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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0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

篇1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

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

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

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

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

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篇2

纵观国际经济发展格局,以资源、劳动力和资本为核心的经济运营模式逐渐走出历史舞台,其伴随而来的是知识、人才与信息产业链的经济创新视野,从而增加各国间创新竞争力。依据《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内容,说明高等教育宗旨为促进人才创业精神、创业技能的提升。对此,高等院校应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通过对大学生社会责任的强化,使其能够准确定位,从而满足社会需求。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核心价值

现阶段,部分高等院校因创业教育体系不健全、创业法律知识涉及较少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大学生创业难以得到法律保障,使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受到巨大打击。因此,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作用可谓显而易见。

(一)共建法治社会

《创业学》中明确表示:“若创业者懂法,则可有效确保自身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再者任何意义上的创业行为,均属于法律角度的范畴,需以法律章程为基础,方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针对此,大学生创业阶段,应具备超高法律认知,遵循市场规则,依法完善大学生创业工作。随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召开,将法治社会提升至新高度,通过与法治国家、政府的协调部署,将公民意识分为四个重点部分,即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法律意识、参与意识,而其公民法律知识成熟度可通过法治社会影响力、建设优劣为衡量标准。而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利用大学生社会责任、公民意识全面提升的方式,从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有利基础。

(二)减缓大学生创业风险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涉及法律理论、法律实践两项内容。前者通过知识系统化学习,使大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创业法律法规,从而为创业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后者利用创业实践的开展,有利于大学生活跃自身法律思维,从而解决创业法律问题,以免发生权益侵害现象。总而言之,大学生创业教育活动的施行,不仅可实现创业法律理论向法律意识的转变,还有助于大学生遵循法律法规,实现自身创业行为规范化管理,方可有效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源

依据相关学者研究结果,将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设定如下:创业者在活动施行初期,未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从而在外界环境改变的前提下,无法做出准确判断,造成创业损失以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此概念中,明确阐明创业法律风险包含主观风险、外部风险两项因素,若将创业者转换为大学生,则该创业法律风险也同样适用,对此,下文对大学生创业各环节风险源进行详细阐述。

(一)创业阶段

首先,创业性质产生的选择风险。《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内容,将创业类型分为个人独资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然而对于大学生而言,因初入社会对创业各方面认识度的缺失,多种创业类型均存在相应的优缺点,如债务承担风险和成本管理风险等。另外,在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中,易出现合伙人纠纷。但在实际情况下,大学生创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选择合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创业形式。其次,租赁、融资以及招聘风险。租赁风险:办公场地租赁前,需对出租房主体资质进行核实,而在实际情况下,大学生创业期间未与房主协商,直接和房屋转租者签订租赁事宜,若出现房屋纠纷,则该租赁合同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从而造成大学生创业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融资风险:大学生由于毕业生身份的存在,普遍面临无财产抵押、无银行信用记录状况,严重增加创业融资工作的难度,而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和私募投资成为大学生创业融资主要手段,此过程涉及法律问题尤为复杂。对此,大学生融资期间,需对融资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若选用民间借贷形式,应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队伍;招聘风险:依据国内现行《劳动合同法》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工作任务期限三种形式劳动合同,对雇员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其社会保险的存在,导致创业者需对工伤雇员索赔相应款项,而巨额赔偿款的发生,则会加大公司破产的几率。

(二)运营阶段

第一,合同风险。陌生环境下,大学生创业者不能仅依据自身主观意识和主体信任对事件好坏予以评定,而需结合市场主体、创业实体的角度,对创业运营问题进行判断,同时在签订合同文本时,对签订者资质和信用等级、偿债能力与履约能力进行详细审查,并对合同文本予以重点保护及保存,以免在发生诉讼、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例如某大学生加盟品牌干洗店,在客户收据上写明:“洗衣单价为20元,若在洗衣期间出现遗失或毁损状态,可赔偿洗衣费用二倍价款。”《合同法》41条详细说明:“针对格式条款,若存在两种或其以上解释,需按照不利于提供方条款予以解释。”而该案例中客户收据属于格式条款类型,更是属于“霸王条款”范畴。对此,大学生创业应在运营期间,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对合同文本风险进行审查,如违约金、仲裁规定、诉讼规定等,若融资金额相对较大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可通过自制合同文本的方式,以便在谈判中占据主动权。第二,产权风险。当前国内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基于此,大学生创业运营阶段,可通过专利公开的优势,并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对他人产权进行合理利用,在他人产权不会受到威胁的前提下,对自身专利开发思路、可行性方案予以协调部署,通过商标注册和产权保护的方式,避免出现商标抢注或产权侵害状况的发生。另外,创业运营阶段,大学生创业者需与多渠道市场主体进行沟通,更需要与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内部行为规范、按时年检和依法纳税、安全管理以及权益维护等多种方式,避免运营期间环节疏漏状况的发生,使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存在吊销的危险,从而导致大学生创业者深陷囹圄之地。

三、提升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力度

理论中,明确表明意识对物质行为具有较强能动性,同样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也可对大学生创业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观念重视作为强化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核心环节,而其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的重视度,更是关乎大学生创业艰辛以及自身创业精神、积极性等方面。对此,只有在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创业法律观念强化的基础上,方可逐渐加大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力度,使其能够在法律理论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应用与资金投入的方式,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从而为更多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展示舞台。

(二)教育体系优化

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法律意识和创业成功有着密切关联,其重要性不容人们所忽视。然而,在实际的高等院校创业教育阶段,并未将创业法律教育纳入特定范畴,仅通过案例讲解和大学生自主探究的方式,提升其法律意识。针对此,笔者结合自身教育经验,认为若要有效降低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则需对高等院校创业教育体系予以改善,通过创业思维培养、风险防范以及创业方案探究等形式,构建一体化教育体系,尤其针对创业风险、运营风险等问题进行重点提出。除此之外,各个教师均有自身擅长领域,可通过专业领域强化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教育开展专业讲授工作,而师资投入力度的增加,也可促进大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从而有效避免大学生创业经济损失、创业者牢狱风险等现象的发生。

篇3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步入了新常态。经济的新常态营造了有利的创新创业市场环境。高校是国家创新创业人才重要培养基地。然而,我国创业教育起步晚、经验少,创业教育在当前的实践教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缺失便是诸多问题中的一个。而且,民办高校学生的创业就业竞争力事实上明显弱于重点高校和一些普通院校,加上自身资金、师资等方面的不足,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尤为薄弱。民办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储备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能力不足,这给创业增加了诸多困难与风险,甚至造成创业者或企业面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境。因此,做好民办高校创业法律教育,使创业学生了解国家创业政策,熟悉法律知识,增强创业法律意识,对实现依法创业意义重大。

一、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民办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时,忽略或者轻视了创业法律教育在创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有关创业的法律知识空缺或很少涉及,尤其是多半非法学专业学生创业法律常识贫乏。知识的缺乏成为了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阻碍。所以,民办高校在开展创业教育时应加强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这是创业成功的重要抓手。

(一)有助于丰富创业基础知识

大学生创业要掌握扎实的基本知识,如创业计划书、市场调查、税收政策等。成功的创业者应具有充足的专业基础知识,突出的社交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办法。这些有的源于课本,但更多的是平时的积累。法律是大学生创业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知法、守法,并依法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创业者,才能提高其创业的成功度。

