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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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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篇1

(2)《条例》的出台将大力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动态合利用的整体水平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条例》的出台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从而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为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

(3)《条例》从制度建设上开始了系列实践,特设专章对综合利用的激励措施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出台扶持鼓励措施,如利用相关资金支持污染设施建设、对粪便等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严格限制环评收费、对自愿减排予以奖励等,可以减少养殖业污染防治经济负担,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养殖业负担加重。《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升级,有利于长期地保障市场稳定供应。

(4)《条例》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方面来防治污染,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堵住随意处置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路子,推动更多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入利用环节。

(5)《条例》对所有的养殖和废弃物处理活动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所有规模的养殖及废弃物处理活动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防止粪便、污水和尸体等污染环境,也为今后处理由养殖污染产生的环境问题以及邻里纠纷提供了制度依据。畜禽养殖会有一定的畜禽死亡淘汰率,是产业的正常现象,但畜禽尸体的处置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对此,《条例》予以了高度重视。在相关条款中,将尸体与粪便、污水等都作为废弃物,对其安全处理处置做出了规定,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动物尸体处理处置环境安全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

2分类管理,加大扶持,确保针对性和可行性

《条例》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分类管理。条例规定,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出台扶持鼓励措施,如利用相关资金支持污染设施建设、对粪便等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严格限制环评收费、对自愿减排予以奖励等,可以减少养殖业污染防治经济负担,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养殖业负担加重。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实施资金支持方面,条例加大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力利用设施的建设实施资金补贴,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2)在实施政策扶持方面,《条例》特别规定,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产品享受化肥运力安排、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3)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励措施,例如:明确对沼气、制肥等综合利用设施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

(4)条例还规定了对废弃物利用予以税收优惠并享受农用电价格,对有机肥购买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利用废弃物进行沼气生产和发电的享受新能源优惠等。

篇2

一、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来,北京市已经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过十余年的光阴,并在此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一切不得不归功于诸多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以下就是与畜禽污染防治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 12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 40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加强畜禽污染排放的监督,为养殖地区周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对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农用薄膜等做了相应规定,在第三章第 20 条规定养殖者要对畜禽污粪进行收集、贮存,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体现出该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 年 5 月 11 日通过、2008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 49 条规定:国家支持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此举有利于保障养殖区周边水资源安全。

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 49 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由此体现对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视,有利于加强人们的防治意识,增强治理的决心。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农业农村环保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开始实施。它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专门针对农村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空白。《条例》第一章要求从两方面即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对于无害化技术处理的鼓励方面进行论述。体现了国家对于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防治的决心。第二章是预防。划分养殖区域同时要求其根据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设施方可投入生产。此条款有利于养殖场建成完善的配套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三章是对于污染物的综合利用与治理。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污染的扩散。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被迫迁走而造成损失的养殖场要给予补偿。此章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防止资源浪费的同时保护了环境。第四章是通过扶持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污染防治的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养殖场与养殖小区提供咨询帮助。有利于激励畜禽养殖户的积极性,引导更多人投入到畜禽污染防治中。第五章是对于违反本条例及未履行职责的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条例》的施行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2001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农业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主要对养殖区域,养殖审批及养殖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制定。首先要合理制定养殖业区域布局,要求养殖业逐步从近郊向远郊和山区转移,并从《规划》制定之日起,新建养殖加工企业一律要远离水源保护区、远离城镇、远离居民区。县级以上公路和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地下水防护区内禁止新建养殖企业,现有养殖场要做好工作,逐步转移。同时建立并落实环保审批制度。要求: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审批。逐步改造现有养殖场工艺不合理的地方,实现达标排放。实行集约化舍饲养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广使用有机肥,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除此之外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和治理。采取人工捡拾清粪、建立场外或田间储粪池实现达标排放;保证粪便经加工处理后水分含量低于 60以下;保证畜禽场缓冲区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达到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畜禽粪便经治理后与种植业有机结合的目标。《规划》的制定在加强北京畜禽养殖业保护的同时也为畜禽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证。

