点。造成消费需求不振的原因很多,其中就业不充分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

根据消费理论,决定一个消费主体消费路径的主要因素就是恒久收入。恒久收入不但取决于当期收入,还取决于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因此,如果一个家庭中,有一个或几个成员失业,必然造成整个家庭的恒久收入的下降。鉴于此,通过增加就业来改善家庭的收入预期,可以有效地引发消费需求,扩大内需,从而弥补当前我国主要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不足,能够真正起到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二)增加就业也是解决中国收入分配不平衡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现象日益明显。根据相关研究得出的结论,一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如果在0.4以上,就属于收入分配极不平等的国家。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大约在0.45左右,可以看出我国的收入分配已进入极不合理的阶段。

我国收入分配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平衡,一个是地区收入分配的不平衡。从城乡收入情况看,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率为2.5,这一数字明显高于亚洲其他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1.5),也高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值(2.2)。从地区收入差异来看,我国的地区差距(主要是东、西部之间的差距)在世界上排在前列。

收入分配长期的不均衡,不仅会严重影响到我国的最终消费率,也会引起诸多的社会问题,更严重的还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如何解决好这个棘手的问题,成为了我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收入分配的不平衡主要是通过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以及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予以调整的。但是,对于我国来讲,如此巨大的财富差异以及如此众多的贫困人口,是财政难以负担的。从现实看,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是解决城乡和地区收入分配不平衡的重要手段。因此,如果解决好就业问题,再配合其他的合理措施制度(比如税收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等),则可以较大程度地减弱目前我国严重的贫富差距现象,从而不仅可以解决棘手的社会问题,也可以通过提高最终消费率起到拉动经济合理增长的作用。

四、总结

综上分析,针对我国目前来说,将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优先目标是符合国情并有利于经济长期稳定的必然选择,对我国长期的经济稳定增长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李扬.中国金融论坛[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篇3

3、把手机放在台灯下烤,用灯泡的台灯,手机屏幕面朝上,对着灯泡。

4、台灯不要离手机太近,大约5厘米左右。

篇4

一、房地产阶段税收政策现状

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对政府财政贡献较大,总体的税负率也是较高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税收种类繁多,现阶段我国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转让过程中有所征税,其中有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原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等。尤其是土地增值税,其税收比重不断上升,目前已经占到35%左右。房地产项目通常有七个具体阶段,但是房地产项目各阶段的税收政策只占其中四个。

二、决策阶段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新项目建设前期,所涉及的税种较少,比例也不高,在这一阶段需要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但是决策阶段是房地产项目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项目投资方案的选择与确定直接影响到后期房地产项目税负的高低。例如,房地产项目筹融资方式的选择与确定与后期企业的税费关联甚大。一般的筹资方式有向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借贷,发型债券或股票。税法规定,股息的支付只能从税后利润扣除,却不能作为成本费用,不能抵税。但是债务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费用支出,抵税作用较好。而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房地产的利息支出,有两种扣除方式:当企业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等法律文件,且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其扣除的限额就是实际利息支出。反之,就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进行扣除。因此优化利息扣除方式,是节约企业资金投入的关键。利息支出可以起到一定的减税作用,但是会导致企业的负债比重增加,会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要确定节税和财务风险的平衡点,做好筹划。

三、设计施工阶段

设计施工阶段是房地产企业委托设计公司和建筑公司进行项目设计、建设的阶段。该阶段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所涉及的税种相对简单,该阶段主要涉及印花税、对外支付劳务代扣代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成本的核算等税务事项。印花税则按企业实际签订的合同类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按土地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次月起缴纳,上述俩税种并无太多的税收筹划。在这个阶段重点是需要做好房地产项目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做好房地产项目计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为后期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与税务清算做好铺垫。例如,合理划分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就十分重要。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进行组织管理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可以在开发间接费用列支;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则在管理费用列支。两者归集性质有所相同也有所不同,最终的归集会对后续项目清算的税负产生影响。按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是可以加计20%扣除的,管理费用则归入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扣除。但管理费用的归集会影响到当期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减,但这也只是时间因素后续可消化。而开发间接费则用直接影响到土地增值税税负的高低。