(二)有助于提升创业法律意识

大学生通过学习创业法律基础知识,熟知与掌握创业法律法规与政策,具备较好的法律能力,在创业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参与创业活动,将对创业法律知识的理解转化为创业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能够较好地指导大学生的创业行为。

(三)有助于管控创业法律风险

创业是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实践活动的过程。法治社会里,法律风险可能出现在学生创业的任何时期,如:合同风险、劳动关系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及税收风险等。因此,有效的创业法律教育能够使大学生高效掌控创业风险。

(四)有助于最终实现依法创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时刻受到法律规则的调整、指引、约束和保护。大学生创业实则也是一个法律行为,自然会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势必遇到诸多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创业者必须在准备创业时通过创业法律教育掌握相关创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在进入市场时知法、用法,实现依法创业。

二、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现状与问题

因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较晚,创业教育起步也晚,导致民办高校的创业教育经验底蕴还不足,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和公办院校的支持力度,至今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创业教育体系和模式。在“创业法律教育”方面,很多民办高校不重视创业法律教育,甚至没有专门的创业法律课程或内容。少数开设了就业创业指导课的民办高校,其课程体系也并不完备,创业法律教育未能得到很好开展,或者已开的创业法律教育课是以教师对基本法律知识的课堂讲授为主要教学方法和手段。这对实践性要求较高的创业活动来说,无疑难以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目前,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创业法律知识不足

大学生创业者对法律及国家政策的熟知度和操作性较弱,不会充分有效利用国家在税收、融资、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另外,大学生在创业期间因法律知识缺乏,运用法律知识维权的能力有待加强,大学生创业者在经营企业过程中遇到与相关方当事人的矛盾或纠纷时,不善于协商调解或利用法律处理争议,以维护其正当权益。

(二)创业法律意识淡薄

民办高校大学生因创业法律意识贫乏,致使其创业常“走弯路”,创业成功率较低。创业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薄弱,遇到棘手问题,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避免创业风险。当前民办院校鼓励和扶持学生创业多体现在项目的申报、审批,计划书的制作等环节上,忽视了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学生创业前缺乏必须的法律意识和规避法律风险的应急方案。

(三)创业法律课程缺乏

我国民办高校创业教育课仍在探索时期,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课程指标体系,更没有将创业法律基础课纳入该体系。通常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或者就业指导课中,涉及创业教育的一些内容。这两门课往往开设时间短(一般仅开设一个学期),课时少(通常每两周才上一次课),很少涉及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纵然高校开设有公共课,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也不是专门针对学生创业开设的,所学内容与创业缺少关联性。甚至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系统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中,也很少有老师专门或串讲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或案例。学期临近结束,一切以考试为目的,突击复习,疲于应付。这些导致创业法律教育缺乏,于是在普及创业者的法律知识,增强创业者的法律意识,提升创业者的法律素养,锻炼创业者的法律能力方面造成了一定影响。

(四)创业法律教育师资不足

高校创业法律教学要求讲课人员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丰硕的创业实践经历。然而,当前我国创业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现有师资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庞杂,多由高校行政人员或学生管理人员兼任,法律知识不精,实践教学经验不足,无法有效完成创业法律知识的系统讲授,不能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需求,难以充分理解、运用法律和指导学生养成法律思维,不利于学生创业意识的形成和提高。

三、完善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建议

创业法律教育是高校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各民办高校应重视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通过开设创业法律基础课,培养和提升创业综合素养,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从而降低创业风险,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一)加快完善创业法律教育师资队伍结构

针对目前民办高校创业法律教育教师队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各高校应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由熟悉相关法律事务和企业创业运作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同时,学校应广泛招募由优秀创业者、企业家、校友和企业法律顾问组成的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充分发挥导师在指导大学生创业中的作用。教师主要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导师重点介绍创业运作、规制和救济等方面,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创业意愿强烈的大学生或创业团队,有学校或导师联络相关企业进行实习,或开展网络实训及模拟企业管理,学以致用,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开设创业法律基础课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政府对创业的大力支持,有关创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越来越多,大学生不可能了解所有的法律法规,因此,可结合创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学习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通常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主体行为及其规制法、解决商事争议的法律等。

1.商事组织法。大学生创业的首要问题是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按照出资人的责任承担形式的不同,现代的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三部法律对企业的成立条件、程序、出资人责任形式、资金要求、风险程度、企业的经营管等方面规定了不同的内容。这需要创业者对企业法有一定的知识基础,便于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2.商事主体行为及其规制法。企业创办后都需要依法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活动,就必须对商事主体行为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知识产权法等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其主要涉及民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法等。在此《合同法》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每一次交易几乎都通过合同来完成,故大学生创业者应熟悉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借助合同控制风险,确保企业规范经营,规避法律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3.解决商事纠纷的法律。在创办和经营企业过程中,往往会与经销商、消费者等各种利益主体产生争议或纠纷,熟悉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可以使大学生创业者在订立合同之初或纠纷发生后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此外,在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则需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以解决。可见,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很有必要,对于准备创业的大学生而言,了解和熟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势在必行。

(三)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

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是培养与提升法律意识,使创业大学生能够做到知法、守法,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尊重交易习惯。民办高校通过创业法律基础课传授学生创业法律知识,通过开展创业法律校园宣传、开展创业法治讲座与知识竞赛等形式推进创业法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在内心深处认同法律,信仰法律,具有创业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处处依法办事,运用合法手段经营企业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

篇4

1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开展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1.1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保持大湾区经济增长活力

《规划纲要》指出,到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要达成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框架基本形成的发展目标。从其他国际湾区的建设经验来看,要在激烈的竞争格局中保持竞争优势,不断实现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创新创业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升级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来说,经济发展是否能保持充足活力,有赖于创新创业人才储备的情况。大学生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生力军,思维活跃、学习能动性高、创新精神强,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对象。粤港澳大湾区要实现发展目标,就必须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培养青年人的创新精神,使大学生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体系、掌握创业技能,激发大湾区经济发展活力。

1.2创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营造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开展,粤港澳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香港作为经济高度繁荣的国际大都会,国际法律服务完善是其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高校开展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有助于学生在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拓展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为粤港澳大湾区各个产业输送创新型法律服务人才,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同时,共享创新创业资源,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律服务机构运营经验,为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1.3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满足粤港澳大学生就业需求

一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吸纳更多优秀人才,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多样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大湾区的迅速发展也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外,学生还需提供更多的优质法律服务,形成团队竞争实力,并且需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容易遭到淘汰。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通过针对性的引导与支持,助力学生了解政府政策及市场、学习创业流程、提高创业能力,最终达到满足学生的就业及创业需求目标。学生既能通过创新提高法律服务,获得就业机会,也能通过创业向大湾区提高更多就业岗位,为大湾区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2广东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现状与存在问题

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广东的创新创业氛围一直是浓厚的,高校也积极开展多样化创新创业教育模式,例如成立创新创业学院,专门统筹全校创新创业教育;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如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讲座等,均取得不错的成效。但整体上看,广东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仍存在一些亟需改善问题。