2006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农业局根据市环保局要求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第一章明确提出其面向北京市农业局承担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的项目。同时养殖场要将粪便加工成肥料进行还田,对于污水要尽量实行零排放。此条款有利于促进养殖场技术提升,规范养殖场秩序,保护周边环境。各区县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的立项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下一季度的治理计划与目标。同时要求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和养殖场应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程保质按时完工。《办法》有利于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申报制度,为污染防治环节提供便利。

二、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

1.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不健全。北京市已经按照《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开展了十余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也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这两项法令。但是依然面临现有的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较单一,无法适应现阶段农村等情况。仅将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制定对象,对于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落小户并没有提出明确规定,这就成为之后执法环节中的漏洞,部分个体养殖户也因此肆无忌惮,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受经济水平和地理环境制约的影响,即便是北京的农村,虽然畜禽养殖户具有一定规模,但是数量依然少于规模标准以下的个体养殖户,因此对于占据畜禽养殖主要地位的个体养殖户而言,急需完善现有法律以切实做到农村畜禽养殖工作的防治。

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薄弱。由谁来进行农村环境的监管,这一问题尚不明确。北京同全国一样采用环保局中央统一领导,其所属各级环保部门分级管理的方式,这就出现各环保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由于一些区县的环保部门认为远离市区,就忽视对于环境的监管。之前由于没有颁布正式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据环境法来开展。然而环境法较多地强调污染者即养殖者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针对政府责任却很少提及,这就使政府以此为依据淡化环境执法的行为。但是在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并且为了防止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渎职行为,特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中明确提出对于以上部门过失的处理办法,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环境执法的重视。相信有了《条例》的约束,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现状能够得到改善。

地方政府缺乏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仅片面执行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政策,仅仅看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它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农村仅部分地区设置环保部门对其周边环境进行监管,但大多数地区则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明显体现该地区的环保意识欠缺仍需继续加强。对于农村环境监管通常仅局限于各区县的中心区域,对于偏远地区的管理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就会由于中心区域一片整洁,产生整体环境良好的错觉。殊不知偏远区域仍然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北京市某村为例,由于远离所属区县的中心区域,环境监管力度较小,就将畜禽养殖场设在道路周边,人们每行至此处就会嗅到一阵畜禽粪便的恶臭,无不掩面迅速离开。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周边人们的正常生活,急需当地政府着手解决。由此体现加强北京市农村偏远地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同时,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数量有限,相关部门无法按照大规模的养殖场的标准对其进行收费,然而环境监管的费用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污收费,两者息息相关,相互影响,所以治理费用的缺乏进一步限制了污染防治的执行。因此以上这些严重影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环节。

3.司法处罚措施尚不完善。对于处罚措施,无论是 2001 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是 2013 年底颁布的国内首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其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以力罚和罚款居多,其中力罚是针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责令其停产,停业的活动,很少涉及到司法处罚。仅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到对于政府环保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畜禽养殖者或其他人员因违反《条例》造成危害后要承担的司法处罚并未提及,同样对于通过诉讼制度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涉及较少,这样会使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违反《条例》不以为然,为其顺利实施埋下隐患。

三、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立法方面。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针对城市环境改善和工业污染处理进行环境保护,而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即便有方面涉及也十分片面而且隐晦。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要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建议是:在《环境保护法》的目录中单独增加一章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养殖场(户)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及违反规定后相应的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中小型规模的养殖户也要将其划入污染监管的范围,改变其在法律中的盲点地位,使得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最后,要针对已开始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对《环境法》加以完善,做到与《条例》相互补充,实现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形成的目标。