四、销售阶段(预销售及竣工后销售)

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原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比重占比较高。这阶段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做一些筹划。例如:当前房地产企业销售大多采用自销、公司销售、还有就是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笔者认为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可以在运营过程中增加经营环节,拉长企业的经营链条,进而分离经营收入,降低计税收入,能够有效的进行税收成本控制。其次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选择利润最大化的土地增值税税负也是关键。另外,一般房地产项目都有促销环节,不同的促销方式,会影响到收入,同时也会影响税负。目前,采用赠送装修的促销方式,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20%的扣除,而现金折扣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五、交付清算

当房地产项目进入交付清算阶段时,对于开发项目一些剩余资产可以结合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及企业所得税清算,先自我测算总体税负成本,再选择对其剩余部份资产进行出售、自持物业、或无偿赠送业主等方式,以实现房地产项目利润最大化。其次,就是公司的项目清算,因为经济或者其他外界原因的影响,房地产项目公司不能顺利的持续运营,就需要根据法律程度,对债务对其结算,并且要对剩余资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规划。更多时候,很多子公司都是因为房地产项目而建立的,当项目完成之后,总公司就会对其清算。在清算过程中,要保障清算日期准确清晰,房地产企业也可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调整,合理避税。

六、总结

综上所述,在我国房地产行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房地产政策调控也更为严谨,房地产项目各阶段的税收政策也在日益完善。因此,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各阶段,合理规划房地产开发各阶段的税收政策,有效降低税收成本,控制房地产税收风险,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篇5

萧山作为花卉苗木产业的重要基地,花卉苗木种植户(以下简称苗木户)众多,约有1000多户,按工商登记划分,约96%为个体工商户、3%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2011年度申报的销售收入高达53多亿,其中免税销售额约为48亿。然而,苗木户的纳税遵从度较低、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较差,这与其良好的销售情况不相匹配,进而导致税收征管面临很大的困境。

一、苗木户税收征管的困境

困境之一:实地核查中对苗木户所租赁土地的真实性难以证实,苗木户一般与众多农户签订租赁合同,仅凭合同上农户的签字,专管员无法判断该农户是否拥有土地的出租权,假使合同是一份没有真实标的的虚假合同,专管员更加难以做出有效判断。

困境之二:农业产品的自产与经销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例如苗木户外购花卉、苗木种养一段时间,或者外购盆景养护一段时间再出售,这种既像自产又似贩卖的“特殊”经营现象是属于免税还是应税呢?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苗木户很少就这种经营业务申报缴税。

困境之三:苗木户的财务核算混乱,汇总开票时存在未附明细销售清单的现象;成本费用核算中往往缺乏有效的原始凭证,以无效收款收据或收条入账居多,甚至存在无凭证入账的现象;大额现金收支的现象比较普遍;账簿设置不完整,往往只有总账,并未设置存货明细账等重要的明细分类账。

困境之四:对可能存在的虚开发票现象无法监控,多开发票金额对于免税苗木户来说不会导致其多缴税款,但对于购买方来讲,却可以直接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利弊关系极容易引发苗木户通过虚开发票来拉拢客户,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若购买方为机关事业单位,极容易引发。

二、苗木户税收管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1)苗木户基本上是个体工商户,以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经营为主,因其销售额超标而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进行规范化财务核算的意识淡薄,而且以聘请兼职会计进行会计处理为主,兼职会计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苗木户会计核算的良莠不齐;

(2)苗木户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苗木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在执行通用会计制度的过程中,行业的特殊性客观上加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例如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缺乏明文规定、苗木成本核算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企业等。