2.1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广东省高校目前均开设了创新创业课程,但是未能形成专门任职创新创业课程的专职教师队伍,师资力量薄弱会影响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任课教师主要由经济管理学院教师担任,有一部分是辅导员。以上教师缺乏系统的创新创业理论知识,并且未亲自主导或参与创业实践活动,难以真正掌握创新创业的内在本质,只能将课程内容灌输式传递给学生。同时,科任老师大多数只是在学期初接受为数几天的培训就开始授课,系统化培训课时短、次数较少,培训内容以理论知识为主,缺乏对当下政策及社会人才需求的了解。教师缺乏法学专业知识素养也是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教师主要侧重于管理、销售方面等内容,忽视法学学科背景,创新创业教育难以实现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根本目标。

2.2创新创业教育碎片化

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和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是广东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主要途径。课程以线下创新创业课程和线上慕课、智慧树等平台网络授课为主,创新创业活动包括了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讲座等。看似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实际上课程教育和活动的设计与安排存在很强的随意性,导致了学生的创新创业知识储备碎片化,不能形成体系,教学成果往往难以达到预计目标。

2.3学生创新创业意识薄弱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经济活跃,创新创业氛围相对其他省份更为浓厚。但是,广东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创新创业意识不强,学生在校期间以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主要目标,较少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学生毕业后,在择业方面大多数倾向考入公检法等单位,或进入知名律所,选择创业或自主就业的学生仍为少数。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学生认为,法学专业以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法条为主,在社会实践方面往往选择公检法单,创业与自己的职业生涯没有太大关联,所以在校期间无需创新创业思维的培养和熏陶;二是高校未能很好引导学生树立创新创业意识,以学生专业课程成绩为学风建设重点内容,对创新创业课程及活动仅仅以考查方式为主;三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机制不健全,在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竞赛中,形式单一,资金、场地等方面支持力度不够,指导老师大多建议学生选择创新课题,而创业项目往往无人申报。

2.4缺乏跨校、跨区域、跨专业交流合作

广东高校法学专业目前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主要包括创新创业课程、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讲座等,形式多样,但开展范围往往集中在校内,即使有少数是跨学院举办,但也未能满足学生跨专业、跨区域等交流需求。法学专业学生在进行创新创业活动时,多数只能与本专业同学组队,导致项目设计存在分工不明、分工重合;律所经营缺乏管理专业的学生参与,后期运营入不敷出、团队管理出现漏洞;缺乏跨校、跨区交流合作,项目调研范围往往只能局限于校内或周边地区,得出的数据或结论往往存在缺陷。

3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化路径

3.1成立高质量创新创业师资队伍

创新创业导师队伍质量的高低和专业素养水平直接决定了创新创业教育是否能取得成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第一,注重创新创业专职任课教师的培养,改变由辅导员等兼职任教的问题,从源头上保证师资的稳定性;第二,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工商管理等专业有所区别,除了创新创业理论外,对教师自身的法学理论素养也有所要求,应强化教师在法学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第三,持续定期对创新创业教师进行培训,除了开展理论知识学习外,鼓励教师到公司法务部、律所等单位进行交流、调研,使导师掌握更多实践经验,促进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创业政策及需求的了解,提高专业水平;第四,建立规范化考评制度,对创新创业教师上课情况及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课题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多维激励机制,激发指导教师的内在动力,提升创新创业教育的效果。

3.2创建完善的创新创业教育机制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实习的不断增强及创新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需要创新创业人才掌握比较全面的专业技能,所以高校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时候,一定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教育机制,改变课程零碎、知识不成体系等问题。广东高校目前大多采用“线上+线下”的创新创业授课模式,在此基础上,应对现有课程体系进行梳理和优化,针对创新创业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建立理论知识、技能培训、素质培养、社会实践到后期跟进的全覆盖式培养体系。除了保障知识技能的“输入”外,也要重视学生的“输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竞赛,申报创新创业项目,从填写申报项目书、实地调研、成立律所、开展业务等环节安排导师进行全程指导,推进创新创业项目的落地与成果转化,使学生真正掌握创新创业的内涵及精神。

3.3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念

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念很大程度影响了学生是否主动学习、理解创新创业理论知识、技能,更影响学生未来是否愿意进行创业创业实践。教师需要认识到法学专业有与创新创业教育融合的优势,在社会发展中,法学和创业发展的联系极大,只要将这种关联性应用于两种课程的教育中,便有效实现了两者的融合;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即使毕业后没有选择创业,但法学与其他专业合作式创业也能实现双赢,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创新培养,也能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3.4搭建开放式创新创业教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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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大学生创业教育内容涵盖范围十分广泛,但首当其冲的是要解决他们的思想问题,因此就需要借助思想政治教育来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事实上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创业教育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生创业教育的良好补充,而大学生创业教育过程中又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要点。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创业意识对其创业行为以及创业态度产生了直接影响。在创业的过程中大学生除了需要加强对项目的认知,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独立性精神,创业教育的核心宗旨也在于此,让学生可以自主面对问题并解决问题。创业还体现了思想品德的磨练,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品德素质才可能创业成功。借助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学会创业、敢于创业直至会创业。其次创业心理教育对于大学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创业尽管对学生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这个过程是曲折、艰难的,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的困难,因此通过心理教育让他们在创业过程中具备一个良好的心态,促使大学生具备自信心并且能够承担风险,善于调节心理波动,让他们意识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另外要让大学生树立创新意识,对于创业者而言创新意识是重要的思想素质。在很多情况下创业者面临且所从事的是一种新的活动,这就要求创业者应该具备新的思维以及工作思路,以开阔的思路作为导向并具备科学、合理的市场认知,要有经营理念与意识。创新不仅仅能够让学生在业务技能水平方面得以提升,同时也促进了其气魄、胆识的提升。

二、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促进大学生创业教育有效对策

有效的思想教育可以增进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并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一方面可以让大学生的思维能力水平得以提升,另一方面可促进大学生团结协作,促使他们能够学会在沟通中解决问题。思想政治教育还为创业教育提供了良性的实践平台,并督促大学生实现了自我良性职业规划,从根本上让大学生能够重视创业道德。显然目前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建设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思政教育目标

若要让思政教育取得成效性必然需要明确思政教育目标,对于大学生创业教育来说则需要将其置于思政教育目标体系当中,让学生树立创业理想。为了达成上述目标需要强化大学生的主体意识,这无论对于大学生创业还是其成长均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并关系到创业教育的成果。在授课方面不应该是单纯性的理论讲解,这种被动的知识吸收忽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学生多参与社会实践互动,让学生在活动过程中主动释放创业激情,使其精神观得以增强。

(二)提升法制意识

从国家发展角度来看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针,而对于创业者而言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基于思想政治教育来升华学生的法制意识,让学生知晓法制、权力与义务。让学生在实际创业过程中能够遵纪守法,在法规范围内合理经营,知晓自身在法律背景下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所拥有的权力。通过培养让学生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律修养,通过不断的法律实践来增进其素质使其迈出坚实的步伐。