2.执法方面。建立职权统一的环境执法机构。北京市涉及的农业部门众多,但是由于环境执法机构各不相同,很多时候会出现农村环境无人监管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避免不同农业部门间相互推诿,要在各农业部门外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具体建议是北京环保局对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进行垂直领导和统一工作部署,其他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根据每个区县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计划与标准。各村镇要设定环境检测员进行污染的监督,同时该检测员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报告。此项做法有利于了解村镇周围污染的真实情况。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督。目前北京市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久不见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地方政府对于畜禽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的环境责任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在农村环境执法方面,不仅要建立起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机构,还要定期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进行排污检查,同时要不断加强对于环境监管人员的教育,使其能够正确处理与养殖户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北京市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众所周知,各地对于政府官员考核以经济绩效为主,因此各地均以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从而使生产力得到大力的发展。如果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上升到对于经济效益考察的高度,相信政府官员一定会不遗余力地进行治理与预防,从而改善当前的污染现状。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出北京市将把控制污染物总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等环境指标纳入对于各级政府效绩的考核,其结果作为领导综合考察与干部选拨任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政绩考核制度的建立将改变目前仅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官员工作优劣的片面状况,对于不主动执行环境监管的官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担更多的农村环境责任。将官员的自身利益与农村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制度的落实能够激发官员的环境治理热情,从而使北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为保证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要建立农村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及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有利于使环境执法的过程更加透明,减少和避免官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加强公众对于环境执法的理解,同时体现出公众对于环保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升,利于激发公众广泛参与的热情。首先,为保证公民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与执法情况的知情权,要使各级地方政府及时公开污染数据与相关信息。其次,要保障公众在参与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权益。对于公众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环境执法部门要广泛听取,认真总结在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同时不断改进。如果在此过程中,公众的环境权益或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对此负责。同时要建立环境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度,以减少或避免渎职行为的发生。

通过具体的制度与措施,保证公民能够广泛参与到环境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实现政府环境执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方面。健全农村环境侵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发现有致使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发生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首先,诉讼面向社会保护所有公民的环境利益不受侵害,而非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这一点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其次此制度规定诉讼请求可以在损害结果未发生前提出。这一点体现了制度的预防性,有利于降低损害带来的风险甚至可以有效杜绝损害的发生。同时诉讼的原告不仅仅是利益受损的直接受害人,还可以是保护环境公益不受侵害的任何人或组织。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某种行为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任何人或组织都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这项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司法程序上对于诉讼制度的不足,同时增强了人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观念。

篇3

关键词: 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探讨

Key words: livestock;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discuss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295-02

0 引言

国务院总理于2013年11月11日签署第643号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文就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的必要性、行业依据、应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必要性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出现和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突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包括:一是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发展和环境管理严重脱节,政策执行过程脱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缺乏相应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环境管理体制脱节,政策制定体制脱节,政策执行过程脱节;受职能制约,各级环保部门过去忽视了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环境问题,而且政策因素及经济的强势发展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不作为。畜禽养殖业的微利,养殖业自身环保资金匮乏,缺乏有效的国家扶持政策和办法。二是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严重滞后,缺乏有效的的规划管理。农村环保治理机制尚未建立,基层监督机制缺位。三是全社会对农村环保及畜禽养殖业污染危害的认识不足[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旨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其颁布实施,进一步为畜禽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养殖业,同时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2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行业依据

在编制畜禽养殖项目环评报告时,除考虑应用常规的法规、规范、标准、导则外,还要结合该行业的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定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等等。用足行业标准规范,项目环评才有说服力,才能对业主开展环保“三同时”建设有指导意义。

3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对项目选址、卫生防护距离、生产工艺、环保措施、风险评价等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

3.1 选址合理性分析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来判定选址的合理性,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及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同时还要考虑项目用地性质是否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

3.2 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现行国家标准中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首先应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以根据大气导则推荐模式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界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这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畜禽养殖业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如《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中规定:养猪场500~1000头为200~800m;10000~25000头为800~1000m;《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8号)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新建畜禽舍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m。环评工作中还要结合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和公众参与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综合分析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

