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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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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篇1

(2)《条例》的出台将大力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动态合利用的整体水平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条例》的出台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从而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为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

(3)《条例》从制度建设上开始了系列实践,特设专章对综合利用的激励措施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出台扶持鼓励措施,如利用相关资金支持污染设施建设、对粪便等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严格限制环评收费、对自愿减排予以奖励等,可以减少养殖业污染防治经济负担,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养殖业负担加重。《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升级,有利于长期地保障市场稳定供应。

(4)《条例》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方面来防治污染,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堵住随意处置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路子,推动更多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入利用环节。

(5)《条例》对所有的养殖和废弃物处理活动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所有规模的养殖及废弃物处理活动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防止粪便、污水和尸体等污染环境,也为今后处理由养殖污染产生的环境问题以及邻里纠纷提供了制度依据。畜禽养殖会有一定的畜禽死亡淘汰率,是产业的正常现象,但畜禽尸体的处置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对此,《条例》予以了高度重视。在相关条款中,将尸体与粪便、污水等都作为废弃物,对其安全处理处置做出了规定,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动物尸体处理处置环境安全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

2分类管理,加大扶持,确保针对性和可行性

《条例》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分类管理。条例规定,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出台扶持鼓励措施,如利用相关资金支持污染设施建设、对粪便等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严格限制环评收费、对自愿减排予以奖励等,可以减少养殖业污染防治经济负担,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养殖业负担加重。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实施资金支持方面,条例加大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力利用设施的建设实施资金补贴,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2)在实施政策扶持方面,《条例》特别规定,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产品享受化肥运力安排、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3)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励措施,例如:明确对沼气、制肥等综合利用设施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

(4)条例还规定了对废弃物利用予以税收优惠并享受农用电价格,对有机肥购买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利用废弃物进行沼气生产和发电的享受新能源优惠等。

篇2

一、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来,北京市已经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过十余年的光阴,并在此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一切不得不归功于诸多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以下就是与畜禽污染防治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 12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 40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加强畜禽污染排放的监督,为养殖地区周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对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农用薄膜等做了相应规定,在第三章第 20 条规定养殖者要对畜禽污粪进行收集、贮存,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体现出该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 年 5 月 11 日通过、2008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 49 条规定:国家支持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此举有利于保障养殖区周边水资源安全。

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 49 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由此体现对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视,有利于加强人们的防治意识,增强治理的决心。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农业农村环保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开始实施。它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专门针对农村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空白。《条例》第一章要求从两方面即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对于无害化技术处理的鼓励方面进行论述。体现了国家对于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防治的决心。第二章是预防。划分养殖区域同时要求其根据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设施方可投入生产。此条款有利于养殖场建成完善的配套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三章是对于污染物的综合利用与治理。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污染的扩散。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被迫迁走而造成损失的养殖场要给予补偿。此章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防止资源浪费的同时保护了环境。第四章是通过扶持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污染防治的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养殖场与养殖小区提供咨询帮助。有利于激励畜禽养殖户的积极性,引导更多人投入到畜禽污染防治中。第五章是对于违反本条例及未履行职责的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条例》的施行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2001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农业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主要对养殖区域,养殖审批及养殖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制定。首先要合理制定养殖业区域布局,要求养殖业逐步从近郊向远郊和山区转移,并从《规划》制定之日起,新建养殖加工企业一律要远离水源保护区、远离城镇、远离居民区。县级以上公路和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地下水防护区内禁止新建养殖企业,现有养殖场要做好工作,逐步转移。同时建立并落实环保审批制度。要求: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审批。逐步改造现有养殖场工艺不合理的地方,实现达标排放。实行集约化舍饲养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广使用有机肥,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除此之外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和治理。采取人工捡拾清粪、建立场外或田间储粪池实现达标排放;保证粪便经加工处理后水分含量低于 60以下;保证畜禽场缓冲区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达到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畜禽粪便经治理后与种植业有机结合的目标。《规划》的制定在加强北京畜禽养殖业保护的同时也为畜禽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证。

2006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农业局根据市环保局要求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第一章明确提出其面向北京市农业局承担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的项目。同时养殖场要将粪便加工成肥料进行还田,对于污水要尽量实行零排放。此条款有利于促进养殖场技术提升,规范养殖场秩序,保护周边环境。各区县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的立项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下一季度的治理计划与目标。同时要求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和养殖场应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程保质按时完工。《办法》有利于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申报制度,为污染防治环节提供便利。

二、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

1.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不健全。北京市已经按照《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开展了十余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也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这两项法令。但是依然面临现有的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较单一,无法适应现阶段农村等情况。仅将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制定对象,对于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落小户并没有提出明确规定,这就成为之后执法环节中的漏洞,部分个体养殖户也因此肆无忌惮,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受经济水平和地理环境制约的影响,即便是北京的农村,虽然畜禽养殖户具有一定规模,但是数量依然少于规模标准以下的个体养殖户,因此对于占据畜禽养殖主要地位的个体养殖户而言,急需完善现有法律以切实做到农村畜禽养殖工作的防治。

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薄弱。由谁来进行农村环境的监管,这一问题尚不明确。北京同全国一样采用环保局中央统一领导,其所属各级环保部门分级管理的方式,这就出现各环保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由于一些区县的环保部门认为远离市区,就忽视对于环境的监管。之前由于没有颁布正式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据环境法来开展。然而环境法较多地强调污染者即养殖者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针对政府责任却很少提及,这就使政府以此为依据淡化环境执法的行为。但是在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并且为了防止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渎职行为,特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中明确提出对于以上部门过失的处理办法,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环境执法的重视。相信有了《条例》的约束,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现状能够得到改善。

地方政府缺乏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仅片面执行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政策,仅仅看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它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农村仅部分地区设置环保部门对其周边环境进行监管,但大多数地区则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明显体现该地区的环保意识欠缺仍需继续加强。对于农村环境监管通常仅局限于各区县的中心区域,对于偏远地区的管理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就会由于中心区域一片整洁,产生整体环境良好的错觉。殊不知偏远区域仍然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北京市某村为例,由于远离所属区县的中心区域,环境监管力度较小,就将畜禽养殖场设在道路周边,人们每行至此处就会嗅到一阵畜禽粪便的恶臭,无不掩面迅速离开。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周边人们的正常生活,急需当地政府着手解决。由此体现加强北京市农村偏远地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同时,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数量有限,相关部门无法按照大规模的养殖场的标准对其进行收费,然而环境监管的费用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污收费,两者息息相关,相互影响,所以治理费用的缺乏进一步限制了污染防治的执行。因此以上这些严重影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环节。