(3)苗木户的法律意识、税收风险意识淡薄,对大额现金收支、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4)税务部门的监控能力有限,仅凭国税一个部门想对众多苗木户进行有效监管,可谓独木难支。而且苗木行业点多面广、季节性强、经营分散、贩运业务流动性大,更加加大了税源监控的难度。

(5)苗木的价格没有全国统一的市场参考价,其价格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炒作性,难以通过价格对虚开进行审核。

三、加强苗木户税收监管的措施

(一)强化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

首先,针对苗木户,加强与其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使其明确有关的违法风险,提升其对《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的遵从度;

其次,努力提升兼职会计的业务水平,通过与财政部门合作,发挥每年会计继续教育这个平台的作用,有针对性加强农业会计知识的培训。

(二)促进苗木户财务核算的规范化

首先,要求其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国税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指导意见,例如明确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明确花卉苗木成本的计算期等;

其次,严格苗木户银行结算账户和现金交易账户的报备登记制度,核查其购销交易结算是否都在已备案的账户中进行,有无“账外”流转的情况。

(三)强化共管力度,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管

首先,通过与地税部门、当地政府、村委会等机构的联合行动,增强对土地租赁真实性的核查,对核查结果异常的苗木户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其次,将大额的、可疑的苗木交易纳入稽查协查的范畴,针对苗木的购买方基本上是园林工程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地税部门在对这两类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对千万元以上的苗木交易通过协查等方式,增加对购销双方交易真实性、资金流是否异常等方面的审查。当然,国税部门对开票数额过大的交易,也可通过协查函方式要求对方地税部门协查货物的真实性。

(四)强化行业管理,积极探索苗木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道路

加强对苗木行业的全面调查摸底,结合税收户籍式管理,对辖区内的苗木种植面积、种植品种及市场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摸底,摸清行业征管现状,分经济类型、销售规模建立苗木行业税源档案。同时,要求苗木户按月报送进、销货登记台账、自种苗木登记台账,积极加强对苗木户的日常税收监控。

参考文献:

篇6

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篇7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为tqm)是二战后在西方企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继“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后出现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is08402标准中对tqm的定义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依据to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o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o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o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篇8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为TQM)是二战后在西方企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继“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后出现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IS08402标准中对TQM的定义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依据TO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O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O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O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篇9

一、考核目的

通过有效实用的考核办法和手段,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反映各征收工作小组经营用房税收征收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检验工作成效,建立科学有序的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经营用房税收深入开展,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促进税收征管以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中,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考核对象

经营用房税收工作考核对象为经营用房税收征收小组,相关社区主要负责人。

四、考核内容

(一)对社区工作指导中心、社区考核

1、组织领导情况。各相社区工作指导中心、社区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经营用房税收工作;是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协税护税情况。是否协助经营用房税收征收小组做好税收征管;本辖区内经营用房税收户结率、税款入库率、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二)对各征收小组

1、基础工作(占30%)

各征收小组是否对本责任区内所有经营用房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并建立台帐,是否实行动态管理,是否及时变更调整相关信息。

2、税款入库率(占40%)

各征收小组对本责任区根据税源台帐,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纳税通知书并及时跟踪催收催缴,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3、户结率(占30%)

各征收小组是否加强对本责任区内经营用房的税收征管,是否坚持“抓大不放小”原则,确保征收不留死角,做到应收尽收。

4、奖励项目

各征收小组是否按照镇综合治税领导组要求及时送达纳税通知书,是否及时催收催缴,税款入库率、户结率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考核方式,由街道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定期召开经营用房税收工作推进会,通报相关考核对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得分排名情况。

篇10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篇11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会计 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 计算 。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 企业 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 计算 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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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问题

明确税收检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起点。哲学认为,事物的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理论抽象。因此,我们应当从税收检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给它确定一个科学的概念。