3.3 清粪工艺的选择分析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4.3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6.1.1.1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已建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清粪工艺的养殖场,应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目前,常用清粪工艺有水冲粪工艺、全漏缝地板免水冲工艺、干清粪工艺、生态垫料养殖工艺。水冲粪工艺优点是用水冲的方式清粪,能够保持猪舍内的环境清洁,劳动强度小,劳动效率高;缺点是比其他三种工艺的排水量大,废水污染物浓度较高,治理难度较大,不符合现代环保理念。全漏缝地板免水冲废水排放量适中,介于水冲粪和干清粪工艺之间,优点在于保持猪舍内的环境清洁,清粪劳动强度较小,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较高,有利于沼气的产生,但缺点是水处理成本较高,周边需要有足够的土地资源用于消纳。干清粪工艺的优点在于粪水分离,废水污染物浓度较低,废水处理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污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缺点在于国内干清粪工艺不成熟,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粪,不适用于现代化大型养殖场内限位栏、保温房等的清理,人力投入大,机械化操作清粪率偏低,噪音大,严重影响生猪生长。生态垫料养殖工艺的优点是不需要冲洗,无粪尿污水排出,垫料2~3年清理1次、劳动强度较小。在发酵床的制作过程中,通过垫料的分解发酵,使猪粪、尿中的有机物质得到充分的分解和转化;缺点是夏季猪舍的温度较高,粪污资源利用率低。环评工作中可以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推荐采用合适的环保清粪工艺。

3.4 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 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废水处理、粪便治理、病死猪尸体处置技术方法,可以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根据典型厌氧反应器(完全混合厌氧工艺反应器、厌氧接触工艺反应器、厌氧过滤器、升流式厌氧固体反应器等)的特点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等规定论证沼气生产工艺的合理性。

3.5 环境风险评价 从沼气生产到使用的整个过程会产生泄漏、爆炸、火灾。风险评价只能从事故预防出发,定性地制订从生产到使用整个过程各种防范措施。一旦发生沼气泄漏、爆炸、火灾等突发性事件,依照应急处理程序,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2]。同时,采取养殖场生猪疫情(生猪疫情包括口蹄疫疫情、高致病性蓝耳病病毒、细菌性疾病继发感染、猪流感等)防范措施。生猪疫情预防总的原则是“坚持养重于防、防重于治、综合防治”。为杜绝部分不法分子贩卖经营病死猪肉,拟建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病死猪的安全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应尽量制订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参考文献:

篇4

发展畜牧业可以丰富人们餐桌,特别是养猪业的发展,保障了广大群众的消费需求,但同时也要保证生态环境健康平衡发展,如无序地发展养猪业,也会给社会、环境带来许多负面问题。如何规范发展养猪业,是目前相关监管部门、生猪养殖户必须面对并认真做好的问题。

1树立养殖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

可通过多渠道多方面进行宣传,如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养殖行业相关文件资料学习培训等,提高养殖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建设养殖场前应对养殖户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应取得相应的证书。

2提高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准入门槛

2.1专业知识

养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管理人应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污染物处理、污染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知识)。

2.2场址选择

既要符合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利于生猪生产与管理人员生活方便的要求,也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符合当地政府的养殖规划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2.3设施设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建设配套其它有利于现代化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2.4措施方案

养殖企业要有明确的可行性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方案、无害化处理产物最终去向,可作为生产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依据。

2.5消纳地

有足够便于无害化处理产物消纳的消纳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明确了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导向就是通过“种养结合”、“就地就近”、“还田”等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明确了还田利用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做到无害化,二是不过量。3强化科技研发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科技工作人员应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相关科技的研究,提供实用、低运作成本、可持续运作、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且养殖废弃物处理后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生态养殖模式,如“猪-沼-牧草-牛(羊)-肥料”模式、“猪-牧草-牛(羊)-肥料”模式、“猪-沼-果树(林木)”模式、“猪-沼-牧草-猪”模式及养殖户因地制宜自己设计的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模式等,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解决养殖污染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科学依据,同时政府审批部门要对养殖户提出的污染物处理方案进行具体的科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终身负责。政府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污染物处理方案进行认真监管,要把责任具体化。