3.司法处罚措施尚不完善。对于处罚措施,无论是 2001 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是 2013 年底颁布的国内首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其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以力罚和罚款居多,其中力罚是针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责令其停产,停业的活动,很少涉及到司法处罚。仅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到对于政府环保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畜禽养殖者或其他人员因违反《条例》造成危害后要承担的司法处罚并未提及,同样对于通过诉讼制度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涉及较少,这样会使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违反《条例》不以为然,为其顺利实施埋下隐患。

三、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立法方面。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针对城市环境改善和工业污染处理进行环境保护,而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即便有方面涉及也十分片面而且隐晦。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要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建议是:在《环境保护法》的目录中单独增加一章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养殖场(户)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及违反规定后相应的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中小型规模的养殖户也要将其划入污染监管的范围,改变其在法律中的盲点地位,使得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最后,要针对已开始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对《环境法》加以完善,做到与《条例》相互补充,实现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形成的目标。

2.执法方面。建立职权统一的环境执法机构。北京市涉及的农业部门众多,但是由于环境执法机构各不相同,很多时候会出现农村环境无人监管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避免不同农业部门间相互推诿,要在各农业部门外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具体建议是北京环保局对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进行垂直领导和统一工作部署,其他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根据每个区县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计划与标准。各村镇要设定环境检测员进行污染的监督,同时该检测员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报告。此项做法有利于了解村镇周围污染的真实情况。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督。目前北京市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久不见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地方政府对于畜禽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的环境责任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在农村环境执法方面,不仅要建立起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机构,还要定期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进行排污检查,同时要不断加强对于环境监管人员的教育,使其能够正确处理与养殖户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北京市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众所周知,各地对于政府官员考核以经济绩效为主,因此各地均以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从而使生产力得到大力的发展。如果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上升到对于经济效益考察的高度,相信政府官员一定会不遗余力地进行治理与预防,从而改善当前的污染现状。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出北京市将把控制污染物总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等环境指标纳入对于各级政府效绩的考核,其结果作为领导综合考察与干部选拨任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政绩考核制度的建立将改变目前仅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官员工作优劣的片面状况,对于不主动执行环境监管的官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担更多的农村环境责任。将官员的自身利益与农村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制度的落实能够激发官员的环境治理热情,从而使北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为保证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要建立农村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及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有利于使环境执法的过程更加透明,减少和避免官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加强公众对于环境执法的理解,同时体现出公众对于环保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升,利于激发公众广泛参与的热情。首先,为保证公民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与执法情况的知情权,要使各级地方政府及时公开污染数据与相关信息。其次,要保障公众在参与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权益。对于公众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环境执法部门要广泛听取,认真总结在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同时不断改进。如果在此过程中,公众的环境权益或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对此负责。同时要建立环境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度,以减少或避免渎职行为的发生。

通过具体的制度与措施,保证公民能够广泛参与到环境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实现政府环境执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方面。健全农村环境侵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发现有致使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发生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首先,诉讼面向社会保护所有公民的环境利益不受侵害,而非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这一点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其次此制度规定诉讼请求可以在损害结果未发生前提出。这一点体现了制度的预防性,有利于降低损害带来的风险甚至可以有效杜绝损害的发生。同时诉讼的原告不仅仅是利益受损的直接受害人,还可以是保护环境公益不受侵害的任何人或组织。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某种行为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任何人或组织都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这项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司法程序上对于诉讼制度的不足,同时增强了人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观念。

篇3

关键词: 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探讨

Key words: livestock;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discuss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295-02

0 引言

国务院总理于2013年11月11日签署第643号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文就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的必要性、行业依据、应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必要性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出现和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突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包括:一是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发展和环境管理严重脱节,政策执行过程脱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缺乏相应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环境管理体制脱节,政策制定体制脱节,政策执行过程脱节;受职能制约,各级环保部门过去忽视了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环境问题,而且政策因素及经济的强势发展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不作为。畜禽养殖业的微利,养殖业自身环保资金匮乏,缺乏有效的国家扶持政策和办法。二是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严重滞后,缺乏有效的的规划管理。农村环保治理机制尚未建立,基层监督机制缺位。三是全社会对农村环保及畜禽养殖业污染危害的认识不足[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旨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其颁布实施,进一步为畜禽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养殖业,同时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2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行业依据

在编制畜禽养殖项目环评报告时,除考虑应用常规的法规、规范、标准、导则外,还要结合该行业的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定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等等。用足行业标准规范,项目环评才有说服力,才能对业主开展环保“三同时”建设有指导意义。

3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对项目选址、卫生防护距离、生产工艺、环保措施、风险评价等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

3.1 选址合理性分析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来判定选址的合理性,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及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同时还要考虑项目用地性质是否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

3.2 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现行国家标准中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首先应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以根据大气导则推荐模式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界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这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畜禽养殖业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如《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中规定:养猪场500~1000头为200~800m;10000~25000头为800~1000m;《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8号)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新建畜禽舍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m。环评工作中还要结合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和公众参与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综合分析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