(三)培养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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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课程在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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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人们早已形成了这样的共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并严格按照法律运作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在于其经济秩序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维持。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我们已经逐步形成了尊重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规则的社会氛围,法律在社会运作中起主导作用,成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模式。法律具体设定了市场运作的原则和规则,成为衡量市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标准。而“法律规则的普遍化又使得学习法律成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将不得不像学习劳动技能、生活经验、道德规范那样学习法律”。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创业者从进入市场到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除了具备与创业目标直接联系的专业知识体系和创业知识体系外,法律也是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并伴随创业过程的始终的知识,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法律等。凡是没有经过法律许可或者法律不予认可的创业行为则是非法的行为,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所倡导的尊重社会交易规则的观念有助于大学生创业者规范组织管理行为、有效提升商业组织的竞争力,并能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创业的可持续性。从这个意义上,有良好法治意识、恪守法律的创业者将是社会的主流。因此,在一个逐渐走向法治的社会,良好的法治意识是大学生融入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备素养,对于大学生成功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创业法律教育通过对大学生进行创业实用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较高的创业法律认知,增强大学生守法意识和用法能力,使学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创业法律教育是满足创业主体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人的能力与素质的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这四个方面。对人的发展的剖析,应密切地结合时代的特征和要求来展开。在法治社会,进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提升其法律素质,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必然要求。因为,第一,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是体现在现实的、实践的人,包括个人与人类。大学生中的创业者是人类群体之一。创业者的法律素质高低反映了人的发展程度。第二,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的精神与价值是社会观念与价值的反映。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社会发展的程度,即如前文所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其行为的准则,那么,创业者必须熟悉并遵守这个准则。第三,创业者法律素质的提高表明社会对大学生创业者法律需要的极大满足;创业者的法律素质是创业者能力与素质的一部分,法律素质的高低体现了创业者作为社会主体的能力与素质的高低;同时,法律素质是一个人的法律品质,每个创业者法律素质的不同将人与人之间区别开来,显示了创业者个体之间的独特性。所以,创业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过程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发展面临的难题

近几年高校在创业教育方面做出了不少的努力,获得了可喜的成果。高校创业教育领导机构、学校创业教育规划或实施方案从无到有;创业教育也从第二课堂走进了第一课堂,部分高校已将创业教育列入必修课或选修课(如将“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作为全校公选课);各高校选派一批教师参加了创业教育教师培训,创业教育教师数量显著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结构日趋合理;创业计划大赛在各高校蓬勃发展,影响力扩大;部分高校建立了创业基金和校内或校外的创业实习基地,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业实践活动。尽管创业教育的氛围渐浓,但是大学生创业率仍然比较低,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75%的高校毕业生渴望自主创业,但2012届大学生创业率仅为2%。创业教育效果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高校的角度来看,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

(一)对创业教育的认识存在误区,注重创业技巧的传授而忽视创业精神的培养,创业法律教育不被重视。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指出,在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是教育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可见,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教育理念与目标依然是坚持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不动摇。大学生创业教育是解决就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学生实现人生价值,实现全面发展的有利条件。有学者指出“创业教育不仅仅是为了培养企业家,更希望学生学会如何主动获取新知、创造新知,并通过有效地配置自身的各种资源,将知识转化为现实的个人和社会价值,最终实现知识的最大效用。高校创业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影响学生本人,而且还要通过学生来影响他的家庭、子女,从而达到为几代人设定遗传秘码,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是向整个社会民众的心灵深入播洒种子的过程,而绝非单纯的多培养几位企业家”。可以说,创业教育是开发和提高大学生创业素质的教育,其重心是大学生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的提高。但目前的状况是,解决就业问题的迫切需要和强烈动机,使高校曲解了创业教育的本质侧重于将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的“全面”二字加以诠释,而忽略了对“发展”进行理解与深化;往往把解决就业的需要作为教育的标尺与衡量指标,用以设置教育方案、内容与形式。把创业教育简单地等同于教会学生毕业时自己开办企业,在创业教育的实施方面,无论是“KAB”课程还是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两张皮”,没有融合于学校整体的育人体系之中,只注重技能的培养,不注重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更不用说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创业法律教育理念缺失,忽略了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淡漠,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因此,只有当教育者意识到创业法律教育既是就业的需要也是创业者自身发展的需要,才能将创业教育回归到教育的本质上来。

(二)对创业教育课程的设置不合理,注重创业教育实践课程而忽视学科课程,创业法律教育效果较差。

创业教育课程包括创业学科课程和实践课程,学科课程包括普及创业知识的法律、税收等创业基础性课程,教授创业技巧的企业管理类课程,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素质的科学人文课程;实践课程主要指培养学生把知识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能力的实践活动,包括创业实习基地、沙盘、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我国高校创业教育尚在起步阶段,完整的课程体系尚未建立,学校都侧重于开展创业实践课程,比如举办创业计划大赛、进行创业模拟实验、建设创业实习基地等,大部分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创业教育学科课程。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普遍现象:一是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成为少数本身就有创业意愿学生展示的舞台,却未能激发其他学生的创业精神,弱化了活动的教育意义;二是创业者在没有接受任何创业相关基础理论知识教育的情况下进行创业实践,不利于创业的成功。正如学者陈文婷等人在相关研究中指出的那样,“从理论研究和大量的经验观察来看,对于新创企业来说,创业者个人的知识结构是影响企业成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国际化接轨,教育则可能成为比经验更为重要的因素而影响创业的成长。创业者需拥有包括管理、常识、技能等多样化的知识结构(Shane,2000)”。创业基本理论知识的缺乏最终导致创业者的创业精神得不到鼓励和支持,创业效果较差。而其中法律知识的缺失,极易导致创业者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通过对甘肃高校大学生创业情况调查显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认为创业中会遇到法律难题的占51.7%,不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的占72%,认为高校有必要设置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占75.2%;已创业学生中79.8%遇到了组建创业实体和经营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法律意识欠缺而导致创业失败的占39.6%。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欠缺法律知识问题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加强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创新性改革,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因此必须重视创业基本理论知识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由于创业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行为的复杂过程,相关法律非常繁杂,涉及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必须对课程进行合理设置,科学确定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实用性和前沿性。目前各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系统性不足,教学内容散乱且过于简单化。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KAB创业基础》、《就业指导》等课程中对创业相关法律略有涉及外,或者举办法律讲座和咨询等,没有统一的基础性课程和教学培养目标,也未形成专业性、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大学生创业的现实需要。

三、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策略

(一)树立正确的创业教育理念,重视创业法律教育。

高校创业教育理念,就是高校在培养创新型人才过程中对创新创业教育信念、价值及活动准则所持有的一种认识。树立创业教育理念是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前提条件。高等学校必须明确,除了解决就业问题外,创业教育本身作为一种教育模式,仍然要坚持国家教育理念,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正如前文所述,在法治社会,进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提升其法律素质,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创业教育必须打破当前法律素质教育内容单薄甚至缺失、培养效果较差的局面。一是高校应该将法律教育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因为创业者法律素质的培养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就不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现象的合理评价。要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素质,必须让大学生了解更多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二是教师应意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即培养创业者的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中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总之,当前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理念应当以学生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采用积极有效的方法,调动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与价值认同感与探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大学生意识到创业中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并保持法律素质与其他素质的和谐统一发展。

(二)构建合理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创业法律教育。

在创业人才的培养体系中,课程体系是核心。只有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教学体系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基本框架,通过加强课程改革与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才能全面提升创业法律教育的水平。但是创业法律知识是一个内容庞大的体系,也是一门专业知识。如何将创业法律知识及能力培养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目标。