4配备全方位的监管设施

为了更好、全方位地对养殖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管,特别是在现代规模养殖场所为了减少人员往来、避免造成疫病传播又得保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对养殖废弃物的去向监管到位,养殖场应配备好便于监管部门对生产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进行实时、全方位网络远程监管的设施设备,并对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负责。同时,养殖场所也得有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管的条件。

5养殖企业要有详细准确的废弃物处理方案

养殖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生产规模,因地制宜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生产模式,选择适合本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具体的方法、流程、去向,消纳地如何对污染物进行消纳等。总的原则是,不管用何种方式处置废弃物,最终都得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不得在养殖场周边及养殖废弃物处置地下游出现因无害化处理产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6规模场建设均应进行相关专家现场考察论证

规模养殖场建设之前均应经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农学、兽医、环保、水利等专业)、环保风险评估,对业主的整个养殖生产方案(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方案、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方案)作出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同时对相关设备设施建设进行验收,特别是对养殖废弃物远程监管设施建设也得进行同步验收。

篇5

1.1政策逐步得到完善。近年来,随着国务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防治条例》、《水十条》、新环保法、新环评法、环保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畜禽农业资源污染综合治理与节能减排问责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浙江省政府也相应地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条例与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温岭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温岭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台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温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温岭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指导方案。为加大畜禽养殖业治理力度,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依据。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通过科学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宜养区,结合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要求,合理调整、优化养殖业区域布局,对畜禽养殖业开展了大刀阔斧的治理整顿,促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1.2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温岭市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标任务分解到各镇、街道进行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各畜禽养殖场的责任主体,排出整治时间表、落实监管责任人,签订协议、承诺书,建立档案,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环保、畜牧、发改和财政等部门之间加强“联动”和指标任务“考核”,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和农业源减排任务的完成。1.3提高业主环境意识,增强环保自觉性。随着畜禽规模养殖业主的不断增加,畜禽规模养殖业主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他们已经懂得:污染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畜禽养殖污染更是不可小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力量,共同监督养殖场户自觉遵守环保要求,全面推进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平时利用送科技下乡、畜牧科技人员进场入户、技术讲座等活动,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养殖场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农业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意识,增强了养殖业主保护环境的自觉性。1.4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加大污染物防治投入,提高减排成效。畜牧养殖业是微利行业,污染治理设施投资与运行费用较高,养殖业主单独治污资金匮乏,负担过重,致使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投入滞后于经济发展。近年来,温岭市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对养殖企业在建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如沼气工程、储液池、堆粪场、沼液输出管道、防渗膜等给予政府资金扶持,因此大大提高了污染减排成效,国家在核定污染减排量时对温岭市多个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项目给予了认定。1.5推进资源化利用。加强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干清粪工艺、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与应用、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要求养殖企业与种植户特别是水稻、瓜果蔬菜、山林等专业合作社等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确保有足够的消纳土地来满足粪污的消纳。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完善“三沼”服务队伍,根据服务养殖场(户)的存栏量、沼液沼渣的运输量、运行情况及本区域内养殖污染后续管理总体效果等进行年度考核,给予一定的运行、设备和维护经费补助。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政策不完善,减排推进受制约。农业污染防治不像工业源,有较为完善的配套防治政策及减排技术,其技术条件相对比较低。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也不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也较为薄弱,缺少农业源减排配套实用的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制约了畜禽养殖业减排的推进。农业污染防治政策上的缺陷是我国农业污染防治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2.2部分养殖业主环保意识不强。部分养殖场业主环保意识不强。部分养殖业主只注重规模扩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环保设施的配套,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2.3清粪方式落后。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逐年上升及新一代劳动力观念转变,近年来我国大型规模化猪场开始改造并使用水泡粪、水冲粪等劳动力需求少的清粪方式,与环保部鼓励的干清粪工艺不符。我国《“十二五”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中明确规定规模化养殖企业,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因此,有效解决劳动成本节约与环境保护需求之间的矛盾成为污染减排源头控制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2.4监管体系不健全、执法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随着“五水共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的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从思想上加大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的重视力度,并不断加大了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力度。但由于缺乏成熟配套的监管设施且能力有限,不像工业源有比较成熟的监控体系如在线监控及刷卡排污等,农业源监控设备等不宜安装,畜禽养殖业排放量及进一步去向难以监控,以及基层执法人员在农业源污染执法水平和能力有所欠缺,给监控、执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3对今后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的建议