3.3 清粪工艺的选择分析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4.3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6.1.1.1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已建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清粪工艺的养殖场,应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目前,常用清粪工艺有水冲粪工艺、全漏缝地板免水冲工艺、干清粪工艺、生态垫料养殖工艺。水冲粪工艺优点是用水冲的方式清粪,能够保持猪舍内的环境清洁,劳动强度小,劳动效率高;缺点是比其他三种工艺的排水量大,废水污染物浓度较高,治理难度较大,不符合现代环保理念。全漏缝地板免水冲废水排放量适中,介于水冲粪和干清粪工艺之间,优点在于保持猪舍内的环境清洁,清粪劳动强度较小,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较高,有利于沼气的产生,但缺点是水处理成本较高,周边需要有足够的土地资源用于消纳。干清粪工艺的优点在于粪水分离,废水污染物浓度较低,废水处理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污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缺点在于国内干清粪工艺不成熟,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粪,不适用于现代化大型养殖场内限位栏、保温房等的清理,人力投入大,机械化操作清粪率偏低,噪音大,严重影响生猪生长。生态垫料养殖工艺的优点是不需要冲洗,无粪尿污水排出,垫料2~3年清理1次、劳动强度较小。在发酵床的制作过程中,通过垫料的分解发酵,使猪粪、尿中的有机物质得到充分的分解和转化;缺点是夏季猪舍的温度较高,粪污资源利用率低。环评工作中可以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推荐采用合适的环保清粪工艺。

3.4 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 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废水处理、粪便治理、病死猪尸体处置技术方法,可以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根据典型厌氧反应器(完全混合厌氧工艺反应器、厌氧接触工艺反应器、厌氧过滤器、升流式厌氧固体反应器等)的特点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等规定论证沼气生产工艺的合理性。

3.5 环境风险评价 从沼气生产到使用的整个过程会产生泄漏、爆炸、火灾。风险评价只能从事故预防出发,定性地制订从生产到使用整个过程各种防范措施。一旦发生沼气泄漏、爆炸、火灾等突发性事件,依照应急处理程序,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2]。同时,采取养殖场生猪疫情(生猪疫情包括口蹄疫疫情、高致病性蓝耳病病毒、细菌性疾病继发感染、猪流感等)防范措施。生猪疫情预防总的原则是“坚持养重于防、防重于治、综合防治”。为杜绝部分不法分子贩卖经营病死猪肉,拟建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病死猪的安全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应尽量制订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参考文献:

篇4

发展畜牧业可以丰富人们餐桌,特别是养猪业的发展,保障了广大群众的消费需求,但同时也要保证生态环境健康平衡发展,如无序地发展养猪业,也会给社会、环境带来许多负面问题。如何规范发展养猪业,是目前相关监管部门、生猪养殖户必须面对并认真做好的问题。

1树立养殖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

可通过多渠道多方面进行宣传,如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养殖行业相关文件资料学习培训等,提高养殖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建设养殖场前应对养殖户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应取得相应的证书。

2提高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准入门槛

2.1专业知识

养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管理人应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污染物处理、污染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知识)。

2.2场址选择

既要符合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利于生猪生产与管理人员生活方便的要求,也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符合当地政府的养殖规划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2.3设施设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建设配套其它有利于现代化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2.4措施方案

养殖企业要有明确的可行性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方案、无害化处理产物最终去向,可作为生产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依据。

2.5消纳地

有足够便于无害化处理产物消纳的消纳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明确了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导向就是通过“种养结合”、“就地就近”、“还田”等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明确了还田利用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做到无害化,二是不过量。3强化科技研发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科技工作人员应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相关科技的研究,提供实用、低运作成本、可持续运作、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且养殖废弃物处理后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生态养殖模式,如“猪-沼-牧草-牛(羊)-肥料”模式、“猪-牧草-牛(羊)-肥料”模式、“猪-沼-果树(林木)”模式、“猪-沼-牧草-猪”模式及养殖户因地制宜自己设计的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模式等,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解决养殖污染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科学依据,同时政府审批部门要对养殖户提出的污染物处理方案进行具体的科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终身负责。政府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污染物处理方案进行认真监管,要把责任具体化。

4配备全方位的监管设施

为了更好、全方位地对养殖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管,特别是在现代规模养殖场所为了减少人员往来、避免造成疫病传播又得保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对养殖废弃物的去向监管到位,养殖场应配备好便于监管部门对生产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进行实时、全方位网络远程监管的设施设备,并对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负责。同时,养殖场所也得有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管的条件。

5养殖企业要有详细准确的废弃物处理方案

养殖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生产规模,因地制宜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生产模式,选择适合本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具体的方法、流程、去向,消纳地如何对污染物进行消纳等。总的原则是,不管用何种方式处置废弃物,最终都得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不得在养殖场周边及养殖废弃物处置地下游出现因无害化处理产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6规模场建设均应进行相关专家现场考察论证

规模养殖场建设之前均应经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农学、兽医、环保、水利等专业)、环保风险评估,对业主的整个养殖生产方案(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方案、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方案)作出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同时对相关设备设施建设进行验收,特别是对养殖废弃物远程监管设施建设也得进行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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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政策逐步得到完善。近年来,随着国务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防治条例》、《水十条》、新环保法、新环评法、环保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畜禽农业资源污染综合治理与节能减排问责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浙江省政府也相应地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条例与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温岭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温岭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台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温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温岭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指导方案。为加大畜禽养殖业治理力度,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依据。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通过科学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宜养区,结合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要求,合理调整、优化养殖业区域布局,对畜禽养殖业开展了大刀阔斧的治理整顿,促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1.2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温岭市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标任务分解到各镇、街道进行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各畜禽养殖场的责任主体,排出整治时间表、落实监管责任人,签订协议、承诺书,建立档案,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环保、畜牧、发改和财政等部门之间加强“联动”和指标任务“考核”,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和农业源减排任务的完成。1.3提高业主环境意识,增强环保自觉性。随着畜禽规模养殖业主的不断增加,畜禽规模养殖业主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他们已经懂得:污染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畜禽养殖污染更是不可小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力量,共同监督养殖场户自觉遵守环保要求,全面推进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平时利用送科技下乡、畜牧科技人员进场入户、技术讲座等活动,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养殖场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农业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意识,增强了养殖业主保护环境的自觉性。1.4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加大污染物防治投入,提高减排成效。畜牧养殖业是微利行业,污染治理设施投资与运行费用较高,养殖业主单独治污资金匮乏,负担过重,致使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投入滞后于经济发展。近年来,温岭市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对养殖企业在建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如沼气工程、储液池、堆粪场、沼液输出管道、防渗膜等给予政府资金扶持,因此大大提高了污染减排成效,国家在核定污染减排量时对温岭市多个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项目给予了认定。1.5推进资源化利用。加强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干清粪工艺、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与应用、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要求养殖企业与种植户特别是水稻、瓜果蔬菜、山林等专业合作社等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确保有足够的消纳土地来满足粪污的消纳。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完善“三沼”服务队伍,根据服务养殖场(户)的存栏量、沼液沼渣的运输量、运行情况及本区域内养殖污染后续管理总体效果等进行年度考核,给予一定的运行、设备和维护经费补助。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政策不完善,减排推进受制约。农业污染防治不像工业源,有较为完善的配套防治政策及减排技术,其技术条件相对比较低。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也不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也较为薄弱,缺少农业源减排配套实用的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制约了畜禽养殖业减排的推进。农业污染防治政策上的缺陷是我国农业污染防治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2.2部分养殖业主环保意识不强。部分养殖场业主环保意识不强。部分养殖业主只注重规模扩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环保设施的配套,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2.3清粪方式落后。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逐年上升及新一代劳动力观念转变,近年来我国大型规模化猪场开始改造并使用水泡粪、水冲粪等劳动力需求少的清粪方式,与环保部鼓励的干清粪工艺不符。我国《“十二五”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中明确规定规模化养殖企业,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因此,有效解决劳动成本节约与环境保护需求之间的矛盾成为污染减排源头控制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2.4监管体系不健全、执法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随着“五水共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的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从思想上加大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的重视力度,并不断加大了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力度。但由于缺乏成熟配套的监管设施且能力有限,不像工业源有比较成熟的监控体系如在线监控及刷卡排污等,农业源监控设备等不宜安装,畜禽养殖业排放量及进一步去向难以监控,以及基层执法人员在农业源污染执法水平和能力有所欠缺,给监控、执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3对今后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的建议