目前我国高校创业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都具有一定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但是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不可能每个学生都成为创业者。因此,应将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分为两级,第一层次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使其获得创业法律基本知识;第二层次,对于通过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发现的有创业意愿或者具有创业特质的学生,通过创业法律课程奠定基础知识之后,再通过创业法律实践、实习等,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这种分级有利于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也有利于学校有限资源达到有效配置。

(2)课程设置。

在课程的选择上,在全体学生创业教育阶段,侧重于通过第一课堂的形式使学生具备基本创业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将创业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开展,并增加《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就业指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已开设课程中的法律部分的比重。对于具备创业特质或者创业愿望较为强烈的学生,经过第一阶段的训练和培养之后,这些学生对创业法律知识有了较系统的掌握,应该编著实用性强的创业基础性法律读本,从创业准备阶段、创业经营阶段、解决纠纷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教材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选修课开展,进一步提升创业者法律知识和能力,最终能够实现创业精神与法律意识的融合培养,从而有效地指导大学生创业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3)课程方案。

据调查,大部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开设时间一般在大一第一学期,课本第七章涉及到大学生创业和就业问题,第五章、第六章是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就业指导》课和《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的开设时间一般在大四的第一学期,由于国内高校没有适用材,并且讲授这两门课程的大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所以各高校在实际授课中,并不注重创业法律知识的讲授。针对这种情况,在课程方案的设计上,应当注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授课,由于学生刚刚进入大学,对专业的认识、对创业的分析和看法并不是很理性,要着重进行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大学生KAB创业基础教育课程》、《就业指导》的授课中,学生经过前两三年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对自己和社会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并且对就业、创业有了更清醒和理性的分析和选择时,应当加重创业法律教育的比重,更侧重于创业主体、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市场规制、权利的维护和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内容的讲解,并适当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以增强学生运用创业法律的能力。当然,对于通过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挑选出来的具有较强创业特质的学生,应选用创业基础性法律读本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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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创业”是大学生创业最底线的要求。但是现在我国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而创业活动要求创业者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因此必须在创业教育别强化法制教育。但目前我国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着重“商”而不重“法”的现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应展开法制教育。该课程应重点培养大学生的守法创业意识,普及常用的法律知识并向其传授法律技巧;并将其与经营意识、知识和技巧教学结合,开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法商结合”之道。而努力培养“精商明法”的大学生创业者,应成为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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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制教育;“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依法创业

[中图分类号] G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5)04?0128?03

近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大学生创业工作,出台了很多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创业教育课程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大学课堂。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而之前教育部办公厅就印发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要求“高等学校应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学生单独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并且配发了“创业基础”教学大纲(试行)作为高校开展教学的依据。但纵观这份大纲和目前各高校的教学实践,其中普遍存在着“重商而不重法”的现象。“众所周知,大学生创业普遍既缺乏经验又缺乏资本,所以目前高校的创业教育大部分精力是放在培养大学生突破知识、经验、心态、创新、资金等众多限制因素的能力,而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今的基本治国方略。“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的规范化。”[2]而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大学生的创业活动。因此“依法”是大学生创业最底线的要求,“创业基础”课程教学应当加强法制教育。

一、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法制教育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非常重要。大学生法制意识的淡薄在我国是普遍现象,大学生中的违法以及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马加爵、药家鑫等事件频频刺痛国人之心。而创业的准备和实施也涉及很多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创业者要有高于常人的法制素养。创业作为开创性活动经常处在法律的边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非法甚至是犯罪的境地。但就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水平而言,很少有人能够达到合格创业者的基本要求。例如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必然要筹集资金,但如果其不注意集资的渠道、方式和方法,就有可能会因触犯集资诈骗罪而身陷囹圄。大学生在此情况下创业不仅自身风险巨大,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和市场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必须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的力度,这应集中体现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特别是在全民创业和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更为重要、更为急迫。当前我国积极促进和大力扶持大学生创业,给予大学生在创业方面很多的优惠政策,并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了较宽松的社会环境。有些地方甚至出台了违背法治原则的政策。例如成都市新都区在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时实施行政告诫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诸如超范围经营、夸大宣传、醒目位置未亮证经营等,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皆可免予经济处罚[3]。这也使某些幼稚的大学生产生了认识误区,即国家会对其创业中的违法行为法外开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创业大学生并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也绝不会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网开一面,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点尤为重要。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制教育具有重要意义,这还在于大学生是高文化、高知识的群体,所以就会有某些大学生自持这点耍小聪明,企图通过打法律的擦边球来实现创业致富,但从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看这已不可能了。当代中国历经了两次风起云涌的创业大潮,前者是在改革开放之初而后者是在近几年,但两者所处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完全不同。前者是在我国法律体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也确实有些人在创业中钻法律漏洞发了财;但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的今天,这种钻法律漏洞发财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因此只有靠守法经营才是创业致富的正途。孔子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告诫世人,而其中的这个“道”不仅是经营管理之道,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应当是守法经营之道。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加强法制教育,将为创业大学生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底线,并丰富他们与创业有关的各方面法律常识,还可向其传授保护自己、规避风险的技巧,使其成为“重法、知法、守法”的创业者。

二、“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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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该课程知识容量大,由于学生缺乏社会阅历,对知识常常一知半解,因此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就显得十分重要[1]。案例教学法是“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常用的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深入浅出地理解教材内容,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通常,案例教学要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要使用特定的案例并指导学生提前阅读,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并且案例教学一般要结合一定理论,通过各种信息、知识、经验、观点的碰撞来达到启示理论和启迪思维的目的[2]。那么,如何使案例教学法更好地为教学目标服务,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呢?我对此进行了思考与尝试,在此与同仁交流、分享。

一、案例的选择与使用要为实现教学目标服务

由于课上的时间有限,如果选择的案例太多、太杂,缺乏目的性,就会占用大量的时间,使教学任务难以完成,从而影响教学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在案例的选择与使用上,要围绕教学目标精心斟酌,力争做到精益求精,最好选择能为实现多个教学目标服务的典型案例,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因此,在案例问题的设置上不仅要体现教学目标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探究价值,还要体现出问题的层次性,贴近学生的“最近发展区”,符合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规律,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探究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获得发展,从而突出学生的主体性,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同时,要注重学生的互动与评价,特别是针对探究过程的评价,使学生通过互动与评价更好地交流探究的方法,分享成功的喜悦,从而掌握相应的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下面以第六课的第一课时《努力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例,阐述案例的开放与运用。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可以选取教材中75页的案例并贯穿于本节课的始终。案例如下:

赵某,在化纤厂实习期间,不守规矩,偷着在车间吸烟,不小心点燃了化纤材料,引起火灾,烧毁10多个车间,导致全厂损失达上万元。赵某也因此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付出了坐牢的代价。

某纺织厂挡车女工王某,没有遵守厂里“不要戴围巾上岗”的规定,把纱巾围到领子里上岗作业,当她接线时,纱巾的末端嵌入梳毛机轴承细缝里,纱巾被绞,王某的脖子被猛地勒在纺纱机上,虽立即停机,但王某还是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对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的事故是由于违章违纪导致的。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约10万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60%以上。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居世界首位,平均每天有几百人死于车祸。

书中的问题是结合上述材料,说明我们养成遵纪守法好习惯的重要性。

我是这样开发的:

(一)出示案例,初步感知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1.赵某为什么会付出坐牢的代价,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

2.王某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

3.说明他们在平时生活中是一什么样的人?