总的来说,建立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温岭市将规模化畜禽业污染减排作为农业源减排重点,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更好地推进“五水共治”工作,促进温岭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建议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大减排力度、扩大资源化利用范围、加大政策扶持与技术支持力度、严格执法与加强监管以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监管机制,以此有效地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确保农业源污染物减排得到实效。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在现有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现状,及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呈现出的新问题和新形势,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对畜禽养殖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环保政策规定,以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地发展。3.2加大减排力度,扩大资源化利用范围并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一是要继续加大减排力度,对已存在未完成减排任务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要求企业积极投入资金,限期完成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与投运,确保真正做到粪污“零排放”。二是要扩大资源化利用范围,对没有达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微小型养殖场及散养户),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要求企业限期治理,若在规定期限内治理任务未能完成或完成治理任务却不达标的,限期予以关停;另一种则是集中养殖管理,将微小型养殖场及散养户等非规模养殖场集中起来,合理规划,走养殖小区等集中管理之路,壮大养殖规模,由养殖户集中投入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资金。促使所有养殖企业均能实现污染物治理及资源化利用。3.3加大政策扶持与减排技术支持力度。对完成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并通过验收的畜禽养殖企业,要继续加大对沼气工程、储液池、堆粪场、沼液输出管道、防渗膜等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资金扶持,建立以“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机制。在鼓励引导非规模化养殖专业户集中的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切实加大对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综合防治及资源化利用资金的投入。但是,仅仅依靠政府扶持政策和养殖企业的投资,远不能达到真正实现对所有养殖企业实现污染物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必须通过政府引导,利用市场化手段,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商品化、减量化”,使粪污加工形成产业链条,才能让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要从根本上解决畜禽粪污污染问题,必须综合再利用,使畜禽粪污中的养分、能量充分利用,比如优化清粪和固液分离技术等。还要加大减排技术支持力度,通过加强农业源减排技术培训,总结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利用的典型案例并进行推广,加深畜禽企业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认同,推动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通过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拓展畜禽产业链。3.4加强宣传,促进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规模化程度。要防与治结合,防止清养关停后的养殖场再反弹、再回潮,对保留下来的养殖场的污染物抓好达标治理;要堵与疏结合,对关停的养殖户按政策足额补助,帮助他们另找出路,引导和鼓励他们选择其他行业;要长与短结合,既抓好一段时间内的集中整治,又对保留下来的养殖场有长远打算、长效措施。大力提升规模化程度,要严把环保治理关。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的作用,大力宣传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畜禽养殖水环境治理的举措、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典型、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合力推进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3.5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监管机制。环保、畜牧、行政执法、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执法巡查,强化联合执法,对违法畜禽养殖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各镇(街道)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禁养区内违法畜禽养殖行为的巡查,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对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依法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按《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及时处理。浙江省率先启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改革试点,温岭市已开展乡镇成立“环保办”、划分基层网格与配备网格员的工作,需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强化巡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落实每个区片及每个村的监管责任人,建立网格化巡查监管机制,对畜禽养殖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监管。

作者:赵敏 潘盛 单位: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参考文献

[1]吴根义,宋李思莹,孙浩,等.“十二五”时期农业源污染物总量减排分析[J].环境保护,2015,43(2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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