总的来说,建立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温岭市将规模化畜禽业污染减排作为农业源减排重点,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更好地推进“五水共治”工作,促进温岭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建议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大减排力度、扩大资源化利用范围、加大政策扶持与技术支持力度、严格执法与加强监管以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监管机制,以此有效地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确保农业源污染物减排得到实效。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在现有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现状,及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呈现出的新问题和新形势,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对畜禽养殖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环保政策规定,以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地发展。3.2加大减排力度,扩大资源化利用范围并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一是要继续加大减排力度,对已存在未完成减排任务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要求企业积极投入资金,限期完成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与投运,确保真正做到粪污“零排放”。二是要扩大资源化利用范围,对没有达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微小型养殖场及散养户),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要求企业限期治理,若在规定期限内治理任务未能完成或完成治理任务却不达标的,限期予以关停;另一种则是集中养殖管理,将微小型养殖场及散养户等非规模养殖场集中起来,合理规划,走养殖小区等集中管理之路,壮大养殖规模,由养殖户集中投入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资金。促使所有养殖企业均能实现污染物治理及资源化利用。3.3加大政策扶持与减排技术支持力度。对完成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并通过验收的畜禽养殖企业,要继续加大对沼气工程、储液池、堆粪场、沼液输出管道、防渗膜等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资金扶持,建立以“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机制。在鼓励引导非规模化养殖专业户集中的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切实加大对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综合防治及资源化利用资金的投入。但是,仅仅依靠政府扶持政策和养殖企业的投资,远不能达到真正实现对所有养殖企业实现污染物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必须通过政府引导,利用市场化手段,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商品化、减量化”,使粪污加工形成产业链条,才能让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要从根本上解决畜禽粪污污染问题,必须综合再利用,使畜禽粪污中的养分、能量充分利用,比如优化清粪和固液分离技术等。还要加大减排技术支持力度,通过加强农业源减排技术培训,总结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利用的典型案例并进行推广,加深畜禽企业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认同,推动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通过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拓展畜禽产业链。3.4加强宣传,促进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规模化程度。要防与治结合,防止清养关停后的养殖场再反弹、再回潮,对保留下来的养殖场的污染物抓好达标治理;要堵与疏结合,对关停的养殖户按政策足额补助,帮助他们另找出路,引导和鼓励他们选择其他行业;要长与短结合,既抓好一段时间内的集中整治,又对保留下来的养殖场有长远打算、长效措施。大力提升规模化程度,要严把环保治理关。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的作用,大力宣传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畜禽养殖水环境治理的举措、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典型、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合力推进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3.5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监管机制。环保、畜牧、行政执法、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执法巡查,强化联合执法,对违法畜禽养殖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各镇(街道)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禁养区内违法畜禽养殖行为的巡查,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对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依法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按《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及时处理。浙江省率先启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改革试点,温岭市已开展乡镇成立“环保办”、划分基层网格与配备网格员的工作,需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强化巡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落实每个区片及每个村的监管责任人,建立网格化巡查监管机制,对畜禽养殖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监管。

作者:赵敏 潘盛 单位: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参考文献

[1]吴根义,宋李思莹,孙浩,等.“十二五”时期农业源污染物总量减排分析[J].环境保护,2015,43(2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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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扶持与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水环境状况、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水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治污项目与投资概算、分阶段实施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水污染防治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面源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与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下列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优先或者鼓励发展的产业名录;

(二)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

(三)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污染严重的农业投入品名录;

(四)培育湿地、草地、林地等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名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名录,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和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调水期内输水干线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在输水干线途经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河流入湖口、重点保护河段,应当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评价考核水体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水体断面水质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证水质尽快恢复。

因污染严重造成本行政区域的水体断面水质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该地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停止审批的期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水体断面水质的改善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实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第十五条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制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十七条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

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节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调水水质的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于调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已建区域应当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应当提前报设区的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当达到《*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脱氮除磷处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设置排污口、扩大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符合水体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并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者污染轻的项目。

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

第二十七条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

第二十八条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造纸、酒精、化工、淀粉、印染等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废水实施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四节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渣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沿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点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第三十二条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其他区域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用地膜等农业生产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实行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湖区的功能分区和环境承载能力,将湖面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天然捕捞区、人工养殖区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区。

人工养殖区内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鼓励推广使用污染物产生量少和自然水体养殖技术,限量发展并逐步取消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养殖方式,并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人工养殖区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设施,防止养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养殖区以外的其他人工养殖设施,应当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店、旅馆或者其他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港口、码头、船闸的经营单位负责。