4.我国每年的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位居世界首位,主要原因是什么?

通过以上问题的设置,大部分学生能初步感知到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必须在平常的生活、学习、工作中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出示案例,进行合作探究。

1.赵某违反了什么法律?

2.赵某判刑,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3.赵某因为违纪而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体现了法律什么作用?

4.他不去坐牢行不行?如此判案体现了法律什么特征?结合教材说一说法律的特征。

5.这么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追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通过合作探究学生认识到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纪律保证我们的学习生活,从而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三)出示案例,继续探究纪律与法律的关系,深刻认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1.赵某因为违纪而违法,违纪就一定会违法吗?

2.很多的肇事者违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违法就一定违纪吗?

经过讨论,学生能够认识到违纪不一定违法,但违法必定违纪。而造成违章违纪问题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们对遵纪守法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因此,必须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本次案例教学,实现了一个案例为多个目标服务,节省了上课时间。案例设置的问题较细,符合学生的学习水平,而且有层次,满足了不同水平学生的探究需求,保证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案例的选取要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紧扣主题

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只有真正与学生有关的事情他才会格外关注,案例贴近学生,都是身边的小事。但小事不“小”,学生对此很感兴趣,学习积极性高,理解透彻,为实现教学目标起到了事倍功半的作用。如果选学生不感兴趣的案例让其分析,便不能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利于学生深入浅出地理解教材。

案例应有拓展空间,具有一定的高度,即来源于生活并高于生活,必要时由更高精神境界的人现身说法,树立榜样,让学生自觉学做这样的人,从而提高道德品质,更好地为情感目标服务。

如“职业道德与法律”“诚实守信办事公道”这节课,在探究诚信、公道对个人的重要作用方面,可以收集与开发“延边人闫巨江16年来一直倡导诚信经营”这个既紧扣教材内容又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

闫巨江是延吉市政协委员,延边都市新人自选摄影有限公司总经理。15年来,他倡导诚信经营、健康发展。1999年12月,他辞去外地的工作,回乡创业。临别时走得匆忙,在原公司就职时所借的2300元没有及时偿还,3个多月后,再次进货时,他找到原公司把欠款还上。公司财会和出纳愣住了:“你是公司开办至今第一个辞职后还能主动回来还清欠款的员工,其实你不还,公司也不会计较了。”闫巨江说:“在我最困难的时候公司帮助了我,我感恩还来不及呢,现在我没有更多的钱回馈感激之情,但是借了的钱是一定要还的。”在他创业的这些年,得到过许多人的帮助,每每还款时是他最轻松幸福的时刻,因为这是一次次诚信的积累,做事先做人的座右铭早已让他铭记在心。2006年妇女节,公司策划了“送1万枝玫瑰花给延边女性”活动,有人说这么多鲜花你少送点看不出来,还能少花些钱,但他不为所动,依然购买了1万枝玫瑰花,顺利地完成了节日派送,他的诚信行为也因此受到了媒体采访。2007年-2010年,公司处于二次创业最为艰难的时期,他帮扶了一位贫困大学生,承担了4年的所有费用。临近开学,接到那位同学的求助来电,即使有时也会感到手头紧张,但无论如何都保证及时给他打款,绝不耽误一天。2014年年初,公司海选形象代言人,有些选手担心公司的承诺是否能兑现。9月底,公司不仅承担了评选出的形象代言人赴济州岛拍摄海景大片的全部费用,还为他们订制了价值21800元的钻戒。多年来,他先后荣获“延吉十大优秀青年”、“延边首届十大青年创业明星”、“吉林省创业明星”、“延吉市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通过贴近学生实际、紧扣知识点,并能升华的案例选取,让学生轻松理解教学内容。通过闫巨江这位具有高尚人格的企业老总,为学生树立榜样,学生自觉学做这样的人,从而提高道德品质。

三、关注时事热点进行案例开发

在实际的教学中我发现,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上还可以深入。如教学《诚实守信办事公道》这节课时,可以针对热点新闻――假疫苗事件,和学生一起收集关于假疫苗的起因、发展、目前事件的进展等材料来说明诚信、公道对个人、企业、社会的影响,并谈一谈自己对于这起事件的看法。锻炼学生分析时事的能力,提高思维能力。通过社会采访和小组合作探究,进行课上集体展示,能够锻炼学生的多种能力。教学时,案例问题应提前一周发给学生提前准备,使“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总之,在今后的教学中,德育教师要更好地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实践与研究,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教学服务,从而肩负起德育课的使命,提高中职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以适应未来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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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64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3)06?0085?03

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1]。按创业活动开展的程序,高职院校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创业实体设立时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终止的法律风险。首先,创业实体采用何种形式设立,关涉到投资者的个人责任,比如选择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形式的组织和个体,投资者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其次,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企业组织内部治理、合同、税收、票据、产品质量、劳资纠纷、商标专利侵权等方面的风险;再次,创业组织终止的法律风险,包括未及时注销登记导致创业组织被不法分子冒用的法律风险和因为创业组织形式为创业者带来的连带债务风险。

总之,创业路上法律风险遍布,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职院校学生由于资金的限制,几乎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这就对创业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储备和可获得的法律服务提出了要求。因此,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有责任、有义务建立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方面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

一、在创业教育中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中高校责任的缺位

如前文所述,建立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综观目前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这份责任却履行得并不到位。

(一)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缺失

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团队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团队、创业计划、创业融资等方面,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法律问题。对于接受创业教育的绝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获取法律知识仅靠大学公共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该课程真正用于讲授法律知识的课时并不多(大约4到6学时),而且大多偏向于讲授法律与道德一类空洞的理论知识,对创业毫无实用性和针对性,无法满足整个创业过程的法律需要;即便是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学生,由于法科教师不可能按照创业过程系统讲述相关知识,同样难以灵活运用。创业活动遍布法律风险,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的缺失,不能不说是创业指导的一块致命短板。

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大学生难以妥善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在创业活动的成立期、运营期和终止期三个阶段,法律问题始终是相伴相随的。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知识储备,学生很难从容应对发生的法律纠纷。表现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甚至用极端手段处理纠纷,对合法和非法行为之间的界限认识模糊,导致企业和自身都陷于被动地位。更为可怕的是,由于高校创业教育团队的不重视,毕业生在自主创业时往往存在一个突出误区:创业只需懂管理、有好策划、金点子、并且有

[收稿日期] 2013-09-25;[修回日期] 2013-10-10

[基金项目] 2013年广东省高职教育创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改革立项项目(CYQN2013008);2013年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XJMS201310)

[作者简介] 覃曼卿(1982-),女,苗族,贵州遵义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与职业教育.