然而,在税收理论界,对税收检查的概念表述众说纷坛,各抒己见。有的同志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法”。有的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一种手段”。有的认为,“纳税检查,又称税收检查或税务查帐”,等等。从这些观点和表述可以看出,人们对税收检查的本质认识和本质内容缺乏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众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税收检查活动的本质的属胜,可以给税收检查下一个这样的概念。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方法。税收检查人员通过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资料和财会资料的审查来确定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最后得出结论,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供征纳

税双方执行和参考。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税收检查是一种经济监督的方法。经济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等,税收检查属于税务监督的范畴。

2、税收检查的主体不仅仅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依法享有税收检查权的机关单位(如财政、审计、检察等),还可以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如税收自查)。

3、税收检查的对象既是纳税人,又是征税人;既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又检查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

4、税收检查对被查对象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因为它只能是对被查对象进行了的税收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5、税收检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依法进行的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肆意检查。

6、税收检查的范围是随着税收检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纳税检查等不是等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外在呕别。税务检查对税收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税务工作制度的检查、税收计划的检查、税收工作纪律的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的检查等等,还包括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检查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检查、税收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畴。税务查帐是对纳税人的涉税帐簿凭证资料等的检查监督活动。它通过对纳税人帐务的审查,确定其帐务所反映的税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它是税收检查的组成部分。纳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税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内容的检查,也包括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检查。由此可知,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等概念的相互关系,可以用

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

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税收检查工作人员代表税收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不能称作税收检查主体。目前,从法学角度看,巳经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有:①税务主管机关;②财政机关;③审计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协公室;③纳税人。其中①至⑤项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第③项为税收检查义务主体(如纳税人自查)。在现实税收检查活动中,这些税收检查主体之间存在着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现象,有的以“提前介入”为由,参与了正常的税收检查;有的以职能分离和改革为由,重复派人对同一被对象进行多次检查、同时,税收检查主体的检查范畴、检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补税款;有的税收检查结论不告知税务机关,也不把税款交由税务机关人库;有的只进行检查不作检查结论,走走过场而已。所有这些造成税收检查主体多元化,各检查主体之间以及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既不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纳双方,更不利于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专业化.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为此,作者认为,宜从法律上规范税攸检查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检查层次、范畴、职责,使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减轻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初步设想是把税收检查主体规范为三个层次,即:

1、基本的一般性税收检查主体——①税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税收检查工作;②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突击性的综合检查;③纳税人,负责自身的税收自查补报

作。

2、辅税收检查主体——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年度内日常检查之后的税收审查监督;②受托的社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机构等,负责委托机关授权范畴内的税收检查。

3、特殊性税收检查主体——①检察机关,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案件以及税务人员渎职、营私舞弊案件的查处;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违犯政纪人员造成税收流失案件

的查处。

三、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程序就是步骤、次序。税收检查的程序是指税收检查工作从开始到最近结束,一步一

步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的过程。规范税收检查程序,不仅便利进行税收检查,而且有利实

现税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目前多地方的税收检查程序都不够规范。有的愿意查谁就查谁,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时间查就什么时间查;有的只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被查单位,往往产生被查单位办税人员外出等因素而影响检查计划或进度。有的只作检查不作结论,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税收检查工作效果,进而影响征管工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宜将税收检查程序规范为三个阶段,同时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也作相应的规范。

(一)税收检查的准备阶段

1、收集被查对象的帐簿凭证及一切税收资料,学习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分析了解被

查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税收的情况资料。

2、制定税收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②税收检查的目的与范围;③税收检查的所属时期;④税收检查的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税检人员。

3、税务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税收检查计划。

4、通知(书面形式)被查对象。

(二)税收检查的进行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记录和复制有关证据;

2、深入实际,实地检查;

3、分类汇总,核实数据;

4、组织座谈,听取被查对象意见。

(三)税收检查的终结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总结;

2、写出税收检查报告书,其内容包括;①是否达到原定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②阐明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其定性。③说明处理决定事项。④提出建设性意见。⑤主管领

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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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

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新晨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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