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淤疏浚。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已经遭受污染或者破坏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及时进行修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省建设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野生动植物重点繁育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区等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应当规划建立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禁止采砂。

第三十九条实行湿地修复和保护制度。在南四湖、东平湖的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应当规划修复和建设相应范围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逐步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池还湖。

对现有的天然湿地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和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十条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其他库区和水域内,应当规划培植一定区域的水生植物带,开展具有净化水质功能的水草和贝类的移植与增殖,建立鱼藻间养、鱼贝混养和水生植物共生的水体生态系统。

第四十一条推行生态农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并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示范区。

第四十二条在输水干线和沿线区域主要汇水河流两侧,应当规划建设一定宽度的护岸林带。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废物的资源化与无害化利用水平,减少废物排放,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单位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未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核心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在人工养殖区内使用违禁药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消除污染,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以及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未配备、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湿地或者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相关规划、实施计划、名录或者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建设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水污染防治工程及设施,并监督其正常运转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本行政区域内水体断面水质状况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

(五)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相关措施的;

篇7

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已成为县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结合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等县(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城门水厂、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大桥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3)水源地: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

(4)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6)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7)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1)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2)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县境内区域)。

(13)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投资区、上街投资区、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南山洋工业集中区、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建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2.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国土、畜牧、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禁建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农业、畜牧部门积极在可养区范围内推广农村猪—沼—果、猪—沼—鱼、猪—沼—菜等高效生态立体模式,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养殖试点工作。县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3.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补贴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政办〔〕81号)执行,畜禽养殖舍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要求

l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6月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其它规模的养殖场在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年底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l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畜禽养殖禁建区的要求

l禁建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可养区的要求

l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篇8

(一)禁养区

1、闽江两岸各1公里范围。

2、黄墩村、各社区、生活区内。

3、高速公路大作段以下、环城路以下。

(二)禁建区

1、闽江1-5公里范围为禁建区。

2、村庄居民区500米范围内。

3、禁建区为环城路小作段以上,高速公路大作段以上。禁建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年内必须完成治理验收。

4、严格在禁建区内新建、改建养殖场,禁建区内如际头洋只能保持现有规模,不能再建和扩建规模。

保障措施

1、加大组织领导。街道村(居)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畜牧业区域布局规划工作,积极开展调整摸底,落实责任单位,确保规划制定工作顺利进行。

2、强化宣传监督。各居(村)、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污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新建养殖场、禁建区、禁养区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畜牧业生产、污染治理氛围。充分利用宣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禁建区、新建养殖场有关规定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的环保意识,重点突出绿色环保,畜禽养殖业和生态养殖。开展专题新闻报道;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引导广大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养殖,走产业循环经济之道。

篇9

1.农业面源污染依托农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对于农产品的产量需求。化肥、农药的使用以及大棚农业的普及逐渐成为提高土地产生率和农业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严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年的农药消耗量累计达50万至60万吨,使用农药的面积总和在2.8亿h时以上,总量中约有80%的农药直接进人农村环境循环系统。国而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经居世界首位。由此可见,化肥、农药和地膜农业已成为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2.规模化畜牧业养殖业的污染

近10年来,畜牧养殖业成为农村新的污染源,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模化的畜牧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城市郊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村的畜牧、家禽养殖业排放出的粪便、污水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人河内。助日速了我国水体的富营养化,大气的恶臭污染等等。20(洲)年我国畜牧粪便产生量达到19亿吨,是当年我国工业废弃物产生的2.4倍。目前,规模化养殖业还在不断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农村和城镇居民生活环境的破坏在加剧。

3.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

多年来,农村生活垃圾应如何处理一直是困扰农村环境的常见问题,其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数量庞大,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每人每天平均产生生活垃圾量为0.86千克,而全国农村累计一年的生活垃圾量近3亿吨。其次,垃圾处理不集中,极大部分的农村都未建立垃圾集中理系统,仍旧是简单的露天堆放扩压第三,城市生活垃圾下乡,决策者过于考虑市发展的需要,将大部分城市垃圾直接运往农村进行简单填埋。农村生活垃的不科学处理不仅占用农村土地资,还超负使用农村环境容量加剧了农环境污染。

4.城市向农村转嫁的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化学需氧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乡镇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占全国三废”排放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1%、%和89%,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突出题和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⑥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己达0.1亿公,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约有巧%的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产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中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取缔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或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而农村则相对忽视,农村环境执法的薄弱也为生产者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广阔空间,大批高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将更加严重。对于复杂的农村环境问题,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有体制方面、有经济发展方面、也有历史方面等等,从实践中看,农村环境执法的不足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

二、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

从执法依据和执法能力角度剖析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是自然的一员,人享受、使用自然环境是一种本能的需要。勺‘大农村的自然环境在未过度开发前侧重体现的是环境的生态价值,欠发达的生产力在一定时间内维续着农村良好的环境,但是生产力与环境保护之间不成应然的反比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并不必然引起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而维系农村环境与农村发展的农村环境执法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以上农村环境问题接踵而来。卜)执法依据的不完善:以何执法从我国已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看,农村环境执法陷人了执法依据寻找无门的困境护哺的法律法规在对农村环境进行规定时多以城市发展水平作为参照标准,没有考虑农村自身的状况和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政府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立法上忽视了环境对发展所产生的负作用,立法中的环境治理体现的仍然是一种末端控制管理的思想,执法依据的不完善增加了农村环境执法的难度,使得农村环境执法步履维艰。

1.基本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拥有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其立法原则及立法指导思想影响着环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力。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政府应当确保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而对于农村规划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却未有具体规定,显然,城市环境保护在基本法中是一项应实现的目标和任务,而农村环境问题不在基本法关注焦点之内。在落实农村环境执法时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环境执法在基本法中无明文执法依据,不利于具体执法工作的实施和展开,导致农村环境执法陷人执法无力的窘境。