资金保障就能顺利打开创业之门,在企业经营、管理、竞争的过程中不重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忽略法律风险对创业成功的巨大影响[2]。

(二)法律配套服务缺位

与成熟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律师团队的模式不同,处于创业阶段的学生由于资金的限制,几乎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而创业活动的整个过程、各个方面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创业纠纷的处理也需要法律手段。如果创业者本身对法律缺乏基本认识,加上无专业人士的指导,创业活动可能会在法律问题上陷入被动。作为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有义务在创业初期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然而目前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鲜有对走出校园进入创业阶段的学生提供跟踪法律服务的,这是创业教育团队责任缺位的表现。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创业教育中心”设置在经管学院,而法律事务专业设置在人文社科学院。创业教育在经管学院开展得如火如荼,法律事务专业也在不断拓展自己的社会服务范围。但两个领域可谓泾渭分明,缺乏合作和交流的桥梁。事实上,如果能将两者结合起来,不但能改善创业法律教育空白的现状,也拓宽了法律事务专业的服务范围,是一个双赢的结果。然而可惜的是,目前的创业教育团队往往欠缺依托院校法律教育资源开展和完善创业法律教育的通盘考虑。

由于创业法律教育的缺失,高校毕业生往往在自主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只关注创业事务的经营和利润的增长,忽视在日常决策中对法律风险的预防。而创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又缺乏专业团队的跟踪服务。因而在现行的创业教育模式下,高校创业学生的创业活动在涉法问题上可以概括为:缺乏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和预判、缺乏创业法律风险的评估与分析、缺乏应对创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

二、高职防控学生创业风险责任的履行: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高职院校有必要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为创业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和必要的法律支持,有效防控和解决伴随创业过程的各种法律风险和纠纷。首先,对接受创业教育的所有学生“开发一门《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其次,为进入创业孵化和创业初期的学生“建立一个创业法律服务平台”,增强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法律服务,把创业中的风险降到最低,提高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和竞争力。

(一)开发《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1.授课目标定位方面。《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授课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法律技能,能解决运营中出现的简单法律问题。授课的目的不在于把高职创业学生培养成法律精英,而是通过学习,学生能增强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了解创业中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发生风险和纠纷时,能依据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简单的法律问题,时时处处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既不要违法,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课内容定位方面。在选取法律内容时要明确两点:第一,高职学生创业与本科生不同,在创业企业的性质、创业层次上有所区别;第二,创业中涉及的法律规定繁杂,包括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甚至刑法,门类众多。基于此,必须要结合高职学生创业的实际问题和特色,选取针对性最强、实用性最高的法律知识。

3.授课对象定位方面。要明确接受创业教育的学生不一定最终选择创业,绝大部分最后选择就业。由于课程授课对象的普遍性,在授课时要注意用多重视角来分析法律问题,做好创业和就业的兼顾。

通过开设《高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强化创业学生的守法意识、合同意识、维权意识和政策意识。

(二)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创业行为

课时的有限性和书本的局限性决定了一门课程不可能解决创业过程中学生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了。高职院校一般都具备法律服务资源,有法律专业的教师,有的高职院校还保留有法律事务专业,而法律事务专业为了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一般都开设了相关法律咨询或服务的机构。如果与创业教育相结合,搭建法律服务平台,既可以解决创业学生的难题,又能拓展法学院或法律专业的社会服务范围,提高师生的实践能力。具体来讲,法律服务平台可分为创业法律咨询中心和法律服务所,针对不同阶段的法律问题展开不同的服务:

1.日常咨询服务,由创业法律咨询中心完成。创业法律咨询中心由法律专业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和部分成绩优秀的学生组成,负责解决创业初期的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基本法律问题,在创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给予创业学生提供创业顾问、合同审查、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支持、法律援助,尽可能地将创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人文社科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拥有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全校师生,每周二安排有律师资格的专任教师轮流值班,为学校师生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

2.调解、仲裁、诉讼服务,由法律服务所承接。法律服务所是由法律专业有律师资格的教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具备参与仲裁或诉讼的经验和资格。当创业初期的企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相关问题时,可以为学生提供无偿的法律支持(办案费用由学校创业教育经费支出)。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法律事务专业设立了有资质对外承接案件的法律服务所,该所由法律事务专业4名具备律师资格的专任教师和3名在校兼职的社会律师组成,完全有实力承接创业企业相关案件。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首先可以为创业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其次,在发生法律纠纷后,可以向创业大学生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团队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更可以及时帮助创业大学生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规章制度审查,介入调解、诉讼和仲裁等,为创业学生对企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法律援助。

高职院校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搭建创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见图1):

图1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图

三、高职建立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意义

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研究,目的不在于把高职创业学生培养成法律精英,那不可能也没必要。但是法律课程的开设有助于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法律技能,解决运营中出现的简单法律问题;而在企业运营出现大的法律风险时,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将得到凸显。具体来讲,本项目有以下作用和意义:

(一)法律因素的介入,有助于形成完整系统的创业教育体系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包括两个层次,第一是开发《高职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二是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两个层次的措施共同构建高职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体系,能够改变创业教育只关注“如何创业”而忽视“如何合法创业”问题的现状,法律因素的介入,形成了由始到终的法律保护理念,有助于形成系统的创业教育体系。

(二)强化创业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创业成功率

通过开设《高职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帮助大学生形成法律风险可防可控的观念,树立“事前预防是关键,事后控制是重点,事后补救是辅助”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建立起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法律风险源发生或产生之前采取避免法律风险发生的有效措施,最终把创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全方位跟踪法律服务,提高创业竞争力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的跟踪服务,可以向创业大学生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团队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及时帮助创业大学生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创业学生对企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指导意见,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创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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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高校的教学手段主要还是以知识讲授为主,并没有重视创业教育的重要性。也很多教师认为创业即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这就造成了学生创业意识缺乏、教学模式落后的状态。所以各个高校应该结合现代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为基准,使更多的学生能够走上创业之路。

如某高校的创业教育方案设计如下:教学主题:创业技术培训;教学目标:认识到企业的四个主要法律方面;确定要自己企业的法律形态;了解一个企业应该负起的法律责任;知道办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必须依法纳税;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投保是业主的责任;懂得区分办企业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能够估算出创办企业所需的资金量; 教学内容:选择一种企业法律形态;教学重点与难点:确定要自己企业的法律形态;预测启动资金需求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课后巩固:预测启动资金。从整个教学设计来看,教师完全可以摒弃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结合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并且,教师还可以将教学内容作为项目驱动的主题,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突出学生爱好

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选择在于学生是否有兴趣。另外,项目的选择也应该有别于传统毕业设计的课题选择,它应该能真正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此外,项目的选择还应该根据实际的地域环境和生活实际。

如某高校依托于创业项目撰写的“多功能太阳能光伏充电藏式台灯的设计与实现”获得了多项奖项。如“全国大学生学术年会十篇优秀论文”,且其中与项目有关的歌曲也登上当地的晚会。最重要的该项目的研究成果已经进入实践阶段。另外,学生根据此项目还研发了其它多种多功能台灯,如“太阳能路灯”等等。由此可见,创新创业教育的关键在于从学生的兴趣点出发。正如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在钻研自己感兴趣的东西时,便会积极挖掘出自身的潜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这远比教师传统的说教方式教学更有成效。

另外,学校还可以开展创业大赛,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如“创业金点子大赛”“创业规划大赛”,这样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还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从自己的兴趣点出发,激活自己的创业能力。