2.单行法在海洋、森林、草原、水及污染防治方面,我国相应制定了各种单行法进行管理控制和保护,这些单行法中少有涉及农村在相关方面的具体规定,而森林和水多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着森林的覆盖与水质。《水污染防治法》等。村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在农村环境执法中不具有操作性。在发展规划问题上,国家专f,刁定了《城市规划法》并对城币规划中的环境问题给予具体规定;而农村建设中则是空白,我国正在如火如茶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更需要相应的规划法为农村环境执法提供执法保障。而单行法中在农村环境问题规定上的缺失导致农村环境执法的不全面。

3.条例、管理办法上文第一部分列举了农村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每个环境问题在与之相关的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中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内容的遗漏或不全面致使管理条例和办法在农村环境执法上不能作为环境执法依据的支撑点。如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化肥管理条例》针对的是生产环节中农药、化肥的质量问题,未将作为消费者的农业生产者对农药、化肥的使用纳人管理规范之列。为了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农户只求产量的增加而不将农村环境作为制约因素一味扩大使用化肥、农药,管理条例对此没有相关的约束条款,导致农村环境执法无法可依。再如我国现行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没有考虑农户的承担能力在农村缺乏可行性,农村环境执法部门鉴于民生的背景之下对农村畜禽养殖业肆意排放行为执法不能。

4.相关环境保护制度在借鉴国外环保制度成功经验的前提下我国设计并已实施了环评、“三同时”与公众参与等环保制度。但是在农村实践中,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却存在先天的不足或者相配套的细化措施的不足。如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发展大多是以中小规模的企业或者家庭企业为主,而我国现行的影响评价几乎未对区域或者流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环评在制度设计上对农村发展规划与农村环境问题间的关系未或极少纳人规范范围,导致农村的发展是建立在对环境容量超负荷使用基础之上而无法将一系列农村环境问题规制到环境执法之中。直言农村的实际情况,如果对某一农村地区需建设的项目进行单独环评,结果可能是批准建设,但倘若将某一农村地区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迭加起来,其结果或许是不被批准。

农村环境问题的凸显:农村环境执法的拷问农村环境执法是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是落实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手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环境执法保护农村环境问题是最有效的途径,然而,但随着环境保护的逐步深入,环境执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农村执法机构设置缺乏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体制中,农村环保工作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县级环境管理部门,在县级以下的乡镇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由派出人员负责当地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兼管,或者处于无人管理之境地。。‘以赣州市为例,环境保护机构也仅仅设置在县级,乡镇根本不存在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专职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将环保职能归入到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对面源广、分布散、隐蔽性强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的常常是无能为力。

2.农村环境执法人素质不高在基层的环境执法人员队伍主要还是以县一级的事业编制人员为主,他们基本都是从排污收费的队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收费为主要职责。组建环境执法队伍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缺乏环境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不懂环境保护的知识、环境执法的实践。因此,在环境执法时往往不能履行法定的职责。而执法不当、执法有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避免纠纷,基层环境执法更过的是不作为。

3.农村环境执法的监督体制不健全首先,除了省、市一级环保部门设置法制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外,绝大多数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这就难以正常开展对日常环境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造成了基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的一大漏洞。。其次,广大农民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清。环境污染具有公共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农民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利益被损害,使农村环境执法失去了群众基础,农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力度不够,削弱了环境执法的效果。

三、加强农村环境执法的措施

(一)完善执法依据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执法依据为基础。需要构建一个体系比较完善的、相对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针对农村实际问题,解决农村具体问题。。主要则应该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入手,依次清理和完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条例、管理办法等,形成整个农村环境执法依据协调统一化,使得农村环境执法可以有法可依,提高执法能力。

1.单独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完善,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使其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城市、农村区域一体化”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从而对农村环境保护发挥统领作用。同时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组织人员、执法手段等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2.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完善涉及农村单行法对于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单项法,首先要有明确的定位,要立足于农村环境的需求,考虑建立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独立的单行法,其中所涵盖的内容应包括: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土壤污染;保护农村饮用水源;防治工业企业污染特别是乡镇企业污染等等。。其次,实现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前向一体化,企业在面对生产成本、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对生产者的收购、建设新的生产链来实现企业的前向一体化。而对于农村环境保护,我们的单行法也可以借鉴,如我国已经树立了农村安全用水规划,应该在《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中需要将相关饮水安全政策上升为法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影响到饮水安全的具体处罚标准、处罚手段、处罚程序,环境执法部门可以依据具体是实施标准规范执法,做到执法有依。

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

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2.改革农村环境执法人员结构在农村环境执法中推行弹性的人事管理,以合同制为基础的人事聘用制度来打破公务员的终身制,推动按需要的人才和技术为导向来签订人事,可以利用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有知识和技术的大学生来农村辅助农村环境执法。通过外部的竞争来为农村环境执法带来需要的先进的环境知识和技术、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激活组织内部的竞争力等等,培养农村环境执法组织的组织文化,鼓励能够积极创新、秉公执法。

3.健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首先建立环境执法检查的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机制,将执法的信息可以以公告栏的形式公布。借鉴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可以在村一级中设立环境执法协调员,他们直接由县一级环境部门直接领导。其次,建立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将相关环境执法状况作为考核村长、镇长和环保机关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广泛普及和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中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方式、程序和维护权利的救济措施。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

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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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资料,2013年全市COD排放量11498.06吨,氨氮排放量1392.23吨,其中农业源COD排放量5537.38吨,占全市总量的48.16%;氨氮排放量866.93吨,占全市总量62.3%。农业源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水体状况,尤其是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因素。

1.1 种植业

2013年,全市拥有114万亩耕地,其中水田11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96.5%。农药、化肥、秸秆和少量农用薄膜是种植业生产中农业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2013年,全市秸秆总量81.09万吨(夏熟作物31.90万吨,秋熟作物49.19万吨),秸秆多种形式利用量37.93万吨,机械化还田38.5万吨,秸秆综合利用率为94.25%;农用化肥使用量为4.74万吨,其中氮肥2.31万吨、磷肥0.84万吨、钾肥0.47万吨、复合肥1.12万吨,氮肥、磷肥占化肥使用量的66.46%;全市农药使用量为1617吨、农用薄膜使用量1103吨,其中地膜使用量684吨,覆盖面积32430亩。在作物种植过程中,部分农户一味的追求产量,过量的施用化学肥料,造成肥料流失;在种植过程中不注意农用薄膜的回收,使部分薄膜残留于自然环境中;某些地区农作物秸秆随意堆放,这些都是造成污染物流入水体的重要因素。2013年全市因种植业而排放氨氮156.97(表1)。

1.2 水产养殖业

高邮市是苏中水产养殖的重要基地,依靠高邮湖及密布的河网、水道,已形成特色水产品养殖基地。全市淡水养殖面积超过45万亩,其中精养池达到27.5万亩,2013年全市渔业经济总产值35亿元,水产品总产量达到20万吨。在水产养殖生产中,需要向养殖水体投入一定量的化学肥料或畜禽粪便来增加水产品产量及质量,但也因此使得水体营养物质含量上升,增加了水体富营养化的可能,这些多余的营养物质无法被水产品和微生物吸收消耗,最终随养殖尾水流入附近水体。结合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在水产养殖业影响我市水体环境的主要是养殖废水、肥料和渔药三个方面,其中养殖废水年产生量31674.82万立方米、肥料投入量37555.23吨(其中有机肥30458.24吨、无机肥7028.44吨)、渔药使用量1753.87吨,全年因水产养殖而排放化学需氧量1131.2吨,氨氮59.2吨(表1)。

1.3 畜禽养殖业

高邮市的畜禽养殖主要有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两类,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43家,畜禽养殖专业户296家、养殖小区1家,全市畜禽养殖量共计1229.94万头(只),以饲养生猪为主,其次为家禽及奶牛。据统计,2013年全市生猪饲养量65.83万头、奶牛978头、肉牛239头、蛋鸡324万只、肉鸡840万只,每年产生粪便100.59万吨,尿液124.28万吨,污水21.92万吨。产生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一些农户散养及部分养殖场畜禽粪尿未做防渗措施随意露天堆放,经地表径流、地下渗透所致。每年由畜禽养殖而排放的化学需氧量906.9吨,氨氮46.64吨(表1)。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全市共18个水体承载畜禽养殖污水和粪便的污染,污染程度最大的三条河从大到小依次为:北澄子河、向阳河、南澄子河,北澄子河污染程度最大,未利用量达58482.9吨,占全市未利用量的51.5%,另2个水体未利用量均在万吨以上。最轻的河流是六安河,未利用量只有35.5吨,其次是南关大沟,未利用量785.5吨,其它河流未利用量在4386.7―1010.9吨之间。

2 农业污染防治对策

农业源污染种类多,面广量大,治理难度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笔者认为,应该从源头开始治理,集中力量对违背科学种植、养殖进行整治,对已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治理,确保达标后排放,拓宽农业源污染物治理渠道,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2.1 种植业

2.1.1 提高农业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采用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可以减少农户的盲目用肥、用药,特别是重大病虫统防统治,有利于控制农药用药次数和数量,因此要积极向上争取配套项目和扶持资金,着力培植和扩大多功能、多服务性农民专业化服务组织,完善引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在秸秆机械还田耕整作业、测土配方供肥、重大病虫害社会化统防统治为主线的链式专业化服务领域求突破。

2.1.2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是一种养分平衡的施肥技术,可以较好的根据作物生长养分需求平衡施肥,能够提高化肥使用率10%,有效的减少化肥使用量。通过测土配方,以点带面,在有代表性的区域准确的测定科学施肥量,辐射周边相近土质地区,以此作为参照,合理制定施肥计划。2013年,我市测土配方技术应用面积达160万亩次,相比2012年,减少氮肥使用量200吨、磷肥100吨、钾肥100吨、复合肥110吨、农药230吨,减少氨氮排放量5.66吨。

2.1.3 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循环农业在生产过程中极少的施用化肥、农药等化学合成物质,通过“有机稻-鸭-肥料”的循环养殖方式,不仅减少了农业种植生产的面源污染,改善了水质,形成了养分的良性循环,还提高了粮食和禽类的质量,创造了更高的经济效益;在农业病虫害治理过程中,应坚决执行“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植保方针,采取生物、化学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大力推广诱虫灯、防虫网、昆虫性信息素等无害化的防治手段,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试验、推广,提高防治效果,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

2.1.4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力度。虽然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形势依然严峻,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现有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效益不配套,企业消化秸秆的能力不足,导致大量麦秸堆存在地头、沟渠和路边,形成巨大的隐患;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因难以找到合适的秸秆出路,在禁烧工作的强大行政干预下,少数农民直接将秸秆推入河里,秸秆腐烂造成水体环境严重污染。对此,应加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推广力度,同时争取更多的政府配套资金,增加秸秆收贮项目的基础设施投入,调动收集利用企业的积极性。

2.2 水产养殖业

2.2.1 普及科学养殖方式。将宣传发动作为节能减排的首要切入点,千方百计的动员群众、养殖户参与。充分利用报纸、广播、宣传橱窗、海报等形式,深入宣传科学养殖、合理施肥用药的重要意义和好处,尤其在渔药、渔肥施用的关键时刻,实现天天有报道、日日有宣传。在宣传发动前,首先选取参与热情高、基础条件好的养殖户,按照科学养殖标准进行养殖,用实实在在的典型带动其余养殖户。针对个别认识不足、等待观望、条件有限的养殖户,可以组织他们到效果明显的案例学习,通过现身说法和现场演示,让他们真切的感受到科学养殖对生态环境尤其是对水产品质量的重要影响,激发养殖户推行节能减排项目的推行。

2.2.2 开展人工生态净化池项目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人工湿地工程:将水产养殖尾水排入人工生态净化池,利用池内所种植的水葫芦、莲藕、茭白等水生植物以及鲢、鳙等滤食性鱼类的生活习性,达到降低水产养殖尾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目的,不仅解决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难的问题,同时生态净化池内的蔬菜、鱼也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2.2.3 鼓励混合养殖。在同一个池塘、同一个养殖周期内放样几种不同的鱼种和不同规格的鱼,称为鱼类的混合养殖。根据鱼类的生活习性和食性,在池塘不同水深养殖不同的鱼类,达到充分利用水体空间,扩大养殖面积,充分的合理的利用饵料资源,对饵料达到充分利用,减少尾水中COD、氨氮排放量。