三、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创新创业教育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是教师。因此,高校教师应该先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深化创业理念、借鉴其它优秀教师的先进教学经验,并结合实际的教学环境和学生实际创建一套完善的创业教育理念和良好的创业教育课堂学习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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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实现技术进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促进技术进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目前,虽然学术界对创业投资还没有形成一个为大家广泛接受的、公认的、权威的标准定义,但从中外经济学家、权威性机构和文件对创业投资的定义来看,并无实质的差别,只是侧重点和范围不同而已。美国《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将创业投资定义为“创业投资是对企业提供的一种风险资金,这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公开招股或从上市的资本市场上筹到资金。通常资金是以资产形式提供的,即拥有公司普通股或类似普通股的可转换的优先股。对于创业投资可以集中考察三个方面:新增资本,购买现有股东的股份和为取得经营权而购买产权。”

我国的创业投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但是真正的发展是在1998年初召开的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上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提案之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引进、起步、逐步兴起、快速发展和理性调整等几个阶段,并且整个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试图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来发现我国这一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使人们对创业投资的认识更加成熟,使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更加完善。

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VS政府的行政导向明显

企业家资金在美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时筹措资金修建铁路和建立起纺织工厂。但是一直到二战之后,创业资本产业才初具规模。我们经常说人们决定成为企业家是因为他们看到了一些成功的典型,很多创业资本家也是这样的。早期的创业资本产业的成员就是试图模仿几个成功的范例,这其中也包括以下三位:AmericanResearch&DevelopmentCorp.(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46年,最成功的运作是数字设备公司。ARD的创始人是一个出生于法国的军人Gen.GeorgesDoriot,他后来被称为“创业资本之父”。在20世纪50年代他执教于哈佛商学院,而他关于风险投资的重要性的讲座被那些专注于传统型企业管理的人们认为是诡诈的。

J.H.Whitney&Co.也是成立于1946年,它早期成功的作品是“小女仆”橙汁,而JockWhitney也被认为是创业产业的创始人之一。

TheRockefellerfamily(洛克菲勒家族企业)。它最早的投资之一———东方航空公司,现在已经停止运营,但是仍然是最早的商业航线之一。

从这几个早期的成功的创业企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早期的创业资本带有很强烈的私人色彩。众所周知,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角度考察,民间资本是指除政府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包括非国有企业资本,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居民储蓄等等。从这些成功的经验中可以看出,我们应该通过动员民间资本,提高我国创业投资的总规模,更重要的是提高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规模,减少政府投资的份额。对于创业企业来讲,创业投资是其生命源泉,而对于创业投资来讲,民间资本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蓄水池”。只要取之有道,它必将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民间资本对于风险投资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政府的支持也是功不可没。在创业投资这一产业的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应该是宏观调控方面的,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而在中国,虽然人们与创业资本这一理念和做法的较量已达十年之久,并且已经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应该发展创业投资以便更好地创造财富,但是这一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做出进一步调整。

由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产业投资基金都和各级政府财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导致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从而也带来了我国目前产业投资基金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行业特征。

我国的投资基金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和国企资金,另外一些是高校或公开上市公司提供的资金,还有一小部分是民间投资和境外资本。在中国从事创业投资的主要机构有:IDG、Softbank、AcerGroup和IntelCIV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投资总额少于3亿美元,而且采取了比较特殊的投资方式和退出途径———离岸持股公司。而在创业投资发达的美国,私人资金是创投资金的主要来源。例如,美国的私人创业投资公司有2000多家,投资额约占创业投资总额的70%左右。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既包括富有的个人资金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是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也包括大公司的资金、政府财政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等。同时,政府的财政资金在其中占据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有针对性的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国的创投领域。

三、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VS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形成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政府试图加速先进科技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冷战所引起的对苏联的科技进步的恐惧。1957年,美国一项研究明显显示商业资金的短缺是发展企业的一个主要障碍,为了改进这一现象,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并且由美国国会在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法案》(SmallBusinessAct)。

美国立法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 istration)内部创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BusinessIn vestmentCompany)项目,使这些公司可以从政府获取低于市场利息的贷款。为了保证这一项目的顺利发展,国会允许商业银行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样银行就参与到了银行业以外的商业中了。这一立法通过之后的四年中,就有将近600多家小型投资公司开始了运作。

与此同时,一些创业资本公司也开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模式以外的合伙制结构,而这一合伙制具备了小投资公司所缺少的弹性。因此在十年之内,创业资本合伙制所控制的资金就超过了小型投资公司。

在20世纪60年代,创业投资公司充分显示了自己创造高额的投资收益的能力,例如,数字设备公司在1968年给ARD带来的年投资收益率是101%.公司的启动资金是七万美元,而到1959年为止,该公司的市场价值是三亿七千万美元。因此,创业投资对那些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来说是炙手可热的,但是对公共机构而言,确是有些高风险。

但是在70年代,创业投资却经历了双重打击。首先,到1968年,已经有1000多家创业资金支持的公司进入了市场,但是整个市场却经历了长达七年之久的低潮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失望的股市投资者和更多灰心的创业投资者。后来在1974年,国会又在不经意之间给创业投资产业带来了一次沉重的打击。为了制止公司员工退休金的滥用,国会通过了ERISA——《雇员退休收入保证法》,试图来保护公司中退休员工的利益。但是,退休金基金的经理人们做出的反应是停止一切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作为市场低迷期和ERISA立法的结果,创业投资基金在1975年陷入了历史低点。

但是在以后的时期内,情况有所好转。从1978年开始, 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大大改善了创业投资的环境。首先,国会把资本收益税从原来的49.5%降低到28%.接着,劳动部颁布了通告以消除ERISA对创业投资的阻碍。这些以及其他政府政策的改变扫清了风险投资的障碍。与此同时,一些创业资本所支持的公司隆重上市了,其中包括1978年的联邦快递公司和苹果公司,这在很大程度上复苏了那些富有的家庭以及机构投资者对创业投资的兴趣。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创业投资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1980年,创业公司集资不足六亿美元,而到1987年飞速增长为四十亿美元。

篇13

摩立特创业对标问卷调查评估了各种可能的融资渠道,以及创业者获得它们的难易程度。调查结果显示,与债务融资相比,股权融资与创业表现有更强的关联。而风险资本在创业的最早阶段,并不是最主要的融资来源。

在调查中,全球平均52%的受访者认为,成长型企业能得到足够的股权资本;但仅有37%的受访者认为,在创业阶段可获得足够的股权资本。在关于种子资本和风险资本的可获得性方面,两者之间的矛盾也很明显。美国45%的受访者表示,成长型的高风险企业能获得充足的风险资本;但仅有32%的受访者认为,在企业创立的时候能获得足够的种子资本。

之后的访谈进一步证实,那些已证明自身能力的企业可以很容易地获得风险资本,一个全新的商业理念却很难获得这些资本。这说明还是非常需要一个强大的天使投资者网络,以及其他在地区层面的种子资本。虽然风险投资对于创业型企业的发展很重要,却是种子资本最终决定着创业型企业的创立。

正如早期融资之于创业型企业的重要性,企业进入发展阶段后是否具备多种融资渠道也同样重要。当一个企业取得了一定成就,准备进一步发展的时候,公开上市、合并和收购等融资渠道是否存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些因素与全球的实际创业水平有很高的统计关联性。

韩国、印度和新加坡在这方面位居前列,分别有61%、59%和55%的受访者同意,成长型企业通常通过首次公开募股来筹集资本。在美国,仅有22%的受访者同意这一点,甚至低于欧洲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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