2.2.4 控制罗氏沼虾养殖数量。高邮市拥有全国1/4的罗氏沼虾养殖面积,是名副其实的罗氏沼虾养殖大市。但是在罗氏沼虾养殖过程中,需要投入高COD、氨氮排放量的饲料,这些饲料不能完全被摄入,最终随养殖尾水流入周边水体,成为COD、氨氮的重要排放源。因此,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下,了解水体环境容量,结合水体自净能力,设定养殖面积红线,超过面积的养殖户通过给予补贴的方式劝导其养殖其他种类水产品。

2.3 畜禽B殖业

2.3.1 规范养殖方式。国务院颁发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结合“条例”要求,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房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鼓励与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实施,应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督促其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生产,对拒不履行的应协同有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2.3.2 推广沼气工程。以畜禽养殖为主,配套相应规模的饲料生产线和消纳土地,采用干清粪工艺,利用养殖场畜禽粪便经厌氧发酵产生沼渣、沼液、沼气,用于日常生产生活。对于散养户可采用沼气池生态庭院模式,以农户为基本单元,利用房前屋后的土地,结合农村改厨、改厕、改圈,建设户用沼气池,使沼气池与畜禽舍和厕所相连接,产生的沼气用于农户做饭、照明,沼渣、沼液用作有机肥。

以一座年存栏5000头的生猪养殖场为例,建设一座300m3规模的沼气工程,每年通过对粪污厌氧发酵可产生沼气45000m3,用于生产生活用能,根据养殖场实际用能可创收12.96万元,同时每年可处理10950吨粪便污水,产生10950吨沼渣、沼液,可作为有机肥用于 农作物种植,全年可减少COD排放量24.29吨,氨氮排放量2.04吨。

全市2010年至2013年期间,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26处,总规模达到12450 m3,2013年全年最少可处理各种畜禽粪便186760吨,可削减COD排放量1243.08吨,氨氮排放量104.55。截止2013年底,全市共有5家企业通过国家农业源减排核查认定,核定有效COD减排量367.56吨,氨氮减排量81.932吨,其余养殖场也正按照农业源减排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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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1年底前,禁建区外50%的规模场同时开展治理工作。

(三)严格把关,控制新建畜禽养殖场,做到所有新扩建规模养殖场都有治理设施,并进行环保“三同时”建设。

(四)新建规模养殖场做到科学合理选址,禁止建在水边、路边、村边。

(五)2012年底,完成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的治理工作,做到全面达标排放,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关停。

(六)2010年底以前,实现对养殖粪便资源转化回收利用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畜禽污水达标排放和零排放。

责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5、《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目标考核

(一)本责任书包括村、镇直有关部门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目标责任,由镇政府委托创业竞赛考评组负责监督督查、落实、考核。

(二)各行政村、各部门要根据责任书的目标任务,认真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治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责任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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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彻底整治养殖污染,建设碧水工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区平安和谐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7.《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整治方式

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场点多面广,拟采取分期分批进行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原则,对水库一级保护区内30家现场认定目前有养殖的养殖户列为第一批整治对象,整治采取资金补助和相结合方式。

四、整治对象

水库一级保护区内30家养殖户。

五、整治时限

年10月底前全面关闭30家养殖场。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环保局领导和镇镇长任副组长,农业局、国土资源分局、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水库养殖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具体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七、部门职责

1.区环保局:负责牵头本次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

2.镇: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区环保局对30家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下发拆除通知书,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对猪舍面积进行丈量、评估,确认养殖户猪舍面积,根据补助标准对各养殖户进行补助。

3.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猪舍面积丈量、评估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阶段安全保卫工作。

5.区农业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指导各养殖户发展生态农业。

6.区水务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

7.区经贸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

八、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确认猪舍面积。9月7-14日前由区环保局、镇组织对各养殖户的猪舍面积进行丈量、评估,并由养殖户签字确认。

2.制定补助标准。根据初步调查数据,30家养殖场猪舍总面积约2420平方米。补助方案为:根据猪舍新旧、所用材料等情况,木土结构每平方米按40元补助,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按50元补助,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奖励,初步测算需资金25万元。

3.下发关闭通知书。9月20日,由区环保局和镇联合下发拆除通知书,告知各养殖户拆除时限、补助标准及逾期不拆除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各养殖户应在10月底前将养殖的猪全部处理,猪舍自行拆除。

4.。11月1日至11月10日,区政府组织区环保局、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农业局、水务局和经贸局执法人员,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养殖户进行。

5.组织验收。11月10日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30家养殖场进行验收,现场检查无一头生猪,猪舍已拆除,养殖户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养殖,若发现再次养殖,猪舍,并按照补助金额2倍进行处罚。

6.发放补助。根据验收结果,由镇负责发放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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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我区规模养殖场(户)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肉禽2000羽以上,蛋禽存栏500羽以上的统计标准,作为区督办整治的重点,参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整治,不能达到整治标准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关停清退。其他散养户也要逐步整治、清退、直至关闭。

三、政策依据

1、根据《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街道全部区域为畜禽禁止养殖区,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应予以关停清退。

2、我区辖区内除畜禽禁止养殖区外,其他区域全部为限制养殖区域。根据《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参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户)尤其是对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评网格的主要河道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实现养殖达标排放。对于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全部予以关停清退。

3、其他畜禽散养户,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全面实施规范化消毒、免疫、检疫等养殖监管措施,逐步整治。对于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全部予以关停清退。

四、整治措施

为加快推进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对养殖场(户)实行自我关停或迁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由各街道负责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区政府根据各街道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政策。畜禽养殖污染具体整治措施为:

1、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从现在开始,各街道、村委及相关部门要从土地流转、租用借用、违章搭建、私拉乱接等环节着手,加以严格控制,坚决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发现新增一处,及时处理一处,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2、关停外来养殖污染源。花3个月左右时间,各街道、村委对外来养殖户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劝退等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做到早出栏、不补栏,确保全部关停清退到位。

3、整治面源污染养殖户。依据整治目标任务和政策依据,对其余规模养殖场(户),要求自行进行整治改造,达标排放。不能实行达标排放的,由各街道负责全部予以关停清退。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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